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16:43: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筹划的好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纳税筹划是指正确、主动运用税法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行为,它既符合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也是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的方法有避税、节税和税负转嫁。在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纳税筹划也蕴涵着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分公司除了根据属地原则要在当地纳税外,还要把利润汇总到总公司纳税,加剧了分公司纳税筹划的难度和复杂性。如果不关注这种风险,分公司不但享受不到纳税筹划的好处,还可能给总公司带来损失。
纳税筹划的风险就是公司纳税筹划目标不能实现的可能性。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多变、税务部门的认定、公司的财务人员的素质高低以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各种原因致使纳税筹划方案的实现充满着变数。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政策法规引起的纳税筹划风险
这方面的风险包括纳税筹划人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透造成的风险、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政策法规不完善带来的风险。纳税筹划人对国家政策法规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导致纳税筹划依据与实际法律规定南辕北辙,将会致使纳税筹划失败。如某珠宝公司将购进的珠宝玉石经过简单加工或镶嵌后零售出去,2000年10月份该公司发生从商业企业购进价值100万元的珠宝玉石。当月月初库存的外购珠宝玉石价值25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珠宝玉石价值为45万元。该公司当月销售珠宝玉石120万元,货款已全部收讫。当月末该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出应纳消费税税款是4万元[20×10%-(100+25-45)×10%],但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为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2万元。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公司在运用税法条款时不了解这一政策,致使比预期多纳税8万元。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由于公司按照原来法律法规设计的纳税筹划方案因为新法律政策的变更而作废,或者因为时效性没有及时调整而不被税务部门认可。政策法规不完善带来的风险是指对税法企图包括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理由而未能包括的范围、内容和实施细则不细等漏洞空白加以利用所带来的风险,如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制上的差别性、起征点的存在、税率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性、税收负担沉重、税收制度的模糊性规定等可能诱发纳税筹划,而这种纳税筹划不被税务部门认同,从而引起纳税筹划效果的不确定性。
二、分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纳税筹划风险
分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纳税筹划风险主要包括:第一,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在财务会计、金融、法规等各方面掌握知识和技能不扎实、不全面、不精通,致使税务部门认可的大部分避税、节税和税负转嫁等纳税筹划方法不能运用,不能拿出稳妥可靠的纳税筹划方案,不能为公司最大利益服务。第二,只顾纳税筹化,不顾财务风险。如因顾及负债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享受减税的好处而忘记负债过多会招致到期不能支付本息、引起多种诉讼甚或破产清算。第三,忽略纳税筹划只是公司一种理财手段,并不是唯一目标。如果有更大公司目标,并且与纳税筹划相冲突,完全可以牺牲纳税筹划方案。如某公司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但是公司想在二级市场配股融资,如果继续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利润是1亿元,达不到配股要求的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10%、每年在696以上的条件。如果采用直线折旧方法,利润则为2亿元,净资产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配股条件。按照10配3股,12亿总股本,每股配股价4元计算,公司就可以融集14,4亿元的资金。对于多交3300万元的所得税而言,还不到14.4亿元的零头,税务部门也乐于接受,牺牲纳税筹划方案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第四,不讲究成本效益原则,盲目纳税筹划。如某个大的分公司一年要交各种税款共计24亿元,这时就很有必要好好策划一下;对于一年只交一两千元定额税收的小企业来说,就没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了,因为筹划成本很可能大于筹划收益。第五,避税的特点是非违法性、有规则性、前期策划性和后期的低风险性,因此在理解税法条款和实施细则的应用上企业与税务部门、总公司很容易产生分歧,加上我国纳税筹划涉及各税法及实施细则、具体会计准则、会计佑、证券法;公司法、借贷法和国际会计准则等,不仅法规内容存在着很多模糊之处,而且财务会计规定和税务法规之间也有一些冲突或摩擦,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都难以准确把握,致使纳税筹划方案不能实施或拖延木举。总公司在专业人才、国家政策法规的解读、战略战术把握等方面都具有优势,分公司应经常向总公司汇报请示,取得总公司的把关、指导和支持,有利于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税务部门不认可公司纳税筹划方案的风险
节税和税负转嫁一般是合法行为,相对来说后期是无风险的。但是避税依据是“非不应该”和“非不允许”,到底合法不合法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时,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即使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机关为了完成征税任务,依据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先入为主地认为公司纳税筹划是恶意避税、偷税和漏税,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未被审核认定就已经被判死刑。
对于分公司而言,如何防范纳税筹划风险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可采取以下几种防范对策:不断认真学习国内外服务法律法规,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化,做到与时俱进;不断认真学习财务会计知识和专业技能,及时掌握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范,做到业务精湛;经常与税务部门和总公司沟通汇报,及时摸清税收征收条例的变化趋势和纳税筹划新动向,做到知己知彼;当分公司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
1.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目标风险
税务筹划所要达到的目标:最小化的税负、最大化的税后利润和最大化的企业价值。如果企业把最小化的税负作为税务筹划的目标,就有可能造成片面性的企业税务决策。因为很多情况下企业税务筹划制定的方案是针对特定的经营项目,当同时存在若干个方案可供选择时,如果仅以最小化的税负为标准,造成的结果是:企业投入的成本的上升或者获得的利润减少。最主要的是各种筹划方案的风险在这种税务筹划目标并没有得到考虑,而当前企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风险的控制是企业经营首要要考虑的因素。因此,最小化的税负目标在税务筹划中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风险。
2.企业税务筹划方案中存在的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在频繁的调整宏观经济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同时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也在发生着很大的改变。如果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的方案时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当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筹资活动不适应新的政策和制度时,企业原先的税务筹划方案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因为税务筹划方案就是根据政策的特殊性而制定的,无论是特定的经活动发生了变化还是这些特殊性的政策发生了变化,这都会导致税务筹划方案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结果产生一定的偏差,就会导致筹划失败的风险。
3.企业激进扩张中存在的风险
国家每年都会出台一些政策是为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进而给我国企业的发展和转型提供良好的条件。但有一些企业在扩张中过于盲目,造成了许多的税务筹划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由税务战略的缺乏而遭受的风险。当企业对异地环境不了解的情况下进行扩张,不熟悉异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进而就不能够制定出比较合理的税务筹划战略计划,因此,这样的扩张企业不能形成良好的整体效益,可能加大企业扩张失败的风险。第二,由异地法律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的风险。当企业在异地进行扩张时,异地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法律和本地区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若税收筹划人员对异地的税收政策、法律不了解或着错误的理解或着任然按照本地区的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会导致筹划方案无法再异地实施进而造成各种各样的损失,极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4.企业税务筹划系统性风险
由于企业的不断发展和转型,部分业务将被放弃,同时会对原有的一些业务进行重组或者会新增一些业务。此时,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需要从整体上对各个业务进行仔细的考虑,以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如果税务筹划人员没有从企业的整体上考虑,而只是对个别业务进行适当的筹划,这种税务筹划在局部上可能是最优的但在整体上达不到最优的效果,还会对其他业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企业的某两种业务在同一税收筹划政策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此时只考虑其中一种业务就有可能对另一种业务的税收就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只考虑单个业务税务筹划很可能会对企业的整体优势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减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控的一些对策
1.制定良好的税务筹划战略
企业对总体发展目标的谋划的方法是企业战略,它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兴衰。把税务筹划作为一个分战略纳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就可以使企业的财务目标和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并在一定程度上服从于企业发展战略。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我们就可以站在企业的整体高度来制定税务筹划战略,将各项业务纳入到统筹范围内,从而就很好的避免了由于仅仅考虑局部业务而损害企业的整体效益。
2.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目标
企业目标应包括以下几点:最小化的纳税成本、资本的时间价值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最小化的纳税成本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有的情况我们完全可以牺牲一定额度的短期纳税成本来维护企业的长期利益。其次,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的将纳税的时间向后推移,根据货币时间价值改变,之后的同等的货币价值是小于现在货币价值,其差额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加大,这样做的优点就是可将企业现在的投资作为无偿融资,进而在危机时段帮助企业顺利度过难关。最后,我们从契约方面来看,利益相关者中的一个集合就是企业,如果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时能够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那么就很容易实现纳税共赢,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企业的价值也在无形中得到一定的增加,企业在不断的发展和转型中得到很大的帮助。
3.增加税务筹划灵活性
税务筹划的灵活性就是要求税务筹划方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做适当的调整。增加税务筹划的灵活性首先应做到企业应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来制定税务筹划方案,不同时期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企业的税务筹划者只有顺应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才能最大化的获得税务筹划的效益。
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意义:
(1)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2)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改制重组方案,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3)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强化税法观念。
(4)可以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5)能促进国家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并能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制重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部分改制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务因素影响着重组的动机和过程。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在实务中是完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得以递延。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鼓励一部分纳税人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的可以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所得税税金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有效的经营方法,其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只是使税款延迟支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许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税收收益,但是,通过改制重组活动,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与重组出资方式无关的税收收益
(1)纳税主体选择及纳税地位变化。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相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税前利润补亏,并且当税前利润低于3万元时适用18%的税率,3万至10万元时适用27%的税率,高于10万元时适用33%的税率。这样,盈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税地位会显著改变,通过购并,亏损企业成为购并企业合并纳税的一部分,其亏损可以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好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可以享受延缓纳税的好处。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购并后的整体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消极影响,甚至会由于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税收待遇变化及得失,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科学地选择纳税主体的性质及改制重组的形式。
(2)资产转让。①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企业改制重组必然伴随资产的转移,而资产转移就要涉及流转税和转让所得税。现行税制中关于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方面大都采用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购并时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存货等流动资产出让应作为货物交易行为缴纳增值税;对货物性质的固定资产转让,如果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应按转让价格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被视为资本利得。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采用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并且按资产持有期长短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形成对长期投资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减税、免税、延缓纳税等优惠措施。按照我国有关企业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定,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待遇与生产经营所得同等,按同一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其相应的损失,从当期所得额中扣除,税收上没有形成对存量资本流动的激励机制。②转让资产增值后的折旧扣税效应。购并理论中的税收效应理论认为,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是促使购并发生的强有力的纳税动机。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法律规定,折旧的计提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在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历史成本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常会发生,尤其在通货膨胀时期),通过购并交易将资产重新估值,购并企业购买目标企业资产后,其资产税基将增加,享受的资产折旧扣税额超过原目标企业在同样的资产上所享受的折旧扣税额,并且原来企业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收购者支付的购并价格而获得一部分相关收益。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既应从生产经营需要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也要从节约税金支出的角度来决定转让哪些资产、按多大的价格转让资产,从流转税、转让所得税及资产折旧节税额等方面综合考虑资产转让问题。
(3)不分红企业的正常收益转化。有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对高额的盈余留存可以征收惩罚性所得税。有着许多投资机会的成长型企业,为吸引一批喜好不分红政策的股东,通常采取不分红的策略。当增长速度减慢,投资机会减少,不分红的企业积累的大量收益面临被税务部门征收惩罚性所得税的风险。通过购并,在购并企业对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中就包含了对这部分高额留存收益的讨价,目标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只就资本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而无需缴纳红利的所得税,因而购并可以从总体上降低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
(4)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待遇存在着差别。如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统计资料所示,1998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337家上市公司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10档优惠税率,其中有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间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关联企业运用转让定价,减轻税负提供了方便。通过转让定价,企业可以将利润从所得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税制没有严格限制。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关联企业业务设置及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等问题都是税务筹划需要考虑的,不同的筹划结果会带来不同的节税效果。
2.与重组出资方式有关的税收收益
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这就给购并企业提供了免税购并的可能。
(1)免税购并类型及其纳税状况。免税购并实际上就是指购并企业以自身的有投票权的股票,降价换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是一种用股票出资的方式。
根据交易的对象和交易后目标企业的地位变化,免税购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的股东用其所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票换取购并企业的股票,成为购并企业的股东,目标企业不再存在;在新设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和购并企业的股东都将其持有的股票换取新成立的企业的股票,成为新设企业的股东,原两个企业都不再存在。②相互持股合并。即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进行股票交换,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成为相互持股的关系。通常由于购并公司的持股比例更大一些,可以对目标公司管理决策施加更大的影响。在相互持股购并中,目标企业既可以通过清偿进入购并企业而不复存在,也可以仍然作为独立经营的实体而存在。③股票换资产型合并。目标企业将资产出售给购并企业以换取购并企业的有投票权股票,然后目标企业清偿,将购并企业的股票交给其股东以换回已被注销的目标企业的股票。一般情况下,购并企业要按照目标企业财产公平市价的80%进行收购。
在税收法律规定既对现金红利征税,又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免税购并从本质上说,只是纳税时间的延迟,而不是税收的真正免除。在免税购并过程中,如果目标企业股东只接受股票作为交易收益则无须纳税,只有当他们卖出这些股票时,才需要确认可能的收益而缴纳所得税。而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税,而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这种情况下的免税重组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作用。
由于交易方式的差别,三种类型的免税购并会计处理上有购买法和权益汇总法两种方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对重组资产确认、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影响到重组后企业的整体纳税状况。
在购买法下,购并企业支付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不等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在购买日将构成净资产价值的各个资产项目,按评估的公允市价入账,公允市价超过净资产账面价值以上的差额在会计上作为商誉处理。商誉和固定资产由于增值而提高的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减少税前利润,会产生节税效果,其数额为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增加数中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数。股票换资产型购并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权益汇总法仅适用于发行普通股票换取被兼并公司的普通股。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资产、负债都以原账面价值入账,购并公司支付的购并价格等于目标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存在商誉的确定、摊销和资产升值折旧问题,所以没有对购并企业未来收益减少的影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以及股票交换式购并采用的就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法与权益汇总法相比,资产被确认的价值较高,并且由于增加折旧和摊销商誉引起净利润减少,形成节税效果。但是购买法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或负债增加,从而相对地降低了资产回报率,降低了资本利用效果,因此税务筹划要全面衡量得失。
(2)不同重组出资方式的税收效应。重组的收购方式不同对纳税效应的影响是不同的。
免税交易中,在股票换资产型合并方式下,资产评估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因而购并企业可获得增加的折旧扣税额。而在目标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并企业倾向于采用股票换股票的免税购并方式,使目标企业的资产原封不动地结转给购并企业。如果购并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它们转换为普通股票,企业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可从税前利润中减去,从而可减少购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免税重组下,目标企业的股东不需要立刻确认形成的资本利得,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只有在免税重组中,购并企业才可以获得净经营亏损,并用来冲减未来的收益,但不能用来收回已缴纳的税额。如果在股票交换型购并后,目标企业仍保持独立经营实体,则可以递延的亏损只能保留在目标企业内,冲减目标企业的赢利,而不能转移给购并企业。只有在目标企业清偿后,购并企业才可能获得递延的净经营亏损,而清偿会导致目标企业被迫收回过度的折旧及其他不利的税务后果。
与免税交易相对应,应税交易指购并企业以其现金或其他非股票资产购并时,目标企业股东在收到相应资产时,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无法取得免税或延迟纳税的优惠。应税重组中,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到可计提折旧资产税基增加的好处。但同时,目标企业股东必须迅速确认可能获得的资本收益。在双向交易的原则下,购并方的利益通常和目标企业股东的利益相冲突。高的资产市价所带来的税基优势似乎会以目标公司高的股价来反映,这样目标企业才能有资本收益。此外,目标企业由于过多折旧形成的收益将被重新作为普通收益,而不是作为资本收益来缴纳所得税,具体数额视特定资产的特性而定。应税重组中,净经营亏损消失,无论是购并企业还是目标企业都无法获得。应税交易还可给购并方负债融资收购带来便利。大多数国家税法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作为税前费用列支,因而负债融资具有节税效应。购并企业在进行融资规划时,采用大量举债融资方式,筹集重组所需的资金,可以在总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是应注意收购负债水平如果过高,短期内可能会难以完成购并企业的改造和整合,更难以应付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导致购并失败。
四、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改制重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应考虑以上所述的税务因素对目标公司选择、纳税主体定位、双方股东利益、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出资方式选择等方面的影响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务筹划要树立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概念
由于多种税基之间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的缩减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个纳税期限内免税,可能会在以后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税;总体税负减轻可能引起其成本费用上升或其他不利后果等等,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除了要考虑充分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纳税递延来获取税收收益外,同时还要考虑这种税收收益对其他相关效益的影响,在所有相关利益中寻找均衡点,以获取整体利益最大化。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税务筹划的最佳方案,只有考虑了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税务筹划方案才是最优的。
2.深入研究掌握现行有关税法政策和税制变化规律
改制重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时,不仅应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目前,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对此,企业在改制重组税务筹划中应给予充分考虑,以达到实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的。
【关键词】矿产 企业 税务 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主要特点
(1)合法性。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企业作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税务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负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
(2)超前性。税务筹划是在纳税方案实施前的规划和设计安排。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这与避税、偷税等都是在事中、事后进行是根本不同的。
(3)全面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企业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还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税务筹划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总体利益,兼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
(4)时效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随时把握税收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变动,适时筹划,保证税务筹划的有效性。
二、税务筹划的建议
(1)项目前期筹建与投入环节,重在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勘探、工程建设、机械设备采购或租赁、安全与环保系统配套投入等。这一环节的税收筹划可以考虑:购买设备的税收抵免,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的部分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2)合理利用关于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进行税收筹划。在采矿与选矿等生产运营包括矿产原料采掘、筛选、储存、运送等。所谓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含其他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矿产成份。考虑到一般性开采是以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一般将主产品作为定额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其他相关因素。企业在开采之前就应关注矿产品适用税额相对较低的矿产资源,使得整个矿床的矿产品适用较低税率;所谓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矿石。对于量大的伴采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如果伴采矿的单位税额相对较高,则利用这项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让税务机关认定伴采矿量小。伴采矿量的大小由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所决定,企业在开采之初合理确定伴采矿开采规模,税务机关在进行认定时,对企业数量较小的伴采矿,确定的单位税额标准较低,企业可利用这种税务处理方式,决定伴采矿的数量开采;如果伴采矿的税额相对较低,则企业应进行相反的操作。所谓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对纳税人而言,最好的筹划方式就是尽量完善工艺,引进技术,使以非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以精矿形式出现,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利用国家有关税种的征免税项目优惠的税收筹划。如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采取的存货(这里的存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计价方式不同,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具体来说当存货物价有上涨趋势时,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售成本最高,可将利润递延至次年,以延缓纳税时间;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最低,同样可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当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时,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期末存货价值,以减少当期成本费用的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当企业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企业就可以选择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将当期的摊入成本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税收对国家来说是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预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而对纳税人来说则是资金的净流出,节约税款支付等于增加纳税人的净收益。本文从税务筹划的必然性和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两个方面谈一下自己对税务筹划的认识。
一、税务筹划的必然性
我国是法治国家,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性履行纳税义务。而纳税必然减少纳税人的净利润,为了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达到节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筹划。即,环境是一定的,只有适应环境,才能改变自我。我们的环境是:来源于市场,适应于市场。而在市场运行中又必须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则,适应、掌握并较好地运用这些市场规则,最终实现纳税额度最低,企业利润最大,市场份额占有率最高,进行税务筹划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1、企业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使税务筹划成为必然;
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盈得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获得投资者最大额度的投资。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他的根本目标。实现该目标的途径总体来说有两条:一是增加企业收入,二是降低企业成本费用。而税款就作为一项费用而存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务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2、税法的规定性、法律的严肃性使税务筹划成为必然;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在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之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事先对纳税事项进行安排,以达到最低纳税额度。而一旦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事项已发生,那么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这时再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成为偷税、漏税,必将受到法律处罚。合理、合法、合规、及时、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就象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企业遵纪守法;一方面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净利。最终达到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3、税务筹划是纳税人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经过税务筹划纳税义务会变得积极、主动、简捷而明了。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矛盾。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则是纳税人行使的一项权利。进行税务筹划使纳税人被动的纳税行为(即税务机关征多少,纳多少)变成了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行为,为了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额度,纳税人会进行一系列测算、规划、分析、对比,设计几套纳税方案,然后选择其中最优的使用。这里所指最优包括税额最低;操作最简便;使用最明了等等。对征税机关来说,利用纳税人的这种积级性,不但抑制了偷税、漏税、逃税;而且方便了征税。从而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二、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具体来说,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全局性是税务筹划的显著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出现了多元化、多渠道、覆盖面宽,涉及范围广的趋势,税务筹划不再仅仅是一种行业、一个部门、一种产品基础上的单纯的筹划活动,而成为触动企业发展全局,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不断拥现,税务筹划的全局性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筹划缩小税基、适用较低税率,合理归属企业所得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期限,实行税负转嫁,进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负水平。一般可以考虑的操作方法有:
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包括企业组建过程中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公司制企业既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又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企业仅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设立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则设立子公司,如果经常亏损有负债经营的好处则设立分公司。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投资涉及选择投资地区、投资行业、投资类型。比如,在中、西部与东部投资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选择服务行业和生产行业会适用不同的税种;而选择了生产行业,生产不同的产品又有不同的税收规定。
3、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企业筹资无外乎有两个途径,一是自有资金,一是借入资金。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所产生利润应承担税务额度是不同的。
4、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企业经营已结束,本会计期间的净利润已结出,现金流量数额已确定。面临的工作就是是否进行股利分配,怎样行股利分配?如何为投资者节税?采用何种方法分配股利才能为投资者谋得最大利益?这些都是在股利分配中需要考虑的税务筹划问题。
(二)程序性、法治性、前瞻性是税务筹划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
1、遵守企业业务流程,研究企业自身特点,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税务筹划。纳税人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从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纳税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开展税收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
2、税收法律、法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和进行税务筹划的依据。纳税人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利用一些恰当的税收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突破口。
3、进行税务筹划,要考虑企业空间和时间经济效益的统一,前瞻性是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之一。税务筹划的主要目地是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是一个整体概念,从企业的建立至企业消失,从企业的总体负税到企业的个人负税。降低税收负担,要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成本核算是企业管理目标对税务筹划提出的要求;
[关键词]税务筹划;避税;偷税;税务
[作者简介]朱斌,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会计师,广西玉林537000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1-0122-03
有效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弹性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然而,由于企业目前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管理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很多理论上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实际应用中往往还存在许多不足,阻碍了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进一步推行。为此,本文通过对目前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所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试图对企业税务筹划的进一步推行作一些探讨。
一、当前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表现
1.税务筹划意识淡薄,财务人员素质无法适应税务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企业不管效益如何,普遍只重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和研发管理,却不够重视财务管理。具体表现在只知道被动等待税收优惠,而不知道积极争取税收负担的减少。因此较少开展税务筹划,更不可能保证企业的税务筹划在严密细致的规划和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下进行。这无疑将大大影响税务筹划的成效,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企业在与国外精于税务筹划的外企竞争过程中的实力。此外,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当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经营者往往不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鉴于自己的政绩、考核、激励机制等因素,考虑的大都是企业利润总额最大化,而不是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企业管理层的节税意识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同时,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税收征管的日益细化和征管流程的日益复杂化,金融工具、贸易方式和投资方式的创新等等,要求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税法,还要精通金融、投资、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找到税务筹划的切入点,真正为企业节省税收成本。而现在我国国内企业有些财会人员就连会计、税法也不是十分精通,很多财会人员会计、税法知识陈旧,面对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日新月异的完善与发展,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2.税务筹划概念模糊
目前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和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均未真正弄明白偷税、避税和税务筹划之间的差别。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就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避税,则是指纳税人使用合法的手段逃避或者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虽然合法,但这种行为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背离,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国家要么采取完善税法,堵塞税法漏洞,使纳税人无机可乘;要么在法律上引进“滥用法律”的概念,对纳税人完全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从而在实际的征管中进行“反避税”研究和稽查。而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纳税义务,同时采取的手段也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的行为。税务筹划是国家提倡的行为,也是企业正当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财会和相关人员在实践中分不清以上三者之间的概念,不是把偷税和避税作为正当的税务筹划来进行,最终被税务机关处罚,得不偿失,就是连正当的税务筹划也不敢进行,害怕掌握不好偷税、避税和税务筹划的界限而导致被处罚的后果;而一些基层的税务征管稽查人员只要发现纳税人采取了某些方法少缴了税款或者减轻了税收负担,首先便想到纳税人偷逃了税款,并寻找依据来进行查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推行。
3.税务筹划目的不明确
当前,许多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往往不考虑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客观要求,不做税务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我们应该清楚,税务筹划不是单纯为了筹划而筹划,而是为企业整体效益服务的。因而筹划的方法必须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不能因为税务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因此必须处理好节税与现金流量的矛盾,必须注意避免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扰乱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并最终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的风险的发生。同时,在税务筹划方案实施前应进行方案的成本收益分析,看企业减少的应纳税额是否多于为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所花费的费用。比如: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人就提出购进零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就面临激烈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说,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那显然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再比如,尽量推迟纳税也是税务筹划一贯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应当尽早购进,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益处。不可否认,这种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是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此一来,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考虑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实际,切实进行税务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比较。
4.税务筹划方案缺乏预见性
在现实中,通常容易将税务筹划认定为只是对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的筹划,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税务筹划虽然从理论上看是在对现有政策十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最有利的涉税规划。但由于税制自身变动及经济环境的改变,囿于既定背景的税务筹划并不一定是最高明的方案。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一直稳定不变,几乎所有的税务筹划都是以此为背景。但随着加入WTO后,国内税
法必将受到国际税收发展的变化与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挑战,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税制将会出现比以往更为频繁的调整。如果预期未来税率可能上升,则直线折旧法对企业的税款减少更有利,因为在税率上升的情况下,即期减少的税前所得将在远期适用更高的税率征收,从而可能导致延期纳税收益小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当然,这种比较也是基于现金价值贴现计算的)。反之,如果预期今后税率可能下降,由于使用加速折旧方法有利,这将从两方面取得税务筹划收益:一是税率下降产生的即期转移到远期纳税的税负绝对比重下降;二是延期纳税的时间收益。因此,对于我国所得税税率的调整一定要加强分析,尽早筹划。
5.税务筹划与税务机关工作流程不同步
企业普遍不重视与税务机关在税法理解上的沟通,缺乏对税务机关工作流程的了解。现代经济条件下,由于税法除了组织稳定的财政收入职能外,还拥有宏观调控等效应,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因此,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就要以正确理解税收政策为前提。而且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征管流程越来越复杂。为此,了解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对税法的理解上和税务机关取得一致认识,是企业税务筹划方案是否有效的关键。当前我们许多企业都是在自己理解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的,殊不知,无论哪一税种,在纳税范围的界定上都留有余地。即“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该征税的行为”。只要是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故此,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应该和主管税务机关经常保持联系和沟通,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再进行具体的税务筹划。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那些无效的税务筹划。当然,税务机关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税务宣传的力度,加强在税法实施细则的理解上与企业财务人员的沟通,以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对完善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认识
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条件,除了加强对国外成熟理论的转化运用外,加强对税务筹划的宣传、法规法制的学习也是不可缺少的。就企业而言,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应尽快熟悉各种税务筹划原则与技巧,使税务筹划规范化。当然具体方法与技巧很多,由于文章篇幅的原因,在此就不再作进一步讨论。总的来说,企业税务筹划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技巧,都必须把握好以下几方面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税制是国家以征税方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税务机关也应依法征税。税务筹划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2.谨慎性原则
税务筹划应保持必要的谨慎,不能盲目进行策划,如果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但白费力气,还可能触犯法律。
3.时效性原则
税务筹划受税收时间的约束,其策划在一个时期是有效的,可能在另一个时期就是违法的。所以税务筹划的方案应根据税收制度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效益性原则
税务筹划应处理好策划成本与策划效益的关系,不要得不偿失,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规范性原则
税务筹划不单单是税务方面的问题,还涉及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要遵循各领域、各行业、各地区的各种制度和标准。比如,在财务、会计筹划上要遵循财务通则、会计制度等的规范制度;在行业筹划上要遵循行业制定的规范制度;在地区筹划上要遵循地区规范,以规范的行为方式和方法来制定相应的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
总之,税务筹划是一项需要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有全面、深入的理解,将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核算等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并正确筹划的技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难免会由于不成熟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许多无法预见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企业自身的努力和改进是一项迫切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兆高.税收筹划[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刘建民.企业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张孟.现代企业税务策划问题探讨[J].交通财会。2001,(6).
摘 要:税收筹划是一门实践性与风险性都很强的学科,它除了要求筹划人员具备较全面的会计税收政策的驾驭能力,还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以及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规并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的能力。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生的变化,结合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条例,以案例的形式阐述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积极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税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税是国家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希望在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多征税,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根本目标是为了生存与获利,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得出的,而税金作为费用的一部分无疑成为了阻碍企业获取更大利益的拌脚石。企业更希望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两者形成一种胶着博弈的状态。
由于我们国家税收法规结构不够合理,立法层次较多且各税种纷繁复杂,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更大的税收收益,这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纳税人与税收理论界人士在内的普遍关心,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从总体上来讲税收筹划就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而税收的固定性又使税收筹划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筹划结果对其他税种以及企业整体经营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成败除了取决于筹划人员本身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面驾驭能力,还取决于筹划的结果是否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由于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税务人员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齐都会造成税务人员在对税法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另外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也是引起筹划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决不能孤立静止的进行,除了及时与各地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动态的掌握法规政策的变化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结合进行筹划的一个实例进行说明。
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原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在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调整。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政策放宽了对职工工资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计税工资的政策规定(此政策给利用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条例明确了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 号具体明确条例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此项政策规定,一般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掌握的主要标准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已如实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则相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在税收优惠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了限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依据上述的实际税收征管情况及税收政策可综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业企业,2011 年度预计资产总额2600 万元,职工平均人数88 人,企业的会计利润35 万元,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前经注册税务筹划师初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5 万元。考虑到该工业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边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对自身费用的调整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 号,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 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调整,注册税务筹划师建议增发0.8 万元的工资,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要求。(假设该公司原平均计税工资为2000 元,可增发计税工资到3500 元以内,按职工人数88 人计算,最多可增发13.2 万元工资)
未筹划前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
企业净利润=35-7.625=27.375(万元)
经筹划后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0.8)*20%=5.94(万元)
企业净利润=35-0.8-5.94=28.26(万元)
经过筹划后企业的净利润增加0.885 万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85 万元。
由于及时考虑个人所得税新的费用减除标准的变化,并运用到税收筹划实例中,给企业和员工都切实带来了好处。员工的工资增加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产生影响,企业也因此节约了税负增加了税后净利,同时适当的增加员工工资也能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见合理、合法的运用税收政策能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企业全体相关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参考文献:
[1]赵善庆.纳税筹划目标及评价模型.财会月刊. 2007.1.s.
关键词: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税务筹划
abstract: it is well known, the tax charge is the private costs important component. after our country joins wto, because foreign economical trade activity's increase, the enterprise must seek diligently reduces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st expense the method, thus how to reduce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ax money disbursement to become an important research subject. because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economy movement has standardized, the government by law characteristic, our country enterprise must from defend own whole, the long-term benefits to embark, the rejection avoids taxes, steals evades taxes and so on short-term behaviors, transfers carries on the science the international tax affairs to prepare, namely the use international tax law rule, through to own production and operating activities and so on fund raising, investment and transport business carries on the suitable arrangement and the operation beforehand, causes the enterprise both to pay taxes legally, and can enjoy the right which and the preferential policy fully the international tax law stipulated that obtains the greatest tax benefit, to realize the enterprise value maximization.
key word: our country enterprise; international tax affairs; tax affairs preparation
一、 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主权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 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赋。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
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但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务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务筹划中。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要注重对于进口税的分析。进口税通常会附加到产品价格中,低进口税率或免进口税将使产品价格有利,而高进口税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向某国出口货物改为直接投资,则在高进口税率国,高税率其将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对投资所在地出口商品。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于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所采取的策略应该是不同。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但这种协定本不应使协定签约国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受惠,但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
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三、 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一)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
税务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税务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
首先,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做企业税务筹划。
对于我国很多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工作缺乏良好的基础。而从我国部分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比如管理活动不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未经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未经必要的财务预算就由企业领导主观决定,这种情况更不用提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了。
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我国存在相当一部分管理不严、体制不善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账目不准确、账实不符、不履行会计程序等现象严重,这使得税务筹划无从入手。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不健全,使得税务筹划成效始终不理想。这样的企业,更无从去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很难完成国际税务筹划工作。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累计批准了海外投资企业3091家,累计投资额43.33亿美元,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将进人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研究国际税收因素作为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
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国际税务筹划是以国际税制的差别为基础的,因此要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就应该加强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研究。
企业应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根据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这就要求企业做到了解各国税制差异,并关注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投资地或市场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充分认识和考虑。我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来选择对外投资地点的实践例子,如我国中信、首钢、中旅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
2、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在税务筹划中,也要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因素。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3、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的方法会影响应税收益。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我国企业要注意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
例如,对于存货计价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筹划:当处于不同的物价状况下注意在可能的情形下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当存货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背离时,许多国家允许企业选择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一、 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 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赋。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
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但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务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务筹划中。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要注重对于进口税的分析。进口税通常会附加到产品价格中,低进口税率或免进口税将使产品价格有利,而高进口税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向某国出口货物改为直接投资,则在高进口税率国,高税率其将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对投资所在地出口商品。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于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所采取的策略应该是不同。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但这种协定本不应使协定签约国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受惠,但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
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三、 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一)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
税务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税务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
首先,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做企业税务筹划。
对于我国很多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工作缺乏良好的基础。而从我国部分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比如管理活动不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未经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未经必要的财务预算就由企业领导主观决定,这种情况更不用提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了。
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我国存在相当一部分管理不严、体制不善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账目不准确、账实不符、不履行会计程序等现象严重,这使得税务筹划无从入手。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不健全,使得税务筹划成效始终不理想。这样的企业,更无从去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很难完成国际税务筹划工作。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累计批准了海外投资企业3091家,累计投资额43.33亿美元,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将进人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研究国际税收因素作为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
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国际税务筹划是以国际税制的差别为基础的,因此要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就应该加强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研究。
企业应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根据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这就要求企业做到了解各国税制差异,并关注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投资地或市场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充分认识和考虑。我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来选择对外投资地点的实践例子,如我国中信、首钢、中旅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
2、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在税务筹划中,也要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因素。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3、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的方法会影响应税收益。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我国企业要注意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
例如,对于存货计价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筹划:当处于不同的物价状况下注意在可能的情形下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当存货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背离时,许多国家允许企业选择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再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要注意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较直线法多提折旧,但后期如果企业每年均有盈利,则加速折旧法具有延缓纳税的好处。同时,加速折旧法并非总是对企业有利。只有在企业不趋于亏损状态或者并非处于享受公司所得税减免期间,才是最有利的选择
[关键词]融资;税务筹划;财务管理;税收优惠
1税收筹划的基础理论
1.1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及的减免税优惠,比较多种纳税方案,经由多角度全方位的优化,最后做出最优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举措。总之,税务筹划必须是企业一种合情、合法、合理的巧妙纳税行为,而不是利用税法措辞上的缺陷或内容上的漏洞来实施违法的偷税,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多方面的特征。
1.2企业融资的动因和方式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融资的方式大体上包括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两种。正因为不同融资方式带来的税收优惠及对企业造成的税收负担不同,为企业融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2债务性融资的税务筹划分析
债务性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发行债券、长期借款、商业信用、租赁等。债务性融资被认为有两方面效用:一方面是利息抵税效用,即企业的债务利息支出可以抵减当期应税所得,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的效用则是通过财务杠杆作用增加企业的权益资本收益率。
2.1发行债券融资的税务筹划
债券溢价、折价摊销实质上是对企业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的调整,因而是构成所得税额的影响因素。债券溢价、折价摊销的方法可分为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两种。不同的摊销方法,虽然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额,但会带来税收的时间性差异。在溢价摊销的情况下,如果使用实际利率法,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在折价摊销的情况下,如果使用直线法,企业同样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鉴于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客观存在,因而纳税人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债券,使用直线法摊销折价债券。
2.2长期借款融资的税务筹划
长期借款的融资方式之所以被诸多企业优先考虑,原因在于企业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所需要支付的借款利息允许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具有显著的减税作用。因此,企业更倾向于利用借款利息的减税作用进行确实可行的税务筹划。这无疑等于放贷金融机构降低了实际的贷款利率。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利息支出达到节税目的还有以下几种途径:第一,当企业处在免税期间、亏损年度,以及有前五年发生亏损可以延续弥补的,借款费用要尽可能的资本化,即将固定资产的认定时点尽量延后,使利息资本化时期得以延长,进而增加资产的价值,日后可以由此多计提折旧,减轻企业的税负。第二,当企业处在盈余年度,借款费用则尽可能的费用化,达到企业费用最大化的目标,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第三,确保利息支出的合法性:①应取得有效凭证;②账务处理应符合税法规定;③若存在企业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却不收取任何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出利息的情况,对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利息或其差额,将被税务稽查机关认定为非营业所需的不合理支出,而被调整剔除,因此企业需特别注意。第四,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果融资金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的利息支出,既不能扣除,也不能资本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考虑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转而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
3权益融资的税务筹划分析
3.1发行股票融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选择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虽然高昂的发行费用允许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但发行股票所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不存在税收的屏蔽作用,必须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配,也就是说难以像借款利息或债券利息那样享有所得税前列支的节税效用。
3.2留存收益的税务筹划
留存收益是税后收益,即企业利润上缴完所得税后的留存。留存收益融资不存在像债务资本融资那样需要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可以享受利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所以留存收益筹资没有任何税收优惠,不存在任何节税效果。
4融资顺序理论的借鉴
融资顺序理论(PeckingFinancialOrderTheory)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梅耶斯(Myers)在1984将不对称信息理论引入到资本结构研究中而提出的。梅耶斯认为企业的融资决策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控制权的分散与财务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依次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即企业应该首先选择无交易成本的内源融资,如经营利润的积累;其次选择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的债务融资;对于信息约束条件最严,并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分散与价值被低估的股权融资只有在企业资金严重不足,并且前两种融资方式完全满足不了企业融资需求的严峻形势下,才会考虑资本成本最高的股权融资来筹集企业所急需的资金。该理论是继著名的“MM”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之后对企业融资活动研究的延续,并且在1965-1982年对美国企业融资的研究中得以验证。
5结语
众所周知,融资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地位非常重要,它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前提,决定着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的好坏。因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首先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处的融资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外部影响因素来设计融资方案,以求采取最优的融资策略。
一、 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在我国对许多人来说还是一个新名词。其实,它只不过是“避税”一词的另一种说法。在国外,税务筹划(tax planning)与避税(tax avoidance)也基本上是一个概念,二者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行为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在国外,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很正常的现象,由于税务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国外许多企业都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来为自己进行税务筹划的。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税务筹划,一提起税务筹划就联想到偷税;还有一些人以税务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由于客观上存在这种混乱的局面,所以税务筹划在我国一直是一件不能登大雅之堂的事。但税务筹划与偷税毕竟是两回事。而对于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搞清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同时还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尽管在实践中避税与偷税有时难以区分,但从概念上说避税与偷税的界定是明确的。二者的区别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不去从事应税行为,从而规避纳税义务。第二,偷税行为直接违反税法,而避税行为是钻现行税法的漏洞,并不直接违反税法。第三,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国家可以根据刑法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进行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虽然纳税人避税的后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这种行为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各国对偷税行为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由于避税不直接违反税法,所以“避税”一词在法律上完全没有意义,因此也没有哪个国家对避税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比如,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而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避税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从实际角度看,纳税人采取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只要不属于偷税,就可以被列入避税或税务筹划的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与避税有关的还有一个“节税”的概念。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立法者意图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对汽油消费征收环境税,人们为了减轻这种税收的负担,骑自行车出行而不去开汽车,这种行为就是节税。这种节税行为是立法者不希望加以控制的,所以一般不被纳入避税的研究领域。
虽然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没有直接违法,但它同样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一定损失,所以,各国政府实际上对避税行为也都不是听之任之的。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有可乘之机;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务最小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目前,德国、法国、葡萄牙、荷兰、阿根廷等国已在税法中加进了“滥用法律”的概念。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等国也在税法中加进了类似的条款,即对于纳税人从事的不能令人接受的避税行为,税务部门可以按应税行为进行处理。我国的税法中实际上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目前许多设在低税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设在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的内资企业在高税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如果不独立核算则不必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其利润可以汇总到总公司按总公司所在地的税率纳税,所以许多企业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在高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了反避税,目前税法规定,对于总公司在高税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当地税务部门如果认定该分支机构实际上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则有权对该分支机构课征企业所得税。
二、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欧美国家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般都着重于公司所得税的筹划。至于流转税,由于它是按销售额的大小课征,而且税款可以转嫁到价格中去由购买者负担,所以税务筹划一般都不涉及流转税。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法。
对于公司或企业来说,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直接取决于其应税所得额的大小。所以税务筹划的任务就是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使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对一个企业来说,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应根据本国的税法以及企业的实际业务活动来制定。但以下几个基本方法是税务筹划者经常使用的。
1.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并不是说要让纳税人避免取得实际的经济所得,而是要让纳税人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例如,各国税法都规定,所得一般是要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只有经过交易实现了的所得才需要纳税。我国税法就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这笔实物资产的价值才需要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所以,企业可以考虑以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方式取得一部分经济利益。只要这部分实物资产不出售,就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利用借贷也可以达到避免应税所得实现的目的。例如,某企业拥有1000万元的房产。现在该企业急需200万元资金。当然企业可以出售一部分房产取得收入,但这样企业就必须就这笔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出于避税,企业可以用房产作抵押借入资金200万元。当然借债要支付利息,但只要利息额小于出售房产需缴纳的税款,借款筹资就是可取的。
另外,各国税法中都规定有一些免税的所得。我国税法就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类规定来避免应税所得额的实现。比如,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如果购买了重点建设债券或金融债券,就要就这些债券的利息缴纳所得税,而如果购买国债,其利息所得就可以不纳税。因此,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或金融债券的税后利率时,企业就应当购买国债。
2.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
纳税人如果能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推迟纳税。推迟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继续享用这笔资金,并从中获利;二是用利息率进行贴现后,未来应纳税款的现值会有所减少。例如,假定纳税人将推迟纳税而节省下来的钱用于投资,投资的收益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0%,那么纳税人投资的税后收益率为7%.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纳税人将1000元应纳税款推迟到10年后缴纳,则这1000元税款的现值仅为508元。如果纳税人当年就用这508元进行投资,则下一年的本金和税后利息之和为544元。纳税人如果每年都将本金和利息用于投资,则10年后508元则会增值到1000元。如果纳税被推迟的时间较长,市场利息率更高,则推迟纳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就更大。
国外企业主要是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办法来推迟所得的实现。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不会减少,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主要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的现值会有所降低。我国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一直为直线法,外资企业如果要采取加速折旧法必须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内资企业中只有电子、船舶、汽车等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所以总的来说,在我国纳税人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办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3.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管理、控制和资本三个方面。例如,我国的税法规定,一个企业如果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个企业股权总和的25%或以上,则这两个企业即为关联企业。在英美等国,判定企业关联关系的上述股权比重一般为50%.关联企业之间由于在资金和管理上具有特殊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进行交易并不一定完全采用市场价格,因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尤其是当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时,利用转让定价向适用税率低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就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国外有些国家公司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所以边际税率较高的企业也可以利用与边际税率较低的关联企业进行交易的机会向其转移利润。不过,为了堵住这个避税的漏洞,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条款。例如,1984年美国的所得税法增加了第7872节,限制关联的纳税人之间利用无息贷款的方式转移财产所得。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由于税务机关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实践当中这种避税方法仍给各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留有一定空间。
4.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
企业对外筹资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即使这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所需资金,但由于这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应当对筹资方式加以慎重考虑。因为,企业无论是发行股票筹资还是举债筹资,都要给投资者一定的回报。但根据各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打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企业成本。所以,从税收的角度看,借债筹资比股本筹资更为有利。
三、 税务筹划不能纸上谈兵
税务筹划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技术,因而筹划的方法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的财务决策者应当能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税收筹划过程,不能因为税收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另外,税务筹划要做到可行,仅考虑纳税额的大小还是不够的,必须照顾到方方面面,如果通过税务筹划,企业的纳税额减少了,但其他费用开支上去了,那么这种税务筹划也就失去了意义。我们不妨举一些例子。
比如,我国的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扣税凭证,均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为了能绕过这条法律规定,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人提出“企业应尽量自制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负担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我们暂且不谈这种做法能否规避增值税,就面临激烈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说,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在于产品的质量,而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在生产专业化、规模化的今天,一般企业自制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在质量上还是性能上都是很难与专业生产厂家的产品相比拟的。所以,在实践中,正规的企业根本不会为了少缴增值税而去自制固定资产。另外,即使从税收上考虑,企业实行这种筹划方法也不一定能够达到避税的目的。因为税法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也属于固定资产,所以企业为自制固定资产而外购的一些零部件(如电机、仪表等)很可能本身也属于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也是不允许抵扣的。如果企业为了增值税筹划,连电机这类基本部件也要靠自己外购漆包线自己绕制,那么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又如,有人主张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办法进行税务筹划。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经过税务部门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照凭专用发票抵扣的“扣税法”进行纳税(税率为17%或13%),而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按照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乘以6%或4%的征收率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有人提出:如果一个纳税人的增值率(即增值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率)较高,那么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即使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100万或1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不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是否能够随心所欲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型呢?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无论其增值率高低,都必须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如果一个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其经营规模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又没有申办认定手续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一经被发现,其应纳税额就应当按全部应税销售额乘以17%或13%的税率计算,而不能再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来计算纳税。可见,用选择纳税人类型的办法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在实践中并不那么简单。
再比如,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尽量合法地推迟纳税,据此有人提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应当尽早购进,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利益。不容否认,这种税收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通过上述办法进行增值税的筹划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必须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由于有上述规定,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因税务筹划而可能导致纳税人其他费用增加的还有租赁。有人主张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来进行所得税的筹划,原因是企业的租赁费可以打入成本费用,冲减应纳税所得,而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这种资本性支出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利用租赁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慎重。一是企业经营性租赁所支付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而融资租赁的租赁费只能扣除其中的手续费和利息部分,相当于固定资产价款的部分也是不能扣除的。二是租赁费税前扣除虽然可以冲减一部分应税所得,减少承租方的纳税义务,但承租方是要向出租方支付手续费和利息的,如果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和利息超过了二者打入成本而减少的应纳税额,那么租赁行为就不是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法。
四、偷税行为不是税务筹划
目前,企业在税务筹划问题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不懂得避税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手段误认为是避税;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务筹划的幌子行偷税之实。我认为,当前有不少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致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务筹划,直到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客观地说,避税与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加以区分,但在实践当中,二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掌握。有时,纳税人避税的力度过大,就成了不正当避税,而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认定为是偷税。例如,利用“挂靠法”进行税务筹划就有这个问题。目前,我国税法对福利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为了享受这条税收优惠,在社会上广招残疾人员,使本企业的“四残”人员达到税法规定的比例。但这些残疾人员被企业招募为职工后又被放假回家,每月只领取少量的生活费。有人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税务筹划。实际上,税法规定,真正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其招募的每个残疾职工必须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而有的福利企业一旦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后就把残疾职工遣散回家,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税法。所以,实际上仍属于偷税行为,并不能算作税务筹划。当然,还有的企业为了挂靠上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更是不择手段,让一些身体健康的职工装聋作哑,冒充“四残人员”,这种行为更是明目张胆的偷税。
实际上,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务筹划与偷税的区别还是可以分清的。
比如,为了减少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有人建议:企业不要将货物的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计入销售收入;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混同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抵扣。上述行为实际上都直接违反了税法。增值税法规明文规定:“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又如,企业购买原材料等货物后发现质量或规格、品种与采购合同不符时往往要办理退货,有人建议企业在作退货账务处理时不要冲减这批材料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种做法显然不是税务筹划。因为,增值税法规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再比如,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对内资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允许对这部分资产增值计提折旧和税前扣除。所以他们建议企业应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税务筹划,即相应增加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而,税法允许的这种处理办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而对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并税前列支,则这种行为就违反了税法,属于偷税。
另外,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经常利用加大借款的方式在税前多列利息支出,从而减少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足股本的情况下采取这种策略,可以称其为税务筹划。这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资本弱化的规定,即国家并没有为企业规定债务融资额与股本金之间最大的数量比例。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国投资者不投足合同规定的股本金的情况下利用加大债务融资来多列支利息费用,冲减应税所得,则这种行为就不属于税务筹划,而是属于偷税。因为,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未投足的情况下,属于未投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列支”。
五、税务筹划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税务筹划虽然有一些普遍原则,但因各国的税法不尽相同,所以,照搬国外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例如,许多国家的税法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因此,在这些国家,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一个很普遍的做法就是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办法来推迟所得的实现。因为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情况下,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虽然不会减少,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主要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鉴于此,我国也有人提出企业应通过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来减轻税负,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然而这些人忽视了一点,就是我国税法基本上不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可见,在我国,企业如果要实行加速折旧,最终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就决定了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有可行性。
又如,英、美等一些西方国家根据居民管辖权一般也要对本国公司从海外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征税,但为了鼓励本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经营和发展,并使它们能够与实行免税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海外子公司进行公平竞争,所以规定跨国公司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汇回本国前不对其课税,只有这笔境外所得被汇回时才对其征税。由于有这种“推迟课税”的规定,所以英、美等国的跨国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很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利用转让定价将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的关联企业,并将这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海外。而我国税法中并没有“推迟课税”的规定,国内企业来源于海外的利润(包括从子公司的股息分配),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如果一个企业将公司的利润转移并滞留在国外避税地,不对其申报纳税,实际上已不属于税务筹划,而是属于偷税行为。
再有,国外企业通常可以通过选择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例如,当物价存在上涨趋势时,企业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因为在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会比先购进的原材料价格高,企业优先用较高的价格计算原材料的成本,无疑会把一部分利润推迟到后期去实现,这样就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我国税法过去也允许企业任意选择存货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只不过规定“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时,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企业利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
一、选择投资领域税务筹划策略
投资领域亦即投资方向,从宏观上讲就是投资产业或投资区域,从微观上讲就是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即具体的生产经营产品。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区域性和产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特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另外,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同,缴纳的税种尤其是流转税也不相同,由此看出,投资者的投资领域是影响税负的首要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倡导“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可以考虑以下策略:投资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行业或项目。包括:农林牧鱼业、国家重点扶植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等。投资建立国家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并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二、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策略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如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之间以及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待遇就不相同。因此,企业组织形式也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税务筹划时应予考虑的一个因素。
第一,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选择。投资者在投资创办经营主体时,在组织形式上可以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企业的经营成果缴纳所得税时,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时,企业投资者要以双方税率的差异决定是否补税,个人投资者要就其股息收入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企业创立之初,应根据规模大小、生产经营范围、资金雄厚程度以及发展需要,结合税收负担的轻重,恰当的选择组织形式,以便既满足长远经营发展的需要,又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税后投资收益。
如果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两者缴纳所得税的方法相同。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投资规模大,筹资渠道多,管理水平高,容易获得国家优惠政策;而且,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个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应尽可能的采取这一形式。如果将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前者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一点看,有限责任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分公司与子公司形式的选择。企业扩张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组建子公司或分公司,即母子公司结构和总分公司结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的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子公司独立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纳税。具体进行纳税筹划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以下策略:
(1)当低税税区内的企业或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向高税区投资或建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分支机构时,可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即总分公司结构,流转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在总公司所在地按低税率缴纳或享受纳税期的优惠。
(2)当高税区的企业或无税收优惠的企业到低税区扩张,或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投资时,最好设立子公司(即母子公司结构),以使子公司在独立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如果子公司将其实现的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时,如果母公司所得税率高,其分回的股息要补缴所得税,则本应获得税收优惠丧失,所以,如果母公司不急需资金,最好让子公司将税后利润留存不作分配,这样既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又可使子公司保留更多的资金扩大经营。即使企业投资的地区不是低税区或无法享受到奇他税收优惠,但如果设立的子公司规模不大或盈利水平不高,也可享受按20%低税率纳税的好处。
(3)如果预期公司初建即可盈利,应选择组建子公司,因为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往往是给独立法人企业的,所以,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就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了;如果预期公司初建会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比较有利,分公司的亏损与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就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纳税负担。
(4)设立分公司在企业兼并中可获得好处。我国税法规定,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且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兼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所以,当兼并企业自身具有大量利润时,将被兼并的亏损企业作为自己的分公司,就可以用被兼并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及兼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冲抵自己的盈利,减轻自身的所得税负。
如果盈利企业兼并了亏损企业,但仍然保留亏损企业的法律地位,即进行控股兼并,在此情况下,兼并企业可以将盈利强的经营项目转移到亏损企业去经营,这样可以使应纳税的盈利额转移到亏损企业去补亏,这部分盈利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三、选择投资方式的税务筹划策略
投资方式主要指通过投资形成的资本结构、出资方式、投资形式等。不同的投资方式会形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以减轻税负。
第一,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在企业设立之初,应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的比例方式实现纳税筹划。注册资金的比重低,低于投资总额的差额可通过债务筹资的方式解决,所增加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还可以减少股东投资风险,获取财务杠杆收益。
第二,尽可能选择分期出资。企业设立时,在确定注册资本后,投资者既可选择一次性投资,是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等,也可选择分期出资,分期出资时,企业所需资金仍然以负债形式从外部筹措,发挥利息减税的作用。
第三,尽可能用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选择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好处主要有:(1)可以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一下实物资产投资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外双方所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的作为外放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方式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
(2)以无形资产投资,可以节减税收。我国税法规定,外商以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出资可免征营业税。另外,当投资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时,须进行资产评估。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但是,投资者仍然可以选择估价方法等手段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高估的资产价值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摊销额的方式缩小所得税计税依据。
(3)合理筹划固定资产购置时机。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期的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获得折旧抵税的好处,当企业能够享受到所得税定期减免税待遇时,企业就应当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购置时机。如果企业享受获利年度起定期减免税待遇,应尽量在生产经营的前期购置固定资产,尽量推迟获利年度的实现,使企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期延长。
优惠期外购置也有好处。企业在优惠期外购置固定产业,可以使企业在高税率下多扣除折旧额。例如,某企业在定期减免优惠税期即将结束欲购置固定资产,由于正常纳税期的税率要高于优惠期内的税率,所以,企业应等到优惠期结束后再购置,这样,企业在高税率下就可以多提折旧,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