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13: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
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
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
随着政府职能逐步转变,财政部门进行了公共财政理论指导下的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多项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县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部分单位仍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等现象。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高财政监督管理能力,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促进源头防腐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我县科学发展、跨越崛起。
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创新资产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全面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及资产租赁的管理。
(一)严格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需重新购置的,应报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财政国资部门应按配置原则,严格审核申请购置单位的资产存量状况和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值。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加强存量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1、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核实和清查工作,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2、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应坚持“四个统一”。(1)统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实行审批制度。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本意见下发后,行政事业单位原租赁合同到期后,一律不得自行续签,如继续对外租赁,需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租赁。(2)统一招租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按照“公开竞价法”进行,报价最高的承租意向人为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3)统一租赁期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4)统一合同文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按照《关于制发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由财政国资部门统一印发的合同文本。
3、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须报县政府批准。坚持“谁投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三)规范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2、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须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进行。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符合规定的处置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由财政国资部门统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公开拍卖、招投标,不适用或不便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国资部门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度。
4、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处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四)加强国有资产有偿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收益、资产处置收入及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收益,统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关键词:资产控制 高校门面房 创新管理思路
为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2012年财政部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将“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列为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之一。为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近年来高校纷纷成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高校各类资产进行统筹管理、科学分配与处置。其中,以满足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为重点的固定资产管理以及用于出租、出借的经营性资产管理为重点。门面房是高校经营性资产的重要组成之一,提高门面房出租效益,规范门面房日常管理,实现门面房的规范管理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基于资产控制的高校门面房管理概述
按照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高校在保证完成教育事业各项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比如《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教财[2013]17号)就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在确保完成高等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如需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程序上报审批。”财会[2012]21号明确表示,资产控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租借、对外投资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由此可见,在制度允许范围内,高校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可用于出租、出借。
除仪器设备资产,高校资产的出租、出借主要表现为公有房屋的出租、出借,而门面房出租是高校公房出租、出借的重要表现形式,通过统计发现,门面房租金收益占到高校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相当比例。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的资产管理要求,加强门面房的出租管理是高校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资产控制、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促进高校规范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高校门面房由高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主要包括租赁合同文本格式及内容范围、租金标准及收缴方式、租赁周期及日常管理、权利分配及责任追究等。高校门面房管理相对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租金标准的确定缺少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合同内容的确定缺少成熟经验论证,签订形式及租赁周期具有随意性、门面房日常监督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高校进行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的初衷,也与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相背离。
严格在实现资产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进行门面房出租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和目标。基于资产控制的高校门面房管理思路探讨,在充分依托资产控制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围绕实现资产有效控制这一目标创新并改进高校门面房管理办法,真正实现高校门面房管理规范、运转高效、收益最大,具有现实意义。
二、基于资产控制的高校门面房管理思路探析
从资产控制角度实现门面房的科学、高效管理,首先应结合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需要调整管理思路和方法,建立健全制度保障,重视提升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在具体实施上,在规范门面房租金收益收缴、门面房租期与租金标准、门面房公开招租程序等涉及到门面房整个管理流程上下功夫,进而实现门面房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资产效能发挥最大化。为保证研究的实用性和科学性,笔者以江苏某高校门面房管理为案例,探讨高校在实现资产有效控制的前提下门面房管理科学高效的方式方法。
(一)案例内容
江苏某高校共有门面房70余间,由该校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日常管理,门面房出租所得租金收益由该公司自主进行支配,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运转经费及聘任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该公司长期以非公开的方式租赁门面房,2012年之前年租金收益约为109万元。
2011年该高校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处,加强了对门面房等国有资产的使用监督与日常管理,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2012年将49%的门面房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租赁,年租金收益为143万元。
2013年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全部门面房进行公开招标租赁,通过宣传媒体将门面房基本信息、投标人投标条件、招投标流程等信息进行公开,按照规定,严格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整个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像,接受外界监督。通过此方式,2013年门面房租金收益达到207万元,较2011年几近翻倍,与该高校周边同等地段门面房租金标准基本持平。
(二)存在的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1.门面房及其租金收益管理不规范,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案例中提到门面房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租金收益该公司自行支配,这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也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与此同时,地方对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也有明确规定,比如:《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2号)第三条规定“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资产收益的统一管理”等。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以江苏省为例,2011年下发的《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规定,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江苏省教育厅在201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2]7号)中也规定“各高校在确保完成高等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如需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应严格按照苏财规[2011]1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另外,苏教规[2011]2号还规定“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教育厅报批”。
但在实际执行中,相关高校往往缺少手续上的报批,又因监管不到位,导致租金收入没有纳入统一管理。本案例中提到的后勤服务总公司将租金收益在部门内部进行支配只是高校门面房管理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此外,高校的二级单位私自将办公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对外出租,把租金收益作为本单位的集体福利基金;因缺少必要的监管,门面房原承租户私自将门面房进行转租,成为“二房东”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违反了“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也造成了门面房资产的产权不清、门面房资产收益流失,同时滋生腐败问题。
为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高校应严格按照上级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及相关收益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各类报批与上缴手续。江苏省就明确规定“出租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直接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时,按照苏财规[2011]2号相关规定将租金收益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未按照市场行情及时调整门面房租金标准,门面房没有进行公开招租。案例中,后勤服务总公司2011年之前对门面房租赁没有采取公开招标租赁的方式,门面房租赁程序不标准、不透明,有“暗箱操作”之嫌,有的虽然采取名义上的公开招租,但实质上只是针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开”,亦没有严格履行规范的公开招租程序,这与相关管理规定不相符,比如,《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就明确规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如何确定门面房租金标准,一般情况下,招租前期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还要由资产监管部门进行核准。但现实情况是,高校门面房在租赁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市场调研,周边门面房租金随着市场需求有了相应提升,但高校门面房租金标准并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往往表现为,同等地段高校门面房的租金标准远低于其他门面房租金标准。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影响了本应获得的资产经营收益;另一方面因其明显的经济效益,使得极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关系将资源集中在自己与关系户的手中,在取得长期租赁权后,私自提高租金转租他人,坐享租金差价,为个人或小集团牟取利益,滋生腐败。
(三)实现高校门面房管理成效的对策建议
1.加强门面房的产权与租金收益管理。按照“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定,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门面房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门面房的产权确定,将所有依托公有房屋进行出租的行为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报上级进行备案。租金收益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案例中,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该高校2011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处,2012年作为过渡,部分经营性用房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公开招租,年租金收益从招租前的109万元提高到143万元;2013年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再次公开招租,租金收益提高到207万元,与高校周边同等地段经营性用房租金标准基本持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知识的宣传与普及,针对门面房租赁工作做好宣传、解释与动员工作,与此同时,强调产权意识的培养,严格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第五十条规定“高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门面房必须纳入统一管理范畴,租金收益亦统一管理、按照规定进行上缴。门面房所得租金收益在扣除各类维护管理费用等成本支出后(如:管理人员工资、修缮费、税收、水电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租赁收益。案例中鲜活的数据也表明,通过规范的、严格的经营性用房招租,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发挥国有资产效能。
2.合理确定租期租金标准,规范公房招租程序。关于门面房租赁期限问题,以江苏省为例,苏财规[2011]1号文件中规定“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关于高校房产出租苏教规[2011]2号也明确规定“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高校门面房在租赁周期确定上不得超过5年。并且在5年以内,应充分从承租户装修成本回收、维护承租户稳定心理、合理考虑承租户基本利益、高校房屋使用周转等角度明确租赁年限,虽然1年签订一次合同有利于租金的收缴,但仍建议租赁周期为2―3年,不建议一年一租的租赁。
科学合理的门面房租金需要进行评估和调研,通过评估确定底价后,进入公开招标程序。仍以江苏省为例,苏财规[2011]1号要求“省级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江苏省教育厅也在苏教规[2011]2号中规定“高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江苏省地方政府对公有房屋租赁管理也有明确规定,比如2011年江苏省某市纪委、财政、审计、检查、国资委等七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公有房屋租赁实行公开竞拍的意见》,要求“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级集体用于对外租赁的房产,包括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及其他构筑物等”按照清理核实、审批备案、评估底价、信息、组织交易、合同签订、收入管理的程序进行竞拍租赁。高校公房招租可以借鉴地方政府对公有房屋租赁公开竞拍的方式,在制度允许下制定符合高校实际情况的公开招租流程。X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S].2014.
[2]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S].20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S].2006.
[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S].2011.
[5]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2011.
[6]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S].2012.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3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4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7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8
内容摘要: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46-01
狭义的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国有资产可定义为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增值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1]。广义的国有资产可定义为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一、国有企业资产的分类
国家标准CB/T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及计算单位,主要适用于任何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军队及各管理部门等)的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登记、统计等工作。1)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金的流动性质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企业的厂房、设备、辅助物及无形资产;流动资产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主要是原材料、产成品、工资、保险及福利金等。2)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产的存在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指不具备实物形态,却能在一定时期里提供收益的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金融性产权[2]。有形资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形态的资产,即厂房、设备等;而无形资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虚物形态的资产,即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严格地讲,很难区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是有特定的证书,完全行使实物的权利。3)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国有企业资产根据投资形式分为注册资本和股份金。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在承担企业债务时,有同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利润分配上有区别。注册资本的利润分配根据一般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进行,而股份金的分配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保障
1、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实践中操作缺乏管理力度。虽然 2008 年底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但是此法条过于笼统,对于经济业务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致使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地方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法律保障而被分割,而企业经营者只对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不对资产负责。
2、对国有资产监督保护不够得力
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3]。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国有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国有出资人制度,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它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总称。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
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方法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方法。第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第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4]。
(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体系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监督机构及行为的规范化。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措施
第一,发挥检察机关的打击职能,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状况表明,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以及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只有通过严惩各种腐败现象和犯罪活动,才能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恶流。第二,发挥检察服务职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变化特点,在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自觉强化服务观念。第三,发挥检察保护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正常运作。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完善的市场经济管理规范还不够健全,正在建立之中。检察机关必须在严厉打击违背价值规律和公开竞争原则的犯罪分子活动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能,配合社会各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盐业总公司宁夏商业集团公司
参考文献:
[1]李相植编著.国有企业宏观管理[M].延边:延边大学出版社,2006.
[2]曹金亮.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效率途径探讨[D].山东大学,2007.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管体系;构建;严格管理
最近,周口市市委书记毛超峰对周口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在统一、严格、规范上下功夫。如何落实毛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发挥国有资产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的有效统一,将是我们下一步开展工作的重点。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我市行政事业资产总量不断增加,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综合使用效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较为薄弱。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利于整合政府资源,加快新城区建设;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开支;有利于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创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二、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监管体系
(一)明确管理原则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首先,要实现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其二,要强化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的衔接,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渠道进行购置,防止违规操作,铲除滋生腐败行为的土壤;其三,要推动资产管理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衔接,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机结合的联动机制。
(二)理顺管理体制
要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省政府108号令对我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但是,目前还有一些地方仍存在管理体制未理顺、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状况,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一些二级单位的资产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周口市委市政府对理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非常重视,2007年12月,下发周编〔2007〕44号文件,将周口市国资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能划归市财政局,成立了专司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全市行政事业资产步入正常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三)规范配置程序
为使资产配置公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07年9月省政府出台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应在配置环节严格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应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四)强化使用管理
在资产使用环节,根据《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还应建立资产调剂制度,着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即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要严格控制和审批。
(五)加强处置管理
为了解决处置无序、资产流失的问题,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六)完善收入管理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出台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统一、规范管理上下功夫
近年来,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变化,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多年来,我省沿袭的还是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政府19号令)。为了彻底改变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无序管理的状况,财政部于2006年7月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2007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为规范、统一管理,周口市准备下大力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法规体系。
第一,根据108号令,出台周口市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前一阶段,市国资办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办法》,借鉴其他省辖市经验,经过征求财政局科室及县市区财政局意见,局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等环节,制定出《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5月23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这个办法,办法的通过,为周口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提供一个操作性较强指导文件。
第二,围绕《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我们还将着手制定《周口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益)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一整套统一、规范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法规体系,使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三,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社会各界和行政事业单位深入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依法管理和自觉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自觉性。推动《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抓好监督检查,在严格管理上下功夫
(一)加强购建管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扬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严格控制各项资产的购置和建设。对确需添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重大购置和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动态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要不断研究和探索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工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的配置资产,克服铺张浪费现象。
(二)完善处置程序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变卖、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对重大的资产处置项目,由财政部门呈报政府审批。在发生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在审计或评估的基础上委托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对产权不明确的,应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置。在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工商登记和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出具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联合经营等所形成的国有股权收入均属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由政府统一管理和调控,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更新资产的,由财政部门统筹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长期以来,由于事业行政单位重要钱,轻管理,习惯于收收支支,忽视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之各级财政部门对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约机制和监管措施没能真正建立起来,致使数量巨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于无人监管、无人过问的尴尬境地。具体表现为:
⒈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家底不清。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甚至无帐可查,虽然我们每年的产权登记要求据实相报,但真正规范运作得很少,准确性不高。有相当数量的国有财产由单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员更换不清点、不交接;对拆迁、报废、调出的资产不核销;上级部门匹配、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不入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⒉内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国有财产随意购置、出租、出售、报废,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连最起码的物品领取和归还制度都没有,缺乏对国有财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一些贵重财产被私人长期无偿占用,有的人调走或离退休也不清退,国有财产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产。
⒊对国有财产收益管理不到位,流失严重。对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经济实体,以及“事改企”单位,其创收收入大部分被人头吃掉或为单位职工谋福利,用于资产折旧、维修等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寥寥无几,特别是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搞经营的单位,没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使国有资产的保值乃至增值指标难以落实。
⒋对国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过去一向都是通过上级划拨分配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有的已经被单位用于商业开发,也有的以福利形式分配给单位干部职工建个人住宅或贷款抵押,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模糊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存在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年撤销国资局以后,从上到下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产管理职能界定不够清晰,职责不明确,认识不统一导致制定制度,开展管理等工作“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财政部门作为真正的管理者不到位,该管的没有真正管起来。
二立法滞后,制度缺失。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的仍然是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近年来,财政体制进行了多项改革,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滞后,制度建设不健全,不规范,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及社会监控措施不力也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三、监督不力,有禁不止。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管理活动的加强离不开有效的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体制不顺、立法滞后等多种原因,致使财政部门作为真正的管理者不到位,没有有效的评价指标和监督措施,存在监督不主动、不经常和监督没办法的现象。也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四、重视不够,责任心差。随着社会的进步,办公条件的提高,单位占有、使用的实物财产数量也越来越大,但是单位财会人员仍然只停留在对资金收支核算上,而忽视对实物财产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大多数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计成本,不核算盈亏,由国家财政拨款或用国有资产创收收益购置,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调剂,无偿使用。这就客观上滋长了行政事业单位重钱轻物的思想,削弱了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⒈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责,当好管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为行政事业履行政府职能、完成事业发展目标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各级财政拨款和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房产所形成。可见,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赖以日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如果放任自流,无疑加大财政的负担,把本该用于更为急需的公共支出资金,为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填补窟窿。这就要求作为管理者的财政部门:一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尽快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建立台帐,完整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和增量动态,以加强对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管理。二要充分发挥内设机构如预算、控办、采购办的职能作用,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规范运作程序以加强源头管理。三要适时与事业单位签定国有资产保管、养护责任状,并由他们负责将资产管理的各项指标逐一分解到科室,量化到人。对因非自然因素,造成财产提前报废损坏或丢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限期修复或负责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由财政部门统一管,事业行政单位具体管,基层科室人人管的管理网络。四要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大胆引入奖惩机制,强化国有资产使用者的管理意识。拟定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奖惩办法,量化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并组织业务人员定期跟踪检查,严格考评,对达到规定标准的确认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单位”颁发证书,发文公布并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经济的或行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增强财政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⒉加强对“非转经”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对运用国有资产特别是运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事改企”单位和经济实体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深入细致地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组织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对以上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要正确引导他们,在提足资产折旧维修费和国有资产保值基金的前提下,其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其他支出。并帮其利用现有人力、财力、物力,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确保国有资产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
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健全购置制度,实行源头控制。单位需要购置财产时,要事先写出申请,作出预算,连同购置财产的详细目录表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凭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购置。对社控商品,须到控购部门办理社控审批手续。
()制定管理细则,加强日常管理。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要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使国有资产领用、借用、占有、使用、保管、交接等过程手续完整,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对非因公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非因公使用或外单位借用,一律收取租金。
安全,依据国家有关部局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市水务局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受托监管,监管的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无偿调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资产管理职责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一)各类资金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严禁各类“小金库”的存在。
(二)现金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保证现金、银行存款的完整与安全。
(三)严格现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报销、领用、开支手续。
(四)在办理投资、借款等手续时,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登记
(一)各单位对国有资产都应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占有产权登记。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产权登记。
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三)帐外财产、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财产及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财产,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并依次入帐及登记;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面积需以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面积数确定登记面积,分别填列,无证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面积在备注栏填列。
(四)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证)。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定期、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六、资产配置管理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配置单位资产。
(三)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与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可进行调剂。
(四)单位购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购建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购建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在年初编制购建计划报主管局审批,数额较大的资产应单独报批。
(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如确有需要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在购人、调入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采购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调入)财产验收单并分别在发票上和验收单上签章,连同实物送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
(二)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一旦发生毁损、丢失,具体使用人、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固定资产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以核对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如有盘盈、盘亏,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做出相应处理。
(四)在接收有关部门无偿或部分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时,应在确认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后,决定固定资产登记入帐的数额,纳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重登或漏登,杜绝帐外资产。
(五)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要令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待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允许下,可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新晨
(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
九、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各单位要按财政部门(国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十、资产统计报告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十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优化策略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国有资产界定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中央和地方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等)、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等)、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附属营业单位等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和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它资产等。来源途径主要有如下几条:第一条途径,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第二条途径,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第三条途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
在以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概念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和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章制度;第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第三,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有效;第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以上四个方面进行执行与管理就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与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如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资金投入的、国家征用、罚收的、国家继承的、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接受馈赠的等,能够用货币来计量。总的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形成以财政拨款为主、无自我补偿机制、范围不断调整、种类不断增多、固定资产比重大、福利功能强的特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主要通过资产配置环节、收入管理环节、统计报告环节等积极探索采用实物费用定额编制相关经费预算;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从目前来看虽然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内容方面存在一些区别,但是大致的管理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具体来说,包括配置审批、完善配置标准、调剂使用审批、有偿使用审批、处置审批与收入管理、清产核资实施与统计报告编制、境外资产与无形资产以及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其内容体系可以清楚地表达如下图1。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配置随意,使用效益不高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产使用效率不高,如一些单位存在的资产的闲置和重复购买等造成资产使用率不高。
(二)资产处置价格有失公允
资产处置是需要进行评估的,但是有的单位在资产处置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如未按市场原则进行公开的资产评估,一些单位因为制度建设滞后,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缺少监管,自行聘请按照委托单位的意愿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评估,从而导致资产处置价格存在较多的不合理性,进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岗位职责不明确或流动性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岗位人员变动频繁也是导致国有资产管理难度增大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财务人员和单位领导的变动,国有资产移交手续不全。另外,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方面设置的下属科室比较多,但是各岗位职责不太清晰,一些单位从账到物都由同一人操作,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对国有财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不足,造成了国有资产失去监督而流失。
(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在履行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审批、清产核资等工作环节当中,只注重资产的购进,对资产管理重视不够,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一系列的问题产生。而且缺少风险防御措施,没有很好地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到国有资产管理各个环节和各级管理层面。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的是多部门管理,涉及的机构很多,而且没有形成专门的管理体系和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的肢解直接导致资产管理各环节的脱节。应该说,体制不顺已成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问题形成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二是制度缺失,方法落后。当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重视国有资产的配置,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却比较疏忽。如在资产配置环节中,资产配置标准不够细化;在资产使用环节,缺少对资产使用的效率监督,有些单位无任何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也未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没有努力去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在资产处置环节,缺少必要的监督手段和方法。另一方面,大部分单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动态管理没有实时启动,缺少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系统平台。
三是重视不够,基础薄弱。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但是长期以来,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不够重视,管理上的不重视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不严谨事情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资产收益支出混乱;二是资产产权管理混乱;三是资产产权转移严重。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策略
(一)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树立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树立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二)制定资产的配置标准,做到科学合理
有必要尽快制订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标准,包括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装修标准、维修标准,办公用车的排量、品质、金额标准,办公桌椅的规格、大小、金额标准,电器特别是计算机品质、规格标准,尽量使各单位资产配置和职能相一致,做到勤俭节约、科学合理。
(三)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实行绩效管理
建立资产预算制度,彻底改变资产配置和处置的盲目性,增强各单位资产购置、处置的计划性,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内在要求,是细化部门预算的直接依据,也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手段。制定科学的资产预算,摸清使用单位需要购置什么资产、如何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的评价机制,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对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注重资产的基础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另外,把“会计成本”的概念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监督各单位注重行政成本,并结合预算、决算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如下制度,第一,国有资产的权限管理制度;第二,国有资产内部调拨制度;第三,国有资产采购与储备管理制度;第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五)加快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行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树立依靠信息化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的理念。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化、网络化。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平台,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和资产预警信息系统,从资产的配置环节入手,并强化对资产使用和处置进行监管,全过程控制好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以及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参考文献
[1] 李俊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2009(15):36-37.
[2] 李忠信,吉发.国有资产管理新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1.1管理不善,账实不符。不及时记账造成账实不符。购入、自建及改扩建完工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及时报账记账;处置固定资产不及时做清理注销,账面上仍以原值反映其余额;漏记、重记或错记不进行调账等等;不及时盘点造成账实不符。资产管理部门不进行定期盘点,致使实物保管人员在退休或调出本单位时将配置的数码相机、笔记本等贵重资产随身带走等等;单位故意违规造成账实不符。逃避财务监督检查,设置“小金库”,用帐外资金随意购置固定资产;虚拟经济业务事实,化整为零、偷梁换柱购置固定资产;违规自建房屋等固定资产;向下属单位摊派购买固定资产等等,形成大量账外资产,并多处于失控状态;现行财务制度弊端造成账实不符。虽然新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但并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新会计制度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账务处理做出明细规定,致使单位补提折旧时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造成“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余额仍然仍以相等的原值反映在账面上,无法体现其净值。
1.2资产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随意处置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在拍卖、转让、置换固定资产时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财政与国资部门备案。但目前多数科研单位领导重视不够,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部门之间各行其政,资产管理工作实行“背靠背”,导致处置资产随意很大,处置固定资产不申报、不评估、不鉴定,处置交易暗箱操作,收入不公开,故意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而从中收受回扣,给国家和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
1.3“非转经”资产管理混乱,资产使用效率无法考核。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简称“非转经”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科学事业单位在走“一院两制”或“一所两制”的改革之路中,有部分资产在未经任何审部门审批、评估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到其院办科技实体中。这些科技实体虽然是独立法人,会计上独立进行核算,但实际上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和科研院所共享。科技实体无偿使用国有资产,但科研院所并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将这部分固定资产应转移到实体财务账上作为投资处理,使实体资产核算不实,少提或不提折旧,从而少计成本,虚增利润。同时,财政部门对这部分“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失控,无形中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二、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2.1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要广泛宣传国家政策法规,提高科学事业单位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彻底摒弃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必须牢固树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全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目前科研院所均实行“院长负责制”,建议将固定资产管理纳入领导政绩考核范畴,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分析,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单位还应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增加设备及人员方面的投入,加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不断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和管理水平。
2.2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固定资产监管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是导致国有资产毁损、流失的主要原因。国家最新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实行权责结合的办法加以落实。应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固定资产,建立起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个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及失职责任,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还应建立起固定资产监督机制,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内控制度达到应有的效力。科学的制度和监管机制能调动各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全面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科学事业单位一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摸清底数,明确经济责任,防止毁损或流失。
2.3强化固定资产的购入管理,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科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一定要把好固定资产购入关,需要购置哪些资产、怎样配置和处置资产,应当在充分分析单位的现有资产状况及其履行工作职能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做出最优决策方案。一定要防止科研院所内部各课题间固定资产紧缺与闲置浪费并存的不良现象,按需合理配置规范购入,从根本上解决资产配置不均衡导致影响科研事业发展的问题,有效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各课题间可采取调剂与租赁相结合的办法,内部租赁费用单位统一安排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这样既能满足工作需要,又能节约资金,做到物尽其用,杜绝固定资产的闲置浪费,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2.4加强“非转经”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管“非转经”资产管理政策宣传,规范“非转经”资产管理程序及收益管理,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参与其实体经营,实质就是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财政部门应对这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然后将这部分收入投放到科研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财政、税务、国资、审计等部门要协同对科研单位的“非转经”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结论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包括配置、使用及处置,本文主要就处置方面的相关问题做以简单的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权限
财政部的35号令、36号令明确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因此不同省份的国有资产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可能不尽相同,比如河南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在办法中都对审批权限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网上或者相关书籍中找到准确的答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由自己单位或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处置的资产属于哪个处置权限按照不同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一般划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属于由行政事业单位自己的审批权限,处置完成后,定期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二是属于由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处置完成后,定期向财政部门备案;三是属于由财政部门的审批权限。不论是属于哪个处置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都需要履行以下程序: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分别从不同方面提供相关资料;审批,然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处置申报材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实际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由于制度制定的不够具体,因此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以河南为例,河南虽然出台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感觉到不够用。
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行政事业的固定资产具体分类为十二大类,分别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其他疑难分类。具体到处置时可能会按照资产的处置方式结合资产类别进行处置。
1、房屋及构筑物处置方式可能为拆除或出售、出租,尤其是近年来城市改造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牵涉到拆迁问题,拆迁时可以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或者报市政府审批;出租时还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出售或置换时可以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拍卖,最后处置收入上缴入国库;但这两年还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违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更是涉及比较敏感的小产权房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就不知道该怎么处置。一般像违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通常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到财政部门,这样就属于国有资产的处置。翻遍了所有的文件大概都是这样要求的,还是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那一套思路评估、拍卖,但实际工作中还牵涉到非法建筑和设施仍被被处罚人非法占用,国土部门移交的非法建筑和设施没有腾空,很难操作。
2、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校里边的课桌凳、床板的处置。由于课桌凳、床板等在购置时一般是批量购置的,所以一般都按固定资产入了账,但在处置时却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大部分的课桌凳都不能按照常规的家具用具那样使用15年,另外由于课桌凳的使用频率高、易损坏,一般在处置时数量都不太够。如果提前报废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需要提交证明文件,一般实际操作中都是由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但我们都知道课桌凳等到报废时已经几乎没有什么价值,若是再评估也没有多少意义,但若不评估又没有相关的依据可以附在档案里。同样存在这个问题还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批量购置的资产。因为按照固定资产的定义: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批量购置的价值超过标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这在实际工作中就需要自己把握,具体哪些东西可以使用一年以上,多少算批量,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处置时就遇到了问题,它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它又不同于其它的固定资产,而且又入了固定资产账,具体处置时是否需要特殊问题特殊对待,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3、车辆的处置也是一个问题,车辆处置可以包括报废和出售两种,在这里重点说的是报废时的相关问题,2000年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中规定了车辆的使用年限,一般是这样的: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15年;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这是2000年的文件,但在2013年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令)中又不以年限为依据,具体看车况,这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更没有一个标准了,若是按年限还有一个参考指标,若不按年限那全凭自己把握,实际操作中更难处理,若是这样的话只能是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又无维修价值需要报废时由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但这又牵涉到费用的问题,一台报废车按照国家报废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最高也就是一千元左右的残值,若是再出具报废证明,我觉得是一种浪费,但若不出又不具有说服力。另外车辆报废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面包车之类的车,按车辆的使用年限来说,它应该使用15年之后才能报废,但我们都知道面包车跟小轿车是不同的,面包车购置时也就几万元钱,但小轿车购置时一般都是十多万元,它们两个如果按一个标准来处置,显然不太合理。
2012年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颁布之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你企业那样计提折旧,但具体按多长时间计提没有相关规定,相信随后财政部就会出台相关的规定。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可否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折旧未提足之前需要做报废处置时,可以提供固定资产不能使用的证明,像照片之类的;固守资产在提足折旧后若仍能继续使用则继续使用,若不能使用则可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后直接下账。
参考文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省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除省直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单位自用(包括自主经营,下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包括举办经济实体、对外合作等,下同)和担保等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证、账卡、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单位占有的自用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明确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落实管理责任。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国有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十条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省财政厅有权进行调剂或处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下属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可以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权限在本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同时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不得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行政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后勤服务而进行的自主经营除外。
在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或比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已经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经营或其他对外投资的,应当脱钩或退出。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等,在脱钩或退出之前,单位获得的收益,由单位扣除相关的税费后,要上交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按行政单位的工作需要进行核拨。条件成熟时,将缴入省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进行出租、出借,须办理审批手续。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本单位视同主管部门,下同),并送省财政厅备案。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须办理审批手续。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领导集体审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凡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用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办理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拟办理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
(二)资产出租和承租、出借和借入双方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五)承租方、借入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办理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拟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的书面申请;
(二)拟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能够证明拟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四)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五)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六)拟对外投资和担保双方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七)拟合作方、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拟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资产帐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上的);
(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
(十)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投资,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应该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招投标。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单位扣除相关税费后上交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按行政单位的工作需要进行核拨。条件成熟时,要缴入省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要纳入单位综合预算,核准留用,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用于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要实行备查登记、跟踪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自主经营、对外投资、担保的风险控制,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该国有资产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