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7:18: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务公司的保密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资金集中管理概念和模式
资金集中管理,也称司库制度,是指集团企业借助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功能及其它信息技术手段,将分散在集团各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到总部,由总部统―调度、统一管理和统一运用。但一般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金集中、内部结算、融资管理、外汇管理、支付管理等。其中资金集中是基础。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其基本含义是将整个集团的资金集中到集团总部, 由总部统一调度、管理和运用。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 企业集团可以实现整个集团内的资金资源整合与宏观调配,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金融风险。
资金集中管理主要是指现金收支两条线:各子公司销售回笼资金由网上银行系统自动从子公司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划入其在财务公司账户;各子公司所有预算内资金支出经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审核批准后,从子公司财务公司账户划入其商业银行账户,并实现即时支付。
统收统支模式:企业的一切资金收入都集中在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各分支机构或子企业不单独设立账号,一切现金支出都通过集团总部财务部门付出,现金收支的批准权高度集中。有利于企业集团全面收支平衡,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减少资金沉淀,监控现金收支,降低资金成本。不利于调动成员企业开源节流的积极性,影响成员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以致降低整个集团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效率。
拨付备用金模式:集团按照一定的期限统拨给所有所属分支机构或子企业备其使用的一定数额的现金。等各分支机构或子企业持有关支出凭证到集团财务部门报销已补足备用金。
结算中心模式: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
内部银行模式:将社会银行的基本职能与管理方式引入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内部资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结算、融资信贷和监督控制。
财务公司模式: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开展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结算,同时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包括存贷款、融资租赁、担保、信用鉴证、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案例分析
中远集团由于其业务的多元化,地区分布广,组织层次与产权结构较复杂,加大了集团资金管理的控制难度。集团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构成集团内外部复杂的现金流关系。集团公司及其内部子公司需根据资金情况安排相应的投融资。从中远集团的发展趋势看,资金从分散到集中,由松散到统一管理已然成为趋势。对于资金集中,中远集团采取统一银行开户的方式进行管理。即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统一开设外部银行结算总账户,同时集团各所属子公司在结算中心设立内部银行账户,通过在一个统一账户下分设多个子账户的办法,区分各所属子公司的资金。这样集团将所属子公司所有资金收入都集中到集团结算中心,一切资金支出都由集团结算中心来执行,从而实现集团资金的高度集中。
中远集团资金管理存在这样的特点
1.资本密集,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
中远集团作为航运企业在船舶购置、修理等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在业务范围上除了船队经营外还涉及到物流、船舶、船舶工业、码头等与航运相关的其他配套业务。行业特点决定了中远集团资本密集型的企业特性,投资多元化、规模大投资回收期较长是其资金运行的突出特点。
2.资金较分散,集中管理难度大
中远集团业务流动分散、地域分布广,加上集团内部单 位多,这使得中远集团内部资金运动涉及到多个法人和理财主体;资金分散在集 团内各个不同层级的成员企业中,各成员资金集中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3.资金结算往来频繁,结算量大
中远集团的业务涉及国际航运、物流、 仓储、码头和船舶修造、酒店旅游等众多领域,单单集团内成员公司之间的内部 往来结算量就很大并且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公司难以集中全部的资金管理和集中业务结算。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结算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中远资金集中存在的问题:
中远集团在资金结算管理的过程中,经历了从传统的统借统还、统收统支 拨付备用金的管理方式发展到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并存模式。不同阶段采取不 模式,这与企业的发展要求有关,也与当时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有关。结算中专注于结算业务,作为非法人实体,只具有结算服务和财务监督功能。因此,结算中心的运作风险小,但在集团内部资金挖潜、调节内部资金方面还做得不够,而财务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它的成立正好弥补了结算中心的缺陷,但也增加了风险。
4.集团资金管理机构定位不准,职能划分不明确
中远集?F对资金集中管理后,由于企业的管理体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机制还不够完善,集团对负责资金集中管理的机构职能定位不准,没能真正发挥其资金集中管理和监督的作用。资金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并存的模式,虽然可以提升资金集中管理的权威,但反而容易造成部门木位主义滋生,增加了两者协调的难度,造成集团总体利益的流失
5.集团资金融通管理运作过于集权,影响资金使用效率
中远集团对资金的集中管理,从整体上来说还是比较严格有序的,对资金集中结算的业务范围,资金结算,账户管理等建立了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但是在集团资金通融管理运作方面还存在干预较多,过于集权的问题,在某些方面控制过细,缺乏灵活性,造成下属公司主动能动性和积极性不高,过分依赖集团总公司,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在公司决策方面,效率较低,难以独立应付复杂多变的竞争环境。按照中远资金集中管理办法,中远集团母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均在集团结算中心开设账户,由集团结算中心代表其与所有客户,供应商和银行进行资金结算。过于集中的资金管理方式,切断了集团各成员公司与外部客户,供应商和银行的资金结算关系。
6.缺乏完整的资金预算体制,资金预算不够细化
中远集团目前只是达到了资金的集中存放和相对的集中调配,没有真正做到以全面预算管理为目标的资金集中管理,资金集中管理没有将资金的筹集和投放有机结合起来,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集团预算资金在具体预算项目和预算支出的管理上不够细化,对预算支出的执行缺少实质性的监督管理。在资金统一集中下,资金预算在编制,审批和执行方面还缺乏合理的体制,一些预算项目不能真实反映各成员公司的预算支出情况。就中远集团而言,针对一些重点资金预算项目,如造船工程项目,船坞建造,船舶修理等这些预算项目往往受项目时间长,金额大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对预算项目支出缺乏实质和持续性的监督和跟踪管理,从而导致不必要的资金沉淀和浪费,给集团资金预算管理带来极大的影响。
7.资金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功能单一,网络支持手段滞后
中远集团所属成员公司财务核算软件基本已经统一采用了SAP财务系统,并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在集团内部实现了财务核算软件的联网运行。同?r,中远集团财务公司和成员单位在协议银行开设的账户均开通了网上银行,集团公司可以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利用网上银行技术实现集团内方便快捷的资金汇划,加强了对成员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实时监控。上述举措为集团所属公司的财务信息的有效管理,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中远集团的财务信息化管理一直只围绕会计核算工作开展,导致包括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析,资金决策管理以及资金风险管理等在内的其他财务管理信息化的进程发展缓慢,从而制约了中远集团整体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提高。
由于目前中远集团财务信息化的单一模式,虽然实现了统一的联网财务核算系统,但集团总公司只能掌握各下属公司的一些基础的会计核算数据,各航运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等管理信息相对独立和分散,使得集团总公司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的具体财务状况,对实施有效的资金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8.财务公司业务品种单一,不能满足集团发展的金融需求
中远财务公司开展的业务还是较为单一,主要业务仍然是传统的融资信贷业务及结算业务,所运用的金融工具也很有限。只是融通了集团内部资金,未能充分发挥出一类企业法人所应具备的获利意识,开展的业务种类少,未能将投资活动充分展开,金融服务性项目也开展较少,其思想意识仍简单停留在资金结算中心上,未能过渡到财务公司上来,因而利润率较低,盈利少。中远财务公司只在调剂集团内各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却不能加大对集团内企业的投入。目前在中远财务公司运营中,主要是依靠资本金来运作,负债业务受政策限制而品种单一,局限于集团成员三个月以上的存款和委托存款,活期存款,结算存款和债券融资业务量太少,严重制约了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和资产规模的增长。
9.资金集中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
中远集团的财务公司起步较晚,资金集中管理机构的人才交流与培训工作尚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专业金融经验和技能。中远结算中心的工作人员90%都是由原集团内财务部门人员抽调所组成,大多只熟悉财务方面的业务知识,而对金融业务相关知识缺乏了解和掌握,复合型人才比较少,既有企业实际管理经验又有金融运作经验的人才则更少,远远达不到财务公司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频,关键职能部门备用人员储备不足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集团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发展。
三、资金集中化优化的目标和原则
基于对中远资金集中管理的分析,我国大型企业集团在资金集中管理方面还需加强优化。建立完善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加强对集团所属企业资金的宏观调控;盘活集团存量资金调剂资金余缺,保证资金畅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费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提升集团预算管理水平,优化业务流程,发挥好规模和协同效应;综合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信息及网络技术,保证资金过程控制信息完全,将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流、信息流有机集成并优化,实现对子公司的投资和融资的统一监管,加强风险控制。
优化的原则:
1.合法可行性原则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作为一个涉及各方经济利益的内部财务管理活动,必然要求资金管理活动应该在符合国家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在保障各方平等经济地位和各自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在建立有关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和采取加强资金管理措施,办法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接受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和法律的约束。
2.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由于集团总部与子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各自的经营目标自然不同。对于集团总部而言,侧重于关注子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潜在收益,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战略协同效应以及资源聚合效应等因素。集团总公司在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时,应从集团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本着集团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集团各所属成员企业必须服从集团资金管理机构的资金管理战略上的统一规划,集中管理,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从而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
3.成本效益原则
在资金集中的基础上,降低资金成本,最大限度提高集团公司资金整体使用效率,使资金得到最高回报和创造最大价值。从而实现整合优势,是结算中心运作的最高层次要求。
在监管层严控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灰色路径”后,两条“阳关大道”已悄然“破土动工”。
1月26日,《财经国家周刊》从多位消息人士处获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近日已经收到了人民银行总部关于建设“全国性贷款转让平台”的部署文件。这意味着,由央行上海总部进行的“全国性贷款转让平台”研究工作,在历时两年之后已经告一段落。未来,这项工作已进入依托“外汇交易中心”的实施阶段。
仅一天后,中国银行业协会(简称“中银协”)也对外正式《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中银协’目前正在研发一个交易的平台,未来会把银团贷款的一、二级市场交易都放上去,并最终包含双边贷款(即一家银行单独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该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一位专家对《财经国家周刊》透露,平台“一期”要做的工作是信息交流和共享。
一家大型商业银行投行部人士1月29日告诉记者,根据“示范文本”,总行正在讨论具体执行方式。“春节后对分行有意转让的贷款摸个底,然后在总行战略层面给出一个指导意见”。
相比于“中银协”已将交易“示范文本”传递至会员银行,央行上海总部的“全国性贷款转让平台”研究要转化成成果,仍有待进一步的摸索。“最终怎么操作,还要结合市场情况而定。”一位接近央行上海总部的消息人士说。
央行构想
在经历了2009年的“天量信贷”投放之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不能承受资产负债表急剧膨胀之重。压力之下,建立贷款转让市场,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提高金融市场有效性,已成业内普遍希冀。
媒体此前报道,央行有意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全国性贷款转让平台。而据《财经国家周刊》了解,关于这个平台的前期研究工作始于两年前,具体由央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牵头,进入实施阶段的操刀者则是外汇交易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债券市场提供交易的平台,同时也提供信息、风险管理和监管等服务,总部位于上海。
但从研究转化到成果并不简单。
对于具体如何建设该平台、如何设立贷款转让的标的类型、银行参与转让的程序如何,以及转让的双边贷款如何定价、是否要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等细节性问题,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宣传部门表示:“还没有可以公开的信息。”
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央行主导的这个全国性贷款平台方案仍处于研究成果阶段。外汇交易中心将来如何采纳方案内容,目前尚不明确。“一切要据市场需求而定”。
据其介绍,央行上海总部的研究报告对各种运作模式都做了详细分析,比较了利弊。如最为核心的平台组织形式,即分别分析了低度组织化、中度组织化和高度组织化三种模式。
低度组织化即目前已经存在的银行自发易,根据各家银行不同的需要,在市场上找寻贷款的买家和卖家;更高一级的中度组织化,则是由一个中介组织出面提供信息或者报价系统,但不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进行监督;高度组织化,则组织方首先会对进入这个平台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提供标准交易文本,并且对交易双方的转让行为、义务履行进行监督。
尽管尚无定论,但据《财经国家周刊》了解,相关方面似更青睐高度组织化平台。其主要出发点在于――降低风险和交易成本,加之通过完善的合同文本、法律法规也可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区别于当前银行的自发行为。
“银行不缺乏转让贷款的信息,与同业也有固定的合作机制。”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某负责人说。
就商业银行而言,他们一方面希望监管层规范这个市场,另一方面也对如何规范操作存在疑问。
疑问之一是,各银行对贷款的内部评级标准并不一致,贷款转让定价标准如何确定?而为防止客户流失,若转出银行要求增加保密义务,也会让交易变得更为复杂。
交通银行一位内部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说,“定价标准”和“信息泄露”在当前银行自发的转让过程中一样存在,“银行私下转让贷款有时候因为自定协议的不到位,往往会给贷款出表的账户处理带来麻烦”。
在他看来,更大的难点在于:转让平台要求银行把信息公开到何种程度。如果要像股票交易那样所有信息都公开,是银行无法接受的。
“这些市场的需求和疑问,就是对运作模式取舍的依据。”前述接近央行上海总部人士说,操作者可能会先了解商业银行的需求,同时在央行金融市场司的合规指导下摸索平台建设。
“中银协”思路
在央行方案尚不明晰之时,“中银协”筹备贷款转让市场的工作,已向外界公布框架。
“中银协”在其官方网站上表示,《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是首次对中国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该“示范文本”由交易确认函、标准条款和条件、附件及附录三部分组成。核心思路在于通过“规范文本”将贷款交易的一般条款和条件提取出来,交易双方只需就转让资产价格和交割等商务条款进行谈判。
为何首选银团贷款?一家大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关键是它涉及的项目,大家对其风险、资质的认识统一,银团操作程序也更规范,这样对转让价格达成共识相比双边贷款容易。”
在目前商业银行的自发性转让中,交易双方对转让交易的基础合同、一般性信贷条款、风险缓释措施和转让业务流程认识并不统一,使得银团贷款转让在不同银行间形成了千差万别的交易习惯,效率十分低下。一般国际银团贷款的安排时间为2个月,中国则大多需要4个月。而本次借鉴海外的标准化操作模式,正是寄望解决这一问题。
一位曾跟随“中银协”赴海外调研银团转让市场的商业银行人士透露,“示范文本”非常框架化,有很多问题还需要交易双方谈判协商。
首先,“示范文本”并没有限制转让贷款的类型,而是明确贷款转出银行在按约披露信息后,转入银行承担全部评估责任。这样对于转入银行而言,相当于完成了一笔新贷款的审核程序。
这意味着,现阶段银团贷款交易的转入方将被局限于有信贷资格的银行。对此,评级机构穆迪曾报告认为,国内的贷款若只在银行之间进行转让,风险依然留存在银行体系以内。
为解决这一问题,接近“中银协”的人士透露:“不排除有部分特定的财务公司可以参与其中。”
他说,所谓“特定财务公司”是指,银团贷款的借款企业为受让信贷资产的财务公司的母公司。如此一来,意味着母公司的债务由子公司 承接,这样将有违风险隔离的原则,并涉及关联交易行为。
对此,上述人士说:“向非银行机构开放市场,肯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其次,“示范文本”明确目前只能够适用于平价及溢价贷款转让,即一笔本金为100亿元的贷款,不能对本金进行折价转让。
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约束不良信贷资产的转让行为。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这主要是会计制度方面的约束。”如果银行方面在操作过程中,对折价交易确实有强烈的需求,也可以向协会反应,在符合一定条件基础上适当给予折价,“毕竟贷款转让终究要以公允价值定价”。
“双平台”悬念
2009年12月,银监会曾先后两度发文,对信贷资产转让和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进行规范,意在规范信贷资产转让行为,控制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管理的表外融资行为。商业银行人士认为,信贷资产转让路径的的收窄,控制了转让通道却未抑制转让需求。在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尚稚嫩的情况下,中国需要另辟新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
目前两个“贷款转让平台”几乎同时起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上述诉求。
根据此前的媒体报道,2009年银行通过“出表”以逃脱监管者统计的信贷规模可能超万亿元。但一股份制银行资金部人士也承认,由于贷款转让多在银行分行层面进行,且一般都有回购协议,总行最后也难以把握具体转让数额,“更不要说央行”。
统一的信贷转让平台的建立,有望使隐匿的银行“表外融资”透明化。
在美国市场上,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具有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改善资本充足率、分散信贷结构、增加盈利渠道、化解不良贷款等诸多功能。
但在中国当前的设计框架下,更重于信贷资产规模调剂需求。
“因此转让的贷款肯定都是公认的优质贷款。”工商银行公司业务部一位人士说。
由于平台建设刚刚起步,待决的问题依然纷繁。
这些问题包括:贷款二级市场的需求如何进一步释放,以及未来这两个贷款转让平台的关系如何界定。
有分析人士表示,央行主导的“平台”建设,主要目的是提升信贷资产转让的透明度,保证货币政策更有针对性。而中银协的银团贷款二级转让平台设计初衷,则意在加强贷款集中度风险防范。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目前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不能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能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
虽然两个平台出发点或有不同,但在转让的标的资产或组织形式上,最终可能会存在相当的竞合。如何处理未来关系,颇值探讨。而在上述差异外,两个平台还共同面临市场需求问题。
由于银团贷款在全部贷款中占比仅为5%,可能导致可供二级市场转让的信贷资源并不多。
“我们在海外市场调研发现,亚太、欧洲都不如美国的银团转让市场发达,为什么?核心在于美国通过银团贷款而做的杠杆融资非常活跃。”前述跟随“中银协”调研的商业银行人士表示。
上述人士所称杠杆融资,类似于国内的搭桥贷款,即通过银行短期信贷资金注入,使企业满足项目贷等长期融资需求,以此放大融资功能。
杠杆融资往往由于风险较高,从而取得更高的利率。由于杠杆融资转让溢价较高,从而成为美国市场的主要信贷资产转出对象。
目前,中国市场上类似的杠杆融资量并不大,市场相对有限。相较于国外市场,国内的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呈现出明显的“政策性波动特征”。随着信贷政策在“松”与“紧”之间变化,信贷转让需求亦大幅波动。
业内人士认为,这些中外市场差异的存在,需对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市场进行重估。
关键词:产融结合;产融集团;危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39-05
一、引言
产融结合是对产业经济和金融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形成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现象的统称,即“产业与金融的结合。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无论是出于融资需求、逐利冲动还是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产业资本必然开始向金融行业发展,通过金融活动获得资金或赚取利润,增强资本实力以提高市场竞争力,这是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产融结合的突出表现是金融组织和产业组织相互之间具有股权、人事等方面的交叉控制与融合,其发展模式主要有二:一是实业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向金融领域投资,继而控制金融企业。这种模式以大企业为核心,金融企业为附属,如美国以石油开发公司为核心的洛克菲勒财团。二是金融资本发展壮大后逐步延伸并控制工业产业,相互融合渗透。这种模式是以金融业为核心,实业企业为附属,如美国以摩根银行为核心的摩根集团。产融结合根据各国经济、法律和传统的不同而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有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和混业企业集团等,本文统称为产融集团。
产融集团的发展和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技术进步和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产融集团的发展进程加速;经济停滞和衰退时期,产融集团的发展进程减慢甚至倒退。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产融集团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之前,产融集团的自由融合发展时期。早期充分的自由经济环境下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可以自由结合,形成大量的产业和金融寡头,造就了洛克菲勒、摩根等著名财阀。第二阶段是1929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产融集团发展受到限制的时期。以1933年美国开始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为标志,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以减少金融危机可能造成的风险。随着银行控股公司导致金融资源的不当集中,以及金融和商业之间的不恰当联系日益严重,1956年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对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关联做出限制和监管。值得注意的是,二战之后,以日本和亚洲四小龙为代表的新兴经济力量迅速崛起,产融集团在新型市场国家发展迅猛,一批著名的产融集团发展起来,如日本的三井财团、住友财团、韩国的三星集团等等。第三阶段是产融集团曲折发展时期。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产融结合在亚洲的发展停滞下来。同一时期,欧美国家的新技术革命带来新的生产力,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主张成为主流声音,金融业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创新,进一步推动了西方国家的产融结合。可见,每一次危机爆发既是对现有经济体制和结构的调整,也为新技术革命和新一轮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成为产融集团调整和发展的动力,
产融集团在事实上形成了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的混合经营,实现了不同业务间高度互补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开展综合服务,发挥规模优势,近年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两者结合更加容易;同时,这一跨行业的融合容易造成关联交易和垄断经营,加剧信息不对称和放大风险,对监管体制提出挑战。笔者认为,产融结合是一个阶段性螺旋发展的概念,其加强与削弱是根据经济金融发展阶段而变化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增加规模效应,壮大企业实力,鼓励金融创新,可以有限度地发展产融集团,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产业与金融的良性结合。当产融集团发展到其负面效应足以抵消正面效应的时候,要坚决分拆,将产业和金融相互分离。
二、产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受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改造国有企业的政策影响,产融结合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由于我国对银行投资实业的法律限制,目前我国产融结合主要表现为工商企业向金融行业的单向进入,即“由产而融”。这一时期进军金融业的企业集团有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新希望集团和德隆集团等,它们通常控股或参股多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形成了形式各异的产融集团,通过集团控股和整体混业,同时经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由于缺乏良好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措施,产融集团的过快发展且缺乏足够监管引发了局部风险,2004年的“德隆事件”成为产业资本掏空金融资本的经典案例。之后,在2006年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要求央企在境内的产权收购及投资均应上报国资委,并对央企重组划定了“三条红线”:不符合主业投资方向的坚决不准搞;超出自身投资能力的坚决不许搞:投资回报率太低的坚决不准搞。同时。严禁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向金融、证券、房地产和保险等项目进行投资。此后,我国产融集团的发展从盲目扩张时期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时期。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和深远影响的同时,为我国加入国际金融体系,加快发展产融结合实现海内外购并带来了新的机遇。2008年8月,中国银监会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界定了对企业成为银行控股股东的要求和条件,为产业资本进入银行业并成为控股股东提供了参考性的法律依据,这一办法虽未正式颁布,但从侧面说明进一步从立法上对产融集团进行规制和监管提上了议程。2009年,宝钢集团、申能集团等大型企业陆续入股光大银行,中石油先后收购克拉玛依商业银行和宁波金港信托有限公司,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举起了新一轮产融结合的大旗。产融结合,成为我国大型企业打造金融平台,进行海内外并购,培育国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产融集团则成为实现产融结合的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产融集团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产融型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 Company of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Finance),即以产业资本为主导,以股权关系为纽带,通过交叉持股、控股和参股等方式控制两个以上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在这种单向融合的产融结合模式中,产融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主要有:一是具有整体混业、法人分业、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金融控股公司传统特征;二是由产业资本发起,从经营产业资本到控股或参股金融行业;三是控股公司内部各关联机构之间以股权结合为主要表现形式。产业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目的主要有:一是建立属于自己的金融平台甚至资本运作平台,从而获取融资便利。例如获取集团内部商业银行的贷款,以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充实集团内部关联机构的现金流,以信托公司募集的资金进行产业投资或金融投资等
等,具有较高的风险隐患。二是实现企业经营多元化,获取比产业经营更高的收益。金融业相对其它行业而言,平均利润偏高,容易成为产业资本追逐的对象,部分产业资本进军金融业就是为了分享金融业的高利润,期望获得稳定的现金流。三是结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提供专业化金融配套服务。比如汽车制造企业开办汽车金融公司,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完善产业发展的配套措施,以此促进实体产业的快速发展。四是提高集团各成员的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如集团内部设立独立的财务公司,进行财务管理。
三、我国产融集团内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产融集团发展产融结合的目的不当和经营行为短期化
在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产融结合很容易演变成为产业资本掏空金融资本的手段,如德隆集团“资本控制实业――金融整合产业”的发展模式,一方面从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旗下的各类金融机构成为集团公司的提款机,最终资金链断裂而倒闭。此外,由于不同产业周期与金融周期不一致,可能会导致金融业被产业拖垮,或者产业被金融业套牢的恶性循环。
建议:一是坚持在市场规律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在产融整合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在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下,政府引导所控制的产业和金融资源进行整合,能够推动产融集团快速发展,通过逐步整合这些资源充分发挥集团合力,同时有利于协调好同业竞争和资源布局等问题。但是,当产融集团发展到一定规模,则应当支持集团的市场化发展,强调政府适当时机适当方式的退出,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产融结合的政策导向,区别对待产融集团。对于以获取融资便利、套取金融市场资金为目的的产融结合和运营方式,应当予以限制;对于以获取高额金融利润为目的的产融结合,要加强引导;对于着眼集团发展实施多元化经营和提供金融配套服务的产融结合,要予以鼓励。
(二)产融集团的公司治理机制过于复杂、风险较高
产融集团结构复杂,其内部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将导致内部经营风险、控股股东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等诸多风险。一是产融结合的复杂性导致信息不透明。产融结合横跨不同行业,内部交易复杂,风险转移链条过长,信息披露更加复杂,透明度低,并且缺乏全面足够的监管。二是关联交易复杂频繁。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产融集团为实现经营一体化所必须的,但是,由于产融集团组织结构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其内部交叉持股、贷款互保、资金违规拆解等问题普遍存在,容易发生资金链中断的风险。三是集团内部资金运作导致财务杠杆过高。产融集团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并在集团内部进行权益性连环投资,容易造成集团公司财务杠杆过高,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四是人事结构复杂造成道德风险。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和相互兼职,使得关联机构的经营决策受到自身发展目标之外的因素影响,不利于集团内部各关联机构完全根据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经营和发展。
建议:一是建立综合全面的信息披露体系,保证交易的透明性。该信息体系应当包括产融集团内部关联机构和外部相关金融-机构交易数据,提高风险和资产负债的透明度,确保向公司股东、交易对手和监管部门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提供包括资本充足率报告、集团内部交易报告、风险集中及风险隔离报告等信息,确保监管者的有效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严格规范产融集团内部交易。二是在产融集团内部建立防火墙,防止风险过度聚集。首先要规范客户资源共享,建立客户资源共享的制度,并签订保密协议和排他协议,确保客户资料的秘密性和专用性。其次要规范产融集团内部人员任职,严格详尽地规定内部兼职,避免造成利益冲突,危及客户利益和集团整体利益。再次,要从内控管理、风险控制的角度建立业务防火墙和资金防火墙,防止集团内部交易导致风险传递、引发利益冲突、产生道德风险。三是加强产融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横向协调工作。一方面委派业内专业管理人员作为董事,另一方面可从外部聘请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从集团整体层面上对集团的资金、人事、财务等实行统筹管理。
(三)产融集团的内部风险容易扩散造成系统性风险
在缺乏严格监管和有效防火墙的情况下,产融集团极易发生金融风险和产业风险之间的传递转移,突出表现为产业资本在出现资金问题时套用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行产业投资,以及金融机构抽取产业资金获取较高的金融收益。由于金融业的“准公共产品”特性,产融集团内部的局部风险容易通过系统组织扩散到集团整体,进而蔓延到金融系统引发金融危机,随之侵入实体经济进而引发全社会系统性风险。
建议:加快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产融集团内部要建立科学细致的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估模型,定期根据产融集团的财务等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更新,对集团内部个体和整体经济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级并适时提示,提高对其内部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行为审慎度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从而实现事前管理和风险防范。
四、我国产融集团外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产融集团业务范围广,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多,隐蔽性强,外部监管者需要充分了解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难度较大,国际实践中,产融集团的监管始终是一个难点。因此,各国对产业投资金融普遍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在世界前100家大银行中,产业资本持股达到4%以上的仅有17家左右。总体而言,有限制的良性的产融结合是各国监管制度追求的目标。
(一)监管体制不完善且效率较低
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已不适应产融结合的发展步伐,在危机预警和处理方面尤为薄弱。一是没有任何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和权威,以及控制个别金融事件影响扩大的能力,面对系统性风险的应对能力不足。二是随着产融结合和混业经营的发展,不同功能监管机构间的管辖权模糊和协调效率低下会导致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缺乏监管的系统性和整体性,难以从宏观整体上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三是产融集团的主管部门是国资委等相关政府部门,主要是从财务预决算、人事安排、业务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管理,对产融集团整体风险的监管缺乏了解。
建议:一是建立以目标监管为导向的监管框架。吸取美国监管制度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改革经验,在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情基础上,加强分业监管的同时,针对产融结合的混业经营趋势,在更高层面上按照监管目标和风险类型建立统一的目标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二是阻断金融创新衍生风险传播途径。通过加强对金融创新和产融交叉业务的监管,提高审查标准和范围,有利于阻断或减少风险承担和转移。三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计算口径。对于金融集团中复杂的本重复计算风险以及财务杠杆风险,采用更为科学的监管方法和指标,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机制协调,
透过集团内部错综复杂的持股关系,得到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四是提高对产融集团的监管针对性,对现有产融集团特别是“Too Big To Fail”的产融集团进行摸底调查并加以分类备案,实施日常动态跟踪,及时汇总监管信息。五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约束制度。通过强化市场约束力量,培育和发展公正有效的中介市场,加强投资者的教育,进而加强市场约束力量。
(二)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的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各自监管目标和重点不同,监管指标体系也不一致,协调合作有待加强。一是尽管2004年银证保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将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则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是,该备忘录对于如何界定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业务性质,从哪些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协商一致等,并没有具体明确。因此,仍然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有限的问题。二是产融集团的管理部门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如国资委、发改委、以及一行三会等,对产融集团的部际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建立。
建议: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产融集团监管协调机制。对产融集团的监管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信息透明、协调合作,从法律上对产融集团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界定;监管协调机制要能够及时汇集关联的金融机构和产业公司有关信息,定期进行磋商协调,监测和评估金融风险,制定预警和防范措施,提出风险处置方案,真正形成立体监管网络。二是加强中央银行在产融集团监管中的作用。产融集团的监管需要各个监管部门配合,从美国和英国的实践看,美国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英国存在宏观和微观监管者联系不足、信息共享有限的问题,同时,保持金融系统稳定不能仅仅依靠对单个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必须加强对宏观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因此,基于我国央行对宏观金融的系统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以及最后贷款人的法定职责,应当赋予其牵头协调和监管的职责和权威,能够在必要时获取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信息,进行金融系统综合风险和稳定情况的压力测试,并能够在必要时候指引和协调其他监管者联合行动。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关键词】 “五流统一”; 交易; 工具
一、“五流统一”的内在含义
“五流”,在本文特指企业(单位)开展交易或业务过程中一般都会呈现的五个关键环节或内容,包括:合同流、实物(服务)流、资金流、票据流、信息流。合同流用于从法律形式上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物流是交易双方商品或服务的流动,是交易的具体指向和标的,是价值活动的载体;资金流是交易双方的价值活动,是物流活动的价值体现形式;票据流是双方交易活动的票据体现形式,是证明交易活动业已发生的凭据,是企业账务处理的重要原始凭证(我国特别重视票据的作用和管理,其上记录的信息相当全面,控制作用特别显著,在税收中,票据更是税源控制的基本手段,是以票控税的基础环节);信息流是指交易双方对该项交易的信息记录或记载,基本可以表现为统计记载和会计记载,其中会计记载尤其重要,因为现代会计采用复式记账法记载,使得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都能反映得特别清楚。
任何交易或经济业务的发生,一般都会伴随着上述五种行为或事项的存在——在空间上并存,在时间上继起。从时间上看,一般的交易都是先签合同,根据合同履行实物交割(服务提供)义务,进行资金结算并开具结算票据,同时进行相应的记账活动。当然,也可能存在做业务不签合同或是不签书面合同而只有口头承诺,或不开正规的税收发票而只开具自行设计的内部收据;还有某些单位由于规模很小不需要记账而只是进行简单的统计记录(俗称流水账)等情况,但所有这些特殊情况都不能否认“五流统一”的普遍指导意义,或者也可以将“四流统一”、“三流统一”、“二流统一”看成“五流统一”的特殊情况或初级阶段。任何一个大中型的企业或正规管理的单位,如果没有做到“五流统一”,则在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一般都会存在瑕疵。因为只要“五流”都存在并有迹可循,任何业务或交易都是可以控制、检查和追溯的,并可以从“五流统一”性上存在的瑕疵来检查这些交易是否都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如是否合法合规纳税,是否如实确认收入、费用和利润,是否存在职员舞弊空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等。
二、“五流统一”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企业(单位)内部交易中的“五流统一”
任何一个单位开展的活动,从会计的观点来看,都可以分为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内部交易中,经济活动在单位内部进行,经济责任的履行可以靠行政命令或组织权威来监督执行,合同的作用并不突出,因此合同流作用或许并不明显。
实物的流转。物流在内部的流转通常按生产组织方式和程序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并由内部物流部门来执行,实物的流转过程一般有统计记载,如物资的购置入库、物资的领用、产品完工入库及销售出库等。
价值的流转。内部实物(劳务)的流转一般伴随着价值的流转,主要体现为成本的累积和费用的产生,价值的内部流转一般都有严格的核算,以监控价值的内部流转过程、结算损益并明确相应部门的责任。
资金的流转。资金的内部流转往往可能并不实际进行——在单位内部不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下,价值的流转往往只在账簿上进行,以明确价值流转到了哪一个环节,无相应的资金结算关系;在实行内部经济责任制但各部门财务上并不独立核算时,可能会有二级部门之间资金的划转关系,但这种划转只在二级部门之间的分账户上进行,资金并不会流出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在独立核算且二级单位有自己独立账户的情况下,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往往会在账户上有所体现,与独立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极为相似,会有明显的资金运动存在。在某些企业集团,各个分子公司虽然独立,但资金结算可能采用内部银行、财务公司集中管理等资金管理方式,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往往采用差额结算的方式,公司之间自己往来先抵销,如果有差额,才会有明显的资金结算,此时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可能并不会有一一对应关系,这时各个分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机构之间往来账的管理与及时对账就显得尤为重要。
票据的开具。在单位内部的交易,只要不是独立核算单位特别是独立纳税单位,内部商品的流转或内部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开具税票,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但是内部实物流转或内部劳务的提供只要涉及多个部门或环节,为了加强管理并明确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为记账提供相应的原始凭证,设计相应的原始凭证和单据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如内部领料单、出库单、入库单、验收单、派工单、报销单等。只是这些单据的格式多样,根据管理需要设计,作用上主要是内部控制和明确管理责任,当然只要涉及价值流转的都可以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因此,“五流统一”之于企业的内部交易,在票据流上未必非常严格,在资金流上未必一一对应,在合同流上往往并不严格,这时的实物流、信息流的统一就显得极为关键,这就是所谓的账实一致。当然,“五流统一”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还要看企业的管理实际,这就是审计师们在审计时为什么必须首先搞清楚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流程及内部控制的根本原因。
(二)企业之间交易的“五流统一”
在合同方面,企业之间的交易往往按照市场的规则来进行,要求利益独立、相对的公平公允,并且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合同的签订是必不可少的。合同可以是格式合同也可以是非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交易双方的交易主体、内容、数量、金额、方式、货物(劳务)质量、交易时间和地点、结算方式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以便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交易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交易双方根据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是交易中其他四流的执行前提和依据。当然,根据交易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合意表达,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可以变更执行,变更执行可以签署补充协议也可以不签署补充协议,而以双方后续的共同意愿变更执行(作为一个管理规范的企业或单位,合同的变更最好也应该签署补充或者变更协议),因此反映实际执行结果的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以及信息流有可能和合同流不相一致。
在物流方面,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给对方,必然伴随相应的实物或服务流动。有形的产品运动,必然有迹可循,通过盘点原材料、存货以及相应的出入库单据,或者进一步追查至承运企业的承运单据,最后还可以通过卖方和买方的实物流动记载的一致性等判断相应的实物流动痕迹,为交易的发生及其真实性提供判断依据。对于服务流的提供,由于没有相应的实物流动痕迹,因此服务的提供不容易获取或搜集相应的实物证据,此种情形下服务提供的合同、内部记录、结算单据或票据等就成为判断的主要依据。
在资金流方面,对于双方以现金作为结算工具的交易,由于现金交易只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除非收取方做了健全的现金收入记载和支付方做了健全的现金支出记载,否则结算证据难以保存,资金流的来龙去脉痕迹事后难以追踪确认;对于以银行存款作为结算支付媒介或其他通过银行为中介的结算工具,除了在交易双方记账可以相互印证之外,还通过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中间人,银行的相应记载以及与交易双方的核对是资金流流动最有效的证明。当然,银行也不是万能的,在交易双方多头开户以及对公对私账户混用或以虚假身份证开户结算的情况下,资金流的流动痕迹往往会纷繁复杂难以理清,甚至会中途切断资金流动的痕迹。
对于票据流的监控,历来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和基础工作,也是税务控制税源、实行以票定税的基本工具。
(三)企业与个人之间交易的“五流统一”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一般是企业面对最终消费者钱货两清的交易,现金交易往往占据主要地位,即使是刷卡消费,资金通过银行结算,由于个人银行卡信息的保密性,资金流的流动也是难以监控的,即资金流易于隐藏。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除了买房和保险等大宗消费需要签订合同之外,其他交易往往不需要特别地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检查交易的痕迹是比较难以实施的。
因此,对于交易实物流的监控和票据流的监控以追踪交易的痕迹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实物流的追踪,如果是由企业流向个人,则企业库存账等实物的详细记载以及销售账的记载就相当重要;如果是由个人流向企业,则对于个人私人信息的记载和核实就比较重要,当然企业也需要健全库存账。此外,企业向个人的销售或服务的提供,由于国内消费者对于索取相应票据的法律意识尚需逐渐提高,因此,通过票据来检查和追踪交易痕迹有时变得并不可行,这既需要提升购物方索取票据的意识,还需要对蓄意不开票据的商家加大惩罚力度;而对于个人向单位提品或服务的,也需要完善相应的票据手续,使单位既能够取得记账的凭据,又使交易痕迹更为清晰。
对于信息流,由于个人并不需要记账,交易痕迹信息流不符合复式记账的勾稽关系,因此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交易,单位记账的真实性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其痕迹是容易隐藏的,“五流统一”就更难以实现,欲使交易痕迹清晰可追溯,单位的“五流统一”显得更为重要。
三、“五流统一”理论的实践意义
(一)“五流统一”对于审计师的意义
审计师的工作总是与交易(业务)打交道,从审计业务类型来看,有报表审计、合法合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这些审计都与价值相关,与价值流动的合法合规性、效益性、经济性、价值流动与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密切相关。价值的流动,一般都依托于业务进行,因此审查价值实际就是审查业务,对单位或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或价值活动不熟悉的审计师显然不是合格的审计师。从审计的方法来看,账户基础的审计、制度基础的审计、风险基础的审计最终都要与业务打交道,“五流统一”给我们提供了相对独立的五条审计技术路线,即:账务审计路径、物流审计路径、合同审计路径、票据审计路径、资金流审计路径。由于“五流”都是基于业务(交易)并紧密围绕业务发生的,“五流”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又给我们提供了一条更具技术含量的审计路径,在“五流”的统一性、协调性方面存在瑕疵的业务,必然是审计风险较大的业务,是需要审计师重点关注的审计范围和领域。
(二)“五流统一”对于税收征管的意义
从税收的种类来看,我国的税收分为交易和行为税(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实物税、财产税等税种,尤其以流转税为主体,占我国税收收入的80%以上,因此,对于交易行为和交易量的核实以便准确核定税收就是税收征收机关的主要控税手段。所有税种是以税基和税率为基础计算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往往都与交易的业务量密切相关,作为税基的业务量往往与收入、支出、交易的实物量等流转量有紧密联系,因此,税收机关判断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税收,主要是核实交易的发生额。而隐瞒或逃避税收的纳税人往往是从隐瞒交易量或隐瞒交易着手的,包括隐藏收入、虚计费用、隐藏交易等,且实务中收入的隐藏和费用的虚计多是通过做假账来实现,如果税收稽查人员熟练掌握“五流统一”的分析技术并行之于实践,就应该知道收入和费用总是依赖于交易来实现的,交易的“五流”中,即使可以通过做假账来隐藏或虚计收入,交易的实物流、资金流等痕迹也很难完全隐匿,只要通过查找企业交易“五流”之非一致性,任何简单的通过做假账来逃避税收的行为都无异于掩耳盗铃。
(三)“五流统一”对于单位内控的意义
单位的内部控制,其目标是保证单位经济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财产的安全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其他管理目标的实现。单位内部控制的对象主要是单位的经济业务(行为),经济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可以在“五流统一”的合同规范性、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资金流动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得到体现。在经济业务过程中,只要控制好实物的流动,并做好恰当的统计和会计记录,财产的安全性就会得到较大的保障;在会计处理中,只要做到如实地反映单位价值流动的来龙去脉,所有的会计处理做到有理有据,即遵循“五流统一”的处理,则内部控制中的信息真实性就会得到根本的保证。对于单位来讲,真正做好了“五流统一”,内部控制就会得到有力的保证,事实上“五流统一”本身就是内部控制的核心。
(四)“五流统一”对于税收筹划师的意义
税收筹划与税收风险控制,对于单位的会计师而言,通过税收筹划为单位合理合法理财是会计师的职责所在。税收筹划的第一要务是通过适当的会计处理,合法纳税,减少税收风险,如果单位会计人员不懂得“五流统一”的重要性并深刻领会其操作要领,在单位税务处理中难免顾此失彼,漏洞百出,特别是对于那些一心想偷逃税款铤而走险的单位和企业,急于偷逃税款而不懂得运用“五流统一”的操作技巧,就会出现藏住了账本藏不住资金、藏住了资金藏不住实物、藏住了实物藏不住合同、藏住了合同藏不住票据的情况,只要税务人员认真一点、责任心强一点、细心一点,再狡猾的狐狸都会露出他的“尾巴(痕迹)”。
对于高明的税收筹划师,懂得“五流统一”的基本原理并熟悉其操作技巧,使得业务和交易的“五流”内在统一起来,筹划的风险就会大为降低。通过合同改变经济业务的实际做法或改变业务的表面运作方式,在账务处理、资金流动、实物流动、票据开具方面适当配合和组合,就有可能改变税收的缴纳方式和实际税负。在实行税收查账征收的我国,账务处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账务处理的依据是合同和各种资金、实物及价值流动的单据,这几者的恰当配合对于严密会计处理逻辑、经得起各种查证从而降低税负有着重要的意义。虽然会计处理原理是国际化的,但经济业务各不相同决定了不同单位会计处理中主要业务类型和需要归集的原始单据存在天壤之别,因而会计处理各有行业特色,企业的会计师必须懂得这一点,也必须懂得税务人员是怎么看待这一问题的,只有这样,税务筹划中的筹划方案才经得起各种查证。因此,“五流统一”的熟练运用是税收筹划师的基本功夫。
(五)“五流统一”对于一般会计从业者的意义
对于单位一般会计人员,“五流统一”理论有以下价值。
1.单位会计人员必须深入了解本单位业务涉及的票据,知道哪些票据是属于本单位应该受理的,哪些票据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判断的依据应该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对于采购业务的票据,应该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并应该附有内部货物验收单据,严格的还应该附有采购合同、审批人签名,并且在供货单位、货物数量、质量、金额等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对于接受外部劳务而受理的相应票据,该服务必须是本单位规章制度内可以接受的劳务,要有依据内部控制相应层面的审批,并且在服务提供的单位、服务数量、质量、金额等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
2.单位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关注业务的内在一致性。有人认为,单位的会计人员在进行业务的处理时只需要关注业务的形式。在报账业务中,由于会计人员工作的局限性,其能够接触到的业务内容一般是各种业务单据、领导签批、合同等书面原始凭证,不可能自身去参与业务的各个环节及过程,因此只能根据业务环节形成的各种书面证据进行账务处理,即在业务的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票据流、合同流中,接触到其中的资金流、票据流,有时还涉及合同流,并通过复式记账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就尽到了相应的责任,至于业务中的实物流是否按照合同执行、票据的形成是否与实物一致,会计人员是无法直接验证的,因此也不是会计人员的责任。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这会形成实务工作中的假业务真票据等不法现象。因此,会计人员如果需要真正实现其控制作用,一是需要完善合同,借助合同的外部强制与约束力实现业务的外部控制,同时采取措施控制内外串通舞弊损公肥私的勾当;二是完善分权和签字制度,将业务审批的关键环节授予不同的关键管理人员,通过落实审批责任以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明确相应的处罚责任。
3.本着对国家及集体利益负责的精神,会计人员应该充分熟悉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风险点,对“五流”是否统一保持高度的审慎性,提高职业判断的素养和水平,对引起职业怀疑的地方,必须通过审查合同、财产清查、账实核对、询问、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以切实维护单位和集体的利益,发挥会计的控制功能。
四、结束语
基于业务基础的“五流统一”是会计管理领域客观存在的规律,是对会计工作经验的深度概括和总结,如果能够深入领会其操作要领并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其必将成为审计人员、会计人员、税收筹划师、税收稽查等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极为有用的分析、判断和控制工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