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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

时间:2023-08-30 16: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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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

第1篇

动漫产业不仅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还能促进我国先进文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建设,故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推动文化产业进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水平较为落后。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及一系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但仍未形成成熟的市场机制,尚存在结构性产业缺陷和盈利模式不清晰等不足。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基础理论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产生

实质课税原则,又称实质课税法或经济观察法,起源于一战后的德国。当时,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战争发国难财,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民法上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该规定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强烈不满,且因德国刚经历一战,国家经济受到重创,政府无法掌握无效行为所产生的税收,从而引发了财政危机。有鉴于此,在税法学者Becker、Ball等人倡导下,《帝国税收通则》中提出“税法的解释,应考虑其经济意义”。嗣后,实质课税原则在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历了颇多曲折。明治维新后,日本移植了该原则,在所得税法与法人税法中予以体现。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1.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公平标准的契合

罗尔斯的正义论中,阐述了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一是机会平等原则,要求政府应当维护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性,以便提升社会活力,以及居民对于国家所提供的流动机会所应负担的义务。二是差别原则,要求国家需要对于处在最不利地位的人进行投资、保障和扶持,使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更多的利益。与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所强调的依据纳税人实际经济能力予以差别征收来保障公平所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更加强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尤应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是否应当课税,以求维护社会正义和税收公平。该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发展,以这两个原则作为立论基础,用以应对当前社会更加复杂的经济行为和过程,且在发展中丰富了该原则自身的内涵,故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公平标准是契合的。

2.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统一

税收法定原则,或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需要由法律来予以规定,这些构成要素也只能由法律来对其明确规定;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它起源于英国,随近代税法的产生而产生,是一项很重要的税法基本原则。而实质课税原则却追求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意义上的实质,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征税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在实质课税原则下,在税法实践中又难以避免,从而形成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在这一层面上的矛盾和冲突。虽然这两个原则看起来表面上观点相左,但实际上却统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上。从这一层面来说,实质课税原则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实质课税原则对我国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影响

(一)我国动漫产业现状剖析

动漫产业是指以设计、制作、生产、销售和人才培养为产业链的二维和三维动画、网络动画、影视动画、游戏动画及衍生产品开发的产业,是文化、艺术与现代科学技术高度结合的新型产业。①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32号)指出,动漫产业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该规范性文件对动漫产业的范围在理论上作出了界定。②目前,我国动漫产业仍存在思想观念落后、创意缺乏、人才空缺等一系列不足。而美国和日本的共同特点,就是整个动漫产业具有一条完整而清晰的产业链,并从这条产业链出发,形成自身的盈利模式,在达到规模收益后,又将利益转入本国动漫产业中,进行扩大再生产。我国动漫产业要想真正发展好,成为动漫强国,当务之急在于动漫公司要明晰盈利模式,加速推进产业链的整合与完善,打造“大动漫”的链条,形成产业良性循环发展。

(二)我国动漫产业现行税收政策

面对动漫产业发展中的诸多困境,为扶持动漫产业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囊括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退税等包含动漫产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税种。按照财政部通知精神,这些税收政策有:一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产业发展实施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二是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三是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针对文化产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一系列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动漫产业由于其特殊性,同样享受。

(三)实质课税原则在动漫产业税收政策中的体现

动漫产业的发达,不仅可以繁荣市场经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丰富文化市场和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增强我国的软实力。大力发展动漫产业,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也符合 “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大力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精神。实质课税原则讲求应当根据经济目的征税,将经济目的同我国大力发展本土动漫产业的愿望相结合,实质课税原则无疑应该作为我国动漫产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指导和适用原则。故动漫产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无论是从出发点还是落脚点,在内涵层面上都是与实质课税原则相契合的。

(四)我国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缺陷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动漫产业要想摆脱产业链结构不完整、资金缺口大、企业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小、人才和技术缺乏、管理水平较低、生命期短等困境,成为动漫强国,首先应当立足于完善产业链结构,打造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大动漫”的概念。但现行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不足:一是动漫产业作为新兴产业自身发展速度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较大;二是现行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于动漫产业形成完善的产业链结构及打造“大动漫”概念的帮助不足,且后者尤为重要。只有先解决好动漫产业发展滞后的“内因”,再进一步减少征税额度,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促使我国动漫产业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质课税原则下,我国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完善

(一)动漫产业遵循实质课税原则的必要性

动漫产业是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产品,发展动漫产业不仅可以培育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发展。实质课税原则讲求按照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去判定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故笔者认为:对动漫产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时,应当以实质课税原则为指导,去分析动漫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对动漫产业发展的意义。从经济目的和实质角度考虑,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覆盖到这些环节中,帮助动漫企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达到国家、企业、人民对动漫产业的共同希望,体现行业、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

(二)完善我国动漫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1.适度降低动漫产业人员素质培训机构营业税

动漫产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动漫产品的创造、设计、制作、营销等各个环节,直接决定了动漫产业发展的好坏。动漫产业高端人才的缺失一直是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一块短板,当前我国动漫产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并不理想,对公办学校不征收营业税,而对民办学校要征收营业税。为了扩大人才培养,应当对涉及动漫培养的民办类学校实行营业税减免优惠。这样既可以使人才数量快速提升,也可以使培训学校相互间形成良性竞争,促进教学质量的改善。建议国家可以根据培训机构的规模和教学质量等因素制定一套评估标准,凡达到这些标准或经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则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降低这些机构的营业税,为动漫产业的多层次人才需求和产业跨越提升提供支持和保障。

2.适度降低动漫制作平台和设备购置的增值税

动漫产业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依靠大量高科技手段进行制作和加工,科技水平含量高的动漫制作平台和设备可以增强动漫形象的生动、鲜活与动画效果的逼真、炫目。对这一环节的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于进口节点的关税和增值税,我国规定国家许可的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类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部分可享受进口关税免征或者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这一规定使从海外购置的动漫制作平台和设备有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依据。

3.适当减免动漫产品的宣传和营销所得税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曾强调动漫企业的认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传播,动漫衍生品的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动漫产业发达国家,动漫公司十分重视自己动漫产品的宣传和营销环节,逐步建立了一套高效的宣传和营销体系。企业要有足够的资金对自己的动漫产品开展宣传和营销行为,有专业化的宣传和营销团队。国家应鼓励专业化的动漫宣传和营销公司的设立,并提供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提高实质课税原则下税收的公平性,推动动漫产业的进步。

4.减免税额推动动漫衍生品的发展

我国落后的动漫衍生品开发现状,既是缺失,又是机遇,当务之急就是要充分利用好动漫衍生产品这一环节。笔者认为,动漫衍生产品环节是我国动漫税收政策最当为也是最有为的环节。例如动漫衍生品中,玩具、文具、服装、饮食的生产、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通过制定政策降低税收,实现税收公平,提高动漫企业的竞争力,使得动漫产业能够实现同社会其他产业的公平合理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

[注释]

第2篇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利用粉煤灰、尾矿、三剩物等废弃资源的生产企业的扶持和激励。其中,增值税优惠包括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为减计收入总额。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不了解优惠资格认定程序、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等,导致不能充分享受合法权益,甚至面临补税风险。本文建议纳税人从以下五方面入手,防范税收风险,保护合法权益。

一、初次认定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分清优惠类型,做好享受优惠准备工作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增值税优惠属于报批类,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类。

按照正常流程,纳税人先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然后凭认定证书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认定证书往往滞后,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存在时间差。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一般按照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日,将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到税务机关申请日期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退税款。但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就不会补退此期间该货物已纳增值税。

例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月~2011年12月。该企业在2010年底取得认定证书后,即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因此,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开始时间是2011年1月,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发现,该企业已将免征增值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已征增值税不退税。该纳税人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

为防范缩短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风险,建议纳税人:1.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证书时应同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政策时,也可以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与发证部门沟通信息,提请其及时审批发证,减少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的时间差。2.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在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就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要求核算,免征增值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办理重检手续。

二、分清不同税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优惠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各有对应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和《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47号)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会根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类推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或缩小了优惠享受范围。

例如,某水泥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减计收入,实际该企业生产掺废比例达不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扩大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又如,某企业利用100%的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即类推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缩小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

为防范扩大或缩小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纳税人应关注:1.综合利用的资源。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按资源分三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的范围主要是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2.生产产品的名称。应该是目录中列明的产品,其中有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共同产品名称,也有适用所得税优惠特有的产品名称。3.产品达到的技术标准。两个税种的优惠都有严格的技术标准,由有权部门出具证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出现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产品掺废要求不一样,所得税优惠目录中产品掺废比例高。例如,利用粉煤灰生产的砌块,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不低于30%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而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达到70%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总体上,所得税优惠范围更广,但技术标准的要求高于增值税。

三、按规定取得发票,避免被税务协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2号)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利废企业因为可以免税或退税,在购进粉煤灰等废弃资源时,必须积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并建议将开票金额大的发票拿到税务机关协查其真实性。

四、正确填写申报表,减少查账风险

增值税申报表分为两大列,分别列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申报信息。兼营纳税人经常将即征即退货物与一般货物合并申报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内,税务机关在征、退税信息比对时,会因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空白而无法比对。同时,税务机关会认为该户存在一般货物进项税多抵扣、少缴税,而即征即退货物少抵扣、多缴税又全部退税的隐患,从而进行纳税检查,延迟退税。

为防范被查账或推迟退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收入,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五、申请合适的预缴申报方式,合法减少资金占用

由于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的减计收入,在汇算清缴时才能实现,纳税人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如果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就会出现预缴税金大于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多占用的资金要到次年汇算清缴后才能无息退还。有的纳税人为避免资金被占用,在预缴时,通过预提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到汇算清缴时将虚假预提费用冲回,虚假预提费用与减计收入金额基本一致。但是,这样做的结果会使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进而要求其补缴所得税。

为防范资金被占用,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分月度或分季度预缴时,不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需要注意的是,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文/蔡惠萍 乔 玲)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优惠计算

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项目已建成并开始经营,二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且为主营业务收入。例,某桥梁公司从事公路、铁路桥梁建设、经营,2008年3月承建某市一贷款公路桥梁项目,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建成通车后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收取过桥通行费。2010年5月桥梁建成通车,公司开始取得通行费收入。2010年公司取得营业收入3.6亿元,通行费收入310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1200万元,通行项目利润87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该公司2010年~2012年免征通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5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87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0×25%=82.5(万元)。通行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直接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抵减,当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70×25%=217.5(万元)。

核算要求

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例,某市政公司承建城市交通项目,项目在《目录》范围之内。该企业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利润5600万元,共同项目费用9200万元,其中城市交通项目收入1.2亿元、成本和税金4180万元。如果城市交通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核算,且确定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共同费用,则城市交通项目应分摊的共同费用=12000÷20000×9200=5520(万元), 该项目利润=12000-4180-

5520=2300(万元),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300)×25%=825(万元);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5%=1400(万元)。为此,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将《目录》内项目与《目录》外项目分开核算、分摊费用、分设账目,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保证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落实到位。

资料报送

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资料的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报送及时也十分重要。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类管理,纳税人应当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提请备案要报送以下材料: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该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该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纳税人要注意收集、归类相关资料,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务机关每年会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资格、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等。

注意事项

政策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政策还明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例,某外资企业承包了一项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建设项目,该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但该企业将其中部分项目承包给其他企业建设,则承包项目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钟美辉 方 健 永 红)

第3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国际经验;风险投资

一、国外科技税优惠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验

(一)以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

从当前各国制定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增值税具有中性作用,其倾向于国民收入调节,对社会资源配置调控效果较差;消费税主要用于调节社会特殊性消费品和物资,同时具有部分收入调节功能,调节对象比较固定、调控范围十分狭窄,其社会效应大于经济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主要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公平第一,统筹其他”;社会保障税主要用于保障性资金筹集和利用,具有专门性、叠加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其很少参与社会资源和国民收入调节。同上述几种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主要用于征收企业盈利税,其可以通过调节企业经营成本范围、方式和比例来控制税基大小,以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调节控制,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很强的调控作用。因此,企业所得税在政府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使用比较频繁。从当前国外制定和实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税种:减免税、进项税、折旧税、R&D投入税收减免、科研资金计提税收等,上述税收优惠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现。当然,刺激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也包含其中,主要以个税和增值税为主,其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往往居于辅、次要性的地位。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西方税务管理理论,税收鼓励与税收优惠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税收优惠是指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实行的减免征政策,一般采取下调税率的方式来体现;税收鼓励主要针对影响税基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如减免投资税、扣除企业税基中R&D的费用、固定资产更新采购税减免、高新技术引进资金减免税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换。相对来说,税收优惠作用效果更加直接,主要侧重于事后优惠和激励,如果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研发效果,将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待遇。税收鼓励一般在税前落实,具有事前性特点,可以让企业提前享受到优惠好处,指导性、目的性较强,鼓励手段十分多样化。但是,税收鼓励有十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苛刻的条件,如根据投资领域、规模、主体以及周期等制定鼓励方案,间接调控和引导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税收鼓励手段比较多,而税收优惠往往作为税收鼓励的补充政策使用。

(三)根据科技研发规律和发展阶段,采取区别性对待,重点突出,目标清晰

科技研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在启动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十分需要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风投资金作为支持和保障。另外,在科技创新过程以及后期成果转化时,同样需要外部投资支持和补助。发达国家在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一般将R&D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开来,给予R&D费用较高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在科技创新税收支持方面,国外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在当年应缴税费中扣除本年度研发经费税收比例;(2)采取递延减免方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分步减免;(3)制定增额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超出上一年扣缴基数的部分,实行免征收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效促进社会创新水平提高。

(四)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经过了多次调整,二战前最长期限为20年,目前已经下降到10年,折旧率为11%~12%。在这种情况下,折旧额往往会大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从而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积极性。许多国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制定专门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以缩短折旧期限,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步伐。

(五)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

为了扶持和壮大私人风险投资业,美国对风险企业进行了较大幅度优惠刺激,这类企业所得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1980年的20%。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总额中的60%部分可免征所得税,剩余部分征收50%的所得税率。正是通过实施这个优惠鼓励政策,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飞速发展。1985年,法国颁布了85—695号法案,其中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免缴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所得税,免税额度最高达到收益额度的1/3。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5~10年内可以免征收所得税。1984年,新加坡政府规定,本国企业取得政府审批的科技创新项目,如果企业投资亏损,则可以从申请免除总收入中的一半所得税。

(六)针对高新技术人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针对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以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韩国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在所得税中扣除人才引进费用;对在韩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的外籍技术性人才,可以享受五年所得税免除优惠政策。意大利规定企业雇佣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可以享受额度为1500万~6000万里拉工资税免除优惠,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解决60%的奖学金。1995年,法国政府划定了可以享受人才津贴的地区,凡是R&D研发人员都可以享受完全免税政策。

二、我国税收科技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力不足

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清晰,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科技税收政策要有明确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囊括和罗列。从当前我国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存在实施目标不清晰的问题。例如,对于哪些科技项目和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引,在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理论应用与研究、科研经费投入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没有制定清晰可行的操作办法。此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看,直接优惠方式主要包含税率式与税额式优惠两种,间接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含加速折旧、投资减免、税前列支等几种。直接优惠手段激励效果明显、公平公正,但对优惠对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适用于对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获取经营收益的企业,正在研究尚未取得研究成果的企业无法申请任何优惠,这对于传统工业基地升级改造、产业转型是不利的。税基式优惠是一种事前优惠方法,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能够将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意志准确传达出来。目前,我国在研发经费减免、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纳税周期等方面没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投入激励不足。

(二)税制设计与科技发展趋势脱节

1.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较大成本压力。随着科技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企业开始加快自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改造步伐,现行增值税逐渐与市场经济发展脱节。“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费,这意味着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这种增值税不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打击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投入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企业经营方式转型和经营效益的提高,进而对整个社会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现行以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的税收征收办法,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成本压力。根据“生产型”增值税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出来后,要立即缴纳销售增值税,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与普通产品有较大区别,它需要额外进行存货发出、设备调试、系统升级、技术测试甚至调换设备零配件等多个环节,销售收入回款较慢,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但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货物出厂就意味着销售确认,企业不仅要垫付科技研发成本,还要预支产品销售税费,不利于企业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相差悬殊。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只有IT企业员工薪酬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则需要纳税,这种对员工工资、无形资本以及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列支的税收制度,无形中加剧了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压力,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首先,要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额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内,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其次,要针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给予相应的增值税减免优惠,以刺激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对增值税率超过60%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成本。

(二)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资金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整个过程都需要外部支持。科技创新投入水平高低对一国科技实力有很大的影响,而通过实施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科技创新机制。因此,要针对高新技术研发实施更有激励性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放宽税后优惠政策管制门槛,确保只要真正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补助。

(三)提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

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积极性,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免除企业50%的研发费用税率,但能够享受这个优惠的企业只局限于保持盈利状态、科研投入增长率超过10%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且其中50%的超额扣除不应超过其所得税额度。这个优惠政策将非盈利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排除在外,违背了税法公平公正原则,也对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产生一定的误导,如只关心科技成果转化,不注重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影响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和调整“盈利企业”“投入比例”门槛,最好取消盈利性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导致无法抵扣规定扣除额度的,可顺延到以后经营年度执行。鼓励和刺激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必须要加大事前研发支持,除了免于R&D费用税费外,还可以考虑将中试产品、加速设备折旧等纳入免税范围内。对于应用型科研项目,要坚持事后鼓励为主的策略,根据收益大小确定税收优惠比例,以企业所得税减免为主要方式。

(四)鼓励高科技外资风险投资

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同时没有完整的退出机制,限制了外资风险投资规模。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预期目标,要适当扩大税基式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将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内,通过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延长纳税期等方式控制投资风险,以拓宽创新资金来源;(2)免征收创新、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所得税,对创新、创业公司股本交易免征收所得税,只缴纳印花税,高新技术产品流通过程中免征收增值税;(3)将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行为纳入科技研发投入优惠范围内。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科研活动需要投入大量设备仪器,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短,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要对高新技术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给予加速折旧、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更新、设备更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实力。

(六)科技税收优惠要从对“物”的优惠为主转向对“物”与“人”的优惠相结合

第4篇

【关键词】 结构性减税; 税收政策; 贵州省

一、引言

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结构性减税概念,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2012年国家的宏观财政政策是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首次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是通过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来实现。结构性减税的内涵,贾康等(2011)认为,“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下侧重于减税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皆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通过一系列“减法”措施,对税制结构做进一步优化,从而使税收更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赵晓等(2012)认为,“有增有减,重在减税”,通过减税刺激经济增长、缩小收入差距,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祝遵宏等(2011)认为结构性减税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主基调,是政府税收收入占GDP份额的相对减少。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措施,贾康(2011)、祝遵宏等(2011)都认为结构性减税的措施主要是降低流转税、所得税,加强资源、环境税、房产税等征收来实现;高培勇(2012)提出间接税应进入结构性减税,减税主要对象应锁定增值税。结构性减税的作用,黄志刚等(2011)认为是促进民生,改进起点和结果公平。但目前我国结构性减税效果不好,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限。袁玉荣(2010)认为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中国产业升级与转型。

2011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政策:提高个税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并降低税率级次;大幅提高个体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减免;资源税中的石油、天然气实现从价计征,提高其他资源品的税额;上海2012年开展增值税扩容改革试点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已经在全国推行,必将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不仅可以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收入分配,还会直接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性减税背景下,如何保证既降低企业、人民的税负,促进经济结构健康转型;又保证地方稳定的税源、税收,促进地方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目前,文献分析主要集中于全国宏观层面上,鲜有文献分析从结构性减税对地方经济影响角度进行研究。只看到张国钧(2011)分析结构性减税对宁波制造业转型发展的影响。本文以贵州省为例从促进地方发展角度来完善、优化结构性减税政策是一种创新。特别是2012年国务院出台促进贵州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在结构性减税方针下贯彻落实国务院2号文件,以贵州省为例,研究如何优化结构性减税政策也可以为深化西部大开发,促进西部其他省份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案例。

二、现行的税收规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以贵州省为例

(一)税收规模分析

通过表1可以看出,贵州省实际所得的税收不断增加,“十一五”期间增长了2.49倍,同期GDP的增速为2.03倍,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其中,2010年贵州省实际所得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8.59%(同期按国地税全部税收总和不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为8 358 672万元,则贵州名义实现总税收占GDP的比重为18.19%),2010年全国税收占GDP的比重为18.25%。可以看出贵州省宏观税负不轻,企业负担沉重。在结构性减税的大方针下,为了更好地促进地方发展还有不小的减税空间。也可以看出虽然贵州名义实现税收较多,但现行分税体制下,贵州实际得到的税收并不多,中央还应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性支付力度,保证地方经济发展。

(二)税收结构分析

1.税种结构分析

以2010年为例从税种结构看,通过表1可以看出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贵州意义最大,但相关税种对工业强省也影响不小。从税额名义总量看,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是探花,企业所得税是榜眼。但从贵州实际分得的税收看,对贵州经济影响最大的是营业税(占贵州实现税收比重的35%)、其次才是增值税(占比17%)和企业所得税(占比12%)。并列第四位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税(分别各占比7%)。上述数据说明地方发展不仅要做好工业,还要通过改善、加大第三产业来服务于工业。并且地方发展中,不仅大税种需要重视,一些小税种如契税(占比3%)、城镇土地使用税(占比3%)、耕地占用税(占比3%)、房产税(占比2%)等虽然占总额比重不大,但实际调研过程中,却是企业普遍认为问题较集中、税负较重的税种,这些地方税种如何改进对于推动地方发展影响也不小。

2.行业布局分析

通过表2可以看出2010年第二产业即工业实现的税收最高,全部税收总和的54.26%来自工业;第三产业的税收也不低,占到全部税收的45.59%;由于从2006年起农业税全面减免,第一产业农业只对特产如烟叶征收,所以比重非常低,这符合国家对农民的富农强农政策。其中在第二产业里,制造业创造的税收最多,然后是采矿业、电力和建筑业;在第三产业里,批发零售、房地产、金融业位于前三甲。

(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当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贵州,主要是全国范围内都适用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西部大开发等。 “十一五”期间贵州国税系统累计减免抵退税约251亿元,占同期国税收入比重的14.5%,2010年是减免抵退税数额最大、比例最高的一年。2010年国税减免抵退税收74.2亿元,为国税收入的16.2%。其中: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7.81亿元,办理出口退(免)税6.26亿元,为农业生产资料、资源综合利用、宣传文化等产业纳税人以及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免增值税31.28亿元,落实西部大开发、非公经济发展、节能减排、高新技术、文化体制改革、小型微利企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7亿元,对14.26万辆1.6升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1.82亿元。“十一五”期间贵州地税系统共依法减免地方各税22.06亿元,惠及13.84万户纳税人。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但是由于现行政策对地方指向性不强,贵州发展中也没有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明细措施,成为制约贵州发展的重要瓶颈。国务院的2号文件对财税政策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指向性意见,在结构性减税背景下如何深入贯彻落实2号文件,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

三、促进地方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分析

(一)增值税税负偏高加重企业负担

增值税对地方发展意义重大,但是表3数据显示,贵州增值税税负较高,从2010年数据看贵州十大产业增值税的税负水平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贵州省2010增值税总体税收负担为3.56%,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29%,在全国增值税税负排名上位居第四(前三位是、青海、内蒙)。贵州偏高的增值税税负,加重企业的运行成本。

贵州的增值税不仅税负总体偏高,且不同行业间税负差距较大,如烟草、煤炭、电力贵州最主要的三大税源,但其税负水平也较高,如不及时降低税负,必将拖累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影响贵州工业化进程。

贵州增值税税负偏高的原因是增值税凭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但是由于贵州大部分行业处于产业链的前端,很多购进原材料、农产品没有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造成贵州省增值税税负平均偏高,而东部发达地区基本都处于产业链的后端,抵扣环节较多,整体税负就降低下来(如2010年增值税税负排名上海是第28位,北京是第30位),说明现行增值税设计存在问题,不利于欠发达地区发展。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不合理、不公平

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对农村土地不征收,采用分级幅度税额,不同类型的城市、县城、工矿区采用不同税额标准。当前贵州出现的问题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依然沿用20世纪80年代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来划分收取,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原有区域划分已经不合适宜。特别是贵州大力发展产业园区推进工业化,园区问题更为突出,不少产业园区出现同一园区土地分属不同城市、县城和农村,必须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征收,企业反映非常不公平。

企业还反映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土地合同签订的交付土地的次月就开始征收,很多企业搬入园区就需要花费不少成本,且在园区的土地开发至少要4-5年才能完工使用,现在没有产生任何的经济效益就开始征税,企业反映不合理税收负担非常重。

房产税也遇到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的问题,房产税只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的经营性房产征收,计税依据按照房产余值的1.2%和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现在产业园区范围远超原来的行政划分,也会导致同一园区可能出现房产税征收标准不一、不公平的问题。

(三)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晰,税收优惠力度不够

贵州2010年开始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只有省地税局出台黔地发(201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在“十二五”期间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土地按标准7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该政策只适用于省级以上园区(目前贵州100多家产业园区,省级产业只有30家)优惠面窄,造成大部分非省级园区的企业不能受益,加重不公平竞争。

前面数据可以看到国税局的税收减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但该优惠是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所带来制度红利,不能算真正税收优惠。贵州企业真正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从前面2010税收减免数据看,国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才7亿元,才占到国税局收到企业所得税10%,税收优惠力度非常小。高新技术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但贵州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凤毛麟角。通过企业问卷调查发现,被调查企业中只有30%企业表示享受过税收优惠,说明由于贵州优惠政策不明晰、优惠力度小、优惠面窄,不能惠及更多企业,不利于地方发展。

四、促进地方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贵州发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号文件,在国家结构性减税的方针指引下稳中求进,用好、用足、用活中央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政策积极引导地方产业布局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实现收入差距的缩小,并有力地拉动内需的增长。

(一)进一步明确、扩大地方享受西部大开发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并细化优惠措施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只提到“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更好地落实深化西部大开发,给予地方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税收优惠。应尽快明确、明细、扩大各省享受西部大开发的鼓励类产业目录表,并向社会公开。鼓励类的产业目录表要尽可能涵盖更多产业,广西支持北部湾发展经验明确鼓励发展产业达26类,基本把二、三产业都覆盖进来。贵州可以在现有十大振兴工业基础上扩大贵州享受西部大开发的鼓励性产业目录表,把新能源、金融业、交通运输、物流业等都覆盖进来。

明确扩大鼓励类产业,在其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基础上,贵州省应明确出台在省级范围内可以出台的税收优惠明细。参考广西、江苏等省都对属于经济开发区的鼓励类产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三年全部减免或返还政策。贵州可以借鉴对属于鼓励类产业并落户产业园区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省级分成部分给予三免三减半。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鼓励更多企业来贵州的产业园区投资。

国务院2号文件提到“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贵州应尽快落实明确该政策,可规定属于鼓励类产业并落户产业园区的企业其新增生产用的固定资产都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通过加速折旧鼓励企业投资。

(二)积极争取增值税扩容改革和抵扣改革试点的推行

西部企业大部分处于产业链前端,普遍存在增值税税负过重等问题,这将非常不利于地方发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已经在上海启动,可以建议中央根据西部发展的特点,加大西部企业在西部当地购进原材料、农产品、运费等的抵扣比例。同时在贵州等地实行交通运输业、物流业、仓储业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国务院2号文件提到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结合税制改革的大背景贵州应明确提出通过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等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扩容试点,来降低物流企业的税负,更好地促进物流业发展,进而推动经济、社会进步。

(三)积极争取企业所得税属地化管理试点的推行

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注册地纳税,西部特别像贵州这样的地方虽然资源丰富,但大量企业包括央企都是在东部注册,在西部只设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最后由总公司汇总在其注册地缴税,对地方经济贡献不大,对西部这些资源省份不公平。应鼓励、支持中央企业和外地企业在西部省份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保障西部地方政府财力稳定增长。

国务院2号文件提到“研究完善水电税收政策,进一步使当地分享开发成果。”企业所得税属地改革可以以水电企业为试点开展,对跨区域水电分配应督促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统一和完善的跨区域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分配办法应确立以贡献率为主要分配因素、其他分配因素共同参与的税收分配模式,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着重于推动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四)积极争取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税费合并改革试点的推行

结构性减税,并不是一味减税,为了更好地保护资源环境可以通过资源税的改革、增税来实行。资源税主要是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税额较小,2010年才占到贵州实际收到税收的3%。2011年11月最新的资源税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在全国全面推广,但是煤炭等其他矿产品依然采用从量计征,只是把税额标准提高。

贵州作为煤炭资源大省为落实2号文件,应争取成为煤炭资源从价计征的试点,可以有效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也能为资源税下一步改革提供试点模板。煤炭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乱挖乱采问题严重,政府性行政收费五花八门都造成煤炭资源管理不力。现行的资源税是对资源销售环节征收,而很多国家为了保护资源在开采环节都征收高税。贵州应理顺各种煤炭资源政府性收费,建议中央在贵州试点煤炭税费合一改革,通过税收来规范管理,采用从价征收的方式保证地方稳定税源,并在开采环节征收煤炭资源税,更好地保护煤炭资源。

国务院2号文件提到“进一步在贵州推进资源税改革,适当提高部分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率标准”。贵州可以提出将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的税额幅度上限从30元/吨提高至60元/吨,将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额幅度上限从20元/吨提高至60元/吨(已调整的除外)。并建议中央对贵州除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以外的其他资源,由省级政府制定资源税税额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改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按经济区划划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将产业园区划入工矿区

由于该两种税征税范围的行政划分和适当的减税权国家税务总局都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所以针对前面提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出现的行政划分陈旧导致现行征收不公平的问题省政府应及时进行改进。应尽快组织贵州全省范围重新划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行政范围,以此为依据才能重新界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并对产业园区划为工矿区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征收标准。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时间、税率进行调整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推动产业园区发展,对园区的城镇土地税、房产税可以考虑从企业投产之日才开始征收。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占贵州全部税收的比重较低,可以考虑对规模以上的产业园区企业自用的土地和房产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除推后纳税时间外还可以实行税额减免,鼓励更多企业进入园区发展。

(六)积极争取环境税开征试点的推行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提出要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贵州工业强省推进新型工业化过程,必然要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的发展。应向中央提出环境税的改革试点在贵州推行。以原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基础,把原来的排污费等进行费改税,一并征环境保护税。通过税收政策指引更好地推进新型工业化。新的环境保护税不在采用附加税的形式,应成为正式税种,对能耗不同企业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并增加地方税收。

总之,税收政策作为推进地方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必须真正以纳税人为中心在结构性减税背景下通过税收政策有增有减,既保证税负的减低,又保证地方稳定的税源,来促进地方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贾康,程瑜.论“十二五”时期的税制改革――兼论对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认识[J].税务研究,2011(1):3―8.

[2] 赵晓,陈金保.结构性减税对中国经济的战略意义[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2(4).

[3] 祝遵宏,张九如.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思考[J].财经科学,2011(4):101―109.

[4] 高培勇.间接税应进入结构性减税[N].人民日报,2012-02-01.

[5] 黄志刚,路春城.基于包容性增长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1(5):92―95.

[6] 黎昌卫.完善税收政策体系促进新型工业化建设[J/OL](2011-11-17),

金黔在线――贵州日报,http://gzrb.

.cn/system/2011/11/17/

011253075.shtml.

第5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调整;功效目标

一、经济伦理目标

(一)促进公平

经济领域内的公平,主要指国民收入在各经济主体间实现合理分配。税收公平,就是要根据纳税人的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同者,税负相同;能力强者,多担税负;能力弱者,少担税负。近些年在政策举措方面,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财产税上,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调高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采取超率或超额累进制税率、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等。

(二)提高效率

(1)节约生产要素。产出既定情况下,使得耗费的各类资源最小化,避免浪费,政策选择如提高资源税额、增加应税项目等。(2)提高产出效果。资源既定情况下,使得产出最大化,资源获得充分利用,政策选择如对节能减排给予税收优惠以及开征环境保护税等。(3)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合理减税,节省流通成本和费用,避免税收转嫁,使得消费者单位货币效用最大化,政策选择如对流通企业实行“营改增”、降低流转税率等。

二、宏观经济目标

(一)实现高质量经济增长。税政调整,可使经济增长具有以下特征:(1)包容性。包容性增长更注重人文关怀,倡导机会平等,注重缩小贫富差距,照顾弱势群体共享增长成果。针对个人和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包容性特点。(2)内生性。经济增长的内涵不仅是总量和人均量的增长,而且是可持续的增长。2008年金融危机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十大”产业振兴,拉动内需,就是着眼于内生性增长。(3)科学性。首先,方式正确。注重环保,创造绿色GDP,依托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和生产率提高发展经济;在政策上,如对节能减排达标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技改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予以抵扣等。其次,结构合理。内外需和生产,投资、消费、出口以及三次产业布局之间比例协调。在政策上,如为拉动内需,降低部分产品消费税率、车辆购置税、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税收减免等;再如为稳定外贸需求,提高出口退税率等。

(二)应对通货膨胀

有学者认为,在抑制通胀上,我国现行体制决定税收政策优于货币政策。①税收政策可如下相机决策:(1)如果通货膨胀是需求拉动型,在所得税方面可以增税,可有效降低社会总需求;在流转税方面,流通环节要增税,增加最终消费品价格,抑制居民总需求,在生产和原材料采购环节,要实施税收减免,避免上游抬高价格。(2)如果是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在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都应该进行减税。

(三)促进就业

(1)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通过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如对微小企业、劳动密集型第三产业、安置国企改制分离人员的经济实体、新设的安置、军属的企业等,采取低所得税税率、设立税收减免期等,激励其吸纳劳动就业人员。(2)鼓励自主创业。免征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等自主创业群体一定时期内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促进个体经济发展。(3)帮扶弱势群体就业。如直接对残疾从业人员和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有效解决弱势群体就业。

(四)营造公平社会环境

(1)权责相当。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后,各类企业享受同一国民待遇条件,所有主体不因身份差别,承担不同税收义务。(2)机会均等。一些税收扶持政策试点成功后,迅速推向全国,让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尽快享受政策好处。(3)收益共享。对收益率过高的暴利或垄断行业提高预征比率、从严征税、及时清缴,对经济发达地区少予、对欠发达地区多给,对高中低收入阶层适用新的累进个税税率,充分发挥税收强制分配功能,为转移支付提供财力。

(五)缓解收入分配矛盾

通过减税和增税两个手段,调整社会领域收入分配差距。(1)让惠于民,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据新华网,2011年新个税法实施当年,共计减税550亿元。通过税收调节,一定程度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2)放缓税收收入增速。一直以来,社会普遍认为,政府参与国民经济分配的比重太高,经过近两年结构性减税,税收高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控制,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增速明显回落。(3)让利于微观经营主体。2011年结构性减税政策,政府向经营主体让利力度很大,区域数据显示,四川税务系统减400亿元、无锡国税减300亿元、湖北国税减140亿元。

三、中微观经济目标

(一)中观层面

1、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税收作为重要配套政策,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调控作用。(1)稳固农业基础地位。因我国已免除农业税(烟叶税除外),在政策上对涉农行业、企业要多给少取;依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调高耕地占用成本,扼守耕地红线,抑制侵蚀农业根基的商业冲动。(2)提升制造业整体水平。政策扶持重点放在高端装备制造、海洋、高新技术、生物工程等前景好、附加值高的第二产业,立足长远,发挥乘数效应,培养税基和税源。(3)繁荣第三产业业态。如软件、旅游、文化、电子商务、金融等现代第三产业业态,有别于房地产业等传统业态,专门出台税收政策扶持后,未来会产生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当前,经过“十一五”区域规划和战略调整,我国沿海和内地、东中西部之间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逆转,其中,税收发挥了不小作用。(1)落后地区税负下降明显。西部大开发十年减免税收1892亿元,东北和老工业基地因增值税转型试点,抵减和退税达到186亿元。②(2)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招商引资。2000-2010年,中部地区外商投资年均增长25.6%、西部地区年均增长27.9%,均高于东部地区的22.6%,中西部地区呈现出梯度发展态势。(3)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提升。税收减免激发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发展活力;资源税改革,增强西部地区地方财力,为实施财政政策调控提供物质基础。

(二)微观层面

1、引导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1)鼓励自主创新。企业前期研发费用,通过提高税前扣除比率或缩减递延时间,缩小当期所得税应税税基以实现减免,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比例,打造自主知识产权。(2)支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采取调低重大设备进口税税率政策、对技术转让减免流转税、全额抵扣固定资产购置增值税等有效措施,刺激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3)引导节能减排。采取差别化资源税、针对节能减排达标和新能源企业进行所得税率减免或退税,提高企业环保积极性。(4)资金投向切合国家产业政策。凡属于国家扶持产业,对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调整后,设立低征收率、延长减免期、增大减免退税比率等优惠条件,使得社会资本迅速聚集于国家扶持产业。(5)忠实履行社会责任。对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弱势群体就业的企业,从中央和地方两级给予税收扶持,保证对其全额补偿。

2、促进和引导居民消费。通过税收改变消费品售价构成,最后影响消费者选择。(1)鼓励正常消费。针对小排量汽车和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了居民消费成本。2009年,政策实施后,我国家用小汽车当年销量同比增长48.3%,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43.9%,拉动经济迅速走出金融危机。(2)抑制奢侈品消费。近几年,我国迅速成为奢侈品消费大国。一些炫耀性、盲目性消费,造成阶层分化,加深社会矛盾。因此,通过对一些奢侈品开征消费税,促进理性消费,缓解社会对立情绪。(3)限制不合理消费。针对不科学、不环保的消费方式和浪费行为,进行征税补偿,如通过加大大排量和高能耗车辆消费税负、对不可再生性资源制品增设消费税税目等举措,限制不当消费行为。

注释:

①张晓红.反通货膨胀与税收政策权衡[J].经济研究导刊,2012(3).

第6篇

【关键词】涉农税收;税收优惠;增值税;所得税

一、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农业税制始于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税种和税率经历了数次调整。1980年以来,农村乱收费愈演愈烈,农民税赋负担日益加重,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1994年税制改革中涉及了多项涉农税收,取消了畜牧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并将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保留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基层财政负责征收。

2000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把原来的乡统筹费用统一纳入农业税范畴,把村提留的管理费、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取消屠宰税和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并对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进行了调整。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国家税务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国家废止农业税,停征农业特产税,保留了对烟叶的征税,即烟叶税。涉农税种有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和契税,这些税种的征收权基本由基层财政移交到地方税务所局。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工业反哺农业”时代的到来,是未来一系列扶植农民政策的开始,表明政府对农民政策真正有了变化。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81号文件),而此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38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惠及广大的涉农企业。

二、我国涉农优惠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中对农业、农民和农村有很多优惠政策,给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减轻了农民和涉农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增值税涉农优惠未落到实处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3%计算扣除进项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完全由最终购买者承担,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本人的意义并不重大,反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购买者更有利。虽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企业照样压价收购农产品,而农产品加工出口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并没有将退税款退给广大的农民。国家对饲料、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低税政策,对纳税人生产、批发和零售有机肥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得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效应被冲抵。大大削弱了政府惠农政策的效果,实际上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发生的税收减免的受益者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他们是真正获利者。

(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未体现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目前的税收优惠没有和环保政策有效结合,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缺乏公平性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进城务工、提供劳务和从事生产经营等取得收入的农民工征收4"-X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在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从政策可以看出。进城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承担一样的纳税义务,由于我国的城乡差别,城市居民能享受教育、医疗、保险等较多的福利,相对来说进城务工农民承担了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现在农村的大多数农业生产经营大户仍主要是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而这样的生产,不仅带动效应低或根本没有带动效应,造成了其发展愈快对当地自然资源的耗损就愈严重的后果。将获取大量收入的农业生产经营大户排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不利于农村形成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有明显的抑农倾向,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调节农村个人收入,缺乏公平性。

(四)营业税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不到位

涉农贷款难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贷款难。对养殖业和种植业来说,一次投入资金较多,风险较大,虽然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税收优惠,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和贷款风险,对农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不大。我国在这方面缺少有力的优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发展。

三、国外城乡税制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发达国家的城乡统一税制

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城乡统一的税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对工商业、农业不区别对待,而是分布于各种税中一起征收,将主体税收延伸到农业,体现了各行各业税负的公平性。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城市居民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一般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征收流转税,如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

(二)国外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促进和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在税收上还实行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越是农业比重低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优惠程度越高;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好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也很高。具体涉农优惠政策很多。一是免税或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可按固定比例获得税收偿还。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由于在免税的情况下,农民会失去把税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抬高农产品价格的机会。因此。政府规定在享受免税的同时,允许农业经营者按常规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在法国,农民的这种税收补偿由政府负

担。二是适用特别税率。即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特别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基本税率,西欧的大部分国家对农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实行低税率。如意大利对农产品按4%的低税率征税,法国对农产品主要按7%的低税率计征,荷兰对谷物按6%的低档税率征税,西班牙的农业虽然同样适用16%的基本税率。但政府同时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给予8%的补贴。

四、完善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使其优惠落到实处

和国外不单设农业税,而是将农业统一纳入城乡税制的做法一样。我国取消农业税。把农业和工商企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国情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了使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建议对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在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销售价格的13%,或者由政府财政来补贴这一部分税收补偿,这样农业生产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二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方面,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三是在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同时,严格控制农资产品的价格,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微利的定价模式,把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惠农效应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获利者,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虽然在涉农方面部给予了优惠,但是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生态保护,政策体系不尽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了较大的破坏,广大的农村是我国最大的生态屏障。一方面要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来达到鼓励农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制定对产生污染却不能达标治理企业的处罚规定,这一点对农村地区的企业来讲是关键性治理措施。因此,只有把涉农优惠政策和环保要求统一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屏障。

(三)城乡统一个人所得税以促进公平

参照国外统一城乡个人所得税制的做法,我国也应该对农业生产者开征个人所得税,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有住所或居住符合我国税法规定条件的农业生产者,其课征对象为农业收益和地产收益,应税所得按农业实际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再加上必要的政策调整后确定,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采用按年计征的办法征收。为方便计算征收农业生产者个人所得税,可由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历年的总收益,减去必要的费用,协商决定每单位平均收益,再按每单位平均收益额乘以经营面积计算出应税所得。通过设置免征额,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收入较多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对进城务工人员和非城市居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可适当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对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所得等给以一定比例的附加减除费用。通过上述调整,可以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和轻税原则,也使农民享受到了同等的国民待遇。

第7篇

摘 要:为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其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的一些做法,如间接优惠、消费性增值税、产业优惠、法制化,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很值得我们学习和效仿。

高科技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是国民经济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配置优化的主要动力。为提高科技实力,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发达国家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情况出台了各自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他们的许多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启示。

一、间接优惠比直接优惠更能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

税收优惠可划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等措施来调低税基。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发达国家往往讲求二者的搭配使用。但从这些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特别是近些年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这是因为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这种优惠。然而大多数高科技项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而没有什么赢利,在开始赢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

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实行了各种各样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其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实行不同的优惠方式,而且体现在根据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各异的优惠方式。基本做法如下: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公司能够申请研究和实验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法国政府规定,凡工商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可免缴相当于其研究开发费用增加额25%的所得税,1985年增至50%,1999年规定的最高抵免额为4000万法郎。韩国政府规定,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技术及人才开发费都可享受税前扣除。[1]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1981年美国里根政府的经济复兴法案中,就采取了加速折旧办法,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产业用设备折旧期限减为5年。日本政府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特定高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和建筑及附属设施,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实行5年期特别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新加坡政府更是对用于高科技办公的设备给予当年的100%的折旧待遇。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2]

目前我国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为直接优惠,大多针对科技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事前的科研开发活动本身或科研开发活动过程的税收支持很少。由于我国高科技产业总体上还处在发展初期,产业化程度低、规模小、技术优势弱,因而政策效率不明显。就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来说,对研究、开发等上游环节的支持比对生产、销售等下游环节的支持更具基础性、前瞻性和长远性,更有利于从源头上培育和壮大我国的高科技产业。因此,今后在税收政策设计时,要把税收优惠从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减少直接优惠,大量增加间接优惠。

二、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更有利于高科技产业发展

增值税可以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类。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做进项税金抵扣,造成这部分价款的重复征税,增加了产品成本,不利于设备更新、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会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明显高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束缚了高新技术的投资需求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因此,发达国家大多数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它可以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切实减轻了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激励投资者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力度,也有利于高科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1994年开征此类型增值税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较,前者的税基较大,税收收入较多,对缓解国家财政收入的紧张状况有利;二是为治理通货膨胀、控制投资规模。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愈来愈显现出该政策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它不仅使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大打折扣,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的主动性。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调查表明:以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企业,流转税名义负担率比税制改革前上升了1.09个百分点,实际负担率上升了5.53个百分点。[3]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这对于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高的高科技产业来说,大大增加了税负。同样道理,国家鼓励出口而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企业不能充分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从而降低了高科技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由此可见,应积极推进增值税制度转变,尽快将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要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分期进行抵扣,尤其对引进高科技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应采取特别的优惠政策。日本的做法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税、资本收益税实行减免,企业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很值得我们效仿。

三、产业优惠比区域优惠更有助于高科技产业的长期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科技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即制定相应的产业优惠政策。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对软件行业就给予了减半征税和零税率的税收优惠,并在1999年约定三年内对电子商务零关税。这些政策对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和国内外经济交流做出了巨大贡献。一些发展迅猛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等,在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上的税收优惠比发达国家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税收优惠对这些行业经济增长的贡献占到当年行业增长的1/4左右。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科技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区域科技优惠造成的区域内外区别待遇的做法,会造成高科技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某个企业一旦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造成优惠的泛滥。相反某些企业有利于科技进步的项目或行为却因为未被确认为高科技企业而难以享受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政策的效率。[4]同时也有悖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

因此,有必要改变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逐步消除科技税收优惠歧视现象。既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那么鼓励的标准是技术的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只要达到这些指标,就不应分经济成分,不管是否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都应成为鼓励对象。通过对整个高科技产业的普遍优惠,而非对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优惠,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目标。

四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发达国家都有各自相应的法律,如韩国在《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发《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上述法律对推动该国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经济法制化管理的角度看,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注重法制化。只有实现了税收优惠的法制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

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缺陷是明显的,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更多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一些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二是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机制不健全。重成果,轻转化;重产品,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三是一些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而且有些细则修改后未被广泛宣传,从而给贯彻落实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笔者建议,应站在全国的高度,梳理国家已出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把散见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规定之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总结起来,参考各地已采取的、在实践中取得成效的做法,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先列出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列出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和地区发展序列,以使人明确税收倾斜原因,然后具体规定税收优惠办法,使人们明确税收倾斜的具体内容及办理方法和程序。

参考文献:

[1]朱承斌。科技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J].财政与税务,2002,(2):89-90.

[2]傅道忠。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及其启示[J].财经问题研究,2003,(6):58.

第8篇

【关键词】东莞经济转型税收

一、税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作用分析

经济决定税收,经济活动构成了税收的基础;税收又影响着经济,税收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方向上“引”

调节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各流转税,针对不同行业或产品设计高低不等的税率,透过市场机制调节不同行业和产品的盈利水平,并通过开征、停征、税收减免等手段,引导纳税人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例如,制定兔征、减征税款等鼓励性措施,推动研发、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企业集团化,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和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等。

(二)结构上“限”

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只对经济结构与生产力布局进行宏观计划,而各部门、各行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活动,则由市场机制发生作用。这为税收诱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目的选择、计税依据的确定、税率的设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等措施进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节。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不善的企业,通过破产、联合等形式重新配置资源,达到产业结构优化;另一方面,市场信号对产业结构调整会出现一定的误导,而税收调节又可减少资源浪费,达到合理的配置,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化。

(三)生产上“促”

马克思再生产理论,阐述了两种规模的生产,即内涵性和外延性的再生产。对于东莞市来说,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挖潜改造,注意内涵性扩大再生产十分必要。但从总的方面来说,国民经济的发展只有不断地扩大外延再生产,才能保证适当的增长速度,使产业、产品、企业在不断运动中,实现其“产生――成熟――发展――衰亡”的过程,社会生产力才能按比例不断发展。而扩大外延再生产,就要上基建项目、扩大产业规模。税收则通过税收政策实施有效推动,支持服务于产业政策,保持产业结构的优化。

二、东莞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一)经济结构不合理,过分依赖外源经济

东莞经济结构呈现过分依赖加工贸易的外源型经济模式,内源型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瘸腿”现象。这源于改革初期,东莞大力发展“三来一补”加工业,东莞曾诞生我国首家对外来料加工企业,并创新出“三来一补”的发展模式。众多外资企业的进驻促进了东莞的经济繁荣,外资企业占了当地的80%,逐步形成了外源型经济的发展模式。近年随着东莞经济结构调整,外源经济比重有所下降,但仍然占主导地位。例如,2010年东莞国民生产总值4246亿元,其中外资经济增加值1614.25亿元,占38.0%;民营经济增加值1536.47亿元,占36.2%;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095.53亿元,占25.8%。东莞外资经济比重虽然高,但层次较低,东莞外资企业销售网络大多在外国,对国内市场的重视程度和开发力度都不足。随着国际产业分工发生根本变化,劳动力成本上升,加工贸易利润空间急剧萎缩,使得东莞以贴牌加工为主的外源型经济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竞争压力。

(二)高科技企业少,自主创新能力弱

近年来,东莞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科研经费数额逐年增加,但由于东莞大多数为中小企业,本身缺乏科技创新意识、研发能力和创新动力,东莞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数量较少,创新研发能力不强。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比例来看,2009年东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46家,只占全省的7.6%,而深圳为30.33%,广州为26.45%,佛山为11%。从研究与发展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来看,2006年东莞市R&D经费占GDP比重只有0.12%,远远低于全国(1.42%)和广东省(1.20%)的水平。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数据,进入后工业化阶段,R&D投资规模应达到GDP的2.10%~3.10%。专利产出是科技产出的一种主要形式,代表着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从每百万人口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来看,东莞远落后于广州、深圳等城市,位列珠三角的中下游(见表1)。

(三)经济发展粗放,资源环境压力巨大

虽然东莞制造业总体规模仍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但制造业整体发展水平还处于全球制造业链条的末端,低端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决定了东莞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造成土地紧缺,环境污染严重。东莞全市总面积370万亩,截至2010年底,建设用地总规模已达160万亩,占全市总面积的43%,再除去163万亩的农业用地,全市剩余可利用土地面积47万亩,仅占全市总面积的13%,东莞建设用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东莞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以东莞近年来渐趋增多的灰霾天气为例,i957年到1989年的33年里一共出现了12天灰霾天气,而上世纪90年代灰霾天数已经达到25天,进入2003年之后,灰霾天数急剧增加,当年灰霾天数为121天,超过了之前有历史记录总和(55天)的两倍多。此后每年的灰霾天数一直处于增长态势,2007竟达到192天。

三、合理运用税收杠杆作用,推进东莞经济转型升级

(一)认真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府为吸引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开始实施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即名义上内外资企业的基本所得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使不同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差距很大,据测算,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3%左右,两种企业实际税负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造成内、外资企业间明显不公平,外资企业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厚外薄内”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也是东莞外资经济占优,公有和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之一。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逐步取消各类因税制差异和企业性质差别的税收政策,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的所得税税率、统一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东莞要认真贯彻和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东莞各类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这不仅使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健康发展,而且使得内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有了扩大规模、提高效益的信心,给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二)利用增值税减免政策,帮助“三来一补”企业转三资

“三来一补”企业为东莞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来料加工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特殊身份不仅带来了产权不清晰、经营方式单一以及不可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在国家进出口税收逐步趋向统一的政策大环境下也面临更加困难的生存空间。2008年4月以来,东莞政府大力开展“三来一补”企业转三资工程。根据我国增值税减免相关规定,对于转型企业能够提供设备进口报关单原件、售价不超过报关单上进口价格的机器设备,视作该企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予以免征增值税。因此,要充分利用这一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了企业转型成本,使企业能够利用有效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激励“三来一补”企业及早转型升级。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广东省地税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东莞政府要用好用足这些优惠政策,要送税法到企业、社区、工业区,让企业财务人员了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利用绿色税收制度,实现企业“清洁生产”

“绿色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而开征的“绿色”税制。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发展虽然比较滞后,但现行税制中关于环境保护措施亦有不少,例如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也对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积极的作用。东莞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这些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手段的扶优限劣作用,对资源消耗过多、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给予限制,淘汰落后产能。同时通过绿色税收减免和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节约资源、治理污染和科技开发。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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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简安.浅析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J],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48~50.

第9篇

“这意味着企业至少有1200亿元的税收被减免了。虽然减免的数额不是很大,但在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的今天,信心对企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著名纳税筹划专家、北京国瑞纳税筹划研究所所长宋洪祥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分析道。

以机械制造加工闻名的三一集团副总裁何真临的感受最为明显。他告诉《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增值税转型改革前,我们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不予抵扣的。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将允许我们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一次性抵扣。而17%的折扣率意味着我们每购买100万元的设备,可以少交17万元的税收。”

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行业将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目前的时机选择可谓恰到好处。一方面可以给处于金融危机洗礼下的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提振刺激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我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条件也确实已经成熟。比如在东北我们已经进行了4年的试点,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等也先后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再加上,现在中国面临的通胀压力已经大大减轻。这些都为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创造了条件。”宋洪祥向《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分析说。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主任高伟则从另一个角度向《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进行了分析:“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财政税收的增加。但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重复交税。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是必然的。正是在这个时候,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结构性减税,我认为是非常及时的。”

宋洪祥对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交税向《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做了解释:“企业不可能只是生产者,当他在购买生产设备时便成了消费者者。这种情况下,依然按照固定资产部分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导致重复征税的问题。而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由于在购入机器设备时的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不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正是鉴于此,目前大多数国家已经采用了消费型增值税。而中国是仅有的两个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国家的一个,因此无论从合理税收负担、鼓励投资,还是从拉动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鼓励企业技术升级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期间的一次谈话中说:“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6%(后调整为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是4%),这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便利征收和纳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统一降低至3%。”

“这实际是就是对中小企业的一个鼓励政策,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导致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出台这样的政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危机,并鼓励他们去发展。”宋洪祥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

对此,江苏俊知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蒋唯持乐观的态度,他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你可别小看了这三个百分点的调幅,再加上增值税转型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抵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中小企业更换新设备的决心。而这恰恰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个短板。但效果如何,还要看增值税转型改革落实的具体情况。”

而与中小企业获益甚多相比,矿企业却成了重点被“调整”的对象。“我们矿企业现在行执行的是13%的税率,转型改革后,恢复到17%。虽然我们外购的机器设备也将纳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范围。但对我们最大的影响还是产品成本的增加,进而使企业资金流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影响。”紫金矿业副董事长蓝福生如是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

对此,宋洪祥认为:“增值税体现的是谁买产品谁交税,所以提高矿产品税率对矿产企业影响不大,反而会推动矿产品使用企业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同时,更多的税金将会留在资源开采地。”

第10篇

一、子公司模式

目前,我国的快餐连锁企业,各门店规模不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末单个门店平均人数为51人,平均年收入为75.5万元,大部分都符合小微型企业标准。连锁快餐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将已过开业期、持续稳定盈利门店设立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充分利用国家对小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一些亏损门店,特别是新成立的门店,因为存在门店装修和开办费,容易形成亏损,可以设立为分公司,以抵消总公司所产生的盈利。[例1]某全国快餐连锁企业C公司在各地有连锁门店100家,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利润总额为3400万元,总公司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80家盈利门店利润总额总计为3000万元,50家亏损门店亏损额总计为600万元。1、如果将盈利门店设立为子公司,亏损门店设立为分公司,则C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为: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子公司缴纳所得税=3000×20%×1/2=30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按照20%的税率减半征收。总、子公司共缴纳所得税为100+300=400(万元)。2、如果门店设立为分公司,则C公司及各分公司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全部所得额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每年应纳所得税=(1000+3000-600)×25%=850(万元)。纳税筹划纳税类39此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多纳税款450万元,纳税额是第一种方案的2.13倍。可见,通过不同经营情况设立分、子公司,可以使企业获得较大税收优惠。

二、业务分立模式

连锁餐饮业为保证食品质量,打造“放心厨房”,往往会延伸其发展产业链,开展种植、饲养为主的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幅度也比较大,应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获取较高税收利益。1、自营农产品。连锁快餐企业一般将自营生产的农产品,用于中央厨房生产加工食品后配送至连锁门店。[例2]连锁餐饮C公司需要向全国分子公司餐饮配送,成立了一家中央厨房Z公司,负责加工食品和配送,本年自产农产品成本价为600万元,市场价为1000万元,加工后配送价格为市场价格加成20%,即1200万元,C公司因自产农产品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计算如下:增值税销项税=1200×17%=204(万元)。企业增值税进项税=0,自产农产品在种植期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属于免税产品,不能获取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应纳增值税=204-0=204(万元)。企业所得税=(1200-600)×25%=150(万元)。自产农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加工,属于内部存货转移,计算所得税时,只能扣除实际发生成本600万元。Z公司应此项业务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为354万元。2、分立经营。将农产品种植、饲养等业务与生产加工食品业务分立,投资新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H公司负责农产品的生产,成熟后再将农产品以销售形式卖给中央厨房,接上例,H、Z公司因自产农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将大幅降低,具体计算如下:H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000×0%=0(万元),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H公司增值税进项税=0元,销售免税产品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应纳增值税=0-0=0(万元)。所得税=(1000-60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Z公司增值税销项税=1200×17%=20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1000×13%=130(万元),购买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应纳增值税=204-130=74(万元)。企业所得税=(1200-1000)×25%=50(万元)。计算所得税时以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成本扣除,增加了税前扣除成本。由于该方案充分利用了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享受了税收减免,因而H、Z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的税款合计仅为124万元,比筹划分立前减少230万元,约为分立前纳税额的三分之一,税收效益非常明显。

三、销售变加工模式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原材料成本占收入比为45%,原材料及加工配送环节必将是连锁企业重要环节和最核心内容,是影响企业利润的重大因素。1、销售配送模式。目前,连锁快餐业大多采用中央厨房模式,将原材料按菜单分别加工制作成成品或半成品,配送到各连锁经营店进行二次加热和重新组合后销售给顾客,通过管理优化有效控制原材料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因此也是非常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的环节。[例3]接例1和例2,C公司本年原材料采购成本为4500万元(收入的45%),农餐模式采购比例占采购额的60%,批发市场比例为40%,配送价格计算方法与例2一致,以成本加成20%计算,C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中央厨房配送增值税销项税=4500×(1+20%)×17%=918(万元)。中央厨房配送增值税进项税=4500×60%×13%=351(万元)。由于批发农产品免税,所以企业从批发市场采购原材料不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只能抵扣向农业生产者直接采购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应纳增值税额=918-351=567(万元),由于餐饮配送属于增值税范畴,而门店餐饮则是营业税,这部分增值税将不能继续抵扣,税负不能转嫁消费者,由企业自己最终实际承担。2、加工模式。将配送销售改为加工模式,将各门店所需原材料由中央厨房统一采购,发票开给门店并由门店付款,各门店委托中央厨房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Z公司就只需要对加工费部分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增值税销项税=4500×20%×17%=153(万元)。增值税进项税=0(万元),由于原材料由门店采购,中央厨房不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门店由于是缴纳营业税,也不能获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应纳增值税额=153-0=153(万元)。将销售模式改为加工模式,避免了因为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或进项税抵扣率低,而配送销售适用高税率所造成的税负上升,因此比销售模式节约税款414万元,纳税额仅为销售模式的27%,节省了税费,减轻了企业负担。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在确定经营模式前充分做好调研工作,熟悉不同经营模式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异同,特别是有关减免税政策,模拟做好综合税负计算分析,以选择税负最优的经营模式。

作者:伍唯佳

第11篇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第12篇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

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

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