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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

时间:2023-08-27 15:10:00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长丰县;基本农田;划定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2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1-0009-02

城镇周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关系到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生B文明建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十三五”期间城镇发展谋篇布局的重要工作。长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为主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以“四个不能”为底线(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先难后易方法路径,坚持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行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实行特殊保护。

1 基本农田划定的目和意义

基本农田划定是为了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将保证农业生产必需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并建立各项基本农田保护的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基本农田的划定,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得以完善,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所必需的耕地数量得到了切实保护;借助基本农田划定的平台,大规模的进行土地整治活动,能够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地方政府通过加大对农村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投入力度,显著提高了基本农田的建设标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巩固了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有效地落实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农村政策,同时也为我国农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利的条件。

2 长丰县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4号),合肥市下发的初步任务如下:依据长丰县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分析测算中心城区用地指标使用情况,将原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线平均外扩1km,得到城镇周边范围共9 775hm2。

长丰县城镇周边范围内耕地面积6 054.8hm2,规划基本农田面积3 974.5hm2,对比2014年变更成果,其中占耕地的基本农田面积为3 939.3hm2,占非耕地的基本农田面积为35.3hm2。本次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工作,涉及未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即下发的初步任务)为2 115.5hm2,共1 446个图斑,涉及水湖镇、水家湖农场、罗塘乡和左店乡4个镇(乡、农场)。

(1)按管制分区划分:根据下发的初步任务图斑,允许建设区968hm2,有条件建设区1 072hm2,限制建设区74.6hm2,禁止建设区0hm2。

(2)按地类划分:根据下发的初步任务图斑,水田1 369.4hm2,水浇地0hm2,旱地746.13hm2,其中:水田水浇地面积之和占初步任务比例64.73%。

(3)按坡度划分:根据下发的初步任务图斑,按坡度分:≤15°耕地2 115.5hm2,占初步任务比例100.00%。

(4)按耕地等别划分:根据下发的初步任务图斑耕地等别具体分布见表1。

3 长丰县划入基本农田情况

本次基本农田划定主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文件来确定,本着高产优产的原则,优先把城镇周边的优质耕地划入。长丰县新划入基本农田73.8hm2,原有基本农田3 939.3hm2,城镇周边基本农田面积达到4 013.13hm2,占长丰县城镇周边划定工作范围内全部耕地面积的66.28%。本次划入的基本农田与现状基本农田相邻,可以达到优质耕地集中连片的目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又有利于通过划定工作形成城镇的扩展边界,促进城镇转型发展。

4 长丰县基本农田划定比例分析

根据合肥市下发的初步任务图斑,长丰县新划入基本农田73.8hm2,占城镇周边划定初步任务范围内全部耕地面积的3.49%;不能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图斑面积2 041.7hm2,占城镇周边划定初步任务范围内全部耕地面积的96.51%。

合肥市下发的城镇周边范围内的现状基本农田为3 939.3hm2,划入基本农田面积73.8hm2,划入的基本农田与已有基本农田之和为4 013.1hm2,达到下发初步任务范围内总耕地面积6 054.8hm2的66.28%。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拟划入面积加上已有基本农田为3 990.6hm2,占该范围内总耕地面积的99.42%。长丰县共2项指标达到国土资源部要求。

(1)根据规划管制划分:本次划入基本农田涉及允许建设区7.6hm2,占该范围内初步任务面积的0.78%;有条件建设区14.8hm2,占该范围内初步任务面积的1.39%;限制建设区为51.3hm2,占该范围内初步任务面积的68.81%;禁止建设区0.00hm2;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共新划入基本农田51.3hm2,占用该范围内下发初步任务的68.81%。本次将限制建设区内51.3hm2耕地划入基本农田,限制区和禁止区拟划入的基本农田与已有的基本农田之和为3 990.6hm2,占该范围内总耕地面积的99.42%。

(2)根据地类划分:本次划入基本农田其中水田58.2hm2,旱地15.6hm2,水田水浇地之和占本次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比例为78.86%。

(3)按坡度分:本次划入基本农田其中≤15°耕地73.8hm2,占本次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比例为100.00%。

(4)按耕地等别划分:本次划入基本农田耕地等别为7等。面积73.8hm2,比例100%。

5 拟不划入核实举证情况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核实举证要求,结合长丰县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路线及所涉乡镇实际情况,不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类型为:实际地类为耕地,但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 041.7hm2,由于项目已批复、发改委已立项、省农垦厅备案文件等原因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长丰县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73.8hm2,主要分布在水湖镇。该区域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比较完善,耕地质量等级均高于全县平均耕地质量等级,且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通过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构建城镇生态屏障,对中心城区进行了有效的合围和隔离,有利于鼓励城镇“跳出去、串联式、组团式”发展。

参考文献

[1]闫刚,卢丽华,王克强.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略谈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J].中国土地.2015(2).

[2]彭艳丽,杨静.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法探析――以武汉市为例[J].中国土地.2015(9).

[3]黄建平,柳建军.彰显保护的刚性――划定与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思考[J].中国土地.2009(3).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2

一、严格保护耕地

1.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基础农田的管理,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最低面积承担相应责任,乡(镇)长是负主要责任。把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列入乡镇政府的考核,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政府联合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数量。按照土地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供应土地的数量,贯彻落实县域项目用地招标等措施,降低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合理性评价与论证,把减少耕地占用作为选址方案评选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提高占用耕地的经济成本,逐步减少单位投资和单位产出占用耕地量。规划期内全县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54.0公顷以内。

3.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乡(镇)应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监管,确保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期内补充耕地的途径应以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为主。执行对项目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制度,确保不因建设占用造成耕地质量下降。规划期内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应不低于754.0公顷。

二、科学划定基本农田

1.基本农田调整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方针,遵循以下原则:遵循法规,合理布局。依照有关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目标,对现有的基本情况进行部分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调整后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农田保护面积的相应指数。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县域政府确定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农业项目生产基地、科技示范园区的重要作物种植地;适宜开展空心村治理工程,空心村集中治理过程中腾出的高产优质耕地等,合理划为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调整要求。调入的基本农田。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均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自然保留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农用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高等别耕地、集中和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边界内作为“ 绿带”保留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调出的基本农田。低等别、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调出;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调出;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调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出;零星破碎、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调出。

3.基本农田质量.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综合质量有提高。根据调整的情况分析:调出的基本农田等别多为七、八等地,调入的基本农田等别多为八、九等地,调入的基本农田等别略高于调出的基本农田等别;调整后,基本农田的连片程度也有所提高,连片15公顷以上的基本农田比例由原来的82%提高到88%;调整后基本农田的地类构成中耕地在基本农田中所占比重有提高,由96.22%提高到98.01%。

三、强化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1.加强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要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内采取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加强区内土地的田、水、路、林的综合治理,增加农田水利基础配套设施,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首先要将规模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的村镇规划、产业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发展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起来,力争做到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使建设不重复、投资效益最大化;其次,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到统一立项、统一规划、统一工程招标、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五统一”原则。

2.切实保证基本农田数量。基本农田保护以稳定地区粮食生产能力为总体目标,以不低于市级规划下达指标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级下达保护规模。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3

xxx市国土资源局xxx区分局:

按照xxx市国土资源局xxx区分局(x区国土资发〔20xx〕661号《关于对xxx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要求,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对辖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土地总面积49529.5亩,其中耕地40015亩。此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涉及我镇12个行政村,90个合作社,16个农场,3734户,图斑1412个,划定面积为29980.99亩(村集体耕地21143.39亩,国有耕地8837.60亩),占辖区总面积的60.53%,占耕地保有量的74.92%。其中,城市规划区涉及3个行政村,12个合作社,图斑133个,划定面积1523.95亩。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1.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卡签订情况。

将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到各村委会责任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要求,镇政府与各村、各农场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与农户签《基本农田保护卡》,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全镇共签订区级责任书2份,与各村签订责任书24份,与各农场签订责任书32份,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卡》7468份。

2.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动态巡查情况。

按照国土资源目标责任书要求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国土所积极开展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定巡查计划,定期进行巡查。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三级保护区不定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有破坏、侵占耕地及基本农田行为,保护碑是否保持完整、整洁。并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台帐、巡查台帐、记录。

3、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镇严格遵循这一基本国策,同时,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要求,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知识宣传,严禁个人或单位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发生,较好的保障了基本农田质量、数量不减,杜绝了辖区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现象发生。

4. 辖区内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摞荒情况。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规定,我镇对各村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督促各村对农户进行宣传,培肥地力,保证基本农田质量不减,等级不降,严禁触犯18亿耕地红线。

三、下一步的保护措施

(一)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中央、省、市、区文件精神,此次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二)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六不批”、“七有”措施等管护制度,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部纳入年度考核评价,镇、村、社及农户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在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将耕地保护及基本农田保护列为重点考核项目进行检查评比。同时通过严肃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严厉查处、重点问责。从而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结合我镇实际,紧抓已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的机遇,在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村社,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优先争取土地整理项目,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效益。

当前,以城市周边为重点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正在各地全面展开,把握好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时代内涵,经过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特别是随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XXX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坚持从严保护

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2.坚持底线思维

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3.坚持问题导向

凡是存在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查处不力等问题,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分类处置措施,落实整改、严肃问责,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4.坚持权责一致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监督考核制度,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管控、建设和激励多措并举的保护机制。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太平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13.1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1.2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率85.39%,主要分布在黄宜、杨梅、近潭、江头等村。成立太平镇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有牌及规划图,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破坏耕作物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种植建设生态林)。

2.在板料村委进行复垦项目,增加耕地面积420亩;

3.国土部门对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审批办理房产证;近年来在国家卫星的监督下,有效打击各种违建事件。

4.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黄宜、杨梅、近潭、江头等开展农发项目;太平、龙兴、上火等进行耕地治理;水利部门每年进行沟渠的硬化;

5.农业部门号召农户多施农家肥、有机肥、在财政资金的支持冬种绿肥提高耕地质量;

二、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采取的措施: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乡镇国土所积极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制定巡查计划,通过动态巡查和定期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有破坏、占用基本农田行为,保护区碑牌是否完整等。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4

基本农田是我国18.5亿亩耕地中的精华,是保证我国粮食安全的红色警戒线,是我们的保命田,我们必须采用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来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人民生活的生命线。

一、新时期基本农田保护的意义

我国拥有13亿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38亩,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我国的人均耕地在未来相当的时期内还会进一步减少。

1.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大的支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全面加强农村生产力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2.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随着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和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凸现,“三农”问题越来越突出。在现阶段,耕地仍然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推进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因此,对大多数农民来讲,目前还离不开农业生产,离不开农村生活,离不开耕地。故此,加大基本农田保护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耕地对农村的稳定作用,农村的稳定来自于农民的稳定,农民的稳定又来源于农业的稳定。土地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性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大问题,保护好耕地,等于为农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农田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

1.基本农田的耕地质量不断下降,生产水平低下

我国地域辽阔,由于自然条件所影响,耕地质量表现以中等为主,中低产田所占比例超占60%近年来,耕地质量有不断下降的趋势,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有5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序存在环境恶化和地力下降问题,

2.耕地后备资源严重缺乏,基本农田增加缺乏后续保障

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仅为5403公顷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分布在干旱缺水,交通不便的新疆、内蒙古、宁夏和低洼易涝的三江平原、松嫩平原以及沿海滩涂

三、对策建议

加强新时期的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可以从制度、经济、法律、生态和技术等多角度、多层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总体来说,要把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要在科学发展关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有效协调的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制度

立法是有效划定、监测和管理基本农田的法律保障,国外基本农田保护的成功经验都是把立法做为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从基本农田保护技术规范到管理措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通过立法,健立农业保护区,保护耕地,该省早在1973年就成立了农业用地委员会,制订了《农业用地委员会法》、《农业用地法》并建立了农业保护区,将占全省土地总面积5%的470平方公里农用地及可耕地纳入了农业保护区,并对保护区内土地的使用和保护以法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农业用地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执法与管理机构。《农业用地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如果要划出保护区或改为非农用途,必须经农业委员会批准;各级政府在制定当地规划及法规时必须考虑土地保护的重要性,支持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避开良田,如无法避开,也要在设计和建造时将其对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2.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强化制度的执政与监督

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任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省、地市、县、乡、村五级主要领导任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一票否决制”,通过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将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位,并列入考核指标体系中。

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各乡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显要位置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图,保护制度责任单位等内容在标志牌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杜绝“占优补劣”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进行“基本农田异地补充,异地有偿代保”时,必须保证新补充耕地与被占用的基本农田在数量、质量、区位和生态上都达到大致相当的程度。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常动态管理,要应用已有的基本农田信息数据库,建立基本农田统计台帐、完善基本农田登记和日常管理制度,要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相结合,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网,并应用先进技术手段(如航空、卫星遥感测绘)进行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的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特别是要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系统,准确把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3.全方位,多渠道等筹措资金,建立全国范围的基本农田保护和开发基金,加大保护基本农田

制定基本农田保护的优先优惠政策,形成基本逐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基本逐田保护是对优质耕地的特殊保护基本逐田保护区的农民因此而丧失一些发展机会,因此国家应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一系列的优先优惠经济政策,弥补当地农民的机会成本,调动地方农民保护基本逐田的内在经济动力。一是国家可以将政府贷款、资源保护工程、农业科技攻关项目等有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二是各级政府将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三是各级政府每年给予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一定的经济补偿;四是国家给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三项费用的力度,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可鼓励和指引各级政府、单位和农户对其管理和经营的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力投入,改善基本农田的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产出率,政府可整合现有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等多渠道的资金,进行集中使用,重点投入,以扩大资金投入的规模效益,并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4.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布局调整;工作建议

1.前言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农业发展的命脉,基本农田质量的好坏、数量的多少,不仅仅关系到农业生产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和轻工业生产发展的好坏,与此同时还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并没有准确定义,结合基本农田的基本特性,可将永久基本农田定义为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划定出农业配套设施完善、土壤肥沃、地力上等、抗灾能力强的一部分作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用于保障一定时期商品粮供应和辖区内人口对粮食的需求。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实行农田用途管制,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土壤地力实施综合保护。一经划定,长期不变[1]。

2014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并下发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106个重点城市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做了详细说明。2015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了106个重点城市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并细化、明确了推进划定工作的具体要求。据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正式启动。

2.存在问题

从1988年湖北荆州最早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式建立以来,我国基本农田保护经历了保护区全面划定、调整划定到全面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保护的内涵也从数量保护为主逐步向数量质量并重保护转变[2]。

在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实际工作中,基本农田保护刚性不足是首要问题,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与优质耕地的重叠度较高,城市发展占用优质耕地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对基本农田保护力度不够;其次,基本农田的质量逐渐下降,对基本农田的补充过程中“划劣不划优”的做法还依然存在,城市周边还大量优质耕地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再次,地方的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态度不坚决、不积极,往往一味的追求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忽略了对农田的保护;最后,也是较为重要的是,农民对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意识比较单薄,并没有意识到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同时也缺乏对基本农田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用途管制势在必行。

3.布局调整

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充分结合,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基本农田布局的划出划入调整应遵循以下思路:

1) 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经合法认定程序确认的严重污染的基本农田以及零星分散、规模过小、质量较差的低等别耕地均应划出基本农田。

2) 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应划出基本农田。

3) 现状基本农田中,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该划出基本农田。

4) 城镇周边及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5) 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6)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时不允许把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拆分成零散的小块基本农田。

4.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建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同时,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城市周边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行开展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随着工作的局部开展,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几点建议。

1)优先考虑生态安全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同开展,考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同时,应该重点考虑耕地的生态功能,耕地生态系统是一类特殊的生态系统类型,耕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包括其存在生产力价值、维持区域生态环境及自然美学等。在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时,建议以生态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在保持耕地的基本生态功能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耕地的生态安全,确保水系、生物廊道的完整性,构建生态屏障网络,全面保证区域生态安全。基本农田划定后,要充分发挥耕地的生态功能在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中的重要作用。

2)优化布局建设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协同开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对城市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无序扩张具有刚性约束作用,对城市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永久基本农田边界确定后,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是保障城镇化、工业化的必然要求。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布局,一方面要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此类建设用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冲突无法避免的,要以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原则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提高建设用地利用集约水平,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另外,带有污染物排放的产业用地,应远离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保障农产品安全。

3)认真研究界定标准

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过程中,对有关标准如何界定,应结合区域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制定。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要求,对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定基本农田,城镇周边范围如何确定,交通沿线以两侧多远距离为标准,以及集中连片如何界定,均需要以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研究界定相关标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黄建平,柳建军. 彰显保护的刚性―划定与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思考[J].中国土地.2009.3:54-56.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6

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对于促进全市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近年来,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基础工作薄弱,重数量、轻质量和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抓紧抓实,确保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46.3790万亩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健全完善基本农田监管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切实做好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

(一)严格执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制度。一要与原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尽快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落实工作。二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划定范围符合规划、划定面积符合上级规划指标要求,划入区域地类和图斑与现状吻合等。三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确保划定区域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保护相统一,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

(二)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依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作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并用公示牌向社会长期公示。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手册》规定,按照一个乡镇至少设立一块标志牌的原则,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片和交通沿线较大保护地块的标志牌,向社会公示保护范围、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措施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三)健全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各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每年要把基本农田有关数据及现状变更情况,及时整理归档,保持基本农田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真实性。要逐步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和基本农田质量情况,纳入数据库管理,做到及时更新,实时动态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要逐级备案。保护责任书签订要到户,基本农田保护证书发放、档案整理收集要及时到位。

四、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一)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农业用途,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和占用基本农田的活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要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和保护标志;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农业生态园”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二)全面落实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政府要按照批准文件依法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充划入基本农田,要严格执行《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确认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切实推进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利、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逐年增加投入,改善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基本农田盐渍化、荒漠化。各级农业、国土部门要加大基本农田地力定位监测力度,及时掌握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每年将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上报同级政府,保证基本农田质量不降低。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掌握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防止基本农田环境污染,每年将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上报同级政府。

(四)积极探索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要积极探索基本农田保护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做法和经验;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保护、管理、投入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县(市)可先行试点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以市、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为来源,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户等直接补贴或以其他形式补贴。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要定期组织国土、农业等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法侵占基本农田的行为和苗头。对非法占有基本农田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占有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发展水产业、畜禽养殖和林果业。编制和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建设与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进行绿色通道建设要因地制宜,严格限定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履行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三、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违反法定程序通过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严禁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采取恢复耕种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限期恢复耕种;(二)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限期拆除并予整理;(三)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限期修复;(四)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逐步恢复耕种条件;(五)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五、抓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禁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清查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要按照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检查,并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检点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特别是顶风作案,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地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自之日起实行。前发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8

关键词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差距度;投资度;指标体系;评价;什邡市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3-0047-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3008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1]。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2011年10月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严格保护耕地,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2012年3月,国务院批复《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明确到2015年,再建成2.67×107 hm2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集中投入和全域整治新机制,继续实施116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重点加强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建设,新建5 000处连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此举对于增强中国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加快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以及深化和扩展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内涵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2-3]。

与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重要性相比,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方面的研究略显不足。当前研究大多侧重于政策解读和宣传方面,也有专家[4-8]就如何加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出了战略思考和具体措施,还有土地整治实务工作者和研究人员[2,7-12]着重分析了当前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然而尚未见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现状评价方法的研究,更缺少研究现状与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差距度和差别化的投资的相关研究,而这方面的研究能有效确定建设区域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标准值、厘定基本农田现状与建设标准之间的差距,并使资金投资与现状相匹配,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投资和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落实和建设好2.67×107 hm2高标准基本农田意义重大。

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上,国内外学者关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对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所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全面评价土地整理活动的生态环境影响和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土地整理项目提供了理论基础[5-15],也有学者从耕地整理的自然潜力和现实潜力两方面建立了评价指标体系,采用适宜的方法实现了指标的定量化;而耕地整理现实潜力在评价时,主要从待整理土地所处的社会经济区位、待整理土地本身的基础设施状况和区域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方面选取评价指标[16-19]。冯锐,吴克宁等针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集中连片、设施配套、生态良好等要求,运用理想解逼近法和限制因素组合法,对西南丘陵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做出时序安排与模式分区[20]。本文借鉴已有成果,以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为例,在调查基本农田现状的基础上,根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实践经验和专家意见选取指标建立评价体系,构建差距度模型计量反映基本农田现状与标准之间的差距,构建投资度模型计量反映差距度与投资额之间的关系,以指导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时空安排,也为土地整理规划及项目设计提供参考。

1研究方法与理论模型

1.1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思路为:①依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按照工程系统理论,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构建评价体系;②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用特尔菲法,选择15位相关专家,经过两轮打分得出权重,使之能较准确地反应基本农田的现状;③确定评价单元,考虑数据的可获取性和行政村的相对完整性,本文以各行政村内的耕地为评价单元;④构建差距度gap degree (GD)模型和投资度investment intensity (II)模型,计量反映各评价单元与标准值之间的差距程度以及差距度和资金投入的关系。通过ArcGIS9.3建立数据库,利用综合评价法对评价单元现状进行分析,对照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和相对应的综合值,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标准值S,大于或等于标准值的表明没有差距,用0表示,暂不需政府投资;⑤采用自然断裂法natural breaks 分级方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小于标准值的评价单元进行分级,差距度为1级表示与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标准值最接近,表明评价单元现状较好,相应投资较少,5级表示与标准值最远,表明评价单元现状条件最差,相应投资最大;⑥案例分析与运用,检验模型和方法的正确性。

刘建生等:基于差距度与投资度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研究与应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3期1.2评价指标的选择与权重的确定

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1]。根据目标体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将建设分为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及其他工程[21],建立指标体系应围绕5大工程建设以达到建设目标。权重的确定采用特尔菲法,选择15位相关专家,经过两轮打分得出权重。指标及权重见表1。

(1)土地平整工程。根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技术要求,土地平整应实现田块集中,耕作田面平整,耕作层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1],考虑数据的可获取性选取田块集中度、田块细碎度、田块分维度、耕地坡度、有效土层厚度5个评价因子。田块集中可减少耕地的耕种成本和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实现耕地规模经营[22],可用田块集中度表示,即评价单元内农户平均经营田块个数的多少;耕作田面平整主要通过田块耕地坡度,细碎度、田块分维度3个指标反映,耕地的坡度较大,则不易采用机械化耕作,因而生产成本通常较高,细碎度、分维度也间接反映田块的平整度;有效土层厚度是耕地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耕作层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方面选取有效土层厚度这一评价指标。

(2)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指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泵站及输配电工程[1],应达到旱能灌、涝能排的基本要求,本文选取灌溉设施设计保证程度、排水设施状况2个指标。灌溉保证率可用有效灌溉面积百分比表示,即以正常供水年内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占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数表示;灌溉设施条件指单位基本农田面积内的水利设施长度,根据土地现状图数据用Arcgis9.3量算评价单元内的水利设施长度。

(3)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指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他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1],用通达度表示,田间道路通达度高,说明田间道路建设状况好,连通性高,以田间道路通达的田块数占田块总数的比率表示[22]。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方向,防风固沙,改善农田小气候,从而起到护田增产的作用。同时农田防护林网还会通过涵养水分、净化空气等改善农田周围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23]。根据实地调查分好、较好、较差、差四等分别赋值4,3,2,1。

(5)其他工程。除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环境工程以外但与基本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根据其他工程配套的实际情况赋值。

(1)数据标准化。由于收集的数据单位和数量级别不统一,在评价前应对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将其转化为无量纲的纯数值,使结果落到[0,1]区间,便于不同单位或量级的指标能够进行比较和加权。2.1研究区概况及数据来源

什邡市位于成都市西北部和德阳市西南部之间,距成都市60 km,德阳市20 km,位于成都一小时经济辐射圈内,并在成德绵经济带中处于有利地位,属于西部经济社会发达和经济快速增长地区。地形为西北-东南走向,呈长条形形状,居龙门山中段,103°47′-104°17′E,31°01′-31°37′N。2010年,什邡市幅员面积820.3 km2,耕地面积22 964.58 hm2,占土地面积的35.36%,其中平坝、丘陵、山地分别占耕地总数的88%、3%和9%。耕地主要分布在东南部平坝地区,基本农田面积19 911.27 hm2,主要分布在皂角、回澜、元石、禾丰、马井、隐峰、师古、南泉、马祖、双盛、湔氐等镇。

什邡市属于都江堰自流灌溉区,水资源较为丰富,境内有“1江2河3渠”,即石亭江、小石河、鸭子河,人民渠、红岩渠、大寨渠。全市耕地以水田为主,有少许旱地和水浇地。据什邡市农业局中低产田情况的调查报告,全市土壤耕层深度比较浅,中低产田占现有耕地面积的62.25%,耕地质量急需提高。本文以什邡市的行政村为评价单元,以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101个村的基本农田为研究对象,土地面积数据来源于2010年什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变更数据,社会经济等数据来源于2010年什邡市统计局的《什邡市统计年鉴》和2011年12月和2012年4月份的现场调查数据、问卷数据,耕地分等定级成果(2007)来源于什邡市国土资源局。从2010年土地变更数据的地类图斑中提取基本农田图斑,运用ArcGIS9.3的空间分析方法将其图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管制区图和坡度图进行叠加分析,扣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坡度>25°的耕地区域。

2.2差距度与投资度计算及分级

用ArcGIS9.3建立的数据库,利用构建的差距度评价模型对什邡市的耕地现状进行分析,对照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和相对应的综合值,确定什邡市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标准值;根据投资度模型计算各评价单元的投资额,再采用natural breaks 分级方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级,如表2,差距度为0级的为高标准基本农田,投资也为0,GD为5级的现状条件最差,投资应最大。什邡高标准基本农田差距度和建设投资分级

(4)在明确什邡市的差距度的数量和空间分布后,结合资金情况,按照先易后难、先难后易或者难易结合的原则,为土地整治规划提供支撑,为什邡市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和投资决策提供多方案参考。通过对运用GD和II模型的运用,确定什邡市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标准值为0930,已经是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村7个

3结论与讨论

(1)本研究严格依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按照土地整理工程系统理论,确定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构建评价体系,通过什邡市的案例运用,能较准确反应待建设的基本农田现状,现状条件比较好、差距度较小的基

(2)构建了差距度(GD)模型和投资度(II)模型的,计量反映耕地现状与高标准基本农田之间的差距程度和相应的投资额度,为差别化投资、有效配置建设资金提供科学参考,也能指导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空间和时序安排。

(3)本研究在差距度和投资度匹配上做了有益探索,但评价指标体系中少量评价指标难以量化,只能定性评价。科学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包括经济社会条件、政策限制、行政导向等,这些因素之间又互为交叉、互为影响,有时甚至相互矛盾冲突,必须经过综合分析、全面评判,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如何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构建政府主导、国土部门搭台、相关部门集中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体系,加大涉农资金在地方上的统筹力度,解决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存在的资金投入分散的问题,以建设促保护,以建设促发展,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作为解决现有耕地田块破碎度的有效手段,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科技推广相结合。同时,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如何做好公众参与,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正确处理好建设中“科学”与“民主”的关系,解决权属状况复杂等社会现实问题,这些都是应该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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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9

农田杂草种类繁多,与作物争水、争肥、争光,危害性极大。唐洪元等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300多个县,3万多块样点(田)的实地调查结果表明,样田中共出现580种杂草,分属77科,其中水田杂草129种,旱地杂草427种,水旱田均有分布的杂草24种。有资料显示,由于杂草的危害,平均降低作物产量21%,且导致农作物的品质变劣。如何防除农田杂草,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农业的重要课题。影响杂草防除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诸如除草剂的种类、天气条件、用药时间、用药数量等。但有一点不容忽视,就是识别农田杂草。不能正确识别农田杂草就谈不上防除杂草,准确识别农田杂草是取得显著防效的前提条件。农田杂草的识别是中等职业学校植物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教学实践中,我遵循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从本地区的农业生产实际出发,结合学生的特点,对识别农田杂草的教学方法,进行了可行性探索。 一、充分利用农田 农田杂草的识别一般和植物分类教学实习结合在一起,我认为在植物分类教学实习的过程中,应将草本植物的识别重点放在农田杂草方面,并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条件深入各种农田进行现场教学。考虑到学生在短时间内不容易准确识别常见农田杂草,加之许多农田杂草的幼苗和成株同时出现的几率不高,因此,我将杂草识别的教学时段分开,即一部分放在春季,主要进行农田杂草幼苗的识别,另一部分放在秋季,主要进行农田杂草成株的识别。教学时段的分开,既便于学生观察识别农田杂草的幼苗和成株,又有利于充分了解农田杂草的生境分布、发生规律和危害特点,也为学习“有效防除农田杂草”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精制杂草标本 农田杂草标本的制作应与植物标本制作同时进行。在具体操作时,可根据农田杂草所处的发育时期,初步选择制作标本的方法,如处于幼苗期的杂草以制作浸渍标本为主,而处于成株期的杂草以制作蜡叶标本为主。一般来说,同一种农田杂草的幼苗、成株均应制作标本。为了使每个学生都能独立地动手制作标本,通过教学实习真正了解标本制作的全过程,并熟练掌握农田杂草标本的制作方法,我让他们尽可能将多数的农田杂草制成标本。 在制作农田杂草标本的过程中,许多学生深有感触,制成一份精致的杂草标本不是件容易的事。从采集、整理、压制、上台纸直到消毒,每一步都必须认真对待,仔细操作,否则会前功尽弃。农田杂草标本的制作既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吃苦精神,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此举不仅丰富了教学内容,而且增加了标本室农田杂草标本的种类和数量。 三、把握识别途径 农田杂草的识别途径可以概括为“观察”、“描述”、“鉴别”六个字。“观察”,即观察和研究每一种农田杂草时,必须有科学的态度及方法,按照“开始于根,结束于花”的程序进行,先用眼睛观察,然后用放大镜观察。花应研究得极为细致,从花梗、花萼、花瓣、雄蕊直到柱头的顶部,一步步完成。“描述”,即在观察的基础上用学过的植物学知识记载农田杂草的主要特征。如在观察幼苗时,要注意记载下列特征:种子是出土萌发,还是留土萌发;是上胚轴伸长,还是下胚轴伸长;子叶具有何种特征;初生叶、后生叶的形态如何;幼苗全株是否有毛,等农业杂草识别教学方法初探理化生教学与研究191等。准确描述农田杂草幼苗、成株的特征是鉴别农田杂草的关键。“鉴别”是识别农田杂草途径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在认真观察、准确描述的基础上,应根据各种农田杂草的特征逐一判别。在遇到一种不认识的农田杂草时,首先要观察它的全部特征,然后根据已学过的各个类群的主要分类依据,采取层层缩小的方法,鉴别这种杂草到底是哪一种、哪一属植物。当然,在鉴别的过程中要注意运用农田杂草检索表并熟记突出特征,按照“科、属、种”的顺序快速检索。 四、熟记突出特征农田杂草的识别有多种方法,多条途径,但概括起来不外乎“先看后讲”、“先讲后看”、“边讲边看”、“观察实验”四种方法。“先看后讲”指的是先到标本室或农田观察后,再讲解如何识别农田杂草;“先讲后看”指的是先讲解农田杂草的生态分布、形态特征、识别要点,然后到标本室或农田中观察;“边讲边看”即深入农田进行现场教学,一边观察农田杂草的长势长相,一边讲解农田杂草的形态特征;“观察实验”即采集若干农田杂草标本,在课堂演示其形态后,便组织学生到农田中实际观察各种杂草的特征。这四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在实际教学时可灵活运用,但无论哪种方法都离不开准确识别常见科的突出特征,特别是某一农田杂草的突出特征。在教学中,尤其需要寻找一些简便、高效的方法,以求快速识记农田杂草的突出特征。 综上所述,在充分利用农田的基础上,通过精制杂草标本,把握识别途径,再结合熟记突出特征等就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农田杂草识别教学法”,仅供参考。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10

关键词: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对策

中图分类号:S27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可见,国家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广西面临着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等问题,基本农田保护压力越来越大。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工作局面,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双赢,显得尤为重要。

1 基本农田保护现状

2012年广西耕地面积比新一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广西2010年耕地保有量多20万hm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比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广西至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多6万hm2,2项保护任务均超额完成。2012年广西建设项目没有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情况,也没有因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而被问责现象。

2 采取的主要措施

2.1 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基本农田保护的强大合力

以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为契机,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明确责任主体,严明惩罚。部分市将责任状签订到了村民小组、农户,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网络体系;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绩效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监督的重要依据。

2.2 强化建设与管护,形成了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强大保证

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通过基本农田划定将不可调整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等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进行划出,并划入质量好的耕地,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创新土地整治模式。采取实施重大工程、整县推进、扶贫开发和农民自发整治“四位一体”的土地整治模式,全面推进我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2.3 创新建设和管理机制,形成全区基本农田保护的强大动力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自治区政府下文明确各级政府既是保障用地的主体,又是保护基本农田的主体,还是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积极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通过“政府引导、农民自愿、自筹资金、自主投工投劳、政府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2.4 加强执法监管,形成全区基本农田保护的强大推力

从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入手,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健全三级土地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全员监管和全程监管,不断完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发现机制和预防机制,全区违法用地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实现了2012年土地执法“零问责”。

3 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规划确定的保护任务过大,部分市难以完成保护任务

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市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2012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各市耕地面积,部分市基本农田保护率超过100%,由于土地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过大,部分市难以完成保护任务。

3.2 相关部门规划不衔接,导致基本农田保护难度大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管理制度不衔接,导致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频繁调规,影响土地规划的严肃性,不利于基本农田保护。特别是近几年小微企业和旅游项目的迅速兴起,设施农用地政策的放宽,相关规划不断调整,导致基本农田保护难度加大。

3.3 不稳定耕地未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布局分散

广西不稳定耕地面积较大,为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以及不稳定耕地质量达不到要求等原因,各地将大部分不稳定耕地保留为一般耕地,不划入基本农田,导致基本农田被不稳定耕地分割的较为分散,集中连片程度下降,且不稳定耕地和基本农田实地没有明确的分界线,较难区分,不利于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3.4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不完善,表现在政府保护动力不足。经济发展是首要,圈地、占优补劣现象仍然存在;基层保护动力不足。由于经费欠缺,力量不足,职能限制等,无法有效制止违法占用;农民保护动力不足,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征地已被部分农民视作改变命运的方式,保护基本农田积极性不高。

4 保护对策

4.1 尽快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以土地规划中期评估修改为契机,尽快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各市县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4.2 开展“六规”合一规划,布局好各项用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开展“六规”合一的规划,六规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布局好各项用地,建立彼此隔绝的城镇圈与基本农田保护圈,严格执行,实现保护与保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4.3 大力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以项目为载体,大力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通过开展土地整治、地力培肥、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等措施,全面改善基本农田农业生产条件,建设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4 完善农田保护制度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11

一、检查目的

通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现状和变化情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的落实;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稳定,为全镇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点和内容

按照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388号)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不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我镇各村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水平,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检查具体内容是:

(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

1、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2、是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3、是否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

4、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对保护牌进行刷新。

(二)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

1、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划定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现有耕地,以及林地、图地、鱼塘等非耕地的农用地类面积。

2、基本农田减少和补划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区核查后,增划基本农田情况,经省政府批准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情况,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情况,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发展林木、挖鱼塘、畜牧养殖的以及生态环境建设中占用基本农田的具体情况,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情况,补划基本农田的面积、地类等。

3、基本农田质量状况:对不同地力等级的基本农田面积及地力变化情况、补划的基本农田是否做到与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投入情况。

(三)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基本农田各项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处理情况,特别是违反《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提出的“五不准”情况;

3、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建设和监测制度及措施,基本农田污染监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法步骤

(一)组织贯彻阶段(**年4月)

镇政府成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付书记任组长,政府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资源所和科特派站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4-6月)

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村要认真填写统计表格,逐级汇总有关数据和情况;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上报。

镇政府将要对各村进行检查,并于每月20日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执行形式报县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阶段(**年7-8月)

镇政府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并做好迎接省、市联合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年8-9月)

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总各项统计数据,重点总结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各村应如实填写统计数据于**提8月6日前上报基本农田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会议精神,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村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

(二)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保护基本农田不仅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而且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是否积极参与这项工作,是确保检查工作是否真正落实到实处的重要一环。因此,在检查期间,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举报电话,xx国土所电话:xx,xx科特派站工作电话:xx。

(三)认真填报数据,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本次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摸清基本农田保护区核查后基本农田的利用及变化情况,为及时了解掌握各村检查工作动态及相关表格的填报情况,要求各村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如实认真填报相关数据,及时将自查情况和发现的存在问题上报镇基本农田保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扎实工作,奠定基本农田保护基础。

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件、数据是基本农田依据管理的基础,因此,要对核查后至今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案件认真清理,并逐级备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件和数据要根据审批的情况进行更新,保证基本农田区图件数据的现势性和图、表、册的一致性;对辖区内的基本农田牌要进行更换或刷新,确保设立的保护牌与实地相符。

农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范文1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包括基本粮田和基本菜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以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为依据,以乡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验收。

第四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总量的控制和耕地功能的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种植结构的监督管理。

计划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局、乡镇企业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制止、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保护建设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面积、等级、功能等应依法建立档案。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物料;

(二)挖塘养殖、栽树植果;

(三)闲置、荒芜耕地;

(四)侵占和破坏基础设施;

(五)破坏和擅自更改界址、界桩和各类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

第十条  建设用地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省、市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实行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必须向市及县(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指标,领取并填写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建设用地单位按上述程序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未领取《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的,不得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单位占用基本农田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应向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造地费30元;二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造地费20元;基本菜田每平方米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50元,免缴造地费。

属于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报国务院批准,可予以减免造地费。

造地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交由市财政实行专款专用。其中,造地费的60%用于开垦新耕地,40%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改造建设。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被占用,并由县(市)、区负责开垦新耕地和新菜地的,应将造地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规定比例返还该县(市)、区。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被批准占用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报市人民政府验收。还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在用地一年内组织开垦新耕地,无条件开垦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异地开垦。

第十三条  开垦新耕地,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计划、规划土地、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和计划,并保证财力、物力和劳力投入,明确组织者和责任人,规定开垦新耕地的面积、质量和完成时限。

对积极投资投劳,依法采取开荒、复垦、移果上山、小城镇和村屯改造等形式增加新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粮食、蔬菜种植面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控制,按年度分解下达。

已经确定用于种植粮食和蔬菜的耕地不得种植其他作物。基本粮田因故不能从事粮食生产或基本菜田因故不能从事蔬菜生产的,须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中低产田改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

中低产田改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和各级财政投资、补贴及组织社会支援相结合的办法予以保证。

对在中低产田改造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区培肥地力建设。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分等定级标准。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承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必须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的原则,增施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改良土壤,提高耕地质量。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使用者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标明培肥地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定期或者在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等级作出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监测网络,及时普查或者抽查地力变化情况,定期作出报告或公告,为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措施和实施奖惩的依据,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农业科技指导。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及县(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造地费应提出使用计划,并监督承担开垦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付诸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造地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及县(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及县(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闲置一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市及县(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基本农田使用者荒芜耕地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耕,拒不复耕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及县(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由市及县(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耕地,对单位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无权批准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耕地,按照非法占用耕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截留或擅自减免基本农田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闲置费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种植计划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