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13: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制定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在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是涉及纳税人范围最广的一个税种,同时,一些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纳税行为也不断涌现,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因此,如何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基础上,维护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利益,这类问题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重视,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显得更为迫切。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款,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收入有十一项,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酬、个体工商户所得等,不同的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如工资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计税率,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两种,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各自税负承担的范围不同。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个人与国家双赢的选择。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任何人都希望自己的实际收入能越多越好,能少缴税则少缴税,最好是不缴税。而在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税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在这二者之间进行良好的协调不仅对个人有利,更是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对其进行适宜的筹划,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尽量少缴税,且变相增加了人民收入,而收入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拉动我国内需,促进消费,进而促进我国的生产,通过这样良性循环,最终将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个人进行税收筹划能够实现少纳税款和迟纳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项目众多,且不同项目之间征税方式、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均有一定的差别,且各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可转换性;同时人个所得税纳税人也是一样,不同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国家为了发挥税收对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适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条件,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以上几点告诉我们,通过透彻了解我国税法的法律规定,结合不同个人所得税项目间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是有充分的税收筹划空间的。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由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转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居民纳税人,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对自己无论来自于境内或境外所得均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其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从纳税义务承担的范围来看,非居民纳税人税负的范围相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更窄,税收负担更低。进行筹划时可以合理进行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而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一项关于临时离境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的为临时离境,只要超过上述时间上的规定,就能够完成身份上的转换,实现税收筹划中降低税款的目的。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均为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大特点为:计税依据(即所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是国家为了防止高收入者收入过高,而采用的征税手段,用以调节贫富差距。因此这两个项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削峰填谷,工资、薪金在每月差距较大时,可采用年薪制,以确保不会由于某月工资过高造成纳税过多。劳务报酬可尽量由一次性发放调节为采用分月发放,降低其每月应纳税额,以确保整体应纳税额的减少。另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是有一定的可转换性的,且二者适用税率和扣除标准不一样,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为3500,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小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大于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整体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这一特点,可分别将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比较,取二者中较小者则可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个人将自己作品以报刊、图书等方式进行发表、出版所获取的报酬就是稿酬所得,其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为与劳务报酬一致,小于4000,为800元的费用扣除,大于4000,为20%的费用扣除。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可与雇佣单位自行协商劳务报酬发放方式,是一次性或是分月发放,且分月发放可分月计算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这样应纳税额较一次性发放会降低,但稿酬则不同,其分别计算的依据并非分月发放,而在于是否针对同一部作品所得。即若为同一部作品,则该所得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发放,最终都应合并其所得按一次计算应纳税额,但往往通过此种方式计算的应纳税额较高。但若能将作品进行分解,以系列著作呈现,则不受以上规定影响,可单独计算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可节省大量税款。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在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现行税法规定中,有十项收入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比如个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可以将购买国债作为投资项目,因为其风险小、收益稳定,最为关键的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又如通过适当的公益性捐赠可以降低计税依据,达到少缴税款和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目的,少缴税款的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通过国家适当渠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的金额没有达到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是允许将不超过规定比例的捐赠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有向红十字事业、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金额都允许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也可以将工资、薪金项目不同级距所对应的税率不同和捐赠的优惠政策结合起来,如工资、薪金应纳所得额为8500元时,扣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后,为5000元,适用的税率为20%,若其进行个人捐赠500元,在可扣除范围内,则适用税率为10%,在减少计税依据的同时,也大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很多规定,这里仅列出其中一部分为例,对优惠政策的透彻了解,可将其很好的运用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DOI] 10.13939/ki.zgsc.2015.03.69
近年来,高等学校得到迅速发展,高校教师收入也得到较大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将高等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科学筹划个人所得税,合理节税成为高校教师广泛关注的问题。高校教师收入除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所得,有测试费、外请专家学者讲座费和兼课酬金、法律服务费、会计服务费、技术服务等;二是作品稿酬所得等。高校教师收入多元化特点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校情的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1 劳务报酬所得税收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例如,从事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1 劳务报酬所得税算法
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劳务报酬所得税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
1.2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分次支付、费用抵减、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换筹划等方法,将每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范围内,达到降低税负目的。
1.2.1 支付次数的税收筹划
案例1:钱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课,10个月劳务报酬为30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方案二是按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30000×0.8×30%-2000=520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30000÷10-800)×20%×10=4400(元)
由此可见,按月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比一次性支付,钱教授节税800元。对于常规教学活动中的外聘教师兼课酬金应采取分月支付方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费用扣除额度,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比较高的税率,可以使高校和外聘教师都能获得最大利益。
1.2.2 费用抵减的税收筹划
案例2:孙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讲学,10天所得30000元,食宿费、差旅费、场地使用费合计10000元,方案一是费用自理,高校全额发放酬金;方案二是高校承担费用,扣除费用后余额发放酬金。
方案一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320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20000×(1-20%)×30%-2000=2800(元)
由此可见,由高校承担费用抵减劳务报酬,比费用自理全额发放酬金,孙教授节税400元。
1.2.3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换筹划
案例3:康教授工资月12000元,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课月收入3000元。方案一是康教授不存在与另一所高校签订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方案二是康教授与另一所高校签订合同存在雇佣关系。
方案一 应纳税额=(12000-3500)×20%-555+(3000-800)×20%=1585(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2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由此可见,通过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换,康教授节税285元。
2 稿酬所得税收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2.1 稿酬所得税算法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与大于等于4000元时扣减数不同,具体如下:
⑴稿酬所得不足4000时,稿酬所得税应纳税额=(稿酬所得-800)×20%×(1-30%)
⑵稿酬所得额大于等于4000元时,稿酬所得税应纳税额=(稿酬所得×(1-20%)×20%×(1-30%)
2.2 稿酬所得税收筹划
高校教师稿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分解一次性收入和通过集体创作等形式来实现。
(1)分解一次性稿酬主要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作品认定为几个单独的部分来缴税。
案例4:周教授出版一套关于高校财务管理方面系列丛书(四本),获得稿酬15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获得稿酬;方案二是按四本书分别给予稿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5000÷4-800)×20%×(1-30%)×4=1239(元)
由此可见,通过分别计算稿酬比一次性给予,周教授节税441元。
(2)集体创作稿酬税收筹划
案例5:出版社出版某书稿酬10000元。方案一是武教授独立完成获得稿酬;方案二是四名教师合著作获得稿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0000÷4-800)×20%×(1-30%)×4=952(元)
由此可见,通过集体创作比一人单独获得稿酬节税168元。
(3)分次支付法稿酬税收筹划
案例6:郑教授在某月刊杂志连载一部小说,每期稿酬1500元,共计12期。方案一是12期一次性发放稿酬;方案二是按期每月发放稿酬。
方案一:应纳税额=1500×12×(1-20%)×20%×(1-30%)=2016(元)
方案二:应纳税额=(1500-800)×20%×(1-30%)×12=1176(元)
由此可见,按月领取稿酬1500元,比12个月比一次性领取稿酬18000元,郑教授节税840元。
(4)费用转移法稿酬税收筹划
作者出版作品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由稿酬发放单位提供社会实践费用,例如报销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试验费、资料费、办公用品费等,用以降低稿酬总收入,在计算稿酬所得税时降低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使作者稿酬实际所得大于费用转移的所得,实现节税目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从长远看,税收筹划是一项 “双赢”的行为。一方面,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仅可以维护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税后收入,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国家税法的健全与完善,增强教师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长远地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总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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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之于个人收入
全球性的金融风暴对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禁止金融风暴进一步蔓延,促进经济复苏,各国都在出台“一揽子”措施,增加投入。而减税让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我国来说,增加投入,主要是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增加投入就需要财政资金。这里的财政资金主要来源就是税收,这与后者的减税让利扶持企业发展正好是一对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国家就会在强化征收管理上下功夫。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和力度,2009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的国税与地税联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各地税务机关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力度的进一步增加,对“打工仔”的实际收入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中国财政部网站2008年6月17日刊登“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最新撰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指出,1994年,中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由此可见,普通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对于一个“工薪人士”而言,在收入总额既定的前提下,税收支出增加,就意味着能够支配的资金的减少,这是一个简单的加减法。
个人/家庭税务筹划的发展及意义
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应当如何处理这个矛盾呢?笔者以为,争取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降低税收支出,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税收筹划(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避税)。所谓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生产经营业务流程,通过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巧妙地安排纳税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
由于税收是支出因素。无论在哪个国家,依法纳税是都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个人/家庭的税务筹划则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税制筹划方法也不同,所以,国际上一般有专门人员和机构为有关纳税人提供专业服务。日本有85%的工商企业,委托事务所纳税事宜,韩国有95%的企业委托事务所,澳大利亚有80%。美国的工商企业有50%以上委托人办理税务事宜,个人所得税几乎是100%委托税务人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至今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其制度设计、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相吻合的,今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也必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特别是在税收诸多征管和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循序渐进、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我国的个人/家庭的税务筹划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肯定,在我国个人,家庭的税务筹划必将快速发展。
由于税收是人们无法抗拒的事实,所以,人们会因为纳税而使自己的财产缩水。这也是在法制社会条件下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矛盾。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找到最有利于纳税人的政策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的涉税事项越来越多。投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取得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参与分配、偶然获奖甚至是消费,人们都可能成为纳税人。而同一个经济事项可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税规定。通过筹划,人们就可能找到并适用于自己的政策规定。比如在一个时段内的服务收入较低,可以用“工资薪金”的名义取得,而收入较高,则以“劳务报酬”取得,从而明效节约税收成本。通过税收筹划,我们可找到一个合法并且合理支付税收金额的平衡点。比如,对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控制,利用“起征点”降低纳税成本;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控制,调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等。此外,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找到最有利于纳税人的纳税方法。
展开个人/家庭税务筹划的一般思路
对于个人/家庭来说,能够进行税收筹划的方面和环节很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筹划,这里仅对人们日常经济活动的常见事项的筹划思路和方法作一个简要提示:
投资环节的涉税筹划 人们如果有富裕的资金并计划证券等形式的投资,其中的的税收筹划的机会就会很多、这里仅举一例说明:如果你想投资上市公司,是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还是投资于境外上市公司更好?如果在投资回报率相同的情况下,就要看哪里的税收成本低了。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02号)就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第107号)就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明确,财税[2005]等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税收成本可以降低50%。显然。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更划算。
收入环节的涉税筹划
对于个人,家庭的税收筹划而言,在取得收入环节是一个重要的筹划机会。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项目征收的,其中工资薪金收的征税率是从5%到45%的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的适用税率为20%,而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征税率为20%。由于存在不同的收入来源,其征收率不同,这就给纳税人对收入项目进行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筹划关键问题就是以什么名目来取得收入。但是,一笔收入应当按什么项目进行征税,不能想当然,否则就会给筹划当
事人带来涉税风险。
另外还需要注意纳税申报。2006年底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或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条例》划定了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范围,并将12万元作为自行申报“红线”确定下来,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产处置环节的涉税筹划
王先生是上海市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已经退休好几年了,他最近打算回老家苏州居住,准备将现在居住的一套8年前进行房改的85平方米的房产转到女儿名下。经过评估,该套住房价值100万元。处理房改房目前一般有两种方法:即卖给子女或赠与子女。那么,在税费方面哪一个更实惠些呢?
这里作一个简要分析:如果采取赠与形式,根据国税函[2008]第718号文件规定,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房产赠与只允许在直系亲属间进行。这种赠与行为,承受人须缴纳房屋市场总价3%的契税,以及房屋市场总价2%的公证费,所需缴纳的税费总共约为房屋市场总价的5%。也就是说,如果采取赠与形式,王先生在过户环节的总花费为5万元。
如果采取买卖形式,根据财税[2008]第137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第174号文件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l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也就是说,如果采取买卖形式,王先生在过户环节的总花费为1万元。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王先生采取买卖形式比采取赠与形式少缴税4万元。
消费环节的涉税筹划
在消费环节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也不少。比如,为了激活二手房市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74号)对二手房的持有时间以及不同房源转让的营业税征免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
如果购房者能够利用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政策差异进行筹划,其涉税利益就出现不同的效果。
再如在契税筹划方面,税法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纳税人也可以利用这个规定进行筹划从而减少契税负担等。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它的征收体现着一个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与居民和非居民的一种征纳关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征税制度。本论文所指的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我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在西方发达的国家里,从事税收筹划的专家学者有很多,但是对于税收筹划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综合而言,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表述大体如下: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少缴税而采用的各种各样的方法,但是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合法性是税收筹划中最基本的特点,也是区别于逃避税收行为的基本标志。因此,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若是在税法及其法规之外,逃避税收负担,则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在经济活动运行机制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常既有滞后性,这就为纳税人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纳税人应该从实际出发,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使税负最低,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税收筹划最主要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利益最大化,即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除了要考虑节减税收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
三、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筹划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越来越高,其中工资薪金占其绝大部分,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于是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缴纳更少的税收,正确引导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的意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及相关的法规知识。第二,税务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的税额 ,税务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税负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第三,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税收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其他所得。它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如何有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整为 2000元,仍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比较重。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工资薪金即月工资、季度奖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的收入额减除允许扣除的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作出最好的选择,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所谓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资金。当然也包括我们俗称的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由于纳税人的收入是一定的,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筹划能更加合理的降低税负。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用其所得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额的30%以内可以扣除,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此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捐赠额超过扣除限额时可以分期捐赠。假设实际捐赠额=I ,第一步:工薪收入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A,税前扣除限额=B;第二步:如果I>A+B,则需继续运用分期捐赠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如果I
对于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中华反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订)第9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第40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故当纳税人在其他行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纳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高金平.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4-65.
关键词:新税法;工薪;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相应的个人工资、个人收益也得到显著的提升,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相应人群,他们的工资、薪金及收益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结合我国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凭借任职于或者受雇于相关企业单位的个人,所获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红利、补贴及年终加薪等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各种经济所得[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则指的是经相应的技术分析,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科学合理的筹划计划,以促使企业单位员工获取最低税负状态。由此可见,在此种背景下对新税法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展开分析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
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
1.1个人收入划分
个人收入划分属于税收筹划重要的先决条件,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同样数额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所得所使适用的税率是不对等的,并且工资薪金及劳务所得相互间又一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2]。这就说明了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期间,会存在两种核算情况,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进行明确划分,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一起合并。好比,自我国2011年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代替之前的2000元,这表示,在新个税法下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的工薪阶层无需进行个税缴纳。由此可见,在此类情形下结合个人收入划分来开展税务筹划便能够极大地对税收进行节约。值得一提的是,在就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展开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收入更有效的划分。
1.2个人收入转化
税务筹划受个人收入转化十分重要的影响,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个税缴纳人所缴纳的税收所得额相对较低情况,使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率要超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税率,税收筹划主要在于税率筹划,改变发放金额、发放方式、劳务合同的签订形式等,由此得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能够把一定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一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能够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并,并缴纳为个人所得税。以我国福建省为例,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秉承了收入高人群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等人群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收入低人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将福建省个人收入分配框架转变成橄榄型形态,结合我国税务部门统计信息得出,仅仅于2012年全年福建省便出现109万工薪阶层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情况下,此类税收筹划手段同样能够有效的节约个人税收,以全面有效提升税收筹划水平。
2.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
2011年,我国颁布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新个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做出了两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方面是月季费用减除标准由过去的2000元升高到3500元;一方面是适用税率表得到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见表1。而在纳税人所获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内容方面未作出相应的调整,还是仍旧使用国家2005年颁布的规定[3]。
表1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3.纳税筹划
3.1筹划目的
税务筹划的目的即,缓解税负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筹划目的可具体一下各个方面:I.直接缓解税务压力;II.实现涉税零风险;III.取得资金时间价值;IV.提升自身经济效益;V.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3.2筹划原则
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应遵循两方面的原则:I.综合效益原则。个人所得税筹划切忌单方面孤立开展,倘若相关个人所得税筹划收获了一定的节税效果,然而却使得其他方面的经济支出升高,如此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没有实际意义了;II.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个人所得税筹划计划制定,都务必要在该计划所关联的纳税事宜已转变为既定事实之前。倘若该纳税事宜已转变为事实,于事后开展“筹划”,则变成“欲盖弥彰”,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5]。
3.3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往往选取超额累进税率,倘若纳税人应税所得越高,与纳税人相对应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则也会越高,因此纳税人收入的实际有效、平均税率均可能得到提升。由此表明,面对纳税人相应时间阶段内工资薪金既定的状况喜爱,应当尽可能使纳税人分摊至每一个纳税期内的收入为均衡值,切忌忽高忽低,有效防止纳税人税负提升。好比案例一:某家企业职工工资2000元/月,该企业采用日常发放工资,年末结合职工业绩选取奖励的薪酬管理方案。比方该职工年末获得奖金为10800元,那么该职工全年需要交纳的个税为[(2000+10800)-2000]×20%-375=1785元。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该企业将该职工的年末奖金10800元分摊成900元/月与该职工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即该职工工资为2900元/月,那么该职工便无需缴纳个税。案例二: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某年的工资为8000元,由于企业工作安排需求,该管理人员需要在企业附近租下一套住房,房租为1500月/元,若该管理人员自行支付房租,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为[(8000-3500)]×20%-375=525。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房租有企业为该管理人员代付,而将其工资改为6500月/元,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则为[(8000-1500-3500)]×20%-375=225,由此该管理人员能够节税300元。在各档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可采取降低自身收入的方法,以让自身获取相对较低的税率,获取相对较小的计税基数[6]。
4.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全面提升,新税法实施效率势必会持续升高,由新税法所对工薪资金所得税务筹划造成的影响也将会变得越来越显著。因此,为了达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单位员工税负的目的,实现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有效性,企业单位人员务必要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展开明确的分析,深入了解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在上述前提下结合相应的实践开展,有效促进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升高。(作者单位:重庆丰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赖淑琼.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的原理及问题[J].Times Finance(下旬刊),2014,13(04):21.
[2] 王实. 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改进探析[J]. 淮海工学院学报,2013,01(01):34-36.
[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
[4] 史开瑕.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最优纳税筹划探讨[J].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2,14(03):215-218.
摘 要:税收筹划是一门实践性与风险性都很强的学科,它除了要求筹划人员具备较全面的会计税收政策的驾驭能力,还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以及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规并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的能力。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生的变化,结合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条例,以案例的形式阐述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积极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税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税是国家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希望在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多征税,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根本目标是为了生存与获利,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得出的,而税金作为费用的一部分无疑成为了阻碍企业获取更大利益的拌脚石。企业更希望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两者形成一种胶着博弈的状态。
由于我们国家税收法规结构不够合理,立法层次较多且各税种纷繁复杂,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更大的税收收益,这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纳税人与税收理论界人士在内的普遍关心,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从总体上来讲税收筹划就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而税收的固定性又使税收筹划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筹划结果对其他税种以及企业整体经营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成败除了取决于筹划人员本身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面驾驭能力,还取决于筹划的结果是否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由于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税务人员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齐都会造成税务人员在对税法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另外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也是引起筹划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决不能孤立静止的进行,除了及时与各地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动态的掌握法规政策的变化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结合进行筹划的一个实例进行说明。
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原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在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调整。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政策放宽了对职工工资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计税工资的政策规定(此政策给利用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条例明确了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 号具体明确条例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此项政策规定,一般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掌握的主要标准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已如实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则相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在税收优惠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了限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依据上述的实际税收征管情况及税收政策可综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业企业,2011 年度预计资产总额2600 万元,职工平均人数88 人,企业的会计利润35 万元,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前经注册税务筹划师初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5 万元。考虑到该工业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边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对自身费用的调整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 号,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 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调整,注册税务筹划师建议增发0.8 万元的工资,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要求。(假设该公司原平均计税工资为2000 元,可增发计税工资到3500 元以内,按职工人数88 人计算,最多可增发13.2 万元工资)
未筹划前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
企业净利润=35-7.625=27.375(万元)
经筹划后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0.8)*20%=5.94(万元)
企业净利润=35-0.8-5.94=28.26(万元)
经过筹划后企业的净利润增加0.885 万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85 万元。
由于及时考虑个人所得税新的费用减除标准的变化,并运用到税收筹划实例中,给企业和员工都切实带来了好处。员工的工资增加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产生影响,企业也因此节约了税负增加了税后净利,同时适当的增加员工工资也能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见合理、合法的运用税收政策能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企业全体相关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参考文献:
[1]赵善庆.纳税筹划目标及评价模型.财会月刊. 2007.1.s.
1引言
随着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提出,近年来新兴投资创业企业不断涌出。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投资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目前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鼓励投资、完善所得税税制的重要措施。在这种大背景下,作为投资者或初期创业者,如何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四种企业组织形式中进行选择?本文从这个问题出发,做出一些分析。
2现行制度下四种企业组织形式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情况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实行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适用比例税率的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通过公式可知计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关注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这两个因素。
21个体工商户的应纳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具体参见表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应纳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参照表1。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制企业在具体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以下差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3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所得税
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双重税制,即在征收了一道企业所得税后再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同时国家对于小微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等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率优惠。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投资人分配股利时代扣个人所得税。本文中所讨论的对象为个人投资创业,因此要将有限责任公司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这一部分金额计入应纳所得税总额中。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两种所得税,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完善的公司组织结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实现更多的抵扣。其最终纳税额不一定会多于前三种组织结构。
3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选择个人投资创业组织形式的思路
31通过案例明确税收筹划思路
311案例
王某进行创业,同时创立三家企业,企业具体情况参见表2。
312筹划思路
由于王某的三家个人独资企业需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只能扣除一次费用,从而导致了王某缴纳了较多的所得税。以此为切入点,要想进行费用的多次扣除并适用较低的税率,可改变部分企业的组织形式。王某的三家企业分别为食品加工厂、物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将丙企业的组织形式更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为进行多次扣除,可将乙企业的组织形式更改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制企业,其他条件不变。调整后的企业具体情况参见表3。
32结论及注意事项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之一,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工薪方面的规定与旧《个人所得税法》相比,变动主要有两点:一是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本文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所得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一、均衡发放每月工资薪金
例1:钱先生1月份工薪为2800元,2月份工薪为4800元。钱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3500)×3%=39(元)。如果能够均衡发放每月的工薪,1月份工薪为3500元,2月份工薪为41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100-3500)×3%=18(元),节省个税21元。
二、年终奖金避开无效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2:孙先生年终奖为18000元,李先生年终奖为18001万元。其年终奖的应纳个税情况如下:孙先生: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540(元),税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李先生:18001÷12≈15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元)。孙先生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比李先生少1154.1元。这就是“一元钱效应”,即年终奖多领取一元,税后可能少得千元或者万元,出现年终奖金额的无效区间。这是由于年终奖计算公式引起的,计算个税的金额是全年的奖金收入,减除的却是按照月薪所得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我们可以运用公式计算出这些无效区间,孙先生年终奖1800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假设年终奖X元,则:X-(X×10%-105)=17460,X=19283.33元,无效区间为18001元-19283.33元。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出年终奖的全部无效区间(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企业在发放年终奖金时一定要避开无效区间,此区间的奖金可以发放到12月份,以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也可以进行公益捐助,不仅避开无效区间,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另外,还应注意年终奖的低效区间。例如,当年终奖是20000元时,名义上比领取18000元奖金多2000元,但是税后所得却只多了645元(18105-17460),其税后所得占奖金的比例仅为32%(645÷2000),也就是说实际税负高达68%,这样的奖金收效也不大,属于年终奖金的低效区间,在发放年终奖时同样应该考虑合理避免。
三、合理筹划年薪
在月薪和年终奖之间的分配纳税人的年薪收入主要来源于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年终奖金税率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上无效区间和低效区间的因素,计算出新税法下的最优年薪发放方案(见下表)。
四、进行工薪和劳务的转化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工薪所得适用的是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这些规定,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其应纳税额和税后所得也不同,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薪和劳务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可以利用工薪和劳务报酬的相互转换来进行税收筹划。例3:周先生从某单位取得设计收入50800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按工薪税目纳税。应纳税额=(50800-3500)×30%-2755=11435(元)方案二: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税目纳税。应纳税额=50800×(1-20%)×30%-2000=10192(元)通过计算得出周先生按劳务取得收入比按工薪取得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1243元。例4:吴先生在A公司兼职,收入为每月4000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按工薪税目纳税。应纳税额=(4000-3500)×3%=15(元)方案二: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税目纳税。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为此,吴先生应与A企业签订聘用合同,每月可节税625元。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如何转化可以合理避税呢?我们可以通过计算两者税负相等时的收入来加以确定。假设个人所得为X,则有下式成立:X×(1-20%)×20%=(X-3500)×25%-1005。则:X=20888.89(元)。即当所得为20888.89元时,两者税负相等;当所得小于20888.89元时,采用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当所得大于20888.89元时,采用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
五、其他税收筹划
策略工薪所得税收筹划策略还包括: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减少名义工薪发放;充分利用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一般应占职工月工薪收入的23%)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最高缴费比例扣缴;认真执行津贴补贴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缴个人所得税;利用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等。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个税的纳税人群日渐庞大,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税后收益最大化也成为纳税人日益关注的课题。从维护纳税人自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本文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基本思路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对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注意事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渠道分析
伴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税的缴纳也自然而然地成了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如何在依法纳税,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减轻纳税人自己的税收负担,合法维护自身利益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1 纳税筹划能够极大的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为了让纳税筹划的效果更加的显著,会自觉不自觉地钻研财税政策和相关的法规,从而更进一步的刺激纳税人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努力增强纳税意识,至关重要的是这将促使其自觉的抑制各种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1.2 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在同一个规范的税法体系下,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只有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筹划,才可以实现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的纳税目标。
1.3 为企业在人才的竞争中创造有利条件。
个税的最终负担者是个人,对个税的筹划不直接为公司带来利益,但做好个税的筹划可以让企业在人才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与别的企业付出相同代价时能留住更好的人才,同时更有助于给员工安全感,归属感,更有助于构建和谐的企业环境,使企业获得更多回报。
1.4 个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个税税收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1.5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长远意义。
通过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个人所得收益最大化,从整体和长远角度来观察,有助于企业吸收人才,增强凝聚力,构建和谐集体,进而增强企业竞争力,创造更多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为国家多做贡献。所以,纳税筹划的实施无损于国家的利益,反而有利于实现整个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图。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2.1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2 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2.3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相关政策及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在税种设计时,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半等,纳税人可对此进行特别关注,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但需强调的是优惠待遇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享受到的,特别是纳税人的条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时,就需要纳税人积极主动地争取,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使自己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这时个税筹划就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渠道分析
3.1 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一方面,可以使得纳税人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另一方面,使其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制企业纳税的义务人。我国的税法规定这三种形式的企业经营形式所获得的利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比这三种企业都要重很多,因此要全面考虑,多方分析,权衡利弊,选择最优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尽量使自己成为税率相对较低或者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3.2 利用工资所得为职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为职工所做的个税筹划,应该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为原则,既为职工减轻税负,增加收益,又不增加企业负担,实现职工、企业的双赢。
目前我国的税法对工资和薪金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边际税率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而不断上升,并且税金支出增加的幅度也将会变得越大。这就意味着员工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造成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时,在收入高的月份将会被以高于平常的税率来征个人所得税。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点,但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赋会相差很远,因此,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总额比较确定时,应该尽量促使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的分摊均衡,避免出现个别月份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标。
2011年9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个人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第二种情况: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但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刚刚超过两个税率的临界点就会发生“多给少拿”的情况。比如年终奖18000元刚好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一级税率的临界点,也就是说,超过18000元就要按照第二级税率10%计税。
举例:小李的年终奖为18000元,小张的年终奖为18001元(假设两者的月工资都高于3500元)。小李的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小张因为18001/12已经大于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0元,税后所得16305.90元,反而比小李少收入1154.10元。经计算,从18001元到19283.33元,都是年终奖缩水区域,因为多发的奖金小于或等于因此而增加的税额。而像这样的缩水区域还不只一个,经测算共有六个这样的区间:[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所以看准“临界点”,避开“缩水区”,是为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合理筹划的有效手段。但需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办法只能采用一次。
3.3 利用住房公积金为职工进行的纳税筹划。
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是合法避税的常用利器。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税务部门的规定表明,职工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以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同时职工还可以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可以盘活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3.4 为职工提供各项福利设施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如为职工提供班车、医务室等医疗设施,为职工提供各种培训等等。企业替员工支付这些支出,一方面使员工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获得了非现金的实际收益,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提升员工价值,增加了增加归属感,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企业则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外提高了企业的形象,可谓实现个人、企业双赢局面。
3.5 重点次数筹划法对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对于一次性收人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其特点是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且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3.6 稿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个人所得税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所以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筹划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3.7.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投资国债、投资基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4.1 纳税筹划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
纳税筹划是在对政府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所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法和税收政策予以保护的。
4.2 纳税筹划应该具有超前性。
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决定了可对自身应纳税经济行为进行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申报方式的配合及收入和支出控制等途径,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做出相应选择。
4.3 纳税筹划应体现综合效益。
纳税筹划着眼于纳税人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其结果是综合收益最高。另外,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最大化方案。所以,纳税人在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纳税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趋利避害,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4 纳税筹划应注意时效性。
我国处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会发生较大变动,这就使得纳税筹划必须立足现实,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自己的筹划方案,以获取有利的筹划时机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一、现行税制下人力资源管理中需筹划的主要问题
企业的用才、育才、激才过程是人力资源成本发生的过程,它对企业纳税产生以下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个人从某个企业获取的劳动报酬在税收上分别按不同标志而形成不同税目,最基本的税目有两个,即“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人力资源成本的税前扣除附加了这样或那样的限制条件。以工资性支出为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确认: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间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对应的人力资源成本对应的是个人收入,它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上述三个税目的计税方法都有累进效应,一次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税负越重。另外,个人获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直接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它与企业所得税形成重叠征税的结构。
因此针对我国税制的特点,企业应从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出发,兼顾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货币报酬、完善的社会保障、合适的企业福利与工作条件等相结合的员工薪酬制度。
二、现行税制下人力资源管理中薪酬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需要结合不同人群、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办法
企业现行的薪酬架构一般由月薪和年终奖励两部分组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体系按“次”扣除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并根据每次所得确定适用的税率,在累进税制下,一次所得越高,税负越重。要规避这种高税负,就要注意对职工薪酬的分散支付。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充分利用税法中的既有规定,二是企业应注意人为控制职工薪酬的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
例1:我公司承诺支付员工李某年薪约84000元,分为按月薪支付和年终奖励两部分,李某将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甲公司每月支付6000元,则每月应纳税所得为2500元(为简化起见,不考虑其承担的“三险一金”),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0%;剩余部分12000元以年终奖形式支付,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文件的最新规定,适用的边际税率最高为3%(确定税率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12=1000元),且该级次还可再每月增加1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方才进入10%的边际税率。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应降低月薪标准,加大年终奖份额。不过,如果月薪定为4000元,剩余36000元以年终奖形式支出,则会出现相反结果。从规避较高边际税率的角度看,理想的分配方案当然是:每月月薪5000元,年终奖24000元。上述方案说明了利用税法中关于全年一次性奖励的计税办法,可以获得低边际税率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结合不同人群、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办法。这就要求纳税筹划应结合绩效考核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税收筹划方案操作。
(二)合理利用税目的转换
如果一个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较低,并假定在计税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而分红金额较大,那么显然会导致较高的税负,此时应考虑适当提高工资薪金水平。以使个人所得中红利所得相应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员工工资薪金收入水平较高,此时就应考虑是否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分红了。在作上述转化时,应与企业的绩效考核结合起来。
(三)以合理的员工福利计划适度替代单纯的货币报酬
员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向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满足其共同需要个体特定需求的设施、待遇、社会保障条件等。科学、合理的员工福利计划可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对公司的认同感,同时,它也能在一定范围和标准内获得税前扣除,某些福利形式还可以利用税法中的免税或延迟纳税条款获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 员工从企业取得的法定福利不但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减项目。因此,法定福利被视作是薪酬激励中风险为零、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企业对薪酬中的福利进行税收筹划时, 可以将重点放在法定福利上。法定福利按照资金去向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类保险由单位缴纳,社会统筹,对员工个人正常的收入水平没有影响, 因此激励作用为零。第二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类保险由于个人缴纳的比例和金额较小, 且当期无法支取, 因此, 虽然具有免税的功能,但激励效果有限。第三类是住房公积金。它由单位和个人各按职工月收入总额的8%-12%缴纳,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根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 号) 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 住房公积金对于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和总成本, 提升对员工的激励效果,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企业应当在薪酬体系设计中, 尽可能地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办法替代加薪,也可一方面“减薪”,同时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
(四)股票期权激励中的纳税筹划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期权有助于使企业高管人员的长期报酬乃至职业生涯与股东利益相一致,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
依据股票期权的收入来源,可以将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分为购入、转让和利润分配三个环节。其中利润分配环节由于并无特别的税收优惠,只能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算纳税,在筹划时基本可以不予考虑。筹划重点应放在行权时“工资薪金”所得和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上。
1、行权时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公司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 个月的,按12 个月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使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例2:乙公司王某10月取得工资为5 000 元, 同时领取半年考核奖金18 000 元,则王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 000-3500)×3%+(18 000×25%-1005)=3 540(元)。假设乙公司推行股票期权计划,王某年初取得一笔股票期权,10月行权时,取得股票时的施权价和当日市价的差额为18 000 元,则王某的该项收入可以平均按9个月分摊,然后并入1~9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0-3500)×3%+(18 000/9×l0%-105)×9=900(元)。上述计算结果表明,采取股票期权激励形式可以有效减少员工的个人税收支出(共减少了2640 元)。而且通过例1 与例2 的比较发现,实际上股票期权具有和“年终奖政策”一样的税收优惠幅度。
2、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个人当月实际发放工资奖金扣除规定比例的四险一金及3500元的费用后,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奖金发放额全额适用确定税率,不采用超额累进方式。税收筹划中,一是科学统筹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比例。首先预估职工的全年收入,在全年收入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月工资薪金发放额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额,保证两者所适用的税率都保持在同一税率区间,另外要保证月工资薪金每月发放额基本一致,不会因为实际发放额月度间的多寡不均,引起税率的变动,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二是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陷阱区间,全年一次性奖金存在税率刚刚变动的区间,扣除个税后的实际收入反而减少的现象,例如: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扣个税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发放奖金19000元,扣个税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出现了19000元反而比18000元的奖金税后所得更少的现象。这种税收陷阱区间包括: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我们在计算全年一次性时,要避免奖金发放额处在税收陷阱区间,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额在陷阱区间内,则必须把部分金额调整至月工资薪金中发放,以减少税负,增加实际收入。
二、充分利用四险一金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利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的政策,在增加收入的同时,提高四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尽量达到上限扣除比例,这样不仅提高职工的各项保障,增加职工企业归属感,同时也使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减轻税负,维护纳税人利益。
三、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有效利用个人所得税免纳与减征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了可以免纳或减征个税的所得项目,免纳个税项目包括:科学、教育、体育等方面的奖金,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等;减征项目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等。在实际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掌握税收免纳与减征政策,做到该免税的免税,该减税的减税,保障纳税人合法利益。
(二)使用捐赠方式扣除应纳税
所得额在现实工作与生活中,我们经常出于爱心,帮助受到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的人们,但大多数人往往忽略了捐赠款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没有充分利用这条税收优惠。实际发生捐赠时,我们应该取得捐赠的合理票据,并告知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30%限额内扣除捐赠额。另外,如一次捐赠额超过30%比例,可以采用按月捐赠形式,合理分摊捐赠额,使捐赠额可以在税法规定内据实扣除。
四、采取发票实报实销形式减少应税收入
摘要目前我国政府出台了许多关于高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各高校也已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并且税收筹划在高校中也已得到一定的运用,但在实践上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本文先阐明了高校税收筹划的意义以及概念,再从高校各种税收筹划和总体税收筹划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最后再强调了高校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关键词高校税收筹划
高校税收筹划对高校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税收筹划可以帮助高校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少缴税或不缴税,这样就可以减轻学校的税收负担,减少税收成本,从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其次,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纳税意识。高校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优惠和减免政策来实现,其途径是合理合法的,要使得税收筹划方案合法且有效,高校纳税人就必须熟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可以提高高校的税收法律意识。最后,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高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鉴于税收筹划对于高校的重要意义,下面就来具体谈谈高校的税收筹划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要进行高校税收筹划,清楚税收筹划的概念范围是首当其冲的。税收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表述,国内理论界主要持有下列三种看法:
第一种认为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种观点要求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即不允许纳税人利用税收政策法规的缺陷和漏洞来做税务筹划。
第二种观点是只要纳税人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利用税收政策法规的漏洞和缺陷来规避纳税义务,因而它赋予了税收筹划更大的空间。正如《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中所说: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第三种认为税收筹划则是毫无限制条件的,偷税筹划、逃税筹划、欠税筹划等一切能使纳税人减少纳税的行为或措施都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本文是按照第一种观点来讨论的,而其也是目前国内理论界比较认同的。按照以上我们就总结出了税收筹划必须具备合法性、符合政策导向性、筹划性和目的性这四个特征。
二、高校各种税种的税收筹划分析
国家为支持教育事业,近年来针对高校税收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别优惠政策,如对高校及其后勤实体体制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39号文件的出台 ,既使高等教育各项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也将为高校税收筹划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39号文件既进一步明确了以往的税收政策,又规定了一些新优惠政策,对教育事业税收优惠进行了全面规定,整个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12个税种。要做好高校税收筹划即要用好用足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即就具体分析其中的几种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一) 营业税的筹划
营业税是高校涉及较多的一种流转税。高校税收在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技术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有上述国家对高校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高校营业的税收筹划就有了依据。高校及其后勤实体服务的领域随着社会化改革的深化变得更广,但其负担的税收是随着选择的对象不同而不同,根据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要最大限度节税,应优先选择为教学、科研服务;对高校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一定要掌握到位,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校的扶持政策,合理、科学的进行高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核算;职业学校自办企业时一定要注意经营范围、出资方式、经营管理、收入的归属等方面,选择不同的形式方案,对所交纳的营业税都会造成波动,因而要组合出最佳方式,争取在合法合理条件下交纳最少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3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某高校按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进修费、培养费等教育事业收入,按文件规定,学校取得的学费等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该高校能获得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款。
财政性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对高校优惠力度最大的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之一,也是高校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对象。高校应积极利用上述等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免税收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高校职工一般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高校进行薪资管理师选择不同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对职工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又较大的影响。
首先,对于奖金次数应合理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应合理设计。如某高校在春节前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这样虽然减少了人力物力,但却加重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而如果奖金是按月发放,就可以让职工少缴甚至不缴个人所得税,一般高校职工奖金纳税有如下特点:按月发放工资奖金全年应纳税额最低,按学期次之,按每年发放奖金应纳税额最高。其次,应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要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职工税收负担的目的。可采取的相应措施有:工资中单列免税补贴、津贴,这样高校在职工就可尽可能的享受多项税收补贴而不会有所遗漏;加大对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支出,福利费在税收优惠中规定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样就增加了困难职工的收入;对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规定要用好、用足,因此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高校和个人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应尽可能的提高;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将部分工资适当福利化。
(四)房产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高校自用的房产享受免征房产税的待遇,但高校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产改变了房产用途必须交纳房产税。对高校房产税的筹划可采取下列措施:正确划分房屋和非房屋租赁价款,高校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应单独标明出租标的物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有偿出租与无偿使用的选择,当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高于从租计征时,高校可以选择有偿出租;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这样通过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注意合规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高校税收筹划的总体建议
(一)正确定位高校税收筹划
根据前面对高校税收的定义分析,高校税收筹划是利用国家针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少税收的目的,其前提是合法合规,这是我们给高校税收筹划的定位。如果偏离或违背了它的定位,则已是超出法律范围的行为。只要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设计出好的方案,同样可以很大程度上的节税。
(二)(二)有一批懂得税法的专业人才。
开展税收筹划可以缓解高校教育经费的紧张,但有时会因为学校不具备一批税收的专业人才,使得很难开展税收筹划,所以培养或招纳一个专业人才团队极其重要。
(三)要研究税法不断变化,防止合法变违法
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通常都有时间限制,且相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需要注意国家对高校及其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政策的时效性,要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优惠政策已取消却仍在享受相关优惠的情况,甚至会合法也可能会变成违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办学要求下, 高等教育必须进行包括经费来源渠道多元化、后勤社会化、科研产业化等在内的各项改革, 这就要求能够更好地运用高校税收政策, 因此, 对我国高校税收政策的全面掌握,对高校税收优惠政策的彻底运用,对税收政策有效地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对高校税收的合理筹划,这些都会为加快高校各项改革地深入开展, 进一步促进高校健康、持续地发展出力。
参考文献
[1]王兆高.税收筹划.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