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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和公有制经济

时间:2023-08-28 16: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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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和公有制经济

第1篇

关键词:股份制;国有经济;股东权;自益权;公司治理

一、股份制的概念及性质

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集为一体,统一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按股份分利的资本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股份制本身是中性的,不具制度属性。不能笼统的说它是“公”,还是“私”。股份制诞生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土壤,但它是生产社会化与市场经济结合的产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与之相伴随而产生的股权与产权的“分离”是其主要特征之一。股权只代表一般财产权而非企业产权,只有控股权才代表企业产权的控制权,才有资格取得法人代表地位。

二、股份制的作用及其特点

从放权让利的国有企业改革到推行股份制再到股份制经济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说明我国公有制逐步采取了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形式和途径,同时也说明了股份制对公有制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股份制有利于扩大公有制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股份制能够容纳不同发展水平的生产力,可以使分散的生产力迅速成为集约生产力,从而有利于发挥资本和劳动的整体效力。

股份制能够兼容不同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形成一个既相互制衡又共同合作的利益共同体,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股份制是一种能够主动运用社会资本力量,同时接受社会资本大众监督的有效形式。国家和集体控股,可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股份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活力。

由上述可知,股份制有很强的兼容性,是公有制及国有经济的理想选择,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状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股份制经济的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不触动各种所有制的财产权所有制的同时,通过所有制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各种所有权的经营实体。这种经营实体既可以保持各种所有权的独立性,又能共同使用交叉的经营空间,共同开拓新的经营空间,有利于克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封闭性,实行开放经营,有利于各种所有制拥有的资源在广泛的经营空间内流动,优化组织和充分利用。可见股份制能将不同所有权融为一体,通过股权形式实现不同所有权的聚合是未来国有经济完成改制所采取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主要形式,其政策含义非常重要。一是要更加积极地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公司制改革,积极吸引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改组;二是今后要尽量少搞国有独资企业;三是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也可向非国有企业参股,但要公平竞争,不能依仗政府强令推行;四是重要的企业需要国有控股,要尽可能相对控股。个别仍需国有独资的,要由多家国有主体共同控股,使出资主体互相制约;五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必须考虑如何更好的利用控股公司,投资公司等对不同类型企业控股或参股,从事资本经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随着国有企业多元化产权关系的形成,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就能够在运营中实现,使原来沉淀的大量国有资本顺畅地流转。

三、国有经济选择股份制

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股份制的实践,因此要以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股份制成为国有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一)发展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是推行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基本途径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要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在调整中逐步完善和发展股份制。如果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一般要保持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绝对控股就是国有资本占51%以上股份,相对控股是由于股权分散,国家掌握20%―30%的股份即可达到控股的程度)。国家今后新建的企业要注重采用股份制的资本组成形式和经营方式,进一步探索建立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具有持续生机活力的股份制企业。

(二)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和发展股份制经济的基本条件

在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董事会,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股东会产生董事会,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聘任经营管理者,作为企业管理的执行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者三者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三)推行股份制能够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推行股份制有利于国有资本流动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份制企业提供了一种明晰的财产组织形式,便于国有资本通过资本市场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流动,国有资本可以转让股权,推出资本回报率低和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避免国有资产闲置,还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购买其他股票,“借鸡生蛋”;推行股份制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真正的市场主体。

(四)发展股份制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增强控制力和实行真正的政企分开

股份制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实行股份制经济,有利于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性企业退出而转向投入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从而增强国家经济的控制力;股份制的“两权分离”特征,有利于固有企业在改革中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股份制还有利于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综上所述,股份制可以使国有经济的资产顺畅地流转起来,把国有资本配置到能够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域,推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步伐和提高国有资产重组质量,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股份制还可以使国家通过“控股”来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使国有企业实现自主经营,成为一个活的经济实体,使国有经济这种公有制形式在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中得以实现。

国有经济选择了合适的经济制度,剩余的就是公司治理,而公司治理的实质是股东权的合理配置问题。

四、股东权概念的正确理解

股东是因出资而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股东也是公司的共同所有人,但不是公司对财产的共同所有人,他们以共有人的名义所持有的权利和义务由股份衡量;股东权是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股东权是一种非财产权,但包含财产权内容,是区别于股权的一种社员权,股东权是一种以非财产权为主要内容之一的权利,是基于股东股份产生的一种法律地位,股东权是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而享有的所有者的权利。

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公益权两部分,自益权以收益权为主,包括:分红权、股份转让权、优先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而公益权主要为非财产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和大股东表决限制权等,相对与收益为主的自益权而言,企业的治理症结在于股东权的配置即寻求股东公益权的最合理实现方式。

五、股东权的配置

在我国,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出现,尤其是国有经济选择股份制,股东权之间的要求与冲突也显现出来,由此出现的多元化主体寻求股东权的合理配置成为理性的要求。

董事制度的变革之所以与股东权配置有必然联系,在于无论是否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均是以董事会为股东权冲突的连接机构。董事的股份累积选举制就是合理配置股东权从而传导董事会进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模式之一。股份累积选举权规则起源于美国依利诺伊州1870年所制定的宪法第3章第11条。日本在1950年修改公司法时也仿照了美国的条例,我国台湾1966年修改公司法时第198条规定了这一法则,并要求强制执行。其方法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董事相同的人数的表决权,可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实质上是将股份按拟选董事人数放大后,赋予股东以集中或分散选票的权利,同时避免了控股股东利用控股权重复投票给自己董事的情况,这种方法绝对排除了控股股东垄断董事会的情况。

如:控股股东持有公司1000万股份,其余全部股东累计持有800万股份,公司拟选董事5人,按我国现公司法选举原则,如果控股股东推荐董事5人,每一候选人均获1000万股份的支持,而其它股东无论推选多少候选人,始终不会超过800万股份的支持,这使得其他股东没有候选董事达到法定要求。如果采取股份累积选举法,则能完全克服。同样持股,控股股东如推选5人候选董事,则每人只获得1000万股份支持,但如果其它股东联合推选4人,则每一人可获1000万股份支持,与控股股东的候选董事股份支持相同,从而确保了其它股东能共同推选与其股份相对应的董事,有效的防止国有经济的垄断,有利于国有经济的顺畅发展,这样形成的董事会客观上代表了更多股东的利益。对中国而言,有必要强制执行股份累积选举法,如何利用股东权合理配置达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仍需我国在将来的发展中进一步思考与完善。

参考文献:

1、sharehold a person who owns shares of stjoint stock[M].black’s 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hing co.US,1979.

2、孙志军.对股份及股份公司财产关系的再认识[J].中国法学,1988(3).

3、武忆舟.公司法论[M].三民书局出版社,1980.

第2篇

一、财政改革与国企改革呈高度的正相关性

与其他经济成分相比,公共财政与公有经济尤其是与国有经济有着一种特殊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财政一方面要承担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又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满足不断增长的必不可少的公共需要。这些特点表明,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与政府职能的转化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息息相关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今后一定时期,国有经济将仍然是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从政府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看,公共财政的建立不能排除国有企业的存在。根据公共产品的特征,可以把公共产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货币发行、空间技术等;一类是准公共产品,如交通、通讯、能源、城市公共服务等。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类是直接生产,一种是向社会其他生产部门采购。一般来讲,纯公共产品和自然垄断性很强的准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以直接生产的方式提供,而政府直接生产就必然依托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公共企业”的特殊功能。而政府向社会其他生产部门采购时,对象也可能是国有企业。所以,无论政府采取什么形式,都不排除国有企业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三)政府在调节和干预经济时,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原则,必然会进入一些垄断性行业。政府干预垄断性行业的主要方法有,由政府直接经营或者制定严格的经济措施限制这些行业的垄断价格和垄断利润,以保护市场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世界各国来看,有相当多的垄断性行业是由国有企业直接经营的。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体制中,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公有制经济规模比重逐年降低,但是在财政收入来源中,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成分比重一直居高不下。1995年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为33.95%,但提供的财政收入比重却占71.15%。在传统体制当中,国家的某些目标和职能需要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国有企业除了以利润和税收向国家提供财政收入外,还担负着充分就业及向职工提供福利等政府宏观经济目标,因此,“企业办社会”的结果是企业效率低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不仅制约了国有企业的经济绩效,而且减少了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再加上税收监管的不力,预算外收入挤压预算内的收入以及财政支出的不断膨胀,造成90年代以来,国家连年出现财政赤字,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

财政压力的最终缓解有赖于多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国企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政府行政改革的同步推进。同时,财政改革的推进即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公共财政职能的履行,将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因此,国企改革和财政改革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规范的、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国企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卸下沉重的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使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轻装上阵。其次,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能够为国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国有企业以一种崭新的姿态面对改革。再次,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改革带来了各种新的实践方式,使国有企业真正能够在改革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改革。最后,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改革创造了稳定的宏观经济、社会环境,提供了巨大的财政支持,降低了国企改革的社会成本,减少了国企改革的后顾之忧。总之,新型的、规范的、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将为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开拓空间。

二、从公共财政收入角度看国企改革

1.发展非国有经济的第三产业,摆脱财政和就业对国有企业的依赖,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新型公共财政收入制度的建立,可以摆脱那种以国家所有权为基础的财税体系,改变国家财政收入对国有企业的严重依赖。重构公共财政收入制度的思路之一,就是根据变化了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等经济结构状况,拓宽理财思路,调整有关财税政策,提高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财政贡献率。

(1)发展非国有经济,摆脱财政和就业对国有企业的依赖。非国有经济的崛起使国企改革遇到了极佳的机会。随着非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中比重的迅速上升,其产值和财政上缴的比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成了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源泉,给了国家财政新的支援。困扰国有企业的冗员问题,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崛起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非国有企业以它惊人的包容能力为数以千计的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相对于国有企业在提高就业方面的作用在逐步提高。

(2)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宽财政税基。从财政收入来源的产业结构来看,我国的财政收入对工业这个国有企业密集分布的产业依赖性很大,约占50%。而信息、房地产、证券、金融、娱乐、中介等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利润率高,但财政贡献率却很低。因此,提高第三产业新兴部门的财政贡献率,对减轻国有企业财政负担,拓宽财政税基、增加财政收入意义重大。

第3篇

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毫无疑问,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限制,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提供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而且对于打破电力、电信、铁路、邮政、民航、石油、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国家垄断或者自然垄断,促进这些行业的政企分开,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一个与中石化相关的案件谈起

茂化实华与中石化之间的经济纠纷前一段时间引起了国人的关注。根据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中石化在本案中可能遭遇的第一个指控是对茂化实华索取了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因为茂化实华作为中石化的下游企业,失去了选择交易对手的权利,且其“水、电、气、风”等生产要素受制于中石化的全资子公司“茂炼股份”,双方的交易价格就只能由中石化一家说了算,变更价格也不存在谈判和协商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中石化向茂化实华索取的价格不可能是合理的价格,因为合理的价格只能产生于市场竞争。

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间,随着茂化实华从一家由中石化控股的企业变为民营控股的企业,中石化将其对茂化实华提供的原料价格每吨上涨了500~1000元。茂化实华因不能接受中石化的这个价格,遂拒付中石化单方提高了的价款。2004年10月,中石化悍然停止供应原料,茂化实华陷于无米下炊之境。截至2005年2月20日,茂化实华已经被迫停产115天,直接损失近2亿元。茂化实华要求协商,但遭到中石化的拒绝。据业内人士分析,茂化实华事件实际是中石化“治散”战略的一部分。 “治散”就是整合中石化的全部资源,把与炼油相关的所有业务全部掌握在自己一家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茂化实华将因得不到中石化的原料而被迫退出市场,数亿资产将闲置报废。

中石化在本案中可能遭遇的第二个指控是拒绝交易。拒绝交易行为并不必然是违法行为。然而,拒绝交易的行为人如果在市场上有着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且拒绝交易的目的是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这样的拒绝交易是违法的,因为它会严重妨碍、限制或者损害竞争,最终会对消费者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的消费者既包括石油最终产品的消费者,也包括中间产品的用户以及采购这些产品的政府部门。

中石化还可能因其实施的“治散”战略而受到指控。 “治散”的目的是控制下游市场,将其在石油勘探领域的垄断权扩大到石油各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获得更多的垄断利润。事实上,垄断不仅导致产品的高成本、高价格,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垄断企业本身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可以设想,即便国家授权某个电信企业可以垄断经营电信服务,如果这个电信垄断企业凭借其在电信服务市场的垄断地位,随意将垄断权扩大到电话机、传真机等电信设备市场,广大消费者将会被置于何种境地!

反垄断法并不是灵丹妙药

反垄断法真是万能的灵丹妙药吗?并非如此。一般来说,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是无效的。如果没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前提条件,没有市场竞争机制,反垄断法不能够发挥作用。事实上,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它必须与私法中的合同自由制度和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共存亡。如果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设置了形形的限制,企业没有自由投资的权利,很多行业或者部门就可能形成行政垄断,无法真正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国有经济和私人经济的比例不能说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如法国和德国的国有经济比例尽管不同,但它们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如果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过大,这会对国家的经济体制产生质的影响。当一个行业或者部门的生产资料基本掌握在国家手中的时候,尽管法律上可能会有尊重企业经营自的规定,但因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包括选派或者任免企业的领导层,这些行业的生产或者经营的决策权相当程度上就掌握在政府手里,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制于政府,而不是取决于市场的需求。以我国的电信业为例。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电信企业相互开展竞争的情况下,如果国资委代表国家作为这些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领导层随意相互调动,或者以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为由要求它们相互合并,这些企业真能够相互竞争吗?当然不能。因此,一个行业或者部门的国有经济比例过大,大到控制这个行业或者部门的情况下,这个行业或者部门就难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正因为国有经济部门事实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在过去都有对电信、电力、邮政、银行等行业的豁免规定。这些豁免一方面是基于行业的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另一方面是基于国家的所有权制度。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东西方冷战的结束,特别是随着私有化和减少政府行政干预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主流,这些行业逐步引入了民营经济,降低了垄断性。特别是那些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一不是将产权制度的改革作为解决中央集权经济的重要手段。有些国家如波兰,甚至明确地将反垄断与经济私有化联系在一起。

要在国家的经济生活引入竞争机制,除了改革国有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这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少有以下好处:

第一,从企业的角度看,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从社会的角度看,优化配置了资源。

第二,改善国家的财政。国内外实践表明,任何国家对国有垄断企业都存在着补贴的情况。亏损的多补一点,盈利的少补一点。不管明补还是暗补,补贴全部来自国家财政。我国对国有企业更是普遍存在各种形式的补贴。人们常常批评国有企业过去是靠国家补贴,现在是吃银行。打破垄断和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国家一方面减少了补贴和投资,另一方面增加了税收,国家的财政状况自然会得到改善,从而有能力发展教育或者医疗卫生事业,改善社会保障。

第三,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打破垄断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价格,增加产出,这从长远看有利于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即便打破垄断会出现失业问题,但是随着新的经营者进入市场,这可以为社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国有企业不得随意将其因授权而取得的垄断权扩大

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为市场上所有参与竞争的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因此,反垄断法不可能针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适用不同的规则,否则就谈不到公平竞争。

事实上,国家偏袒国有企业的情况并不限于中国。即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因为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由政府授权给大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便可凭借其垄断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排挤处于弱势地位的私人企业。因此,出于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便要求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平等地适用竞争规则。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明确规定,除中央银行外,该法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属于国家的所有企业以及由国家管理和经营的所有企业。为了维护共同体大市场的自由竞争,欧共体条约第86条第1款也对国家授予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据此,欧共体原则上不禁止成员国出于普遍经济利益的需要向国有企业授予特权或者专有权,但这些授权不得违反欧共体条约中关于商品自由流动和服务贸易自由的原则,特别是不得违反条约中的竞争规则。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判例,作为承担特殊任务和提供普遍经济利益服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的服务属人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如供应电力或者传递邮件等;(2)基本服务是在一定地域内提供;(3)基本服务要按照人们能够承受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提供,如电力供应中应保证人们24小时的需求。因为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们发生的亏损可以从国家税收中得到补贴。

根据欧共体法,因国家授权在某个领域取得了特权或者垄断权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垄断地位,特别是不得将垄断权随意扩大到其他领域,如通过拒绝交易的方式阻碍竞争者进入与其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上游或者下游市场。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的前局长埃伦曼(C. -D. Ehlermann)指出:“无论是电信、邮政服务还是能源服务,它们的专有权只是应当基于服务的非盈利性和公共利益。成员国授予它们专有权或者维护这种专有权也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即在合理、公平和不歧视的条件下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或者使用公共网络的必要性。”

欧洲的经验说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与私有制、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原则上应处于平等地位,国家应对它们适用相同的竞争规则,一视同仁。特别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不得随意将其因授权而取得的垄断权扩大到相邻市场。

谨防全社会因国企滥用垄断权力背负重担

再看茂化实华与中石化的争议。据说,由于茂化实华不接受中石化的强制性价格条件,中石化准备利用国家发改委的投资项目审批授权,自行建设60万吨/年气体分离装置和20万吨/年环管乙烯装置。据估算,中石化自行建设这套装置至少需投资4亿,建设期至少需2年。按照目前的价格,在中石化建设同类装置期间,双方损失合计至少达到16.5~18亿元,加上重复建设中的投资损失,双方直接损失合计至少达到20.5~22亿元。为什么中石化能够不计成本斥巨资排挤茂化实华?这当然是凭借其在石油生产中的垄断地位。

国有企业实施的滥用行为,大多是因为行使国家给予的特权或者专有权。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就应当承担一种责任,即不得违背竞争规则,随意给予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以特权或者专有权。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在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的竞争中,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监管机构往往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名,不公平地偏袒国有垄断企业。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经贸委等8部门的策38号文件规定,除中石化和中石油外,不允许存在其他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在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经贸委等5部门的第72号文件中,中石化和中石油被授予石油产品零售专营权。由于这两个文件,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之外的加油站从1999年底的87.6%降低到2003年的40%。因为中石化和中石油作为双寡头垄断企业,相互间没有实质性的竞争,它们在石油产品方面说涨价就涨价,而且涨幅很大。

中国经济发展在石油业方面所受到的禁锢,一方面是因为9・11事件以来国际原油大幅度的涨价,而且随着中国对原油的强劲需求,这个涨价对中国的影响最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石油业的垄断经营。因此,在石油的战略地位日益突显的今天,中国石油业的体制改革迫在眉睫。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容忍中石化和中石油利用其不断加强的垄断地位和石油资源的稀缺性,过度盘剥消费者,过度盘剥下游企业,由此使整个社会为石油消费付出太高的代价。

要竞争,就要有竞争者,就需要产权制度实现多元化,特别是需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第4篇

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产业结构趋同与产品定位的低层次难以适应市场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初期,是从收集国有经济退休人员、模仿国有经济的产品和技术开始的,从而以低成本、低门槛进入市场,因而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之间产业、产品同构现象严重,在同一技术层次上重复生产,形成过度竞争。如煤炭、食品、纺织、服装、皮革、造纸、化工、机械、电子等行业,存在严重的同构性,造成资源浪费、生产能力过剩和产品市场的激烈竟争。同时,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组织结构也表现出严重的“小而散”的特征,结构层次低,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技术装备水平低的小作坊,因此产品的质量和附加价值低,难以适应市场变化,一旦进入经济调整期,企业便处于艰难发展的境地,甚至濒临倒闭破产。

(二)经营方式粗放导致效益不高。许多非公有制经济既缺乏必要的管理与监督制度,又没有科学的管理手段,大多依靠传统的小农经济方式管理企业。在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正规或非正规渠道大举借债,不惜支付高额利息,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使得营运成本大幅度增加,经济效益显著下降。

(三)各种不合理政府行为成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不仅遇到了人才、资金、信息等诸多方面的困扰,在各种行政性收费上也承受着重负。不少地方各种基金、收费、摊派远远高出税收。据对个体、私营业户的抽样调查,由于目前市场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各种经济成分的激烈竞争主要反映在商品质量和价格上,因而毛利率普遍较低。2011年商品批发业的毛利率平均为11%,零售业的毛利率平均为14%,各种税费负担占经营额的25%—30%,除税收约占其经营额的10%外,其余均为各种收费。过重的税外负担侵犯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利益,业主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实现扩大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不少企业因不堪重负而停业。一些私营和个体业主为逃避各种收费,出现了无照经营、领照歇业或甲地领照乙地经营的不正常现象,在逃避、抵制各种收费的同时也漏掉了国家税收,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税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选择

(一)完善税收法治建设,从法律上降低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税收负担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客观上需要面对各种名目的税外收费,虽然政府管理部门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对其予以限制,但相当多的制度原则并没有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具体化,因而在实践引发了诸多问题。这种制度上的缺陷是导致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税收法规是实施税收征管的依据,有法才能实现依法治税,按规章办事,因此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规范财税制度。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打击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使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平等竞争,协调发展。

(二)应尽快改革和完善现行财税制度及优惠政策模式

1.应破除依赖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认识。在我国现阶段,运用税收政策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应该按行业、产业、地区进行统一实施,而不是全部实行税收优惠,更不应该具体到给个别纳税人以特殊照顾。税收优惠的运用是有限度、有范围、有条件的,并不是越多越好,所谓“过犹不及”。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运行的态势决定了税收优惠的运用应以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为目标。在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与税务部门都不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而应严格贯彻国家的税法与税收政策,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不越权减免税,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2.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可考虑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增值税转型后的水平比较接近。而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可考虑将其征收率调低为2%,以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在营造宽松活跃的创业环境方面,可考虑实行试生产制度。对固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新办小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允许试生产一年,试生产期内,除申请一般纳税人外,其余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此外,应根据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涨幅、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进一步提高收入低微业户的起征点。例如,将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调高至3000元—6000元,销售劳务的月销售额调整为2000元—3500元,按次纳税调高到次(日)销售额200元—300元,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可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决定起征点范围,以降低其税收负担。

3.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营业税政策。要重点全面落实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应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创业之初,一般都规模小、资金匮乏、竞争力弱的特点,予以特殊照顾,对临界点的营业额核定要认真调查测算,严格确认,并加大管理力度,对销售额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达不到起征点的坚决不征营业税,让那些经营规模小、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业户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放手让其发展壮大,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和可持续发展,以保证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那些经营规模达到标准的业户,必须坚决要求其健全账务,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应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将用于科技开发的投入,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允许没有盈利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将开发费用在以后几年内扣除;应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对技术含量高、更新周期短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一定数额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应允许实行退税;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应规定社会力量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提供的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

4.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风险大的情况,应制定税收政策加以鼓励。实行国家统一的产业优惠税收政策,取消所有制、区域性限制优惠;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生产新产品的,允许其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为降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的风险,应允许其建立新技术开发基金,且在所得税前扣除;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其培训员工的费用超过提取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购置必备的培训设备作为专项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安排城镇失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比照劳动服务企业在所得税上享受“三免二减半”的优惠;应对个体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从事社区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符合再就业条件的新办非公有制个体企业,经审查确认后应暂不征税;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三产服务业,以适应市场信息化、国际化的要求,对新办独立核算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应给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1—2年的优惠;对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鼓励企业再投资。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按一定比例税前列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做大做强的能力,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公有制经济,均能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其负担。

5.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在计税工资标准及高新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比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有关企业执行;对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核准后,其税前扣除工资应比照外资企业执行;应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并入当期企业收入或个人所得,计征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应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提高为各地根据当地CPI自行设定,并随时调整,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按实际发放数列支,以吸引各种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创业,增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应对失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予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坚持改革创新,构建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征管模式

1.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程序。非公有制经济有挂靠、承租、承包、出租等多种经营方式,因此应该通过规范化建设,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征管程序,明确职责权限,如在日收管理上应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加快信息化建设,融现代管理思想、科学技术为一体,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并不断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的行政管理水平。根据其征税对象复杂、税源分散的特点,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分别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查账征收、建账与“双定”相结合的按次征收,尤其要认真抓好“双定”户的税负“三定五公开”工作,确保“双定”户的税负公正、公平、合理。

2.加强税源监控,强化征管基础工作。税务机关应重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征收管理工作,重新布局征管力量,加强对国民经济最具活力部分的税基的监控,把全部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置于税务管理监控之下。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数量大,遍布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税源具有分散性、税基具有流动性、易变性的特点,建立人工监控和电脑监控相结合的税源监控体系。动态采集非公有制经济业户的生产经营和纳税等方面信息,并及时输入电脑网络,与受理纳税申报所得到的信息处理进行比对,互相补充和修正,形成纳税人开业、停业、资金往来、经营管理和申报纳税等全面信息,为税款征收、发票发放、税务稽查等项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依据。充分利用《征管法》对部门协力治税作出明确法律规范的有利契机,建立健全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制度,实现征管信息采集、传递、反馈与共享的目标效能,从根本上解决漏征漏管、税收流失等问题。

3.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税务稽查,以保证税收管理政策措施的实施。税务稽查部门应不受行政区间、辖区等因素的限制,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稽查。应积极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进行内查外调,通过银行等部门取得第一手资料,将检查的重点放在企业隐瞒收入和账外经营,对以个人名义借款挂往来账经营的要进行逐笔核对;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货物库存情况进行实地盘库,从企业购货渠道入手调查取证,核查企业的购、销、存状况,对企业的销货方应进行销售货物数量、金额的核对。在日常检查工作中,稽查人员不应仅限于被查的企业,还应将稽查范围扩大到其相关联的企业,以提高税务稽查的质量。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特点采取“解剖式”稽查,研究带有行业特点的纳税规律,制定相应的查处措施。应加强与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建立的私人存款账户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详细登记,随时掌握其资金往来情况。严格严谨运用自有裁量权,加强对偷税者处罚力度,对偷逃税大案必须予以重罚,以起到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

(四)在税收政策与管理方面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曾根据形势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因此,统一的“国民待遇”已成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亟须。因此突破按“经济性质”类别产生的不同的税收政策“差别”,在税收制度、政策及管理的改革和完善上,平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就成为根本出发点。应积极清理各种假集体、假福利、假校办、假民政企业,对由于历史原因已登记为集体形式的私营企业,要明确性质,恢复其本来面目,规范纳税秩序,减少税收流失。

1.完善税收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经济业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内涵包含征管体制、服务意识的协调、税务干部服务观念与业务素质的提高;其外延包括对一切征纳关系的服务。良好的税收服务可以降低企业涉税成本,为企业主动纳税创造条件,因此应全面推行“阳光办税”,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绿色通道”制度;结合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将推行上级追究下级,基层追究税收管理员的两级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明确每种执法过错行为的经济惩戒标准和行政处理内容具体应用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中。

2.公正平等地贯彻税收政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执行税收政策应不分所有制性质,对所有纳税人实行公正执法、平等服务。在确定纳税定额、落实优惠政策、实施具体的税收管理过程中,都应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惟税收任务而征税,更不能收过头税;在宣传税收政策、提供纳税咨询、进行各种纳税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因为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税源少、税收小而另眼看待,而是应不分经济类型一样受到热忱的服务;应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治税原则,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以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为重点,完善岗位责任体系和操作规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把监督制约贯穿到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全面规范税收执法,避免越权、滥用和不正当行使“两权”,体现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全面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推行一级税务稽查体制,避免多头重复检查,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应坚决杜绝“引税”行为,防止少数人为了局部和部门、甚至个人利益扰乱税收秩序,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创造正常、平等的涉税环境。

第5篇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直接回应了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盼改革、谋发展”的强烈期盼,消除了一部分人“怕政策变”的担忧,给他们吃了“定心丸”。《决定》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特别是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把非公有制经济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强调“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具体来说,就是提出“两个都是、两个不可侵犯、三个平等、三个鼓励”。这些重大理论观点和政策举措将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充分激发非公有制企业市场主体的活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第一,在功能定位上:《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并赋予新的内涵,强调既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又要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坚定性,昭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绝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权宜之计,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毫不动摇的战略方针。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有益补充”,到“共同发展”,再到都是“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这次《决定》不仅再次重申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而且第一次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再分“老大老二”,表明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从实践来看,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充分印证了“两个都是”的重要论断。目前,我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到1195万家,个体工商户达到4312万户,民营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已经超过60%,税收超过50%,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3.5%,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75%以上的新产品开发,解决了80%的城乡就业人口和90%的新增就业人口,在民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已近3亿人。可以预见,未来民营经济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二,在产权保护上:《决定》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并进一步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极大深化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直接回应了民营企业家的呼声和诉求,解除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后顾之忧。

2013年初,全国工商联搞了一个调研,访谈了几百个企业家。财产保护和人身安全问题反映比较突出。一是期盼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不少企业家认为“财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是当前“最大的担忧”,认为企业家移民的首要原因是“怕政策变,出于财产安全的考虑,是为自己买一份保险”,有的企业家说“两卡在手、心中不慌”,有的反映一些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得不到司法上的公正处理,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二是普遍期望改善政务环境。不少企业家反映“政府办事机构难打交道”,有人认为“上面很好,下面好狠”,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不讲诚信,“这一届政府签好的协议和项目,换了领导就不认了”,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三是普遍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一些企业家认为,与上世纪90年代相比,现在的社会环境不宽松、不公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社会地位不高,感觉“创业不荣耀、致富不自豪”。

民营企业虽然是企业家出资所有,但他们创造的财富大部分都是用来继续投资、解决就业,进而创造更多的财富。如果不能切实加强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措施,不能激发人们创业创富的积极性,就很有可能对先富起来的人形成排斥,导致社会资源的流失。三中全会直面问题,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不仅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也必将在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配置方面消除所有制差别带来的“歧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财产安全,进而激发民间投资的巨大潜力,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第三,在政策举措上:《决定》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三个平等”。强调权利平等,赋予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强调机会平等,赋予非公有制经济平等进入市场的机会,进一步拓宽了非公有制经济准入领域。强调规则平等,赋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竞争的平等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在发展环境上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对待、一视同仁,进一步创造了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和条件,要求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这些彰显了党和国家下决心破除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和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信心和魄力。

长期以来,制约民营经济发展有两个突出问题:一个是观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所有制歧视,在融资、用地、服务等方面由于是“私营企业”而受到不公平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在企业身上作政治上的区别,不能给企业插标签,谁是公有制企业,谁是非公有制企业。因为,只要是中国公民创立的企业,实际上都是社会的企业、民族的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创造就业、缴纳税收,为社会创造财富、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进步,在对社会的贡献上都是一样的,因而必须削除对民营企业事实上存在的歧视。

另一个是体制机制的问题。这些年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虽然部分被放开,但“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政策门”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导致许多民营企业家反映,现在是政策出台一箩筐,但民营企业的意见也是一箩筐,担心这些政策“雨过地皮湿、转了一圈又回去”。去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拿出改进措施,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尽快向民间资本推出项目,全面清理修订有关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这些问题,从体制机制上作了重大改革。可以预期,“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各种隐性壁垒,必将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逐步打破,民营经济将迎来长期利好。

第四,在发展方向上:《决定》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提升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从允许各种所有制资本“参股”到鼓励“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为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与各类资本平等竞争指明了方向,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着力点。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实施允许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革的政策,国有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大量上市,大大促进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混合所有制的组织形式成为最优化选择,从经济基础上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成分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是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必然选择;从公司治理上来说,混合所有制一般是以产权清晰的股份制的形式实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佳资本组织形式;从资本联合来看,混合所有制企业具有资本联合的优势,可以通过资本的社会化提升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这些被认为是民营经济发展突破家庭式、家族式传统管理制约的关键。可以预见,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产权多元、自主经营、治理规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会有长足的发展,民营经济将会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实现更大的融合发展。

全面深化改革给民营经济带来的利好是前所未有的。“两个都是”是给民营经济定了位,“两个不可侵犯”是给民营企业定了心,“三个平等”是给民营经济定了调,“三个鼓励”是给民营经济定了向,这一系列重大理论方针的突破,必将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春天。

第6篇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

一、引言

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基于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或由各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以及通过财政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资产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创造利润或带来效益,发挥最大化的效用价值。为了搞活国有经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让利放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历史阶段,逐步确立了以股份制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的设立改变了过去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本的混乱格局,但从产权安排上来看,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国家委托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作为人管理国有资本,仍然是在委托链条的后端修修补补,却忽略了"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这一关键环节,所有者缺位必然导致委托问题的产生。在实践中,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背负了过重的社会责任和政策性负担,削弱了该领域国有资本的盈利能力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水平。因此,如果政府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位置上退出,政企分离的目标将很难彻底实现。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有两种研究方向,一是坚持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某种控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弱化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冲突。但是因为政府权力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以及国有企业都具有某种垄断色彩,这必将使得国企处于权利治理失衡的状态。所以,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以往由政府承担的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能够克服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这完全是可能的[1]。

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

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既能够体现发挥公有制的优势,又能够保证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保值增值目标。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当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产权形态和东欧一些国家公有制调整的一些做法,可以把竞争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转变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现代金融资本形式,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实现形式由原来以企业为主的产业资本形式转到以信托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资本形式上来。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在竞争领域中的增殖,保证公有制经济的持续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搞好大多数国有企业。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新思路,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基金被设计为以政府为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人,而国有经济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为受益人的一种特殊的"他益基金"信托财产制度。

这种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的基金,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信托财产的盈利和增值与任何个人和集团利益是无关的。另一方面,它是以自身增值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决定了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面对市场的竞争环境,公有资本必须立足于效率的提高。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将全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份资本划归基金所有,并且按照他益信托的原则,将全体人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这样,政府从财产所有者及其人身份引退,政府与社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就割断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机构,它直接由一个以受托人身份出现的理财专家组,以及由理财专家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实行透明化运作,财产管理过程可以更多地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效益激励机制,只有适应市场,不断提高效益,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

从上述的特点来看,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也不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是对国有资本运营机制的创新,是对现有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下的委托链条的重塑。

三、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的分配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新思路。然而,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必须要体现它的公有性质,所以在这种特殊基金的分配问题上也必须遵循这一性质。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是否要分配到每个公民的手中,以及是否全部分配,该怎样分配?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2]。

笔者认为,在对待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的问题上,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所有权。国有资本应该是属于社会个人所有,而不是归某些私人所有。现代社会以国家为载体,因此,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相当于一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既然产权主体的主体是一个整体,那么国有资本的产权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国有资本的收益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它属于全体公民,不属于任何个人。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尚不适合分配给每个人。我国人口庞大,依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若被分摊,那么分在每个人身上数量将会十分有限,资产所发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何况,这种分配方式不能适应我国区域、年龄的复杂现状。目前我国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收入和财政支出差距很大,以及每个人因为其不同的生活条件、年龄、心理等原因对资金和福利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全体人民均享有同等的机会分配基金收益,个体的差异并不体现在信托投资基金中,而是将不同群体的差异通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节,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

3、合理规划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分配。首先,收益不适宜全部分配。收益的分配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享受利益的结果。但同时,从整个国家以及长时间来看,这种全部分配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些长远利益需要舍弃当前利益,将资本继续在不断管理流通中才能实现增值获得更多利益,只有在两者之间正确权衡才能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权衡分配去向及比重。对于那些要分配出去的收益,要坚持合理运用,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每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特点,这些资产的分配要符合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公共支出,集中消费更能发挥出它的效果。像这些社会福利体系、社保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需要大批资金以及一整套的合理规划,集中消费的优势这时就能够体现出来。实际上,这种分配在某些时候还能起到宏观调节的作用,利用与财政政策上财政支出的联系,来达到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结语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国企改革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证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率运转和管理,真正实现盈利和保值增值。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和规划其合理分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国企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民营经济;管理;改革

自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获得快速发展。在我国许多地区,民营经济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民营经济,是指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剔除外资(含港澳台地区)经济的部分,它是由大陆居民自有自营的经济成分。随着我国地方民营经济迅速崛起,地方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模式、行为亟需进行相应改革。

一、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

哲学认为,认识是人类改造客观存在的重要环节。因此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历史定位,是地方政府改革民营经济管理行为的根本前提。对于民营经济的历史定位,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上升到党十五大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总体地位不断得到提升,但在我国各个不同区域,民营经济的地位情况却并不一致,呈现“南强北弱”的格局。华南地区是我国民营经济最早发展起来的地区,民营经济是这些区域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这些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的发展特点具有较深入的了解,因此对民营经济发展有着足够的重视和管理措施。华北地区是我国公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高度聚集的区域,在这些地方,资金雄厚、规模庞大的公有制经济是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撑。因此,这些区域的地方政府往往优先着重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民营经济则视之为经济发展的次要成分。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倾斜之下,这些地方的民营经济很难取得与国有经济对等的地位,在资源获取、信贷融资、市场竞争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发展难度远高于华南地区的民营经济。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逐渐退出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和领域已成定局。在“国退民进”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必然是填补国有经济退出后经济行业空白的主要力量。因此,打破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充分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进行民营经济发展管理改革的重要前提,而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方向性前瞻则是各个地方政府促进未来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针。

二、地方政府管理民营经济发展的模式:“管”还是“放”?

民营经济是我国大陆居民自有自营的经济成分,其发展具有较大的自由性和不可预见性,特别是民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混合在一起时,这个特点尤为明显。由于这个有别于公有经济的特点,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增加经济发展的可控性和降低经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往往倾向于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约束,例如通过设立地方性法规来增加对民营经济的行政许可门槛等。此外,地方政府也经常将政府自身的施政目标或部门利益施加于民营经济发展之上,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民营经济发展来达到目的。这些做法都大幅增加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成本,严重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重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那么是否地方政府放开管理,民营经济就能获得良好的发展呢?如上文所述,民营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自由性和不可预见性,在发展过程中如果政府采取放任态度,它单纯逐利的本性易于导致其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和应有的市场道德,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近年来我国各地多发的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充分证明地方政府管理缺位导致部分民营经济发展误入歧途,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另外,多数民营经济脱胎于个体经济和家庭作坊,存在发展起点低,生产条件较差,抗御经济风险能力低下等先天不足,克服这些缺陷有赖于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科学引导和政策性扶持。因此,完全放任民营经济发展并不是地方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科学管理方式。

基于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的目的,地方政府应采取“放”、“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放”是指放松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简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程序,减轻民营经济运行负担;降低民营经济行业准入门槛,促进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经济市场中地位的平等化;将地方政府的政绩目标与民营经济发展脱钩,摆脱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影响民营经济发展来实现政府施政目的的不科学做法。“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政府对民营经济的行政管理,而是要“管引导”、“管帮扶”和“管服务”。地方政府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引导管理,是克服民营经济先天缺陷的有效方式,它有利于克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盲目性和违背市场道德冲动;“管帮扶”则要求地方政府要健全民营经济发展扶持体制机制,采取多种市场经济手段为具有发展前景和具备潜力的民营经济保驾护航,培养具有地方特色的民营经济;“管服务”则是我国当前“服务型政府”改革的题中之意,它要求地方政府要提升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完善的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将“行政性管理”向“服务化管理”转型。

三、“服务化管理”的升级

党的十报告指出:“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当前各地方政府正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化管理”建设也初见端倪。

但是,目前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化管理”尚不成熟,存在许多不足。首先,理念落后。许多地方政府对“服务化管理”理解仅停留在行政许可、审批、验审等这些为企业、个人提供服务的环节,而对于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引导、扶持和信息提供等服务方式缺乏足够的认识。其次,服务化管理体系尚未形成。服务化管理目前仅停留在部分政府行政环节,尚未覆盖到整个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管理过程,许多管理行为依然沿用命令性、指令性的管理方式。再次,政府工作人员尚未真正树立起服务理念。在我国地方政府体系中,有相当一部分官员和公职人员仍有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这种思想不但与服务型政府理念背道而驰,而且严重阻碍服务型政府改革的推进。

要实现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化管理”,地方政府要重新审视民营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预计未来的发展趋势,并以此为基础重新整合行政资源,将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环节加以简化、革新,建立起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行政服务体系,淡化行政管理色彩,突出服务化管理职能。此外,在重视政府行政服务环节改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加大广大官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力度,将服务理念和思维根植到公职人员的头脑中,使其成为主动推进地方政府“服务化改革”的中坚力量。

我国当前正处于国民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民营经济以快速增长的实力和广阔发展前景成为无可争议的主力军之一。然而,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尚不理想,行政制约因素较多,要改变这些不利的因素,充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要靠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推进管理思维、行为模式的服务化改革,唯有如此,才能创设出民营经济发展的理想条件,使民营经济成为拉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迅速腾飞的强力发动机。(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 厉以宁.厉以宁论民营经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第8篇

【关键字】 资本;公有资本;盈利性质;公益性质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31-02

一、公有资本的概念的提出

马克思曾说过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自建国到改革开放前的特定历史时间,在日常政治经济生活中,资本一直是被人们所回避的,认为资本只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没有资本一说。

资本的称呼虽然被回避(代之以资金、资产等),但资本本身还是一直存在于社会主义发展当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直到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论述股份制性质时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在十五大报告中,一共有8处使用了“资本”的概念,主要指的也是公有资本。这标志着“公有资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学的范畴正式确立起来,在政治经济学说中是一项崭新的内容。①

二、从资本到公有资本

商品——货币——资本,这三个基本概念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文明发展史的浓缩性概括。②如今可以在资本后面再加上公有资本,这个链条的尾端都是对前端的一种替代与进化。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为它能够去充当一般等价物;资本又是特殊的货币价值,生产资料归资本所有者,通过无偿占有和支配剩余劳动,从而获得剩余价值;而公有资本又是一种特殊的资本,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和劳动者集体的,因而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是被国家和集体来占有的,公有资本对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保障。

马克思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劳动者个人具有人身自由,而是劳动者穷的一无所有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力。所以公有资产要能够成为公有资本并发挥作用,也必须满足这个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第一点毫无疑问是满足的,对于第二点,即使在公有制下,生产资料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对于单个的劳动者个人来说,它是不能独自占有和处置的,因此劳动者为了谋生,也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给占有生产资料的国家和集体。

从资本到公有资本可以说是公有资本对私有资本的一个概念上的升级。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作为资本而言,都能带来剩余价值,在形式上有着它们的共性,如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为前提、反映人与人的关系、资本增值的内在要求等。而它们的差异之处也是明显的,其区别当然在于所有制。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生产资料不为私人所有者占有,剩余价值不为任何私人所有者占有,公有资本是一种没有资本家的资本关系,因此也就不再是阶级对抗关系、阶级剥削关系,而成为劳动者阶级内部经济权利与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③另外二者资本人格化的巨大差异,按马克思的话说,私有资本的人格化就是资本家,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公有资本本身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以及集体的,这个根本的资本所有者是非人格化的。其初始的委托人也不是一个独立的自然人,而是一个组织或机构。所以其人格化较之私有资本将更为复杂,质言之,公有资本人格化呈现一个链条结构,即从众多的所有者到所有者的代表人,再到经营管理者和全体员工,都必须对公有资本负责,履行资本职能,保证公有资本不断增值,真正同公有资本的命运融为一体,实现公有资本人格化。④

三、公有资本的盈利性质与公益性质

公有资本作为资本,从它出现,便带有与生俱来的使命,那就是资本的保值增值。因此公有资本运营过程中具有盈利性质,要参与残酷无情的市场竞争,这种逐利的动机才能保证其提高效率的动力,才能在竞争中不被淘汰。公有资本不仅在于“资本”,还在于它的“公有”。公有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剩余和增值是由国家和集体来占有,而个人则不直接占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剩余被剥削了,因为在这种剩余和增值的支配上,劳动者的利益是被考虑进去的,于劳动者而言,存在的是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辩证统一。这种公有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有资本对剩余劳动的占有欲,其追求增值的目的是造福于全民和社会,不会像资本家那样狂热追求资本的增值。

虽然公有资本的利益主体是劳动者联合体,是总体劳动者,具有整体性,联合体内部的每个劳动者都是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参与民主管理。但是,他们不可能每个人都自发地、无序地行使这种权利,而只能通过建立一定的层级管理机构和管理秩序。在传统计划经济下,公有制经济利益主体的管理层级划分是服从于中央自上而下的行政性高度集中的管理,导致政企不分、机构臃肿、社会劳动分工的组织也有很大的主动性,显然不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公有资本的利益主体必须要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引入了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公有资本的盈利性质与它的公益性质形成了矛盾统一体,在盈利的驱使下,公有资本能更有效地更主动地追求效率,而公有资本效益的提高又会为其公益性质打下一个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另一方面,公有资本所肩负的公益性质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在竞争中不能全无顾忌地施展拳脚,从而对效益的实现也有一定的影响。拿国企来说,荣兆梓教授认为任何形式的特殊目标,任何形式的额外负担,都会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的相对效率,使它在竞争中落败。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就是为了让国有企业卸下各种社会负担,摆脱所有行政束缚,义无反顾地投身到追逐利润的竞赛中。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才有可能在不依赖政府特殊关照的情况下,从市场求生存,向竞争谋发展。这一改革路径的重要成果就是,国务院特设国资委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并不要求它承担其他公益性目标。可惜,国资委自身的政府机构性质致使它不能最终实现这一目的。⑤

诚然,公有资本由于本身资本属性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度性质,在资本运营中不能摒弃它的公益性质,而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也是其具有逐利愿望和盈利目的,并积极提高效率。所以公有资本的盈利性质和它的公益性质是共存共生的,他们之间可能会有一个程度或者偏度的存在,特定时期或特定企业会偏向于公益性质或者盈利性质。国资委某负责人曾透露,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将是把国企划分为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公益性国企包括中央层面上的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地方上的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此举可能是因为认识到由于国企产权是全民所有的,企业自身利益与公众利益很难始终保持一致。但是这种二分法本身是带有不明确性的,首先是划分本身,比如“三通油”能算得上是公益性国企吗?其次,划分后,公益性企业也有可能会假公益之名,行搭便车之实。再有,此举看起来是将公益性与竞争盈利性隔离开来,但这是与国企本质属性冲突的。即使是竞争性国企,由于产权的国家所有,一定程度上还是会受到国家意志的影响与支配,还是会带有公益性质的。所以说,由于公有资本特有的本质属性,它的公益性质和它的盈利性质是不能完全隔离开来的,只是这两种性质在具体到某一实体中时会表现出首次之分和多寡之分。

注释:

①杨承训.公有资本范畴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J].企业活力,1997(11).

②李凯林.中国改革的哲学解读[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86.

③荣兆梓.资本一般与公有资本[J].教学与研究,2004(10).

第9篇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是要更加注重好字优先、能快则快的发展意识。

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对非公有制经济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非公有制经济不发展不行,发展慢了也不行,应当有强烈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党的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逐步恢复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完成了从“拾遗补缺”到“有益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次跨越。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快速发展,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涌现出了象神奇、老干妈等省内外知名的民营企业。到2006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比重达30.9%,个体工商户从1977年的8617户增长到48.6万户,增长了56倍;私营企业从1992年的2398户增长到4.88万户,增长了20倍。目前,尽管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全省非公经济占GDP的比重仅为27.8%,到2006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但是,与兄弟省市特别是发达地区相比,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如2006年,浙江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高达71.5%;四川占GDP的比重为46.9%;云南占GDP的比重为37%。因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坚持好字当头、好中求快,以好带快、以快促好。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是要更加注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思想上要放心、放胆,工作上要放手、放开,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及创业人员营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利”的浓厚氛围。

环境是发展的生命线。虽然,省委、省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等文件,提出要放心、放胆、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但一些人仍存在“疑私”、“怕私”和“防私”的观念;有些部门服务意识较差,(行政办事流程中“热―冷―乱―狠”决策招商热)审批建设冷、运行管理乱、监管执法狠等现象仍然存在。为此,应强化服务,优化环境,思想上要放心、放胆,从根本上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做法和规定;工作上要放手、放开,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正确处理“进”与“退”的关系,将国有经济的“退”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进”结合起来,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及创业人员营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利”的浓厚氛围。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是要更加注重提高其整体竞争实力。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家族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参与国企改革改制是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整体竞争实力的五条措施。

我省民营企业的产业分布较窄,主要集中在医药、食品、冶炼等方面,并且大多规模小、实力弱。高科技、节能型、环保型和经济效益好的非公企业极少。为提高民营企业的竞争实力,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加快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其通过设立科技开发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形式加大科技研究开发投入。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围绕我省有特色优势的产业加快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向我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园区集聚,促进“块状经济”的培育发展。三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信用制度,不断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四是引导家族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五是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通过资产重组、参股、联合等形式,参与能源、旅游等国企改革改制。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是要更加注重创新体制机制。

在市场准入、投融资、管理体制、户籍政策等方面,我们要不断创新机制体制。

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道格拉斯等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认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对经济发展虽然起重要作用,但真正起关键作用的是制度,合理科学的制度安排会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当前,市场准入限制、投融资、管理体制、户籍等政策方面存在的障碍,仍是制约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玻璃门”,看起来似乎畅通,实际上进不去,或不让进。虽然,我省在《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电力等领域,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但由于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与放宽准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收费价格、准入资质等缺乏统一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许多垄断行业“名义开放、实际不开放”。在投融资方面,为个私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尚不完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很难按正常的方式取得贷款。在管理体制方面,政出多门。目前,我省的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分别由省经贸委、工商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实行多头管理;管理部门不统一、不协调,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等方面不一致,政令不畅,造成运作中难以发挥政府服务的功能。在户籍政策方面,农民工仍然难以取得打工所在地的户口。为此,一是坚持非禁即允和公平待遇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限比例、速度、规模和经营方式,在投资核准、财税支持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主体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优势原材料等产业。鼓励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旅游资源开发。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二是进一步加大财政和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对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应优先支持其上市。建立健全信贷担保体系,制定符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贷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新科技、高风险、高收益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加快发展。三是鉴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应进一步完善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有关联席会议制度。四是从户籍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消除城乡分割的政策壁垒,可借鉴太原、成都等城市的经验,对已经具备进城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放开户籍限制。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是要更加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千方百计解决人才缺乏问题、加大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定期对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进行培训,是提高经营者素质的三条举措。

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表面上看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是技术的竞争,其实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人才,谁就能在竞争中处于战略主动地位。但我省的民营企业人才匮乏,经营者自身素质较低等问题与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据省人事厅披露,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拥有的人才占全省人才总量,不足一成,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全省经济中占有30.9%的比重不相称。经营者自身素质不够高,他们中的一些人文化程度较低,又不愿意花钱进行培训;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为追逐高额利润,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为此,一是千方百计解决人才缺乏问题。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价值观,切实搞好引进和培养好人才。二是加大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以优惠的政策吸引他们加入民营企业经营者队伍。三是定期对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进行培训,组织业主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等知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坚持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是要更加注重扩大开放。

第10篇

从广义上讲,政府审计是政府财政的一部分,政府审计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的事实也从政府审计的产生源头上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要论述政府审计的公共性,要先从政府财政的公共性说起。

从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学术界围绕公共财政展开讨论,到90年代初财政管理部门将其引入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和税费制度改革的实践,再到90年代末中央明确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目标,以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战略部署,公共财政在中国从思想向行动的转变历时20余年。在此期间,在我国财政的总体运行格局上,财政收入正在由“取自家之财”走向“取众人之财”,即来源于国有经济单位的上缴款大幅度减少了,其他经济成分的上缴款份额迅速上升了;财政支出正在由“办自家之事”走向“办众人之事”,即专门投向国有经济单位的支出份额大幅度减少了,覆盖多种所有制经济单位利益的支出迅速增多了;政策取向正在由“区别对待”走向“国民待遇”,即旨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扶持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安排减少了,着眼于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政策安排增加了。所有这些变化,归结起来实质是财政运行格局趋向于公共化的具体体现,表明财政收支运作的立足点由主要着眼于满足国有经济单位的需要扩展至着眼于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财政收支效益的覆盖面由基本限于城镇企业和居民延伸至城镇和的所有企业和居民。

伴随着我国财政运行格局所发生的三个层面的深刻变化,政府审计的公共性也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得以逐渐形成和确立。与财政支出正在由“办自家之事”走向“办众人之事”、财政收入正在由“取自家之财”走向“取众人之财”、政策取向正在由“区别对待”走向“国民待遇”相适应,中国政府审计背后的理念从财政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执行的角度讲,其实是对公共之事、公共之财和公共政策的监督,相应地,政府审计对财政收支的审计行为就具有了公共性,即政府审计对公共财政的审计就是一种公共性质的审计。就公共审计和公共财政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政府审计是以公共财政为监督对象的,政府审计的公共性衍生于政府财政的公共性,没有政府财政的公共性就没有政府审计的公共性。另一方面,政府财政的公共性的确立和保证又离不开政府审计的监督。实际上,自政府审计部门成立以来,政府审计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力度逐渐加强,促进了财政预算等工作的发展和完善,离开政府审计即公共审计对公共财政的监督,公共财政也是不完整的。总之,公共审计和公共财政是互相促进的协调发展过程。

二、公共审计与国有企业

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作为委托人的国家或公众与作为人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的参与者,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公共资金性质决定其要完成国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损失浪费等现象还比较严重,损害国家的利益时有发生,上述的公共利益损失本文称为典型损失,即这种损失是制度所明确禁止的。同时,一些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利用垄断权力,采取垄断高价等策略,提高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个人的成活成本,严重削弱了微观经济体的竞争力,由此造成了在制度范围内没有明确禁止的经济成本或损失,既非典型损失。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在竞争性的市场中,因国有企业运行的低效率等原因,一般而言,国有企业是难以生存的,但在我国转轨经济的特殊时期中,国有企业还大量存在,同时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审计自然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如最近几年开展的效益审计,在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何避免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如何降低公共资金的典型和非典型成本方面,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增进国民福利等方面,政府审计取得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成果。因国有企业的公共资金性质,政府审计在国有企业监督这一角色上自然也具有了公共性。另外,政府审计的这种公共性是具有性的,当国有企业改革完成,政府审计在这方面的监督也将逐渐淡化。

三、公共审计与公共资源

资源的数量一般来说是有限的,自然资源的使用一般具有外部性,在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因此自然资源是公共资源。使用自然资源不是为了保值增值,而是要使其有限的数量得到合理的使用和安排,用学的术语来说,就是约束条件下极大化的,即在自然资源数量有限的条件下的最大化产出或最大化福利的问题。实际上,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也是一项公共权力(本文在后面对公共权力有详细的论述)。这种公共权力从语义的角度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共资源的权利,二是主体对公共资源所享有的权利,本文所说的公共资源仅指主体对公共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公共资源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公共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主要包括公共资源的利用权知情权和公共资源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公共资源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公共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因此带来的恶劣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如煤矿的不合理开采以及因此引起的矿难、植被的不合理使用引发的水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公共资源使用的低效率,另一方面引起了一定的社会骚乱,破坏了公共秩序。国家为维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资源,每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的实施等。政府审计对国家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资源的所做的资金支出及其使用效果等,也相应地安排了审计项目。在政府审计和公共资源的关系上,政府审计的公共性也相应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促进公共资源合理使用,二是对保护公共资源所做的财政资金支出的检查。

四、公共审计与公共经济权力

第11篇

关键词:市场社会主义者;公平;平等

中图分类号: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一、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公平观和平等观的发展

西方市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资本主义不尽相同,也与某些计划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体制有差异。它本身固有的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制度不影响资源配置的实现形式。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认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只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形式,与社会制度的性|没有关系,不存在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第二,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切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体现了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趋势,西方市场社会主义将市场与社会主义结合,主张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第三,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这点是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最显著的特征。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一实际情况,不仅是社会主义理论和现实的急切需要,也是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表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不存在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其本身并不能完全地表示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但是存在在不同经济制度的社会中,经济制度必然会受到不同的社会阶级的影响和制约。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下,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然性,又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

二、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公平性与平等性的影响

(一) 市场经济对公平性与平等性的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公平性与平等性这三者的统一,是所有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积极探索并且努力实现的根本目标。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一种将效率最优化并且完全实现公平与平等的制度。民主自由,收入分配平等,权利实现与社会公正等,这一系列积极结果都表现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公平与平等性这几者的有机结合,市场经济对公平性与平等性的促进作用还在其未来的实现效果上:1.充分实现收入分配平等;2.权力机会的平等;3.公民政治经济地位的平等;4.消除等级差异,消灭剥削,民主自由;5.个人价值实现。虽然现在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并没有完全实现最终的目标,但是只要把握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与平等关系的辩证统一,改变由于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带来的社会隐患。

(二) 市场经济主义对社会主义市场公平性与平等性的破坏

1.市场社会主义反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忽略了合理的物质利益追求。市场社会主义从本质上讲,是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调整,肯定个人物质利益的本身,就是调动和发挥人的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下,既要肯定和尊重个人正当物质利益的现实,又要发扬社会价值的无偿实现。

2.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造成了对公平性与平等性的破坏。首先,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市场上就有可能产生一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其次,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单个的商品生产者和单个经营者不可能具体掌握社会信息,也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因为这种盲目性会造成价格的波动和资源的浪费。另外,市场调节还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没有及时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平性与平等性的最终实现就会遭遇到阻碍,甚至市场经济的缺陷会完全背道而驰,比如实现公平和平等是为了缩小差异,达到社会主义本质目标,然而市场的自发性会造成两极分化。

3.西方的市场社会主义者们虽然主张一致公有制,但总的说来,他们对国有经济大多数都持否定态度,而且大多数的模式都是重视收入平等并且关心所有制内容。这样一来,就很难保障实现收入平等分配的社会平等,更谈不上对社会公平与平等的实现。

三、对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公平观与平等观探索的启发

(一)市场社会主义的发展以资本主义为基础,而又优于资本主义

这就必须要求市场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始终保持着“摒弃”的态度,需要进行清楚的了解,市场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重新认知,它从实现手段实现目标上是由于资本主义而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的。

(二)不再是为统治管理阶级服务的手段,它是最大限度的从公民角度出发来探索公平和平等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发展。有了公平和平等,社会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才有保障,从而调动自身的积极性,维持社会持续发展。

(三)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公平与公平正义者辩证统一的结合起来

第一,经济体制如果是市场经济。因此,我们就必须确立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观,即“机会公平原则”与“规则公平原则”。市场经济的动力来自于经济人对利润的追求,追求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外在竞争的压力,各利益主体必然要提高自身经济活动的效率,从而带动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每一个经济人的活动都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

第二,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因此我们的公平效率观中必须包含社会主义的基本要素,必须保证一定程度的结果公平。仅仅“机会公平原则”与“规则公平原则”是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的,因为它无法保证结果的公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平。而第一轮竞争结果的不同,必然影响到第二轮竞争的起点是否公平。

参考文献:

[1]孙来斌;市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A].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第十四次学术讨论会论文摘要文集[C].2006.

第12篇

改革以来,我们在体制上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所有制改革使我们的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结构有了重大变化。经过20年改革,我国形成了四种比较典型的所有制模式。第一种是以东北几省为代表的国有经济模式,国有经济的地位还没有动摇;第二种是以广东的前期和上海的后期为代表的外资经济模式;第三种是以江苏为代表的集体经济模式;第四种是以浙江为代表的混和经济模式。这四种模式特征清楚,对比鲜明。其中对比最鲜明的是东北的国有经济模式和浙江的混合经济模式。东北的国有经济模式在我国历史上作出过重要贡献,但是改革开放后,由于国有企业的体制和机制弊端造成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历史负担沉重,所以东北地区近几年的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存在许多问题,如生产效率低,下岗人员多。与此同时,浙江则不同,浙江发展很快,这与它的混合经济模式有很大关系。以温州为代表的混合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曾受到过激烈的抨击,说它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私有经济泛滥,二是商业道德沦丧,三是公益事业无人关心。20年后的今天,事实完全不是这样了,温州不但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而且公益事业也取得长足进展,如大家集资修建公共设施,大家一致打假。从这些情况看来,国有企业多的地方,社会问题就多;相反,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发展的地方,就比较稳定。所以,所有制结构不调整,一切无从谈起。加快改革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收缩国有经济战线,既有利于坚持公有制,又有利于政府从面大线长的国有经济困境中解脱出来,真正转变职能。因此,中央下决心调整国有企业的战略布局,让国有资本从有些领域坚决退出来。

关于如何科学地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本文主要谈以下四个问题:

(一)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目标。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应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要控制的行业有: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产业。我将其归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不投资,则没有人愿意投资的行业;另一类是别人想投资但国家不让投资的行业。除此两类,其他行业都可以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换句话说,除此两类,在其他行业国有资本都可以退出。应该强调的是,国有资本的退出只能是“适当退出”而不是“全部退出”。前一阶段流行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竞争领域的说法,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政府要通过国有资本在产权市场的自由流动来实现一些特殊目标,如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等等。另外,即使在以上所说的两类行业中,国有资本也不一定要处于垄断地位,引进非国有资本也是必要的。

(二)国有经济要占优势这个理论要发展。在我看来,国有经济的调整不要有比重限制。以前我们的全民经济比重很大,我们没有发展起来,我们的社会主义还差点被搞垮了;现在我们的非公有经济发展起来了,我们的国有经济减少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在前进。

(三)国有经济调整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到底由谁来代表?由国务院代表,但国务院是个很大的概念,也管不过来,还得由各级政府来代表。但是,各级政府不能随意调整处置国有资产,必须公开、有偿。

(四)国有资产的调整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有种说法是,借国有资产调整的机会建立经营者持大股。这要视实际情况而定。要使经营者持大股,就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经营者的定位不一定是原有的经营者;二是不能一股独大(当然卖给私有企业主就不要管一股独大);三是持大股不是无偿持股;四是持大股的经营者不能享有不同于职工的非市场优惠,要优惠就一定要有根有据。

总之,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将朝着两方面的目标进行,一是大量的国有资本从漫无边际的战线和领域退出;二是形成国家控制、多元化的控股格局。

其中,对于垄断性和公益性极强的行业要注意两点。第一,国家控股就可以了;第二,个别垄断的行业国家完全控制,那些带有竞争色彩的还可以进行切割,可以放开。

二、关于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搞得很早,但现在进展并不理想,搞起来的也不规范。有人前不久做过一个调查,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十分规范地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这也许有点片面。今后,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在规范上做文章,主要是四个方面的规范:

(一)要建立规范的出资人制度。现在很多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没有权,几乎企业所有干部都由政府部门来任命,董事长不能制约总经理,总经理不能制约副总经理。建立规范的出资人制度,应把握三点:一要明晰企业内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个代表在一个企业一定要是自然人,而且必须通过招聘产生,必须赋予它相应的权力;二是出资人代表要按规范程序给予董事会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人职能;三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出资人代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尽职尽责。

(二)要建立规范的产权组织形式。我们不能仅仅从政治意识形态角度考虑,要从经济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资本主义最初的产权形态叫业主制,跟我们现在的雇主制差不多,一个人是老板,其他人是雇员,产权制度很清楚。但是这种业主制有个问题解决不了,就是资本有限,不能赚更多的钱,这样就引入了股份制,扩大了资本。形象地说,如果业主制是一个人的资本主义,那么股份制就是几个人的资本主义。到20世纪50年代末又有了发展,为了进一步放大资本,资本家把一部分股权以有偿、优惠的形式给了劳动者,使股权进一步分散,又形成了所谓的“人民资本主义”。到后来,资本经营者觉得还不够,要使企业获得更大利润,股权结构还应改善,让有才华的专家学者进入董事会,成为非资产董事,即非资本董事决策企业事务。这说明资本主义的股权逐步向多元化发展。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的国企改革就是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尽量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国企改制在产权组织形式方面应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尽量不搞独资,如果必须搞独资的话,也要搞多个国有部门的联合独资,以避免形成垄断;二是尝试国家控股的多种股权设置。绝对控股尽量少,要相对控股,特别是搞“黄金股”的控制形式。黄金股这个概念来自于英国,就是通过法律规定使企业中的极少量资本,拥有特殊的权利,在重大问题上可以一票否决。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吃小亏、占大便宜;四两拨千斤;船小好调头。如果企业经营不下去了,我们就可以很容易的处置它,卖不出去就搭配着送出去。三要科学设置和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政府要给国有企业选派至少两名独立董事,以保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但这方面产生了误区。一些人认为,要激励独立董事,就得给独立董事股权,因此,好多独立董事在企业持有股份。这种董事就不能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能在所在企业持股。那么,怎样激励独立董事呢?现在正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有一种办法是按上市公司的交易量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独立董事基金,独立董事的薪金奖金从此基金中发放。这个钱还是出自这个企业。如果要搞独立董事必须把握两点,这个人一要独立,二要“懂事”。

(三)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当前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十分混乱,传统的东西和现代的东西混在一起,使法人治理结构很不规范。西方的法人治理有三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关系非常清楚。我国是八架马车,老三会,新三会,再加一个经理班子,一个外部监事会,关系十分复杂和混乱。各方面的关系,特别是党委和厂长的关系很难协调。有些企业即使建立了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各管理层也基本上由上级任命,各层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领导、制约,最终使企业无法有效运作。近几年进行了一些探索,但还没有一套合适的办法。在目前的情况下,主要是理顺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四者关系。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要体现中国特色,把党管干部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起来。这又是一个新课题。不管谁管干部,优秀的管理者必须通过市场机制选出。这有两方面好处:一是可以选到真正有才华的人;二是入选的人必须努力工作,否则有下岗的压力。但是我们的国情是党管干部,怎么把党管干部与市场机制结合?我们经过研究已经提出了一个方案,就是先党委提条件并公布,再由有关部门在社会上招聘,经过筛选,剩5个或3个人时,由党委来确定。这个方案才开始试点。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必须走出几个误区,一是走出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或董事由国家部门指定的误区,通过市场招聘产生董事长和董事;二是走出企业的资产出资人是一个机构、一个班子的误区,变出资人为自然人;三是走出董事长比总经理大的误区,两者是不同责任的主体;四是走出照搬西方模式的误区,要把西方的东西研究清楚,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应用;五是走出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的误区,还总经理应有的权利。在建立国有企业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任务非常重,如果把这些都搞好了,国有企业是有出路的。

(四)建立规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一,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必须与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搞好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前提是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经营管理者的选择市场化。只有职业化和市场化才能解决薪金的合理定价问题和“红眼病”问题,才能使权力与责任对等。所以,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必须和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使人才选拔市场化。第二,激励与约束并举,在激励的基础上,强化约束力,不能只讲激励,不讲约束。给予激励的同时,应规定工作的目标,如果达不到目标就得处罚。处罚的方式可以考虑以现有的资产进行赔偿,由于非经营因素产生的,还要负法律责任;而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企业家档案,把企业搞坏的人,要逐出企业家行列,而不是换个企业或调到行政部门当官。我曾经对一些企业家说过,中国的企业家是辛苦的企业家,辛苦在于既要办企业,还要办社会,而且还不能自主办;同时,中国的企业家也是最幸福的企业家,他把一个企业搞垮了不仅不去负责任,而且还可以去当官。这都是我们的体制的弊病,我们必须对此进行改革,使激励和约束对等,尤其是道德约束、逐出和禁入制度非常重要。第三,激励要考虑国情。一是形式上可以多样化,如采取股权激励,实行年薪制等等;二是差别不要过大,不要动辄就跟美国去比较,我们没有美国的经济实力,也还没达到美国的发展水平,要着眼国情,跟自己的老百姓比。要体现差别,但不能分化得太厉害;三是应同时考虑对非经营管理者不同形式的激励,对技术贡献者,对特别的劳动奉献者,也要进行激励,因此,激励不仅仅是对企业家,还包括企业的优秀员工。总之,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的不在于把财产分给个人,而在于通过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建立一种激励与约束机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一种责任机制,建立为企业发展竭尽全力的责任主体。这才是我们的关键。

三、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的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大问题,我们已进行了大量探索,但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探索出一条既适合国情,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国有资产运营体系改革的难点在于既要保持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又要使国有资产的运营充满活力。下一步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要朝下面四个方面努力。

(一)要解决目前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又无人负责的状况。目前国有资产多头管理,财政部门管理,企业工委管理,还有其他部门的管理,非常多。多头管理、集体管理却无人负责,致使国有企业不同程度都存在经济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企业家个人道德素质原因外,主要还是体制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查起来非常困难,问题背后涉及到方方面面,盘根错节。如果不从制度上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很难解决。所以,我们需要有一个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统一的管理机构,使责任和权利集中,避免多头管理却无人真正负责的现象。

(二)要授予各级政府国有资产处置职能,使各级政府对辖区的国有资产除特殊情况外有高度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