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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时间:2023-09-13 1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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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1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分析

一、资产处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重购买轻管理,对资产处置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

通过近几年的资产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管理不够重视,对资产管理宣传不到位,各单位多侧重于经济业务的报销收支,而对已经购买使用的资产管理却很少。各行政事业单位仅重视年初的预算采购,一但资产采购,后续资产入账、登记,定期检查及账务折旧工作不及时跟进,造成各项资产的实际管理脱节。由于各单位对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的脱节,对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没有真正把此项工作纳入部门正常工作职责,没有建立资产的考核评价机制,势必造成各项资产处置、管理的随意性,同时有的单位人员对资产管理业务不熟、账务处理不及时,各项资产保管制度未建立,势必造成资产的账实不符。有的部门报废闲置待处置资产长期不予处置,一直堆放办公室或存储仓库占用大量的办公场所、仓库等公共资源,资产处置滞后也导致新资产无法及时更新安排。

(二)资产处置不够规范

按照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要求应当对拟处置的资产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由各单位资产主管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国资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意见,形成单位申报意见,同时附送相关材料,按要求的不同审批权限报批,只有批复后才可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在处置资产时并未办理各项批准手续,违规将部门暂时不用或被更新替换的旧资产自行变卖处置,处置后也不将处置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有的单位变卖资金也不上缴国库,私自用于办公支出等严重坐支违规现象发生。行政事业单位待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来源有自购的,有部门调剂的、也有上级单位无偿调拨的,清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将未查明资产来源未入账资产进行处置情况发生。

(三)资产处置中无相关具体细则的约定

资产处置工作中,各级制定的资产处置规定,往往只对资产处置范围、处置审批流程等做出规范性约定,没有具体约定处置细则及权限,如资产如何出租、出借,需要履行哪些具体手续,资产的报废和报损金额是多少等。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待处置资产少,处置成本却很高。报废的仅有几台电脑和办公家具,已无多少残值,然而处置资产却需要有人员认定为不能继续使用及达到报废要求才可处置,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程序,需支付各项处置费用,有时残值收益基本不够评估等费用。同时,各地都有征地拆迁工作,这其中就涉及到大量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对这类资产特点是涉及金额大,重点工作要求处置时间短,资产的评估及拍卖公告时间较长,有可能不能满足具体重点工作建设时间要求,由其自行处置为赶工作进度,往往出现对大额资产不评估等现象,直接导致国有资产随意减价处置形成资产流失。针对上述两类不同的资产,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操作细则,确保处置时最大限度的保障资产价值最大化。

(四)资产配制及预算编制不合理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制及资产预算编制不合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这就加速了资产的处置,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周期和使用效率。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制不均衡,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所需远远超过了配给,而有的单位却供过于求,面对特殊单位或者对特殊业务需要的资产,也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得到合理配置,一些单位在实施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能够充分理解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用好用足财政政策。但也有一些单位,对政策学习、理解不够,对政府资产采购,资产建设类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认为只是完成每年预算布置的工作,搞数字游戏,预算管理弱化。

二、资产处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高度重,做好资产清查及账务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参加的资产清查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各单位资产真实情况,增强各单位对资产的管理意识,及时发现资产账实不符,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同时,根据各单位的不同特点可制定具体操作可行的资产清查方案。以往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各单位只要资产不核销,每年年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均为购入时的原资产价值,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经过使用磨损后的价值,导致了价值虚增,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形成差异。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须按照新行政事业会计准则要求,做好资产计提折旧等账务处理工作。

(二)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细则

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类别、使用情况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细则。如当前各地征地拆迁范围大,时间紧特点可制定本地因征地拆迁的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对相关处置流程要求进行约定;各地学校资产量大点多,可制定本地的中小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各部门资产闲置或资产量少难以处置情况,这样可以由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设立公物仓库,代为保管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国有资产,并对保管的国有资产归类、清理设立台帐。对其他单位申请有需要使用的,可以在履行审批手续后统一调剂使用,对零散资产达到一定的量后涉及应评估、拍卖的,按有关资产处置流程统一处置,处置后对已处置资产账务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三)坚持公平、公开转让资产的同时探索多样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资产进行处置,对资产金额大,涉及各级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要客观公正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工作中,面对资产价值高,市场有需求的资产即可很快处置,如:房产、门面出租、大宗批量设备转让等,在产权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参与竞价拍卖方式顺利完成了处置交易。然而,对无市场需求,零散已近淘汰的的资产,处置中就会出现资产变现价值很低,基本不够处置费用或造成多次流拍情况,这就需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首先,资产处置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如:资产评估时要查看现场实物,要充分做好考虑被评估资产对不同购买者的使用价值,不能受资产原值的影响,要客观评估资产处置价值。针对价值低、零散的国有资产,应制定相应的处置管理权限,可交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根据需要为降低处置成本,资产管理部门可针对处置此类资产,牵头建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项目库,各单位价值低、零散的资产即可及时处置,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又可降低处置成本。

(四)建立资产处置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评机制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需建立一个以资产处置为主要内容的资产管理绩效考评机制,考核各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及资产处置情况。一是各单位是否建立及执行资产处置规章制度。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是否有章可循;对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建立资产处置评估制度;对不良资产需建立追究责任制度和核销制度。二是要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将国有资产处置全过程纳入绩效评价范围,使其能够综合、全面地反映置管理水平。三是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后,要组织实施好绩效考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整改,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同时,绩效评价机制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成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时期的考核目标要求,对绩效评价机制须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结语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07〕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1.1 对资产处置的认识不到位

各部门对国有资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重钱轻物,重供轻管”观念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单位和部门受传统思想束缚,对“钱”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对“物”的重视程度,管理和使用者的价值观念也往往随着“钱”向“物”的转化而弱化。加之宣传力度和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资产管理真正纳入议事日程、作为经常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造成资产购建的主观性、管理的放任性、使用的无序性和处置的随意性等问题时有发生,致使部分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流失严重。

1.2 资产处置的标准不够统一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报废更新时,没有统一的报废标准,同样一件资产,有的单位使用二至四年就报废,有的已经八至九年仍在使用,甚至有的可以在资产没有被破坏的情况下永久使用。各单位报废更新的需求往往是根据自己能争取到的行政事业经费来决定的,而不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这种资产更新操作上的差异对资产处置规范化影响很大。

1.3 对资产处置的方法不合理

在报批手续方面,存在着资产调拨不履行任何资产转移手续,资产转让、置换不申报、不评估,资产报废、报损不做技术鉴定,报废资产处置金额由单位自行决定,收益处置暗箱操作等问题,导致资产处置方法太过随意,失去监管。另外,单位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余缺调剂机制,对于闲置和超标准的资产,不能及时进行调配,资产闲置浪费与重复购置、资产缺乏的现象同时存在,导致资产无法盘活,制约了经费资产综合保障效能的发挥。

1.4 资产处置评估工作不规范

从目前情况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时,如何开展评估还不够明确,也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组织方法,导致各单位资产评估工作定位不准确,操作难度大,评估工作成了一种表面现象和形式,失去了评估的真实意义。同时,由于评估方法界定不明晰,简单的以市场价值来判断资产价值,而忽视了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公共特性,导致评估结论不切实际,不能真实反映资产价值。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化处置的对策

2.1 在审批上实施分权处置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内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主体,职责履行环节主要是处置申请、处置审批、审批后执行三个环节,其中心环节是审批。为了提高效率,加强处置管理力度,必须对审批权进行分权处置。分权原则主要是抓大放小,量力而行。财政部门从资产的单价、批量总价、处置中的风险大小和处置协调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考虑,制定相应的处置管理标准,保留必要的大额、大项的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其他小额、零星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交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2.2 制定统一的资产报废标准

一是资产报废标准的制定应该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什么物品要报废,什么物品不能报废,什么物品坏而不废,要经过专家、领导和使用者集体论证,对其价值和使用价值进行科学评估,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二是根据各类资产性质、特征和使用状况,制定不同类别资产的报废标准。三是根据资产使用部门的工作性质、使用目的的不同,分别制定资产的报废标准。

2.3 健全资产处置管控机制

一是要打劳产权管理基础,形成监管合力。要妥善处理好部门之间的产权关系,积极发挥各部门在处置监管中的联动作用,统一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稳步实施。二是要围绕价值管理这条主线,明确监管内容。要以保全资产价值为出发点,在确定待处置资产原始价格的基础上,做好处置过程中的费效控制。三是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借助信息网,对大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公示,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提高处置工作的透明度。

2.4 灵活运用资产处置手段

一是明确转让置换的条件。对于因任务变化和设备更新换代而长期或临时闲置、技术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的资产,委托信誉度高、权威性强的拍卖公司、回收公司和产权交易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处置。二是规范转让置换的方式。对于长期闲置的资产,采取挂牌公示、公开招投标、公开拍卖及协议等方式,将资产占有权出让;对于因任务临时变更而紧缺的资产,采取租用资产的方式,保障应急使用需求。三是确定转让置换的价格。对于医疗设备、土地、房地产等大项资产的转让置换,必须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财政部门核准的价值作为评估价格。

2.5 科学建立管理考评机制

一是要以处置效益为依据,制定考评指标。要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将处置全过程纳入考评范围,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指标体系,使其能够综合、全面地反映处置管理水平。二是要与管理责任制挂钩,出台激励措施。为确保处置工作落实到实处,必须将处置结果与管理责任制结合起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奖惩,形成处置管理责任制。三是要灵活运用检查手段,组织实施考评。既要搞好定期检查,又要重视专项检查。同时,要搞好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出实效,真正把资产处置工作抓到底、抓出实效。

2.6 强化资产管理人才培养

一是做好人员选配工作。资产管理人员要能够充分认识所担负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要具备合格的业务水平,能够掌握资产处置的工作性质,工作方法和操作程序,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二是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高校丰富的教学条件,开展资产处置专业化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在岗人员的培训,采取在岗集训、专业竞赛、业务评比等多种形式,抓好业务培训。三是做好人员使用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明确处置监管人员的权、责、利,对处置监管人员进行任取评价,提高处置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质。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市属一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和政府授权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国有独资、控股及相对控股的企业适用本条例;国资参股企业原则上由履行国资权益的出资人代表在企业内按本条例主张权益。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管理条例;未纳入市国资委实行“三管统一”监管的企业资产和市属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性资产及政府出资设立的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资产,由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资产的工作职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经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产权登记

第四条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要求。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国资委可适时对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各企业必须按时向市国资委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进行年度检查登记,报告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产评估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前。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前。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并由评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评估项目约定书实施评估。

第十条评估结果应在被评估单位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出租、报废、核销的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处置审批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处置实物资产应报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有主管部门的企业。

2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方案。涉及企业整体改制、转让的还应提供企业整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文件.

3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市国资委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8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应提供资产账目明细表、固定资产鉴定结论。

9其它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申请后。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市国资委组织人员对资产、账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

1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总额在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

2企业国有资产涉及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以及以协议方式转让的由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不得擅自处置交易。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评估价为底价。企业应向市国资委重新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要求交易方提供市国资委的批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车辆、设备)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到市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由市国资委监管。

第五章联营投资和合并、兼并

第二十条企业对外投资、联营。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境外投资。再按其他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其资产可不进行评估,可按清算价值无偿办理资产划拨手续。除此之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视同产权交易,按本文第二章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施对外投资联营。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投资可行性分析;

3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4草签的投资或合并、兼并协议书;

第六章资产租赁与抵押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外资产租赁。承租人应缴纳租赁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产出租。采用市场竞争的方法,以出价高者承租的原则实施。应比照资产处理的管理条例交市产权交易机构进场公开交易。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必须维护资产的正常运转及完好。

第二十六条企业抵押资产应报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抵押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担保。但是担保方与被担保方要遵守《担保法》规定,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企业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不按时报送会计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一经发现,按《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不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损害国有权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纪委《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5篇

(一)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缺乏有效的考核标准

在审计实践工作中,笔者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忽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现象,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往往局限于建账(卡)登记管理,或者只重视购置、不重视效益,导致购买的资产存在使用效率低下甚至闲置的情况。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人员。一些单位只注重向上级申请资金购置资产,忽视了现有资产的合理搭配和使用效益。此外,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由于净利润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之间通常存在差异,企业为了节省人力,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上直接选择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标准,忽视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使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使用状况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缺乏有效的考核标准正是造成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虽然已有部分市级财政部门及国资委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办法,但考评指标往往停留在被考评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关制度或是否将资产购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等较为浅显的层面,未对制度本身的执行情况及资产购置预算的合理性进行深层次分析,这使得考核内容流于形式,无法深入评价国有资产是否存在闲置、浪费及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更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问责机制,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效率。

(二)固定资产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浪费

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毁损、被盗及报废转让等大型大额固定资产时一般要经历以下5个步骤:(1)单位申报;(2)主管部门审批;(3)财政部门审批;(4);评估备案与核查;(5)公开处置。在审计实践工作中,笔者发现,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会计账上仍然保留着被盗或已经报废不用的固定资产,有的报废资产甚至挂账3-5年之久。究其原因,相关单位在固定资产处置申报之后迟迟得不到财政部门或国资委的批复,而申请单位在未得到批复的情况下无法对该资产进行处置,更无法对其进行账务处理。由于报废资产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长时间的存放不仅造成原本应有的处置收益不断缩水,而且严重占用了申请单位的储存空间。此外,由于报废资产仍在账面反映,申请单位在申购新资产时将会受到影响。

二、对完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出的建议

(一)简化采购审批流程,加强事中管理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国有资产采购审批手续极其复杂,严重降低了国有资产的采购效率,因此,简化审批流程势在必行。然而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如何保证申购资产的合理性,这需要加强申购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用“事中监督”替代“事前审批”不仅大大提高了国有资产的采购效率,避免申购单位在等待审批过程中的机会成本浪费,还能对所购资产的使用管理起到积极的监督指导作用。财政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在资产申购审核过程中应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重点关注申购资产到位后的实际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由申购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自行提交大型、大额资产的使用运行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列明该资产目前的折旧、贬值、耗损及收益等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及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针对性抽查,确保国有资产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指标

1.考核申购资产的必要性。获取固定资产的途径包括购买、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及自行购建等,而不同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在能够达到相同使用目的的前提下所付出的成本是不同的。在对固定资产绩效考核中,首先应当考核单位所购固定资产的必要性。例如当单位所需资产为非经常性使用资产且耗损不大,则应使用经营租赁方式获取,又如当某些国有企业面对良好的投资机会且资金较为短缺时应当选择融资租赁。在对申购资产必要性进行考核时,应将着眼点放在无差别实现目标的前提下是否以最低成本获取该资产的实际使用效益。

2.对于经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确立不同的考核标准。经营性资产是指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资产,也可以理解为该部分资产的使用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样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销售场所、运输车辆等。非生产经营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而是为了满足维持办公基本需求或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需要的资产,如办公所需的基础办公设备及科研等其他方面使用的房屋、设备等资产。对于经营性资产,考核的重点应为权衡该资产为本单位带来的持续性收益与为该资产所付出的实际成本及机会成本之和的关系。这里所说的机会成本,指的是更换另一资产替代原有资产所创造的超额收益或多余损失,而实际成本指的则是为维护该资产正常运行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当该资产所带来的持续性收益大于等于该资产的实际成本与机会成本之和时,可以认定该资产的绩效管理处于较为良好的状态,反之则应重新考虑该资产存在的必要性。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则应当着重考核该资产是否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且是否及时得到适当养护。以非运输性车辆为例,考核的着眼点应落在该车辆的已使用年限与其实际耗损程度之间的关系上,考核该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及养护是否合理适当。

(三)建立专业化国有资产处置机构,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

目前我国大型大额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时间普遍较长,有些报废资产长年挂账,得不到相应处理,间接引起申请单位经济利益的流失。相对于数量庞大的管理对象———各机关事业单位而言,财政部门有限的监督力量已显薄弱,难以对各部门的资产处置状况进行全面监督,而且财政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建立专业化的国有资产处置机构,引进、培养管理素质高、专业胜任能力强的资产评估及处置人员迫在眉睫。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可简化为以下步骤:(1)由成立的专业处置机构对各单位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初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及处置方案。(2)鉴定意见及处置方案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或国资委等相关机构审批。(3)由专业机构统一对外竞标拍卖或进行相应的报废处理。这样做不仅可以大大缩短资产的处置时间,提高处置效率,而且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处置资产不被低估、浪费。

三、结语

第6篇

内容摘要: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论认识不足造成的。从操作层面看,资产的形成、使用、处置等明显不合理。但是,症结还在体制。本文在总结存在问题和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管理经验, 应用有关经济理论,提出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问题 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体制、规章制度等不完善,仍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和问题,这阻碍了国有资产管理朝着良性循环的轨道健康发展,同时也影响了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因此,通过推进改革,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根本上克服现有体制存在的弊病,已属当务之急。本文以某市为例,对此进行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某市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配置不公,使用不均;闲置浪费,效率低下等通病。

(一)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由于缺乏合理的管理制度,导致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存在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现象。在2007年上半年对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中,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对338户行政事业单位的清查结果进行统计发现,账实不符的现象普遍存在(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账实不符现象较为普遍,而且部分单位比较严重。总的来说,资产购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的这条管理链条的若干环节出现断裂,最终导致账实不符,存量不清。

(二)配置不公,使用不均

固定资产、办公用房、车辆等国有资产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配置不公平的现象仍较突出。在资产清查上报数据的基础上,以部门(系统)为单位,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单位人均固定资产、办公用房和车辆占有量排序,得到以下数据:

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部门集聚效应比较显著,呈现较为明显的“二八”现象(见图1)。固定资产在部门(单位)之间分配不均的现象普遍存在。

2.办公用房。某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分配情况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人均办公用房同样存在部门分配不均现象,高档次部门(单位)的人均办公用房面积要远远大于低档次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占有面积在部门间分配较不均衡。

3.车辆。各个单位也存在较大的差距。此外,车辆等资产还存在较为明显的闲置效应,在车辆使用上,一些单位的有些车辆每天除了接送通勤,其余大部分时间都停在单位,这种闲置现象在人少车少、人少车多的部门(单位)中比较明显。

(三)闲置浪费,效率低下

由于有些单位资产重复购置现象严重,在使用过程中又缺乏规范化管理,导致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资产闲置与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一是部分办公用房闲置或出租,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不高;二是部分专业化设备重复购置,使用效率低;三是由于决策失误导致部分设备购置后无法使用,造成资产浪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状况的经济学分析

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未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按照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进行区分和建立,致使政府宏观管理的行政职能、提供纯公共品、准公共品职能之间的界限模糊,行政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与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分,是行政部门资产管理遭遇的第一个困难。而公共选择理论则要求政府首先界定其必要职能,明确划分市场和政府界限,这是展开其他工作的必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不可避免,因此,需要建立一种严格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使用、处置、评价制度来约束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行为,依靠个人的道德水准和自律能力,其效果是十分有限的。

从最终目标来看,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理论来建立规范的行政部门资产管理体制,但由于路径依赖和现实中经济利益格局的制约,这一最终目标的达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和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干扰下,这一改革过程会遭遇困难。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充分考虑到制约因素,因势利导,制定出正确的政策。在公共部门资产的管理上,应充分尊重公共选择的投票机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具体原因分析

1.管理机制不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缺乏从资产形成、使用到处置的有效管理机制,是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在资产形成与配置环节,财政预算软约束,缺少刚性制约机制,资产配置无标准或标准执行不到位、不彻底。二是在资产使用环节,无法对资产的使用效率进行有效评估。三是在资产处置环节,由于缺乏规范的资产处置程序,导致处置过程的随意性和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2.管理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法律规范与强有力的政策指导,法律与政策滞后于资产管理实践。无章可循的现象比较突出,管理盲区普遍存在。

3.资产信息不对称、不完整、不系统。由于没有系统化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资产信息不对称,同时缺乏规范、健全的单位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自己所占有的资产也家底不清。

西方国家公共部门资产管理经验

(一)管理体制

西方国家公共部门资产的管理体制大致有两种类型:“两层模式”和“三层模式”。“两层模式”指政府直接监管该类资产,中间不设立其他管理机构,即政府―资产占用者两个层次。这种模式层次简单,典型代表是法国。“三层模式”指在政府和资产占有者之间还有相应的资产管理机构,即政府―资产管理机构―资产占用者三个层次。这种模式被很多西方国家所采用,如意大利、英国等。

(二)管理模式

1.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问题上,国外有两种常见的模式,一种是由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比较少;另一种是由中央和地方分级所有和管理。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都设有专门的政府资产管理机构。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各级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资产管理权限,因而资产监管效率相对较高。

2.对公共部门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很多国家还对公共部门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以美国为例,财政部负责管理投资于企业的非经营性公有资产,行政服务总局负责管理用于行政服务的公有资产。它考虑到了不同资产的性质和功能,可以提高不同资产的管理效率。

3.对公共部门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不少国家还设立专门机构对公共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如美国联邦总务署属于联邦政府行政独立机构,负责对联邦政府的政府财产进行统一管理。

(三)资产配置方式

西方国家公共部门资产管理在配置机制和方法上主要采取市场机制与政府强制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在资产配置中的作用。同时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也注重发挥政府的强制作用。以瑞典为例,其特点一是办公用房的市场化管理,二是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实行法制化的资产管理

法制化是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公共产品数量与质量的一个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利用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从形成、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规范与管理,将资产管理的所有环节纳入法律法规的制度监控之下,确保管理环节不出现漏洞和盲区。

(二)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结合资产处置收益从而实现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依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预算来彻底改变过去的“养人预算”为“办事预算”,把过去的“软预算约束”变成“刚性预算约束”。分析存量资产,配置增量资产,真正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刚性预算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依赖于标准自身和存量资产全貌。一方面,精细化和刚性化的资产配置标准能够大大减少配置过程中的主观臆断性,弱化配置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尺度;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真实的存量资产全貌,包括总量、结构、布局,能够为资产配置提供足够的判断依据,同时也是配置标准精细化的前提,不至于让标准流于形式。

(四)规范处置过程且加强收益管理

强化资产处置审批,规范资产处置过程,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及权限制度。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转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需处置的资产要先评估后拍卖,使资产处置过程社会化、公开化,增强处置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

对行政部门资产管理来说,建立恰当的绩效指标体系是搞好管理的重要一环。而绩效考核应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非商业利益为基础的成本―收益方法,以正确地计量公共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成本和收益。可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制定能恰当反映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数量指标。

(六)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网络信息系统以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

要准确掌握各类资产的总量、分布、结构,必须借助信息化管理技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网络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为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提供基础数据,为资产预算编制、资产购置、资产调剂和资产使用效率评价以及资产处置等提供可靠的数据和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毛程连.公共财政理论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第7篇

[关键词]改革;探索;国有资产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家底不清,账实不符,大量资产以账外资产的形式存在;资产配置不公平,超编、超标严重;使用效率较低,其原因与各单位对办公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不善,使用行为约束软弱有直接关系;处置随意,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资产大量流失等问题: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我国处于特殊的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管理体制尚未定型。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二、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探索

黑龙江省安达市的做法。

长期以来,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房屋、土地等资产地点分散,且大都处于呆滞、低效运行状态;资产处置随意;资产收益被随意处置;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抵押为企业贷款导致连带经济责任等。针对这些问题,安达市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做法可以概括为:政府决策、财政部门管理、运营公司集中统一运营。具体措施为:

一是财政局牵头统一清查、收拢资产,国有产权实行统一管理。

二是调整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市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安达市国资办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立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工作。

三是规范资产处置程序,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明确规定了资产处置要报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出售前必须对拟出售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拍卖机构采用市场方式,公开竞价拍卖,盘活国有资产。纠正了原来单位分散占有、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的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位“小金库”的滋生蔓延。

四是进行资产的运营和融资注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达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对收拢资产进行统一置换、拍卖、转让、租赁等。以经营性资产作担保,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等公益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并对资产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将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收入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建设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域,改善党政机关办公条件。

五是通过资产置换进行资产整合。安达市把位于市区的商贸地段的、与城市建设不相协调的、不方便群众办事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迁到新开发区,将其原办公用房置换给开发商。

安达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是改善了办公环境,避免了财政重复投入,节约了资金。二是解决了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缓解了财政压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三是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资产配置趋于合理,有效解决了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闲置浪费和需求不足的问题,防止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中各种流失现象的发生,资产收益管理得到加强,利用得到优化,也使部分资产免于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国有资产效益趋于最大化。

三、国外公共资产管理模式借鉴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公共资产管理方面都有一些成功的、好的经验和探索。有些值得我们一学,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日韩模式等。

日韩模式:由财政部直接负责政府公共资产阶级管理

日本和韩国两国的公共资产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财政部―主管部门”模式。即由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中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一)财政部门是资产管理综合部门

日本公用资产的综合管理机构是财务省,具体管理由各相关省、厅负责;韩国财政经济部是统筹和管理全国国有资产的部门,中央政府的各部门、团体负责本部门国有财产的管理。

(二)资产购置和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和编制计划

日本由各省厅需向财务省递交详细记载预算、经费支出等内容的申请书,由财务省对取得公用资产的合法性、妥当性进行审核。韩国对国有资产实行计划管理,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计划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回收的费用归中央政府。

(三)严格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日本财务省每年汇总、统计国有资产情况,将国有资产报告书向上报内阁,内阁再将报告送交会计检察院接受审计后向国会报告。韩国财政经济部有权要求各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财产管理报告和有关资料。

其他的德澳模式、美加模式等等,和日韩模式一样,虽有各自的特点,但都有共同之处:均由财政部主管,由专门机构负责,专门的机构为公共资产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管理较规范。

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目标模式

(一)坚持的原则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应坚持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并适合我国国情,分类管理的原则,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避免过度商业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非营利性、服务性和公共性。

(二)建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模式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10篇

1、加强重大事项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企业债券、破产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上报审批,再评估核准、后进行处置”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企业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擅自处置。凡未按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取得的收入一律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没收上缴区财政;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一律无效,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负责人负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财务及经营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必须按时报送财务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的筹资、改扩建、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预决算、大额资金支付等重大事项,必须先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4、加强派驻企业监事会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派,监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派驻监事会的企业要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如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5、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区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以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市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工作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及任免的参考,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确定薪酬的基本依据。

第11篇

新思路 新举措 新效益

____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自20__年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肇庆市国资委的指导下,以中心为依托,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不断研究、探索公共资产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使之产生新的经济效益,实现公共事业建设的良性循环。到目前为止,全市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的单位共有136个,账面资产总量达 15.8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存值12.24亿元。几年来,全市实现国有资营运收益达10.24亿元。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理清管理工作思路,深化资产制度改革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整合政府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城市经营发展,这是____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一项重要新举措。由于历史、制度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过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经营性资产收益出现坐收坐支等问题。由于管理不严,部分单位造成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和低效使用,甚至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滋生腐败的隐患。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成立之后,特别是20__年以来在新一届市委领导下,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实施了对全市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并对如何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主要是坚持“改革、规范、盘活”,注重“建机制、强管理、打基础”,做到“一个坚持、两个目标”。即:坚持“资产所有权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 ”的原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管理模式。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使用,防止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科学、合理、节约、高效配置使用,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二)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管理监督职能

1、明确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资产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职能的通知》,市编委会印发了《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赋予了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是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管理、运营、调配全市国有资产、资源。二是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并组织实施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三是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资产的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四是收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对经营性资产收益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2、成立城市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国土、工商、市政、计划、建设、房管、监察、审计、规划、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印发了《关于城市经营和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各部门所履行的职责,确保城市经营、规划、建设的目标、方案、项目及可行性经营方式、方法、办法等得以研究论证、贯彻落实,使城市经营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3、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推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长由主管城市经营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及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组成,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创新资产管理机制,出台一系列强化、细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20__〕35、36号令,结合____市实际,研究制订了《____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____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和《____市国有资产处置委托拍卖的若干规定》,市政府还批转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等,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和要求,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产权交易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初步搭建起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一系列制度框架。

一是产权交易审批制度:明确了资产处置,必须先向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同时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分管的市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二是产权交易评估制度:规定了任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都必须委托能保持中立、依法依规操作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评估行为,并为产权交易提供准确可信的参考数据。

三是产权交易入场制度:规定了土地产权交易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则。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集体产权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产权交易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凡国有产权交易收益均属政府性收入,其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侵占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是产 权交易备案审查制度:明确了所有国有资产转让处置的呈批资料、审批文件等必须报市监察局备案审查,并在审查批准后方予公布,使国有资产转让处置的整个过程都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充分利用电子审批监察系统实现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情况的动态监管。

(四)组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为实施国有资产统管夯实基础。

首先是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市经营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组成,积极稳妥推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其次是制定《____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性资源经营权、使用权清查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按照“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实、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接收或登记”三个步骤,对全市国有资产实施全面的清查,通过清查核定资产,明晰产权,与资产评估工作结合起来,对没有入账的或账面不能反映其实际价值的土地、房屋、建筑物重新评估,核实价值。并要求资产使用单位将全部土地证、房产证移交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接收管理。真正摸清了国有资产“家底”,为科学、规范管理国有资产打下坚实基础。

二、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成效

一是规范了资产管理行为,强化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人的地位,避免了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单位随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是利用资产统管平台,对资产实行统一管理、配置、调剂使用,降低了行政成本,盘活了闲置资产。

三是规范了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的管理,杜绝了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是通过资产统管,提高了国有资产产权观念的认识,促进了廉政建设的有效发展。

五是实施了城市经营理念,吸引了众多外商和民营企业在____投资置业。

近年来,____市“三个五”城市建设品位显著提升,工业园区建设日趋完善,20__年至____年,____市连续5年被评为“全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县市,____年被评为“全国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____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达到11.38亿元,财政综合增长率居全省第六;在全省67个县(市)县域经济综合发展力排名中跃居第三名,实现了历史新突破。

三、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体会

(一)加强资产营运,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年来,____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资产统管、融资运作、经营生财、滚动发展” 的经营理念,抢抓机遇,突出重点,通过运用存量固定资产投资,加大资产营运力度,积极盘活闲置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例如在20__年底,____市通过招商引资,将本市闲置多年的140亩土地,以高出底价2.7倍的3.54亿元成功转让,盘活了该地块并实现了保值增值。

(二)加强经营性资产监管,按市场化运作规范资产交易行为,提高了资产经营效益。重点加强和规范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行为,通过推行公开招租,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经营(出租)增收创收。其中招租创收比较突出的有市工商联辖下位于城区中心仅40平方米的商铺,原来年租金仅1.8万元,通过向社会公开竞投招租,年租金额达到6.05万元,增收4.25万元,增幅达到3.36倍。市金叶公司辖下位于龙江路约120平方米的3卡商铺,原年租为13万元,通过向社会公开竞投招租,年租金额达到近76万元,增收63万元,增幅达到4.3倍。

(三)着力整合资产资源,挖掘资产融资潜力,推动文化优雅之城建设进程。以资产统管为平台,充分利用资产的融资能力,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为加快城区街道建设、旧城区升级改造,扩大新城区规划、改善投资环境,完善路网、电网、管道、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四、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____市通过全面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资产管理工作已经初步走上了一条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与城市经营的有机结合,为该市国有资产营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有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足, 对资产的登记、入账、清点、保存等管理不严,手续不全。二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等。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加强公共资产管理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教育与宣传,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对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的认识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消除思想误区,自觉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通过资产统管平台,提升与财政预算、政府采购等部门的协调能力,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操作程序。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各类国有控股、参股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调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行政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合法经营,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县财政部门(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限额以下)、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公司制改建等涉及资产变动的,应按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建立出资人制度,对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十条国有企业以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下同)应上缴国家的利润、股利、红利、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二)县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经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三)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依法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四)国有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后剩余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章产权登记与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拍卖、转让、置换资产;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资产清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在每年十月份进行一次全面性国有资产清查,调整账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的内容和程序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章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重大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二)调拨、变卖、报废、报损资产处置。房屋、车辆(含摩托车)及单台(件)仪器、设备,行政事业单位批量处置的设备,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处置。乡镇级所属单位5千元以上(含5千元),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进行无偿划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产权交易,要按照程序审批后,由县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毁损报废,按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处置重大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3万元以下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资产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设立国有企业或与他人资本组建国有企业,或收购、兼并其他国有企业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连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投出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只能用于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国有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国有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