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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时间:2023-09-13 17:13: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Abstract: With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value-added tax reform at 1 January 2009, China achieved the changes from production-based value-added tax to consumption-based value-added tax, which will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accounting.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impact of consumption-based value-added tax to accounting.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进项税;会计核算

Key words: transformation of value-added tax;tax policy;input tax;accounting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5-0113-01

0引言

增值税是指以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以增值额为对象征收的流转税。在计征增值税时,由于各国税法对资本性货物所含税金处理方法不同,造成税基宽窄不同。因此,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及如何抵扣。我国在1994年实施增值税时,选择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11月5月,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继“两税”合并后,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变化:①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至3%;③修订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主要是补充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④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至17%;⑤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⑥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

1增值税改革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1 对固定资产入帐金额的影响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不含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入帐金额中将不再包含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入帐成本降低。

1.2 对累计折旧影响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减少必然引起应计提的折旧额的减少。承前例,假设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会计上采用平均年限法,无残值。增值税转型前,应计提折旧额为119340元/年,转型后,计提折旧额为102000元/年,每年折旧额将减少17340元。

1.3 企业增值税负担减轻增值税转型后,从抵扣范围看,一般纳税人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抵扣方式看,采取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取消了增量抵扣方式。使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将减轻,企业受益更加明显。

例:甲企业2009年购进设备取得进项税160万元,在当年未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前提下,应缴纳增值税为260万元,按增值税转型后,采取直接抵扣的方法,即160万元的设备进项税可全部抵扣,企业只需缴纳100万元增值税。

1.4 对企业净利润影响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成本降低,计提折旧费相对减少,折旧费的减少必然引起公司当期营业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了营业利润。虽然会造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但并不影响净利润的绝对上升。例如:甲企业新增固定资产60万元,一般增值税17%,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附加费3%,所得税25%。折旧费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包含以下三方面:

1.4.1 由于固定资产在整个折旧年限内折旧减少,使得营业成本减少导致利润增加。利润增加额=600000×17%=102000(元)

1.4.2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减少导致利润增加。利润增加额=600000×17%×(7%+3%)=10200(元)

1.4.3 由于利润增加使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加,从而净利润减少。利润减少额=(102000+10200)×25%=28050(元)

三项因素对净利润的影响量=600000×17%×(1+10%)×(1-25%)=84150(元)

增值税转型后使得企业利润增加112200元,所得税增加28050元,净利润增加84150元,净利润增加金额相当于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14.025%。

2增值税改革条件下会计核算的建议

2.1 严格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如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其安装材料及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通过“应交税费-固定资产进项税”科目归集;对房屋、建筑物及其内部灯具等不予抵扣,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若发生税务机关认为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贷方登记原已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的转出。

2.2 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增值税扣税凭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

2.3 采购固定资产必须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需在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之间做出的选择,目的是能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化。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有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固定资产含税价款相同的情况下,供货商若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7%÷(1+17%);若供货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3%÷(1+3%)。显然,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企业能获得更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4 销售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固定资产不缴纳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旦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销售固定资产就理应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候,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就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沿用上文甲企业的例子加以分析,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价款收入500000元,应该计算并收取增值税的销项税额85000元。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会计科目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上认同的“视同销售”

1.上述第(1)、(2)两种代销商品行为,在实务中根据委托双方的约定,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会计科目发生变化外,并没有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而且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

2.上述第(3)种代销行为。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按增值税的要求,在此两种情形下作为销售实际上会计处理也是认可的,与所得税的规定也不矛盾,因为所得税规定“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没严格否定。

3.上述(5)为职工福利,(6)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7)为利润分配,(8)为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所得税计算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捐赠和利润分配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之外,也视同销售货物。现行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的是资产负债的计价,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会计与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和处理方面的差异。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来看,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也基本上与会计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由此,本文认为上述(5)、(6)、(7)、(8)一律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关于“公允价值”,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买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关于(8)捐赠,有人认为,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1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接受捐赠方,存货成本应当参照执行;对捐赠存货方,则应按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三、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一)、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于发生当期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这种处理方法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而且简便易行。但也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其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违反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

(二)、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由于本年利润虚减,导致所得税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一)、(二)方法的不足,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根据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很重要。

综上所述,对既不符合增值税“销售货物”定义,也不符合会计销售收入确认要求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以及由增值税与会计对销售货物规定存在差异而导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视同销售”,前者,会计处理要看其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和所得税中规定的视同销售内容一致:若和所得税中规定的视同销售内容一致,则与会计上的销售处理一致;否则,可能不一致。对于后者,会计处理时,销项税的计算一律按税法规定计算,收入一律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和计量。

参考文献:

第3篇

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税种,就全世界而言,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相近的税种有土地收益税、房产税、不动产税等。就土地增值税的性质而言,到底是属于财产税、所得税还是行为税,不得不从我国制订土地增值税的初衷谈起。我国第一次出现土地增值税的概念是在1993年,当时为了打击南部沿海地区的土地投机行为以国务院行政立规的形式制订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税率30-60%,创造性的超过了当时消费税的最高税率,到目前为止也是我国税率最高的税种,所以说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本是具有惩罚性质税种,此时的土地增值税对打击土地投机产生了良好的作用。随着住房实物分配的结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房地产行业逐步兴起,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由土地投机分子转向了房地产行业,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1995年制订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地产企业两个20%的大辐优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六)款:房地产企业可按规定加计扣除20%成本;第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未达到20%,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使得土地增值税由单纯的征罚性税种向逐步具备调节市场经济的科学税种进行转变。由于旧有观念、人口因素及经济发展等多项因素的制约,九十年代后期至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的房地产行业随始终未得到长足发展,土地增值税在各地区几乎就没有得到执行,到了2000年废除土地增值税的呼声此起彼伏,当年度国务院废止了几乎与土增值税同时期产生的相同功能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将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执行政策解释权限“下放”到了省级税务机关。随着03年房地产行业“春天”的到来,各省、市纷纷恢复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各类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土地增值税成了重要的税收来源,各地税务机关专门成立相关部门应对房地产企业,应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向深水区前进、房地产行业逐步从“暴利”行业回归正常行业,各地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密集出台,这一税种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也逐步显现。

二、土地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时间跨度长

土地增值税根据房地产项目增值情况征税,房地产项目未开发完毕,只能实行预征,无法清算,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就是开发时间长,少则二、三年,多则七、八年,有的项目甚至要开发十多年。这就势必影响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夸张的说,很多项目单一个开发过程需要换三四拨会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前后方法也很不同,甚至可以说五花八门,前期认为项目赚钱,就记入损益,后期可能由于房子跌价或成本上升甚至会计换人等各种原因,又全部记入预交税金,甚至红冲当期损益。有的企业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会计资料、工程资料、销售资料已是千疮百孔,已是无法清算,申请核定可能又不被批准,十几年未清算的项目比比皆是。

(二)影响金额大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是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税种中最高的(部分限制进口产品海关关税高达100-200%);预征时采用的税率也达到1-4%,且不存在可抵扣项,也属于仅次于营业税的税种。在房地产行业竞争激烈的今天,土地增值税由于税率高,预征额度大,如果会计核算不恰当,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利润的正确计算,甚至影响每个会计年度盈亏,导致无法正常利润分配及无法预测资金安排。

(三)政策变化快

虽然土地增值税的各类政策、法规密集,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由国务院或是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全国性法规或政策不多,大多由各省、市制订相关文件,以“通知”、“公告”、“规范”、“要求”等形式出现,有时一个月就能出台好多个,这些政策文件大多质量不高,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让企业无法适从。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进行各种营销创新、融资创新,“售后回购”、“售后回租”、“虚拟商铺”、“众筹融资”、“一元拍卖”等新鲜行为层出不穷,这些创新经济模式也存在政策空白,企业也无所适从。由于房地产项目存在的开发跨度长,导致的土地增值税前后政策不一致,从而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也让企业难以适从。

(四)计算难度高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特别是清算,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极高,不仅仅熟悉会计核算政策及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更要对房地产行业,尤其是开发项目有深刻的了解,对造价、测绘、房产、融资、营销、绿化、建安、消防、人防、水、电等多种学科均需要有不同深度的了解,才能相对精准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由于现时阶段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专家十分缺乏,一般企业大多委托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但由于事务所大多在清算阶段方进场咨询,对于前期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计算错误所导致的相关差错实际已经无法弥补,有的甚至造成相当大的损失。

三、如何应对土地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根据项目规划及时调整会计核算方案

企业应当适当提高会计人员地位,让其积极参与、了解项目方案的制订、变更,使其明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计划、进展情况,销售方案等。会计人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科学制订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方案,根据项目的盈利水平、开发进度,科学的确定土地增值税会计科目,使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适当反映。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测算的管理

土地增值税金额大、预缴多,在项目未达到清算条件前,会计人员应当多做预测,及时根据项目的盈利水平,科学的测算全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水平及时的做好售价税负比(即房价与税额的关系,房价越高则税额越高)。科学合理的做好预缴工作,平衡预缴水平与全项目之间的税负做好平衡,主要从两方面考虑:盈利项目:可在每个年度做好预清算工作,与税务机关协商后及时补缴税款,以免造成后期企业所得税无法弥补的情况;亏损项目:合理确定成本分期,及早做好前期开发项目的清算工作,及早清算税款,减少资金压力。

(三)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

土地增值税政策变化快,区域性强,及时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政策把握方向等十分重要,也正是由于立法级别不高,政策制订模糊,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保持良好的沟通显得尤为重要。

(四)全员共同协助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涉及面广、量大、时间跨度长,企业不仅应当注重培养会计人员的素质,加强会计信息的质量,更应当提供全体员工的认知度,使其了解到每个人都会对土地增值税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使每个部门、每个员工在工作流程、规范及具体操作上都能够思考这种做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有多大,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有多大。全员都参与其中,会计人员能够得到的信息及依据也将更为充分,会计核算质量也就水涨船高了。

四、小结

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核算 问题 设想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它具有内在的、主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能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促进公平竞争,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不尽合理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应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9个三级明细科目,明细科目过多,这样既不便于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也不利于准确、全面地反映应交增值税的情况。首先是明细科目过多,多栏增值税账页冗长,使得会计核算工作复杂化。其次就是不能通过账户直观清楚地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再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核算的内容不尽明晰,使会计核算难于理解。

总之,由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内容多、数量大、相对比较复杂,明细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不仅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不易为会计人员所理解和接受。《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下达后,大部分企业仍然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未能准确地运用“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和正确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给信息资料的使用者带来很大不便。

(二)坏账损失中已纳增值税处理不当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应收账款难免发生不能足额收回或完全不能收回的情况,从而造成了企业的坏账损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应按规定的比例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以体现稳健性原则。而这部分应收账款中就包括了应收的货款及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应由购货方负担,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款(销项税额)。这种规定实际上虚增了税基,不太合理。

这样,企业不但货款有去无回,而且还要赔上一笔不应由自己负担的增值税款。在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缺和债务负担过重的形势下,这一制度的规定对企业无疑起到雪上加霜的作用。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信用会更加频繁,这样将会严重影响赊销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企业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买价和采购费用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即增值税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如果购进货物时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这就给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比较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四)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均为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它们都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既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改进设想

(一)调整现有核算增值税的明细科目

在税法的执行下,增值税缴纳都很及时。企业增值税的核算可适当增减相应明细科目,如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取消“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设置,因为既然设置了“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单独核算,就无须再设“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而是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未交税金”三级科目,用来核算原来由“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其他明细科目性质不变,核算内容不变。

这样改进后,既可保证将所有的增值税业务全部由“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归口核算,也可减少三级科目的数据冗余,并能通过“应交增值税”这一账户直观清楚地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又可减少明细科目的设置,精简账簿,简化会计核算。

(二)应收账款中已纳增值税的抵扣和退还

允许部分抵扣或退还应收账款中已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在这部分应收账款中实际包含了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我国根据自身情况可适当降低比例,当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收账款”科目。

事实上,数以万计的企业用其流动资金垫支的增值税,使国家的税收膨胀,而这还是以加重企业负担为代价的。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笔者建议,可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销售额,调整计税基础。如丹麦税法规定,企业主可从应税的销售额中扣除坏账损失的81.96%(坏账损失额中包含增值税)。

(三)存货成本的核算均采用价税分离

价税分离,统一存货成本核算办法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采用价税双轨制形式,显然更多地体现了税法的要求,但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律。在现有模式下,可改进含增值税存货成本的核算办法,进行价税分离。

(四)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内容

前面提到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都没能较详细列示增值税的有关内容,既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针对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列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详细内容。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企业投资者和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货款收付与税款缴纳的情况,也有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三、结论

对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的研究不仅仅是要求解决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提高我国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增值税征管,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才是研究该问题的真正目的。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加快步伐,加入WTO以后要求实现与国际接轨,企业发展要求提高竞争力,这一切都迫切要求我国完善增值税税制,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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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学华.税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4]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5]王薇. 浅议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常见差错与纠正方法[J].会计之友,2008(1中).

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会计核算;影响

“营改增”是我国企业税收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并在近些年中得到了大力的推广,“营改增”的实行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还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出现,它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道路上也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增加,其存在着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明显,部分企业在实行“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为了可以更好的帮助企业规避“营改增”会计核算中的风险问题,加强“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影响的分析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对企业成本核算方式的影响

在还没有开始实行“营改增”之前,通常企业的成本都以价税合计数为准,其中主要包括了真正成本和进项税额这两种。在实现“营改增”以后,企业的成本核算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是根据所开具的进项税发票与销项税相抵去进行核算的,其中的抵扣金额主要是由供应商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进行决定的。不仅如此,“营改增”的实行,还在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核算方式上产生了很大的改变。

2.对企业收入范畴核算的影响

在没有“营改增”前,我国的营业税范畴和增值税范畴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营业税主要属于价内税的范畴,在它的计算过程中,价税是不分离的;而增值税则归为价外税,它的计算过程价税是分离的,企业所缴纳营业税通常都时由工程的造价所决定的。而“营改增”的实行则有了较大的变化,成本的入账价值和进项抵扣额之间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企业实际需要缴纳税务也变成了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来决定。

3.对企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发票是原始凭证的一种,它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只有在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在还没有实行“营改增”之前,企业所缴纳营业税并没有涉及到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内容。而在“营改增”实行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则与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有着非常大的关系,也正是因为这样,让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变得更加严格,其使用过程和使用范围也逐渐规范和完善起来,在增值税发票开具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检查,保证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时间等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4.对会计业务和会计科目的影响

“营改增”实行后,对会计核算人员的要求也有了较大的提升,实际的会计核算还涉及到一些特殊业务,例如: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设备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等。除了会计业务上的影响外,对其会计科目也有着较大的影响,它在原有科目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专栏,例如:在“应交税费”中添加了“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交增值税”的科目下,增加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等。这些的改动都是对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一种考验。

二、应对“营改增”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影响的措施

1.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营改增”的适应性

“营改增”的实行虽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但只要做好相关的应对措施就可以快速的适应“营改增”到带来的税务环境变化。在其应对措施中,首先要做的就是不断完善企业相关的会计核算制度,制度是实际工作的重要指导,只有保证会计核算制度的科学性,才可以更好的指导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针对“营改增”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会计核算制度调整,让制度更好符合改革后的工作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强化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效性与可操作性,提升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保证会计核算的整体质量。

2.调整会计核算方式,优化会计核算流程

“营改增”的实行让企业的会计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为了可以更快是适应这一变化,必须进行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调整和会计核算流程的优化。首先,进一步的进行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细化,从以往的整体核算逐渐转变为单独核算,以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3.加强队伍建设力度,提升队伍综合能力

“营改增”在很多的程度上推进着我国社会税收制度的发展,但同时也对我国的企业会计核算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的提升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通过有着针对性的培训去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巩固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每一为工作人员都可以符合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需求。

4.从长远的角度进行企业规章制度的调整

“营改增”是我国社会税收制度势在必行的工作,企业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及时的做好企业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调整,积极应对“营改增”实行后所带来的新环境,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对很大企业来说,“营改增”既是一种挑战,同时也是一个机遇,企业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做好相关的整改,不断引入新技术、新设备、新人才,从小规模的转变到大规模的更新,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

三、结束语

总的来说,“营改增”的这一转变必定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企业应该做出积极的应对,不断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调整会计核算方式,优化会计核算流程,并注重对会计人员队伍的培养,引入更多综合性高素质人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郭靖.“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6,(8):341.

[2]石勤.“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5):66-68.

第6篇

一、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核算的内容不尽明晰,使会计核算难于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销项税额是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或劳务提供者代税务机关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现将二者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核算,而导致该科目常出现借方余额,难以理解借方余额的经济实质。同时再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应交上期的增值税,将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分别在两个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则,“出口退税”退的是企业已经承担的进项税额,理应抵减其进项税额,但企业在办理完出口退税手续后,对其进行的会计处理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似乎反映应交增值税的增加①。

(二)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主要通过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予以揭示。这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1.在资产负债表中,据增值税会计内涵,企业购进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事实上就是企业资金的耗费占用,其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揭示,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负债,这违背了“报表揭示必须与财务概念结构保持一致”的要求,导致资产负债表的财务信息失真,有悖报表列示明晰性的要求。2.在利润表中,由于增值税不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企业获取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导致报表使用者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及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当前“价税分离”模式下的利润表将增值税游离在损益表之外,这割裂了增值税与利润的关系,违背了“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3.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中报表中,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单独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了解。

(三)各会计主体间信息缺乏可比性

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造成各个会计主体之间的信息缺乏可比性。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自增值税在我国实施以来,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相对固定,但是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却经常进行,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退税率与征税率的差异导致的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随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即使在出口货物同一售价情况下,这部分按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额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都会有差异,就会导致企业的各项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2.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会因是否计算增值税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导致信息不可比。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则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该发票未获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可能不具备可比性。3.就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征收增值税的工商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类账户均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这些账户却都含营业税,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会计报表的合并缺乏合理的基础。

(四)各方税负不尽公平

税款缴纳采用收付实现制是国际惯例,但我们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取得,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在赊购赊销情况下就会出现购销双方税收负担不公平的情况②。

1.赊销方负担增大。赊销方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额外负担,一方面,赊销方在尚未收回款项时仍需按规定时间实际缴纳销项税额,造成企业资金的提前流出;另一方面,在发生坏账时,赊销方要同时承担货款和已经缴纳的销项税额两部分的损失,加重了赊销方的负担。

2.赊购方可获得额外的利益。赊购方可以获得两方面的额外利益,一方面,赊购方没有实际付出货币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延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另一方面,赊购方在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可以获得货款和已经抵扣销项税额大进项税额两部分好处,可以美化赊购方的经营成果。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影响

自征收增值税以来,在保证财政收入、消除投资恶性膨胀、适应税收征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增值税的优越性还未充分发挥,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1.征税范围仍偏窄。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虽然涵盖了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将与货物交易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行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从而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的抵扣链条“中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自身的税收制约作用,也无法正确划分“中断”出的征税范围,还会导致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后的重复征税。2.扣税凭证不规范。为保证增值税扣税机制的顺利实施,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专门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操作中的扣税凭证却不局限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从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等,又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3.减免税优惠方式过多,既有直接减免,又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该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影响了增值税会计作用的发挥。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会使会计目标偏重于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提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同时,采用“财税合一”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也势必造成与其他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难以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该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得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开展,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已初步具备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环境和条件,以“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取代“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

由于现行增值税税制的不完善和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缺陷,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上述的诸多问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增值税的征管,应该在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基础上,制定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重新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细化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为了增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在“财税分流”的模式下,考虑到增值税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可建构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增值税纳税企业可以设置“增值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税款—增值税”三个账户,分别核算会计上的增值税费用、税法上的应纳增值税额和会计与税法差异影响的纳税额。单独设置一个损益类账户——“增值税费用”账户,该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由于增值税是企业的成本费用,其核算应遵循会计原则进行,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但这一进项税,是已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余额为零。继续保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有关增值税税金的计算和交纳,该账户贷方登记按本期税法确认的销项税,借方登记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和已交纳的税金,余额为企业应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设置“递延税款—增值税”账户核算值税会计暂时性增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该账户借方登记会计销售额小于税费销售额产生的销售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贷方登记会计购进额大于税法购进额产生的购进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期末余额为企业待抵扣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从而揭示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

(二)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财税分流模式的总原则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财务会计不受税法具体规定的影响,按照其本身的要求与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如果财务会计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依据这一总原则设计增值税会计模式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财务会计如何对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即如何根据会计本身的要求与原则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恰当的核算与报告;二是增值税会计如何通过特殊的方法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与抵扣权利,其实质是解决如何向通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及税务部门这一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三)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

从我国会计准则研究建设的过程来看,在创新的同时,还学习和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经验。然而,美国并未实行增值税,受美国会计团体影响较深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至今也未把增值税会计准则纳入议程,以致在他们的经验和资料中找不到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方法,更没有该项准则。受此影响,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也仅仅是在部分准则里简要提及,无法作为进行增值税核算的依据。如果说《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由于差异及其调整所引起,其理论与方法已经比较成熟,那么,增值税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存在差异调整的问题,其理论与方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也成熟起来。现实中,增值税业务已经涉及到企业销等各个方面,涉及金额之大、确认和计量之复杂丝毫不亚于所得税。基于目前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存在差异,又因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及其以增值额为课征对象的特点,导致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复杂化,因此,正确认识增值税会计和制定出旨在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行为的具体准则便成为无可回避的课题。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

上述现行增值税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除阻碍了增值税优越性的发挥、增大了征管的难度以外,还对增值税会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

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增值税会计核算仅在《存货》、《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固定资产》、《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等准则中稍作说 

明,并未作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这导致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现状是“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规范会计行为”,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的要求明显不符,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核算的内容不尽明晰,使会计核算难于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销项税额是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或劳务提供者代税务机关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现将二者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核算,而导致该科目常出现借方余额,难以理解借方余额的经济实质。同时再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应交上期的增值税,将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分别在两个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则,“出口退税”退的是企业已经承担的进项税额,理应抵减其进项税额,但企业在办理完出口退税手续后,对其进行的会计处理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似乎反映应交增值税的增加①。 

(二)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主要通过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予以揭示。这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1.在资产负债表中,据增值税会计内涵,企业购进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事实上就是企业资金的耗费占用,其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揭示,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负债,这违背了“报表揭示必须与财务概念结构保持一致”的要求,导致资产负债表的财务信息失真,有悖报表列示明晰性的要求。2.在利润表中,由于增值税不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企业获取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导致报表使用者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及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当前“价税分离”模式下的利润表将增值税游离在损益表之外,这割裂了增值税与利润的关系,违背了“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3.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中报表中,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单独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了解。 

(三)各会计主体间信息缺乏可比性 

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造成各个会计主体之间的信息缺乏可比性。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自增值税在我国实施以来,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相对固定,但是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却经常进行,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退税率与征税率的差异导致的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随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即使在出口货物同一售价情况下,这部分按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额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都会有差异,就会导致企业的各项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2.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会因是否计算增值税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导致信息不可比。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则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该发票未获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可能不具备可比性。3.就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征收增值税的工商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类账户均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这些账户却都含营业税,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会计报表的合并缺乏合理的基础。 

(四)各方税负不尽公平 

税款缴纳采用收付实现制是国际惯例,但我们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取得,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在赊购赊销情况下就会出现购销双方税收负担不公平的情况②。 

1.赊销方负担增大。赊销方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额外负担,一方面,赊销方在尚未收回款项时仍需按规定时间实际缴纳销项税额,造成企业资金的提前流出;另一方面,在发生坏账时,赊销方要同时承担货款和已经缴纳的销项税额两部分的损失,加重了赊销方的负担。 

2.赊购方可获得额外的利益。赊购方可以获得两方面的额外利益,一方面,赊购方没有实际付出货币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延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另一方面,赊购方在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可以获得货款和已经抵扣销项税额大进项税额两部分好处,可以美化赊购方的经营成果。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影响 

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影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下行通道,发展方式正从过去依靠数量的粗放式增长向依靠质量的集约式发展转变,“营改增”的税务制度改革,是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税务制度改革发展的重要之举。2016年营改增政策试点范围逐渐扩大,建筑行业也列入期内,然后建筑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该政策的实施会给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更好更快地适应“营改增”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营改增

“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把之前企业运营中所缴纳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缴纳的对象从之前企业销售商品的全额纳税改为对销售商品增值部门的纳税,避免了企业重复交税的现象,优化了缴税制度,保证了企业的效益。在我国目前经济形势下,该政策的实施是必然趋势。该政策的实施除有效防止重复征税的现象还可有效实现税收监督,减少建筑行业偷税漏税现象。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以往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只会在计提和缴纳时才会进行会计核算,在实施营改增后,就会对很多环节进行增值税的核算,其核算的项目更加具体化。

(一)该政策对施工企业收入核算的影响

在以往实施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的标准,主要根据企业的综合情况核算,基本分为两点,一为整个建筑工程的造价,二为工程所得利润。但在实施“营改增”后,该纳税标准就有所变化,增值税为价外税,使施工企业在缴纳税款时,以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作为纳税标准。在这种情况之下,建筑单位就会面临部分增值税难以抵扣,使得企业缴纳更多的税额,进而对企业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缩小企业盈利空间,给企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该政策对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影响

在该政策还没实施之前,营业税的的成本核算为“价加税”,缴纳税款划分为进项税额以及实际成本两部分。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缴纳增值税时,需要根据企业进项税和销项税相关发票的抵扣情况计算。这样来说,两项之间的差距跟该企业增值税的缴纳款成正相关性,差距越大,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越多,对企业的成本核算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我国很多小型建筑企业,在施工中,都会面临很多开支不能获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导致很多企业不能获得进项增值税的有效扣除,从而使得企业税负增加,利润减少。

(三)该政策对施工企业现金流及利润核算的影响

充足的现金流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营改增”政策施后,建筑单位利润的高低跟其收入、成本以及营业税的变化情况有关。企业现金流的增减和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以往在征收营业税时,受到税金预交制度的影响,企业现金流也会随之产生变化。税金预交制度是指企业先将税款提前上缴,等到整体工程完成后再进行核实、清算。但在实际工作中,缴纳税款额多是以工程进度的百分比情况来确定的,但税金会比实际应纳税的税额高,这样就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严重的冲击。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可以在整个工程完成后按照一定百分比进行税金的缴纳,避免了由于预交现金对工程进度产生不利影响,促进了企业现金流的增加。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一)提高企业营改增意识

建筑企业应意识到营改增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企业内部应提高企业营改增意识。在营改增的具体实施阶段,企业要以自身发展趋势作为评估标准,对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造成的影响进行有效分析。为有效缓解营改增对企业产生的压力,企业可对有关部门提出一定的要求,降低企业增值税税率。在营改增机遇与挑战同时存在的市场环境中,建筑企业要利用好相关的优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提升建筑企业生产效率。

(二)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随着我国“营增改”政策的实施,建筑企业为更好的适应该制度,应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保证制度的规范性,施工企业要按照增值税的相关制度、税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完善,提高制度与政策的契合度;对于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方法应是应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确保好核算工作的准确性,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水平,还应合理划分企业核算工作的有关权限问题,以为建筑企业提供更为精确的数据支持。

(三)会计人员合理调整好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单位应当把以下几方面的核算进行更明确的细化,首先是购买和卖出的原材料,其次是涉及税金的会计项目如施工方的计价等。在工程进展中,建筑单位买进材料等涉及增值税进项的税额不可以直接算进成本中,对其要行单独核算,否则就不能够在核算中减除。类似的,企业的营业收入也要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减除予以重视。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业务水平

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需要建筑人员快速适应这种改变,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配合。建筑企业会计人员应提高自身综合素养,不断加强财务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营改增”相关政策知识,转变过去营业税制下旧的会计核算思想,定期进行税制方面的培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坚持爱岗敬业的专业精神。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不仅能提高建筑企业核算的准确性,增强人员的法律意识,还能够促进企业营改增制度实施,还能提高企业效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在以上表述中表明,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还是有很大影响的,面对这些影响,企业单位要积极采用对策,将弊处降到最低,在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时将企业利润提高到最大。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增值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财税分流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322-02

1 现行增值税财税处理的差异

1.1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差异的表现形式为: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的差异是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根据会计属性和持续经营假设,这些差异可归纳为“可回转性差异”和“不可回转性差异”两大类。

可回转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金额上一致,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如企业销售商品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讫货款,但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税法规定要在发生期作销售,会计上却应在五个条件同时满足后才作收入处理。

不可回转性差异即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项目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不作收入,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如税法对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规定等;二是会计规定应冲减收入,税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减少销售,否则不予冲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或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会计准则没有这一规定。

又如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在逾期一年以后应作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会计根据谨慎原则确定为逾期两年转作其他业务收入,逾期两年后仍未退还,此时表现的是可回转性差异。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企业不可能转作收入,则表现为不可回转性差异。又如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金,属于可回转性差异,未支付货款时不得抵扣,支付货款后方可作进项抵扣。假设购进货物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支付货款,则变成为不可回转性差异。

1.2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2 差异成因分析

2.1 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2 处理依据的原则不同

新的增值税税制付诸实施后,会计对增值税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些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象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应警惕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偷逃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额”,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当期增值税的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上不稳定,并体现到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二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表现为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的规定,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

3 增值税会计改革思路

3.1 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税务组织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因为,这样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

建议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3.2 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在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们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具体会计核算步骤。

①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③在确认进项、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收法规的要求。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上述的“价税合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首先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其次,因为其无进项税抵扣权,上述处理中关于进项税额确认的账务处理都不会涉及;最后,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多交的增值税税额,贷方余额为其欠缴的增值税税额。二是增值税税收法规日趋完善,也正面临税制改革之时,重塑增值税的会计模式,对于充分发挥增值税会计的作用,规范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目前,英国是唯一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

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又能通过差异调整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缴纳税款,还可以还原会计要素在会计报表中的原来面目,应该成为中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方向。

3.3 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

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为正确处理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与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差异,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分别用于核算应付未付的进项税额和应收未收的销项税额。建议取消税收法规中关于“货到扣税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须交税。这样,既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发票申报抵扣,又可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相关指标。

参考文献

[1]梁俊娇.纳税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负担;会计核算;财务报表

从我国进行“营改增”试点到施工企业全部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经历了四年的时间。施工企业作为最后一批纳入增值税征收的行业,与其所属的行业性质和业务的复杂程度是分不开的。施工企业的上游是属于传统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各种建筑施工材料,下游则是劳务的分包以及最终消费环节。同时,施工企业在进行业务承揽承做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因此在“营改增”时就面临着诸多的难题。施工企业有必要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营改增”产生的影响做出对策。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使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方向不明的改变

国家的税收政策发生巨大变化之后,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最为关注的就是税收负担的变化。由于我国施工企业数量众多,市场相对来说趋于完全竞争,因此从税收理论的角度来说,施工企业通过向前或者向后进行税收负担的转移都是较为困难的。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很难通过改变交易的价格优化企业流转税的税收负担。增值税在征收时采用销项减进项的计算方式,所以施工企业成本在收入中的占比就成为决定税收负担的关键因素。不同的施工企业由于成本的控制程度以及在市场上议价的能力不同,在进行“营改增”之后其流转税的税收负担相比较之前也会有所差异。此外,税法中对于新旧项目的税务处理也有不同的规定,可以有选择性的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施工企业也会因为选择的差异在税收负担上产生变化。

(二)“营改增”使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方式和金额发生改变

增值税的计征方式要求施工企业在计算收入时要采用价税分离的方式,同时在会计核算时采用的会计科目相比于营业税也会有更高的要求。比如,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取得700万元的收入,在营业税的计征方式下需要交纳的营业税为700×3%=21万元;会计核算计算收入700万元;而在增值税的计征方式下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700÷(1+11%)×11%=69.37万元,会计核算计算的收入为为700÷(1+11%)=630.63万元。会计核算的金额和方式的改变也使得会计核算的科目发生变化,增值税的计征方式要求更为复杂的会计科目。在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二级科目下,设置了众多的三级科目来应对增值税计算时出现的不同情况。如果施工企业还涉及到海外业务,还要设置与进出口相关的增值税核算科目。增值税核算的难度和深度要远远高于营业税,这也给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压力与挑战。

(三)“营改增”使施工企业的财务报表呈现的经营成果改变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波及到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财务管理会因为税务处理以及计入金额的改变而发生巨大的影响。施工企业财务报表呈现的最为直接的影响是营业收入的计算,由于“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采取价税分离的计算方式,在会计核算时都要以全部收入÷(1+11%)计入会计分录。在这样的计征方式下,如果施工企业的收入增长没有超过11%,财务报表中所计入的收入相比于上年就会呈现出一个下降的趋势。即使施工企业的收入增长超过11%,财务报表也不会完全呈现出真实的情况。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在进行与收入有关的财务指标分析时也会出现财务表现不如以往的情况,而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施工企业的业务表现不佳,而是由于“营改增”改变了施工企业的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口径。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影响的对策

(一)研读最新的“营改增”政策,选择有利于施工企业的计税方法

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巨大压力和挑战,施工企业要做的就是迎头赶上,积极应对政策环境的改变给企业自身带来的影响。首先,施工企业应当组织财务人员加强对“营改增”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不仅仅包括税款的计算,还要包括增值税的程序性工作,对增值税的学习要做到深入和全面。同时,施工企业还可以组织行业内的集体学习和研讨活动,对于增值税计算及缴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操作经验进行交流和探讨,共同提高整个施工行业对“营改增”的贯彻和落实。其次,施工企业还要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出及时的应对和更改,以更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来支撑起“营改增”的进行。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比于营业税普通发票要严格得多,施工企业可以在财务管理制度中设置专人专岗,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妥善保管和及时认证。最后,施工企业还可以根据现有的增值税条款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比如,“营改增”的过渡阶段,施工企业在旧项目的计税方式的选择上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对项目成本收入的测算等,选择更有利于企业的计税方法以降低税收负担。

(二)积极转变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方式和金额,提高会计处理合规性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税务处理上,还体现在会计核算的方式和金额方面,施工企业有必要对财务管理制度做出完善以应对会计核算的改变。首先,施工企业应当对电算化的会计核算科目做出及时的更改和调整,删除与营业税相关的会计科目并增加与增值税相关的会计科目,同时会计电算化系统中应当尽可能多的设置与增值税核算有关的提醒和限制,使得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尽可能地减少人为的失误。其次,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的学习与增值税相关的内容,包括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及核算方式,增值税有关的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要点,对数目较多的增值税三级科目进行区分。此外,施工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与此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将与“营改增”有关的会计核算纳入到财务管理的范畴当中,并且建立起与增值税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施工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将业务活动以正确的金额计入正确的会计科目当中,会计核算不仅要符合会计的基本要求,更要符合税法的规定,以较高的合规性来应对税务机关的各种检查。

(三)预计财务报表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以附注或其他形式加以说明

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过渡阶段进行财务报表分析时,由于与以往核算的口径不统一,就会出现各种财务指标的表现的跳跃式改变。面对这种情况,施工企业不应当惊慌,而是应当抓住问题的本质所在,即增值税采用价税分离的计算方法,使得施工企业的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口径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因而与收入和成本相关的财务指标就不可避免的收到波及。对此,施工企业在进行财务指标的纵向比较时,可以将以往的财务数据进行换算,即以现有的增值税的口径对每项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财务指标的测算和比较活动。同时,“营改增”将会对施工企业的收入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在财务报表中将是最明显的体现。施工企业可以在报表的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中增值税的因素进行说明,使得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对施工企业的收入情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更为正确地使用财务报表。

三、结语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产生的影响是全面且深远的,因此施工企业必须从全局的角度出发,以财务管理的理论为依据,以施工行业的特点为导向,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施工行业的影响,提高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合规程度。

作者:张玉环 单位:济南市章丘区公路管理局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核算;具体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的税务制度也在不断健全与完善,“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务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其对现代企业会计核算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现代企业要想促进自身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必须要把握“营改增”的时机,有效落实“营改增”政策的相关内容,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具体影响

(一)影响企业会计报告。营改增后会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的数据结构和类型,并对企业的盈利情况进行真实反映。一般“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报告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企业利润表。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这一会计科目而言,其主要是税改后在扣除营业税的收入基础上对增值税后的差额进行扣除,并对其加以取代,从而减少企业的业务收入。同时基于企业的销售收入与净利润基本不变,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率,即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主营业务在营改增后将会降低,但是增值税不包含在利润表中[2]。二是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对于现代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而言,在对其账务进行处理时,应在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基础之上加以抵扣,保证营业税应征税超过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我国大部分企业资产中,其拥有的大型设备价值较高,而在资产的原值中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企业总负债总额不变,将会降低固定资产的净值,导致资产结构出现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对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而言,如果材料商难以提供其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将会增加资产的负债率,不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能出现信誉危机。三是影响企业现金流量表。

(二)影响会计计量。会计计量主要是表示企业在进行列报财务报表和等登记入账工作,并对金融的过程进行最终确定时,以一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标准为依据,将利润、费用、收入、所有者权益、负债以及资产等的条件加以确认。企业财务人员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应结合会计计量的属性,对金额进行计量和确定。会计计量在不同的情况下可分为增值税税控专用技术与设备维护抵减增值税、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增值税期末留抵扣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3]。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作为一种增值税,其不包括缴纳的税余额,能够在价外费和全部款项加以取得的基础上,对规定项目价款和相关纳税人的支付加以去除,主要适用于试点地区。在对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减少部分进行登记时,应以“应交增值税”为登记在“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中。

(三)影响现代企业会计确认。企业在开展经济业务时,往往会涉及到相关的会计科目和要素问题,而会计确认主要指的是在会计标准的基础张,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一旦确认某项会计事项,则通过数据和文字形式加以记录,并在会计报表记录相关的金额。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对营业税进行核算时,会计核算科目主要包括应交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较为单一。但是“营改增”之后,其科目进行了相应地增加,包括转出多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减免税款、已交税金以及进项税额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营改增”后使得税费核算更为具体化。

二、“营改增”背景下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策略

(一)强化税收筹划,促使税负的增加得以降低。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加以强化,以此来降低税负的增加,这需要企业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对自身内部操作流程加以优化,并强化核算管理工作,确保企业财务资料处理过程的完善,保证收取抵扣凭证的完整性。在“营改增”之后,如果企业税负增加,可对国家财政资金扶持加以申请,并对营改增财政转型资金进行有效设立,有序实行税收返还,降低企业名义税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4]。此外,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积极宣传合理避税和转嫁税负的理念,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二)提质增效,促进企业利润的扩大。增值税中的抵扣在“营改增”之后更具复杂性,因此企业必须要对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加以了解,不断调整和完善会计核算管理的相关制度,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效提高管理水平。

(三)强化企业风险管理。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应从自身实际的发展情况出发,对发票管理制度加以完善,强化增值税的抵扣意识,并加强合同管理。如企业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应对进项发票的申报抵扣和认证等工作进行及时制定,并强化财务人员辨别发票真伪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税负的增加。

三、结束语

“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其对企业的会计报告、会计计量以及会计确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成为不可扭转的历史潮流。因此现代企业要想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对“营改增”的方法加以尽快适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强化税收筹划,促使税负的增加得以降低,提质增效,强化企业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利润的扩大。

参考文献:

[1]薛玉玲,朱宣蓉“.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J].商业经济,2013,12:95-96.

[2]石勤.“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5:66-68.

[3]王淑娥.浅析“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4,17:189.

第12篇

一、“营改增”的内容与意义

营业税涉及到七项劳务、无形资产转让以及不动产销售等方面的税收。以比例税的方式征收,第三产业是营业税的主要征收领域。

增值税涉及到进口货物、销售、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加工等方面的税收,第二产业是主要的税收领域,基本税率通常为17%。

“营改增”税收政策能够避免出现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使分工协作与市场细分不受税制的影响,使增税抵扣链条得到完善,加速二三产业发展,形成劳务与货物领域的出口退税制度,使国内税收环境得到改善。

二、“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为了能够消除当前我国税收体制在无法退税、不能抵扣以及重复征收等方面的问题,我国提出了“营改增”的税务体制改革政策。以“层层抵扣、道道征税”为基本原则,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用增值税中的“价外税”来替代营业税中的“价内税”,使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能够相互抵消,使内部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生产结构得到改善。

(一)所得税方面的影响

在增值税替代营业税之前,营业税额、成本以及收入的减少可以改变企业的现金核算方式,对于企业来说,现金流与整体税负之间呈现相反方面的变化。在营业税背景下,通常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对企业年收入进行精确的核算,企业纳税部门自行至税务局报税,报税流程不够规范。用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报税流程更加规范,在一个经营周期内若实现销售回款,企业可以在现金收回后再缴纳税费,能够提升企业流动现金量,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营改增”政策被提出之前,价税合计数是企业的主要成本,价税由进项税额与真正成本组成,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能够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销项税的抵扣,用发票金额决定抵扣金额。

(二)财务会计报告影响

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下,企业利润表的编制方式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改变,相较营业税而言,增值税不属于损益类科目,不直接反应在企业利润表中,但对企业未分配利润产生直接影响,企业需对以往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营改增”对企业税金与收入进行调整,改变了企业在净利润方面的计算方式,对利润表的编制方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会计核算影响

“营改增”会让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出现变化,在营业税方面,没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两方面的税收项目。然而用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收账与入账的方法与原则都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影响了企业缴税金额,对企业税赋比例产生影响。

三、会计核算改良措施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出台,需要企业对当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同时,企业自身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在技术与能力方面的水准,利用纳税统筹的思维,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一)加强纳税统筹

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中小企业的税负压力得到进一步的降低。由于流通领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增值税的税收环节,纳税人能够通过调整流通环节的方式来转嫁税负,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

(二)改善企业账务处理流程

区分账务处理流程需要在营改增制度的具体要求下,改变计算税务与企业申报的方式,依照企业的实际需求来转移业务,起到减少税收、规避风险的作用,将税务支持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防止出?F严重的税收不公平问题。

(三)分析企业税负增减情况

中小企业需要对“营改增”政策的具体要求与作用机理有一个全面且深入的了解,认真分析企业当前的账务情况,总结出能够用于进项抵扣的税负比例,最大程度上及时获得增值税发票。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通过申请财政补贴、企业部门外包以及索取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