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9 16:15: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专业课程设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 要: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在经历了快速扩张后,由于面临着诸多发展增速放缓。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国家大环境的因素以外,还与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自身建设有很大的关系。其中,课程体系不合理,课程设置缺少职业教育特点等现象明显。本文就是从这些现象入手分析发现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为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职业教育 法学 课程改革
一、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职业教育就是要以培养能够直接为社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法学职业教育中应突出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实现学生和法律职业的"无缝"衔接,也是其与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区别。但是,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等原因,在课程体系上重理论、轻实践,存在诸多不符合职业教育特质的现象,其主要归纳如下:
(一)课程设置缺少职业教育的应用型特色
职业教育为应用型教育,其突出强调对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法学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也理应体现职业教育对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特色,在课程设置上要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训练,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然而,由于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的模糊,没能形成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课程设置上几乎成了本科的压缩型,把法学职业教育办成了普通学历教育,机械地模仿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实践教学薄弱,培养的学生无法胜任法律职业。法学职业教育不能只管教,不考虑能让学生学会什么,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在学校能够掌握多少法律职业技能。
此外,从我国目前主要法律职业就业环节上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分离,缺乏衔接的桥梁。在此背景下,法学职业教育也必然与法律职业脱节,缺乏必要的就业制度,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又只是延续传统以素质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理论教学模式,因此,法学职业教育毫无自己的特色,办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浓缩版、成了一种学历教育,甚至于是普法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机械地模仿本科院校,完全背离职业教育的宗旨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结果。
(二)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目标具有盲目性
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目标是法学职业教育价值观在课程领域的具体化,是指导整个课程编制过程最为关键的准则,是课程编制的起点和终点,其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但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还是沿袭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没有真正对法律职业岗位进行分析,没有根据不同法律职业岗位对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设计课程体系,尤其是对法学职业教育在法律职业培训、法律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长期以来,人们只是关注法学职业教育"高等性"的定位,只是将其视为高等教育中的一员,是专科类型的教育,而忽视其"职业性"。在教学要求和具体教学实施上往往有意无意地在向培养法学理论家类的法律人才目标靠,从而严重偏离了法学职业教育的轨道,由此致使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能真正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律职业的需求,毕业生的有效供给与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矛盾。
(三)法学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思想未体现学生主体地位
当前我国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思想上,仍然是以讲授为主,教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教师只管将自身的学术、经验灌给学生听,至于采用哪些教学活动才能达到教学目的、怎样组织教学才能收到最佳综合效果,学生是否听、能否听懂、能否独立用,教师均不做过多考虑。在这种课程设置思想之下,教师对课程内容选定不会考虑吸收学生参与、课程内容显现方式单一等问题明显。总之,在课程设置上不把学生置于主体地位的课程建设思路,就必然会导致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方式呆板、缺乏新颖、教学方式陈旧、枯燥,无法使学生感兴趣,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其参与到课堂中来。
(四)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结构不合理
当前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结构基本上仍然是模仿本科院校理论型法学教育的要求而设立,在具体课程设计上,强调所有课程应遵循学科特征,片面强调课程设置上的系统性,没有按照职业教育所倡导的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的课程设置理念,结果导致培养学生法律技能需要开设的课程开不出来,而不需要的课程又删不掉,课程结构僵化,无法根据法律职业的要求合理调整课程结构。此外,现在大多数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虽然都实行了学分制,理论上允许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课程。但由于没有足够的教师开设足够的可供选择的课程,在开课时间和开课数量上诸多限制,结果实际上学生对课程的选择权很小,学分制变成了徒有其表的摆设,无法体现职业教育特色。
(五)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内容欠缺实用性
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内容本应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突出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体系法学职业教育的课程目标。但现在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内容缺乏超前性,开设的许多课程仍然停留在知识传授阶段,而知识也都是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东西大量存在,跟不上法律职业发展需求,缺乏实际的应用性。课程内容缺乏范例性,联系生活不够紧密,无法实现学生一反三、触类旁通;课程内容无迁移性,各门课程之间缺乏逻辑上的衔接,不能将所有专业课程形成一个整体;与法律职业联系不紧密,无法实现学生的零距离上岗。
(六)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没有体现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全面培养
当前法学职业教育存在功利主义倾向过强的现象,这导致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建设和改革中,开始关注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内容,但却忽视了对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素养等综合素质的培养。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的是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不仅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技能解决社会问题,而且还有道德、守纪律、有操守、有责任心、有事业心。因此,在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建设中,除了应强调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外,还应同时渗入对学生吃苦精神、遵纪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素质、团队合作精神、社会责任感、事业心等综合职业素质的培养。但现在关于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研究中,很少有将这些综合素质培养内容并入其中加以研究的。因为一些观点认为这些职业素质无法在课程中直接培养,需要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逐步摸索和自行养成,非课程所能解决。结果导致课程体系水平不高,缺乏特色,创新性不强,很难起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效果。
二、法学职业教育课程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分析
造成目前法学职业教育课程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层面的,也有观念等层面的,但究其根据原因主要是由于认识上的偏颇,再加上体制与制度上的影响,导致了目前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上存在的问题。具体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
(一)法学职业教育课程设计重成果轻应用
现阶段关于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建设、课程改革方面的研究较少,即使有也往往是从理论到理论,从议论到议论,收集了别人的议论稍加修饰就另行"出售",缺少建设性,根本无法对现实的课程改革提供借鉴。在这些毫无建设性、空洞无味的理论充斥的环境下,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不仅无所建树,而且还深受其害,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没有培养出来,而缺乏实际法律技能的人员却培养了不少,我国法治建设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结构性矛盾根本没有解决。重成果轻应用的课程设计模式最终导致了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建设目标的盲目性,教育科研本应为教育实践服务,但现实却是科研本身成了职业院校、教师追求的目标。由于缺少对法学职业教育的深入研究,而只是片面追求招生等规模化,使法学职业教育本身的目标被模糊化,所有这些必然导致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建设目标的盲目性。
(二)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在内容上过于保守缺乏创新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的提法和呼声虽有增加,但在缺少成熟实践和模式固定的情况下,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还是选择谨慎地对待已有的各种课程改革,在现实教学中,继续着传统的学科化教学方式,在课程设置上,虽有小改但变化不大,有的甚至于根本就不变。诚然,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就当前形式来看,条件并不十分成熟,受制于很多主客观因素,诸如,其实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管理者知道专业课程存在着结构不合理、课程内容缺乏实用性等问题,在国家职业教育经费整体投入不足的情况下,由于自身能力所限而无力去改变这种现状,或者说不知如何借力去改变这种现状。于是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大环境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对教学计划不断地修订来实现专业教学内容上的大变化,但实际结果却很不尽如人意,这种"换汤不换药" 式的修修补补,无法改变当下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结构上的不合理、缺乏实用性等的核心问题,更无法实现教学内容上的创新。虽然一些职业院校法学专业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就课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及课程管理等方面做出局部的调整和创新,但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建设上的内在矛盾仍未能解决:
(三)法学职业教育在课程建设上重理论轻实践
目前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安排上,实际上仍然以理论课程为主。虽然,面对社会就业现实,使得很多职业院校在思想上认识到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认识到实践课程的重要性,在安排理论课程和实践性课程比重时,通常刻意地提高实践性课程的学时,一般强制性地要求实践性学时要占到总学时的40%左右,有的甚至更高,以体现重实践的课程改革效果。但在实际教学中却往往不是这么一回事,由于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实践性学时的落实缺少监督和实现程序,加上实践教学效果评价缺少客观标准,结果致使其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计划中,无法落到实处。如在理论课程中加入实践性学时的要求,希望通过这种设计将实践教学融入日常理论教学之中,实现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构想。但现实中往往不是这样,由于一般理论教学时间较紧,教师往往弱化实践性学时的使用,将其转化为理论教学或选取一些理论很强的案例或素材,枯燥无味,无法引起学生的注意与兴趣。
(四)职业院校法学专业教师缺乏相关法律职业经历,难以开发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课程
由于目前职业院校法学专业所招聘的正式专任教师,都是经过正规学术培养的法学硕博士研究生,或师范院校的硕博士研究生,来自于这些途径的教师,往往有深厚的学术研究功底,理论知识丰富,但缺乏法律职业经验,缺少法律职业技能,而真正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却由于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人事制度和职业院校人事用工制度的限制,无法进入职业院校从事法学职业教育,故在现有条件下,由于职业院校很少也很难从法官、检察官、律师中请到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而这些直接来自于学院派的教师,又很少有法律职业工作经历,无法掌握必要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因此,也难以开发出以职业技能培养为导向的高职课程。
参考文献:
[1]王建林《高职院校专业课程建设存在问题探讨》,载于《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11卷第2期。
远程教育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设计流于形式法学课程设计既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出发点,也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核心内容。目前,开放大学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分了: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通识课、实践课、专业课以及专业拓展课几个模块。这种课程设计专门设置了“实践课”这一模块,显然在观念层面上是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但在其他模块上基本上是沿用我国高校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笔者认为,这种课程设计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课程设置上不符合远程教育特点,理论与实践相脱节。我国高校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1]。这种课程设置忽略了法学教育的另一项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和操作能力。其二,实践课程在教学中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虽然法学专业规则中设置了“实践课”模块,具体而言,法学本科专业设置了毕业论文和法律实践,法学专科专业设置了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作为统设必修课由各省校组织考试。但在教学实践中,一方面,这两门课程在网上教学资源的建设上,教学资源贫乏,教师缺乏对学生的引导和教学;另一方面,各分校在这两门课程上的教学活动流于形式,笔者在对分校进行巡教巡学的过程中发现,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学生中很少有人真正参与司法实践,并结合实践来进行论文写作,至于法律实践或社会实践这一门课程,有些学校根本就没有开展该课程的教学活动,以至于使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流于形式。
对法学实践教学无专门的师资配备实践教学的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2]。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目的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这就要求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本身拥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与实务活动相关联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起导师作用的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远程教育的法学教学仅设置了法学专业责任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没有配备专门的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力量,即便在专业责任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中,有些人基本上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缺乏专业实践的阅历,在回答学生提出的实务性较强的问题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实务界的通常做法相距甚远,因此这些教师难以胜任实践教学的指导任务。
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手段不能满足远程教育模式的需要目前,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常见模式主要有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院旁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形式,现在也有些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诊所式教育和社会调查作为实践教学手段。这些实践教学模式在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这些教学形式在教学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以诊所式教育为例,一些高校引入法律诊所教学理念,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部分高校没有诊所得以依托的法律援助中心,无法进行诊所教育。即便引入诊所教育的部分高校,也存在诸如案源不足、学生选择方向、课程设置、学分计算等这样那样的问题[3]。此外,虽然这些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也能在远程教育模式下运用于法学实践教学,但作为主要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远程教育模式,仅有这些教学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要满足远程教育模式的需要,教师必须要凭借网络教学平台为学生提供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和支持服务,在网上教学平台中应专门设置“实践教学”栏目,通过网上教学平台,给学生以法学实践教学方面的引导和帮助,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与远程教育“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存在冲突在当前的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中,发挥作用的主体地位不明,仍旧采用教师是中心,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的教学方式。以笔者数年来开放教育的亲身实践来看,无论是网上教学平台的教学还是面授课的教学都是以一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教师为主体,学生主体地位不明,甚至有些课程的实时交互和非实时交互环节仅有教师的参与而很少有学生参加,网上教学平台上的教学资源中也很少有实践教学资源,这样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辨证思维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合理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需要教师具备崭新的评价观念,强调异质的平等观,强调对学生的评价要区别对待,这就要求教师要具备善于适时对不同学生的学习过程做出评价、并及时提供有益支持的能力[4]。目前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评价体系;二是学生评价体系。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普遍存在,如现行的职称评定制度中,科研是主导因素,这就导致教师将主要时间、精力投入科研,不重视实践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形成性考核主要以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来评价,终考则主要以考试成绩来评价,这都不能准确反映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些积极参与实践教学、思维活跃、分析问题能力较强的学生,其考试成绩却不一定很理想,导致评价结果可能与学生实践能力的真实水平差异很大。
远程教育模式下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的构建
(一)设置科学合理的远程教育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首先,要保留“实践课”模块,即在法学本科开设毕业论文和法律实践课程,在法学专科专业开设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并将这两门实践课程的教学落到实处。在实施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时,应对这两门实践课程配备专门的导师团队,以一名导师指导10名学生为宜,专门引导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学生完成既定的实践活动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其次,在专业课、专业拓展课及通识课中,应改变与普通高校相类似的课程设置,加大实践课程在整个教学规则中的比重,使开设的课程更符合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目标。在调整专业规则时,可将分散于各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内容按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进行整合、提炼,形成若干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最后,对于现有法学专业规则中过于偏离法学理论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现有课程,应当果断地剔除。
(二)组建“双师型”远程教育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师团队构建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应组建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师团队,团队成员应由“双师型”的教师组成。所谓“双师型”教师,是指既是高校法学教师又是兼职执业律师的教师[5]。双师型教师既要有从教的资格,是法学教学的骨干,具有与从事教育工作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和能力;又要有职业经历和实践技能,能够及时掌握法学专业发展动态和司法实践能力,熟悉和精通相应法律业务。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导师团队可发挥集体的力量,集众人的智慧和经验来共同创建网上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中国开放大学的导师和省校导师可以网上教学平台为依托,在网上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学,分校和教学点的导师可直接指导学生参与真实的司法实践,必要时也可邀请省校或中国开放大学的导师参与指导,团队成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参与实践,每人所指导学生人数以10至15名为宜。
(三)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采用与远程教育相适应的导学方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除了采用现有的一些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和方法外,还应结合远程教育特点来拓宽法学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如根据大多数学生为成人的特点,可多采用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式来进行实践教学;对于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院旁听等实践教学形式可采用远程教育的方式来进行,依托于网络平台,做到资源共享;对于毕业论文、法律实践或社会实践课程可采用导师带队实习或指导其进行社会调查来进行,导师也可在网络平台上提供给学生相应的支持,在学生实践过程中给予适时的指导。
(四)利用远程教育规律设置学生自主学习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自主学习一般是指学习者自己确定学习目标、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法、自觉调整学习过程、并对学习结果进行自我评价的过程。在学生自主学习中,对教师而言,将自己的角色即知识的传播者转变成学习资源的咨询者和管理者,绝非易事,同时教师让学习者自己解决问题也不简单。从教师为主导到以学生为主导的过渡困难重重。教师为主导到学生为主导的变化是实现自主学习的必要条件[6]。导师在对学生自主学习的过程应设置科学可行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以督促、组织学生进行法学实践。无论是形成性考核还是终考,都应从考核记忆能力为主的考试与考核方法,转向以考核实际能力为主的考试和考核方法,在考核中加大实践能力考核的比例。评价体系应体现形成性评价的特点,重视过程评价。评价的方式也应多样化,不仅要注重量,还要注重质,评价时应利用远程教育规律,可利用网络平台的技术来测试学生的在线实践学习。同时,学校对导师的实践教学也应确立评价体系,对于指导学生从事法学实践的教师给予相应的绩效考核,以激励导师的教学积极性。
作者:姚春艳单位: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
【关键词】中国 美国 法律教育 异同 启示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9-0043-03
【Abstract】Legal education is the 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basic teaching content, is the realization of rule of law is important assure. After years of legal education reform, China’s legal education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and is perfect, but still existed some problems. This article from the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of the same and different aspects of our current legal education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China The United States Legal education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Enlightenment
中国的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法学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主要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广泛,主要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行政机关公务员、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人员、高校法学教师、法学研究者等职业,从社会需要来看大有发展前景。因此,法律职业教育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而美国作为西方法律职业教育的先进国家,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
一、中美法律教育的共同点
1.法律教育的承担者相同
目前,中美两国的法律教育的承担者主要是各大学的法学院。美国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先后于1800年和1817年设立法学院,自19世纪后期开始,法律教育主要任务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中国的法律教育也是以大学教育为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综合大学中的法律院系,一类是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自1979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发展迅速。另外中国还有大专、中专层次的各种法律职业学校,还有各种业余教育中的法律专业。但在各种法律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的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师资力量不强、教学管理松弛、教学效果较差、毕业生质量不高,因此中国的法律教育主要以各大学法学院的普通教育和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为主。
2.法律教育与科研任务并重
中美两国高等法学院系除以教学任务为主外,还承担法学的科学研究任务。与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不同,中国的专门研究机构较少,因而法学研究方面的力量主要集中于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中,教师既是法学教育的承担者,也是法学研究的主力军,这与美国法学院承担的任务类似。
二、中美法律教育的不同点
当代中国法律教育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本国历史、文化传统方面,都不同于任何西方国家的法律教育。就法律教育的形式、技术方面而论,中国较接近民法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尤其是美国,有很大差别。近几十年来,两国间的法律教育方面的交流日益加强,美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与模式被积极引进中国,有关美国的法律、法学及法律教育方面的知识,对中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入学资格不同
中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主要是高考毕业生,通过每年一度的高考选取法学专业,达到高考成绩的,批准入学。以高中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为基础。另外也有少数学生通过成人教育方式学习法学,主要包括自学考试和成人函授考试等方式实现学习法律,入学资格也是高考毕业生,但可以招收往年毕业学生,因此成人法学教育的学生较普通大学的法学学生年龄偏大,社会经验较为丰富,但这种入学的学生数量少,教学质量问题较大,因此,中国法律教育招录的学生是以基本没有社会经验的高考毕业生为主体。这种入学资格和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有较大不同。美国法律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入学资格之一是已是大学本科毕业生,即已取得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B.A.,B.S.)。要求申请入学者要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以大学本科成绩和LSAT成绩为入学的基础,合格者被批准入学。因此,法学院的学生年龄要比一般大学生大,所具备的基本知识也较为扎实与广泛,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文理知识。
2.教学目标不同
中国各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旨在为学生提供较为广泛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方面的基础,而不单纯是职业训练。中国法学教育的对象主要是高中毕业生,在法学院系学习四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被授予法学学位。在校四年学习期间,主要学习法学专业课程,但也要学习很多一般人文学科课程,如外语、哲学、政治、历史学。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毕业后不仅可以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还能从事公务员、一般工作人员等职业,律师在主要的职业取向中不占主导地位。中国的法学本科学位不同于美国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学博士(J.D.)学位。美国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毕业后立即参加律师考试,能从事以开业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这种方针的一个前提就是:法学院的学生在入学前已具备必要的人文学科知识。[1]据统计,目前全美共有200多所法学院,其中184所是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认可的。所有被ABA认可的学校,每年大约招收3万6千多名的全时法律学生及接近七千名的选读法律学生,可以参加美国各州的律师考试。他们中80%以上的人都以律师为主要就业方向,约10%以上的毕业生则进入司法体系或担任其他公职。因此,在ABA这个“法律职场代表”的外部引导下,各法学院为美国每年造就数以万计的律师(美国律师人数比全球其他所有地区律师的总和还多,迄今已突破100万人),从而形成一条“产、供、销一条龙”的法律职业教育之路。因此,中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知识性的训练,而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职业训练,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人才”为教育目标,这也可以从两国的教学课堂设置得出结论。
3.课堂设置不同
中国的法律教育,是统一由国家管理,其课程设置原则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但各院系分别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教学计划。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教学计划而论,首先,就本科生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来说:1979年,根据当时的需要在全国率先增设了国际法学专业,1980年又率先增设了经济法学专业,1993年再增设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这就形成一个包括法律学专业、经济法学专业、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学专业在内的在国内属于尤为完整的法学专业体系。在发展专业体系的同时,法律学系的课程设置体系不断发展。经多次调整,从1993年开始,本科生进校后任选专业,学满两个专业学分的可取得双专业毕业文凭。与此同时,近年来再次修订教学计划,贯彻“加强基础,淡化专业”的精神,加强了基础课比重。全系所开本科生专业课程已逾70门。其中全系各专业必修课17门: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概论、合同法、刑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律师实务与律师道德;法律学专业必修课6门: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企业法/公司法、司法鉴定学、犯罪学、劳改法;经济法学专业必修课9门: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法与投资法、财政法与税法、金融法/银行法、会计法与审计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国际法学专业必修课8门:中国外交史、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海洋法、航空航天法、国际司法判例、专业外语;国际经济法专业必修课8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专业外语;全系各专业限制性选修课23门: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立法学、当代西方法律思潮、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法律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国宪法、公务员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实用刑法学、青少年法学、外国刑法、刑事侦察学、刑事技术概论、法医学、保险法、中国经济立法史、司法精神病学、外国婚姻法、票据法、国际税法、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专题。除专业课程外,还有若干门全校性公共课程。[2]除学习课程外,还要求学生在学习期间有固定时间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实习;并要求在教员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
美国的法律教育较为注重职业训练,其课程设置明显地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色。各法学院课程设置有所区别,但基本上是相同的。以法律专业本科教育为例,其基础课程包括:宪法、合同、侵权、财产、、民事责任、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推理和司法文书、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WTO等。客观地说,普通本科三年的法律课程之中第一年是最难的。上课时间往往不是很多(哥大法学院每周五天约上二十个小时),但每上一次课,学生必须花三四个小时甚至一整夜的时间做课前准备工作(包括阅读讲义、检索案例、寻找案例争点issue、尝试回答布置的问题等)。而临近期末考试时,那就更要加倍努力了。选修课程基本设置在第三年,开设课程五花八门,包括法律与社会科学、法经济学、法律与全球化、收购与兼并、谈判理论等。由于不同类别的学生选修课可以交叉,因此像哈佛等名校常年提供100多门课程供学生选择。鼓励学生自选的课程包括比较法、法制史、法律哲学、法律与经济等课程。[3]
4.教学模式不同
中国的教学模式较为传统,一般以教员系统讲授为主,一般课程也有专门课堂讨论。就国内各部门法课程而论,讲授内容主要围绕该部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即通常的老师讲授知识,学生作笔记,间或有师生互动提问、释疑环节的授课方式。无论中外,它都是讲授基本理论课或学科基础课的唯一之选。但由于相对忽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有着被动接受的弊端,因此这种教学模式在中国通常也被称作“填鸭式”教学,成为学者批评和教学改革的对象。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或讨论部门时,也研究少数有关判例,但这仅仅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更好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而不是像美国法学院所推行的“判例教学法”。目前中国的一些法学院已经注意到此类问题,不但加大了给各类学生安排法律实务类课程的数量,而且通过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组织模拟法庭和组建法律社团、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方式不断加强学生们的实践能力。
美国教学力求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一种是讨论课的方式。在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从施教者和受教者的模式中脱离出来,进而演变为合作者的关系。它强调学生主动性的最大发挥,每一个学生在课前预习(通篇阅读教师预留的参考文章以及选定案例)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畅所欲言,发表个人见解。教师往往扮演一个引导者、提问者以及思路转换者的角色。更多时候,教师的身份被完全淡化而彻底融入到课堂讨论之中。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的主导性实际上增强了,因为他需要在课前针对本门课程,安排最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和参考文章供大家阅读,并预先就每次将要讨论哪些题目、从哪几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等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大家提前准备。因此,教师组织讨论课的方式付出的精力反而比一般的“填鸭式”授课方式大的多。另一种是判例教学法,这种方式在中国法学教学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美国随着社会的需求,其Clinic(诊所式)教学模式逐渐成为美国各大法学院青睐的一种方式,此种模式在美国法学院推行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是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各种技巧为主要内容,把课堂假设为一个法律“诊所”,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出“处方”,从而锻炼出“医术高超”的法律实务人才。目前Clinic教学的主体内容是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aw Initiative,简称PILI),其范围包括对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被侵权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环境问题诉讼、移民案件诉讼、公平住房诉讼等。具体做法就是对法学院一二年级的学生志愿者进行Clinic培训,有针对性地讲授各式各样的实践案例、可能遇到的情况、可用的法律对策等,最终以培养出一批能在某个地区开展短期或中期公益诉讼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
三、启 示
1.重新确立法学教育目标,注重职业培养的教学模式。
法律人要走向实践,以经世致用为本。法学教育是面向市场经济和法律职业实务的主战场,应树立新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目标,为此要增加实践教学的方法,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教学权重。目前课程改革已有成效(如“方法”课和“案例”课),但还需进一步改进。在老师配备上,应强调有适当比例的实务人士聘为客座或兼职教授;聘请法律实务中的资深律师定期来校开课(如专门的律师实务,或者特定法域的选修课);强化毕业前实习课程的教学和考评,开展相对固定的用人单位的学校招聘会。有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和调研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监狱等);加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社团以及自办刊物、网站的建设。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权重,鼓励教师结合法律实务进行教学。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对以上教学目标已有较好定位,以我国较小的法学院――江苏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为例,学院在教学目标的设定、教师师资的聘请、实践基础的建设及司法考试的重视上,都做到了以上的要求,教学效果显著,以司法考试过关率来说,近三年来,每年大三学生过关率在30%以上,这可以说明,我国法学教育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有着极大的希望。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大学法学院的职业教育定位还不够,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选择还不能准确定位,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毕业生整体就业质量。
2.建设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群,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
在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中,每组的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必修课、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三类。公共必修课应包括传统法学的基础课,如宪法学专题、法史学专题、法理学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等;方向选修课应包括:司法法务方向,可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官学等;政务法务方向,可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立法学等;商事法务方向,可选公司法、金融法、担保法、劳动法等。另外,我国应面向未来,尽快开设国家和社会以后愈益重要的新专业科目和相关课程,如可以单独设置人权法、公益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环境保护法律等课程。
同时为培养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主要措施有:增加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和新型交叉学科选修课的设置;鼓励校内不同学院联合开设跨学科课程,如财税金融与财税金融法、法律和经济学、公司并购和公司法学等。
目前,中国各高校法学院基本都能根据自身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课程,但关键问题是部分选修课实践性较差,课程的设置可有可无,再者学生对一些实践性较强的选修课的认识不足,造成实践性的选修课没有实践作用。这还有待我们在教学实践中逐渐积累教学经验。
3.切实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学生的科研水平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提升的,法律教育虽然以职业性与实用性为主要教学目标,但缺少理论研究,法律教育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为此,我们要在注重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对学生科研水平的提升。为此我们可以注重以下途径:①常设教授沙龙、主题研讨会、学生社团学术研讨会、实现学生期刊的正规化。②加强对硕士、博士的日常管理。规定学生定期向指导教师做研究报告或案例调研报告,认真准备,提高学术水平,为此要做出常设性的硬性规定。③坚持在硕士、博士课程中开设各类“法学前沿课”,增强学生的理论和学术水平。
四、结 论
总的看来,美国法学教育特别强调职业性和实用性,很少进行单纯的书本教育,反对刻板教条、反对不结合实际案例空谈法律理论的教育思想。法学院就是职业教育学院,其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入学资格、教学模式、课程设计、考试方式以及毕业要求都紧紧围绕学生就业和法律实用的根本宗旨进行设计与运作。教师教育学生从案例中总结归纳法律原则,帮助学生阅读和了解具体问题的全部相关材料,分析和评判某项法案和司法裁决的优劣得失,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锻炼出法律实务人才。这种教育定位与教学模式使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始终居于强大地位和有力影响。这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35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39-02
一、案例演绎教学法简介
案例演绎教学法是将情景演绎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有效结合的一种教学手段。情景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题的生动具体的场景,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生的心理机能能得到发展的一种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则是起源于1920年美国哈佛商学院,倡导提出一个开放式的案例,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者设计者和激励着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主动寻求解决之道。在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Michael J.Sandel所开设的公开课《公正-该如何做是好》,每堂课教授就该次课程的核心问题予以揭示,然后通过一个案例,让学生们表达自己的想法,从中归纳出每一类选择所倾向的哲学派系与代表学者,最后通过总结相关理论知识达到教学目的。两种教学方法各有优势:前者更强调激发学生的内在情感,而后者则更鼓励学生的理性思想。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已被广泛运用,但将情景教学法融入进来,在培养学生理性思维的同时,关注学生感性情感的成长,仍处于探索之中。如何转变学生被动接受理论知识的学习方式,使其能够更主动、更积极、更投入地参与到课程案例演绎讨论当中,并通过自己的创新、思考、演绎、讨论、推理,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悟得法律精神,获得团队认同及成就感,需要通过日后不断地实践总结予以完善。在笔者近两年的《经济法》课程教授过程中,将案例演绎教学法落实到法学教学内容中,进行实践性探索与完善。实践证明,这种创新性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提高学习积极性、增强课堂活跃度以及巩固知识掌握度,更有利于培养学生个人的独立思考能力及团队协作能力,适用于法学本科应用型法科人才培养,尤其适合实务型法科人才培养。
法学本科教育不同于研究生教育,其重点在于培养具有法律职业能力和素养的从业人员,要求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改造传统法学课堂中的案例教学法,融入情景教学法,将被动地吸收知识过程转化为主动地撰写案例剧本、提前预习相关知识,寻找案例解决之道,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课程投入感,专业知识的掌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都是一个提高的平台。
二、案例演绎教学法设计的关键环节
要将案例演绎教学法运用到法学课堂的教学过程中,需要在课程设计过程中反复琢磨,多下功夫,下面以笔者所教授的《经济法》课程为例,列举在课程设计过程涉及到的关键环节:
(一)以把握专业知识体系为前提
一方面,选取适合的内容来开展案例演绎教学活动。法学知识体系严密,理论分支庞杂,内容涉及多个领域,并非所有内容都适合该教学方法,例如偏重不同理论学说比较学习的内容就并不适宜。反之,偏重实务性操作性较强的内容则会取得不错的成效,例如《经济法》体系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另一方面,案例演绎教学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要求授课者对于授课内容的知识体系从广度与深度两方面有全方位的把握。授课者应当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对所选取内容的知识体系与重难点问题理应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应当具有一定的课堂组织能力,对于课堂讨论环节的时间、内容与节奏的把控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以选取适合的教学案例为核心
案例演绎教学法的实施有赖于案例的选择,因此在课程设计过程中,选择适合的教学案例是重中之重。由于学院的人才培养目的是着重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案例选取中,首先要考虑的是难度。传统案例教学法强调案例有一定的复杂度与多样性,讨论的空间大。但笔者认为,运用案例演绎教学法所选取的案例难度应当适中为宜,最好以生活中学生们有所接触的案例加以转化,有利于学生对于案情的演绎把握,并激发他们思考问题和讨论问题的积极性,培养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要设计掺入相关知识点及前沿问题。案例演绎说到底是教学的手段,最终的目的仍是强调学生对于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因此案例的选取不宜采取拿来主义,需要结合理论体系进行必要的设计与修正,将知识点融汇在其中,并把握讨论方向,总结引导该问题的前沿动态。
(三)以开放多样化的演绎方式为手段
传统的法学教育强调严谨治学,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学模式较为单一,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新知,缺乏思考消化整理的环节。案例演绎教学法的实施旨在将两种教学法的优势结合起来,一方面关注学生的情感动向,调动教学的课堂氛围与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与团队协作。因此,在设计教学计划时不宜限制学生的案例演绎方式,PPT、小品、动画、戏剧、漫画等各种形式都可以鼓励学生应用,不仅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给予他们展示自己才华的平台,而且有利于提高学生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兴趣,自发性地去思考如何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三、案例演绎教学法实施的有效途径
(一)以课前预习与案例排练为教学导向
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有别于其他专业,数量繁多的法律条文,用法精准的专业语汇,抽象晦涩的法学理论,这些会使学生难以产生自发的学习兴趣。针对新时代学生自我意识渐强的特征,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在选定案例演绎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要求学生进行学案的准备,事先分配与安排教学任务,指导学生进行主动的知识建构。以《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为例,消费纠纷较为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适合用于该种教学模式。案例演绎需分组进行,抽签决定每组所选取的案例,要求学生在不违背案情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性演绎,鼓励多种形式表现,并且对案情加以分析,通过自学相关理论知识,探索解决案例纠纷的法律手段。要求学生在授课之前将剧本、视频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形成学案,交至授课者。学案实际上是教师用于帮助学生掌握教学内容,沟通教与学的桥梁,也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一种重要媒介,同时也满足了目前学院推广的过程性管理的评估与备查的需求。
(二)以情景演绎为教学手段
连续几年的大学生就业现状调查报告均显示,大学毕业生的职业应用能力有待提高。知识、技能、思想素质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具备了职业应用能力。职业应用能力的形成和发展必须有赖于参与特定的职业活动或者模拟的职业情景,通过实践将已习得的知识技能进行类化迁移,得到物化与整合,从而才能形成职业应用能力。具体到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与定向(公检法部门)专业实习的开展均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良好途径。情景演绎教学不仅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还能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情绪控制能力。情景演绎教学最直观的特点就是趣味性极强,通过展现同学们自己参与编导设计的小品、短剧、漫画甚至歌曲,创造性地以幽默、诙谐的形式表达剧情内容,在经济法教学的课堂中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还提高了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三)以案例分析为教学主线
案例的演绎说到底是为了实现教学目的,因此对案例的分析至关重要。在情景演绎之后,要形成以教师引导为主线,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为内容的课堂氛围。仍以消法为例,在学习“消费争议解决途径”部分的内容时,通过案例展示,展现某一小组演绎的消费纠纷,首先邀请其他小组的成员思考能否运用已学的知识,提出纠纷解决方案,然后由演绎小组的组员们给出运用消法的纠纷解决手段。最后由授课者就不同纠纷解决手段进行比较分析,强调消法纠纷解决机制设置的必要性,引出本节课的教学重点,进行强化分析。通过适当的教学过程安排,在学生学习新知的同时,复习已学的旧知,再由老师对知识的重难点进行剖析,激发学生主动思考的能力,有利于学生在未来职业过程中学会举一反三,运用多种方式去思考解决实际问题。
四、案例演绎教学法的成果与启示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摘 要:本文针对高校转型中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促进高校转型建设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 :普通本科院校;转型;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4-0222-02
随着2014年年初,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提出了高校应该向技术型、应用型方向转型,即“600多所地方本科院校转型为技术型、应用型职业教育院校”观点,转型这一重大教育改革在部分高校已经势在必行.
自1999年高校扩招政策实施后,中国人享受了更多的教育资源,培养了更多具有理论知识的本科学生.然而,不可否认,如此快的高校扩张,带来的弊端是:大部分新增的本科院校所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毕业后没有找到相应的适合自身专业的工作,而许多应用型技术岗位却人才缺乏,这种矛盾已经成为现今中国重大社会问题之一,甚至让一些学者对中国的高等教育模式产生了怀疑.
1 高校转型过程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首先,高校转型就是要把现有的“综合型,学术型”高校转化为“技术型,应用型”的高等院校.虽然“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已经提倡了很多年,但是在现阶段的高校教育中,传统的课堂授课还是占据主导位置,这种纯以理论为中心的教育方式,不仅表现在课堂上,还直接影响对本科学生的能力评定.对传统教育模式的改革,不仅仅需要对学校管理制度模式进行改革,还需要高校管理者和高校教师的观念改变.
其次,高校转型后普遍面临“师资缺乏”.现今高等院校,特别是新增的高等院校,其师资构成不够合理,大多数以“学术型”教师为主,而这些教师往往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实践能力却不强,这就不能满足转型后的应用型高校的师资要求.纯“学术型”的教师往往与应用型高校设置的专业实践课程脱节,无法满足需求.
再次,许多现代高校开设专业与地区产业经济脱节,在专业开设和发展上,没有考虑高校所处的地域环境,只是盲目的发展“全面性、综合性”,这样不仅仅影响到其应用性专业的发展,而且还导致高校的专业性、地方性、研究领域性毫无特色,失去部分专业的发展上升空间.而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都会延迟现代高校转型改革的步伐.
最后,企校合作不深入,也是高校转型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虽然在现代很多高校中,有部分企业会为高校提供专业实践机会,然而,这样的企校合作远远达不到我们所提倡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因为企业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高校对学生的教育以及专业发展之中,这样的应用型专业发展缺乏实践基础,往往使应用型专业的发展走向死胡同.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传统育人观念的束缚,另一方面也是某些地方政策的过于保守,因为高校经费大部分是来自政府,所以高校的发展方向也与地方政策息息相关.
2 高校转型建设的探讨
2.1 借鉴外国应用型教育方式的经验
当我们刚刚开始走向应用型高校转型的道路时,国外成熟的职业技术教育给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国外的职业技术教育普遍被认可和肯定的有三种,分别是:“双元制”模式、“STW”模式及“三明治”模式.
“双元制”模式是由德国提出并实行的一种教育模式.双元制下的教育模式是指由国家建校,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教学和共同提供教育服务.“双元制”包括二个方面,一个是指学校,其主要职能是传授学生与职业相对应的专业理论知识;而另一个是指学生的实践教学,是由工商行会负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是企业的实训场所.
“School to Work”是美国典型的职业技术教育模式,简称“STW”.“STW”大多依托社区学院将职业教育专业知识的传授对象扩展到所有需要的人,通过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的渠道,将技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并且无缝隙的由学校教育过渡到社会工作岗位中.
“三明治”模式是一种典型的英国教育模式.可以概括为“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反馈到理论”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间,理论教育传授和企业工作实践交替进行,以提高学生对职业岗位的适应性,同时让学生在理论学习过程中针对自己的实践所需进行有规划的学习.
2.2 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建立适合应用型教育的课程体系
现代高校的转型,首先就是人才培养目标的转型,或者说是办学目的的转型.这种转型对于传统高校而言,是一种从“纯学术”研究逐渐向“实践技能培训”的转换.通过转型,应用型高校要区别于研究型高校,其着重点要注重岗位技能的培训,突出学生的实践能力,以社会专业岗位的需求为目标培养人才.
而应用型专业的课程体系,要从根本上服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课课时至少占在总课时的一半,根据实际需要,对于实践能力要求较高的专业,还可以适当提高实践课的比例.这种课程体系的安排,可以参考英国的“双明治”教育模式,以一个学年为基准单位,课堂教育与专业实践交替进行.课程的考核以及评比,不仅仅要看理论成绩,而更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评价.在课程的开发上,要加大实践能力模块的研究和发展,区分不同专业的核心课程模块和能力训练模块安排,采取最符合专业特性的培养模式.对于专业课程的设置,要联系当前行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地域经济的发展,听取与专业相关的企事单位专家意见进行课程设置,以求培养目标与实践工作岗位需要保持一致.
2.3 加强应用型高校师资队伍建设
转型后的应用型高校,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应用型高校的师资.因为现有的高校教师资源大多为“理论派”和“学术派”,这部分教师往往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而实践能力欠缺或是与实践技术领域脱节.
应用型高校,所要求的教师不同于以往传统的“课堂教师”,它要求教师不仅需要有理论知识深度和广度,更看重的是教师的实践能力以及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如:以往的法学专业教学,更偏重于学生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以及法理逻辑的探究,而如今的应用型高校,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要能把法律运用于社会实践当中.对此,授课老师将不仅仅是法学学者,还可以是各司法部门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员,如:法院司法人员、检查院司法人员,甚至律师等,因为这一类的“实践导师”,具有一线的实践能力,能传授给学生最实而可行的实践经验.
对于转型高校教师的师资建设,可以从三方面着手:1.引入“校外实践导师”政策,这部分教师资源可以由从事专业实践的技术人员中进行“人才引进”,这部分人作为授课教师,不仅给学生提供实践能力知识,更重要的是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能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2.加强现有教师的实践培训,对于原有的“课堂教师”,高校要提倡和鼓励这部分教师“走出去”,把纯学术研究逐渐发展至实践技术的探讨.3.支持现有教师多方面发展,利用课余空闲时间,参与到各种社会实践中,力求发展成为“双师”甚至是“N师”的综合性教师,如:“教师+律师”、“教师+会计师”、“教师+园林师”等.
2.4 校企合作,促进转型发展
高校与企业合作并不罕见,然而大多数都是出于政策和舆论的需要而进行的表面合作,如今的校企合作大多停留在:合作体制不完善、合作深度不够以及合作不稳定的阶段.行业所需的课程教学诉求,无法向学校反映而得以解决,部分高校也“闭门造车”,以现有师资力量来制定教学课程,这是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源所在.
因此,高校、企业和学生要实现共赢,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课程因企业所需而设.作为转型后的高校,课程的设置应该紧跟行业所需而定,突出专业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教学内容应时刻保持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时俱进,适应行业的动态发展,以此来缩短毕业生的适应期.2.企业参与高校课程建设.转型后的高校,应该积极与企业沟通,了解当前行业所需,了解企业用人需要以及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课程设计应让企业参与其中,听取企业的意见,与企业共同完善教学内容,并及时引进企业的最新行业知识和技术,实现学生“所学即所需”的教学目标.3.企业参与学生的实习实践.转型后的高校,可以更为频繁的与企业合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所在地企业共同建立实践基地或训练场所,共同管理和参与学生的实践环节,包括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共同指导学生,允许优秀的毕业生或高年级学生在完成实习后在企业就职,这不仅解决了部分学生的就业问题,对于企业而言,也是在为自身发展培养后备人才.4.企业参与学校的师资建设.转型后的高校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应用型师资问题,对此,高校可以聘请企业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到校兼职授课,解决部分师资问题.另外,作为合作伙伴,高校也可以要求企业对在校原有教师进行岗位培训,加强这部分教师的实践能力,训练其技术应用能力,以更快的适应应用型专业教学的岗位.
3 结束语
高校转型势在必行,各个高校所面临的困难很多,我们不应该回避所面临的困难,高校转型是中国教育的一次改革,也是各高校一次自我飞跃的机会.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高等教育更是重中之重.作为即将转型的高等院校,应该尽快找到自身的定位,促进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协调发展,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实现现代应用型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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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丁·英斯.国际化视角下的德国“卓越计划”[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9(3).
关键词:双学位教育 培养体系 创新
一.师范院校英语双学位教育的现实必要性
由于历史与体制的原因,当前不少师范院校设立的专业与社会需求脱节。语文、数学等传统学科教师相对较多,在校的这类师范生也较多;英语等外语类师资虽然有一定市场,但近几年各师范院校盲目扩招,已是人满为患。体音美等艺术类的师范生就业市场较小;心理健康教育等新兴专业师范生人数相对较少。这种师范生结构性矛盾日渐显现,导致供需失衡。另外,武汉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两大举措应引起师范院校的注意:一是将基础教育中的物理、化学、地理、生物、自然等课程合并为一门科学课;二是明确规定,每年引进的基础教育师资中四分之一应是非师范专业的。前一举措一方面使原来专攻一门课程的教师转教科学课后力不从心、知识结构不适应, 后一举措对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带来了更为直接的冲击。对此,不少师范院校结合本地域经济发展的特点与实际,积极开展双学位教育。
二.湖北师范学院“法学-英语”双学位特色班的定位以及培养体系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规格多样化的需求,增强学生就业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学校教学、科研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实现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路径,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湖北师范学院在2006年开始了辅修双学位教育,先后共开设了11个辅修专业,为优秀学生提供了有利的成才环境。
2011年设立历史-地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日语、法学-英语3个双学士学位特色实验班作为试点。旨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但此次双学位教育模式不同于其他学校,办学模式有所变化,即新生入学时就根据高考志愿进入特色班,从大一开始就进行双专业的学习,这有别于其它学校以第一专业为主,大二开始修双学位的办学模式。
1.培养目标及培养要求
学校对此次双学位特色班高度重视,派相关单位赴其他高校考察学习,拓宽了我校人才培养思路,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就特色班的招生、课程设计、师资、教学管理、经费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思考,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科学的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
《湖北师范学院“法学-英语”本科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本专业主要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法学和英语复合型人才。要求既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和党的相关政策,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需要,又具有较强的英语专业基础,知识面广、素质高、能力强、富有创新意识和实干精神,能不断获取新知识,懂得依法管理和对外交流。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基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还包括对外商贸实务、英语翻译、涉外律师等工作的专门人才。
学校制定了专门的培养要求, 要求本专业学生(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格和社会责任感;(2)受到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及运用法律知识服务社会的基本能力。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与决策能力;(3)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践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能力,沟通和协调能力;(4)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熟练的听、说、读、写、译能力。
2. 课程体系
“法学-英语”双学位特色班的学生应修读课程总学分217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35个学分、专业必修课(专业基础课43学分、专业核心课68学分)111学分,专业选修课30学分,公共选修课8学分;实践教学(军事理论与训练、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司法见习、社会实践、义工实践、社会弱者法律援助、模拟法庭)33学分
“公共基础课”为通识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如科学的世界观、道德观、计算机应用能力、体育和美育等)。
“专业基础课”包括法学和外语等内容,目的是在培养学生扎实的听说读写的语言基本功的基础上,让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学学科的专业知识。其中法学课程占25学分,英语课程占16学分,另外“演讲与口才”2学分。
“专业核心课”旨在培养学生更高水平上的知识和能力,包括外语的高级赏析、口笔译等能力,以及相关专业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增强外语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融合,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逻辑推理等高层次认知能力。其中法学课程46学分,英语课程22学分。
“专业选修课”旨在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结合个人的兴趣和特长选修有关的外语和专业课程,构建更加丰富完善的知识结构。学生可以在所列的课程中任意选修课程,从第4学期开始选修,要求法学课程选修满20学分,外语课程选修满10学分,总计修满30学分。
公共选修课程旨在拓宽专业基础,扩大学生知识面,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加强文理渗透,有利于知识不断更新,分为文、理、艺、体、教、管六类,学生须从这六类课程中选修本专业以外的公共选修课程(共计8学分);师范类学生须在“教师教育”类课程中选择至少2学分。选修方式:从第2学期开始学生从校园网的选课系统中选修,建议在第2、3、4、5、6学期选修。
“课外实践”包括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际,在实际中进一步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提高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旨在营造开放的育人环境,锻炼学生的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对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
三. 英语双学位教育尚需完善的问题
双学士学位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多年来我们在本科人才培养上的单一模式,加强了学生的选择性和对成才道路的自我设计,拓宽了我校的人才培养渠道。双学士学位培养也满足了社会对人才培养规格、质量的多元化需求,是开展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条有效途径。
然而,本次“法学-英语”双学位特色班教育模式对于我校是一件新鲜事物,办学模式创新独特,所以缺乏系统、成熟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没有具体可供借鉴的经验,只能在不断探索中前进。因此必然存在着尚需完善的地方
第一,应该制定具体贴切的教学大纲
从 “法学-英语”的课程体系中我们不难发现,“英语”所采用的教学模式主要是以英语专业的教学大纲为准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尽管英语专业大纲随着社会经济形式不断调整发展和完善,但与双学位学生的实际水平有所差距。双学位学生在高考入学时英语起点低于英语专业学生,并且主修专业方向不同,认知结构存在差异,将来就业后英语要求的高度与侧重点也与英语专业学生不同。如果只是一味的拿来模仿,势必有拔苗助长,及方向不对口等诸多问题。
第二,加强教材建设
教材是教学内容改革和建设重要成果。“法学-英语”专业双学位可尝试自编英语教材。自编教材应该体裁新颖,内容丰富,反映时代科学文化发展,教材尤其应该处理好法学知识和英语语言训练之间的关系,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尝试编写教材是新的思路,编者对教学有什么要求、要达什么教育目的,这个目的通过怎样的教学方法来实现―――是传统的教学方法,还是现代的教学方法,这都应在统一的教学方法指导下来完成,才能更突出新教材的特点,教学效果会更理想。自编的形式包括讲义、教学参考资料、试题库等,充分利用计算机外语教学软件、外语学习的计算机辅助教程。
第三,改革教学方法
“法学-英语”双学位中的英语教学与英语专业、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教学目标都不同,因而教学模式与教学重点也不同,盲目的拿专业或公共外语的教学方法来教双学位学生是不恰当。双学位学生入学考试的英语水平普遍低于英语专业学生;公共外语、专业英语、英语专业这三类英语课要区分开来,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实用性英语人才的培养,又要有机将法律和英语结合起来,教学方法应因材施教,进行合理的调整。建议课堂教学以任务型教学模式为主,并融合其他的教学技巧,体现出英语语言教学的交际性、社会性和实用性。
四.结语
设立双学士学位特色实验班是我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有益尝试。“法学-英语”英语双学位教育对学生的语言、知识、素质、能力进行全面培养和提升,做到“打好基本功,扩大知识面,注重能力培养,增强适应性”,坚持“通法律、精英语、重人文”的办学指导思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复合型、实用型、涉外型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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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官职业教育的正规化建设
检察官职业教育工作的正规化建设,涉及到培训类别设计、课程体系安排、师资培养、教材编写以及教学评估等项内容。
(一)培训类别设计
设计培训类别,是科学地安排各类专业培训教育的前提。笔者认为,培训类别的设计涉及到的首要问题是检察官轮训制度的建立。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检察官轮训的具体要求规定,只是在个别培训计划中针对特定检察官规定了轮训时间。我国法院系统规定,法官每年轮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日本检察官平均每年轮训一个月(三年轮训一次,一次三个月)。目前检察官专业轮训的实际情况是,已经完成学历教育的基层院中,只有少数检察官可以达到每年平均轮训半个月以上,有个别基层近年来已经超过了一个月,而大量基层院的检察官长期得不到专业轮训,平均起来每年不超过四天。笔者今年考察发现,检察官参与轮训的时间与检察机关的绩效成正比。因此,笔者建议高检院建立检察官轮训制度,这是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培训设计的前提。
笔者认为,检察官培训可按照任职培训需求分为基本上分为上岗培训和在岗轮训两大类。
上岗培训,是指检察官在担任新的工作岗位时进行的与新任岗位业务有关的培训。目前,我们已经实行的上岗培训,主要是新任检察长培训、新任检察技术人员培训,个别的基层院进行过其它岗位的上岗培训。未来上岗培训,需要作为制度规定,并涉及到各类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分类方法:一是,新任职务培训,即原来没有从事过检察工作的人员培训;二是,调任职务培训,即原来在检察机关从事其他工作而转任新职务的培训。培训时间:新任职务培训应当不低于三个月;调任职务的培训,不低于一个月。培训内容:新任职务培训包括各类检察业务的普训和岗位基本技能培训;调任职务培训,主要是新岗位涉及的基本专业技能培训。
在岗轮训,是指对在特定岗位已经工作一定时间的检察官进行的专业轮训。由于轮训会涉及到经费、工作量等方面的限制,根据目前的情况,在岗轮训平均每年应当不低于20天,即在一定岗位工作满三年,应当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在岗轮训。
在岗轮训的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岗位不同以及轮训的层次不同进行不同的设计。基本思路包括:一是,按照专业岗位(如侦查、批捕、公诉、监所等)不同,设计出该岗位所需的知识点和技能范围,并按照轮训进次进行划分,确定不同进次应当培训的内容;二是,按照岗位的层次(如检察院层次和干部层次等)不同,设计出不同层次的岗位所需知识点和技能范围,并按照轮训进次进行划分。在岗轮训应当力求通过多次轮训后,为骨干检察官、专家型检察官的培养从职业教育方面的提供必备的基础素质。
(二)课程体系设计与教材编写
与培训类别设计有着紧密联系的是课程体系设计问题。1996年,山东省检察官培训中心对检察官培训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问题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适合检察官培训的课程和教材不多。从课程设置上讲,重复培训的课程较多,如宪法、刑法、刑诉法等;从教材看,专业课教材的通用内容多,检察官的专用内容少;基本理论的内容多,实务理论的内容少。还有一种情形是,一些专业课程中基本理论与实务理论之间缺乏联系。如职务犯罪侦查课程,基本理论部分基本上是从刑事侦查学中抄袭而成,缺乏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理论,因而导致实务理论部分仅限于侦查经验的无序堆积。
检察官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具体设计,尚需要通过专门的调研后才能确定。但在骨干课程体系设计方面,笔者建议应当根据检察机关人员知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特别是应当区别于大学法学专业的骨干课程体系,建立具有检察机关特色并适应不同类型培训需要的骨干课程体系。
检察官培训的课程体系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诸多方面。在课程体系的设计方面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围绕检察业务的需求来设计课程类别。以轮训课程设置为例:政治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新立法和执法环境变化有关的政治理论、社会形势等项课程;经济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检察业务相关财务、会计、证券、期货、税收、金融等项课程;法律方面,主要考虑设置新出台法律讲座、各科法学新进展等项课程;科技及技能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搜查、司法会计、法医、物证科技、信息技术等专用技术的应用以及侦查指挥等项课程。
具体的课程内容的设计还需要考虑到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检察官的需求。笔者以司法会计学课程成为例:司法会计学课程包括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三门,其中,一般检察官只需开设一门,侦查人员需要开设两门,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则需要开设三门。就培训所需时间而言,由于课程内容设计不同,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培训需要300课时,侦查人员的培训需要150课时,其它岗位检察官培训需要30课时,而检察长培训只需要8课时。
关于教材编写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教材的编写工作应当根据课程设置的需要,做到体系科学化,内容系统化。从体系上讲,不同类型课程的培训均应有相应的专用教材或混合型教材;从内容结构看,在照顾到必要的知识点前提下,重点应当放在检查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思路,以保证一门课程内部以及与其他课程知识点的衔接。
第二,教材应当在保证内容适用性的前提下,具备一定的前瞻性。所谓适用性,即应当强调密切联系检察实务,并适应不同检察官培训的需要;所谓前瞻性,即教材中既要考虑到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学理解释,也应当适当指出现行做法中的一些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做法,提出相应当解决方案,以指导司法实践。
第三,在教材编写方法方面,建议每一具体教材的编写工作都应当通过申报课题的形式进行,避免过多的抄袭行为,这对于具有检察官职业教育特色的专用教材形成也是有力的保障。
第四,在教材编写的组织方面,建议高检院根据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各地师资力量的特点,建立一些具有特色的教学培训基地,以促成具有不同特定科研目标的师资培养和教材编写工作格局的形成。
(三)师资培养
师资培养涉及到师资的配备、培训和管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师资的配备问题。目前各地检察官培训中心(检察院分院),统一配备高学历人员担任教员,从长期发展来讲是必要的。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高学历者往往缺乏实践经验,而我们的培训对象大部分是具备相当实践经验的检察官,他们需要通过理论培训掌握新的知识点和将经验进行提升,这一点对缺乏实践经验的教员来讲往往力所不能。因此,在目前检察官专业化教育教学工作的创业期间,应当考虑将具备相当理论水平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充实到教员队伍中,以老带新,大约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培养建立一支适应检察官职业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员队伍。
第二,师资培训问题。师资培训工作是检察官职业教育工作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的干训部门,应当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师资的自身知识特点、工作经验等,制定中长期师资培训计划,并利用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师资培训。师资培训主要方法包括师资进修、师资集训、科研和实战锻炼。师资进修,是指师资(在职或脱产)到相关大学进修相关专业;师资集训,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组织的师资专项业务培训;科研,是指通过课题研究、教材编写等科研活动,提高师资的专业素质;实战锻炼,是指专职教员定期到实际工作部门通过参加具体检察业务来增加检察工作经验,了解检察官所需培训内容、培训重点等;另外,教学观摩也是师资培训的一种常用方法。
第三,师资管理问题。除了师资培训外,师资的管理工作还包括职称评聘、待遇等问题。检察官专业教育培训涉及的专业门类很多,省级及省级以下培训中心很难配备门类齐全的各专业教师,目前各地培训中心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包括专职教员的一专多能和配备兼职教员。检察机关需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这是建立具有检察机关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前提。笔者认为,对于对专职教员的管理与检察官的管理应当有所区别。专职教员的管理,应当参照大学教师的管理模式进行,以便于解决职称、待遇等问题。同时,省级以下培训中心(检察分院)也应当十分重视兼职教员具体管理问题,与兼职教员所在单位加强沟通和协调,使兼职教员在知识结构、教学能力等方面能够适应检察官职业教育的需要。
(四)教学评估工作
教学评估工作是检察官职业教育工作中一项新课题。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提高检察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加强师资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教学评估工作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首先,教学评估的工作应当包括课程设置效果评估、教材适用性评估、授课能力及效果评估、学习效果评估等诸多方面。
其次,检察官职业教育的教学评估工作,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评估,即针对每一次具体的培训活动而进行的教学评估活动;另一类是综合评估,即针对某一时期或某类培训活动而进行的教学评估。具体评估只涉及教学活动本身,可以在具体的培训中采用不同形式实施;综合评估则应当结合检察业务绩效评估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为了搞好教学评估工作,笔者建议高检院教育培训部门根据检察官职业教育的教学特点,通过调研,建立一套评估方法和评估体系。
二、关于强化专项技能培训
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途径是进行各类诉讼活动,而诉讼活动的是一个在一定诉讼规则的指导下实施各种诉讼技能的过程。因此,检察官职业教育培训中应当十分重视各种专项技能的培训。
检察官的岗位很多,在专项技能方面,有些是共性的(即检察官应当普遍掌握的),有些则是不同岗位专用的。因此,专项技能培训也应当按照共性与专用的不同需求进行。这里笔者先以司法会计技能培训为例来说明专项技能培训的差异。司法会计技能培训,根据岗位不同,应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称为普及级培训。培训对象是所有检察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司法会计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主要课程是司法会计学概论。培训目的,是使检察官能够了解司法会计的科学性,掌握办案中常用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与程序,掌握基本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手段。第二层次称为业务级培训。培训对象是从事自侦工作的检察官。培训内容在普及级基础上增加职务犯罪案件中进行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和对策。培训课程需要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培训目的是培养能够掌握发现线索、侦破案件的各种司法会计手段的侦查专家。第三层次称为专业级培训。培训对象是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培训课程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培训目的是培养能够适应各项司法会计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实际上,技能培训的差异表现在各种技能培训方面。笔者再以预审技能培训为例,刑事监督部门的预审工作内容主要是核实证据,其预审技能的主要表现形式对证式审讯;而侦查部门的预审工作内容,除核实证据外,其主要任务还包括发现破案线索,查明余罪,其预审技能的主要形式为挖掘式审讯,
目前存在专项技能培训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是职务犯罪侦查专项技能培训方面。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包括观念、培训课程设计和教学方式等方面。
从观念方面讲,传统的认识中,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侦查的差异在于职务犯罪侦查的“人”,而其他犯罪侦查的是“事”,这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侦查制度的设计,也对职务犯罪侦查专项技能的培训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笔者经过科研发现,职务犯罪侦查与其他犯罪侦查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历史现场”多,而 “可视现场”少。这导致了许多刑事侦查专项技能(如现场勘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很少应用。而检察机关对如何解决“历史现场”的侦查问题方面研究成果不多,即使有了成果(如司法会计技能)在职务犯罪侦查技能培训中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职业教育角度讲,需要加强转变检察官诉讼观念方面的职业教育,否则,即使我们设计出新的技能培训项目,一方面,可能因受训人员认为无用而不愿接受培训;另一方面,即使接受了培训在实际工作中也很难用上。
在培训课程设计方面,从技能类型分,侦查技能的培训主要包括侦查谋略、预审、司法会计、现场勘验、秘密侦查、搜查、跟踪等课程;其次,要考虑到各类知识的归并问题。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十分广泛,要求侦查人员特别是侦查骨干需要掌握的知识面较广(特别经济和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笔者认为,这些知识的教学不一定非要通过开设相关专业课程进行,而是应当贯穿于侦查技能的培训中。因此,在侦查技能课程设计中,应当考虑到相关知识的渗透问题,例如:证券知识,可以通过涉及证券业务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教学中一并进行,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在教学方式方面,上岗培训采用教员授课为主效果尚可,但轮训中,由于职务犯罪通常带有一定的地域特点,单纯采用传授式教学模式,往往难以接受和消化。尤其是授课中涉及到的一些复杂案例,由于教学人员没有参与其中,对一些侦查技能的使用方法、时机等缺乏体会,常常导致教学效果不佳。笔者在侦查技能培训中,就曾有受训同志提出使用本地成功案例进行教学的要求。因此,在侦查技能培训方面,笔者建议采用参训人员自带案例进行研讨式培训方式进行。
三、关于教学方法的改进
关于教学方法问题,笔者根据自身18年来进行检察官培训工作的经验教训,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目前教学方法的弊端
检察官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包括教授方法和学习方法两个方面。
目前检察官培训所采用的教授方法,从方式上讲,主要是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堂教学中常用的授课方法是传授式。大部分检察官也比较习惯于这种形式。但是,由于学员通常比较注重培训的测试成绩,如果测试要求比较严格,且只能按照教师所讲内容进行答题,学员听课认真程度较高;而实际上,由于多年来的培训测试往往很难进行严格的要求,因而无论培训时间长短,学员的学习过程往往是先热后冷,难以持续。
从学习方法看,由于缺乏轮训制度,目前除检察长外,大部分检察官除了上岗培训,很少得到连续、系统的轮训。参与培训的学员中,缺乏实践经验的,只能死读书;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半数以上读书热情不高,听课的精力集中程度也相对较差,但他们通常会采用比较学习法,在研讨问题时十分活跃。
适应检察官职业教育的特点,今后在教授方法方面,应当提倡发现式教学、案例教学、电化教学等新型教学方法;在学习方法方面,应当提倡比较学习法和创造学习法。
(二)发现式教学
发现式教学,是以启发式教学为基础,由教员引导学习的方向,让学员参与探索有关理论的形成原因、过程,探索有关技能的原理与运用方法的一种教学方法。发现式教学相对于传统的传授式教学而言,其优点是能够调动学员的思维积极性,是其能够知其所以然。
采用发现式教学,通常是由教员提出问题,学员利用案例或原理对问题进行阐释并归纳出答案的教学方法。发现式教学中,要求教员在备课中应当考虑到课堂上可能出现的不同结论,并事先分析不同结论产生的原因(如案例的个案性、原理的运用的恰当性、结论产生过程的逻辑性等),以便在课堂上能够把握住讨论的方向,控制住不同意见的之间的无谓争论。
(三)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十多年前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教学方法。笔者在一些培训工作中,也在试验将案例教学引入培训课堂,但目前效果往往不佳。
案例教学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教员的备课不到位和学员的参与积极性不足。探究原因,一是,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一些学员认为参加培训就是教员提出问题并给出标准答案的过程,因而教员不应当向学员提问;二是怕讲错,特别是在大课堂上,如果回答的结果与教员的答案不一致,会感到尴尬。
在未来的教学中,特别是轮训中,案例教学应当成为主要教学方法之一。针对前述问题,笔者提出两个解决方法:一是,由学员自带问题找答案,而不是教员出问题要答案。笔者曾经设想过这样一种侦查技能的轮训教学模式:由受训人员自带案例,按照参训人员的人数制作份数,事先交付培训部门,教员根据教学内容的逻辑结构和顺序,安排专题交流,并根据原理和相关规范准备点评,开训时即将案例下发,这样做可以增加学员考虑案例的时间。在教学中,案例由提供者介绍,其他学院就案例本身提出的问题由提供者负责解答。二是,缩小案例讨论的范围,将受训人员分为若干小组,分组讨论,再通过大课集中讨论。
(四)电化教学
电化教学,是指利用多媒体、网络系统的教学工具进行教学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这一方法比较适用于各类专项技能教学中。例如,在秘密侦查方法的教学中,可以在课件中增加一段秘密侦查的录像;在技能讲解中,增加有关技能适用对象的图片等,使教学内容的形象化,并取代实物教学。
与其他教学方法比较,电化教学除了教学工具不同外,本质上并不属于一种专门的教学方法。因此,在电话教学中,并不影响各类教学方法的使用。只有网络教学不同,网络教学中由于受到软硬件方面的限制,目前还只能采用传授式教学方法。
[关键词] 创业教育 创新研究 高职院校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自从2008年开始开展创业教育以来,学生创业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创业教育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创业教育不仅需要不断完善,而且需要创新。
一、创业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1.创业课程的设置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创业学院,针对创业的学生,设置了比较全面的创业教育课程,并由创业人文素养培训模块、创业知识传授模块、创业能力培训模块三部分组成,涉及到社交、心理、管理、营销等多个方面,注重学生的能力、知识、意识三个方面的培养。主要开设的课程有:企业家素质的形成、当前经济形势与电子商务、营销策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务谈判、物流管理、工商税务、企业管理等。
2.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创业学院成立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在决定引导和鼓励学生创业后,旋即成立了创业学院,招收创业班学员,开辟为各系的创业实践基地。抽调教师专门负责创业学院的相关工作。创业学院为创业学生提供了一个集电子商务、仓储、商谈为一体的创业平台,为“落户”创业工作室的学生免除房租和水电、网络费用,还根据学生创业需要,在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管理4个专业中各设一个“淘宝创业班”,每班30人。“淘宝创业班”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创业学院主要教授学生如何开网上商店,学习经营和管理的技巧。“淘宝创业班”招收对象仅限于该院8个系共25个专业的4个专业中,仅占专业比例的16%。
3.创业教育制度出台
从省教育厅、学院分别出台了相关政策,扶持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的创业活动。浙江省教育厅在《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进行自主创业认定的通知》(浙教办学〔2009〕80号)文件中,对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进行自主创业从认定对象、认定程序、认定标准、相关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也根据学生创业情况制定了《义乌工商学院创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面向学生、面向市场、面向实践”的办学理念,鼓励与引导学生创业》的规定等相关文件,在对进入创业学院学习的条件、专业课程的考核、创业学院教学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指导创业学生学习、创业方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创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1.缺乏创业教育的指导教师
从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构成分析,教师大部分是工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专业,比例分别为:31.9%、23.4%和21.3%,还有10.8%是文学专业,5.7%是教育学专业,3.5%是法学专业。但是目前担任创业教育课程授课的老师均为原有的师资队伍兼任的,他们并没有企业管理和创业的经验。
2.缺乏创业教育评价体系
学院开展创业时间较短,对创业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可能全面估计。因此,各方面的规章制度仅限于对创业学生的管理、对毕业生以创业形式就业的促进和管理等方面,创业教育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目前对创业教育的相关规定,仅限于对创业学生的管理和辅导方面,对于创业教育效果没有评价标准。创业教育效果的评价,基础的评价就是投入产出的比值。学院在创业教育方面有多少投入,比如,设施设备的投入、教师人员的投入、创业教育经费的投入等方面进行创业教育投入与创业教育成果,比如有多大比例的学生参与创业、各种形式的创业程度是什么、创业或持续多久为成功创业等方面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对担任创业教育的教师也没有专门的评价标准。
三、完善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创业教育实践的建议
1.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1)构建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创业教育课程是实现创业教育目标的主要途径。创业教育也是一项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遵循创业规律,将创业教育课程分为创业通识课程、创业入门课程和创业进阶课程三部分。
在创业通识课程中,主要介绍创业,让学生接触创业的相关信息,了解创业的内涵,培养创业意识,并通过学生处开设的就业指导讲座,转变学生“等、靠、要”的就业观念,帮助学生树立“创业代替就业”的择业意识。可将创业教育课程融入到原有的专业教学计划中,逐年修订教学计划,将创业教育通识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并作为必修课在全体学生中开设。
针对有创业想法的学生,在教学计划中应适当增加创业课程的选修课学分比例,将创业入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的选修课范围,鼓励学生选修创业课程,让学生具备经济、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知识,初步具备撰写创业计划书、识别创业项目、预估创业风险等能力。对正在进行创业的学生,针对创业具体项目,通过创业学院开设创业进阶课程,重点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通过创业通识课程的开设,达到创业教育的创业意识目标,具体来讲,包括创业学、创业基础、创业与就业、成功创业者的素质能方面的内容。
通过创业入门课程的学习,达到创业教育的创业知识和能力目标,具体来讲,包括经济学、管理学、市场营销学、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通过创业进阶课程的学习,达到创业教育的创业实践目标,具体来讲,可包括创业团队建设、创业过程管理、创业模式设计与选择等方面的知识。
(2)培养创业教育师资队伍
创业教育的实施,离不开优秀的师资,尤其是有过创业经历的老师,他们能准确把握社会需求的变化,能更有效地对学生的创业活动进行指导。创业教育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教育,它更需要教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不仅仅需要教师能传授显性知识,更重要的是能将在实践过程中培养的默会知识提升和总结;不仅需要教师能了解创业的过程,更重要的是需要教师能将创业项目与高职生特点相匹配;还需要教师对市场环境了如指掌。基于以上需求,可以构建专兼结合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
为更好的发挥创业指导教师的作用,学院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学院可以借助这一师资培训平台,加强自身师资的培养。同时要鼓励教师参与企业咨询、管理等活动,增加教师企业管理经验。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整体提升创业教师队伍素质。鼓励教师创业,并制定详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另外,通过聘请企业中既有实际管理经验,又有一定理论修养的成功人士、投资顾问、律师以及政府公职文员等担任创业导师,建立一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
2.构筑创业教育支持体系
创业教育支持体系划分为内部支持和外部支持,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师资体系、实践体系都是创业教育顺利实施的内部支持系统。创业教育政策、法律保障、社会环境保障(家长和企业支持)是创业教育的外部支持系统,两者相辅相成,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支持创业教育的有效实施。
(1)政府实施行政干预,构筑创业政策保障
出台大学生创业和高校创业教育的相关扶持政策,提高大学生创业成活率。大学生创业初期,各方面资源不充分,也没有经验,创业风险很高。浙江省政府、金华市政府已经出台一系列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从注册资金、税收、小额贷款的额度、年限和利息等方面给予优惠,还在一些行政性收费项目上给予减免,这些创业优惠措施,都极大程度的提高了毕业生的创业热情。另外,政府还应该在创业教育上增加投入,建立创业基金,审批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提高创业教育保障力度。在师资建设上,应尽快成立创业教育师资培训机构,创业教育研究中心等,为创业教育提供良好的师资,保障创业教育的有效实施。最后还应健全法律制度,出台相关创业、创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搭建信用合作平台,切实保障创业及创业教育的实施。
(2)创业社会环境支持
政府的行政干预可以对创业教育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学生创业的成功,还需要家长和社会的支持。通过对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学生的走访,在创业之初,得到家长支持的同学不到创业人数的1/3,大多数学生的家长是在创业有了初步成效后,才表示支持的。很多创业者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好,他们都是从勤工俭学开始走上创业的道路的。因此,在创业过程中,他们并不太需要家长经济上的支持,他们更加渴望的是家长的理解。家长的支持是创业学生创业激情的催化剂,有了家长的支持,他们能更用心的创业。
要让家长在学生创业之初即表示理解和支持,需要家长转变根深蒂固的就业思想,改变家长希望学生“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改变家长对学生职业“铁饭碗”的追求。通过各种创业宣传活动,帮助家长认识就业形势,认识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树立以创业代替就业的择业观念,从而使在校生的创业活动得到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是企业对学生创业的支持。企业对学生创业的支持不仅能从中获利,而且也体现了一个成功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家首先是为创业学生树立了成功的榜样,特别是本学院毕业后创业成功的学生,更加能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企业参与学校的创业教育,开展创业讲坛,用自己成功创业的实例鼓励学生创业,与创业学生分享创业经验,帮助学生解决创业过程中的难题。
3.构建创业教育评价体系
创业教育效果的好坏,创业教育目标的实现与否,是创业教育能否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之一。因此要对创业教育进行质量评价。创业教育评价就是对各高校在创业教育方面的投入和产出进行评价。由于各高校对创业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同,其要求达到的创业教育质量也不同,创业教育评价的内容和标准也各不相同。
在创业教育投入方面,可以从开设的课程数量、投入的教师数量、教师的规格、投入的经费、场地等方面进行评价。在创业教育产出方面,一方面从参与创业教育课程的学生数、参与创业的学生数比例、学生创业年限、创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另一方面从教师创业教育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档次两方面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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