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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

时间:2023-09-05 16:59: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定义,跨国公司是指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实体,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由于经营的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以及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产生了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这一特殊的法律问题,即跨国公司跨国境或税境,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其总体税负的行为。主要手段有:

1.转让定价,指跨国公司违背市场公平定价,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订立有关商品、资本、技术、劳务、信贷等的内部交易价格,从而使跨国公司总体税负大大减少。它是国际避税中最常见的一种手段。

2.利用避税港避税,指跨国公司在避税港注册一个只具法人实体形式而不作实质经营的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到基地公司的账户上,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

3.实施资本弱化,指跨国公司利用国际市场上债权融资税负低于股权融资的优势,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税负。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指跨国公司利用一些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这种形式在发展中国家运用较多。

二、跨国公司在华避税行为分析

(一)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行为分析

1.通过购销业务转移定价。这是在我国最为普遍的转移定价避税手段,即在购销环节采用关联交易定价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体现在:(1)利用我国行业间、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采取转移定价的手段将利润由高税率的行业和地区向低税率的行业和地区转移,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2)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环保标准相对宽松的条件,在我国设立加工车间生产产品,节约本企业的人工成本和环保成本,然后利用“高价进、低价出”的转移定价手段将利润从我国转移出去。

2.通过劳务服务实施转移定价。指外资企业对与境外关联企业发生的劳务服务实施转移定价,增加劳务费用支出,从而将利润转移出境。劳务服务包括向境外关联企业提供市场调查信息、供求状况信息等服务,或境外关联企业向境内外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3.通过设备供给转移定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设备作价投资入股,另一种是以经营租赁方式提供设备。前者是投资者通过抬高设备的价格,增加资产原值,多提折旧,实现冲减利润,同时还享有较大的股权比重,分得较多的税后利润,在初始投资时这种现象较明显。后者是通过在税前列支较高的租赁费造成当期利润的减少。

(二)通过避税港避税的行为分析

这种形式往往与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方式密切相关:

1.在境外设立基地公司。即在华子公司以高价向设在避税地的母公司或关联子公司购进原材料,又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返销给母公司或销售给其他关联公司,造成子公司亏损的假象,利润转移至避税地的母公司或关联子公司。

2.增加在华子公司的贷款。母公司在解决在华子公司资金需求时,变原来的追加投资为增加在华子公司的贷款,利用税法对支出利息免税的规定,巧妙转移利润,规避税收。

3.向在华子公司收取高额费用。即避税地的母公司对在华子公司收取高额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用,造成在华子公司亏损,逃避税收。

(三)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分析

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形成,通过资金借贷方式增加企业的利息费用转移利润。比如跨国外资企业以贷款方式注入资本金,形成资本弱化,每年在税前列支巨额的利息费用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变相将利润转移出境。再如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往往不愿采取权益资本的形式与中方合资,而是以流动资金不足为借口,充分利用其境外的关联企业,以债务资本的形式贷给企业,且贷款利息往往比正常水平高许多。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的行为分析

即利用外商身份或行业优惠政策获取优惠。外资企业深谙我国税收政策,有些甚至滥用政策。如在2007年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前,外资企业往往利用我国对外商的“两免三减”政策千方百计避税。据调查,深圳市10多年来累计登记开办的外资、合资企业近万家,但实际经营的不足2/3,余下企业除极小部分转产或停产外,大多数在免税期满后,通过换招牌变成了新办企业,再次享受免税。合并之后,国家对生产性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设置了五年过渡期,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继续实行优惠政策,一些外资企业又逐渐转向行业优惠寻求避税。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规制及问题

目前,我国反国际避税立法经过多年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尤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转让定价税制已经比较完整,对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避税等行为的规制也首次有了集中统一的表述。但我国反国际避税立法仍未形成完整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逐一梳理。

(一)相关规制

第2篇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恩威集团”)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1990年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亨公司”)。由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发生了合资双方为抽走资本金14O万港币的违约行为责任认定的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的裁决。1994年“世亨公司”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有限公司”)。“恩威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资本实际到位,这期间“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199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署名举报信。信中反映恩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法行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税款优惠,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

199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国税函(1996)309号文件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对此案进行查处。

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法定程序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行政处理的过程中,1997年5月,举报人荣金明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该企业偷逃税问题虽经检查,但并未得到依法处理,其本人由于举报受到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成立由稽查局牵头,监察局、涉外司参加,会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对此案的核查工作。联合核查小组于1997年7月7日成立,对此案进行了缚密的核查。199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以国税稽发(1997)056号文件通知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按核查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4月,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恩威集团”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偷权数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总局稽查局立即派人会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对“恩威集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核实。税务人员在第二次核实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的部分账册是重新伪造的假账,”恩成集团“再次隐匿收入。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第二次核实的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8月3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恩威集团”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于1998年8月6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对“恩威集团”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08亿元。

二、恩威集团的税收违法事实及处理

(一)因合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世亨公司”成立后,由于中外双方发生经济纠纷,该公司自1994年被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对企业己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4469.30万元应予补征收回。

(二)国外商投资不到位,应收回税收优惠,追缴税款。

1993年10月,“恩威集团”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出资期限。外方在法律规定的验证基准日止并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公司账上,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便资本实际到位。但“恩威集团”却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制造虚假的验资报告,取得合资企业身份,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走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挛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第五条规定:“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合同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恩威有限公司与香港居民许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营业合同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性缴清。而合资外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该企业应视为自动解做,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1号)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机关应收回“恩成有限公司”在外方资金没有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此项税款为3712.23万元,其中增值税2399.61万元,所得税1312.62万元。

(三)偷税395.07万元应予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恩威有限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减少 税款223.81万元;1994年和1995年该公司有部分“外销产品”未入账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少缴税款171.2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偷税总额为395.07万元。税务机关对企业偷税的部分除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492.69万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但对该公司1998年提出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其偷税数额的情况下,再次做假账,欺骗税务机关,隐匿收入,偷税126.72万元的部分,处以三倍的罚 款,合计罚款648.50万元。

(四)追缴欠税1163.06万元。

(五)追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3.12万元,追缴应补印花税8.82万元,并处以三倍的罚款计26.46万元。

三、“恩威集团”税案给我们的启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经济活动形式日益复杂,税务机关与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日渐尖锐,由于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确立时间不长,公众的纳税意识不强,更增加了税收工作的难度,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紧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公众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以保障国家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从恩威集团涉税案我们可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征收环节的监控,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从严审查。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地促进了我国的对外开放,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其客观局限性。单一的税收减免和降低税率不可避免地给税收管理带来了问题。一些企业为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千方百计甚至不择手段地取得中外合资企业资格,后果是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恩威集团涉税案提醒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合资企业资格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从严查处,决不能听之任之。

二是应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有差异的现象,造成税务管理上出现漏洞。恩威集团涉税案说明工商、税务部门进一步密切配合,理顺工作程序,防止出现漏管漏征现象的重要性。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目前工商执照年检的法定时限为每年4月30日,而税务登记却没有年检时限规定,税务机关应制定与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间相联系的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和年检时间;统一工商。税务登记的号码,便于税收管理;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统一组织实施工商管理与税务管理的软件开发。

三是实行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合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是排斥必要的涉外税收优惠,而是针对当前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政策配合不够,优惠手段单一,而所应进行的政策调整和完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两种所得税制,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削弱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一些借合资名义偷税的企业钻了空子,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恩威集团涉税案就印证了这一点。

四是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恩威集团涉税案说明了当前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越来越尖锐,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打击偷税行为是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第3篇

双轨制的主要优点是以优厚的条件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国民福利。吸引外资的好处有三个:一是外资,尤其是生产性资本的流入可带来本国资本存量的增加,而根据生产函数的定义,资本是决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要素之一。二是FDI的流入有可能通过改善本国资本存量的分配结构,以及正的外部效应的发挥而提高本国的全要素生产率。理论表明,相比国内企业,跨国公司可能拥有某些优势。因为在外国设立生产机构将导致一些额外成本的发生,而这些成本是国内企业无需承担的。这意味着敢于进行跨国生产和投资的公司在某些方面拥有特殊优势,这一优势可能是更低的生产成本或更高的产品质量(通过研发形成)、更好的组织管理结构、或者更有力度的市场宣传及品牌战略等。这样,FDI的流入,一方面导致了增加的资本存量中分配结构的变化,其中跨国公司所占份额由于其具有的优势而更能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如果跨国公司的这些优势能为本国企业模仿、学习或有效捕捉到,即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促进了本国企业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研发水平的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等等,则相应地提高了全要素生产率。三是FDI的流入还可能通过职工工资的发放、税收收入的缴纳而带来国民福利的增加。我国实行双轨制这么多年的历史表明,双轨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我国现行税制“双轨制”的缺点

(一)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企业所得税制领域,国民待遇原则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我国已经加入WTO,就应当遵守WTO基本原则。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超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内资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存在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受到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

(二)有失税务公平原则。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虽然名义税率大体相当,基本适用33%的税率,但税基计算和资产处理上的差别,尤其是只适用于外资企业的诸多特殊优惠,使得外资企业税负远低于内资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测算,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11%,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高达22%,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率为30%。这样的税负差距,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内资企业的发展。税负不公的政策导向,实际上是鼓励外资流入,抑制流出,人为地扩大了外汇供给而减少了外汇需求,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这不仅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汇率风险,也影响了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积极性,加剧了经济的内外失衡。此外,由于内外资企业计税工资不统一,也造成了内资企业人才的流失。

(三)影响税收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和纳税人的费用。由于实行两种所得税制,在税法上存在着许多的差异,使得征管的尺度很难掌握,增加了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管理成本,影响了征收的效率。

(四)为外资企业避税提供了可能空间,容易扭曲企业行为,滋生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因为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到内资企业所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所以有些外资企业便千方百计地利用中外合资企业的“身份”骗取国家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转移利润,偷逃税款;也有些外资企业利用我国从国外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后返销国外,及“两头在外”的三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进行内部非法交易,转移利润,以所谓合法的方式避税;还有些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的外汇差价,虚拟企业节存外汇,人为地调节盈亏,逃避纳税,非法获利。这些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潜在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也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机制的运作,影响了有限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

(五)削弱内企竞争力,危及内企生存。正如上面提到:内资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差太悬殊,内资几乎是外资的两倍。在加入WTO前,我国的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自由进出口权等诸多超国民待遇的同时,受到我国相关法律对其在原料进口、外汇平衡、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较多限制,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但加入世贸组织后,特别是现在我国加入WTO已经5年,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股权份额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等逐步取消,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在管理经验、技术、人才等方面本来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内企,再背着比外企重得多的税负,根本无法与外企竞争。从这一角度看,尽快实施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已拖延不得。

(六)税收优惠过于侧重地域性,加剧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为地域性的优惠政策,按“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地一般地区”从低往高设计梯级税率(分别为15%、24%、30%),经济特区中最低为10%,而且特别优惠地区主要集中在沿海。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我国经济的发展原本就存在很大的东西差距。现在由于这种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实施,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加剧了地区间的不公平竞争,使经济的发展更加不均衡。

(七)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现行涉外税收规定的“两免三减”政策,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结构引导力,致使引进的外资呈现“四多四少”现象:中小型企业多,国际大公司、大集团少;小项目多,大体量项目少;生产率低、技术含量少、劳动密集型项目多,生产效率高、技术含量多、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少;投资一般加工工业的多,投资基础产业、农业、交通业的少。一些外国公司甚至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其结果不但消耗了我国有限的资源,而且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小结

第4篇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律制度/法律冲突

 

 

      一、内、外资企业法律规则的冲突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以及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1979年开始陆续颁布。当时,我国的企业法律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分类的,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在此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显然无法融入原有的企业类型,颁布单独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有其合理性。以1994年《公司法》和随后的《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企业法制开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构建。随后,两种企业法律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不断。虽然《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弥合冲突。

      首先,在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中存在法律冲突。《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管辖下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两者注册资本的内涵却完全不同。在注册资本的缴付时间方面,按照1994年《公司法》,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论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而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首期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缴付,其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出资。其注册资本显然是认缴资本。2006年《公司法》修改了注册资本的交付时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其中20%在公司设立前缴纳,其余的在公司设立后2年或5年内缴纳;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设立前缴纳全部注册资本。但这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付时间仍然不同。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方面,2006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10万元人民币;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即使是外商独资企业,尽管其可能类似于法人或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也没有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具有明显的超国民待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存在明显的次国民待遇。如果因此产生国际讼争,我国政府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其次,中外合作企业中经营各方权利和义务失衡。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任何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类有限责任公司中,按照《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各方可以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而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这就产生一个疑问,经过验资程序的投资和合作条件是否都是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如果合作条件也是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那么其和投资又有什么区别呢?创设这样一个法律概念的必要性何在呢?而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作条件显然不是注册资本的

组成部分。中外合作经营的大量案例表明,在实践中,外方的现金出资通常作为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而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和专有技术则不作为注册资本。这样就可能导致中外合作企业合营各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这些不作注册资本的合作条件能否成为合作企业的财产呢?对作为合作条件的财产,是否可以成为合作企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标的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实际上只有提供现金出资的外方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了有限责任,提供实物等作为合作条件的投资者却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对公司债务不负有限责任的股东,这和作为公司法律制度基石的有限责任制度相悖[1],也有违起码的公平和正义。实践中,这种现象也确实引起了境外和国外投资者的强烈不满。

      另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资的规定有违法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如果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经批准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要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方法可以有三种:(1)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根据原外经贸部《关于执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其他方式是指允许外国合作者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外国合作者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该企业资产减少的,外国合作者必须提供由中国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保证合作企业的偿债能力。上述规定存在以下缺陷:(1)如果中外合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要求合营方承担认缴的出资额以外的责任。有限责任的基本内涵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尤其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资,中方合作者也要因此和外国合作者一样承担债务责任,不尽合理;(2)以提取折旧的方法提前收回投资违反《企业财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形式,它首先转移到产品成本或经营成本中,然后通过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而获得补偿,以保证企业的资本维持,提走固定资产折旧会违反资本维持原则;(3)银行和金融机构为用提取折旧的方法提前收回投资出具保函不可行,因为银行和金融机构出具保函需要有反担保,如果由中外合作企业出具反担保,上述担保就没有意义,而且出具保函时,保函的受益人还没有产生;(4)境外合作方提前收回投资以中方合作方取得合作企业清算时的剩余资产为前提貌似公平,实则对中方合作者不利。虽然合作合同约定剩余资产归中方合作者,但如果届时合作企业清算债务后没有剩余资产,这个约定就不能给中方合作者带来利益;即使清算时合作企业有剩余资产,但这些资产通常都是机器设备,这些机器设备使用多年后的残值很低,甚至是应当淘汰的机器设备,同样不能给中方合作者带来利益。

      二、外资企业和我国企业法制协调的路径

      统一的法律体系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统一性的内在要求。法律体系是慎密的逻辑体系,法律冲突只应该发生在不同的法域之间,在同一法域内产生法律冲突,就意味着法律调整的必要。上述冲突表面上是法律条文的冲突,实际上是我国企业法律体系的冲突。我国已经成为引进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已经是半壁江山,在根本上解决这类冲突已经成为必要。从制度演化分析的视角来看,制度生成和型构的过程本质上是演化的,这一过程并不是传统达尔文进化论意义上的无意识演化过程,相反,它是一种基于认知进化并和主体存在相关性的有意识演化过程。[2]

      首先是企业法律制度的统一,将外商投资法律统一于由公司法律制度、合伙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构成的企业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公司法》、《合伙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和不断完善,我国企业的法律形态构成的趋向已经明朗:企业将分为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三种法律形态,并分别由《公司法》、《合伙法》和《个人独资法》分别调整。这也符合国际上企业法律分类的一般标准。由于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分类所具有的科学性和涵盖性,它被许多学者视为至善的甚至是唯一的法定企业形态,为世界各国广泛适用。[3]法律在反映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

同时,还具有一些超越时间和空间,超越种族、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差异的共同价值。[4]尽管在我国企业法领域还存在不合理的二元立法体系,即存在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中产生的《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体系,还存在以往按照所有制标准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体系,我们还面临着将以往的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的企业立法体系融入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繁重任务,但是,这种融入只是时间问题。所有制只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属性,不应该是划分企业法律形态的标准,划分企业法律形态的标准应当是企业产权组合的方式。就内、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协调而言,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需要明确《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次关系,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资本制度、组织结构、分配制度必须适用《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的补充,是外资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是准入领域、批准程序、股权比例、保护措施、优惠待遇等。另外,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分割为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也缺乏逻辑上的合理性,在国际上也很少有先例。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规则许多是相同的,分别立法会造成大量的重复,人为的切割会造成法理上的冲突。

  其次是企业法律形态的统一,将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分别融入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这三种企业法律形态。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是说明企业的资本来源,不能用来表述企业的法律形态。但我国长期来将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视为一种企业的法律形态,在工商登记中也是独立的企业类型。笔者认为,现有中外合资企业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公司法》管辖。中外合作企业则应当区别对待:股权型合营和契约型合营的标准在于合营企业有无注册资本,合作经营企业如有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中外合作企业就是合伙企业。我国原《合伙法》只承认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企业,不承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企业。根据修改后的《合伙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以,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作为合伙人的中外合作企业纳入合伙法的管辖,已经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否则,就会得出一个荒唐的结论:我国的《合伙法》只能管辖境内自然人和法人成立的合伙企业,不能管辖境外或国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成立的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还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个境外或国外的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的外商独资企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并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但又规定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自然人,在法律上并没有国籍的限制。而现在却存在这样一种不公平的情况:我国的自然人单独成立的企业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境外和外国的自然人在我国的单独成立的企业可以是外商独资企业,法律上将其纳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数个境外或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如有注册资本,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注册资本,就是合伙企业。根据2006年以后开始实施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类型,这是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表明我国管理部门正在努力实现内、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统一。但是,该《规定》又规定,公司登记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另外还可以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字样。这一规定的不足是其仍然排除了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可能性,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和统一的《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构成的企业法律体系和立法宗旨相悖的

。据路透社报道,我国政府计划推出新法规,允许外国公司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⑤我国的立法实践已经表明,统一内、外资企业立法是完全可能的。自1994年来,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法律,如《票据法》、《对外贸易法》、《劳动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仲裁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等。

      三、统一企业法制下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规则

      企业法制的统一并不意味着抹去所有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之间的差异。我们完全可以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保留中外合资企业的某些特殊规定。

      首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性。股份的可转让性是公司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以公司的资本为信用基础,股东的人身关系比较松散,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转让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虽然股份的转让通常会有一些限制,通常表现为需要拥有半数股份以上股东的同意和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是没有限制的,而且,当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原股东只有两个选择,要么自己受让股份,要么同意这样的转让。所以,即便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份依然具有可转让性。我国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特殊的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有严格限制,除了其他合营方的优先购买权外,合营一方转让股份,必须取得其他合营方的同意。笔者认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一般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有更加明显的人合性,其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是合理的。人合公司是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凡公司之经济活动,着重在股东个人条件者,为人合公司。此种公司,其信用基础在人——股东,公司是否能获得债权人之信用,不在公司财产之多少,需视股东个人信用如何而定。人合公司有以下特点:(1)合伙性明显,无限公司本质上很像合伙;(2)股东地位转移困难,因为人合公司注重股东的个人条件;(3)企业经营和企业所有合一,在人合公司中,企业的所有人就是企业经营人,即股东都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6]笔者同时认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的特别限制并没有否定股权的可转让性,因为合营各方之间的相互转让还是自由的,合营一方经其他合营方同意向第三人转让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

      其次是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狭义的公司治理就是公司机关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家治理的缩影。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现代公司的法人机关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机构的总称。它们分别是行使决策权的股东会、行使经营权的董事会和行使监督权的监事会。[7]法人具有自身的组织体,这个组织的意志是不同于团体中个人的意志,而且法人意旨是由法人机关来实现的。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人治理结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董事会,没有股东会和监事会。笔者认为,这种特殊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其合理性。这种治理结构并没有妨碍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正当行使。在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成为决策机构,而经营权主要由其聘任的总经理行使。董事会实际上也行使监督权,这种监督权表现为对经理的监督和在董事会中合营各方的权利制衡。确实,在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中,合营各方是通过其委派的董事表达其意志的;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决策权有所不同,董事会的决策取决于董事人数比例,而不是股份比例,董事人数只能大至反映股权比例,不能精确反映股权比例。笔者认为,这两种决策程序只有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其仍然体现资本多数决的基本原则。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简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有效率的。而且,我国《公司法》也为建立灵活的法人治理结构预留了足够灵活的空间。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执行董事取代董事会,可以用监事取代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中可以不设股东会,其职能由董事会行使,其监督机构也不是内设的,而是外派机构。

      最后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存续期限的特殊性。永久存续是公司的又一基本特征。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转让股份、死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公司可以存续到股东决定解散公司。[8]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则通常有经营期限。我国原《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

定,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有经营期限。1990年《合资法》修改时已经规定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作不同的规定。有些行业的合资企业必须有经营期限,有些行业的合资企业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所以,原《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合营期限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1990年《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服务性行业、土地开发或经营房地产行业、资源勘探开发行业、国家限制投资行业等,必须规定经营期限,其他行业可以不约定经营期限。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办理,改变了原来法律规定不统一的现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通常是为了特定的项目和特定的目的成立的,其有一定的经营期限是合理的。

 

 

 

注释:

  [1]参见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2]顾自安:《制度发生学探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见《法学时评网》2005年12月15日。

  [3]漆多俊:《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4]贺航洲:《论法律移植与经济法制建设》,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5]李佩瑜编译:《中国拟出台新规允许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合伙企业》,参见路透社中文网2009年9月3日。

  [6]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第5篇

关键词:中外合资企业 管理经验 探讨

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根据商务部外资统计在中国投资指南网站(http:// )提供的相关信息,截止至2014年年底,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数量达到810011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数量是310814家,占比为38.37%。自1978年12月在第上制定对内实行改革,对外实行开放的政策以来,各级政府通过积极、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吸引外资进入中国,以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外资投资企业则看中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进入该市场获得的丰厚回报。尤其是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大大刺激和鼓励了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加大投资,其结果是20世纪90年代外商企业在华每年新设的数量和投资金额大幅增加。笔者在过去20多年的工作中有幸参与了外商与不同类型的国企、民企的合资合作谈判和管理,对一些影响合资公司成功的因素作以下探讨。

一、合资谈判对合资公司管理的影响及重要性

由于合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和架构往往是由合资谈判结果所决定的,合资公司的谈判结果对后期的经营非常关键。在笔者刚刚接手负责外资在中国业务的经营管理时,往往不能理解外方的谈判效率怎么这么低,对于我们中国企业和中国管理者非常好理解的问题,到了外方怎么就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或者是谈判的瓶颈,甚至很长时间都没有一个结论。笔者印象中最长的合资公司的谈判从前期的初步接触到最后签约经历了六年之久。但经过十几年的共事和了解,说到底其实外方顾虑的就是如何保障他们对企业的控制权,这包括法律上明确赋予的权利,也隐含着经营中的实际控制和影响。所以合资谈判的结果往往已经决定了合资企业将来的经营管理架构、模式和将来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下面举一些具体的合资案例以做进一步详尽的阐述。

(一)合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和不同董事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比例要求

外商如果在技术上有优势,而且出于协调海内外市场的目的,一般在合资谈判时都会要求控股。如果是外资控股的情况下,董事会的表决权绝大部分都是由外方控制的。但是中方可以通过行使一票否决权或者必须全体董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的方式,来对经营中的关键决策达到控制和影响的效果。比如在对外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人事任免以及市场准入等董事会决定的关键问题上,如果仅仅是董事会绝大多数通过,那么中方最终将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所以中方对关键条款一定要予以力争一票否决权,以最大保障自己在企业经营中的权益。当然如果双方都持有50%股权的情况下,那么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和表决条款往往决定了合资企业的真正控股方。

(二)强卖权(Drag Along Right)和跟随权(Tag along right)的规定

任何商业投资的正常目的都是为了回报以及在合适的时机以最高的价格出售。外商也不例外,如果是外方控股的情况下,通常会提出强卖权的要求。强卖权是指如果有第三方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发出要约,要收购该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控股股东有权要求其他小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小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须按照该股东和第三方达成的出售条件、价格加入到收购交易中来。强卖权保护的是大股东的权利,强迫小股东接受报价和转让条件,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小股东没有权利阻碍大股东出售其股权,并且没有任何议价的权利。跟随权保护的是小股东的权益。当控股股东出售其股权,小股东有权加入交易,跟随控股股东按照相同的条件和价格出售持有的公司股权。由此可见,小股东的决策在跟随权下是主动做出的而在强卖权下是被动的,受控股股东制约的。跟随权保护的是小股东权益,小股东有自主决定权而强卖权保护的是控股股东权益,小股东没有决定权,只能被迫接受和无条件配合。强卖权和跟随权从侧面反映了控股股东的对其股权在未来出售的意愿、合作中是否真正尊重小股东以及双方在合资中的话语权。

(三)市场范围的界定

一方面是国内市场的界定。由于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时间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和2000年以后的并购都处于发生频繁的时期,所以往往从一开始的一个合资公司发展成为后期的多个合资公司,这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期是相吻合的。为了避免不同的合资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往往需要对不同的合作伙伴在市场销售范围上进行限制。从外方的角度来考虑,这是不得不采取的措施以避免集团内部的市场销售混乱。但从不同的中方合作伙伴的角度来说,这无疑是限定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那么这就是双方的矛盾和焦点所在。所以市场范围双方都一定会据理力争,中方希望通过争取最大份额的市场范围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外方出于其对其他合作伙伴的承诺以及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集团内部互抢客户情况,又不得不限制将市场范围限定在冲突最小的区域。笔者认为如果外商在中国有多家合作伙伴的情况下,大客户的销售必须是由集团统一掌控的,否则协调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没有在合资谈判中达成明确的共识,真正实现这一点是非常难的,因为各个合资子公司的中方合作伙伴,在合资时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客户基础并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鉴于各个中方合作伙伴的利益都是不一致的,所以在现实中外方在中国不同的合资子公司之间的竞争并不亚于与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甚至常常会出现表面一套,背地里大家互相较劲搞小动作抢客户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对合资公司进入国际市场的约定。外方通常都希望延迟国内合资公司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或者协调国内合资公司进入国际市场的价格,以保证其在国外市场的销售额和销售利润。中方应予以力争,表明即使合资公司不去国外市场,也会有其他的竞争对手去国外市场与外方竞争,所以外方应采取的是积极引导的策略而不是一味地限制国内合资公司进入国外市场。

(四)竞业禁止条款的规定

外方合作最担心的一点就是与中方合作后,一旦获取外方的技术后,中方另外设立公司与之抗衡。所以往往在合资条款中会对中方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资公司的核心员工制定非常严格的竞业禁止条款,从法律层面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多数的中方股东还是非常恪守商业道德并尊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但是也不排除有少数情况存在。有时候核心员工也会成为竞争对手,笔者在现实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通过外方在国内制造专有生产设备以及多次维修设备的过程中,了解到了技术的核心所在,之后将该技术在国内卖给合资公司的竞争对手获取高额的利润,大大削弱了外方在中国的竞争优势。所以外方通常会坚持设备的核心部分在国外制造,以避免技术外泄或延迟技术外泄的时间,保证产品和技术在市场的绝对优势。

二、优秀管理团队对合资公司成功的重要性

由于合资企业的管理更富有挑战性,是不同文化背景的融合和碰撞。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必须具备的是多样的素质,包括其正直的品格、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管理知识、优秀的沟通能力和强有力的执行力,这些都缺一不可。 所以笔者在《中国企业的国际化之路》一文中也多次提到优秀管理团队对企业成功的重要性。在合资公司的管理中,优秀管理团队既包括国际化视野的外籍管理人才也包括本土的优秀员工,外籍管理人才可以将他们在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与中国员工分享,避免中国企业走一些不必要的弯路。但合资公司的成功必须通过本土优秀员工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来实现。但失败的案例中我们也看到,外资控股的情况下,出于对中方不信任外方派来大批的外籍员工,结果水土不服导致企业发展踟蹰不前,最终投资以失败告终。有些外方认同聘请中国员工担任重要的管理岗位的观点,但喜欢聘任那些只听外方的话或者是仅仅维护外方利益的中国员工。表面看来他们重用的这些本土化员工在不遗余力地维护外方的利益,但这样的本土化员工其实最终会导致中外合作双方的关系不断恶化,表面上好像损害的是中方的利益,其实最终外方的利益也是一损俱损。所以我们一再强调本土化的管理人员在保障外方利益的同时,需要平衡和综合考虑合资双方的利益,这样合资双方的合作才能经得起考验也能更长远。

三、管理方法应兼收并蓄,博采众长

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对不同文化和管理风格应持海纳百川的胸怀和务实的态度,这对合资企业的成功非常重要。其实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以及不同性质、类型的企业,需要的人才、管理都不尽相同,但是只要其结果是对企业的发展有帮助有利的,对不同的管理方法就应兼收并蓄,博采众长。作为生产性企业大家都很憧憬工业自动化,减轻员工的体力劳动支出,但工业自动化的背后是大量的设备投资,这也需要企业的现金流和效益来保证持续的投资。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客户和市场份额增长来保证企业的利润,股东是不可能持续给企业供血的。

笔者曾遇到过一个案例,外方希望所有合资公司全部引进国外自动化流水线,从外方的角度而言,从长远来说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以及生产效率,甚至短期内能够为外方的设备出口带来丰厚的回报。但对合资公司和中方股东而言,其结果是产品成本将远远高于竞争对手而且客户并不会给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完全买单,显而易见这对合资公司的发展是不利的。集团旗下两家不同类型的合资公司采取了不同的策略,一家全盘接受了外方的提议,所有设备都采用国外进口的自动流水线,其结果是生产成本过高,而且对产品销售价格并没有产生优势,导致市场份额和利润下滑,企业后期发展动力明显不足。另外一家合资企业中方股东对国内市场把握非常精准而且非常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经过双方股东磋商,最终妥协的结果是一部分产品引进国外高端的自动化流水线保证高端产品质量,大部分标准化产品仍然采用国内设备,进口设备生产的产品可以保证企业在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另外国内设备生产的产品在满足大部分客户质量要求的同时,也能保证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其结果是这家合资公司后来居上,不仅市场份额快速增长而且利润回报也非常丰厚,最终中方股东还成为外方在全球的战略合作伙伴。所以管理一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出合适的决定而不是照搬商业理论,这也是笔者认为管理更是艺术的原因所在。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以下简称甲方)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

(中文)(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英文)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江苏省如皋市[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电话:传真:

法定地址:江苏省如皋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电话:传真: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宗旨为: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营公司初期的生产规模为:年产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产品直接外销比例为,余下的在国内市场销售。外销产品由方负责销售。若合营公司直接销售的价格高于方销售价格时,合营公司可直接销售。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以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以

人民币与美元的折算按收到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现金、现汇汇入合营公司帐户后统一使用。

合营一方出资以实物作价投入,其价格、质量等须得到合营另一方的认可。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三条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合营任何一方如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如下:

1.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2.决定和审批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3.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通过合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6.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7.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8.讨论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9.负责合营公司中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0.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开。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人数少于人,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人出席时,由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审查通过:

1.合营公司

章程的修改;2.合营公司的延期、中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其它事项,可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三十条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的副董事长或董事,有权监督、检查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但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部、部、部等个部门。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方推荐。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经总经理委托可先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任期三年,经继续推荐,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实职,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只代表合营公司工作,不得代表合营的任何一方。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均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以实际发生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经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注册会计师查阅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确定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折旧需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里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中每年提取储备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讨论确定。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收、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争议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合营公司所需职工,应首先择优录用甲方推荐的原有职工,如人员不能满足需求,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制劳动计划,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合营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招收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敬告、记过、降薪和开除的处分。

对职工的处分决定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职工的福利及待遇,按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确定,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应适时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七条职工的编制、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五十八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九条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其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利和物质利益,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各项生产任务。

第六十条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合营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职工与合营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向合营公司董事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二条合营公司工会参与调解职工与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三条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中方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中止、清算

第六十四条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延长,并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延

期登记手续。第六十六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经董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营。

第六十八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组成清算委员会,依法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或应诉。

第七十一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有财产的清算收入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清算债务的清偿顺序为:

1.合营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及保险福利费用等;

2.合营公司应缴国家的税金以及其它款项;

3.合营公司尚未偿付的有担保债务;

4.合营公司尚未偿付的其它债务。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第七十三条清算终了,合营公司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之和的部分,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合营公司终止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度制

第七十六条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会计制度;

7.合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修改时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第7篇

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三)

目录

前言

1)定义

2)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3)宗旨、经营范围

4)注册资本和投资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6)权利、债务和责任

7)董事会

8)经营管理机构

9)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10)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1)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2)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3)税务

14)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5)筹备期

16)工会

17)期限、解散和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

20)违约责任

21)争议的解决和适用法律

22)合同文件和文字

23)合同有效期及修改

24)通知

附件、会计程序

序言

××(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建立的独立法人。其

总部设在××××。

×××(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下列各条

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确含义外,下列名词词语在本合同中的

定义如下:

1.1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公司。

1.2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

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进本公司

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

图纸、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艺、设备说明书、质量控制、计算机程序与

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和×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所掌握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

1.3专利(Patent)是指×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以×方在×国和其他国

家已获取专利和将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发明。

1.4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生产、制造、

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

1.5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吨/小时

的蒸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

1.6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于或等于××MW,用于发电的锅炉。

1.7签字日期是指合资经营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1.8批准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当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签发本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1.10筹备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过×个月这一段时间。

1.11开业日期是指筹备期结束,公司开始营业和生产的日期。

1.12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关联公司是指合营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母公

司及合营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主管部门是指××。

第二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2.1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是××××。

2.2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公司

改组、变更或期满时,应分别报请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或撤

销注册。

2.3本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动应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2.4当公司合营期满、终止、解散或×方不再是公司资产拥有者时,×方

同意在公司完成量后一个销售合同交货后,更改公司的名称,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

称不再有“×××”或类似字样。×方和公司将尽量大努力在合营期满、终止或解

散或×方不再是资产拥有者之后六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的更改。

2.5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

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和机构,或其

在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机构。

第三条宗旨、经营范围

3.1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国设计、生产、制造和装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

有关产品及服务,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这些产品,以获取合理的利润。经董事

会决定,并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从事其它适当的经营活动。

3.2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各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其它有关产品;

(2)装配、维修、保养和调试上述产品;

(3)进口有关上述产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上述产品。

3.3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如下:

(1)初期目标:

××××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千瓦电站锅炉和××蒸吨/时工业锅炉的能

力。××××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能力××千瓦电站锅炉和××蒸吨/时的能力。

产品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产品以××、××千瓦电站锅

炉为主。

(2)发展目标:

××××年以后根据市场需要,公司将把××千瓦电站锅炉和超临界参数××

锅炉作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注册资本和投资

4.1公司××××年投资总额为××美元,注册资本为××美元。甲方认

缴百分之××,为××美元,乙方认缴百分之××,为××美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交付。每期的应缴数额如下:

①从公司成立日期起的×个月内,甲方应以价值××美元的厂房、建筑物、机

器设备和库存物资做为其投资;乙方应以××美元现金和价格××美元的技术做为

其投资。

②××××年,甲乙双方各缴××美元,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③××××年,甲乙方双各缴××美元并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

×美元做投资(资本化的利润);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④××××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美元作为投资;

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⑤××××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美元做为投资;

甲乙双方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对于上述4.1①、②、③等项中提到的×方现金投资,董事会有权决定接受

×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进机器设备来代替×方的现金投资。

4.2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分别为:×方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

物资和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方以先进的机器、设备、许可证技术和外汇现金作

为出资。

4.3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在注册

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

4.4双方向公司缴清每期应缴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

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稽核由一个国际会计事务所和一个中国注册的

会计事务所承担。国际会计事务所承担的上述稽核费用由×方负担,中国注册的会

计事务所承担的稽核费用由×方负担。根据验资结果,公司将分别向双方颁发出资

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包括投资内容附件中双方同意的对实物出

资的作价;

(4)出资年、月、日;

(5)出资证明书签发年、月、日。

4.5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名签发。

4.6由于特殊情况,×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一部分或

全部出售或者转让给×方的一家关联公司时,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方将给出示书

面的认可,①该关联公司必须能象×方一样,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②该关联公司同×方一样从×××获得同样条件的担保,担保该关联公司履行本合

同的义务;③这种出售或转让要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合营的任何一方欲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

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须事先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任何一方在取

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规定进行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转让、出售或处

置:

(1)当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处置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的全部或一部分时,该处置方应书面通知合营他方,

并给以合营他方×个月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合营他方收到该通

知之日起算。处置方向合营他方提出的条件应与向任何第三方受让者或购买者提出

的条件相同。

如果合营他方在×个月以内未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处置方可按向合营他方提出

的相同条件,将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出让给第三方。

如果选择购买处置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不止一家,这些购置方将按其购

买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亏损。

(2)处置方应向其他方提供处置方和第三方签订的股分转让或出售协议。

(3)公司的经营和本合同的履行将不受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出售或任何其

他方式处置的影响。

(4)第三方受让人和购买人向合营其他方担保他将完整、忠实地履行处置方

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合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公司注册

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经济贸易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后,公司将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7双方出资比例需要变更,应经董事会讨论一致作出决定,并征得合营

双方书面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生效。

4.8双方在收到董事会增资决议和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必须在董事会规定

的期限内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再投资。

4.9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4.10公司开业日期起的第×年至第×年,公司应对其使用的场地按每年

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支付使用费。公司使用面积,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以反映

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在×年之后,场地使用费的增或减,将按中国有关法令和规

定执行,公司应签订一项包含本条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双方的投资按出资日期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按买价

和卖价的平均值)换算为人民币。出资日期是指建筑物、设备、库存物资和仪器的

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这些资产的日期,第一次技术出资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

张收据日期。双方股本不应因汇率浮动而变化。由汇率浮动而造成的损失和收益,

其损益部分应记入公司帐簿内,因而不影响4.1条所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股权百分

比。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公司年净利润为公司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后的利润。

5.2合资经营期间,公司每年营业的净利润,扣除董事会决定的储备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超过净利润的××%。

5.3当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个月内,分配上

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如果有的话)。

5.4任一会计年度如有亏损,可将此亏损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并由下一会

计年度利润弥补,在亏损未完全得到弥补前,双方均不得分配利润。

5.5如果任何时候的累计亏损超过或等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分之×,董事

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条权利、债务和责任

6.1双方有权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6.2任何一方对公司的责任均以其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

6.3在公司开业日期以前,为使公司充分地并适当地进行经营活动,在必

要时×方将随时在财政计划、外籍人员雇佣、专有技术、专长、管理、项目管理、

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支持;×方将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向公司转让

适用的先进技术,以使公司生产的锅炉能达到×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间×方将协

助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旅

行和食宿安排手续;协助公司按照×国出口管理法律和条例在×国为公司购买设备

和外购件办理所需手续。除非有其它特别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规定,这

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4本合同期间,×方的支持将包括: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成立

的申请(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关的政府机构办理公司的登记手

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中国法律协助申请对公司或双方所有可能的减征或免征税

款(包括进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减征或免征);协助向有关的政府机构申请外

汇以支付11.4款所列项目,协助申请得到土地使用权,进口设备的报关,招聘

中国当地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员,协助外籍职员得到入境签证、

工作许可和旅行安排,协助寻找合适的国内材料和国内用户。除非有特别的同意或

合同另有规定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规定,这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5在从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

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

同时,合营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证不违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公布

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董事会

7.1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人,乙方×人,董事长由×方指定,副董

事长由×方指定。各方应以书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为×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7.2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

好协商的基础上讨论、处理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7.3董事会职权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

(2)延长公司期限,终止或解散公司;

(3)决定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发展计划。

(4)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5)决定流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和在此限额以上的借贷;

(6)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讲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职权和待遇等;

(8)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包括注册办事处)和

机构,并决定其设立地点;

(9)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报告;

(10)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1)讨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出资比例的调整和注册资本转让等问题,

并向甲乙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1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

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批准经营计划;

(14)决定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公司的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讨论有关提前终止合同的提议。终止或期满时,负责清理结算工作;

(16)聘请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17)更改公司名称;

(18)建议增、减董事人数;

(19)建议增加、变更或取消公司内一方当事人在权益转让上的限制;

(20)审批以购买、租赁或其它形式获取董事会认为的对公司营业活动有必

要或合适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

(21)审批销售、出租、交换或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财产或其它资产;

(22)审批和其它公司或法律实体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关投标、准备投标和提交投标的政策,采购、服务、保险

以及其它必要的政策;

(24)有权对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担保;

(25)有权取得对公司财产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权、留置权或任何性质的

对低押财产的索赔权;

(26)审批开立帐户,撤销帐户;

(27)审批借贷资金。

7.4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

参加,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参加会议,将由董事长

授权一名董事召开并主持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法定多数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

能出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

(3)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也可以决定在其它地点召

开。

(4)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至少在会议××天前以书信、电报或电传通

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会议前指定,作为合法代表出席任

何会议。

(5)董事会的决定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作出。每位董事(包

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只有一票表决权。除7.3(1)、(2)、(11)、(

15)、(19)和(22)等项需出席或委托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

宜外,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须经法定人数的至少百分之××同意。

(6)董事会会议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作记录,会后将记录整理成书面文件分

发各董事。各董事应在收到书面文件30天内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否则此书面文

件将被视为董事会会议的正式文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会的一切会议文件将保存在公司总部。

(8)公司须偿付或者承担董事参加董事会议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费以及生活

费用,居住在会址的董事除外。

(9)会议通知须附有一价董事长提出的议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

程项目应在会议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体董事在会议前或会议后签署“免予通知书”则召开董事会会

议,可以免予通知。该“免予通知书”应归入会议记录档案内。

第八条经营管理机构

8.1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

理一人,由董事会任命。

8.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权为: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在总经理缺

席或不能工作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公司重要决定(如7.3

所列)要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与董事一样有权收到会议通知

和有关资料(有关他们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现的材料除外)。除同时兼任公司董事

外,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总经理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财务预算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并为董事

会检查、审核公司的会计帐目提供方便。

8.3公司初期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详见附件(略)。经营管理和组织机

构的改变应作为公司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核准。

8.4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年。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

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也不得同与本公司竞争的其它经济组织有任何关系。

8.5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贪污等行为或严重失职时,经

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条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9.1×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和设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9.2×方将从公司成立起开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图

纸,设计及其它详细资料,详见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附件4。

9.3×方将根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及培训计划提供人员培训。

9.4×方将担保它所提供的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规定应是商业

上应用的,适合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的最新技术。

9.5公司将就×方作为出资的技术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见附

件(略)。

9.6双方同意公司建立计算机终端站,并和×方的关联公司××公司的计

算机联机。

第十条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0.1公司应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订的

工厂改造方案实施工厂的技术改造(工厂指×方作为出资的合营部分)并从成立日

期起的第×年生产××MW电站锅炉,而后生产××MW电站锅炉。

10.2公司的生产计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10.3公司的生产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10.4如果中国国内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

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将优先在中国国内按市场价格用人民币购买这些材料,购买

价格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相当于中国国营公司

购买同样材料的价格。需要进口的材料,在保证质量、性能和交货期的前提下,从

价格量优惠的国家进口。公司按××××给其它类似合营企业的内部优惠价格向×

方和×××购买材料和配套件。公司从×方或其关联公司购买任何材料、部件及服

务,应向×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中国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美元信用证,或为

×方所接受的其他外汇信用证。

10.5公司将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其产品。×方或其关联公司应按销售

代表协议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在国外销售公司产品,为此公司将尽一切努力使产品

尽早达到国际标准,从××××年起,公司产品的出口目标是百分之××,并在开

业后第×年达到外汇平衡,公司在中国境内如有外汇收入项目(包括以产顶进项目)

也可以作为实现外汇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汇不平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协助。

10.6公司将与×××签订销售代表协议。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1.1公司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后,凭该营

业执照中国银行以“××××”的名义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11.2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11.3公司的长期目标是保持自身外汇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汇平衡,

董事会将讨论这个问题并按10.5条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11.4公司支付外汇的顺序为:

(1)外汇贷款;

(2)公司临时和长期雇员的工资及费用;

(3)进口物资的价款及费用;

(4)工程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用;

(5)×方应得的技术转让提成费;

(6)×方应分得的红利;

(7)×方应分得的红利;

(8)其他各项的支付;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2.1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

制度”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和

会计工作的检查。

12.2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程序由董

事会审批。

12.3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公司的年度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

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合营双方都有权对公司的帐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查帐方

自行负担。公司应对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有关资料。

12.4公司的财产、运输和其他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税务

13.1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3.2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公司将依法向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各种可能的减税或免税。特别

是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申请提成

费的减税。公司有权优先享有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或包含在任何

税收协定中影响×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税。

第十四条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4.1根据劳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辞职、升级、降级和调动,由总经理同副总

经理协商,总经理做决定。公司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4.2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数由董事会决定。所需中方职工由×方或中

国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推荐,经公司考试择优录用,劳务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

签订。

1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各方推荐,由董事会直接任命。

14.4公司职工工资报酬标准、外籍雇员薪金和津贴等见附件(略)。

第十五条筹备期

15.1公司成立日期起×个月的这段时间为公司的筹备期。

15.2公司筹备期内,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备组。筹备组由甲乙双方指定专

人组成。筹备组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由董事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工会

16.1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

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公司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权代表职

工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16.2公司董事会讨论有关生产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时,工会的代

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

资制度、生产福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并取得工会的合作。

16.3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当地职工实际获得的基本

工资总数,不是指公司支付给工厂劳动部门的工资总数,也不包括外籍人员的报酬。

)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

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17.2如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将在合营期满前×个

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由合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

的申请书。获准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17.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届满,而双方没有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

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解散;

(6)双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参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财产被没收,强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

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况下的解散,都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

准。

17.4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根据××××年×月×日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章的规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

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7.5公司解散后,各种帐簿及文件由×方保存,如×方需要,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8.1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

方,不承担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8.2不可抗力在本条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辖公司或各方或任何代

理的一切经营活动的任何××的,无论是以××的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颂布的任

何命令、××和书面指示;或是指××、××、战争、××或其他××××、火灾、

水灾;或指公司或受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

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采取

合理的行动减轻其后果,并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

18.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

时,应把该事件提交董事会以确定应采取的适当的措施。

第十九条保密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由于参与合营合同有关的活动,从他方

或他方的关联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数据和任何其他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对方书面

授权或法律要求时才能公开上述数据和资料。保密义务的解除应不早于下列期限:

(a)公司终止有效日期起×年之后;(b)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终止有效期日

起×年之后。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20.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不少于××天的合理

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

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3因一方违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

另一方有权依据17.4条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的一方

终止合同,此项终止不影响要求赔偿的权利。

20.4上述20.1、20.2和20.3条款中所产生的损失金额双方

同意根据国际惯例确定。

20.5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利润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21.1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

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21.2如果双方在××天内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就本款上项达成协议,任何

一方都可以将此争议提请××××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

终局裁决,该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中文和英文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语言。

21.3在仲裁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

中的其它所有条款。

21.4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按本条的规定提交

仲裁的权利。

21.5仲裁费用将由仲裁院在裁决书中确定并由败诉方负担。

21.6本合同的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2.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以前的一切和本

合同有关的协议均自动失效。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双方签字

的书面协议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条款、责任、章节、声明和说明,对本合同的修

改将是无效。

第二十三条合同有效期与合同修改

23.1本合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有

效期至公司缴销营业执照之日止。

23.2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

贸易部批准。

23.3如果在本合同签字××天以内,公司尚未获得有关的批准、注册及

必要的营业执照,合营任何一方有权在通知对方十五天后撤销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给甲、乙双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应用×文书面作出。上述

通知可以用挂号航空信、电报、电传或其它常用通讯方法发出。通知生效日期为收

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发送通知,邮戳日期后第十四天为收件日期;以电报或

电传发送通知,电报或电传发出后第三天为收件日期。

本合同签约双方的发送通知地址:

甲方:××

乙方:××

附件:会计程序

附件会计程序

第一条会计总则

1.1此会计程序是××××(以下简称乙方)和××××(以下简称甲方)

合资经营的××××(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营合同的附件,此会计程序规定

条款的有效期限与合营合同一致。

1.2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使制造加工、

利润管理和工程体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将采用×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制度

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方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及现代化整体业

务体系。

1.3公司会计的记录、报告等将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五

三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则执行。

1.4会计记帐应以中文和英文同时记帐,公司的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所

有的记帐凭证、帐簿、报表表头和这些文件报表的标题均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

1.5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簿记记帐的基本货币。

1.6公司经营所需的经营资本和消耗资金应反映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中来。

总经理将有权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中国银行的贷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

分缴公司的注册资本。

1.7经费超出或经营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将由董事会批准采取有关策略和

会计程序加以处理。

第二条资本支付的计算

甲方转入合营企业公司的制造设备的价值将按合营公司收到财产日登记入册的

单价值再加××%来计算。

第三条现金和往来帐户的计算

3.1在记帐过程中,外汇转换成人民币时,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

月第一天的报价为准。

3.2帐面汇率将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第四条财产盘存的计算

4.1财产盘存科目的计算将采用后进先出法。

4.2公司各种材料、设备和其它物资的收、发和退还应按手续办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计算

5.1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是指设备器材、机床工具、厂房及各种建筑物等,

其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按中国财政部门的规定计算。

折旧期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所允许的最小期限为准。

5.2合营企业制定适当的程序以批准公司拥有的或租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加

及转让,这一程序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计算

6.1技术转让许可证费应于转让许可证协议初期较短的时间内或××年期

限内摊销完毕。

6.2筹建费用应在××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第七条成本和费用的计算

公司将以契约的形式以确定成本分类核算制,这一制度应在合同的主件和附件

中写明。销售费、一般管理费和非经营费或非经营收入将被视为日常费用或日常收

入并将不予核查或分配入承包成本。

第八条销售和利润的核算

8.1合同规定销售记录和销售成本的计算应采用全部完工法。

8.2公司将根据税后净收入提取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员和工人的奖金

以及福利基金。三种基金的总数一般应当超过税后净收入的××%。若有特殊的提

取比例应由董事长决定。

8.3总经理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准备出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

交董事会审查、批准并贯彻执行。

第九条帐户分类会计报表

9.1未经审查的合营企业的会计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发送管理者和股

东手中。

9.2送交乙方的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应采用美元和人民币同时表示。公司

将按××标准报告提供给乙方。

第8篇

1.总则

2.合营各方

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5.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6.合营各方责任

7.技术合作

8.场地使用

9.产品销售

10.设备、辅料、包装材料的购置

11.原料药的供应

12.工厂设施的设计准备和建筑

13.董事会

14.管理机构

15.劳动管理

16.工会

17.税收

18.财务会计制度

19.外汇

20.利润分配

21.保险

22.保密

23.期限、解散、清算

24.违约和不可抗力

25.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26.合同文本与文字

27.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附件:技术转让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资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_________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2.01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_________(上述两个实体合称甲方,两个实体可共同和各自享受与承担在本合同下的有关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3.01条 甲、乙双方根据“合资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和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的制药有限公司。

第3.02条 合营公司名称是:_________(以下简称合营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为此,合营公司与乙方将签订一个许可使用“_________”名称的合同。无论什么原因,如果乙方在合营公司中不再有_________%的股份,甲方同意改变合营公司的名称,以使合营公司的中英文名称中不再出现“_________”的字样。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3.03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3.04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除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外,各方均不对合营公司的债务负有更多的责任,合营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合营公司的财产求偿。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4.01条 合营公司的目的是: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努力吸取合营双方各自的专长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将合营公司建成一个现代化的制药企业,使其在产品的品种、质量及价格方面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并使甲方和乙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合营公司应依照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以及乙方制定的内部的质量规格条例,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和推销医药产品。

为了达到上述的主要目的,合营公司可以单独或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与各种形式和性质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经济实体、机构及个人合作,根据“合资法”与本合同在国内外成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4.02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和销售各种剂型的药品。药品的包装包括大包装(例如粉、颗粒、片剂、胶囊剂等)和适合消费者的需要的小包装。

为了达到它的主要目的,合营公司有权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

第4.03条 合营公司将生产如在不断调整的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产品:

1.a类:用中国国内生产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通过乙方包销的形式在国外市场销售。

2.b类: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通过乙方包销的形式在国外市场销售。

3.c类: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利用甲方的销售机构,根据合营公司和甲方签订的代销合同在国内市场销售。

4.d类:董事会可于将来决定d类产品。包括下述产品:

(1)用乙方或中国国内原料药生产乙方开发的产品,使用乙方的商标,由合营公司在国内国外销售。出口产品应由乙方包销。

(2)用中国国内的原料,生产合营公司开发的产品,包括先进的中草药制剂产品,使用合营公司的商标,由合营公司在国内国外销售,按董事会的决定出口产品可由合营公司直接或通过乙方销售。

生产b类、c类及部分d类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料药,合营公司按不高于乙方及其子公司或其团体公司之间购买同类原料药时的平均价格从乙方或其子公司购买。共11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

第4.04条 按合营公司工厂的设计能力,合营公司初期的生产规模为年产量_________至_________片/粒。根据市场情况,今后再增加约_________美元的投资。合营公司的年产量可增至_________片/粒。

第4.05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外汇主要由出口a、b类以及部分d类产品来解决。如外汇仍有不足,特别是当合营公司未能成功地按合理的条款和条件出口产品时,合营公司也可以按本合同第十九章所述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4.06条 合营公司今后将努力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其研究和开发的成果和产品均属合营公司所有。这些成果和产品,可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分配给或转让给甲方或乙方,或双方。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5.01条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相当于_________美元的人民币或_________币。

第5.02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

甲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其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为_________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_________美元的人民币。

乙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其中:以工厂设施的设计及服务出资,作代价为_________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_________美元的_________币。

第5.03条 合营公司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将由合营公司向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他经合营公司选择并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解决。从甲方和/或乙方要求的对合营公司的贷款的担保或担保物应由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的比例给予提供。

第5.04条 甲方除以现金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_________平方米场地(以下称“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额出资。场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年。场地使用权的出资作价为_________美元。

乙方除以现金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如本合同第12.01条及本合同附件四所述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设计的设计工作和服务,并以此作为出资额出资,作价为_________美元。

第5.05条 双方应制定对注册资本分阶段的、同等出资的初步计划。一旦董事会正式成立,董事会应根据合营公司的实际要求调整该出资计划,但最后的出资应在合营公司厂房土建完成之前支付。以现金出资时,甲、乙双方应按出资计划规定的出资日期和出资以现金存入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所立的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是按美元折算的。运用的外汇兑换率为实际出资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瑞士法郎对美元的兑换率。出资后外汇兑换率的变化不影响双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任何一方如果推迟了应交纳的资金时,应交付拖欠利息,利率比出资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年度贷款的利率高_________%,直到交足资金并全部付清拖欠应付利息为止。

第5.06条 甲方和乙方应在出资计划规定特定事项完成后分别向注册资本出资。

第5.07条 合营公司的双方投资额需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合营公司据此给出资者出具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签署的出资证明。

第5.08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5.09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事先都需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一方转让时,对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5.10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5.11条 当双方的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后,合营公司一旦取得了为使合营公司能有效地经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合营公司将请求甲、乙双方协助合营公司安排所需的长期贷款。

第六章 合营各方责任

第6.01条 甲方责任如下:

1.向有关中国机关申请批准本合同及其附件,代表合营公司进行登记和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办理有关合营公司建立的其他事项。

2.根据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

3.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有关场地的开发事宜。

4.协助合营公司对场地获得的接通水、电和燃料,接通通讯、交通及其他有关的基础设施。

5.根据本合同第9.01条的规定,向甲方已有客户代销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

6.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合格雇员,及时任命合营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推荐第14.01条的副总经理和第14.03条规定的其他高级职员。

7.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必须的批准。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从中国境外购置的所有机器设备的进口及海关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申请确认附于本合同后的“合营公司和合营各方的税务待遇的申请书”中提出的税务待遇。

10.协助合营公司与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谈判。

11.协助合营公司和乙方的外国雇员和职工获得他们进入中国从事有关合营公司业务所要求的签证和工作许可。34567891011

12.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规定。

13.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甲方的其他事项。

第6.02条 乙方的责任如下:

1.根据本合同第十二章负责工厂设施设计,并就该设计工作与中国设计院密切合作。

2.为合营公司推荐在海外购置所需机器设备。

3.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技术转让和提供技术服务。

4.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有必须的批准。

5.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向合营公司出售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第11.03条为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的生产所需要的所有原料药。

6.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合格雇员和及时任命合营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长,推荐14.01条的总经理和14.03条规定的高级职员。

7.协助合营公司同在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谈判。

8.协助合营公司和甲方的中国雇员、职工取得他们在中国境外从事有关合营公司事务的旅行所要求的去往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9.根据第9.02条规定的合营公司和乙方签订的包销合同,通过合营公司产品的出口以及通过第19.01条2-5项规定的其他方法协助合营公司获得足够的外汇。

10.严格遵守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规定。

11.办理合营公司委托乙方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技术合作

第7.01条 在合营期内,根据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乙方应向合营公司转让其产品的先进技术,以及乙方今后对这些产品的改进。该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和条件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中。

(1)乙方应以技术资料和医学/科学资料的形式向合营公司转让a类、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质量控制等专有技术的数据、资料和知识,包括今后的改进和进一步的发展,以使合营公司可能根据“gmp”和乙方质量规格和不断修改的“药品生产指南”进行生产、包装和销售该产品。

(2)乙方准予合营公司使用属于乙方的商标的使用许可,其条件和条款规定在本合营附件“技术转让协议”中。

(3)作为乙方转让技术和继续发展该技术如上述(1)项和(2)项的报酬,合营公司应在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的_________年期间,按该单项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该单项产品技术提成费。_________年的提成期过后,不再支付提成费。合营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转让的技术和生产销售所转让的产品。

(4)对用于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但未在中国专利局登记的具有专利权的技术,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交有关专利证书。经乙方与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不同情况,合营公司按运用该有专利权的技术的单项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__% ̄_________%给乙方支付附加技术提成费。该附加技术提成费应在专利有产期内支付,但支付该附加技术提成费最长不超过自该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的_________年期间,_________年期间过后不再支付任何提成费,合营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该项具有专利权的技术。

(5)对用于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并在中国专利局登记批准的具有专利的技术,合营公司将根据(4)的原则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6)乙方与合营公司的签订的按本合同附件三的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与合营合同期限相同,原则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修改。

(7)合营公司在使用乙方转让的技术时,对于第三者提出的权益要求,不负任何责任。

第7.02条 合营公司开发的产品作如下规定:

1.合营公司将来按董事会批准所开发的d类产品应具有疗效、稳定性、有效期内的安全性。合营公司应严格地依据“gmp”和乙方的标准操作程序和不断修改的“药品生产指南”以及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被普遍接受的安全标准来制造和包装产品。

2.在合营公司对该d类产品或该d类产品的新的药品剂型或新的剂量进行首次制造或包装前,合营公司应交给甲方和乙方完整的产品文件,包括全部技术资料和全部医学/科学资料,让甲方和乙方作出意见和批准,即确认所有文件是否完整。

3.在合营期限内,如合营公司发觉它未能保持或不能保证严格地按照合营公司为了“gmp”,安全健康或其他目的所提出的该d产品的产品规格来制造,包装、质量控制、贮藏和运输任何产品时,合营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防止损失,并立即把以上情况通知甲方和乙方。

4.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制造和/或包装的产品,合营公司应保存参考样品,所用原料、包装材料及产品的完整的资料,也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进行随后的稳定性的检验。共11页,当前第3页1234567891011

5.合营公司自己开发的产品属于合营公司所有,并使用合营公司自己的商标。

6.除上述1、2、3、4、5规定外,如果合营公司要求从甲方或乙方给予附加的技术帮助或先进技术。对此,合营公司应就适应的报酬与甲方或乙方达成协议。

第7.03条 经董事会同意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可从第三者引进甲方和乙方所没有的先进技术。合营公司也可向第三者转让合营公司自己开发的技术。

第八章 场地使用

第8.01条 甲方保证合营公司在第23.01条所规定的合营期间中享有对场地的使用权。

第8.02条 合营公司承担场地的开发费,即取得场地的占地所发生的费用(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田开发费、拆迁费等)以及接通公用设施的费用。甲方和乙方估计总的开发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左右。

第8.03条 合营公司应委托一个合适的机构负责安排和办好所有有关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新菜田开发及拆迁等事宜。委托该机构在六个月内完成这些事宜。

第九章 产品销售

第9.01条 合营公司应负责在国内销售其产品,并委托甲方作为甲方已有的客户的销售人。由甲方代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证的销售合同中给予规定,或应包括下列原则:

1.甲方应是合营公司产品在国内销售给甲方已有客户的销售人。

2.产品的宣传和广告工作应由合营公司进行。

3.产品的销售价格应由合营公司决定并且能够使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竞争力。

4.甲方应享有销售佣金,该佣金占净销售额的比例由合营公司和甲方协议决定。

第9.02条 计划由合营公司出口的乙方的a类、b类和部分d类产品以及合营公司开发并由董事会决定由乙方在国外销售的d类产品,由乙方在中国境外包销。由乙方包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包销合同中给予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原则:

1.乙方应为独家的出口产品包销商。

2.乙方应以出厂价fob北京的条件,从合营公司购买出口产品,该价格应能使乙方按照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价格转售出口产品。乙方应定期地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在中国境外销售的市场资料。

3.合营公司应负责为该出口产品取得出口许可证,乙方应负责在出口产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取得销售许可。

第9.03条 由合营公司开发的d类产品亦可由合营公司直接出口。

第9.04条 合营公司应进行市场调查,以使决定当地市场条件和了解为国内市场服务的最佳途径和方法,据此,合营公司应在晚些时候运用该市场调查资料建立其自己的销售组织。

第十章 设备、辅料、包装材料的购置

第10.01条 董事会已经做出有关合营公司生产产品的最终决策之后,应根据乙方推荐购置机器设备。乙方应提供机器设备的型号、规格和供应者。为了确保工厂设施的经营根据“gmp”和乙方的规格,合营公司应从乙方推荐的可靠性、信誉好的供应者购置机器设备。乙方应协助合营公司从海外定购机器设备。

第10.02条 关于购买零件、分析测定仪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如果能符合规格、保证要求、与其他部件配套,可靠的并在其他方面如服务、维修、维护及改进的服务和质量符合要求,可以对在中国购买给予优先考虑。

第10.03条 在符合乙方质量规格和质量控制条件下,合营公司可以从中国或外国的来源购买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十一章 原料药的供应

第11.01条 为a类产品的生产和合营公司开发的d类产品所要求的原料药和物质应在中国购买。

第11.02条 为获得技术转让合同的技术目标以及维持最高的生产标准。合营公司应从乙方购买所有其需要的原料药,以生产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

第11.03条 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按乙方同合营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供应第11.02条提到的原料药,该供应合同应包括下列原则:

1.乙方对原料药的报价不应高于乙方向其子公司的并不时修改的报价的平均价格,其价格条件应是cif。

2.向合营公司供应的原料药应符合乙方的标准规格。

3.所有原料需求的预测、订货和支持应根据供应合同的规定。

4.合营公司同意它应仅从乙方或其子公司购买所有它所需要的原料药。

5.合营公司应用双方同意的自由兑换的货币为该原料药支付。

6.合营公司应负责为该原料药获得必要的进口许可和政府批准,并应负责为该进口支付的任何关税和税款。

第十二章 工厂设施的设计准备和建筑

第12.01条 为确保合营公司将拥有和经营一个有先进的设计特点的现代化的药品(生产)工厂设施以便遵循“gmp”和_________方规格,并符合中国政府有关设计的规范要求,_________方应为该工厂设施准备设计。合营公司与_________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设计协议”的形式及条款和条件签订设计合同。_________方与一个_________设计院合作来完成该项设计工作。合营公司将与_________设计院签订一个设计合同,明确规定设计分工、协作、责任和报酬。_________方积极地参加该设计合同的谈判。共11页,当前第4页1234567891011

_________方应通过准备工厂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设计(护大初步设计),指导并监督_________设计院的设计是否符合_________方的设计规格。_________方对该项设计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需要_________方确认的设计和图纸,应由合营公司负责安排译成_________文。

上述第2款中所述的_________方的设计工作和服务,连同_________方由于设计工作需要派专家/技师来往_________的飞机票费(飞机票最多应不超过_________人次),应根据第5.04条作为_________方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其作价为_________美元。合营公司应支付该专家/技师的食宿费(每次不超过两周,最多_________人次)。合营公司应负责支付_________设计院的设计费。

第12.02条 本合同批准日后的一个月内,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建设和筹备办公室(筹备办公室)。董事会应委托该筹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筹备办公室应在合营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

第12.03条 筹备办公室的一般责任为:

1.在本合同批准日后三个月内,准备总设计费的预算。为了便于主管部门对设计的审批协助_________方工作。

2.根据设计与工厂建筑的总承包商就建筑合同(“建筑合同”)进行谈判。

3.组织购置和检验工厂的建筑所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并在_________码头办理所有进口手续和海关申报。

4.组织所有设置及设施的安装并在_________方指导监督下进行技术投试。

5.决定项目建设的总进度。

6.编制开支计划,并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

7.编制有关管理程序。

8.保存和管理所有在建筑阶段期间的文件、图纸、档案和资料。

9.定期准备由董事会审查的建筑报告。

第12.04条 该工厂设施设计批准后,合营公司应与筹备办公室选中的总承包商签订建筑合同。该建筑合同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和董事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来进行。

第12.05条 筹备办公室应监督工程的实施以确保其符合设计和建筑合同的规定。

第12.06条 筹备办公室的费用和其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包括在合营公司建设预算中。

第12.07条 工厂建筑完工后,筹备办公室应安排董事会进行工程的验收。

在工厂设施根据批准的设计的完工以及对交接程序的完成表示满意后,董事会应解散筹备办公室。

第12.08条 除上述工作外,合营公司在其建设期间的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三章 董事会

第13.01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合营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全体一致决定。该重大事项在《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九条予以规定。

除上述条款外的其他事项应由多数票通过决议决定,但是至少各方委派的一名董事投了赞成票。该事项在《公司章程》第三十条予以规定。

第13.02条 董事会应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各方应各委派_________名董事。甲方应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董事长,乙方应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副董事长。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职期限应为四年,经委派方决定可以连任。

第13.03条 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其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13.04条 董事会的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副董事长就被暂时授权来履行董事长的职责。

第13.05条 董事会会议应每年举行_________次,并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程序、法定人数要求、、投票等事宜在《公司章程》第四章中规定。

第十四章 管理机构

第14.01条 合营公司应设一名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应由_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应由_________方推荐。他们的任期为四年,同样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连任。

第14.02条 总经理应对董事会负直接责任。他应执行董事会的各种决定并应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副总经理应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当总经理缺席时,副总经理就代表总经理履行其职责。关于主要事项的决定需要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在《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中予以规定。

第14.03条 合营公司应建立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领导下的,由生产经营部经理、质量控制总经理、车间工程师、人事部经理、财务管理经理(即:总会计师)以及销售和物料供应部(材料管理)经理组成的管理机构,上述人员均应由董事会任命,各高级职员的任期应为四年,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连任。

甲方应推荐质量控制部经理、人事部经理和总会计师。乙方应推荐生产经营部经理、车间工程师、销售和物料供应部(材料管理)经理。在晚些时候董事会可对甲乙双方推荐的职位作调整。

第14.04条 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渎职的情况,可由董事会的决议随时解聘,触犯刑法者应对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刑法承担责任。共11页,当前第5页1234567891011

第14.05条 合营公司高级职员工资和报酬应由董事会根据下述原则决定:

(1)合营公司高级职员中的外国雇员的工资和报酬应与中国的医药合营公司的同样职位的同类职员的平均工资标准相似,并应以双方同意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如果法律允许,在中国境内一般日常开销所需那一部分工资和报酬,经董事会决定应以人民币支付。

(2)合营公司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当地雇员的工资和报酬应与中国的医药合营公司的同样职位的同类职员的平均工资标准相似。该工资和报酬应以人民币支付。

第14.06条 如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应自费或支付住房补贴为合营公司的外国高级职员提供住房。该提供的住房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有一个合理的标准,该标准与中国其他医药合营公司为外国管理人员提供的住房或住房补贴标准相似。

第14.07条 所有其他事项,如合营公司的中外高级职员的津贴、福利、旅行费用标准等等应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劳动管理

第15.01条 合营公司的职员、工人的雇用、招聘、解雇和辞职,以及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及其他事宜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营公司职员、工人的工资和报酬应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个人实得工资水平是_________地区国营医药企业职员、工人实得工资收入的_________,该工资应全部付给每一个职员、工人。

在合营公司职员工人不能适合合营公司的要求条件下,合营公司将尽力保持将其职员、工人的长期雇用政策,接受特殊培训职员、工人的雇用期不得少于_________年。

如果职员、工人过剩或经过培训后仍不断适合合营公司的要求,合营公司可解雇他们,但将依法给予补偿。

上述1、2、3和4款的所述事宜按董事会的决定将在合营公司与职员、个人集体或个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应向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15.02条 合营公司的奖励、福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合营公司职员和工人的奖金、福利,不得它用。

第十六章 工会

第16.01条 合营公司的职员、工人有权按《合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合营公司对工会的工作将给予支持,给予其房屋、设备的使用权,以便工会的办公,开会及开展其他活动。

第16.02条 合营公司的工会在本合营公司内享有《公司章程》第九章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第16.03条 合营公司将拨出合营公司职员、工人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活动经费。工会将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使用这笔经费。

第十七章 税收

第17.01条 合营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第17.02条 合营公司的高级职员、职员、工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7.03条 本合同签字之后,甲方和乙方将立即将本合同、附件和“合营公司合营方关于税务待遇的申请书”提交给中国税务部门以争取早日取得有关税务通知。

第十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18.01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将按照中国财政部《中外合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参照有关国际会计标准的惯例制定。

第18.02条 合营公司将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18.03条 合营公司的全部帐簿和财务记录应合理、详细、完整和准确并公平地反映财务结果以及其制作之日的合营公司财务现状。

合营公司的全部凭证、帐簿,报表将用中文制作,主要财务、会计文件,报表(包括月季和年度报表)将译成英文并其内容上与中文文件、报表相符。

第18.04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将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但合营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从合营公司成立之日,即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截止于合营公司解散或合营期满。

第18.05条 合营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同时并用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外汇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外汇比价值折算成人民币。

第18.06条 合营公司将在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分别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并可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18.07条 合营公司的总会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总会计师将按期向董事会提供合营公司的财务报告(按月、季和年度)。

第18.08条 合营公司将聘请一名独立的来自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注册的审计师负责年度验证合营公司的报表及财务报告。

该审计师的报告将提交给董事会的总经理。

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聘请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的报表和财务报告,费用处理,合营公司将为此种审查提供便利。

第十九章 外汇

第19.01条 合营公司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用各种适当的办法努力保护外汇收支平衡。共11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1011

1.通过出口合营公司的产品取得外汇,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第9.02条规定由乙方与合营公司签定包销合同,乙方负责出口合营公司的产品。在开始商业性生产起_________年内该出口作为外汇的主要来源,该_________年后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出口将继续增加以创所需的外汇。

2.在合营期间内,如上述a)的办法尚不足时则合营公司或乙方将使用下列办法创外汇。

(1)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外汇平衡规定”)的第六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营公司可利用乙方的销售渠道推销国内产品出口。“国内产品”包括甲方所生产并同意出口的任何产品和乙方认为可以成功地销往国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生产的任何产品。

(2)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的第八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营公司可以向有外汇支付能力的企业销售产品,并以外币计价结算。

(3)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的第九条,乙方(包括乙方的所有其他部门)已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合营企业的合法收入的外汇有余额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可调剂解决合营公司与乙方所设立的其他合营企业的外汇问题。

3.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同意,合营公司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乙方的利润。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的第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可用人民币再投资于国内能够新创外汇或新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并享受外汇平衡规定第十条所给予的优惠。

4.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第五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营公司可向中国国内用户销售其产品,替代进口,收取外汇。

5.在其他现行或将来的规定允许范围内,合营公司或乙方可采用其他手段以求其外汇收支平衡。

第19.02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19.03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将存入在中国银行开户或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支出从该外汇存款帐户中支出。

第19.04条 根据合营公司债务和需要,董事会应决定合营公司外汇支付顺序。

第二十章 利润分配

第20.01条 合营公司将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三项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但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比例为税后利润的_________%。

第20.02条 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总经理负责准备上一年度的收支平衡表,损益报告书及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

董事会将决定是否将提取三项基金后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各方。任何利润的分配将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20.03条 原则上,合营公司将用外汇支付乙方分得的利润,在特殊情况下,合营公司的外汇不足以支付乙方的利润,合营公司应选择下列之一:

1.乙方同意后,以人民币支付乙方的利润或:

2.直至合营公司获得足够的外汇,合营公司将:

3.提取应付乙方同等金额的人民币并将该笔人民币在中国存入有利息帐户,一旦获得充裕的外汇后,合营公司将以外汇支付应付乙方的利润,以人民币支付存款的利息。或:

4.提取应付乙方的同等金额的人民币作为合营公司的流动资金。一旦获得充裕的外汇,合营公司将以外汇支付乙方的利润以人民币支付其利息。利率将按合营公司决定使用这项资金之日中国银行贷给其他中国国营企业的类似贷款利率而定。

第二十一章 保险

第20.01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事宜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董事会将决定保险的种类,范围,价值以及保险期限。

第二十二章 保密

第22.01条 合营公司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一切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合营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职工将与合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对在他们就业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予以保密,这种保密协议可包括在劳动合同内。

甲方应对合营公司或乙方对其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保守保密。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

乙方应对合营公司或甲方对其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披露。

第22.02条 合营公司,其任何雇员,甲方和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密义务:

1.保密资料的泄漏非合营公司,其任何雇员,甲方或乙方的过失而已经为公众所知。

2.保密资料为有泄漏权的第三者提供。

3.如果合营公司,其雇员,甲方或乙方将保密资料泄漏之前,已为第三者完全掌握的。

第二十三章 期限、解散、清算

第23.01条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共11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

第23.02条 在合营期满前两年,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长合营期限,延长期限批准之后,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第23.03条 合营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解散,其中2-12各项可能发生在合营期满之前。

1.合营期满,不再延长。

2.合营双方一致认为提前解散合营公司于双方有利。

3.第17.03条中所述的税务待遇申请书未获税务机关批准。

4.在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时,第8.03条所述事宜尚未完成,致使合营公司无法在场地上开始进行建筑时。

5.工厂建设的总投资额(包括场地开发费,设备费等)超过双方估计数额的_________%或_________%以上。

6.合营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7.因外汇支出持续超过收入,虽经双方努力仍不能改变,以致无法继续经营。

8.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经营。

9.任何一方的董事或推荐的高级职员被有效地排除参与董事会或对合营公司的管理。

10.合营的任何一方或合营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财产被国家没收或征用。

11.合营各方通过其在董事会的代表未能就有关合营公司的全面政策,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达成协议,这种情况对于合营公司继续有盈利地经营造成实质性和不利的影响。

12.合营的一方严重不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本条1.2.3.4.5.6.7.8.9或12.项中有一项发生后,任何一方建议提前解散合营公司,董事会应在三十天内召开会议讨论此建议,为避免终止合同及提前解散合营公司,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排除障碍,如会后三十天内仍无法解决,应由董事会作出解散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公司可以解散。

在本条12.情况下,违约方应对合营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23.04条 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董事会宣告合营公司解散、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清算将按中国法律和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十章进行。

第二十四章 违约和不可抗力

第24.01条 除本章第24.02条规定外,若本合同一方在实质性方面不完整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及附件,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六十天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时,该方便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履约方或合营公司由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24.02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旋风、雷电、战争、洪水、水灾、地震、台风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其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致使该方无力履行本合同和/或附件,受害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声明本合同和/或附件不能履行的原因,受害方应尽全力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另一方或合营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如受害方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是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并满足了本条第一款的要求,该方不履行合同将不视为违约。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_________天以上,合营双方将召开会议,商讨由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是否应修改本合同和/或附件。

第二十五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第25.01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未涉及事宜,采用国际惯例。

第25.02条 在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如果双方不能就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达成一致意见,则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商会仲裁院并按该院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语言采用_________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和附件。

第二十六章 合同文本与文字

第26.01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包括中文本三份,英文本三份。中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权威性和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均已核实中、英文两种文本并承认两种文本的内容在实质上相同。甲乙双方将各自保存中、英文本各一份。

第二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第27.01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27.02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一至六自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27.03条 本合同及附件应以双方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改,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27.04条 在生效后若_________政府颁布较本合同条款更为有利并适用于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的有关税务、关税或外汇方面规定的优惠条件或其他新法律、条例和规定,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将及时根据这些新规定申请取得其所提供的利益。

在本合同生效后,若_________政府颁发有关税务、关税、外汇或其他事宜的法律、条例或规定以及现有的或新的法律、条例或规定的修改补充或废除,严重影响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下的经济利益,双方为了保持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下的经济利益,双方为了保持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下的经济利益应及时对本合同的条款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共11页,当前第8页1234567891011

第27.05条 一切通知都必须以书面文字形式送至对方。_________方给_________方的通知用中文书写附英文译本;_________方给_________方的通知用英文书写附中文译本。

通知采用电传、电报或航空邮寄方式传递。电传、电报发送之日视为生效。航空邮寄以邮戳日期或其类似文件为准生效。

通知应送至各方的下列地址:

甲方: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收信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收信人: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技术转让协议

前言

本技术转让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简称“乙方”)和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_________签订。甲方、乙方签订本协议仅为保证在合营公司--_________(简称“公司”)正式成立后,促使公司正式授权代表与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总则

本协议是乙方将其拥有的专用技术转让给公司,商标专用权许可给公司。乙方的这些技术应是先进的、适用、连续的和动态的技术,以及将使公司的技术能力和产品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在技术质量和经济方面具有竞争力。为此目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_________”意指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和随时修改的“_________”指标,以及由乙方制定和随时修改的关于质量标准的内部规定。

“制造”意指从活性物质开始,并把它们做成适当剂型的制造过程。如药片、糖衣药丸、胶囊、药膏、栓剂、溶液和其他制剂。

“包装”意指成品用出售的包装材料包装并贴标签。

“产品”意指在合营公司所述的a、b、d和d类产品中,所提到的和随时补充的乙方的药物产品。指着该a、b、c、或d类产品时,各自以下称为“a类产品”、“b类产品”、“c类产品”或“部分d类产品”(来自乙方的d类产品)。“技术资料”意指由乙方所有或支配的制造或包装产品所要求的数据、资料和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制造说明、分配方、质量控制和有关安全、卫生、生态学方面的资料)。

“医学/科学资料”意指由乙方所有或支配的有关产品的数据、资料和知识。包括特别是包含在对产品基本登记档案材料中的科学、医学、临床、药理学和病理学等的研究资料。“净销售额”意指帐单的发票价格减去任何折扣、回扣和工商统一税。所有这些应根据适用于公司年度总帐目的公司标准会计原则进行计算。

第二条 协议的范围和内容

1.为达到本协议上述的总则中所提到的目的,乙方同意提供给公司必要的产品的技术资料、医学/科学资料和技术协助,如在本协议随时修改的附件中,更具体列出的内容。乙方同意提供下列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1)乙方将用文件、图纸和说明的方式提供给公司技术资料,所有这些资料都用英文写成;

(2)乙方将用它的产品基本登记档案材料的方式提供给公司医学/科学资料,这些资料都用英文写成;

(3)乙方将授与公司如在第三条所规定的使用由乙方拥有使用权的某些商标的使用许可;

(4)乙方将协助公司取得如第四条规定所需的一定资料、材料和设备,以使公司进行产品的临床试验和产品报批;

(5)如第五条规定的,乙方将定期检验公司制造和包装的产品样品,以决定它们是否符合“_________”和乙方的规格;

(6)如第六条规定的。乙方将为公司和乙方所挑选的合格的人员提供培训。乙方将派他自己的技术人员到公司,以便在公司的工厂内提供现场培训。

2.本协议不包括公司自己开发的d类产品。公司应按照合营合同第7.02条来处理这些产品。

第三条 商标使用许可

1.乙方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到中国有关部门进行商标注册。

2.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分配在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质量控制和保密要求的条件下),乙方特此授与公司为销售在本协议期内,由公司制造和/或包装的a类、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而使用在本协议“附表”中列举的商标(以下称“商标”)的使用许可。根据这些条件,(a)公司应仅使用该商标来销售它制造和包装的a类、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b)每当使用该商标时(例如在容器上、包装上、说明上和广告上)应附上r标志(中英译文)和参考符合“合营公司_________的注册商标”(中英译文)和(c)包装材料(包括包装插页)上的第一产品的标签和说明应用清楚的字迹标明的特许下制造和/或包装(中英译文)。关于产品的、包装形式、包装插页、标签和宣传材料应由公司和乙方一致同意。共11页,当前第9页1234567891011

3.乙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对该商标,乙方享有独家所有权,在所授与的使用许可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公司不得使用该商标或给出使用许可。公司没有就对乙方对商标的任何权利的任何要求权。

第四条 产品登记、临床试验/验证以及试制

在本协议期间。为了登记产品。根据《新药审批办法》所需的程序,乙方应协助公司进行临床试验/验证。乙方应协助公司进行产品试制,为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得到所有销售所必需的特许和许可。临床试验/验证只能通过公司与乙方共同商定的试验/验证程序进行。公司将负担有关此事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制造、包装、质量控制和安全

为保证公司能够达到根据“_________”和乙方的规格制造和销售它的产品的目的,如在本条所规定的乙方应提供给公司它的质量控制程序,公司应在这些程序的履行方面与乙方合作。为此,乙方和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应严格地依据“_________”和乙方的规格以及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被普遍接受的安全标准来制造和包装产品。公司应实施乙方提供的特定的安全措施。

2.公司应始终依照乙方提供的制造、包装、质量控制、贮藏和安全程序进行工作。

3.在公司对产品、新的药品剂型或新的剂量进行首次制造或包装时,公司应免费交付给乙方试制产品的若干代表性样品。在乙方还没有对该批产品签署书面意见并交给公司以前,不得开始进行批量生产。但乙方应在交付给乙方有关样品后60天内把它的决定通知公司(或用书面通知公司任何延迟的原因)。

4.按乙方的要求,公司应在任何产品制造后和包装前,立即免费提供给乙方足够数量的由公司制造的某一批产品的样品。乙方应对该样品进行分析。以决定公司制造的该产品是否严格地符合“_________”和乙方的规格。

5.乙方应定期检验产品的生产、包装、质量控制和/或贮藏和收到有关这些材料,并决定是否符合“_________”和乙方的规格。乙方作出的任何不合格的决定应通知公司,由此:(a)公司应立即暂停这些产品的销售,和(b)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来补救任何已经由公司卖出和推销了的产品。公司同意在公司未收到乙方事先的书面批准(此批准将是根据以后的检验结果认为对乙方来说是合理地符合要求的)前,不能在任何条件下直接或间接地销售任何有关产品(此产品是乙方根据本款已经作出质量不合格决定并已通知公司的产品)。

6.在本协助期间内,如公司发觉它未能保持或不能保证严格地按照乙方为了“_________”、安全、健康或其他目的所提出的规模和指导来制造、包装、质量控制、贮藏和运输任何产品时,公司应尽量大努力减少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防止损失,并立即把以上情况通知乙方。

7.根据乙方规定由公司制造和/或包装的产品,公司应保存参考样品以及产品的完整的资料。

第六条 培训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来保持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够掌握和使用乙方转让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便公司可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为此,乙方应提供以下培训服务:

1.在本协议期间内,按董事会的要求,乙方应为公司和乙方所同意挑选的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培训地在乙方在_________的工厂或乙方选择的其他乙方的一个或多个联合机构的工厂。技术专家应是在药品制造方面有资格的,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来保证他们在完成了本条规定的培训后至少五年内继续被公司雇用。公司应支付培训期间的和与培训有关的公司的技术专家的旅行、食宿、医药费和其他费用。乙方应支付它本身的费用。包括乙方的技术人员的工资。

2.在本协议期内,按董事会的要求,乙方应派遣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到公司的工厂,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公司应付乙方的技术专家的商人等级来回飞机票,以及其在中国境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其标准应对乙方来说是合理的满意的。乙方应付其技术专家在他们逗留中国期间的工资和医药费。

3.培训的范围、内容、要求、方法和具体的培训计划等由乙方和公司协商制订和同意,经董事会批准执行。

4.公司和乙方将互为对方的派遣人员办理签证,居留和其他准许的手续。

第七条 改进和交换资料及新技术

1.乙方应将所有的改进和产品的新技术通知公司。这些改进是乙方已经发展和/或得到的在技术资料中所包括的所有的内容如在本协议附件中更具体列出的内容以及它经常提供给它的联合公司的那些改进。

2.乙方还应在医学/科学资料的范围内把它的所有经常地提供给它的联合公司的新认识通知公司。

3.公司及时将所有得到和收到的对产品和原料的制造、包装、质量控制、贮藏和运输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的有关技术和医学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健康和生态学)报告乙方共11页,当前第10页1234567891011

第八条 活性物质/辅料和包装材料

为了达到本协议的技术目标和保持最高的生产标准,如在合营合同和将由乙方和公司制订的供应合同中的规定,公司就从乙方购买活性物质以进行生产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在符合乙方质量规格和质量控制条件下,公司可以从中国或外国的来源购买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九条 提成费

1.作为本协议规定的乙方转让技术和继续发展该技术的报酬公司应在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的_________年期间,按该单项产品的净销售率额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该单项产品提成费。_________年的提成期间过后,不再对该产品支付提成费。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所转让的技术和生产销售所转让的产品。

2.对用于乙方转让给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不论在中国登记与否)具有专利权的技术,公司按运用该有专利权的技术的单项产品净销售额的_________%给乙方支付附加技术提成费,该附加技术提成费应由公司和乙方通过考虑评价该具有专利技术的价值的一切有关事宜达成协议。该附加技术提成费应在该专利有效期内支付。但支付该附加技术提成费最长不超过自该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_________年期限。_________年提成期过后,不再对该产品支付任何提成费,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该项产品的具有专利权的技术。

3.该提成费应每_________年向乙方支付一次,并应在每_________年期后的_________天内交付。该提成费应附上一份由公司的审计员开出的证明,该提成费应基于的产品的名称和净销售额以及应支付提成费的金额的财务报表。

4.根据乙方的要求,乙方将自费任命一名独立的审计员,对公司的帐簿进行审计以证实公司提供的情况,公司应对审计工作提供方便。

5.提成费应用_________币支付乙方。兑换应以汇给乙方之日前两个工作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为准。

第十条 乙方的保证、责任

1.乙方保证竭尽所知,使其根据本协议将向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医学/科学资料是完整的、无错误的,并且对公司的情况是适合的。并且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能合理地满足公司要求。

2.公司收到乙方的技术资料后,根据乙方的技术资料清单对资料名称、数量进行审查时(该审查应在收到日后_________天内进行),如果发现有一部分遗漏或者有错误,公司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该通知后_________天内,免费向公司提供失去部件或正确部分。

3.在公司严格按照乙方在工艺条件,操作规程和技术指导的前提下进行生产时,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专有技术能稳定达到乙方指定的生产水平,质量符合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不超过经验过的实际限度。

4.乙方应帮助公司进行技术性能考核验收。如果由于乙方责任双方制订的技术目标达不到时:

(1)首先公司和乙方通过友好协商改正解决。如果资料遗漏或有错误,乙方应提交失去部分或正确部分。

(2)如果由于乙方责任技术目标或要求达不到,由乙方应免费派人参加试验改进,直到消除缺陷达到目标为止。如果在试车过程中发生问题,乙方应在与公司商定的期限内给以解决。如果经反复试验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目标和指标,由乙方应负责补偿公司为实现该技术目标和指标所发生的费用。

5.赔偿方法:

(1)对任何一种产品的赔偿,赔偿金额只能从该产品的提成费扣除。当赔偿金额不超过提成费时,由本年度提成费扣除。如果超过本年度提成费时,先退回本年度提成费,不足部分由该产品的下一年度提成费补足,直到全部赔完为止。

(2)如果乙方未从该产品得到足够的提成费进行赔偿,则乙方应用其他办法来赔偿公司因乙方违反其保证而引起公司发生的费用。

6.在乙方支付公司如上所述赔偿后,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

7.乙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乙方提供给公司的一切权利和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

8.由于公司不适当地使用或运用乙方向公司提供的技术、专有技术和转让的产品,而导致任何损害、损失或伤害的情况下,乙方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