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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安全

时间:2024-02-19 14:33: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森林生态安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森林生态安全

第1篇

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意识;重要性;可持续发展

我国土地面积广阔,但森林覆盖面积较少,人均资源占有量一直处于低下水平。因此,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一定要提高对森林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同时对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进行充分认识。为实现对森林生态环境以及强化生态意识重要性的规划,必须对森林保护现状以及人类生态意识进行了解,促使森林生态发展真正发挥其意义与作用。

1森林生态资源的功能

植物资源以及动物资源共同构成完整的森林资源,植物以及野生动物是森林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系统在陆地生态系统中占据重要位置,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之一,不仅可为人类社会提供木材,还可提供多种原材料,同时森林资源还可对陆地气候进行有效调节。单纯地注重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与破坏,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灾害发生频率也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给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水土流失以及旱涝灾害等现象都是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表现,森林生态资源可对上述现象进行有效改善,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具有强大的生态调节功能,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实际进行环境治理工作时,可对森林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

为对水土流失现象进行有效控制,必须进行森林工程建设,对森林生态系统功能进行保护。同时阻隔污染以及净化空气也是森林生态系统的强大功能之一。一直以来,森林都有“天然氧吧”之称,因其具有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可通过光合作用释放大量氧气,同时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在路边种植树木可对噪音起到有效的阻隔作用。森林资源有多种积极作用,一直都在对地球上的生物进行保护,人类也受到森林资源长期的给予,对人类生活以及进步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人类应该对森林资源进行正确认识,同时提高森林资源保护意识,促进森林资源生态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

2 保护森林的重要性

自1998年我国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以来,2016年我国南方有再次发生特大型洪水,受灾面积约为14个省份,直接经济损失137亿元,不仅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造成影响,还对人民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相关研究表明,过度开采森林以及乱砍滥伐是造成洪水灾害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相关资料显示,现阶段我国草原退化现象十分严重,退化面积约为90万平方米,占现有草地面积高达33%,全国水土流失面积高达38.2%,上述数据充分说明我国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提醒我们必须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森林资源匮乏是引起上述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现阶段我国政府以及人民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快森林工程建设,但还是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进行长期的探索与努力。森林覆盖率世界标准水平约为23%,我国与世界水平相差悬殊,因此必须进行不断的努力,利用科学的手段对森林资源覆盖率进行有效提高。成熟林和过成熟林是用材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上述木材蓄积量呈现出大幅度下降趋势,人类社会在不断进步发展,对木材的需求量逐渐增加,导致树木数量锐减,按照当前消耗速度,地球上的树木使用量仅剩7-8年。因此,对现有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势在必行。退耕还林是增加森林覆盖面积的有效手段之一,对该种手段进行合理利用可促使荒漠化面积进减少,对人类社会发展有极大推动作用。

3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意捕杀和食用野生动物现象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约有400种野生动物长期处于饱受威胁状态,濒临灭绝。野生动物身上带有多种传染病毒,人类食用后会导致该种病毒进行快速传播,一旦爆发将造成大面积危害,严重时对人类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科学研究证明,艾滋病就是由于人类食用森林中灵长类动物所造成的,最后导致一场世界性的灾难。同时,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与人类共同生活在地球上,人类应对其进行保护,而不是肆意的捕食与杀害。禁止违法捕杀以及实用野生动物不仅是对生态资源的保护,也是对人类安全的维护。

4 森林生态保护和生态意识现状

4.1 森林生态保护的现状

我国政府以及人民已经逐渐提高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但保护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森立资源生态保护工作中。长期以来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给森林资源生态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对可持续发展的忽视同样给森林资源生态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阻碍,上述现象最终导致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挑战与危机。粗放型经济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类型之一,该种经济发展方式大大降低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开发速度与保护速度不协调是现阶段森林保护工作主要面临的问题之一,滥砍乱伐现象更是加重森林生态环境的恶劣程度,稀有植物与动物面临大量灭绝的现状,森林生态保护工作面临极大的问题与挑战。

4.2 人类生态意识的现状

人类生态意识单薄是导致森林资源浪费与破坏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是人类进步与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但城镇建设对大量土地资源以及森林资源进行征用,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修补的破坏。人口数量激也导致资源需求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传统的思想与观念已经不能符合时代的发展,对生态环境以及森林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

人类的生态意识不但没有随着时代的变换而更加适应时代,甚至对森林生态的破坏程度有增无减,大片森林被砍伐,变成荒漠,人们却仍然对森林生态大肆开发,即使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森林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理念却很难根植于每个人心中,人类的生态意识更加有待强化。

5 保护森林生态和强化生态意识

森林生生态环境是陆地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陆地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森林资源与生态建设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说森林资源是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部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就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森林生态的保护,对人类长远健康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不仅是保护了木材资源的储备量,也是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对我国的自然c经济和谐、可持续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保护了物种的多样性,森林生态与海洋生态一样,是孕育物种多样性的摇篮,森林的破坏导致了物种多样性也遭到破坏,而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物种多样性遭到破坏的问题,为野生动物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最后,保护森林生态能够为我国带来很强的经济效益,由于生态环境长期被破坏,导致我国的资源产量严重不足,而保护森林生态能够使我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保证开发和利用平衡,还要保证利用程度要低于开发程度,确保森林生态环境的长久稳定发展。针对强化人类生态意识的方面,重要性其实不言而喻。

6 结束语

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保护,同时长期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根本上促进我国人民生态意识进步,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转变发展观念,让森林生态更加能够与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相适应。

参考文献

[1]黄建强,曾海,毛燕.林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J].南方农业,2014(9).

第2篇

1.森林是最大的储碳库和吸碳器

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并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所以,森林具有碳汇功能。森林以其巨大的生物量储存了大量的碳。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森林被公认为最有效的生物固碳方式,同时又是最经济的吸碳器。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更具经济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森林的碳汇功能和其他许多重要的生态功能一样,对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和气候安全一直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2.森林锐减造成大量温室气体排放

毁林和森林退化以及灾害导致森林遭受破坏后,储存在森林生态系统中的碳被重新释放到大气中。联合国《2000年全球生态展望》指出,全球森林已从人类文明初期的约76亿hm2减少到38亿hm2,减少了50%,本文由收集整理难以支撑人类文明的大厦,对全球气候变暖造成了严重影响。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数据,2000~2005年,全球年均毁林面积为730万hm2。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2004年,源自森林排放的温室气体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7.4%,仅次于能源和工业部门,位列第三。而且,目前全球森林减少的趋势仍在继续。围绕哥本哈根乃至今后的国际谈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倡导通过恢复和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以推动“减少毁林和退化林地造成的碳排放(redd+)”等政策的制定,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

3.森林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森林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如大规模植树造林、治理荒漠化等,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的作用;建设农田林网,起到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量的作用;建设沿海防护林、恢复红树林生态系统,对抗御海洋灾害,保护沿海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价值。而采用抗旱抗涝作物品种、加固海岸提防、减少森林火灾和病虫灾害、加快优良林木品种选育等,有助于提高森林本身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森林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增强,反过来又会提高森林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

4.林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

低碳经济的背景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通过碳汇功能,在地球陆地生态系统中贮存了巨量的碳,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林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愈益认识到尊重自然、利用自然和保护自然的重要性。生态文明是以生态产业为主要特征的文明形态,林业既是产业建设的载体,也是生态建设的载体。现代林业的发展就是按照林业的基本属性和内在规律,致力于构建完善的林业生态系统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实现生态中有产业、产业中有生态的双赢目标。通过发展现代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就有了充裕的物质基础条件;林业产业的生态化,又促进林业潜能的循环释放,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有了强有力的依托和保障。森林是实施新能源替代战略的重要资源。

发展林业,增加林业生物质能源供给,对于维护我国能源安全、修复生态系统、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调整能源结构、解决生态问题的国家战略。

5.林业低碳经济的基础理论

所谓林业低碳经济,是指在林业经济活动过程中, 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 增加森林碳汇,减少林业碳源,从而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产出的新的林业经济发展模式。

森林碳汇功能: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有机碳库, 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估计,陆地生态系统中储存了2.48 万亿t的co2,其中1.15 万亿t 储存在森林生态系统当中。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大量的co2形成生物量, 从而减缓温室效应。森林的生物量、植物碎屑和森林土壤固定碳素而成为碳汇,这就是森林的碳汇功能。森林具有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固碳效益的潜力。造林就是固碳,绿化等同减排,森林的碳汇功能是林业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6.低碳经济背景下林业发展的建议

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调整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

林业产业的发展,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物质保证。在第一产业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建设;在第二产业方面,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以低层次原料加工向高层次综合精深加工转变的步伐;在第三产业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业、花卉业的发展。调整林产工业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发展优势产品,努力开拓木材林产品的新用途,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解决林产品结构不合理和产品缺乏竞争力的问题。调整企业布局和资产结构,实施大集团、大公司发展战略,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市场,提高企业专业化程度和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加大科学研究,提供科技支撑。

深入开展森林对气候变化响应的基础研究。加强林业减排增汇的技术潜力与成本效益分析;继续加强森林灾害发生机理和防控对策研究;加强气候变化情景下森林、湿地、荒漠、城市绿地等生态系统的适应性问题研究并提出适应技术对策;加强森林作为重要可再生能源库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通过科研,推进科技兴林、科技富林、科技强林的进程,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积极贡献。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参与低碳发展。

第3篇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可持续发展 补偿费征收制度

中国森林资源虽然呈现一定好转趋势,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没有消除。目前,影响中国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或不能到位。因此,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缓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压力,应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和手段。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木材等有形产品,而且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等无形产品。由于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对受益群体进行补偿费的征收,以实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因而,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再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效益补偿,而包括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外延也应得到延伸。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正向激励,如补偿费(补助)、直接投资等,也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受益者所带来的负向激励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理论基础

经济理论基础

公共物品理论 森林资源无形的生态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因而个人对此种资源的损耗、枯竭和消费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由于其缺乏安全、专一、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与服务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无节制的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这就导致了“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同时又要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鉴于森林生态价值的内在特点,单纯通过市场很难保证其生态产品与服务价值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个人理性并不必然产生集体理性,个人所追求的最大利益化与集体或社会利益往往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只能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即通过对所有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的受益者收取价格的方式来体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

外部效应理论 所谓外部性,就是行为个体的行动不是通过价格而影响到其他行为个体的情形。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有两种:一种是负外部性,即它把一些成本转嫁给社会,森林资源的破坏导致的沙漠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另一种是正外部性,比如造林会给社会带来正效应,但造林者并不能直接得到这些效益,如果效益的外溢导致造林者收益过少,造林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政府必须做出适宜的制度安排,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鼓励措施的实施迫使个人在决策、经营中承认森林的生态价值,引导森林资源的消费者改变其生产或消费行为,从而确保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便是森林生态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

首先,完整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应是生态环境、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三者协调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具有综合性和总体性的社会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从本质上消除向后代延伸的外部性。在我们品尝前人遗留下来的因森林资源退化而造成的水土流失、洪水泛滥等环境恶化的苦果时,更应注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否则会将更为严重的后果转嫁给我们的后代。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政府在保证当前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保留给后代人不少于当代人所拥有的机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正是要将这一部分外部成本内部化,真实的反映森林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让内含森林生态价值的价格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

其次,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对一国国内林木产品价格和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的设立及实施更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一致。因为与其他市场失灵不同的是森林生态环境的破坏所导致的环境恶化具有超越国界的扩散性。所以以全球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还应涉及各国的木材进出口关税政策以及相关税费制度的协调问题。因此,现代意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应该基于此理论来构建与设想。

法学理论基础

法学理论侧重于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中的权利、义务的研究。应该看到,森林(尤其是国有林)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人民的共有财产,政府只是为了全体国民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个财产。政府通过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政府作为森林资源管理权的主体有权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它利用其政治权力将其上升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本文所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众所周知,人对其权属的关系应首先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然后才是人与人的关系。为此,强调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尊重,赋予森林资源以其固有的、按生态规律存在并受尊重的权利,拓宽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必要。因此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设立不仅仅在于平衡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将着眼于人与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的对策与建议

依托法治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就我国目前而言,仅仅依赖国家的财政补助是不能满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需要,因此推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政策,将弥补我国传统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足,为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来源,实质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是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而要保证其长期有效的运作,就得依托于法治来巩固其制度基础。具体来说,以下几项措施的确立与完善是不可或缺的:

补偿费征收法治化 国家应尽快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出台后,各地方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坚持依法治林,确保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补偿费的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而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法治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要素法定性:它的含义是征收补偿费要素的全部内容及其程序等必须由法律规定。国家应通过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给予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不得由地方政府机关或领导自行规定。 (2)合法性: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因此在收费要素充分满足的前提下,有权机关无权自行降低征收标准、确定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暂缓征收期限等等,必须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 (3)程序保障性:补偿费的征收和缴纳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实施过程,它必须以适当的程序行使,而且对其争议也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公正的程序予以解决,这就是法定主义要求的“程序保障性”。如补偿费征收制度上的处罚、追溯、争讼和复审应有公正的程序保障。

立法决策程序民主化 我国可以在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时,将其纳入有关立法决策程序中,引入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序的法律制度。制定条例时,要广泛听取林农的意见,充分了解事实和林农的意愿。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正确决策。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与效率,又可以预防立法的偏颇与缺乏,从而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提高立法质量。毫无疑问,进行立法听证不但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而且也为法案通过后获得最广大林农的自觉遵守创造了条件。

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

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完全由国家承担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助是不现实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央财政(包括地方财政)尚难以支撑如此巨大的补偿金额。因此只有在不加重国民税费负担的基础上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在林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笔者认为应降低林业税费中的其它税费比例。如实行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把一些由育林基金等供养的人员纳入财政预算系列等。这一系列改革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征收开辟更广阔的通道。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的安排设想

在未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安排中,应着重从几个方面解决问题:开展森林环境宣传运动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并对森林环境服务受益群体进行教育,以增强其交纳补偿费的自觉性;建立受益者参与决定环境服务价格的机制并引进支付系统,阻止受益者免费搭车;支持建立受益者管理协会,依靠内部力量保证所有受益者支付环境服务并采取更加有效的行动,排除不支付费用的人获益。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实行补偿费专款专用并加强研究费改税的问题。引进机制确保当地供给者参与确定支付水平的高低和收益分配;强化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计量与评价方面的研究,并建立适当信息扩散渠道,使计量和评价结果能够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原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范政府寻租和乱收费行为,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调整和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推行“收费补偿式”的经济手段替代传统的“强制命令式”的行政手段。

参考文献:

1.滕藤,郑玉歆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度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郑易生主编.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二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第4篇

关键词:森林生态价值会计主体会计假设会计要素

一、森林生态价值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概念界定了会计核算和报告的范围,但森林生态建设(保护)单位的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这些影响称为外部性,这种外部性是非市场性的,往往不能通过交易价格反映出来。传统会计对于像环境改善、森林生态价值这样一些属于外部性的事项并无反映,人们也就无法了解企业的这种外部性。但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会计不仅要核算和报告内部各种活动所产生的内部影响,还要核算各种外部性,这就要求对会计主体的内涵进行重新认识。

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的界定要注重会计主体的行为特征,而非传统会计中的所有权特征。森林生态建设(保护)单位所控制的经济资源,不仅有人造资源,当环境资源因具有价值而被视为资本时,也是这些单位的经济资源,森林生态建设(保护)单位之所以对环境资源必须承担来自于法律、道义等方面的责任,是因为森林生态建设(保护)单位的建设(保护)行为直接或间接促进这些环境资源的形成,其反向的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这些环境资源的破坏,因此森林生态建设(保护)单位应履行这种责任,并向投资者等有关各方做出报告。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并不完全属于森林生态建设(保护)单位,但却是这些组织的行为所致,因此成为会计核算的范围。

鉴于森林生态价值所依附的森林生态建设主体和保护主体的不同,以及森林生态建设主体和森林生态保护主体资金运动方式、会计管理模式的不同,需将该会计主体划分为森林生态建设单位和森林生态保护单位两类。森林生态建设单位是盈利性会计主体,如国有场圃、集体林场等营林单位,其建设活动本身是一种生产行为,为社会提供优质苗木,培育、扩大森林资源,同时又从事多种经营,实现经济效益、生态和社会效益,通过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将其生态效益――固碳制氧、净化环境、涵养水源、土壤保育、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等外部性效益进行计量,并通过一定方式得以补偿,转化为其经济效益。森林生态保护单位是指非盈利性自然及森林保护单位,如森林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等,他们从事森林生态保护活动,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施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每年根据其完成的森林生态增值拨付一定资金作为其事业经费,进行为期一年的森林生态保护活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资金的收支结余,并对结余进行合理地分配。

二、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假设

(一)森林生态资源有价该假设是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最基本的假设。如果森林生态资源无价,森林生态会计也就无从核算,因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经济活动过程的价值运动,森林生态会计核算的对象就是森林生态建设(保护)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运动。

在森林资源中,有一部分是人们加工的资源,如植树造林等,这一部分资源由于是通过人们的劳动生产出来的,因而是有价值的。还有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如天然森林、多样性生物群等,这一部分资源并不是人们的具体劳动产品,但它依然有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观,凝结了劳动的商品具有价值。自然资源如天然林本身虽然没有凝结人类劳动,但在采伐之后,与森林资源密切相关的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等也随之消失,这些森林生态价值对人类生存的作用往往大于林木的实物价值,人类必须通过劳动才能将它再生产出来。森林的再生产需要投入大量劳动,劳动耗费凝结到再生林成为其价值实体。因此,天然林也必须计价。按照西方的效用价值观,效用和稀缺性是价值得以出现的充分条件,无用之物,便无价值,物品效用在于满足人的欲望和需求,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欲望的物品,才成为有用的东西,才有价值;以物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或人对物品效用的主观心理评价来解释价值及其形成过程已为众多人士所认可。森林生态资源具有固碳制氧、净化环境、涵养水源、土壤保育、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等效用,而且这些效用是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和整个人类发展需要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因此它是有价的;况且环境问题的恶化使得森林生态资源给人类带来的效用变得越来越急切或者说越来越稀缺,人类对这些效用的心理评价有着日益上升的趋势,所以森林生态的价值量也会日益上升。

(二)以货币计量为主的多元化计量货币计量为会计对象的确定和工作手段的选择提供了基本指导。货币计量假设认为,会计中应该以货币作为最主要的和最终统一的计量形式。按照货币计量假设,能够进入森林生态会计核算范围的必须是那些能够用货币加以科学计量,或者目前虽无法科学计量,但可通过各种方式合理地予以估计的森林生态资源,如森林的固碳制氧、净化环境、涵养水源、土壤保育、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及基因保护等价值计量。通过具有计量资格的专门机构的计量,出具具有相当权威的计量证明,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就可凭以将这些价值入账,进入会计循环。

由于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内容既有商品性又不限于商品性,一部分在计量上具有模糊性,若仅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就不能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森林资源状况,因此必须借助实物单位或指数来辅助反映,如某一森林消除了多少噪音、改善小气候从而调节了多少气温、防灾减灾多少次等,目前很难用货币计量,但如果用其他指标如噪音指数、空气指数等,就能提供更加直观、形象和易于理解的信息。因此,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要遵循以货币计量为主的多元化计量形式。运用货币计量形成财务指标,在表内反映;运用非货币计量形成劳动指标或技术指标,在表外披露。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研究的深入,目前尚不能以货币计量的内容将逐渐被科学的方法计量出来,这些内容再从表外披露转入表内反映,森林生态会计理论也将更加完善。

(三)森林生态资源是所有权资源在对森林生态价值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界定其产权归属。因为会计只能对自身拥有或控制的资源确认为会计主体的资产。因此,无论是人工森林还是原始森林,在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中必须假定它们都是所有权资源。这样,森林生态资源需求主体和森林生态资源供给主体才得以确定,从而确定其会计主体。

人工森林生态资源所有权属于其建设者,但原始森林却具有准公共性、一方面,对于这种“上帝的恩赐”,人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任何人都不能轻易地宣布对其拥有所有权,具有无排他性;另一方面,它在用途上又具有竞争性,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将减少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量。公共物品的无排他性,决定了它的供给者不可能向消费者收费,通过市场对这类物品实现资源配置几乎是不可

能的,必须通过政府手段进行调节。这类物品的产权往往并不明晰,大多认为属于国家。森林生态资源效益的外部性决定了其供给者无法向各消费者收取费用,供给者所创造的价值无法在供给者自身得以实现,因此必须由政府介入。通过政府对每一项森林生态资源划定产权归属,明确责任;划定权属后,由市场介入对其森林生态资源价值予以评估,确定其价值量,由政府通过拨入款项的方式使各主体的森林生态价值得以实现,这实质上又吻合了森林生态资源的准公共性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要求。总之,由于森林生态资源的准公共性,使得这一假设是必要的。

(四)可持续发展假设可持续发展假设就是森林生态会计核算以会计主体在森林生态资源不枯竭、生态资源不降级的基础上,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这一假设界定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代人与后代人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保管和被保管的关系。当代人保管后代人的资源,向后代人承担将这部分资源安全完整地交付给后代人的义务,后代人有要求当代人保全资源的权利。为了寻求代际公平,必须核算建设(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的价值变动,反映传送给后代人的森林生态资源的增益和减损情况,为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打下基础。

建立森林生态会计的初衷,是在环境日益恶化、影响经济正常发展的情况下,为了促进环境改善,对从未在账面上反映也从未真正以货币形式实现其价值的森林生态价值进行会计核算。森林生态资源有受自然力作用自行生长的一面,也有容易遭受火灾、病虫害、风暴、冰雪等自然灾害破坏的一面,同时还有人类为了经济利益大规模砍伐等人为因素而遭到严重减损的一面,如果没有可持续发展假设作会计核算的前提,会计主体的森林生态会计核算将与其初衷相违背,这样,尽管会计主体依然存在,但将完全改变森林生态建设(保护)的应有经营(保护)目的或方向。

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和内在要求构成森林生态会计理论体系的根本制约条件,没有可持续发展假设,森林生态会计就失去基本的理论支撑;没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森林生态会计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五)外部效益内在化假设森林生态效益大多是自然产生的而且自然外溢,按照常规,对这种外部效益,会计主体无法控制,又由于其准公共性无法收费而难以将这种效益内在化,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森林生态会计主体就无从核算其森林生态价值或从货币计量上核算其业绩。因此,必须通过政府介入,充当这些森林生态效益功能或服务的消费者代表实行购买行为,将森林生态建设(保护)单位的外部效益内在化,才能使森林生态会计核算有了赖以生存的根基。因此,需要有外部效益内在化假设。

此外,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还要遵循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假设。

三、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要素

盈利性森林生态建设单位的会计要素与非盈利性森林生态保护单位的会计要素略有不同,这里只阐述前者。

(一)森林生态资产森林生态资产是森林生态会计主体因过去从事森林生态建设经营活动而形成并由有关权威计量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森林生态资源,以及因森林生态资金循环而形成并由森林生态建设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这些资源预期会给会计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包括生态资产(如由森林产生的固碳制氧、净化环境等)、森林生态流动资产、森林生态固定资产及森林生态无形资产(如森林采伐权、森林生态环境经营权等)、林木资产等。在这些资产中,除生态资产以外的各项内容均由森林生态资金运动所形成,其特点及确认标准和现行林业企业会计基本一致。

生态资产是指在林地一定区域内由于森林生态建设经营活动而产出的森林生态价值,这部分资产本身不能由会计主体所控制,但这些产出的导源――林木却可以由会计主体控制,会计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活动(对林木的管护和采伐)来左右这些产出的多少,即会计主体可以对其数量甚至质量进行控制,会计主体具有收益权。同时,由于森林生态资源是所有权资源,这种产出的所有权归属应界定为该主体,因此生态资产应确认为特定主体的资产。只是这种资产一经产出,使用权即刻转移给消费者,不像一般商品那样需要销售过程,这是公共物品的特有属性,必须由政府介入,作为消费者代表定期实施购买行为。

关于生态资产的计量必须弄清“是按产出量来计量,还是按消费量来计量”。森林生态建设单位进行森林生态建设经营活动,产出生态资产,这种产出理应是该会计主体所拥有森林的全部环境功能(或环境服务),但这种环境功能未必全部转化为环境效益(如制氧量),转化比率有多少,需要由以后的“使用”情况而定,因此由会计主体产生的环境效益与其在一定时期内所产生的环境功能可能产生差异,这种差异给生态资产价值的计量带来了难题:生态资产价值究竟按环境功能的全部来计量还是按已经产生的环境效益来计量?如果按照环境效益计量对会计主体显失公平,但如果按环境功能计量对消费者又不太公平。一是由于目前环境状况全球告急,二是为了鼓励森林生态会计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三是对已消费的环境效益的计量比对环境功能的计量更加困难,对于这个难题的解决可以粗略化,采用按会计主体的建设活动所产生的全部环境功能即产出量进行计量并确认。比如,对固碳价值的计量采用森林生态建设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培植林木蓄积碳的全部净增总量进行计量并入账;对于水源涵养价值的计量采用森林对降水的储存法,将某一期间会计主体的水源涵养总量全部计量并入账。

生态资产具有以下特征:(1)它的产出是自发的,是生物自然生理作用的结果。(2)它的开发利用具有一定的不可逆性。开发利用改变原状后,再恢复原状,要么技术上不可行,要么需要较长时期的自然变化。(3)它的变化符合生态平衡机制。超限度的消耗将引起生态系统的退化和失衡。

森林生态资源能否作为生态资产加以确认,应符合如下确认标准:(1)未来效用的可能性。(2)计量的可靠性。当现有技术已经解决了对某一森林生态资源的科学计量时,才能够对该资源计量并准予会计主体确认入账。

一项森林生态资源作为森林生态资产加以确认,应符合森林生态资产要素的定义、符合确认标准,能够合理地、可靠地计量或估算。

(二)森林生态负债森林生态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新的分支,不能与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相违背。因此,森林生态负债也是因过去的森林生态建设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包括森林生态建设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借款、形成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预收及应付款项、育林基金等各项流动负债以及应付债券、由于森林生态降级所负的复原义务等各项长期负债。

其中的借款、应付工资等各项流动负债以及应付债券等项目从形态上看,与一般林业会计中的负债没有区别,但其本质内容是截然不同的:这里的负债是由森林生态补偿资金运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负债,比如用森林生态补偿资金进行再生产活动,购买种

苗等会形成借款、应付工资或应付账款等等,因此,其资金循环、资金运动的目的与一般传统会计不同。

在森林生态资金循环中不可避免将产生一定量的应税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森林生态建设单位也必须承担税款,这就构成了对国家的负债,故森林生态负债也包括“应交税金”等各项应交款项。

其中因森林生态降级所负的复原义务在现有的森林生态会计核算中尚不具备核算的条件,因此,目前可暂不将该部分负债的核算纳入会计体系,待日后条件具备,再逐渐完善森林生态会计理论体系,将因森林生态降级而负的复原义务纳入会计核算体系。

森林生态负债是“现存义务”,而对未来的承诺,比如拟定将在一定时期内产生一定的制氧量、水源涵养等并不一定构成现存的义务。只有当单位签订了不可撤消协议,不履行该协议将偿付一笔巨额罚款时,才是一项现存义务。

森林生态负债也要按照期限和性质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划分的时间界限仍沿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计量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可能每月进行计量,一般可采取一年计量一次的方法,那么其成本和利润核算也按年进行,这时,以一年为界限划分短、长期负债就较为合理。要特别提出的是,森林生态建设单位的经营周期不能像一般林业会计那样把林木生长周期作为生产经营周期,因为在这里林木资产已不再是会计主体的“产品”,而是借以发挥生态效益的手段,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企业的长期资产而不是流动资产。

(三)森林生态权益森林生态权益是森林生态建设单位所有者对单位净资产的所有权,从数额上讲,它等于森林生态资产减去森林生态负债。包括生态资本、实收资本、林木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其中除生态资本以外的其他各项内容与一般传统会计一样。

“生态资本”是会计主体产出生态资产时所形成的资本,包括“已收生态资本”与“未收生态资本”,是每年由于相关权威机构计量出该会计主体的森林生态效益增值部分的资本形态数额。“已收生态资本”是指有关政府机构已经对森林生态建设单位的森林生态资产实施了购买行为的部分,反映了会计主体生态资产中已经得到补偿的金额;“未收生态资本”是指会计主体实现的生态资产减去已收生态资本之后的余额,也即会计主体实现的森林生态效益未被社会认可而未得到补偿的金额。

具体会计处理是:当收到计量证明时,按计量证明文件上的金额全部记入“未收生态资本”,当实际收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时,按收到的收入金额,从“未收生态资本”明细账转入“已收生态资本”明细账。“生态资本”累计额反映该会计主体历年来已实现的森林生态效益总额,是森林生态建设单位的所有者对单位净资产的要求权,其中的“未收生态资本”反映该会计主体已实现但尚未得到政府或社会补偿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额。

(四)森林生态收入森林生态收入是在一定时期之内,由于森林生态资产给会计主体带来并已实现的森林生态环境功能或服务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会计主体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固碳价值补偿收入、水源涵养价值补偿收入、土壤保育价值补偿收入、生物多样性价值补偿收人、森林防护价值补偿收入、环境净化价值补偿收入等营业收入,以及因让渡森林生态资产的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这一概念的界定沿袭了传统会计中“收入”界定口径――“小口径”,即只包括营业收入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上述各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是企业已经确定能够从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取得的补偿收入。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这部分收入金额一般会小于实际创造的全部环境功能或环境服务,即小于企业已经确认的生态资产金额。那么为什么不按照企业的生态资产的金额确认收入呢?原因在于收入的确认必须依照实现制原则,当企业已经产出了森林生态效益,而不能确定这些生态资产是否能被社会承认,即不能确定这些资产是否被政府所购买时,并不能说明该资产就能“销售”出去,那么就不具备收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能在已确定政府要实施购买行为时,才能按政府的实际购买数额确认收入。

对过熟林的采伐、残次林的间伐等收入属偶发事项,不属于会计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是长期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收入,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不属于森林生态收入。

森林生态收入具备以下特征:(1)森林生态收入的实现不一定伴随着某种森林生态资产的减少,这一点与传统会计区别较大。因为生态效益的产出实质上是自然现象,常伴随着森林生态资产的增加,而不是另一种资产转化而来。(2)森林生态效益的产生是一个缓慢而持续的过程,但收入的实现应假定在某一时点上(如在实际收到补偿款时),这样其收入的实现便与传统会计收入的实现统一起来。

一项森林生态环境功能能否作为森林生态收入加以确认,应符合如下确认标准:(1)现实性。在森林生态建设经营活动过程中,森林生态环境功能自发地形成、人类无意识地索取,这些环境功能提供给人类生态效用。无论这些效用的实现形式如何,能够确定政府的购买行为必将发生时,才说明森林生态收入具备了现实性。(2)可靠地计量。森林生态效用有很多种,由于目前计量方法的限制,有些效用不能可靠地计量,或者只能非常模糊地计量,比如调节气候、吸收有害射线等,由于会计假设的限制,一般讲,能以货币计量的客体才可进入会计核算系统,所以只有能可靠计量的森林生态效用才能确认为森林生态收入。

(五)森林生态费用森林生态费用是在森林生态建设单位的持续发展过程中,因进行生态建设经营活动及其有关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由于森林生态收入的界定采用了小口径,森林生态费用的界定也要采用小口径,即只包括森林生态建设经营活动费用,不包括建设经营活动以外的费用(即营业外支出)。

“持续发展”要求森林生态建设单位必须维持森林生态资源的基本存量,保证森林生态质量不下降。所以,不正常的森林采伐支出应作为营业外支出。

森林生态费用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效益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育林及维简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其一,森林生态效益成本。森林生态建设达到预定目的(如预定公益目的、郁闭成林、预定经营目的,下略)之前,盈利性森林生态建设单位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营林成本(如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实质上应由两部分资产承担,一是林木资产的实物价值,另一部分是森林资源所发挥的生态价值,因此,会计期末,企业应采取一定的分配方法,将营林成本分解为实物资产成本和生态效益成本,其中生态效益成本就构成了森林生态建设的森林生态效益成本的主要部分,当企业确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时,就应同时确认一项森林生态效益成本与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相配比。

其二,期间费用。当森林达到预定目的(如预定公益目的、郁闭成林、预定经营目的)之后所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按照与上同样的方法在林业一般会计核算与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之间进行分配,将应由森林生态价值负担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森林生态期间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森林生态建设单位因生态建设经营活动应交纳的流转税及教育费附加。

森林生态费用具有以下特征:(1)费用的发生往往伴随着森林生态资产的减少;(2)费用的规模取决于政府这一消费者代表对所消费环境功能或服务所支付的及时程度。森林生态费用的发生毕竟是成本增加和收益下降,一般主体不会自动地、无偿地付出费用。因此政府作为森林生态环境功能的消费者代表,是否能够及时支付实施购买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森林生态建设单位所发生费用的规模大小。假若政府支付款项滞后或者支付款项数额较小,会计主体在森林生态费用方面的开支可能会逐渐缩减,那么将加剧森林生态资源存量耗减,社会森林生态资源的降级费用增加。为了保护环境,必须增加森林保护费用;为了可持续发展,必须增加维持森林生态资源基本存量费用。

森林生态支出能否作为森林生态费用加以确认,应符合如下标准:(1)计量的可靠性;(2)与森林生态建设活动有关。一项支出作为森林生态费用加以确认,应符合森林生态费用要素的定义、符合确认标准,能够进行可靠的计量或估算。

(六)森林生态利润森林生态利润是森林生态建设单位一定期间内建设经营活动的总成果,包括森林生态收入与森林生态费用相配比后的余额、森林生态建设活动外的营业外收支、投资净收益及补贴收入等。

第5篇

关键词:生态林 采运 评价分析

由于森林生态经济系统的复杂性和采运作业系统的多变性,至今尚未形成较为系统完整的森林生态采运理论和技术体系。采运作业系统是一种特殊、复杂的生态经济子系统,具有工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互交叉、影响的特性,应采取现代工程学和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构建较为系统、完备的生态采运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因此,开展以生态林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生态采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目前我国生态林采运现状。

1特定的生态林研究区域。通过作业试验,采用常规的土壤分析和植被调查方法,首先研究不同采运作业方式对林地土壤理化性质、植被和森林景观生态的影响,结果表明不同采伐方式对森林生态的影响不同,择伐的影响比皆伐小,伐区配置形式以顺序块状排列较好,可减少森林的破碎度。

2具有生态林集材设备和工艺的多年试验研究。研究得出,适合人工林资源条件、具有生态效益的轻型遥控人工林集材索道和JS_3-1.5型集材绞盘机2种新的轻便型集材设备适合生态林采运。此外,对集材手板车结构进行改进设计,改进后可提高其作业安全性和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

3实现了应用综合评价法的研究。从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对常用的8种人工林采运作业模式进行定量综合分析评价,得出伐区最优作业模式为模式和次优作业模式为模式,为林业生产决策部门合理选择人工林伐区木材生产作业模式提供科学依据。

二、 生态林采运体系的构成。

生态林采运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应以森林生态学、森林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思想,以森林永续利用和森林可持续发展为理论基础。森林生态采运的规划设计。主要包括伐区规划设计、木材运输规划设计、贮木场规划设计、伐区剩余物利用规划设计等。森林生态采运的工艺过程。包括将立木加工成原木或成材的方法、技术等。森林生态采运的作业技术。包括生态型采伐技术、生态型集材技术、木材运输技术和贮木场技术。森林生态采运的经营管理。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设备投入,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管理手段,市场化效益化管理模式等。

1构建生态林采运方法和技术体系。

采运作业系统是一种生态经济子系统,可以借鉴工业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构建新型的生态采运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建立生态采运系统的物质、能量、信息流动模式,建立生态采运系统的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实现采伐运输作业的清洁化生产。

2建立完善的规划设计。

为减少采运对森林的负面影响,提高采伐运输作业的合理性,必须进行采运规划设计。采伐运输规划、计划、设计是确保采运活动合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实现采运目的的基础。采伐运输规划按实施年限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实施计划等四个层次,相应的规划要求反映在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测算、伐区调查设计、采伐施工设计等规定中。规划设计的程序具体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分析并确定采运目标,划分采伐区块,确定区块任务,安排采伐进度,确定采伐作业技术,规划计划资金费用,明确检查与监督方式,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提出对策,最后编制规划计划。

3建立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新型森林采伐作业系统,并构思这一系统的模式,具体由如下四个子系统组成:采伐量控制系统。应根据森林资源消耗限额、采伐消耗限额和木材生产消耗限额这三个层次来控制。根据森林更新最佳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采伐方式,采伐后要及时更新造林。采伐作业更新组织管理系统。建立采伐申请、伐区拨交、凭证采伐、伐后验收的制度,伐区拨交后须经设计后采伐,择伐作业中采取挂号伐木,采伐后及时清理迹地,组织季节作业,采取采育双包、采育统筹等做法。

4开展一系列生态采运理论和技术的研究,首先我们要认识到:森林采运不只是采伐木材,而且必须考虑到森林生态,森林采运应尽量减少对森林生态的负面影响;森林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往往存在着矛盾,但森林采运应力争使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达到对立的统一;在维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生态采运研究主要内容是研究森林作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对林地土壤、林地植被、林地水、林中光照、保留木、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森林景观等的影响。

5实现低干扰的采伐。利用集约规划和谨慎控制采伐作业的实施方法,将采伐对森林以及土壤的影响减到最小,通常采取单株择伐作业,森林作业对环境的干扰影响到景观、生物多样性、植被、水质、土壤等。RIL 即指按照科学和工程的原则,结合教育和培训,改善采运作业中的劳动、设备和工艺方法。减少干扰采运要求伐前进行林分勘查,规划和建造运材道路、集材道和楞场,采用适当的伐木造材技术,将伐倒木沿集材道集材,采用保护土壤和植被的集材系统,进行伐后评估。

参考文献:

1苏益.美国林业系统分析[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第6篇

(一)权利平等,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理依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够做到在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实现制衡,并进而抑制各种专制。“公平负担平等学说”,强调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以平等为基础为公民设定义务。现代法治国家在剥夺或限制了特定人的权益时,应通过社会全体负担的方式,弥补由此产生的损失,以实现相关利益的调整。森林具有经济、生态、社会多重效益。我国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将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属于公共物品,其产品功能为公众共同享有,依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提品的成本也应当由公众共同承担。公益林禁伐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的规定,受益者是社会全体人员,成本应当由社会全体人员公平负担,不应当由林农单独承担。

(二)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宪法基础

财产权是一项自然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密不可分,因为公民财产是公民维系生命、追逐自由的物质保证。承认并保障每个公民的财产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责任。各国宪法都将财产权列为了公民基本权利。虽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用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三是给予相关公民一定的补偿。在我国,林地的权属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林木的权属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和个体所有。对于公益林,除“抚育性采伐”、“更新性采伐”和“低效林改造”,基本上是禁伐。农民的林地一旦被划为公益林,树长得再好,也难以变现。既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了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给予特定的相对人合理而公正的补偿,否则,就会伤害利益主体,阻碍其进行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活动。

(三)权利冲突的衡平,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需求

权利只有边界和范围,没有等级之分,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人不可能凭据哲学的方法对那些应得到法理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做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排列。”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冲突是难以避免的。立法只是个无限接近事实的状态,仅仅通过立法不可能完全解决权利冲突,解决权利冲突最实际的方法就是对冲突关系进行利益衡量,找到平衡点,实现权利配置最大化。2003年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逐步推开,实际操作中,公益林都被纳入了林改的范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点是实现林农的承包经营权,而公益林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基本处于“无法自主”的状态。在法律无法准确界定公益林承包户经济权利,又需要维护生态利益的时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就成为了现实中对受损利益做出的替代,间接维护了权利的平等和正义。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制建设的缺失

(一)立法的缺失

我国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缺失:1.基本概念不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只是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没有得到统一明确的界定,其目的、价值以及制度顶层设计难以进一步落实。2.权利义务不一致。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适应的,权利不应大于义务,义务也不可大于权利。当前,森林生态受益者的收益远远大于支出,甚至没有支出,而森林生态保护者的生态责任却极其严格,管护责任也没有与管护效益相挂钩。3.权利救济乏力。“无救济,无权利”,法律规定了公益林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但是如何保障该权利不被侵犯,权利被侵犯了应当依据什么样的程序去救济,没有明确的规定。4.重视程度不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始于本世纪初,2005年,国务院就将生态补偿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内容,2010年,又将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可是一直没有实质进展。这除了现实条件的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二)公平正义的缺失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生命力不是在于是否对生态保护者的个人利益牺牲进行了补偿,而在于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补偿。2012年,除了中央财政,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偿一共达到了184亿元。这个数字虽然比最初投入翻了几番,但是平均到18.7亿亩的公益林,每年每亩的补偿金额平均只有7元钱。这个标准不仅远不如外出打工收入,也与林地的经济效益严重脱节。例如补偿标准位于全国中等水平的安徽省,集体所有的公益林,2013年补偿标准提高到了每年每亩15元。而出租林地的年租金是每亩25元左右,商品林种毛竹的年收益约每亩500元,分别是公益林补偿的2.5倍和50倍。按照2012年安徽省的惠农政策,种粮农民每年每亩耕地可获得的直接经济补贴不下于77元。畸低的补偿标准,体现了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公平正义的缺失。长此以往,公益林管护质量必将下降,这又会产生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意义南辕北辙的效果。

(三)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

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不同利益、不同权利的平衡,有时候不得不有所取舍。从目前的情形看,在协调经济与生态利益方面,我们做的远远不够。首先,经营者意志被忽略,无法把握利益平衡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公益林承包到户,在名份上是优化了产权,激励了公益林管护,可是公益林的经营严格处于政府的掌控之中,对于生态效益的转化,经营户没有任何发言权。其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一刀切,违背了利益协调的现实性。利益协调的基本准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但是在我国,除了简单划分国有、集体、个人所有公益林,不管林种,不论区域,甚至不跟踪生态效益产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都是一样的。再有,维护经济生态平衡没有多样举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独臂难撑。森林生态发展并不是一味的“堵”和“禁”,合理的经济利用不仅不会破坏森林生态,还会有利于森林环境保护,激励林农保护森林。《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是承认并允许对公益林进行相适应的经营开发的,然而,政府对公益林的管理政策始终是“管严管死”,公益林经营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

三、对策建议

(一)维护正义,加快相关立法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和最高成就。但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不是如何确证这一点,而是如何达成这一制度美德。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正义,关键就是要厘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关系中各个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生态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给予合理补偿。首先,实现立法的完整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临的现实经常是“无法可依”、“有法不明”。实现其立法的体系化,就是要深化该制度的顶层设计,明确制度内涵,围绕制度价值,细分权利义务,完善权利救济。其次,增强具体规定的可操作性。及时清理、修改和完善现行的规范,使之更加合理,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森林法》规定违法进行采种、采脂活动的,要依法赔偿或被处以罚款。但是我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如何才是合法采种、采脂,也没有统一的关于采种、采脂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再有,落实现有权利。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阻碍权利的实现,就是最大的不公平。保护生态,不代表停止经济发展。公益林是可以适当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为经营户创造适当经营的条件,而不是一味“管严管死”。

(二)尊重市场,完善激励举措

我国林权结构比较复杂,林地属性只区分国有和集体所有,但是林木权属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使用权又逐步与所有权分离,个人对公有属性的林地又享有了带有明显私有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在产权私有化的情形下,保障足够的公共产品和无价格产品供应,需要的是政府有效的参与和调控,根本方法就是对私人产业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为通过利益的引导、收益的差异化进行激励。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充满差异的。首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尊重市场规律。提供的公共物品,如果能够具有市场价值,个人才会有动力对公共事业进行投资。作为生态产品的提供者,公益林经营户有权参与生态补偿市场,促进生态产品合理价格的形成。其次,补偿主体权利义务相适应。当前,完善补偿责任的重点,就是要使补偿主体权利义务相适应,收益支出相匹配,同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主体,让生态提供者的权利具有明确的请求目标。再有,管护责任要实现软着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分林种、生态价值、碳汇量的增长情况等,实现补偿差异化,促进管护主动性,更好地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和目的。

(三)加强实践,探索补偿新形式

美国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的经验来自于社会实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离不开补偿实践提供的有益经验。当前,国内外都纷纷开展了很多生态补偿创新实践,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很有借鉴意义。这些经验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政府购买,比如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34%的德国公益林,完全由政府直接经营管理。我国在贵州省也开展了试点,由政府收购个人投资营造的重点公益林。二是公共事业补贴,如福建省综合参考生态公益林数量及其对流域的贡献大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按每年每吨用水量承担生态补偿金。三是生态补偿一体化,根据近期一份国际环境与发展研究所的报告,在全球287个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付费项目中,有61个是与流域生态服务直接相关。国内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给予我们三点启示:一是落实补偿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参与,政府有责任积极主动地开展创新实践;二是生态补偿应当逐步实现一体化,让各类生态资源能够共享生态收益;三是补偿实践要因地制宜,尊重市场、尊重规律、尊重各地发展实际水平。

(四)结合国情,协调现实利益

第7篇

[关键词]文态;保护;管理

除此之外,森林还具有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功能。近年来,森林的经济、生态功能的利用和保护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社会、文化功能利用和保护的发展相对落后,在强调森林经济、生态发展的同时,更应加强森林文态的保护和管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森林文态。

文态,即文化生态。森林文态,即森林文化生态。目前,对“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广义的文化主要指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物质和精神产品:狭义的文化指包括语言、文学、艺术在内的一切精神产品。森林文化是以森林为背景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精神表述。森林是一个丰富多彩的生命系统和自然系统。森林的不同形态,形、色、香、味等给人感官冲击,影响人的情感和思绪,从而激发人们欣赏美、发现美和创造美(苏祖荣、苏孝同,2004)。因此,森林文态即在森林的自然、生命系统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文精神的综合。它与森林生态相对应,森林生态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如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非生物环境,如光、热、水、气、土壤等综合组成的生态系统。森林生态偏重于物质层面,是文化生态的载体:森林文态则是人文精神层面,是人在与森林生态互动中产生的,是狭义的森林“文化”。森林文态的保护和管理就是保护和管理森林这种人文精神层面的产品和内容。

其次,我们来了解我国森林文态保护、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森林生态保护有了长足发展,但森林文态保护、管理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具体表现为:

一、森林生态保护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森林的社会、文化功能的保护并未得到相应的重视。在森林生态保护中,许多人简单地把森林生态保护等同于造林、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开展森林旅游等。截止2010年底,我国已累计造林2.70亿hm2,自然保护区数已达2538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3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894.3万hm2(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9120.3万hm2),占国土面积的15.1%。森林公园数2458个(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数731个),森林公园面积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1.09%。2010年,我国森林旅游3.329亿人次,森林旅游收入254.81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造林、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面积已达到相当大的规模程度。然而,许多人对保护区的意义并不完全理解,1969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自然保护区的界定为,区域内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居住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区域内的动植物种群、景观和生境等具有特殊的科学、教育和娱乐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这些区域才能称为自然保护区(uSDA,2000)。无论是造林、建立自然保护区,还是森林公园,都要符合上述3个特征才能成为自然保护区。虽然我国造林、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规模不断扩大,但保护区定义中的科学、教育和娱乐意义并未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和体现。许多地方都把注意力放在单纯的造林、旅游和增加经济收入上,而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保护、利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开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单纯扩大旅游,甚至在自然保护区过多的加入人为的景观。破坏了原有的景观构成,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初衷相背离,也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相左。

二、在森林立法中,并未从系统高度强调森林是整个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仍未摒弃资源经济的本位思想。我国在《森林法》中规定,森林法是为了保护环境和提供林产品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生活需要。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以经济为中心的资源经济的本位的指导思想,但仍未从生态系统保护的高度强调森林资源的发展。从生态系统保护的高度规定森林的发展,不仅应包括资源经济,还应包括森林社会、文化等方面保护、发展和管理的内容。强调森林资源的经济功能,忽视或弱化森林资源的社会、文化等功能,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是不完整的,也不全面的。

三、林权不稳等导致森林生态保护不力,更谈不上将森林文态保护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国《森林法》把“稳定林权、林木、林地权属”作为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建国后林业发展的历史说明。林权不稳是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和生态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建国前,许多林区存在私有和集体林业;建国后,森林资源遭到大规模砍伐、破坏,并一度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林业也经历了私有、初级社、高级社、的公有化的迅速转变,最后形成了集体和部分国家所有的公有、公营产权模式:20世纪中后期一些地方大办国营有林场和森工采育林场,各村也举办集体林场,并通过统一作业、强度皆伐等方式进行木材生产以提高木材生产效率。在这种林权的变化过程中。造成森林资源的大肆破坏,使大量天然林和次生林遭到毁坏,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保护的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林业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森林生态保护有了一定的恢复,但仍未走出工程式强制型恢复、保护的过程,森林文态保护仍未引起重视,并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张才琴、罗剑华,2007)。

四、森林管理存在弊端,影响了生态系统保护和森林文态发展、管理。我国森林资源的管理比较滞后,林业投入严重不足,制约着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培育是一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国家的特殊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经济的模式已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留下了很深的烙印,认为资源无价,无偿占有和使用,并且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林业税赋过重,林业建设资金短缺等,严重影响林业的发展。近年来,虽然投资增加,采用采伐限额控制采伐活动等,但总体上林业管理滞后,林业建设资金仍投入不足,尤其是森林文态保护和建设基本没有投入,严重影响了生态系统保护和森林文态的发展。

森林文态保护的意义和管理的内容。马斯洛和其他的行为心理学家认为,一个国家多数人的需要层次结构。是同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文化和人民受教育的程度直接相关的。在不发达国家,绝大多数需求为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而高级需求占主导的人数比例较小:在发达国家。则正好相反。我国虽然贫富差距较大,但人均GDP和人均收入逐年提高,追求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而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的改善需要良好的文态环境和健康的生态系统的支撑。森林文态保护和生态系统在生活品质、环境质量改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不从现在重视森林文态的保护、管理,早做规划,早做安排,仅仅停留在满足资源经济的需求上,森林不会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自身的深层次需求。因此,未来的林业发展,经济发展是核心,森林生态保护和发展是基础,森林文态保护、管理是林业发展的灵魂,这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也是森林文态保护的意义所在。

第8篇

【关键词】现代林业;生态经济林业;发展模式

1.现代林业

现代林业即相对于传统林业,是指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研究并协调社会——生态系统中的社会关系和生态关系,实现社会高度文明,生物圈永久稳定和繁荣,人类共同进步的和谐林业,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繁荣。

2.生态经济林业的意义

生态经济林业是以生态学与经济学相结合,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观点为指导的新型林业发展模式。当人类的生产活动进入到森林的生态系统中后,森林的生态系统即与人类的经济系统紧密联系起来。人类的生产活动对森林生产力的过度开发导致了森林生态环境的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恶化引起水土流失、土地肥力下降、土地生产力严重下降。地表植被被破坏之后,泥石流、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发生率提高,对人类生产活动造成损失,形成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

生态经济林业的发展模式即人类生产活动效益与森林生态效益并重,在开发利用森林生产力的同时维护生态平衡,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互利关系。

3.生态经济林业的发展原则

生态经济林业的发展,需要遵循如下六点原则:第一,发展经济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以生态效益为基础,可持续发展林业的经济效益;第二,人类生产发展协调环境保护,尊重自然规律,在林业的发展上采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第三,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要目标,兼顾人与自然和谐全面的发展。在利用林业资源时,将保护与开发并重;第四,促进区域社会能源自给化、多元化,最终达到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第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能动作用;第六,在高速度发展林业的前提下,坚持生态建设与林业发展的高效益。

4.中国森林生产力现状分析

林业经济的发展是以森林为物质基础。在国家林业局2005年的统计中,森林面积排行上中国占第六名,但人均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和人均森林蓄积都在百名之后,由此可看出中国是少林国家。中国的人工林是世界各个国家中最多的一个,并且中国的森林蓄积和森林面积在亚洲国家中是最多的。中国森林现状中,林分平均郁闭度只有0.54,林分郁闭度不高即能够通过补种植被等改造措施发挥森林生产力的潜力。在森林生长过程中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抚育措施,能够快速地获取更加优质木材。

在看到林业资源储备增加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林业发展的危机依旧存在。在近十年来的采伐中,森林生产力已经明显下降,地表植被减少造成的水土流失和沙尘暴等灾害也越来越多。在采伐中育林,实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迫在眉睫。

中国林业如今存在着极大矛盾,即人民对于林业资源的大量需求与森林面积少且分布不均相矛盾,森林的经济效益低下,已不能满足人民需求的增长。虽然近年来的生态治理已取得了明显的功绩,但是生态环境的治理绝非一日之功。由于历年来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十分复杂,同时生态治理受资金投入、部门利益等主客观因素局限较大,当今社会环境下的生态治理仍是任重而道远。同时,管理者职能发挥不力与森林生产力发展需求的矛盾也极大影响了林业经济的发展。当前林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熟悉经济发展与森林生产力发展的管理型人才的大量投入,以使林业经济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大生态产业。加强生态安全和生态关系知识宣传教育,强化领导林业意识,提高全民林业观念,倡导清洁、勤俭的生活方式,合理分配资源,按需生产,实行清洁生产和节约生产。与此同时,林业发展需要加强林业行政能力建设,主要表现为加强林业组织建设,提高林业行政能力;加强林业质量建设,提高林业工程质量;加强林业制度建设,完善立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林业工程同其他工程建设的联系,使其有机结合,实现整体与局部同步健康发展。

5.对于加快森林生产力发展的意见

5.1发展山区生态经济林业

中国西南林区占全国林区面积近半,并且林区土壤肥沃,十分适合作为建立林业产业实行点。在山区林业的发展中,应以林业为主,同时发展农牧渔业——在山区种植经济果林,在林间植草以发展畜牧业或在林间种植人参、天麻等药材;在河谷地带利用其交通便利的优势条件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平原地带则以农业为主,林业为辅,形成生态农业。在发展林业的同时,达到护山、治山和保护水土的目的。

5.2加强林业产业建设,形成大生态产业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现代新型林业产业,对全国林业发展科学布局。树立建立生态文明的理念,将生态建设向产业化发展,林业的产业建设生态化,注重效益更注重质量,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并重。发展完整的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在引进投资时,应该同时引进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形成完整的加工产业链,丰富林产品种类,以此带动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形成繁荣的林业产品市场,提高资源整合率和资源再利用率,带动林农生产积极性。

5.3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是确保顺利实施林业生态项目的保证。筹集建设资金时应该多方筹集,不仅需政府投入,更要调动个人和集体的积极性,建立盈利分红机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并且保障其固有利益,以此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其次,要争取上级支持,保证每年用于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并对此类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生态经济林业建设资金管理,确保林业项目的资金得到充分利用。

5.4调整林业经济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保护好现有自然林地,禁止采伐原始林地;其次要推行封山育林政策;再次要提升林业产品附加值,建立相关深加工生态工业,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最终建设林业经济快速发展,生态环境得以保护的新型生态经济林业。 [科]

【参考文献】

[1]董智勇.关于林业发展战略研究问题[J].世界林业研究,2009(3).

[2]侯元兆.私有化不是林权改革的方法[J].林业经济问题,2010(5).

第9篇

作者:蒋凌云 唐树生 彭发刚 谢能喜 范新军 单位:广西灌阳县林业局 桂林市林业设计院

特别是千家洞保护区森林资源丰富,是现存为数不多保存完好的原生南亚阔叶林群落,生态区位及其重要。资源分布灌阳县生态公益林资源主要分布于千家洞保护区、洞井乡、观音阁乡、新圩乡、水车乡和文市镇等5个单位,上述5个乡镇(保护区)的公益林面积占灌阳县公益林总面积的74•75%,均分布在灌阳县东部和南部。而北部、中部小平原地区的公益林资源则相应的较少。在空间格局上呈现较为明显的差异。

森林生态状况与森林结构、森林健康、生物多样性和森林面积等级等因子密切相关,不同类型的森林结构、森林自然度、森林健康与森林灾害等级,植被类型多样性、森林类型多样性以及乔木林按龄组结构等,都对森林生态状况有着不同的影响,从而决定着生态环境质量的高低。

森林结构森林结构是体现森林生态功能的重要因子,包括群落结构、林层结构和树种结构。

群落结构群落结构按乔木层、下木层、地被物层3个层次的垂直分布,划分为3层全有的完整结构、具有乔木层和其它一个植被层的较完整结构和只有乔木层的简单结构。灌阳县具有较完整结构的乔木林面积为40947hm2,占41•70%;复杂结构的乔木林面积为42081•6hm2,占42•86%;简单结构的乔木林面积为15157•4hm2,占15•44%。灌阳县具有较完整群落结构的乔木林面积占绝对优势,天然乔木林群落结构略优于人工乔木林。说明大部分森林生物种类较多,生态系统结构较复杂,系统稳定性较强,森林群落结构对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贡献率较大;同时,较完整的结构的乔木林又有其独特的双重性,从生态建设的角度来说,应促成其向完整结构发展。

林层结构灌阳县乔木林复层林面积占绝对优势,森林林层结构对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贡献率较高,但是仍需进一步采取保护措施,使部分单林层结构向复林层结构转变发展,全面提高森林质量,改进生态环境。

树种结构树种结构是反映乔木林树种组成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本期森林调查中,根据灌阳县的森林结构特点,将乔木林树种分成杉木类、马尾松类、速生桉类和其它阔4大类。4大类树种(组)中,杉木类面积占43•45%,马尾松类面积占10•97%,速生桉类面积占0•11%,其它阔类面积占45•47%。乔木林中,天然乔木林面积占乔木林总面积的41•81%,人工林占58•19%。

森林健康按照林木的生长发育好坏,枝干、树叶、色泽等外观表象特征,结实、繁殖情况以及林木受灾程度等,划分森林健康等级。据2009年资源调查数据,灌阳县森林面积按森林健康等级划分:健康57140•7hm2,占41•41%;亚健康71967•9hm2,占52•16%;中健康7019•1hm2,占5•09%;不健康1851•9hm2,占1•34%。灌阳县应重视森林健康的管护,保证林木向健康方向发展。

森林灾害根据2009年调查数据,在灌阳县98186hm2的乔木林面积中,受各种不同程度的灾害面积为70600•2hm2,占乔木林面积的71•90%。其中,火灾受灾面积为70•1hm2,占总受灾面积的0•10%;病虫害受灾面积为1213•7hm2,占总受灾面积的1•72%;气候灾害受灾面积为69289•9hm2,占受灾面积的98•14%;其他灾害受灾面积为26•5hm2,占受灾面积的0•04%。病虫害和气候灾害是引起灌阳县森林灾害的主要因素,应提高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治与检疫工作及提高气候灾害的预测预报,避免森林资源不必要的损失。

加强森林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公益林森林资源安全以针叶树种为主的公益林森林资源,具有较高易燃性,给护林防火工作带来难度。近年来全县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了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增强护林防火工作意识,并从护林防火专业化、科学化上下功夫,由经验型防火向科学型防火转变,实现森林防火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抓好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检疫工作,完善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目标管理。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力度,促进森林生态效能高效发挥首先,加强重点公益林保护,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加强公益林管护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公益林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并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活动,保障重点公益林资源安全。其次,明确重点公益林数量,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以及本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认真核实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的面积、分布情况,为本级和上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最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重点公益林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爱林业、保护森林的良好氛围。

第10篇

摘要: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森林被公认为最有效的生物固碳方式,同时又是最经济的吸碳器。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更具经济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

关键词:林业;环保;经济

林业是发展低碳经济不可缺或的重要领域。根据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通过林业措施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成本低、综合效益好,真实的吸收和减少了二氧化碳,而且不会像有些所谓低碳的工业项目,在设备生产过程中造成新的二氧化碳排放。

一、林地面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毁林和森林退化以及灾害导致森林遭受破坏后,储存在森林生态系统中的碳被重新释放到大气中。联合国《2000年全球生态展望》指出,全球森林已从人类文明初期的约76亿hm2减少到38亿hm2,减少了50%,难以支撑人类文明的大厦,对全球气候变暖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目前全球森林减少的趋势仍在继续。围绕哥本哈根乃至今后的国际谈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倡导通过恢复和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以推动“减少毁林和退化林地造成的碳排放(REDD+)”等政策的制定,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

二、森林的的功能

森林具有碳汇功能。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森林被公认为最有效的生物固碳方式,同时又是最经济的吸碳器。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并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所以,森林以其巨大的生物量储存了大量的碳。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更具经济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森林的碳汇功能和其他许多重要的生态功能一样,对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和气候安全一直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三、森林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森林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如大规模植树造林、治理荒漠化等,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的作用;建设农田林网,起到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量的作用;建设沿海防护林、恢复红树林生态系统,对抗御海洋灾害,保护沿海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价值。而采用抗旱抗涝作物品种、加固海岸提防、减少森林火灾和病虫灾害、加快优良林木品种选育等,有助于提高森林本身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森林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增强,反过来又会提高森林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

四、木制林产品深加工节能减排的作用

增加木质林产品使用、提高木材利用率、延长木材使用寿命等都可增强木制林产品储碳能力。中国林科院专家研究得出:用1m3木材替代等量的水泥、砖材料,约可减排0.8t二氧化碳。这既节约能源又减少污染。此外,利用灌木和林业剩物发电以及种植油料能源林发展生物柴油,可以替代部分化石能源,既增加碳汇,又减少排放,为减缓气候变暖做出积极贡献。

第11篇

摘要:根据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通过林业措施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成本低、综合效益好,真实的吸收和减少了二氧化碳,而且不会像有些所谓低碳的工业项目,在设备生产过程中造成新的二氧化碳排放。因此林业是发展低碳经济不可缺或的重要领域。

关键词:森林林业低碳经济

一、森林是最大的储碳库和吸碳器

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并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所以,森林具有碳汇功能。森林以其巨大的生物量储存了大量的碳。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森林被公认为最有效的生物固碳方式,同时又是最经济的吸碳器。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更具经济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森林的碳汇功能和其他许多重要的生态功能一样,对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和气候安全一直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二、森林锐减造成大量温室气体排放

毁林和森林退化以及灾害导致森林遭受破坏后,储存在森林生态系统中的碳被重新释放到大气中。联合国《2000年全球生态展望》指出,全球森林已从人类文明初期的约76亿hm2减少到38亿hm2,减少了50%,难以支撑人类文明的大厦,对全球气候变暖造成了严重影响。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数据,2000~2005年,全球年均毁林面积为730万hm2。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2004年,源自森林排放的温室气体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7.4%,仅次于能源和工业部门,位列第三。而且,目前全球森林减少的趋势仍在继续。围绕哥本哈根乃至今后的国际谈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倡导通过恢复和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以推动“减少毁林和退化林地造成的碳排放(REDD+)”等政策的制定,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超级秘书网

三、森林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森林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如大规模植树造林、治理荒漠化等,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的作用;建设农田林网,起到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量的作用;建设沿海防护林、恢复红树林生态系统,对抗御海洋灾害,保护沿海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价值。而采用抗旱抗涝作物品种、加固海岸提防、减少森林火灾和病虫灾害、加快优良林木品种选育等,有助于提高森林本身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森林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增强,反过来又会提高森林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

四、木制林产品与林业生物质能源具有固碳减排作用

增加木质林产品使用、提高木材利用率、延长木材使用寿命等都可增强木制林产品储碳能力。中国林科院专家研究得出:用1m3木材替代等量的水泥、砖材料,约可减排0.8t二氧化碳。这既节约能源又减少污染。

此外,利用灌木和林业“三剩物”发电以及种植油料能源林发展生物柴油,可以替代部分化石能源,既增加碳汇,又减少排放,为减缓气候变暖做出积极贡献。

第12篇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生态危机的凸现,人们对传统林业经营思想和经营模式进行了反思,提出了生态林业概念,后又逐渐演化为可持续林业、现代林业。然而,到目前为止,现代林业这个概念,还未被人们真正认识和正确理解,业外人士往往错误将“现代林业”当作“现代化”林业。业内人士也有不少人将“现代林业”抽象化,使“现代林业”远离社会,脱离实际,严重影响了中国现代林业的建设。

1.世界各国林业建设观念的转变

现代世界各国林业经营思想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具体的经营目标和重点上,虽然千差万别,但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基本一致,都在不断重视生态环境作用,兼顾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其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奥地利的“森林经营新模式”,其目的是实现不破坏生态平衡的环境保护与经营;瑞典的“立地特点林业”,认为“合理林业可与小规模自然保护和景观并存”;德国的“正确林业”,采取“与健全的科学知识和经验证明的实践准则一致的经营方法,同时,保证林地的经济与生态生产率,从而实现物质与非物质机能的永续”;加拿大的“模式森林计划”,以森林生态经营思想为基本原则,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入科学技术和生态技术,持证经营,充分实现森林多种价值;修正的热带“近自然森林经营”,要求从整体出发,经营森林生态系统,以保证生态系统的生产率与稳定性;日本的“森林•林业流域管理系统”,则从日本国情出发,把森林作为“绿色和水”的源泉,按照流域来进行经营管理[1][2]。

林业不再只是一个经济部门,而是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人类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基础产业——这已是大家的共识[3][4]。

2.“现代林业”的定义

国内较早的现代林业定义是:现代林业即在现代科学认识基础上,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和现代工艺方法生产以及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的,并可持续发展的林业[8]。后来,进一步发展,定义为:现代林业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全社会广泛参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高效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林业[1]。

第一个概念一连使用了四个“现代”,关于“林业”之前,就其观点的实质而言,不过是“现代化”“林业”的定义。后一个概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实,这个定义的实质并未超越可持续林业的范围。

林学自创立以来,各国对于林学、森林、林业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林学经历了传统林学的各个阶段(从“大木头”林业到“永续利用”林业),向现代林学转变。“现代林学”成了以森林生态系统的营建、经理为研究对象,以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功能为核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和多种功能为目的的学科。对森林的认识也由单株树木、树木群体到森林生态系统的转变。由于人们对森林和林学认识的变化,是人们对林业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从“木头”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变,从“伐木”行业转变为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中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作为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从而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转变,以及当前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的日益突出,使人们又认识到,“社会”与“生态”是一个复杂的复合大系统,人类活动必须遵守其竞争、共生、自生三大原则,实行“资源共享、适时协同、按需生产、和谐共荣”[3],实现“人地共荣”,社会——生态系统的竞争、共生和自生机制的完善结合,环境合理、经济高效、社会文明、系统健康地发展[3][4]。

因此,现代林业可以归纳表述为“和谐林业”: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研究并协调社会——生态系统中的社会关系和生态关系,实现社会高度文明,生物圈永久稳定和繁荣,人类共同幸福与进步[5]。

只有通过科学高效的手段,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使这些关系和谐协调,才能迅速克服日益突出的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显然,这种定义克服了传统的割裂“社会”与“生态”的观点的弊端,强调了“关系”的重要性,突出了“关系协调与和谐”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6][7]。

3.“现代林业”的内涵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现代林业:①以森林生态系统为经营对象;②和谐地协调人与人(包括组织与组织、人与组织)、人与环境的关系(即:竞争、共生、自生)[3][6];③“人地共荣”为最高目标。

因此,现代林业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以和谐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5]。

显然,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具有复杂系统所具有的网络性、多区域性、开放性、动态性、耗散性、作用过程多样性、多维数、非线性等特性,我们应该运用整体复杂性研究方法、3d方法(全社会共同参与系统诊断、参与方案设计、参与推广与实施),对以现代林业进行研究,对人地系统进行模拟分析,寻求系统和谐发展的新途径[3][5]。

3.1经营对象

现代林业的经营对象是森林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最大生态系统,具有其他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结构特征。当把森林生态系统作为经营对象时,必须尊重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人类的经营活动不应超出其调节能力的阈值,以免造成生态失衡。就现代林业而言,就是要按照森林生态系统的演替规律,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对于林地的养分耗损,增加林地养分补充,增加对系统的投入,建立新的高效的生态链,形成高级有序循环,促进林业系统向高级有序态进化[2]。

3.2经营目标

现代林业的经营目标是森林利用达到“零废弃物”,实现“清洁生产”[3]。实现林业“清洁生产”,就是通过改进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手段,达到削减和控制co2排放,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少或不产生生产性垃圾和生活垃圾。通过对有限森林资源的节约、节制和循环使用,创造健康有序的森林资源使用机制,实现和谐发展的循环性社会:①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如生物发电、低公害车、自然能源等。②建立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循环系统,确保环境卫生安全。③加大木质系列材料开发利用力度,提高木质系列产品生产效益。④培育人与自然友好相处的森林文化和生活文化氛围。

3.3经营原则

在目前矿物燃料日渐枯竭、人口压力加大和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现代林业的经营原则应该坚持:①开发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②营造高产能源林,解决农村燃料短缺状况,加快“绿色能源”替代矿物能源的步伐;③促进区域社会能源自给化、多元化,最终达到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④有效利用荒山荒漠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9]。

3.4经营之路

除了坚强生态建设之外,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林业发展有必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①行业建设:加强林业能力建设,逐步把我国的林业建设成大生态产业,实现林业的和谐发展。

②加强林业意识建设:加强生态安全和生态关系知识宣传教育,强化领导林业意识,提高全民林业观念,倡导清洁生活方式和勤俭生活方式,合理分配资源,按需生产,实行清洁生产和节约生产[3]。

③加强林业行政能力建设:加强林业组织建设,提高林业行政能力;加强林业质量建设,提高林业工程质量;加强林业制度建设,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和林业行政体制;加强林业工程同其他工程建设的联系,使它们有机结合,实现整体与局部同步健康发展[5][10]。

4.结束语

以上,只是笔者对“现代林业”思想内涵浅陋的思考。实际上,“现代林业”的思想内涵远比上述内容还要深、广。总之,就我国而言,我国的林业底子薄,又走了许多弯路,林业经营水平还很低,林业行政能力还比较差,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运转模式和思维模式上,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现代林业”内涵的讨论和思考,促进我国林业观念的转变,提高全民林业意识,尤其是领导林业意识,转变林业行政运转模式,促进我国的林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泽慧,现代林业[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2]张国庆,从林业系统的自组织探讨生态林业设计[j],华东森林经理,1990(3)。

[3]张国庆,论和谐发展与生态建设[j],安徽农业,2003(学术刊)。

[4]张国庆,试论复合生态系统与按需育林[j],安徽林业科技,2001(2)。

[5]张国庆,试论和谐林业[j],安徽农业,2003(学术刊)。

[6]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张建国,现代林业论[m],中国林业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