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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管理的法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地籍;测量;土地;管理
1 地籍测量和土地管理的内涵
所谓的地籍测量,指的是一种利用现代测绘技术进行的专门测量,它主要用来测定土地境界、土地权属位置、土地面积等。与其他测量相比,地籍测量有其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1)它具有现势性。它是伴随着土地登记的变更而不断地进行更新,因此可以真实地反映地籍数据的现势情况;(2)它的进行必须以地籍调查为基础。因为地籍调查可以清楚地显示土地的利用现状、土地的登记情况的,要进行地籍测量必须要了解土地的一些基本的实际情况;(3)它是具有政府行为的测绘工作。是政府利用技术措施实现其对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行为。(4)它具有法律特征。这就要求测量的技术必修要符合土地法的相关要,而且它还可以进行勘验取证。
土地管理内涵:土地管理的内涵简单概括来说就是国家和政府利用一些政治、经济、法律手段等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理解其含义:(1)实施土地管理的主体,我们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必须通过国家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2)土地管理的客体。土地是实施土地管理的对象,也可以称为其客体。这里的客体还指在土地利用中形成的人和人、地和地、人和地的关系。(3)实施土地管理的目的。我们之所以要进行土管理是为了使我国的土地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利用,最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而保证这一局面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缓和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通过调控满足土地需求。(4)土地管理的阶级性。土地管理是受制约的,所处时代的社会制度和土地制度都对其目的和特点产应影响。
土地管理原则:要想实现土地管理的预期效果,保证充分、合理的用地就必须遵循整体原则,责任原则,法制原则,利益原则,效率原则,民主化原则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规范土地管理中主体的行为,最终实现土地管理的终极目标。
2 地籍测量和土地管理的现状
地籍测量现状:地籍测量在世界各国都被广泛利用,发达国家的地籍测量事业较之发展中国家历史悠久,且已达到先进水平。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地籍测量在本国的发展。我国地籍测量其实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但是现代地籍测量却起步较晚,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有着明显的差距,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最突出的是地籍测量制度的不完善和地籍测量人员的业务水平低下。当然目前随着数字测绘技术和遥感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地籍测量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升。
土地管理现状:地籍测量技术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土地管理的质量,受此影响,我国的土地管理虽然已迈入正轨,但是还是存在一些混乱现象。如乱抢乱战耕地、某些土地资料不全造成权属混乱,还有一些非法买卖出让土地的现象。这些混乱都不利于土地管理,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3 地籍测量对土地管理的影响
我国的土地管理包括地籍管理、地权管理、土地利用管理,而地籍测量是土地管理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它对我国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3.1 地籍测量的重要之处在于它可以为整个城市的规划提供科学的测量数据,城市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是建筑群的不断增加,这就使得土地权属的界限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在城市规划或者一些矿区规划的建设时,一定要对土地权属、形状等进行测量和复合,为城市规划提供必要的数据,保证城市规划工程的顺利进行。
3.2 地籍测量对土地管理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对土地市场的规范作用。通过地籍管理,可以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有助于完善土地市场。而且经过地籍测量,可以确保土地权属登记,能增强土地所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而且地籍测量还可以及时的掌握土地市场的变化,便于准确地判断土地市场的形势。地籍测量还有利于及时的发现土地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从而确保土地市场的有序管理。
3.3 地籍测量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可以对转变土地资源管理的方式起促进作用。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数字化测绘技术等在地籍测量中被广泛应用。
地籍测量技术的提高使得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都达到了一定程度的飞跃。
3.4 地籍测量的发展使得地籍管理对土地所有者起到保护作用。依照法律程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它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侵犯。而且通过地籍管理,可以如实地做好土地登记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维护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目前已进入了一个比较平稳的发展期,但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现存的地籍测量系统已经无法满足土地管理的需求,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我们加快地籍测量工作的进程,使其更好地为土地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土地管理模式;改革;耕地保护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历程。我国的土地管理从无到有、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垂直管理,在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护耕地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1]。与此同时,在这二十年中,虽然经历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三次重大变革、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三次重大决策和《土地管理法》的二次重大修改,以及若干严格土地管理的制度相继出台,但是土地违法和滥占耕地的问题却始终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老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所以作为土地管理工作本身,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总结之处。一味要求土地管理制度的严格,既不能解决土地管理自身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耕地保护问题。
1 我国土地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主要是以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无论法律制度、管理目标还是管理内容,都紧紧围绕耕地保护来设计。从耕地保护角度来考察土地管理模式,有助于揭示现有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有助于发现土地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有助于在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2]。
1.1 以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标。我国在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中,对耕地施加特别严格的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不仅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土地管理的目标。合理利用土地不但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也包括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往往选址于地势平坦、水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而这种位置往往又是耕地主要分布区,因此,城市的建立会占用耕地,城市的发展占用的往往都还是开发条件良好的耕地[3]。防止城市无限扩大式的发展,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必然要求。
1.2 以保护耕地为主的土地管理内容。
1.2.1 组织和制定综合性土地政策。在土地管理中,组织立法和制定综合性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4]:①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②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③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适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④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⑤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2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是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的具体内容是: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审查和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
1.2.3 耕地保护与农地用途管制。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以拟定实施根雕特殊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规律,研究制定宏观调控和加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并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等工作。同时拟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和方法,制订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拟定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农地转用审查审批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拟定征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2.4 土地地籍及利用管理。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是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监管。同时建立地籍信息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及土地登记查证制度;掌握地籍管理工作动态,开展调查研究。而土地利用管理则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以制订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测,和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负责公布土地市场运行动态,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和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
2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有效性评价
我国土地以保护耕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从无到有、土地制度从严重残缺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对扭转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5]。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种管理模式还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现有模式在管理上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
2.1 管理意识误区。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土地所拥有的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等这些外在于市场的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所以,在土地分配与消费实践中,土地供给者在决策时只考虑经济上的价值[6]。但对社会来讲,这一条件意味着土地在用途改变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模式下,耕地概念被狭义化、孤立化,并且忽视了耕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及其组成的农民对耕地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权利,政府自行委托、自行,单就耕地本身论耕地保护,耕地流失,农民受侵害,政府管理低效、社会总体福利受损是其必然结果。
2.2 计划与控制相违背。对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著名的公共管理学者毛寿龙认为,“垂直管理在短期的效果将是明显的,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破坏耕地之风,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一措施不能真正解决土地资源最优利用的问题”。“过去的经验表明,垂直管理,是一种有利于集中权力的体制,却不是一个有利于办事的体制。因为它可能会增加耕地破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土地使用的寻租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能因此而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因为它将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流向易于寻租的领域,而不是产出最大的领域。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按照权力来配置,而不是按照产出来配置。所以,土地实现垂直管理,看起来似乎是个对症的药,是好药,但实际上它进一步加剧病情的可能性也是不小的”。
2.3 委托-问题。在我国耕地保护中,耕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具有耕地保护委托人必备的行为能力和委托动机,国家即中央政府才是耕地保护真正的委托人。在体现耕地保护中责、权、利关系的委托-链的首端便是中央政府,而这链的末端就是终极人一乡级人民政府,在首端与末端之间是其他各级委托()人-其他各级地方政府[7]。
在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中,下游者往往要比上级委托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上游委托者则不能完全掌握下游者为耕地保护而付出努力的信息。并且耕地保护中的委托-关系是通过层层委托、分级来实现的,从委托人到最终人之间链很长。这样,越靠近首端,信息损失愈多、信息失真越严重:而越贴近末端,信息则越充分,掌握信息就越准确。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在委托-的链条之中根本就不存在也无法设置“退出权”装置。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长期隐含的合约关系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这种“退出权”装置缺乏的结果是委托人难以就人对自己做出的“不利选择”进行有效的制裁和约束。
3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连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主要财产。依法保护好公民的土地财产权,才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物质财富、创造物质财富、勤劳致富的强大动力,从而不断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以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公共参与为保证,以土地登记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支撑,以交易为动力,以规划和公共管制为前提,以市场化原则和信息手段改造了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是一种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3.1 逐进式制度改革的实现。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制度变迁的逐进式特征,之所以称之为逐进模式,是因为相对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我国的产权保护仍然保持着相当的历史继承性,在历史继承中进行逐进式变革。“中国的产权改革从交易入手,也就是强调改革的”逐进“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明智选择。土地管理模式变迁体现了一种公共选择,反映出经济社会对土地管理的现实要求[8]。诺斯指出:”经济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制埃内的个体行为和制度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选择促使人们不断认识现存制度,改变对现存制度的评价,并试图用高效率的制度来替代低效率配制度。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既强调土地交易导致产权制度变革的可行性,也强调政府在产权变革中的责任和义务,是现实中国制度环境下的理想选择。
3.2 政府管理趋向市场交易的转换。改造了征地拆迁、农地转用、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土地管理核心业务,以市场化方法将其统一为不同土地权利状态下的土地交易,实现了土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的转换。在原有土地管理模式下,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它们的权能被政府的行政行为所禁锢,政府的管理效率又被产权问题所禁锢。在新的模式下,通过对土地现有权利的保障和充实,财产可以更加自由的转让,要素可以更加自由的流动,政府从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的具体管理中解脱出来,职能简化,自身得到解放。
3.3 事前权利界定的明确。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等现代公共管制措施在土地财产权力形成和保护中的作用,减少了对土地权利让渡过程的直接管制[9]。通过事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者和相关权利人可以对其用途也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其财产价值也有一个合理的评估;对管理者来说,这种事前管制可以替代原有用地过程中的层层审批,逐级控制,可以通过规划实施宏观调控,调解各类用地的总量和结构,更好的发展城乡各项事业;无论对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这种事前的公共管制是没有属性偏好的,它所服从的是经过充分协商和平衡的公共利益。
4 小结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尽管我国己经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违法用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在新型的以产权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管理的主体由一极变为两极,即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基础上体现了公共参与。基于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和中国改革逐进性的特征,为了实现土地管理的最终战略目标,在战术目标的设计上,我们要着力解决土地的产权问题。同时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土地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国家和集体,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土地管理上的职能区分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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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巴洛维.土地资源经济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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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侯东明.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改革,2003年第2期
[7] 赵淑芹.省级以卜土地垂直管理及实施难度研究.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Vo1.27 No.4
[8] 郑振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革,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8月
关键词:地籍;地籍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65-02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做好一切与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地区土地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国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可持续发展、全球化、城市化和信息技术的广泛推进,不同的使用者对地籍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地籍管理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使用者日益多变的需求。而中国由于受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传统的地籍管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地籍管理,已成为维护土地产权主体利益、保障土地市场健康运行和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因素。
1中国地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加大了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投入,使中国的地籍管理工作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统计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由于中国现代地籍管理工作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中也暴露出中国地籍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1.1地籍管理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尽管中国出台了一些地籍管理内容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村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这些条例或办法只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地籍工作,并没有一部体现地籍管理重要性、综合性、全面性的地籍大法来有效地确定地籍管理的法律地位,从而造成地籍管理在土地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不够高。
1.2城乡土地登记存在差距
2005年末,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3 493万本,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118万本,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1.6亿本,登记覆盖率分别由2001年初的58%、16%、61%上升到85%、51%、73%,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土地登记工作在“十五”期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城乡间土地登记依然然存在很大差距。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登记比较全面、规范,而农村地区相对薄弱,尤其是有关农村宅基地的土地登记信息严重缺乏,从而导致农村地区土地管理的法定效率不高,农民因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等不清发生争议的问题屡见不鲜,从而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进行。
1.3 地籍成果缺乏共享
地籍成果应该有效地用于进行地籍管理工作,保护土地权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于全体公民,真正体现其使用价值。但中国当前的地籍成果主要用于房地产登记、地政管理、征地拆迁、土地税费的征收、测绘、土地监察、建筑设计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和土地用途管制等,即地籍成果主要是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地籍信息在土地部门实行保密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得到,地籍信息的查看受到严格限制,根本无法实现共享,也就不能发挥其广泛的经济适用价值。
1.4 地籍管理带有静态性和滞后性
地籍数据是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的统一,缺一不可。而中国当前的地籍管理存在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严重分离等问题。在很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分开管理,且管理方式仍然是“纸质管理”,尽管部分地区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但仍未真正实现图形和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管理。从而导致地籍信息查询和更新速度慢,土地登记工作经常是在土地利用变化发生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进行,根本无法实现地籍信息的同步更新。
1.5地籍信息内容不全面
中国现行的地籍管理只是针对每一宗地的土地信息,而未记载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即地籍只是对土地信息进行描述和记载,如宗地的面积、用途、权属、四至、质量等,记载的只是土地的二维信息,并未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维信息,缺乏地籍信息的空间性。此外,很多地籍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数据库中并没有道路、河流、桥梁、湖泊,公园等地籍信息,或者说只是对这些土地的属性数据的记载,没有图形信息的记载。
1.6 手工和半手工是地籍管理的主要方式
在很多县级地籍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方式仍然是传统的手工和半手工管理。地籍测量采用传统的皮尺丈量和手工绘图,即使也通过计算机来进行绘图,但仍是在皮尺丈量的基础上进行,仍未脱离手工作业和半手工作业的状态。其实,运用手工和半手工测量,容易产生速度慢、效率低、误差大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地籍信息的质量。
1.7 缺乏公众参与
中国当前的地籍管理工作缺乏公众参与,因为群众地籍管理观念和意识淡薄,尤其是农民群众,他们对地籍管理工作知之甚少,更加不懂其重要性,加之很多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地籍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农村土地缺乏有效的管理,从而导致当地群众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不高,影响了中国农村地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8 基层地籍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差
中国基层地籍管理工作人员中,大部分不是土地管理及测绘等相关专业毕业的,他们对地籍管理的各种程序、技术和专业知识知之甚少,且很多人对计算机技术根本是一无所知。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地籍管理的自动化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面临者严峻的挑战,而这些地籍管理人员难以适应,从而导致地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发展缓慢。据统计,2004年湖南省122个县(市)共有地籍管理人员454名,其中大学本科只有90人,专科216人,专科以下148人,测绘专业43人,计算机专业33人,法律专业34人,其他344人,有相当数量的工作人员不熟悉电脑操作和相关软件[2]。
2完善中国地籍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中国地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
2.1完善地籍管理制度
《地籍管理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中国要建立按照“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据此要求,中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土地权利、土地调查统计等法律法规,同时制定一套地籍管理大法,是中国真正拥有科学、完善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使地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2加强教育宣传,学习国外先进技术
为了保证中国地籍管理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我们应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学校和因特网加强地籍管理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群众对地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了解与认识,真正提高人们积极参与地籍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由于中国当地籍管理的制度、技术等还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学习国外先进的地籍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从而提高中国地籍管理的水平。
2.3实现地籍管理系统化、信息化和产业化
实现地籍系统化,就是要以扩大地籍覆盖面为重点,加大地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全力提高地籍数据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实现地籍信息系统管理的城乡一体化;实现地籍管理信息化,就是加大高新技术在地籍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如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等,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实现地籍成果的共享,通过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建立一套“以图管地”的地籍管理系统,实现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一体化管理,加大对地籍信息的变更监测。推进地籍管理产业化,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地籍成果的商品属性和地籍成果的资本属性,提高地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土地登记、土地调查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将土地登记事务性工作推向社会[3]。
2.4实现地籍成果的广泛应用
除了进一步推进地籍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外,还要大力推进地籍成果在其它产业部门的运用,如消防、公安、水务、供电、环保、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商业和工业选址和布局、公路铁路选址等。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运用能更好地对土地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中国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缓解人地矛盾,保障国民社会经济发展对粮食和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其他产业部门的运用,可以有效地实现地籍成果在各部门的共享,还可以实现其商品化,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5加大地籍管理工作的人才培养
要真正促进中国地籍管理事业的发展,解决人才和知识问题应当是最根本、最紧迫的。应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决策者和各级领导,他们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力量;普通百姓,加强他们对地籍管理法律法规的了解,促进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信息领域中的技术人员,他们是地籍管理系统的开发者;地籍管理所涉及的不同领域的人员,如农村、城市规划、计算机、税务、法律、房地产等领域;在高等院校开设地籍管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培养出一批懂地籍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的高级地籍管理人才。最后,建立和完善地籍管理资格认证、地籍管理师、注册地籍管理师等考试制度。这些都是保证中国地籍管理持续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管理土地,有力地推动了全州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促进了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从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国家土地督查成都局例行督查我州土地利用管理情况看,有的县在土地利用管理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用地现象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违法占用土地;违法转让、出租、买卖土地;不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拍挂政策,不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擅自减收免缴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开垦款;违法办理土地登记;制订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依法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批地、管地、用地行为,进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管理者依法管地,用地者依法用地。各县要高度重视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在当前国家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各县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充实配强人员,改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装备,配备必要的监察车辆和通讯工具,切实发挥土地监察在巡回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土地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法制观念
各县要广泛深入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土地犯罪条款以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问责办法》(15号令),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领导层,教育广大干部模范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要主动支持和协助国土管理部门搞好土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宣传教育,有选择地披露和曝光违法用地责任人的查处情况,提高宣传实效,形成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社会自觉守法的良好风气。
三、加大土地案件查处力度
各县要加大土地案件查处力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五个并重,五个为主”的原则,即: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监察并重,以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土地监察为主;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和查处责任人并重,以查处责任人为主;查处和预防并重,以预防为主;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以内部监督为主;面上巡查和重点区域(工业园区、矿山、重点项目建设区)巡查并重,以重点区域为主。各县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点查处违反规划批地用地、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违法土地登记;弄虚作假,核发土地证书;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款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或不依法查处的,州国土资源局将实行下查一级,处罚上收一级,土地收益和罚没收入全部解缴州级财政。要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现率、制止率、查处率。
四、建立联合办案机制,严厉惩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人
各县要建立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审计、公安、司法和法院、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机制。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土地管理法》以及15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要求,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人要按法律规定进行问责,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发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纪律(行政)处分建议书”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发现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责任人,由国土管理部门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移交公安立案侦查。发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批地、占用土地、弄虚作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款,情节严重的,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责任人,移送检察机关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收到国土管理部门移送的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后,要及时派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国土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支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努力维护全州土地开发利用的良好秩序。
关键词:基层土地管理;执法问题难点;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土地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同时,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使用量也出现了越来越大的矛盾。在资源的国家所有和地方管理、整体的土地资源和局部的土地资源的使用、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多,加剧了土地管理执法的难度,在违法行为产生时难以进行及时的处理,使得国土资源管理执法效果大大降低。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提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土地的转让、买卖和侵占,对土地的使用途径进行严格的限制,在将农用土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时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在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各级政府要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现象进行严厉的打击。在现有的执法过程中,一些与之不适应的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使得土地管理难以实现应有的效果。
一、基层土地管理执法中的难点
在我国现有的基层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表现出如下的情况: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土地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的土地面积的利用中,90%以上为农村用地,在农村中的土地利用中,由于规划不合理,存在大面积的土地荒芜状况。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对其进行大力的宣传和实施,使得人们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不能够充分认识到土地的非可再生性和公有性,一些农村在进行土地的利用时,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不合理的使用现象。
(二)对于违法用地的控制力度不够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建设是其首要的任务国家在对政府的考核的过程中通常是将财政收入作为统一的标准,但没有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够对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妥善的治理。
(三)对问题的产生巡查不到位
在现阶段中的基层土地管理部门中,管理人员的数量较少,在巡查过程中 不能够严格遵守管理要求,保证管理制度的法律化和科学化。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基层主要负责对土地使用现状的巡查,在基层中由于工作人员的数量较少、资金分配不足,工作内容较多,管理的范围较广,因此就容易产生工作的疏漏。在现有的管理工作中,管理的对象能够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土地的非法占用,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土地的填平和建筑的施工,等到在巡查中发现这种问题时,土地已经被占用。
(三)控制力度不够
在一些农村中出现的土地违法占用情况多是由于一些干部受到利益的诱惑,利用自身的职权进行土地的占用和划分。一些管理者在明知道存在不合理的现象的同时也不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更加难以保证进行及时的制止和处罚。在一些工程的建设中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基层政府和部门不能够及时了解这些信息,就不能够做到有效的控制。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认为土地占用没有受到限制就是政府和法律准许的。
(四)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不都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法规中明确规定出的土地违反使用行为有十多种,其中不仅包括了土地违法乱占的行为,还包括对于现有土地的使用现状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非法将农田转变为建筑用地的行为,还包括非法进行土地交易的行为,一些官员实行非法批准用地的行为、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一些官员对于土地使用的违法现象视而不见,土地执法监察管理过程中难以对其进行依法治理。
(五)违反占地行为难以禁止
在土地管理人员的管理过程中,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后,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如果管理过程中缺少相应的强制手段,在施工体制一段时间后又会继续施工,反反复复,难以保证管理效果。
(六)违法土地占用的制止存在难度
在基层土地的管理中,缺少强制执行的权利。在现有的管理过程中,土地管理人员只是起到一个监督和管理的作用,而不能够从根本上制止违法土地占用现象,对于一些顽固的违法用地者只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将其移交相关的管理部门,而土地部门不能够对占用土地的建筑进行拆除。在对违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措施中,罚款数额较小,难以引起违法使用土地人员的重视,一些人甚至认为在罚款后就可以继续使用土地了,并不能够实现从根本上制止的目的。
(七)土地管理过程中执法中程序较多,持续时间较长
在土地管理部门中,受到自身权责的限制,只能够按照要求进行执法,而不能够抱枕实施效果。在违法使用土地资源的人员中,不能够主动接受行政处罚,在处罚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法院进行监督。对于违反用地现象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固定的程序进行立案和取证、调查,并且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因此就增加了法律执行的难度。
二、基层土地管理执法困难的解决措施
(一)在执法的同时做好普法工作
在基层土地管理部门中,要转变其管理的思想,加大执法的力度,提高管理的效果。在行政执法中由于只重视管理法规的实施,管理措施不到位,普法的力度较小、服务的观念缺乏。不能够提前发现土地的违法占用现象,只是在这种现象产生后进行管理,使得管理的效果较差。而要真正做好土地的违法使用现象的控制,就要从普法工作入手,各个政府和部门加大土地使用法规的宣传,将执法和普法并重,提高执法的效果,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服务为根本原则。
(二)以处罚为手段,以问题的解决为目的
进行基层土地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土地资源的节约、有效利用,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针对违法用地者进行的出发主要是为了保证土地的正常使用,同时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使土地能够更好的得到管理和使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础。
(三)促进地方经济更好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就被提到了管理的日程中来。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转变以往的考核方法,加大对于下级管理层的考核力度,地方政府应转变现有的土地占用制度,加大对于占用土地的税收力度,正确处理土地占用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四)明确土地管理的内容和细则
在土地管理中组要进一步明确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对于正处于非法占用初期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尽量避免进入到查处的阶段,减少对属于复杂程序的实施,提高管理效果。
在城府的管理中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在出现问题是要能够进行及时的解决,保证各项用地严格按照要求,具备合理的手续,相关的使用证件和文本应全部具备。
针对违法用地的行为的罚款条例,要尽力做到细致、全面,以免在问题产生时难以按照条例进行处理,加大罚款的额度,这样才能够起到警示的作用,有效控制违法用地现象的产生。
结束语
土地资源是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做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不能够做好土地的有效管理,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在土地管理的执法过程中,切实解决好执法困难这一现象,就需要土地部门切实转变自身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方法,建立起全面、高效的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好执法中出现的管理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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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对策
一、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如何协调土地资源保护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2]。很多农村存在建筑批准审核程序不严格以及未批先建的情况,一些地方的耕地荒芜或者毁坏情况严重。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大量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控制,更谈不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此外,我国缺乏相应的土地流转评估、咨询和仲裁等机构,土地管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一些职能部门的权责界定不清晰。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如果牵涉到多部门的利益,很容易出现各部门相互制约、推诿的情况。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混乱
我国很多农村在土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例如农村随意建房的现象较普遍,并且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向外延伸。一些农户在建房过程中只关注了生活便利这一方面,对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影响农业生产等缺乏考虑,因此在建房过程中随意侵占农田。一些农户在生活水平提高后纷纷盖起来新房,原有的房屋被闲置一旁,这也让农村“空心房”的数量越来越多。此外,部分农村土地在转让后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或者出现使用耕地作为墓地等现象,这样导致农村的耕地面积越来越少,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农业生产。
2.缺乏健全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
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目前还缺乏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出现土地违法案件后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同时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部分法律中虽然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农民对土地没有处置权,因此在土地征收等工作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主人,在缺乏土地处置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所有权,容易出现土地管理松散等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约束土地违法等行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管理人员的管理难度,而且部分土地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以及缺乏合理的土地流转体制等,这些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3.农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缺乏规划
我国很多农村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缺乏必要的规划,如建筑规划不合理,道路缺乏维护以及生活环境恶劣等。由于农村土地管理中没有可供参考的规划编制,增大了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随意性。一些农民和土地管理人员缺乏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大多数认为谁使用土地就归谁,在划分建筑用地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划,导致建筑用地的使用权十分模糊,很容易引发各种土地纠纷,这也是导致农村建设混乱的原因之一。一些农民由于受到封建和迷信思想的影响,在划分宅基地过程中过分看重风水,严重阻碍了科学划分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部分村庄的地形较为特殊,在建房等方面很难统一规划。
4.农民逐渐减弱了对土地的依赖感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上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农业生产获取的收入已经无法满足部分农民的需求,因此很多农民已经不再局限于通过农业生产获得收益,寻找非农业途径就业的农民越来越多,这样农民逐渐减弱了对土地的依赖感,农民与农村土地之间也不再是相依为命的关系。
二、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对策
农村土地是农民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也是农民获取收益的重要载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必须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加快推进新农村集体土地规划的编定,提高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力度。
1.强化农村土地的规划意识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想改善我国农村土地的整体状况,首先应该调整农村土地管理的整体格局,制止和杜绝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违法拆建等问题,将一些规划不合理的建筑拆除,对农村房屋建设进行统一规划,以此让农村的整体面貌得到改善,达到美化农村居住环境的目的。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应该注重协调规划,处理好土地资源保护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做到统筹兼顾,保障城市和农村的发展相协调,做到城镇建设中有法可依,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城镇和县域的发展能够得到促进。通过改变传统的土地管理方式,将粗放型的土地经营管理变为集约型的管理,提高土地管理中的集约程度,以此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2.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开展巡查活动,对于土地违法等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指导农民在建设房屋过程中按照规划执行,组织集中建设房屋以便于统一管理,对于空闲房屋、闲置土地等应该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传教育,改变一些农民的错误观念,让他们了解到土地属于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过于随意。在农民宅基地的划分工作中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杜绝随意扩展建筑范围以及侵占耕地等情况,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合理的处罚,以此减少和杜绝类似的情况,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构建良好的环境。
3.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农民由于各种原因转让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行为称为土地流转,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应的规范执行,做到“依法、有偿、双方自愿”。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管理措施,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同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现的流转,首先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工作,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制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与规范。此外,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土地流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不断完善土地流传法制体系。
三、结语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跨越式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调整农业的政策,农民真正从各项土地政策中获得了利益,也大大提高了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我们知道土地属于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农村土地更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它与亿万农民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但在农村土地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的同时,农村土地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新农村的发展。因此,对于土地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的农民应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促进国家的土地政策与制度的贯彻与落实,从而提高农民对土地的保护与利用的正确认识,可以从长远性、全局性、生态发展等角度进行考虑,摒弃狭隘的、自私的、个人的经济利益观念,减少基层土地管理执法的难度。
参考文献:
[1] 王卫东. 浅析当前土地整理工作的问题及建议[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9(23)
尽管从国家到地方对《海域使用证》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都有明确规定,但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海域使用证》难以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甚至可以说根本无法直接换发。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海域使用管理法与相关法律之间没有相互衔接是主要原因。
与土地管理法律不衔接。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对使用土地、土地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土地调查是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的基础和必要手段,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没有经过土地调查,就无法准确确定填海形成土地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填海后形成的土地就是现有土地的一部分,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其地类,需要明确其用途。利用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如何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需要慎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需要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供地方案经批准后,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国有土地的,需要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等。这些问题没有解决,法定程序没有履行,决定了海域使用权证书难以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说明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脱节。更何况,海域使用权证书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取得要件,取得方式明显不同,《海域使用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本身载明的事项有很大的差异性,这也决定了两证无法简单换发。
与《物权法》没有衔接。《物权法》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填海造地主要是为了将土地用于工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实际上绕开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也就无从谈起。这不仅不利于优化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且也明显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取得原则,引致土地管理的混乱,对原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十分不利,如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处置地上建筑物就缺乏依据了。
与《城乡规划法》没有衔接。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才能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第39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经程序,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没有明确规划条件是不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第2款直接规定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简易程序,既没有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也没有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应有的要件和程序,与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完全割裂,省略、模糊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应当具备的要件和必经的程序,造成人们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同时还使换发证书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在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问题上,除了要明确换发要件、程序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梳理一些看法,澄清一些认识:
依法管理不是附加条件。有人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非常明确,依法应当直接换发,如果附加各种前提条件,不仅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也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属于增设行政许可行为。
应当看到,按照土地、规划等法律操作,并非附加条件,而是日常管理的需要。之所以出现问题,实质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保持好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导致实际工作中相关事项无法操作。从上面相关法律的规定看就可以知道,海域使用权证书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仅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实施。
新增加的土地也要依法办理。有人认为,填海形成的土地不是天生的,也不是通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成为国有土地的,这种土地是新增加的,是新出现的问题,既然是新增加的土地,就不能利用已有土地管理的模式进行调整。我们认为。通过填海造地,已经使海域改变了自然属性,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既是土地,就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来调整。
填海造地的区域也是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范围。有人认为,城乡规划法以调整城乡规划区域为对象,填海形成的土地属于新的区域,不属于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我们认为,城乡规范法明确规定,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本身就没有规划区内外之分,更关键的是,如果这样的区域可以没有规划控制条件,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填海造地区域就会成为“独立王国”,海域使用权人就可以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这在理论上讲不通,也是于法无据的。
总之,填海所形成的土地适用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目前最为紧迫的,是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范围、种类,条件、程序、时限和效力,以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无所适从,防范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界限
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国经济法的要领时所指出的:“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1]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学界的看法已基本趋于一致了。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有不少专著、文章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显得过于抽象,本文意在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分析来具体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使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能被较直观地把握。
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 章)、法律责任(第7 章)、附则(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 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 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土地管理法中这些经济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 条)、基本国策(第3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 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17 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第24 条)、土地调查制度(第27 条)、土地统计制度(第29 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制度(第30 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 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4 条)、土地划拨制度(第54 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使用制度(第55 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促导性措施的规定,如关于奖励的规定(第7 条)、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第38 条)、鼓励土地整理(第41 条)、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0 条)等。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增加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第47 条)、征地补偿方案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第48 条)等。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一些特性,以此为基础可分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如下差异: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及其调整宗旨不同。经济法,又可称之为经济政策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针对耕地严重流失,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的现状,基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执行这一国策,于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经济法带有极强的经济政策性,是国家贯彻经济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为社会公益的。如为了确保现有耕地规模,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农用地内,又划出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这都是基于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开垦潜力不大、农村人口众多这一现状考虑的,以期达到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目的。因此,国家一定阶段特定的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依据,保证该经济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是经济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着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内容。行政法则与此不同,行政法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行使为其调整领域,其宗旨是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关于行政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侧重于控权说,重视程序规则,认为“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2].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保权说,以行政职权及其行使作为研究中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补救和违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意思表示问题”[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关心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及其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这是行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一个根本点。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 章“监督检查”为例,该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第66 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职权(第67 条)、关于身份公开的程序规则(第68 条)、其他职权及公法上负担的义务(第 68、70、71、72 条)等。这些规定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而不大关心活动的具体经济内容和要实现的经济政策目标。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分担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后者侧重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
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学原理不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制度等,就是在经济学原理的指导下,将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运用于土地管理,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这里,立法只不过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和一体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则主要以政治学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第21 条)、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的规定(第25 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第44 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第6 章)以及关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定(第7 章)等,体现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这些都是政治学分权制衡原理的运用。
再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指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则是积极的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过实施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科学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持续发展。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体言之,就是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活动做到合法、合理,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的实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实现。总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
最后,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既相区别又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和辩证关系出发,应该注意到二者间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就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言,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现象客观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导致的。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4]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法学者却未能足够认识这种法的部门划分的相对性。有的行政法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不完备、无独立的责任制度等,就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而一些经济法学者则从论证经济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出发,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经济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的部门那样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学者独辟蹊径,从反思和重新确立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出发,既看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又看到了两者的交叉、重叠,既论证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同时也”纯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兴法律部门对传统法律部门在制度上大量借鉴的客观现象[5].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间的界限是相对的,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鉴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样,也不能以此否认二者是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法。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特定事项。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法律部门相互渗透和综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这在法学上,既要求具有开拓意识的新领域的法学工作者的涌现,也要求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对同一立法文件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研究和阐释,不是相互否定,争夺地盘,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注 释:
[1]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2]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页。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on rural residential land management and tenure systems analysis,through the study of existing problems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and management difficulties, policy against our country,make suggestions to a relatively viable, to address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management difficulties, rural housing land use right allocation confusion providing feasibility.
Key Words: Rural Residential Land;Rural housing land use right;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政策中,农村的宅基地,主要的是指在农村中,住户或者是个人将作为住宅基地用地而发生占有,或者是利用的本集体的所有土地。宅基地既包括各种建造房屋占据的土地,也包括已经建好,或者是过去已经占用的土地,同时还将即将用于房屋建造的土地。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中,宅基地主要分为三类,已经建立房屋的占用地,建过房屋但已无附着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和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其中,宅基地的所有权要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由于我国的宅基地在制度体系,和分配政策上存在着很多的缺陷,使得我国的宅基地使用分配缺乏规范性,分配秩序混乱。在宅基地的使用分配过程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较大,行政力量的干预更是严重,使用权的分配制度不严格,规范难以贯彻落实,很多地区分配过程中,都是由村干部进行决策,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现象,不仅仅很大程度的丧失了公平性,也加剧了社会的矛盾。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存的问题
宅基地关系到农村住户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其管理是否科学合理将对宅基地分配使用的公平性起到十分重大的影响,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下,农村宅基地虽然在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效果不明显,依旧存在着很多问题。笔者将作出详细分析。
1.规划建设实施困难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要严格遵守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农村中,居民的住宅建设规划要严格遵循当地乡镇或者是村里面的建设规划。在我国现阶段,很多村民在修建自己的住房时候,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自由性,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和个性化的要求,当获得了房屋建设的审批之后,并开始放线和施工,在房屋建设竣工之后,也不去土地管理机构请求房屋质量的检查验收,这使得农村的住宅建筑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显得混乱,各种土地权属矛盾不断出现,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的和谐。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区域交通网络逐渐完善,很多农村居民在建筑房屋时候,多会选择交通便利,经济发展潜力大的地段,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更多的村民会凭借经济实力或者是私人关系在一些新规划地区选择更为优越的地段进行建房,那些经济能力较弱的农民更多的希望在原地建房。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村宅基地规划困难,新的规划难以贯彻落实,老规化难以废止。
2.“一多一乱”现象比较严重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笔者发现,很多农村村民并没有严格遵守建房规范,同时,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擅自扩大房建建筑面积,更有甚者,在规划自己将要修建的房屋的同时,用其他的方式将房屋基地边上,本属于集体的土地大肆占用,并在这些本属于集体土地上发展农业,养殖业等,赚取经济利益。在占用集体土地的同时,也忽视到土地管理部门的等级注册,既严重阻碍了土地管理的规范性,造成了土地管理的难度,同时也造成了很多土地权属问题的矛盾。
3.乱圈乱占问题非常严重
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主要是用房屋建筑所用,但是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笔者发现,很多农民在占用了基本的住宅建筑用地之外,为了满足养殖畜牧等需求,在房屋附近修建猪圈,牛圈和羊圈,或者是在屋后修建菜园等,既造成了空间的拥挤,也造成了严重的交通阻碍。同时,不利于区域的整体规划。
4.无节制的占用好地
在笔者多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经验中,笔者发现,很多有经济实力的或者还是有私人关系的农民,为了能够选择最好最宽敞的地方修建房屋,花费高昂代价占用一些优质土地或者是平坦地,从而造成了很多浪费,比如,村中心很多旧房都浪费,无人居住,村子外部却大力修建房屋,造成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
5.违法用地查处执法困难
在农村,由于农民修建房屋相对而言投资都比较大,基本上都要花费掉很多的积蓄,而且受到一些传统观点的影响,比如房子的面积越大越好,规模越宏伟越好,房屋的结构设计越新颖越好,将房屋视为身份地位等象征,这便使得很多居民在修筑房屋时候,房屋面积经常会突破原有规划的面积。同时,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相关的规定,土地监察人员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权,当发生一些土地占用问题的时候,如果没有能够实施有效的阻止或者是限制,便只能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向法院提出申诉,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即使申诉得到贯彻落实,房屋已经建筑完成。在众多调整的法规中,《土地管理法》刚性最强,但是其中的相关处理惩罚也只是进行拆除或者是没收,但是没有违法占用的房屋建筑结构属于居民财产,要进行严格的财产评估,其操作十分困难,容易引发多种矛盾,也使得执法变得更为艰难。
6.村民宅基地私自出租,转让出售他人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由于很多农民的法律素质较低,对宅基地的相关的法律认识不清,多认为宅基地是自己的私人财产,可以进行自由的处理,比如自由交换,买卖,宅基地的交易都是属于私人的事情,与土地管理部门无关,因此,无需去办理相关的手续,同时,在很多农村中,村干部的管理水平有限,干部和群众都对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不关心,缺乏热情,私自将集体土地转让,或者是进行出售。造成了土地流失,管理严重脱节。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1.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要借助各种传媒面向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宣传土地基本国情,国策,国法,普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土地法制意识。尤其面向乡镇领导,要将《土地管理法》列入普法内容的重点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各级党员干部的土地法制素质,对各级主要干部学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实行任前考试,任期评议,离任审核,凡考试不通过,评议不合格,审核有问题的干部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领导职务。
2.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
农村宅基地管理要以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耕地为原则,结合农地整理和村镇建设现代化的进程,达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从长远看,要结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大力搞好村庄用地的整理。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可以村集体为单位建村民公寓楼;经济实力较弱的地方则要大力整治空心村,对多占宅基地及乱圈乱占进行清理,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3.严格实施村民建房手续的审批
村民建房手续的审批要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规划安排的前提下,实施村民建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增加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办事程序的公开化,要将村民建房办理手续的条件、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在各乡镇向群众进行公布,在村民宅基地安排有争议的地方,可引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坚决铲除老百姓建房中出现的以地谋私,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4.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要对继续违法超占集体土地的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对仍然违法建房超占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理。一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二是对不符合农村规划的建房一律不批,新建房必须和旧村改造结合起来。这样持之以恒坚持下去,原来超占集体土地随着有偿使用的矛盾缓解,新建房违法户得到及时查处,旧村改造也有了启动资金,自然就能加速村庄改造步伐,于国于民均有利。
四.结束语
宅基地的管理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效率。要在分析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严格执法,做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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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维佳 陈美球 王亚平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期刊论文] 《中国农学通报》 ISTIC PKU -2010年19期
【关键字】油田;土地资源;土地管理
引言
大庆油田是我国最大的油田,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全国40%的原油来自大庆,油田企业每年都有大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每年都有新打的井,对土地的依赖性强,且在占用土地上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等特点,因此,对于油田企业来说,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其保值增值,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庆油田建设过程中涉及众多的土地产权问题。土地问题处理好了,有利于大庆油田20年原油持续稳产4000万吨有利于大庆经济的繁荣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大庆油田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土地问题。
1、油田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
土地属于重要的资源,又是重要的资产,土地管理应该坚持资源资产并重管理,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序在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油田土地管理工作是油田工程建设的前提保障,近年来,全国正在开展土地管理调研,国家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进一步加强,油田单位应该结合实际,深入基层,加强管理,严抓违法案件,继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近年来,大庆油田在建设用地程序上,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建设用地预审程序》等相关管理制度,对油气田建设每宗地的取得和使用,都依法按程序办理,足额及时上缴全部税费,认真履行建设用地合同各项条款,切实做好土地资料建档归档工作;历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因用地问题引发的纠纷。同时,油田公司把集约节约用地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在站(所)选址,井场勘探,油气管道铺设,道路建设项目中,做到了“三多、三少、一禁止”(即:多用荒地、多用沙地、多用坡地;少用平地、少用耕地、少用园地;禁止用基本农田)。积极简化流程工艺,科学合理布井,推广应用多井组的集约节约用地方式,节约用地成效显著。
2、油田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常见问题
全国各油田有一个普遍的现象,油田占地面积广,土地资源丰富,近年来,土地管理越来越规范,但在土地管理方面难免也存在一些问题。
2.1存在土地荒芜现象
一直以来,在土地使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管理不善,节约意识淡薄,土地有效利用率偏低,存在闲置、浪费的现象。甚至存在无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圈地搞工程、搞项目,工程多年不开工,用地一直空闲,造成严重浪费。
2.2重视征地,轻视管理
油田企业为了油田开发的需要,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投资建设的第一环节就是征用大量土地资源,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土地资源是油田的最宝贵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许多油田企业缺乏土地管理意识,不够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多头管理现象严重,管理机构不健全,或管理人员岗位变换频繁,相关存档资料分散或遗失,归档不及时,以及机构变动时移交手续不规范,造成了许多珍贵的土地历史资料遗失,有时甚至因无法找到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不重复交费,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等,给企业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2.3建设用地协调管理难度不断增大
随着油田开发的需要,建设项目不断增加,部分油气勘探建设项目占压农民耕道、桥梁、林地、经济作物现象时有出现,项目涉及地方公路、建筑物、河流的穿越、搭头等,对民用供水、供电、通讯线路进行改道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施工人员与所处地区人员存在较大文化差异,加之用地政策、补偿标准等缺乏统一标准,基本是多头管理,与地方协调起来较为困难,严重时出现地方人员围堵工地、阻挠施工现象。
3、加强油田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措施
3.1构建土地资源信息化档案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应该结合实际工作引进软件,逐步建立起信息化土地资产管理新模式,开发功能强大的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在系统内,实现企业管理的各个功能,为企业各部门提供方便,如:实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房产的相互连接,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共享、共用,实现土地应用信息的查询、上报、下发、智能化,从而不断提高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为企业领导及各专业部门进行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3.2重视规划,提高土地利用率
油田建设用地应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以节约用地为方针,遵循相关“十二五规划”建设用地要求,在建设初期要进行全面考察,科学用地,按需用地,科学规划,并将规划进行科学计算,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此外,要从石油技术等方面来减少土地资源的应用,如:①提高钻井技术,从节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在新钻井方面要灵活运用水平井、定向井等多种钻探方式;②在钻井施工前,应该优化方案设计,减少占用土地,减少占用耕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降低钻井施工成本,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少修路,充分利用现有公路条件;③对报废井场积极实施退耕,减少已占土地数量。
3.3加强用地协调,科学合理用地
油田土地管理部门,应该从大局出发,确保油田建设用地征用渠道的通畅,为公司的发展做后勤保障。在油田建设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土地问题,遇到各种困难,在困难面前,土地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该树立信息,积极协调地方,对地方组织、个人无理阻挠油气田建设征地进程,故意妨碍工程建设的行为、事件,坚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积极协助地方土地执法、交通、公安部门开展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惩治滋事闹事者,保证油气田建设用地征用的正常工作秩序。
3.4提高认识,树立土地管理新观念
土地是企业的重要生产资料,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在土地上实施的。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人们对土地管理工作更加重视,尤其是油田企业的土地管理人员,一定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土地管理,牢固树立土地资产观念,充分认识土地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其保值增值,彻底扭转以往在土地资产管理上的被动局面,努力推动油田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观念的根本转变。
【关键词】土地管理 问题 原因 解决措施
一、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成为生产资源和载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均占地少,而且耕地的质量差,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土地退化严重,存在着各种违法占地、土地闲置和浪费的现象。如何加强土地管理,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
二、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公民法律意识不强, 土地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我国公民对土地的忧患意识非常薄弱,认识不到当前紧张的用地形势。更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维护用地权利。与此同时,土地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各种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且执法水平不到,监督力度不大,很多非法占地、转让、买卖土地的情况非常普遍,却无人管理。
2、土地产权模糊, 主体不明确
土地的产权不够清晰,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很多土地都是地方或者是部门所有,这就刺激了地方政府“多卖地、多受益”的短期行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 , 淡化了土地的公有制意识, 集体所有权被弱化, 对土地的利用开发缺少统一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 致使土地的管理利用存在盲目滥用和掠夺式经营等短期行为。
3、土地在管理过程中以长期利益换取眼前的短暂利益。
由于土地的开发周期长,而且投资金额大,很多地方就会急功近利,为了当年的收益不顾气候环境、土壤环境和土质环境等因素,对后备的资源没有考虑到与生态环境的适应,在退耕还林的同时还在毁林开荒。这样为获得短期利益的行为只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更加恶化。
4、 耕地土壤生态质量明显下降。
农地大量损失导致边际耕地大量开发,尤其是“占一补一”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使更多的后备土地资源超前开发和土地复垦,土地生态质量出现下降趋势。
5、农地资源大量损失。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周边地区,高质量农田快速消失,加之农业比较利益低下, 粮食生产受到影响,食物安全令人担忧。
6、快速的农地非农化过程,使大量农民失去土地。
土地被大量占用,使得农民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农民失去土地使得生计成了问题,这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特殊群体。土地权益的争夺增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社会、生态的严重影响。
7、土地管理的专业队伍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由于土地的开发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很多方面,需要有专业的技术储备的专业化人员才能够达到工作要求。但是,实际的情况是土地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相应的素质,造成了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力。
三、加强与改善土地利用管理措施研究
1、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1)要挖潜盘活存量城市用地。
要先在城镇中进行地籍调查,弄清楚城区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并建立存量土地信息库,把各种土地类型做好登记。第二,要根据城市的规划,把那些利用率不高的土地按照计划,分步骤投放到土地市场。然后,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城区土地的集约利用。增加建设用地的成本,促进用地单位使用存量土地,并通过高税方式促使土地的使用者提高土地利用率或者交回低效率的土地。
(2)整合村庄,科学规划,促使村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做好土地的规划工作,考虑各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建设用地的科学合理的布局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尽量保证二者不发生矛盾和冲突。抓好发展用地规划成果的实施,并真正发挥引导、控制的作用。
2、合理分配土地征地补偿,确保专救专。
对土地进行登记管理,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要对承包经营进行补偿。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土地的补偿费用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生产建设之中,并结合当地特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再就业的水平和能力。总而言之,要把土地的补偿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保证农民利益实现。
3、 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在以后的管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土地市场信息的制度,做到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对于违法的用地情况,要进行公告,尤其是对违法的地产开发项目要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以便让群众避免购买违法住房,保证了百姓的权益。
4、提高土地地籍管理工作人员素质。
针对土地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要加大对其培训的力度。首先,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依法的行政能力。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案例讨论的形式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进一步提高和理解运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能力。在情况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选派一批干部到专业院校培训学习,提高其理论和实践的能力。其次,要对管理人员的观念进行培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是国家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抛弃过去的官僚的观念,树立服务意识。
5、土地开发管理要以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农民的收入为前提。
在土地的开发管理过程中要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在一起,与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特色农业结合在一起,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在一起,并使之成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增长方式。在土地开发的指导思想、管理政策与规划设计上,要以增加和建造高质量的耕地和农用地为基本的出发点,立足于为现代农业提供服务,为农业的规模经营提供服务,为农业质量和综合经济效益提高服务,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土地的开发整理具有生命力。
6、土地的开发规划要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
土地的开发规划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建筑各方规划结合在一起。实行生态型土地的开发整理,并做好必要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以便能够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将土地的开发与现有的农地与社区景观相互融合,并形成和谐的统一整体,做到了既增加耕地,又不影响环境。实现经济效益、资源、环境三者的有机统一。
7、土地开发投资主体要实行多元化,体现出公益性和有偿性。
土地的开发和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能单靠政府的投资,还要拓宽渠道。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增地,企业的职责是增效,个人是为了增收,尽管出发点各部不同,但都是围绕土地为对象,这就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的结合点。要围绕着这个结合点,建立良性机制,政府投资体现公益性,企业、个人投资体现出有偿性。
8、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与土地资源的协调发展。
原有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单纯追求经济总量的最大化,这就造成了资源和环境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摆脱当前的资源和环境的困难,实现经济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四、结束语
加强土地管理,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基础和保证,要加强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的出台,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改进,解决土地管理的制约瓶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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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是维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资源。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则必须在土地管理中认真地,毫不动摇地,排除一切干扰坚持依法行政。
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四项:
其一,依行政行为法行政。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标准和限度。依法行政自然首先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范围、标准和限度行政。否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就将完全陷入随意性,行政管理的目标就可能完全落空。例如,在土地管理中,土地管理机关如果离开法定条件、范围、标准和限度任意审批、出让土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其二,依行政组织法行政。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可能出现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范围、标准和限度行政,而且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职责行政。否则,即可能出现有的事几个机关争着管、抢着管,有的事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没人管的无序现象。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土地管理机关必须依法定职权、职责行政,土地管理机关不能行使规划行政机关的职权,国土资源部不能行使国务院的土地管理职权,哪一级土地管理机关都不能拒绝或放弃履行法律规定其应履行的职责。否则,即构成越权违法或不作为违法。
其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偏私、专断、歧视和拖延的问题。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实体依法,而且要求程序依法,程序依法不仅是防止腐败、滥权,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而且是尊重相对人人格、人权,体现政府公正形象,实现形式公正的保障。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土地管理机关必须依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时限行政,如依法公布土地有偿出让、收回的条件、程序,依法定程序审批、拍卖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等。否则,不仅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管理目标无法实现,而且可能导致我们土地管理公职人员因腐败、滥权而身败名裂。
其四,依法的目的、原则、精神行政。法的目的、原则、精神确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宗旨、方向,决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限度,解决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可能出现的滥权和机械法治主义问题。滥权和机械法治主义都是形式依法而实质背离法的目的、原则、精神。但滥权是通过形式依法去实现私欲,如依法征用土地搞形象工程,为自己的仁途升迁铺路,而机械法治主义是只管按法律条文办事,而不研究通过怎样的适法、执法去实现立法目的,如省级政府批地,只审查相应征地是不是《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和报批者有没有相应法律手续,而不审查该项征地方案是否是实现《土地管理法》第1条规定的“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的最佳方案。很显然,滥权和机械法治主义都是有害的,都不利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土地管理机关不仅要按法的明文规定办事,还必须按法的目的、原则、精神办事。
依法行政的上述四项要求是一个统一体。要在我国土地资源管理领域中推行依法行政,要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目标,就必须全面实行上述四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