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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现行的扩大增值税抵扣的税法及会计规定:
(一)、税法规定:
1、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2、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4、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34128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5、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6、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
7、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
8、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9、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1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12、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
第十条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e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系统》软件,并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13、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111号)
“(二)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或专用发票与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货方名称、货物名称必须与原普通发票相关内容一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必须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一致。
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
14、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15、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16、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17、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二)、会计处理规定:
1、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不用单独进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2、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在应交税金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抵扣进行核算,并且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
二、对于向全国推行的政策模式的猜想:
分析现行增值税扩大抵扣的法规有以下猜想:
(一)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二)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三、企业实务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实行前后的固定资产筹划。事前合理筹划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对于实行前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影响到生产的应在实行日后并“实际发生”购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对于实行日后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应尽力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对于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取得其他发票的价格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采购的比价。
各种发票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分析:
在同等价格质量等条件下:
对于6%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0.2%的价格折让。
对于4%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2.04%的价格折让。
对于开具普通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5.7%的价格折让。
对于供应商按出口价的报价从税务分析他一般承担的是4%的税金,在报价上乘1.04为我司的合理价格。
以上是双方合理的价格,仅考虑税务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内容与固定资产名称一致,财务应事前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在请购时给出规范的名称。在固定资产验收后,财务上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同时财务月未应与固定资产保管人一起为实物贴上标签。以备税务局的实地查验。如有进口设备报关部门应按财务事前编号的固定资产名称报关。对于运费发票一样要求注明固定资产名称。
(三)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加强核对减少错误。
(四)如果是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的做好资格认定准备工作。比如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参考《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五)几点疑问:
1、固定资产报废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抵扣后的)如果是正常报废如何处理?非正常报废如何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一 增值税转型的背景及概念
(一)增值税原理
增值税是销售、生产或者提供相关劳务过程中,实现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而法定增值额则是相对于理论增值额来说的。理论增值额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创造的那部分新价值,即商品价值再减掉消耗掉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最后的余额,它包括租金、利息、利润、工资以及其他属于增值性费用。现代增值税纯粹形式是对劳物和商品最终消费支出征税,不过,消费者不是把税款直接交给政府,而是在销售和生产过程每个中间环节进行征收。但是增值税本身并不属于其中环节的成本组成部分,因此在财务报表中也不会表现为支出项目。而增值税采用了抵扣制,最后实际税收的负担就落在了最后消费者身上,从而中间环节间不再承担税收。
(二)增值税转型背景。
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当时实行增值税一方面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抑制国企进行盲目投资。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也大都完成了体制改革,需要更新设备、进行资源整合时,生产型的增值税就造成很多企业虽有心整改却无钱纳税的局面,反而成了制约企业发展的障碍。现阶段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而生产型增值税则会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阻碍。此外站在宏观的角度看,2008年的经济危机使得我国企业的投资和出口都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增值税的改革方案,可以在短期内扼制经济增长的大幅下滑。从2004年开始在东北三省行业进行试点推行;2007年将范围扩大至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推行;2008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四川地震灾区以及内蒙古东部的五个盟市;在2008年11月10日公布转型方案,从而在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首先企业要区分采购的设备是新的还是旧的,如果是新设备可以做抵扣,但是如是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旧设备,就不能抵扣;而且固定资产的采购还要区分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供应商通常有两种纳税人身份,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此外,在销售固定资产时,如果采用生产型增值税通常免增值税,不过增值税转型以后就必须缴纳这部分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相关账目时,要考虑到这个影响。
三 利用增值税转型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应注意的税收筹划
(一)合理界定工程领用材料用于不动产的范畴
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理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动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购建的厂房等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购建生产用设备等动产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此没有明确。如果放弃了进项的税额抵扣,则进项税额就可以纳入固定资产原值,当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能多提折旧少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不过这是不是说明如果放弃抵扣可以少缴税款?通过一系列的实例证明,不放弃进项税抵扣与放弃进项税抵扣相比,要少交税金,所以显而易见放弃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并不划算,所以企业在投资固定资产时,不要放弃抵扣进项税,尽量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其征收的税率或者增值抵扣分别为3%和17%,所以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时,如果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不同,那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也不同,进而进项税的抵扣金额也不同。通常情况下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进项抵扣,要远远少于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但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因其开具的是17%的增值税发票,其价格就会高过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纯的只看得到抵扣的多少,而是要通过权衡现金流量以及结算方式后再作出选择。
(三)做好“混用”设备的筹划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等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混用的设备也可以抵扣。比如企业用于后勤管理的锅炉设备,如果该企业的生产车间也会用到相关的设备,那么锅炉设备就可以“混用”。因此,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购进,只要设法让其符合“混用”规定,就可以达到抵扣的目的。
四 论点
因为2009年1月1日后投资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能全额抵扣,降低了企业每年的设备折旧费,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并且企业的流动资金情况也会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得到明显的改善。现阶段各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相对比较紧张,所以通过此项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慧玲,新税法下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的财税处理[J],税务筹划,2009,(4)
[2]郭文令,章建良,例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2009,(9)
[3]苏强,新准则中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J],财会研究,2009,(8)
关键词:EPC总包项目 税务筹划 工程成本核算
一、引言
近年来,在大型炼化企业生产装置工程建设中,越来越多的采用了EPC总承包模式。笔者所在的单位近几年就有若干个大型工程项目采用了EPC总承包模式。所谓的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项目的财务管理是指通过有效的财务手段,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进度和成本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工程项目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财务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部分,通过与各方面的互相联系,互相协作,完成项目财务目标,同时协助其他部门完成相应的目标,为项目提供服务。
与传统的工程项目建设模式相比,EPC总承包模式具有许多较先进的优势,如: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在工程设计、组织施工、质量监管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对于业主方来说,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工程税务筹划及成本核算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做一简单的讨论。
二、EPC模式下,工程项目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纳税筹划问题
在EPC总包模式下,项目总包方一般为建筑业企业,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一般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在EPC总包模式下,业主方与总包方签订的总包合同,涉及了设计、建筑安装、设备采购、技术服务等不同的内容。作为总包方,存在如何就不同业务进行纳税筹划的问题。作为工程总包方,实际中有以下几种纳税方式:就合同总标的减去分包价后的余额按建筑业税目纳营业税,实践中施工地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也会要求如此操作;分别纳税政策,即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设计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混合销售处理。一旦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总包方要就其总包额全额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如全部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设计、施工均按增值税税目缴纳。而这些业务总包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总包方税负较重,如全部缴纳营业税,业主无法从总包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对业主是巨大的损失。特别是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单位购进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因此,在2009年以后,上级规划计划部门下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及工程施工图预算中均将增值税的抵扣列入了工程总概算的扣减项,这就要求业主出于设备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也会要求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上述原因,对于业主方,既要考虑总包方混合销售纳税、重复纳税风险,又要实现工程设备物资进项税抵扣收益,因此与总包方就总包工程纳税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需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解决。在现行税制下,建议业主方在与总包方通过合同谈判签订总包合同后,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出至少两个分合同,即:设备采购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对于设备采购部分,建议业主方物资采购部门积极参与,通过三方合同方式参与工程设备物资的采购过程。订立的设备供货合同,需要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在建工程成本入账。将设备采购部分单列,在业务层面将合同分立,这样既避免了总包方设备部分重复缴纳营业税,又保证了业主方获取工程设备材料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要求。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总包方该合同总价值扣除分包业务后缴纳营业税。
另外,对于购进的工程设备物资,业主方要把握好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范围,做到应抵扣尽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范围。作为炼油化工企业,本文认为以下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引入了固定资产分类代码,对各类固定资产的范围作了详细列举,除了房屋和建筑屋外,原则上其他类别固定资产均可税前扣除。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积极税务部门沟通,依据炼化企业特点,认真分析项目构筑物特点以及其与生产装置的关系,尽量缩小房屋、构筑物范围。如将某些塔、烟囱等后的说明中注明“化工生产用塔类设备”而将其归入设备,而不是构筑物,以便进行抵扣。二是引入主体与附属概念。财税【2009】113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均应作为构筑物和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这就是所谓的“附属从主体”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设备的附属也应跟随主体允许抵扣进项税。比如炼化企业大量的塔、炉、反应器等大型设备,这些大型设备与土木工程、管廊框架等组合在一起成为了生产装置,那么,这些土木工程、管廊等也应该作为设备的附属予以抵扣进项税。关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最稳妥的做法是将所有工程中需抵扣的设备清单交给税务部门做一备忘,可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风险降到最低。
(二)项目成本核算问题
业主方工程项目核算,要求将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列入在建工程核算。而总包方工程成本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总包方核算工程施工费用,着重点在于核算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对于发生的与总包工程有关的各项支出,总包方在确认及计量方面与业主方侧重点不一致。在EPC总包项目中,如果业主方不及早介入,对工程成本核算以及与总包方工程费用结算流程进行明确的话,很可能造成工程成本核算不实、工程成本费用不明晰、单项资产价值无法区分等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对于EPC总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注意:
1、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预算项目明确费用控制责任划分
业主须与总包方就EPC总包项目概算进行责任划分,具体明确各项费用控制责任部门、项目进度及结算安排。避免各费用项目趸结,造成概算控制不清、工程成本列支不实。
2、明确划分工程成本费用要素
实践中,可借助相关项目核算管理系统,根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将工程费用按横向及纵向划分核算明细。横向按照项目单元划分明细,如:XXX工程—XX单元。其次在纵向上,在每一工程单元下按照费用要素划分,如:建筑费、安装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各二类费用明细。通过上述横向及纵向费用要素设定,将发生的工程费用正确归集到相关工程及单项资产明细里。有条理的设定好工程成本费用要素,既能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成本,又方便日后的转资,形成资产明细及其金额构成。
3、明确业主与总包方结算流程
EPC总包项目中,业主与总包方的工程结算也需要事前谋划,确立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结算流程。建议按不同费用类别分三种方式:
工程设备及材料费:总包方采购的工程设备物资在给业主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业主方据以挂账并付款,同时,设备物资采购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并确定转资设备明细。
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根据总包合同或建筑、安装分包合同,按节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确认文件以及总包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结算建安工程成本。
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技术服务等等其他工程费用,依据合同及服务采购形象进度确认文件以及发票,结算相关工程成本。
上述结算流程,既能较好的完成资金结算支付,又能按照概算节点与形象进度控制,有效地通过结算控制项目费用。
综上所述,对于EPC总包项目,无论是业主方还是总包方,在实践运用中,特别是财务核算及税收筹划方面,都会和现行管理体制与税收法规有不协调之处,而不协调之处,正是我们可以认真思考,筹划规避的良好空间。
参考文献:
[1]齐宏宇.增值税转型后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筹划
[2]谢鹏.EPC总承包项目下的财务管理问题探讨
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取得成果对社会上的各行各业产生巨大的影响,经济进步就要涉及到经济政策的改革,而经济与政策上的双重影响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也是不断进步的动力,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不断面临机会与困境,这是经济进步的特征也是当今时代的特点,每一个企业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就要不断适应新的变化,营改增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不仅仅是缴税方式的变化,更多的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影响,新的模式让企业减少了税务压力,同时对企业的管理就要进行全方位的调整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产生的益处
(一)降低了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
施工企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在大型施工设备上企业要投入相当规模的资金,这施工设备要被分配到固定资产的范围内,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这些设备的更新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本会造成极大的负担,营改增的实施可以将企业在固定资产的更新上将增值税进行相对的减轻,使得企业在设备更新上的投入成本大大减少,让企业在设备上保持良好的状态,对于施工企业的工程进步会有不小的提速作用。从而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实力[1]。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施工设备其实就是企业规模的体现,因此营改增可以说是促进了施工企业在规模上的发展速度。
(二)降低了工程分包中的重复缴税
建筑行业的竞争一向是非常激烈的,目前实行的都是联合投标的模式,建设单位为了提高竞争力会进行工程分包,而建设单位不会和施工企业一一签约,而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需要主动缴纳一些相应的税务,发包商是没有义务去代扣的,但没有相应的正式合约那么这部分税务就没法进行相应的去除,这个过程实际上就会导致一些重复缴税的情况发生,而这种情况目前正式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也将造成不小的负担。
三、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在营改增影响下面临的不利局面
(一)多种因素可能导致税务增加
施工企业属于典型的劳动力比较密集的企业,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使用的几倍都是大量的农民工,农民工的数量较大而且比较廉价,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的就业问题这几年施工企业在人工方面的投入在不断增加,使得企业在人工方面的投入资金比较大,而且建筑工程一般情况下工期都很长,有时候会导致由于施工时间过长而企业利润减少,因为人工成本会随着时间逐渐增加,但人工成本是没有相应税务上的扣除的,使得有时候企业的缴纳税金反而因为营改增而增加。让企业增加负税压力[2]。
(二)会计核算人员能力与数量不足
营改增的实施就代表着企业在财务核算方面的模式要进行改变,从营业额的计算要转变为对增值的计算,说来简单实际上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来说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量,也进一步提高了对会计核算精准度的要求,税款的计算相比于以前的模式在难度上要增加不少,一方面就是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很多企业发展实行营改增都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明显降低,而且准确率也不足从前,另一方面就是会计人员的数量,要迎合营改增就要求企业增加会计团队的规模。而专业的会计人员又一直比较稀缺[3]。
(三)企业管理模式不完善
由于施工企业并不像其他行业那样对于经营有着那么高的要求,所以一直以来施工企业的管理都没有什么科学的制度,走的就是粗放直接的管理路线,管理模式非常简单,而施工企业的领导者往往也并不善于企业管理,在财务制度方面一向比较简单,而且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承包方式都比较直接,不像其他行业那样要考虑市场营销等各方面影响,所以在财务管理方面一向都是施工企业的弱点。
(四)提高了企业竞标难度
营改增的实施下施工企业的投标过程就要比以前要复杂的多,首先就是工程建设的一些材料并不算入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的预算上很难进行准确的计算,因建筑施工是个时间长又多变的过程,在标书的编写上造成了很大的难度,目前并没有一种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个问题。
四、针对目前局面提出的建议
(一)增强企业税务筹划能力
为了防止在营改增实施下造成企业负税增加这种不利的局面产生,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增强施工企业在筹划方面的实力,例如在施工设备的更新上,要在实际需求的标准上进行计划,一些不急用的设备可以延后更新的时间,一些没必要更新的设备继续使用,将企业的经营成本尽可能降低,但要注意降低成本是要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的情况,不要因为类似设备更新的问题影响企业的施工效率,那样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实力。
(二)优化会计团队
会计团队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来说是真正的主力,因此为了适应营改增的影响会计团队的优化势在必行,首先就是在会计核算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要进一步加强,另外就是会计人员的能力上,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力度,同时人力资源方面做出调整,保障会计人员的数量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提升会计核算的效率并适应营改增的冲击。
(三)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要制定一套系统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例如在发票的管理上,要坚强监控力度,杜绝发票违规使用情况,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要进行统一的培训,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并对相应的负责人采取适当的奖惩制度,使得在财务管理方面尽快走向正规化。
(四)加强投标与合同管理
在企业的合同管理方面一定要有所完善,以保证在营改增的模式下企业的负税不会因为管理上的疏漏而对企业经营产生负担,例如一些增值税的发票一定要严格监督即使拿到,否则在缴纳税金上很容易出现麻烦,同时在投标的过程中要尽可能详细标明相关税务的分配,保障施工企业在税务上不会造成利润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