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 17:24: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管保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此窘境,唯有对税源实施精细化管理,才能做到应收尽收。
近年来,税收征收任务仍按照近30%的增长幅度逐年递增,已远远超过实际的经济增长速度,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去年以来,企业效益普遍下滑,“保增收”已成为当前地税部门的第一要务。
面对窘境,唯有向精细化管理要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是对税收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到目前为止,恐怕没有哪一个税务人员能挺起胸膛说:“我已经做到了应收尽收”。这说明,我们的税源管理还存在很大空间,征收管理还存在很大的潜力。
税源监管难题
在税源管理方面,姜堰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管户不清,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在税源管理中,税收管理员往往只关注重点税源企业、纳税大户,对辖区的税源底数不清,户籍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分重点户、非重点税源、某些行业、重要部位及环节的管理,造成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征管基础簿弱。
第二,部门协调配合不力,税源管理“雾里看花”。尽管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的配合仅限于信息的传递,而没有真正实现信息的共享,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工作分析制度只流于形式。因此,相关部门不能最大程度地利用各自的信息资源,解决工商登记户数、国税部门登记户数与地税部门登记户数不相一致的问题。
第三,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当前,在税收管理员队伍中还存在着两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一是部分税收管理员思想涣散;二是有的税收管理员业务技能和知识结构,不能适应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另外,由于对责任区纳税人缺少必要的层级管理和有效监督,造成部分税收管理员将责任区视为自己的“领地”。
第四,个体税收征管不到位,税源管理严重失衡。这几年,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但是个体税收的增幅则相对滞后。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措施,有些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低下,还停留在以票管税的水平,收人情税、定额不公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精细化新思路
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绝对额少,但并不意味着税收的管理水平也应落后。只有对税源进行精细化管理,才能收好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怎样精细化管理好税源呢?笔者认为,就是把以前管不住的税源,管住;把以前管不好的税源,管好。
第一,建立收管理人员的激励和业务培训机制。一方面要通过实施能级考核和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各个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每个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潜能;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才能切实管住纳税人的户籍和税基;也才能确保税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和文书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第二,加强部门协作。虽然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但是仅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无力组织实施的,只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使各部门都能高度重视地税征管工作。
第三,做好经济税源调研与分析。税收管理人员必须对纳税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及其产品结构、设备生产能力、进销货物渠道、成本利润率和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及其基本动向等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要做好专题调查,摸清各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切实掌握行业利润率、淡旺季、进销渠道等相关信息。通过积累的资料实施税源结构分析监控,与统计、工商、国税等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的投资经营等信息进行比对,建立税源分析信息资料库,从宏观整体上控制税源大的流失。
第四,实行个体税收联合征管。地税部门人少事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面广量大,要切实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仅靠地税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发动全社会力量,由各级政府牵头,形成“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联合征管工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扫除地税征管工作盲点,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第六,实行征收、管理、评估、稽查四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小小税务官,权力大于国务院”是对税收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的具体体现,实行征收、管理、评估、稽查四位一体的征管模式,让税源管理的各个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通过实行征收、管理、评估、稽查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征收、管理、评估、稽查信息的全方位共享,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的问题,通过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巡查、调查等方式加以解决,切实做好税源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管理。
一、综合治税是实施信息管税的必然要求
信息管税的内涵和目标,要求必须努力破解当前综合治税面临的主要矛盾和根本性问题,逐步实现社会化信息管税。
(一)政府缺乏统一约束激励。目前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徐州市先后出台《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和《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徐政发〔2009〕49号),使综合治税相关规定得到统一和规范。但规章文件阐述比较含糊,存在缺陷。未将综合治税纳入政务效能监察内容,部门责任认定及处理缺位,致使督察流于形式缺乏持续动力
(二)未融入税务管理规程和岗责体系。总局2005年下发的岗责体系试运行版中48个地税业务岗位中没有综合治税岗位。去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修订下发《地方税收业务管理规程》,同步推广使用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三个一流”新跨越。但仅在税源管理部分了规范委托代征流程,综合治税其他操作流程与业务管理规程脱节。江苏地税岗责体系也没有相匹配岗位,存在各自为政、衔接不畅现象,在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带来了操作困难。
(三)涉税部门职能意识弱化。综合治税作为一种长效机制来运行,必须要系统化和规范化,并向着一种职能化方向发展。在税收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需得到有关部门通力配合。但当有关部门协税义务的违反恶化到一定程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却缺乏相应规定,只能责令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也很难找到,应适时补充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对协税护税职能和标准进行明确,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责任规范,使其自觉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
(四)司法保障体系建构任重道远。虽然我国法律体系散见税收司法保障规范,但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结案难情况普遍存在,削弱税法刚性,亟待强化税收民事救济和刑事纠正保障。以欠税公告时间做为税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时间标准,人民法院应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其他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保障异态税收法律关系回归。建立税收司法保障组织,作为税务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提高司法保障效率。
(五)信息化支撑需要提速。各级政府尚未出台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的指导性意见,对涉税部门、信息共享范围、提供时间等没有操作性强的规定,很难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降低信息共享的效率。作为综合治税信息来源渠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未得到充分利用。
二、综合治税是实现信息管税的必由之路
信息管税明确涉税信息流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注重征管信息技术的创新,逐步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征管难题。信息管税的过程,实质上是内外部涉税信息与征管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综合治税支持保障作用举足轻重,
(一)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完善风险指标体系。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预测、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或防范税收风险,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通过健全综合治税网络和机制,可以寻找风险点和风险源,多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掌握、分析税源信息,并将信息进行分类,从纳税人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识别,综合确定各风险行业、风险企业、风险指标和风险程序。如制造行业,应采集录入该行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投入原料、主要产品、附加产品、用电水量、原料和产品市场价格等信息,分析掌握该行业主要生产设备的设计产能和实际产能、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能耗能相关数据信息,规范疑点推送,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实施差异管理。同时分层次分阶段组织风险管理培训,增强中层干部识别不同时期主要税收风险的能力和风险应对管理的能力;增强税收管理员的利用风险管理成果提高管户水平能力;增强专业人员对风险体系建设持续改进、持续完善的能力。
(二)及时完整准确采集信息,提高信息利用质效。
信息管税明确涉税信息流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必须切实抓好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与存储、信息加工与分析、信息传递与处理等核心工作。首先,强化信息采集和管理。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做好国地税之间以及内部上下级和各部门、各环节之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税务与财政、海关、工商、质检、公安、金融、保险、社会组织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努力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公共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有效地获取第三方信息,推动信息管税的落实;其次,强化信息整理存储。将部门海量数据与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横向整合,梳理接入标准方式,把好数据入口关,将散居于政府各部门的有效数据规范高效有序接入进行利用,促进内外部信息双向流动、实时共享和综合比对,从源头上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第三,强化信息分析利用。分析本地区的征管状况,并将发现的问题按地区、行业逐级向下深入分析到具体纳税人和具体管理环节,注意发挥不同层级税务机关在涉税信息分析中的作用,既有宏观分析、区域分析,又有行业分析、具体纳税人分析,形成面、线、点有机联系,逐级递进的分析机制,为纳税评估提供案源和指导,建立和应用评估模型和案例。第四,持续拓展信息来源渠道。首次获取信息为全部历史数据,此后只交换增量数据,除获取固定涉税信息外,根据税源管理需要,就单项信息或专门信息进行单独采集或利用。如推行工商代办登记业务;采集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交易信息,未缴清税款的,工商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股权变更、采矿权过户手续;与公安全国人口信息比对,清查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获取残疾人身份信息,及时查处残疾人多处挂名、不上岗等问题等。
(三)加强业务与技术融合,健全税源管理体系。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自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现状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据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法定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一般表现为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两种形式。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方式,纳税申报主体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源泉扣缴则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无需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纳税申报主体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在我国,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主流,自行申报纳税只是作为源泉扣缴的补充。《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条规定确立了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纳税申报方式。在实践中,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2008年我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3%,申报缴纳额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2012年全国共约370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申报缴纳额占该年度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39%。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困局及分析
纳税申报制度与公民纳税意识存在互动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必然要考虑该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水平。源泉扣缴之所以是我国现行纳税申报方式的主流,其原因就包括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不足以广泛推广自行申报纳税,以及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等。在公民纳税意识相对较薄弱的我国,实行源泉扣缴是堵塞税款流失的有效做法,有利于我国现阶段税源控制及保障税收收入。而在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自觉的美国,自行申报纳税则是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放在纳税审计事项上,从而摆脱纳税评估的重负,节约税务成本。
另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会对公民纳税意识产生重要影响。源泉扣缴方式下纳税人无需确定课税对象、税基、应纳税额和税收减免,而是处于被扣缴的被动地位,其纳税积极性和自觉性自然很难提高,势必会影响公民纳税意识的强化。而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下纳税人直接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向纳税机关申报,在程序上处于与税务机关平等的地位,保证了纳税人的税务参与,从而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我国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与公民纳税意识互动的结果是出现了一个困局:受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制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而由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纳税申报方式,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更不能得到培育和强化。这种困局的形成,对于我国税收现代化的实现是极为不利的,在长远将影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而要跳出这一困局,就必然要求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将自行申报纳税作为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发展方向,使自行申报纳税取代源泉扣缴成为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之路径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就是要以自行申报纳税作为纳税申报的重心,使自行申报纳税取代源泉扣缴成为主流方式。通过借鉴他国相关税法实践,我国应该明确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并形成自行申报纳税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从而引导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突破困局,走向良性循环。
(一)明确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
由于税收是对征纳双方的重大利益调整,故现代国家的税法对征纳双方关系的制度设置上基本是平等的。我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索取完税凭证、收据或清单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但是并未规定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权。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的法律行为,而确定应纳税额本身是一项实体性权利义务,需要相应的纳税申报方式作为其实现机制。在源泉扣缴的方式下,纳税人本身基本不享有权利,而是被动地接受其实体性权利义务被税务机关确定。而在自行申报纳税中,纳税人亲自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递交书面报告,其实体性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宜将自行申报纳税作为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必要程序,并确认为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自行申报纳税既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是纳税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在自行申报纳税方式下,纳税人不仅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而且在申报表中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自行确定税基,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纳税人如果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那么纳税人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在计算税款错误的情形下还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处罚。
(二)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源泉扣缴确立为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只有在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在多处取得所得等少数情形下才适用,这无疑限制了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积极效用发挥的空间。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中,自行申报纳税方式才是纳税申报的主流,美国和加拿大要求所有的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其适用范围很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逐步降低自行申报纳税中年所得12万元的标准,使其主要适用群体由中高等收入群体向工薪阶层、低收入群体扩展,直至涵盖全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三)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激励机制
源泉扣缴下纳税人虽然处于被动地位,但是也不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成本去计算应纳税额、递交书面申报;而自行申报纳税尽管保证了纳税人的主体性和平等性地位,但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成本。这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国家是为税务实践所证实的,而这些国家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举措来缓解自行申报纳税给纳税人所带来的不便。日本实施的“蓝色申报”制度,德国实施的纳税信用分级制度等都是比较好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我国同样可以借鉴日本、德国的经验,通过自行申报纳税的相关激励措施来减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比如对保留完整账簿、凭证等文书资料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给予一定的费用扣除和税收减免,对长期主动进行自行申报纳税人给予一定退税的优惠等。
(四)健全自行申报纳税的责任机制
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激励机制可以促进纳税人行使其自行申报纳税的权利,而责任机制则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其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在纳税人不依法进行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形下,纳税人应当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美国税法规定,未按期进行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将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由于美国个人纳税记录与个人信誉记录挂钩,因此这将给个人信誉带来极大的损失,纳税人在今后申请贷款以及工作生活中将受到种种限制。
通过中美制度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对不依法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处罚限于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对于纳税人的惩戒效果不明显。为了推动纳税申报制度的良性发展,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由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的征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使不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付出极高的信誉代价,通过责任机制保障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
四、结语
亨廷顿有一个著名论断:“落后国家不稳定的原因不在于落后,而在于现代化,其中就包括国家的民主化,价值观的个人理性化”。对于当代中国而言,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进程还在继续,而国家的民主化和个人价值观念的理性化,无疑是影响日后中国发展的关键因素。
民主化和理性化的实现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各领域和行业的共同努力。在税法领域中,可以通过推广和完善自行申报纳税来推动民主化,通过提升国民的纳税意识与公民意识来推动个人理性化。在汹涌的中国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中,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无疑是我国民主化和理性化进程的助力器。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法律出版社,2004
[2]燕洪国.“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引导价值、制度障碍与对策”[J].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