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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4 17:17:32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1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为有效载体,深入贯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落实安全治理措施和责任,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持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监管人员,完善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矿山和地质勘查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规范安全监管程序;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防范事故风险和减少事故损失;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依法打击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矿山。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机构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投入、监管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各涉矿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特别是有地下矿山的镇办,应进一步调整充实矿山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矿山监管监察和执法所需的车辆和装备;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立起能够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的基层矿山监管网络,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有效防范各类矿山安全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切实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矿山企业应重点制定完善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确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继续推进源头治本战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条件

要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和动态监管,与“打非、治违”结合,与“三同时”审查结合,与许可管理结合,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条件。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盗采行为,整顿违规生产矿山,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力度,严把矿山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规模偏小、工艺设备老化等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入市场;要实施动态监管,敦促矿山企业依法组织矿山生产经营,不断保持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大对现有矿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对存在隐患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程序,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与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估结合起来。

五、继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推进企业持续改进

(一)开展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掌握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建立安全设施情况基本档案。研究规范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监管秩序,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目前已经备案的在探项目,一律限期补办审查手续,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和超期限、超工程量的探矿行为,持续改进我市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提高勘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二)继续开展采空区安全专项治理。采空区治理对于防止发生地表塌陷,减少地质灾害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国土部门要在采空区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普查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现状,特别是老旧采空区的分布情况。要建立起动态的采空区治理图示制度,全面清晰反映采空区的分布状况和工程最新掘进情况。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设计和技术要求采取充填、加固支护、重点监护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消除采空区安全隐患。

(三)继续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以消除安全隐患、消灭小型尾矿库、规范尾矿库监管为主导方向,巩固尾矿库专项整治成果。在去年尾矿库治理的基础上对剩余废弃尾矿库进行再排查再治理,制定整改措施,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限期完成隐患治理;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严格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服役期已满的尾矿库,运营企业应当履行闭库程序,有关部门要依法提请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用尾矿库要限期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对库区水位、降水量、泄洪量、浸润线、水平和垂直位移等实施监测。

(四)深化提升运输系统专项治理。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是矿山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易发群死群伤事故。要在年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整治的基础上,深化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治理。要按照新颁布的提升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要求,扩大检验检测范围;督促矿山企业加大提升设备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力度,把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措施做实做好。

六、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技术管理,推进实施科技兴安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中型以上露天开采企业应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山必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制定矿山年度灾害预防计划,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要定期组织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着重分析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技术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大安全科技投入,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加快矿山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矿山安全保障水平。1.巩固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和露天采石场分台阶开采工艺工作成果,加强开采台阶要素检查,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露天采石场分台阶开采工艺与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开采设计审查和安全许可工作相结合,与日常动态监管检查相结合,切实加强源头和生产过程安全监管,防止形成较大的安全隐患。2.试点推广应用先进的尾矿库监测手段,采用包括现代通信手段在内的多种方法实施对尾矿库的监控,以实时、准确地反映库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坝体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行。3.试点应用矿山地下开采人员定位系统。在有条件的矿山试点推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实时掌握井下人员的动态,对下井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生险情时准确了解人员位置,及时取得联系,科学实施救援。4.试点应用采空区岩音监控系统。在采空区顶板安装岩音报警系统,收集冒落岩石信息,进行声光报警预警,有效预测岩石冒落现象发生,为人员撤离赢得时间,避免造成人员伤亡。5.试点应用生产系统运行自动化和远程控制。在有较复杂生产系统的矿山,选择条件比较好的企业建立内部数字化信息平台,实现供电、提升、通风、排水、压风等系统的自动化、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通过风质、风量等信息自动检测判断,消除事故隐患,以减少下井作业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

七、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安全生产门槛

在现有工作机制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整顿规范矿产开发利用秩序工作的目标、责任和完成时限,在保护资源和规范开发秩序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矿山安全生产门槛,鼓励有实力并且管理规范的矿山企业实施并购、参股,引导个体工商户逐步退出矿山经营,显著提高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八、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矿山企业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应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加强现场管理。企业应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安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加强矿山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非煤矿山安全培训工作。要检查矿山企业落实全员培训情况,定期举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等安全生产培训班,组织涉矿基层政府安全分管领导、安监人员和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分管矿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掘施工队伍负责人等矿山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各矿山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技能。

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其安监部门要整合社会资源、制定激励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支撑体系四项建设,用两年时间显著提高安全监管效能。一是培育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要广泛吸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资源,充分利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和咨询等中介机构,在事故调查、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组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要吸收熟悉非煤矿山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责任感的同志。要明确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三同时”审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强非煤矿山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要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等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要利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法规宣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努力为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及时提供工作指导和服务。四是加强矿山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安全监管装备投入,逐步提高配备标准,努力解决监管手段缺失的突出问题,配齐矿山定位定量监测、井下气体检测等等仪器仪表,保障正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第2篇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始终保持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监管力度,排查整改矿山企业在火工品使用管理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矿山企业在火工品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火工品严管严控措施,确保集中治理实现打击有力、收缴彻底、防控落实、管理到位、机制健全的工作目标,确保党的十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全县范围所有矿山企业。

(二)治理内容。一是排查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是否建立火工品的购买、存贮、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是排查矿山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矿山使用火工品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是否经公安部门审批;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安全等级是否符合煤矿瓦斯等级的选用规定;矿山是否存在采购或使用私制、劣质等不符合规定的火工品,是否使用非煤矿井下许用炸药、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火雷管)。三是排查矿山火工品存储是否符合规定。矿山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否按照库容、使用期限存储;是否配备专职库房管理人员,是否建立火工品登记台帐,是否配备有合格的消防器材。四是排查矿山是否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设专职放炮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认真落实矿山爆破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矿山爆破作业时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放炮母线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要求。五是排查停产整顿或资源整合矿山火工品管理情况。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按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的工程实际需求情况清理多余炸药和限量供应火工品;进行资源整合技改的矿山,是否根据资源整合技改期间的工程量,核定火工品的用量,限量供应矿山火工品。六是排查已确定关闭矿山和非法采矿窝点火工品清理和收缴情况。对已确定关闭的矿山,是否做到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前,由县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发现非法采矿窝点和死灰复燃矿井,是否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清理和收缴火工品;是否全部清理和收缴剩余的火工品。

工作措施

(一)迅速安排周密部署。各矿山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集中治理的工作部署,迅速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要召开动员大会,把市县两级的工作部署传达贯彻到基层矿山企业;要组织矿山企业,向县政府递交《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承诺书》;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积极营造集中治理、严打严治的强大声势。

(二)强化自查自纠和检查执法。矿山企业和县有关部门要把自查自纠和检查执法贯穿集中治理行动始终。所有矿山企业都要对照《爆破安全规程》和集中治理行动检查内容的要求,制订工作方案,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本单位在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整改。县政府将组织公安、安监、国土等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和权限,对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并对照集中治理内容对矿山企业开展逐矿检查,对排查的隐患和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县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对口督导,并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检查执法,“深查、深追、深改”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非法行为。

(三)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在集中治理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各矿山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回头看”再检查活动,巩固集中治理成果。各矿山乡(镇)政府要及时对集中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成绩,查摆问题,研究对策,探索建立强化矿山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责任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矿山乡(镇)政府要落实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安排部署、制定方案、执法检查的责任,严格矿山火工品审批管理和安全使用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使用火工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火工品流向;加大对矿山企业非法使用火工品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矿山企业违法使用火工品和相关部门移交的涉爆案件;根据安监部门通报,依法吊销停产整改矿山企业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

安监部门要将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内容,强化矿山企业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将停产整改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国土部门要加大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打击力度;配合公安、安监部门开展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集中治理行动;依照政府关闭矿山决定,依法吊销(暂扣)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要依照政府关闭矿山决定,依法吊销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把集中治理工作落实到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石资源管理工作,维护山石资源国家所有权,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有关矿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的重要部署,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0)》和生态县建设规划为依据,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矿产资源国有意识,依法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坚持山石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山石资源执法力度,确保我县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所有山石资源收归县政府所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有偿出让,确保山石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逐步提高;山石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本着尊重历史、立足实际、注重发展、平稳过度的原则搞好资源整合出让工作,实现我县山石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形成山石资源依法监管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山石资源开发专项整顿规范工作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105号)和《*县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汶矿整办发〔*〕1号)要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综合执法,联合办案,以白石乡花岗岩开采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山石资源、逃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非法承包、转让、倒卖采矿权等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基层”组织擅自“出卖”山石资源的行为。对无证开采点,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并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扎实推进山石矿山资源整合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部署、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山石资源矿山进行整合。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又要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重新设置采矿权。凡不符合规划要求、布局不合理、影响生态环境和地质地貌景观的采石点要坚决关闭,统一规划到集中开采区。生产能力小于1万米3∕年的已建小矿山均要进行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对石材加工企业,限定最低入园生产规模,今后,原则上对8台锯石机以下的石材加工企业,园区不供地、不立项。对现有小规模加工企业,要利用税收杠杆作用,促其提高生产规模,最终使园区加工企业生产规模均达到10台锯石机以上。

整合后的山石资源采矿权要优先出让给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生产规模大以及环保型、深加工型的企业,逐步实现我县山石资源开发的科学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三)进一步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

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理,新设立的山石资源矿山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有偿出让采矿权,提高新建山石矿山准入门槛,适度控制山石矿山数量和规模,新设立矿山的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化整为零。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生产能力达不到2万米3/年的新设矿山,一律不予批准。鼓励现有矿山企业采取入股、兼并、收购或相邻区块自由结合的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矿产资源整体开发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采矿许可证期满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政府统一收回。对开采区要科学规划,根据资源整合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矿权设置方案,实行“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

(四)加大矿区环境治理力度,切实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加大园区环境治理力度,在矿山开采、石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渣要在指定地点存放,严禁乱堆乱放。对已堆放的,要责令限期自行清理,对拒不清理、造成环境污染及交通障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重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矿山企业在申办或年检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闭坑治理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本息;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闭坑治理或土地复垦义务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组织矿区闭坑治理或土地复垦,治理费用超出所交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五)完善山石资源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实行“政府协调、部门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充分发挥在山石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好正常的山石资源管理秩序,确保全县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

1、县石材管理委员会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全面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矿山开发加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好矿山企业外部环境,确保山石开发加工园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山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要严格审查办矿条件和年检手续,对不符合办矿条件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对违反山石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查处。要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局、所、村”三级矿政管理网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山石资源违法案件和调处采矿权属纠纷问题,切实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山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县石材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矿山企业名单供应火工材料,并及时严厉查处有证矿山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转借)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持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矿山,不得颁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物品购买证;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资源罪的案件,司法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从快查处。

4、县供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电力供应的监督管理,按照县石材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矿山企业名单提供电力供应,并及时查处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电行为。对未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与矿山企业签订供电协议和随意供电。

5、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依法查处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牵头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鉴定和处理工作。对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应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或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6、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工作。采矿权申请人要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才能办理采矿登记。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其他部门相关证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矿山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

7、县环保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管理工作。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不得予以审批;对检查中发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

8、各有关乡镇要全力配合县石材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及其村街的日常管理和所有社会事务管理,加强综合治理,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县安监、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搞好全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县安监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要切实强化对矿山从业人员和涉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自觉参与安全生产的意识。要依法实施矿山安全生产评估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矿山企业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利用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禁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要经常开展对矿山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共同搞好我县山石资源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要严格规范采矿权管理工作,把好矿业权市场准入关,促进矿业权走向市场化;要加快推进小矿山联合改造和规模化、规范化开采步伐,提高我县山石资源综合利用率。

(四)要切实加强山石资源综合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严厉打击违反《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确保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要认真搞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严格检查矿山安全设施,确保生产安全,做到合法办证、合理开采,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4篇

街道矿山的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开采技术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管理部门宣传教育和监管督促工作不尽到位,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制约地方经济发展,而且已影响地方的社会稳定,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防患于未然,促进街道矿山安全生产。

一、存在的问题

影响街道矿山安全生产的因素很多,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作业手段落后。

由于街道矿山绝大多数由个人承包开采,以山坡露天矿为主,投入资金相对不足,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往往因陋就简,土法上马。一般都是用“一面墙”式高岩面开采,山有多高,岩有多高,不符合台阶式正规开采要求。开采顺序随意性很大,往往是想采哪儿就采哪儿,哪里矿多就采哪里,哪里矿好就采哪里,东采采西挖挖,没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和计划。更有甚者,为减少开采成本,进行挖底开采,致使宕面严重不平整,宕面坡度超过75度国家规定标准,有的甚至超过90度,形成阴山坎。在爆破方法上也多采用扩壶爆破,加上操作中不遵守爆破安全规程,这都易引起早爆和飞石等事故,给安全生产造成威胁。

2、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多数办事处矿山从业人员为当地农民或外来民工。这些人的文化素质大多数为小学程度或文盲,接受能力差,对安全生产认识肤浅。矿山承包人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只抓生产不管安全,新工人进矿时只安排任务而不开展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不组织职工学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职工安全生产概念模糊,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安全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即使培训教育了,也是敷衍了事,重视停留在文件上和口头上,没有实际效果。有的虽认真组织培训,但只局限于特种作业人员。所有这些都造成安全意识没有深入人心,从而思想上的不重视引发具体行动上不配合、不到位。

3、管理制度不完善。

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无管理或制度不全。根据《安全条件合格证》审查标准,街道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安全检查和安全活动制度、安全目标及经济考核办法等。但大多数矿山开矿就是为了赚钱,重生产轻安全现象比较普遍,对制定各项制度存在应付态度,能不制定就不制定,更谈不上健全了。另一方面是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虽然,有的矿山制定了生产规章制度,但多数只是“墙上挂挂,不当真话”,仍我行我素,有的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上级的安全检查搞临时突击应付,或“虚心接受,坚决不改”,违章操作现象屡有发生,有的进宕上班不戴安全帽,有的上宕作业不系安全绳,有的爆破时导火索长度不足1.2米,有的爆破后不清宕等等。当问及从业人员这样安全吗,大多数持无所谓态度,或认为按制度办事太麻烦,或认为开矿山本身就是靠“运气”等等。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小心,按不按规定操作关系不大。

4、法制观念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对街道个体矿山企业生产已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依法治矿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从而造成两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尚未在各矿山企业完全落到实处。有的人错误地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只要是自己的山,自己地界里的矿产资源就是自己的,办矿可以不经任何审批手续,可以不受任何部门管理,想怎么开采就怎么开采;有的认为,只要自己按要求交纳各项规费,至于矿山管理那是自己的事,没有必要受那么多条条框框的约束;有的认为,反正出了事故要自己处理,该赔的还得赔,政府不会出钱,平时也不用管得太紧了等等。由于存在各种错误认识,从而造成矿山安全技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不到位,矿山职工与外来民工的安全教育不落实,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审查发证工作进展不顺利,所有问题都严重威胁着矿山安全。

5、监管工作不到位。

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矿山管理各部门形成的合力逐步下降,有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自行一套,在企业中造成不良影响。在安全检查中,有的企业认为,只要罚了款就可以继续违章作业,这种认识不利于消除事故隐患。各工作站一般由以一名干部兼任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由于事务较多,对安全工作往往是兼而不管,工作抓不到实处,存在被动应付局面。平时的安全检查工作也不能持之以恒,一抓到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也没有很好地督促整改。有个别采矿企业还存在“一证多点”,仍在开采,无视安全生产法规

6、安全设施不全。

众所周知,矿山企业危险性较大,生产作业场所不安全因素较多,劳动条件差,而有些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购置淘汰设备或非矿山设施土法上马,简易生产,不配置安全卫生设施,无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电气线路混乱,接头,闸刀盖脱落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矿山企业过多,导致行业内部

不良竞争,掠夺性开采成为必然,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还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不良竞争也造成企业效益下滑,进一步导致企业安全投入不足,造成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改善,发生事故可能性就更大,陷入恶性循环。

二、采取的对策

街道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事关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我们只有下定决心,狠抓落实,在进一步宣传贯彻《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对街道矿山进行全面整顿,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下面,针对我街道矿山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1、建立和健全责任制。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始终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以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班子,各工作站、村都要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专职安全人员。同时,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制管理网络。劳企中心、工作站,为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矿山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负总责。二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改变原先街道与工作站、村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改为直接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矿山安全生产通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责任,使矿与安全责任制考核涵盖各个部门、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三是加大考核奖励力度。改变以前年初签订责任制,年终不兑现的做法,对考核目标完成好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年终进行奖惩。同时把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与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直接联系在一起,从而调动各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四是坚决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当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在年终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汇报,使在考核评比先进个人和单位中作为一个条件。

2、改进开采技术。

积极推广国家规定的由上而下分层开采方式,逐步取消扩壶爆破法,采用中深孔爆破和潜孔排炮方式,以改善爆破效果,保证爆破人员的安全。在经济实力较强的矿山企业,引进高效率露天凿岩台车和其他配套设备,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系数。

3、加强培训教育。

针对矿山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素质差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滞后的现状,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经常不断地对矿山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加强对外来民工的安全培训,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培训中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培训要从严要求,注重质量,力求通过培训学习,使广大矿山从业人员都能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本领。

4、完善规章制度。

针对各矿山企业制度不规范或不健全的实际,可采取由劳动部门主管统一制定的方法来解决,并印制成册,发放到各矿山企业。同时,加强宣传及监督管理,使矿工们逐步树立遵章守纪的意识,提高他们自我约束的能力。对一些有章不依、执章不严的现象,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督促各企业严格照章办事。

4、加强依法治矿。

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树立安全法规的权威,推进依法治矿进程。加大矿山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查处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的行为,促使各矿山企业的行为符合法规要求,确保矿山企业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6、落实监管措施。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突出预防性检查,以查事故隐患、查落实整改为重点;以“宽是害,严是爱”为指导思想,“多听骂声,不听哭声”,深入现场,严格查处,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能当场解决就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限期解决;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决不姑息迁就。对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职责,确保人员到位,工作精力到位。严格办矿审批关和验证关,及时做好各类证照发放登记工作,对无证经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7、完善安全设施。

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审批、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对不具备安全设施的不予以登记审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作业条件,提高安全基础。

8、开展达标活动,规范管理模式。

针对街道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不高的现状,建议党工委、办事处进行专题研究,并制订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高标准管理办法,并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

达标活动不仅是企业的事,就广义上讲,全街道安全生产的达标程度,狭义上讲,企业单个的达标程度。就全街道而言,要提高管理水平实行三个转变:一是工作观念的转变,从跑项目,引资金转变到政府职能(安全、环保、保险等职能)上来;二是工作思维的转变,从维护企业利益转变到维护职工利益上来;三是工作方法的转变,对事故益的处理要从恢复生产转变到专项整治上来。对企业要求是软件和硬件建议,包括安全管理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设施和劳动保障保护设施等几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开展达标活动,规范管理模式,使全街道安全生产管理上一个新台阶。

第5篇

一、坚守红线,落实安全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治理隐患,要反“三违”,禁“三超”,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矿山节后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

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整治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统筹安排,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机结合

目前全县矿山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必须按照停工停产矿山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煤矿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各矿山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隐患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应主动报告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凡没有自查、不报、瞒报隐患,而排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二是建立隐患公告制度。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隐患情况;必须在隐患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注明防控措施;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指导工人作业;必须向员工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接受安全监管。三是建立隐患整改承诺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都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加强与隐患排查组的沟通,把节后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相结合。全县矿山企业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没有进行井下隐患排查,必须先由核查组进行隐患排查,经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复查工作可以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一并进行。没有经过省级隐患排查以及复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为了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把“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提升矿山企业抗灾能力,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矿山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矿山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四、明确标准,严格复工把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矿山复工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逐矿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检查和验收,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一)下列五类矿山不得复工

1、证照不全、手续不全或过期的矿山。

2、2014年度伤亡事故未结案的矿山。

3、2014年底以前未退出黑名单监管的矿山。

4、未完成隐患集中排查治理的煤矿,未落实煤监局专项监察指令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省安办《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3号)中规定的十类情况之一的矿山。

(二)矿山复工必须达到6个条件

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依法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探矿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单位施工;外包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施工。

2、矿山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可靠;矿山图纸必须真实、规范。

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可行;制定了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采掘施工计划、灾害防治计划、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矿“六化”或非煤矿山“五化”建设计划。

4、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齐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井工矿山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矿山企业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2015年度矿山救护协议,没有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同时为职工办理了实名工伤保险。

6、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优化矿山复工程序

矿山复工重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为主。采取四级检查,即企业自查、集团检查、乡镇督查、县安监局核查。

1、矿山企业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先制定复工复产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间带班领导、整改时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特别要坚决防止安全措施不落实恢复送电、实施瓦斯排放和排水引发事故。经企业自查,认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按程序逐级申请验收。

2、矿山提出复工申请,经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3、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安监局;

4、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合格后,报经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县安监局下达复工通知书。

5、为了更好的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服好务,与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县局决定分矿种、分时段分别进行复工,大致安排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3月中旬到4月中旬

煤矿企业:3月中旬到4月底

第6篇

【关键词】矿山采矿 安全管理 分析

对于采矿业来说,最需要重视的就是安全问题,如果采矿的安全问题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就无法顺利进行开采,不利于采矿业的发展,甚至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那么矿山采矿的安全问题就显得特别的重要。然而,由于采矿业的特殊性,其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难点和不稳定因素,严重威胁到了采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采矿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采矿的具体工作中,还应全面把握和认识采矿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原则,对采矿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探究,大力着手进行改进,并采取相关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和提高矿山采矿安全管理的技术性和效益。

一、矿山采矿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缺乏先进的安全技术,资金投入不足

对比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矿山采矿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资金不足以及缺乏先进安全技术,一方面是因为部分企业仅仅是追求自身利益,过于重视盈利收入,没有深入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忽视了安全技术的更新,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有的采矿企业是出于严重亏损的状态中,无法及时做到更新换代,难以落实采矿安全管理工作。所以,资金投入不足,安全技术的相对落后,也是影响矿山采矿安全管理的重要因素。

(二)矿山采矿缺乏纪律和政策制度

缺乏具体的生产管理规范和制度,也会威胁到矿山采矿的安全。目前一些中、小型企业为了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导致无法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上在政策制度上没有得到相应的支持,使得采矿企业在安全管理上不能形成有效的工作规模,例如,有些生产建设企业工作时间不明确,工作制度不规范,不利于保障管理的安全性。除此之外,生产监督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一些企业对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对松散,使得生产纪律松弛,不能有效避免采矿事故的发生。

(三)采矿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偏低

矿山采矿企业的员工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往往不高,需要得到进一步提升,缺乏对基本的采矿技术安全的了解,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导致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偏低,而且很多矿山采矿企业没有提供有效的安全知识的指导,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员工技能培训工作体系,因此,无法及时、准确地传达相关安全管理的细则,很容易导致员工不了解正确处理安全问题的方式,不明确降低采矿安全风险的方法,使采矿工作的安全性大打折扣。另外,由于矿山采矿工作环境比较差、危险程度高,造成专业技术人才的流失,对采矿技术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加了筹码。

二、提升矿山采矿安全管理的对策综述

(一)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安全科技水平

提高科学技术,能有力地推动采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进程。只有在工作中加强对科技技术的投入,这样才有助于实现采矿的安全化管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矿的日常工作中需要对现有的安全技术和各种装备进行更新,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优化采矿作业的环境,进而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采矿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还应增加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资金投入,完善施工设备,让施工环境更加安全可靠,这样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让采矿的生命财产安全有了保障,也有利于采矿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制定出有效的生产制度

采矿企业需要依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生产制度,例如安全目标责任制,其对采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采用安全目标责任制,采矿企业能对企业的生产进行安全考核,并使日标责任制、安全评级测评和商业保险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管理模式,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对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进行梳理和总结,在多方面的共同约束下,提高采矿安全生产的实施效果,让采矿企业除了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外,还能确保采矿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加强预防和控制

还需要注意的是,矿山采矿工作中不仅要加强事先防御,还要进行事后控制,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中都要体现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观点,以促进采矿安全管理工作能够的得以顺利进行。加强事先防御,即从源头上减少一些不安全的影响因素,降低安全隐患。此外,要对已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测,明确安全责任,防止在采矿后期造成安全事故,形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不断提高采矿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妥善应对突发状况。至于采矿中的薄弱环节,政府需要进行大力支持,并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这样才能不断提高采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准,也有利于相应预防制度的建立。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采矿工作中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各方面的建设还有待提高。为了有效地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应该从加强采矿安全管理的角度入手,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加大对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制定有效的生产制度,并且加强预防和控制,从各个方面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进而从源头上消灭安全隐患,确保采矿工作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汪洪涛.有关矿山采矿技术安全管理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0).

[2]刘于平.矿山采矿安全管理与事故防范分析[J].能源与节能,2012,(11).

第7篇

在巩固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扩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的有关要求,县政府制订了《2006年某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矿业秩序明版权所有显好转,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县非煤矿山的基本情况

2006年我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个,其中石灰岩个,砖瓦粘土矿家,高岭土家,矿泉水家,建筑用砂个,。截止2006年9月1日,已有家企业获得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高岭土家,砖厂家,矿泉水家,露天采石场家)。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情况

今年我县共进行了3次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共张贴宣传标语125条,发宣传资料900份;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113多处,提出整改意见200多条;发出整改通知书63份,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发出停产通知书,责令13家证照手续不全的停产整顿;发出《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27份,取缔了9个无证开采非法矿山企业,没收非法采矿工具32件,收缴雷管11枚,导火索40多米;关闭了某县通发贸易公司、某砂场等2家未按规定时限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砂场和石场2家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吊销《采矿许可证》9个,吊销工商营业执照4个。

(一)成立机构,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按国家、自治区、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公安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监、国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局长担任,从各有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审批管理。国土部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对新建非煤矿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颁发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严把非安全生产许可关,对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新建矿山,不得开工生产。工商部门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新办矿山,不予以登记注册。公安部门严格爆炸物品的使用审批,对“三证一照”(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过期失效的,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准的,不批准其购买使用爆炸物品。

(三)改善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合法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严把安全准入关,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质量。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促使非煤矿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基础设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把专项整治与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抗御事故的能力。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对历次安全检查、督查执法中所查处的企业实施分级监控,监督整改落实。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企业,依法严惩,依法严厉查处影响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防范职业危害,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山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从防范伤亡事故为主逐步转变为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以预防尘肺病等严重职业危害为重点,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登记、控制和综合治理工作。

(五)深入整治,坚决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非法盗采行为。

坚决关闭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对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吊销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和火工产品等生产资料的供应。

截止9月23日,共完成了2个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关闭工作,吊销了有关证照。另2个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按法律程序正在关闭中。

今年以来,我县继续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非法盗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共责令17个证照不全的擅自进行生产的非煤矿山停产停业整顿,取缔9个无证开采非法矿山企业,十多条抽砂船迫于政策压力主动停产,没收非法采矿工具32件,收缴雷管11枚,导火索40多米,有效遏制了非法开采行为。

三、我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

经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我县的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安全生产秩序明显好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企业总数比2005年减少,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

经过专项整治,2006年我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67个,比2005年增加14个;其中30个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比2005年增加了24个,未生产的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正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提高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杜绝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版权所有

(四)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得到了提高;

(五)矿业秩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非法采矿得到有效的遏制。

四、存在问题

经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我县的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仍然有部分非煤矿山在未办理完善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

(二)部分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未能做到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采,“三违”现象仍有发生,安全生产意识有待提高。

(三)负有非煤矿山企业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还有待加强。

(四)火工材料管理存在漏洞。非法采矿者私制炸药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取雷管、炸药问题严重,难以管理,加上矿山点多、分散,盗矿人员与矿管人员打游击,多次反复取缔,屡禁不止。

五、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围绕我县非煤矿山的现状。下一步的工作措施主要有:

一、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审批管理。

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各行政审批的程序,严格非煤矿山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条件,清理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证照,生产企业必须办理完善《采矿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还要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以及其它合法手续后方能生产经营,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准生产经营。

(二)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矿主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基层监管力度,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8篇

关键词:矿山;机电设备;安全监督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2-17-2

0 引言

在我国矿业生产的发展历程中,矿山机电设备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生产过程中,难免出现设备损坏的问题,这不仅影响机电设备的使用功能,还影响着矿山工程的经济效益及矿业工人的生命安全。如果矿山机电设备发生损毁,不但影响矿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更会对矿业工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危害,所以,管理者更要对矿山机电设备的安全加强监督和管理。本文对矿山生产过程中机电设备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希望可以更好地给我国矿业生产带来一定帮助。

1 矿山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现阶段的矿业正在突飞猛进地发展,在发展及开采的过程中肯定离不开机电设备的应用,机械化的矿业开采已经成了现阶段矿业发展的大趋势,为了能够使矿业开采有条不紊地进行,矿业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矿山机电设备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在矿业生产的过程中,机电设备难免出现损坏及损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则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1 威胁旷工的生命安全

矿山机电设备的安全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矿山机电设备的安全直接影响着矿山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和安全,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对矿山机电设备安全给予重视[1]。一旦在矿产开采过程中遇到矿山生产设备毁坏的问题,很有可能使得旷工在机械操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甚至可能丧失生命,因此矿山生产设备与旷工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应予以重视。

1.2 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

一旦在矿产开采过程中遇到矿山生产设备毁坏的问题,如果产生了人员的伤亡,那么企业需要停业整顿,安抚旷工家属,进行经济补偿,这必然使得企业的生产进度和企业声誉受到影响,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如果幸运在设备毁坏的过程中没有产生人员伤亡,那么由于机器毁坏也会导致企业停产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由于无法按时生产,一方面企业面临着企业收益较以前降低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企业产量降低带来企业的违约风险,不管上述的哪种情况都会使得企业的经营效益受到影响。因此,为了避免重大生产事故的发生,也为了企业经济效益的稳健增长,矿业机电设备的管理人员,要不定时的对矿山机电设备进行检修,以保证上述情况的不发生。

2 矿山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重视程度不够

在矿业生产的过程中,尤其是一些小型矿业,对于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到位,单纯注重矿业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并不注重自身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也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安排相关的机电设备管理人,没有建立完善的矿山机电设备安全问题预防机制和解决机制。一旦出现矿产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损坏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更加无法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因此,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对于矿产生产过程中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意识很有必要。

2.2 管理人员素质水平不高

矿产开采行业属于高危的特殊行业,由于企业的管理者虽然是管理专业科班出身,但对于矿产开采行业的特殊性认知度不够,这就引发了由于企业领导层的安全意识和管理素质较低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危机。例如,有些矿产企业虽然有开展相关的矿山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但并未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有的就没有安排特定的人员进行机电设备的管理;有的矿业机电管理者则是文化水平不高,没受过相关的知识化管理培训。

2.3 企业安全投入不够

企业的生产的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但是这笔开支的数字也是客观的,在具体的矿产生产过程中,许多企业很难舍得对其进行持续的关注和投入,由此带来企业的安全隐患[2]。例如,有的矿产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对机电设备的投入比较少,而其企业本身又想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这样就导致企业过度使用现有的机电设备,也不去关心机电设备的维护及维修工作,以至于设备的使用过度,年久失修,这种机电设备不但不会给企业带了相应的经济效益,还使设备本身成了企业的潜在隐患,很容易给企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2.4 机电技术力量薄弱

由于各个企业的实力不同,规模较小的企业很难聘请高素质的设备检修人员,矿产生产过程中机电力量薄弱,这使得企业的设备检修工作很难做到对设备现状准确的判断,进而带来矿山生产过程中由于机电设备检修不规范带来的安全隐患(加入设备落后方面)。例如,有的矿山企业的技术人员不足,技术上的指导不能与其生产同步,在电力供应方面并不规范,也无相应的设计,施工方面具体蓝图不完善。矿井下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不完善,有些设置连仪器仪表都不健全,测试方法和测试手段也比较落后。

3 做好矿山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提高重视程度

要使得矿业生产过程中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保障,首先企业的管理层要对此有着高度的重视,要认识到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不足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认识到其严重性,才能保证矿业后续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因此,企业应加强企业领导者的安全意识的培养,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机电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减少矿产开采过程中机电设备毁坏的发生几率。

3.2 提高人员素质

提高人员素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素质,重点是培养企业管理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可以通过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案例的介绍、矿产生产机电设备安全监测重要性的介绍来不断强化企业领导者的安全意识。第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矿业生产人员的素质水平是保证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的前提,在矿业生产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同相关知识的培训,要全面提高其盛传人员的素质水准,要让他们懂得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让培训工作起到针对性。

3.3 加大资金投入

充足的资金投入是确保矿产生产过程中机电设备监测的重要环节。只有拥有充足的资金才能保证机电设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方面可以聘请更加专业和权威的专业机电设备的监测人员,提高机电设备监测的精准度;另一方面可以有专业人士根据企业的生产状况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突发状况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最后加大机电设备的监测频率和力度,确保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营。

3.4 提高技术力量,加强监督工作

要加强矿业生产人员技术知识的培训,要让工作人员从根本上认识到机电工作管理的重要性,要让其工作性质具有针对性和同步性。对于破损,残缺的机械要及时更换,要保障机电设备的性能良好,使其能正常地进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入新技术方面,淘汰落后设备)。

矿产企业要做好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还要在企业内部加强监督工作,企业可以安排相应的监督人员在矿业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不管哪一环节出现问题,监督人员都要及时提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解决,保证安全工作整体的进行。

4 结语

矿业生产想要在市场中有序进行而不被社会淘汰,就必须要做好相关的机电设备管理,矿业生产者都要认识到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自己探查自己企业的不足与缺陷,仔细了解分析企业的现状,加快整改,可以采取加强监管工作,提高技术力量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透彻的企业制度化整改。只有这样才能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参 考 文 献

第9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平安建设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推动我县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县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工作网路,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保障能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生产有序、安全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以“平安矿山”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及周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混乱现象,切实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坚决遏制涉矿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确保矿山及周边治安环境显著改善,矿山企业内部、生产现场及周边治安防控能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明显提升。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推动县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顺利实施,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平安矿山”创建领导小组,成员为:

(二)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以及有立项审批手续但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违规建设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严厉打击涉矿违法犯罪活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处置矿区群体性事件,配合相关部门整治矿区治安秩序;查处矿山民爆物品非法、违法和违规存储、使用等行为;对证照不全、非法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一律停止民爆物品审批,清理收缴被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严格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服务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整合采矿权设置范围过小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依法查处私挖滥采、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和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许可的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矿山(含选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和审批,指导企业合法、合理使用林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查处建设项目区域内各种盗伐、滥伐林木资源及破坏林业生态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恢复植被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管理秩序,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各地要成立矿山企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督促指导当地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现有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保卫、调解、帮教、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配套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信息员,成立治安巡防队、消防队或应急救援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确保矿山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干。

(二)健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夯实安全基础、整顿关闭、“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等工作明确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协调配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矿山企业建立法人和法人代表治安责任制,以及治安综合治理例会、工作报告、情况通报、基本台帐(包括流动人口、民爆物品、矛盾纠纷调处等情况)、检查考核等制度,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三)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始终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和保障措施来抓,进一步落实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加大投入,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行“矿地联防”等有效做法,引导矿山企业参与周边区域治安协防,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保、整体联动的治安防控网络。

(四)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成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及时排查治理企业内部及其与周边的矛盾纠纷。要把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工伤事故、社会保障等方面以及矿地之间的矛盾作为排查化解的重点,落实源头治理措施,着力解决影响企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依托工会组织,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和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加班。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民主制度,积极为工会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开展平安建设和宣传教育活动。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矿山经营者和职工的法制教育,确保依法生产经营、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治安防控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参与邪教组织和传销活动的危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民爆物品管理、火灾自防自救知识和抵制黄赌毒、斗殴滋事危害等知识,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创建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营造声势。

五、“平安矿山”考评办法

(一)企业自评和申报。

“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考核评定由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非煤矿山企业为考核评定对象。“平安矿山”评定实行独立矿区评定制,不以企业集团名义评定。企业自评所属非煤矿山为“平安矿山”的,形成“平安矿山”自评报告,组织申报。

企业申报“平安矿山”应报送的材料:

1.“平安矿山”创建申请书(附件1-2);

2.企业自评报告,包括:自评分明细表(附件3)、自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及经验总结等。

(二)考评认定。

申报级“平安矿山”的企业,经县(市)级创建领导小组初审后,报级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考评认定;申报县(市)级“平安矿山”企业,经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市)级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考评认定。经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对申报矿山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同意认定的,书面通知矿山企业,并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采用统一式样,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三)动态管理。

“平安矿山”创建考核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对已认定的平安矿山,从第二年开始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上一级创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下级已认定但不合格的,可以直接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创建责任。

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要把“平安矿山”创建纳入各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一把手”工程,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和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重点抓的责任机制。要逐级落实创建责任,细化量化创建目标,逐级分解,坚持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创建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创建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确保创建成效。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加强矿山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矿山企业发展环境、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决策,是关系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社管综治维稳目标责任制严格实施考核,使创建工作真正抓出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于20XX年12月15日前完成创建工作,并向通过考评的企业颁发“平安矿山”证书及牌匾。

(三)深入基层,广泛发动,打牢创建基础。

矿山员工既是创建“平安矿山”的主力军,更是“平安矿山”的受惠者,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把“平安矿山”建设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作用,实施基层平安创建细胞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多部门和单位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创安平台,最广泛地组织职工群众参与,打牢“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群众基础。

(四)加强衔接,推进互动,筑牢防控网络。

各乡镇、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理,筑牢防控网络,共同抓好“平安矿山”创建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与落实工作,促进当地平安建设。要加强各矿山企业与属地综治委、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有效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健全台帐,完善机制,巩固创建成果。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创建工作的台帐资料,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并及时以工作简报的形式上报,20XX年12月18日前要将工作总结报送县安监局煤矿与非煤矿山股,以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升和促进全县的整体创建水平。

第10篇

关键词:安全质量管理;矿山采矿工程;应用措施;安全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为满足这一需求,矿山采矿企业扩大了自身的生产规模,使得矿山采矿工程面临着更多的安全风险,一旦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到矿山采矿工作的安全性,无法保证采矿人员的人身安全。而安全质量管理是提高矿山采矿工程安全的重要途径,需要提高对安全质量管理的重视性,发挥安全质量管理在采矿工程的整体价值,在实现生产目标的同时,使采矿人员能够处于更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通过深入分析安全质量管理在矿山采矿工程中的应用意义及现状,探究安全质量管理在矿山采矿工程中的应用措施,有利于促进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为矿山采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1.安全质量管理在矿山采矿工程中的应用意义分析

(1)强化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在矿山采矿工程的开展中,要求所有员工能够做到相互沟通、相互配合,以此保证采矿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旦在某个环节出现不规范的行为,势必会影响到采矿工程的进行,甚至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且威胁着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将安全质量管理在矿山采矿工程中的作用发挥出来,可以对企业所有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员工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且能够强化所有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能够认识到安全管理对自身与企业的重要意义[1]。(2)降低企业损失。矿山采矿工程的参与人数较多,其投入成本较大,一旦在矿山采矿中出现安全事故,不仅会影响到采矿工作的进行,也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使得企业出现诸多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时候,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经济赔偿,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经济压力。通过对矿山采矿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强化,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而起到降低企业损失的效果,帮助企业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3)促进采矿工程的稳定实施。由于矿山采矿工作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想要保证采矿工程的顺利开展,需要利用制度化的管理体系将所有员工的行为和思想统一起来,从而减少因操作不当造成的工程安全事故,实现采矿工程的预期目标。对于矿山采矿企业的长久发展来看,适合自身的管理制度是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能够减少各种问题的发生,在保证员工人身安全的同时,起到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和降低工作成本的作用,促进矿山采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2]。

2.安全质量管理在矿山采矿工程中的应用现状分析

(1)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根据以往矿山采矿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对安全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视性不足,其建立出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机制无法得到全面落实,使得矿山采矿工程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在实际的安全管理中,经常出现无法找到相关负责人的情况,既影响到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加大了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不利于矿山采矿工程的顺利开展。同时,由于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许多企业比较强调采矿工程的经济效益,对采矿人员的生命安全产生较大疏忽,经常开展不规范的采矿作业,使得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显著提升。此外,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对采矿工程中的安全事故缺乏重视性,使得采矿企业和从事采矿工作的人员对采矿安全保持着漠视的态度,这就进一步加大了采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3]。(2)安全检查的工作力度不足。一般在开展矿山采矿工作之前,需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对采矿工作的现场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矿山采矿工作的安全进行构建良好环境。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并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检查,无法及时发现采矿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就难以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及科学性的安全管控措施,使得矿山采矿工程的安全性较低,很容易造成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进而威胁到采矿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利于矿山采矿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3)安全管理的监督力度不足。通过对矿山采矿工程中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可知,大部分出现采矿安全事故的企业都存在监督力度较低的现象,未能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所采取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使得矿山采矿工程中的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严重影响到矿山采矿人员的生命安全。由于企业自身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够充分,未能严格履行自身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再加上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倦怠心理,使得安全管理在矿山采矿工作中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难以起到保证采矿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作用。

3.安全质量管理在矿山采矿工程中的应用措施分析

(1)强化安全管理意识为发挥安全质量管理在矿山采矿工程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就要对采矿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进行强化,使其能够自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首先,要求企业领导者充分了解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及科学性的安全管理细则,明确各个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促使各个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同时,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可以及时找到安全事故的负责人,使其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罚。其次,从事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提高对工程安全管理的认识,保持严谨、细致的心态做好各项工作,将安全检查制度严格落实,从而保证工程安全管理的有效性[4]。最后,需要深入了解工程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减少因安全工具佩戴不齐全、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使采矿人员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2)不断完善管理体制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是促进工程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需要对企业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及时清除其中存在的漏洞,方便对矿山采矿工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对于安全管理体制的完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掌握各种安全事故的产生原因,了解生产与安全之间的矛盾,以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理,使矿山采矿人员能够处于更加安全的作业环境,在完成生产目标的同时,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由于矿山采矿工程的安全管理具有较大的复杂性,需要各个人员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具体来讲,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与采矿人员的沟通,根据采矿工作的情况进行员工培训,确保采矿人员能够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及防护措施,而采矿人员需要及时将工程中的安全风险上报给管理人员,促使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排除安全风险,使矿山采矿工程安全得到有效保障[5]。(3)加强工程安全监督大部分安全事故都体现出较强的偶发性,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必定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甚至威胁到采矿人员的生命安全。基于这一情况,需要严格做好生产过程的监督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从而促进矿山采矿工作的安全进行。为促进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可以将激励机制融入其中,调动所有人员在安全监督工作中的积极性,使其能够自觉做好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具体来讲,在开展矿山采矿工作的时候,需要对采矿工作的现场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还可以适当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采矿人员的行为规范,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操作行为,则需要及时进行警告,促使各个采矿人员能够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同时,需要及时找出采矿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隐患,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尤其要检查采矿设备的运行安全,减少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安全事故,为矿山采矿工作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作业环境。(4)加强采矿人员技术培训随着矿山采矿行业的不断发展,要求采矿人员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以便能够对传统的工作方法进行改变,在提高采矿效率及采矿质量的同时,使采矿过程的人员安全得到保障。因此,需要加强对采矿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确保采矿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有关采矿安全的技术技能,将其灵活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不断提高采矿工程的安全性,减少采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矿山采矿工作的复杂性较大,采矿人员无法直接采用自身掌握的技术方法对安全问题进行处理,这就需要培养采矿人员的应变能力,使其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优化技术方法或组合技术方法来解决问题,使矿山采矿中的各种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促进矿山采矿工作的安全进行。其次,需要加强采矿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定期的工作会议对采矿工作中的常见问题、重难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更具有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解决办法,从而提高矿山采矿的安全性,为矿山采矿工程的安全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4.结语

综上所述,为促进矿山采矿工程的安全进行,需要提高对安全管理的重视性,深入了解矿山采矿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强化安全管理意识,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工程安全监督,加强采矿人员技术培训,通过各种措施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为矿山采矿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文文献

[1]侯福生.安全质量管理在矿山采矿工程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20,40(18):49-50.

[2]陈君龙.安全管理在矿山采矿工程中的应用研究[J].世界有色金属,2020(11):53-54.

[3]郭庆光,陈磊.安全管理在矿山采矿工程中的应用研究[J].世界有色金属,2019(20):146-147.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它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它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本实施办法所称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

第五十条矿泉水、卤水、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12篇

一、加深对开展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认识

有资料报道“事故那么多,查来查去老是那些原因,且都是人为原因,这里面到底存在着什么问题,难道仍然困在经济圈里……,要把安全工作提高到安全文化高度来认识。”所以安全生产的严峻现实,绝非仅仅是经济和管理问题,还是文化问题。

开展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利于统一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有利于强化乡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自主保安能力和矿山的抗灾能力。这是一项很好的现代化安全管理工作,使最基层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对所管理、施工的生产场所各种职责、不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地掌握和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所以开展乡镇矿山安全文化的建设,以提高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主要任务,具有潜移默化教育人、规范人的作用。是预防事故的一项“人因工程”,是一种“软”对策。也是面对21世纪安全保障的明智选择。

二、做好开展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施工作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在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同时,以人为核心,以保护全体劳动者在生产活动的氛围内的安全与健康为目标,以安全科学为手段,媒体所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1、建立工作机构。

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应制定计划,抓基础工程,按企业安全文化四个体系:安全保障预防体系;安全制度约束体系;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减灾应变体系。结合乡镇矿山工作的特点、实际,成立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机构或称专门委员会。加强对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应由各矿(场)业主(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这项工作,除此之外,各矿山的施工队、班组、岗位都选定负责人,组建以矿(场)为重点的单位,形成自然的完整网络,并制定以开展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内容的试行方案,为其实施这一工程打下基础。

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技术骨干业务工作。

为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在制定开展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计划的同时,积极组织力量,利用各矿(场)生产调度会、安全活动会、各矿(场)点的宣传墙报、场(点)标语、安全警句等形式,把安全文化的内涵、作用等进行广泛宣传,达到文明生产。并在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修改、完善试行方案中,选出具有一定现场管理经验的人员参加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培训班学习,以使他们能了解掌握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成为技术骨干。

3、建立激励学习与约束制度,调动全体从业人员学习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文化知识的积极性。

新入矿(场)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上岗,其他工种(包括特种工种)、岗位人员都应按规定的内容、时间进行学习,并结合考勤制度、学习纪律等各种手段,与各矿(场)安全经济责任制挂钩,对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员、班组,给予必要的奖励,对那些马虎应付、失职人员予以处理,以调动发挥他们主观能动性来参与矿山安全文化建设。

4、明确责任,履行职责

在编排年度企业文化建设活动项目、内容、目标和负责部门、负责人计划时,把安全文化建设列入相关的部门、人员身上,各矿(场)点的考核内容,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职责及明确责任。在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先进事迹的同时,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曝光,形成舆论监督,利用事故案例,用事故中的教训来教育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珍爱生命。

三、加强减灾、防灾应变工作,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以人为核心,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真正做到能预防事故,抵御灾害,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为了实现人的本质安全,加强减灾、防灾应变能力,应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各矿(场)作业队自查安全工作的同时,开展安全评比和合格矿(场)评比、设备卫生效益竞赛等活动,以提高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并由乡镇矿山主管部门派专职安全员跟踪检查,对作业场所不安全隐患较多的岗位进行重点管理:

1、矿(场)安全工作是乡镇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在管理与技术上,应采取矿山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安全生产工作,把每个采矿(场)的安全工作落实到具体人身上,抓矿工技术技能培训,对矿工在作业中敲帮问顶,遇到顶板较破碎,矿岩地质结构判断能力等操作技能进行一帮一训练。在加强对采掘作业面矿井工作面、运输线的安全巡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取新技术(如支护方式及采掘工艺),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得到提高,减少伤亡事故。

2、采矿工作面的作业粉尘、通风、供电、水灾、有害有毒气体、爆破易引发火灾等应采用安全系统工程进行预测分析,根据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寻找出各类事故的隐患,以作为日常防患,采取预防措施的重点:如采用湿式打眼,设置喷水装置减少作业粉尘,作业场差,危险性大的作业场所,专、兼职安全员跟班督促现场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对不安全的行为起着控制作用;检修需动用电焊、气割、动火等工作规程,对不安全的行为起着控制作用;检修需动用电焊、气割、动火等工序,建立区域内用火制度,杜绝可能引起的火灾隐患。

3、采取可操作检查表、卡等手段,预先明了生产实际和安全状况,如建立信息卡,分别用A、B、C、D、E卡五种运行方式,使生产作业有序进行。

A卡:已处理事故隐患上报卡,是队、班或不安全隐患场点,经处理整改的事故隐患,向专管委员会汇报。

B卡:班、组请求队处理事故隐患上报卡,施工作业班、组发现事故隐患或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无能力处理,请求队解决。

C卡:作业施工队请求矿(场)处理事故隐患上报卡,是队发现事故隐患或接到班组请求队处理而无能力解决,请矿(场)解决填写的。

D卡: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卡,是上级相关部门进入现场安全检查或专门委员会对需要整改的隐患下达通知的整改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