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47: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科技型 小微企业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求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事前筹划,以取得节税收益。在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常态”下,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小微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使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阻碍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本文Y合当前湖北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业务中的税收处理情况,并以GH企业为案例,探讨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或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可以扶持某些特殊产业和企业的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要从事科技产品开发与销售业务,其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现行税收政策是,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照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应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为从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税额减按50%计算,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应用。为了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在印花税方面规定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现行政策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筹划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包括控制纳税额节点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两个方面。
科技型小微企业要想获得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政策规定的应用范围和期限条件。而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要每个季度小于9万元的纳税优惠范围,是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另外,如果某一个月的科技成果转让额或者科技产品销售量较大,突破了这样的限额,科技型小微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每月3万元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只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控制在3万以下,就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以GH公司为例,2015年6月销售收入额为3.1万元,第二季度销售额为9.1万元,2015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报税销售额3.1万元,GH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为3.1÷(1+3%)×3%=145.9元;但是如果调整6月部分销售业务的销售方式,将本月应确认销售额调整为2.8万元,则可以运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目前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期只到2017年底,从2018年开始,此项优惠政策可能继续也可能取消,这种无法确定优惠政策的期限的问题,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包括控制纳税额节点和科研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运用两个方面。
以GH公司为例计算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如果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来计算所得税,不利于优惠政策的所得税支出是30×0.25=7.5万元,利用优惠政策的应纳所得税支出为30×0.5×0.2=3万元,则节税收益为4.5万元。
另外,考虑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可以加计扣除,可能还有0.3万元左右的优惠,这样1万元左右的税收优惠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并不大。
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大量创新及产品研发支出,虽然我国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正常税前扣除的前提下可再加计扣除50%,但是小微企业的研发支出并无单独的优惠政策。同时,申请税收优惠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每年需要备案认定一次,即报送税收优惠备案表、企业职工月度工资表或花名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协议、资产负债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这些工作都需要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账簿管理等方面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知识,而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管理结构和层级也不复杂,多为技术人员的经营者不了解税收管理知识,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也多采用兼职或者聘用素质一般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因此,大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掌握得并不及时,未能很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三、结束语
虽然国家、地方政府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等方面进行了大力的支持,但是一些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筹划认识、管理制度等以及社会环境方面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对企业产品经营和销售方式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使得其符合税务优惠政策,同时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能力,增强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的利益,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健.浅析我国税收筹划问题[J].科技致富向导,2012,(32)
[2]吕敏,谢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改革探讨[J].税务研究,2014,12:26-30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机遇
1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1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税收筹划主要是纳税人在税务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运营、投资等活动进行之前,采用科学性的筹划,选择最有利的处理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在实际运营中经常会遇到较为复杂的业务场景,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存在有两种或多种处理方案时,具有差异条件的企业最终会使税负产生较大差异,合理运用税法组织经济活动,达到交纳最少的税额的目的,实现交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就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偷漏税是不一样的,它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合归的基础上而进行的经济活动。所以电力企业可以合理的开展企业税收筹划。
1.2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企业对任何活动和方案的执行都不可盲目开展,电力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也不例外,作为资产密集型大型企业,不合理的业务处理将会给企业带来大额资金损失以及较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在业务处理前应多与部门开展会审,以期最大限度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同时运用合理税收筹划手段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标。由于电力企业一般都是国有大型企业或者是上市股份企业,在保证企业合理发展的同时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很多投资项目是为了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此时如果单纯的以企业经济效益考量是不合适的,二者相冲突时社会责任更为重要,此时不应已减少税负为税收筹划的单纯目标还应同时考虑企业社会形象。
2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问题
大家可能对一般企业的税收筹划方式略有了解,其实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并没有什么极为特别的地方,和一般的企业的税收筹划大体上是相似的。通常来说,都是包括寻找适用减少或免除税款的政策、降低收入值、增加成本值、延期交纳等几个方面。笔者接下来对我国电力企业税收筹划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2.1部分电力企业对税收筹划方面的政策不是很了解
大部分的电力企业均为大型资产密集型企业,因电力企业的发展很多时候决定属地经济的发展,所以得到的资金扶持非常明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容易忽略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实上电力企业可以执行的优惠政策和条件是不少的,然而许多的电力企业没有抓住这一点,降低了企业可实现的经济效益。按照实际来说,当下最为实用、最为方便的税收筹划方法就是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时效性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另一重要特征,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在某个特殊的时期、针对某个特别的行业而制定的。一旦企业对于相关政策不重视或者不关注,就很有可能错失税收筹划的执行时期。毫不夸张的说,当前是国内改革税收政策最为频繁的阶段,所有这些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就必定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与税务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时刻注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
2.2不能精准的运用税收筹划
有些企业存在这样一个明显的误区,即在他们的思想中税收筹划就是减少税款的上交,这样一来所交减少税费就会使得利润空间被提升,从而导致个别企业在业务处理时过度运用政策或打政策球想当然的运用政策,虽然表面上看降低了企业税负,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因为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旦接受税务检查,就会因不当运用政策,而补交税款,同时承受罚款与滞纳金,最终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社会形象损失。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应做好对账目的记录与管理,精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零风险税收筹划,同时兼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持续性发展。
2.3筹划方案不适用企业实际
企业发展中经常遇到企业整合或大型投资等复杂的经济业务,因缺乏相关经济业务处理经验,需要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规划整体经济执行方案,其中一般包括税收筹划方案。企业因缺乏相关事项处理经验,从而不能客观、全面的评价方案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认为事务所设计出来的筹划方案是实用而有效合规的。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的,有时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对电力企业全部的生产流程并不熟悉,因此他们的筹划方案可能存在很大的片面性,甚至是不合理的,严重者则会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或带来经济损失,从而影响企业社会价值。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企业在没有掌握自身情况的基础上对其他企业的税收筹划方式实施照搬照抄,忽略不同行业之间或不同企业之间的根本性的差异,未针对差异调整具体方案,增加企业面临的纳税风险。
2.4税收筹划可能在实施中受阻
电力企业一般为属地的纳税大户,因地方政府害怕电力企业的纳税筹划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而不批复纳税筹划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当前时间内怎样交税是由财政部门、税务局来决定的,企业一般情况下没有发言权。税收筹划工作因此而终止,造成税收筹划工作的不能有效开展,使企业节约成本目标和经营目的无法实现。造成企业发展的不利局面,增加企业税负,加大了企业的现金流动压力,也影响了企业当前时间的收入和支出。
3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策略措施
3.1有效利用我国普适性税收政策
对于电力企业而言,我国并未给予更多的特定税收说明和相关政策,更谈不上税收优惠。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开展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时,就需要开展对于我国税收体制的深入认识和学习,在普适性的税收体制之下,基于电力企业的特征做出合理的谋划和选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指出,对于企业购置必要环保相关专用设备,可以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抵偿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缴税额。诸如此类的税额抵偿规则,必须进行切实深入的学习和分析,才能有效展开应用,并且最终实现电力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3.2充分利用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电力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如农委费免征增值税、接受用户资产免征企业所得税、电力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免征印花税、变电站用地免征徒弟使用税等。以上行业性税收优惠无法从其他企业借鉴学习,需要电力企业深入学习理解合理运用。
3.3企业集团式税收筹划
纳税一般具有属地性,税收筹划更是以属地个别企业为单元。这将导致部分符合政策的税收优惠无法执行。对于大型电力企业而言,个别税收筹划需要在集团内部实施,以实现集团税负下降。如电力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大型输变电工程投资整体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然而成本中心与利润中心相分离,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新建电力公共基础设施分布于各个成本中心,成本中心没有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因无法取得有效收益,而利润中心因不拥有具体公共基础设施而无法争取税收优惠,因此均丧失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能。此种情况下因开展集团式税收筹划,以集团为单位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利润中心税负,从而降低集团税负。
3.4加强电力企业内部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电力企业一般均为大型企业,必定设置了很多的机构,经济活动也是很频繁的,业务与财务相分离,而很多税收筹划工作的起点在业务部门,仅仅依靠会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很难全面实施筹划。对此,要加强电力企业内部不同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切实提高税收筹划效率与效果。
3.5加强政企沟通
针对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单方面阻碍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电力企业在肩负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多方沟通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依法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同时无论是日常工作环境中的疑问还是存在争议的法规条目出现的时候,应与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以达到零风险执行税收政策,合法、合规开展税收筹划,切实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4结语
国家大力推动税收立法工作的开展与进行,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让纳税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国家营造的公平、公正大好经济环境之下电力企业更应充分运用税法,适时开展纳税筹划,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
参考文献
第一,少缴税与多缴税同时存在
不少企业都存在少缴税的情况,主要是对税收政策理和把握不准确。然而更有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铤而走险触犯税收法律,造成偷税漏税。其结果是,一经征收部门查出,势必追征偷漏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严重触犯法律的,给与刑事处罚。为了非法获得节税利益,而使企业的声誉受到严重的影响,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掌握税法优惠政策,合法避税,既能创造节税利益,又能维护企业良好声誉,实现企业双赢的目的。
有些企业存在少缴税情况的同时,多缴税的情况也存在于多数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有些税种在发现这些问题以前多交的税金,国家是不予退回的,这样企业多交的税金就成了对国家的无私奉献 。举两个印花税的例子,有些企业委托贷款合同的签订比较频繁,涉及到印花税的缴纳问题。但是相关税法规定,委托人是不用贴花的。而这类企业仍按部就班缴纳印花税,造成大量资金流出企业;还有就是关联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合同不予贴花。这些都需要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税法政策,才能为企业节约税收,获得节税利益。
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主要有:领导对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税务管理制度缺失;财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第二,涉税风险与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不足同时存在
部分企业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而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税收优惠政策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的存在。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有期间规定的,稍有不慎,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熟练全面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规避涉税风险。
第三,企业未形成有效的税收筹划联动机制
所谓税收筹划联动机制就是,加强机关和基层之间、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按照流程化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衔接到位的流程运行模式。对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实行扎口管理,部门联动。加强机关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基层增强对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实行机关与基层联动。
企业各部门缺乏联动与沟通,对重大事项未进行税收筹划和安排。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淡薄,尤其是国有企业更是如此。绝大多数企业领导认为税务筹划与安排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没有关系。这样使得国有企业在重大改革和经营决策等问题上往往不考虑税收问题,没有很好地研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为了完成经营责任制而忽略税务筹划,导致事后工作的被动,这样很容易产生被动局面。
以上三点是当前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的现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下面我提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企业领导要更新观念,树立税务筹划意识
由于企业领导对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不了解,加上财务人员未能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因此在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不能主动积极的应对,而是被动接受,或者通过外界关系解决涉税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领导班子必须更新思想观念。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其次,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建立税务筹划内部治理机制
设立完整、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既是国家有关《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务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量化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管理
一、前言
税收筹划是经营企业利用税收政策所提供的选择机会,对所经营或投资的财务活动进行科学的规划的活动,其核心目的在于在合理的范畴内达到有效的节税效果。税收筹划结果直接体现在纳税人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应对竞争激烈的经济市场环境中,依靠税收筹划提升企业综合实力,无疑是增强企业在经济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有力手段。反之,若筹划不当则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制约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中就现阶段税收筹划的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并以分析结果为核心,提出了关于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应对策略,希望为企业税收筹划专业提升提供有力参考。
二、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采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规避、减轻、转移、推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税收筹划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也就是广义下的概念与狭义下的概念。其中,广义下的税收筹划所指的是企业经营者也就是纳税人在不偏离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利用有效渠道,对自身所经营的或参与投资的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规划,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效果,这其中一系列的财务管理活动都被称为税收筹划行为。广义下的税收筹划概念,更为关注的是税收筹划的基础是不能脱离税法,税收筹划的核心目的是少缴或缓缴税款。
狭义下的税收筹划概念所指的是纳税人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作为前提,利用税法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对自己所经营的或参与投资的财务活动进行合理规划,以此实现节税目的,在此期间的一系列行为被称之为税收筹划行为。狭义下的税收筹划概念,更为凸显的是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但期间采取的一切手段需要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主要是基于政府税收政策所实现的一系列节税行为。
三、税收筹划风险方向
1.基于税收政策认知不清导致的风险
基于企业管理者自身素质的问题或管理观念等问题,导致企业在税收筹划问题上存在着一定错误的认知,由此做出了一些错误的战略方向或战略措施。期间也有部分企业管理者错误的认知税收筹划就是与税务部门协调关系,导致其不会投入过多的关注,而是将其完全寄托于经办人员或领导方面,进行一些拉关系,甚至是行贿等不良行为。另外,也有部分企业管理者认为,税收筹划是达到降低税收或逃税的手段,偏离了税收筹划的实际价值。企业内的税收事项众多,包括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同时也包括具有经济往来的相关企业,而财务部门的主要任务则是纳税环节。基于此,仅依靠财务部门是不能够完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需要企业参与人员的共同协作。
2.基于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国家为推动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特定时期内会颁布与其相适应的促进经济增长的减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所实施的针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行为。国家税收政策会基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形势不断的做出调整,确保税收政策的时效性,使其能够更为符合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税收筹划是预先筹划行为,针对任何一项税收的筹划都需要一个周期,在此期间内,可能税收政策作出了全新的调整,而这种变化使得正在进行的税收筹划不再适合,因此导致了相关风险的存在。
3.基于税收筹划目的不清导致的风险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企业的战略目标自然也存在着差异性,税收筹划是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的活动。基于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其方式与目的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或不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要求,企业便会以为实施了不合理的税收筹划手段而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因而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而这种紊乱问题的出现很容易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4.基于财务人员缺乏税收筹划能力导致的风险
多数企业的经营范畴较为广泛,所涉及到的经营业务众多,而不同税种的计税方法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性,需要筹划人员明确掌握现行的税法政策与国家阶段内所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对现阶段内部分筹划人员的观察看来,普遍存在专业素质不足与风险意识不足等问题,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常出现对税收优惠政策精神认知不清而造成事实上的偷税行为。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因此具备税收筹划的综合型专业人才有限,导致其面对政府全新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出现认知不清等问题。
四、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对策
1.强化对税收筹划与风险的认知
在企业内部强化对税收筹划与风险的认知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实现:第一,企业管理层需要首先树立必须依法纳税的观念,这是确保顺利实现税收筹划的基础条件,也是硬性标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绝不是实现逃税或漏税的工具,而是在税法允许的基础上,合法的有效的进行节税。第二,当前,我国税收制度尚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具有着时效性与区域性的限制,基于此,需要企业管理层及时的学习与掌握税收政策,在明确掌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后,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2.促进与税务机关的协作
纳税人在实施某一个项目的税收筹划阶段,如不能够充分的明确或掌握税收政策的实质内涵,即便是在某个环节出现了方向性的错误都会导致整个筹划行为的失败。因此,就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企业而言,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具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类型、注册地点、特定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标准,纳税人想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则必须要明确其具体的要求,避免出现税务筹划风险。针对此,需要企业内部树立一个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包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知、应用等。
4.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培训
税收筹划属于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必须要确保其严谨性与可靠性,而税收筹划的参与人员对此起到重要影响作用,需要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培养。税务筹划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同时需要具备对经济前景的预测能力以及项目统筹能力。税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一方面依靠于个人的努力。另一个方面便是企业的后期培养,因此,在企业内部开展税收人员培训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论
综合上文所述,税收筹划是一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手段所进行的一种节税行为,现阶段税收筹划基于企业管理层认知不清、筹划人员自身素质不足等问题,导致税收筹划存在着诸多的风险。针对此类风险在本文中提出可经由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加强对税收人员的培训、促进与税务机关的协作等措施予以控制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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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中小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
截至200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订单减少、销售下降、效益下降、企业库存增加、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一大批中小企业不堪税收重负纷纷破产倒闭这一现象再次把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抛到了风口浪尖。除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外,中小企业还承担了较多的非税负担及其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税收负担较重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更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虽然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不乏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目标不太明确,更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针对性强且较为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不准确,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实施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不理想。
(二)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陷重重
目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零散,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定位偏差,优惠的税种范围有限。当前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着眼于失业等社会问题的角度而制定,忽略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征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人口红利不断减少,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这一新的经济形势。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少,而且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没有考虑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不强。其次,税收优惠方式简单低效。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这种较为单一的政策手段不利于刺激投资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最后,享受优惠的主体受限。
二、后危机时代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也是企业自身长足发展的必有之路。
(二) 建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国企和外企都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特权,时值城镇化发展不断推进的今日,政府应积极建立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长效机制。目前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已成功试点,但适用区域和行业仍十分有限,亟待扩大。在完善中小企业鼓励性税收政策的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改革及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如部门越权设置或凭借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强制收取的费项等。二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费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改税,以更为规范的税收形式来取代收费形式,确立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并对收费标准、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开,实行准税收管理。
(三)优化税收征管措施,完善税收服务体系
政府应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主动适应中小企业规模数量、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利益诉求的发展变化,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加强税务登记、欠税公告、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和防伪专用品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提升税收征管的质效。税务部门应努力提升信息技术应用的支撑,继续搭建税收管理无纸化工作的大平台,使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纸质资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负担。探索建立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积极拓展纳税服务渠道和空间。有关部门还应大力扶持成熟专业的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发展,以期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柯艺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 9).
[2]黄旭明、姚嫁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6(6).
[3]杨默如.借鉴国外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我国税收制度[J].涉外税务,2009(6):15-18.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发电企业 运用
纳税筹划是企业一个永恒的话题,每个企业都希望在依法纳税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少缴纳税款。因此,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于企业合理合法的少纳税款非常重要。做为发电企业,能够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充分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约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目的,将对发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发电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电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核算的法人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如何使企业税法的规范下实现企业税负最低或适宜,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心所在。由于电煤价格市场化,火电发电企业一直受燃煤价格增长导致亏损严重的困扰。目前火电厂燃料成本居高不下,而电厂的其他成本费用已是节约到没有可挖掘的余地。此时,利用国家对发电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达到节约税收支出成本,已是目前发电企业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纳税筹划在发电企业的具体运用
发电企业的纳税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企业的税基
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电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经营手段和销售方式不断复杂。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如只考虑税率因素,那么就有纳税筹划的空间。如果小型发电企业年应纳税所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即可按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决算前则可考虑企业成本费用是否有可能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适当调高,使企业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就更大。
2.企业的组织形式
目前发电企业组织结构复杂,通过引进竞争机制,发电企业经营状况差异很大,在独立核算制度下就存在纳税人选择的问题,当企业盈利时,可以根据盈利大小结合优惠税率,利用会计的处理方法,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当企业亏损时,纳税人选择的意义不大,而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纳税人选择就显得非常重要。此时,要使企业合并申报纳税,盈亏对抵。
根据财预[2008]10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即分支机构)的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发电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所属各营业机构、场所的具体经营状况,来确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企业各营业机构既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在不涉及其他特殊因素的情况下,应考虑将各营业机构设立为分公司,进行汇总纳税,使各分支机构盈亏相抵,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个单位还得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
3.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1)增值税优惠政策及运用
发电企业是传统的工业企业,主要产品是电力,并还有许多相关产业。在增值税方面,发电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使用相应优惠政策。比如,财税[2008]156号文件中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发电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发电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发电。
财税[2009]9号文件中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发电(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新建小型水力发电站的企业,则应考虑将新建项目设立为独立法人,享受按简易办法6%税率缴纳增值税。
发电企业可利用这两项优惠政策减半缴纳增值税或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从而少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运用
①减征与免征优惠
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新办企业时,应该查找并运用减免税的相关依据,使企业合理避税、节税。
②减计收入优惠
发电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如利用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生产的电力、热力;利用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利用农作物秸杆及壳皮生产电力、热力,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③税额低免优惠
发电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④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涉及发电企业的产业项目涉及水力发电、热电联产、风力发电等,发电企业应予以关注。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电力、水利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享受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至2010年,发电企业应注意关注国家后续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以便为企业争取新的税收优惠。
三、发电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由于发电企业大都是国有大型企业,且经济效益较好,使企业对税务筹划工作不够重视。要积极去了解国家对发电企业在税收上的许多优惠政策,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重视一些优惠政策的时效性,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一定的联系,多关注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
2.发电企业要避免片面追求少缴税金,从表面上看,企业节税越多,收益越大,但是,现实生活中,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风险大的筹划能给企业带来短期收益,却有可能使企业经不起税务检查而承担更大损失。如何做到涉税零风险,这就要求发电企业的财务账目清楚,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
3.有些发电企业中认为税务筹划只是会计人员的工作,与企业经营无关。有的企业套搬别的单位的税务筹划的经验,实际上税收政策一个行业一个企业是有一些差别的。都是发电企业,但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具体账务处理,纳税情况都可能有很大差别。
发电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树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纳税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的税法规定,以避免产生不当避税之嫌。
(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照搬他人模式。要在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情况提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2)要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企业要有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税务筹划方案。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税务筹划方案。
(3)企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1.要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企业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这是发电企业成功开展税务筹划的前提。2.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3.力求企业整体效益最大。筹划时,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4)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发电企业一般是大中型企业。要想真正对税收实行有效的筹划和管理,有必要在发电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的税务部,也可对财务部门的财务核算进行监督,财务部门也要对税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
总之,发电企业如果能够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充分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就能节约企业的税收成本,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自身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4月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
我国税务筹划的兴起和发展,是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同国际接轨的体现。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利润的增加,经营、投资、理财、分配活动必然越来越复杂,每一个时期都需要规划,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也愈加明显。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提供的多种纳税方案,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着合理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行选择,从而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税务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针对企业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适合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企业要想有效地降低纳税额度,就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对某些产业项目和产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积极跟随国家的税收优惠调整产业结构,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筹划方式就是税率筹划。所以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有效地掌握税率筹划的方法能够降低企业纳税额度,企业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达到降低纳税额度的目的。
(一)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现在有些大型集团公司都在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是指在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之间以非正常的价格进行交易,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均摊利润或者转移利润,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这种转移定价的行为在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之间运用非常普遍,一般是通过对人力物资、无形资产等的互惠均摊等途径实现。
(二)筹划低税率,降低纳税额度。为了国内经济都能够均衡快速的发展,我国政府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地区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来引导投资人的投资方向。在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也规定了比如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纳税优惠政策,有的政策规定前几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几年到第几年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低税率项目发展生产,就能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
(三)对应纳税额的筹划措施。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度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负税压力或者接触纳税义务,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企业如果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保节能设备等,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而且如果抵免额度不及设备投资10%的,还可以把剩余份额转移到下年度结算。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置办符合标准的机器设备,不但可以改善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还可以有效地降低所得税缴纳额度,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但要注意的是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针对不同的内部核算方法开展适合的税务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②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③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④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不宜采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尽量使本期成本最大化。在税率稳定时,尽量使用符合税法要求允许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以使企业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使所得税缴纳延迟,从而节约财务利息。
(三)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多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手段多种多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但是所构想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还是要根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审查而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高标准和最基本原则,所以不管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多么高明,如果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那么税务筹划不仅不能实行,连同企业也会被税务机关处以重罚,付出沉重代价。所以那种不顾实际情况,为了避税而避税的做法,只是一厢情愿而已,任何筹划方式都要以法律允许为原则,否则结果肯定会适得其反。
参考文献:
Abstract: When implementing their tax planning, the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should start with their daily management and accounting calculation. This is because their organization structure and the staff level need to be improved, and they lack necessary resources. They need: 1. to learn well about the nation's tax preference policy. 2. to take the advantage of the critical point to implement the tax planning. 3. to standardize the enterprise's daily accounting calculation. 4. to declare the tax in time to maximize the enterprise's profit.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务筹划
Key words: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Tax planning
一般来说,企业税务筹划需要一定的条件: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组织架构有一定层次,企业业务流程需要一定长度,产品要相对比较丰富等,但大多数小微企业缺乏必要的资源,没有专业财务人员,不熟悉或不理解税收政策,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等自身的特点,在税务筹划上小微企业与大中企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小微企业应更多地关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日常管理与核算,尽量做好税务筹划。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谈谈有关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问题,希望能对小微企业有所帮助。
一、充分了解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最好的税务筹划方法就是如何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范畴上,可以将小微企业划分为企业所得税方面、增值税方面和营业税方面的小微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小微企业的认定需符合: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界定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属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预缴期、汇算清缴期减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万元
(二)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万元)(按季纳税的≤6万元);
属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营业税范畴的小微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会[2013]24号,营业税范畴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2万元)(按季纳税的≤6万元);属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利用临界区间(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
(一)控制应纳税所得额度,避免失去所得税优惠资格
以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为例,依照税法,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变化,企业所得税率也随之变化,在一定范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额会小于税负增长额,企业可利用年应纳税所得额临界区间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筹划目的。
下面通过式子求出其临界区间:300000×(25%-20%)=15000(元),300000+15000÷(1-25%)=320000(元)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其税后利润为300000×(1-20%)=240000(元),当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时,其税后利润为320000×(1-25%)=240000(元),即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及32万元时,其税后利润相等,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32万元)区间时,临界区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其增加的税负。如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1万元,税后利润=310000×(1-25%)=232500元,较之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其税后利润为240000元少了7500元。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避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32万元)这一区间。若出现这种情况,该企业应当进行的税务筹划:例如进行企业公益性捐赠行为,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使其成为小微企业,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筹划目的。
(二)准确划分营业额及销售额,避免混合销售税率从高不从低
对于有兼营行为的小微企业,应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否则会被视为混合销售,税率从高不从低。如某旅店兼营食品外卖业务,旅店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缴纳3%的增值税。某月该公司合计收入29500元,提供住宿业务开票额为19500元,销售外卖10000元(不含税)。若没能分别核算,则本月应交税=29500×5%=1475元。若能准确把握营业税项目和增值税项目的界限,健全会计核算,重视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收入,则本月的两项收入分别都小于2万元,就可以免缴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勿累积开发票,避免开票当月收入超标
小微企业对于固定客户有零星业务发生的,由于发生金额小,往往会采用累积一定时期业务之后才汇总开具发票,这样操作不仅违反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开票时限的规定,而且容易造成月收入偏高,并使当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标准,致使无法享受免收的优惠。因此,小微企业一定不要累积开具发票,避免开票当月收入超标。
(四)尽量争取按季申报纳税,避免月收入不均衡的超标
对于收入不均衡的小微企业,应该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这样能避免月份之间收入忽高忽低,即使某些月份超过2万元的标准,但只要1个季度内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企业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
小微企业当月收入2万元(季收入超过6万元)的超过部分可考虑延期收款、分期收款等方式,或适当增加一定费用以控制收入额,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目的。
三、规范企业日常会计核算
(一)规范会计核算,做到有据可循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只能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由于盈利水平较差甚至亏本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尴尬现象。小微企业只有规范会计核算,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企业才能享受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税法中有很多规定都依赖于规范的会计核算信息。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小微企业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年度利润总额”将无据可循,税前扣除费用也就无法实现了。
(二)取得合法凭证,做到最大程度税前列支费用
取得合法凭证(税务发票和其他合法凭据)也是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我国的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小微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
譬如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小微企业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又如小微企业的运输费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的填写,其涉及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必须是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此外,在购买物资时,由于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经办人认为不要发票价格会便宜,可以节省费用,但从税务筹划角度看,没有取得合法的税务发票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如购买10000元的办公用品,不要发票付9500元,以为少了500元的费用,但不能列支费用,期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多了10000元,按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则需多交2500元的所得税。
四、按时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小微企业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均需按期及时申报。如小微企业处于筹建期、免税期、清算期或由于经营不理想,并没有纳税收入而无需缴纳税款,亦须按时纳税零申报。此外,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流动频繁,管理者应主动提示离职人员先做完纳税申报再离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处罚、信誉度损失,起到节税作用,有助于实现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结束语
小微企业财会人员应多关注税务资讯,了解国家政策,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用足国家给予的优惠,合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争取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支出,挖掘节税的潜力,获取节税收益,这对小微企业缓解资金紧张,增加盈利,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甘肃省;新税制;税收筹划
本文系兰州商学院科研项目《新税制下甘肃省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风险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新税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对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税负。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新税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体现在:第一,扣除项目规定更加全面,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第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实际发生的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和2.5%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0.5%范围内,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第三,不准予扣除项目规定也更加明确。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新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具体的变化体现在:第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第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第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目标是指税收筹划主体通过税务筹划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具体表现为纳税人在一定税负状态下的经济利益状况。确立税务筹划目标是实施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税收筹划终极的目标应与企业理财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事先安排,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涉税风险,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税负最小化也未必不能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当某方案实现税负最小化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正相关时,税负最小化就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反之,当两者非正相关时,只能以理财目标为终极目标。因此,将新税法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如果将企业价值最大化确定为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务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甘肃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分析
新税法实施后,甘肃企业税所得税税负增长较快,特别是大型企业税负有较大增加。以2008年为例,甘肃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22.26亿元,同比增长32.76%,在各税种中增幅最高;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中占比明显提升,2008年企业所得税占全省国税收入的9.7%,而2007年这一数据为7.36%。
分行业入库情况来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集中在工业、商业、电信和金融保险行业,占93.6%,其余行业仅占6.4%。其中,工业企业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8.32亿元,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7.35%,同比增长18.09%,其中酒、化工产品、有色金属、专用设备等增长幅度较大;商业企业累计入库7.08亿元,增长31.23%,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1.78%;金融保险业累计入库1.83亿元,增长59.11%,占8.29%;电信业累计入库3.63亿元,增长93.42%,占16.32%。卷烟工业、成品油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等行业所得税有不同程度下降。
从税源分布情况看,甘肃企业所得税主要依靠部分重点税源企业。据统计,2008年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只有2家,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和甘肃省烟草公司兰州市公司;1,000万元以上企业共有34家(包括上述2家),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4.64亿元,占全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5.77%。从重点税源企业分布行业来看,主要分布在烟草行业(13家)、电力行业(6家)以及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和其他制造业。
从分企业类型收入情况来看,甘肃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7.47亿元,占78.5%;外资企业所得税4.79亿元,占21.5%。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了绝大部分,约为91%,其中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收入又占一半左右,这反映出甘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税负较重。
四、甘肃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和实施机制
(一)甘肃企业税收筹划基本策略。由于甘肃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存在经济基础薄弱、自然条件差、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困难和问题。但甘肃企业又地处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扶持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有所倾斜。所以,甘肃企业应该明确税收筹划目标和思路,利用新税法和西部大开发中有关纳税人身份、不同企业税率差异、扣除项目方面的可选择规定以及国家鼓励的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优势,确定税收筹划实施机制。
(二)利用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我国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三)利用税率适用的筹划。新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的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15%的税率并界定了其企业类型和认定条件。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四)利用扣除项目的筹划。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新税法规定,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第一,工资薪金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基数有所提高。可见,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将企业股东、董事各种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4)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第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按比例部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按比例限额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第三,设立分公司筹划。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筹划。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考虑加大研发力度,增加研究开发费用,降低所得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新税法强调对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甘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产业项目优势和所处地区优势,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实施税收筹划。第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产业项目,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只要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第二,新税法规定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能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例如,甘肃省首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大禹节水股份公司其产业项目符合节能节水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第三,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对于甘肃这个农牧业大省来说,可以有效降低涉农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甘肃省民族地区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民族地区作为注册地点。企业应很好地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相比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是我国破产法于2006年实施以来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无论是为了促进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还是支持、帮助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实现上市,抑或是协助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省市的税务机关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几乎囊括了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全部税种。毫无疑问,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企业改制与上市、营造健康经济秩序方面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重整期间,企业要通过持续经营达到重整目的,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正常提供发票、允许延期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支持。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针对企业破产重整“个案批复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呈现乱象之势。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因缺少必要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处理而变得杂乱无章,并游走于税收法定与税收公平之间,阻碍了良好税收环境的建立。
(一)税收优惠对破产重整的法律调整
目前,我国破产重整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个案批复的形式存在,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项下的十余个税种,并逐步呈现出一般调整、特殊处理与综合调整的态势。
1.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的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因资产处理、国企改制、上市融资的强烈需求而重整兼并者开始由少及多。在经历了广信深圳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广州壬丰房地产公司、中国联通、中国兵器集团、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等数个具体破产重整案件的税务处理后,与破产重整制度相伴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也由以往的个案批复、政令回函演变为全局性的普遍适用。现今,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主要集中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即重整企业对上述税种一般性地享有减免待遇。概括而言:(1)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和债转股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后,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尚未发生实质性移转的,免征或减征契税;(2)除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直接免予贴花外,破产重整企业仅对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已贴花的资金部分不再征收印花税;(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特殊调整。破产重整企业除去其所享有的上述一般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税收是否依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一而足。破产重整企业除免征印花税、契税和流转税外,还可依据不同的企业身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1)破产重整企业因其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而享受特别优惠,比如对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进行资产处置和清理活动,不予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破产重整企业因其属于国有资本而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如中国联通、中信集团以及中国邮政在进行资产重组与置换时均免征土地增值税;(3)信达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所进行的收购、承接、管理和处置活动,免除一切税收。
3.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合调整。企业获得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础,而破产重整企业在深陷财务困境时,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处于停滞状态,几乎难以获取利润继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此同时,当重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大于负债,其在进行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之后,仍可就所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课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弥补了原税收法规的不足,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重组成本,从税收角度对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予以鼓励。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合调整,其实质是严格秉承所得课税的原则,对企业重整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外,企业重组依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来进行。其中,一般性税务处理对破产重整中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相关交易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无外乎以下程式: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确认企业债务移转、股权交易和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并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最后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抑或原则上保持不变。此外,破产重整企业一旦符合适用条件,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计税依据、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
(二)对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的剖析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已经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作用,但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仍然基本延续着固有的权利本位思想。行政许可式的税收减免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破坏了税收法定主义,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冗杂与低效,亦有碍于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健康运行。
1.部分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在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注意到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特殊征税环境。税务部门虽已开始试图对破产重整企业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统一规定,但依旧局限于对契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个别税种制定相应的税务处理模式。契税与印花税是破产重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必然涉及的税种,但由于大多承受人或订立人与原有企业仅存在法律形式之差异,而并无实质区别,亦无财产发生实际移转,因而税务机关一般予以减免。同样,增值税对货物交易的增值额征税,营业税就企业取得的营业额课征,但由于资产重组活动中的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行为并非实际产生增值额和营业额,因而税务机关一般也予以减免。另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但因破产重整企业深陷财务危机,生产活动停滞而难以发生利润或所得,故而税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对重整企业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除此以外,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较为散乱,缺乏应有的统一性规定或完整的税务处理模式。
2.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冗杂与低效。已初步形成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性调整,并不能掩盖税务机关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旧缺乏有效的规范化管理的事实。可以说,个案批复与通知回函仍是确定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因此亟待解决的问题仍有很多。一方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成为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前述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重整企业大多为国有资本,且为自然垄断、金融地产等特殊行业。因其重整计划具备涉案范围广、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牵涉资产数额巨大、具有较强的地区影响力等因素,大多数企业由当地政府或中央政府主动促成重整方案的实施,也就形成了“凡遇大案要案,税务机关批复减免”的局面。各种照顾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虽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也破坏了税收征管的内在制约机制,有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对于其他非国有资本的民营企业而言,在遭遇财务困境亟需资产重整、债务重组时,所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措施乏善可陈。使得本已承担社会大量就业的中小企业因缺乏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破产重整计划受阻,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与社会的繁荣稳定。
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缺乏效率,影响企业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目前,“申请、请示、批准”仍是确定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途径和直接依据。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类似破产重整活动的税收优惠问题有所涉及,但不够全面,也不够合理,企业能否获得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税务部门的个案批复。因此,对于努力把握重整时机的企业来说,税务部门繁琐且缓慢的行政效率显然会影响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错失重整良机。即使地方政府积极促成税务机关快速准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颇有违反税收法定主义之嫌,有损良好税收环境之形成。与此同时,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相适应的逐级上报制度反映出税收行政权力由中央集中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能性,延缓了破产重整计划的实施。此外,目前破产重整企业能够享有的税收优惠措施过于单一,仅限于减免税款和延期纳税,资产与债务重组所能涉及的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和亏损结转抵补等扶植性税收优惠措施尚未被税务机关广泛适用。
二、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化
为了顺应财税法治的要求,营造健康有序的税收环境,应当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规范化和法制化,有效解决当前冗杂与低效的局面,合法合理地支持、帮助破产重整企业走出困境,重获经营能力。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就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再投入免税、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鼓励企业重整以获新生。反观我国,重整企业同样应根据破产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过程的不同,享受内容与程序也有所区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重整计划议定期间的税收优惠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重整企业虽陷入财务困境,但尚有希望再生,营运价值与偿债能力仍然存在;而清算企业则已经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能力。所以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企业必须交由管理人接管和处分,而破产重整企业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此可见,破产清算的税收债权相对固定,而破产重整期间的税收债权时刻发生变化,需要税收优惠政策在重整计划议定期间依法进行灵活调整。此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税收债权人所形成、报批和表决的税收减免计划,用以帮助困境企业重建企业财务,实现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
1.税收减免计划的法律原则。税收减免计划是税收债权人(即税务机关)在破产重整期间,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破产重整企业(即纳税人)减税和免税的税务处理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84条之规定①,在破产重整期间,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的代表,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对涉及税收减免计划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税收债权人可以通过表决的方式参与重整计划草案,使得破产重整企业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措施。破产法以公平偿债、经济秩序为己任,因而设置债权人会议协商解决清偿事宜。但税收并非简单的债权,而是代表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法之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肆意课征和减免。因此,税收减免计划的会议表决机制难免有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依法稽征原则之嫌,凸显了破产法与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价值差异。因此需要税务机关秉承平衡协调之理念,坚持税收正义原则,明确行政职权,依法裁定是否对破产重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即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有税收减免职权的行政单位应以职权范围为界限,通过行政决议的方式裁定是否通过税收减免计划,以此作为债权人会议表决时的依据。
2.税收减免计划的规则重铸。当前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前者属于裁量减免,后者属于法定减免,而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报批类减免,备案类减免因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而无须在债权人会议中进行表决。首先,报批类税收减免计划的启动规则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相一致,即由债务人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财税机关享有此项职权。然而税权的集中行使虽恪守了依法稽征原则,但降低了行政效率,容易贻误企业的重整时机,影响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相反,税务机关在确保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应当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理念,变被动审批为主动核查,在其审批权限内主动依职权对破产重整企业予以税收减免。这就要求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在集中税权、强化税收刚性的同时,赋予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重整中适当的税收减免权和滞纳金减免权,是完全可行的。”其次,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拘泥于税收减免,宜适当扩充税收优惠措施的种类,灵活运用退税、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其他方法,在丰富税收征管规则的同时保证税款不致无端流失。如美国财政部1919年规定,新股票计税基础等于原股票的成本,原持有人的股份没有实现的利得转变成新股份待实现的利得,这样对资本利得就不是免税,应税所得就可以递延到未来实现。再次,为防范滥用审批权限的风险,提高税收减免计划的审批效率,参与债权人会议或重整计划的税务人员应与审批部门的权限相分离,建立内部管理的防火墙机制。“不同的税收有不同的代表机构,分别代表政府申报税收和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者应为债务人企业与审批者之间传递信息的纽带,并代表税务机关参与重整计划进行税收监督。最后,适当简化债权人会议涉税环节的表决规则,由税务机关派代表列席会议宣读税收减免计划的裁定及内容即可。
3.税收减免计划的纳税评估。纳税评估能够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不仅如此,强化破产重整中的纳税评估,能够及时判断税收减免计划的风险,影响企业税收筹划,降低重整计划的成本,减少重整过程中税收预期的不确定性。然而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目前的纳税评估并非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管理规定,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因此,今后在明晰纳税评估法律地位的同时,还应当对破产重整企业等重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尤其是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管理与监控。
(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税收优惠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实施后进入执行阶段,期间发生的税收债权属于重整计划外的新生税收债权,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在重整计划外单列。经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讨论后的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已经确定了既有税收债权,但在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中(即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新生税收债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在破产重整实践中,此部分新生税收债权往往计入破产费用优先清偿,是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盲区。因此,为填补空白,首先应当确定对新生税收债权予以减免的条件,即必须满足征税机关有处分权、有法律依据且满足法律条件、征税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而为之等条件。如有学者提出“无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包括:(1)经营的连续性;(2)权益的连续性;(3)企业缺乏纳税必要的资金;(4)重组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9]其次,应当明确破产重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事由。具体可分为个别困难性优惠和宏观调控性优惠,比如因恢复生产发生的税费或纳入国家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发生的费用。最后,目前的税费免除主要有三种形式:法定免除、裁量免除和税收赦免。属于法定免除情形的破产重整企业应当遵循备案类减免税的程序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属于裁量免除和税收赦免情形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破产重整企业的应税行为、财务状况以及营运价值等事实,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施以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求按照固定的纳税期限予以优惠,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三)重整期间外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绮划平台的构建原则
纳税筹划平台是企业理财过程中税务筹划的基础和操作空间。目前常用的有价格平台、优惠平台、漏洞平台、弹性平台和规避平台。要成功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必须有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科学的筹划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则:
1.政策主导
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以政策为导向由税收政策主导税收的筹划活动。离开税收政策谈纳税筹划只是一种空谈不顾税收政策导向开展纳税筹划必定一事无成。试想面对高污染、高能耗、长线产业、夕阳产业、换代产品以及其他税收上实行限制政策的产业、产品税收筹划又能有多少作为,
2.合法有效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其存在的基础是应当合法至少不违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公然的违法偷税行为比较容易辨别,而对税法已有反避税规定的避税行为应视同偷税处理则认识不清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正确认识并划清与违法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筹划。同时开展纳税筹划要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以最小的筹划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在税收利益上既要考虑节税带来的直接效益也要考虑减少或免除处罚带来的间接利益:既要考虑纳税筹划的直接成本也要考虑纳税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的机会成本。
3.切实可行
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在纳税筹划方面找不到万能、现成的通用方案每个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开展有的放矢的纳税筹划活动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应注意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权衡
决定现代企业整体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应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能为筹划而筹划而应从企业的社会形象、发展战略、预期效果、成功机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二、纳税筹划平台的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始终贯穿于财务决策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企业筹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务核算等过程中正确运用纳税筹划平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价格平台的运用
价格平台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均有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的别人就无权干涉这是一种合法行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利润或收入以实现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如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低税率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有意压低产品的售价,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筹划。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销价格进而影响产品成本来实现纳税筹划。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3)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和纳税筹划哪一方有利便向哪一方转移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4)利用无形资产的筹划。通过无形资产特许使用费转让定价以此调节其利润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有些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或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5)利用租赁业务的筹划。通常有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利用机器设备先卖后租用、利用不同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等而进行纳税筹划
价格平台作为各种筹划平台之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但纳税人在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运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设立一些辅助的机构或公司并进行必要的安排这种安排是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费用的,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还不具备一定规模时筹划所能产生的效益不一定会很大。二是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税务机关调整的价格比正常价格略高一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幸被调整不仅没有筹划效益,还会有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包括进行筹划所花费的成本。三是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为了避免运用一种方法效果不太明显以及价格波动太大的弊端,纳税人可以利用多种方法同时进行筹划。这样。每种方法转移一部分利润。运用的次数多了。只要安排合理。也就能达到满意的经济效果。
2.优惠平台的运用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伴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而产生的,符合国家税法的制定意图,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常用的方法有:(1)直接利用筹划法。即给予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对某些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2)临界点筹划法。一是价格和产量的数值确定在什么位置以寻找最佳节税临界点,使企业获利最大;二是企业和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依据。(3)人的流动筹划法。包括个人改变其居所和公司法人改变其居所两个方面的筹划。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或者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干脆将现在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以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挂靠筹划法。指企业或个人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经过一定的策划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也能符合优惠条件。如本来不是科研单位或科研所需要的进口仪器设备。通过和某些科研机构联合。披上科研机构的合法外衣。使自己企业享受减免税。
只要有税收优惠政策,就有纳税人对其进行利用。在利用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以免自己本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却因为不知道而错失良机。(2)充分利用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有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要创造条件利用。(3)应尽量保持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税务机关的承认。再好的方案。没有税务机关的批准。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3.漏洞平台的运用
漏洞平台是以漏洞的存在为基础现阶段。我国税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或空白之处:(1)机构设置与配合以及税收地域管辖是相对漏洞较多的领域。如我国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增值税属于共享税,由国家税务系统进行征收,但地方税务系统往往捷足先登,将纳税人定格为营业税纳税人,这是一个税收结构设置与配合上的空白。(2)机构所在地的判定标准是依注册地、还是管理中心或经营地存在不确定的地方。(3)税法总纲虽有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办法,如电子商务的研究近几年刚兴起。这方面的税收问题是个很大的空白,公司就可利用这些空白,大规模地发展网上电子交易,从而省去大量税款。
利用漏洞平台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需要精通财务与税务的专业化财会人才。只有专业化人员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税法而利用其漏洞进行筹划。二是具有一定的纳税操作经验。只依据税法而不考虑征管方面的具体措施,只能是纸上谈兵成功的可能性肯定不会太高。三是要严格的财会纪律和保密措施。没有严格财会纪律便没有严肃的财会秩序,混乱的财务状况显然无法作为筹划的实际参考。另外又因为利用税法漏洞和空白一样具有隐蔽性,一次公开的利用往往会导致以后利用途径被堵死。四是同样要进行风险—收益的分析。
4弹性平台的运用
有税收,便少不了税率;有税率,便难以避免税率幅度的存在。弹性平台筹划主要集中在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上。在资源税的弹性平台筹划中。筹划客体主要是各类矿产资源。由于税额因矿产资源的优惠悬殊而跨度巨大。这就为利用税额幅度进行筹划提供了可能和空间。如原油税额为每吨8元一30元,黑色金属原矿竟然达到了每吨2元一30元,有色金属原矿更达到了每吨0.4元一30元幅度水平。纳税人想办法在跨度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最低切入点。
在运用弹性平台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弹性平台的可操作性大小判定要充分考虑到征税方,因为弹性平台的筹划要达到目的,需要“因人制宜”。二是在幅度中找到最佳切入点。实现税率低,税负轻、优惠多惩罚小,损失相对较少的目的。
5规避平台的运用
一、医药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及特点
1.税收筹划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投资以及财务处理等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的筹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或可选择性的条款,进而实现企业节税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筹划的特点。第一,合法性。从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重点强调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税负的降低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第二,筹划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行为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所以税收筹划表示事先的规划,具有计划性。第三,目的性。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税负,从而使企业得到最大节税利益,此行为具有鲜明的目的性。第四,风险性。税收筹划是一种预期行为所以在整个过程中肯定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税收筹划是失败的。如果企业在减轻了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的提升其税收筹划活动同样也是失败的。所以,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二者缺一不可。第五,综合性。我国是一个税收大国,税种繁多、税基计算复杂、税目相互关联。基于此原因,税收筹划还需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的税负降低,而忽略了其他税种,而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匹配。第六,专业性。税收筹划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单由公司的一般财务人员或者一般税务人员来执行是不太可能的。随着各国税制以及社会经济的日趋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是力不从心的。能够进行税收筹划的财务人员不但要了解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还要时刻关注税务相关政策的变更,并且熟练解读相关政策。因此,专业的税收税收咨询及税收筹划业务应运而生,税收筹划也日益明显的专业化。
(二)医药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扣除技术方法。税收扣除技术就是通过实现税前扣除额以及冲抵额的最大化,确保在同等收入额前的前提下,降低医药企业的计税基础,进而实现医药企业应纳税额的降低。例如,医药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以及学术推广会议费,只要取得了合理的会议费发票及匹配的学术会议合同,那么相关的会议费就能进行合理的税前扣除。
2.税率的合理使用来降低税额。税率是医药企业税额计算的尺度,税率反映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主体税额的征收比例,税率是税赋的衡量标准。我国现行税率多种多样,医药企业要充分根据兼营业务的不同使用税率,不能混淆业务性质。例如,属于医药咨询服务的业务适用于6%的增值税低税率,而属于医药产品的销售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因此,在税收筹划中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对税率进行充分的考虑来实现纳税额度的降低。
3.递延纳税的技术方法。递延纳税顾名思义就是依靠延期缴纳税款来实现医药企业的节税,采用递延纳税并不能够降低医药企业的纳税额,但是可以实现纳税时间的合理推迟就是相当于在有限的时间内增加了医药企业的资金周转,从而增加了企业的价值收益的最大化。
4.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方法。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是税收筹划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节税方法。医药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在各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医药企业的纳税总额。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关键,是医药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部门必须全面地了解医药行业在税务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及使用条件,并且采取各种措施充分的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三)医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有利于企业的稳步发展,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指引。税收筹划对医药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是可以减少纳税支出,提高企业的收益水平;二是可以使企业提前做好预算,因为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可以使企业提前了解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并做好有关的决策的正确性,有利于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投资方向,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2.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的税收法律一方面规范着税收筹划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引导着税收筹划朝健康的方向发展。税收筹划既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有利于税务事业的发展。同时,在不断的实践中还可以使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得以不断地完善,最终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二、我国医药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一)不能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社会纳税的意识尚有距离,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纳税人在实际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甚至把税收筹划看做避税,以至与偷税混为一谈,使人们在税收筹划的认识上存在很大的误区。税收筹划的实践是以税法为准绳的基础上的一种合理合情合法的行为,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手段,而偷漏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纳税义务的行为。可见,税收筹划与偷税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所以,坚决不能以偷漏税等违法行为曲解税收筹划。
(二)缺乏筹划成本观念,仅考虑税负最轻因素
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优化税负,获取收益。事实上企业的经济活动是一个连续且复杂的过程,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需要企业为之付出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甚至在整个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规避的节税费用。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机会成本,往往由于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不当,或者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不透彻而失去了其他方面的战略规划调整,也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进而付出了更大的机会成本。因此,企业不应该将税负最小化作为税收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该将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相对照起来,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等有机结合。
(三)缺乏风险意识,税收筹划价值效应不能有效发挥
税收筹划主要是为了给企业减少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企业应该意识到由于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企业过分重视和依赖税收筹划,反而会影响企业的整体全面的发展。如果企业只是一味地为了减少税收负担,盲目地追求税收筹划减少税负的结果,就容易忽略更有前途的发展机会和发展项目。那么,这样的税收筹划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说明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使企业得不偿失。
(四)偏重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力,忽略了企业应有的权利
在我国税法中明确了企业纳税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大部分强调的都是企业的纳税义务,很少提及企业相关纳税权利,尤其是税收筹划的权利。加之企业对于日益更新的税收政策了解不够,不懂得事先进行税收筹划,不能正确运用自己的纳税权利,使得税收筹划在实践中的推广与应用具有一定的难度。
(五)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严重短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国内税收法律的变化速度非常的惊人。各种的税收条款在短短的几年间不断地更新,一个税种、一个地区都可以在一年中颁布多种解释的文件。企业财税人员只要稍微不注意相关制度,就会出现理解的偏差。企业纳税人就很难全面地掌握更新的税法内涵,对税收筹划的应用就难以扩展,使税收筹划难以做到有的放矢。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需要事先进行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收筹划人员应当是一种高智能型的复合型人才,需要熟知税法、财务、金融、法律等多种学科,还要结合企业所在行业、所在地区的自身特点,熟知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所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发现税收筹划人才目前在我国真的是凤毛麟角。
三、提高医药企业税收筹划能力的对策
(一)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含义,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医药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面临着复杂的形势,科学的企业税收筹划,就必须要从各个方面采取措施,来提升企业自身的水平。在确保企业税收筹划能够完全服从于医药行业战略发展需要的同时,建立完善有效的医药企业纳税筹划体系,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对整个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因素环境目标技术方法,进行制定与评价。精确把握税法政策,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税法的变动趋势,以及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各种免税政策以及税收临界点的合理运用,以提高医药企业经济决策的水平,税收筹划的科学性,确保了税收筹划方案的最佳。
(二)合理规避税收筹划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在实践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首先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税收管理实施机制。税收筹划是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发生作用的。所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和涉税事务中,企业财税管理人员要始终保持着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从税收筹划的时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是不够的,企业的相关财税人员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先进的网络设备,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管理系统,对企业涉税的各个方面的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并且合理规避。
(三)根据医药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完善医药企业的事前税收筹划评估
企业在进行重大的决策之前,通过完善解读税法,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进行税收筹划。医药企业应该根据自己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建立税收筹划评估制度以及成立税收筹划评估小组。税收筹划评估小组的成员可以根据税务专家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等,并且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战略要求随时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案,分别采取相适应的措施进行税收筹划的管理,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例如,在企业筹资阶段可以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充分考虑资金成本与收益的匹配进行税收筹划。在医药企业的投资阶段,可以充分利用投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税收优惠政策,来为自己谋取福利。只有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来规划的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才能以最大程度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四)充分运用税收筹划的各种方法和技巧的空间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根据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战略需要,正确处理和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会计准则提供的筹划空间,根据税收筹划技术所依据的原理,采用的多种税收筹划方法和手段。随着国家税制的逐渐完善,单纯的税收筹划方法变得越来越困难,只有灵活运用节税、避税、递延、转嫁等多种手段来扩大税收筹划的空间,只有复合式的税收筹划方案,才会最大程度降低税收筹划的成本和合理规避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从而谋求企业收益最大化。
(五)强化培训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人员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人员队伍,来完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面的工作。当然就目前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企业也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来进行税收的评估,同时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增加各种培训机会。企业可以邀请中介机构有经验的税收筹划人员以及税务机关的专职税务人员为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税收筹划培训,使财务人员对于一些筹划方面的新知识,能够尽快掌握。同时,企业的财务人员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加强财务法规与税务法规的学习,避免走入税法解读的各种误区。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