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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时间:2023-09-01 16:56:16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1

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作为从企业角度出发的会计界人士,应当将如何洞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分歧,如何促进两者的协作,进而实现两者共同发展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艰巨任务。本文试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歧、合作与发展入手,阐述相关论题,以飨读者。

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企业所有的会计处理均以国家财税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

然而,从国际惯例看,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该种市场经济环境必然导致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群体复杂化情况的出现,而会计的处理方法如何从以税收为基准的旧模式向以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主要目标的新模式进行转化就成了当务之急。所以,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逐步呈现出了非同一性的特征。这种非同一性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和1997年起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笔者将准则和制度纳入广义的“会计制度”范畴之内)的相继出台开始逐渐扩大的。比如,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法规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方法等内容在确认收入、费用和损失方面的差异逐步扩大,甚至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分歧和对立关系。

二、实现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有机协作的必要性

从我国最近颁布的各类会计法规来看,新的会计制度已与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主张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互独立)等国际惯例实现了协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企业先按会计制度客观地计算出公司的利润;而在纳税时,再按税法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适当调整。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随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分歧的加剧,我国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税收的挑战远比西方发达国家大得多,尤其是反避税领域,我国至今仍未形成系统的反避税规程。现实经济环境中,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尚不足一年,然而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监管和反监管的斗争成为国家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通过各种手段(主要表现在会计手段上),有的实行税务筹划,有的直接绕开我国法律监管,偷逃税款,对我国的税收构成严重威胁。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仅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给我国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就至少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这约相当于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16386亿元)五十分之一的300亿元,若加上国内企业的避税行为,数字将会更加惊人。于是,如何通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协作将成为国家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逻辑出发点。

三、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体现在税收上,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实行依法治税;另一方面是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得到增强,正确处理好企业收入与“依照法律来纳税的义务”之间的关系,自觉养成诚信纳税的良好习惯,最终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共同发展。

1、企业税务筹划的加强和国家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对于税务筹划这一新鲜事物,国家不但不必反对,而且还要支持,因为应纳税企业是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并且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降低税负、实现税务筹划的行为。而税务筹划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收法规,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但为什么国家往往容忍这种税务筹划行为呢?从经济角度看,政府有目的、有选择地设置低税区,有利于吸引资金,吸收技术,带动经济繁荣。所以政府能容忍的税务筹划行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导下和税法控制下的“节税筹划”,而不能容忍的则是失控的、打法律球的“避税筹划”行为。所以一个合法的政府,总要不断制订反避税筹划条例,以保证政府的税源与收入,维护法制的健全。税务筹划(主要指节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从更深一层理解,税收的经济职能还必须依赖于税务筹划才能得以实现。这样,应纳税企业与政府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结果,无疑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税收法规,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然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也将更趋于完备。

2、会计界人士及会计制度的协作配合

相信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活动会越来越普遍,政府的反避税措施将越来越有力。而且在税务筹划与反避税的发展进程中,会计界也应当当仁不让地成为主力军。首先,会计人员拥有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经验和专业技术优势,他们可以凭此优势帮助应纳税企业合法地减轻税负,从而抢占和巩固传统会计市场;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考虑由国家认定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并且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从事税务审计业务,从而加大反避税的“技术含量”,以弥补我国专职税务稽查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不足,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税收法规应当借鉴会计制度,借“它山之石”完善和充实反避税立法的原则和内容。税务机关反避税的着重点应从鉴别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入手,而会计制度的相关准则对于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是很有帮助的。比如,一笔涉及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业务,由于交易各方以自己内部确定的价格来填制纳税申报表,以此想方设法地逃避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相关成本或以前非关联方独立交易的会计资料,并以此为基础,估算应作为纳税基数的正常交易价格,从而更好地界定各方的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

3、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

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各种规范性文件屡屡下发,这势必造成我国现行税制的复杂性和操作上的难度性。而税务会计的出现,客观上满足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

作为推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关键因素,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应该在税收微观领域将宏观税收学的基本概念、原则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概念、原理的同时;又可以借助于财务会计学的一系列理论与方法,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将应纳税企业计算、缴纳的税款和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税务会计与各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大致如下图所示:(图略)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1999年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的差异。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

(四)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七)分期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

(八)借款费用

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的思考

会计准则制订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忽视了税收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即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地被征收,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由于税收的征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会不自愿纳税甚至会想办法偷逃税款,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时,会减少纳税人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免纳税人少计收益、多计费用。因此,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同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不仅注重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等起修正作用原则的运用,而且还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意味着会计人员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准则扩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公允价值的运用、商业实质的确定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法的严肃性,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同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尽量避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因为主观判断不同而产生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对涉税事项的确定更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形式。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会税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之间差异过大,因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增加的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设置不同的账簿,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各自独立的会计环境。因此,现阶段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适度分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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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j].会计研究,2006.3.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税收会计;结说会计;税务会计;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

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那么,何谓“税务”呢?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可见,税务会计是关于税收工作〔活动)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

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但是并非所有各级税务机关都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有那些直接组织税款征收并与国家金库发生业务关系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其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依据税法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征收、报解、入库、提退等税务活动。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或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就应依据税法的规定,运用会计的基本方法,对其应税行为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核算,并进行纳税筹划,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以便审核。

可见,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征税人即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纳税人即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入。

(二)会计目标不同

会计主体决定会计目标,不同的会计主体便有不同的会计目标,税收会计的目标主要在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收缴,有效控制税源,努力增加税收收入,配合征管改革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查补偷漏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通过税收会计核算,使税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税务系统内部的相互约束机制。税务会计的目标是计税和纳税,即向其利害关系人(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即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税务会计的具体职能表现为经济纳税的税务筹划职能和贯彻税法的职能,即保证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的税务筹划、生产经营的税务筹划、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和改组兼井的税务筹划等手段,使企业纳税成本最低,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从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征收和入库,即从纳税人缴纳税款开始,到税款纳入国库的整个过程,包括税款的应征(纳税申报)、征收、解缴、提退、入库等项内容。可见,两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分工。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然而其核算依据义不尽相同,除共同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外,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它们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主要从事税款的征集、上缴等预算活动,应执行总预算会计准则。总预算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往往受税法的制约,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需要在会计核算时再做调整。

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平时税务会计遵循国家统,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对计税依据、应缴税款等进行计算、核算。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计税依据与税法的规定一致时,税务会计需要按税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可见,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

(六)会计记账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执行改良的权责发生制,即对税款征集、解缴等的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需要划分期间的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这实际上是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一种改良记账基础。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在组织会计核算时通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税务会计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因此,在税务会计实务中设有“递延税款”、“应交税金”等会计科日。

(七)会计核算范围不同

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应纳的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及关税。而税收会计则要区分税种和征税机关。关税在我国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海关作为征集部门要征收关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消费税、增值税也由海关征收。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又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并分别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如果税收会计仅指税务部门对所征的税款进行核算,两者的核算范围是不同的。

(八)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

税收会计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仅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并作税款的收入与付出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较简单。税务会计则是核算税收资金与其经营资金相互交叉运动,其计税、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增加了纳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九)会计体系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归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国外称之为政府会计。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与作用的不断加强,税收会计也经历了一个“建立—削弱—恢复一一再削弱—再加强”的曲折发展过程。随着核算体系的不断完善,税收会计作为一门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才真正独立,成为国家总顶算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

税务会计体系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费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进而影响企业的利益分配。正因为如此生产经营者对税收费用倍加重视,甚至采用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来减少企业税收费用。于是专门研究税务筹划和经济纳税的会计便应运而生,这就是税务会计。可见税务会计是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研究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专业会计。目前在国外,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已成为现代西方企业会计体系的三大支柱。

四、我国税务会计的含义及其内容

通过以上诸方面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税务会计是指企业纳税会计,它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以纳税人为主体,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沦和技术,并融会具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监督税务资金运动,井专门研究税务筹划,以节税为目的,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一门专业会计。它应当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而受到应有的重视,并列于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成为我国会计体系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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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启鸿。纳税会计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4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一、会计与税收彼此影响的现实考察

(一)会计对税收的主要影响

会计与税收有着不解之缘。不论是在税务征管方面,还是在纳税人方面,税收与会计都是息息相关的。现代税收离不开会计,离开会计的税收是不可想象的,但会计也摆脱不了税收,总是和税收血肉相连。

税收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借鉴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思想和会计技术而日趋成熟,可以说,现代税收制度是借助于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对税收的这种影响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由于企业会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计量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计算缴纳税金也是企业会计的重要任务,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因此,企业的税收活动理所当然地要模拟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其二,在计算会计利润上,通过促进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些影响与税法本身一样,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发各国不断协调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内在动力(迈克尔・查特菲尔德,1989)。

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权制度的变迁息息相关,财务会计规范逐步确立,会计对税收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租赁业务、商誉等的会计确认、计量程序和方法被税法所借用或认可的地方随处可见。所以,税收对会计方法的依存关系已经被普遍接受,税法正是由于不断借鉴和采纳新的会计方法而逐步走向成熟的。时至今日,会计核算仍是税收征纳的基础,查账征收仍是主要的税收征管模式,会计对税收的影响之深,由此可见一斑。

(二)税收对会计的主要影响

税收不仅受到会计的深远影响,而且也强烈地反作用于会计。税收对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世界范围内税法的差异性引起会计程序与方法的改进并导致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多样化。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操作实务,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其次,税收基于减轻税负而为会计政策选择提供动力,从而影响会计运作模式及财务结果;第三,世界范围内税法的差异性及现实纳税义务的要求,诸如税额计算、纳税申报和税收筹划均需要借助会计技术和程序完成,更凸显了会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在引导着会计朝向协调税法的方向发展,因为税收对会计的这种影响最终只能形成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即会计要依附于、受制于税法,而不可能相反(因为各国都遵循“税法至上”原则)(盖地,2005)。

(三)会计与税收关系导向的新发展

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是极为微妙的,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戴德明等,2005)。会计与税收彼此之间既存在差异性又相互影响:从目标角度分析,会计目标的定位是“受托责任观”,以实现客观、公允、透明的信息披露为己任;而税收的目标则是保障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兼顾税负公平,有着与会计迥异的目标取向,从而导致会计与税收会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基于这种情况,并沿着这一线索,会计与税收不断博弈,在经济领域逐步出现了会计与税收关系的新导向―“会计从税”模式,即会计随着税收的要求而松动、摇摆、游走。在会计与税收相对分离的情况下,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超过了会计制度①,税收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时,纳税人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势必进行纳税调整,更为遵从税法的约束。

二、分离・趋同・协作:税会关系模式的三个层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会计与税收之间呈现出分离、趋同和协作的多元化关系,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协调模式也分化并展现出“分离-趋同-协作”的三个不同层面。

(一)会计与税收的适度分离

1.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本质与要求

基于会计与税收在目标取向、基本前提及原则性要求等方面存在广泛差异,为有利于规范和贯彻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会计与税收的适度分离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的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和税收相分离的原则(刘玉廷,2001)。

所谓会计与税收相分离,是指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或存在矛盾时,应按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税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但并不调整原有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因此,税法比会计制度更具刚性,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由选择的空间;同时,税收制度的要求和责任也远远高于会计制度。

2.会计与税收的本质性分离及价值判断

税收与会计的本质性分离蕴含着对谨慎性原则的不同价值判断。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合理地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计量中实际运用谨慎性原则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但只要运用得当,并不会妨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税收上也谈谨慎性,在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特殊税收政策方面,也在借鉴谨慎性原则所蕴含的会计思想和方法。但由于税法的刚性所致,不像会计那样给予谨慎性原则广阔的用武空间,不容许纳税人谨慎地选择各种会计政策,也不容许纳税人掺杂任何主观的谨慎性估计。

会计依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除坏账准备外,税法原则上都不予承认,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及时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税务管理,防止硬性规定减值比例的不公平以及由企业自行确定减值提取比例的不可控性。

3.会计与税收分离的评价

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与税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作用:首先,会计与税收的分离能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真实、公允原则的要求,兼顾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其次,会计与税收的分离,可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保障税基免受侵蚀,创造税负公平的和谐经济环境;第三,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是降低制度成本②的内在必然要求。税收与会计作为国民经济运行中与利益分配、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密切关联的两个关键环节,应该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要不断降低会计成本,也要尽可能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当然,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也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会计与税收相分离导致大量财税差异的产生,纳税调整更为繁琐,会计计量与报告的复杂性也随之增加;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使得纳税人出于纳税调整及税收利益的考虑,许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会被纳税人所忽视或不屑采用,会计遵循程度和会计信息质量受到严重影响;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也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李心源等,2004),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利用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规避税收、偷逃税款,造成税款的不断流失。

(二)会计与税收的走势趋同

1.会计与税收趋同演进的一个证据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财税改革的深入推进,会计与税收的走势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即税会差异逐步缩小,会计与税收在许多业务或事项上的处理原则已经趋同或正在走向趋同,这是税会关系历史演进的必然规律。

从会计核算的基础原则―权责发生制来分析,虽然会计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奉行该原则,但税法关于权责发生制及收付实现制的选择的确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在加拿大、英国、美国的税法和司法裁决中,曾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计算计税收入和费用的主要方法,加拿大是在1948年以后才开始承认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依据来计算所得的。美国1954年以前,基本上以收付实现制为计税方法,但允许纳税企业也可以选择权责发生制。后来认识到收付实现制固有的弊端,即纳税企业可以滥用收付实现制人为操纵经济业务的入账时间,导致收入推迟或费用提前,使税款推迟的情况盛行蔓延。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美国对收付实现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1986年的《收入法》规定,下列三种纳税人不得使用收付实现制:(1)除了农业和合格的个人劳务公司以外,如果一个公司年总收入超过五百万美元;(2)除了经营农业的合伙企业外,一个公司作为合伙人年总收入超过五百万美元;(3)避税港。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会计和税法中的运用场合、范围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虽然税法的发展变化总是滞后于会计,但税法正向会计靠拢、趋同。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盖地,2005),税收正在逐步接纳权责发生制,实际上这一变化将会积极影响会计与税收在其他方面的趋同。我国税法已经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领域全面推行权责发生制③。

2.会计与税收趋同的基本途径

为了正确地体现税法与会计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必须对会计制度与税法进行差异协调,尤其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尽可能趋同。笔者认为,会计与税收的趋同主要有以下途径:

(1)缩小政策的差异,寻求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趋同,尤其是基本业务的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趋同,比如会计与税收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基本业务确认收入的口径与时间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对视同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特殊业务可保留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

(2)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保持与税法精神的一致。尤其是那些税务处理显示出比会计处理更为合理的成份,可以按照税法口径选择会计政策。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最好保持一致,不应该允许企业任意提取折旧。

(3)剔除会计与税法中的“无实质性差异”。许多因政策制定者的主观因素导致的会计与税收的不合理差异,只会增大纳税人的会计成本与纳税成本,对于此类差异,尽量要求政策统一。比如,税收对待政府惩戒性支出的处理与会计处理背道而驰,会计不论何种罚款性质的支出(包括政府惩戒性支出),一律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却不允许将其税前扣除。其实,这种差异无实质性意义:第一,这类政府惩戒性支出对于纳税人来讲,也是不希望发生的,也多半出于无知和无意,和合同违约罚金支出没有本质性差别;第二,税法却允许其他形式的罚金支出税前列支,其实相当于政府以承担一部分所得税的形式纵容企业的这种不道德或违法行为,而对政府性惩戒性支出的处理态度截然不同,这表现出对企业行为约束导向的矛盾性;第三,企业所发生的政府惩戒性支出不会很多,对税收和会计的影响程度不会很大。

(4)对涉税新活动或新业务,最好做出一致的政策规定,避免创造出新的差异。比如会计与税法对于商誉的处理就存在很大差异:自创商誉,会计不允许入账,税法不允许摊销;合并商誉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反映,而税法并不要求反映合并商誉。但税法却规定了外购商誉的扣除原则,即“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④。这就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出现较大差异。

(三)会计与税收的深层协作⑤

1.实质重于形式―税会协作的基点考察

会计与税收相互影响,共同发展,二者不仅不能彼此相互取代,而且各自有着独立的发展空间,在未来的税会关系模式中,二者应该发展成一种互为支撑、良性互动的协作关系。要解决会计与税收之间如何协作的问题,首先必须解决二者协作的基点问题。通过多角度考察,笔者认为,税会协作的基点是实质重于形式,下面分析会计与税法在“实质重于形式”方面内涵的一致性:

(1)会计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时,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内容重于其法律形式,因为有些经济业务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实质内容,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很有助益;从税收角度观察,各国税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特别是许多国家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和有关企业改组等特殊税收规则都很好地体现实质至上原则。

(2)无论会计还是税收,对一些经济交易或事项的把握,只有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才能揭示其本质。比如在利益驱动和相对浮躁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既“创造业绩”提升股价而又逃避虚增利润带来的高额税负的目的,往往利用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复杂性差异人为地转移收入、操纵利润,玩弄“数字游戏”,愚弄政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这已成为秘而不宣的会计潜规则。但如果我们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税会协作角度分析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就能够轻松破解其“数字游戏”。这里从法律角度给出例证:若两个企业联营,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进行货币投资,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回报条件为“不论被投资企业盈利如何,投资企业一律按照固定金额分得利润”,则这一联营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就不是真正的联营,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但目前我国税法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税法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许多过于依赖形式化条件的税法条款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精神,成为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避税的漏洞。因此,有必要强化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的立法导向,减少税收征纳的随意性,以防止税法的滥用。

2.税会协作的良性互动

会计与税收的协作,可谓任重而道远,需要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笔者认为,应该以政府立法和制度安排为路径依赖,建立税会协作的良性互动模式:

(1)税会沟通-依赖信息系统。所谓“税会沟通-依赖信息系统”是指以整合税务信息与会计信息而形成的一个相互依存、密切配合的能实现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这一信息系统需要税收与会计的协作,即一方面通过税务当局与财政部门协同制定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与内容,强制性要求纳税人定期披露;另一方面,在税务当局和财政部门之间实现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与会计信息的交互式传递与沟通,真正发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降低各方的信息成本。

利用这一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为税收征管提供会计基础数据,因为税款征纳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税收的会计信息依赖性必然要求会计与税收的协作。目前税务系统推行的纳税评估⑥,其本质就是通过评价会计数据(主要根据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内在逻辑的合理性来甄别纳税人是否存在蓄意避税甚至偷逃税款行为的税务评价方法。在纳税评估中,税务当局往往设计一些涉税财务指标,比如税收负担率、税负变动率等来监控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由于受征税成本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制约,纳税评估的实施范围有限,只是一部分纳税人甚至比例甚微的一小部分。如果会计制度给予配合和协作,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必须附带适当的涉税财务分析,那么这种看似微不足道的税会协作就会带来税收征管成本的降低。

另一方面,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天然的制约、保护和监督的功能。相对于会计制度而言,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使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具有法律“刚性”。企业少报盈利,就会被界定为偷逃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企业虚增利润,就得多纳税,并承担不如实申报纳税带来的风险和责任(李心源,2004)。因此,税法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毕竟会计与税收还是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但目前税务信息⑦的非公开性也使税法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效果大打折扣,税会协作面临着一定的信息危机。在税会协作中应尽快解决税务信息透明化问题,实现会计信息、税务信息的沟通配合,充分利用税务信息优势。

(2)反避税―一个有所作为的税会协作领域。避税是一个颇受关注、颇有争议的敏感话题,它涉及法律、税务、会计、道德等领域,对其评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避税是指纳税人为了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做出的交易或安排(布莱尔・阿诺德(Brian J.Arnold)等,2005),这种解释持中立态度,而《国际税收词汇》对“避税”一词的解释含有明显的贬义,认为避税是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空取巧,以达避税目的”。

避税从本质上看既不合法,也不违法,而是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我们称之为“非违法”。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如果不有效遏制,就像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一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被破坏,这将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税务当局开展反避税实践工作中,税务征税人员不断反馈纳税人避税的情况,在揭秘纳税人避税的“招法”的同时,也发掘出了许多隐含在税法具体条款中的平时难以察觉的税法漏洞。可以说,避税与反避税是征纳双方永久的、高智力的博弈行为,反避税的关键在于能否在发现避税的路径后使之越变越窄,当然这离不开会计与税收的协作。会计与税收在反避税领域的协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反避税活动需要深入研究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防止纳税人利用模糊的税法条款或税制漏洞,以会计政策选择为手段大肆避税。

(2)会计与税收的协作在制度层面上应当通过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作来实现,即通过研究避税的运作方式和操作技术,深入分析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缺陷,进而重点审查隐藏避税之蛛丝马迹的会计信息,向税务当局提供反避税的关键信息或让会计信息成为甄别避税行为的佐证。

(3)深入开展税务会计研究,进一步推动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微观操作层面上的协作。税务会计可以帮助税务当局寻找避税行为的重要线索,税务会计在反避税中能够大显身手。

三、关于税会协调机制的一个分析框架

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协调是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针对税会关系模式呈现出分离、趋同和协作的三个明显特征,笔者认为,税会协调也应围绕分离、趋同、协作这三个层面展开。为了提高会计与税收协调的有效性,基于税会关系模式的研究,这里给出了一个关于税会协调机制的分析框架(如图所示),试图从制度层面促进税收与会计协调效率的提高,改善税收与会计协调的预期效果。

注:

① 这里所指的会计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所指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还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法规。

② 制度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科斯(Coase)认为制度成本描述了“用以协调运用经济资源制度安排的成本”(《契约经济学》,科斯等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要求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④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⑤ 《辞海》对“协作”一词的解释是“许多劳动者在同一劳动过程或者彼此相联系的不同劳动过程中,依计划协同的进行劳动的劳动形态”。会计与税收既然存在相联系的环节和过程,也应该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5

    税收与会计,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

    税收与会计的“合与分”,虽然受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相互分离。

    税收给会计增添了无尽的烦恼,但税收也提高了会计的地位,拓展了会计的执业范围。试想,如果没有税收,会计的复杂程度就会“惊人地降低”,会计就不再是具有系统会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的“专利”,社会中介服务也将会少一大块“肥肉”。

    对会计来说,税收是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如何应对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正确的选择就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关性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税务会计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

    自从税收产生以后,税收与会计(本文所指“会计”均系纳税人一方的会计,而非政府一方的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就成为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不同,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也有所不同。人类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不论会计还是税收,都应该向着国际协调与趋同的方向发展,在如何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上,也应该走国际协调与趋同之路。

    一、税收与会计:漫长而曲折的“关系史”

    纵观各国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一般都经历了两者从各自为政、到两者试图适应对方、再到两者适当分离这样漫长而曲折的历程。虽然各国税收与会计“关系史”的具体划分时间不会相同,但大致都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各走各的路──走不通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税收与会计是各自为政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政府征税都是为了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税,政府有政府(税收)会计记录和报告;财政预算支出,有政府(预算)会计记录和报告。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税法的制定与修订,没有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如何记录、如何反映的,这就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靠的纳税人会计的支持(基础)。随着以所得税为标志的税收的不断法制化,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要征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财务目标),注册会计师受托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发挥社会公正会计的作用。“税收”使征纳税双方的利益连在一起,“税收”也使征纳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事实证明,各走各的路是走不通的。

    2.保持一致──难以适应各自目标

    星移斗转,税收与会计之间进入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对方的阶段,两者力图缩小差异、协调一致。税收与会计走过了一段相互承认、相互适应、共同发展、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彼此较为一致的发展时期,也可以说是两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间,由于税法借鉴会计的合理思想内核和程序、方法,促进了其自身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会计,如果没有美妙的复式记账,体现现代文明的现代税收、追求利润等将不复存在。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实务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但由于征纳税双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标不同,在税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讨税收与会计从互相模仿的初级阶段到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最优的关系模式,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至今都在关注的问题。

    3.适当分离──各自完善之上策

    税收与会计虽然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在目标、内涵概念、计量所得的标准、计量的依据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因此,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与和谐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财务)会计的牺牲、迁就(降低质量)为代价,但这又不符合(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税收与会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又显强弱之差

    (一)会计对税收的影响

    会计成功地影响税收的最典型、同时也是最早的案例发生在1909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的特别交易税法案,规定对公司5 000美元以上净收益征收1%的税款。该法案是对采用公司特权形式进行经营的企业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由于事先未听取会计职业团体的意见,忽视了当时的企业会计计算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当时美国税务机关一直是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税款,而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已经提出现代意义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会计开始采用应计制、对设备计提折旧、对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等,有时会造成应税所得额大大超过其账面利润),激起了美国会计职业界的强烈反响。同年7月,12家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公开信,指出国会所通过的《法案》中存在“错误”,认为它是“绝对不宜采用的”,“违背了所有正确的会计原则”(迈克尔。查特菲尔德着:《会计思想史》,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美国财政部对此极为重视,于当年12月正式发文,允许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益,还允许公司估算会计年度的期末库存,这是会计界第一次成功地动摇了所得税法。作为纳税人的会计── 企业会计,当然不可能不反映各种税款的计算和缴纳及其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这就说明,税收与纳税人的会计不可能互不相干,关键是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

    1913年,美国国会重新修订了所得税法案,规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将会计业务和税务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经营费用、税金、利息、损失、坏账、折旧等允许做相应扣减,其基本思想沿用至今。1916年,美国税法第一次规定,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使税收与会计密不可分,同时,也扩大了职业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同年,美国联邦岁入法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的纳税人采用同样的办法编制纳税申报表,从而改进了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1918年的联邦岁入法第一次以商业会计实践为基础,确立了纳税准则。1918年以后的各项法律都有这样类似的说明:“根据采用的标准会计方法,一般都能够明确地反映所得收入。”所得收入应该“依据记账时通用的会计方法”计算。这些税收法规都说明了准许采用会计基本方法,特别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会计年度,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库存盘点。法院的判决也开始倾向于支持确认收入的会计方法。1921年联邦岁入法允许使用坏账备抵、净损失移后扣减以及合并收益的做法。它还第一次给出了资本收益的优先处理方法,并通过确认通货膨胀会抵消所得收益的部分价值而明确了收入与资本的划分。

    最初的美国联邦收入法就是由于借用了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如应纳税额的计算),而以后的税法因采用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方法才使其愈来愈趋向成熟。可以说,税收制度是借助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的。会计对税收的这种影响可以主要归纳为两点:⑴由于会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计算税金是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因此,计算应交税款理所当然地要模拟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⑵在计算会计利润上,通过促进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些影响与税法本身一样,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发各国不断协调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内在动力。

    进入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务会计规范的逐步建立,会计对税收的影响显而易见,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和租赁业务、企业合并等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方法。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借用、认可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地方也随处可见。

    (二)税收对会计的影响

    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持续至今的。可以说,对会计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税收法规,从企业筹建伊始至企业破产清算为止,均不能摆脱税收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税收会计 职能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会计的涵义与税收会计的职能

税收会计是核算与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以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为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税收资金及其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核算与控制,为税收决策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以保证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管理活动。

税收会计的职能,是税收会计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固有的、客观的功能和职责。税收会计和其他会计一样具有反映和控制两大基本职能。

税收的反映职能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税收会计通过一系列专门核算,将税收资金已经发生的运动情况,真实、客观地表现出来,反映税收业务活动的情况。比如,税收会计通过设置与运用会计凭证、会计科目、复式记账、登记账簿和编制报表等税收核算方法,提供一定时期的应征税金、减免税金、入库税金等税收资金运动的核算资料,可以全面地反映出税收业务活动的历史状况。另一方面,税收会计运用的方法,对记录的历史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获得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用于预测税收资金运动的变化趋势,从而预测税收业务活动的发展趋势。

税收会计的控制职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方法控制。通过税收方法本身的规范性、严肃性,使税收业务符合规定的会计方法、会计程序,从而达到控制的目的。比如,税收会计可以运用税收会计凭证的方法,对纳税申报表、税收票证的填用、手续、传递程序等,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实施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控制。二是法规控制。通过税收会计反映的税收业务活动所涉及的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来监督税收业务的合法化和合理化,这就是平常所说的会计监督。例如税收会计通过对税收票证的审核,可以发现错征税款并及时更正,依次监督征收活动依法进行,法规控制是税收会计的主要控制职能。三是目标控制。通过税收会计提供的信息与预定的计划、目标相比较,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使税收活动沿着正确轨道正常进行,例如税收会计利用核算资料,分析税收运动各环节对税收计划的,采取相应的征收措施,以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税收会计与税收征收管理的关系

税收会计的本质是一种税收管理活动,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是一种系统的管理,它是由若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各自发挥功能的管理要素所组成的有机整体,主要包括税收信息管理、税收法规和税收计划管理、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税收监督检查管理。税收会计与税收管理的各个部分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体现在:

1.税收会计信息是税收管理过程的状态、特征及变化趋势的客观反映。它是税收法规和计划管理的基础,又是进行税收监督检查的基础,它包括税收活动定性的信息和定量的信息两大类。其中定量的信息由税收业务核算、税收会计核算和税收统计核算来提供。税收会计核算所反映的信息是对税收资金运动最具有全面性、系统性、连续性和准确性的信息,税收会计是获得税收资金运动信息的主要渠道。

2.税收计划和税收是税收活动的法律依据与税收工作的目标。税收法规管理主要是法规的制定,制定税收法规必然要考虑税收的财政职能,即税收法规出台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这就需要使用有关的税收信息来分析。税收计划管理实际上就是对税款入库情况的管理,它所要的信息主要是入库税金即影响入库税金方面的信息,所以,它离不开税收会计的核算资料。

3.税收征收管理是税收职能的实现过程,它是税收活动的主要。税收财政职能的实现,实际上是国家预算资金积累的过程,即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工作是税款征收入库,税收会计通过办理税款结报,汇总缴库、与金库办理上交税款入库税款的对账以及办理税款提退等业务,直接参与税款的征收工作。

4.税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税收法规的正确执行和税收计划的完成。税收监督检查除运用法律和外部审计手段外,主要是通过税收行政监察、税收业务稽查和税收会计等内部手段来实现的。税收会计运用其特有的方法,如制定原始凭证填制手续、传递程序来规范税收活动;开展凭证审核和会计检查来揭露与纠正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进行会计分析来督促税收计划的完成等,通过税收会计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进行全面监控,成为税收监督监察的重要手段。

三、税收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税收会计的职能贯穿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如何发挥税收会计的职能作用,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征收税款,提高税收征收质效,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中发挥最大的作用,是摆在税收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那么,税收实践中税收会计的职能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1.反映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党和国家制定税收政策提供依据。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即税收负担率,是指一定时期的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国内生产总值由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体系,采用的产生,而税收收入则是税收会计通过完整的核算体系,全面、系统地反映出来,通过对比和,出税收负担率变化的,为党和国家制定税收政策,调节运行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2.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提供可靠的依据。税收会计核算从纳税人实现税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组织税款入库直至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记录和反映,这就为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税收实现情况,及时征收税款并为准确、及时解缴入库,摸清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税务机关根据税收会计反映的欠缴税款的情况,进行正常的税收检查和税务稽查,保证党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税务机关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分科所、分预算级次、分税种设置入库税金明细账,编报税收入库税明细表,为税务部门掌握税收收入进度,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怎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会计的职能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能作用发挥得好与坏,事关财政收入能否平衡,事关稳定与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税收会计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的职能作用,使税收更好地调节经济运行、组织财政收入,服务于经济发展。

1.加大税法、《会计法》的宣传力度,普及税收和会计知识,营造全社会重视税收、重视会计资料真实性的社会氛围。每年组织全社会的税法宣传,广大公民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思想意识,必须为税务部门提供翔实、准确的数据资料,为税收会计核算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定期对税务人员、税收会计人员进行税收知识、税收会计知识的培训,并严格组织,成绩及格的发给《税收知识合格证书》,成绩不及格的不得上岗,通过提高税务人员和税收会计素质的有效办法,使税收会计的职能作用得到最大发挥;教育广大税务干部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不论向哪里提供数据,都要做到数据准确、编报及时、口径统一,为税收会计核算创造良好的条件。

2.加强对税收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一把手要亲自抓税收会计工作,使税收会计人员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备“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一把手做好税收计划的下达、税收会计核算、会计检查和监督;要成立税收会计机构,省局税务要成立税收会计处,市税务局要有税收会计科,县区税务局设置税收会计股,基层分局设置税收会计组,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业务素质高的税收会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为税收会计发挥职能作用,提供组织和人力上的保证。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7

一、税收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 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对实行成本核算、降低税收成本的正确认识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8

税收与会计,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

税收与会计的“合与分”,虽然受各国、和文化等诸因素的,但的趋势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相互分离。

税收给会计增添了无尽的烦恼,但税收也提高了会计的地位,拓展了会计的执业范围。试想,如果没有税收,会计的复杂程度就会“惊人地降低”,会计就不再是具有系统会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的“专利”,社会中介服务也将会少一大块“肥肉”。

对会计来说,税收是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如何应对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正确的选择就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关性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税务会计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

自从税收产生以后,税收与会计(本文所指“会计”均系纳税人一方的会计,而非政府一方的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就成为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不同,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也有所不同。人类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不论会计还是税收,都应该向着国际协调与趋同的方向发展,在如何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上,也应该走国际协调与趋同之路。

一、税收与会计:漫长而曲折的“关系史”

纵观各国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一般都经历了两者从各自为政、到两者试图适应对方、再到两者适当分离这样漫长而曲折的历程。虽然各国税收与会计“关系史”的具体划分时间不会相同,但大致都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各走各的路──走不通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税收与会计是各自为政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政府征税都是为了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税,政府有政府(税收)会计记录和报告;财政预算支出,有政府(预算)会计记录和报告。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税法的制定与修订,没有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如何记录、如何反映的,这就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靠的纳税人会计的支持(基础)。随着以所得税为标志的税收的不断法制化,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要征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财务目标),注册会计师受托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发挥社会公正会计的作用。“税收”使征纳税双方的利益连在一起,“税收”也使征纳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事实证明,各走各的路是走不通的。

2.保持一致──难以适应各自目标

星移斗转,税收与会计之间进入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对方的阶段,两者力图缩小差异、协调一致。税收与会计走过了一段相互承认、相互适应、共同发展、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彼此较为一致的发展时期,也可以说是两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间,由于税法借鉴会计的合理思想内核和程序、,促进了其自身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会计,如果没有美妙的复式记账,体现文明的现代税收、追求利润等将不复存在。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实务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但由于征纳税双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标不同,在税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讨税收与会计从互相模仿的初级阶段到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最优的关系模式,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至今都在关注的。

3.适当分离──各自完善之上策

税收与会计虽然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在目标、内涵概念、计量所得的标准、计量的依据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因此,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与和谐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财务)会计的牺牲、迁就(降低质量)为代价,但这又不符合(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税收与会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又显强弱之差

(一)会计对税收的影响

会计成功地影响税收的最典型、同时也是最早的案例发生在1909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的特别交易税法案,规定对公司5 000美元以上净收益征收1%的税款。该法案是对采用公司特权形式进行经营的企业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由于事先未听取会计职业团体的意见,忽视了当时的企业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当时美国税务机关一直是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税款,而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已经提出现代意义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会计开始采用应计制、对设备计提折旧、对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等,有时会造成应税所得额大大超过其账面利润),激起了美国会计职业界的强烈反响。同年7月,12家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公开信,指出国会所通过的《法案》中存在“错误”,认为它是“绝对不宜采用的”,“违背了所有正确的会计原则”(迈克尔。查特菲尔德著:《会计思想史》,北京,商业出版社,1989)。美国财政部对此极为重视,于当年12月正式发文,允许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益,还允许公司估算会计年度的期末库存,这是会计界第一次成功地动摇了所得税法。作为纳税人的会计── 企业会计,当然不可能不反映各种税款的计算和缴纳及其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这就说明,税收与纳税人的会计不可能互不相干,关键是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

1913年,美国国会重新修订了所得税法案,规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将会计业务和税务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经营费用、税金、利息、损失、坏账、折旧等允许做相应扣减,其基本思想沿用至今。1916年,美国税法第一次规定,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使税收与会计密不可分,同时,也扩大了职业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同年,美国联邦岁入法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的纳税人采用同样的办法编制纳税申报表,从而改进了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1918年的联邦岁入法第一次以商业会计实践为基础,确立了纳税准则。1918年以后的各项都有这样类似的说明:“根据采用的标准会计方法,一般都能够明确地反映所得收入。”所得收入应该“依据记账时通用的会计方法”计算。这些税收法规都说明了准许采用会计基本方法,特别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会计年度,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库存盘点。法院的判决也开始倾向于支持确认收入的会计方法。1921年联邦岁入法允许使用坏账备抵、净损失移后扣减以及合并收益的做法。它还第一次给出了资本收益的优先处理方法,并通过确认通货膨胀会抵消所得收益的部分价值而明确了收入与资本的划分。

最初的美国联邦收入法就是由于借用了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如应纳税额的计算),而以后的税法因采用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方法才使其愈来愈趋向成熟。可以说,税收制度是借助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的。会计对税收的这种影响可以主要归纳为两点:⑴由于会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计算税金是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因此,计算应交税款理所当然地要模拟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⑵在计算会计利润上,通过促进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些影响与税法本身一样,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发各国不断协调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内在动力。

进入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务会计规范的逐步建立,会计对税收的影响显而易见,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和租赁业务、企业合并等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方法。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借用、认可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地方也随处可见。

(二)税收对会计的影响

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持续至今的。可以说,对会计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税收法规,从企业筹建伊始至企业破产清算为止,均不能摆脱税收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两者既算不上“黄金搭档”,也不能说是“冤家对头”;但税收(税法)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应是不争的事实。

1.税收对会计的积极影响

由于税法的普遍适用性,其对会计的影响也是普遍的。归纳起来主要是:(1)收益实现原则的确立。根据测算应税所得额的具体处理方法和法庭的判决,产生了收益实现必须发生在收益获得之前的思想,而且,既然以销售时间作为衡量实现的标准是最客观的,那么,这个时点也应该是收入确认的时间。这就导致新的收益计算方法的产生,从而取代了以前在年初、年末进行盘存以确定收入的做法,其结果使会计的重点由资产负债表向利润表的逐渐转移。(2)推动会计方法的采用,促进会计理论的。被税法承认是保证选择出来的会计方法能够广泛采用的一种手段。如存货计价方法,由于会计职业界起初不允许按物价水平调整会计记录,使得通货膨胀时期纳税超前,忽视了纳税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税法后来规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税款。由于这种方法在税金计算上能产生巨大的动力,以至于可以不顾理论的合理性,仅为实现会计目的而广泛使用这种方法。它既为自己制造了理论依据,也修正了现有的会计概念。再如加速折旧方法,尽管会计理论界对加速折旧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直到1954年,折旧方法仍然普遍采用直线法。会计理论中据此修改了原有的、只根据有形损耗进行折旧的理念,寻找到折旧费用均衡、合理而系统的期间分摊方法。早期的会计仅限于记账方法和会计事项处理程序的研究,以所得税为代表的各国税制的不断健全促进了会计理论(如会计规范研究等)的研究。(3)税法有助于提高会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帮助改善企业会计实务的连贯性。各国的税制越来越复杂,纳税申报和税务筹划均需要通过会计,税法与会计实务并行发展,凸显会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税法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并且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对会计的一贯性和公开性的强调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税收政策的影响。(4)拓展了会计师的执业范围。税收不仅丰富了企业会计的,同时也推动了专门从事税务、税务咨询的社会中介服务的发展。在20世纪,国家税收的增长与会计师人数的增加一般均呈正相关关系。

2.税收对的消极

在承认税法对会计积极影响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要想长期保持其会计与税收的一致,最终只能形成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即会计要依附于、受制于税法,而不可能相反(因为各国都遵循“税法至上”的原则)。法国、德国是这种模式,我国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也曾经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企业会计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财务会计,它只是主要为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部门服务的企业会计。对国家是非投资主体的广大企业来说,这样的会计信息对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对债权人的决策有用性是很小的。

国家出于财政目的或者宏观的需要,一般会通过税收政策来体现。税法往往无视会计的要求,在税务处理中限制或者增加会计的选择机会。如早期的税法使会计年度的使用延迟了30多年,税法中有关利润、损失以及不允许按物价水平调整会计数据的规定,阻碍会计摆脱成本计价的束缚;而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方面又增加选择机会,与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IASB认为,税收原因并不能成为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合理的概念基础,不能纯粹为了税收规定和优势而允许某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存在);各种税收政策差异(如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所得税的不同计征办法等)、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税收抵免、研发费用和购买国产设备的抵税等),又会背离一般会计原则。

站在会计的角度,希望会计收益概念与税法收益概念尽可能一致,而达到一致的主要方法就是跨期分配所得税费用,以消除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但会计的收益理论没能影响税收,也未能成为税收理论的基础。

税法出于其征税的必要和征管的方便,其规定往往不符合会计的基本假定,如纳税年度与会计年度不统一、与持续经营有矛盾,关注税基、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等。

在税收与会计的关系中,两者通过互相借鉴促进了各自的发展,但也不能不正视,由于税收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税收往往采用实用主义的原则。在两者关系中,税收总是处于强势,而会计则是处于弱势。(财务)会计要想保持自己独立的概念框架(结构),必须有自己的万全之策。

三、税收与会计:适当、适度分离是发展趋势

如果按照税收与会计之间的联系程度对国家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立法会计国家和非立法会计国家两大模式;如果再从基于融资体系所进行的国家分类,可以分为权益/外部所有者的国家和负债/内部所有者的国家。非立法会计适于权益/外部所有者的国家,而立法会计则适于负债/内部所有者的国家。在负债/内部所有者的国家,对经审计的、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巨大的市场需求。所以,年度会计报表的需求与政府对应税收入的需求紧密联系。结果,税收方面的考虑会对会计法规起决定性作用。相比之下,在权益/外部所有者的国家,会计执行着市场的功能,因此,其法规必须从税收法规中分离出来,形成两套会计法规:一套针对财务会计报告,一套服务于应税收入的计算。

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与国际经济贸易不断扩大,税收的国际协调也在不断加强,国际会计准则、各国会计准则、会计法规的陆续颁布和修订,税法与会计各自的目标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两者偏离呈扩大之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此项规定的深远意义在于,从2000年7月1日新修订《会计法》实施之日起,我国会计(财务会计)不再依附、依存于税法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关于是否需要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见2004年第4期《财务与会计》本人与他人合作撰写的文章),它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它要向以投资人为主的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于2002年底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突现与我国现行税法的差异,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开办费用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记入当期损益、待处理财产损失期末不保留余额等。其实,早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在税法中就明确:当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尤其是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首次明确了所得税税前扣除五项原则,在此原则下,规定了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的确认与计量,它与财务会计一般原则以及会计制度的规定有诸多差异;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将在2001年全面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规定也说明税收与财务会计的明显不同。由此可见,不论税收还是会计,都在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税收与会计的分离(差异)。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求会计与税收的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问题是两者的分离应该适当、适度,制度的规范都应该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尽可能降低征纳税双方的制度遵从成本。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该《通知》明确了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能统一的尽可能统一,如对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等,《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统一于《企业会计制度》,但对借款费用、捐赠、提取的准备金等类会计事项,《通知》明确了税法的执行意见。2003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了财会[2003]29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专门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进行了解答,以协调两者的关系。

这是可喜的开端,说明我们的主管部门已经将税收与会计的协调提到议事日程。笔者认为,税收与会计的主管部门应该建立规范的、程序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法规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1)当涉及对方范围时,如何尽可能不增加或不过多增加执行者的遵从成本;(2)当涉及对方范围且规定不一致(有差异)时,对方应该尽快地对此明确其执行意见,以不增加执行者的困惑;(3)如果属于不触及另一方的原则性问题,后者应尽可能地采纳前者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分离而增加执行者的遵从成本;(4)企业(执行者)在国家税收与会计法规制度允许或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报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是一种关系,法律关系就是发生法律效应的关系。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应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依据法律的存在而产生的,即以法律规定作为前提,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法律关系。税法、会计法等法律规定了税收与会计的法律关系,是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但国家有对有关法规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税收与会计的关系又是受法律保护的,即双方都要遵守并执行有关法律。税收与会计的关系具有综合性和互动性。

四、应对税收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

税收与会计的分离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既然税收与会计的分离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种国际趋势,那么,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也是一种必然。这种分离也是会计为了应对税收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以充分发挥会计的多重功能,诸如财务功能、税务筹划功能、管理功能、成本功能、经济效益分析功能等。这就要求传统会计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前者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关性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后者则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也有利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理论建设和学科发展。

美国、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都已相继建立了比较成熟的税务会计(所得税会计)体系,这也使其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更加完善、技术操作更加规范。即使是德、法、意等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随着欧共体1-7号会计指令的实施,其各国的会计准则也在修改,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的趋势也已非常明显。,我国已经具备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税收(税法)与会计环境,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撰文指出:“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我国也将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时,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关于建立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若干问题》,《会计》,2001)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也明确:“我们一贯主张企业会计制度应当与税收制度相互分离,因为两者属于两个体系。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与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相协调的,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企业会计制度的特色及与国际惯例的协调》,《会计研究》,2001)“纳税调整”是税务会计的一项主要任务,但税务会计的作用远不限于此,用美国会计教授查尔斯。 T.亨瑞格等人的概括是:“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会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要实现这两个目的,财务会计是难以胜任的,因此,必须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9

关键词:税务会计;模式选择;独立

税务会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它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在我国,税务会计还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但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对税收强制、无偿、统一的要求是不可能完全把每一个企业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都在税务会计制度中做出规定,也不能使税务会计制度遵从于反映个别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会计制度。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选择适合我国的税务会计分离模式,不仅有可能,而且是很有必要的。

一、我国税务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矛盾突出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目标是向债券人、投资者、管理当局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有利于他们的决策。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最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税务会计目标是依据税法,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保证公平税赋,是纳税人向国家和税务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税务活动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有利于国家税收。税务会计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为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信息。

2、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能使收入费用恰当的配比,便于确定各期经营成果,是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为主,并有完整的账证体系,目的在于正确计量收益。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税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务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为核算基础,既操作简便,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

3、会计要素、等式不同。一般来说,财务会计有6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这6大要素是并列的,没有主次之分,它们都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会计就是围绕着这6要素进行的,其会计等式是:资产=权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税务会计的要素只有4个,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和应纳税额。最关键的要素是应纳税额,另外3要素都是为计算应纳税额服务的。这里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两大要素并不完全一致,它们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的标准与方法上都有不同。税务会计4要素构成的会计等式为: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

(二)缺乏统一规范的税务会计体系

现在的会计制度是在税制改革之前制定的,对税务会计核算要求只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然后按各税种设置二级科目。而陆续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税种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人员只能难以从文字中系统了解和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在计算和交纳税款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如企业在材料采购时,既要确定采购时的增值税及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消费税金额。因为消费税不是对企业都征收的税种,所以经常造成计算的失误。

二、解决我国税务会计问题的对策

(一)选择适合我国税务会计分离模式

1、国外税务会计分离模式比较。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成熟的税务会计模式(见表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高度统一,即税法决定企业会计模式;完全分离的模式,即两者按不同的规则独立运行,互不影响;适度分离模式,在该模式下财务报告根据一般会计准则制定并成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

2、对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思考。从表2可以看出,世界上并没有最好的税务会计模式,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都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中,根据自己的国情权衡利弊后决定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到来,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会计国际化,因此在选择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时,充分考虑国际化的同时更要顾及我国的现实情况。

本文认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适合采用英美的财税分离的模式,也不适合采用法德的财税合一的模式,而应当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应该是在承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矛盾的基础上更好地发展和完善,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这种混合模式与日本的混合模式也不相同,不仅仅是单方面的依据税收法规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而应强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互协调发展。

(二)制定税务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

1、税法和会计准则。从税法的角度而言,立法主要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按税法计算的金额可能和按会计准则计算的金额相同,也可能不相同。因此,税法目标可能和会计目标相去甚远,这也是税务会计研究的内容。税务会计主要是解决税法、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关系问题。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征管法等的制定是基于财税合一、纳税调整模式的。随着财税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体系已经落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对于信息技术引发的新现象已难以适应,导致税务会计核算不全面、税源监控失真、国家税款流失。因此,我国应加快税务会计制度体系的建设步伐,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2、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构建。会计体系就是将各种会计理论按照一定的关系结合而成的一个完整、多层次的理论系统,也是对会计实践进行理论指导的规范化理论系统。作为会计理论体系,它体现一国会计理论研究的水平,对会计理论体系加强研究,是适应会计理论发展的需要。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其理论体系必将遵从于会计理论体系的观念,是指导我国税务会计实践的需要。税收会计的各项管理制度能否顺利贯彻实施,取决于税收机关内部各个环节和金融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集中核算和税银库一体化办税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侯金平,张晓莉.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度分离[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2).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10

关键词: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一、税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产生和发展出来的一大会计分支。国际上税务会计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而其真正的成为一门科学是在1980年左右。在西方,179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所得税法,所得税的建立为西方国家建立所得税会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4年美国出台了“所得税会计”,标志着现代税务会计的初步形成。

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较为滞后。建国初期,我国的税务会计是与财务会计一体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这种一体化的会计体系的弊端越来越凸显,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资产、收入、费用、成本计量确认上的不一致促使我国税务会计的产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上的差异性是税务会计产生的直接原因。

关于税务会计的定义,各位学者、专家的定义各不相同。大部分人的观点是用专门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来处理税法与会计之间差异的会计分支,有的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有的学者认为税务会计范围较广,包括所得税会计,还包括流转税会计及税收核算的相关内容。

本文认为,税务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前提,以税收主体为主体,以国家税法为核算依据,反映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专业会计,其核心是对税务活动的核算与监督。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核算税款,及时为税务部门报送相关税收信息。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本文通过对税务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试图查找出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趋同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探索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模式和概念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是通过税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规范税务会计核算范围,规范核算行为。二是通过确认、计量、报告完善税务会计体系。三是进一步提高税务会计信息质量,保证税务会计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可靠。四是规范纳税行为,为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提供便利。五是通过税务会计体系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加强会计监督。

三、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现状

我国税务会计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为迅速。我国税务会计改革的方向是国际化。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开始分离是在1994年,此次改革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纳税调整达到税法的要求,即会计利润要经过纳税调整成为应纳税所得额,避免税法依附于会计核算的弊端,实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实质上的分离。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利润上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税务会计的国际趋同性,进一步加速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在全国实施,对企业税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些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的重点,核心问题是税务会计如何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分离后是自成一体还是依附于财务会计。

总之,经过近20年的发展和不断改革,我国税务会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阶段,逐步被专家、教授、学者接纳和重视。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研究

税务与会计一直关系密切。广义的会计包括税务的核算、结算。正是由于两者关系的紧密,税务会计作为一边缘学科由此诞生。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依据、以会计准则为核心,对相关税务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监督报告的专业会计。财务会计是在会计原则和准则的指导下,对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一种方式,主要目标是满足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后,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还是依附财务会计而存在,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并且借鉴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与技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为核心的。如果财务会计核算的信息不准确,税务会计信息质量将无从谈起,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素材”和“资料库”。二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一致性表现在财务报表上,通过财务报表内部和外部关系充分反映其关系,一般主要是通过递延资产和负债来实现。三是税务会计也离不开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核算有问题,税务机关会通过财务会计信息来确认核实。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关系紧密,但是两者也存在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两者的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变动信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有用的信息,主要是为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企业管理者的受托责任。税务会计主要是核算纳税人的税收情况,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二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假设前提不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等基本假设上也不一致。三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财务会计应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然而在税务会计上存在两种核算原则,既存在收付实现制,也存在权责发生制。四是会计核算不同。两者在内部期权的核算、职工辞退和提前退休方面、金融资产利息的分摊和计量、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五、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制度远远落后于会计制度的更新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税收改革与财务会计改革基本同步,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深入,税务制度的发展逐渐滞后于会计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2006年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其标志着财务会计已经与国际趋同并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体系。税务会计滞后表现在对于一项新的经济业务,会计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或进行会计差异的变更,但是税收制度却未做出任何的调整,从而容易产生税收差异。

(二)纳税调整科目复杂,核算难度增大

在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中,要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存在差异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收益进行纳税调整,其中涉及关联方的交易、会计的追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会计差错更正。所以,纳税调整复杂繁琐,极易导致税款核算的差异,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违背了纳税调整的初衷。

(三)税务会计独立性较差

目前,税务会计发展较为缓慢,主要还是依附于财务会计。由于征纳双方认识上的问题,企业缺乏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对于税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在税款缴纳、税款申报、税收优惠申请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税务机关的税务会计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在税款核算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会计和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导致了税务会计的独立性较差。会计与税法的相关性也决定了税务会计不可能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当务之急就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趋同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一)建立和完善税务会计制度

税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是对税法要及时修订,确定纳税人的范围,避免纳税人产生疑惑。二是构建和完善税务会计制度,让企业尽受到实际收益。三是及时制定税务会计准则,按照准则规范税务会计核算。四是加强税务数据分析,对于普遍反映的税率过高问题进行变动测试。

(二)加快税法立法体系建设

我国的税法立法层级较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税法解释经常产生一定的偏差,给纳税人带来一定困惑。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加强立法建设,及时总结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加快税收法律的立法,将税法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体现税法的权威性,同时也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宣传,构建税务会计新模式

做好政策宣传是税务会计概念框架有序构建的基础。一是要在主要网站和媒体上开设专栏,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将税务会计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开设意见征求栏,对于相关意见要及时落实。增加税务服务热线服务人员,开设税务会计专业服务咨询区,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税务会计的相关核算准则。

(四)强化税务会计信息质量

税务会计信息质量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靠性。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可靠性不强的数据切记乱用。二是真实性。税收的征纳涉及国家财政收入,税务会计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三是有可比性。对于税务会计,要针对税率的变化及时准确地反映历年税收情况的变动,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四是实质重于形式。对于一些税务事项,要以经济实质判断经济类型,而不能以法律形式来判断税务事项。五是可理解性。税务会计信息是给纳税人和征税人看的,为他们提供有用的信息,所以税务会计信息一定要便于理解。

(五)加强税务会计信息披露

税务会计信息披露是整个税务会计的核心,要通过设置税务会计资产负债表、税收情况表等,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以报告的形式反映给报告使用者,报告以税务报表为核心,通过报表的形式将整个税务会计核算内容表现出来。

(六)建立税务会计结构体系

税务会计要以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为重点,以其他税种为辅助。通过建立税务会计结构,明确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计量属性、确认原则和后续计量。税务会计概念框架或结构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指导税务会计更好地发展,可以评估以前制定的税务会计准则是否符合现在的要求,可以指导税务会计准则的制定,对于现行准则未规定的事项也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1]冯琳.我国税务会计研究和应用[D].长安大学,2007.

[2]史淑芹.我国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研究及其体系构建[D].沈阳工业大学,2003.

[3]王仲兵.我国税务会计研究的回顾及启示[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2(03).

[4]邓中华.矿业企业税务会计研究[D].中南大学,2010.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11

【关键词】 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协调

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博弈加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这两类会计的差异既导致了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的增加,又不利于我国税收征管机构的征收管理。笔者认为,目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比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差异情况以及协调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关系,不仅对企业财会人员很重要,还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就概念而言,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为外部和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此类经济信息为目标的而进行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而税务会计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边缘科学,其依据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基本形式是以货币来计量的。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从而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当前,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标、所遵循的原则、会计要素、计量属性、核算基础、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不同而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为:

1、目标的差异

会计目标是指向与企业产权相关的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和相关部门等使用主体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目标主要反映了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主要是为使用主体服务并兼顾国家、企业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税法目标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从而引导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实现政府职能,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两者的目标存在不同,这也就导致了会计利益集团的多元化与税法的唯一性之间的产生了矛盾,也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产生差异的根源。

2、核算原则的差异

在核算原则上,税务会计遵循的是税收核算原则,并以税法为导向。而财务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就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盈亏状况。

3、会计要素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素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部分组成。而税务会计要素既要受到税法的影响,又要受到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这里的税务会计环境决定了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及特点,并按照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从而形成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组成部分有: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二者在在构成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4、计量属性的差异

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情形下计量的内容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以此保证计量会计要素金额的可靠性。税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等各项资产,计税要求以历史成本作为基础。只有在资产转移确定收入和计量成本及反避税要求方面采用公允价值,如企业盘盈资产、拆迁补偿采用重置成本计量,企业关联方交易、企业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形式获得资产与收入。但税务会计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会计准则计量属性选择的范围较大,因而企业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账面记录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较大不同,其结果加大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分离。

5、核算的差异

(1)核算基础差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都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只为原则进行核算。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还是存在明显差异: 在收入的确认上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即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的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2)税基保全差异。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用来满足政府机构和公共开支的,财政收支一般都要纳入财政预算,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而且税款必须是现实的收入 ,不能是预期或虚假的收入,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财政赤字,引发通货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税务会计对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所得税纳税税基。税基的存在使税务会计达到了获得财政收入,调整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社会分配的目的,但是财务会计并没有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企业的收入进行界定。因此,税基的存在也造成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而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中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6、政策导向差异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因此,税法中调节宏观经济、包括一些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奖励或限制的条款及对社会弱势群体收入进行优惠的条款。结果是一部分会计所得免于纳税,或者一部分支出的扣除标准相对于类似支出项目有所不同。这些鼓励类和限制类条款均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财务会计不承担调节宏观经济和国民收入的作用,所以一些税收政策在财务会计上得不到体现。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逐渐加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较大差异,对于税务而言就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对企业也会带来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困难,对政府税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增加了工作难度和成本。另外,还会导致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便,进而影响和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由此可见,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尤为重要。

1、重视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协调的理论研究

目前对会计法规和税收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会计人员,我们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准确把握好两者的分离或者统一的 “度”,既不能片面夸大和追求两者之间的差异,走向极端,又不能因为两者具有紧密联系而无视其差异。基于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会计法规与税法协调的理论研究,从而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与完善。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

由于我国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法规的具体目标和要求不一样,所以就导致了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存在差异。然而,这两个部门具有一致的根本目标,因此,两个部门在制定准则与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互相沟通和配合,从而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3、加强政策宣传,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会计和税法的宣传和培训,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开展政策宣传的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内容可以突出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宣传的对象主要针对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为主要目标。

另外,由于当前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作为主管和主要实施部门,为了帮助利益相关者更为充分的了解企业经营与税款征收,了解会计利润与税收等相关内容,有必要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从而保证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4、改进和完善差异 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处理差异会计时,主要以账外调整为主,并体现在纳税报表中,这种做法既不能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又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交流。因此,要想系统完整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和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就要增设必要的备查账和明细账,进一步规范会计账簿记录。针对会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该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如:在利润表的“所得税”和“利润总额”项目之间增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和减少额等项目,依据备查账和明细账的记录来分析和计算调整金额,并对其进行填列,从而完整地反映差异调整的情况。

三、结语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所遵循的原则、计量属性、核算基础、计量属性及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而为了实现两者的协调关系,不仅要积极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借鉴,还要加强和完善两类会计制度,从而促使其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张涛、封爱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商业时代,2011.9.

[2] 罗琼(导师:夏云峰):税务会计独立模式下我国所得税差异协调研究,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8.

[3] 赵建新: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性研究,财会研究,2011.6.

[4] 陈玉波:浅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中国农业会计,2012.10.

[5] 王凤娟(导师:云虹):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研究,长安大学硕士论文,2008.

[6] 吴康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及协调――基于新准则对所得税影响的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8.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12

【关键词】会计-税收差异,盈余管理,操纵性应计利润

一、引言

“会计-税收差异”(即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的成本与收益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关于会计-税收差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部分学者指出,由于管理层利用盈余管理调增利润时,往往会伴随所得税支付的增加,因此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有利于弱化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从而起到降低盈余管理的作用;另一部分学者则将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为管理层调整非应税损益,调高会计利润的同时而不改变应税损益留下的巨大的可操纵空间,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会刺激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那么,会计-税收差异会对盈余管理产生何种影响?基于我国上市公司2009-2014年的数据,我们实证检验了会计-税收差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结果发现:会计-税收差异与企业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正相关,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会激励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利用我国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上市公司的数据,探讨了会计-税收差异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是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给出了模型回归分析的结果及解释;最后部分是简要结论。

二、研究假设

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都是企业业绩的衡量指标。经理人每年都要分别向投资者和税收征管部门提供两种不同的财务报告。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报告是依据会计准则额标准而编制的,它反映了企业的会计业绩,而向税收征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则是依据所得税法的标准而编制的,它反映了企业的税收业绩。会计-税收差异不仅仅是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同处理要求的产物,它也是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后果。由于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衡量标准的不同,经理人有动机同时操纵会计利润和税收收入,从而使得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上升和下降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

在资本市场上,公司管理层处于融资、契约和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识地进行盈余管理。一方面,会计-税收差异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税收成本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得到了以下待检验的原假设:

H1: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具有相关关系。

三、 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计

计量模型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考察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因此被解释变量为盈余管理,解释变量为会计-税收差异。依据研究假设和已有的经验型研究(刘行等,2012;叶康涛,2006),式(1)是我们采用的检验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的基本回归方程,具体如下:

模型的被解释变量EM为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BTD为会计-税收差异的衡量指标。根据现有的主流相关研究,我们在模型中加入了相关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产权性质等。为了控制年度效应,我们在对模型采用时间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二)指标构建

1、会计-税收差异

本文沿用主流文献中借助财务报告数据来推导应税所得。会计-税收差异的具体推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的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发生额;

应税所得=应纳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计-税收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所得)/总资产。

其中,利润总额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所得税费用。在估计应税所得时,本文选择母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对其进行估计。

2、盈余管理

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企业盈余管理水平的衡量为学术界所普遍采用。文章同样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借鉴刘行等(2012)的研究思路,我们采用Kothari et al.(2005)业绩配比的修正Jones(1991)模型来估计操纵性应计利润,模型的具体形式如下:

3、变量定义

我们在表1列示了实证中所有变量具体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为了降低横截面因素的影响,我们采用总资产对相关变量进行了标准化处理。

(三)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9-2014年沪深两市A股全部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对各年度样本数据同时执行以下筛选程序:(1)剔除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为金融业的上市公司;(2)剔除应税所得为负的样本;(3)基于计算应税所得的需要,删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数据不连续的上市公司;(4)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我们在表2中列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的平均值为-0.00003,中位数也为负,这说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在从事向下的盈余管理活动;会计-税收差异的平均值为0.01050,标准差为1.02216,为平均值的97倍左右,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非常大;资产负债率(LEV)平均值为0.44975,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总资产中有45%左右来源于负债;股权集中度(TOP1)平均值为0.36856,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约为36.88%;产权性质(STATE)的平均值为0.39315,这说明我们的样本中有39.315%为国有控股。LNTA为取自然对数后的公司总资产。

(二)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我们在表3列示了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表,其中括号中为变量Pearson相关的伴随概率。相关系数显示,操纵性应计盈余(DACC)与会计-税收差异(BTD)的相关系数为0.6074,伴随概率为0.0148,这表明操纵性应计盈余(DACC)与会计-税收差异(BTD)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此外,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均在0.5以下,这说明模型没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多元回归估计与解释

我们在表4中列示了假设的实证检验结果。表4中Model 1给出了无控制变量时的会计-税收差异(BTD)对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的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表4中Model 1的回归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BTD)的回归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表明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也越高。从表4中Model 1的拟合程度(R2)来看,会计-税收差异与截距项对企业盈余管理的解释力为20.07%。

表4中Model 2给出了加入控制变量后的会计-税收差异(BTD)对以操纵性应计利润(DACC)衡量的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表4中Model 2的回归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BTD)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也越高。资产负债率(LEV)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一般来看,公司负债率越高,面临债权人监督的强度也越大,公司违法债务契约的成本也越高,为了避免违反债务契约,公司倾向于虚增盈余。股权集中度(TOP1)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股权越集中,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力也越强,公司经营盈余管理的动机也约强烈。公司规模(LNTA)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公司规模越大,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能力也越强,进行盈余管理的倾向也越大。产权性质(STATE)回归系数为负但不显著。

注:括号中未T值;***、**、*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五、简要结论

会计准则的不断变迁导致会计-税收差异逐步扩大,一方面,会计-税收差异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税收成本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本文利用我国上市公司2009至2014年的数据实证检验了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会计-税收差异与企业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正相关,会计-税收差异越大,企业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也越强烈。会计-税收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反映企业盈余质量的衡量指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