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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方案

时间:2023-09-05 16:58: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管理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土地管理方案

第1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信息化;方案与建议

在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背景下,人口比例也逐渐增高,这也给土地管理工作增添了极大的难度,促使我国土地管理迎来巨大挑战。近几年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信息技术合理应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之中,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通过信息化土地管理,同时对土地资源开展有效科学规划与设计,促使土地资源管理效果大大提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土地信息化管理现状

(一)基本农田比例过高

当前为了能够合理保护可耕作两天,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一系列基本农田规定,为此来有效引导工业以及相关建设的合理利用,而同时由于政策的导向问题,导致基本农田比例存在较高的现象,且渐渐与实际情况有所脱离,如此一来,会很大程度上限制各地經济的发展,使得经济发展企业难以取得合理批准,尤其是南方地区,现象更为严重。根据现阶段对基本农田划分,通常都是需要在85%左右,而南方丘陵较多的省份,平坦土地本来就较少,又因为需要保留基本农田比例,所以使得非农地平均较低,这样会丢城镇基础设施完善与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最终导致一些违规现象发生,并越来越多。

(二)缺乏土地管理的重视

当前大多数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信息化建设管理上缺乏高度重视,并且未正确认识信息化复杂性与艰巨性,所以使得资金出现短缺,缺乏相关技术方面人才,最终使得土地管理信息化难以顺利正常进行。

(三)管理人员缺乏充足知识储备

在进行土地管理信息化时,现阶段许多工作人员在计算机知识上存在严重的认知不足,且信息能力较低,所以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存在明显不足,这样会致使工作人员不能有效熟悉土地管理信息化,从而难以合理应用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效率较低,最终造成土地管理信息化工作进程过于缓慢,不利于相关企业的发展。

(四)缺乏数据安全管理

数据对于土地资源信息化管理来说,可以说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基础,而当前在管理过程中,并未有效对数据进行安全管理,这样会十分容易导致数据发生泄漏,从而给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造成很大程度的影响。由此可见,在管理工作过程汇总,必须要加大数据管理力度,保证数据具有较高的准确性与安全性,同时还要加大对土地资源数据的保密,以有效预防不法分子的窃取,防止经济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土地信息化管理重要性

土地信息化管理需要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能够有效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使我国土资源渐渐走向科学化与信息化,提高土地资源的合理管理效率;其次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管理,能够保证土地资源管理具备明显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以防止出现浑水摸鱼等现象,同时在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还可以及时有效查找相关土资源信息,相关管理部门能够有效进行沟通交流,以确保管理可以更好的满足人们需求,解决当前存在的相关问题,最后有效提高土资源管理效率,突出为人们服务的宗旨。

三、土地信息化管理合理有效方案

(一)加强地籍信息管理

地籍信息管理一般涉及土地位置、面积、权属管理以及图形信息等,而合理利用信息技术,能够促使地籍信息达到信息化管理的目的,借助信息技术,有效创建一个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把相关地基信息有效融入至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之后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对信息开展管理,以有效提高管理效率。另外,地籍信息的合理管理能够促进土地调查、统计与评价的工作的开展,并且给地籍管理提供合理有效的依据,同时还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最终大大提升信息管理工作进程与效率。

(二)加强人才管理

土地管理为了更好的实现信息化,则必须要培养出综合素质能力较高的人才,以有效确保土地管理信息化发展需求需要,而管理人才可以有效提高土地管理化工作效率,并且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土地管理信息化在工作要求上需要较高的技术性,工作人员必须要准确掌握计算机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对此,有关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招牌等将一些专业技术人才吸引而来,之后还必须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更新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知识,以确保他们能够满足信息化管理的先进性与快速性。除此之外,国家也需要对人才进行培养,使其参与到土地管理工作之中,有效掌握各个系统的应用,以有利于升级土地管理系统,如此一来,人才队伍在不断扩大加强,最终有效促进土地管理信息化的正常有效开展。

(三)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土地资源合理规划主要指合理结合实际发展需求,有效协调土地总供给总需求,从而保证土地资源可以得到有效利用。由于土地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所以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资源规划过程中,通过信息技术能够对土地资源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并借助信息技术,还可以给土地资源带来更多的服务,比如采集、管理与储存等,有效促进信息化发展。与此同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可以不断更新土地资源信息,进而有效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另外,通过对信息与数据的合理管理,创建信息数据库,从而给土地规划提供合理科学数据,最终确保规划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

(四)加大投资力度

土地管理信息化的有效实施必然需要大量资金维持,所以相关部门必须要充分意识到这点,并不断加大对土地管理的扶持力度,确保土地信息化开展能够具备坚固的基础,国家还需要严格监督资金流动,保证资金可以充分流入到土地管理建设中。同时,还应该通过多个途径,有效结合社会力量,将更多的资金融入到管理中,促使管理工作可以更加可持续稳定发展。而在加大投资力度的同时,还需要有效保证系统的先进性与发展性,以充分满足当前土地管理的需求,促进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完成、

结束语:

伴随社会经济持续提高,土地利用率也逐渐增高,这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而当前信息技术的不断广泛应用,给土地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并且可以有利于推动土地事业发展,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应用。虽然当前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相关部门通过相关措施方案,合理对土地管理进行规划,合理应用信息技术,以促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确保土地管理信息化可以持续发展,最终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福娴.浅谈土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与方法[J].人力资源管理,2018 ,000 (003 ):438-439.

[2] 刘桂龙.浅析我国土地管理信息化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西部资源,2016 ,000 (005 ):183-184.

[3] 马静.浅谈土地规划管理信息化模式的建设与应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 (34 ).

[4] 刘明新.浅谈我国土地管理信息化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科研,2016 (12 ):00262-00262.

第2篇

    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住宅产权单位参照行。

    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多层楼施工技术方案

    1.进户线

    1)多于4个楼门的多层楼进户线为二路。

    2)楼门之间水平干线,应在建筑物墙外沿墙敷设,宜采用电缆敷设或镀锌钢管配线。

    3)导线截面积选择原则同下例。

    2.由供电局取消楼门总表,产权单位应采用隔离开关以利检修之用。

    3.TN/C系统入户前应设保护接地体,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并形成TN?C?S制,接户线进楼应重复接地。

    4.楼内配电干线

    1)宜采用镀锌钢管配线。镀锌钢管要可靠接地,并尽量美观,方便居民。

    2)使用铜导线,导线截面选取,举例如下:

    COSψ取值0.9,K取值0.5

-----------------------------------

|                |            2     ||              |          |

|  单位系数      |  50W/建筑m      ||    计算容量  |16.5kW   |

|--------|---------||-------|-----|

|        2       |     2            ||              |          |

|  建筑m  /户   |  55m  /户       ||    COSψ     |  0.9    |

|--------|---------||-------|-----|

|  户数          |  12户            ||    计算电流  |83.3A    |

|--------|---------||-------|-----|

|                |                  ||              |        2 |

|  需用系数      |  0.5            ||    导线截面  |宜选35mm  |

-----------------------------------

    5.“一户一表”的表箱

    1)表箱位置选择:施工单位与住宅产权单位协商确定,设在楼道公共场所,要便利群众,美观。

    2)施工安排中做好住户、供电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

    3)表箱要可靠接地。

    6.表尾线

    1)宜采用阻燃塑管或塑槽板配线

    2)火线、零线,应采用6平方毫米铜线,PE线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

    7.居室内部

    1)取消电表,应有双极隔离开关,插座回路,设一只漏电保安器。

    2)PE线引至户内原表盘上,并做PE端子。

    3)增设大功率家用电器线路,一居室增设一路,二居室增设二路,采用2.5平方毫米,接PE线。

    4)增加大功率家用电器线路后,达到50W/建筑平方米,且线路绝缘合格,原则上不更换室内线路。

    5)对于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破坏室内装修问题,事先与住户协商。

    8.楼道照明灯

    1)单独设置照明回路。

    2)宜采用声、光控延时开关。

    9.有关技术规定采用

    《关于颁布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的通知》

    「96首规字第206号

    《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

    「97首规办规字第235号

    《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

    《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电气安装验收暂行规定》

    10.本次改造全部采用铜导线。

    11.施工尽量减少停电时间,应不影响居民当晚用电。

    高层楼

    1.原则上不改变楼内主接线的原设计方案。

    2.导线全部采用铜线,导线截面选取原则同上例:

    需用系数选择:

    19~24户            0.45

    25~100户           0.4

    101~200            0.33

    〉200户             0.26

    3.配电柜

    配电柜改造应满足增容后标准。

    4.其他同多层楼。

    平房

    1.总配电箱完好、不漏雨,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距离。

第3篇

现将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们。

该“规程”是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具体实施的一项新举措,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使该“规程”不断完善,以利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提高。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建设用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系统服务,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需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包括:前期管理、审批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基本做到“三参与”,即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查。

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用地立项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核定用地面积、签订征地协议书、落实劳动力安置方案和建设资金,按土地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后期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情况检查和验收,对征而未用的土地收取土地荒芜费;批准后两年未用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批准出、转让土地作用权的,由区、县土地管理局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重点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批后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基础,努力做到超前到位,主动配合,系统服务,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建设用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

第六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其报批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时,均应对建设项目用地列专章评述,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市土地管理局意见。

第七条  建设用地评述的内容和要求

    一、选址方案要有选择性,对方案进行评述、说明拟定方案在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方面的有利条件。

二、对项目用地数量、土地利用系数,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面积,厂区道路,厂前区等应该说明确定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是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核心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国家建设征地做好服务,依法协调好部门间关系,合理安置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核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经过批准的项目;

2.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是否符合计划控制指标;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有无选址红线图、平面设计图和规划条件;

4.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农田保护区;

5.建设项目用地区域环保评估;

6.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建设项目是否未批先占地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地;

8.建设项目用地类别,特别对非耕地的认定;

9.建设项目征地的补偿安置、农转非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0.建设用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经对上述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征地地块踏查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务管理处会同区、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签定征地协议书,并按市有关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后,上报市土地局,市土地局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对征地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以保证被征地集体组织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因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谁占地谁安置的原则(也可以多渠道,多途径),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区(县)征地事务管理部门处理征地事务工作,办理补偿安置、农转非等具体工作。处理建设用地和验地钉桩划界拨地之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批划拨土地,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保证。建设用地单位从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始进行跟踪管理至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及时处理、解决用地中出现的问题。跟踪管理重点内容是:(1)是否按用地计划使用土地;(2)是否按批准的用地用途使用土地;(3)有无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问题;(4)有无荒芜土地的问题;(5)划拨的土地有无转让、出租、抵押的问题。对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查处。对擅自异地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建设造成土地荒芜的,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五倍征收土地荒芜费。如不按期缴纳土地荒芜费,给予适当罚款,直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撤销,建设项目停建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建设用地,及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后期跟踪管理检查工作,根据市、区(县)土地管理局的分工,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检查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情况、面积、界址,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情况。

二、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检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要写明情况,区别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4篇

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诉讼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二、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询村民意见。③实地调查与登记。 

④一书四方案。⑤张帖征地公告。⑥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⑦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⑧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⑨土地补偿登记。⑩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诉迁的程序 

①确定房屋征收范围。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③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④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⑤修改征收补偿方案。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⑦落实征收补偿费用。⑧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行政救济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迁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征地、拆迁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的义务,没有对申请做出回复是违法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申请相关信息,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当事人提供了依法调取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复议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监察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被拆迁人的诉讼救济 

(一)征收与拆迁案件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分别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提起诉讼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征收与拆迁案件地域和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案件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三)征收与拆迁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内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2)写明因不服某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补偿决定的名称、编号。 

(3)写明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具体诉讼请求,如同时要求政府赔偿的还要写明具体赔偿请求的数额。如果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单独列出一项诉讼请求。 

(四)征收与拆迁案件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中的相对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个人。当公民个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时,其就会成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②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成为房屋征收相对人时,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③其他组织。被告包括:a.市、县级人民政府担当被告。b.房屋征收部门。 

五、结语 

土地房屋征收與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和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因此,近年来,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已上升趋势的增加,随着2015年行政诉讼的新修改明确有关房屋征收的法律内容,更是与当今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迁案件,可以减轻矛盾激化,减少恶性事件,为推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时间紧凑,相关法律知识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法典》,2014年5月. 

第5篇

如果推广全国,未来土地产业链将面临众多调整,比如产权周期缩短、土地供应方式更灵活多样、土地价格确定更灵活等。最重要的是,政府将以投资人身份通过土地入股分享土地升值和物业运营收益,这对目前中国现行的土地招拍挂制度和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地方土地财政模式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5月25日,酝酿了两年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正式公布,拉开了深圳又一次“”的序幕。

此次“”,着力改变新增用地快速供应的土地利用模式,以存量土地高效盘活为主线,指向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土地市场化建设、增强土地科学调控能力、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完善土地管理法治环境等五大方面。这也是国家支持各地探索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的尝试之一,意在从全局上为高度城市化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政策储备。

第三次“”

以明晰土地产权为核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城市发展为目标。

深圳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曾扮演重要角色。1987年,敲出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开创土地市场化交易先河,此后又率先探索统征统转的“征转分离”用地模式。经1992年原特区内统征和2004年的城市化转地后,深圳成为中国第一个辖区土地全部国有化的城市。这些探索释放出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反哺了深圳30年来的城市化进程。

新的《总体方案》推出,意味着深圳推进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和前两次确保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建设占用的高速高效不同,此次改革主要围绕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展开。

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地政地籍处处长张健的话说,深圳的土地管理与城市发展转型之间有四个根本不适应——当前土地利用方式与城市发展转型新要求不适应;当前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新要求不适应;当前土地利用分配方式与建设和谐社会新要求不适应;当前土地管理体制机制与政府职能转变新要求不适应。

这是深圳不得不加紧推进的原因所在。根据《总体方案》,改革分近期(2012至2015年)和中远期(2016至2020年)两个阶段推进改革。将在未来8年从多个方面尝试创新突破,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管理新模式。

改革包括内容和十项改革事项,突出三点:以明晰土地产权为核心,健全土地权利体系;以市场化为导向,实现土地要素的自由流转;以城市发展为目标,创新土地利益的共享机制。

改革涉及的具体制度设计,主要包含在产权、市场流转和城市发展规划的范畴内:在产权方面,提出国有未出让土地的登记、建立建筑物权益证书制度、土地使用空间权利体系探索等;在市场流转方面,包括建立差别化土地供应,尝试土地公告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等;城市规划上则强调了规土融合、社区规划和城市二次开发等。

这些内容中不乏突破性构想。一些具体的制度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较为保守,例如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在现行的国家上位法中还未有涉及。而《总体方案》提到的细化地上、地表、地下土地使用权权利设定,三维地籍管理方法的探索,及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等改革内容,虽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意见中有所涉及,但并没有相关的具体制度设定。

国有化新篇

土地国有制后已经形成的产权现状,怎么转化为各方可分享的权益,正是深圳在此次试验中的破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守英称,上世纪90年代以来,深圳城市化的进程实际上是两轨并进:一轨是政府统征、出让土地主导的城市化;另一轨则是农民一直在自发利用土地参与城市化进程,这就形成400平方公里土地中有三分之一被政府认为是不合法的、但却真实发生的城市化。

2004年全面转地,深圳试图以全部土地的国有化来打通这两个进程。但结果是不完美的。一方面,政府以多形式、多途径划定或返还一定比例的合法产权用地给原农村集体组织,但是此类用地来源多样,权益内涵和权利限制也不尽相同。

另一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应转未转空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控,规定交由城管、水务、农林和储备中心管理的土地仍没有清晰移交。同时,当年为搁置难题,在转为国有的集体土地中分了两个圈,一个圈是适当补偿范围,另一个圈则是没有补偿的,其中包括山地、林地和大量已建的违法违章建筑。这两个圈的划定,注定了2004年的全盘国有化式的远未真正完成。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地政地籍处处长张健形容当下的深圳,是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地区,同时又具有典型城乡二元特征的矛盾体。

在刘守英看来,将过去形成的城市化“两张皮”合成“一张皮”,把不合法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在城市化大框架下,解决集体所有土地变成国有以后的权利构建问题,正是此次改革的难点,一旦破题,其最重要的价值亦在此。

确权新途径

针对利益诉求多元、开发收益预期巨大的现实,深圳结合土地二次开发,在一个动态的利益分配过程中来完成权属确定。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紧紧围绕保增长和保红线工作目标,以开展专项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管为抓手,以贯彻落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为动力,下大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和谐、有序发展。

二、整治内容

年11月4日以来的土地违法行为,重点是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三、工作目标

对违法占地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没收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二是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限期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三是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通过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使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处理;对造成违法用地行为事实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破坏耕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部委15号令得到落实;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耕地的意识全面提高;通过各种措施有效遏制乱占耕地、无序建设的行为,促进项目规模化并向园区集中。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施方案,对本辖区的各类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要成立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要以严厉打击违法占地、保护耕地为重点,通过拉横幅、写标语、分发专项整治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进行宣传,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10日)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及设施坚决拆除,并结合法院、检察、纪检监察、公安、住建、国土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集中精力,形成合力,强力攻坚,对发现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全部立案查处,依照法律法规,做到9个到位,即:没收到位、作出行政处罚到位、移送公安机关到位、移送检察机关到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到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对人对事处理到位、违法建筑拆除到位、复耕到位,切实保证整治效果。在此基础上,对本辖区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认真总结,找出问题,查漏补缺,巩固成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6月11日至6月20日)

县政府组织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住建、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改到位、效果明显的乡镇政府要给予通报表彰;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效果不明显的乡镇政府,要依据15号令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无发〔〕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责令引咎辞职;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效果不明显的村要严格追究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责任,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停发政府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法院、检察、监察、公安、住建、国土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各乡镇是本次整治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整改负总责。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制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将具体工作责任到人,确保依法没收到位、拆除到位、处罚到位、复耕到位。同时,在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周五上午9:00前向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县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立案查处工作。对各乡镇开展的整治活动情况要及时督导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对全县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建立完备的卷宗和档案材料,确保依法没收到位、处罚到位、移交到位。

法院要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强制执行到位。

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交移送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对移交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追究违规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同时对乡镇政府和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共同责任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要进行督办和问责。

公安部门要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妨碍国土执法、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置,对在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敢于以身试法、顶风作案、暴力抗法和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各村委会要发挥土地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配合乡镇政府及执法执纪部门做好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工作。

其他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统筹协调,依法查处。县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合理安排,组织监察、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全力整改。要按照“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要求,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涉及政纪处分的,要移交监察机关;对涉及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要通过综合执法、部门联动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8篇

在我国农村,农民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耕地征收的主要方式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村集体土地强制性收归国有的行为,具有国家主导性、国家强制性、有偿性和程序正当性四个特征。然而,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在我国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一、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有规定

(一)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权的设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都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后,才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政府占用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城市广场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首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业用途的土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是指将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必须经国务院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得知,县级以及县级以下政府部门都没有权力直接进行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征收。现在有些政府部门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直接取得农村集体耕地进行城市广场和城市道路建设,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二)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设定

现有的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和控制,也没有原则性的法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转非建设用地,普遍适用的征收程序是: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报批-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征地补偿方案-实施补偿-交付土地。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设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公顷不得超十五,安置补助费,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012年11月28日通过的《中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文中称为“草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出以下四点新措施: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草案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

二、地方政府违法征收土地的几种典型问题

我国已经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范方面做出了非常多的努力。然而,随着城市经营管理越来越市场化,土地使用权的挂牌拍卖成为城市经营的重要方式之一。

地方政府想要拍卖土地有两个重要的前提:第一,必须是国有土地;第二,必须有地可“卖”。由于城市市区剩余的、可供拍卖的国有土地资源不多,“开发”农村土地就成了发展地方经济的唯一方式,再加上《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征为建设用地程序的严格规定,使得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手续复杂、周期长,为了在任期内能有所建树,地方政府选择了“突破”中央规定(或者说是法律规定)的征地方式。以下为两种典型的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形式:

(一)“先征后批”或者“征而不批”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在报批前,地方政府需要对拟征地的相关事宜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告知并组织征地听证会,在报批后还应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土地补偿登记等。然而,这样的程序不但需要的时间很长,能够获得省政府或中央政府批准的也很少。为了能够获得足够的国有土地来支撑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开始寻求“变通”的途径。

先“征地”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级政府报批,这是地方政府向“法权威”挑衅的第一步。类似的“变通”多了,地方政府对“法权威”的畏惧感减弱,利益使得地方政府的行为更加大胆,直至把依法向上级政府报批扔一边直接进行征地。另一方面,因为行政权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很多县级的政府就可以冠冕堂皇地“征地”了。据调查,在我国部分城市,地方政府未办理手续就擅自征收集体土地(“征而不批”)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已经被“架空”。

(二)少批多征,层层加码

地方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时的另一种违法征地的行为是“少批多征,层层加码”。举例来说,四川省某镇政府手执县政府征收10亩建设用地的批文,对某生产小队进行了为数40亩的违法集体土地征收,该生产小队拥有村民102人,每人最后分得土地补偿金5000元,而这5000元仅是原有土地一年的产值。这只是众多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案例之一,在全国有相同情况的案例数量数不胜数。有时甚至连村委都会扛着政府征地的“大旗”浑水摸鱼,割上一块地自己建房“搞三产”,直接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思考

(一) 建立“公共利益”评估体系

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维护公共利益是至高的原则,但是我们宪法和法律始终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设定。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违法案例中,地方政府皆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这些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是否大于农民集体所牺牲的私人利益,我们没有衡量过。也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对具体项目的公共利益进行衡量和评估。另外,司法部门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审查,并没有一个成熟的审查系统和科学的计算程序,太多的裁量无法反映征收项目的真实价值。

因此,应在法律系统中加入公共利益衡量的相关法条,在公共部门中建立一个独立的部门对各个建设项目的公共利益含量与即将强制收缴的私人利益含量进行评估和比较,来确定对农村集体用地征收的项目确实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二)改革地方政府以经济数据为主的考核标准

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于冒险,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以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衡量政绩的主要指标,地方政府为了出经济成绩,往往会不顾法律的规定。

改革地方政府内部以经济数据为主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体系,通过考核指标的转变引导政府从单一的经济导向为主转向经济、文明、居民幸福指数等共同主导的方向发展。

(三)完善土地管理监督系统与救济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对公民自由和合法财产的侵害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法律保留),行政机关不得变更废除或者废止法律(法律优先),国家及行政行为受自己制定的法令的约束,并受到司法、行政和大众监督。

在违法征收中,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往往大于对“法律”的信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成本又太高,而政府内部行政监督乏力,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再加上各地方监督部门的执法情况不同,致使地方政府看到其它地方政府由于违法征地而被查处,仍然能泰然自处。

因此,应完善土地管理监督系统和救济途径,成立或者授权某个政府部门专门实施土地管理监督事宜,并简化土地管理类行政复议的程序,使农民一个电话、一封信便能完成行政复议的申请;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为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司法援助;公益组织也应对农民土地权益维护提供援助,尤其是法律知识的普及。

另外,在土地征收立法中加入索回程序,财产征收中的索还程序,既作为不动产征收目的的计划没有落实或者不再需要不动产,或者征收目的不能实现,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回转,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索还的权利。

(四)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上文中提到四川省某镇对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为一户5000 元,远远低于《土地管理法》关于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的标准,并且该镇的补偿方案并没有与集体经济小组的农民进行协商,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就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改变补偿方式。2012年《草案》仍然按照土地的原使用方式进行补偿,无法使农民得到等价的补偿,应该将征收土地后土地的开发收益算入征地的补偿费用中。

其次,建立完善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公益征收的关键是补偿,而补偿的核心是被征收财产的估价。在实践中,评估机构与征收人互相串通,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因此,应完善系统的土地价值评估制度,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操作规范、估价程序、评估异议处理等方面制定明确可行的规定,确保评估价格公正真实。

再次,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中应明确补偿听证的程序,注重农民对补偿方案的参与权,保证补偿方案的满意程度,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共识,顺利完成征地,也能减少行政违法的发生。

四、结语

第9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核心,夯实基础,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机制,切实扭转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不良局面,持续稳定耕地面积与质量,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年全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年元月前完成全县违法用地清理整顿工作任务,拆除违法建筑物36处以上,恢复耕地面积300亩;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持续实现县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全县耕地不少于73771.22公顷,基本农田不少于53892.13公顷;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完善执法监管体制,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依法管理、开源节流、节约集约、多级联动、先补后占”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机制。

二、实施步骤

按照“普遍参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长远”的要求,分动员部署,处理落实和建章立制三个阶段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攻坚年活动,具体工作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部署动员阶段(年月至月)

成立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攻坚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发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开展攻坚年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召开专题会议,搞好组织动员,部署开展本辖区内攻坚年活动的具体工作。

利用电视讲话、标语横幅、宣传展版、宣传车、宣传册、座谈会、手机短信、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以“保护耕地资源、规范用地行为”为主题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电视讲话、通告和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等有关工作,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宣讲活动50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出动宣动车、发放宣传资料到村到组,悬挂横幅10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2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10幅以上;相关县直部门要悬挂横幅1条,张贴宣传标语10幅以上。

(二)处理落实阶段(年月至月)

着重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健全监管网络,设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公布,制定实施违法举报奖励方案,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公安、法院、检察、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参与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机制,设立国土资源公安执勤室,由县公安部门调派2名干警,并明确1名分管副局长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充实执法力量,从严打击违法用地行为;按照一村一人的模式聘请国土资源信息员,明确职能职责,准确及时掌握基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动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将违法用地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

2、开展违法用地摸底排查活动,各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单位,对年1月1日至年月31日之间(特殊情况可追溯到年以前)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所有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包括农民住宅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危房改造项目及采矿等各类危房用地,要对清理出的违法用地以宗为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对面积、地类性质、建设时间、处理收费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攻坚年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情况要做到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3、开展清理整顿非法用地集中执法行动。由县政府牵头,国土资源、法制、城乡规划、公安、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单位和乡镇参与,对非法占用耕地修建住宅、烤烟房、禽畜养殖场、沼气池、采矿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全面整治违法用地行为,选取10处以上影响恶劣、破坏耕地严重的违法建筑,由县政府组织力量坚决拆除到位。各乡镇要组织所属部门,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安排专门工作经费,有代表性的选取1处以上违法建筑拆除到位,有效扭转当前农村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局面,妥善处理解决农村建房用地遗留问题,引导用地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国土资源、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研究,制定出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强制执行实施方案,确保集中执法行动顺利开展。

4、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先行、整村推进、集中投入、打造亮点”的工作思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联合农业、建设、水利、环保、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综合开发、交通、电力等部门在西洋江镇等地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要加强规划引导,深入开展农民集中成片建房试点。县国土资源局要牵头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相关乡镇和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土地权属调整、规划设计、拆迁安置、项目设施建设等工作。

5、积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积极争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落户隆回,实施好三阁司土地整理项目、虎形山茅坳村等4个年市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横板桥八0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加强项目前期规划设计、中期施工监理、后期跟踪管理,确保于年内全面竣工并通过验收。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耕地质量建设管理办法,采取工程、生物及先进耕作方式等综合措施,突出保护好土壤耕作层,加强对剥离后的熟土耕作层的管理利用,促进耕地数量和质量的提高。

6、加快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全县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家底,开展全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26个乡镇和120个村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定位与设立,更新现有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与界桩。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1月至3月)

1、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隆回县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制定出台《隆回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书,每年年终严格实施考核,兑现奖惩。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建立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分片(村)包干制度,确保土地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责任到人。对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严重后果的,或者乱开口子,违法许诺、表态,导致土地被破坏、占用,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参与征地、圈地,与土地开发商勾结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建立奖惩机制。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市返回部分和农土资金中安排资金,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定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奖惩实施办法和基金管理使用细则,对在动态巡查、违法案件查处、土地开发整理等各个环节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村组和先进个人实行奖励。

3、健全规章制度。研究制定《隆回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隆回县农村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严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用途管制制度、严格审批制度、占补平衡制度、质量保护制度等土地管理及耕地保护工作制度,探索建立管理严格、利用有序、奖惩得当、问责有力的耕地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各项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违法用地整治攻坚年行动有序开展。各乡镇要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党委书记要亲自抓,乡镇长要切实履行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有效组织开展本辖区攻坚年行动各项工作。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规划、农业、督查室、法制办等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注重活动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根据行动总体要求,紧跟工作节奏,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依法依规,又要结合实际,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定工作标准,定时间进度,定责任主体,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着力在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干部职工严格保护耕地的自觉性上下功夫,着力在推进耕地保护体制机制、管理方式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着力在增强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的能力上下功夫。

第10篇

关键词: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人才需求;调查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12-0145-02

人才需求调查研究的

目的、思路与技术路线

(一)调研目的与基本思路

调查目的 使我院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更加具有实践性、针对性和先进性,缩小与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的距离,实现与用人单位岗位“零距离”对接,了解省内外各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对我系专业设置的意见及对专业的需求情况及需求量;了解省内外各地区、各事业单位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意见;了解我院近几届毕业生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及用人单位对我院往届毕业生的工作、岗位能力评价;了解其他同类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情况及教学管理模式。

调研时间及地点 在2010年度的专业调研中,为了更好地达到调研目的,获取更多的调研资料,我院主要选择全国具有代表性的国土行业企业以及国土局来进行调查,全面覆盖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拟定的调研范围,采取分时段、分地点进行的方式。

调查对象 用人单位及近几届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毕业生。

调查方法(方式) 通过现场交流、问卷调查、走访、会议交流座谈、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等形式。

参与调研的企业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荆州市长江勘察设计院、荆州鑫地源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松滋市国土资源局、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武汉鑫华夏土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华测绘有限公司、广西苍梧县国土局等。

调查方案(内容)设计 (1)企事业单位对现有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人才的使用情况;(2)企事业单位对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3)企事业单位对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人才的能力要求。(4)企事业单位对高职院校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毕业生的态度、知识与能力的期望及现实感受。

(二)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企事业单位对现有地籍测绘与

土地管理技术专业人才的使用情况

深圳市爱华测绘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爱华测绘有限公司就业的毕业生主要从事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土地整理、土地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公司在全国业务量较大,对我院近几届毕业生反映良好。

武汉鑫华夏土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鑫华夏土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及有关土地整理设计项目。公司反映我院2007届毕业生通过在公司两年多的磨炼,大部分都已经成为公司技术骨干,部分毕业生已经可以独立带队做规划修编项目以及做土地整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毕业生在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土地资源调查和绘图相关技术工作,用人单位反映也比较好。公司还特别注重学生的道德素质培养,也对我们有所启示,对学生专业素质培养很重要,更要培养学生的道德素质。

广西苍梧县国土局:通过对进入国土局“顶岗实习”的毕业生进行调研,毕业生主要从事地籍管理、绘图、土地整理等相关技术工作,单位反映毕业生动手能力较强,有敬业精神,目前在广西苍梧县国土局“顶岗实习”的20多位毕业生,该局准备全部留用。

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毕业生在该公司主要从事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以及土地规划工程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单位建议在今后教学中加强学生对各种绘图软件的认识与熟悉,提高学生计算机使用能力。公司以后还会大量招聘房产测量员、数据处理员、土地整理设计人员、项目经理等。因此,调研认为该专业要从培养学生动手和创新能力着手,以适应市场需求。

企事业单位对地籍测绘与土地

管理技术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

(一)人才需求量分析

社会急需的专业人才 在国家“数字地球”、“数字城市”战略的指导下,全国企业和国土系统急需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人才。以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从事工作的性质来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从事管理型工作的专门人才。这部分毕业生主要在国土资源系统就职,主要从事地籍管理。对他们的基本要求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及熟悉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确权发证的依据和步骤。(2)从事工程型工作的专门人才。主要从事地籍测绘、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以及土地估价等相关工作。

企业在招聘时对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人才的期望 (1)专门技术能力:具有对地籍图和地形图判图的能力;具有一般地形测绘的能力;具有地籍测量的能力;具有房产测绘的能力;具有数字化测量绘图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能力。(2)关键能力:具有献身测绘行业,热爱本职工作的精神;具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及获取信息的能力;具有吃苦耐劳的行业精神;具有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3)职业延展能力:具有一定的土地资源调查与土地管理方面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与交易方面的能力。(4)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协作创新的工作适应能力;具备高职人才所需的人文和文化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生产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5)核心职业能力:计算机绘图能力;测绘仪器操作能力。分别有90%的人力资源主管和90%的项目主管在招聘员工时会看重应聘者的实践经验。不少企业会参看毕业生是否参加过项目或实习以及是否担任过学生干部等条件。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来看,加大了学生在校实习与参与实践的力度,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比例由以前的2∶1调整为1∶1,缩短企业再培训的时间,为企业直接输送上岗员工提供条件。

(二)企事业单位对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人才的新要求

毕业生毕业后主要在国土、城建、房地产以及相关领域的地籍测绘单位从事地籍测绘行业工作,同时也可以在国土局、土管所、规划设计院以及房地产估价部门从事土地调查、土地估价、土地利用规划及地籍管理等相关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本专业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地籍测绘和土地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要求掌握测绘和管理的相关方法及原理,具备较强的职业技能和较高的职业综合素质,从事地籍测绘和地籍管理工作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对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

技术专业教学改革的建议

依托行业,推进“产学研”相结合,搞好继续教育 通过本年度专业调研,对促进我院的产学研结合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途径,同时可以有效促进教学与社会的联系,对本专业以后的办学思路、教学模式、招生就业等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技能型”为主旨,整合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课程体系 对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相关课程进行整合,不再强调学科的系统性、完整性、理论性,而以实用性、技能性为特点,删除陈旧课程,合并重复课程,适当精简必修课程,以实用、够用为主;增设选修课程,开设遥感、土地信息系统等课程;突出现代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特色,设立AotoCAD、MAPGIS、ARCGIS、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工程设计等类课程,补充新兴科技发展对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工作的影响和要求等内容,以确保教学内容的先进性。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课时由以前的2∶1调整为1∶1,大大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

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实行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要着眼于对学生五种素质和三种能力的培养。五种素质是指德、识、才、学、体五个方面。三种能力,一是语言能力;二是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创新能力。特别是要培养良好的人格特质,主要包括敬业、奉献、诚实、可靠,善于与他人合作、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等。

强化职业技能训练,探索多证多能教学模式 合理设置实践课程,精心设计课程实训、实习、社会实践,使学生获得从事土地管理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获得进入土地管理职业所需的职业技能证书。在专业实践体系中,使基本技能与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人文素养、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强化学生的现代商务、现代办公设备应用、人际交往和企业管理等职业技能训练,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事)业对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人才的需求,尽力为高职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教学改革、提高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学生就业适应性、更好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专门人才提供依据和建议。尽管在调查过程中我们的调研工作存在着局限性,在思考分析中会出现一些偏差,但我们相信,这些具有实践应用价值和参考意义的调查研究成果,定会促进高职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技术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文,刘仁钊,杨德全.新形势下我国国土行业人才培养模式建构与主要类型[A].国土资源行业在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研究[C].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12.

[2]徐文,刘仁钊,杨德全.加强宏观规划和政策扶持是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保障[A].国土资源行业在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研究[C].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12.

[3]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必由之路——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操作指南[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朱晓斌.文化形态与职业教育——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文化分析[J].外国教育研究,1997(3).

第11篇

关键词 地籍;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的技术方案;技术路线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3)011-0214-01

1 农村地籍调查的技术方案

1.1 农村地籍调查方法

现阶段农村地籍的重点一方面应能确保土地权属的管理,保障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发展生产。因此在地籍调查上,主要是对非农建设用地的保护的集镇土地登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自然村落――宅居地的权属确定。

1.1.1 详查资料与地籍资料的差异

为弄清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中有哪些可借助于于地籍调查中,使其不仅能达到经济、快速的目的,而且还有技术上和法律上的保证,有必要首先弄清楚这两种资料的差异。

1.1.2 自然村落―宅基地的地籍调查

1)农村宅居地的地籍调查。农村宅居地调查可将核实丈量和权属结合进行,调查的同时添写地籍调查表或调查记录,相邻宅基地界线及时由双方法人或法人代表指界确认并因地制宜设立界标,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至于在村内、外厂矿企业单位用地仍应采用先申报,后进行权属调查,确立权属界址点位置,再进行地籍测量。

2)宗地界址边的勘丈及宗地草囝的绘制。宗地草图是以权属界为主要内容的实地勘丈图。宗地图形与实地大约成比例,在相应位置注记实量的界址边长和确定界址点的条件距离及界址边与实地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

3)村庄地籍测量。村庄地籍测量的方法要考虑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和灵活性,同一地区视其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测量方法。

1.2 方案的实施

农村地籍调查方案确定以后,就会用于实际生产中,在实际生产中到底如何去实施以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去处理,介绍如下。

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1)土地权属调查。①土地的确权。土地的确权是指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权属主、相邻土地权属主、地籍调查员或其他必要人员参加的集体依法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包括权属类别和权属主的确认。②有争议宗地界线处理方法。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其协议、法定界线、界址等作为确权依据。③界址点设置。权属界线走向明显变化处及2个以上权属界线交叉处,应设置界标,并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

2)地籍测量。地籍测量分为地籍控制测量和地籍要素测量。地籍控制测量是地籍图件的数学基础,是关系到界址点精度的带全局性的技术环节,因此,地籍控制测量必须做到“精心设计、从高到低、分级布网、严密实施”。地籍要素测量必须满足:①测出每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准确位置,以及宗地内主要建筑物的位置,以满足地籍图的要求;②测出每宗地内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范围,以满足土地利用现状图的要求。测图者要与调查者配合,对每宗地都要进行严格的测量。

1.3 农村地籍调查方案的实例

农村地籍调查在实际生产中应该如何实施,本节将通过实例来探讨。

1.3.1 测区情况

本次调查的地点是土桥镇,土桥镇位于榆树市的东南边陲,东与黑龙江省五常市,南与吉林省舒兰市接壤,是两省三市六乡镇的结合部。全镇幅员面积135平方公里,现有九个行政村,103个社员小组,人口2.6万人,耕地面积7600公顷。省级榆山油柏公路在本镇通过,村村沙石路,村村通公路,交通便利,四通发达。

1.3.2 测绘资料及利用情况

1)控制测量资料。原有吉林省测绘局提供的C、D级GPS控制点(2005年施测)做为本测区首级控制的起算点。

2)图件及其它资料。①由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1:10000地形图(1993年航测),做为本次地籍调查的设计用图和工作标图。②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1:1000地形图(1988年精测),用于本次地籍调查的街坊划分和外业工作参考图。③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地籍调查、测绘的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④地籍档案:申请书、权源文件、地籍调查表等档案。

2 技术依据

1)GB/T7929-1995《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2)GB14804-93《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

3)《全国土地分类》国家土地管理局土资发[2001]255号;《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5)CH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6)CH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7)《吉林省地籍调查成果验收办法》;《试行》;

8)本项目专业技术设计书。

3 地籍调查的步骤

1)权属调查。2)地籍测量与勘丈。3)打印数据、表格,成果输出。4)质量检查。5)提交成果。

4 结论

通过本次对农村地籍调查的研究,本论文得出以下结论:

1)本文就农村地籍调查提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调查技术方案,其中运用了比较先进的地籍测量方法,在实际工作当中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可按以下步骤来展开:

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成果输出――质量检查――提交成果

基于现行的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将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1)完善地籍管理制度。

2)实现地籍管理系统化、信息化以及管理信息的数字化。

3)提高地籍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大力培养专业型人才。

4)加强群众对地籍管理的认识 地籍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服务面向全社会。

参考文献

[1]张炳元.农村土地调查之浅谈[J].土地管理:科技情报资料汇编,1990,1:19-21.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A].新华社北京,2007,6,26.

[3]徐冬妮.谈我国现行地籍管理[J].安徽农业科学,2007,24:7633,7635.

第12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郊区、吉利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区土地管理分局,直属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仅指郊区和吉利区。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国营农场、林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土地科技管理和业务培训,拟定市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县、区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四)负责全市的土地调查、监测、分类、定级、登记、统计、发证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

(七)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在土地管理方面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和安置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可参照本条确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被征用、划拨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九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等国有土地;

(六)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八)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一)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三)乡村空闲地及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四)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并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和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证、使用证,统一核发。

第十六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变更土地证书。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须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证书。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权属变更,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或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先办理报批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国营农、林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买卖、交换、赠予、继承房产的,必须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以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建设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双方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搞好土地的开发整治,在保持水土和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积极开发荒地、闲散地,整治废弃地,改造中低产田,制止耕地荒芜和破坏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市土地调查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土地调查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县、区土地调查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河流、水库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河道、水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不得擅自突破。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建设单项工程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控制。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用地定额,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换算为农村个人的户数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农村居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空闲地和不宜种植的其他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尽量少占耕地,一般不得占用菜地。在市规划区内必须占用菜地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并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一般不得占用:

(一)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水源、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二)国家铁路、公路用地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要设施用地;

(三)农业大专院校和重要的军事、科研单位的试验用地;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名、特、优农林产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绿化地带。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本辖区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占用,以保证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的生产。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划拨、出让给需要的单位使用;也可暂借(五年以下)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时,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安排招工。

第三十一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窑、取土、挖沙、建房、建坟,不准以建果园、挖鱼塘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果园、林地、鱼塘等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下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一百亩以上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种植业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划拨后半年未动工兴建的;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半年以上的;因从事其他产业而粗放经营,使年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年产量一半的,均视为荒芜耕地,应征收荒芜费。

征收荒芜费的标准: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计收;荒芜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收;荒芜两年以上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的荒芜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征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征收。各级核定征收的荒芜费,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收的荒芜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完成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计划,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滩地等。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农业税。

开发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或集体,开发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开发国有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按《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开发。

第三十四条  因开发地下资源和进行其他生产建设,致使地面塌陷、沉降、污染,造成耕地破坏或地面设施受到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土地复垦规定》负责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被破坏耕地的核减、补偿、征用、权属等,按《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等建设要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

已建的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平原地区原则上不准新建,确需新建的,应利用丘陵地、荒地或非耕地,并与造地相结合。对未经批准,盲目发展滥占耕地的,责令其停办并整治复垦。

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生产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交纳复垦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合并,不再使用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和期限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十七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已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二)农户迁移后的住宅用地和“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的;

(四)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个体企业用地,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五)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荒芜二年以上的;

(六)从事非种植业的专业户,在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七)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窑)、烧窑、挖土、采矿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收回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批准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第四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由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定址。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省计划管理部门的规定不需要上报审批的选址项目,可直接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商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批准后,由市或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征用土地面积,依法商定安置补偿预算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单位按安置补偿预算将征地款分别交给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用地被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结算,并对各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申报审批土地。建设单位须持用地申请和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文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计划,征用、划拨土地的地理位置图,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设计部门绘制的平面布置图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