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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的建议

时间:2024-01-15 14:54:53

对于家庭的建议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助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自2004年6月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颁布至今,国家一直在不断地致力于加强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和资助政策的健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取得了良好成效。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产生于高校日益完善的学生资助工作中,是一种新型的工作档案,相对于普通档案,它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和工作流程。建立完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可以全面地了解掌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对于客观了解和分析其个性特征,及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档案建立

由于高校贫困学生身份的流动性和家庭情况的变化性,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变动性比较强。鉴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这种特殊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程序应与普通档案有所不同。一般来讲,应由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审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此项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的实际状况。学生入学后,向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出具此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收集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申请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学生提交的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实际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最后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院系审定。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公示。院系审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持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审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特殊程序。学生由于家庭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时,辅导员、班主任可在了解部分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经院系审定工作组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此为依据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家庭基本情况信息、获得资助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由证明材料的出具者和审核者如当地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后视为有效。这些文件和材料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最为有效的证明材料,也是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最原始、最基本的内容。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原始材料。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字性材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常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在认定过程中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产生的基本材料。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班级民主评议过程中的记录、评议结果、公示情况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的真实性。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各种资助的情况。目前,随着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高校逐步建立健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助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殊困难补助、社会捐资助学等在内的“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完整的助学体系。许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入学前或一入校就能享受和获得国家、学校和社会等各方面的资助,从而产生纪录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学生接受资助的原始材料,尽可能完整地归档,以便及时了解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状况,避免重复资助和遗漏资助现象的发生,从而使资助资金得到合理分配。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相关材料。能够反映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情况的资料也应进行记录和归档。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成绩单、获得的各级各种奖惩情况等材料。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材料。随着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改革和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贫困生现象及相应的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贫困大学生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使他们比其他大学生面临着更大的心理压力和焦虑,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和人际交往方面的问题,常常表现出自卑、抑郁、人际交往困难、疑惑嫉妒、怨恨等心理问题,从而对心理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贫困,应认识到高校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决不应仅仅限于心理咨询,而应形成一个包括校园文化建设、思想道德教育和经济帮助体系在内的综合性的教育环境。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则可以在高校预防学生“心理贫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可以纳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的心理档案,作为学生辅导员和心理咨询人员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心理疏导的参考资料,如抑郁咨询量表、大学生适应量表、人际关系量表、心理状况测评报告等,从而有利于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状态,及时地帮助其健康成长。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能够准确描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受资助情况、学习及获奖励情况、心理状况等,从而为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因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在收集整理档案过程中要求准确细致,认真负责。同时,高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二)动态性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不是一劳永逸的。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因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整理工作也应当每学期开展一次。同时,鉴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应当及时、客观地体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变动,及时为突然陷入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新档案,对已摆脱贫困学生的学生档案予以注销。高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派遣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的贫困生家庭进行抽查走访,从源头上掌控贫困生的界定,使有限的资助资源充分的惠及每一个贫困生。

(三)信息化原则。为提升工作效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应实现信息化,以充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内容及时有效地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化的建设可以依托校园信息网络系统进行,及时收集信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的最大优势是保证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共享性。学校各部门可以共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电子档案,为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项工作提供了便利,尤其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便利。同时,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系统运行的规范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1]赵娜.高校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3.

[2]黄俊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探讨.教育评论,2006.5.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2

庞女士家庭资产总计298万元,其中流动性资产为153万元,投资性资产为25万元,自用房产为120万元。没有家庭负债。通过对庞女士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

投资性资产占家庭总资产比例低投资性资产占家庭总资产比重仅为8.39%。虽然可用于投资的资金非常充裕,但没有有效利用。股票投资占投资性资产的80%,说明庞女士家庭投资比较单一,所以要增加投资性资产的配置。

流动性资产比例高一般而言,客户流动性资产可满足3~6个月的开支即能防止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庞女士家庭流动性资产大大高于这个比重。庞女士家庭夫妻处于生命周期的成熟期,支出将逐渐降低。可见,庞女士家庭目前如此高的流动性资产比例相当不合理。

没有负债庞女士家庭总资产负债比例为0,没有任何负债。一般而言,负债比例的安全线为50%。但考虑到庞女士及先生均已退休,没有负债较为合理。

通过以上各项指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庞女士家庭收入稳定,现金流动性资产比例过高,而投资性资产比例过低,家庭总资产配置不够合理。

二、收支情况分析

收入方面,庞女士和其先生收人来源仅为两人的退休金收入。收入来源相对单一,我们建议可以增加理财性收人。支出方面,庞女士家庭月支出4000元,略高于上海目前平均消费水平。

三、理财目标

根据庞女士家庭的总资产,我们提出下列理财目标:提高投资性资产比例,降低流动性资产比例;完善家庭保障,安享晚年生活。

四、理财建议

根据上述理财目标,我们为庞女士家庭提出以下理财建议:

留出合理的家庭备用金从目前庞女士家庭的收支情况看,夫妇俩年过半百,又没有子女,家庭保障也不足,如发生意外、生病住院等棘手的问题,就会给庞女士夫妇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我们给庞女士预留了相当于6个月日常开支的费用,约2.5万元作为家庭应急准备金。这笔资金除活期存款投资外,还可投资银行的短期定期存款,这样既保持了较高的流动性,又比活期存款提高了收益。

完善家庭保障体系每个家庭都会面临人身风险、财产风险等各类风险。目前庞女士家庭中只有医保,没有子女照顾。因此,必须完善家庭保障体系。只有获得一定的生命保障和医疗保障,才能使家庭的整体风险降低。考虑到庞女士和其先生已退休,我们建议应配置意外险、住院医疗保险以及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来说,保费开支在年收入10%以内较合适,建议每年的保费可以从家庭总资产中列支。

增设旅行基金 从收支情况看,庞女士虽然夫妇每月盈余较少,但由于有150万元动迁款在手,未来的生活也无需过分担忧。忙碌了一辈子。如今又有了大笔的财富,应该考虑如何享受生活。旅游是老年人比较钟爱的消费项目,建议庞女士建立一个家庭旅游基金,用于支付旅游费用。具体的做法是,从150万元动迁款中,拿出50万元,建立旅游基金,其中20万元用于近5年的旅游消费,平均每年可消费4万元。这20万元可以以活期、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等形式存放。剩余的30万元可以投资到指数型基金中去,按照年收益率10%计算,5年后这笔资金将增值18万元,将增值部分拿出来,就又可以支持他们未来几年的旅游费用。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4

除此之外,建议朱女士还应尽早考虑到以下两点:1、其4岁女儿的未来教育问题,尤其是上大学以后,教育的投资将会成为家庭的很大一部分支出;2、朱女士夫妇的养老问题,在朱女士先生退休后,仅靠国家的养老保险可能会导致生活水平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因此需要在退休前积累养老金。

由此,我对朱女士的上述目标进行规划:

建议调整资产配置

可以将每年支出的50%即14万元,用于作为生活应急保证金,而此部分资金可以不必以现金形式留存,目前多家银行均已推出流动性快速且收益率高的理财产品,可以使客户同时取得现金的流动性和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的收益。朱女士可以考虑此类产品作为应急保障金。

此外,鉴于目前依旧处于下行趋势的股票市场,大部分偏股型基金收益状况都不太好,因此建议朱女士变现自有基金的一半左右,改投一些偏债型基金产品,实现稳健收益。基金定投可以一直坚持下去,作为养老以及孩子未来的教育金储备。

增加家庭支柱的基础保障

建议对朱先生增加与其家庭支出相对应的保障额度。我们做以下假设:1、朱女士家庭的支出增长率与CPI指数的增长率一致;2、对其女儿保持每月5000元的教育开支直至女儿22岁大学毕业;3、保持基金定投直至退休。那么若朱女士夫妇85岁终老,朱女士先生共需要增加保额为666万元,去除掉家中现有的450万元投资性资产外,其至少需要投保216万元的保险。

对于保险的种类,理财师建议为人身意外险和重大大病险,选取这两种保险的主要原因为其需要的保费较少,以少量的保费换取较大的保障对于朱女士全家来讲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两种方式筹集创业资金

创业资金的来源,第一种是使用家庭现有资金,将其在股票及基金还有理财上的资金抽出一部分用于创业,另一种是向银行贷款。向银行申贷款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一方面它减少了家庭的资金压力,不会因此而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它能够以较小的支出来换取较大的收益。但是以现有状况来看,创业初期很难从银行申请到足额的贷款,因此建议朱女士可以暂时从家中的投资性资产中抽取一部分,待公司运营2-3年经营状况稳定以后再向银行申请贷款。

投资房换别墅要慎重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5

“十佳公诉庭”由各级院根据近两年来参评庭的评审成绩择优推荐,并在网上公示,接受全市公诉部门的网上投票,最终前28个公诉庭接受评委会的最终裁夺。12日,评委会60余名成员对这28个公诉庭审评打分,获总分前10名的公诉庭方得以胜出。

而令评委们赞叹不已的“十佳公诉庭”,可以说是上海公诉人成绩的浓缩,也是上海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两岗活动”成果的一次精彩展示。

“十佳公诉庭”的评审颁奖会上,上海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说――自2008年以来,两年时间公诉部门开展的听庭评议活动,对“岗位练兵、岗位成才”起到很重要的作用,2009年尤其有所突破,得到系统内部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2009听庭评议,追求深化与创新

为了加强公诉工作、提高公诉能力,自2008年上海检察机关以“两评活动”为“两岗活动”的切入口。所谓两评,即“集中听庭评议”和“优秀文书评选”,活动为期8个月,取得良好效果。高检院专门将上海两评活动的经验转发全国检察机关学习借鉴。

2009年新年伊始,陈旭检察长又明确提出:“听庭评议活动必须常抓不懈,各级院领导要充分认识检察官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经过办理疑难复杂、大案要案的磨砺才能得以实现。”

3月初,上海检察机关印发了《关于2009年本市检察机关开展“听庭评议活动”的意见》,开宗明义,提出本年度听庭评议活动要在深化上做文章,做到三个继续、三个改变。“三个继续”,即继续开展“听庭评议”和“优秀公诉庭”评选;继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评议案件;继续落实即知即改、务求看得见的变化。“三个改变”,即参评庭要有出庭难度;开展听庭暗访,深入检验出庭工作;组织评选全市“十佳公诉庭”。

2009年的“听庭评议”得到市院领导们的高度重视,活动刚一启动,市院检察长陈旭就走进普陀区法院的庭审现场,并及时在庭后的评审会上提出中肯的改进意见。市院领导李培龙、余啸波等也相继到各级院参加听庭评议。

活动期间,全市各级公诉部门组建起由307名外聘评委和234名内聘评委担任的听庭评议评委队伍,从3月至11月,全市共有308件参评庭、125件暗访庭、10件检察长出庭案件、19件市级以上优秀公诉人示范庭接受社会各界541位评委的观摩、评议。

丰富评议形式,提高案件难度

深化内容,创新形式,2009年的听庭评议活动锁定了三个关键词――暗访、庭审网络直播、提升案件难度。

暗访

2009年3月30日,在上海市检察机关听庭暗访工作社会评委座谈会暨聘任仪式上,31位评委从市院副检察长余啸波手上接过聘书,成为上海检察机关首批暗访听庭的评委。他们中有市、区两级人大代表17人、政协委员10人,还有4名普通市民。暗访活动期间,市院公诉处共收到27位评委对全市125个庭审的“暗访评分、评议表”,暗访平均得分91.2。

对于暗访,评委们肯定这种形式,也由衷赞许上海公诉人主动加压的勇气。

卢湾区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大代表朱如安参加上海市检察机关组织的听庭评议活动已有两个年头,作为2009年受聘的暗访评委,他在接受采访时说:“2009年的听庭评议,形式上有很大的变化,2008年是明听,从某种角度上讲,被评议的检察官事前是知情的,无论是庭审预案、语言表达甚至仪态等方面,都应该精心准备过。2009年采取暗访的形式,这更能看到公诉人的真实水平,好的也是真的,差的也是真的。”

暗访让评委们看到公诉人真实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很多评委认为,上海公诉人的出庭表现普遍有所提升。

朱如安告诉记者:他们的评议意见最终都反馈给公诉人,这些意见慢慢消化在公诉人的出庭表现中。他举例说,2008年,他曾经指出过,公诉人在出庭时有一些小动作,可能也不起眼,但对旁听者而言,感觉作为国家公诉人,存在这个问题,在形象上就打了些折扣。2009年,评委们私下交流,都感觉即便是暗访,这种情况也已经很少见了。“2008年,我听公诉人起立念书的时候,更多的是眼睛盯着两张纸,一口气念完,当时我就觉得好像公诉人在其间最好和法官、被告人有眼神交流。2009年暗访听庭这个现象有大大的改观。”朱如安说。

当然,暗访中,评委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做了4年人民监督员的王廷弼把暗访和明评相结合,对于公诉人出庭时的缺失,他会在每次听庭后当面认真指出。

他说,曾经有一个庭,是在上海打工的人实施抢劫的案子。当时被告的很多亲戚朋友都赶来旁听,旁听席几乎坐满了。“我当时就想,这正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机会,但整个庭听下来,虽然公诉人在其他方面表现都很不错,但偏偏就是在庭审教育环节比较薄弱。庭后,我们就做了交流。他说的确是。后来,慢慢就好多了。”

对于公诉人而言,暗访是压力也是动力。黄浦区检察院的邹积超谈到过去一年来接受庭审暗访时说,无论是简化审案件还是普通程序的案件,都可能有评委暗访。压力蛮大的。但反过来说,对公诉人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而身为徐汇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的郑利群则深切地感受到暗访给队伍带来的变化:“我们明显看到公诉人经常加班加点准备第二天的出庭,一些老同志说年龄大了,过去一些东西可能过时了要重新准备,年轻的同志更是这样在虚心学习和请教,这种变化,过去我们用其他一些行政办法恐怕是难以达到的。”

网络直播

如果暗访终归把对庭审现场的评议限定在指定评委的视线内,网络直播的模式则将公诉人的出庭表现纳入更广泛的公众视野。为了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展示检察风采、接受网民监督、引导网络舆情,2009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东方网联合主办了“检察官在线”。 据了解,“检察官在线”除了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外,还邀请资深检察官担任嘉宾,现场和网友互动交流,这种模式在全国尚属首次出现。

在“检察官在线”的开播仪式上,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啸波说,“检察官在线”的开播,标志着本市检察机关与网络媒体的合作有了新进展,检察宣传工作有了新的平台,“听庭评议活动”有了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监督的新途径,推进“检务公开”也有了新窗口,对于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水平,更直接地接受社会监督,具有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据统计,自2009年7月3日长宁区院网络庭审直播首播以来,至今已有11家单位对11起案件进行了庭审直播。

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飞对庭审直播意义的理解代表了很多公诉人的看法。他说,作为全新网络直播的方式,符合网络时代的特征,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检察机关的职能,提升公众对检察机关这一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而与此同时,也从另外一个渠道提供了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渠道。

闸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玉俊受邀成为网络庭审直播的嘉宾。谈到这次网上“出镜”的体会时他说:“我个人感受到公众对我们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了解也越来越深,通过这样的形式,可以使公众更好地参与到我们司法活动当中来。”

案件难度提升

听庭暗访和网络庭审直播,蕴藏着随时可能不期而至的指摘,就像一根绷紧了的弦,让每一个公诉人神经紧张的同时,也激活他们充沛的激情;而参评庭不断提高的案件难度,越发尖锐的评委意见,则让他们如芒在背。据统计,本年度的308个参评庭中,普通审程序庭为89%,多被告的庭为30%,有辩护律师的庭审则占94.2%。

按照市检察院年初对本年度听庭评议活动的部署要求,今年参加评议的公诉庭要增加案件难度,而且辩护律师必不可少。陈钢是浦东新区检察院的公诉人,2008年他参加听庭评议的案件是一个贩卖的案件,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什么辩解。2009年,根据提升参评庭案件难度的要求,他选择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始终零口供,全案事实主要是间接证据。“在庭前,如何将间接证据形成锁链,然后定罪量刑,这是我们当时考虑的侧重点。在案件庭审过程中,交锋对抗性很强。这对我们公诉人庭审讯问、答辩能力、把握案件焦点和关键点、突出法律事实等方面能力的体现。”陈钢说。

嘉定区检察院石全红参评庭选择案件的难度则更具有挑战性,是在所在区甚至全市都颇具影响的黑社会组织案件,案件涉及8起犯罪事实、6个罪名、11个被告人,庭审足足进行了2天。参加评议的评委有政协委员、各单位代表、公安办案人员等等。她说,这次开庭她的收获非常大:“大家对我的出庭表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从出庭仪表和用语规范、庭审技巧、指控效果方面也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有助于我在以后出庭公诉时予以修正借鉴。”

评议庭案件难度提升的做法得到专家、评委们的认同。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兴培是一直以来参加上海市检察机关听庭评议活动的专家评委,对于参评庭案件难度的日益提升他深有感触:“一开始听庭活动,给我们感觉案件性质比较确定、情节比较单一,甚至可以说,公诉人没说话,我们就知道他胜券在握。但是2009年参评庭选择的案件,让我们看见案件难度的提升,而且参评庭也基本都有律师辩护,这是很必要的转变。毕竟,很多疑难案例不通过加大控辩的难度,很多问题得不到揭示,增加难度,无论是揭露犯罪,或是向人民群众宣传法治,以及提高检察机关本身素质,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为了给年轻公诉人提供一个身边可供参照的范本,各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也纷纷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开庭示范。为公诉人做出示范的同时,检察长们也有所收获。出庭示范的徐汇区检察院检察长储国梁的话颇耐人寻味,他说:“通过出庭也使我们能够更直接、更快发现在公诉工作当中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有利于我们指导工作,使我们在工作指导上更有针对性,有说服力,从而促进公诉工作的进一步提高,也进一步推动全院‘两岗活动’的深入。”

创新即知即改,打磨标准规范

评议是整改的前提,整改是评议的目的。创新提升整改的模式内容,成为2009年市院公诉部门和各级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基层院:交流心得体会与处、科长监督机制

整改的突破创新,首先在各级基层院展开。2009年,为了提升即知即改的效果,很多基层院要求公诉人参加评议庭后写心得,谈体会;还通过局域网或交流会,把个人的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如此一来,一个人、一个庭的成败得失,很快生发为一个团队的教材案例。”卢湾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潘薇杰说。

处、科长监督制是即知即改的制度创新。2009年初,公诉听庭评议的处、科长监督制就在各级院悄然启动。

以一分院为例,公诉处的有关领导对暗访听庭反馈回来的信息总要逐案看过,然后找承办人,一件一件分析给他们听,哪些确实说得非常中肯、确实需要改进,哪些评委也没有发现的问题我们觉得也可以改进。承办人下一次开庭,处领导也专门去听,看看相同的问题有没有犯相同的错误,有没有确实的改进。

市院:建标准,立规范

建标准,即书改革。为确立书规范标准,综合2008年听庭评议中评委提出的书质量问题,2009年全市公诉部门进行书改革,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和研究指导小组,并确定为检察长调研课题。

在各级院党组的关心重视下,全市各公诉部门积极参与书改革试点工作。经过半年多的调研、试点、征询、论证,参与调研的各级院达成基本共识,并形成了120余份书样板和30余篇调研论文。

在此基础上,市院公诉处形成《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梳理了书制作现状,并指出存在的9大问题;细化了书制作要求,明确“两简”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书的制作方法;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书基本格式,并推出13份“两简”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书样本。书改革的成效已经在实践中初步显现。

身为评委的杨兴培早已留意到公诉人出庭时书的变化,他告诉记者:“和以前相比,公诉人在制作书方面语言文字更加讲究了,对于事实的陈述更加到位,对法律的运用更加明确了。”

立规范,即量刑建议规范的调研和制度创设。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却一直是相对薄弱的环节。2009年,考虑到各个地区法院对量刑使用过程中存在偏差,导致对类案的处理上失衡,上海检察机关2009年将量刑建议列为公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量刑建议,强化监督力度,市院公诉处按照高检院公诉厅的部署,组织14家单位公诉部门分成10个研究小组召开28次研讨会议,探索制定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10类常见罪名的量刑建议方法和标准,指导7家试点单位与同级法院配合协作,探索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后的公诉规则。在试点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形成了《关于“规范常见罪名量刑建议方法和标准”研究成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量刑建议工作规范(试行)》,对提高量刑监督能力起到促进作用。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6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用到倡议书,通过倡议书倡议者可以表达自己的决心和希望或者写出某种建议。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搭建家长倡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搭建家长倡议书1按照创建小康社区“经济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环境优美、社会和谐、体制完善”的总体要求,在全社会营造人人讲文明、家家创文明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我们拟在各社区中开展文明守法户、文明家庭、五好文明示范户、特色家庭等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一)文明守法户评选条件(比例为社区总户数的95%):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家庭邻里和睦团结,不参与非法活动和迷信活动,无小偷小摸现象。

(二)文明家庭的评选条件(比例为社区总户数的30%):爱国守法,热心公益,能主动承担责任,自觉履行义务,有创业精神,能尊重知识,家庭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家庭业余生活健康有益。

(三)五好文明示范户评选条件(各社区2户):在被评为街道级文明家庭基础上,在各个方面有突出表现,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将评为五好文明示范户。

(四)特色家庭评选条件(各社区12户):结合各社区实际情况,在被评为街道级文明家庭基础上,积极挖掘本地有一定影响的各种典型家庭,力求特色鲜明。

(五)新居民文明户评选条件(全街道6―10户):外来务工者能文明守法,勤劳致富,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爱护环境,能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工作,得到当地群众和新居民一致好评的家庭。

家和万事兴,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使家庭美德在社区每一个家庭中生根开花,使居民生活更加整洁、优美;使家庭新风在全社会盛行。让家成为文明的起点;从点滴开始,让文明之风吹到千家万户。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办公室

11月18日

搭建家长倡议书2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家庭的文明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市委、市政府决定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文明家庭”创建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对于优化社会细胞,促进社会和谐与城乡文明程度提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此,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妇联、市文明办向全市广大家庭发出如下倡议。

一、文明立家,让家庭成为知礼重德的健康细胞。家庭成员要积极投身“五好文明家庭”、“书香家庭”、“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洁净家园、美化环境、关爱健康、科学理财的生活理念,说文明话,做文明事,争当好家长、好儿女、好市民,让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成为全市广大家庭的共同追求。

二、和谐安家,让家庭成为和睦幸福的温馨空间。家庭成员要建立平等互爱、尊重理解的家庭关系,在事业上相互支持,在生活上相互关心,夫妻同心协调发展,父母与子女共同进步。

三、平安保家,让家庭成为安康永驻的宁静港湾。家庭成员要积极参加“平安家庭”、“平安社区”、“平安乡村”创建活动,争做学法懂法、遵纪守法的模范,要以“三防”(防盗窃、防抢劫、防隐患)、“四无”(无毒品、无、无暴力、无犯罪)为内容,相互提醒,相互关照。

四、勤俭持家,让家庭成为事业发展的坚强后盾。家庭成员要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和节俭意识,不慕奢华,不讲排场,常算家庭收支账,科学合理消费,让家庭成为事业发展的坚强后盾。

家和万事兴,家和国安宁。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把我们的家庭建成和谐文明的乐园,平安温馨的港湾,幸福美满的殿堂。愿平安、文明、温馨、富裕的家庭成为民本岳阳的一道靓丽风景,让文明之花在巴陵大地绽放!

搭建家长倡议书3文明家庭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文明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每个家庭都参与到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五好四爱三创业”创建活动中来,以家庭的文明和谐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为此,学校党支部、工会向全校教职工和每一个家庭发出如下倡议:

1、注重学习,营造书香家庭氛围。

家庭成员齐努力,“四学四比”提素质。学理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用先进的思想文化引领人生;学文化,建立“知识立家、健康文明”的理念;学技能,练就过硬真本领,奠定立足之本;学礼仪,提高家庭成员道德素养和人格魅力;比学习氛围;比家庭教育;比互助共学;比与时俱进。紧跟形势发展,适应社会需求,掌握先进文化,不断开阔视野,让家庭成为事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2、崇尚美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家庭成员继承中华民族孝老爱亲传统美德,以孝为先,满足父母的合理要求;同时家庭成员要民主平等,夫妻和睦相处,长幼间上慈下孝。对社会的给予深怀感恩之心,对邻里的不足抱有宽待之心,对他人的疾痛投以关爱之心,对自我的欠缺多点反省之心,让“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成为每个家庭成员的行为规范,共同营造积极、乐观、和谐、向上的家庭氛围。

3、科学家教,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家庭教育对一个人来说既是启蒙教育也是终身教育,关系着孩子的前程和家庭的幸福。希望全校广大家长朋友要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子知识,欣赏孩子但不要溺爱,尊重孩子但不要放任,关心孩子但不要包办。要更加注重孩子的思想品德教育、独立人格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和良好的习惯养成教育,以德育人、以身作则,努力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让未成年人能够在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

4、从严治家,把好家庭廉洁关口。

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依法行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各类家庭助廉教育活动,树立家庭助廉意识,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家庭成员无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家属,都能对爱人做到“四多四少”:事业上多一份支持,少一份拖累;感情上多一份温暖,少一份埋怨;生活上多一份理解,少一份苛求;廉洁上多一份把关,少一份奢求,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做一个廉政勤政的领导干部。

5、保护环境,创低碳环保型家庭。

家庭成员要牢固树立珍惜资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以崇尚节俭为荣,以浪费资源为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养成适度消费,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的良好习惯,积极利用环保能源,抵制白色污染,注重绿色消费,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者,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让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成为所有家庭的共同追求。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让家庭成为文明和谐的起点;从点滴开始,让文明和谐之风遍及校园、家庭、社区!愿我们每个家庭成为文明和谐社会的健康细胞,愿平安、文明、温馨、富裕的家庭成为和谐宁陕的美丽风景线!

搭建家长倡议书4社区广大家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文明和谐是整个社会文明和谐的基础。创建“文明和谐家庭”,是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创建文明城区的重要部分,需要社区全体居民的广泛参与,更需要社区广大家庭成员的自觉实践和共同努力。今天,我们向社区广大家庭成员发出以下倡议:

一、学法用法不违法。

家庭成员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主动履行公民义务,防拐卖、防盗窃、防抢劫、防隐患,无、无暴力、无犯罪,抵制邪教,不违纪违规;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关心支持社区建设。

二、尊老爱幼倡美德。

要尊老爱幼,互信互爱,树立家庭成员间宽容、谦和、平等的良好家风,坚决消除家庭暴力,在事业上相互支持,在生活上相互关心,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做子女健康成长的表率。

三、崇尚简约优环境。

要树立珍惜、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勤俭节约,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大力节约能源,使用绿色产品,抵制白色污染,自觉保护生活环境,积极参与环保性公益活动,关爱健康,珍惜生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环境道德。

四、倡导新风守公德。

要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和迷信,移风易俗,崇尚文明,支持殡葬改革,反对婚丧喜事大操大办。要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五、终身学习提素质。

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创新学习方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在互动学习中沟通思想、交流情感,促进家庭成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家和万事兴,文明和谐我先行。广大居民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家庭做起,从邻里做起,共建文明家庭、和睦邻里、和美家园,和谐社区,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区、构建文明和谐通州做出应有贡献!

梨花园社区居委会

20__年2月24日

搭建家长倡议书5全市广大家庭成员、妇女姐妹们: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和谐的基础。创建“和谐文明家庭”,需要广大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姐妹们的共同努力。为了大力弘扬家庭美德新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向全市广大家庭成员和妇女姐妹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建立平等、民主、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夫妻互敬,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婆媳和睦,妯娌融洽,教子有方,以德育人,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做子女健康成长的表率,让家庭成为和睦幸福的温馨港湾。

二、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在广大家庭成员中掀起学理论、学文化、学技能、学礼仪的热潮,通过学习,提高家庭成员的道德素养和人格魅力,让家庭成为事业发展的坚强平台。

三、移风易俗,崇尚文明。崇尚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说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让每个家庭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新风尚。

四、勤俭持家,保护环境。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和节约意识,积极参与“绿色家庭”创建活动,从自身做起,节约能源,绿色消费,珍惜资源,保护环境;积极投身“美丽乡村”建设,参与村(居)、社区卫生创建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室内外清洁整齐、庭院阳台绿化美化、家庭成员仪表整洁,让家庭成为洁净美丽的绿色港湾。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7

家庭暴力渐成维权热点

近几年,在吉林省妇联每年接待的近千件来信来访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已经占到40%左右。特别是在家庭暴力“重灾区”的广大农村,相关的投诉案件占到70%左右,已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005年发生在吉林省白山市的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曾轰动全省,一时间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从1989年到2005年的15年时间里,周某先后残害了3名女性,使用刺字、毒打等各种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和女友进行虐待。刘某是其中3名受害者之一,在长春市某医院接受治疗的刘某全身上下大大小小加起来一共有316个刺字,占皮肤三分之二的面积,令在场的医护人员触目惊心!据刘某讲,周某将她囚禁在家中,每天对她进行疯狂的残害,他逼迫刘某衣服躺在炕上,然后用针和墨汁在她身上刺字,将“”、“勾引男人”等侮辱性语言刺在她的胸前、背部和腿上。3个月后,因不堪周某的非人折磨,刘某装作精神失常跑回娘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周某被警方抓捕归案。白山市公安局给刘某及周的前妻吴某鉴定为重伤害,另一位受害者周某为轻伤害。2006年3月20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景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3名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26万余元。6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景志的一审判决宣判后,周景志没有上诉。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所有的家庭暴力投诉中,虽然受害者以女性居多,但近年来男性受害者也频频出现在有关部门的投诉案件中。2004年11月,吉林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接到一位王姓男士的投诉,控诉他的妻子经常对他使用暴力。王某是某重点大学的研究生,其妻子是一名普通工人,两人新婚不久,王某的妻子性情泼辣,经常会因一些家庭琐事对王某使用暴力。而拥有高等学历的王某不愿与妻子动手,无奈之下到省妇联投诉。“社会上的确存在妻子打丈夫的现象,虽还不多见,但也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吉林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的工作人员如是说。据某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在家庭生活纠纷中,丈夫打过妻子的占21.3%,妻子打过丈夫的占15.5%。有专家分析,随着家庭暴力的升温,女性对男性施暴的现象会逐渐增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素,只有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但目前家庭暴力已呈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一部符合吉林省实际、专门用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已迫在眉睫。

反家庭暴力遭遇法律空白

据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讲,在实际工作中她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妻子遭到丈夫的“动武”后报案,妇联的干部带警察将其丈夫拘押,然而往往是不出一二天的时间,受害妇女就跑到公安部门请求放人,细问原委才得知:丈夫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丈夫被抓,家里断了经济来源;虽说暂时受些皮肉之苦,但难保事后丈夫不报复,让她受到更大的伤害;打人过后丈夫已经认错,表示了悔改;家人、亲戚都已出面帮助说情,应该给丈夫机会……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绝大多数妇女首先选择的是寻求亲友的帮助和调解,而真正到公安机关求助的却寥寥无几。有的学者认为,这样的调解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不仅无法保护受害者再次免遭侵害,而且还会使施暴方更加有恃无恐,甚至殃及其他无辜的家庭成为受害者。所以,只有诉求法律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此外,许多受害妇女在寻求帮助时经常会遭到种种冷遇,无论是邻居、单位、街道、警察,甚至自己的亲人都不愿伸出援手,而大多选择回避或视而不见。究其原因也非常简单:“别人”均无权干预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在求助无望的情况下,有的受害者会“认命”,苦了我一个成全一个家;有的则往往会采取走“极端”的方式,要么以暴还暴,要么轻生。

2005年12月1日我国颁布施行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但作为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主要形式之一的家庭暴力却在该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表述。迄今为止,在我国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特别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涉及调查取证、判定受害者伤势轻重,以及对施暴方的制约措施等方面仍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定。过去,只要遇到类似家庭暴力的情形,人们大多想到的只有到妇联去解决,而妇联又往往受限于自身群团组织的性质,对涉及法律范畴的家庭暴力案件无能为力。此外,政府部门、妇联以外的其他社会群团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过程中如何各司其职,具体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也无任何法律规定可考。所以,许多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呼吁:有关方面应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法规出台直面家庭暴力

在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被正式提交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上给予了一致的肯定,同时,对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方面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2006年12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围绕条例草案的实施主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实施主体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省妇联建议由各级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牵头部门。鉴于此项工作属政府事权,常委会办公厅向省政府发函,请省政府确定。省政府回函同意了上述意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未成年人、成年男人也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状况,本条例对上述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的第十条,新增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条,同时,对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作了相应修改。为了更好地受理和解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第一受理单位”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修改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增加了相应规定。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8

另外,陈先生尚有10万元股票资产,浮盈10%。陈先生和太太均有社保,陈太太还在5年前为先生购买过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

理财目标

1 由于目前企业发展阶段,欲大房换小房,不知是否可行?

2 另外,家庭资产类投资仅为股票,但风险较大,不知这块“鸡肋”怎么处理?是否有其他投资理财建议?

3 家庭保障希望更加到位,请提供建议。

家庭基本情况分析

陈先生的家庭工作收入稳定,职业蒸蒸日上。陈太太投资的企业正处于发展阶段,生意红火,正欲“做大做强”。

另外家庭保障还尚未成形,急需做一个合理的临时调整和长远的规划。

家庭理财现状分析

陈先生的家庭属于创业型,在事业发展阶段迎来了一些资金流动性的短缺,考虑到为了更好地发展企业,现阶段最主要的目的是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情况下,增强发展企业的资金投入,同时做好家庭保障,防止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打击。同时我们相信,随着事业的蒸蒸日上,收入在日后会保持稳定并有所增加,但是为了达到财务自由的理财目的,还需要对陈先生的家庭资产情况作一个详细的分析。

首先,我们发现,陈先生的每月家庭支出绝大部分集中在偿还贷款上,几乎没有盈余甚至已经出现了“赤字”。由于陈先生的工作和收入属于很稳定的状态,加上每年的盈利完全可以覆盖整个的家庭支出,所以,我们判断现在是一个短周期的特殊时期,需要通过特殊的资产配置调整来度过。但是这个过程一定是短暂的,不改变资产规划趋势的一个小插曲。建议变现已有的固定资产来减少贷款月供。

其次,陈太太投资的小型旅行社需要追加投入100万元,以求更好的发展,按照每年的盈利超过80万,回报率超过80%,这可以当作家庭最好的长远之计来重点规划,所以,追加投入是势在必行的举措。但是旅游业是需要较大现金流的行业,而且会受到周期性的影响,正处于壮大期的创业之路仍属于高风险投资,需要更稳健的投资规划做配合。

在保险保障方面,陈太太5年前为陈先生购买得10万元重大疾病险,而陈太太自己却没有其他商业险保障,显然已经没有办法满足整个家庭的风险规避。根据实际情况,建议首先要重点考虑整个家庭成员的保险保障问题。

家庭理财目标分析

1 将10万元的股票投资转变成较为稳健的投资理财项目,降低投资风险。

2 增加保险保障,为家庭建立合理、有效的保障体系,提高整个家庭资产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危机应对能力。

家庭投资理财规划

保障跟进——步步为营,有备无患

陈太太很细心的在5年前就为陈先生购买了一份1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很好地保护了在创业期家庭收入来源的支柱。考虑到随着家庭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家庭年收入比重较高,陈先生家庭的保障规划也已经跟不上实际的需求了。首先,因为日后的还贷压力还要由陈先生来负担,我们建议陈先生应该追加保险额度至50万元,同时也可以作为一部分的养老储蓄,年缴保费2万元左右,缴费20年,可以获得至70周岁的保障,还可以附加一份50万元的意外险,年缴费1000元,这样就可以保证陈先生身体抱恙也有所依靠。

其次,陈太太因为经营企业,一定需要经常出门奔波,身体疾病更需要加强保障,建议考虑投保一份100万元的意外险,年缴保费2000元。另外可以考虑多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女性疾病保险”,这类保险提供了女性多发疾病的保险保障,保险额度建议在50万元,可以保障至70周岁,年缴保额12000元。

大胆投资——以退为进,层层深入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9

1、家庭资产配置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如何分配?

2、想减少纸白银、纸黄金的投入,增加基金、债券的投资,但不知该买何种基金和债券?

3、一家三口或一家四口应再购买什么样的保险?

4、为2个宝宝储备养育费、教育金、婚嫁金。

5、计划夫妇二人的养老。

家在海南的李太,就有关家庭财务规划的困惑和需求给《投资与理财》发来了一封邮件,她希望我们的理财规划师能针对她的家庭给一些建议。

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李太29岁,老公李生30岁,结婚一年多,第一个宝宝刚出生,计划未来1-2年要第二个宝宝。他们和长辈同住,暂无需赡养老人和支出生活费。李生,年薪20万元;李太,家庭主妇,计划第一个宝宝半岁后,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家族拨出宝宝专用款7.2万元/年,其他收入1.8万元/年。

现家庭资产情况如下:银行定期存款52.4万元,宝宝专用银行定期存款6.8万元,银行活期存款3.3万元,生意备用金30万元。常用于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网上购买纸白银15.6万元,纸黄金3.2万元,投资家族生意20万元。购买的第一套房,刚付了首付,需还房贷60万元,7年贷款期限。

李生,购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险,李太除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还买了泰康人寿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每年交费1万元,交费5年,保10年。目前已经交了2年,还需交3年。

今后的需求有:一次性付款买辆车,大概需25万元;再购买第二套房,打算首付20万元,贷款40万元。

为保障李生金融资产的稳定性,建议1/3金融资产配置于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产品最大亏损额为10%,这既可以提高平均理财收益,也可保障本金的部分安全。

资产配置中的问题

进取有余

在投资中,风险较大的交易型投资,即纸黄金与纸白银投资,有18. 8万元,而贵金属投资中白银的投资占83%。白银的波幅约是黄金的3倍,属于较高风险的投资产品,从2011年的50美元/盎司左右,跌到目前21美元/盎司。因此,对这部分的配置建议是:

调整黄金与白银的比重:增加黄金比例,减低白银比例,一般以3:1为宜,以减少风险。

削减贵金属交易类比重:以白银为例,它的50天波动率(用以衡量风险)为23%;上证综指的同期波动率仅为15%。也就是近期贵金属的操作风险大于股票风险。

种类不全

李生家庭资产分为二类:一类是风险投资,这部分即为上述的贵金属投资。整体看,它占李生家庭理财比例较大,且比例不合理,已经做出建议。二类是银行存款,这部分为“惰性资产”,即收益可能不及通胀水平,形成资产缩水。针对银行存款,建议进一步分散品种,进行多方位配置。

留取生活必需:这部分,由于目前李生没有家庭日常开支,比例应该远小于常态的家庭交道配置中4321规律,即30%的标准线。我们建议留10%作为应急开支,已然充足。

理财形式:购买短期(不超过3个月)理财产品或定活期存款。

全方位配置:其余部分,我们建议李生进行全球的资产配置。目前海外机会较好,2013年,美国股市上涨30%,欧股上涨15%,日本股票飚涨56%。全球配置不仅可能带来国内没有的机会,同时也能抵消市场风险。

配置区域:美国、欧洲和日本

配置方式:股票型基金(QDII)或者平衡型基金、结构性理财产品

保险方案建议

李生和李太的重大疾病保障,这是整个家庭构建全面财务规划的基础,建议各自增加30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

鉴于李生目前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在李生的保障计划中,还可以附加100万元保额(相当于年收入的5倍,且覆盖了40万元贷款责任),20年期保障期的定期寿险。可参考星展银行的中美大都会的吉祥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选择20年的交费期,保障到75岁,30万元的保额,李生和李太各自的保费为9210元/年和8610元/年,再加上李生计划中附加的定期寿险3160元,共计20980元/年,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正好是10.5%。

教育金和养老金同为家庭的核心资产,保险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性可以满足此类核心资产的需求。以中美大都会的少儿教育金险成长护航为例,父母给零岁的孩子每年投入约5万元,累计投入8年,孩子在18岁,22岁,25岁分别有15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教育金和婚嫁金。

养老金规划,建议细水长流地储备。假设李生在60岁退休,届时李生和李太的生活支出为1万元(相当于现在5500元,基于假设年通胀率2%),选择大都会幸福一生年金计划,每年投入保费6万元,投至60岁。自60岁起,每年固定领取12万元(每月1万元),直至终身。

该计划不仅提供36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还涵盖了身故和全残的保障,平安无事至75岁满期,30万元的保额加上累计的现金分红,又能补充到养老。

附加建议

由于人民币近期贬值,且李生家庭资产均为人民币,因此建议李生可以配置一些外币,分散风险。若有外币资产的配置,可以进行外汇交易及外汇期权投资。外汇与股票、贵金属的区别在于其为一国货币,投资风险略低。

对李太来说,短期目标是购车款,中期目标是购买第二套房及为两个子女储备养育费、教育经费,长期目标是为退休养老做好准备。李太需根据目标实现时间的长短,合理配置资金,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

家庭财务状况分析

李生有60万元商业房贷,按揭7年,按等额本息法,依照2014年1月1日贷款基准利率6.55%计算,到期房贷本息还款749632.2元,月均还款8924.19元,年度还款107090元。

理财规划建议:

家庭备用金规划

李太的宝宝刚刚出生,家庭结构有了变化,李太应该备出足够的家庭备用金,以备不时之需。按照紧急备用金一般需满足家庭3-6个月生活开支的原则,备用金应为18.909/2=9.46万元。该笔资金可以投资期限灵活、风险较低的货币基金。

贵金属投资规划

当前,李太选择了投资黄金和白银。白银投资一般门槛较低,但是价格波动太大,波动幅度往往是黄金的两倍,风险偏高,建议全部清仓。纸黄金投资只能买涨,但是在美国退出量化宽松政策和美元持续升值的背景下,黄金从长远来看,将呈波动下降趋势。当然,如果出现局部战争等突发事件,黄金短期内也会升值。因此,建议李太在专业投资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黄金T+D投资方式,既可以买涨,也可以买跌。具体投资金额建议不超过可投资资产总额的5%,即131.3×5%=6.6万元。

购车置业规划

当前,李太家庭还款负担较重,第二套房子可通过公积金贷款按揭,拉长房贷期限。建议李太在首套房房贷尾声时,再考虑购买第二套房,以避免负债过高,影响家庭生活质量。另外,李太可以先买一部20万元以内的普通代步车,满足日常生活需求,待家庭收入增长到一定程度后,再考虑换高档车。

家庭保险规划

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李生只配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议李生配置适当返还型的重疾险和消费型的意外险,用全面的保障计划去覆盖风险点。依据保险配置的“双十原则”,对年度保额和年度保费做一个计算。计算后,李生应补充的商业保险保额=家庭年度支出×10+家庭负债=(1+7. 2)×10+60=142万元,个人年度保费不超过(2 0 +1 . 8)/10=2.18万元。

中长期投资规划

为实现宝宝储备养育费、教育金、婚嫁金和李太夫妇养老金等中长期投资目标,李太需将存量资金进行合理资产配置,提高综合收益率,适当保证资金流动性。建议其60%资金选择中长期稳健型投资产品,例如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和美元理财产品;3 0%资金选择短期稳健型投资产品,例如货币基金、定期存款等;剩余10%资金选择偏股型基金。具体投资安排为:

将现有定期存款大部分改为稳健型的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将小部分人民币定期购汇美元,投资一年期美元理财产品,在美元汇率升值的长期市场预期下,既可享受美元理财收益,又能获得汇率升值收益。

将李太生意备用金投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或货币基金,一般选择在月末、季末、年末3个时间点购买理财产品,收益率相对较高。

选择一只历史业绩较好、星级评级较高的偏股型基金,通过定额定投的方式,进行长线投资。另外,对于债券投资,笔者建议保持谨慎态度,因为债券市场在2013年出现了大幅下跌,且当前市场资金面相对紧张,债券市场没有太大起色。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10

先生挑起家庭收入大梁

32岁的刘先生有着一份让许多人羡慕的工作,IT经理的职位使他每月的收入稳定在35000元左右。不过,高收入往往需要更多的付出,刘先生常常需要出差、熬夜,而此时幸福的小家庭成了刘先生坚实的后盾。工作时间相对稳定的太太对刘先生的工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家中里里外外、大事小事基本都由太太照料,这样“男主外、女主内”组合倒也很是甜蜜。

29岁的太太从事编辑工作,每月收入6000元,同样比较稳定。两人每月家庭开支包括衣、食、住、行和养车的花销一共4000元左右。这样算下来,这个小家庭每月的结余有37000元。

年度收入主要为刘先生的年终奖会20000元,而太太的单位并无年度奖励。支出方面共有四项,一是人身保险费2000元;二是车险3500元左右(每年有所浮动);三是过年过节人情费4000元左右;四是平均每年的旅行费用5000元。刘先生说,四项开支中前三项比较稳定,最后一项旅行费用会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休假而变化,有时候一整年都没时间出门,那只有第二年或是以后补上了。

资产262万元无负债

因为家庭月收入较高,且刘先生没有对月结余做定期性投资,所以家庭现金及活存已经“囤积”了15万元。

从2007年起投身股市的刘先生由于工作忙碌,并没有太多功夫照料,因此就连前后分批一共投入多少本金也记不清楚了。翻查股票账户后他告诉记者,现在的市值为46万元,感觉收益率在20%~30%。

家庭另一项资产为2011年到期的国债,价值36万元。

2006年在上海浦东张江地区购买的房子用于自住,面积约103平方米,当时价格只要75万元,现在市价约150万元。当时申请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

家庭自用轿车现值15万元左右,近期没有换车的打算。

掐指算来,这个年轻家庭的资产积累已经达到了262万元,没有任何负债。

理财打算五步走

刘先生说,他和太太都不在金融行业任职,没有这方面的专业基础,现在参与的投资理财也是近年来刚刚摸索起步的,因此在很多方面都需要听听专业理财师的建议。

他首先给出了一个自己希望达到的年度平均复合增长率25%,并解释说,这一数据只是他个人的一个“理想状态”,是否合理,如何尽量达到目标?想听听理财师的看法。因为比较年轻,收入较高也较为稳定,所以他觉得家庭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好,可以采取比较积极的投资方式。

其次,他和太太计划在2010年生育宝宝。届时国债还未到期,有关的生育费用应该从何而出是他想要了解的。

生育宝宝后,教育自然不能忽视。考虑到未来教育成本不可小觑,刘先生打算尽早准备,建立一个“教

育基金”。他希望理财师提供几种可行的操作方案,比如定期定投或一次性购买基金、投资信托,或是购买有关保险产品等等。

现在,家庭中拥有保险保障的只有刘先生一人,每年2000元的保费刚来支付一款返还型住院医疗保险。“我记得这款产品需要缴费25年,保障好像是终身的。”因为距离投保时间已有2年,刘先生对具体内容已经记不真切了。“我觉得这样的保障是不够的,在寿险、重疾险方面我都想要加强。”刘先生希望他和太太都有足够的保险保障抵御风险,保险专家也可以为计划中的宝宝制订一个保险方案。

最后,刘先生希望45岁时能在上海实现财务自由。“对财务自由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自己也只是从朋友那里听到这样一个概念。”刘先生觉得,不同地域、不同生活状态的人对财务自由的理解都会不同,有些人可能觉得七八百万元就够了,而有些人已经有了几千万还觉得不够,对此,他想由专业理财师为他的这一理想目标给点意见,以上海为未来居住地做一个长期的财务规划。

资产配置分析和理财建议

周知博

家庭财务及资产状况分析家庭资产结构状况

刘先生夫妇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资本积累,有房有车无负债。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合理配置资产,为日后财务自由目标的实现奠定充分的基础。

从上表看,刘先生家庭财务状况有以下特点;

储蓄率合理。储蓄率反映家庭的财富积累能力。刘先生家庭储蓄和节约意识较好,家庭财富的累积速度较快,在资金安排方面有一定的余地。

投资比率较低。除住宅外,家庭还应该有国债、基金、储蓄等能够直接产生利息的资产。17.56%的投资与净资产比率说明刘先生家庭之前的投资意识一般,虽有投资,但品种不分散,收益不稳定,风险较大。

家庭流动性比率过高,由于刘先生没有对月结余做定期性投资,导致该比率过高,不利于提高资产的未来收益。因此建议刘先生家庭留下足够半年开支需求的活期存款作为紧急备用金。

家庭保障分析

刘先生的家庭仅有一份返还型住院医疗保险,与收入状况严重不匹配,应当增加保险的投入,对家庭做一个全面有效的保障规划。

理财目标分析

针对刘先生家庭的现状,归纳刘先生的理财目标有以下几条:

1 希望采取积极的投资方式,获取一个较高的投资收益率;

2 计划2010年生育宝宝,生育费用及未来的教育金问题;

3 解决好家庭保险保障问题;

4 希望在45岁的时候实现财务自由。

具体理财建议

建立合理的资产配置

刘先生年纪较轻,收入高且稳定,家庭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希望采取比较积极的投资方式。刘先生希望投资的年度平均复合增长率为25%,这一数值显然是过于理想化了。从国际经验来看,风险型投资的长期年平均复合增长率约为10%左右。考虑到刘先生家庭仅有两年炒股经验且非金融专业人士,建议刘先生配置家庭资产的时候在考虑资产收益性的同时仍需综合考虑资产的流动性及安全性。具体资产配置可以调整如下:

生育宝宝所需经费及教育金规划

刘先生及太太打算2010年生育宝宝,从怀孕到宝宝出生,家庭承担费用大概为2万~5万元。刘先生家庭每月结余高达37000元,因此,届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刘先生完全没有必要担心。

子女出生后,子女教育金便成为了一个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教育金的支出特点是没有弹性,并且趋势看涨,需及早准备。推荐刘先生采取以基金定投为主,以教育储蓄及教育金保险计划为辅的方式来规划未来子女的教育金。

家庭保障规划

刘先生工作辛苦繁忙,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考虑到将来风险的不确定

性,建议刘先生对自己做一个全面的保障规划。刘太太从事编辑工作,收入稳定,因此也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保险配置。综合刘先生家庭的收入状况,建议刘先生夫妇配置终身寿险、意外险、住院医疗险、重大疾病险及养老保险,保额按6:1的比例配置。刘太太可再考虑投保女性健康险及生育险。出生后子女可以投保意外、医疗综合险以及教育金保险,从而全面保障家庭的幸福生活。

其他建议

刘先生目前自住的房产于2006年购置,面积103平方米,市价约150万元,由于刘先生马上打算要个宝宝,对于高收入的刘先生家庭来说,此房产显得略嫌拥挤。考虑到房产本身也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建议刘先生于子女出生若干年后,选择重新贷款购买一套三居室的房产,从而使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小结

财务自由是许多收入稳定家庭的理财最高目标。一般来说,财务自由意味着家庭的投资性生息资产可以完全覆盖家庭的支出需求。考虑到未来的通货膨胀率以及刘先生子女抚养教育支出等不确定因素较多,建议刘先生可以考虑将财务自由及退休的时限适当延后至子女大学毕业,届时,只要合理配置好自己的资产,做好投资规划,实现财务自由,达到养老无忧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家庭保险建议

朱志雄

当前,刘先生正处于人生财富快速增长阶段。根据其人生目标与需求,我们提出如下二方面的家庭风险管理建议:

一是财富增长。刘先生希望能建立一个能产生年均25%复合增长率的投资组合。长期看,即使对一位专业投资者而言,25%的复合增长率目标也是极具挑战性的目标,如此高回报的目标往往潜藏了巨大的风险。

根据历史长期研究来看,4大主要资产类别的每年实际回报(即扣除通货膨胀率后的回报率)为:股票5%~9%;房地产1%~5%;债券或定期存款0~3%;现金0~1%。因此,需根据人生的长期目标,审慎地建立合适的投资组合,以合理地平衡收益和风险。

二是要进行及时恰当的家庭风险管理。目前,整个家庭中,仅有刘先生一人有年缴2000元保费的返还型住院医疗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当脆弱。

根据当前的收入状况与增长可能性、年龄、家庭资产、男女收入比例等因素,我们建议刘先生个人的寿险保障额最好能达到100万元以上。

家庭意外保障根据其子女教育金与实现财务自由目标的资金缺口,设为刘先生150万元,刘太太50万元。

而根据重大医疗费用市场水平刘先生的重疾保障额可以设为人民币30万元;刘太太的重疾保障额设为人民币20万元,并附加有新生儿的重大疾病保障。

这样―来,刘先生的死亡保障额度可以达到280万元,约为其年收入的7倍,符合标准。刘太太的意外险50万元、重大疾病险20万元,也与她本人的收入比较匹配。另外,还可以为太太安排每天120元补贴的住院医疗保障。而孩子的人寿、意外与住院医疗保障可以等出生后再作安排,最好能纳入社会基本保障体系内。

刘先生家庭新增风险保障的费用约需3万~5万元/年。

最后的目标是为了实现财务自由。财务自由通常是指即使不再工作,也可以按照平时的生活方式继续生活下去。假如刘先生按照现在的生活方式,到45岁时就准备好之后的生活费用,就可以达到财务自由。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11

引言

智能家庭网络是信息时代带给人们的又一个高科技产物。它借助现有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家庭内部的各种家电和设备连网,通过网络为人们提供各种丰富、多样、个性、方便、舒适、安全和高效的服务。家庭网络化也是整个社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的部分。智能家庭网络系统的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

家实现家庭内部信息与家庭外部信息的交换,无疑是家庭连网的目的所在,其实现需要设计一个理想的家庭网关。

1 家庭网关

家庭网关作为家庭网络与Internet间的接口,如图2所示。家庭网关应具有以下的基本功能:

①作为所有外部接入网连接到家庭内部,同时将家庭内部网络连接到外部的一种物理接口;

②使住宅用户可以获得各种家庭服务(包括现有的和未来可能出现的服务)的平台;

③为家庭内部网络中的设备分配IP地址,每个家庭网络中的设备必须拥有唯一的IP地址(仅限于家庭网络内部使用),对于这种仅限于家庭内部使用的IP只能由家庭网关来配置;

④路由功能,家庭网络的复杂性使得内部可能存在多个具有不同物理协议的子协议,家庭网关必须具有路由的功能,将来自Internet的带宽 信息发送给相应的设备,同时也可实现设备间通信及分工合作;

⑤共享宽带连接,使家庭内部的多个PC及其它信息设备有效地共享宽带接入。

2 智能家庭网关的实现

2.1 智能家庭网关的硬件体系结构

智能家庭网关的硬件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

智能家庭网关硬件系统选用Motorola公司的68VZ328处理器芯片,配合4MB的Flash和2MB的SDRAM存储器,对外提供RS232/RS485、USB、I/O和以太网接口,并可以方便地扩展多种智能家庭网络物理接口。

2.2 智能家庭网关的软件体系结构

软件体系结构如图4所示。

在家庭网关的软件系统中,选用Motorola提供的PPSM系统。由于PPSM系统没有提供窗口系统,因此根据家庭网关系统中的实际需要作出适当的修改后,设计出一套窗口操作系统;又由于PPSM系统中没有实现网络功能,因此在对PPSM系统进行修改时添加了TCP/IP协议栈,这样就可以在这个操作系统中实现网络功能了。

3 嵌入式TCP/IP协议栈开发

嵌入式系统中对TCP/IP协议栈的实现方式有硬件固化和软件实现两种。硬件方式是指TCP/IP协议栈用硬件的方式实现,嵌入式系统中直接与TCP/IP协议栈硬件芯片连接,由它实现协议的转换,从而使之与互联网相连接。但这无疑增加了硬件成本,对一些功能单一的嵌入式设备,连接一个完整的TCP/IP硬件议栈,是一个极大的浪费,而且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是难以议栈,是个极大的浪费,而且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在该系统中,选用软件方式实现嵌入式TCP/IP协议具有更大的优势。

高级的操作系统可支持TCP/IP协议族,但我们选用的PPSM系统是不支持的,因此必须根据该系统的实际需要添加对TCP/IP协议族的支持功能。在添加TCP/IP协议族时,根据系统的特点和功能设计出独特的TCP/IP协议族,实现与需要有关的部分,对不需要的协议则不予支持;其次,对于使用的协议根据具体应用作出了必要修改。

在该系统中,嵌入式TCP/IP协议栈实现ARP、IP、ICMP、TCP、UDP、HTTP等协议。基本的协议处理程序如力所示。

结合该系统的实际情况,构建嵌入式TCP用于控制动作的有限机模型如图6所示。在一些对于嵌入式系统不必要的地方做了修改、简化,但仍保持与标准TCP协议的一致性。

在设计嵌入式Web服务器,时系统中TCP中上只支持HTTP协议,嵌入式系统把数据采集、运行参数等当前实时数据存入存储器中网页的相关位置。对任何TC连接,每次只是支持HTTP协议发送风页服务,并且把每个网页大小限制在一个数据包内,而不会出现IP包的分拆。作为嵌入式Web服务器,TCP连接时只处于被动服务的状态,所以可以将标准TCP有限状态机主动创建连接的SYN-ENT状态、主动关闭连接的FIN-AIT1、FIN-AIT2、CLOSING、TIME-AIT状态省去。在设计中,还去掉了CLOSED状态,让它一开始就处于LISTEN状态,来监听客户端的连接请求,避免了主动或被动打开的操作,对此嵌入式场合,更加高效。

在三次握手建立连接的过程中,嵌入式系统作为监听状态的服务器端,始终为被动方,相当于被动打开后的LISTEN状态,等对方发起连接。当它接收到SYN数据片,它发出SYN+ACK数据片并确认它已接收到对方的SYN,此时变为SYN+RECIVED状态。再接收到对方返回的一个仅含ACK的空数据片,则三次握手完成,进入ESTABLISHED状态,之后可以进行TCP数据通信。

在操作系统中,为防止旧的重复连接请求引起混乱,可以用复位RESET控制摄文对这种情况进行处理。收到复位RESET信号后,若处于非同步状态(SYNRECIVED、SYN-SEND),则回到LISTEN状态;若处于任意一种同步状态,它就异常终止连接并通知它的用户在该系统中取消了CLOSE状态,所以收到复位RESET控制报文时,回到LISTEN状态。实际处理时并没有记忆当前的状态,所以不需要作任何操作,并因为始终处于被动状态而从不发复位RESET报文。

在操作系统中,将端口号、IP地址、序列号、窗口尺寸等和响应的传输控制块TCB结构表示不同的连接,为不同的客户请求建立多个连接,一一对应,并发执行。而在嵌入式TC宫实现如此复杂的操作并不现实,故设计中没有记录TCP连接所处的当前状态,也没有分开建立多个TCP连接。分析如下:每从下层协议传来一个报文后,并不能比较报文段中的信息和TCP中的信息来进行处理,因为并没有记忆过去所建连接的有关信息,所以并不知道此连接是否存在及所处状态等,仅仅根据接收包内

的有关信息(控制位和有无数据),来判断所处连接状态来进行回应。连接的概述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对客户端PC来说的,给它维持一个连接存在的假象。而嵌入式报务器端因为不存储连接的信息,相当于没有连接的存在,对所有连接都响应,才可以在有限系统资源的条件下实现了多连接。在TCP的连接中,一方由于崩溃等原因造成异常终止或关闭一个连接,会产生半开连接的问题,由于异常的一方丢失了存储的信息,若任一方发数据去,对方会回复复位信号,连接复位。对嵌入式系统来说,当客户机异常且嵌入式系统发数据时,会被回复复位信号;当嵌入式系统异常后,又重新开始时,由于它本来就无存储信息,故没有什么影响。

当网络出现超时、丢失包时,一般用超时重传机制间来重发,而嵌入式系统发包之后,并未保存此包,此不考虑重发问题。当丢包后,绎方接不到确认包,为自己的所发的包丢失,超时重发,而嵌入式系统此时再响应并发包,仍可保证可靠性。

嵌入式系统不记忆TCP连接的序列号,除了第一次建立连接时初始化序列号外,是根据对方发包中的值来确定序列号,因此它不能识别重复报文,而照常回应。把此重复报文的处理工作交给对方处理,仍可满足基本工作要求。对依靠TCP连接的HTTP服务来说,嵌入式服务器仅仅在服务器端响应客户端请求,所接收的一个报文数据报即可传输完成,故不需要考虑失序问题。

在设计实现TCP有限状态机时,使用过程驱动方案为每个输入状态启动一个过程。当某一事件发生时,TCP利用当前状态来选取一个适当的过程。该过程处理输入事件并更新当前状态变量值,即每个状态对应一个过程,当一个输入报文段到达时,TCP调用当前状态对应的过程,进行处理。程序主要如下:

if(SYN_IN && port_right)tcp_send_SYN_ACK 0;

else if(SYN_IN && port_num_wrong)tcp_send_RST_ACK 0;

else if(ACK_IN && port_num_right && have_data)http_process (tcp_ACK);

else if(FIN_IN && port_num_right && have_data)http_process (tcp_FIN);

else if(FIN_IN && port_num_right && no_data)tcp_send_FIN 0;

else

对于家庭的建议范文12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208-02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逐渐走向大众教育阶段,高等学校招生规模亦逐年增长。但是,中国高校收费体制改革、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三农问题等因素影响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贫困生的问题随之出现,并且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态势[1]。所谓高校贫困生,根据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释,是指国家招收的本专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2]。为了保障高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政府、高校、社会积极努力,构建了“奖、助、贷、补、减、免”六位一体的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基础性工作,然而贫困生认定工作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从而影响了当前的贫困生资助的公平和公正。

一、当前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现状

高校贫困生作为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各高校均占一定的比例,据统计大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3]。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次,时间集中在每年的9―10月完成。基本模式是困难学生提出申请;提交认定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现实表现班级评定表;各寝室推荐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在认定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消费表现进行班级评议打分;确定贫困等级;班级公示;院系审查公示;录入贫困生系统;学校审核、建立贫困生档案。

贫困生认定基本标准:(1)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2)单亲家庭;(3)家人有重大疾病;(4)家庭突遭重大变故(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家庭遭受以外事件);(5)有两名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者;(6)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村委会列为特困户证明为准)。

贫困生认定等级分为三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对于困难等级的界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只给了概念性描述。按照教育部文件的解释,“支付教育费用很困难”的是一般困难生,而“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是特困生[4]。

二、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由于城乡差异、区域差异导致了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差异。高校贫困生的认定要求申请者必须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要得到生源地基层政府民政部门的签字盖章确认,由于存在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导致了对困难学生很难以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各地方民政部门对申请者只用一个模糊的标准加以界定:凡是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平均生活线的都算作贫困生[5]。就安徽来说,合肥、芜湖、马鞍山的低收入家庭比革命老区的中等收入水平家庭可能会更富裕一些。

2.由于社会诚信监管机制缺失导致了部分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可信度较低。部分学生为了得到国家助学金,故意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家庭人均年收入填的极低,而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本着地方保护主义态度不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甚至,部分学生家长帮助学生伪造贫困证明材料,其结果导致高校对申请者材料信息甄别难度加大。

3.由于缺乏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专职人员,导致了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粗放型。目前,高校具体负责落实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是一线专职辅导员。而绝大多数高校的辅导员的配备都达不到教育部1∶200的要求,且辅导员工作内容广泛丰富,涉及学生党建、团建、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风建设、寝室卫生等多项工作,很难对所有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全面掌握,甚至出现辅导员由于自身工作繁忙而把贫困生认定工作全权交给班委干部操作。另外,因时间、调查成本等限制因素,对于在认定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申请者无法采取实地调查的办法进行甄别,这就难免造成非贫困生混迹其中,而真正的贫困生却没有得到资助的现象。

4.由于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导致贫困生认定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贫困生只是做了定性描述,而没有定量标准,而各高校制定的贫困生认定的量化指标相对简单,大都简单量化考察学生在校消费情况,无法考察学生家庭经济真实状况,造成评议成员对贫困生的认定过程出现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无法反映贫困生间的贫困差异。

5.由于评议小组成员的个人主观色彩,导致了部分贫困生认定结果公正性的缺失。班级贫困生认定小组成员是由各寝室推荐产生,但是部分评议小组成员由于带有主观感彩,导致了在评议过程中无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最终造成贫困生认定结果公正性的缺失。

三、完善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建议

贫困生认定工作关系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是落实党和国家民生工程的重要基础,但是贫困生认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学生个人的多方努力才能做好,笔者在辅导员岗位上长期从事学生资助工作,对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1.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是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一是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诚信是为人之根本,根据自己及家庭实际经济情况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二是加强思想引导,通过个别谈话,介绍国家资助政策核心实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政府资助,鼓励真正贫困的学生大胆申请,引导家庭不贫困的学生退出申请,保障真正贫困的学生切实得到国家资助;三是评议前加强对班级评议成员的公正教育。评议小组在经过正确的评议培训后方可开展贫困生班级评议工作,教育评议小组成员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同学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抛弃个人主观感彩,客观、公正地做好贫困生认定评议工作。

2.教育主管部门会同高校制定详实的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没有详细的量化认定标准,贫困生认定难免会陷入粗线条的定性评判上,主观上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公正性。因此,国家应尽快设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高校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更科学地来认定贫困生,提高贫困生资助经费的效率和效益[6]。

3.多渠道搜集贫困学生信息。通过查看学生原始档案、电话回访、资助大走访、查看学生饭卡消费记录、同学座谈等多种途径,全面立体掌握贫困生真实信息,为公正做好贫困生认定提供依据。

4.建立贫困生的动态监督考评机制。对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督,克服贫困生“一次性”认定的弊端。对已经认定为贫困生的同学,当其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时要及时退出贫困生库;对家庭突遭经济变故的同学及时补充到贫困生库中;对弄虚作假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学生,经查证后及时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5.建立专业资助工作队伍,健全贫困生认定制度。公正、高效的贫困生资助工作需要一支业务精良的工作队伍,因此,高校需要在人力、财力上对贫困生认定工作予以倾斜支持,为公平的贫困生认定提供人力保证。健全贫困生认定制度,一是要制定民主、科学、规范的认定流程;二是认定依据和结果接受监督制度;三是建立贫困生认定归口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归口管理部门,强化责任,提高监控和约束力,对出现的问题追究责任[7]。

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对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做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高校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该始终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做好贫困生后续帮扶工作;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有利于和谐校园建设;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参考文献:

[1] 张素芬.完善高校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的对策探讨[J].当代教育论坛,2011,(4):12-16.

[2] 张存钊.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中问题之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2012,(2):100-101.

[3] 朱志伟.高校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帮扶措施[J].教育教学论坛,2011,(20):29-31.

[4] 黄秀玲.当前高职院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初探[J].新西部,2010,(18):175-176.

[5] 蔡红建,薛单,王兵团.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问题的探索[J].中国青年研究,2009,(12):100-103.

[6] 徐晓军.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探讨[J].人文杂志,2004,(2):166-170.

[7] 郑伟等,黄伟,韩娟.浅谈高等农林院校贫困生资助确认体系的建立[J].中国林业教育,2005,(6):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