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首页 精品范文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8 16:58: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针对目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充分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一、培育健全的贷款信用风险理念,增强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意识

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搜集国内外银行业及自身因忽视信贷风险管理而造成的信贷资产损失的典型案例,定期,深入分析问题成因、总结教训,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旨在让各级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信贷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贷款信用风险与个人利益的直接统一。

同时,我国城商行应树立先进的银行风险管理观念。一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二要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三要改变以往商业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管理模式,实现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并不断摸索以战略业务体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制。此外,城市商业银行还应逐步实现在业务部门设立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通过它在各部门之间传递和执行风险管理政策,从业务风险产生的源头进行有效控制。

二、优化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强化风险揭示

在采用信用评分方法等传统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强化贷款分类管理的同时,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运用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来度量和监控信用风险,并对有关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进行结合自身实际的改进,或“量体裁衣式”地开发新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使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度量和控制工作适应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

1、改进信贷管理方法,实现贷款信用风险的量化管理

对借款企业的信贷风险测定,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应在坚持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并重的分析原则的基础上,侧重突出量化分析,使分析的结果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逐步将一些适合我行情况较为成熟、科学的数学分析模型植入信贷风险管理之中,通过对这些重要财务变量的不间断测试,掌握借款企业未来收益的趋势,降低信贷风险。

2、分计划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计量建设

笔者建议,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采用基本指标法的同时借鉴标准法的理念,混合这两种方法,在各类业务类别中设置不同的权重,计算营业收入平均水平,测算出操作风险所需的经济资本;同时,待损失数据库累积到一定水平后,向高级计量法迈进。

3、探索风险转移与缓释的方式,增加银行的价值

银行在控制风险发生频率与大小的同时,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转移和缓释风险。风险转移的具体形式包括互换、对冲、保险、担保、合约、证券化和项目融资。目前,在我国宏观层面,可用于建立系统性的风险转移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建立风险损失互助基金,二是存款保险制度。

4、加强行业研究,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基础数据库

建立和完善客户基础数据库,为信用风险评估的顺利开展和信用管理结果的检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全面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再造城市商业商业银行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流程

城市商业银行应在现有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先进的管理方法,规范和丰富管理手段,同时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1、组建全面风险管理部门,健全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制

全面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是负责内部风险计量模型和内部评级系统的设计、维护和修改;二是负责授信限额系统的设计和管理,包括行业限额、地区限额、客户限额;三是负责授信政策制定和贷款组合管理,四是负责任职资格的管理。

2、健全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制约机制,提高风险化解效果

一方面要强化贷款的审贷部门分离,实现横向制约。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信贷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强化非同一经营层次运作系统之间的制约关系,构成纵横交错、上下贯通、多环节、全方位、立体式信贷制约网络。

二是建立重大授信风险联动处理机制。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授信风险,经营单位与总行管理部门实现上下联动,强力化解风险。

3、建立全面的贷款信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

城市商业银行应将现有信贷业务各环节管理办法进行整合,上升到风险管理的层次,制定《信贷风险监控管理办法》,为保证全过程的信贷风险监控体系的有效构建,该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方面:

授信客户准入的监控,贷后管理的交叉监控,区别对象,实施分类监控,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尽快实施片区监控制度,加强现场监控的力度,继续完善后评价监控制度;在监控中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

4、设计与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相匹配的新的风险管理流程

信用风险管理不仅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建立完善与否,而且还要求改革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和组织架构,否则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就不会发挥应有的效果。

(1)运用科学方法改进优化各类授信业务流程

我国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体现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控制过程中,根据银行管理基础和市场竞争环境,积极借鉴六西格玛方法,运用科学测评改进技术优化业务流程。

(2)分步推进授信业务平行作业

平行作业机制是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进行业务流程优化的具体体现,其关键是在客户群体细分基础上差别化地设置业务流程,并将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的政策标准嵌入流程之中,客户经理、信贷经理、贷款审批人和风险经理按岗位负责,相互协作,以便妥善处理好控制风险与提高效率、改进服务之间的矛盾,使“了解市场、了解客户”的风险管理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5、制定极端风险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案,防患于未然

城市商业银行不仅应采取各种风险计量方法对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所承受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还应当通过压力测试来估算出现一些极端不利的情况时可能对本行造成的潜在损失,如:在中国经济如果出现类似于日本的泡沫经济,房价、地价和股价发生剧烈变动的情况下,本行可能遭受的损失。压力测试的目的是评估银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损失承受能力,主要采用情景分析方法进行模拟和估计。

四、完善信贷风险分析系统和信贷质量评估体系,细化信贷资产分类管理

随着城市商业银行机构的扩张,管理幅度的扩大,必然要求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的档案管理、数据分析提出更高的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应通过专业机构提供支持,结合自身特点,不断

丰富和完善基础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档案管理系统和新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计量、分析、评估、处置系统。存储客户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信誉记录、账户交易记录、合同信息的客户数据库,存储宏观经济、产业经济、金融市场等信息的环境信息数据库,存储自身资产品种、数量、质量、分布的数据库。同时,利用先进的OCR识别技术(即光学字符识别技术),从信贷档案实物的影像输入、影像前处理、文字特征抽取、比对识别、最后经人工校正到结果输出,实现信贷档案实物的电子化管理。该系统可为后台管理人员提供尽可能完整、及时、准确、全面的信贷档案资料,达到随时远程调阅档案的目的,从而极大地节约了现场检查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五、建立信贷风险信息和共享制度,规范信息沟通行为

城市商业银行应制订相应的《信贷风险信息管理规定》,该规定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一是明确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的信息职责,二是建立信贷风险监测中心,该中心主要负责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和区域等宏观层面上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具体包括:风险信息的收集和传递、风险分析、风险处置以及后评价等。该中心应定期相关的风险预警报告,指导全行信贷工作的正确开展;三是从经营单位到总行评审部门,到贷后管理部门,再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等均应加强交流沟通,以达到业务线条涉及的各个环节均能全面掌握客户和授信风险状况,各自根据需要确定风险管理重点;四是建立风险信息库或风险案例库,为各级人员提供参考,或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五是明确在信息过程中不作为或无效作为的惩罚措施,以强化各主体的主动意识。

六、完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考核制度,加大考核力度

1、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首先,城市商业银行应制定全过程的《信贷风险管理考核制度》,或尽快出台《授信风险问责制度》,实行授信业务终身责任制,对授信业务发生到结束的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质量进行考核。

其次,在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的同时,应强化激励机制,以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2、建立有效的培训和学习机制,多渠道充实信贷风险监控管理人才

城市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各级信贷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行内新出台的规章制度的学习,以不断丰富自身知识结构、理论水平,提高管理能力;同时要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大量运用实际案例,以切实达到培训目的。此外,城市商业银行还应建立有效的人才引入和培养机制,通过外部引入、内部交流培养等方式,进一步充实信贷风险监控管理人才队伍,从人力资源上保证全行风险监控的顺利实施。

3、强化任职资格管理

有效的任职资格管理,是避免关键人员成为商业银行隐患的根源,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性。在实施任职资格管理时,应把握道德素质测试和专业能力测试并重原则。

七、建立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为了实现商业银行运用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计量、跟踪信用风险,建立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当务之急。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为建立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应积极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其次,建立起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征信公司和评级公司为辅助的征信和评级架构。第三,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征信和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发挥征信和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协调作用,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参考文献:

[1]梁琪: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度量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金夷:我国商业银行贷后信用风险管理研究[A];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24日.

第2篇

关键词:信用风险授信管理体制创新

进入21世纪,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宏观调控下经济结构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综合经营渐行渐近,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出现了新的特征。外资银行加快在境内布局,给中资银行带来明显的竞争压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付诸实施对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加快授信管理方式创新步伐,迅速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一、创新授信管理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是应对经营环境变化的必然选择

当前,宏观调控下我国经济增长转入稳定期,部分前期过热行业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周期性调整态势。受全球贸易增长放缓、人民币升值和贸易摩擦加剧的影响,出口增长步伐放缓。经济增长的理性回归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必然使企业面临新的经营风险,导致部分行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波动,这意味着银行正在面临着新的信用风险。各国银行业发展历程表明,金融体系运营环境的自由化将使风险成倍放大,如果不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方式创新,银行业就可能承受更大的信用风险。国内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管制正在逐步放开,商业银行将逐渐地介入投资银行、基金、信托、租赁、保险等金融服务领域。业务的拓展将增加银行的交易对手,进而也将扩大信用风险的范围。可见,无论是基于国内经济转型的挑战还是金融管制放松的压力,或是综合经营带来的新的风险,都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创新授信管理方式,努力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是实现战略转型的关键

近来国内商业银行纷纷提出战略转型要求,落实到具体经营上,就是实现经营方式的转变,从过分依重规模扩张的粗放型经营模式,转向强调风险控制前提下集约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而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则是转变发展模式的重要环节。财务重组后国内银行资产质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了根本好转。如果银行不从转变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从源头上遏制信贷风险,那么随着业务的发展,加之信用风险的“厚尾性”,即贷款巨额损益概率大于正态分布下损益概率,不良资产有可能会卷土重来,从而累积成银行业的新的系统性风险,给国内金融安全留下隐患。商业银行战略转型反映在业务结构上是表内业务向表内外业务并重转变,其中表外资产中很大一部分属于信贷产品。业务重心的转变以及业务范围的扩大,增加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范围和强度,对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内部分商业银行正致力于向国际公众银行转型,这要求银行的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充分,给予股东更丰厚的长远回报。如果授信管理不力,将影响投资者的判断,也会损害中资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价值。

(三)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是满足银行业监管要求的现实需要

2004年6月公布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秉承了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采用内评法来进行风险评级,将资本充足率与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这将对全球范围内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产生重要影响。与此同时,国内监管部门也对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了要求。2004年2月以来,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一系列监管办法。这些监管办法的制定实施对国内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表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制度等方面正在与国际逐步接轨,走在了国内许多商业银行的前面,如果国内商业银行不尽快转变观念,加快授信管理方式改革,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就有可能落在监管政策的后面,难以满足监管政策要求,因此,中资商业银行应尽快改革现行的授信管理方式,以适应新的不断提高的监管要求。

(四)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是应对外资银行竞争的迫切要求

近几年,外资银行不断加大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拓展力度,贷款业务不断扩大。以上海为例,1997年以来的8年间,各家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增长了100倍,外汇贷款余额至今已超过了中资银行。随着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外资银行凭借其先进的授信管理理念、体制机制、技术和工具,形成了一定的成本优势和经营优势。一方面,在提供相同授信额度时可以配置比较少的资本,使银行最宝贵的资本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节约,降低授信业务的边际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减少风险对资本的损耗,节约风险成本。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和较低的产品定价,外资银行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给中资银行带来了明显的经营压力。为此,对于中资商业银行来说,要提高与外资银行同台竞争的能力,就应该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创新授信管理方式,尽快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二、国际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特征

国际商业银行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逐步形成的,代表了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发展的主流成果。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济金融步伐的加快和国内监管方式逐渐与国际标准靠拢,国际商业银行先进的授信管理方式对中资银行的借鉴意义进一步显现。在先进理念指导下的国际商业银行的授信管理方式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注重股东风险偏好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西方商业银行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和董事会对银行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由其确定适度的风险承受水平,并注重既定政策和制度的严格执行。股东和董事会并不要求把授信业务控制在“零风险”水平,而是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两者之间寻找均衡点。汇丰和花旗银行近年来不良资产率一般控制在1%和2%之间,既严格控制了风险承受程度,也不追求绝对的无风险,体现了效益、风险、成本之间有效平衡。股东和董事会按照自己的风险偏好,对银行各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引导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既定风险偏好标准,确定目标市场、授信标准、信贷政策和程序,使授信业务不至于偏离预定目标。

(二)以降低成本为导向的授信管理组织架构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成本是指在委托关系中,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有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所导致的机会成本。在总分行体制下,各分支行能够充分发挥其对当地信息占有上的比较优势,通过客户的账户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使得银行更接近市场。由于分行比总行更具信息优势,这客观上会促使分行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先动策略,以整体的利益为代价追求局部利益,放大成本。

为了降低成本,国际先进银行普遍采取垂直型的授信报告体制和组织架构。在此体制下,总行(地区总部)通过各职能部门来实现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控制,分行各职能部门直接向总行(地区总部)对应部门报告。分行行长往往只是分行某个部门的负责人,业务权限十分有限。在每个层次上,业务拓展部门和管理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在分行层次上基本不存在业务扩展与风险控制的替换关系。依靠银行内部的垂直报告和监控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分行过度地当地化,在局部利益的方向上不至于走得过远,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从国际商业银行发展趋势来看,垂直的报告和监控体制已经成为当前银行授信管理组织架构的主流趋势。

(三)科学有效的授信业务流程

按照达文波特(T.H.Davenport,1993)的观点,业务流程是一组共同为顾客创造价值而又相互关联的活动。银行每一项业务都应带来价值增值,授信业务流程也就成为一条价值链。西方商业银行都比较重视授信业务流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注意兼顾风险控制的任务目标和为顾客服务,以提高授信业务效率,最大化授信服务的价值增值。在此理念的指导下,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往往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授信业务流程,以减少流程运作成本。这些银行的授信业务环节由有权审批人、尽职调查小组和信贷管理委员会等负责。有权审批人直接接触市场和客户,控制一线的风险,有权审批人在权限范围内可以直接对授信与否发表意见,对于超权限的,直接上报到有权审批人或是信贷委员会审批,而不需要层层上报,最大限度地剔除了授信管理中的无效流程,提高了业务流程效率。尽职调查小组的运作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项目疑点进行深入调查,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保证授信业务流程的有效性。信贷管理委员会则是一个权威的专家审议机构,它不具有决策权,但对决策层的最终决策发挥重要的咨询作用,对整体授信业务流程及其实施效果起评估把关的作用。

(四)强调“以人为本”的授信授权制度

大多数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授信审批程序没有集体评审的环节,一般由专业的信贷分析员根据全行统一的分析方法和标准,对授信风险做出独立分析,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一般来说,只有主管某一区域的行政主管和副主管,如分行行长;主管某一行业的客户关系经理和客户经理;从总行自上而下委派的各级风险管理人员等人员才可获信贷审批的授权。其它人员无论其行政级别有多高,若其工作分工不涉及信贷审批业务,均不能获得授权。

“以人为本”的信贷授权制度,有助于明确责任,增强有权审批人员的责任心。同时,由于有权审批人专职负责授信风险分析,而不受业务指标完成与否的影响,因此能够保持相对独立性。当然强调“以人为本”的授信授权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突出地表现为个人权限过于集中将诱发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因内部人控制而侵害股东权益的可能性。同时,由于个人的能力技术有限,独立决策过程中也存在出错的可能。此外,个人负责制对有权审批人的专业要求较高,对商业银行加强相关人才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工程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

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普遍倾向于更多地采用计量模型,以量化的方法进行授信风险评估。目前主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大多已进入以量化管理为特征的工程化阶段,其核心是RAROC,即“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和内部评级法。RAROC在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授信管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除了用以满足股东风险偏好要求并确保风险偏好得以执行以外,RAROC还被普遍地运用于信贷风险管理,如果某项业务的RAROC的值低于银行内设的基准,信贷人员可以提高服务或产品定价,以较高的收益来弥补风险成本。RAROC在激励机制上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一些银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亏损达到某一核定资本比例(比如说10%),必须暂停工作到下个月;如果一年内达到30%以上,则被勒令下岗。

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普遍重视信用风险评级体系的建设,大多建立并运用了代表先进水平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和技术。通过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敞口风险等在内的一系列风险指标,实现对信用风险的量化管理,从而大大提升银行在授信审批、限额管理、风险预警、金融交易定价等方面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同时也为信贷政策的制定、经济资本配置、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充足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了基础。

(六)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分支机构众多、业务结构复杂的大型银行来说,全面、高质量的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系统是衡量和控制授信风险的基础。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大多建立了先进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功能强大的管理信息系统,西方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完成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包括对单笔授信风险和组合授信风险进行衡量与监测,实现授信的内部定价和资金的内部成本核算,并可以具体对每个部门或分行、每条产品线或每种产品、每个小组或每个岗位、每个客户或每笔业务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等。因此,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是现代商业银行提高授信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极其重要的基础性设施。

三、中资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方式创新的主要方向

长期以来,授信业务一直是中资银行最重要的业务,近年来发展依然十分迅速。从未来发展趋势看,授信业务仍将在中资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中占据主要地位。为应对新的形势,中资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方式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并结合国情,加快创新授信管理方式。近年来中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正在提高,授信管理的某些方面正在逐步同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但从总体来看,中资银行授信管理方式改革才刚刚起步,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未来在改进授信管理方式中还有很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

(一)确立科学先进的授信管理理念

科学先进的授信管理理念是促进授信管理方式科学合理的认知基础。为更好地应对环境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机遇和挑战,中资商业银行当务之急是摒弃原有割裂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的旧理念,建立崇尚风险与收益和谐统一、全面的授信管理新理念。一是必须确立授信管理是风险控制与价值增值内在统一的理念,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风险管理,并为之创造适当的管理环境,不断地增强信用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协调性。二是必须建立全面的授信风险管理理念。随着中资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范围的扩大,授信管理也应涵盖更广泛的内容,不仅包括表内信贷资产,也要包括表外信贷资产;不仅包括预期损失也要包括非预期损失;不仅包括单笔信贷资产也包括信贷资产组合,等等。三是必须确立量化管理的理念。摒弃一味依靠经验积累和主观判断的做法,采取定量、科学、客观的风险管理新思维,自觉主动地运用各种被国际银行业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量化工具和技术。四是必须注意将先进的授信管理理念充分地体现到授信管理工作的每一环节之中,包括授信管理组织分工、信用风险管理、授信队伍建议等,使先进的理念能够切实地落到实处。

(二)平衡风险与回报,形成适合银行自身的风险取向

实现价值最大化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目标之一,中资商业银行在面临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的同时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竞争、与自身管理能力相匹配、能够体现风险与收益对应原则的科学合理的银行风险取向。当前中资商业银行确定风险战略的首要任务是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职责,发挥股东、董事会对风险承担的约束作用,由股东和董事会确定银行愿意承受的最大风险值(即经济资本值)。各级业务和管理人员在是否给予客户授信额度时,应根据股东和董事会确定的风险承受水平,对比授信业务经风险调整后的综合收益率,遵循“宁让利不让风险的原则”审慎做出授信决策。同时也要在既定的风险容忍度下,力争获取授信业务的最大回报,保证银行风险取向能够使股东偏好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三)积极推行垂直、独立和专业的授信管理体制

完善的授信管理体制是加强授信管理的关键环节。中资商业银行创新授信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结合国情以及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商业银行主流模式,推行垂直、独立、专业的授信管理制度安排。具体来说,一是推进授信集中审批,将授信审批权限逐步上收至一级分行和总行,加强总行对授信风险的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实行授信条线管理,地区总部、分支行的授信管理部门和授信管理人员以接受上级部门和人员的垂直管理为主,以分行横向管理为辅,增强授信管理的垂直性和独立性。三是逐步改变中资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贷审会制度为主要审批制度的做法,适时引入专业审批人制度,并使两者相结合。通过对专业审批人的管理,总行可以加强授信审批的集中、专业和统一管理。

(四)加快建设现代授信管理方式所需的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长期以来,中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发展十分落后,表现为基础数据普遍缺乏,信用风险程序化监控水平很低,等等。近年来,随着各行普遍重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迄今为止IT系统的落后仍然是制约中资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方面。西方主流商业银行的实践证明,先进的授信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今IT技术的优势,在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效率、节约人力成本、缩短业务流程的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实现成本与效率的“双赢”。因此,中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快信贷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建立实时的风险鉴定、度量、分析和监控的系统和完善的成本管理信息系统,为授信管理方式创新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五)推进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逐步运用RAROC模型于信用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之中

目前中资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已开始放弃简单的总量水平考核,逐步引入风险拨备的理念。尽管一些银行宣称实施了经济资本考核,但在内部评级法未完成的情况下,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因此,中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尚不能完全地准确地暴露出来,这样条件下的风险管理仍具有粗放的特征。中资商业银行应加快内部评级法建设并在完成基础上,尽快吸收并运用RAROC模型于信用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一方面,通过RAROC对各地区、行业、部门、客户等信用风险进行实时的测量和管理,一旦发现某笔贷款的RAROC低于银行预定的标准,相关人员可立即采取措施,或者提高贷款定价,或者终止这笔贷款以及时控制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用风险调整后的、反映长期稳定的收益来衡量业绩。对于创造RAROC值大的信贷人员、分支行,可以在资源和分配上获得倾斜和支持,反之则反是,以此引导各级机构和员工自觉追求信用风险可接受情况下长期收益的最大化。

一个时期以来,交通银行始终致力于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注重加强授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在创新授信管理方式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截止2004年,我行已将“世行项目”的主要成果推广到所有分支行,建立了一套较为先进的信贷管理流程,并实行了信贷首席执行官制度。全行授信组织架构和职能、授信额度管理、风险评级管理、授信审批管理、贷后监控和问题类贷款管理都有了统一的规范。其中十级信贷评级体系的全面推广,为内部评级法的开发提供了长期和大量的基础数据支持。

第3篇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中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作为银行监管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对国际业产生了巨大的,使全球资本监管总体上趋于一致。有一百多个国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实施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如统一规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贷款对象是AAA级的或BB级的企业,银行所需的监管资本都是贷款金额的8%。这就是说,监管资本与银行根据内部信用风险模型测算的资本(银行相信他们需要的资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银行还利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以减少监管资本要求。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使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这样,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监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将于2006年底实施的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三个支柱。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在信贷政策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显著,能够对全部信用风险进行多维度计量,再线性最优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贷政策组合,确定一段时期内重点支持和退出的业务领域。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显示,新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美国、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这一结果实现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要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两大目标。当前,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系统及配套制度,正在成为全球银行业开展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国的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引进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人民银行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资本充足率计算上也放宽了标准,缺乏对贷款进行符合实际的分类方法,并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导致监管不力,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银监会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是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二是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三是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四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五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上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符合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同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与新资本协议相比有二点不足:一是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二是信用风险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我认为,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不能降低监管资本,这将大大增加我们的资本配置。从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性,中国当然有权可以不遵循。但是,当中国的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开拓业务时,这种法律特征将会使中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任何一个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银行都无法摆脱它的约束。因此,国内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应对自己提高要求,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三、我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对策

第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和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向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迈进。尽管内部评级法只是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的经验,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为此,政府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内部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一是可以在信贷审批环节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可以作为贷款定价的基础;三是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计提损失准备金,补偿或消化银行所承担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维持银行稳健运营;六是作为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

第二、要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仓库。这也是我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的“瓶颈”。在新资本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建立在精确计量的基础上,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基本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具备5年以上的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要求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内部评级法对于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同时还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这些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夯实内部评级的数据是基础,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持,再先进的评级系统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三、建立适合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标普MEU等,在全球银行业受到广泛认同。模型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使银行更准确地测算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资本,并使同一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做出一致性分析,这样将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这些模型大都偏重财务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汇率、股价等市场价格变量,这对西方银行可能比较适用,而我国银行在内部评级时,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足、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研究开发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要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推进内部评级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地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使之发挥决策支持作用,所以内部评级法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

第四、要合理把握新协议蕴含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目前进行的风险管理仅仅局限在信用风险上,对市场风险的计量刚刚起步。根据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还要覆盖操作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还提出了必须达到的10个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蕴含着关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新理念。银行要建立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开发相应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业务流程等制度平台,改进资本管理信息系统。为了满足资本管理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建立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利润报告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和资本管理信息系统等等,还要花费时间积累原始数据,改善内部评级或计量模型,以逐步达到巴塞尔新协议的基本要求,为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第4篇

一、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

1.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目前,信用卡已逐渐成为社会公众的支付工具,但许多持卡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不懂得如何安全用卡,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很多发卡及收单机构对风险防范存在错误认识,认为风险管理会影响业务发展,存在重规模扩张、轻风险防控的现象,在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滥发信用卡。

2.风险管理法制不完善

几年来,我国政府在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建设上在不断地加强和完善,新的《银行卡条例》也将出台。但从总体上看,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相比,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滞后,如对非法中介套现行为如何打击的问题,因缺乏明确的法律制裁依据,银行往往束手无策,只能采取取消商户资格、收回刷卡机具等被动措施,难以控制这种现象的泛滥。

3.风险管理协调沟通机制有待加强

信用卡业务关系中涉及监管部门和发卡机构、商户、持卡人等多个主体,因此其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各机构的协调,不断扩大联合防范机制的广度和深度,以达到共同防范的效果。特别是中国银联作为各发卡成员机构的合作沟通平台,要加强协调,使现有的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更加完善、“银联卡反欺诈服务中心”运作更加充分,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4.社会征信体系不够健全

2005年人民银行正式推出了个人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给各发卡机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发卡机构借助这个平台,能够加强对信用卡申请人个人信用情况的了解程度,提高了交易双方的透明度和诚信度,有利于减少欺诈交易的发生。

但由于征信系统初步建立,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待加强。另外现有的征信系统仅包括了个人的银行信贷数据,对于其他行业暂不包括,其信用内容和社会影响力有限,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发展。

5.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

现有信用卡的风险管理方法较为落后,缺乏科学化、技术化和系统化的分析管理手段,同时,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员也相对缺乏。以上这些不利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发卡机构应加以重视和克服。

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

目前,我国信用卡发卡规模急剧增加的同时,信用卡业务风险逐渐增大,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体系,完善信用卡业务防范措施势在必行。因此,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建立防范措施。

1.加快信用卡的相关立法建设,改善用卡环境

当前,政府应加快信用卡方面的立法,明确规定信用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信用卡犯罪者予以应有的处罚,为信用卡消费创造一个有法可依的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环境。切实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加快出台(银行卡管理条例),将分散于《刑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加以整合,有效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形成有利于银行卡风险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

2.进一步健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实现全方位的信息资源共享

信用卡存在信用风险的本质因素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可在最大程度上控制此类风险。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银行间信息数据资源共享,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加大信用卡犯罪的防范力度,为迅速确定能否给予客户授信及适当的授信额度提供依据。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欺诈风险

国内发卡行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信用卡个人风险管理系统,加以改进,建立先进的风险预警系统,对持卡人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对开卡后立即连续取现或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做到及时跟踪,加大对持卡人的监测力度。建立风险预测模型,强化对持卡人的信用分析和用卡情况的监测,定期向信控人员提供具有高风险倾向的持卡人名单和不良商户名单,实现自动监控,将管理关口前移,由被动防范变为主动规避。

4.建立有效的催收体系,完善催收手段,控制风险水平

催收追讨工作是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保证资产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保证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要不断加大催收工作力度。发卡行必须在推出信用卡产品的同时,建立配套的催收机制和流程,充实催收人员,针对不同的逾期客户,采取不同措施和配置不同的人员,辅以奖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对不良透支进行有效控制。催收工作是提高银行收息率、增加盈利水平的重要手段,催收业绩的高低直接涉及信用卡效益。催收部门不仅仅是成本部门,还可看作为盈利部门,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5.防范内部操作风险,加强风险控制文化建设

在防范内部操作风险方面,发卡行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文化建设。风险控制文化是指全体员工在从事业务活动时,遵守统一的行为规范。主要有:①建立规范的、科学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保证该项业务的规范操作。②明确发卡机构业务部门的职权、分工、责任,做到每个员工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③统一信用卡业务客户准入、征信调查、授信、催收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标准,做到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点都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④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要单证和重要岗位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权限审核批准或双人复核制度,避免单人操作可能带来的漏洞和风险。⑤建立必要的监督复核机制,实施定期检查制度。

第5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外贸进出口也发展迅速,截止2014年我国外贸进出口达26.43万亿元,我国外贸出口量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外贸出口呈现良好发展情况,尽管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经济走势难以掌握,全球范围内缺少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2015年我国外贸出口发展还是面临很多的积极因素,出口还是稳步增长的。在看到外贸出口增长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赖账的风险性。在我国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际保理业务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风险的防范也成为重要课题,因此国内外学者都积极研究国际保理业务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Charpentier(2003)分析了保理和信用保险的竞争性和互补性,指出应从应收账款管理的整体概念,充分利用两者的特点以互补,尤其是在保理业务中可以借助信用保险转移风险。王杰(2013)认为我国保理业务存在法律不健全、保理意识有待改善等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提出的建议有: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培养和加强风险防范,以达到加快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目的。因此,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问题,本文以国际贸易出口背景下的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发点,研究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期望对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帮助商业银行科学高效的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防范国际保理业务风险。

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2.1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现状

目前,国际保理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就《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2010的修订版本中定义:“根据保理协议,供应商为了获得融资、账户管理、资信调查、托收、买家信用担保等服务,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而目前普遍接受的解释是:指出口商采用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把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进口商资信调查、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而出口商转让时可以获得70%-80%的预付账款与100%的贴现融资。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迅速发展,图1显示我国保理量逐年增加,2013年达到378,18百万欧元,上升10%,并且我国国际保理量占世界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如图1所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前景很好,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的保理业务结构存在问题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的对比,国内保理量明显比国际保理要高,并且每年差额逐年增加,而且有持续增长之势。

2.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依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本文仅把风险分为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国际保理上风险管理已采取了许多措施,也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商业银行不是采取设立专门的风险防范措施,而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不同风险采取具体的风险防范手段。首先,商业银行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对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中国交通银行设立了[1+3+2]风险管理委员会,且下设信用风险、市场与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与反洗钱三个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各个管理部门都有统一的管理规范,相互合作管理风险;工商银行实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国际保理业务的全部风险。其次,商业银行分别对信用风险、外汇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分别制定详细防范方法。比如中国银行为了降低海外机构信用风险,通过完善国家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加强评级管理,强化限额管控,完善国家风险监测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潜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有效控制了信用风险。最后,加强风险高级计量方式实施,通过采用较高级的风险计量方式,达到更好的度量风险,为有效控制风险提供可能。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客观、准确地分析和评估实际风险状况,就信用风险计量来说,已开发完成包括违约概率(PD)、期限(M)的内部评级模型、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建立起包括16级PD和5级LGD的两维主标尺以及由上述风险参数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RWA)、预期损失(EL)、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ORAC)等工具。但是,我们在取得良好发展的情况下,也应该看到所存在的不足,只有不断完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更好的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壮大。

3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各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加强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水平,但由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处于初期,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还不足,与国际先进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识别存在的问题

风险识别是对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有效管理的前提条件,只有良好的风险识别,才能最大程度减轻风险。对于国家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较难识别,特别是信用风险识别难度最大,信用风险主体多,包括出口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要准确、及时识别是比较困难的,主要的问题有:一是缺乏识别的优秀人才。各大银行人员结构,可以看出各大银行人员学历多集中在本科和大专学历上,并且股份制银行本科与大专的相对比例要高于四大行,本科比例相对较高,学历高低影响识别能力。国际保理业务涵盖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领域,需要从业人员熟悉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商法、惯例等方面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和熟练的英语运用等等。目前,很多相关从业人员一般都没有经过专门的国际保理培训,在实践中也缺少实务方面的锻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际保理业务的顺利进行,也可能导致从业人员不能识别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二是没有有效的识别方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比较晚,虽然其他业务也需要风险管理,但是由于业务不同,需要形成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识别技术。现行的识别方法主要基于财务分析,据了解,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识别大部分基于财务因素,但是国外的先进识别技术对非财务因素给予足够重视,这限制了运用先进风险识别的方法。

3.2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度量存在的问题

对于风险度量,我国风险度量的观念比较落后,缺乏定量测量风险,风险度量的精确性和准确性也比较差,从而计算结果的可信度比较差。比如信用风险度量,传统的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方法主要有“5C”原则、OCC贷款评级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等,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一逾二呆”、“五级分类”信用风险度量法、贷款风险度和信用等级评定,度量方法相对于国际方法是比较落后的,并且信用风险度量的方法更多是依靠信贷业务员分析企业财务数据、经营状况等,然后进行综合评定,主观性较强,影响度量的结果。

3.3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制约,商业银行缺乏再担保,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成本相对较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中,普遍需要采取抵押品的方式。对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对进出口商、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能力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比较差,对于进出口商和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只能采取事前的审查,而不是事前评估与事中的动态监控结合,并且传统的信用等级评定都是以企业的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作为标准,而国际保理业务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性质上存在本质的差别,这就会导致评估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对于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大部分采取事前调查评估风险,而在业务过程中,忽视风险变化过程,增加了损失的可能性。

3.4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对于风险控制方法,国际保理业务采取审批授信等直接控制方式,而不是直接控制与以定量分析等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缺乏定量分析风险,并且强调事后被动的监督管理,而不是事前主动引导管理和事后被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其次,对于风险管理途径,商业银行采取末端治理型管理的方式,而不是源头控制型管理与末端治理型管理相结合,风险控制途径狭窄;最后,对于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缺乏完善的控制体系,尽管每一银行都有风险管理机构,但是比较单一,且都是对全部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缺乏独立的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并且需要拥有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4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4.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国际保理能够得以蓬勃发展应得益于市场经济中存在较好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体系是国际保理建康顺畅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信用立法不仅应该涵盖信用方面,对信用中介也要提供一定的保护,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发展,应该出台相关信用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中介组织的成立、操作和运行也要进行规范。二是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建立。企业征信体系的展开首先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通过银行等的客户信息体系,可以得到客户的信贷情况、信用情况和拖欠还款情况等信息,然后,通过国家在全社会展开企业征信操作。当企业征信系统建立成熟,数据开放给需要的部门使用,达到数据开放利用,发挥数据的作用。

4.2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条件

4.2.1培养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才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这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条件。国际保理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熟悉国际保理、国际外汇市场、世界经济动态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管理人员,需要对风险管理、识别、度量、评价、决策、控制方法与操作都有一定的了解,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员最好能做到在种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国际保理风险发生之前,能够准确预测,主动采取避险措施,使银行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一方面,对国际保理业务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4.2.2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电子化建设

通过资信调查,国家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可以详细了解进出口商的情况,而资信调查则依靠可靠信息来源和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技术。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的技术,即采用EDI技术,通过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与FCI其他成员、国内外银行建立信息交流系统,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的传输,逐步加强自身信息建设,完善电子化。

4.3积极加入FCI,加强交流与合作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协会的数量相对较少,缺乏与其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在风险管理上也缺乏其他保理商的协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入FCI,加强与国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学习他们风险管理的技术与经验。其次,应该加强风险研究,国际保理业务收益较高,伴随着风险性也较大,加之其业务复杂、风险种类较多,因此,风险控制难度较大。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风险研究能力,可以召开国内外保理商的风险交流会,共同探讨风险管理办法。

4.4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式

首先,构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应该完善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系统,分不同部门进行审核,确保结果的正确性,对于相关数据也要善于运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每一项业务,都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动态的监督管理,然后把信息系统处理结果传输到需要的部门。其次,完善管理组织架构,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部门。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可以较为独立的执行风险管理职能,较少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客观的对风险进行管理,并且由于管理部门专职进行风险管理,专业性较强。

4.5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

第6篇

[关键词] 信用卡业务 问题 对策

一、绪论

自从1985年中国银行在我国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以来,信用卡在我国就已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可是不容置疑的是,国内各银行也在始终不断地探索寻求自己的发展之路。尤其在近年来,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商业银行都全力以赴地投入到信用卡业务中,随着持信用卡消费的观念已日渐普及,信用卡业务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它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正因为信用卡市场所蕴涵的广阔赢利空间,信用卡业务已经成为众多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但随之而来,信用卡在发行和使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本文正是通过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可行性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信用卡的发展速度快发展潜力大,但与国外成熟的信用卡市场相比,除了在信用卡发卡数量占一定优势外,持卡人用卡频率,特约商户普及率和持卡消费的比率上都还存在很大差距。事实上,发卡量的竞争是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的最大特色。从2003年国内信用卡起步至今,每年的发卡量均增长80%以上。央行的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3月底,我国信用卡发行量超过1.5亿张,比上一季度多出800多万张,比2008年同期增多约4.5万张,约是2007年一季度发卡量的3倍,持卡人数约1亿,超过半数以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持有一张以上的信用卡。(如图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银率网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问题

正是由于这种“井喷”式发展,使得信用卡这块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所有参与的银行都希望尽可能地占用更大的市场。因此,这就直接导致了信用卡市场混乱竞争,以及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分析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追求业务量而忽视目标市场的风险隐患和售后服务

自2003年起,中国信用卡进入了“黄金十年”。这一年开始,各商业银行为了率先赢得信用卡市场的占有率,纷纷发起了“圈地运动”。各银行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不顾冒险脱离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一味地追求发卡数量的增长。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表现:

(1)进入门槛不断降低。各银行为了完成信用卡业务指标,抢占市场,纷纷降低信用卡门槛,采用更加简便的申领手续,只要办卡人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就可申办一定额度的信用卡,导致在审批方面难以掌握全面、准确、安全的尺度,其后果使得风险系数增加,尤其现在各大银行又将目光瞄向了在校大学生,而这一市场具有消费观超前但消费实力相对薄弱的弊端。

(2)信用卡售后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其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信用卡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信用卡的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往只追求销售量而有意无意隐瞒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这就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还有就是客户遇到消费问题进行投诉时无回应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严重的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

2.信用卡销售过程中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信用卡授予信用额度一般较高。一般而言,客户选择信用卡是为了可以透支,提前消费这一功能,因此他们对与信用额度一般要求是越高越好;而银行方在发行卡时为了吸引客户、增加发卡数量、提高交易额等目标,一般也愿意授予高于客户保障能力的信用额度限度。只要客户办卡时无不良记录,给客户的信用额度限额均能达到本行对该类客户的最高信用额度。但是,由于同一客户可能在多家银行均有办卡,多家银行的同时的信用额度成倍地放大了客户的保障能力,加剧了银行资金风险。

(2)信用卡持卡人信用风险加大。 银行发给客户的信用可主要依据该客户当前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但是当客户职业、收入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发生疾病、事故等不可抗拒意外时,经济状况恶化,无力还款,便可引发信用风险;由于信用卡透支本身就是一种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没有向发卡银行提供任何资产抵押,因此,持卡人财务出现问题时,无力偿还透支本金和高额透支利息,发卡银行不可能通过变卖抵押品偿债,这将会给银行造成大量的资金损失。

3.信用卡操作风险和欺诈日益加剧

随着IT技术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家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给我们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时,又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乘之机。

(1)信用卡使用过程存在操作风险。由于网上存在大量病毒,网上银行操作存在很大风险,不法分子正式利用这种漏洞,大肆攻击银行网站,窃取他人信息,并以此转移客户账户资金,给客户造成很大损失;同时,他们还可能利用假银行网站,诱使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或预留个人资料,从而达到犯罪的目的,使消费者蒙受损失;有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不按章法,从而造成了不应有的风险。

(2)信用卡欺诈案件增加。根据央行2008年11月的统计显示,目前国内总体欺诈风险指标与历史各期风险水平相比呈现加速上升的趋势。造成欺诈风险加速上升的主要原因就是信用卡套现。这种行为一方面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非法提现对发卡银行的伤害是巨大的。大量的套现资金,持卡人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这对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4.信用卡业务的监管制度、相关法律尚不健全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循的是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27日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已明显滞后,很多问题如信用卡非法套现等问题无法监控。而银监会成立以来,只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提出来发卡时见了客户评价标准和方法,以及确立客户的信用额度以及提出对透支行为惊醒实施监督、超额控制和异常交易支付等内容,并没有信用卡的管理出台新的办法和规章制度;除此之外,目前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别低、法律效力低,对银联公司、信用卡专业化服务公司、特约商户、持卡消费者等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和权利义务责任等都未做明确的规定。

5.信用卡使用率低,存在大量的睡眠卡

各家商业银行都在搞信用卡的“扩张”,一个人手持数卡现象已非常普遍,虽然发卡量逐年大增,但有许多信用卡都没有被激活。据2009年3月,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零点前进策略咨询公司在京联合了中国信用卡服务指数。调查发现,我国信用卡客户对信用卡以消极持有为主。在一线二线城市中,有80%的信用卡属于“睡眠卡”,大学生市场更是如此。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对策

1.加大审查力度,严把发卡关

所有发卡行不应盲目追求市场占有率和发卡规模,要对信用卡的申请人信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尤其对经济情况、信誉程度、偿还能力、道德品质等反面作详尽的调查与评估,对一些收入不是很稳定行业的客户更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对于还款能力不符合条件的以及无法确定偿还能力的坚决不予发卡;要建立各行间信息交流平台,对同时拥有多个银行信用卡的客户要特别关注,以防某些恶意轮流透支事件的发生;发卡机构应定期与一些持卡人进行联系,随时账务他们的工作情况、财务状况、联系方式等资料,保证资料有效,降低发卡风险。同时,还应做好信用卡的售后服务工作,贯彻以服务客户核心任务的思想,以高品质和差异化的特点,打造信用卡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信用卡的规模化发展。

2.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流程操作

各行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应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销售人员的素质,要求营销既要保证信用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又要防范潜在风险的发生。采取实时沟通的原则,对持卡人进行详细的资信资料,对申请者建立个人征信资料,严格按照每个人的信用等级授予信用额度;对于那些需要高额度的客户,应该采取担保措施,使其在发生透支风险或者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时,银行能够收回资金,降低风险;同时,还需要实行严格的授权记录和交接班登记制度,以明确责任,确保每一笔授权业务准确无误,真正发挥对信用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的“屏障”作用。

3.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打击违规套现行为

通过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要求办理业务时务必做到各司其职、互补干扰、互不兼办业务等;要做好银行系统安全工作,定期更换操作人员密码,严格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管理制度,备份数据异地存放的检查登记制度,谨防他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行为;提高银行网络安全级别,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系统漏洞入侵银行系统从事非法活动,给银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违规套现,应该及时锁定目标,对于严重的套现行为应取消持卡人资格,并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4.建立健全信用卡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在即将出台的《银行卡条例中》应规范以下内容:(1)欺诈风险与信用风险主要由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承担,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制定行业标准,规定授信范围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性;(2)银行卡案件处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在银行卡案件中的职责;(3)对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的处罚主体和处罚手段;(4)持卡人、受理单位和发卡机构,都必须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规定发卡、用卡的法定程序。同时,还应尽快出台信用卡担保制度,为那些尚未拥有较大信用额度,却需要比较高信用额度的客户提供方便,既有利于信用卡市场的发展,也为信用卡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

5.拓宽信用卡增值业务,降低信用卡的同质化

发卡行应努力将信用卡业务范围推广,不仅仅局限于大中型城市,对于有广大市场的欠发达地区也应该积极开发,联合商户,使得当地人也可以享受到信用卡消费带来的优惠和方便。但是,在信用卡发展过程中,不论是低端用户还是高端用户,都应该尽量避免信用卡的同质化,这避免了信用卡使用者办理多张功能相近的卡,从而大大降低睡眠卡的比率,减少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1]周宏亮穆文全:信用卡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林功实林健武:信用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27)

第7篇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51-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12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特点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门槛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1]。通过研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发现,消费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相比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资金来源。消费金融公司的性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归属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因此它不能以吸收公共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虽然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进行同业拆解、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业务、代销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收益等其他方式获得资金。但其主要资金来源只能是公司自有资金。二是目标客户。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中低端收入的客户,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年轻人、年轻家庭。三是经营范围。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办理个人耐用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等小额信贷。比如说购买家电、电子产品,也可以用于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方面的消费,但不包括房屋贷款和汽车贷款。四是授信额度。《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这一规定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授信额度较低,比较适合刚工作的年轻人、年轻家庭。五是审批时间。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授信额度较低,因此其审批时间较快,通常在1小时内就能完成。只要客户的信用状况良好,就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贷款。六是费率。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开始计算,利息按照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定,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相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较高,这是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审批速度快,风险也相对较高。但如果贷款人的信用良好,也可以以较低利息获得贷款。

二、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现有信用体系对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支持力度有限

消费金融公司实质也是依据客户信用度向其发放相应等级的贷款,因此,获取客户的信用水平成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开展的重要基础。在健全且完善的信用体系的支持下,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数据完整且真实,消费金融公司只需从权威信用评级机构查询客户的资信水平,就可基本确定客户的信用状况,从而决定贷款发放额度、利率水平和监管程度。

而我国的金融体系中目前还不具备完善的信用体系,没有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机构,只是在北京、上海等市建立起地区性信用机构,所涉及的消费者范围较小,提供的服务良莠不齐。而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的资信审核时,基本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查核,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的数据并不能包括所有消费者,那些未进行商业贷款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并不能通过该系统进行完全的违约风险披露。正是由于现有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贷款申请者的资信审核时,只能借助现有的央行征信系统,所能获得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并不健全,因此消费金融公司面临客户违约的风险较大。而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试图获得更有效的信用支持时,面临的信息成本较高,会压低其利润空间。由此可见,现有信用体系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较小。

(二)消费金融公司周转资金难度较大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需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而且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假设全国对旅游、家电、装修的消费需求只有个人住房贷款的10%,根据央行2010年1月2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新增的个人住房贷款为1.4万亿元,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消费信贷需求为0.14万亿,消费金融公司的自有资金对于这笔数目而言,只能算是杯水车薪[2]。

在试点办法中规定,同业拆入资金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并且同业拆借的时间较短,而消费信贷的期限最长为1年,因此,同业拆借不能满足资金需求。发行金融债券取得资金虽然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从目前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情况来看,其审批非常严格,并不能经常使用。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实质上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信贷资产打包出售,由于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还处在试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还未走上正轨,所以想通过办理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获得资金的方法暂时行不通。可见,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也很难筹集所需巨额资金。在这种自有资金有限,又面临融资困境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不突出。

(三)消费金融公司在现有条件下拓展业务艰难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制在个人耐用消费品、婚庆、教育、旅游等消费贷款,并且不包括房贷和汽车贷款。而根据我国目前市场行情来看,汽车房屋贷款占据个人消费贷款的绝大部分份额,大约在80%以上,这意味着市场预留给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空间较窄[3]。

同时,相对于我国目前现有的正不断成熟的各种消费信贷业务相比,消费金融公司一方面作为新生事物提供的业务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与信用卡、商业银行金融消费业务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业务重叠。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首先,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信贷额度较小。与消费金融公司相比,一方面信用卡门槛较低,额度基本足以满足客户的个人消费;另一方面,持卡人在规定还款期内是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还可刷卡赚积分,获得一定的优惠礼品。其次,银行还可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高额度的信用卡,其授信额度甚至高达百万元,这比消费金融公司单笔授信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者月薪5倍的要求宽松且方便的多。最后,在市场中已存在有某些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业务,这可能会加剧消费金融公司的竞争程度[4]。

三、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需要促进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

消费金融公司是经营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个人信用报告的详实程度对其能否实现稳定经营有重要影响。资信水平高的借款人,还款概率高;资信水平不良的借款人,违约可能性高。消费金融公司应甄别不同的借款人,决定是否借款以及收取不同水平息率来管理自身风险。因此,发展消费金融公司,政府必须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

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引导下,各行业各地区应相互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就目前而言,央行的征信系统是覆盖范围最广、记录最多的个人信用系统。虽然央行的个人信用记录早在2008年就达6亿以上,但相对全国13亿人口来说,个人信用记录的普及率还较低。因此,各行业各地区应相互交流信息,正如2009年末央行已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央行和信息产业部的协议说明央行的个人信用记录不再只单单来自于各商业银行的信贷数据,这种征信合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敦促消费者珍惜自己的信用;有利于进一步商业银行降低贷款人违约风险;更有利于我国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因此,央行可考虑与各行业联合,将个人在缴纳公用事业性费用、税费的缴纳情况以及各种不诚信的情况纳入征信所涉及的行业和范围。

(二)消费金融公司须发挥自身优势谋发展

1.专业化的产品和服务

由于现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成本较高,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又面临较大的客户违约风险,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相对于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而言,其竞争优势在于提供了专业化的产品和服务。消费金融公司可通过销售商与潜在客户进一步的接触,建立一体化的市场营销网络。

相比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可选择装修、出国留学、旅游、婚庆活动等方向提供专业化的产品与服务,并学习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和活动方向的特殊性,提出符合中国消费者习惯的金融方案。

例如年轻家庭在缴完房产首付之后,通常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装修,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可提供为期一年的消费贷款,供其装修之用。为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专业化,消费金融公司可选择与知名装修公司合作,参与客户装修前的材料准备、样式设计、装修中的分期缴款以及装修后的售后服务、日常保养等整个消费过程,为消费者选择合适、优惠的装修方案,并且将分期还款与装修质量挂钩,确保为客户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

2.具备合理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是个人,其还款能力受到自身健康状况、在公司的交际能力、个人性格等多方面的影响,因而信用差异较大。同时,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是无抵押、无担保的消费贷款,因此它不能像商业银行评估抵押物价值来测量贷款所面临的风险。所以,消费金融公司管理的信用风险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不同。

由于违约风险也遵循大数法则,消费金融公司应效仿保险公司,努力扩大其客户数量,提高客户覆盖范围,用整个市场的还款能力来防御个别消费者的信用风险。但消费金融公司也应做好事先调查和资信审核,防止道德风险和金融市场上的“劣币驱逐良币”,尽量避免恶意骗贷的事件。

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还可学习美国消费金融风险转移的经验,即美国专业的征信局、专业的资产组合评估和咨询公司、专业的销售渠道开发机构等,采用金融创新,将消费信贷合同等产品打包成证券化出售,用市场手段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还款问题。我国需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的同时防止次贷危机的发生,一方面要健全监管制度;另一方面还要控制消费金融公司产品过度膨胀,防止其将低质贷款打包出售。此外,消费金融公司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包括较高的拨备水平、分阶段了解客户信用情况、及时动态追踪,根据客户资信水平浮动利率,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R].2009.

[2]史焕平.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发展不容乐观[J].经济导刊,2010(3).

第8篇

[关键词]“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银行 信贷 改革 发展

前言

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危机产生的连锁反应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警示,如何降低信贷风险,建立科学的信贷体制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银监会也对信贷风险给予高度重视,通过颁布管理办法,力求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提出

在大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银监会提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目的在于促进我国银行信贷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调整与完善,推动银行信贷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信贷被挪用,特别是进入楼市和股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强调从流程上加强对银行信贷风险的管控,严格限制不良贷款;而对优质的贷款业务,银监会持鼓励态度。这说明我国银行信贷管理正在向更加科学的方向迈进。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对我国多个行业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少企业因为无力偿还贷款或新增贷款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银行信贷风险增加。信贷资金进入楼市和股市,不仅不利于优质业务的开发,而且直接增加了危机环境下的金融风险,产生恶性循环。当经济形势逐步回暖后,银监会提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助于商业银行适时调整信贷政策,争取信贷工作的主动权。

二、商业银行信贷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性

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精神,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在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下,信贷风险防范不是被动等待,而是积极寻求突破创新。

(一)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存在风险惯性

原先商业银行对贷款业务的审批遵循“三查”流程,即贷款前调查,贷款时审查,贷款后检查。虽然这是银行提供贷款的工作基础,但仅以“三查”完成贷款审核,在流程上过于简单,并会造成工作漏洞。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对固贷、流贷和个贷的需求,银行应较原先的审贷标准加以细化,达到精细化管理,从而减少风险惯性的影响。所谓风险惯性,就是在传统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银行采取“三查”流程导致不良贷款的增加,或是资金回笼速度慢等问题。如果信贷业务审批的流程不能改革,那么这种风险以及损失的增加是持续性的,无法得到根本扭转。这就要求银行用新的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工作的严格性、严谨性,过滤不良信贷。

(二)银行信贷资金被挪用挤占优质信贷业务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被挪用主要是用于楼市和股市,泡沫经济的风险一旦发生,银行的损失是相当可观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提出以前,银行在吸纳信贷业务时,经常希望与大型企业或集团展开合作,主要是考虑到大客户的经营背景、还款能力、合作前景。这些信贷资金被挪用的同时,也直接挤占了优质信贷业务的比例。目前国家经济建设进程中有很多优质企业客户存在贷款需求,并且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受到政府的关注和指导,有助于降低信贷风险。只是此类潜在优质客户受信贷资金挪用的影响,与银行信贷合作中还需从贷款政策、审批流程上进一步对接,这也是银行加强信贷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三)信贷风险控制需要相关行业联动

由于商业银行每年会产生一定的不良贷款,特别是在流动资产信贷方面更难于控制。所以在固贷、流贷和个贷的审批工作中,银行会寻求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例如,个人客户在贷款购车时,往往都需要经过担保公司的审核。这说明单纯依靠银行自身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并不能绝对杜绝风险的发生,但通过与相关行业的联动,能够起到降低风险或风险共担的效果。从当前的金融形势来看,银行无论是降低信贷风险还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都应积极建立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加速践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精神。

三、商业银行信贷工作改革与发展的举措

针对当前的金融形势,为更好地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工作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应加大对审批环节的改革,实行传统与新型信贷业务相结合的方式,降低信贷风险,发展优质信贷模式。

(一)改革传统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

对于传统信贷业务,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是改革审批流程。银行对信贷业务的审批应从借款人的授信调查开始,将贷款审批、合同订立、贷款发放、贷款使用、贷后管理等工作重新调整,使银行各个相关部门都参与到流程的修改工作当中,重新梳理审批的各个环节,分析潜在风险,形成系统化、规范化、严格化的贷款审批流程。银行应在现有的管理系统中增加监控预警功能,如果借款人资金流向出现问题,可及时在银行的系统中反应,便于银行追踪管理。

在审批流程改革的同时,银行应提高对借款人的征信标准。原先银行对借款人征信结果中的部分不良记录,可采取一些变相方式解决。“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提出后,银行必须在原有的征信标准基础上更加严格,规避各种变通机会,服务于长期的风险控制。而且银行在信贷审核时要增强对借款人还款来源以及抵押物的评估,划分评估等级,重点评估还款来源的稳定性、抵押物的市值和未来价值、还款来源与抵押物是否便于资金回笼等等。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与评估结果,银行应在合同中加强信贷风险管控。

(二)以信贷转型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为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商业银行应大力开拓新型优质信贷服务,扶植优质实体经济发展,调整信贷资金的占比。当前,企业投融资方式正在向多元化方向迈进,银行在企业客户信贷方面应将贷款政策向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倾斜,吸引参与BOT和TOT项目的企业客户,扭转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被动局面。

BOT和TOT项目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和政府的关联。政府根据未来几年的发展规划,明确重点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本身的可行性得到论证,具备可持续发展性。无论是承包商还是分包商,从事此类项目的风险从根本上得到控制,特别是有政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风险也有所降低。而且BOT和TOT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也同样更具保障,企业申请贷款后的还款来源明确,能够根据项目进程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从事BOT和TOT项目的企业也因为资质的不断提升而获得更多参与项目的机会,因此,银行应运用政策杠杆,对此类优质客户群体给予更多的支持,逐步提高优质信贷业务的总体占比,推动新型信贷业务的发展。

(三)与保险公司联合防范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还应注意联动优势的发挥,以降低固贷、流贷、个贷产生的风险。所谓联动优势,就是借助银行在金融领域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运用各自的审核机制,分别对借款人进行审核,达到双重保障的风险控制。其中,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合尤其值得开发。保险公司专业从事风险管理,并且保险产品丰富,能够和银行信贷工作有效对接,从多角度防范信贷风险。

在保险业务层面,商业银行可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协议,借款人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才能具备审核通过的资格。在目前的产品中,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申请贷款时可投保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房贷险、车贷险等。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服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客户。贸易是我国遭受金融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领域之一,为确保出口产业链条的发展,出口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时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防止出口受阻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而房贷险、车贷险更多地服务于个人客户。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险时已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并且银行可与保险公司商定贷款政策,如趸交保费客户优先获得审核,以便挖掘优质客户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降低传统贷款业务的风险。

四、总结

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之一,也是收益的源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提出给予商业银行信贷工作新的启发。改革与发展正是前进的需求所在,商业银行应紧跟时代步伐,用前瞻性的举措引领信贷业务迈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陈宏.基于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的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1

第9篇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可能发生损失或影响获益的机会。对商业银行来说,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市场利率、汇率的变动,金融环境的动荡等等都有可能对银行经营安全构成威胁。金融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使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更具有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商业银行经营的是商品经济中使用最频繁、地位最特殊的商品——货币。人人都使用货币,人人都需要与银行打交道。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牵动经济生活的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因此,商业银行风险带来的影响往往是很深远的。1929~1933年先从美国商业银行发生的货币信用危机导致世界性经济危机,至今还使人们记忆犹新,不时提及。

2)商业银行以信用为经营基础,是最大的负债经营者。一方面是以自身信用向存款人保证存款的信用,并以借款人能按时归还本息为条件。一旦借款人失信,银行不仅要承担坏账损失,而且仍然要向存款人提供信用保证。这两种信用的矛盾,是商业银行风险的最大根源。

3)商业银行另一大特色是创造货币。商业银行都具有无限创造货币的冲动,而其安全性又是创造货币的一大制约。商业银行总是想通过信用创新来创造货币,使自身的负债增加,同时需要的流动性也更多,风险也就越高。

4)商业银行是经济风险的聚散中心。商业银行的存、贷、汇、转业务涉及各行各业各层次,以其特殊业务活动集各方面风险于一身,因此对经济波动也最敏感,商业银行的风险程度和影响力也往往高于大于其它企业与个人。

2风险决策与风险回避

2.1风险决策风险决策是以风险分析与评估为依据,在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管理者的风险效益偏好,选择使目标最优化方案的过程。因为,经济活动是时时处处涉及风险,银行经营更是如此,经营银行业务,必须在隐含不同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最佳的经营决策方案,而不是简单地回避风险。风险决策是一种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须具有以下几个前提:一是确定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决策目标;二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案可供选择;三是存在至少一种不确定因素,使至少一种方案的结果不能完全确定;四是可以预计出不确定因素发生的概率和每一种情况下的可能结果。风险决策的目标。风险决策通常分为单项目标和多目标决策。多目标决策比单目标决策要复杂得多。比如以利润最大和风险最小为两个目标,一般很难找到使两个目标都得以实现的最优方案,实际上必须在两个目标之间作出某种权衡或者选择,其选择的基础是决策者的效用函数。风险决策的目标通常有期望收益、边际收益和风险效用三种:期望收益就是以概率为权重得出的未来各种可能情形下银行收益额的加权平均值;边际收益是某方案中银行决策行为、未来银行业务种类、数量的微小变动引起银行收益增加或减少的数量;风险效用是银行总收益和银行总风险程度的函数,反映决策者对风险和收益各种组合的偏好程度。

2.2三种目标下的风险决策各国成熟的商业银行在从事业务经营管理中,都运用了一整套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技巧,风险目标决策是其中之一。

2.2.1期望收益下的风险决策它是针对进行某项业务根据某种可能在客观条件(利率或汇率变动)下的发生概率,同该条件下的银行损益预期相平、加总依此提出几个方案,计算出各方案期望收益值进行比较,然后选定其中的最优方案。又可称之为期望收益法。

2.2.2边际收益目标下的风险决策边际收益,是边际成本或边际损失与业务量的关系,可以根据边际损益原理加以计算,用坐标图曲线表示。一般情况是: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或边际损失的方案可以采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或边际损失,说明银行现有业务量已使银行总收益达到最大,可不必再进行增减。

2.2.3风险效用目标下的风险决策风险效用是风险和收益的函数,风险是用收益的方差或极差表示,收益用期望收益或边际收益表示。风险越大,收益也越大,风险越小,收益也越小。各国商业银行把为增加单位收益需要多承担的风险称为风险替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风险和收益成替代关系,但并非永远成线性替代关系,当风险极大,超过正常范围和界限时,多承担风险就会使收益减少。在风险收益效应替代率与风险收益实际替代率在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的相切处相等时,表示达到了风险的最佳组合,也就是风险决策要追求的优化目标。

2.3授信风险的管理授信是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银行授信的过程,也就是风险决策的过程。现代商业银行就此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1)贷款程序中的部门分离制度。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授信部门一般都是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市场开发部,主要负责金融产品的开拓、营销与授信客户的一切联系;二是信贷执行部门,又称具体操作部门,负责一切授信的实现,禁止信贷执行部门与客户的直接接触。这种部门分离制度,既有利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开拓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有利于有效地控制客户对授信者个人的腐蚀,保证授信业务的质量。

2)贷款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一般商业银行都规定具体批准授信的业务人员或主管者有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责任,并同他们的利益挂钩。这样就促使业务人员自觉地执行授信活动的风险管理。

3)严格的授信合同制度。商业银行确定对某一客户发放贷款或追加贷款,都有规范的贷款合同范本。通过授信合同的签订,明确银行与客户的法律责任,也为银行放款风险获得法律保障。

3风险的分散

风险分散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技巧之一,一般是指通过持有不同种类、币别的资产来分散每种资产价值损蚀的可能性,使总资产价值得到保值或减少损失。

3.1风险分散的原理按照资产选择理论,风险分散最通俗的表达即“不要将全部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对银行来说,鸡蛋就是资金,篮子就是可投资的金融工具、不动产或商品。银行要分散借贷资金经营的风险,就应将拥有支配权的资金投向于各种投资对象,如果某一投资对象价值大量损失,银行最多承担某一项投资的损失,而不至于影响到全部,这是简单易懂的道理。但在实际生活中,问题远不是这么简单,银行经营风险的分散,需要解决是否任何两种以上资产组合就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什么样的资产组合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分散风险的标准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行有效风险分散策略管理,西方国家一些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员工素质高的商业银行,采用着一种有效风险分散的管理办法,叫马尔维茨模型。就是通过对每种资产期望收益与风险的计算,求出一定期望收益水平上风险最小的资产组合形式,由管理者根据实际选取的一种方法。

3.2风险分散的策略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散,一般有随机分散策略和有效分散策略。随机分散策略,就是通过资产组合中每种资产数量的增加或某些资产数量增加与缩减来分散风险,每种资产选取是随机性的,并不依据它们的风险与收益特性及它们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有效组合,这种风险分散策略较简便易行,不需要特定的专业管理人才,因此为一般商业银行所采用。这种策略的不足之处是不能够有把握地分散风险,而且不易取得一定风险水平下的高收益。关键是银行管理者必须有强烈的风险分散观念和措施,而不一定要进行详细分析和具体计算,实行有效分散策略。所谓有效分散策略,就是运用资产组合理论和有关模型对各种资产选择进行十分详细的分析,根据其各自的风险——收益特性和相互之间的相关性以组成在一定风险水平上期望收益最高,或者在一定期望收益水平上风险最小的有效组合。这种风险分散策略需要进行系统的资产分析和统一计划管理,计算复杂,成本费用较高,而且还要以每种资产的期望收益,方差以及不同资产之间相关性系数估计为前提,要取决于这些估计的准确性,因此,这种策略只能在具备较完善的条件时采用。

3.3风险分散的具体做法前面提到,风险分散是商业银行从资产种类和资产币别方面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技巧,是从全局角度进行风险控制的一种手段。其具体做法分为两个方面,第一,资产种类上的风险分散。商业银行的资产一般都有贷款、各类证券投资、房地产等多种类。在各种类资产或同一类资产的不同形式之间进行资产组合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一是贷款信用风险的分散,一般都采取金额分散办法,即实行授信制度,对本部与分行主管人员分等级规定授信权限,使商业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授信控制在一定额度内。二是证券种类上的风险分散。通过在不同种类的证券上来分散银行投资。不仅能够分散风险,而且还有利于商业银行在资金的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三者之间进行必要的平衡。证券投资上的风险分散,还包括选择资信较好的发行者,并选取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以至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发行者,避免对某一产业、某一地区、某一国家和某一发行者经济状况的过度依赖。第二,资产币别上的风险分散。这是通过持有不同币别资产来抵御外汇市场汇率波动的风险。如果想用数量化公式明确算出各种外币资产和本币资产的量优权重,须以知晓各种货币价值变动的方差,以相互间的协方差为前提。这些方差、协方差、相关系数可以假定趋势不变的条件下用各种外币相对本币汇率的历史时间序列值来近似求得。风险的分散,出发点是回避银行经营承受大的风险,而不是获得投机利润,因此它只适合于风险回避型管理者,而不适合于风险偏好型管理者。

险的抑制

银行风险的抵制,是指在承担风险之后,在风险产生之前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恶化或尽可能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4.1风险抑制的原理它是依据银行在呆账、坏账等风险损失实际发生之前能够预先获得警报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风险的恶化。风险抑制一般用于信用放款,原因是这种放款与收回本息之间一般有一段较长的时间,银行管理人员可以跟踪客户的财务状况;在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濒临破产倒闭时,银行可以较其他债权人更早采取保全措施;一旦客户破产,银行能较其他债权人站在更有利的地位,尽可能地减低损失。风险抑制不适合于市场风险,因为商业银行很少能在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占绝对垄断的地位,难以操纵市场,而且这些市场变化快、很难有银行采取抑制措施的充裕时间。市场风险一般是通过风险转移来加以控制。各种形式的信用放款,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中的主要部分,信用风险抑制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方面。信用风险——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因素:一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负债状况、资产状况、资本状况、流动资金状况;二是借款人的盈利能力或收入水平,它是借款人能否按约还款的积极保障;三是借款人的融资能力,包括在市场上筹措资金的能力、资产数量和流动性能等;四是借款人用途的合法和意愿性;五是贷款在借款人债务中所处的清偿地位,即在债务清偿顺序中的位置。这些影响借款人是否违约的风险因素,银行是可以而且也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4.2风险抑制的具体手段西方商业银行抑制信用风险有两种指导思想:一是不仅要保全本金,而且还要获取原定的放款收益;二是只要使本金损失在最小范围即可,不求放款利息等收益。根据这两种指导思想,采取相适合的风险抑制手段。在第一种指导思想下的风险抑制手段有以下几种。

1)追加担保人在担保金额。例如当信用卡持有人出现长时间小额透支,经过贷中审查发现持卡人财务状况可能恶化,这时可要求持卡人提供资信更优良的担保人,并对持卡人透支额度进行金额担保,否则就注销其信用卡。

2)追加资产抵押。如当借款企业财务吃紧,提出追加放款时,银行可以要求增加企业资产抵押来作为条件,并为原有贷款追加资产抵押,从而提高原债权和新增债权的清偿优先地位,保证客户破产倒闭时银行债权获得首先清偿。在第二种指导思想下的风险抑制手段有以下几种。

1)停止和积极收回贷款。当客户出现资信困难而又不易改变的情况下,就停止对该客户的新增放款,并尽一切努力抓紧收回原有放款,尽可能减少客户坏账时给银行带来的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尚未收回的放款总额。

2)向客户派驻观察员或经营管理财务专家,帮助客户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日常生产、销售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意见,促使客户改善财务状况。也就是通过风险抑制来控制信用风险的恶化。

4.3风险抑制的操作方法信用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中最常见、最传统的风险形式,信用风险分析、评估和抑制一直是所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信用风险集中体现在三大授信业务上,即信用放款、项目贷款和表外授信业务。在经济生活中,获得银行信用支持的债务人不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可能性是大量存在的,主要看银行的管理能力。银行客户经理对客户发生授信业务之后,就要实行财务跟踪管理。一旦发现有问题贷款,就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因为蓄意违约的借款户可能冒极大风险来恢复其财务状况。但潜在的违约行为所采取的行动,对银行任何拖延都可能增大损失。信用风险抑制经过的实践总结,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动作技巧。商业银行在处理有问题贷款时,一般都很注意以下几点

1)绝不能给有问题的客户以他只是众多问题客户之一的观念,必须全力让客户同银行合作;

2)当贷款客户不能履行贷款协议的任何部分时,要立即找出其原因;

3)处理有问题贷款必须制定行动计划,并及时记录和修正;

4)催收贷款的态度必须积极主动而坚决;

5)避免对客户使用威胁性辞令;

6)采取最恰当的方式与借款者联系,按顺序电话通知、信函、强行扣款、采取法律行动;

7)不要把分期还款第一次违约视为小事,应引起足够重视;

8)必须接管抵押品时应尽快行动,以免其他债权人捷足先登;

9)银行冲销有问题贷款后,并不意味停止催收,要视成本是否合算做出最终决定。

5风险的转移

银行风险转移,是指银行在承担风险时或以后,用担保、期货、期权交易、金融创新等办法,把风险转嫁给第三者。风险转移有全额转移与部分转移之分。全额转移就是将银行承担的某一项风险全部转嫁给第三者,部分转移则是指银行将其承担的某一项风险部分地转嫁给第三者,自己承担未转移部分的损益。风险转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常采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5.1担保担保贷款是本应由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人,同时银行又承担了担保人的信用风险。可见,用担保方式转移风险,取决于担保人的资信。如果担保人与借款客户的资信水平同样差,那就等于没有转移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担保贷款时,一般都要求担保人资信明显优于被担保人。担保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具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二是必须具有独自处理自己财产的自。根据这两个条件,银行必须对担保人进行严格审查,其主要内容是:

1)担保人是否是有正常经济收入的经济实体或自然人;

2)担保人是否在贷款银行开户,原则上应与本银行有存贷业务关系

;3)担保人是否自愿,担保人、借款人和银行三方面必须一致;

4)承诺担保者是否有权作出决定,担保人必须签署明确的担保还款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担保人的资信、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提保还款方式、替借款人承担违约义务、担保金额、担保物等。多个担保人时,必须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5.2期货交易期货市场最主要的两个功能是: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通过金融期货的套期保值,将价格波动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风险的投机商。金融期货合约有利率期货、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欧洲美元期货等种类,作为有效的保值工具作用已被广泛地认可,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转移风险的重要的工具。金融期货转移风险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套期保值。它是利用期货与现货市场间的相关关系进行交易,达到回避可能出现的价格风险。套期保值交易的步骤有两个:一是根据现货市场中的交易情况,通过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建立第一个期货部位,买进时为多头部位,卖出时为空头部位;二是在上述期货合约到期之前,通过建立另一个与先前所持空盘部位相反的部位来对称在手的空盘部位,这两个部位的金融种类、合约张数、合约交割时间必须一致。即如果原来是买进,则后来是卖出,反之原来卖出则后来是买进。先卖后买称之为卖出保值。卖出保值在固定利息的金融工具交易中,目的是利用利率与债券价格之间的相关关系来锁住收益率。

2)加权套期保值。这是用折算系数乘以债券的现货市场面值,再除以每张合约的面值,由此求出有效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份数,其目的在于防止现货债券价值跌幅大于期货债券的价值跌幅。

5.3期权交易期权就是期货选择权。期权交易同期货交易一样,是用于防止市场出现不利交易者逆转时提供最大限度的价格保护。和期货交易的不同之处是,期权交易者不必受具体的最低与最高价格的限制,也不必履行到期交割的责任或者必须在交割日之前对冲手中空盘部位,可以灵活利用市场趋势随时决定是否履行期权合约。期权交易这种独具的灵活性,为商业银行转移市场风险提供了有利条件。期权交易的具体做法有三种。

1)买进看涨期权。这是买方相信相关期货价格会涨到期权敲定的价格以上,而且足以弥补期权权利金的支出,主要是为日后将购进的现货商品确立一个最高价格水平或者对冲其空头期货部位。

2)卖出看跌期权。当相关金融产品价格有可能保持相对稳定或者预期价格上涨幅度很小时,通过卖出一种看跌期权,以从买方收取的权利而日后的交易保值用款。卖出看跌期权,可以为防止价格上涨提供部分保护。

3)转换套利。这是出于利用价差套取利润的动机,也是一种较好的保值方法。

第10篇

信用产品市场发展迟缓既制约了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又限制了信用产品市场对不同市场主体信用定价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加快发展信用产品市场已成为我国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推动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的紧迫问题。

国内信用产品市场发展迟缓的主因

信用债的基本特征是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投资人是否存在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决定信用债市场的发展效能。投资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方式有三项:一是风险持有(又称“风险吸收”),即在持有信用债并分享其收益时承担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通过信用风险定价覆盖信用违约风险。二是风险转移(又称“风险调节”),即将持有的信用债券或信用资产通过内部或外部增信后证券化,转变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MBS或ABS)或抵押债务凭证(CDO),投资人由信用风险承担者转变为投资经纪人和债券利息管理服务机构。从全球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看,金融机构通过基于信用风险转移目标的产品创新,推动了信用产品种类的扩张并迅速扩大了信用产品市场交易规模。三是风险对冲,即在持有信用债的同时,使用信用风险对冲工具对持有的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保护,并通过信用债质押融资等扩大投资收益。“风险吸收、风险调节以及提供有关风险的咨询意见,就是金融机构在社会中所起的最重要的作用”,三种风险管理方式的发展决定了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和方向。从全球市场发展经验看,信用风险转移与对冲机制的建设,是信用债规模扩张、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关键,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产品(CDO)与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共同构成全球信用产品市场,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必须遵循整体发展、重点推进的策略。

从美国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经验看,信用风险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用债等)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发展,是推动信用产品市场快速成长的基本动力,信用风险转移、对冲机制建设是信用市场建设的中心环节。我国政府长期以来非常关注并积极推动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但市场发展始终异常迟缓,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主要投资人信用风险转移和对冲机制缺乏,信用产品市场成长动力不足。国内银行间市场信用债的主要投资人是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二者总计信用债投资规模超过市场总量的70%。我国保险市场目前缺少信用履约保险品种,保险机构持有信用债后不能通过购买信用履约保险或再保险等方式进行信用风险对冲,也不能通过分保方式进行信用风险的分散转移。商业银行投资信用债后,目前不能通过发行基于信用债券风险收益的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难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信用风险的分散转移,也不能通过购买信用履约保险或叙作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方式来进行信用风险对冲。信用风险转移、对冲困难,导致商业银行在投资信用债时只能采取“风险持有”方式,必须相应计提风险拨备,根据监管要求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入风险加权资产并相应配置经济资本。各行在“风险持有”方式下被迫按照信贷审批流程进行信用审批,核定授信额度并将信用债投资规模计入发行人授信规模,并比照信贷管理流程进行信用债的投后管理,导致信用债投资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文化“信贷化”。在信用债投资授信管理中,银行难以对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发债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核定投资授信额度,限制了对无贷款企业债券的投资;投资授信额度主要取决于发债企业规模、财务状况等,中低资信水平的信用债难以通过银行内部的授信流程,资信评级较低的债券种类均被剔除在投资准许范围之外,导致发债主体不断向垄断性大型企业集中,发债主体的多元化更加困难。从目前市场情况看,A级以下企业债几乎没有投资需求,所有发债主体均要求评级机构给予的债券评级超过AA级,形成了对评级机构的高级别评级的“倒逼”机制,导致评级机构评级行动的扭曲并加大了评级风险。

商业银行信用产品投资限制于有信贷关系的高资信信用债,导致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市场几乎演变为单纯的高资信信用债市场,高资信信用债(AA级以上)占全部信用债的96%以上。高资信发债主体大多为垄断性大型企业,融资渠道多样、资金实力雄厚,发债规模有限,债券发行利率普遍低于贷款管制利率。即使在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银行资金过于充裕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目前授信管理限制、高资信信用债发行规模有限、高资信企业信用债投资收益低于贷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信用债投资占比也难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市场资金实力最雄厚、交投规模最大的市场主体,在“风险持有”方式限制下信用债投资积极性不足、信用债风险管理行为“信贷化”,不仅导致信用债市场发展迟缓,而且导致信用市场的风险定价和价格发现功能弱化,制约了人民币信用债市场功能的完善与提升。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加速发展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借鉴全球信用市场发展经验,稳步构建投资人风险转移和对冲机制,创新推出信用履约保险产品,积极培育信用衍生品市场,稳步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和抵押债务凭证产品的创新发展。从长远发展看,我们必须着眼于构建包括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信用衍生产品在内的信用产品体系,建立适合信用产品现券与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体系,使金融机构可以自由选择“风险持有”、“风险转移”和“风险对冲”三种风险管理方式,并在选择、比较、评估风险管理方式的基础上形成风险定价机制,稳步推动多层次信用产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路径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必须将信用风险对冲和分散机制建设作为推动市场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在推动高资信债券和抵押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前提下,稳步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对冲和转移机制,稳步建立包括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和信用衍生产品在内的多层次信用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则应重点推动信用风险对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加快高资信信用债与抵押信用债市场发展

高资信企业债、短期低风险债券和抵押信用债是我国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三类产品也是我国目前信用债产品的主体种类。我国信用产品最初均是高资信信用债,2005年开始我国中短期低风险信用债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间市场创新推出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中短期信用产品。这些创新类信用产品的推出,有效扩大了我国信用产品市场规模,提高了信用债市场占比。2005年我国创新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债主体除依赖自身资信外,还将特定资产作为债券抵押物实现了债券“增信”。

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对冲机制

信用风险对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当前我国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关键。当前信用风险对冲机制的建设和发展,既应积极建立债券发行担保机制,更要依赖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和信用违约互换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建立债券发行担保机制。信用增级是国际市场金融创新产品设计中的必备环节,渗透到资产证券化市场、养老金计划、市政融资等多种产品中。这类提高信用增级服务的机构,只承担金融产品担保的单线业务,故被称为“单线担保公司”或“单线保险公司”。1971年美国债券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为市政债券提供担保的专业债券担保公司,此后债券担保公司已在美国、欧洲和亚洲普遍存在。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需要积极建立完善债券发行担保机制,解决低信用级别中小企业的发债困难。2007年前我国发行的AAA级企业债大多都是由商业银行提供担保的债券,2008年银监会限制商业银行提供信用债发行担保后成立了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发行主体提供信用担保。从我国信用债发行担保情况看,由于包括中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在内的国内担保公司增信实力整体偏弱,自我造血能力不足,能为金融市场提供的担保规模较有限。担保业受经济周期影响高,其“靠天吃饭”的行业特点导致担保公司经营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未来发展看,必须创造信用债履约保险产品,扩大信用担保的覆盖面。

创新发展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创新是推动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债券履约保险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作为资产保险产品或一般履约保险。从保险品种看,可以优先推出债券履约险和债券意外险,前者主要是加强签约主体签约合法性的约束,以保证合约的合法履行,同时对现金流在正常振幅条件下所造成的短缺实施先行偿付的补救措施;后者则赔偿因“天灾型”意外因素而导致的发债人债券偿付违约损失,在履约险不足以实现整个偿债目标时可由债券意外险补充赔偿。

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创新需要解决债券履约保险分保和再保险问题,建立债券履约保险分保和再保险制度,有效分散保险机构的业务风险,防止风险过度积聚。在制订债券履约保险产品标准的同时,应相应建立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债券违约确认、履约赔付核算、清算等相关制度,并可以在保险公司中逐步试点和推广。

创新优化人民币信用违约掉期产品。信用违约互换(CDS)被称为21世纪最具有吸引力的金融风险管理创新工具,它在保留资产的前提下,将贷款或债券的信用风险从其他风险中剥离出来,在市场上被定价,并转移给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使信用风险管理第一次拥有了和市场风险管理同样的对冲手段,从根本上改变了信用风险管理的传统机制。

信用衍生品契约除了具有传统金融衍生品契约特点外,还呈现出以下不同的特点:(1)保密性,信用衍生品单独交易信用风险,银行能够实现对客户信息的保密管理,维护了银行与借款者的良好关系。(2)交易性,信用衍生品拥有广泛的交易者,具有较强的可交易性,克服了传统信用保险、担保工具缺乏可交易性、难以产生一个交易市场的缺陷。(3)灵活性,信用衍生品可以在交易对象、期限、金额等方面根据不同需求灵活定制产品,还可以与其他金融产品合成新的具有特定风险和收益结构的产品。(4)债务不变性,信用衍生品以信用风险为交易对象,对法律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任何影响,简化了法律程序和其他一些相关程序。

2009年3月1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和相关的公告(交易商协会公告(第5号)),为人民币信用违约互换产品的创新推出创造了有利条件。2011年10月,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创新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该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商协会还相应了CRMW标准协议,制定了CRMW交易准入制度及试点管理办法。目前需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民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交易机构范围,完善CRMW交易及集中清算制度,协调不同监管机构的管理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的企业(公司)债需由保监会另行规定,这意味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虽然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投资信用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但最终的投资行为还要征得相关部门的认可,CRMW创新需要在解决这些监管协同问题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建设并完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建设需要从高资信信用资产证券化起步,实现信用风险对冲手段的多样化,进一步推动低资信资产的证券化及抵押债务凭证产品的创新。

推动高资信信用资产证券化。高资信信用资产(正常贷款和AA级以上企业债)的证券化是建立信用风险转移机制的第一步,我国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推动银行正常贷款的证券化,目前迫切需要试点推动以AA级以上高信用级别信用债、正常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创新推出基础资产更加多样化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并研究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解决债券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法律也没有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出售”的界定作出规定,不能有效防范发起人的违约破产风险,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还有根据破产法规定SPV没有优先追索权,将造成证券化资产中的超额担保部分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难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表外融资。从会计和税收制度来说,2007年的新会计准则虽然已经对资产证券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而税收制度也有待补充。尽快解决法律障碍并推动业务试点,才能够真正推动中国资产证券化步伐。

二是推动基础资产增信机制的创新和发展。低资信基础资产证券化中,MBS、ABS发行机构必须进行内部或外部增信并增强产品流动性,必须推动相应增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并创新推出MBS、ABS违约保险产品,为低资信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

三是加强二级市场建设。根据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特性,建立多种服务模式的交易平台,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转让服务。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的债券类产品的交易平台/系统,既可以有效地为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服务,也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投资理财服务。

推动低资信资产证券化。低资信资产(AA级以下信用债、关注类贷款)证券化是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难点所在,也应是信用产品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低资信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应坚持几点:

一是实施合理的发行人市场准入及发行方式,实现市场有序扩容及道德风险防范的均衡。可考虑先由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发行低资信债券,由商业银行进行增信后向创投机构或特定投资者发行。

二是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的增信行为。低资信资产证券化中,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内部增信(发行人有限担保)或外部增信(购买CDS或债券履约保险,外部机构提供履约担保等),必须通过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的增信行为,避免低资信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交易中无序竞争或权责机制失衡。

三是培育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群体。低资信资产增信后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向具有产品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发行,并不断改善法律环境、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会计审计制度、中介服务及交易结算等市场基础设施方面。

审慎推动人民币抵押债券凭证(CDO)市场发展。CDO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美国,随后在美国、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目前CDO已经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之一,CDO管理和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养老基金、私人银行等。

我国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的割裂,为CDO 产品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在信用风险对冲机制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创新并获得了较长期的发展后,应稳步推动我国人民币CDO产品的创新,并具体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积累相关企业的信用数据,使得CDO定价中违约率、回收率数据较为可靠,为CDO产品定价和估值提供便利,提高CDO市场的定价透明度。

二是规范CDO产品信息披露流程,强化CDO产品市场的外部监管,并可考虑建立统一的人民币CDO托管清算机制,严防由于基础资产泡沫化导致的CDO产品市场出现“市值泡沫”。

三是明确CDO发行人投资权益层子产品的责任,控制CDO产品市场的道德风险。

中国信用产品市场风险控制及相关问题

2007年爆发形成的全球金融危机中,美国信用产品市值无序爆跌、估值和定价体系崩溃并引发大量金融机构的亏损和破产,信用产品市场成为这场全球金融危机中受损最严重的金融市场之一。一些论者认为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成因是美国信用产品市场的繁荣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并提出应限制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发展和人民币信用衍生产品创新的观点。审慎分析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成因,讨论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风险控制的可选思路,是推动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信用市场发展及信用产品体系的丰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不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索是美国房价的超预期下跌引发的“次贷”违约率持续上升,深层原因则是长期繁荣中出现并不断膨胀的房地产泡沫。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历程看,金融危机实际上是资产泡沫急剧破裂的必然结果,金融市场稳定的关键在于泡沫抑制机制的建设。从全球市场经验看,抑制股市泡沫的主要机制是“做空”机制,多空双方的市场判断与竞争不仅有助于抑制股市泡沫膨胀,还有利于形成价值投资的市场氛围,增强资本市场的价格发展及资源配置功能。

抑制资产泡沫的有效机制、保障“居者有其屋”的公共服务观和警惕资产泡沫的风险意识,是稳步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基本要求。我们需要认识到,市场经济是周期性经济,客观存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的冲突、生产与消费的矛盾,我们在分享周期性繁荣的福祉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将承受周期性萧条的折磨,金融危机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我们抑制信用市场发展的理由。全球金融危机肆虐过程中,各国政府纷纷通过向金融市场注资、大型金融机构国有化、发行政府担保金融机构债等手段缓释市场危机,事实表明政府“有形的手”不仅是推动市场发展最重要的力量,也是危机时期进行市场保护的最后手段。2009年三季度后,各国央行正在积极酝酿推动全球信用产品市场的复苏和发展。从长远发展看,中国经济的稳健发展一方面需要稳步发展信用产品市场,解决信用风险向银行体系过度集中和银行资本补充困难的问题,避免陷入经济增长需求倒逼银行信贷投放、信贷投放引发系统性的银行资本短缺、银行再融资压力威胁资本市场稳定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需要始终坚定不移地保持国家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政府是危机救援的最后手段,也是推动市场发展和保障市场稳定的关键因素,只要审慎创新、防止资产泡沫并始终坚持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国家控股地位,信用产品市场发展及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风险是完全可控的。

第11篇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发生了变化,从五级分类方法改成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方法的改变不仅影响了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数量,而且对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对新旧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了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改变对银行监管工作的影响,并对今后如何加强贷款减值准备监管提出了改进建议。

一、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指引》规定的以五级分类为基础的方法,另一种是新会计准则下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础的方法,这两种方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贷款的潜在损失,但两者在计提范围、计提方法、对抵押担保的处理方式、执行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差异。

(一)计提范围比较

《指引》中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另外,对于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者某一类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特种准备。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未来事件可能造成的贷款损失,不管发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应予以确认,即对于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贷款,都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新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范围要小于《指引》的范围。这种差异的存在说明,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面银行监管当局比会计准则制定者更加审慎。

但两者在审慎方面的差异不会很大,因为贷款组合减值计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贷款,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组合减值准备。在对某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显然,组合减值准备与《指引》中的一般准备具有相似的特征,都具有抵御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作用,只不过一般准备是根据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而组合减值准备依据贷款历史损失的经验数据进行提取。

(二)计提方法比较

《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建立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并规定了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可上下浮动20%.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别采用单笔减值测试和组合减值测试方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在实际操作中,贷款单笔减值测试法通过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模型逐笔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并依据测算结果计提减值准备。组合减值测试,是银行通过运用迁徙矩阵模型将具有相似特征的贷款作为整体,在对贷款评级的变动及损失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贷款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具体计提减值准备时仍然借助贷款五级分类。首先,银行将贷款分为公司类、零售类、信用卡类。对于公司类贷款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银行通过计算贷款向次级类迁徙的比例作为贷款违约率,再乘以次级类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作为预期损失率,按此比率计算组合减值准备。对于次级、可疑类贷款,其中单笔重大贷款标准以上的贷款采取单笔测试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单笔重大贷款标准以下的次级、可疑类贷款,商业银行一般按照各自单笔评估计提准备金的加权平均比例,分别计提组合减值准备。对于损失类贷款按100%比例计提全额准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确定单笔重大贷款的标准上存在差异,有的银行以1500万元为标准,有的银行以500万元为标准,有的银行将所有对公贷款作为单笔重大贷款,有的银行则没有对重大贷款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零售类贷款和信用卡贷款,商业银行将贷款分为不同的组合,通过迁徙矩阵模型,测算出贷款预期损失的方法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历史数据计算每类贷款从当前五级分类迁徙到损失类过程中在每个等级向下一级的迁徙率,从当前五级分类等级迁徙到损失类的所有向下一级迁徙率的乘积即为违约率(PD)。然后,银行通过计算每个类别贷款迁徙到损失类贷款后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得出每类贷款的损失率(LGD)。最后,银行通过每类贷款余额乘以违约率和损失率得出贷款减值准备。组合减值准备计提所需的违约率、损失率等数据都依赖于银行历史经验数据,这些经验数据主要依赖于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对同类贷款实际损失数据的统计分析。

(三)贷款抵押担保处理方式比较

《指引》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审慎性一方面体现在对于尚未识别的减值贷款计提减值准备,一方面也体现在计提专项减值准备时对抵押、担保等因素的审慎处理。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贷款在五级分类时是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主要还款来源,贷款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按照贷款分类计提专项准备时不再考虑抵押担保因素的影响,显然《指引》对贷款担保的考虑比较谨慎,没有将贷款担保因素作为影响贷款减值准备的重要因素,这与我国市场体系尚未完善,抵押品变现难度较大,担保价值不实有关,但这可能会导致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过高。

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要求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等测算贷款的现金流量现值,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并没有区分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和次要来源,从而将抵押担保对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在贷款担保的处理方面,《指引》显然比《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更审慎。

(四)执行效果比较

《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采取了固定比率法,执行上较为简单清晰,同业间可比性强。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特别是在计提组合减值准备中大量运用了银行贷款损失的历史经验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银行历年来对不良贷款回收方面的信息,与各银行贷款的历史迁徙情况、风险评判标准、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密切相关,因此该方法更具科学性。但由于未来现金流数据目前还只能采用合同现金流,未来现金流数据还依靠客户经理或风险管理人员的估计或判断,担保物价值、抵押物变现价值等都需要估计,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另外,各行在风险管理水平、历史损失数据完备等方面均存在着差异,从而最终会影响到银行之间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可比性。

二、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一)对贷款减值准备监管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标准等同于会计标准,因此监管当局通过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检查,可以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作出判断,也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会计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使得监管当局无法直接对银行减值准备计提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监管当局是仍然根据《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进行监管,还是认同新会计准则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规定,同时制定补充的监管规定,已经成为目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监管问题。

香港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后,香港金管局规定,在单笔准备和组合准备的基础上,银行要从留存利润中另外建立一定数量的储备,即监管储备,占贷款余额的0.5%-1%.也就是说,香港金管局在认可会计单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认为组合减值准备不足以抵御贷款的预期风险,因此在权益项目中增设一个风险储备项目。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监管资本的影响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附属资本的计算需要一般准备数据,但目前各种规定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般准备。《指引》中规定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一般准备,其用途也是为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但与《指引》不同的是,该一般准备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且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从性质上讲,两者一般准备具有相同的用途,都是用于抵御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所要求的一般准备不复存在,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准备被保留了下来。但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监管机构尚未就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如何计算进行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例如,有的银行按照贷款总额1%作为贷款一般准备;有的银行按照个别评估及组合评估计提的贷款准备合计减去按监管部门要求计提的专项准备作为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因此,银行监管当局需要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三、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下的监管政策调整建议

(一)将《指引》作为判断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

虽然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不同于《指引》,但并不能够说明《指引》将被作废,因为《指引》总体来看是关于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计提标准,而非会计计提标准。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可以作为监管当局评判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从而为评价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提供依据。同时,目前《指引》在减值准备计提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例如《指引》对贷款进行分类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实际操作中如果第一还款来源已经出现明显问题,第二还款来源正常时,该笔贷款如何进行划分,分类标准中没有明确。而且,银行在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都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扣除后按比例计提,银行在处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情况等因素时往往依赖于主观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空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物权法》的出台,抵押担保因素在防范贷款损失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指引》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进行完善,使监管标准更加严格、审慎。

(二)针对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制定监管措施

相对于《指引》来说,新的会计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将更多依赖于银行内部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和银行所积累的贷款迁徙数据、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等数据,而这些数据的取得依赖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水平,这将对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而且,由于监管当局无法直接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进行有效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利用贷款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为保证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有效实施,监管当局有必要从促进银行完善内部信用风险评级程序、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等方面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完善贷款信用风险评估和估值技术》的文件,从提高银行完善贷款风险评估和估值技术入手,对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并通过相关的监管措施,督促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有必要出台类似的监管政策,统一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增强减值准备计提的横向可比性,通过监管部门、银行、外部审计的共同努力,提高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会计减值准备的可靠计提。新晨

(三)明确新会计准则下的监管资本计算

第12篇

关键字: 信用卡 风险管理 金融危机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概况

近几年来我国信用卡发展十分迅猛,发卡量和授信总额进一步增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2009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统计,截至2009年末,信用卡发卡量为18555.56万张,同比增长30.4%。信用卡授信总额13634.96亿元,同比增加39.1%;应偿信贷总额2457.58亿元,同比增加55.3%。应偿信贷总额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居民户短期消费性贷款余额的38.5%,同比提高了0.3个百分点。

但是,在信用卡业务从高速增长逐渐转向平稳增长的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盲目扩张、恶性竞争,其盈利空间不断压缩,信用卡透支贷款质量下降,风险隐患逐步显现。截至2009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6.96亿元,同比增长127.9%;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1%,较2008年底增长1个百分点,信用卡违约率增加,坏账风险加大。

因此,在新形势下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用卡风险,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信用卡风险的主要类型及表现

(一)信用风险

因持卡人不能依约按期偿还本息的风险。当前各行在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上,重规模、轻质量,不能有效区分潜在客户,对客户授信未予以严格把关,发卡对象有向高风险群体扩展的现象,过度消费、透支炒股等高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另外,不少银行向收入不稳定人群(包括没有固定收入的青少年和在校生等)发放信用卡,也埋下了较大的风险隐患。这些均反映出部分商业银行盲目追求发卡量而对申请人状况审查不严或者降低门槛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最常见的、最隐蔽和最难防范的信用卡犯罪手段。2.谎称未收到货物而拒绝还款。即在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谎称从未进行交易或者有交易但没有收到货物为由拒绝还款。3.虚假挂失。假装信用卡丢失,利用办理挂失手续到商业银行止付这一很短时间差,大量透支使用。4.利用信用卡透支金额发放高利贷,从而长期无成本占用银行资金谋取暴利的目的。

(二)欺诈风险

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攫取商业银行资金的风险。近年来,这类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诈骗目的的实现渠道主要有三种:ATM机取现、POS机套现(消费)或网络(电话)转账。从诈骗的手段看,主要是伪卡诈骗、直接骗取客户资金和利用ATM机骗卡三类。

主要表现为:1.伪卡诈骗。国际上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伪卡诈骗占60%之多。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持卡人资料后,伪造出信用卡,将窃取来的持卡人信息复制到伪冒卡中,再进行盗刷。境外高风险商户用卡、使用被做了手脚的自助终端、网上交易、电子商务都给伪卡诈骗提供了平台。

2.伪冒办卡。一些伪冒人使用他人的证件、材料或是通过伪造的材料办卡,领取银行卡后进行恶意透支。最常见的是虚假单位或家庭地址。

(三)中介机构交易风险

中介机构交易风险主要是指特约商户非法交易或违章操作引起持卡人或发卡机构资金损失的风险。其中信用卡套现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它不仅给发卡银行带来了资金风险,还扰乱了收单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良好诚信环境的建设。中介机构的交易风险主要体现为两类:1.部分不法商户提供信用卡套现交易,为犯罪目的的实现提供了渠道,引发交易风险;这类商户或信用卡套现服务公司申请成为银联或银行直联特约商户,安装POS 终端机,通过虚假消费刷卡, 为信用卡用户提供现金,并收取1-3%不等的手续费。同时,随着互联网及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一些人开始利用虚假网上交易套现。

2.特约商户操作不当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没有核对止付名单、身份证件和预留签名,接受了本应止付的银行卡,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工作人员不索取授权即让持卡人超过限额消费,造成信用失控的风险;个别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与持卡人相互勾结,通过“真刷卡,假消费”的手段或受理假卡来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银行资金损失,或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不法分子勾结、串通作案,引起发卡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风险。与外部欺诈风险和中介机构交易风险相比,此类案件不具有普遍性,但是由于是内部专业人员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对银行声誉的影响也更严重。主要表现为:1.发卡机构内部员工疏忽大意,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对流程执行的力度不够,也会造成不应有的风险。事前对客户资信调查及申请流程控制不合规,未做到亲访亲签,容易引发纠纷或案件,有的商业银行甚至将信用卡发卡业务外包或者委托单位集体办卡,为信用卡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带来隐患。甚至个别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勾结串通,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伪冒办卡或是伙同不法分子诈骗。2.审批政策及后续流程漏洞造成的损失。3.相关配套的软硬件设备安全性低也有可能造成损失。

三、信用卡风险的成因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逆向选择来自于商业银行对客户发卡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商业银行并不知道每个客户的资信情况,所以商业银行只能根据评估的社会平均信用状况来确定发卡条件。在目前严格控制透支贷款利率的市场上,银行要求客户出具收入证明或财产证明、设置最低消费次数等来规避风险,造成部分高端、优质客户不接受或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而退出市场,最后接受发卡条件的往往是信用状况及收入水平中下的客户群体,为业务发展带来更大风险。

道德风险是业务发生后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即银行发卡后无法随时掌握持卡人的经济收入情况的变化,无法监控持卡人的用卡情况是否真实合规,从而带来风险隐患。

(二)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银行卡管理办法》自1999 年施行以来,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主要参考依据。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信用卡的使用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信用卡违规行为的种类也越来越多,现行的管理办法已明显落后于实际。尽管近几年我国逐渐了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但仍无法满足现行业务发展的需要,致使一些业务行为缺乏监管依据,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征信系统不完善

我国信用卡发展的障碍很大程度来自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个人信用系统更是薄弱环节。现阶段个人征信系统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银行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状况,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没有将每位客户的信息全方面的纳入,银行无法获得申请人的全面详细的资料。

(四)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

1.商业银行为追求“规模效应”而导致冲动发卡。我国银行业从2004 年起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在此约束下,商业银行尽可能扩大低风险业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信用卡是一种高收益的金融产品, 国际惯例发卡100 万张就能盈利,因此各家银行都将其调整为业务重点来发展,形成“非理性”恶性竞争,盲目扩张规模,一味追求发展速度,放宽审核条件,风险控制不严,造成了资产质量下降、形成较大的风险隐患。

2.部分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经办人员水平低、把关不严;业务复合人员麻痹大意;批准人员责任心不强、轻易审批;管理人员管理失控等。

四、信用卡风险的防范

(一)政府及监管机构

1.要重视和加强信用卡的产业规划,推进产业链良性合作,维护市场秩序。目前,我国信用卡产业基本上是由各个商业银行各自规划本行业务,处于自发发展的状态,国家对信用卡产业发展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首先应把信用卡产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独立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制定出相应的产业政策,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例如出台财税政策,鼓励持卡人用卡消费,鼓励商户接受POS机收银,为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其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共同抵制、严肃查处以恶性价格竞争手段扰乱信用卡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产业链良性互动,提高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2.要进一步加强信用卡立法,打击各类信用卡犯罪,加大产业法律保护。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各类信用卡纠纷与日俱增,信用卡权利、义务和责任需要加以明确界定,信用卡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出现了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与信用卡相关的现行法规主要包括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民法和刑法中比较间接的少量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个别事项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与信用卡相关的当事人至少包括持卡人、商户、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卡组织五个方面,其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非常复杂。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力、法》颁布于1999年,而且只是一部业务性很强的管理规定,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需要。我们认为需要通过立法,对信用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两大类法律关系进行规范,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银行和客户等各方合法利益。

3.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培育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积累,在信用卡大规模扩张之前就已建立了比较成熟的信用体系,我国信用卡产业是在全社会信用意识尚不强烈、社会征信体系刚刚建立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我们认为亟需进一步扩充和完善社会化征信体系,将更多的消费者纳入征信体系,并与公共事业、政府部门和其他行业合作扩充信息类型和信息来源,优化征信体系的管理,同时适当增强征信记录的灵活性,以避免征信记录缺乏更新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商业银行

1.全面树立风险意识,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打造高素质的风险管控团队。建立高素质、业务水平过硬的风险管控团队,是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关键和重要保证。要从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三方面入手,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考核,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手段。

2.商业银行在发展信用卡过程中,应严格审批权限和操作流程,严把发卡关。在前端信用卡申请受理环节要全面落实亲访亲核要求,必须做到“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件原件、亲见签名”,并做好对申请人的身份核查工作;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对于单位团体办卡要按照规定加强单位准入资格审核,在其员工自愿同意办卡的前提下,统一收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不得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单位合作自行为员工办卡。

3.加强透支贷款质量管理。要合理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其分期付款额度必须纳入综合授信额度,防止出现超额授信;探索试行质量指标风险弹性管理,围绕资产质量标准净值设置合理的浮动范围,增加考核偏离度,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全员树立风险意识;实行经办机构差异化管理,积极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除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外,可采取委外催收、司法诉讼等进行追偿。

4.要加强对受理市场的风险控管。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要现场调查了解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特别要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要建立商户交易数据库和监控系统, 设置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指标,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状况和规律,建立风险控制模型。发现有关商户涉嫌违规受理信用卡的行为时,收单银行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对确有受理伪卡、欺诈、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收单银行应立即终止其收单交易, 并向公安部门、人民银行等报告。

(三)持卡人

1.通过正规渠道申请信用卡,客户申请信用卡时应通过合法正规途径,提防所谓“代办公司”通过非法手段收集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

2.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持卡人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保管个人证件以及个人资料,妥善保管刷卡交易签购单,不随便丢弃,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3.养成安全用卡的良好习惯,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在卡片背后签名;避免将信用卡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化,例如生日、电话号码等易被人掌握或破解的数字;刷卡交易时,应尽量不要让卡片离开视线范围;一旦卡片丢失,应第一时间挂失,规避失窃风险;收到可疑短信,及时与信用卡客服中心联系确认,切勿直接与短信发送人联系,以免上当受骗;网上交易应选择信用良好的商户,不轻易在可疑网站注册卡片信息,以防网站恶意扣款。

信用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且风险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因此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对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更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全面降低信用卡风险,实现信用卡的快速、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信用卡发售、使用的风险分析和防范建议,海南金融,2009(12).

[2]王继磊,信用卡的风险与防范,内蒙古电大学刊,2009(1).

[3]袁笑冬.信用卡风险的主要特性与成因分析[J].中国信用卡2006,(06):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