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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方式

时间:2023-08-10 17: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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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方式

第1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统称建筑业,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地方税收。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分包或转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建筑业地方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及省政府规定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等。

凡建筑业所涉及的各种地方税收均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化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除按规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外,对其承包的各种施工项目,建筑合同价款达到5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时间超过1年(含)的,按《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项目登记管理。

单项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暂不实行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主管地税管理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登记所获取的税收信息制定具体税收征管方案,决定税款征收方式。

第五条税收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必须依据工程进度,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取得营业收入的次月十五日前,按单项工程主动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建筑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单包或双包),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总、分包纳税人各自申报缴纳所承包工程部分的营业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总承包人进行税款代扣代缴。

(四)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或转包等经济合同,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其提供建筑劳务的经营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健全,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务不健全,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六)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已开具外经证的,是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属地地税分局鉴定,报县地税局审核;未开具外经证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业户、经营者个人,以及属于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施工企业,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且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其提供建筑劳务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所得税具体核定征收率标准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为准。

(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其收购的河砂、卵石、红石、片石、大理石、花岗岩等建筑材料,凡未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的,一律视为应税未税资源,均应按照实际收购资源的数量,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六条主管地税管理机关,每年年初必须对建筑业地方税收上年度缴纳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确保各项地方税收及时入库,应收尽收。

第七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严格按《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发票的开具和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工程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不得凭材料发票、行政收款收据、自制收款收据或预借款借条支付款项。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第八条全县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综合信息传递机制。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交通、城建、环保、园区管理机关等部门利用专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做好项目及拨付款项的登记。对由政府投资为主,部分老百姓自筹的项目要做好统一决算,建筑发票由资金下拨单位统一留存。

第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第2篇

一、现状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多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存,各地执行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对账簿设置健全、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并能完整保管帐簿资料、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能完全达到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额征收。从目前情况看因各地企业类型不同三种方式占比例可能不同。另外,针对个别地区个别行业可能存在另外方式,比如以电控税、以产量控税等多种方式。

二、存在问题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广泛存在不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不利于所得税立法精神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不能真正体现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政策扶持,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成文法,从立法角度包含了国家很多立法精神,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扶持。但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无疑取消了这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另外,核定征收从实质上绕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所有政策,从而对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起到了制约作用,尤其不利于中小型成长企业的发展。

(二)核定过程无统一标准,税收自由裁量权出现过度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核定征收的办法并规定了应税所得率的幅度,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差异较大,尤其是定额征收由于无统一标准,只能靠基层税务机关自行掌握确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存在过度现象。并且,有些税收执法人员的公正意识相对薄弱,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受税务人员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制约,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问题,成为滋生和助长行败的重要原因。比如核定的定额低于企业自行核算应纳税款等多种情况。

(三)现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形式多样化和经营范围广泛性的需要。现行应税所得率按大的行业门类设定。现实执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在应税所得率的适用上存在争议。第一、目前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一个企业可能涉及多个行业门类,虽然《办法》规定按主业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但不同行业利润率相差较大,容易出现税企争议。第二、按大的行业门类设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商品流通业由于经营品种的不同,销售利润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纳税人由于座落地点不同也可能产生不同的销售利润率。因此,如果同一行业门类普遍适用一个应税所得率显然不符合实际。但如果逐企业确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一是工作量大,容易出现人为现象,另外由于税负不等,导致税企争议。第三、个别企业在年度经营过程当中确实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如出现了大额坏帐或财产损失等,根据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允许作扣除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调整征收方式的几种情况,但正列举的方式未规定其他情形,对政策的贯彻落实存在不利影响。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现矛盾,导致企业注册形式的非确定性变动。由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征收税种和征税标准上存在差异,并且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由国、地税双重管辖,导致企业由于税负问题不断变更注册类型,以选择在国税或地税缴纳所得税。另外由于计算方法的差异,使同行业的不同类型的企业税负不均。

(五)不利于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不利于税源控管和收入的稳步增长等多种需要。由于核定方式的存在,企业不可避免地放松了对财务核算的要求,认为只要按税务机关核定数缴纳了税款,帐务核算无关紧要。

(六)不利于基层广大税务干部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和贯彻落实。由于所得税计算比较繁琐同时对税务干部业务素质要求较高,造成基层税务干部更倾向于核定征收。此种现象无疑造成了税务干部对税收业务学习的积极性,尽而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

(七)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如果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容易引起纳税纠纷。自20*年度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为一个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范围应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对外商投资企业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不可避免可能出现纳税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从政策制定上彻底取消既定的多种征收方式,督促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正确核算、申报缴纳所得税。

(二)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多种事后监督手段,对不能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进行处理。不断提高税务机关执法依据的层次,对确实需要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可从立法解释的角度对《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在税收核定过程中应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运行机制。可以通过建立税法公告制度、提高税收核定执法的透明度。同时,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必要的程序控制。为保证税务机关实施自由裁量行为的公正性,应加强和落实说明制度,为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要求行政主体在其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严肃、公正地执法是税收执法的关键。应倡导“公正理念”,增强税收执法队伍的公正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情况的发生。

(四)在充分考虑企业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上不断完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制。从税负公平等角度不断缩小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第3篇

第二条凡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县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属车辆税收的纳税义务人,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车辆范围是:载货汽车、载客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车辆税收包括车船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第五条征收方式。县车辆税收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实行委托代征和部门协管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帐簿健全、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定额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而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而从事经营的;

7.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税款征收。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要核查纳税人提交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办理相关手续。

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外,其他营运车辆税收均由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县交通运输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代征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定额代收。

第七条委托代征。

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代征单位据此代征车辆税收。

代征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车辆税收,纳税人不得拒绝。

代征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代征义务,认真执行《税收委托代征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递营运车辆的信息资料、接收定额标准和抵扣税款信息。对未出具完税凭证、相应发票,没有足额代收税款而办理检验审核手续,导致税收流失的,要责令当事人协助地税部门追回漏征的税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按季度根据代收的税款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

第八条税收定额核定标准。

货运车辆:按核定载质量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1667元,即核定营业税50.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元、教育费附加1.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4.99元。合计每吨每月60元。其中半挂牵引车、挂车按核定载质量7折计算,7折后余数不足0.5吨的舍去、等于或超过0.5吨的按一吨计算。

客运车辆:按核定载人数每人每月核定营业收入358元,即核定营业税10.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4元、教育费附加0.3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2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3.19元。合计每人每月15元。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核定自重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835元,即核定营业税2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元、教育费附加0.7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5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45元。合计每吨每月30元。

第九条货运发票抵扣。货运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符合条件的货运发票及按所开发票金额计算缴纳的税款可在下一征期于代征单位征收定额税款中抵扣,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大于或等于定额税款的不缴税,超过部分不再退还和抵扣;如开具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则要按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

第十条客票抵扣。客运车辆纳税人在缴清定额税款后,方可领购车票。领购车票时按车票面值计算纳税,如车票税款大于当月定额税款,以车票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车票税款小于定额,则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

第4篇

(一)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目前,虚拟网络贸易盛行,税务登记已经难以落实,大部分C2C个体经营者都不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电子商务在其交易过程中能够通过网站建立一个虚拟的空间进行商业贸易活动,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就无法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也就不能够履行对纳税人的管理义务,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二)现行的纳税申报方式不符合电子商务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备的隐蔽性特点,无形之中增加了确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难度,电子商务还具有全球性和虚拟性特点,经营者的交易范围不受时空的限制,传统贸易企业以上门申报为主的纳税申报方式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远程、快速申报的需求。

(三)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不利于对电子商务征税。传统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验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是目前最常见的征收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税款征收方式难以满足网络贸易活动税款征收管理的需要,如应纳税额难以确定、税收源泉扣缴失去基础、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等。

(四)电子商务动摇了税源监控管理的基础。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税收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是决定税务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和基础工作。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等分类管理都是税源监控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电子商务的出现和迅猛发展与现行税务征管模式的不相适应,动摇了税务登记、发票、账证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上述一系列税源监控管理的基础。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财政收入效应。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对税收征管的平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既无法保证税收来源的广泛,也严重影响了税收收入的稳定,税收流失会因各项税基的联系而对其他税种产生侵蚀,导致的税款大量流失,从而导致一方面财政收入锐减,另一方面征税成本加剧,对我国财政造成更大的压力。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资源配置效应。合理、有效的配置社会资源需要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二者缺一不可。电子商务目前依旧属于“隐性经济”,免税政策以及没有实体商铺租金等优势让他们在价格竞争中总是占据有利地位。长此以往,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抑制了实体经营企业的发展,这就导致了财政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流失;另一方面,传统实体经营企业面临困境,也就意味着政府可控范围的缩小,进而使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失去正确的参考指标,从而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影响。

(三)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社会效应。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发展进程,企业能够通过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规避税收,从中获得额外收益。这严重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和对收入分配的有效配置,弱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由此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也就逐渐显露出来。由于政府在宏观调控上出现问题,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大降低,极易形成资源配置巅峰分散与浪费。且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恶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的价值观,从而不利于纳税人形成自主纳税的意识形态。

三、当前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对策

(一)确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中性、公平和效率原则是国家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准则,一切税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此为指导思想。对于电子商务征税必须遵循税收中性原则这一话题,世界各国也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我国也应根据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和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从长远角度来看,应寻求纳税人的配合,保持传统贸易企业与电子商务间的税负相一致,从而达到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公平合理。

(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相关法律依据。电子商务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在我国目前尚未获得足够重视,现行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主要法律中的各项条文已不能完全适用于现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因此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建议,起草和制定符合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已成当务之急。如,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完善电子纳税申报方式、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制度等。

第5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 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 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 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纳税。具有实体店的企业,由于其拥有地点,一般是在注册点缴纳。对于目前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明确纳税地点。

(二)目前可以考虑制定的若干电子商务税收优惠。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各种类型示范项目,研究若干促进性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一,对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结合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流转税中适当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中适当提高免征额。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结合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相应的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第二,对电子商务经济中的分项目实行税收优惠。例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像国家急需加强质量管理的、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近几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第6篇

一、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大约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近年来的出口总额中,有60%以上是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全国工业就业职工1.5亿中,有1.1亿人分布在中小企业,约占总数的73%。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得出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能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收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尤其是在企业的收支情况和经营管理水平不相上下的时候,如果中小企业管理者能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税收筹划来降低企业负担,这就使得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获得相对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对实现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情况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外部看

(1)税收征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一方面与征收机关征管在税收征管中处于强势以及部分税收征收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方面原因有关,另一方面也和部分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简单以税收收入多少作为对单位和人员的考核核心,并将考核与人员单位奖惩进行挂钩,这就容易使得税收机关和人员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有些征收方式方法的不恰当。

(2)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和税收宣传较为滞后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正在不断完善,但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目前税法体系建设达不到要求,仍然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方都亟待修改和调整,特别是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部分规定没有做出详细具体的限定,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把握。此外,在对税法的宣传上,单纯依靠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和其他报刊、电视媒体和税务部门自己的网站进行零星宣传,宣传覆盖面小。使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特别是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调整的时候,不能及时将这些信息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这种信息上的缺失是十分不利于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

(3)税务中介机构亟待规范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使得理论知识往往不能实现和实际操作的无缝连接,面对复杂的涉税事务,部分中小企业有时会出于自身人员能力和纳税成本的角度考虑,通过寻找中介机构来处理税收事务。但是中介机构业务的局限性比较大。目前企业对税务的需求主要是处理申报缴纳税收这种较为简单的涉税事务,几乎没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有数据统计显示在中介机构的项目中,单项约占70%,全面约占30%,而在单项上,纳税申报、审查、顾问、登记分别占30%、25%、18%、13%,其他方面服务占到14%。此外,税务中介机构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不可能像企业中的雇员那样对企业有全面的认识不可能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一个企业上,而税收筹划是一项耗时耗精力的事情,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全盘考虑问题就无法保证在中介机构的税务质量。因此,规范税务中介机构,使企业能获得高效、高质量的税务代服务不仅能维护征纳税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2.从企业自身内部环境看

(1)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和偷税的认识存在错误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界限里,通过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盘考虑,做好事先的安排和筹划,能使企业的行为达到税收法律法规中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政策的条件,从而取得合法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受到国家允许和鼓励;而偷税与税收筹划完全不同,它是建立在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不法的利益的基础上。带有明显的主管故意性,是一种欺骗和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和绝对禁止的。

(2)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要求

目前,我国仍然有很多的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人员多是兼职,有的虽然有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以及专职会计人员,但会计人员普遍年龄老化,知识构成不能满足企业税收的要求。税收筹划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这就要求中小企业拥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知识构成上能够了解税法法律法规的知识,同时还要求能够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除开这些因素,财务管理水平的不足使得一部分中小企业中在会计核算中本来就错误百出,造成了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够真实,制约了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

(3)税收筹划没有考虑企业实际状况

随着各种先进管理理念的深入,现在已经有一部分中小企业认识到了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也已经开始利用企业自身的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但是,这种税收筹划多停留在简单的模仿和复制阶段,忽视了企业自身经营的特点以及企业间的行业差异、地区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以及征收方式差异等, 只是简单地把书本或者实际中一些大企业成功的税收筹划案例生搬硬套地用到了自己企业上,这种没有考虑企业实际状况的税收筹划一方面无法对企业形成真正有用的帮助,另一方面,又花费了企业大量宝贵的资金,这种无用功必然导致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收筹划失去信心,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工作停滞甚至停止。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所面临问题的途径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所面临的问题,可以从改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方面同时下手,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一)外部环境方面的措施

1.规范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是保证税收筹划能顺利开展的保证,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离开了税收征收谈税收筹划行不通,是一种脱离实际的空谈。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税务机关主动服务意识,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

税务征收部门在注重为广大纳税者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的同时,还应当提升人员主动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加深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业务指导,加大税法的宣传和辅导服务,为纳税人主动纳税创造了条件,引导其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同时还应当为广大中小企业着想,建立的便捷的服务渠道,提供以计算机征管网络为载体的远程信息互动服务通道,为中小企业提供现代化便利的税收服务体系,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成本。此外,还应当改变地方政府对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对税务征管人员的考核指标,建立一种符合实际、体现科学评价的指标考核体系。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征收,严肃处理征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方面对征收人员要加强教育,提高依法征收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设立举报投诉信箱、聘请特邀监察员、定期进行接待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加大廉政建设监督力度。主管部门对于反映的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站在公正的角度处理相关问题。对事实确凿的,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的税务人员一定要依法予以严惩,取信于民,为依法征收创造良好的环境。

2.规范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提升从业人员的思想和道德水平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开展,离不开税务中介机构。通过税务中介机构开展税收筹划,一方面能降低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投入,节省出宝贵的资金,使企业管理者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运转中去,另一方面,也能实现在最短时间内通过税收筹划来帮助中小企业取得发展。与依靠企业自身进行税务筹划相比,税务中介能够提供专门化的服务带来更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务中介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广泛开展税收筹划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就要求国家能尽快规范税务中介行业,对那些真心服务于企业的中介机构应该支持,对那些以盈利为目的,以应付为目的的中介机构要加强教育,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同时,管理中介机构的职能部分要加强监督,定期组织中介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道德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思想和道德水平。

3.完善税收法律立法体系,明确相关条款适用范围

我国要完善税收法律立法体系,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法规中语言表达不清或适用不明确之处要进行修正,避免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避免由于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税收筹划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空间。

(二)改善内部环境方面的措施

1.中小企业管理者要能对企业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

针对中小企业者在税收筹划、偷税、避税在认识的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应通过官方确认的方式明确划定税务筹划的概念、范畴,消除中小企业者在税务筹划概念上的错误,将其引导到如何开展税务筹划的正确道路上来,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中小企业者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和不同,利用网络、电视和报刊以及开展税收宣传月等活动来最大限度宣传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及其重要性,增强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意识。

2.加快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吸收培养,完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

中小企业要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制定激励机制鼓励现有人员利用空余时间学习税收筹划的相关知识,还要制定出适合企业财物人员的培训计划,积极参加税收政策培训班,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具有吸引力的薪资和职业远景规划来吸纳优秀的税收筹划人才,提升企业人才档次。同时,中小企业者还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时完善好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真实性。

3.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中小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应当从企业所处的行业、地区差异和企业规模出发, 利用计算机建模等先进手段制定出最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筹划方案,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做好方案实时更新工作,从而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

三、总结

第7篇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或者,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9篇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是,简单地把金融业营业税改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不能实际解决我国金融业流转税所面临的问题。金融业行业特殊、我国金融业虽刚开始发展,但发展较快,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有重要角色,再加上政府金融管制和税务机构有限的征收能力,营改增的过程中将会遇到更多难题。

(一)金融业开征增值税降低税负最多,相应造成最大税收流失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营业税按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来征收,归地方所有。增值税是共享税,由国税局来征收,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享。营改增后,若不采取其他措施,地方政府必将失去一个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这就提出了又一个问题: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关系。

(二)金融业行业特殊,进项税税额、销项税税额难以确定与实体企业不同,实体企业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都可以从购进材料时收到的发票、售出产品时开出的发票上清楚查明。但金融企业,拿商业银行来说,它的一些业务特别是主营业务,比如理财、贷款、结算等这些销项都没有含税发票,进项抵扣也无法界定,从而导致增值额难以确定,无法计算应纳增值额。这是金融中介服务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金融业开放性强、对国家经济发展影响较大为了维持金融业的安全,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对金融业实行了严格的监管。虽然现在我国为了增强金融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对金融业的管制越来越少,但其一直实行的利率管制并未真正改变,这对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提出了挑战。

二、改革我国金融业税制的设想

虽然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困难重重,但从长远来看,若要在国际金融业洪流中保持竞争力,在国内实现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此次改革势在必行。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借鉴各国家金融业增值税经验,结合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增值税税收归属针对营改增造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提高地方的分税比例,同时提高房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管效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来弥补。

(二)严格遵循增值税税收机制严格遵循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机制,明确金融业务中的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参考国际上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式,制定一套适合我国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式。尽量避免重复征税,破坏增值税税收中性,减轻金融业税收负担。此时可参考新加坡的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新加坡借鉴OECD基本免税法,并重点完善进项税额在免税服务和应税服务之间分摊,实行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该方法原理是当免税服务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时,该免税服务承担的进项税仍允许抵扣。该方法有效实施的前提是:严格区分提供给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但这种方法只是解决了部分进项税抵扣问题。

(三)明确增值税税率有调查发现,在实施简易计税方法下,各大金融企业较为关注的焦点是税率。根据刘天永(2013)对北京市主要金融企业的测算,在增值税税负减轻,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同比例减轻和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允许税前扣除、增值税一般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下,可得如下结果:若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分别设为3.00%、4.00%、4.17%、5.00%,相应的金融业税负变动比例为减轻27.5%、减轻3.75%、与改革前持平、增加18.75%。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可参考上述内容,合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在不增加金融业税收负担的前提下,保持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

(四)金融业部分业务的具体税制完善建议金融业中的贷款、金融经济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和保险业务以交易中的所有收入为营业额,不允许扣除买卖过程中支付的税金和费用。此类政策使得金融业税基较宽,实际营业税负担偏重。对于此类经济业务相关税制的完善措施可参考阿根廷和新西兰国家的做法。

阿根廷针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首创“毛利率课征法”。毛利率课征法即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毛利率征增值税,且不允许扣除存款利息。考虑到贷款毛利率里包含借入资金的成本,阿根廷把此项增值税率定为本国标准增值税率的一半即10.5%。从而即简化了税制,又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但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使向消费者和获取免税销售额的企业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承担了较重的税收负担。新西兰针对财产保险,采用了“反计还原法”。

第10篇

一、扩大内需与当前税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使我国意识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性。实践证明,我国经济复苏的真实动力来自积极扩大内需,将国内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建立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基础之上,降低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但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税收在我国履行的最大职能就是组织收入,在最大实现此功能的同时,忽略了税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或者说没能够尽最大可能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加大当前税收政策调整力度,给企业留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让企业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和投资,让居民拥有更多的金钱用于消费,使税收层面刺激内需的作用与政府其他财政政策发挥的效用产生相辅相成的协调性,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当前税收政策调整的目标

据统计,从2000 年至 2010 年 10 年间,我国的财政收入增长了5 倍多,年均增长率达20%;而同期职工平均工资只增长了1倍多,年均增长率只有10%。也就是说,企业创造的财富和职工应该得到的收入严重不成正比,税收政策偏重于组织收入,忽略了藏富于民、藏富于企是重要的原因。而历史经验证明:大规模减税、还富于民是经济繁荣的不二法则,因而在可预见的未来刺激效果淡出后,国内最终需求能有多大?经济如何可持续发展?长远而言,取决于税收政策的调整力度。结合广西“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及保持和扩大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的总体目标,税收政策的调整应当围绕实现以下目标来进行:一是降低公司所得税税负,鼓励企业投资;二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三是降低流转税税负,降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增强居民消费意愿;四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就业,优化需求结构;五是在直接扩大内需的同时,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措施解决就业、环保等问题。

三、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所得税政策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方面。2008 年我国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与国际惯例接轨、与会计准则趋同以及行业性减税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在鼓励企业再投资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第三产业及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仍显得不够大。虽然 2010 年 7 月国务院召开的西部大开发会议上提出继续实施企业所得税按 15%征收的优惠政策,但结合广西经济现状,笔者认为仍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调整力度:

一是安置就业人口方面优惠政策面应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2010 年上半年广西城镇失业率为 3.54%,2011 年政府工作目标是失业率控制在 4.5%以下,降低失业率、提高社会稳定度是当务之急。在安置就业方面,现行优惠政策对象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而不是所有企业;安置对象仅限于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复原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建议根据中国国情扩大优惠对象和安置对象的范围,促进国民充分就业的实现,达到稳定民生的效果。二是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基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09 年广西非公经济增加值达 1291 亿元,增速比全区水平高 3.3%,比公有制经济高7.4%,且非公经济中小企业每年提供 75%左右的新增就业机会,因此应从税收上加大扶持非公经济中小企业的力度。三是恢复新办三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新办三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此举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为在实务工作中大部分新办三产企业是中小企业,同时也是吸纳就业的阵地。建议恢复新办三产企业定期减免税政策,并适当扩大范围,尤其是当前要重点扶持的科技型、就业型、服务型、特色型和外向型中小企业。四是重新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1991年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曾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这是一条鼓励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优惠政策,2010年 上 半 年 广 西 民 间 投 资 增 长 了45.7%,比国有投资高出15.6%,为继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扩大就业和增加人民收入,应重新考虑在所有企业中有条件地实行该退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方面。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分成 11 大类,实行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除了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以外,其他10 大类的所得大部分实行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征收方式。在这种税制下,工薪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2008 年至 2010 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2%、63%、65.22%,三年平均为 62.81%。这些统计数据说明,普通劳动者贡献了6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毫无疑问是最大的个人所得税来源。这种税制造成的后果就是减少了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从而抑制了他们的消费欲望。为此,笔者建议对个人所得税税制做如下的调整:

一是将分类所得改为综合所得。把现行个税政策中的 11 种个人所得分类改为将个人各种所得累加在一起合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类似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在统一收入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统一扣除范围和标准。此种调整的实际效果在于可以公平税负,真正起到对富人征税的目的。二是将以个人为征收对象改为以家庭为征收对象。因为家庭本来就是社会的细胞,以家庭为征税单位更能体现公平和正义。在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同时,还应该更加细化扣除范围和标准。比如,规定每赡养一个老人和孩子可以扣除多少费用,第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可以扣除;等等。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范围以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为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资本性支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支出所占的比例会越来越高,为了鼓励消费和投资,国家也应该考虑将这方面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范围。三是将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改为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现行的代扣代缴征收方式加大了企业的责任,虽然是节省成本的办法,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培养普通民众的纳税意识。而且如果要实行以上第一和第二点的改革,那么征收方式从代扣代缴改为自行申报就成为必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收方式从1994 年税改以来已经实行了 16 年了,这种方式在当时的条件下有其必要性,但随着税收征管系统信息化程度的进步,这种方式也显得越来越落后。虽然自行申报工作的开展刚开始不会一帆风顺,且可能会造成征收的税款有所下降,但改革需要支付成本,更需要具备不畏艰难的信心,衡量收益与成本,这项改革措施仍值得推行。四是提高税收起征点,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监管。2009 年 12 月至今 CPI 指数节节攀升,2011 年 9 月 CPI 指数已高达 106.1。针对生活压力倍增、消费动力缺乏的现实情况,建议提高税收起征点,加强高收入阶层的税源监管,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2011 年 9 月1 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从 2000 元调整到 3500 元,也是顺应民意和时展的明智之举。

(二)增值税、营业税的调整

西部大开发政策中税收优惠偏重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也仅限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更没有营业税的优惠措施。因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大调整的幅度:一是适当调低增值税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可以有效地降低商品的价格从而进一步刺激居民的消费欲望。现今我国大部分商品的增值税税率是 17%,在国际上处于平均水平之上,可以考虑降低 1 到 2 个百分点。例如英国,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就将增值税税率由17.5%调整到了 15%,这是欧盟规定增值税标准税率的最低限。二是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人及个体工商户,达不到起征点的小企业不能享受,这不尽合理。小企业可以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然而其本身抗风险能力弱,经营缺乏稳定性,有必要在税收政策上予以适当照顾。加之小企业税源分散,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税收征收成本高,国际上通常对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放弃征税。此外现行起征点标准仍然有些偏低,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三是建议调整营业税部分税目的税率。现今实行的营业税税率设置有不尽合理的地方,比如说对服务业实行5%的税率而通讯业实行 3%的低税率。众所周知,服务业是最能吸收就业人口的行业,同时其毛利也是很低的,而通讯业在我国的销售毛利率一般可以达到30%以上。因此笔者建议,在将服务业的税率调低的同时提高通讯业的税率,以弥补降低税率带来的财政赤字。

(三)消费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的调整

第11篇

关于加强房地产和建安企业

税收管理的几点启示

企业所得税是我们地税征收的重要税种,所占整个地税税收收入的比例较大,各级税务机关都十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效果也十分显著。但是,作为近些年强势发展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十分困难,在各行业税收管理中处于弱项、末项位置。在今年轰轰烈烈的行业税收整治中,我们始终把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税收整治作为重点来抓,把省局、市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税收整治精神落实到位。在整治中,注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指导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清理整顿,在严、实、细、狠上下功夫,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  加强指导是确保两行业整治顺利进行的保证

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重点,但在税收征收上又是十分棘手的难点。针对这种情况,从今年行业税收整治工作一开始,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就把房地产业和建安业的税收整治作为重点内容加以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对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税收整治工作给予全方位的指导。一是思想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按率征收的指示精神,指导全局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一方面认真组织科所长逐条学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深刻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另一方面仔细分析辖区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业经营状况。通过分析讨论,积极引导大家认清当前形势,明确目的任务,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指导思想上来,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按率征收是上级的重要决策,符合行业发展的实际,因此,必须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全身心地投入。二是政策指导。针对市局下发的两个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组织有关科室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各科所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普遍问题采用统一培训的方式进行解决,一些特殊问题,请示上级机关后妥善解决。通过有效的政策指导,使全局干部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把握政策要点,确保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方法指导。局领导十分重视两个行业整治的领导艺术,特别重视加强整治各阶段的环节管理。上半年整治以来,共召开19次科所长会,专题分析两个行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办法,及时指导有关科所正确把握重要环节的税收管理,同时针对行业经营状况和不同特点,制定了《关于加强行业整治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行业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在两个行业整治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都建立了相应的应对之策和临时预案,在工作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四是宣传指导。在内部人员全面掌握政策、方法的基础上,对所辖的全部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展开宣传攻势,使上级政策深入到两行业的所有企业。首先,召开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法人代表座谈会,宣讲有关政策规定,听取企业意见,讲解整治的重要意义,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方法公开。其次,以管理科为单位,组织企业财务主管进行政策培训,进一步学习上级有关规定,吃透政策规定,掌握具体步骤,做好整治配合工作。

二、  深入检查是两行业整治顺利进行的关键

两行业共同的特点是经营收入数额较大,成本费用难以掌握,因此,在搞好宣传的基础上,我们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调查,摸清底数,为全面整治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业奠定了基础。一是明确职责,实行责任制。采取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划分范围、责任到人、三级签字认可的办法,抽调50名业务骨干组成25个调查摸底小组,分别对××户建安企业和54户房地产业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其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方式等基本情况,取得了第一手资料。二是区分层次,重点监控。对年纳税50万和年亏损50万的业户进行重点监控和稽查,进一步探索和掌握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的经营规律,摸清税收管理现状。三是加强复查,全面突破。在上半年初步清查的基础上,从第三季度开始,组织各管理科(所)和稽查局分别对所辖××户房地产业和24户建安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采取边检查、边规范的办法,收集整理各项资料,把两行业项目摸清、内容摸细、规律摸透,切实把按率征收落到实处。

三、  加大征收力度是确保整治效果的重要途径

根据两个行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和税务管理水平,分两个阶段加大按率征收力度。第一阶段,按率征收、补税申报。在第一、二季度以逆向核定征收方式的办法,先对所有建安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目的是促动企业进行整改,早日达到核实征收的标准。然后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能够真实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的企业,上报市局审批实行核实征收,条件达到一户,上报审批一户。经过努力,5月份全局所辖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业全部按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补充纳税申报。第二阶段,重点督查、及时入库。进入第三季度以来,我们重点抓了两行业税收入库工作。管理科(所)和稽查局分别对房地产业、建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督导检查,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在税款征收中,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各项服务,使企业积极配合。截至8月底,两个行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合计××万元,其中建安业××万元,房地产业××万元。与去年同期××万元(建安××万元、房地产××万元)相比增长××万元,分别增长了×倍和××倍。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当前现状;解决对策

1基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当前现状

1.1户籍难以理清,税源难以掌控。主要表现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难以及时掌握,户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管辖权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国、地税两家争抢税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税负不公,特别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有的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有时还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改变管辖归属的“跳槽”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

1.2所得税政策较为繁杂,政策执行不够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多为陆续到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存在着税法依附于会计制度现象,有些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具体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较大的弹性,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前审批项目,如纳税人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预缴期限、工效挂钩等缺乏跟踪管理。

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1.3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失真。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新办企业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种种原因,不少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且受利益驱使,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不完备、财务制度不健全、账面信息真实度低、现金交易账外经营等问题,不能依法据实申报纳税,往往利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千方百计地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收。同时,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体系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变得异常艰难。

1.4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有的仍处在“收入摆不上计划、管理摆不上日程、工作摆不上位置”这一被动局面,未能像流转税征管一样实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乱、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较少接触所得税业务,部分一线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难情绪较大。

2解决现状的对策

2.1合理设置机构,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目前,县(区)级国税机关未设所得税管理专职机构和一线专职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深入企业调研不够,对纳税人的很多纳税调整项目平时无暇顾及,只能在汇算清缴时集中处理,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容易造成税收流失。随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量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培养出一大批懂得会计核算、了解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结合现状,笔者认为提升税务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技能和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收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学习培训的方法可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或实行传统“传帮带”模式,注重征管实战经验,以有丰富经验、熟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采取“师傅带徒弟”等方式,深入企业就会计核算、新的税收政策落实、评估稽查技能进行现场实践锻炼。利用汇算清缴时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激励机制,对不能胜任企业所得税管理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待岗学习等。

2.2实征管基础,积极探索改进征管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夯实征管基础:

一是运用各类台账促进基础工作提高。建好户籍台账、税源台账、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台账、纳税申报台账、减免税台账、税前审批事项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税源情况。

二是加强已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工作,做好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跟踪监管,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三是深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

四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整合资源,充实人员,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比、存货等涉税资料,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打击力度,同时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2.3加强部门协作,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写作和配合,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准确掌握户籍、税源动态数据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协调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实行随流转税种确定管辖归属的原则,即企业所得税以流转税税种的归属来确定归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管理。

2.4利用社会中介服务,帮助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性较强,发挥中介机构建账、申报、鉴证等作用,对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以及缓解目前税务机关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