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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资源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办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金塔县人民政府金政发[2013]115号文件要求,加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划测量、定位放线等工作环节中,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加大违规违法建筑案件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大了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我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市民的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于6月25日在航天广场悬挂横幅进行宣传,接到群众咨询达280人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多张,印发的法律资料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二、加强了项目用地规划审批
强化规划执法管理,落实了部门联审、专家评审、批前公示等制度,按照现场勘察、征询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杜绝了违规审批现象。今年共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9份,审批用地面积305.4万平方米。下发乡村建设许可证7份,审批用地面积9.5万平方米,共出具规划出让条件通知书37份。
三、加强了项目规划复线验线
认真贯彻落实了测绘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了依法测绘。
一年来,按照县上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和部暑,按照《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各项测量工作。在规划项目建
设过程中,加强了城区、乡镇、村庄建设项目的定位复线验线,共完成复线验线项目15项。
关键词 大中农场;土地管理;措施;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4.1;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0-0328-02
土地资源管理是一项造福子孙、功在千秋的长期工作,保护耕地、人人有责,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开拓土地管理新思路。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将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化、规范化,形成全员参与监督、突出适度开发、重点保护耕地、实现均衡发展的运行体制。
农业生产是大中农场的主要经济支柱,而种植业又是大中农场农业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合理开发和保护现有耕地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提高大中农场效益、推进农业现代化工程建设的根本所在[1-2]。
1 基本情况
大中农场位于全国第1个生态示范市——大丰市境内,生态环境良好,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20°39′08″,北纬33°08′04″,土地总面积约为8 200 hm2,其中耕地5 067 hm2。平均海拔3.1 m,地势平坦,土壤发源于江淮冲积母质,质地砂壤—轻壤,有机质含量2%左右。
2 主要措施
2.1 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土管意识
农场专门成立了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土地管理办公室,农业管理部牵头负责全场土地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农业管理部负责基本农田等耕地的管理;林业分场负责林地、道路和水面的管理;基建科负责建设用地的管理。
2.2 科学编制规划,整合土地资源
着眼长远考虑,认真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切实提高土地产出率,充分挖掘土地资源[3]。
2.3 完善管理机制,扩大巡查半径
制定出台了《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办法》,根据农场的地形地势情况,约定详细的巡查路线,实现周巡查、月统计制度,即确保每周对所有路线巡查1遍,每月进行统计总结,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4 重视普法宣传,增强保护意识
利用每年的职工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的机会,开设土地管理课程,丰富干工的土管知识;在每年“6.12土地日”开展“促节约、守红线、惠子孙”等专题活动,增强土地保护意识;借助“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机会,利用广播、闭路电视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全员法律意识。
2.5 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为积极响应国土部门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会同地方国土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形成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对全场范围内,重点对林下占地、河坡违建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给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有力打击[4]。
2.6 优化种植模式,提高土地产出
自2002年起,农场逐步转变传统观念,改变种植模式,对水稻杂交制种、有机稻、西瓜草莓、苗木花卉等高效农业进行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实践证明,高效农业的亩效益要高出常规稻麦种植3~5倍,发展高效农业势在必行,目前农场高效农业初具规模,水稻杂交制种面积1 000 hm2左右,设施农业面积133.33 hm2左右,有机稻种植33.33 hm2左右,景观苗木33.33 hm2左右。
2.7 健全档案管理,增强管理效能
成立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土地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包括耕地利用资料、林木栽伐资料、水面管理资料、用地审批资料等,使土地管理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切实增强土地管理效能。
3 对策
3.1 完善新形势下土地管理体制
一是积极协调沟通,妥善处理纠纷。大中农场土地界址复杂,历史上存在许多土地纠纷,为了确立土地权属,保护土地资源,农场于2004年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农场土地资源合法化、规范化,但由于历史原因,仍然存在两处土地纠纷,需与相关单位进一步协商。二是规范用地程序,完善用地手续。近年来,土地实现属地管理,农场需及时转变观念,与地方国土部门加强交流,超前协调用地规划,完善相关用地手续[5]。
3.2 将农场规划纳入地方政府总体规划
农场目前执行的规划文稿是2007年由南京农业大学组织编制的《大中农场2008—2020年发展规划》,当时虽积极争取,但未能纳入地方政府总体规划,给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造成了很大困难,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将农场规划纳入地方总体规划,势在必行。
3.3 多方整合资金,加快土地综合治理
按照农业现代化工程发展的要求,农场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突出防渗斗渠、小型泵站、道路硬化、河道疏浚等农水项目建设,已建成高标准农田1 333.33 hm2左右,农田灌排条件得到大大改善,种植水平明显提高。但土地综合治理是一项世纪工程,需要大批资金支持,光靠农场一己之力很难实施,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
4 参考文献
[1] 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145-168.
[2] 仇继东.天津设施农业发展设想与对策建议[J].天津农业科学,2010(1):5-9.
[3] 李光东,邱道持,王平.中国耕地保护机制建设研究进展[J].地理科学进展,2011,30(3):282-289.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资源;存在问题;规划
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对土地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农村的土地资源日益减少。而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生产。如何正确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和处理人类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是现在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1 农村土地资源现状
1.1 利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建设,城镇用地也在逐渐加大,耕地资源逐渐减少,土地得不到良好的利用,人均耕地也在逐渐减少。农村土地的利用不合理主要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体系不符合该地的自然结构,且有些地方的土地规划较落后,对住户的布局欠缺考究。这样会导致很多农村土地闲置局面的发生,农村用地的开发并不合理。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紧张,在农业用地方面更是稀缺,所以必须科学合理的用地。那么,导致农村土地质量的原因主要为土地的开发具有不合理性,在土地耕种时,农户使用过多的农药化肥,影响了土地的质量,破坏了生态环境。人们在努力追求经济发展时,对土地进行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了土地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和土地荒漠化也逐渐加重。有些企业排出的污水和大量废气也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土地的质量迅速下降。
1.2 管理问题
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中,土地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目前情况来看,土地资源并没有得到系统性的规划。管理部门没有对现有的土地进行详细的策略部署,只看重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不做长远的打算,不断的建造大型工程,不能合理的开发利用,产生大量闲置用地。
土地的布局不合理也是造成土地管理不善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选择其他地方居住,减少了土地耕种量。很多青年也选择走进城市发展,农民对土地耕种的热情大大减退。土地得不到利用,土地的质量便逐渐下降,最后导致土地日益贫瘠化。
农民之间土地转让不遵循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应由当事人向县一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农民为了贪图利益进行无序的土地流转,造成土地管理的不便。在土地的流转中,有的部门为了个人利益,在未经过用户的同意下,强制农民签订流转合同,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虽然有关部门一直在强调建立完整的土地资源管理政策,但是一直得不到落实,一些违规用地通过罚款终止,但是有一些人通过走关系免交了罚款,执法部门执法不严,给这些人制造了一次又一次的犯错机会。
大小村庄数量过多,人口规模较小,布局分散不均匀,而这种布局导致了农村土地粗放式经营,农业用地变成了建设用地,土地得不到良好利用。
1.3 后备资源欠缺
农村可用耕地后备不足,分布零落,且分布在光照不好的地方,资金很难投入进去,如果对其盲目的开发利用,也会影响一系列的生态问题。引起水土流失、沙漠化严重、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1.4 土地资源浪费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户开始向城镇靠拢,舍弃旧房子,建造新房屋。很多人具有攀比心理,这样一来,往城镇靠拢的居民逐渐增加,闲置的农用土地也随着加大,村子空了,土地便浪费了。
2 土地资源管理相应对策
2.1 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指采取适当的措施,对田地、水、路、林、村进项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土地整理可以维持农村用地总量的平衡,在南方地区,农村晒谷用地面积较大,道理的修建也占用了过多的用地,很多沟塘得不到再利用。如果对这些土地加以整理,一定会创造更多的土地利用空间。另外,土地整理还能促进生态平衡,减少生态环境的破坏率。随着农业生产与工业化的发展,加快了对水、土和大气的污染,通过土地整理,可以有效的防止农业用地得到直接污染。生态环境便得到保护,可以减少水土流失、沙漠化等其它自然灾害。
2.2 加强管理体系
应该对非法占地及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建筑设施的行为进行严重处罚,对需要拆除的用地不能用罚款的形式代替,严格杜绝有些村民对已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乱流转,也不能无故荒废土地资源,适当的时候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另外,可以建立一个监察小组,专门监察土地流转不规范,有关部门执法不严的现象,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重杜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现象。相关部门应该从自我做起,严格规范自我,做好带头工作。
在国外有相应的管理条例,规范着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我国也应学习这一优点,建立一个能够保障土地得到合理利用的土地整理计划,明确管理部门的土地整理职责,加快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实行相关的土地资源保护制,强化各级的管理职能和服务力。利用奖惩手段,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2.3 农业生态环境的维护
土地资源的利用不当,会引起山体滑坡、土地流失、沙漠化等一系列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的平衡,也不利于农业生产。为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可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设水土流失保护工程,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生产量的有利措施。土地整理也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率,提高农业生产量。
2.4 科技的运用
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业可以将科技进行系统的运用,先要提高管理层们思想上的认识,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进到前线与农民一起对土地整理的问题进行沟通与交流,只有实地考察,才会发现问题,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管理部门可以派出技术人员下乡对农民进行手把手的技术指导,让农民可以正确使用相关的技术设施,技术人员要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可以开技术培训班,培训农民学习更多的技术知识。也要增强农民们对土地整理的理解,培养他们自觉保护意识,让农民知道这样做的意义,才会从根本上改变农民旧的观念。土地整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土地管理部门跟农民们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更大的作用。收益的还是我们人类,大家应明白自己的职责,共同守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2.5 提高土地质量
土地整理不能盲目的追求耕地面积,耕地质量也是需要面对的问题,如果土地质量得不到保证,耕地面积再多也起不到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农业生态环境也没有得到维护,只有提高耕地质量,耕地面积提高才具有意义,农业生产才会得到质的改变,资金的投入与人力的投入便有了回报。土地资源也应迈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 结语
据我国国情,可以借鉴国外好的土地治理措施,吸取国外的土地整理经验。结合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现状,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本着提高耕地质量、加大技术的投入,保护生态环境的为基础,建设一个文明的生态社会。农村土地管理是缓和人和土地关系紧张的重要一步,不但要靠管理部门的努力和相关法律体制的保驾护航,广大人民群众也应积极加入,利用科学理论,将我国的每一寸的土地都能很好的利用起来。土地是万物生长之本,也是我们家园的根本。如果土地全部荒漠化,后果则不可想象。
参考文献:
[1]张琳.浅析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及其发展规划[J].科技论坛(下半月),2013(6).
【关键词】水资源;问题;措施;管理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水资源管理是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支撑。在我国积极深化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也迫在眉睫。
1.我国水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多部门分割管理
尽管新修订的《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但在实际管理中则存在多个管理部门分别管理水资源的各项事务,呈现多部门分割管理。目前,地表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主要由水利部门管理,水体的污染与防治则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地下水监测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则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城市和工业用水,城市给排水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建设部门管理,农业用水、渔业水环境主要由农业部门管理,流域生态、水源涵养林的保护与管理则由林业部门负责,内陆航运与污染控制由交通部门负责。在这种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各涉水部门的管理职责既有交叉又有缺位,各部门间只有分工缺少协作,没有形成多部门管理的整体效益,使我国水资源管理长期处于水量与水质、地表水与地下水、流域与区域、农村与城市分割状态,不利于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1.2水资源产权制度不健全
按照《宪法》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公共所有。《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了依法取得取水权的条件,原则性地提及取水权可有条件转让及变更,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将水量分配到各省,但水权并没有明晰到微观终端用户。此外未对不同实体对水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做出其他明确规定。而对水流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还未实施,基于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水权交易制度也只是刚刚起步。
1.3水资源生态功能管理缺乏
水资源同时具有资源和生态,但目前在对水资源的管理中没有把水资源作为重要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空间进行管理,往往侧重于其资源管理,忽略了水资源生态功能管理,没有科学管控水资源的资源功能与环境功能,导致出现水源地生态破坏严重、水体生态修复能力下降、水体污染等严重的水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居民生活,限制经济发展,威胁民族的生存与发展。
2.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有效措施
2.1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水资源综合管理
要顺应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发展趋势,将水资源管理纳入自然资源综合管理体制,建立起以土地、矿产和水资源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平台,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要结合当前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精神,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当前多部门分割管理的现状。充分考虑当前我国自然资源管理现状,国土资源部系统管理着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这两大类最为重要的自然资源,资源管理基础深厚,队伍健全,技术完备,平台先进,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在稳步推进,为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搭建平台。因此,要积极推进符合大部制改革要求的自然资源综合管理体制,整合涉及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有关部门,成立以国土资源部为主体的自然资源部,将水资源管理纳入自然资源部的管理职能,将水资源由多部门管理转变为单一部门系统管理,理清管理职能,消除多部门职能交叉和缺位,健全部门内部水资源管理协调机制,打破多部门间协调不利,配合不畅的局面。
要按照自然资源综合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进水资源管理职能转变,努力实现六个“统筹”,实现多目标、多级优化综合管理。一是要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管理;二是要统筹淡水资源和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三是要统筹水量和水质管理;四是要统筹区域和流域管理;五是要统筹城镇和农村用水;六是要统筹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管理。
2.2建立水资源产权制度,发展水资源市场
按照十报告关于“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的精神,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完善定额标准,按照水源属性和用水户类型,科学核定取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限,开展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在水权初始配置和流转过程中,发挥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作用,建立合理的水权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发挥市场作用的水权交易平台,明确交易规则,维护良性运行的交易秩序,建立便于操作的水权交易制度,共同推动水权市场交易的发展,进一步为发挥水市场的水资源配置基础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2.3创新管理理念,促进水资源生态文明建设
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与水害防治的各方面。一是继续完善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积极落实“三条红线”,严格实行“四项制度”,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制度和监控体系,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二是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水生态修复。要继续推行节约用水的风尚,加快节水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积极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落实水资源保护任务。三是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树立“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的管理理念,坚持使用水资源付费的原则,按照全面反映市场供求、水资源稀缺程度、水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要求,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四是建立和实施水生态补偿制度。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推动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流域上下游不同区域的生态补偿协商机制,推动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五是积极开展水生态文明创建工作。加快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和创建工作,完善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和建设模式。
2.4重视基础性工作,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包括土地、矿产和水资源在内的统一监测调查评价平台,加大资金投入,增加监测网点,优化网点布局,重视包括水资源监测、水生态监测和城市水文监测等在内的日常监测工作,客观科学开展水资源各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自动监测和服务管理能力。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水资源信息化管理建设,将其纳入自然资源管理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提升水资源管理服务社会的能力。
3.结语
在当前我国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需要各级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社会各界大力支持,采取各种手段与措施,扎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这样,才能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和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
参考文献
[1]刘艳飞,王妍.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支撑生态文明建设[N].中国水利报,2014-02-13(5).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现状;发展方向;解决措施
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以林木资源为主,还包括林中和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子等资源。森林作为地球上可再生自然资源及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城市进程的推进,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对森林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的森林类型多样,物种繁多,在世界植物宝库中占有重要的位置。面对当前森林乱砍乱伐、滥用森林资源等问题,我国对生态环境建设的关注度也日益提升,但是在实际的森林保护工作中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一一探讨。
1 现阶段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现状
1.1 森林面积持续增长
当前我国的森林的林龄结构和林相结构都日趋合理,森林的综合质量也有所提高,突破了前段时间数量下降的现象,而呈现上涨的态势。同时,我国的林业执法体系和森林保护机构和制度已逐步健全,现已建立了森林公安局,并形成完善的管理、公安、稽查的执法体系,对与森林有关的工业进行了严格了审查和监督,取消了部分森林木材的生产和经营,形成了森林管理和保护的新格局。在森林中,也建立了一定规模的防火隔离带、瞭望台等基础保护设施,使天然森林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也使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1.2 管理权力方面不够清晰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森林资源占整体区域的比例较大,为了保证森林资源能够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提出了森林产权的管理方案,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实施。但是,由于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落实不代维,使得森林产权管理效率低下,迟迟得不到落实,使得森林资源的产权混乱。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能够提升个个人的收益,起到激励的作用,也有利于林业资源管理效率的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会带来森林资源浪费问题,使国家制定的方针难以执行。一部分林业部门之间工作不够协调,出现了权力干涉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森林资源产权管理工作的落实。
1.3 监管力度不够
虽然国民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各行各业的进步,同时也使自然资源得到了相应的消耗。为了使森林资源达到最大的利用效率、防止资源浪费现象,我国林业局派驻了 很多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发挥了管理和监督的作用,确保森林资源能够发挥其最大的价值。但是,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依然不够,对当地的森林使用管理条例和占用林地的审核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力度不够,也没有妥善的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有关案件,未能及时、完全的发挥监管的力度。
1.4 林业技术力量不足
现阶段,我国从事林业专业的技术人员数量有限,知识也较少经过及时的更新,森林资源保护团队中新鲜血液较少,无法吸收先进的林业专业技术知识和森林保护知识,影响了林业建设科技水平的提高,也无法满足我国林业发展和森林保护的需求。同时,由于资金的不足,导致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面临着很大的难度,管理人员的资深专业素质不过关,生活得不到保障,工作积极性得不到调动,管理难度较大。
2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措施
2.1 增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督工作
要想使森林资源的保护能够落到实处,使森林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就要在管理的过程中对相应的规则和制度进行透彻的了解,并对当地的森林资源配置、树木种类进行详细的了解,根据各项资源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分配,降低林业资源的损耗。首先,当地的林业部门也应积极的制定森林资源保护方案,对森林中的各项资源进行实地的详细调查,收集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为之后的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其次,要对森林资源的开发、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防止管理人员在监管方面出现问题。最后,管理人员要对森林资源的流失和破坏问题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于森林产权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按照法律有关的规定来对森林资源进行管理,使各项政策都能切实的落实到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中。
2.2 加强审核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森林中的各项资源要做好审核工作,对于开发使用的土地资源要采取严格的审核制度,用来规划好森林资源的正确使用功能。对于要占用森林土地资源的工业项目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有关的手续,并经过管理部门的首肯后才能进行正常的使用,并按照规定进行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的授权,确保森林资源在使用的期间不会受到破坏,保持整个森林的生态平衡。
对于危害森林资源的应该采取严厉的打击态度,凡是非法占用森林土地资源的或者破坏森林资源的要严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破坏者恢复森林资源,并对相关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并且,要加大对违法占用和破坏森林资源等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一旦发现必须进行严格的处理。最后,对于有过犯罪记录的森林资源破坏者要进行跟踪监督,对违法现象进行严格的追查,树立林业部门的执法权威,对所有违法分子产生震慑作用。
2.3 积极开展森林资源保护观念的宣传
将与森林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宣传和教育,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森林资源保护事业上,将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宣传落实上,从源头做起,积极的对森林资源保护观念进行传播和推广,使每个公民都意识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使其认识到森林资源对国家和个人的重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使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摒弃自私自利的糟粕思想,从自身做起,为保护森林资源作出努力。
2.4 加强对森林资源工作和后续产业的投入
对于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基础设施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增加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设备,与新时代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接轨。只有加大森林中的护林站点、道路、交通、检测设备、信息化设备等的基础设备的投入,才能改变一直以来较为落后、条件艰苦、交通不便捷的问题,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科学、创新的新高度,确保森林保护工作更加高效、快速。
对于与森林资源保护有关的后续产业,要积极地进行推动,促进其发展,才能确保森林资源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要以森林资源为基础,大力推动林业产业的建设和发展,重视森林资源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合理的对森林中的土地资源和树木资源进行发掘,积极的壮大林业产业。
3 结语
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的工作人员,应全力以赴的探寻保护森林资源的方法和措施,为提升我国森林覆盖率、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作出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 谢军安,刘阳. 可持续发展下的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J].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1,03:122-126.
[2] 裘晓雯.论森林资源保护的社会林业对策[J]. 林业经济问题,2004,05:312-313+316.
[3] 张志平.浅析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刑法规制[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11-14.
一、对判决所依据的理由的分析
1、土地使用面积分摊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土地使用面积7697.60平方米,而分摊面积也为7697.60平方米。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享有对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处分权。从而法院认为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该案所涉车库建设在开发商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也未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因此开发商不享有车库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
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不可分离的客观现实,成为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法律原则的依据,并被世界各国所确认。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可由一个人所有,也可由若干人共有,而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权利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共同共有指对权利不进行份额分割,而权利人共同享有权利。因此,对于一个小区而言,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实践中,中国的许多省市将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给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按份共有,从而,任何人想要在小区内建设新的房屋或设施,都要取得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且全体业主的房地产权证上需相应减少分摊的土地面积。实际上要达到上述要求,操作难度非常大,通常是不可能的,在实践中造成诸多争议和纠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年的《关于暂停用地面积分摊计算的通知》,改变了上述将用地面积分摊给业主的做法,而只在房地产权证上表明共有面积,这就意味着小区内全体权利人共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而建设新的建筑物或设施也将共同占有小区的土地,而只要现有的业主不表示反对就可以建造,且无需变更房地产权证,实践证明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纷争的可行办法。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小区的全体业主按份共有小区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于开发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份额,其也就不享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事实上,是开发商先建造了车库及商品房等其它建筑,并将商品房销售给全体业主,然后,业主取得房地产权证,在房地产权证上登记了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车库未参与土地使用面积的分摊,但是,房地产权证只是其所记载的房地产的权属证明,而不能决定其所未记载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退一步讲,即使开发商将车库建设在业主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车库的所有权也不当然归于全体业主。这正如违章或违法建造在没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其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由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违章、违法建筑物所有权。
综上所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分摊了小区全部土地面积,因此开发商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从而对其建造的车库也不享有所有权的判决,在法律上值得商榷,并存在违背法律一般性原则的嫌疑。
2、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按照南京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的要求建设车库,其建成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同使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非经营性停车场…。”该条例未对非经营性停车场做出明确定义,但从《条例》文字上可以确定,并非所有的车库都由全体业主共同。而法院仅以车库为公共设施为由认定全体业主共有车库,有在对《条例》断章取义之嫌。
公共配套设施是由业主共同使用的与建筑物相配套的设施,但决不等同于公有配套设施。例如小区内建设的学校,不能因其为公共配套设施,而就认为学校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法院简单地将公共配套设施等同与公有配套设施的观点,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依据。
3、车库的成本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而被告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法院认为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这一事实应予认定,开发商将车库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上述《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中,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而对何为“非营业性”未作定义,因此法院简单地将开发商的车库列入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是不妥当的。
在实践中,由于许多建设工程采用总包形式,开发商在会计核算上无法将车库的建设成本与其它建设成本相区分。而法庭如果要确定开发商是否将车库成本纳入商品房成本,应由有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来确定。而这无疑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并且与实践中通常的会计核算方法相违背。
4、开发商的承诺对地下车库产权的影响
在该案中,业主指称开发商在小区住宅销售时曾向购房者承诺,小区将配建机动车库供业主使用,一些业主正因为此点而买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法院在判决中未以上述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但开发商应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谨慎地作出宣传与承诺。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确承诺小业主将拥有地下车库,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实际将依据开发商的该种承诺由全体小业主共有;如果开发商违反该承诺向特定的人出售该地下车库,则将构成违约。
二、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相关的问题
1、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
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认为,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2、上海的地方性规定关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界定
在实践中,上海市将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即其定性为民防工程,只是在实际使用时将其作为车库。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但是,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出售车库。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转让办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类系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即开发商在立项、设计等时候均将其作为车库。实践中,小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的产权争议集中在该类地下车库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除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外的、可单独拥有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租售等事宜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仅供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租用。第五条规定:地下车库(位)与主楼一并申请预售的,经审核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备注栏内注记地下车库的批准预售面积。地下车库(位)单独申请预售的,则可单独核发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类型”栏内注明“地下车库”。上述《暂行规定》没有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直接作出界定,但是地下车库可以预售这一点表明开发商对车库拥有产权,因为如果地下车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则开发商不能预售该地下车库。
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换言之,通常情况下,车库不作为公用面积分摊,车库的产权也就属于开发商。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在判断开发商对地下车库是否拥有产权时,仍需依据地下车库是否已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这一标准。
附件: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一个革命性的判决。/fviewmsg/703/744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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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一个革命性的判决。业主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正向实现。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fanliang2003-12-1216:11:37发表于焦点谈房论市-业委会联盟论坛之物管专题
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不享有对它们的法定处分权。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南方周末2003-12-11杭正亚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多年来,由此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业主因此状告开发商的案例也是屡见报端。但由于种种原因,此类讼案中业主胜诉的情况一直未有所闻。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的判决,终于为此开了一个先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是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
1998年9月,星汉公司申报星汉城市花园工程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6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以“地下停车库是小区配套共用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为由,多次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但开发商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6月,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星汉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所有。
11月12日,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合议后认为,南京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这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不享有对它们的法定处分权。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外,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建立健全农村“三资”服务管理机制是工作的关键
1.成立农村“三资”服务中心。即各乡镇以农村经管中心为依托,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为主任、经管中心主任为副主任、司法、财政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农村“三资”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实行服务。同时对受理的农村“三资”进行重新核实评估、公开竞标、立账建档实行统一管理。全市10个乡镇86个行政村全部实行 “三资”服务工作,达到了有专职人员,有稳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图板、基础账簿。
2.实行两个工作流程,执行“三资”服务程序。首先是实行资金代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设在经管中心的资金专户统一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即村级在使用前,先做出资金使用预算,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在取得原始凭证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签字后,村主管财务是领导审核后,方可入账。保证了村里花钱不管账,乡镇不花钱。其次是实行资产、资源监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还债等,由村两委制度方案,向“三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服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村级申请作出批复,交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的原则,由村委会和服务中心共同组织竞价发包。
3.推行三种管理办法,明确职责。一是资金委托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的形式,将资金委托“三资”服务中心设置账户进行核算管理。目前服务中心共核算资金561万元,462笔,制止不合理开支74万元。二是资产统一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三资“三资”服务中心设置台账,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三是资源联合协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出售、租赁、转让等由村制定方案,报“三资”服务中心审核,标的额万元以上的由市三资服务监管组织复核几,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实现市、乡、村三级联合协管。目前全市“三资”服务中心组织资产、资源竞价发包412项村集体收入347万元。
二、开展农村“三资”清理,是做好服务工作基础
摸清底数是加强农村“三资”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清产核资可以采取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摸清农村“三资”总量,结构、分布和收益情况,着力解决“三资”状况不清,账实不符,产权不清晰,资产闲置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为服务打好基础。
1.全面清理“三资”底数。全市抽调农委、财政、审计、乡村干部76人,组建成20清理工作组,在村级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深入乡镇村屯进行普查,通过账目审计、合同清查、实地踏查、产权界定、价格评估、登记照册、公示、公开、定性处理等方式,摸清三资底数。全市核实集体资产3 848万元,资源221万亩,减少债务102万元。
2.稳妥界定“三资”权属关系。权属问题关系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处理不当,会引发新的矛盾。我们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置、区别对待,确保稳定的政策原则,进一步明晰“三资”权属。对历史原因已经形成的带有法定契约性质的合同,只要没有明显违法违纪问题,一般予以维护。对超越法定权限,在资产、资源发包中暗箱操作,违反《土地承包法》和资产管理条例显失公平,进行重新修订或依法废止。对农村电力设施、学校、开荒地等已有明确法律政策规定的资产、资源。按规定明确权属。通过界定,进一步明晰产权归属关系,规范了秩序,目前全市共认定核实林木103亩, 土地资源4 617亩权属关系。
3.严肃处理违纪问题。坚持边清理、边整改,明确处理问题的原则,权限和政策及法律依据,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合同明显不规范,价格偏低、期限过长、不合理程序发包等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依法依规定处置,对挪用挤占,仗权承包,偏亲向友,等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目前全市重新修订和废止合同63份,为集体挽回损失17.6万元。
三、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三资服务水平
在“三资”服务工作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是实现“三资”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措施。
加强“三资”管理制度建设。坚持把“三资”管理改革与“三资”服务配套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建立完善了财务预算,管理费用包干,重大项目报告等。我们制定出台了《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村集体组织“三资”管理定期核查》、《村集体“三资”登记公示》、《勤廉双述》等19项制度,对农村资金、资产、资源如何实行委托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大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力度,为了确保“三资”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还专门组织召开乐业镇、向阳乡现场会,有146人参加学习,通过典型引路,带动全面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
强化推进措施,确保三资“三资”服务工作取得实效。“三资”服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各方面力量,强力推进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市委对“三资”服务工作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出台了《同江市开展农村集体组织“三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联席会议和协调会议制度,把这项工作纳入实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乡镇成立了“三资”服务领导组织和监督组织,村成立了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理财小组,设立了“三资”工作站,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是工作机制。
物业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又名“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公约”、“住户规约”、“管理协议”、“区分所有规约”和“管理组织规约”。但规约的概念究竟如何界定,在学术界聚讼纷纭。有人认为,“规约乃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使用以及所有关系的自治规则”。[1]有人认为,“所谓规约,是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就建筑物与基地之管理、使用及所有关系,以书面形式所为之自治规则”。[2]有人认为“,规约系全体区分所有人就其建筑物与基地之管理及使用方法,以书面为一致决之合意”。[3]有人认为,“所谓规约者,乃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合意或集会的决议所定建筑物的管理、营运的根本原则”。[4]有人则认为,“规约乃是全体区分所有人以书面作成有关建筑物或基地或附属设施之管理使用之一种区分所有人相互间事项之合意”。[5]
以上定义有的强调规约的自治规则性质,有的侧重规约的缔结程序和形式。笔者认为,鉴于规约的效力不仅及于区分所有权人,还及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继受人;鉴于主流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规约均不以全体区分所有人一致同意为其生效要件,把规约界定为合同或契约实有不妥。笔者认为,规约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别。实质意义上的规约指多数区分所有权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程序制定的、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利义务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的自治规章;形式意义上的规约则指记载该自治规章的书面文件。
以其发生作用的期间为准,规约可分为临时规约和正式规约。前者指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阶段制定的、对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作出约定的临时性自治规章。后者指在广大业主入住小区后由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自治规章。临时规约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开发商起草,并经由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分别签字承诺的程序而被提升为规约。临时规约由于陆续获得了全体业主的签字,似乎更贴近意思自治的真意,但毕竟未履行业主大会的通过程序、未获得全体业主的充分审议与酝酿,因此临时规约应尽早上升为正式规约。
我国《物权法》先后五次提到了“规约”,并在第83条明确要求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约。《物权法》颁布后,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充实和完善了有关规约的规定。鉴于《物权法》使用了“规约”的概念,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公约”易名为“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易名为“临时规约”。
二、规约的法律性质
(一)规约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独门独院的单独所有建筑物上,物权和利益关系较为简单,不存在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也无需规约。但在众多业主共居一座建筑物、共享小区共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情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日渐复杂,规约的登场水到渠成。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也就没有规约。新《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明文要求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规约看似调整人与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实则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规约的实质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与巩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规约的效力之源。为充分保护小区业主的财产权利,《物权法》第6章专门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约的核心价值在于,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度框架内,进一步确认和维护广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区分所有权仅指专有权而言,即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或单一的所有权。至于该单独所有权由一人所有或数人(如夫妻或家庭成员)共有,并不影响该单独所有权的性质。专有权是业主享有的核心权利。广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则指专有权、共有权、共用权、管理权(又称“治理权”、“成员权”)四位一体的权利。《物权法》第70条也从广义上界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只不过这种立法表述没有囊括“共同使用权”而已。[6]专有权的行使以各业主取得的专有部分的面积为边界,共有权、共用权、管理权的行使原则上也以各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比例为计算依据,但全体业主协议或规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广大业主必须通过规约的弹性化条款详细规定谋求业主利益共享、多赢的法律机制,并明确禁止任何害及特定业主和不特定业主的行为。例如,《物权法》第77条禁止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可见,虽然立法者不禁止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规约有权禁止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此,规约派生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且为巩固与落实(而非否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存在。
(三)规约具有自治规章的性质,但与合同有着严格区别
意思自治、物权尊重与过错责任乃当代民法的三大重要支柱。规约是广大业主意思自治的产物。制定和实施规约是业主弘扬物业民主和业主自治精神的重要方式。规约应当囊括业主围绕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所发生的各类法律关系,既包括业主对建筑物的单独所有权关系,也包括业户共同体的共有关系,还包括业主共同体内部的治理关系(如业主大会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制度)等,因此堪称业主共同体的“总章程”和“内部小宪法”。
有学者认为规约是与买卖、金钱借贷等类似的区分所有权人间的契约[7],有学者认为规约与单纯的甲乙两当事人间的契约并不相同,为更加社会化的契约。笔者认为,规约作为自治规章虽与合同同属意思自治的产物,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合同或契约。严格说来,意思自治派生出来的行为自由既包括契约行为自由,也包括多方行为自由。而规约自治恰恰属于多方行为自由的范畴。具体说来,二者有三大主要区别:
(1)体现的当事人意志不同。在不侵害当事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底线下,合同要体现各方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由于业主人数众多、很难获得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规约只需将在建筑面积和人数上均处于多数地位的业主的意志拟制为全体业主的意志即可。因此,规约要体现小区共同体最高意思决定机构(业主大会)的意志,即大部分业主的意志,而非必然体现每位业主的意志。当然,科学而睿智的规约应当尽量把追求全体业主的利益最大化作为价值追求。
(2)相对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依合同法一般原理,合同只能拘束缔约各方,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只能为第三人设定利益;而依《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3款,即便没有参加规约制定和表决的业主,也要接受规约的拘束,履行规约规定的义务。实际上,不仅业主及其受让人(包括概括继受人和特定继承人)受规约的拘束,物业服务企业也受其拘束。此为规约与普通的债权契约又一本质区别。
(3)变更程序不同。依合同法一般原理,除经缔约各方合意,合同不得更改;而依新《物权法》第76条第2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业主大会有权根据面积多数决和人数多数决的双重多数决定原则变更规约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即使某一业主不同意,亦不影响规约变更之效力。可见,将“规约”称之为“合同”或“契约”,可以形象地揭示规约的自治性格、私法性格,更加突出业主在塑造和影响规约内容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但问题在于,这种松散的概括在法律上有欠严谨。
(四)规约是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立法的细化、补充和变更
作为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件,规约有必要、也有可能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立法作出补充和变更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来,可以区分三种情况:(1)在立法者仅作出原则规定的情况下,规约可以在技术操作层面就细节问题作出详细规定。(2)在立法者未作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规约可以根据立法者的授权作出补阙规定。这是“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私法自治理念的重要体现。(3)在立法者作出任意性规定的情况下,规约可根据小区业主的意思自治变更任意性立法规定,改采更适合本小区特殊情况、更符合广大业主切身利益和内心真意的小区自治规则。正因为如此,在法院或仲裁机构适用规约裁判案件时,应当重视规约作为物业纠纷裁判准则的重要作用。
三、规约对人的律拘束力
(一)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83条第1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1项均从正面规定了业主遵守规约的义务。《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3款更明文规定:“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即使某业主在制定和修改规约时发表了反对意见,也要受该规约的约束。该法第77条还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当然,如果规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业主均有权寻求司法救济。由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当然具备业主的身份和资格,规约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当然具有拘束力。
(二)规约对房屋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规约对于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一手房的业主以及从其他业主继受取得二手房的新业主都具有拘束力。规约约束规约缔结时的业主,其法理依据在于业主人头多数决与面积多数决的双重物权民主机制。规约也约束并未参与管理公约缔结的新业主。其法理依据在于,新业主从前手继受取得二手房时不仅取得了对二手房的物权,而且概括继受了前手作为业主的法律地位或资格。既然前手的业主地位和资格中包含遵守规约的义务,后手当然应当履行该义务。该观点可概括为业主地位移转说。在公司法框架下,股权受让人虽非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者,但由于受让了前手的股东资格,当然继受前手遵守章程的义务。由此可类推,受让人在受让房屋之初已默示承诺接受前手参与制定和修改的规约。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物权编条文修正草案第799条第6款也确认了规约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受让人的拘束力:“区分所有建筑物之所有人间依法令、规约或约定所生之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受拘束。但特定继受人对于规约或约定之内容,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为限。”[8]由此可见,规约对继受人生效的前提是规约已经获得登记的公示,或虽未获得登记的公示、但继受人对规约内容明知或应知。
(三)规约对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明确规定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规约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有约束力,则语焉不详。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虽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但也未触及规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拘束力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既然与全体业主立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之中,则受《合同法》总则的调整,似乎不必遵守业主群体的意思自治文件。但问题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为多数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会存在利益冲突。倘若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时漠视规约的内容及其背后的主流价值观,就无法为广大业主提供满意的物业服务。因此,从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法律事实本身可推定其作出了遵守规约的默示承诺。
无论从圆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角度看,还是从缓解当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尖锐对抗的矛盾的角度出发,物业服务企业都必须遵守和落实规约。毕竟,接受委托而提供物业服务是一种诚信密集型、风险密集型的商事活动。物业服务企业本应在接受委托之前对规约作出必要的审慎调查,而取得并知悉规约内容则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当然,倘若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接受规约的拘束,也可放弃提供物业服务的商业机会。对此可采取举轻明重的解释方法。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要求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既然分散的买房者尚应对业已存在的临时规约作出遵守承诺,那些直接面对广大业主提供职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企业更应作出遵守承诺。
有人可能担心业主恶意滥用制定规约的话语权损害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此种担心是不必要的。首先,规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保护的法意和主流价值观(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与强制性法律规范相抵触的规约条款无效。《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也明文要求规约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对于内容存在法律瑕疵的规约条款,任何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规约条款无效确认之诉,且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遗憾的是,《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对瑕疵规约的司法审查机制,亦未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请求权。建议立法者修改《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时补阙这一立法漏洞,以充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规约原则上不能当然拘束承租人
规约固然可以拘束业主,但在业主出租房屋的情况下,规约是否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说来,规约原则上不能当然拘束承租人,但规约设定的可让渡义务可籍由租赁协议转移给承租人,至于规约设定的、与使用人身份紧密相连的义务则可直接拘束承租人。既不能认为规约对承租人丝毫不产生拘束力,也不能认为规约中的全部内容绝对都拘束承租人。首先,规约原则上不能当然拘束承租人。这是由于规约的制定和修改主体是全体业主,而非承租人。承租人要参与规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只能从出租人寻求权的授予。承租人仅凭其承租人的法律资格,缺乏制定和修改规约的主体资格。恰恰由于规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无法充分反映和体现承租人的利益与意志,规约只能是业主的自治自律规章,而非承租人的自治自律规章。相比之下,在房屋转让的情况下,由于业主的法律身份直接让渡给受让人,因此规约可以直接约束房屋的受让人;而在房屋出租的情况下,出租人的身份依然保留,出租人作为业主享有的完整物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诸多业利并未当然移转给承租人,因此规约原则上不能直接约束房屋的受让人。
其次,规约设定的可让渡义务虽然不能直接拘束承租人,但可以籍由租赁协议的转化程序,将规约设定的业主义务转移给承租人。换言之,租赁协议可以把规约为业主设定的某些具有可让渡性的义务转化为承租人的约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拘束承租人的法律文件不是规约、而是租赁协议。基于这一法律思维,《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也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协议把规约设定的部分义务转嫁给承租人,但无权把自己基于规约承受的义务全部转嫁给承租人。例如,从表面上看,承租人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似乎源于规约设定的义务,实则源于租赁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而非承租人)设定的义务。因此,倘若承租人拒绝或怠于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也只能向出租人追偿,而不能向承租人主张债权。当然,物业服务企业、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签订三方协议,直接约定由承租人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进而免除出租人的缴费义务。但此时承租人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产生于承租人的意思自治,而非源于无法体现承租人意思自治的规约强制。此外,倘若三方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免除出租人的缴费义务,在承租人拒绝或怠于向物业服务企业缴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依然有权向出租人追偿。
其三,规约规定的与使用人身份紧密相连的、尊重其他业主物权的义务可直接拘束承租人。此类义务虽然拘束业主,但在业主身份与承租人身份互相分离的情况下,此类义务直接拘束承租人。此种义务与其说是规约设定的义务不如说是《物权法》设定的义务。不动产物权包括其他业主对专有部位、共有部位与公用部位的物权也应受到包括承租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尊重。例如,作为房屋使用人,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必须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等。倘若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应当对其他业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对于业主的同居者承担的此类义务也应做如此解释。至于规约中载明的与使用物业并不直接相关的义务(如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就不能拘束承租人,只能拘束出租人。
此外,鉴于开发建设单位是小区物业的原始业主,该业主的身份贯穿于物业销售的全过程,甚至在物业销售完毕之后开发建设单位依然拥有对小区部分建筑物的物权,因此开发建设单位也应接受规约的拘束。限于篇幅,兹不赘述。四、规约的生效时间
(一)成立生效主义
规约的生效时间是指规约开始对相关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遗憾的是,《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未规定规约的生效时间。根据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自成立之时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44条亦有类似规定。因此,规约原则上应当自其被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至于业主大会的通过要件,根据《物权法》第76条第2款之规定,制定和修改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生效。为稳妥起见,业主大会通过和修改规约应当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参会业主或其人在决议上签字。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推出的业主规约范本将行政机关的审批与入住业主的签字比例共同作为规约的生效条件。例如,深圳市住宅局1996年11月27日推出的《业主公约》第4条第1项规定“,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行政机关批准的好处在于:有利于运用行政保护手段提升规约内容的合法性水准;但其缺点在于:不利于充分弘扬业主自治的精神,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未将行政批准或行政登记作为规约的生效前提,不能解释为立法者的无心之失,而应当解释为立法者鼓励业主自治和物业民主的良苦用心。当然,为提高规约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方便潜在的购房者前往查询规约内容,立法者应当要求规约在行政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
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允许买卖双方依意思自治原则,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方式控制规约的生效时间。[9]例如,规约可约定该规约在某一时点届至时开始发生效力,也可约定在某一条件成就时开始发生效力,还可约定自其办理公证之日起生效,但所附条件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和逻辑常理。倘若规约本身并未约定规约生效的时间或条件,规约应当理解为自其被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临时规约的生效时间
临时规约与正式规约的生效时间并不相同。《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笔者认为,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起草临时规约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要约行为,物业买受人的书面承诺行为可以理解为承诺行为。因此就买受人而言,临时规约自其被买受人书面承诺之时起生效。由于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众多业主,业主买受物业的时间和书面承诺时间又有先后之别,认定临时规约的效力只能采取因人而异的态度。具体说来,临时规约并不像正式规约那样对全体业主具有一体适用的统一生效时间。对于不同的业主而言,由于承诺的时间存在先后差异,临时规约的生效时间也会存在先后之别。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认识偏差。例如,北京市建委2008年1月10日向社会公开的《临时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42条规定:“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订的规约生效之日终止”。此外,建设部在2004年9月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第37条也规定:“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5年1月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第14条亦步亦趋:“本公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成立并通过《业主公约》后终止。”此种表述的逻辑并不严谨。既然在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尚未出现第二买受人或第三买受人,就不能得出结论认为临时规约在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就已经对第二买受人生效,而只能认为该公约仅对已承诺的第一买受人生效。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买受人分别签字承诺之日起陆续生效,至业主大会制订的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鉴于实践中的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度相当之大,致使大部分业主入住小区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间的时间旷日持久,为便利业主及时根据入住以后物业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法治框架内灵活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已经签署承诺遵守临时规约的业主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6条之规定修改临时规约。换言之,在临时规约经由业主大会转化为正式规约之前仍然具有可修改的性质。主要法理依据在于,《物权法》第76条提到的制定和修改规约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此处的“规约”包括“临时规约”;“业主共同决定”既包括业主大会的决策机制,也包括业主大会之外的决策机制。因此,倘若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修改临时规约,则临时规约的修改行为原则有效。
五、规约的可诉性
(一)规约具有可诉性
规约是业主共同体的自治规则,是业主共同体的“根本宪法”。基于契约自由的理念,可以认为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的法律;基于物业民主和业主自治精神,也可以说生效的规约等于有效的法律。因此,生效的规约包括临时规约不仅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也具有在物业争讼中辨别曲直、裁判是非的法律功能。规约不仅可以作为判断侵害业主利益的某一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的重要依据,也具有较强的可诉性。而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可裁判性,恰恰是检验规约法律效力的试金石。
可喜的是,《物权法》第83条第1款从正面要求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约,第2款则从反面规定了违反规约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这种正反呼应的立法方式无疑提升了规约的可诉性。从立法例上看,立法者在提及“法律、法规”之外,对于现实生活中多如牛毛的部门规章的地方性法规都未提及,却对“规约”情有独钟,并将其与“法律、法规”相提并论,可见立法者对规约效力的重视程度。该条款意味着,作为业主共同体化身和代表人的业主委员会以及作为个体权利人的业主均可依据规约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但无论是共益诉讼制度,还是自益诉讼制度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实践中,规约的可诉性也受到了应有重视。例如,北京市建委2008年1月10日向社会公开的《临时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28条就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一方向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在商事仲裁的框架下,仲裁和诉讼并非兼容。该条款应当进一步规定可供业主选择的争讼解决模式究竟是仲裁还是诉讼。建议规约范本进一步作出明确约定。
(二)共益诉讼
就业主委员会而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4项规定,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规约的实施。作为规约实施的监管主体,业主委员会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对违反规约、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业主委员会并非独立的法人,亦非直接的物业权利主体,因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待深入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确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1条就规定:“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提讼的权利”。
笔者主张,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其法律地位可界定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至于业主委员会胜诉或败诉的法律结果当然归属该业主委员会代表的全体业主。倘若由于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诚信义务,导致业主委员会败诉、业主共同体遭受不应有败诉后果的,业主共同体可以追究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并将其依法解聘。
(三)自益诉讼
作为个体的业主也有权以规约为依据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倘若某业主在装修时违反《规约》的规定擅自打孔,把楼上业主的楼板打穿,楼上业主就有权请求楼下的装修邻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提讼的目的是维护多数业主的财产利益,而业主个体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财产利益。因此,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个体提起的民事诉讼虽有区别,亦有联系。归根结底,业主委员会维护的多数业主利益要落实到每一个业主身上。因此,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个体提起的民事诉讼必然会存在交叉。
笔者认为,为避免共益诉讼与自益诉讼之间的不必要交叉以及由此导致的重复诉讼现象,应当确立自益诉讼即业主个体诉讼优位的理念。换言之,只要业主个体诉讼可以救济的业利,原则上应当由业主提起个体诉讼主张权利救济。倘若受害业主数量较多,或单独业主提起民事诉讼存在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或事实障碍(如受害业主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理性冷漠现象),则应鼓励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对不法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例如,倘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在电梯间和小区门口与广告公司合作放置和播出商业广告、赚取利润,业主委员会就有权代表广大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把广告费收入按照业主的不同建筑面积转交广大业主。从长远看,修改《民事诉讼法》,引入集团诉讼制度,与业主委员会诉讼制度相比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正是由于规约可以作为业主争讼的裁判依据,为预防、化解和减少不必要的物业纠纷,构建和谐的物业环境,规约的条款应当尽量详细、周密。实际上,规约只有具备可操作性,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讼。倘若规约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只能滋生更多的争讼。
六、瑕疵规约的法律救济
(一)瑕疵规约救济的必要性
《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反对解释,破坏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约无效。《物权法》第78条第2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5款均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遗憾的是,《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仅提及业主委员会的司法审查机制,而未提及规约的司法审查机制,更未在严格区分规约瑕疵的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对瑕疵规约规定不同的救济机制。
鉴于规约是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法律关系的总章程,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为构建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和谐相处的法治环境,必须建立健全瑕疵规约的法律救济机制。笔者建议,根据规约瑕疵轻重之不同,增设规约无效确认之诉和规约撤销之诉的制度。
(二)规约无效确认之诉
为确保规约的稳定性与公信力,规约的无效确认应当以诉讼为之。规约无效确认之诉针对实体内容违公德、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约条款而言。倘若某规约规定每位业主在装修时可以随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就属于违反保护他人合法财产权利的侵权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倘若规约中仅有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法律规范包含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前者允许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变更或排斥此种规范之适用;后者则不容当事人予以变更或排斥。而强行性规范又有命令规定与效力规定之别,违反前者的行为虽应承受一定的法律责任(即公法上的责任),但行为本身并不因此而失效;违反后者的行为,不但要承受法律责任,而且行为本身当然无效。因此,对于《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提及的“法律、法规”应运用限缩解释方法将其解释为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定的情形。倘若规约条款违反了强行性法律规范中命令规定的情形,由于瑕疵较轻,笔者认为可以将其视为撤销原因。
(三)规约撤销之诉
规约不但应当符合内容合法的要求,而且应当符合程序严谨的要求。所谓程序严谨是指通过规约的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程序规则,而且应当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程序规则。倘若某规约违反了这些程序规则,业主就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例如,根据《物权法》第76条第2款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之规定,决定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倘若通过某规约的业主大会在召开之前没有及时通知全体业主,或在业主大会上赞成某规约的业主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尚未过半数,或其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虽然过半数、但其总人数仍未超过全体业主过半数,该规约就存在程序瑕疵,任何业主均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注释:
[1]温丰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M].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150
[2]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17.
[3]戴东雄.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理论基础(Ⅱ)[J].法学丛刊,1984,(3).
[4]陈俊樵.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组织[J].中兴法学,1987,(1).
[5]何明桢.建筑物区分所有之研究,我国台湾地区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第66页.
[6]在我国,由于实行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业主对小区道路的共同权利不是共有权,而是共用权,即共同使用的权利。
[7]温丰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M].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15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区国有土地指县人民政府“政发〔〕60号”文件所界定的北凌垦区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区内(以下简称“区内”)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可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域区公用公益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出让范围。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区的国有土地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经济开发区负责项目区国有土地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进区或继续在区内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第六条 区内国有土地租赁、出让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其程序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区内国有土地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租赁合同当事人;2.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3.租赁地块的用途和其他使用条件;4.租赁期限;5.租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6.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7.租金支付时间和方式;8.租赁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9.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的处置;10.违约责任;11.争议解决方式;12.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区内国有土地租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为1-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九条 从事二、三产业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凭土地租赁合同、规划许可证、项目批文、租金交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从事二、三产业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区内国有土地年租金计算标准根据土地的不同区位和用途,以标定地价和基准地价为依据,现阶段年租金标准为:一般种植为不低于150元/亩;经济作物不低于250元/亩;养殖业不低于300元/亩;二、三产业不低于500元/亩。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交付土地租金,土地租金每年交付一次,实行先交后租:即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当月一次清。收取的土地租金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区内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和银行贴现利率变化,一般每两年相应调整土地租金。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区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建设要求和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租土地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承租人已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一产业除外),并结清土地租金;
(三)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转租的期限不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第十五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租土地时,应当由转租的受让人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承租人转让租赁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其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建筑物、构筑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址和面积,经双方协商后由经济开发区核定。
第十七条 在区内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十八条 区内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申请续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承租人虽申请续租,但未获批准的,出租人依据协议书或租赁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承租人未申请续租的,出租人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租赁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提前收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提前收回:
(一)因区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土地的;
(二)因实施区内规划建设调整使用土地的。
需要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
第二十条 承租人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三个月前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支付,并按日加收滞纳金(2‰)。承租人逾期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申请违约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规定,阻挠国家用地建设,强占区内土地,拒不履行承租人义务的,由法定有权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拒不交回土地的,按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不按租赁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违约赔偿。
根据会议要求,现将年城乡统筹发展和维稳工作安排如下:
一、以城镇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发展
年,通过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镇建设规模,完善城镇服务功能,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城镇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新址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村镇建设三部分。
(一)新址重点实施九项工程
新址建设工程预算总投资为3.5亿元,其中政府预算投资2.9亿元,供热企业预算投资6000万元。
一是新址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新址拟新建室韦街等总造价约1.7亿元(含桥梁工程)的道路工程,总长度6165延长米。
1、室韦街道路续建工程。工程预算投资2700万元。施工起点金界路,终点天骄北路,总长度1165延长米,红线宽度24米,车行道宽度12米,人行道宽度2×6米。
2、迪化路道路综合工程。工程预算总投资1.0435亿元(包括地下管网)。其中,道路施工起点,总长度1869延长米,道路红线宽度36米,预算投资3635万元。另外,拟于该路经由河处建长约120米大桥一座,投资估算6800万元。
3、热电家园次干道工程。工程预算总投资3700万元(含地下管网),拟于所围区域内建五条次干道,总长度3131延长米,红线宽度20米。
二是天骄北路东侧水渠疏通工程。预算投资1800万元对长度约2.2千米的天骄北路东侧水渠疏通工程进行治理,主要做好硬化、绿化、美化。
三是垃圾中转站及公厕建设工程。拟投资1500万元建设中转站15座、水冲式公厕2座。其中,工业园区拟建垃圾中转站2座,新址城区拟建13座,并改造垃圾中转站2座。
四是道路标线工程。拟投资200万元完成未完成部分和年拟建市政道路划线工程。
五是供热工程。今年启动预算投资5950万元供热工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问题。主要包括都瑞热力供热区域和天骄路以东、归流河路以西、同德街以北、省际通道以南供热区域。都瑞热力供热区域建设内容主要有供热管网铺设及改造,总长15公里,预算投资3000万元。新增换热站6座,预算投资300万元;天骄路以东、归流河路以西、同德街以北、省际通道以南供热区域建设内容主要有供热管网铺设,全长5.4公里,预算投资2500万元。新建换热站3座,预算投资150万元。
六是给水工程。拟投资705万元新建大口井2眼,井房2座,完成管道、泵房改造及配套电器工程,新增日供水能力1.5万吨。以上工作要在4月15日前完成立项、规划、设计和招投标工作,4月下旬全面开工,8月30日前全部完工。
七是园林绿化工程。拟投资7500万元,完成绿化总面积30万平方米。主要对、等六条街路进行绿化,对公园、广场进行绿化补植及改造;加大对水景公园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力度;对各机关单位、学校、医院、企业和各建成小区进行绿化,完成2个以上示范小区建设。以上工作要在要在4月中旬开始,5月末完成。
八是排污管网与主管网连接项目。拟投资510万元完成31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办公楼和各住宅小区排污管网与主管网连接工作。
九是公交运营提升工程。年,将与特市协调,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进一步提高新址公交运营能力和服务质量,扩大公交运营范围。在保证干部群众在同德街一线顺利出行的同时,今年要开通教育园区—工业园区—客运站公交线路。
(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工业园区今年力争投入3亿元以上,继续实施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完成南路续建工程。南路续建工程总投资2465万元,总长2.2千米,起点为都林街,终点为111国道,道路红线宽度40米。该工程已完成投资1000万元。年8月竣工通车,完成投资1465万元。
二是完成环城西路、都林街西续、居力很街、等六条道路工程的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年内力争开工环城西路、都林街西续、兴科路工程。
三是着手解决工业园区供热问题。在工业园区确定热源点及供热范围,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完成供热规划设计和可研等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启动2×5万千瓦备压机组项目,切实解决园区供热问题。
四是完善给排水、排污管网工程,加大通讯、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园区载体功能。
(三)重点村镇建设工作
一是年把做为小城镇建设试点,通过继续实行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优惠、直部门包扶等政策,加强和完善中心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带动中心镇的服务水平和承载能力,使中心镇的绿化、亮化、中心道路硬化、给排水设施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等达到规划标准。加大乡镇房地产开发力度,全年开发不低于20万平方米。
二是按照做强一个产业、提高两个素质、建立三项制度、做实六项基础、实现一个目标的“12361”工程方案要求,加快创建中心村建设标杆。重点对镇个进行扶持建设。
三是继续加大村镇绿化建设力度和“三山两河”治理力度,在乡公路两侧绿化14个山头,继续加强全县乡级公路两侧的绿化,将封山禁牧与三北五期、荒山造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建设相结合,全面做好春季造林工作;在做好中心村镇试点建设的同时,抓好其它村镇的硬化、绿化,亮化、美化等环境治理工作,特别加强城乡结合部和白阿线及国省干道两侧村庄集镇建设管理力度,使乡村容貌有明显改观。重点抓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
二、以科学规划为依托,进一步提升城乡规划水平
城镇规划工作主要完成好三项内容:
一是重点完成镇总体规划、科右前工业园区和物流园的修编及报批工作;
二是做好新址重点建设区2-3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中心商业区的城市设计工作;
三是实施好三个中心村(原办事处)和政府新确定的重点镇(、乡)、村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
三、以强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保障房地产开发顺利实施
房地产开发要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目的,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不断满足群众的合理住房需求,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是合理进行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房地产的调控政策,年内完成新开工50万平方米、续建80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建设任务。同时,通过采取强化服务、规范整治、严格监管、依法查处等措施,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
二是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城镇棚房区改造项目。年公共租赁住房任务是24套,总面积1500平方米,计划投资360万元;城镇棚房区改造任务为302户,拆迁面积为2.27万平方米,计划投资5221万元。
三是加大物业管理和开发小区的综合验收力度。年,在物业管理方面将加大对物业管理企业和房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健全物业管理市场机制,规范物业管理各方行为。同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对各房地产开发小区的绿化、硬化、亮化、监控、供电、供热、通讯和幼儿园、社区、医院等基础设施及其它必备设施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确权。
四、以合理开发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既要保证土地资源节约使用,又要使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效益,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
一是规范土地供应,全力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年被自治区列为全盟唯一土地增减挂钩试点县,计划争取土地增减挂钩项目100公顷,年内完成该项目的复垦和置换工作,为拓展建设用地审批指标提供保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重点保障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民生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工业园区及鄂尔多斯工业园区入驻企业项目用地供给;完成工业园区,柳树川河堤、镇湖南村至远峰村水泥路占地项目等土地征收尾欠工作;加大对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管理和处置,积极盘活空闲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和宅基地管理,为城乡统筹发展拓展用地指标来源。
二是严格耕地保护,加强地籍管理。严格实行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制度,积极建立耕地储备库。到年底,全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12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56万公顷。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整合、开发和应用。组织开展建制镇、村庄地籍调查和数据库及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报批工作。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全面完成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三是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和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矿权,依法全面完成探矿权的清理工作,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是加大盯跑力度,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年向上争取2个土地整理项目,该项目由国家投资,总投资预计7860万元,土地整治面积65504亩,分别是牧场15001亩,50503亩。
五是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征拆遗留问题。今年4月底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年以前未完成的土地收储和征拆遗留问题,保障新址城市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五、以维护稳定为中心,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年,继续加强公安、、普法和民族宗教工作,为全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十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以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年”为抓手,强化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自治区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有利时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坚持从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入手,抓好“三级”预警工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乡、村、社四级工作体系。通过采取“四个一批”、“三个依法”和“两个确保”(“四个一批”,即通过领导接访、领导工作日化解一批,依法按程序终结一批,通过争取使用专项资金救助救济一批,政策层面的事项由上级统筹解决一批。“三个依法”即要依法维护群众的权,要依法规范工作,要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两个确保”即确保“重点部位”秩序规范,确保重大政治活动和敏感期不出现非访行为。)等措施,力争年总量要在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30%,中央、自治区、盟级交办案件按期办结率达到100%,进一步控制集体越级上访和进京赴区非正常上访的发生,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
二是以管理防范为重点,全力维护社会治安良好局面。深入落实矛盾排查调解长效工作机制,将矛盾排查化解的重点放在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上。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对突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对严重暴力性案件、“两抢一盗”等重特大侵财性案件、破坏农田水电设施等涉及民生的重大刑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开展社会治安“三查”活动,继续加强以“两口一屋”、重点单位、特种行业、治安复杂场所为主要管控阵地的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各种不良态势和发展趋势做到早发现、早防控、早出击。全面启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管理,确保全社会安全稳定。
[关键词]农业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政府补贴
[中图分类号]F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6)08-0019-02
当前,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农业已取得良好绩效。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外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模式
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各国的自然资源和国情不同,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践中必然存在着不同模式与途径。
美国: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可持续农业。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倡导可持续农业的国家,曾先后提出过“低投入持续农业”和“高效率可持续农业”的构想。其中,“低投入持续农业”的主攻目标是建立一种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农业生产体系。已在实践中广泛实施的具体模式有:农作物合理轮作模式、种植业与畜牧业综合经营模式、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病虫害综合防治模式和主要利用农场内部有机肥的土壤管理模式等。实践证明,此种模式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但其生产效率相对较低。因此,后来又提出“高效率可持续农业”模式,该模式注重农业的生态原则和对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科学管理,强调依靠科技进步来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高,通过合理使用化学制品,来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后,伴随经济的高速增长、农业机械化、化肥化和高收益化的迅速发展,引起了土壤和水质污染,自然环境和生态破坏严重。上世纪80年代,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提出“绿色资源的维护与培养”,开始走上“环境保全型”农业发展道路。该模式主张以有机物还田与合理轮作为基础,通过对人工合成化学制品的限制和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的大力开发与应用,把资源的持续利用与环境保护同提高农业生产率结合起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德国:“综合农业发展模式”。德国曾经是世界上生产和使用化肥、农药最多的国家,但负面影响较为严重。于是,德国提出了“综合农业发展模式”。其主要内容:一是综合农业与生态系统平衡。综合农业的实施以不破坏自然环境为前提,而且必须与生态系统要求的平衡过程相一致。二是综合农业与土壤保护。农业经营要因地制宜,合理轮作,施用钙肥,综合植保。三是综合。农业与水源保护。措施包括:合理规划农田,避免在水淹区进行耕作。在水域周围建立保护绿地,合理栽培,涵养水分以及实施最佳施肥法等。四是综合农业与经济。发展综合经济必须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关系,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来具体实施。
韩国:“亲环境”农业可持续发展模式。韩国的“亲环境”农业是指遵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作物施肥标准量、适当使用家畜饲料添加剂等,保护环境,生产安全的农(畜)产品的农业。韩国“亲环境”农业之所以最近几年进展迅速,主要是因为这期间韩国政府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颁布《亲环境农业培育法》,为促进亲环境农业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二是引进两大制度,即亲环境农产品认证标示制度和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制度,以提高亲环境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并促进亲环境农产品的有效流通。三是实施一系列促进计划,包括《亲环境农业培育五年计划(2001―2005)》。
以色列:“节水型”可持续农业。以色列的60%土地属于干旱或半干旱地区,人均每年可用水资源300立方米,不到全球,平均水平的1/30,约为我国平均的1/8。面对如此恶劣的自然环境,以色列自1948年建国以来,仅一代人就建成了现代农业,甚至赢得欧洲“冬季厨房”的美名,这主要得益于全国管水“一条龙”。以色列全国水利工程,从1953年起历时11年建成,耗资1.47亿美元,主管道130公里,共400个扬水站,5000公里输分水管道,每年输水13.5亿立方米。以色列虽然私人经济十分发达,水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权却牢牢控制在国家手中。以色列先后制定了《水法》、《水计量法》、《水井控制法》等一系列法规,并子以严格执行。另外,没有“国家水利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水利政策、分配配额,以及防止污染、研制海水淡化设备、保护土壤和排污等工作。
二、国外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经验
1.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改善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美、日、法、德、韩等国的共同做法就是把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改善放在第一位,在农业生产中注重生态原则,提倡自然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把资源的持续利用与环境保护结合在一起。韩国政府在其正在实施的《五年计划》中提出了自然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提倡立足于区域概念的农作、畜产、林业的自然循环发展:促进农作与畜产的循环发展,使农作向畜产提供粗饲料,尤其是安全农产品之副产品粗饲料,为亲环境畜产发展提供条件,而畜产向农作提供有机肥尤其是安全的有机肥,为亲环境农作发展提供条件。促进畜产与林业的循环发展,使畜产为林业提供堆肥、液肥,而林业为畜产提供林业之副产品饲料和生产资料。
2.技术创新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美、日、法等国注重运用科技创新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尤其是以色列把“科技兴农”作为国策,政府每年农业科研经费上亿美元,占农业产值的3%。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和具体指导,鼓励农民采用新技术。ARO(农业研究组织)是世界著名的农业科研机构之一,承担了全国3/4。的农业科研任务。以色列斯迈哈・博拉斯父子发明的滴灌技术,有其他灌溉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据称已开发到第六代。发明滴灌技术以后,以色列耕地面积从16.5亿平方米增加到44亿平方米,但农业用水总量30年来一直稳定在每年13亿立方米,农业产出却翻五番。以色列农业增产的95%靠科技。
3.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农业可持续发展实践的国家,同时,它也是最早颁布此方面法律的国家。早在1983年,美国就制定了有机农业法规,对有机农业进行了界定。1985年,美国通过了《可持续农业教育法》,1986年又通过了《可持续农业法案》。德国的农业有一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一般农产品种植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就有8个,种子法和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垃圾处理法和水资源管理条例。此外,德国还根据欧盟于1991年和1994年分别公布的种植业和
养殖业的生态农业管理规定,制定了更严格的生态农业管理标准和规定。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领域管理要领》,并将以自然农业、有机农业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列入保护环境型农业政策。日本于2000年还颁布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韩国政府于1997年12月颁布了《环境农业培育法》,并在2001年修改时改称为《亲环境农业培育法》,为促进亲环境农业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4.积极的政府补贴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持。各国为鼓励本国农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都在实施积极的补贴政策。韩国政府为补偿实践亲环境农业的农民可能遭受的收入减少,奖励农业、农村的环境保护和安全农产品生产,于1999年引进并实施亲环境农业直接支付制度。以2003年为例,旱田中有机、转换期有机农产品生产地为每公顷663美元,无农药农产品生产地为每公顷563美元,低农药农产品生产地为每公顷437美元。水田中各类农产品生产地每公顷直接支付费用分别减少20美元。德国的环保型农业分三个层次,低级层次是在耕作中控制使用化肥和农药,中级层次是再加上土壤和生长调节剂的控制,高级层次是有机农业。不同层次的环保农业,根据农场主减少的收入固定补助标准,由政府从生态农业基金中给予补偿。欧盟、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有机农业的补助每年每公顷总计可达1000马克。日本不但对从事有机农业提供必要的农业专项资金无息贷款(7年内偿还),而且对建设堆肥供给设施、有机农产品装运设施等进行补贴。
三、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启示
1.广泛参与、共同促进。中央政府应制定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计划和政策。地方政府应根据所辖区域的地域特点,制定和实施本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计划。相关民间团体应协助政府实施具体措施,为会员和农民实施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开发和指导等。农民应把各项指标落实到生产实践中。
2.积极的环境教育。通过环境教育,使农业生产者具备农业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伦理意识、法律意识以及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保;通过农民专业技术组织等传播、推广环保技术,促进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化学物质,掌握并使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
3.有效的政府管理。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目的是通过人们在思想观念、技术手段、经营管理方面的转变,缓解人与自然之间失衡的紧张关系,协调并重建人口――资源――发展之间的平衡,为当代人也为后代子孙留下可供其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基础,因此,它在本质上是一项外部性很强的公共事业。既然是一项公共事业,政府的管理(科学合理的干预)就是必不可少的。这对于任何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都是一样的。从韩国的经验来看,在亲环境农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初级阶段,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有必要强化中央政府分担的义务。
一、目标任务
(一)各乡镇(场、办事处)
1、在辖区内主要河流设置出入境水质监测断面,在乡镇所在地和一个村设立2个空气监测点,确保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地表水水质达到Ⅲ类标准以上,空气质量达到Ⅱ级标准以上;
2、协助入园和辖区内企业建立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制,确保主要污染物COD、SO2减排完成县年度减排总量分解指标。
3、入园企业和辖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禁擅自引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4、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科学使用农药、农膜和化肥,全面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
5、处理好入园企业和辖区内的污染事故、纠纷和,主动做好有关疏导工作,确保无越级上访现象发生。
6、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和兼职环保员;加强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7、大力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努力争创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村。
(二)县直有关单位
县环保局
负责执行国家环保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县环保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环保事务,处理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提供环境公共服务。具体为:
1、组织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建设。
2、全县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
3、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50天以上。
4、城镇环境质量达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标准。
5、认真开展排污申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6、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两项制度执行率较上年增长5%。
7、组织开展核与辐射检查;实施污染防治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三监”联运工作;开展环境信息规范化建设。
8、组织开展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9、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率达95%,结案率达100%。
10、加强企业工业固废管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11、2008年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十一五”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县发改委
1、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加强实施管理。
2、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和核准。
县经贸委
1、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加强对工业新、扩、改建项目的管理。
2、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制定出台有关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及办法,引导、鼓励全县重点污染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做好1家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1家单位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组织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和循环经济工作。
3、指导企业做好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做好全县节能降耗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销、禁用劣质燃煤工作,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县外经委
1、对需前置审批而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发放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2、会同质监、经贸、环保等部门,督促相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县财政局
1、每年从缴入国库的排污费收入中安排一定额度经费用于建立污染防治基金。
2、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对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财政不予支持。
4、按照国务院令369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后的财务监管工作及环保行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安排工作。
5、会同环保部门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加强对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推进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县监察局
1、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2、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县科技局
1、加强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高效、低能、节能、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
2、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
县建设局
1、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
2、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减少施工噪声和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按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编制规划的法律依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或督促其他规划编制机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提交县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会议研究。对绿化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房地产项目不予验收。
5、把环境保护列入县城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横峰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县城管局
1、做好建筑施工场地渣土运输车辆的噪声管理,在环境敏感地区,按规定办理夜间运行证。
2、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管理,确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3、做好县城主要街道生活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工作;配合兴安社区管委会对城市里弄小巷生活垃圾进行有序管理。
4、负责监督管理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害烟气和恶臭气体物质。
5、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
6、启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按标准足额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所有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
7、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宣传和环境执法工作。
8、共同督促城区餐饮服务业采用清洁能源,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9、共同对城区内因生活垃圾、油烟等引起的纠纷进行及时处理。
县房管局
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验收的不予办理房产证。
县交通局
1、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船舶造成的水、大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对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和水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3、会同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确保县内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无白色污染。
4、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确保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执行率均达到100%。
县农业局
1、加快沼气工程建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农村沼气池建设;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农膜和化肥,改善农村环境。
2、全面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无公害肥料。负责农药、化肥、农膜对农田污染的监督。
3、积极推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净化工程建设,努力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达标排放。
4、开展农业循环经济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做好粮食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环境质量监控工作。
5、大力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上访答复处理。
县林业局
1、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监测工作,抓好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
2、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3、编制全县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做好新增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审核、申报工作。
4、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禁在全县各集贸市场、饭店等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
县水利局
1、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2、参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工作。
3、负责审批并监督在江河(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4、加强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管,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5、严格限制县城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违法批准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提高水资源征收额度,逐步削减其取水量直至取消。
6、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确保县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无采砂企业,其它区域采砂业实施有序开采。打捞岑港河一级保护区内河道中的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
7、加强地下水开采审批管理工作,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内地下水可采量。
8、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9、加强对穿越城区岑山河的清洁保护工作。
10、加强对岑港河白水坝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行,蓄水水位不得超过县城饮用水取水口水位。
11、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上访答复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
1、负责监督监测饮用水源,确保饮用水达到相应卫生标准。
2、指导和督查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处理处置好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确保二级以上医院医疗废水处理率为100%,医疗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3、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第三产业,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4、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的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上访答复工作。
县公安局
1、进一步完善城区主要道路禁鸣措施,确保城市交通环境噪声达到规定标准。
2、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区生活噪声达到规定标准。
3、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对在城区内运输建筑垃圾、砂土矿物等固体废弃物的车辆进行统一监管。
4、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机动车尾气的监测工作,确保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不得入城。
5、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协助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县司法局
1、负责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列入“五五”普法规划。
2、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干群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县国土资源局
1、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新建用地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2、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对新、扩、改建矿山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对已具有采矿权的企业,如污染治理设施不到位,一律不予年检。
3、做好农田耕地保护,加大作耕土地复耕力度,使农业生产用地减少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以内。
4、加强对地下水井的监测、调查、评价工作。
5、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上访答复处理工作。
县教育局
1、积极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保意识,使环境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绿色学校要求每学年开设环境教育课程12课时以上。
2、结合植树节、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科普宣传周等,组织中小学生积极参加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3、巩固“绿色学校”创建成果,进一步推动“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年内建成市级绿色学校1所,县级绿色学校2所。
县文化局
1、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文化娱乐场所,不予核发相关行政许可。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检查,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环境上访答复处理。
县工商局
1、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而未执行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2、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程序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和关停“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做好吊销营业执照工作。
4、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5、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年审工作。
6、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污染事故、环境纠纷处理及环境上访工作。
县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及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管理,确保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减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县统计局
负责核算单位GDP能耗,并将相关创卫和减排指标纳入统计年鉴。
县质监局
1、做好环境认证产品、通过环境管理体系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环保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展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协助环保部门逐步规范环境监测技术机构建设,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县广电局、横峰报社
1、在电视台、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环境保护,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2、将环境保护列入年度宣传计划,做好有关宣传报导工作,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
县供电公司
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排污企业,按有关法律程序拉闸断电。
兴安社区管委会
1、努力创建“绿色社区”。
2、对城市里弄小巷生活垃圾进行有序管理。
3、共同督促社区餐饮服务业采用清洁能源,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4、共同对社区内因生活垃圾、油烟等引起的纠纷进行及时处理。
工业园区管委会
1、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实行园内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组织环保专题培训班不少于1期。
2、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园区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抓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3、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
4、加强园内工业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各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5%以上,督促园内企业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实行交换转移登记制度。
5、督促入园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提高两项制度执行率。
6、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7、配合抓好园内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偷排放行为,制定工业园区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8、积极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完成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9、力争挤进全省十大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试点。
10、配合环保部门处理好污染事故、纠纷和,并主动做好有关疏导工作,确保无越级上访现象发生。
二、组织领导
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县环委会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责任制贯彻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
三、制度保障
根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为确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建立以下长效机制:
1、行政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评先创优实行“一票否决”制。
2、工作报告制
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每半年向县政府报告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工作检查制
县环委会年终组织一次全县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4、责任追究制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实行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制。
四、考核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