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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11 17:27: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第1篇

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我对税收的科学发展又有了新认识。

首先,我个人并不反对税收中有一些柔性,但是,我认为税收工作绝

对不能抛弃法治的理念,而只主张柔性一面。在税收工作中,必须要坚持刚柔相济的原则,在税收的刚性与柔性的关系上,刚性是主,柔性是辅。只有充分认识并尊重这一规律,才符合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们知道,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在税收领域,则是依法治税相对于人治税收。从人类历史的规律看,人治社会是落后的,法治社会是文明进步的。我们党通过历史经验总结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这说明了我们党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

而税收的治理方式正是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的治税思想必须要服从、服务于治国方略。在党和国家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的前提下,税收必须坚持依法治税的方向。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固定下来,让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时既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需要,又保证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

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扛杆。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要求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的行政命令,取而代之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和经济扛杆的方式对经济产生作用力,不坚持依法治税,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手段就没有强制力,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就会失效。因而,不坚持依法治税就会削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

在对外开放中,坚持依法治税才能维护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当今世界正处于经济全球化,我国正利用这一难得的大好机遇,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产业分工,承接产业转移,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需要我们完善法治,这当中也包括税收法治。通过税收法治的完善来展现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吸纳更多资金、技术、人才,从而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另外,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健全的税收制度也能很好地防止双重征税,有效地开展国际合作,进一步做好反避税工作,维护国家的主权不受侵害。

税法中包含了对科学发展的价值取向,不坚持依法治税,就不能很好地促进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现代税收在经济上与产业政策配合,促进我国产业向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效益方面发展,凡是鼓励的产业通过税收优惠,促进其更快更好地发展,凡是限制的产业通过限制性的税收政策减少其投资。与此同时,现代税收还在促进就业、促进区域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如果我们不坚持依法治税,税法中的各种奖限措施就得不到正确的执行,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坚持依法治税才能规范和限制税务机关权力运用。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执行征税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治要求它的征税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法律、法规要求它做的它才能做,而且必须去做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权的行为或者说不作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我们不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没有权力边界,就随时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权利。或者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损害国家利益。依法治税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活动中有了明确的行为规范,让税收权力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确保了税收权力的正确运用。

第2篇

关键字:绿色税收 环境保护税 资源税

作者简介:李妮嘉(1986-),女,四川宜宾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四川绵阳,621010.

绿色税收(Green Tax),又称环境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凭借税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性地征收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调控手段,充分体现了国家以自然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宏观税收调控职能。它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的生态税费,而且凡与自然生态环境有关的税收调节手段也都应包括在内。

一、我国现行绿色税收的现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在调控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总体上来说,现行的税费政策中采取的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仅对于环境排污收费这项,国家就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

2、实行实际上具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3、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行为,而采取的分散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者给予免税优惠等这些政策。

二、我国现行的绿色税收存在的问题

通过采取税收限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励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政策导向,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税收在环保方面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我国现行的绿色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缺少针对环境保护的独立税种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现行税制中虽然有些税种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但其调控的力度往往不够,难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最佳要求。

2、排污费的征收存在不足

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使得环境污染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花钱防治污染。且相对于税收制度,排污费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范围比较狭窄,强制力较弱,拖欠现象严重。另外,我国的排污收费归地方政府所有,中央财政不参与分配,费用征收和使用地方差异较大且在很大程度外并不规范。

3、相关税种设计时环保因素考虑不够,生态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以资源税为例,性质定位不合理。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由于大多数自然资源属于公共产品,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世界其他国家的资源税多采用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原则。我国现行资源税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性质定位不仅与世界潮流相悖,而且由于没有制定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

4、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单一

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而且多从国家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进行考虑,勉强和环保结合,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对于不同企业采取“一刀切 ”的办法,根本不能有效的鼓励人们增加使用低污染的产品,也不能激励企业最大程度的减少污染。

三、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议

(一) 合理确定生态税收的征收水平

一方面合理确定其税率;另一方面应采取配套措施保持微观经济主体总体税负不变,即生态税收的征收水平不能损害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税率制定要适中,以免抑制生产活动,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太高的代价;也不能过低,否则其调控功能将难以有效发挥。可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从量计征,根据环境整治边际成本的变化,税率随之合理地调整,以便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能趋于最小化。

(二) 可开设专门的污染税

鉴于我国当前主要的生态环保目标应是扭转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应首先选择工业污水、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噪声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以污染物的排放量或浓度作为税基,即按照纳税人某种活动所产生污染物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这样做,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减少其废物排放;另一方面这种以排污量为税基的做法使企业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 改革完善各现行税收体系

资源税方面,将税率和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使税率既体现国家对资源使用权的让渡,又能进行极差调节。流转税方面,增值税要向消费型转变,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提高环境和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所得税方面,针对从事污染治理、购置并用于污染治理的固定资产、开发治理污染新技术与新设备的企业,实行减免税、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多种形式的优惠措施。

(四) 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完善税收优惠措施,优化生态税收体系。增加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公积金等在内的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激励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有效防治污染,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应该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到新的税收制度中,利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改革完善与环境相关的原有税收政策,构建与中国经济、社会制度相协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

参考文献:

[1]孙鹏、魏枫.绿色环境税收的概念与实践[J].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5. 6.

第3篇

一是价格障碍。由于初次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在我国矿业生产中,存在着矿藏资源价格过低和矿业生产支付的环境成本过低现象,而在原材料回收、加工、再生环节中却要付出较高的环保成本,由此造成了原材料价格显著偏低,再生资源价格没有优势。因此,在自由市场条件下,循环经济生产方式很难自发形成。

二是成本障碍。目前我国的环境容量尚没有作为严格监管的有限资源,企业和大众消费者支付的排污费不仅远低于污染损害补偿费用,甚至也明显低于污染治理费用,这就使废弃物排放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如果不能将这种外部成本内部化,循环型生产的效益就不能显现,成本也很难收回。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消除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障碍,需要尽快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构建完善的环境税体系。

一、我国当前环境税费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税收政策方面,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相机、剃刀、塑料袋等)以及煤炭等。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无法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从而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由于规定不健全,税率过低,征税范围狭窄,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例如,自然资源的范围很广,可分为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而我国目前资源税征收范围仍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大都没有征税。这使非税资源的价格由于不含税收的因素而明显偏低,以非税资源为主要原料的下游产品的价格也偏低,从而导致对非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使自然资源遭受严重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在施行的是排污收费政策,由于收费的非强制性且费额很低,不足以弥补污染物的负外部性,也起不到对排污的约束作用;同时,污染物收费依据为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收费的方法。

二、环境税在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及意义

环境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目标、调节纳税人行为、筹集环保资金而征收的税收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保护环境、资源为目的,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及浪费资源的行为而征收的专门性税种,它是环境税收的主要内容;二是在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和资源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如对纳税人治理污染、综合利用资源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对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加重税收负担。

1.环境税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通过对自然资源征税达到减量化。环境税征收直接针对行为或产品对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而不是针对行为或行为的受益标准。这样一来,一些高环境成本而低效益的行为或产品就没有了生存空间。由于环境税专门设有保护自然资源的税种,这样使厂商投入的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受到约束,促使厂商控制投入的数量,提高生产效率,做到循环经济要求的减量化。

通过对废弃污染物征税达到再循环。向废弃污染物或污染产品课税,将促使厂商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废弃物进行多次循环使用,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通过对厂商给予税收优惠达到资源再利用。环境税对环保企业和节能行为进行优惠,不仅给厂商继续开展循环经济的激励,而且使厂商有更多的资金在企业内部继续挖掘利用废弃物、变废为宝的渠道,在企业内部形成循环经济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环境税筹集资金,建立社会资源循环体系。环境税为政府筹集了资金,政府除了使用部分资金治理环境之外,可以用其扶持相关产业,例如对原材料回收这种“力气大,收益小”的行业进行财政支持;同时逐步在社会上建设生态园,将相关行业、相关企业构建在一个生态园当中,为资源的相互利用,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循环提供更大的便利条件,实现由单一企业的循环经济链向全社会循环经济的升级过渡。

通过环境税促使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升级。征收环境税,提高资源的价格,使污染者必然要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成本,以求重新获得竞争优势。另外,相互的竞争使整个产业朝着资源和能源生态化适用的方向发展,使先进的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迅速传播。

2.课征环境税可以扫除制约循环经济的两大障碍。

在处理价格障碍时,环境税由于有专门针对自然资源的税种且税率较高,同时对于再生资源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税收优惠,将纠正自然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使用价差,促使厂商在使用资源时从自然资源更多地转向再生资源,扫清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障碍。

在处理成本障碍时,环境税由于以污染物或污染产品为课征对象,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收回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并且促使厂商减少污染物排放,扫清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本障碍。

第4篇

【关键词】环境税 双重红利 OECD经验

一、环境税基本理论

环境税,是指与环境有关强制征收的税,其税基包含广阔,有能源产品、机动车辆、废弃物、可计算或估算的排放物和自然资源等。上述定义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基于广阔的税基,环境税又有许多不同的定义,如能源税、车船税、燃油税、碳税及废弃物处置税等等。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指“绿色红利”和“蓝色红利”,“绿色红利”是环境税可以有效治理污染,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蓝色红利”是实现非环境目标,旨在降低超额税收负担,它是利用环境税的收入降低现存其他税种对市场中的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扭曲作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等。在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深入研究中,Goulder(1995)把“双重红利”划分为弱势和强势双重红利,其中弱势双重红利是在环境税收入减轻其他扭曲性税种的税负带来的福利水平高于原有的扭曲性税收时获得的,强势双重红利是指环境税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还能提高现行税制的整体效率,从而提高整体福利水平。除此之外,学界认为环境税还存在着其他的双重红利理论,比较典型的是就业双重红利和分配双重红利,就业双重红利即是当环境税收入用于减少劳动税负,使得劳动成本降低,就业机会增加;分配双重红利是如果将税收用于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时,会实现收入公平从而达到分配双重红利。

二、OECD环境税政策和经验

依据双重红利理论,OECD成员国在20世纪90年代先后进行了环境税改革,现对几个国家进行简要的税制改革介绍:

丹麦:自1994年开始对其能源税体系进行不断的调整,主要目的是把劳工税的份额转给自然资源和污染,使得税收收入从所得税和劳动税向环境税转移。改革效果是使得1994―1998年间的边际所得税降低8%―10%,引入新的绿色税收入达到120亿丹麦克朗。

瑞典:1991年开征硫税后,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低于法定标准的50%,轻油的硫含量也低于0.076%(规定界限是0.2%)。税法刺激使用燃料的工厂采取措施,消减污染排放。该改革明显降低了所得税收入,减少部分是由新开征的环境税收入来补偿。其效果是环境税收入达150亿瑞典法郎,GDP中6%的重新分配有1%来源于环境税。

挪威:措施是用增加的环境税收来平衡其他税收相同数量的减免,它从1991年实施CO2高额税收,使得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1992年期间降低了5%。挪威在实施环境税的同时,相应减少其他方面的税收,以使企业不至于负担过重,而影响其竞争能力和发展。

芬兰:1990年开征碳税,随后逐步进行绿色税制改革。碳税的边际额不断增加,征税范围也不断扩展(从化石燃料到其他燃料,对电力征税等),执行新的垃圾填埋处理税(1996年)。芬兰降低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利用增加的绿色税收来弥补对劳动要素征税收入的减少,以间接降低失业。一个数据是,1997年所得税和和劳动税减少5.6亿,一部分被新的生态税和能源税所抵消。

表1显示了OECD中欧洲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实践效果,可以看到OECD都实现了第一重红利――环境保护,第二重红利则中不管是从长期还是短期就业红利均得到实现,投资红利在短期没有得到实现,但是在长期可以实现。

表1OECD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实践效果分析单位:%

项目 CO2排放量变化 就业变化 企业投资变化

社保支出循环 -7.99 1.04 0.24

其他循环 -12.10 0.05 -0.16

短期(小于10 年) -6.02 0.44 -0.42

长期(大于10 年) -13.08 0.97 0.48

北欧国家 -11.03 1.07 -0.03

欧洲国家平均变化 -9.40 0.71 -0.14

资料来源:Patuelli,R.,Nijkamp,P.,Pels,E.,2005.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 meta-analytic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Ecological Economics 55,564-583.

OECD成员国的研究表明,通过征收环境税,降低所得税和劳动税,可以实现GDP的增长,降低失业率,表明环境税是一个可以实现“双重红利”的税收政策。

三、OECD国家环境税政策实现“双重红利”带给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环境税收实现“双重红利”制约因素

首先,是我国的税制结构限制。我国的税收体系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类占比例偏低,一个例子是,2004年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为近年来最高,但也仅是19%。因此,税收的扭曲性税收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比重不大。其次,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我国剩余劳动力数量相当庞大,劳动供给弹性很低,对劳动力征税产生的税收替代效应低。我国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欠缺,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由环境税导致的工人福利损失难以得到有效弥补。最后,我国的税收体系中环境税收结构需要调整。根据北大林肯研究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表示,2007年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达到5956亿元,与OECD国家相比,已经远远高于他们的平均水平。我国环境税收入可观,然而结构不尽人意。2007年我国税收中与交通燃料相关的税收仅占环境税收的10%,远低于OECD国家的64%这个比例。环境税收入在能源煤炭电力等比重高,但他们又获补贴,降低了环境税收的限制粗放型消耗性生产模式的作用。相比较而言,OECD国家现在的这些对能源等征税已经不到10亿美元。在我国的机动车辆税收入中,一次性税收入很高(1623亿元),而循环税收入很低(仅68亿元)。

(二)OECD国家的环境税收“双重红利”实践的启示

基于双重红利理论,根据OECD国家的环境税改革经验,我国可以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相结合,以充分发挥环境税收制度的环境保护作用和整体税制优化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红利”效应。

1.建立环境税体系

(1)调整现有与环境相关的税种结构。我国的垃圾处置和交通燃料等方面税基很宽,可征税的行为很广泛,但这部分却没有纳入到税收体系中来,无形中降低了我国的税收。除此之外,机动车辆的循环收入也偏低,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在对能源资源征税的基础上,降低对这些行业的补贴,使得该行业寻求绿色发展,而不是一边纳税一边补贴。同时,发挥新开征的燃油税环境保护的作用,降低机动车辆一次性税征收幅度,适当提高循环税的征收。这样一方面通过征税规范纳税人行为,加大了治理和保护环境的力度,另一方面,使得经济效率提高,改善以前有税不征,边征边补,一次性税征收过多等经济效率低下的怪圈。

(2)“费”改“税”,征收排污税。我国的排污费一直以来都发挥着特定环境税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狭窄、收费标准偏低,且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税收,难以真正发挥保护环境合治理环境的作用,排污“费”改“税”是历史必然。税制设计上,排污税应该主要以污染的排放量和浓度为标准,税率随着治理环境的边际成本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应下放给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制定。

2.税收负担从资本和劳动力向污染行为和资源使用行为转移

基于可持续发展观,我国应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和完善,为开征环境税提供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支撑。针对劳动力,其供给弹性随着我国三大产业的细化和扩大会逐步提高,在正值我国整体税制改革期的现在完善和建立环境税体系,可以减少税收的震荡,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环境税旨在对污染和资源征税,与此同时降低所得税负,可以促进税收负担的转移并逐渐定型。

参考文献

[1]杨金田,葛察忠.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与OECD比较[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

[2]刘晔,周志波.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文献述评[J].财贸经济,2010,(6).

[3]蒋海勇,秦艳.发达国家环境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0(4).

[4] 付伯颖.论环境税“双盈”效应与中国环境税制建设的政策取向[J].现代财经,2004,(2).

第5篇

以往公共治理模式的研究,大都以国家、社会以及民间三者之间的权力的划分与平衡为主要研究对象。即使考虑经济转型与社会转型的因素,依然是在这个研究的基本范畴中展开的。在最近的文献中,如娄成武、张建伟[1]认为,当代地方政府角色与职能已发生了很大转变,正逐渐由地方政府概念转向地方治理概念。地方治理模式也正经历由传统官僚体制向新兴的市场模式与政策网络治理机制的转变。李文星、郑海明[2]从目前我国行政沟通存在的问题及现实需求出发,在治理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政府与公众互动式沟通的概念,并从转变观念、变革体制、拓宽渠道、完善法制等四个纬度探讨了我国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互动式沟通机制的构建,以及地方治理在现代社会多中心治理结构中的关系。这种研究,从学术的角度观察,也没有作出更加明确或者是更加有新意的理论思路。中国公共治理模式研究要用一种新的思维,在更加宽广的学术视野下展开。基于此,本文将用历史与经济研究的基本方法,从历史上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演化关系来考察中国公共治理模式。

一、基本的理论分析

通常的公共治理模式研究认为,国家、社会以及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公共治理模式的三个要素,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大致成为了公共治理模式研究的基本范畴。但是,向更深的层次观察,是什么决定了这三个变量之间的关系与运行框架?就如经济学的研究中,企业的运行以及资源配置构成了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内容,而什么要素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也许更为重要。近代人类历史上的公共治理模式经历过一次大的转变。13世纪以来,发端于威尼斯的资本主义运动,使西方国家以及日本等纷纷变成资本主义国家。在这个背景下,这些国家的基本经济运行制度、社会制度,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基本的公共治理模式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中国的发展特别是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变却呈现出与西方社会迥异的情况。中国公共治理模式转变的特征何在?是什么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回归历史的研究,重新考察中国历史上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农业制度的变化与国家公共治理模式的演化就能管窥一二。

中国历史上农业制度变革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模式。在中国,传统经济没有演化成现达的工商业经济,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这是由于农业经济发展没有突破以下三个因素:1.资金的广泛流通,剩余资本透过私人贷款方式,彼此往来。2.经理人才不顾人生关系的雇用,因而企业的扩大超过本人耳目所能监视之程度。3.技术上支持因素通盘使用,如交通通信、律师事务以及保险义务等,因此各企业活动范围超过本身之能及。[3](P31)这三个条件背后的实质因素是政府职能以及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变。如果政府没有推动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三个条件的突破,政府本身的公共治理模式就不会在合适的条件下实现转型。中国历史上基本的经济制度源于农业的发展,农业制度的发展又决定了相当时期中国基本经济结构与社会制度。农业经济的发展受制于自然地理条件。在中国北方,黄河中游由北至南将黄土地区割成两半,其纵长500英里。由于黄河的流水中夹带着大量的泥沙,河床淤塞,引起堤防溃决泛滥,造成中国北方区域财产与生命的损失,因此,治理黄河成为了历史上中国农业经济发展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制约条件。但是,受到科学技术发展条件的限制,黄河的治理只能通过中央政府动员全国之力进行,这为历史上中央权威的形成提供了基本的可能。

同时,北方农业文明的发展一直受到来自长城外少数游牧民族的侵扰。为了保护农业文明的发展成果,也要求国家政权集中权力,动用全国之力来抵御北方威胁。特定的地理、水利条件与地缘关系的交汇造成了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与公共管理模式的变化,即在强大的中央集权下,国家权力的扩大,民间社会的相对不发育;土地制度的分散格局,国家直接对大量分散农民的直接征税。由于没有形成社会的中间土地与中介组织,民间的产权界定以及其他相关条件难以形成,因此就不可能造成黄仁宇所说的进入资本主义与现代公共治理制度所需要的三个条件。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与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是相互交融的,这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制度的变革与传统社会的发展。

中国土地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井田制。根据钱穆《国史新论》[4]所言,春秋战国时代,诸侯在其所居城郭之外划出部分可耕地,平均分配给农民,按年龄受田还田,按照井田制度的标准理论,每家受田百亩,此所谓私田,八家又共耕公田百亩;每户享受百亩私田收益,公田百亩收益归“公家”所有,大概相当于向农民征收收获的九分之一。这对中国后代的土地以及政治制度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大致平均的土地分配制度,以及带有一定平均主义色彩的土地分配思想。战国后,中央集权制度形成,政府直接向农民征税,又强化了这种土地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直接影响了中国传统的公共治理模式之形成。

二、基本经济制度、农业制度安排对公共治理模式的影响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大致到明朝洪武年间基本定型。中间经过汉、唐、宋、明①,虽有很大变化,但是中国春秋时代的井田制度的平均主义思想一定程度上依然在延续,并且深刻影响到土地制度的变迁。汉以后,土地私有化以及中央集权制度基本确立,中央政府直接对分散的农民征税,分散的农民土地基本可以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因此,政治、经济管制并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支持,中央政府也有能力去维持这种分散的土地制度结构。随着历史的演化,行政力量对于这种特殊土地制度的安排得到不断加强,但是,私有产权下土地的自由流转内在地推动着土地的兼并,而土地兼并的出现与扩大,削弱了政府的税收基础,危及政府的财政能力与运营能力。①

这种行政力量与经济动力的相互制约构成了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主要脉络,也导致了传统公共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强化。在汉代,全国土地按照比较平均数划分给农民,这样,就形成了无数的自然纳税主体,中央政府对农民直接征税,由于税基广泛,政府对农民征收较轻的赋税。根据荀悦《前汉记》的记载,汉代前期中央政府的法定税率是十五税一。但是,土地的自由买卖、流转使得土地持续集中于若干大的地产者手中,国家的税收持续减少。中央政府为了维持税收的基础,必然会抑制土地的兼并,以继续维护耕者有其田的小自耕农制度。持续的历史累计形成了传统的治理模式,即中央集权下,官僚集团对无数分散的小自耕农的公共的治理。唐代实行租、庸、调与两税制。租庸调是指唐代田赋制度,“租”是指农民在其授田期间对国家负担的租额;“庸”是指人民对国家的义务劳役,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调”是各地人民给中央的土产贡献。这是一种经济平均主义理想的赋税制度。由于会计、账簿以及中间服务制度的缺失,随着人口变动,户口登记制度逐渐错乱,此种制度的维持需要高昂的成本,两税制的产生就是制度安排的成本收益变化导致的结果。两税制下,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收税以现居住地与现有土地为标准,同时改以实物征税为货币征税。#p#分页标题#e#

两税法改按人丁为按财产征税,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与传统的平均主义土地制度的安排相悖,加之土地的兼并,其对中国农业制度和公共治理模式变革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宋代,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突变。宋代中国的工商业取得了不错的发展,它对于造船、铸币、开矿等投入了非常大的精力,将其作为全国发展的基础,在军事上采用募兵制,用经济的方法解决政治以及军事问题。在王安石变法中,实行方田法、青苗法,为中国古代经济商业化转型与公共治理模式转型提供了一次契机。但是,宋朝转型并没有成功。这是因为传统政策一直注重培养无数小自耕农,没有形成工商业发展所需要的产权划分、技术储备和会计、法律等条件。在传统的公共治理模式中,无法界定私人财产权的绝对性,政府也无法判断如何获得财产为合法,以及哪种经济、金融行为为有效,因而国家的法律、会计安排只能以简单的传统案例作为参考。真理在官僚组织手中,不容辩驳,政府管理大批农民,以“息争”为原则,独立的私人产权也不能获得保证。虽然政府通过变革加强了金融经济,使财政商业化,但是,传统公共治理体制却不能为之提供支持。

朱元璋建立明帝国后,对宋代以来超前发展的工商业部门进行了全面收缩,以落后的小农经济为蓝本对整个国家进行改造。为保持政权的稳定性,国家的经济政策重新回到原来的重农轻商的传统中。重新将全国土地划分成无数小的单位,大致平均分配给全国农民,对农民直接征税。资料研究显示,明朝主要的税收来自农业及其特产税[5](P224),工商业税收在政府的收入构成中比重下降,微乎其微。这与宋代国家的税收以工商业税为主有巨大的差别。同时,在国家的权力安排上,中央的权力进一步加强,地方以及民间的权力收缩。政府以官田的名义对苏浙地区的地主课以重租,利用和罗织各种刑事案件,打击各大家族;打击商业阶层,规定商人之家不得穿纱绸,全民不得下海。在中央集权下,明朝全国资源被分成无数细枝末节,财政部门成为一个庞大的会计机构,不参与经济过程,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成为经济的发展因素。社会在收缩中实现均衡,非常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稳定。但是,由于政治的集权与经济的分散,民间的商业机构不能发育,现代的公共治理模式也不可能出现。

三、结论

第6篇

论文关键词:环境税收;问题;成因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费并存不利于建立绿色环保激励约束机制

尽管我国目前有不少绿色环保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各税种之中,但大多属于辅的规定,而解决环境污染的主要方法是排污收费制度。该制度以筹集治污资金为目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法定标准,向排污超标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尽管这一制度对于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并不理想。

(二)含有绿色成分的税种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

1、资源税存在的缺陷

首先,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准。我国的资源税以开采企业因开采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调节对象,属于对级差地租的征收,虽然客观上具有保护资源的作用,但制定法律的初衷没有过多考虑绿色环保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税作用的发挥,不能做到开采资源的成本内部化,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起到遏制资源浪费,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进而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资源税征税对象的确定,是以矿山为标准,并不区分某一矿山的富、贫,使得部分企业采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的方式加大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尽最大可能增加资源税的实现数量,以寻求最大的短期经济效益。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降低的结果,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

第三,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不利于全面保护现有的资源。由于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资源和盐,而更多的资源如水、森林、地热、滩涂等没有征税,使得企业对这些资源进行无序甚至疯狂的开采,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造成了应税与非税资源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利益的不同。

第四,资源税计税依据和方法不尽合理。目前的资源税根据销售量或生产量计税,不能随资源的价格变化,在资源价格持续上涨的今天,不能有效调节企业利润,进而发挥税收“内在稳定器”的作用,不仅是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还促使企业对资源产品疯狂涨价,通过涨价攫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资源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不能根据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与市场机制要求相背离。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多年来没有大的调整,使得税负明显偏低,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和保护作用。

(三)消费税存在的缺陷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防止环境污染方面,只将鞭炮焰火纳入征税范围,没有将剧毒农药、含磷化肥等纳入;在防止资源浪费方面,只把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等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一次性的塑料袋、电池、纸尿裤、包装物列入;在抑制能耗方面,只将成品油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煤炭、天然气等纳入。由此种种,造成人们对环保认识的偏颇,好像有的资源不能浪费,有的就可以随意使用,有的污染要制止,有的则可以为所欲为,这不利于全面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发挥消费税的环保作用。

2、消费税部分税目的税率偏低。如一次性木筷税率只有5%,无论对生产者还是使用者都不能感到“切肤之痛”,起不到抑制该行为的作用。同时,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不能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没有起到燃油税的目的。

3、三个土地税存在的缺陷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小、税负偏低,只能作为地方财力的补充,对合理使用国有土地,节约土地资源起不到应有的刺激作用。耕地占用税的初衷是保护农业用地,对占用耕地的一种补偿。由于税额较低,采用一次性征收等不足,对农用土地的保护作用甚微。

土地增值税出于抑制房地产炒作和牟取暴利的投机行为,事实上只起到了“把左口袋的钱装入右口袋”的作用,并没有减少土地资源的滥占、浪费等情况,2009年在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各地的“地王”却被不断刷新就是很好的例证。

4、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存在的缺陷

车船税是按照车船的种类、大小确定不同税负的,没有考虑该车船的性能、油耗及尾气排放量等因素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基本上没有考虑环保因素,不利于发挥该税缓解交通拥堵、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

车辆购置税对于限制车辆过快增长、防止能源类资源浪费、减轻环境污染的作用未能发挥,相反,近两年来对小排量汽车采取优惠政策,刺激了小汽车的激增,表面上看“限大放小”能够减少尾气排放,减轻大气污染,而实际上忽视了“积少成多”的累积效应,该税实施的效果适得其反。

5、城市维护建设税存在的缺陷

城市维护建设税定位不准,只照顾了城镇,却忽视了更广大的农村地区的环境建设与保护。同时,该税作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附加,没有独立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及减免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成为“三税”的附庸,很难发挥独立税种应具备的各种功能。

(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绿色环保理念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方式种类繁多,包括减税、免税、延期纳税、出口免退税、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方式等,但原有涉及绿色环保方面的优惠方式仅限于免税和减税,即便在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和2009年修订的增值税等税收法律法规中,也只增加了即征即退、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有限的几种,纳税人可选择的余地很小,不利于绿色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缺少专门的绿色环保税种

尽管在诸多税种中出现部分绿色环保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力量过于分散,而且多为阶段性政策,系统性、协调性较差,既不能体现税收对绿色环保的调控力度,也不能集中有限的税收资金用于环境建设。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应该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开征环境保护税。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问题的成因

通过上面对环境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可以看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发挥的作用较小,对构建环境税收体系还缺乏全方位的思考。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取决 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社会环境,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经济体制与政策取向等方面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关系。

(一)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忽视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

如同经济基础决定税制变革一样,经济的增长方式也对资源的利用及环境的优劣至关重要。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至今不过三十年的时间,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总量和人均产值较低,使得人们在盲目追求“大规模、高增长、高产值”的同时,忽略了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环境的有效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我国资源耗竭、环境污染日益恶化的根本原因。

(二)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抑制了环境税收体系的变革

税收要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就必须以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我国尽管在1992年就宣称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建立”不等于“健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不能完全遵照价值规律运行,价格对商品的供求关系有时不能快速、准确地反映,甚至出现滞后和偏差,因此,以调节价格影响企业和消费者行为的环境税收的使用受到制约,作为环境政策手段的作用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了政府采用这种手段,导致税制中对环境保护缺乏关注。

(三)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近年来,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不仅做出了退耕还林等重大举措,还出台了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的异化,从而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四)各经济主体对环境税收采取漠视甚至抵制态度

环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讲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所以更强调社会的公平性。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毕竟要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微观利益,所以,随着环境税收的增加,其潜在的收入分配功能就会显现出来。

首先,就企业而言,环境税收作为经济杠杆,能够促进企业节能降耗,节约费用,但税金毕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相对于直接管制(即标准)手段而言,使企业承担额外的纳税费用。尽管在环境税收手段下,社会总费用在减少,但对企业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费用都是上升的,而且费用增加最明显的是那些处于平均控制费用水平上的企业。这类企业数量比较多,因此,这也就是为什么环境税收难以得到我国企业界支持的原因。

其次,就消费者而言,他们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即负税人。也就是说,一方面,如果向企业开征环境税收,企业会利用价格转移将该笔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向消费者开征环境税收,这些消费者既是环境税收的缴纳者,也是环境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对于环保意识薄弱的消费者而言,凭空增加了很大的经济负担,消费者会对这种税负做出激烈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环境税收的开征往往得不到消费者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普通人群对环境保护的观念仍存在一定偏差

尽管大多数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没有达到“自觉自愿”的程度,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一般是“说起来重要、行动上次要、效果上不要”,就是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保护经常侃侃而谈,但是在具体行动上却不那么重视,比如,我市近年来实行垃圾分类办法以来,在大街上的垃圾箱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人们照样把可循环利用的和不能重复利用的甚至有毒有害的垃圾混在一起丢弃。人们在“节能还是节钱”上,如果涉及照明灯具、空调、冰箱等是否节能环保,如果既节能节省开支,人们乐已接受节能环保,而如果节能却不省钱,人们往往放弃节能而选择省钱。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体制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环境保护理念,把环境保护的权利通归国家所有,造成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缺位。人们在环境保护的功能上,更多的认为环保是国家的事,和自己没有太多的直接关系,甚至坚持只要自己不故意破坏环境,随意丢弃垃圾没有什么大不了,相信大自然是“自然净化器”,生产和生活垃圾会自然分解。由于普通人对环保及其环保措施存在着种种误解,包括环境税收在内的各种环保措施的推行就不可避免的遇到阻力,延缓了其制定和实施的进程。

第7篇

关键词:环境税 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

前言

当前,人类环境正遭受日益严重的破坏和威胁———气候变暖、大气污染、资源枯竭等。从经济学上讲,环境污染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外部不经济的典型表现,为了克服这一市场机制的缺陷,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开始求助于环境税,希望通过税收手段达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现代法治社会中,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环境税作为集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以及法律性于一体的强制性手段,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目前专家学者们从经济角度对环境税的研究已经很多,但是如何通过法律来构建和保障环境税收体系却研究甚少。本文将对环境税法律制度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构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政策性基础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曾呼吁:“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据此先后建立起有关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专门性税法[2]。我国在《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指出:“各级政府应当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中国21世纪议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战略中指出:“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国家将着手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收费政策和环境税收政策。”虽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但是,根据这些政策性要求,已在相关税种中规定了一定的环保税收措施。

如今我国已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规则的要求完善国内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根据《GATT》第2条的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出口产品征收各种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有专门的环境税,而我国在此却是空白。结果可能会导致那些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外国产品轻易进入我国,而我国企业的产品进人别国时则会面临征收环境税的境遇,这对我国非常不利[3]。为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规则,也为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以及企业利益,环境税立法应提到日程上来。对此,我国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等。这表明,我国也十分重视环境税等经济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功能。

“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连续体,而不是两个孤立的阶段。政策发展后,法律即应随后而至,法律法规是政策在制定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后的归宿。”这些政策性的要求为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

二、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措施散见于某些税种的规定中,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辆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关税等。如:在消费税中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在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奖励措施,例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这些规定的确起到了改善环境的作用,但是,税收手段在环保中的效用性却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独立的环境税,专门的、独立的环境税是应该体现环境价值的,是以环境保护为直接目的的。环境资源的效用性和稀缺性决定了环境的价值性,而进入市场交易则是其价值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同时,环境资源又具有公共性,单凭市场机制不可能使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利用达到社会所需要的最佳状态,低成本甚至无须成本的自由取用方式必然驱使市场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尽可能多地占用资源,同时又肆无忌惮地向环境排污,这就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和自然资源的市场流动及合理配置进行干预。因而,环境税体现的应该是环境的价值。可是,现行涉及环保内容的税种并不是以环境价值为基础的。以消费税为例,它的设立主要为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的,不是直接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相关税率(税额)在最初确定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这些产品的消费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因此它没有把容易给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煤炭和其他一些大气污染源等。这就决定了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不可能像国外直接以环保为目的的环境税那样,在控制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取得显著的效果,它只能对环境保护起到微弱的补充性的作用。

除了含有环保内容的相关税制外,我国还将收取排污费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经济调节手段。我国《环保法》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一方面,对排污活动收费必然加大排污者的财务负担,从而促使排污者为减少排污费开支而减少排污,另一方面,收取的排污费可以用来治理污染。这似乎起到了有效防治污染的作用。但是,换个角度考虑,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是承认了污染的不可避免,并让污染者以“付费”的形式取得了污染环境的合法身份,使得排污者心安理得地认为是花钱买污染,而不采取其他预防性措施控制污染。这是建立在“污染不可避免”的认识基础之上,采取“命令—控制”模式治理污染的模式,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体现。而环境税是基于庇古的“外部效应内部理论”,使企业承担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促使企业改变生产方式,预防污染的产生。显然,排污收费制度与环境税的精神是相悖的。那么,我国就应加快环境“费改税”步伐,通过立法的方式开征专门的环境税,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环境保护中的调节作用。

三、环境税法律制度之构建

一些发达国家都将税收等经济手段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将环境税引入其税收体系。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由分散的、个别的环境税发展为比较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并且被广为运用,效果良好。实施比较成功的有美国、荷兰等国家。如美国通过其完善的环保立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其环境税大致有十类,即氯氟烃税、形成“超级基金”的税收、形成漏油责任基金的税收、形成地下储藏罐泄漏基金的税收、形成废弃矿井再利用基金的税收、对空气污染课征的税收、开采税、高耗油车税、煤炭税、环境收费,此外,美国联邦和州法律中还规定了环境税收优惠政策;荷兰政府为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同时也为了筹集环保资金,推行了各项环境税收政策,其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等,环境税的收入主要用于环保支出,由荷兰环境部来负担掌握,实行专款专用。

根据控制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现实需要,借鉴国外环境税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税制改革的趋势,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作如下构想。

(一)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以生态理念为基础

税收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传统的税法更多关注的是税收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作用。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则是要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讲到“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这就要求我们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时,不能仅考虑到经济发展,“而更应该关注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自然环境,牢固树立环境本位的思想”,“从生态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建立有利于环境和资源的合理的税收结构。正如国外正在进行的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理念的环境税收改革那样,把税收负担“从经济产品转移到环境破坏方面”;“从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如就业、投资等,转移到那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如污染、资源耗竭和浪费等”。从而构建一种以生态理念为基础、体现环境价值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2.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制定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理论,其实质是要求“经济的持续发展既不能忽视环境的制约因素,更不能建立在破坏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行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因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制约”。环境税是要通过税收制约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之一。因而环境税法律制度在税种的设置和纳税环节的选择、税率的设计,以及环境税收的专款专用和补偿等方面,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使环境税能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发挥引导作用。

3.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调整税制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互惠共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一次提出“环境友好型社会”。《纲要》的这一规定将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产生良好的影响,推进环境法制向环境友好: 型方向发展。环境税法律制度也需要在生态文明理念下,体现人类对环境的“友好”,以一种“环境友好”的方式调整环境税制。例如对一些容易造成污染的产品和行为征税,从而降低污染、减少资源使用量,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二)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1.税种

基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在税种的设计上,应立足于开征各种环境税(主要是对污染物和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征收资源税),同时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完善现有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相关税种。

(1)污染税。污染税是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或有污染的产品的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它主要是调节污染行为,控制污染物的产生,是一种最能体现环境税本质的税种。具体的内容包括:对废气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对废水排放课征的水污染税,对垃圾排放课征的垃圾税。二氧化碳税是根据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等燃料中的含碳量而征收的一种税目,目的是抑制产生二氧化碳的燃料的使用,促使释放二氧化碳的企业改变生产工艺和流程,采用清洁生产方式。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是为了督促生产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释放,进而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水污染税以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为课征对象。垃圾税不仅是对企业排放的工业垃圾征税,而且还应对家庭排放的生活垃圾征税,改变只象征性地征收卫生费的做法,为收集和处理垃圾而筹集一定的资金。总之,征收污染税的意义在于促进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刺激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用节能生产技术和清洁工艺,把排污量降到最低。

(2)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目前的资源税是以资源的销售量或使用量为计税依据,以土地、耕地、矿产资源等部分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从保护自然资源的角度看,这种模式是不合理的。资源税应从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促进或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角度重新设计,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和实际价值性。首先资源税应尽可能涉及所有应该给予保护和节约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动物资源等。如果考虑到目前的征收管理能力还不足以对所有资源征收资源税的话,至少应当将目前高消费比较严重的可再生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其次是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量改为开采量,而不论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利。这可使企业开采后而无法销售的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改变其不计成本滥采滥伐的粗放式生产经营模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开采和浪费。

(3)完善消费税。现有税收体制中的消费税的职能是调节消费结构、抑制提前消费。在当前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时期,应以生态的理念,对消费税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使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充分的作用。将对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产品征税,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方式,减少对环境不友好产品的消费使用,倡导健康消费、绿色消费,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完善消费税的基本思路有:将电池和餐饮容器、塑料袋等一次性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为减轻大气污染压力,可考虑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清洁型煤炭则免征消费税;将汽油和汽车类征税项目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税种,实行含铅和无铅汽油的差别税率,抑制对含铅汽油的消费;在农业发达地区征收化肥和农药税等。

2.税率

税率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因而环境税税率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笔者以为,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税率往往是相互冲突的目标和利益集团之间妥协的反映,那么,环境税率的设计应遵循公平、效益原。一方面要达到控制排污、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一方面又不能抑制社会生产,为治理污染付出过高的代价。其二,环境税的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自然资源的分布量不同,环境污染的程度不同对清洁环境的要求不同,因而环境税税率的确定应从各地实际出发,将各方面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其三,环境税的税率要适时调整。环境税的税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主要依据是治理污染的技术不断提高,用于改善环境的成本就会降低。体现了税赋与污染相适应的公平原则。其四,应实行定额税率。基于废物排放的特点以及税制的简化、便利原则,环境税的税率结构不宜过于复杂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率,如荷兰除燃料税外均实行定额税率美国、瑞典等国都采用定额税率。

3.纳税人

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建立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必须要将纳税人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依据我国环境税税种的设计,纳税人的范围大体包括: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开采、利用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消费列入环境消费税范围的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

4.征收征管

环境税的征收征管制度直接关系到环境税实现的有效性,因而在这一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处理好几种关系和问题。

第一,处理好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关系。环境税是以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等为征税对象的,它需要对排污种类、数量、浓度以及资源的开采量等进行测定,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环境税收不能像传统税收那样仅由税务部门就可以独立完成。它必须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其专业技术进行监测,为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资料,然后由税务部门计征税款,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因此,环境税收应实行由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部门发挥各自的职能,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征管机制。第二,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应坚持充分发挥中央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的原则。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缴、定额征收法和自然申报法进行征收。纳入中央财政的环境税收主要用于全国性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治理及其他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环境的环保工程的投入;地方获得的税收收入用于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开支。第三,做到专款专用。环境税收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只能用来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及其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环保事业。

第8篇

关键词:绿色税制;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1-0037-02

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早已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起,一些国家就开始采取税收手段,即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绿色税制是一套规范的、系统的、具有环保特征的税收制度安排。建立绿色税制,可以扶持绿色经济行为,促进资源环境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我国绿色税收的征收情况

我国环境污染非常严重。世界银行环境与经济专家发表的《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目前是全世界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因此,建立绿色税制、加强环境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多年来,我国为防治环境污染做了大量行政工作,同时,采用绿色税收限制污染的举措已初见成效,包括排污费、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绿色税种,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其中,消费税份额最大,历年来均占绿色税收总额的50%以上。根据税收原理,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征收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提高消费成本,鼓励健康消费和绿色消费。我国的消费税尚有一部分税目不具有绿色税收性质,200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修改后的消费税进一步融入了绿色税制的理念,对高耗能或资源型行业提高税收,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以5%税率征收消费税;鼓励高耗能行业中低耗能产品的发展,如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对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黑龙江省自2006年4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首次上调,由每吨0.5元和0.6元上调至2.3元。资源税上调将会提高开采成本,抑制资源的过度开采与浪费。

总体上看,我国的绿色税收起步相对较晚,税种设计零星分散,在环境保护方面作用甚微,虽然各税种历年来均呈上升趋势,但其升幅仍然低于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绿色税收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从1995年的15.9%下降到2005年的12.6%,因此,建立完善的绿色税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建立绿色税制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绿色税种较少,尤其缺少环境污染税、环境保护税等环保专门税种。如法国、英国、美国等征收水污染税、二氧化碳税、垃圾税、硫税等。

2.现有的绿色税种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大。如资源税,由于征税范围狭窄、税率过低,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这与我国资源短缺且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排污费的征收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国控制污染主要依靠排污收费,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许多缺陷。首先,收费标准不科学,按照单一污染物的超标排放量收费,不超标不收费,结果一些综合污染浓度较高的企业造成的污染更严重,单一指标却达不到收费标准。其次,排污费管理体制不合理。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支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结果大部分排污费被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环保作用。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自身利益,重视筹资数量胜于控制污染,大大降低了排污费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

4.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比较单一。目前,我国主要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使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在环境保护方面缺少灵活性和多样性。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主要措施

目前,我国税制设计中缺乏绿色税制的理念,绿色税种的缺位也非常严重,无法形成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因此,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一整套比较完整的绿色税制体系。为此,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

1.改革排污费制度,建立绿色税制的主打税种――环境污染税。将排污费改为环境污染税,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环境污染税的税目可以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废弃物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其纳税人是所有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及产生垃圾废弃物的企业和个人。根据不同的污染物种类设置税目,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依据,按污染程度设计税率。除了将原来收费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放射性废物等五类改为相应的环境污染税外,还应对其他污染物征税,比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等。

2.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力度。虽然现行的消费税中有些税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绿色税收,但其引导健康消费、绿色消费的理念与绿色税制完全一致,越来越多的人把消费税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因此,未来消费税的改革仍然要以绿色税收为目标,如裘皮制品、羊绒羊毛制品、实木建筑材料及其他实木制品等,都应该逐渐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畴。

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现行资源税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有时反而使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因此,要进一步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1)扩大征收范围。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等设计并入资源税,如水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等。现行其他涉及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应该并入资源税,逐步设立各种资源税种,全面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2)调整计税依据,完善计税方法。在计税依据上,由现行的以销售量计税调整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的实际数量征税。在计税方法上,适当提高单位税额,加大税档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4.调整和改进绿色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在环保方面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需要进行以下改革:(1)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取消现行的为保护农业而对农膜、农药尤其是巨毒农药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时机成熟后,对危害严重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污染物征收环境污染税,防止其对资源环境造成不良影响。(2)制定回收资源、节约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应该对生产者通过科研开发、改进工艺和技术流程、增加环保设备而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资源损耗、资源回收利用等,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这是绿色税制的宗旨所在。

5.建立绿色关税制度,防止国外污染的入侵。在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也引进了一些国外污染严重的夕阳产业,对其造成的污染应征收环境污染税;对于使用污染环境而又难以治理的进口原材料或进口产品,征收较高的进口环保关税,对进口环保设施和材料给予低税率优惠。同时对消耗国内资源的出口产品,包括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如木材、竹材、矿产资源等,有效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改善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

参考文献:

[1] 赵重女.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理论界,2005,(3):49-50.

[2] 马东来.科学发展观与绿色税收[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9):14-15.

[3] 王月娥.我国环境税问题探析[ N].中华财会网(省略),2005-07-25.

[4] 唐玉华,赵爱军.绿色税收:新制度遏制环境污染[J].经济论坛,2004,(2):82.

第9篇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总体上处于“爬升”阶段,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环境形势严峻,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普遍存在。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而环境税的缺位使得经济政策对环境问题的解决缺乏有效的传导机制。

一、开征环境税对我国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对环境问题的态度,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工业化转型的推进,中国的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峰会表明,环境问题已经日益引起全世界人民的关注。一个国家和政府能否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做出承诺和切实的努力成为检验国家责任感和国际威望的重要试金石。因此,打好“环境牌”对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2.环境税的实施有助于整个环境经济政策运行

环境税是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环境税,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在保护环境中谋求发展,实现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同时,环境税的实施将改变以往以行政办法为主导的管理模式,转变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3.发达国家利用环境税差异制造贸易壁垒,对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环境税作为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环境税差异制造绿色壁垒,对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开征环境税,既符合国际环境政策发展趋势,也有助于消除不利国际影响,保护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征收环境税的具体实施方案及须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的税收改革逐渐深入,环境税作为一个全新的税种,不仅是经济发展趋势所向,也是对我国财税制度体系的重要补充。

1.开征环境税的主要目的

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征税,强化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1)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特定排污行为或消费对环境有害的产品直接征税。如通过开征碳税以确保在某一个目标年度前使碳的排放量低于基年的水平,对污水排放征税以保护饮用水源、恢复江河湖泊水质。

(2)节约能源消费

开征环境税,提高能源消费成本,引导和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有利于减少能源消费,促进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使用能源。

(3)促进环境技术提高和环保产业、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污染控制、废物回收、能源替代等都依赖于环保技术的发展。环境税应发挥调节作用,鼓励新能源、新技术的研发、应用以及推广。

2.环境税的征税范围

(1)污染物排放行为

污染排放税的计税依据为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对特定排污行为或消费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征税,直接增加排污成本,有助于直接刺激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行为向环境友好的方向转变。

(2)二氧化碳排放行为

鉴于二氧化碳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应考虑将其纳入环境税征税范围。作为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开征碳税可有效激励公民和企业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提高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国际形象。

3.环境税的制度设计

环境税的开征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大,应从重点污染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当前我国污染排放环境税税目应基本确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废水、二氧化碳四大类。

(1)二氧化硫税制要素设计

面向我国境内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煤炭进行征税,以其当期煤炭中的含硫量为计税依据, 规定幅度定额税率。对于大宗排放者,若其排放达标,可对所征收的硫税实施返还政策或是补贴政策。一方面促进大宗排放者对二氧化硫末端排放的治理,另一方面又能减轻由于征税使得成本增加的负面影响。

(2)氮氧化物税制要素设计

面向我国境内生产过程中排放氮氧化物以及使用运输工具排放氮氧化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气、汽油、柴油进行征税,以其当期燃料的使用量为计税依据。定额税率,规定每公斤NOX适用税率。生产过程中排放氮氧化物的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使用运输工具排放氮氧化物的纳税人采用由燃油销售方代扣代缴税款的方式。

(3)工业废水税制要素设计

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可以先把工业废水纳入到环境税征收范围,暂时对生活废水和农业废水免税。

面向我国境内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征税,以排放量和污染程度为计税依据。先确定基准的“污染单位”,废水排放根据其排放量和污染浓度折换成标准单位后纳税,对超标排放污水实行加倍征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企业,在当前减排技术水平下仍承担较重税负的给予减免优惠。

4.开征环境税须注意的问题

(1)分阶段实施战略

环境税收政策应采取先易后难、先旧后新、逐步推进的实施战略。首先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以及生态保护税,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在适当时机开征碳税。在长期,逐渐将现行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税体系当中。

(2)与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协调

费改税是我国环境税制度建设的必然方向。但由于环境税和排污收费的不同功能定位,环境税和排污收费政策结合使用将是一段时期内环境经济手段的基本格局,

(3) 环境税的收入归属

鉴于环境税的开征并不以取得收入为目的,为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改善当地环境,建议环境税作为地方税,由地税征收。

第10篇

【论文摘要】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已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xej-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

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第11篇

关键词:绿色税收税收制度完善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第12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商品劳务税;资本积累;产业结构

经济发展是指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主题,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任务更为艰巨,要求也更为迫切。规范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力量来自于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它能够自动地促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政府有责任干预市场运行,而对于以市场为配置资源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适当干预经济发展的意义则更为重要。

税收是国家对部分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的法定分配,它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是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主要工具和为其他财政政策筹资的主要手段。一般说来,现代税收除筹财政资金的基本职能之外,还具有三大经济调节功能,即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调节收入合理分配以及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在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税收政策实施的主要工具都是所得税,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源构成和征管能力等因素,商品劳务税往往成为主体税种,因而其在税收政策实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品劳务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课税体系。它主要包括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和关税。本文拟对经济发展中的商品劳务税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一、发展资本积累与商品劳务税

在发展中国家,实际经济增长和在增长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有着压倒一切的意义,但经济增长要受资本积累规模的约束。因而,如何形成足够的发展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般而论,一国的资本积累有两种来源,一是利用外资,二是动员国内资金,尤其是国内储蓄。国内储蓄包括居民个人储蓄、企业储蓄(税后利润)和政府公共储蓄(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在调动社会资源用于储蓄、投资方面有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征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公共储蓄或政府用于公共投资的集中性财力;二是通过制定鼓励储蓄的税收政策,刺激企业和居民个人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储蓄,扩大私人投资。

在发展经济学的税收政策思路中,一国资本积累水平同税收收入水平相关,也和税制结构选择相关。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税制结构,选择什么税作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在许多发展经济学家看来,首先应服从于扩大和刺激储蓄、促进资本积累的需要。他们的基本主张是,商品劳务税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对发展资本的筹集发挥主要作用。为此,他们作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

商品劳务税的范围主要是指一般销售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和关税等间接税。从总体上看,这些税收的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较高。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愈低,商品劳务税的比重愈高。据资料显示,在低收入国家,商品劳务税占全部税收总项的比重为41%,而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为30.9%,如果将进出口关税并入商品劳务税计算,高收入国家的比重为32.4%,而低收入国家高达71.1%.这表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较高的商品劳务税比重相联系。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商品劳务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稳定的筹资功能和较低的征管成本,但根据税收效率的分析,它会对经济增长和市场机制产生较大的扭曲效应,这就需要适当提高所得税比重,推行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二、优化产业结构与商品劳务税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赫立克和金德尔伯格的理解,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以更多的投入或更高的效率去经营更多的产业,还意味着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量分布的变化。在一国资源量为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产业结构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力量。

考察西方国家10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产业结构变化的长期趋势是:初级产业主导制造业主导服务业主导。而引起或影响产业结构变化的原因如同经济发展的动因一样复杂,从外因分析,政府的产业政策及其配套的财政、税收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特别是税收政策在推动一国产业结构形成、发展和优化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商品劳务税来说,它作用的大小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论颇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作简单探讨。

首先,在讲座经济体制下,商品作价主要采用国家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价格,商品劳务税在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以促进产业结构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低税和高税不能直接形成低价和高价,因而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必将削弱。其次,商品劳务税作为间接税,具有易于转嫁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机制将充分发挥其作用,这决定了运用商品劳务税调节产业结构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使政策目标落空。第三,商品劳务税与价格直接关联,其本身会扭曲商品的相对价格,导致消费者剩余损失;扭曲生产要素的相对报酬而导致生产者剩余损失。因而最终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第四,商品劳务税还会对产业政策发生扭曲,这突出表现在增值税选型上。以我国为例,在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的情况下,加工工业的进税抵扣比重大,税负轻;基础原材料和能源工业的进项税抵扣比重轻,税负重。显然,生产型增值税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产业政策相背离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过分强调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作用,而应适当弱化。税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节应主要依靠所得税优惠来发挥作用,同时适当发挥商品劳务税的辅作用。

三、实现地区协调发展与商品劳务税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各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总和。在同一个国家,由于地区间劳动素质、资本投入、技术进步、自然资源,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其他社会性、国民性因素的差异,往往使区域间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状态,既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甚至经济落后地区。税收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如何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及商品劳务税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则值得探讨。这对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应该是有启发意义的。

一般来说,税收政策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地区总税负水平的轻重,影响本地企业的积累能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广度和深度,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税制结构对地区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这里,我们重点从第三方面分析商品劳务税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地方财力的强弱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说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发展中国政府大多选择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种,这对地方财力有两大好处:第一,这些地区的税源比较充实,税收收入不受企业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有利于保证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对于增加当地公共积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各项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第二,有利于减轻落后地区企业的负担。因为商品劳务税属于间接税,可转嫁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取得稳定、可行的收入,同时又将税款转嫁给购买方,经济落后地区将从中受益。

四、收入合理分配与商品劳务税

实现收入合理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一国GNP获得增长,但社会分配状况恶化了,低收入阶层较之过去相对乃至绝对贫困,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无发展或高增长、低发展的情况。对我国而言,这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根据库兹沓茨的“倒U假说”,收入分配不均是一国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要从根本上消除,只能以持续不断的经济增长为动力,实现经济结构的变革,但同时政府并非对之无能为力。在政府的各项政策中,以实现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以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主要包括所得税、商品劳务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筹资作用。对商品劳务税的调节机制而言,主要是消费税对高收入阶层支付能力的调节。国际通行的商品劳务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说来,增值税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课征,是中性的,因而增值税不论是由企业负担,还是消费者负担,通常都不具备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则不同,只是对某些特殊消费品课征,是非中性的,收入阶层一部分收入在流通领域里就转化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直接、有效,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消费税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或许更切合实际。这是因为:(1)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消费税又占相当大比例,往往高于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2)征税消费品的选择,一般都是对奢侈品征税或重税、对必需品免税或轻税,这样就把绝大部分税加在高收入阶层身上,因而也具有与所有税相似的累进课税效应。(3)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比,消费税税源易控管,逃税难度较大,能够保证政府的分配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同时,由于消费税的非中性特性,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也有负面影响,容易产生“超额负担”。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对此进行效率与公平、增长与效率的权衡。

五、通货膨胀与商品劳务税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巨大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它困扰着这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如何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家政府所追求的重要政策目标。在20世纪末,从1997年起,“有7个经济本(指日本、墨西哥、阿根廷、泰国、马来西亚、韩国、香港-引者注)经历了与大萧条极为相似的严重经济衰退”,中国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因此,治理通货紧缩又成了很多国家当前的经济任务。

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同样都是一种货币现象,通货膨胀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上升,通货紧缩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下降。尽管通货紧缩与经济衰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通货紧缩往往伴随着经济衰退或是造成经济衰退的重要因素。治理通货紧缩的主要措施是实施和推行扩张性的财政对策、货币政策、相应的产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税收政策方面,目标是刺激消费者需求,除开征利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之外,还要进一步降低商品劳务税中有关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提高投资倾向和消费倾向,以推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税收政策与通货膨胀问题的相关性有三个方面,即税收收入水平、税制结构和税式支出。对商品劳务税来讲,我们重点分析税收收入水平中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主要是通过消费税实现的。虽然消费税由于转嫁性,在短期内可能会推动商品价格上涨,但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也会抑制需求,从而在较长时期内降低通货膨胀压力。消费税的这种反通货膨胀效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具有一定需求弹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一般消费税,二是对部分高消费品征收特别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