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34:32
一、关注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类型
《管理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行债权转股权,不允许用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值得关注的是:债权转股权系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真实发生的债权达成债转股的协议,它是一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情况下,设立企业不存在债务重组行为。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所规定的验资类型,“债转股”方式出资的验资类型属于变更验资。
二、关注债转股的债权性质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按照债的形成原因不同,债划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拾遗、馈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合同之债适用于《合同法》。合同之债必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可以适用于债转股的债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2)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3)债权可以用货币计量并可以依法转让。
《管理办法》所称“债权转为股权”是指债权人与公司因合同关系而产生债权才能转为股权,非合同之债是不能转为股权的。这就意味着:并非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账面的负债都可以转为股权,评估对象特指“公司合同之债”。根据上述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三个条件,被评估单位账面反映的合同之债并非都符合债转股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下列债务不符合转为公司股权条件或受到限制:
1、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债务,虽然是公司经营中形成的需要用货币给付或实物给付的债务,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财务上仅以真实发生为依据入账,不属于合同之债。如:公司与供货单位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形成“应付账款”;公司与其他单位拆借款项,未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其他应付款”项等。
2、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务涉及的相对应资产权属尚未依法转移至被审验公司名下,权能尚不完整,即债权人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其拥有该债权所对应的法律规定义务。如:公司购入的房产暂估入账,尚未取得的发票,尚未取得产权证,此类债权权能尚不完整。
3、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不可撤销,或合同条款中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类债权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债权人应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
4、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入账依据存在瑕疵,无法完整地确认债权人依法拥有该债权。如:债权人缴入公司的现金形成的债务,在入账原始凭证中既未附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借入款项的合规收款收据,也未能提供公司开户银行开具的注明款项来源系债权人缴存的现金缴存单据。该类权属不清晰的债务,不宜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5、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同时存在应收该债权人款项的情况下,只有该债权人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冲抵应付款项后净债权数额,才可以转为公司股权。
6、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权人的债务转为公司股权,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有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债权人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拟将持有的债权转为被评估公司股权,则必须上报其管辖的国资委部门核准;再如被评估公司账面反映的政府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应付款,受禁止性规定限制,不符合债转股条件。
上述六种情形的债权,若经完善手续后仍不符合债权转股权条件的,则不得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应在审核确认拟债转股的债权数额时予以剔除;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事项,按政策规定应报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则须中止债权转股权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呢?
首先,注册会计师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运用《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目的是否为“债权转股权”特定目的而产生行为,与此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存在逻辑上关联性和合理性;其次,应关注《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即评估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是否超过了一年,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评估结果是否经过师转股前股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或批准;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报告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保留事项,这特别事项、保留事项是否对审验结果产生影响?是否应在验资事项说明予以披露等?第四,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账务调整?实务操作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应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另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不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究竟是否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没有发生变更,企业不应改变资产的“历史成本”的计价属性,因此,“债转股”债权评估所涉及到资产、负债的变动是不能进行账务调整的,债权评估结果只是作为折股的价值依据,不作为调整账目的依据。
四、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债权如何折算股权?
通常情况下,债权折股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前账面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二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三种方式是按债转股合同约定的比率折股。第一、三种折股方式属于非公允价值模式;第二种折股方式属于公允价值模式。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转股应按公允价值模式折股,不允许采用非公允价值模式折股。
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与其他资产评估结果不尽相同,其他资产评估可能存在增值,也有可能存在减值。一般情况下,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不存在增值,除非存在孳息,评估时将该债权的孳息部分计入评估价值中,这样才有可能会使债权的评估值高于债权的账面值,否则,债权评估值与账面值一致或小于账面值,即保值或减值。
如果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评估值大于负债评估值,这就意味着截止评估基准日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能够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能够全额实现,债权的评估值就是该债权的账面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大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增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是以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之比,债转股折股金额为债权评估结果乘以折股比率。其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1)若折股金额与增加注册资本一致,则债权评估结果全部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2)若折股金额大于增加注册资本,则超出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作为资本溢价处理。
如果债转股企业全部资产评估值小于负债评估值,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的全部资产难以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不能够全额实现,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只能按评估后资产总额占负债总额的比例确定该债权评估值,该债权的评估值就小于账面值,形成评估减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小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减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折股金额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与上述情形是完全一致,不同是:债权评估值小于账面值的差额应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五、关注债转股的合法程序
为规范债权转股权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保障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工作进度,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总理令)、《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0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债权转股权工作中涉及的资产评估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债转股企业需要资产评估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实际控股单位)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向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初审,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中央债转股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实际控股单位)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审核。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立项与合规性审核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有不符合评估规范的,应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和修改,但不得任意调高或压低资产评估结果。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或实际控股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不得有经济利益关系,避免关联评估,保证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三、承办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2.注册资产评估师8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10名以上;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其中国税函[1999]5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要求,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有关企业改组的规定提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时有违税法的刚性和显失税负公平原则。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体现了谁所得、谁纳税的原则。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其评估价值折合股本,而在按企业评估价值折合股本时,则表明企业资产(产权)转让交易过程的实现,也代表企业纳税业务的实现,因此应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而纳税主体应为原改组企业股东。如果不确认实现所得,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同时亦给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留下空间。
其次,如果2003年1月1日前改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制后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调整有关资产成本。按理说应该很公平合理,然而从以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又是不公平的。假设原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以其评估价值(评估后净资产价值)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则股份公司应以资产评估价值记账,而增值部分记入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按上述规定要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而此时纳税调整的主体为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减少了股份公司的权益,相应地减少了股份公司改组后新加入股东应得的权益,损害了该等股东的利益,因此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而这在实务中往往是不引人注意的。
再次,2003年1月1日后改组的企业如果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规定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或后果:其一,按该规定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而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这样会造成改组后企业的股本大于或小于投资企业的股权成本,如此操作是很难可行的。其二,改组企业原股东对改组企业权益仅为改组企业账面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以改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增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说明其资产价值增值的实现,若不计算纳税所得,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其三,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增加净值很少会超过20%,按该规定会给改组企业留下逃避纳税义务的空间,体现不了税法的刚性。其四,由于该规定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如何与该规定衔接没有规定,会造成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存在税负的不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类型企业,也无论该企业如何进行改组改制,只要以评估增值的资产进行投资或折股,就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纳税主体应为原改制企业股东或以实物资产投入的投资者。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及企业改组改建中资产评估增值应计算未来应交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贷方。下面举例分析一下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按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份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现行会计处理。
假设某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1048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8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若原改组企业以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关键词: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上市公司;资本流动
一、企业价值评估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所指的企业价值,是指可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即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而企业价值评估就是对企业持续经营价值进行判断。估计的过程,即对企业未来效益水平进行科学量化的过程。
企业价值评估对于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改善管理,顺利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价值最大化思维有助于改善公司经营。每个上市公司都是以满足所有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为前提的(因为普通股股东能够通过董事会监控企业,维护自身的利益),企业价值越大,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越安全;而价值越大的企业,意味着其股价越高,给予股东的回报越多,也越能吸引投资者。
(二)企业价值评估可较确切地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传统的账面价值忽略了公司资产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并且往往低估。甚至不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如生物制药、电信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账面价值较低,而股票市价很高,一些拥有成套厂房、设备,但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账面价值很高,而市场价值则较低。通过市场价值评估则能够较好地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
(三)企业价值评估为我国资本市场及资本运作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条件。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1990年后,证监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资本市场逐步形成。与此同时,资本运营高潮迭起,1997年深沪两地有211家上市公司发生了270余起并购事件;1998年,近400家公司进行了程度不同的资产重组。这些并购和重组活动,都是在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企业价值评估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及资本运作的规范化和发展。
(四)企业价值评估可有效地改善我国公司管理现状。我国上市公司都要经过严格挑选,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业绩应该优于非上市公司。但统计资料表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却有逐年下降的趋势。1995年至1999年,净资产收益率由10.74%下降到8.38%,每股收益由0.25元下降到0.208元,而2000年度上市公司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已经降为8.11%。这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只注重筹集资金,不注重企业制度改革和管理的完善而造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仍旧保留了很多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而以企业价值评估为手段实行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必然会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定能使我国上市公司走出困境。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和模型
(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1.客观估价法。客观估价法,就是以已确定的资产价值为基础的一类估价方法。主要包括账面价值法、原始成本价值法、市场价值法、公允价值法、清算价值法等。
2.比较估价法。比较估价法又称为以营利为基础的估价法,即资产的价值或企业的价值来自于可比较资产或企业的定价。
3.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是指一项资产的价值是由其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决定的。企业价值表现为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折现率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的贴现值,即企业价值与企业未来现金净流量成正比,与折现率成反比。
以上三种估价方法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但目前比较科学、实用、客观的还是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
(二)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模型
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的一般数学模型为:
式中:FV为企业价值:
CFt为第t期的现金流量:
r为现金流量风险的折现率或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如果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是一笔永续年金,则
如果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呈现固定增长特征,且固定增长率为g,则从上面的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模型可看出,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有三个一是未来各期的预计现金流量;二是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即折现率:三是企业存续期。以下分别讨论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和企业存续期的确定问题。
1.现金流量的确定。这里的现金流量,严格而言是属于企业的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不仅可以支付给企业的所有者如股东,还可以支付给除此以外的所有企业索偿权的持有人如债券持有人等。企业现金流量最一般的形式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是20世纪80年代以哈佛大学詹森教授为首的一些学者提出的新概念),即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可供管理当局自由支配运用的那一部分现金流量。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一纳税付息前利润×(1-所得税率)+折旧资本支出-营运资本变动数额
企业现金流量=属于股权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属于债权持有者的现金流量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为债务支付前的现金流量,因此理论上它不受企业运用负债数额大小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贴现而使得企业价值与负债金额没有关联。因为过高的负债将导致企业加权资本成本的提高,从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变动。
2.折现率的确定。从企业估价的角度讲,折现率是企业各类收益索偿权持有人要求报酬率的加权平均数,也就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确定折现率的常用数学模型为:
(1)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Ri=Rf+B(Rm-Rf)
式中:Ri――第1种股票的预期收益率;
Rf――无风险收益率;
Rm――平均风险股票的必要收益率;
B――第i种股票的贝它系数。
一般而言,R+、Rf、Rm都是已知的,B系数可用直线回归方程求得:
Y=a+B X+e
式中:Y――证券的收益率:
x――市场平均收益率;
a――与y轴的焦点;
B――回归线的斜率;
e――随机因素产生的剩余收益。
(2)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一般是以各种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为权数,对个别资本成本进行加权平均确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Kw――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j――第j种个别资本成本;
wj――第i种个别资本成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权数)。
3.企业存续期的确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一般假定其是无期限的、永远存在的。在实际操作中,可只预测五十年或一百年的现金流量,以后年份可不考虑。也可把企业分为两个时期来预测,即明确的预测期(如5年或10年)和预测期后的阶段。
三、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资产重组,还是重组的工具一企业价值评估的发展都显得十分欠缺。资产重组问题无疑是资本市场历史太短造成的,随着市场的发展,已开始趋向于多样化。企业价值评估技术急需得到发展,以适应资产重组的多样化。目前的评估技术存在以下缺陷:
(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的问题
一是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评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的作价更是混乱不堪;二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将劣势企业的资产向优势企业转移,也不强调资产价值的全面、细致评估,甚至不作任何评估,而直接按账面价值划拨,资产评估受行政干预过大,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三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是人出卖所有权的问题。因为国有资产交易中,所有者(“国家”或“全民”)不可能亲自参与,只能由企业主管部门的官员或企业领导人谈判。这给低估国有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私下接受贿赂,中饱私囊提供了空间。
(二)关联企业并购中的问题
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之间的并购行为存在不等价现象。一是置换上市公司的低效资产时,控股公司往往以高于净资产值的价格收购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以净资产值收购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二是控股公司注入较高收益资产时,往往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拥有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通过实质上的不等价交易,实现改善股份公司资产质量的目的。资产交易体系是通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从科学的角度讲,评估应兼顾资产的用途、质量、获利能力等方面,以成本为基础按照实际价格定价。但在目前大多数此类交易中,集团公司优质资产的评估定价基本上仅考虑成本因素。这样,优质资产的价值就被低估了,而对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来说,按账面价值作价,其实是高估了;三是控股公司的资产借壳上市时,如何确定“注入资产”的价值――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该并购行为明显具有关联人交易的性质。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应该由关联人出面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注入资产”,而应由中小股东联合聘请,以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综合问题
1、估价方法比较单一。企业价值评估是以一定的科学方法和经验水平为依据的,但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判断,在实践中,不同时期应该针对不同对象选用不同方法进行估价,必要的时候可以交叉采取多种方法同时估价。我国目前的企业估价方法显然过于单一,不利于企业合理定价。
2、估价技术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净资产定价法和市盈率定价法虽然简便易行,能加快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但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令人怀疑。净资产一般是依据上市公司的帐面数据确定的,仅资产中存在的大量低效甚至无效资产就大大降低了资产的真实价值;市盈率定价法中,市盈率的取值高度随意,并不是真正的市盈率(目前我国二级市场市盈率高达42倍左右)。
3、估价目的十分狭窄。企业价值评估除了可以为产权交易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价格外,更重要的是重组前后的价值对比可以成为企业管理层是否进行战略重组的决策工具。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目前尚未发挥后一个作用。
四、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形成的:
1、非流通股的存在。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及配股)与流通股的同时并存是我国资本市场与其他国家市场的最大区别之一。两种股票在流通性、收益性等方面的差别,大大增加了价值评估的难度和准确度。据统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总股本的71%,沪市100%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只有5家。
2、中介服务机构不发达。在美国,有许多权威机构定期公布各上市公司的B系数,市场平均收益率,企业资信等。我国中介机构本身就处于初级阶段,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准远未达到市场要求,从而给先进的价值评估的运用带来巨大障碍。
3、企业管理层认识不足。应该说企业已经充分认识到进行某些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威力,但是对于价值评估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4、股份不能反映企业真实业绩。这是由于证券市场历史太短,股市投机气氛浓厚,市盈率居高不下,同时,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报表内容严重失真也对股价产生了误导。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多方面的因素,如评估人员素质不高,股市规模太小等也阻碍了价值评估技术的发展和更新。
资本市场的繁荣是上市公司、投资者、中介机构和政府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资产重组和价值评估的规范、发展也是如此。以上有关问题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开始切实解决问题。如非流通股问题,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减持国有股,随后证监会宣布减持国有股将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国有股配售的方式进行,而国有股回购也不失为一个良好途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股市,对于调整投资者结构、降低股市投机性具有重大改善作用。更令人振奋的是,新的《会计法》对会计造假行为加重处罚力度的作法会使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得到较高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一定会逐步消除这些障碍,提高我国企业管理水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做好企业价值评估的对策
1.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由于各种历史性原因,造成我国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繁多,资产归属和积累分配关系异常复杂,存在着许多产权不清的资产,在客观上使资产评估面临许多复杂的账面不清的资产项目,影响了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因此,要通过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来促进企业价值评估。
2.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创造一个高效、有序的市场环境。
目前,在我国,商品市场已发育得比较成熟,但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产权市场等要素市场存在严重的缺陷,使企业资产经营面临缺乏市场评估的客观依据,难以准确地评估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因此,要加快我国产权市场的发展,强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减少政府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作用,促进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真正按照市场对资产的评估来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
3.加快企业并购重组立法。
从产权转让和企业并购的产生和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企业并购法律法规显得滞后,有些则已被实践突破,如股权置换并购,买壳(借壳)上市等,在法律中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并购重组立法,规范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更好地发挥企业价值洋估在产权转让中的作用。
Abstract: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market and the increasingly active trading activities, the suppor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also increasingly perfect.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a new evaluation method for the equity assessment of the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enterprise to make up for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traditional methods in the evaluation of the equity value. In this paper, the real option model is used to analyze the advantage of the real option method in the value assessment of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enterprises to expound it has more advantages than the traditional evaluation methods and can provide a more accurate evaluation value to provide a better decision support for the stakeholders.
关键词: 新三板企业;企业股权价值评估;实物期权模型
Key words: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enterprises;value assessment of the enterprise 's equity;physical option model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1-0059-02
0 引言
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主要组成部分。按照职能分工一般主板市场主要吸纳发展比较成熟、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创业板市场主要吸纳成长型创新企业;新三板市场主要吸纳成长性较高、具有发展潜力的部级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市场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完善股份转让制度的一项尝试。目前,新三板市场已不再局限于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成为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全国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正是新三板企业的这种快速发展,才凸显出了其股权价值评估的重要性,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也成为评估环节的关键。
1 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的“股权代办转让系统”。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2012年扩大试点,2013年底股转系统面向全国运行之后,挂牌公司快速增长,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12月9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达9868家。其中做市转让1645家,占比16.67%;协议转让8223家,占比83.33%。另外,有待挂牌公司353家,申报中公司1535家。新三板市场目前已是国内十分重要的中小微科技企业的股权交易平台。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不断扩大,其融资功能日益显现,在法律法规方面包括挂牌、股票发行、优先股、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管理、交易及监管、退市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投资者对新三板企业的投资意愿也逐步增强。
对于投资者来说,为了发现更具有投资价值的新三板企业,进行股权价值评估是非常有必要的。无论投资者是进行定向增资还是股权转让,对股权价值开展正确评估都是必须要进行的核心内容。目前在对新三板企业进行股权价值评估时,评估人员一般是在确定评估目的之后再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所以会造成不同的评估目的下,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尽相同,最终的评估结果也有较大不同。采用实物期权法来对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可以较为准确客观地反映出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实物期权的特点及其模型
2.1 实物期权的特点
期权是指资产持有者在有效期内对标的资产进行交易的权利。实物期权则于1977年由麻省理工学院的 Stewart Myers 教授在金融期权的基础上最早提出,他认为,在实物资产投资的过程中所拥有的或创造的选择权就是“实物期权”,是判断进行投资决策时的灵活性能带来多大价值的一种研究方法。
金融期权的标的资产是金融资产,而实物期权的标的资产为实物资产。两者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①共有性。实物期权可由竞争者共同持有,由竞争者采取的策略和影响期权价值的各项参数决定其价值;
②不可交易性。实物期权以及其标的资产不能像金融期权那样进行交易;
③先机性。即抢先执行实物期权可获得先发制人的效应,由于实物期权可能是多人共有,实际应用中具有主动权和执行实物期权的持有者往往会获得最大价值;
④关联性。各种实物期权之间在同一项目内存在相关,在多个项目之间也可能存在相关。
2.2 期权定价模型及评估
期权定价作为所有金融应用领域数学上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其完整的定价模型在1973年由Fisher Black和Myron Scholes提出,并于1997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目前在成熟资本市场被广泛应用。B-S期权定价模型通过标的资产价格、执行价格、到期日、无风险利率和标的资产波动率这五个参数即可算出标的期权价值。与其他评估方法相比,具有数据可靠性高、计算量小、操作简单以及结果准确等优点,所以利用B-S期权定价公式对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就必须包含以下几个重要假设:
①金融资产收益率服从对数正态分布;
②在期权有效期内,无风险利率恒定;
③无市场摩擦、税收和交易成本;
④期权有效期内金融资产无红利支付和其他所得;
⑤期权到期前不可支付。
C为期权价格,S为标的资产现行价格;X为标的资产到期执行价格;T为到期时间;r为无风险利率;σ为标的资产波动率。
由B-S期权定价公式可知其假设条件非常严格,很难在现实中找到这样的市场,因此在应用中都适当放宽部分假设条件后使用,故对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应放宽部分条件。
在运用实物期权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首先是识别实物期权。对持有的实物期权进行分析,弄清各种实物期权的特性。然后确定期权定价模型和对参数进行测算。根据实物期权的具体特征判断定价模型中需要放宽的参数部分,并对参数进行测算。最后进行价值评估。将测算到的参数代入,计算出实物期权价值,进而计算公司估值。
3 实物期权法进行价值评估的适用性分析
通过对实物期权的特性分析及对股份公司的资本结构分析可以看出,股权和期权的收益结构完全相同,因此可以使用期权定价理论为新三板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第一,标的资产可交易。
在B-S期权定价模型的假设中,虽不存在企业整体的交易市场,但存在标的资产交易市场,所以可以把企业整体价值(即实物资产)作为市场上的一般交易来处理,把企业整体价值包括的股权价值和债权价值部分分别进行计算。新三板企业的债权价值交易时也包含了一定数量的流动负债,新三板企业的整体价值的等价资产即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现行价格。
第二,期权的期限问题。
在理论模型和实际计算中,采用数据的假设前提是企业永续经营,所以把负债的期限作为期权到期时间并不合理。从企业经营的周期和风险考虑,一般假设期权的到期期限为1年。在对模型的实际应用中,负债到期时,一般采用以新的负债替换旧的负债使企业继续经营。
第三,波动率。
由于不存在企业整体价值交易市场,故其波动率无法直接计算。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采用标的资产的等价资产波动率代替企业整体价值波动率。新三板企业流动负债波动率基本为零,而其股权价值的体现方式就是通过股票价格,所以可以通过股权价值的波动率就得到整体价值的波动率。
第四,标的资产损益较小。
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年的税收、交易成本和非正常性损益与企业整体价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在新三板企业中,每年的非正常性损益与企业整体价值相比也微乎其微,所以满足假设条件。
通过分析可知,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对新三板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相对于传统现金流折现模型等评估方法可行性更高,为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出更加准确的评估数值,可以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识别和计算,以防止企业的价值被低估。
随着新三板市场不断规范,各种数据也更加容易获取,使用实物期权模型的价值评估方法对新三板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优势也将进一步显现。但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偏低阻碍了对其股权价值的发现,只有采取降低个人投资门槛,完善交易制度,提高交易效率,推进转板机制等措施,才能为完善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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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价值评估 价值类型 收益法
中图分类号:F22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资本运作的高潮,企业间的并购、重组行为日趋活跃,资本运营的规模不断扩大、资本运作的手段不断创新。为了进行合理决策,企业需要专业评估师对目标企业或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资产重组为主逐步过渡到资本运营和股权重组的过程,资本市场的不断演化和发展要求评估行业从注重实物资产尽快过渡到注重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的研究中来,以积极应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更高要求。
2004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将“企业价值”和“企业价值评估”引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与国际价值评估行业全面接轨。本文拟从企业价值表现形式、资产范围界定、价值类型以及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收益口径的选择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企业价值表现形式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企业价值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
1、企业整体价值。企业总资产价值减去企业负债中的非付息债务价值后的余值,或用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加上企业的全部付息债务价值表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全部付息债务+非付息债务+所有者权益
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全部付息债务价值=企业整体价值
总资产价值-非付息债务价值=企业整体价值
2、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价值或净资产价值。
3、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1)其实就是企业一部分股权的价值,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一部分;(2)由于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因素,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3)在资产评估实务中,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通常是在取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后再来评定。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企业价值评估的评估对象是由多个或多种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决定企业价值高低的因素,是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企业价值评估是一种整体性评估。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界定
将企业价值评估中一般资产范围内的具体资产按照其在企业中发挥的功能,划分为有效资产和溢余资产。二者的合理区分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前提。
1、企业价值评估中按照具体资产在企业中发挥的功效,划分为有效资产和溢余资产。
(1)有效资产。指企业中正在运营或虽未正在运营但企业需要的且有潜在运营经营能力,并能对企业盈利能力做出贡献、发挥作用的资产。(2)溢余资产。指企业中不能参与生产经营,不能对企业盈利能力做出贡献的相对过剩及无效的资产。如多余的非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以及虽然是经营性的资产,但在被评估企业已失去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的资产。
2、划分有效资产和溢余资产的意义。
(1)有效资产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溢余资产虽然也可能有交换价值,但溢余资产的交换价值与有效资产价值的决定因素、形成路径是有差别的。(2)正确界定与区分有效资产和溢余资产,将企业的有效资产作为运用各种评估途径与方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范围或具体操作范围,对溢余资产单独进行评估或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三、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价值类型
1、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正常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
2、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非市场价值(即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并不是一种具体的企业价值存在形式,它是一系列不符合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价值形式的总称或组合。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非市场价值也是企业公允价值具体表现形式的一类概括,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非市场价值主要有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保险价值、清算价值等。
(1)投资价值。指企业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企业的投资价值与投资性企业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资性企业价值是指特定主体以投资获利为目的而持有的企业在公开市场上按其最佳用途实现的市场价值。(2)持续经营价值。指被评估企业按照评估基准日时的用途、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继续经营下去所能实现的预期收益(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企业持续经营价值可以按企业各个组成部分资产的相应贡献被分配给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资产,即构成企业各局部资产的在用价值。(3)保险价值。指根据企业的保险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价值。(4)清算价值。从性质上讲,是指企业处于清算、迫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所具有的价值,或设定企业处于清算、迫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所具有的价值。对破产清算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实际上是对该企业的单项资产的变现价值之和进行判断和估计。
四、收益法在评估企业价值时注意的问题
1、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关键在于以下三个问题的解决:
(1)要对企业的收益予以界定。
企业的收益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包括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息前净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2)要对企业的收益进行合理的预测。 (3)要选择合适的折现率。
2、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一般公式:
其中:P―企业评估价值; Et―企业第t年的预期收益流;r―折现率;
Fn―企业资产第n年的变现值; n―持续经营收益年限。
3、企业收益的表现形式及其选择:
企业收益基本表现形式为企业净利润和企业净现金流量,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选择净现金流量作为企业的收益基础。因为企业净现金流量是企业收支的差额,不容易被改变,更客观准确。
净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追加资本性支出
企业收益按照不同的口径可以分为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息前净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不同口径的收益额,其折现值的价值内涵和数量是有差别的。在假设折现率口径与收益额口径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不同口径收益额对应的企业评估价值如下:
(1)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或资本化为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净资产价值或所有者权益价值);(2)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加上扣税后的长期负债利息折现或资本化为企业投资资本价值(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3)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加上扣税后的全部利息(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或资本化为企业整体价值(所有者权益价值和付息债务之和)。
在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选择什么口径的企业收益作为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基础,要服从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和目标,即需要评估以上三种价值的哪一种;应在不影响企业价值评估目的的前提下,选择最能客观反映企业正常盈利能力的收益额作为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收益基础。由于以上三种收益额的现值代表的价值各不相同,且存在互相的计算关系,评估时候可以选择以上3种收益额口径中的一种计算出其中的任何一种价值,再利用三种价值之间的关系计算得出需要评估的价值。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投资项目管理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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