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17:14: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管理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矛盾问题;对策
几十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不断地发展变化着,人们对传统意义狭义的土地制度理解上已经改变,注重对土地管理制度广义概念上的理解,特别是我国推行以后,农村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一制度改变了农村旧的经营管理制度,解放了生产力,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国家管理制度得到重视的同时,土地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土地发展关系。一方面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变迁另一方面也表现相对不足的地方,其中突出问题就是农民收入增加的减缓,主要原因即是受到制度的制约,所以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我们还要进行积极地改革,解决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农民各项收入都能得到快速地增长。
1我国现今土地制度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已不是狭义上的概念,不是人们理解的仅仅局限于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更是一种广义上概念,实际意义上它不仅是一种法权制度,还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反映出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广义上的土地制度囊括了一切土地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利用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2我国现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及《民法通则》都有条例明确表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土地所有权里的“集体”一词定义较为模糊,没有指定是哪一级别的集体,就会有土地所有者上的缺位,加上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不清晰及农民们各自的不同理解,土地权属问题更是形成了混乱的局面,农民对土地使用权上会产生许多疑问,这会直接影响到农民土地经营的热情,可能就会导致土地的荒置,土地盐碱化、沙化、荒漠化等恶劣现象逐渐加重,笔者身处内蒙古,目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尖锐,亟待政府进行来改变这一现状。2)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矛盾问题。随着科学的进步,时代的不断发展,现代农业较多已经开始采用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模式,规模化生产加大了农业生产规模,专业化分工则是生产组织内部的资源的优化配置,两者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进而使农业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时代变迁而目前我国沿用的《土地制度法》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弊端与漏洞,土地承包时在土地使用审批管理方面有所偏重,缺乏与土地经营管理有关的明文条例,土地有偿期限抵押、转让、出让等方面规定也比较含糊,对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不能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土地归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市场经济的需要,土地不能通过市场而流动,整体来说土地没有真正流转起来,应运而生了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率的激烈矛盾。3)农民利益与征地补偿制度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物权法》里确定对农用地进行补偿范畴主要有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农民其他方面的损失不予补偿。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的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从而导致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不符合现今市场经济规律,实属不完整的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显得很不科学。
3讨论问题的对策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1)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国土资源为前提,为了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快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我们必须要制定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还没得到全面的开展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人的地权,国家可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发给土地所有者地权证,对全国土地进行统一编码的工作,积极全面负责农村用地的分配、经营及管理。同时国家应建立土地调查机构,并派监督人员对土地调查机构人员进行监督,进一步健全且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全方位且准确地提高国家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掌控。2)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改变农村用地的抵押权的现状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比如农村用地可以抵押的话,即能保证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这样一来其一可以有助于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其二可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因此面对前面阐述的相关矛盾,能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在集体范围里的自由流转,以“依法、有偿、自愿”为原则,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看准时机实现农村用地在农民间的自由流转与规模经营。3)继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依据市场原则,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增加农民收入,其中公平补偿是按照反映出土地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标准来进行的,补偿标准制定后,还要全面考虑,即有土地用途补偿,又要有土地用途转化后的补偿差异,着实充分为农民的生产权益和发展权益着想。
4结论
结合上面的阐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与农民密不可分,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切实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文中对我国目前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可行的对策,希望能给有关工作人员一些建议。政府工作人员在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时,从农民利益出发的同时还要把各条款落到实处,最后达到促进国家农业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作者:韩飞 单位: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国土资源局
参考文献:
[1]杨春玲.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08:45-46.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界定
房屋产权是指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产权本无大小之分,只有完整或残缺与否,因而小产权房是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一种俗称。目前,学界还没有形成小产权房统一的概念,因此,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特指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上建造的、主要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的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分析
导致小产房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也颇多,但笔者认为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主要从土地所有权制度及管理制度出发,来阐释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1.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权制度: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2)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小产权房的成因
从上述对我国土地制度的梳理可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宪法赋予了两种土地所有权平等的自由转让权,而土地管理制度却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自由转让权,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丧失了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和完整的收益权,致使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被稀释或残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产权的残缺,导致农村集体及农民丧失了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合法途径。国家却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在一级土地市场上将其出让给开发商,获取不菲的土地出让金。处置权的残缺所产生的收益权的丧失,强烈的激励着农村集体和农民寻找其他途径以实现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诉求,最终激励农村集体及农民群体通过小产权房的建设及转让等“不合法”的行为实现对土地利益的诉求。
二、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路径分析
(一)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具体方法
小产权房如火如荼的发展形势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部分学者认为出于维护土地所有权制度和房地产市场的规范性,认为小产权房是非法的,应该坚决抵制。另一些学者认为从目前的土地制度缺乏效率及公平性出发,认为应该使小产权房合法化。笔者以产权为分析的视角,认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不仅缺乏效率而且于宪不合,因此主张在坚持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基础上,通过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消除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碍,使小产权房合法化。
1.维持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是产权制度问题,即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没有被正式的法律制度承认,是导致产权稀释或产权残缺的重要原因。要想实现小产权房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上产权的统一,必须依赖于政府的制度供给,而制度供给的成本将影响制度供给能否实现。保持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变,有利于减少清除旧制度的成本、消除变迁阻力的成本等制度变迁的供给成本。笔者主张维持目前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变,以增加政府制度供给的可能性,以顺利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2.重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
通过上文对小产权的成因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限制了小产权房的自由流通,农村集体及农民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激励农村集体及农民通过建设和出售小产权的方式来获取对土地利益的诉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必须遵循《宪法》的精神,确实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而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既可以消除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碍,又具有可行性。
(二)小产权房问题解决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笔者在上文提出在维持国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修改,解决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碍,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1.重修土地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产权的实质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约束并激励着人们的行为。因此,产权的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产权主体的权能是残缺的,产权主体的权利将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就会降低产权主体充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导致低效率的资源配置。根据产权理论,完整的土地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在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下,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权是不完整的,收益权不是独享的,利益在很多时候受到侵占。残缺的产权,降低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价值,导致产权主体缺乏充分的激励去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致使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因此,重修土地管理制度,赋予农村集体及农民清晰、完整的土地产权,有利于提高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效率,保证农民的利益。
2.重修土地管理制度,与宪法相符
【关键词】油田;土地管理;决策模式;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企业土地资产化管理的理论基础日益成熟。土地作为资产,其价值已然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1 油田企业要加大对所征土地的管理
油田土地管理一直是油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油田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对于正确处理油地之间的矛盾,减少土地纠纷,降低生产成本,确保油田生产经营以及生活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同时,加强土地管理,亦能够有效地保护国有土地不受侵犯,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必须要结合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下大力气抓好油田用地管理工作。
1.1 建立和完善油田土地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油田土地管理部门对油田土地管理制定了有关土地管理办法,如《胜利油田土地管理办法》,《胜利油田土地管理考核办法》,《胜利油田外部用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土地管理的制度,并对油田土地“征、占、管、用”等实行“三不”检查,季度考核等一系列考核奖惩措施,使得各单位对土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并提高了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通过这几年实行相关规定和检查考核为油田节约上千万元的生产成本,并使得各二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明确了工作重点,端正了工作态度,并加快了油田土地工作规范化管理。
1.2 规范和加强地籍资料管理,高度重视土地信息系统的完善和应用
油田初期土地信息都是文字档案形式,随着科学的发展,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地籍资料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信息化建设是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方向,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增强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认识,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发展的要求,以加快推进“数字化油田”建设为契机,高度重视和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土地管理的整体水平,油田管理部门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从单一的文字档案建立成电脑成图的数字化档案,实现土地资产管理由静态化向动态化的快速转变。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建成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和完善,目前正在进行对系统的完善; 在取得新增用地后,也要及时把数据补充到系统中。同时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防止“建而不用”,充分发挥这一先进管理手段的保障作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更好地使用、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提供可靠保证。
2 油田企业对土地整理的理性决策模式
2.1 整理决策模式,首先要明确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和地位
如果一开始提出的问题就已经违背伦理和社会公益,那么后面的研究就毫无意义。职工群众是规划影响最广泛的主体,也是最被动的一方,直接影响到日常生活及自身利益。在油田土地整理过程中,这三类主体构成了一个“屋型”, 职工群众构成地基,油田土地部门是撑起规划过程的柱子,而地方政府就是屋顶,处于最高的领导地位,三者共同合力,才能为油田土地的合理、理性规划、整理起到良好效果。
利益主体关系在现代社会,土地不仅涉及到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油田土地整理规划问题是以解决土地复垦利用为目的,包括油田土地的利用问题和整理规划问题。前者主要是针对土地的自然属性,后者则以社会属性为焦点,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和效率。界定油田土地整理规划问题,重点主要突出在整理什么,怎样整理,为什么整理,用何种手段整理规划等。
2.2 确定规划目标
明确目标及评价标准对油田土地整理规划而言,主要是建立方案的综合效益评价体系。从可持续角度评价综合效益,从实际运用角度选取评价因子,便于资料收集和数据计算。结合国内外研究,油田土地整理规划方案的综合效益评价主要从三方面展开,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2.3 寻找备选方案
编制方案依据油田土地整理规划需要结合油田特有的属性进行编制,主要依据包括:
(1)油田原污染预测分析。油田土地整理规划主要是针对污染地的复垦,掌握油田原污染地的数量、分类、范围、污染情况及环境污染时间等,也是进行规划的前提条件。
(2)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这是土地规划前后达到均衡状态的基础资料,可以明确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在规划中解决。
(3)油田基地、矿区所在地的土地总体规划。规划后的土地利用应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避免与地田的社会经济发展相冲突。
(4)市场供需状况。根据市场供需、产业发展状况,在条件允许下满足开发要求,也是促进油田发展的重要途径。
(5)决策主体因素。油田土地整理规划方案的决策主体是政府,油田企业全力配合,不仅是从自身政绩出发,还要考虑油地共同发展,协调各方利益。
3 对油田企业土地整理规划的理性思考
目标及评估标准确定结合目标属性要求,对某厂油田原污染土地整理规划如下目标:
(1)对油水井的环境污染地进行综合治理,尽量恢复其利用价值;
(2)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污染程度分类,将轻污染土地与未污染土地的规划衔接,增加耕地资源,重建农田水利设施,增强水土保持能力,提高灌溉效率;
(3)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工农共建,缓和工农矛盾、油地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
(4)对已进行复垦的土地,鼓励周边百性积极耕种,提高村民生活水平,促进村、乡,镇经济发展。
4 油田企业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空间。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有很大一部分人所持的观点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流转,他们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规定,笔者认为,以此来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流转的法律依据,是极其偏面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一概念,尽管在我国国家层面的土地管理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概念或规定,但并没有排除法律为其留存的空间。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用于流转,包括出让、转让、租赁、转租和抵押、用于入股或联营,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是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大的原则。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尽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内容,但其同样也规定了“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建设住宅经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内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尽管也同样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也同样规定了“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除外的内容;《乡镇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决定》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等规定,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农民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给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建设并予以流转。但根据上述规定,其流转有着严格的条件,部分流转方式,如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附带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农村承包经营的荒地,乡镇村办企业房地产抵押甚至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但总的说来,其表现如下:)主体限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主体只能是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或因破产、实施兼并而取得、实现乡镇村办企业房产抵押而一并实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单位及符合在农村申领宅基地或接受房屋使用权转移(包括受赠、继承、购买)的个人;
2)使用用途限定,仅能或必须用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三类情形;实现乡镇村办企业房产抵押而一并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未经审批不得更改土地性质和用途。
3)程序限定,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办理有关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使用权或他向权登记手续。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才为合法、有效。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留存的法律空间。
当然在对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和实现承包荒地和乡镇村办企业房产抵押权而引起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我国有其特殊的规定。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我国法律有着这样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决定》第十条规定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及《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但这里仅禁止了城镇居民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并没有禁止可以向农村居民转让、出租宅基地及在转让房屋时附带宅基地使用权一同转让的规定。对此,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本意,可以一窥究竟。其内在含义对于住房出卖还是允许的,只是其出卖的主体不能是城镇居民,而对出租对象则没有限制。这是一个特殊情况。
对于实现实现农村承包荒地或农村乡镇企业房地产抵押权而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但其集体如何实现,实现程序等还有待于明确规定。
二、应在法律层面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法律规定的驳杂、语言文字的表述不明确、不明晰,往往导致人们对法律规定理解的曲解和错误,为断章取义和任意取舍留存了空间。在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相关规定的非直接、非明确、非明晰表述尤为明显。
比如,在对于可以使用农村建设用地主体的表述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六十三条都在“但”字之后进行了表述,而在“但”字之前的内容规定及文意表达上又用了绝对性的文字表述,使法律条文的内容在逻辑上出现了前后矛盾;还比如,在对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和转让上则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在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却没有规定取得或因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多处宅基地,或由农村居民变为城镇居民后拥有农村宅基地如何处理方式。同时,该条文又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而不对该出卖、出租的合法性做出规定,而结合《决定》第十条规定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规定,推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本意,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除不能卖给城镇居民外,还是可以转让、出租的,其结果只是对于出卖者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使人只能去推测法律的本意或寻找法律给人们行为留存的空间。
再比如,对于因实施破产、兼并、实现农村荒地承包经营权或乡镇村办企业房地产抵押权而获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如果其取得主体不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类主体的话,由谁回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无时间限制、程序如何掌握,均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只是个性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从中存在为实现农村荒地承包经营权或乡镇村办企业房地产抵押权的情形。而这些规定仅仅指的是个性主体,不具有规范一般主体、特定行为的效力;再说这些个性法律条款,也需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有进一步如何实现具体针对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权的明确规定。为此,应首先通过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三种类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流转的方式、程序和内容。
其次,为配合上述规定,由相应区域范围内的某一级政府主导分类建立——兴办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建设住宅用地、乡(镇)村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划拨、出让、出租、转租、抵押、入股、联营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市场或登记机构,明确规定相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用途申报、相应权利流转年限、登记、批准程序,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再次,规定或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立村民议决制度,避免影响国家基本土地管理制度和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与时俱进,修改不应时代的法律法规,使法律概念与现实相统一。
如《乡镇企业法》对乡镇企业的定义,“乡镇企业”作为一个明显带有时代特征的字眼,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日益深入、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改革和职能的改变、诸多原来所谓乡镇企业摘掉全民或集体的帽子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其已经越来越不合事宜,其作为一类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应重新定义,并在相应法律规定中要取得统一。
只有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努力,才能建立我国合法、有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使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的、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层次上进行详细规定的情形或付诸于司法实践的情况,早日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以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附:以上文章参考了以下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71号)
7)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8)《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2008〕第11号
9)《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第7号
10)其他省、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定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管理;问题;举措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强加强土地管理十分必要,这不仅由于三农问题关系着国家农业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时三农中的土地规划问题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体。也就是说,三农建设进程下土地管理问题已经成为重点问题,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程步伐的加快,一些亟须迫切解决的问题以逐步凸显,如土地利用不当或受其他外部因素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问题逐步激化,进而给农民生活带来困扰。由此可见,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土地管理问题直接关乎到农民自身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国家国民服务经济的发展与国家基本建设。
1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土地管理建设进程现状与存在主要问题
1.1 土地征用管理体系机制缺乏约束性、农民基本权益保障明显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发展进程中,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在当前看来十分普遍,同时征用范畴也未能具体明确,征用范畴较广。尤其是现行征地体系机制中,土地征用的实则所有权已经国家所有,即由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从此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生产工具被逐渐剥夺,进入了以自身劳动力输出的人口就业范畴。虽然农民主体理所应当的收到了一次性土地补偿与后期安置补偿,但是当前看来农民主体的社会保障也明显不足,农民土地被国家征用也就失去了最为基础的物质生活保障。
1.2 农村土地所有权法规条例界定不清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条款主要存在于《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几部重要法律之中。这几部法典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然而,这些法律中或者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所有权主体,或虽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却存在多重的权利主体法律界定,造成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司法实践上的巨大困难。
1.3 土地管理体系制度存在弊端、资源流转与流动规模受限
改变农业经济生产现状,实现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建设,是我国现阶段三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土地征用管理体系机制下,作为土地权力所有者的农民主体所拥有的权益是使用权与收益权,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权益根本没有直接兑现,其中最为主要的土地处置权根本难以保障。也就是说,农民土地处置权限逐步丧失会使得土地规模流动受限,进而直接导致农民土地占有量不足,影响基本农业生产量。同时,在不能获取有效经济补偿的形势下,不少农户肯定是不愿意放弃自身土地所有权,进而促使形成了土地资源闲置与过度浪费的现象发生。
2 新农建设背景下农村举措
2.1 明确权利主体使之土地所有权能够公正平等
结合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来看,首要要解决的就是土地征收体系的法律法规内容完善问题,以此才能在实行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实现成效。也就是说,土地管理问题要结合实际并从长远角度看起;即做到切实维护农民主体的切身权益,就要真正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受益主体是农民。具体来说,应当重新修订国家土地征收管理相关的法律条例内容,统筹规划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性问题,以此才能逐步激发更多公平有利的土地权能。如延缓土地承包期限,进一步提升农民主体的土地生产经营观念,避免因公务学等因素所导致的土地承包权脱节问题的发生,即不仅要保证农民土地权益要与国家实现同等公平对待,还要能够认真贯彻与长久坚持土地承包机制相关的惠民政策。
2.2 建立制约体系机制,确保征用土地范畴合理
现行农村土地体系管理机制下,农业用地如果被国家征用一般所实行的模式是“国家征用―政府批租”。而在当前产业化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如果一直沿用这种体系管理模式势必会使得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并使得征用的农业土地征用范畴制约职能作用弱化。因此,当前形势下,应当维护土地征用所应具备的公共权益,如果是政府用于国家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而必须征用的土地,可以合理设置征用土地范畴及规模,避免或严厉打击非公益性质的征用土地行为发生。也就是说,在满足土地集体所有权益及国家所有权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大范畴的地方土地使用就不再仅仅单纯依赖国家土地,而应当建立明确市场机制,由市场形成宏观调控,从而才能保证土地供需的制衡,真正体现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2.3 转变政府基本管理职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首先,对于政策政策的贯彻与土地基本管理职能的发挥,应当着重考虑土地所有制的差别问题,即避免由土地所有制差别引致的土地权益二元机构的形成规模继续壮大。也就是说,必须打破政府垄断土地初级市场的现状,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制度和流转市场,同时政府应退出土地经营职能,树立土地管理的“裁判员”角色,转向土地的规划、管理以及市场的监管与调控等,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创造条件。
结语:
总之,新农村建设背景作用下,三农政策顺利推行势必会提高土地征用管理的执行效率与质量。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三农政策的贯彻与执行需要政府参与、社会参与、广大农民主体等多方群体共同积极参与。为此,我们有必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推动当前形势下的土地管理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从而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执行环境与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周基,程强然,陈伟.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J].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
关键词:新时期;土地管理工作;思考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新时期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科学、合理地管理土地资源,是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农地过度非农化和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低导致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全受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持续高速的增长。但是随着人地关系日趋紧张,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土地配置问题日渐突出。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配置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具体来讲,我国土地管理的问题主要包括:
1.1 土地管理法律不健全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是一个复合概念,是由每个独立个体农民构成的总体,但并不等于所有个体的简单相加。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这一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界定标准的不一致造成了这一概念的混乱和实际操作的困难。
1.2 农村土地所有权关系模糊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说明土地归每个农民共有,但每个农民并不能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和处置,只有集体才具有这些权利。这就使得“集体”这一概念成为理解农村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关键。而农村土地所有权关系的模糊,容易损害农民的相关权利,减少农民对土地的归属感,降低农民的积极性。
1.3 土地资源的浪费以及不合理使用
一是城镇用地超占、浪费现象严重,忽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片面求规模、拼速度,既影响城市质量,又造成土地粗放利用。
二是工业用地占比过高,总体利用效率却偏低。
三是农村土地粗放利用现象严重。
随着经济增长,中国农地非农化呈不断加速趋势。尽管我国人均耕地资源已经严重不足,但建设用地配置效率却未能反映出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农地快速非农化建设用地粗放扩张不仅带来了土地资源浪费,还导致了一系列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影响。巨额土地资源开发成本在经济决策中被低估,不仅导致产业进入门槛过低,出现过度重复建设,产业结构低水平雷同,而且低地价或无地价形成了低质量的经济增长,即经济增长没能扣除应有的土地资源成本而呈现虚假繁荣。
2 我国土地管理问题的成因
就基本成因而言,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加以分析和把握:
2.1 制度层面
2.1.1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农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集体经济组织的虚置和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残缺及其债权性质,使得农地保护缺乏所有权益合法维护的第一道防线;一旦各利益集团为争相“捕获”农地用途转变带来的价值乃至原属农民的农地价值,模糊的农地产权关系在一开始就决定了农地的快速非农化倾向不可避免。
2.1.2 土地由集体所有到国家所有过程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土地征用制度,一般情况下农地非农化过程也是借助土地征用制度的运行来完成的。而土地征用基本排斥了市场在农地产权转移中的作用和公众参入,涨价全部归公,乃至农民无法获得本应获得的农地价格。
2.2 管理层面
在政府管理层面,政府角色定位与利益关系处置上的偏误导致严重的农地过渡性损失: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的政绩观指引,各级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因而不计代价地以土地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工具,导致建设用地规模普遍过大。
3 完善我国土地管理问题的方法
3.1 完善法律法规
为建立完善的国土规划利用体系,我国应进一步通过立法,巩固和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规划体系中的龙头地位和具体实施。要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土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引导作用。为保障规划的实施,财政部门应在金融、税收方面给予积极稳妥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地方建设的顺利开展。有效利用民间力量,并保证公共投资适当分配。
3.2 制定长远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为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同时不断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土规划理论和方法,以增加规划的弹性,中国的国土规划在理论和方法上应不断创新,建立符合不同层次需要的国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国土规划的编制方法还应侧重于公众参与的方法,采取开放、包容和交互的方式将公民的意识纳入规划的过程;同时增加公告和听证程序,提高国土规划的社会可接受性。
3.3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高效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数量庞大的建设用地能否用好,是耕地保护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能否同时实现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全面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是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重要举措。创新机制,促进土地资源跨区域开发利用,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与耕地补充潜力分析表明,未来我国建设用地需求仍然集中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的潜力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同时,东部地区新增单位建设用地创造的经济效益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土地资源高效配置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要求东、中、西部地区依据其土地资源禀赋比较优势,联合开发、互通有无,实现区域整体土地效益的最大化。
3.4 加强地籍信息管理
目前,地籍部门负责地籍信息的日常管理,由于各级地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较少,而地籍信息的更新又需要做大量的外业调查、内业整理、数据库更新与管理等工作,牵涉的部门较多。因为没有明确细致的规章制度和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体系作保障,所以部分地籍信息质量就大打折扣。因此,需要结合地籍信息的新特点,在细化土地调查、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统计、土地登记和土地动态遥感监测制度和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地籍信息实时更新、地籍信息监管、地籍信息对外服务制度、标准及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构建满足地籍信息现代管理需要的制度和标准体系,地籍主管部门及时监督检查各类地籍信息,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通过建立地籍信息对外服务制度和标准,明确对外提供地籍信息的范围、内容、条件和方式等,以便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3.5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土地的综合整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稳定。只有各级政府能够高度重视,各部门和各方面都密切配合,采取有力的改革措施,才能取得明显的成效。首先,建立政府统筹协调机制。我国政府应该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理的领导小组,由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和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则担任副组长,国土资源、建设、发改等部门负责人是成员。其次,要进一步增强规划意识调整优化农村土地利用格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用地,调整撤并空心村、城边村等。第三,建立项目实施责任机制。充分调动县、乡、村的劳动积极性,把项目实施责任和权利实际统一起来,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综合整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该切实的加强统筹和协调,确保项目实施时步调统一,整体推进。乡镇也要抓好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之中的宣传和发动、组织的协调、矛盾的调处等工作。国土部门等主要从规划的设计、资金的预算、工程的质量等多方面加强具体指导,形成县乡是责任主体、业务部门作指导、村组以及群众都积极参与的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责任机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村干部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一、在农村土地征地过程中,厘清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近来,一些文章、报道常常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确有共同之处,但又存在较大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地补偿。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区别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的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且在使用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并支付必要的费用。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础上谈征地问题,不仅有助于大家根据情况正确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时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与村集体、政府与村民的矛盾对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是征收主体,村集体是被征收主体,村民是利益关联体,由于利益的驱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愈益突显,并且呈现出多种不同类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马路赢田村状告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高速东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纠纷,逐步演变升级成为社会矛盾,甚至对抗。
(二)征收土地补偿政策不能有效落实
1.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委会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委会作为群众服务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土地补偿中,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现象比比皆是,补偿金真正落实到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乡村干部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有很大自,这就导致了,一方面,由于村委缺乏投资理念,将巨额土地补偿款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使得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一些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于是大肆铺张浪费,白条入帐,再加上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频发,土地补偿费截留现象严重。
2.征地补偿标准有失合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并没有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地区,如果不考虑其所在的地理区位优势,仅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唯一标准,将明显低估土地的价值。第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城市土地除划拨者外,已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唯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的,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却被征地主体以较低的“计划”价格拿走,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不合理、不公平。
3.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发展。从本质上讲,土地征收补偿是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的一场搏弈。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着“官本位”思想,人们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私有财产权观念相对薄弱,我国对于私权主体人格的尊重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不尽完备。笔者认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权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应当让位,对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当置于显要的位置。
4.征地权力的滥用。一方面,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宪法》授予了国家土地征用的权力,却未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做出具体的限制,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成为职能部门和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需要。尤其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各级地方政府为快速持续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进而导致了征地权的滥用。
5.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程度低。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非农户,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也只是集体,农民往往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而所谓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两、三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也成了这些人是否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决定性条件。虽然国家政策法律多次强调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这就使得其财产权利的保障就更成为问题。
三、作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村委会、党支部都是我国农村基层的服务组织,村干部也是由农民依照一定的法律自主选举出来的,最贴近农民生活,最能代表农民想法,最应该为农民办事的人,这里的干群关系应该是最为和谐的。但随着城镇化发展的进一步推进,农村工作的复杂性增强,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了政府、农民、村组织、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利益分配的矛盾也愈加复杂,要在贯彻党和政府政策的执行与保障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确实不易。笔者认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了要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熟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都是国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作为村里主持该项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关条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又能对村民进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我们能在合法的基础上统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还设定了很多的救济途径,要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群众征地工作,构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坚固防线。多年来,因为土地征收问题造成的频频发生,因为该问题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稳定大局,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在征地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农民因此而产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动,要从感情上进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最后,要处事公道,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快予以满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规定、做法,要及时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他们按照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律、程序办事和维权。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构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关键词】耕地保护;土地管理;新机制;策划
1 我国耕地保护机制的现状
1.1 农民耕地保护的意识淡化:从理论上讲,农民为了生活,为了家庭,所以不辞辛苦的在土地上播种收获,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命。所以,他们会极力的保护耕地。然而,却恰恰相反。现如今,随着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人流涌动,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造成了增产不增收的想象。因此,越来越多的农民将坚守耕地视为贫穷的主要影响因素,甚至有些精明的农民认为,粮食安全是为了城里人的安全,为什么农民要守着苦日子来保障城里人吃饭的安全。虽然,现如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一些农民还在担心人口变动对耕地的调整,并且,政府的土地征用让农民心存余悸,即便一些农民上访,但是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土地,而是补贴。一些农民断言,只要给予的补偿达到要求,就不会再有上访的人了。而且据调查,现如今有很大一部分农民都希望自己的土地被征用,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可以得到一笔钱,利用这笔钱可以创业,最直接的就是改变家庭生活状况,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这笔钱可以享受城镇生活,提高生活品味。即便这些调查不代表所有的农民想法,但是在客观上也足矣反映出农民对土地保护的意识还非常单薄。
1.2 村集体组织对土地的保护意识虚化:我国土地相关管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管理上是由村集体组织或者村委会来统一管理。但是,在目前看来,大部分村集体组织只是概念上的一种形式,已经名存实亡。这样就导致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执行上存在缺陷和相关的程序,而且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故此,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落在乡村干部的小团体手里,从而,集体所有土地归乡村干部小团体所有。这些小团体的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将其转让收敛钱财。致使农用地转用行为盛行成风,屡见不鲜,这样,根本起不到保护耕地的作用。
1.3 地方政府的征地:政府征地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是为政绩的需求二征地。现如今,我国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实行的是“分税制” ,这种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它既激励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但同时,也纵容了地方政府通过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来达到收益的做法。甚至一些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当于财政收入的50%,这样在财政陷入困境时,土地出让就成为了地方政府获取预算外资的重要来源,致使许多地方政府将借地生财作为管理土地的准则。还有一些地区政府官员为了考评任期的政绩,将土地进行大肆的开发和建设,以此来招商引资,甚至以低成本、零地价的招牌来吸引外资,进而,对土地进行大量的圈占,没有做到合理的保护规划用地。这些现象都违背了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机制。
2 如何做好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2.1 将土地日常管理工作重心转向城镇规划区:在云南省有94%的山地,6%的平地,这些土地基本都处于城镇周围,在进行建设方面,基本使用土地都是在6%的平地内,而94%的山地的耕地面积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后,没有发生耕地面积的变化,这样就合理的保护了耕地。所以,针对这一现象,应该将土地的管理工作重点转向城镇规划区,以城镇为中心进行区域管理,这样将各个区域所划分的土地管理好,整体在土地保护上就会提升一个台阶。
2.2 国家规范土地管理模式: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对土地不合法的转让,避免一些政府人员由于私欲而导致土地管理失效。所以,国家应该建设金字塔式的分级规划管理。并针对我国的国土进行统一的规划划定城市规划管理区,这样,国家监管省级城市的规划管理区,省级管理监管省内地级市的规划管理区,市级管理监管管辖内的县级规划管理区,县级管理监管乡镇管理规划区,这样组成一个管理网络,相互牵制,并针对重大项目的工程建设,做好征用土地的报告工作。
2.3 对各级土地管理的详细信息进行分级监测:由于是进行分层式的管理,所以各个阶层的管理面积在管理上存在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别,这样对于在土地管理信息图件数据库的建设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要根据不同的比例尺来进行数据库的建立。但是,现如今科技发达,这样在建立底图资料时可以通过卫星或者航测正射影像为底图,将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规划等管理信息为一体的全数字化基础性土地管理信息资料,为宏观调控及土地的保护,提供准确的管理信息,并保证资料的客观性进而直观性,为规划管理区的数字化资料为基础分级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耕地保护俨然已成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焦点,我国也将其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针对土地流失的严重形式,宏观调控是必要的调节手段。所以,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制,将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转移到城镇,这样才能将土地与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达到保护耕地资源的目标,同时,在健全管理机制外,还要加强监督,通过法律、社会、行政部门的有效监督,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保护工程,才能有效的遏制土地资源的流失。
参考文献
[1]李广东,邱道持,王平. 中国耕地保护机制建设研究进展[J].地理科学进展,2011, (03) .
[2]张效军,欧名豪,高艳梅,李景刚.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理论命题与机制创新[J]. 农业现代化研究 , 2008 ,(01) .
[3]吴晓芳,陈美球,周丙娟,何维佳. 我国耕地保护机制现状与对策思考[J] .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 2008 ,(01) .
关键词:土地征收;对比分析;启示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063-02
1 中日土地征收的概念和法律框架
1.1 征收的概念
日本土地征收,是“为特定公共事业之用,而强制性取得私人特定财产权的活动或制度”。因日本是实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国有和公有的土地占不到土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且多为不能用于农业、工业、住宅的森林地和原野。所以政府为了进行国家的经济、文化、军事建设,为了兴办社会的公共事业,在必要时通过对私有土地有偿的强制性征收,实现对公益事业用地的最大保护和促进。
1.2 征收的法律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准则,制定了私有财产的关系基准。日本土地征收制度采用了目前世界主要立法形式之一的独立式,制定了《土地征收法》,它独立于土地法而单独以法律形式存在。目的是:为了全面地协调国家的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了使国家有限的土地能够得到最有效的合理利用。“土地征收法”对国家稳定和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协调国家全局性利益和个人私有财产利益的重要法典。日本的“土地征收法”颁布以后,日本还陆续颁发了一系列辅的法规,保证土地征收合法、有序进行。
我国并非日本独立式的立法形式,也非一些国家采取章节式的方法,即将土地征收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为土地法的一个章节处理。同时我国目前并没有《土地法》,只有《土地管理法》。所以土地征收以《宪法》为基准,以《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为目前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对征收进行补充和解释。因为法律并非很完善,所以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仍需解决的问题,比如征收审查、征收补偿、征收纠纷裁决、强制救济等。
2 中日两国土地征收要素对比分析
2.1 对两国的“公共利益”比较分析
公共利益原则是每个国家进行土地征收的先决条件,体现在宪法等相关法中并要贯彻到征地程序的始终。日本宪法中的征收权的行使也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何为“公共利益事业”的项目进行详尽的列举式,在土地征收法中罗列出35种可以征收土地的项目,并且几乎每种“公益事业”均相应有一部法律来约束,详细地囊括了国家社会生活、生产和科学研究的基本公共利益。政府没有任意行政权,不可能出现“因公之名”而为私益发动征用权的现象。所以日本对公共利益的严格界定和对公益事业的认定。
在我国,则是公共利益概念内容不明确,行政大量自由裁量权无法得到限制,导致土地征用权被滥用。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还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可见,我国实行的也是概括式规定。这种概括式使得公共利益范围宽泛,为职能部门和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的权力提供了方便,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也可通过征地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权的滥用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立法经验,将“公共利益”的目的严格要求起来。
2.2 对两国的土地补偿方式进行对比和分析
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相当补偿为准,但在实践中多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即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收土地时,国家根据被损利益的性质、范围、程度、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给予全额补偿。日本对赔偿的类别和方式做了很详尽的列举。征用损失的补偿原则为:(1)项目人支付原则:土地的征用造成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的损失时,征用土地的项目人要赔偿土地权利人的损失。(2)分别支付原则:项目人赔偿损失时,只要能够分别进行损失评估,则要对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分别进行赔偿。(3)按正常市场交易价计价原则。(4)现金支付原则:对于损失,原则上要用现金进行赔偿。也可以通过土地征用委员会裁决,采用提供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赔偿。(5)赔偿金先付原则:赔偿金必须在土地权利人失去权利之前支付。
赔偿方式有五种:(1)征用损失赔偿。即按被征用财产经济价值的正常市价计算赔偿额,一般参考较近地区的交易价格确定。(2)通损赔偿。即对权利者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的附带性损失进行赔偿。(3)少数残存者补偿。水库等大型公共事业建设,使建设地区的社会本身遭受破坏,多数人要搬迁,但少数人残存下来。对这些残存者因脱离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应给予适当赔偿。可见,日本的征收补偿范围较广,补偿标准较合理。
我国宪法对土地征收之补偿原则无明确的界定,但《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助费等,并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见我国采用的是适当补偿法。补偿的范围比较小,仅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残余地损失和其他间接的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前两项补偿费不直接发给农民,补偿内容事实上只有两项。所以,补偿范围不可以除了表现在补偿未包括因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的间接损失,也忽略了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2.3 对两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对比和分析
日本土地征收之所以很好的落实,除了建立了合理的补偿机制外,还有一套土地征收法规体系,具体规定了土地征用的程序及征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征地出现问题时解决的办法和程序,从而规范了各征地主体的行为,充分保障被征地所有者的权利,也为征地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救济和援助。日本“土地征收法”明确规定,征收或使用土地的公益事业,必须遵循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土地的征收或使用。土地征收采用具有透明度的申请、听取意见、审批、公告、通知、裁决等程序。程序通过各种条件对征收双方进行一定约制,达到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同时,保护私有土地的安全和土地所有人利益的目的。依据“土地征收法”规定,公益事业项目人进行土地的征收和使用时,则主要通过以下几道程序:(1)政府对公益事业项目进行资格认定;(2)项目申请人编写土地调查报告;(3)征用委员会对征收或使用土地的具体事项进行裁决。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了征收程序合法有序地进行。
我国并没有一部具体的土地征收法来规范土地征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土地征收的程序就以《土地管理法》为主,以行政法规和各部门规章为辅。但同时,这些立法对征地的目的、程序、补偿以及征地纠纷的解决等问题缺乏具体的规范,导致征地随意性很大,补偿安置存在极大的后遗症,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发的事故也无人承担。其现有程序缺陷:一是程序种类繁多、交叉重叠;二是流程冗长、步骤繁杂;三是盖章繁多、搭车收费;四是资料量大,报件复杂。另外,按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有关部门批准征地要有公告程序,在征地前给予农民知情权与参与权。但可以看到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并没积极听取农民意见,公告内容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与垄断性,农民只能被动的服从。
3 日本土地征收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1)严格限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地范围。
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其范围应该局限在基础建设、政府机关用地及为公益事业服务的公共用地。日本通过详尽的列举式对公共利益范围加以限制,在土地征收法中列出35种公益性用途,进而严格限制征地的目的,对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利形成较强约束。因而我国也应该尽可能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使得公益性用地点种类得以明确。同时要将用地目的严格区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增设公益目的的认证程序。
(2)完善补偿制度。
征地补偿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内容,也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因此对于这项制度的完善有着更大的意义。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改进,依照市场原则,提高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按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但这是一种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标准。以倍数计算难以体现级差地租导致补偿费用偏低。失地农民没有了土地发挥的保障功能,在货币上也难以得到合理赔付。所以就要重新确定新的符合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的补偿金。
(3)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程序。
科学合理的征收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日本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法规体系来保障土地征收到合法进行。我国也要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救济机制。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保证被征收者在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让他们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即做好事前公告,事中听证,事后救济工作。
中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条文规定个体土地使用者在对国家征用的命令或赔偿金额发生异议时提出申诉的权利。但征收作为政府强制取得私有财产的损益,会对使用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设定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是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最后防线。征收的救济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政府实施征收而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征收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征收主体、征收目的以及征收程序等是否合法引起的纠纷;二是因补偿问题引起的纠纷,主要有补偿的标准、数额、方式以及补偿费的归属问题引起的纠纷等。因两者引起的纠纷,都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时在诉讼中,法院要加强宪法审查和行政审查。
参考文献
[1]汪秀莲,王静.日本韩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与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及其借鉴[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问题;措施
引言
我国土地资源总量丰富,土地利用类型齐全,这是我国的一大优势,但是现阶段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土地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这一点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要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也要提高,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这是有效解决人与土地间的矛盾,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基本思路。
1 现阶段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讲,经过一系列的努力,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还是要清楚的认识到存在的问题,这样才有利于有效地解决。
(1)缺乏土地管理和有效的规划和控制。相关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还有待于完善。另外,有的土地资源管理人员对土地资源科学合理规划的意识不强,土地资源管理有时显现出与时现不相协调的问题。没有从整体进行全局的把握,仅仅着眼于眼前利益,而没有从长远角度来分析问题。另外,有的土地资源管理人员没有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土地的分配和规划上,使所有类型的用地混合在一起,土地的资源优化配置完全没有得到体现,使环境受到破坏,还增加了资金的投入,并且不利于城市的长久发展。另外,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在项目用地上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传统的土地管理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规划,导致项目制约土地规划的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将使土地管理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2)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没有协调好。土地总体规划其实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的方面很广,这就需要良好的协调各方的关系,才能达到最佳状态。但是,就现阶段的发展而言,还是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这样就容易发生与其他规划相冲突的情况。
2 土地资源在耕地利用方面存在问题
人们的生存资料需要在耕地上进行,耕地给了人们源源不断的生存养分,从某些方面来看,它是人类得以繁衍生息的重要方面。但城市的建设使得耕地面积逐步减少,人和耕地间的矛盾不断加剧。有的企业为了获得利益,一味的开发土地,建设用地,完全没有考虑农业的发展,耕地的保护,使人和土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土地资源在耕地的利用问题有:
(1)耕地大量被搁置。在市场经济的促进下,农作物的经济效益比较低,这样就挫伤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很多人放弃了耕作,而选择去城市务工,这样大量农村耕地闲置就被闲置起来。同时,有的农民为了获得更大的建设用地开垦荒地,在获得土地承包权后对土地实施荒芜处理,在一定数量的年内以非耕地占用土地名义申请建房,这样土地就被闲置起来。另外,有的企业盲目占用大量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却缺乏科学的规划和合理利用土地,使一些土地闲置。
(2)农村土地质量逐年下降。土地资源往往会受到地形、土壤、气候等条件的影响。一方面,我国的坡耕地所占比例是很大的,而边坡的坡度比较大,绿色植物少,实际上土地的肥力是在不断流失的,再加上人类的发展对森林等植被的破坏情况严重,使得耕地的土质日趋下降。另一方面,投资基金的力度不够,过度追求对耕地的利用,忽视耕地的日常维护,加之农药和化肥的大量使用,损害了土壤的养分,使土质不断下降。
(3)缺乏有效地控制。现阶段我国农业结构调整缺乏有效控制,耕地的土壤流失较为严重。
(4)缺乏土地集约管理意识。有的地区耕地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如农村住房建设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有的家庭宅基地面积较大,有的地方乱占土地现象严重,有的地方为了发展经济,盲目使用土地,甚至以最低的价格出售土地,不利于耕地的可持续发展。此外,部分地区在城市化建设的基础上,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而是对城市盲目扩建,对耕地面积破坏大。就因为没有良好的规划只是盲目扩建,很多在建的和建成的土地无人问津,耕地在遭到巨大破坏的同时,资源也浪费掉了。
3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措施
3.1 提高土地管理者专业素质
现阶段很多基层土地管理人员并不是专业人士,有的甚至缺乏起码的土地管理知识,土地管理水平不高,再加上缺乏土地资源管理规划上的科学理解,管理思想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求,土地管理工作很难有效地开展。这种情况下应加强土地管理人员,特别是在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定期地进行理论知识和技术的相关培训,土地管理人员也应积极地总结工作经验,进而提升土地管理管理者的专业素质,打造一个优秀的土地管理团队,来促进土地科学合理的利用。
3.2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监管力度
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科学的管理土地,这样能够有效解决由于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所带来的土地用地紧张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土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土地资源管理的监管。对土地使用采取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联合审查的机制,同时严格实施土地供给制,对土地使用进行集中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还要进行严格的利用土地审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土地使用,拒绝批准任何缺乏的预审项目,进而最大限度地达到土地的合理利用。
3.3 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受到综合因素的影响,有的地方没有节约土地资源的概念,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1)应加强耕地保护,使其能够与环境和谐发展,达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达到科学合理,这一重点放在空间限制和应用限制的有机结合上,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间的矛盾。
4 结束语
通过文章的分析使我们了解到土地资源管理在土地资源、城市建设,甚至是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这一点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土地管理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新形势下土地管理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认真解决。作为土地资源的管理者应该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还要总结好工作经验,使自己成为一名拥有良好专业素养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优秀土地管理人才,相信我国土地管理规划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会更加地科学合理,进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志华,张五九.浅谈基层土地管理与执法问题难点与解决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1).
[2]李敏.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华民居,2012(22):104-105.
[3]郭宝强.浅谈国土资源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投资,2013(35):358.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GIS技术
前 言
土地管理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但本质上是对土地的使用、维护及土地商品的等价交换等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科学管理。其中最有效的手段是土地管理的信息化。地理信息系统(GIS)在土地管理部门的广泛应用,无疑为土地管理信息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当前,我国国内在土地资源的问题日益突出,对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划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前提下,GIS技术的合理运用能够对土地利用规划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一、GIS系统简介
GIS称为地理信息系统,即指在计算机的支持下,对系统工作以及信息科学理论进行合理的运用,综合分析并科学管理有着空间内涵的地理数据,从而为管理、规划、决策以及研究提供必需的信息,作为一种全新技术系统。主要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具备采集、分析、管理、输出多种地理空间信息的能力;以地理研究及预测为主要目标,采用地理模型方法为主要的手段,具备区域空间分析、多要素综合分析以及动态预测能力;计算机系统支持进行空间地理数据管理并由计算机程序模拟常规的或专门的地理分析方法作用于空间数据、精确、快速、综合的对复杂的地理系统进行空间定位和过程动态分析。一个完整的地理信息系统主要由计算机硬件系统、计算机软件系统、地理数据(或空间数据)、系统操作人员等4个部分组成。
二、GIS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在土地的科学管理中,应用GIS技术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实时、准确地采集土地管理的信息数据。
(一)GIS支持下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地籍是指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簿册(含图)。简言之,地籍就是土地的“户口簿”。地籍管理包括对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内容,权属调整是目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一项重要且困难的工作。借助GIS技术可以高效、高质量地完成这些工作。地籍管理系统可以对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土地的权属、土地利用、土地等级、土地生产能力、地表覆盖、居民点的空间分布等各种统计资料及报表等进行管理,并具有查询、漫游、分析和统计功能,为土地开发整理区正常的土地管理和规划提供服务。
(二)GIS在土地动态监测中的应用
由于土地利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分析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信息,因此需要一套完整和科学的实时更新机制,既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现势性,又能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在土地利用调查以及动态监测中,可以通过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的结合,获取土地类型和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监测土地利用变化,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以及在地理信息系统的支持下的土地评价分析,利用专家们的知识与学问研究,建立土地利用决策模型,辅助土地利用决策。把计算机技术与GIS技术应用于执法监察工作中,不但减少土地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进行土地现场勘测的工作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而且可以及时把握土地违法案件的发展与变化的动态信息,为执法监察管理和决策提供高效和科学的信息服务。在土地动态巡查过程中,对于有效防范土地违法行为发生,有力发挥土地执法监察效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
(一)GIS数据采集及建立空间数据库
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为GIS提供这些数据一直是制约GIS应用的重要问题。由于早期的研究和技术为土地管理提供盼数据采集手段的支持相当有限,因此在土地管理中为了分析和管理上的简便,通常将有关数据看成是与时间无关的非时间数据显然。这种分析上的简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数据处理精度的降低以及管理效率的下降,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土地管理,就必须引入土地管理数据的时同属性和空间属性。通常将这种为GIS提供的具有时间序列特征和空间属性的数据称为四维数据,引入四维数据的―个明显结果是在土地管理中存贮的数据密度将大大增加,需要更大的存储器和更快的数据处理算法。可以预见,为了适应在土地管理中实际应用的需要,对四维数据织、采集和处理的研究将得到更快的发展。
基于GIS技术,在空间数据库的基础之上,能把各类图形数据直观并有效的展示出来,同时能够对图形实施人机交互式的编辑并输出。基于GIS的多种功能,土地利用规划技术人员能够在计算机的帮助下更好的开展规划工作,多种图形的展示大大提升了土地利用规划获得成果直观性;土地利用规划审批工作人员能够在从图形上直观的观察各类项目用地的具体情况,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三)空间分析功能
GIS有别于其他计算机系统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它独有的空间分析功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当中,涉及到GIS的空间分析功能,这些功能同各类专业模型有效结合在一起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在收集充分的土地利用规划地区基础数据作为支撑时,把GIS中繁多的空间分析工具同土地利用规划专业模型联合起来加以使用,能够为实现快速、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制造出非常有利的条件。
(四)土地利用规划
基于GIS能够建立起土地利用的空间信息系统,为土地的利用规划切实提供出详细的资料。此外,GIS拥有非常强的空间分析能力,依靠这种能力,能够实施规划设计中的择优分析,在土地利用的规划设计中加以辅助。同规划设计当中的多种应用模型,运用GIS中可视化的功能,对规划设计所得出的结果实施模拟显示并分析,为更好的完善规划设计提供出详尽的信息。
(五)土地利用规划编制
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当中,需明确规定出各类土地利用的用地面积、用地现状、权属等多个方面的信息,进而确保用地分类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图斑一致性,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土地利用规划获得成果的科学有效性。基于GIS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土地利用规划中对于定位、定时、定量的需求。
四、总结
在未来,GIS 不仅将成为土地管理的关键支撑技术之一,对土地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促进土地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而且将与GPS、DPS(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和RS(遥感技术)等先进技术一起促使自动化土地管理(ALM)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总之,GIS技术择为土地规划以及利用提供了数据采集、管理、存储、处理、应用、分析、显示等多项服务,同时能够对原始数据文件进行自动更新;基于GIS技术,不但能够实现对土地利用的现状实施分析评价,自动生成对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的成果库,也能够实施土地利用远景规划以及利用类型预测,对土地利用结构实施优化以及布局制图并对土地进行适宜性的评价等等。基于GIS的多种功能,能够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有力的帮助,在将来有广阔的实施空间。
参考文献
[1]陈明星,查良松,金宝石,张峰.基于GIS的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网络一体化模型[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5(04)
[2]张海玲,胡宾,益建芳.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GIS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中的应用[J].影像技术.2004(02)
[3]郭琳,贾艳杰.天津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03)
【关键词】农村 土地利用 管理改革 发展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1―0388-01
对于农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来说,它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完善和配合的问题,首先的一点就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明晰以及合理化权益保护等。农村土地的使用和处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中,一方面确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农民对于土地拥有处置权。在以往的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虽然强调了农民的土地处置权,但是在土地的利用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征地的过程中农民依然是处于弱势的地位的,进而导致了农民对于土地的合法权益缺少保障。与此同时,一些农民对于土地的认识不够清晰,混淆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差别,进而也就导致一些农民将土地视为私有财产。
一、对于农村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认识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土地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些土地的管理制度没有能够很好的适应经济的发展,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集体农地流转,与公与私人都在滥用集体土地征收权。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开展,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权也发生了变化,其中对于土地的处置和使用上就要注意经营性和公益性用地的管理问题。第二,政府在征地补偿标准中以被征地农民为代价大获增值。随着城镇土地市场逐步完善。土地资产价格攀升与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呈反比,加之政府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低补偿和强制性措施。更有安置补偿和补偿费分配既不到位又不规范。使被征地农民生计严重受损与地方政府获取巨额土地增值收益同在。第三,完善被征地农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的协商机制。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于农村农村土地利用的发展来说,必须有一套科学完整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内部控制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根据当前发展的需要以及内部控制和管理的需要进行原则的制定,进而有效的去规范。从当前的问题来看,农村土地利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应该重点放在建立一个财和物相分离的内部机制。与此同时,针对于内部的构架以及内部的分工管理等,我们都要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控制管理,另外,在建立完备的基础上还应该建立对于执行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做得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反之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发展
通过以上的相关分析,我们对于农村土地的管理问题等也已有了一些基本的认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的利用以及管理问题等也逐渐的暴露出来,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入手,其中重点做好以下的一些问题。
1、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针对当前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问题,我们要进一步的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约束性。农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要在相应的规章制度下进行,根据当前城乡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以及新要求,我们要重点做好相应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对土地、人口以及产业布局的相关分析和了解来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一般来说要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需要我们改变以往土地的利用方式。注意从传统的粗放型的经营管理转变为当前更加精细化和集约化的管理发展之路。规划的实施,要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并用,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等约束性指标的落实,防止约束性指标变成概念上的东西。对于农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来说,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落实土地权责管理体系,要有科学明确的职责划分,其中包括相关的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内部控制建设,同时在执行和失效时应该具体承担的责任范围,这些都是我们在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这也是土地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要点。对此相关的管理部门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责,不能出现违规或者是管理混乱的情况。因为这些都给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带来困难。
2、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征用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我国出台的相应政策和规定当中多次提到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因为当前经济发展的原因,土地制度的管理上要更加严格,尤其是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要控制好征地的规模,同时加快土地制度的改革,进一步的保护好农民的权益,既要做好相关的补偿工作,与此同时还要注意探索确保农民现实利益和长期稳定收益的有效办法,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在具体征地的过程中,要界定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同事注意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征地的处置和管理一定要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并严格落实相应的补偿管理原则,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并完善好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才能够在最大的限度内确保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征地活动的进行必须从实际的土地管理情况出发,避免过分的行政干预,甚至是强制性的土地征用和管理。
3、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村的经济建设问题以及土地管理问题也需要我们注意起来,其中农村土地的管理和改革对于完善农村经济发展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我们要进一步的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进而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在这方面,我们做好土地管理工作,要注意把保增长与调结构更好地结合起来。只有形成更加系统和完善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才能够更好的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支持农业现代化进程。与此同时,保持粮食稳定增产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以在这方面需要严格坚持耕地保护制度不动摇,并注意地政策也要向其他民生领域倾斜。为了更好的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土地调查,做好统计和记录,这是打造集约化土地管理的重要基础,同时也为提高土地管理水平提供数据支撑,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4、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重点做好城乡建设过程中的用地管理。我们知道,城乡的统筹发展也往往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和重新规划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相关要求,我们要充分的发挥土地整治的综合效益,进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全国土地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其中也推出了土地复垦以及开发项目,这是推动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是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基础。在农村相关经济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中,只有将土地问题给处理好了,“三化”会同步推动。如果对于这一问题没有够及时有效的处理,那么就很可能顾此失彼。
三、结束语
总之,在当前城乡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成了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在这方面我们要进一步的落实相关的土地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的规划,进而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1]刘振伟.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J].农林经济,3009,(09):78-90
[2]王善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分析[J].西部大开发,2008,(08):77-86
[3]周良文.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J].西部大开发,2010,(11):17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