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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

时间:2023-08-10 17:24:23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1

永远不能被别人夺走的东西只有三样:学到的知识、心胸中的梦想和吃到肚子里的食物。所以,我要做一个知识渊博、胸怀大志的吃货。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1唯物论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概念

1.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2.物质与物质的具体形态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二、世界的物质性原理:世界是物质的世界,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

1.理由:(1)自然界是物质的;

(2)人类社会的产生及其构成要素,具有客观的物质性;(3)人的意识是物质世界发展的产物,物质决定意识。

2.方法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主观主义。

【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反面是从主观出发的主观主义;包括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包括夸大意识作用的唯意志主义。】

三、物质世界的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

1.运动指宇宙间一切事物、现象的变化和过程。

①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永恒的。

②运动是物质的运动,物质是运动的承担者。【熟读P31,四个唯心主义的运动观点。】

2.静止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

①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事物在它发展的一定阶段和一定时期,其根本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二是物体相对于某一参照系来说没有发生某种运动。静止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暂时的。

3.物质世界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

只承认静止而否认运动是形而上学的不变论,只承认绝对运动而否认相对静止则导致相对主义和诡辩论。【熟悉P32,几个素材。】

四、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

1.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2.规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要求我们必须遵循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①规律是客观的。它既不能被创造、被改造、被改变,也不能被消灭。

②规律是普遍的。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都遵循其固有的规律。

③方法论:必须遵循规律、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做到实事求是)。违背规律会受到规律的惩罚。

3.人在规律面前不是无能为力的。

人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规律、利用规律。【人可以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利用规律改造客观世界,造福人类。】

4.主观能动性即人的主观努力。

认识和利用规律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2哲学的基本派别: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1.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物质是世界的本原,物质决定意识。

有三种基本形态:

①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坚持了唯物主义的根本方向,本质上是正确的。但只是一种可贵的猜测,没有科学依据;它把物质归结为具体的物质形态,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熟读P12:“五行说”、荀子、王夫之的哲学观点。】

②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在总结自然科学成就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唯物主义。但具有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和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等局限性。

③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哲学。

2.唯心主义的根本观点:意识是世界的本原,意识决定物质。

具有两种基本形态:

①主观唯心主义:把人的主观精神(如人的目的、意志、感觉、经验、心灵)当作世界的本原。

【典型代表:王守仁的“心外无物”;慧能的“仁者心动”;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物是观念的集合”。】

②客观唯心主义把客观精神看作世界的主宰和本原。

【典型代表:朱熹的“理生万物”;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一切宗教鬼神观念;儒家的天命观。】

3.哲学史上的“两个对子”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3哲学的基本问题:

1.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亦即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

【注意:不是意识与物质的辩证关系问题。】

2.哲学的基本问题的内容:一是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即思维和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

二是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即思维能否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

3.为什么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因为:①它是人们在生活和实践活动中首先遇到和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②它是一切哲学都不能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它贯穿于一切哲学的始终。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哲学的基本性质和方向,决定着对其他哲学问题的回答。

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4哲学的作用

1.哲学与生活

①哲学的智慧产生于人类的实践活动,源于人们对实践的追问和对世界的思考。【生活处处有哲学】

②哲学就是一门给人智慧、使人聪明的学问。哲学的任务就是指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2.哲学与时代精神

①任何哲学都是一定社会和时代的经济和政治在精神上的反映。真正的哲学正确地反映了时代的任务和要求,牢牢地把握了时代的脉搏,正确地总结和概括了时代的实践经验和认识成果,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

②真正的哲学是社会变革的先导:体现在它 A.可以通过对社会的弊端,对旧制度和旧思想的批判,更新人的观念,解放人的思想;B.它可以预见和指明社会的前进方向,提出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指引人们追求美好的未来;

C.它动员和掌握群众,从而转化为变革社会的巨大物质力量。

高中政治生活与哲学知识5哲学是什么?

1.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①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②世界观人人都有,但一般人的世界观往往是自发的、零散的、不系统的;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哲学与世界观的研究对象都是整个世界。整个世界包括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客观世界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主观世界指人的意识领域。】

2.哲学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

人们用世界观作指导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成为方法论。所以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世界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

【哲学、世界观、方法论都正确与错误之分,不一定科学。】

3.哲学是对具体科学的概括和总结。

①具体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揭示的是某一具体领域的规律和奥秘。哲学是人类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各种知识进行概括、总结和反思的一门学问。

②哲学与具体科学是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2

关键词:认识论;政治论;人论;本位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3-0004-03

一、课程设计理念的高等教育哲学观

研究大学的课程设计理念绕不过这样一个问题,即高等教育哲学观与课程设计理念的关系问题。课程设计是为实现教育目标而进行的活动,课程设计理念受教育价值取向与教育目标的共同影响,而教育价值取向与教育目标则是教育哲学观的具体表现。大学奉行何种高等教育哲学理念,决定着大学会确立的教育价值取向与教育目标,既而影响着对大学课程设计理念的选择。因此,探讨高等教育哲学观成为研究课程设计理念的前提与基础。

1.认识论与知识本位

布鲁贝克认为存在两种主要的高等教育哲学观,一种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以政治论为基础。以认识论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哲学主张大学是“传授高深知识的场所”,以“闲逸的好奇”精神追求知识作为目的,反对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大学的职责就是发现、发表和讲授高深知识。赫钦斯也认为“教育意味着教学。教学意味着知识,知识就是真理。真理是任何地方都是相同的。”[1]“精深的专门知识本身就是问题与答案两方面的特殊部分。人们一旦懂得了专门知识怎样成为决定任何一项政策的关键因素,他们就会再次用它来做出下一次决策。”[1]这种哲学观崇尚价值自由与学术自由,强调大学应当保守中立,处于远离社会与政治干涉的“象牙塔”中,免受任何价值倾向影响地传授永恒知识。由于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观主张将知识与学科发展作为教育的目标,所以其大学课程设计理念推崇的是知识本位。知识本位的课程设计理念认为课程为知识和学科发展而设,提倡课程设置为知识而知识,为学术而学术。课程中存在一些永恒的“自由学科”,[1]例如古希腊罗马时代的“七艺”课程。还有近代夸美纽斯倡导的“泛智主义”实习学科,德国洪堡所强调的纯科学的课程和对高层次文化、高学术水平的追求,直至现代布鲁纳结构主义的学问中心课程,均可发现对知识或者说学科发展的热情。[2]

2.政治论与社会本位

以政治论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哲学认为大学的主要职能不仅是传授高深知识,还要解决社会问题。这个阶段的哲学取向由理性主义转向实用主义,从纽曼的“大学理想”转向克尔的“大学功用”。[1]高等教育的合法性指向从内部转向外部,取决于社会的需要。高等教育这一过去一直选择少数学术精英的机构,现在还在起分配职业阶梯上的等级和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的作用。[1]大学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国家的“服务站”,“为社会服务”与“为国家服务”成为了大学的主要任务。高等教育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并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来确立自己的合法地位。同样,自由教育也不得不通过使自己的学科教材与当时的事物相联系来证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1]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观以促进社会发展作为教育活动的目标,要求大学课程设计理念要注重社会现实。这种表现出鲜明社会本位的课程设计理念强调课程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与社会责任的承担,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培养人才。柏拉图的《理想国》、斯宾塞的“什么知识最有价值”及美国的威斯康星思想等都体现了实用主义价值指导之下的社会本位课程理念。

3.人论与人本位

张楚廷先生在国内系统研究高等教育哲学的首部著作《高等教育哲学》中认为,“即使是政治论,也未必不能对教育作某些注释;又即使是认识论也未必能阐明教育的一切”。[3]他认为高等教育哲学除了布鲁贝克所言的“认识论”和“政治论”之外,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哲学观――人论。人论或精神生命论乃高等教育之哲学基础。[3]以人论为基点的高等教育哲学认为大学是培养人的场所,进行着培养完整的人,使人更像人的活动,其着眼点在于人的生命与发展。人才培养是大学的目的,也应当是大学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社会这三项职能的落脚点。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言“教育是人的灵魂的教育,而非理智知识和认识的堆集”。[4]教育直接的目的是为人本身,为人本身的超越,以此为基础,人便实现各种各样的超越。[3]大学的基本原则是:经过思考去运作一切工具和全面发展人的所有潜能,让学生在一切行动和信仰上做出自己的抉择,并通过认知让他们完全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所负责任的意义。[4]人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观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视为教育目的,在其影响下的大学课程设计理念表现出厚重的人本位思想。人本位的课程设计理念倡导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突出人的主体性与核心地位,重视个人潜能发展,尊重人的本性,注重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使人自由发展与完善。亚里士多德“百科全书式”的课程、雅斯贝尔斯的“完人教育”课程,以及赫钦斯的名著课程都是对人本位课程设计理念的阐释。

综上可见,不同的高等教育哲学观决定了不同的课程设计理念。在认识论、政治论以及人论的哲学观指导下,课程设计理念表现为知识本位、政治本位以及人本位。三种课程设计理念之间传统上存在着非此即彼的矛盾与此消彼长的发展过程,在历史中呈现出一种“继时性”钟摆式的现象。

二、我国大学课程设计理念的哲学实践

探析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中践行过的哲学取向,能揭示大学课程设计理念的实然状态。纵观历史,我国大学教育主要受政治论的影响,政治论以绝对强势压倒了认识论和人论。在政治论的哲学导向中,课程设计理念常表现出社会本位的特征,但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又经常转化为政治本位与经济本位。

1.古代课程设计的演变

儒家思想指导下的课程设计以儒家经典为主,课程的主要意义在于如何有效地帮助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课程成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这时的课程设计表现出浓厚的政治倾向。“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是西周官学的主要课程。“六艺”之中,又有“大艺”“小艺”之分,书、数作为小艺,主要是小学的课程,礼、乐、射、御作为大艺,是大学的课程。[5]在大学课程中,“礼”是最重要的课程,是政治伦理道德教育课。西周之所以重视“六艺”,与西周统治阶级所奉行的教育目的有很大关系。西周统治者所要培养的人才是:既具有一定的政治道德修养(体现于礼、乐课程)来调节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巩固其宗法制的社会结构,同时还要具有一定本领(体现于射、御课程),因此需要兼顾文、武两方面的内容。[5]西周官学“六艺”之教衰落后,孔子私学“六经”之教兴起。“六经”包括《诗》《书》《礼》《乐》《易》《春秋》等儒家经典。儒家思想主张“克己复礼”,课程设计以“明人伦”为宗旨,目的是为统治阶级培养政治精英阶层所需要的“治国安邦之才”。课程设计注重政治和道德教化等社会,而轻视课程的知识教育价值与人的智力能力发展。

而后,西汉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罢黝百家、独尊儒术”设立太学,以儒家经典为主要课程。至此,以经学教育为基本内容的中国封建高等教育制度正式确立。汉代课程设置的目的同样是培养通晓儒家经典的政治统治人才。以后历代王朝大都沿袭汉代的教育体制和课程设置,只是不同时期选用的儒家经典不同。两宋时期,“程朱理学”的儒学兴起。大学课程主要以《四书》与《五经》并行,学完《四书》,再学《五经》。《四书》风靡一时,几乎取代《五经》的地位,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经典和封建教育的主要内容。大学课程承载的政治价值与政治使命在《大学》中对“大学”的解释中表现明显,“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明代,国子监的课程是“凡经,以《易》《诗》《书》《春秋》《礼记》,人专一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兼习之”。[6]清代,国子监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四书》《五经》《性理》《通鉴》等书,学生“兼通《十三经》《二十一史》,博极群书者,随资学所诣”。[6]

2.近代课程设计的演变

近代两次鸦片战争期间,国家陷入了被西方列强瓜分的危险境地,为了维护清朝统治,大学课程设置的政治性更为突出。洋务运动主张“师夷长技以治夷”,大学课程内容也发生了改变,开设了外国语、自然学科、实用科学等“西学”课程,[7]特别是重视军事技能的培养。这一时期的课程设置肩负着救亡图存的使命。民国时期,蔡元培提出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机构”,以“思想自由”“兼容并包”改革了北京大学。他主张“以美育代宗教”,在课程设置上认为“学为基本,术为支干,不可不求其相应”,强调文理渗透,实行选修制,注重学生个性和自由人格的培养,这一切为保守的、狭隘的大学课程带来了一股清新空气。[8]

3.现代课程设计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面临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多方面压力,大学课程服从于社会变革,逐渐成为了社会改造的手段,课程设计凸显出浓厚的社会倾向与政治倾向。提出新中国的教育必须以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总政策为出发点,努力使教育工作为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总政策服务。194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对高等教育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造,改造的方向是一切服务于国家建设,特别是经济建设。”[9]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提出一条政治色彩极为浓厚的教育方针,“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了实现这个方针,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10]在当时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政治背景下,片面突出教育的政治功能。在“整风”“反右”和“”等一系列疾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中,教育被极端化为无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高校被扭曲为政治大学,课程也随之政治化。期间,“为政治服务”成为了当时学校课程设计的唯一目标。

1976年后,中国进入了恢复与调整时期,高等教育开始逐步进入正轨。改革开放后,我国把国民经济发展与人才培养直接挂钩,高等教育成为培养经济人才的主要阵地,课程设计愈发注重实用性和专业性。大学课程表现出经济取向的国家行政色彩,从实质上看,依旧是以“政治与经济为纲”的政治与经济本位。教育迎合政治与经济,甚至依附于政治与经济,使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得被动。

纵观以上历史,我国大学课程设计取向一直以政治论为主。大学存在的合法性源自政治与经济等外部因素,课程一直弥漫着工具理性的色彩,缺乏对教育中人的关注。政治论与社会本位影响下的大学课程设计,本质上是为政治与经济服务。尤其在时期,教育与课程成为政治奴役下的阶级斗争的工具与手段,对政治需要实现完全满足与优先满足,忽视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社会本位的课程观导致了重实用轻理念,重自然学科轻人文学科,重对口轻基础,重形式轻个性,重灌输主义轻平等现象产生。单一向度地关注课程设计的某一取向,反映出一种“存异”而不“求同”的理念,违背事物之间相互联系与依存的规律,势必产生很多问题。当下需要从新的视角审视现代课程设计的理念,探求大学课程设计理念的应然取向。

三、大学课程设计理念的价值回归

高等教育哲学观提供了研究大学课程设计理念的新视角与新思路。课程设计理念应走出传统二元对立与非此即彼的状态,开创协同、共存与融合的新局面。寻求三种课程设计理念间的和谐关系,有三种课程设计理念之间的关系状态由三种教育哲学观之间的关系状态决定。因此,厘清三种高等教育哲学观之间的关系成为首要前提。

1.以人论为基础的认识论与政治论

教育是随着认识活动的存在而可能来到的,[3]也是随着认识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所以认识论应该是高等教育合法性的最早来源。政治在只有认识的时候还不足以出现,还要有特殊利益及其代表者的出现,因而政治必是晚到的。[3]还有认识论和政治论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范畴,认识论属于更为基础的哲学,而政治则属于法学的范畴。因此,张楚廷认为“以认识论来阐述教育及其哲学的基础,是胜于政治论的”。[3]认识论之所以较之经济论、政治论更为合理,首先是因为认识是人的内在,经济与政治皆为外在或人之内在的延伸。[3]在论及认识论与人论的关系时,他指出,“认识是属于人的,然而,若人只被视为认识论意义下的人,那是把人看扁了,把生命看扁了。如果高等教育哲学就立足于认识论,也就把高等教育看扁了”。[11]因而,追问人是什么,才是哲学的根本问题,追问教育是什么,才是教育哲学的根本所在。康德曾说“人是惟一必须受教育的被造物。[12]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12]而教育则是惟一以人为主体与客体的社会活动。人既是教育活动的逻辑起点,又是教育及其全部活动的理念与行为归宿。教育是人的生命的表现,而高等教育是人的生命最强旺的表现。[3]教育必须凸显人作为特殊生命存在的意义,高等教育的产生和发展要以人为本。大学“为社会服务”的理念,不是一般的为社会服务,而是为社会中的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而服务。从根本意义上看,无论是认识论还是政治论的哲学观,出发点都要以人为基础,最终回归到人,指向人更充分的发展与更高程度的幸福。只有这种认识论和政治论下的教育才不会被异化为阻碍人发展的其他形式。因此,课程设计理念最根本的应是人论,认识论与政治论理应建立在人论的基础上。

三种课程设计理念中人本位是核心,社会本位和知识本位为两翼,三者以“人”为基点达到一定程度的逻辑契合,这样大学教育才不会偏离方向。要实现三种课程理念交互融合与有效运行,就需要使人、社会、知识三者的发展达到协调与统一,形成有序的整合之趋势。

2.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融合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存在是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当人的存在和发展付诸于劳动就产生了社会,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辅相成,人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得到了进步。社会的发展也为人更好地发展创造了环境和条件,为丰富人的需要,提高人的自由度和主体性提供了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与最终幸福,而人的自我完善与发展的结果是整个社会的发展。没有人的发展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社会的发展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最终必将走向功利与异化的境地,反过来压制人的发展,阻碍社会更好地向前。而没有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也无更好的社会依托,人也不可能得到更好发展。因此,社会的发展是以人为本的,人的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

3.人的发展与知识发展的融合

人的解放、发展和完善是教育活动的根本出发点,知识的传递、内化和创新是教育解放人和发展人的基础与前提,所以,教育的本质是一种通过知识解放人与发展人的活动。知识是课程的内容,有自身发展的学科规律与逻辑,而人的发展是课程设置的目的,对知识的选择也是由人进行的,体现了不同时期人类不同的知识观。知识的传递与创新是教育活动得以继续的内在驱动力,高深知识的教授与发展是大学存在的内在逻辑。人们只有遵循知识发展的规律才能更好地满足自身需要,而知识发展的目的最终是为促进人的理性和善,实现人的自我解放和自我完善。因此,人的发展成为目的,知识的发展变成手段,如果手段异化为目的,知识发展就将偏离方向,教育也会失去合理性的价值基础,人性也会受到压抑。

4.知识发展与人和社会发展的融合

知识的传递与发展是个体的人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是个人完善的基础,只有获得知识的人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因而,教育与人、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应以知识为中介。知识的发展是教育的内在驱动力,社会和人的发展是教育的外在驱动力。课程的设置要遵循知识的内在逻辑与学科发展的规律,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为社会发展服务,进而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知识的发展是教育的内部规律,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是教育的外在目的,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下,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必须统一。离开了知识发展的规律,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无从谈起,离开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目的,教育发展与知识的选择也会变得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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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3

【摘要】哲学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论基础,提供方法论作为依据,构成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为思想政治教育指明前进方向,规定基本道路。本文从这些角度展开对哲学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进行阐述。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哲学;价值

一、哲学对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作用

哲学思想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一,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基础。哲学的基本任务是在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发展规律中,总结人们对世界的基本看法,以自身的特点来反映世界本质,论证在纷繁多样的社会中,人的本质、人的价值所在、人生的意义等。面对这些难题,我们哲学给予了高校学生基本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人存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人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奉献,因为社会的发展以人的奉献为基础,又反过来促进人的价值的满足;而人生意义,是在世界观、人生观的反映下,作出的关于人生重大问题的选择及审视。黑格尔曾留下这样一句名言:“哲学本身是精神的故乡。”[1]思想政治教育,塑造人的精神世界,因此必须帮助人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只有在哲学的不断深入了解下,才能提升高校的思想政治教学水平。其二,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基本方法论。哲学不只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传授,更是方法论的学说。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的方法论中,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的,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而检验我们的认识是否正确,唯一的标准就是投身于社会实践。思想政治教育,以哲学提供的一般性的方法论为依托,为受教者和教育者搭建沟通平台,倡导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解决学生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立场,让学生汲取哲学的"营养",能从实际生活情况出发,根据自己的特点能够面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并根据正确的思想导向,树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育人的目标。其三,哲学的学习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思想政治教育如果没有在哲学上打基础,没有将哲学的思想深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中,以一定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对学生的有计划的教育,那么达到形成基本的思想品德的目标就很难以完成。哲学作为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的学说,体现在思想道德规范教育的有机组合部分中。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的指导下,思想政治教育更有利于培养学生和谐人际关系及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的精神品质;人生观是人们的生活态度、人生目的及意义的根本看法,它决定了人们的生活积极性和处理事情的态度。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培养大学生乐观面对学习和后来工作,在生活出现挫折时,不惧困难,理性面对;价值观是基于一定的思维感官作出的判断,它是对事物、人是否有价值,对自己能否满足的一种评价。价值观的判断同样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一环,回答学生在做出专业选择、职业选择、生活选择中坚持什么样的观念。其四,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指明方向和基本道路。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研究人的思想及思想政治教育变化规律,其中人的立场、观点是主要的研究方向和内容。而统筹人们观念的是哲学的精神塑造作用。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明确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道路和素质要求。我们思想政治教育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强调思想政治教育要发展加强集体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及理想教育等,这些都围绕哲学提供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规范和引导,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这正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另外,哲学具有反思过去、预测未来等作用,归纳、概括、综合等方法,把人与社会的过去、现在、将来联系起来,更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中分析学生的过去与现在,展望未来,为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创造更好的条件;最后,哲学对于规律性的认知,是对事物本质的把握,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了解学生的本质特点,掌握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为授教者提供更有效的教育途径。

二、如何加强哲学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提升哲学在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巩固哲学思想主导地位,明确正确方向。“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2]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与统治阶级的生存发展和利益诉求密切关联。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宣传和研究主要是基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来学习研究。因而,在哲学相关学科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并充分贯彻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第二,强化社会使命意识,提升教育效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要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兴衰成败、中华民族名族复兴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深层次认识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担负起中国未来建设与发展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要树立和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学理念,全方位关注大学生的成长进步,使大学生不仅专业成才,而且精神成人;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三,相互促进和配合,形成强大力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程,需要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和互动。人文学科相通的思想导向,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学生进行“润物细无声”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的“隐性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直接传授相关理论,辅之相关思想导向的“显性教育”,相互呵成,有助于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化和完成基本教育功能,提供了基本的内容与正确的导向。加强哲学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作用,必须巩固主导地位,把握正确方向;强化使命意识,提升教育效能;推进理论创新,增强引导效果;配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形成教育合力。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M].上海:商务印书馆,1959.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P98).

作者:刘博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4

法理学在建国初期基本上照搬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这一理论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主导,在体系上既包含国家理论、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也包含法律理论、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从政治统治和阶级斗争的视角看待历史与现实中国家与法律的本质,是这一理论的基本特征。“国家与法的理论”因此表现出很强的政治性。改革开放之后,法理学逐步从“国家与法的理论”转变为“法学基础理论”。在教科书体系上,“法学基础理论”剔除了“国家与法的理论”中专门的国家理论,保留并加强了其中法的一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理论,它因此具有更强的专门性和科学性。在“法学基础理论”发展的后期,出现了将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理论倾向,法学从而也被视为“权利义务之学”或“权利之学”。“冷战”结束后,“法学基础理论”不仅在名称上日渐为“法理学”所取代,而且在体系上最终演变出“学+法理”的结构。如同“法学基础理论”不再专论国家理论一样,21世纪以“法理学”命名的教科书也大多不再专列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理论,而是将其更为普遍化地放在法的一般理论之中。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再到“法理学”,这是法理学自建国以来更新发展的大致过程。在此过程中,法理学总体上在朝更专门、更科学、更一般的方向前进。诸如法学、法系、法制、法治,法的概念、起源、分类、作用、本质、价值、渊源、效力、发展、体系、制定、执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行为、事实、责任、程序、职业、解释、推理、文化,以及法律与政治、经济、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等内容,都不断充实到法理学之中。历史地看,这些内容其实也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近代法理学、“法律学”、“法学概论”,特别是“法学通论”之总论的基本方面。改革开放之后法理学在内容和方法上重又发展出近代法学的某些特点,表明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某种历史延续性。就教科书体系而言,经历“国家与法的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两个历史阶段之后发展起来的“法理学”,涵括了与法律规范紧密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显得相对纯粹和专门,更像是奥斯丁所倡导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以及凯尔森所注重的“法律理论”(legaltheory)。而无论是从法理学在世界范围的实际构成,还是从近三十多年法理学在中国的现实运用状况来看,教科书中这些基本的现代法律知识显然还不足以包含法理学的全部。换言之,法理学是什么,并不适合通过列举现有法理学教科书的全部内容来回答。

事实上,法理学研究的整幅画面通常还要添加关于人权、权利、民主、法治、立法、司法、习惯法等的专门研究,以及比较法学、法律思想史、西方法理学或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内容。近三十多年,这些内容在中国都曾以专论或专著的形式得到较为系统的介绍,也有一些被直接应用于学术实践。例如,尽管在运用上尚不能说已至炉火纯青,但法理学界在近二十多年里一直存在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和数据统计分析方法来做法律实证研究的理论尝试。作为社会科学的法理学,看上去正在成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此外,受西方“法律与经济学”、“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法律与文学”等的影响,一些经济学、文学、“后现代”的观念和方法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也有一定反映。还有一些学者呈现出立足中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来推动中国法理学发展、提升中国法理学自主性的学术努力。与法理学教科书的相对统一相比,法理学者基于各自志趣开展的研究显得更加多元和芜杂。虽然法理学并不完全脱离法律,但它时常超出法学范围,以致法哲学往往被视为哲学的分支,与“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略有区分的“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也往往被视为社会学的分支。当从哲学、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文学分别引申出法哲学、自然法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或者,当法理学不再固定于基本法律知识而向哲学、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文学等领域扩展时,法理学似乎又是无所不能包的。即使是自然科学,也可能以其纯粹的科学方法而与法理学建立某种联系,这从关于“法学是否是一门科学”的争论中不难看到。尽管如此,因为法律这一基本研究对象,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理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分界仍是不容否认的。虽然法律和政治、经济、道德等一样都可达于整个社会,但法学以及法理学并不因此就与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完全重合,其间的区别还是明显存在的。那么,如果以基本法律知识为内核,法理学的半径和范围究竟应取多大?法理学究竟研究什么,不研究什么?法理学究竟是什么,不是什么?现代法理学究竟有着怎样的历史特征和知识处境,是否仍存在一些需要调整或拓展的领域?这些问题,从现有教科书以及学者纷繁而具个性的众多研究,看上去还难以找到完备的答案。理清解答这些问题的思路,或许得回到更为广阔的“古今中外”历史大背景中去细心考量和斟酌。历史地看,中国法理学的知识体系在源起上主要来自近代西方。尽管中国法理学于21世纪试图表现更强的学术主体性,但在近代产生之初,它的本土文化渊源其实是相当淡薄的。横向来看,法理学在西方通常被认为大体经历了从自然法(naturallaw)学,到实证法(positivelaw)学,再到社会法(sociallaw)学的发展过程。纵向来看,受欧洲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发生古今之变的影响,西方法学在近代经历了从神学自然法学向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的转向。孔德对人类认识历程所作的神学的、形而上学的和实证的三个阶段划分[1](P.1-35),也基本适用于西方法理学的演进史。这较为明显地体现在自然法学的变迁上。近代以前,神学和形而上学是自然法学寓居的主要知识形式,而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于神学背景下也在古罗马得以产生和长期发展。经历“启蒙”后,基于抽象理性的古典自然法学在17、18世纪占居优势地位,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因此受到自然理性、普遍权利、私权保护、契约自由、个人责任等近代自然法观念的影响。到19世纪,自然法学让位于法律实证主义[2](P.113-114)[3](P.113),注重经验认知、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的近代法学或法律科学发育成熟,而与之形成一定张力和反动的法社会学也在19世纪后期随即兴起。20世纪中叶以后,自然法学因为战乱而呈现一定复兴态势,实证法学在发展空间上受到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的适当限制,但在现代语境下,科学和实证主义最终成为法学以及法理学的主色调。

从西方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可大致发现法学研究的三种知识类型。一是立足于神性和超验认知的自然法学或法律神学,二是立足于理智和形而上学的法律哲学,三是立足于经验和实证主义的法律科学。①其中,作为西方法理学的开始形态,自然法学原本表现于神学和形而上学两个领域;后来,随着科学和现代性的兴起,人的认知固定和局限于经验和理性基础之上,神学和形而上学的认识论被判定为不合理的或虚妄的,自然法学因而日渐呈现出世俗化、相对化和科学化趋向。自然法学的这一演化过程显示出法理学在西方发展的古今之变。亦即,在现代化进程中,法理学逐渐丧失其神学或超验的认知维度,而主要成为只以经验和理性为权衡标准的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而且,在现代条件下,尽管法律哲学仍有可能以其价值论而别于法律科学,但由于只有基于人的经验和理性获得的知识才被认为是真实可靠的,它也受到科学思维的强势影响,表现出较明显的经验、科学和实证特征,难以再从知识论上触及一度被认为是先验的和客观的那些天法、自然法或自然理性。近代以来出现的历史法学、概念法学、利益法学、纯粹法学、自由法运动、现实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等,都可谓经历古今之变后的法理学形态,无不具有经验、理性或科学特点。在此大背景下,法理学于20世纪初主要是以一种现代知识形态,特别是较为成熟的法律科学形态进入中国的。其时以“科学”为主要旗帜的“新文化”运动,亦通过对传统道德和学术体系的批判和破坏,疏通了法理学在中国向科学发展的渠道,同时抑制乃至堵塞了与超验认知相联系的自然法的生发空间。而且,由于西方智识和思辨意义上的“哲学”(philosophy)在传统社会未得充分展开,②中国学术在近代又总体处于引入和学习外国文化的境地,法理学在20世纪的中国更多地流于可介绍的、可照搬的甚至可教条化的法律知识,而在哲学思考和自主开拓上相对显得不足。就此而言,西方历史上所呈现出的法理学三种主要知识形态———法律科学、法律哲学以及以超验认知为前提的自然法学,在中国的实际表现并非是一体均衡的,而是有着深浅、有无之别。学术的科学发展适应了现代潮流,这无可厚非,值得注意的是将科学认知形式无限扩展适用于几乎所有领域,直至取代乃至隔断其他可能的认知形式。

实际上,人对世界的认知存在多种方式,人的生存领域因此也有着不同层面。基于现代的经验认知、理性认知以及传统的道德认知等形式,会平行地生发出不同的知识和存在领域;以某一种认知抑制和阻塞其他认知渠道,将直接弱化甚至消灭另外一些知识和存在领域,这是现代化进程所当慎重的。现代性的合理表现,不在于认识和社会的一元化单极发展,而在于不同认知领域得以共同开通、平行发展、彼此交流并相互影响。大体而言,人的认知可据其基础分为经验之知、理性之知和“德性之知”。经验之知是基于感官的物理认知,理性之知是立足智力的理性认知,“德性之知”则是通向心思的道德认知。法理学在西方历炼出法律神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三种形态,在学理上与这三种认知形式不无关联。就中国而言,传统社会并未经历欧洲那样的长期宗教神学统治,其文化所显现的独特性格在于对道德认知的始终坚守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理学体系。理学,尽管在20世纪的文化运动中飘摇破败,但随着现代性在中国发展得更为成熟和合理,其所承载的具有普适性的道德系统未必就此永久成为历史遗迹。在经历百年动荡和文化断裂后,作为中国文化传统根基的道德系统,其实日渐显露出跨越新旧文化对立、穿透古今历史时空的新的生机。将中国文化传统与近代西学系统综合起来看,可以说,在“古今中外”背景下,中国法理学既可成为关于法律及其运行和历史的法律科学,也可成为关于政道法理的法律哲学和法律理学。法律科学、法律哲学与法律理学,分别体现着法理学中与人的物理认知、理性认知和道德认知相联系的事实向度、逻辑向度和道德向度。在21世纪形成健全而圆融的中国法理学,需要同时开通并维护法律科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理学向前生发的认知渠道,使之得以共同推进、开拓和提升。鉴于认知和学理所蕴涵的独特普遍性,法律科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理学这三种法理学形态适合并行不悖地各自展开,以其中任何一种形态去抑制其他形态,都是需要尽力避免的。

二、法律科学

尽管人们在“法学是不是科学”、“法学是否可能成为一门科学”等问题上至今仍有争论,但科学思维和实证方法在法律研究中的普遍运用确是明显的现代趋势。科学思维和实证方法至少有这样两个特点。一是以观察和经验为基础。由此所建立的知识体系不同于古代的宗教和传统知识体系。无论是以神、先知先觉以及基于其言行而形成的经典为渊源的宗教知识体系,还是因为世代相传而被接受和维护的传统知识体系,在科学话语主导下都不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按照科学思维,一切知识都需要接受实验证明,无法观察、不可经验、难以证实的知识将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而丧失合法性。“科学主要是经验性的,它归根到底不得不诉诸观察和实验……科学也要运用理性……但是,观察和实验既是研究的起点,也是最后的裁判者。”[4](P.10)这一特点在法理学上的反映,就是将研究对象只限定于人定实在法,而将难以感知的抽象自然法剥离出去[5](P.2、13)[6]。分析法学和纯粹法学,都可谓作为规范科学的法理学,它们“全然与哲学及伦理学分离……认为法律科学是完全自足的……只是就法律条规研究法律条规……就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予以分析,并从这样的途径去获得一般法律科学的材料。”[7](P.186)二是坚持客观立场,价值无涉地揭示可见现象的存在和变化规律。科学着意于描述事实,说明事物或现象是什么、怎样发生、如何变化,而不基于善恶或主观情感作价值建构。尽管科学不同于道德说教和意识形态,但通过明确事物或现象之间稳固的因果联系,科学亦可被用来作为人们行动的指导或参照,甚至决定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在法理学上,这一客观立场既表现于对法律规范及体系的实证分析,也表现于使用社会科学方法描述、分析和研究作为社会事实的法律。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可谓作为社会科学的法理学,它“以法律为对象,且仅限于描述它”。[8](P.23、24)[9](P.172)与分析法学、纯粹法学不同的是,法社会学侧重法律的外部社会结构并描述作为社会事实的法律,分析或纯粹法学则侧重法律的内部规范结构并分析作为文本规范的法律。法社会学与分析、规范法学关于法律的外延的界定存在不同,但它们对于法律的实证分析态度却是一致的。此外,法社会学还可能发现或得出一些在适用条件下可被反复验证的、可用来预测的定律或结论。法社会学与分析法学、纯粹法学一起,构成两种类型的法律科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它们在方法论上与诉诸神学或形而上学的自然法学形成鲜明反差。法律科学的最终形成,既与欧洲法律实践和教育相对独立而专门的发展相关,也与现代性崛兴的历史潮流直接联系。古罗马法学家群体积累的法律技艺、中世纪形成的经典解释和法学注疏方法以及长期的专门司法实践,为法律科学,特别是分析法学和纯粹法学的确立奠定了概念、语言和知识基础。不过,在此历史过程中获得持续发展的相对专门而独立的法学或法教义学,与法律科学还不是一回事。①一个重要不同在于,法学或法教义学旨在为法律案件提供解决办法或法律建议,而法律科学的“唯一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6]。从内容和方法看,分析或纯粹法学并不像法教义学那样提供法律问题的答案,而是着意于客观分析法律的一般概念,描述法律规范的结构和体系,并力图将非法律的、不可经验的内容逐出法律研究领域。尽管分析法学、纯粹法学与法教义学都表现出专门分析的特点,但“专业知识并不一定意味着科学性”[3](P.34)。“法律科学进行描述,而法教义学则提出建议”,“法教义学不能自认为一门科学,因为它建立在评价的基础之上,得到的结果是规定,而不是陈述性命题”[8](P.52、53)。人们之所以在“法学是不是科学”问题上发生争议,主要原因正在于法教义学中的解释和评判因素。部门法学与作为法律科学的法理学的不同也在于此。这从法律科学内容通常作为“总论”、“一般理论”而与具体的刑法学、民法学、宪法学等区别放入“法学概论”、“法学通论”中,亦可大致看出。总体而言,法律科学虽然与专门而独立的法学或法教义学存在一定知识联系,但并未局限或停滞于法学之中,它实际受到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更大影响。“启蒙运动”以来对宗教统治的摧毁、对不可经验世界的认知隔断、对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严格区分,都廓清了法律科学的生发空间。事实上,科学化的近代潮流也在一定程度上波及法教义学。如果抛开价值无涉这一点,而从思考和研究的经验、理性和科学基础来看,与古代诉诸超验认知的自然法学比较起来,现代法教义学或法学与很多现代学科一样,其实也带有很浓的科学色彩,只是看上去没有法律科学那样彻底。法律研究的科学化,不仅是现代学术兴起的一种表现,而且是对现代社会客观发展和分化趋势的理论适应。在法律科学的形成与社会客观发展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逻辑和历史联系。这首先表现在,法学以及现代学术摆脱神学或意识形态的控制而获得独立、专门的发展,与法律以及现代社会摆脱宗教或道德统治而成为独立、分化的系统,为近代化进程中两个相关的历史现象[10](P.29、45)。“启蒙”之后的近代世界,不再是一个笼统的宗教或道德世界,而是日益变成按照人的经验和理性而被认知和构建的物理世界,这一世界也逐渐分化出经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家庭等多元功能系统。使世界确定、光明、合理而有序,成为可认知的、可经验的、可测量的、可计算的、可理性操控的,这是现代社会与古代宗教或道德社会相区别的一个特质。法律科学与经济科学、政治科学、社会科学等一起,正适应了现代社会的此种发展或变化要求,对于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城市社会构建起现代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它使法律研究的基础确定无疑,使法律理论如同自然科学知识一样,成为建立在人的经验和理性基础上难以的可靠知识。它也使剔除形而上学以及非法律知识,专门立足可观察的经验法律材料而作历史归纳和理论概括显得必要和可能[11](P.37)[12](P.86)。法学因此得以朝更一般化的方向发展,法律科学也因此表现出比侧重实务操作的法教义学更强的理论性和一般性。尽管法律科学秉持价值无涉立场,但其所形成的客观法理知识,从历史看并未只停留于知识层面而完全与社会现实脱离。

实际上,在法理的科学化与社会的法律化之间,在法学知识、法治原则与法理社会之间,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科学从一开始就被两种互相矛盾的形象包裹着:一种是科学是真理、是普适性知识;一种是科学是解放力量,是致力于解放的社会活动。”[13](P.227)同样,法律科学也以其立足经验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对社会现实构成张力,乃至成为变革社会的一种知识力量。一套关于法律是什么、不是什么,权利是什么、不是什么等的科学体系,会消除法律、权利等与行政命令、社会习俗、道德义务等之间的混淆,由此使得法律在社会中获得更为专门的扩展渠道,形成相对封闭而独立的法律系统和司法体系。一套关于立法、司法与执法的权力分工,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等的客观知识,也会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加科学的法治原则。一套基于法律理论的法律原则或程式,还会对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考虑政治、社会或道德等因素而做出决定,权力主体越权制定规则等,形成批判力[14](P.173)。而且,法社会学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究竟如何运行、可能受到何种因素影响等的客观描述和分析,也可用作实施法律变革以增进法律实效的知识参照。凡此都可洞察法律科学与现代社会中分化、独立的法律系统和法治体系之间的紧密联系。①对于寻求向民主法治转型的近现代中国来说,法律科学的这种现代意义是明显的。从中国传统学术看,尽管法家理论体系以及古代律学,也建立在一定经验基础之上,但它们并不具备法律科学特征。关于法律的观点和主张,在古中国要么像法家法治理论那样直接与国家功利相联系,要么受制于儒家的道德教义,而基本缺乏对法律规范及其内在结构的价值无涉的专门概念分析、客观事实描述和理论概括兴趣,也未表现出通过记录、调查和统计数据作定量分析的学术研究趋向。在儒学主导的传统社会,法律理论和实践基本统合在道德体系之中,法律与道德、司法与行政之间远未形成分明的界限。而现代性,在一些学者那里,正表现为摆脱宗教或道德束缚的专门法律知识、法律专家群体以及独立法律体系的形成。②就此而言,近代进入中国的西方法律科学知识,尽管也有基于经验的一定片面性,但对于中国传统学术和社会的现代转型,特别是促成相对独立的法律学术体系和法律系统,不乏积极意义。传统道德体系的主导,一方面使得相对独立于“德性之学”、“通人之学”的“知识之学”、“专门之学”难以获得独立发展,也难以受到尊重;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养成一种始终从“内圣”开“外王”的顽固性格,社会的客观而开放的发展以及对治大规模公共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则体系和治理体制,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而法律科学,所体现的恰是一种现代立场,其意义不在于提出建议,而在于为社会变革和发展提供一套具有经验根基的专门而可靠的法律知识体系。这套客观知识体系,对于法律系统分化为独立的社会系统,并遵从经验规律、以科学方式构建和运行而言,要么是知识先导,要么是事实描述和科学支撑。如果说,传统中国的“外王”主要表现为君主政制下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治理体系,那么,这样一套相对摆脱宗教和道德束缚的法律科学知识体系,则为基于人的经验和理性来构筑适于“大社会”公共生活的规则治理体系或“新外王”指出了方向,提供了可能。在现代社会日益成为可知可控、可通过数量予以考量和测算的经济体系、法律体系和社会体系等的发展趋势下,侧重经验调查和数据分析的法社会学也越发具有生存空间和生命力。法律科学的此种现代意义,显现于中国近代以来构建法治国家和法理社会的历史实践。在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向“法学基础理论”更新过程中,科学性一度成为法理学发展的鲜明要求。不过,尽管专门法律理论在中国日渐形成体系和规模,科学方法的应用以及科学要求的水准在法理学研究中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在近代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科学立场实际受到了诸如意识形态、价值理论、道德哲学、地方知识、民间习俗等的挤压。这既与科学的自身特性和适用领域有关,也与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相联系。对现代法律理论和知识的直接搬用,由于省略了以科学方法消除非科学因素的长期探索过程以及对知识和理论的反复科学查证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学方法的自觉运用,甚至使得法理知识表现为未经审慎考察的教条体系。此外,应用社会科学方法分析和研究法律问题还显得不够普遍和熟练,意识形态在较长时间被用来作为一些教科书的理论前提,个人的观念和感想也时常夹杂在法理学研究之中乃至替代法律科学研究。这些,从法律科学的角度看恰是应当避免的。尽管法律科学并不适合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唯一形态,但形成并提升更为科学可靠、逻辑严密的法律知识和概念体系,进而打造更符合经验世界存续规律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无疑是中国法律学术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现代要求。这构成了现代中国开“新外王”的一个理论条件。

三、法律哲学

由于以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作支撑,科学有时也被视为一种哲学。法律科学亦标示出一种以经验和实证为基础、排斥形而上学的哲学立场,以致奥斯丁将法理学称为“实在法哲学”。尽管如此,科学与哲学仍有明显分别,而且,关于法律的研究最终需要上升到哲学高度。一如近代学者所言,“学问知识,可分为两段考察之。第一段即所谓科学知识,第二段即所谓哲学知识……就现象之经验,加以综合分析、类汇组织,以抽出其现象之通性,属于学问之第一段,称之为‘科学’;就其经验之结果,加以思考,以认识其现象之根本原理,确定其在万有现象中之位置,属于学问之第二段,称之为‘哲学’……哲学又可谓现象之‘普遍的根本的知识’焉。至各项科学之总和,尚非吾人知识之全部,必更加以由哲学得来之普遍的、根本的原理,而后学问始得完成。”[15](P.19-20)事实上,法律哲学远比法律科学古老,在法律科学崛兴后也继续存在。法律科学与法律哲学,构成了现代法理学的两翼。虽然法理学如同哲学一样在现代受到科学普遍而深入的影响,法律实践也依赖于得到科学支持的事实确认、证据鉴定和物理过程,但从学理看,法律科学终究不能替代法律哲学。法律实践有其社会功用目标,旨在找到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法或合适的问题解决方案,因此,法学很早就被视为“正义之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法律科学有助于发现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法和问题解决方案,然而,由于科学侧重经验认知而且无涉价值,采用法律形式的治理以及通过法律获得的解决方案,在根本上仍可能面临正当性或合理性追问。也就是说,即使法律科学将正义限定于法律之内并由此使之看上去更为确定,法律之内的正义以及作为此种正义之根基的法律仍存在正当合理与否的问题,甚至,法律之内的正义或通过法律获得的正义,从法律之外的眼光看可能被认为是不对的、不善的、不正当的、不合理的。质言之,法律科学只可能从形式上而不能从根本和实质上解决法律的正义问题。一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法的概念除了规范性、最低程度的社会实效性两项要求外,尚须包含伦理上最低程度的可正当化之性质”;“假使法规范得以主张其具有规范性效力,那么不可避免要提出此效力主张的根据及界限何在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学本身不能回答,因为法学总是由现存的法秩序及其情状中取得立足点。它是法哲学,更确切地说,是伦理学应该处理的问题。与此密切相关的问题有:法规范本身的‘意义’为何、实现法规范之间行为的意义为何、法的‘存在方式’(其‘效力’)的问题,以及赋予意义的原则(大家名之为‘正义’或‘法律思想’)为何的问题。大家尽可以认为,以人类的认识能力而言,不可能对这些问题提出终局的答复;但并不因此就可以单纯地驳回这些问题。

法哲学———有时以‘自然法’的名义———研究这些问题已超过两千五百年,这些问题的思考及论证方式只能是哲学性的。”[16](P.11、74)也因此,与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法律科学不同,法律哲学一直以法律正义为核心,从而与价值论紧密相联。不仅于此,在对象和方法上,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亦显出差异。“科学所关注的是经验性的、可观察的事实与事件,而哲学所关注的则是某些终极性的结构问题”[17](P.16),“哲学和法哲学……的对象是存在的整体和法的整体”[9](P.7)。对于“法的整体”的终极认识,必定需要从经验层面上升到形而上的抽象概念和理性思考层面,所以,法律哲学“不是基于对大量具体的法律体系的观察,而是借助于抽象的推理。”[8]如同“白马非马”、“离坚白”之辨一样,在“法是什么”这一基本问题上,法律哲学的对象不在于具体规范、可感知的经验世界,而在于法的理念、有赖思维的概念世界,它要力图提供或呈现具有一般和普遍意义的法概念。而且,人认知外在世界过程别是司法过程中的语言形式、逻辑思维、主客体关系、解释或构建环节等,这些通常容易被忽视或被作为常识看待的方面,也是法律哲学尤为关注的。此外,与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不同还在于,“法哲学,作为哲学之一部分……不应脱离法理学中以及社会和政治科学中连在一起的实证和历史研究”①,换言之,法律哲学未必与道德教义、政治哲学、社会理论等截然分开[18](P.1)[8](P.10-11)。尽管法社会学并不像分析法学和纯粹法学那样专门集中于对法律规范及其体系的分析,而是侧重对社会法的描述,从而看上去亦具有跨越国家法和社会两个领域的特点,但就其对社会法所持的实证立场而言,法社会学仍具有独立而封闭的特性,不容主观意见的介入。而法律哲学不仅触及以感官难以经验的自然法,甚至会基于人性和事物的本性而透显出对理性价值、道德责任和政治观念等的有意维护和张扬。就认知而言,法律科学侧重经验认知,法律哲学则侧重理性认知。如果说法律科学开出的是一个独立封闭、更趋平面化的经验法律世界,那么,法律哲学开出的则是一个相对开放、具立体结构的复合法律世界,其中不仅有实在法,也包含自然法,不仅有法律内容,也包含政治、伦理等内容。而且,相比法律科学,法律哲学具有更强的理论建构意味。法律科学的崛兴正在于剔除法律研究中不可经验的、非法律的内容,而法律哲学的立体复合结构,亦可能对现实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科学形成张力,引致对法律科学的经验基础和价值无涉立场之片面性的深刻反思。尽管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在认知基点上有所不同,但就经历古今之变的近现代学术状况而言,现代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其实也有着相似的认知处境,亦即,以人为中心,以人的经验或理性为权衡。超出人的经验和理性认知范围的,或者,不能通过经验和理性被认知的,要么被认为是不存在的,要么被确定为是不合理的。法律科学秉持经验主义立场而呈现出鲜明的科学化特征,近代法律哲学亦主要以其理性主义而呈现出显著的理性化特征。由于以人的理性为认知基础,近代法律哲学囿于人的理性认知范围,并由此如同法律科学一样将古代自然法学中难以被经验或理性认知的神学和形而上学内容剔除出去,对于古代所谓的亘古不变的自然法不以为然或无法把握。对于现代法律哲学的这种认知处境,有学者提到,“理性不仅是正确的法之认识工具,也是其源泉。理性,人的理性!赋予人以自然律法。不存在所谓逻各斯,自在存在的观念,永恒法,没有经院哲学中的所谓预设真理(但人们不仅仅针对经院哲学),人完全是受自身的认识能力引导。不再是权威和传统决定什么当是‘正确的法’,相反,仅应涉及什么在理性上是理智的,‘合乎理性的’(‘理性法’)。法哲学挣脱了神学,自然法世俗化了。”[9](P.78-79)理性与科学一道,被作为改造社会的进步力量。如果说,现代性在法律科学层面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和法律学术的专门化和系统化,那么,其在法律哲学层面则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和法律学术的理性化或合理化。

近代进入中国的法理学也具有较为明显的科学和理性特征。现代学术和社会的这种理性化发展趋势,也引起了一些西方学者对理性过度扩展的担忧以及对现代性的批判性审视。②基于人的理性认知,法律哲学在着眼点上经历了从“自然正当”(naturalright)向“自然权利”(natu-ralrights)的近代转型,现代法律哲学因此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利哲学[19](P.118、186-190)[20](P.35)。因为人与“物自体”世界之间的认知间隔被认为是不可逾越的,自然正当或自然法的根据不再诉诸难以经验的超验领域,而是实在地落脚于可被经验和理性认知的人的生理本性。以身体和生命保全为核心的自然权利,由此成为现代政治及其国家和法律哲学的新基点,古典自然法体系以及现代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亦皆由自然权利推导而成。通过自然权利,现代法律哲学解决了为法律科学所搁置的现代法律体制和形式治理的价值根基问题。在摆脱宗教和道德的束缚后,“新外王”或现代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体制从自然权利那里获得了其理性基础,政治因之从传统的伦理政治、宗教统治转向现代的权利政治、民主政治。一方面,自然权利促成了民主政治、自由国家、法律治理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另一方面,现代国家亦从权利和法律那里获得其合法性来源,由此成就了公民权利与政治国家在现代社会并生共荣的形势。“国家和法律哲学曾经是普通哲学的源头”[3](P.46),到近现代,在主要由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哲学中,国家、法律与权利看上去具有一种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权利哲学、国家哲学也因此成为法律哲学的组成部分或相关内容。此外,有别于法律科学,道德亦是现代法律哲学不回避的重要内容。只是,受理性认知的主导,现代法律哲学中的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以理性为基础的道德”,或者,“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此种道德适应了现代“大社会”公共生活的客观需要,不同于古代以圣贤为典型的仁义道德。同样由于理性认知的主导,现代法律哲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对自身、现代社会和现代哲学的哲学内省,以及从语言学、生物学、伦理学、文学、哲学特别是解释学、社会理论等领域拓展自身深度和广度的理论尝试和努力。在中国,近代以“法律哲学”命名的书据统计不足十种,其中主要是译著,本土著作多为思想介绍或专题研究,总体缺乏立足根本学理展开而形成庞大思想体系的法律哲学专著[21](P.129-130;166-171)。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学界浮现出诸如实用主义、实证主义、多元主义、自由主义等多种理论倾向,从中可看出法律研究中哲学观念或话语的明显变化。这首先表现在法治话语和权利话语在20世纪80年代的兴起。尽管起初关于法治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但作为与“人治”对立的法治观念基本成为一种共识,以致在90年展出一种法治主义。权利话语则沿着关于法学核心范畴的争论以及继续对传统的文化批判,逐渐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中确立其基础地位,正义观从此亦开始出现从阶级正义或部分正义向普遍人权或全体正义的转变。此外,在国家理论方面,呈现出一个从致力于国家批判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到将国家理论从法学研究中剔除出去的“法学基础理论”,再到重启国家理论以立足权利、理性和自由构建法治国家、民主国家的历史变迁过程[22][23]。严格而言,这些发展变化,更多地表现于观念和主张层面,而据以支撑这些观念和主张的系统严密的哲学尚不能说已然建立或相当充实。尽管在从传统到现代的历史转型中,西方学术容易对中国形成强势影响,致使现代中国学术大多流于对西学的引入介绍,但古今中外的历史时空,也为中国哲学以及中国法律哲学统合古今中西智慧造就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条件。而且,鉴于现代潮流的西学背景,发展一种将惟西为是、惟中为非,惟新为是、惟旧为非诸如此类的近代观念扭转过来的历史哲学,在现时代也是亟需的,以改变法律哲学研究流于介绍西方文化或总体受制于外来文化的局面。历史地看,哲学在中国古代的发展不是很充分,现代中国欲融会古今中西、重开“内圣外王”,在学术上也需要从对具体事物的经验分析提升到对理念世界的概念思考,缩减语词与客观事物之间的间距,摆正科学认知与道德认知之间的关系,辨清不同观察视角和学术立场的适用领域和局限,使认知和表述更为真切,使思考和建构更为理性,由此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的发展作更为合理的总体把握和调适,巩固政治法律实践的学理基础和理性价值。哲学的根基在一般、普遍、根本而抽象的学理,在中国最终形成建立在兼济古今中西或不分古今中西的普遍学理基础上的法律哲学,是中国法理学面临的一项现代使命,其间也蕴藏着中国法理学开拓创新的历史机遇。

四、法律理学

现代法律哲学,可用以校正法律科学的客观立场所带来的价值缺失,使现代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体制更加合乎理性,然而,由于受到理性认知方式的制约,它与以经验认知为基础的法律科学一样,终究难以进入“不萌于见闻”的道德认知领域。一如学者所言,现代哲学“重点更多地放在语言和逻辑的结构上,而非求索某种超越于经验事实境域、终极性的形而上学本体”。[17](P.16)诸如古代自然法之类的超验领域,在经验和认知理性的主导下,通常不被认知和认可,甚至可能以经验和理性的形式遭受人为建构和扭曲。这种以人的经验和理性为最终判断和权衡标准的现代性,也消解了作为道德知识载体的传统和礼俗的合法性,因此,从西方和中国的近代史上都不难看到一种基于经验和理性的认知兴起后对传统的批判,以及由此给社会和文化带来的断裂。总体而言,现代认知形式在为社会和文化打造经验和理性基础的同时,亦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社会和文化的道德基础。与社会和文化为宗教或道德所总领的传统状况不同,道德或宗教在现代社会分化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丧失了其在传统社会的那种统合地位和功能。这不仅体现在现代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体制上,亦体现在现代学术上。作为西方学术分科之一的法学以及法理学,如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一样,显然不是一门受到道德理论主导的学科,它于传统文化和道德系统衰败之时进入中国,因而在近一百多年里基本上也未再受到中国传统学术和道德理论的深入影响。如果将理学作为中国传统的道德系统和学术系统的基本理论形式,那么,可以说,从近现代中国法理学中大体可发现源于西学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两种形态,而很难找到受中国道德学问影响的法律理学这种形态。立足中国学术系统所蕴涵的普遍道理和学理看,法律理学是现代中国重开“内圣外王”、彰显其文化主体性和普适性所需要拓展的法理学基本形态。“法律理学”一词,始见于1902年梁启超撰写的《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一文。该文引述后世关于孟德斯鸠学说的评论,认为“其论道德法律也,能知其主义,不能知主义中之主义,能语其本原,不能语本原之本原,故可谓之法律史学,而未可谓之法律理学”[24](P.29)。尽管“法律理学”一词有很广阔的语义生发空间,但从文义和语境看,梁启超这里提及的“法律理学”,主要指的还是西学背景中的法哲学(philosophyoflaw)或法理学(jurisprudence)。近代学者时常以“理学”对译英文“philosophy”(哲学),而实际上,西方哲学与中国理学并不能等同。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理学以人的道德认知以及一套被认为具有实在功效的道德系统为前提,而哲学未必如此,尤其是现代哲学,哲学甚至可以成为完全脱离这一套道德体系的抽象知识和思辨之学。换言之,理学主要立足于人的道德理性,哲学则主要立足于人的认知理性。在这一点上,理学不仅有别于哲学,也有别于坚持经验认知的科学。西方古代自然法学以及神学自然法学,看上去有着与中国理学相似的立体知识结构和道德学问态度,但在文化特性上,中西仍显出差异。例如,中国文化具有很大程度的非宗教特点,其对道德系统的把握主要不是通过对外在的信仰而是通过道德认知进入的,而且,此种道德系统并不被认为外在于人本身,这不同于西方文化中的天人两分观念和智力认知渠道。因此,就文化特性而论,中国理学可谓一个独特而又具普适性的学术系统,并不能为西学系统所完全囊括。历史地看,近代虽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04)、《中国古代法理学》(1925)之类试图挖掘清理中国本土法理学的著作,但它们基本上停留于对古代法家、儒家、道家、墨家法律思想的学术梳理,尚不能说立足普遍道理和学理创建出了具有体系的中国法律哲学或法律理学。事实上,以理学为典型的中国传统学术和道德系统,自晚清以来不断遭受来自文化、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冲击,以致对自身文化传统的生疏、隔阂、误解乃至批判,迄今仍在相当程度上显现于中国的法理学研究中,从而影响到中国法理学在古今和中外维度的知识交流和扩展。在中西文化近一个半世纪的持续交磨过程中,横向层面的中国文化与外来特别是西方文化的关系,以及纵向层面的百年新文化与千年文化传统的关系,其实一直未得妥当安置。在横向层面,要么将中外文化确定为旧与新、落后与先进的关系,以外来文化批判或否定中国文化传统,直至几度发生照搬国外的现象;要么过于强调中西文化的不相容性,以历史、民族和本土特点抵制现代西方文明,削弱中国吸纳古今中外经验和智慧的后发优势的发挥。在纵向层面,新文化与传统文化长期被人为地置于对立地位,由此抑制乃至阻塞了同时立足于作为新文化和千年文化传统之基点的认知理性和道德理性,来拓展中国文化的历史可能性。这些倾向妨碍了传统学术和道德系统所蕴涵的具有普适性的道德人文维度在现代的充分展开。

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当具有兼容并包、重为“百谷王”的姿态和气度,承接古今中外的普遍道理和学理来发展自身。这意味着,在借鉴西方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的同时,中国法理学也有必要沿着中国文化理路和学术传统来生发法律理学。中国传统学术主要表现为与“知识之学”、“专门之学”相区分的“德性之学”和“通人之学”,它与道德系统形成紧密的表与里的关系,旨在“明明德”、“致良知”。而在现代沿此德性路径发展法律理学,并非是要如传统社会那样以道德伦理统合政治和社会体制,乃是要存留道德的作用空间,在“内圣”与“新外王”之间达致新的衔接。从认知上看,现代社会是为人的经验和认知理性所主导的社会,现代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体制或“新外王”,显然并非建立在人的道德理性基础上。认知理性主要涉及理智思考、利害判断、逻辑推理、得失计算等认知能力[25](P.42),受此支配而形成的精于计较的“理性人”未必是道德的,他们不同于那种立足道德善性、不计利害得失的圣贤、君子或道德人。尽管现代体制在经验和认知理性基础上可收到诸如物质富足、身体健康、智力发达之类的外在人道功效,但这并不足以保证这一体制以及其中的主体是道德的。理性与道德在此并非总是一致的。基于道德认知,传统社会开出了一个承认道德律虽不可见但确实存在的道德世界,而“启蒙”以来基于经验和认知理性开出的则是一个可见可闻、可计算测量、可科学表述的物理世界。这虽是一个万事万物看上去都很“光明的”世界,但“启蒙”之下光明与阴影并非不可相伴而生,一些不以经验感知为转移的客观领域实际上因此被遮蔽。无论是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活动,还是学术活动,并不以道德或道德动机为必需,这是现代体制不同于传统体制的重要特征,而关于现代性的一个反思,正集中于现代体制下的这种集体的“道德盲视”或“道德冷漠”[26](P.18、36)。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院通过重启实在法之外的自然法原则来惩罚恶法执行者,《世界人权宣言》并列写入“思想自由”、“良心(conscience)自由”和“宗教自由”,看上去具有将自然法、道德责任与实在法、自然权利重新衔接起来的意图,至少表明现代社会客观上需要这种衔接。如果说古今伦理观念经历了一个从“善”到“正当”[27](P.127-128)、从道德意义浓厚的古代自然法到经验色彩明显的近代自然权利的转变过程,而现代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这样一种转变,那么,法律理学则旨在回到“善”这一主题,重启现代社会的道德价值,由此弥合“新外王”与“内圣”之间,或者,包括法律学术在内的现代体制与道德系统之间的缝隙,实现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仁义道德与民主法治、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乃至科学研究在现代条件下的新的统合或衔接。鉴于古今认知基点的差异,沿着中国道德学问生发、旨在张扬道德价值的法律理学,要想与立足经验和理性建立起来的法律科学、法律哲学以及现代体制并行不悖,需要特别注意其在现代的展开方式。理学,由于在历史上被奉为官方意识形态,并且看上去与帝制以及抑制人的个性和生理本性的礼制相联系,时常被视为一种寄生于传统体制、与帝制和礼制同生共死的历史形态。其实,就作为其根本的道德系统而言,理学更适合作为一种普遍的理论形态看待。这一形态既可存在于传统体制之下,也可存在于现代体制之下。只是,在社会分化的现代条件下,理学不宜也不大可能再沿着统一的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路径生发,而是需要回到通过作为道德主体的人起作用这一基本方式上来。理学,又称道学,是以一套道德系统为前提,力图发明人之本心、成就道德主体的道德学问。这套道德系统可谓中国文化传统的核心,源远流长。据称,“三代盛时,天子以是道为政教,大臣百官有司以是道为职业,党庠术序师弟子以是道为讲习,四方百姓日用是道而不知。是故盈覆载之间,无一民一物不被是道之泽,以遂其性。……孔子没,曾子独得其传,传之子思,以及孟子,孟子没而无传。……千有余载,至宋中叶……乃得圣贤不传之学……于是上自帝王传心之奥,下至初学入德之门,融会贯通,无复余蕴”(《宋史》卷四百二十七“道学一”)。在此流传过程中,使作为个体的人“明明德”、“致良知”、觉察这一道德系统,是中国传统学问的基本目标,也是其对人起作用的基本方式。即使在帝制与礼制下,也不能说理学完全脱离了此基本方式。这一立足于个体由内而外生发的基本道德方式与现代体制并不明显冲突,正所谓“果能于此处调停得心体无累,虽终日做买卖,不害其为圣为贤。何妨于学?学何二于治生?”[28](P.1171)换言之,构建现代体制、发展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与培育道德主体、延续道德系统、开拓法律理学在现时代齐头并进是存在历史可能的。传承中国文化所包藏的道德人文系统,使现代政治、经济、法律、社会乃至学术活动中的人同时成为道德主体,从而实现道德系统与现代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学术体制的融通,这是法律理学的基本生发方式,也是现代中国重开“内圣外王”的可能途径。

在现代拓展法律理学,承接道德系统,首先需要开通“德性之知”。“德性之知”是中国理学中与经验认知、理性认知并不完全相同的独特认知形式。孟子提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孟子•告子上》)。这里所讲的“心之官则思”,也就是所谓“德性之知”。此种“心……思”,有别于“蔽于物”的经验感知。宋明理学家所说的“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所知;德性所知,不萌于见闻”[29](P.24)、“闻见之知,非德性之知。……德性之知,不假闻见”[30](P.317)都强调了这一点。此种“心……思”,也不全是理性认知,而是人与生俱来的道德认知,无关计算、考量和推理,正如孟子所言,“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尽心上》)。通过“心……思”、“良知”“良能”或“德性之知”,人得以达致对道德系统的觉察和认知,正所谓“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圣人尽性,不以见闻梏其心,其视天下无一物非我。”[29](P.24)此种“德性之知”,在理学中并不只表现为一种观念或信念,而是有着切实的途径。荀子所讲的“虚一而静”(《荀子•解蔽篇》)。以及宋明理学家所所讲的“诚明所知”[29](P.20)、“默识心通”[30](P.178),都可谓“德性之知”的具体渠道。正是在“德性之知”的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点的中国道德人文传统。在道德本性上,这一传统不否认人的生理本性,但认定人生而俱有善性。在道德能力上,这一传统认定“天命在我”[31](P.280),“圣人可学而至”[30](P.577),认为人可以“自求多福”(《诗•大雅•文王》),“自作元命”(《尚书•吕刑》)。在道德责任上,这一传统认定“天地万物为一体”[30](P.15)[28](P.54),“民吾同胞,物吾与也”[29](P.62),突显出所有人在道德上的相关性。道德本性、道德能力、道德责任和道德认知一起,铸就了中国文化传统独特而又不失普遍性的道德人文精神,与近代西方文化的理性人文特征适成对照。沿着中国文化传统开拓法律理学,一个关键在于,明确“德性之知”是不同于经验认知和理性认知而且可以普适的道德认知形式,由此消除经验和认知理性对道德理性的抑制和蒙蔽,疏通人对道德系统的认知路径以及道德人文精神的生发路径。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5

思想政治哲学是运用哲学解决具体问题的典范,政治哲学的兴起不仅体现了社会意识对社会现实的反映,也体现了政治哲学发展的内在思想逻辑。自群体活动产生以来,人们对于相互之间关系的处理认知就不断地发生变化,逐渐加深,在阶级社会之中所论及的政治哲学都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或者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获取支配地位,本身而论,其是属于一种“小我”思想,带有一定的自私性。长期以来,世界大半历史都处于这种“小我”的政治哲学探讨过程之中,古代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们在言及政治哲学时,都必定站在自我阶级的立场上进行思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并完善统治阶级的政权,同时使之正常运转、长期存在。这种群体性的支配思想在理论上逐渐深化,并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即为政治哲学,它属于社会理论,社会理论必须经过社会坚实的实践基础才能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价值观,而这也是社会物质对于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的具体表现。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东方的历史长河之中,思想政治哲学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在古代希腊社会中,形而上学是社会政治哲学的基础,大多数哲学家都使用“理念论”来演绎“理想国”,以单纯的理想来描绘超越自我阶级的政治理想,如柏拉图。而在欧洲中世纪,宗教神学则逐渐成为了社会政治哲学的基础,它属于唯心论的范畴,其所描绘的世界是根本不存在的,虚幻的,其政治思想完全属于思想意识作用于思想意识的范围,对社会的发展以及政治理想的实现具有较大的阻碍作用。宗教神学思想曾在欧洲较长历史阶段中主导着欧洲各国的政治变迁,“君权神授”思想长期占据政治哲学的主要地位,例如,奥古斯丁皇帝利用“上帝之城”来指导世俗政治。

当然,在中国也同样存在片面的、唯心的政治哲学思想,我国古代的政治哲学始终信奉“儒、佛、道”三派思想,其中尤以儒家思想影响最为深刻,在政治思想上强调君权神授,在社会统治上以“仁、义、礼、信、智”等作为道德规范基础。政治哲学所包含的范畴也较西方更深、更远、更广,古代政治哲学几乎都为统治阶级服务,为了维持统治秩序而不断发展与完善。而到了近代以来,存在于理论上、思想中的形而上学的政治哲学也逐渐被“社会认识论”所取代而成为社会政治哲学的基础,在政治哲学讨论焦点中,已不再以强权统治作为政治的基本观点,取而代之的则是人类的理性。认识论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意识的逐渐累积,人们的社会意识自觉性越来越强烈,对于形而上学、唯心等政治哲学的认知程度逐渐加深,“唯理主义”以及“经验主义”就成为了社会意识发展的主要表现,这时的政治哲学开始从理性、全局的角度上追求社会的平等、公平和正义,在人类社会中表现为追求独立自主与民族自由。现代政治哲学则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政治哲学思想,它从理论地位上来说就有一定的独立性,现代政治哲学不依赖于形而上学以及认识论的基础,同时也不依赖于社会道德哲学的支持,它完全按照科学主义来理解、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政治哲学家在处理政治关系、设定政治理想时也不再局限于道德哲学的思维框架和眼光,它是一种独立的哲学思想,具体表现在人类社会中便是为了解决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而进行政治思考与研究,是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自我反思。

2我国思想政治哲学的兴起

思想政治哲学从人类群体意识产生时便已形成,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长廊之中,思想政治哲学也大致历经了三个阶段,即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阶段。古代思想政治哲学几乎都以维护少数人的统治为主要目的,其哲学思想以及社会实践手段都是为了建立和完善集中权力的统治制度,它所针对的社会主要矛盾也主要是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而近代以来,我国社会遭遇巨大变迁,传统的政治制度逐步瓦解,一系列的社会现实也导致新的社会政治思想的产生,尤其是资本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思想,它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积累和深化,以认识论为基础开始追求人的理性和社会的理性;在我国现代的思想政治哲学上来看,科学的唯物主义已成为政治思想的主流,这也得益于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于社会规律的认知程度越来越高,在政治哲学中已将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上升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三个阶段的政治哲学思想在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都具有较大的差异,但唯一相同的便是都属于社会意识反映社会物质现实的范畴。

2.1我国古代思想政治哲学

由于人文环境和文明形态的差异,我国传统的政治哲学与西方的政治哲学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不仅兴起时间早,并且其关注的社会意识重点也有所不同。我国自西周时期开始便产生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思想政治哲学,并对后世产生了长期且深刻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对道德、对人生、对宗教、对现实的关注,在处理社会关系中表现为追求国家的长治久安。可以说,中国古代一切的哲学与思想都是为政治服务的。中国古代朝代更替频繁,社会政权变迁剧烈,社会长期处于战争、混乱以及动荡不安的局面,社会思想家、政治家最为关心、最为迫切的任务便是如何构建一个统一而有序的国家的问题。因而,从政治哲学形成的起初,人们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政治稳定,其他一切问题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不同学派的政治哲学家、思想家围绕着这个中心而不断地创造和修正自己的理论,从而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内容。

在中国古代思想政治哲学中,德治、法治以及民本等思想观念都是政治哲学的基本观点。“德治”是古代政治哲学家们所一致推崇的重要政治思想,“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大学》),以德治国不仅是对统治阶级自身施政方式的阐述,也是对社会和谐关系的期盼,这种德治需要统治者以自身的道德素质来感化社会大众,反之,社会被统治者才会推崇、拥护施政者。“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而“法治”思想则是始终便随着政治统治而执行的,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治虽然并未占据社会的主流政治思想,但是,其在政治哲学领域却具有长期且深刻的影响。无论是社会法律还是政权组织形式,都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来制定,在战国时期,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对后世影响十分深远,但是受阶级的局限性,我国古代的法治却也只能作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而难以达到“公平”、“公正”。除此之外,在古代政治哲学中,“民本”思想也是一种重要的思想观念。“以民为本”要求统治者在施政过程中要尽量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德治理念的具象化。这些政治哲学思想始终贯穿着我国古代各个朝代的政治施政之中,它们的兴起并不是偶然的,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之中,农业始终占据社会政治与经济的主要地位,而农本思想的特点也直接决定了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矛盾,为缓和社会阶级矛盾,统治者必定以缓和的政治思想来作为执政的基础,这也是我国两千余年封建政治制度得以延续的主要原因。

2.2我国近代思想政治哲学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西方社会掀起了政治哲学的研究热潮,而受此影响,我国学者也开始注重对近代的思想政治哲学的研究,并将其当作一门显学进行论证。在近代思想政治哲学兴起的时代,世界正经历一系列的残酷演变,人类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化社会转变,而伴随着工业化的到来,资本主义开始迅猛发展,自由、民主、解放思想也开始大范围传播。社会思想是社会现实的真实反映,而思想的提出也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的。在近代,我国社会遭遇了巨大的危机,同样也伴随着巨大的机遇,抓住机遇则能迅速摆脱危机成为时代的新兴强国。然而,封建政府仍然沿用传统的政治治国套路,致使国家败亡,饱经,而这一时期政治哲学也开始发生明显的转变,由社会稳定逐步向独立、自主转向。这时期,政治救亡以及民主独立自由已成为政治哲学思想的主流,其中有三大最为著名的政治哲学思想:其一为资产阶级改良思想;其二为资产阶级建国思想;其三为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围绕着这三种政治哲学思想,我国近代社会也不断经历着剧烈的政治变化,最终历史证明,马克思主义才能适应中国的社会现实,才能让中国摆脱殖民、亡国的危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思想是以科学唯物论为基础的,它以社会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将人类的历史划分为几个独立且承前启后的历史阶段,而科学社会主义则是近代政治哲学的主要观点,它注重社会实践,希冀建立一个由最广大阶级所统治的社会,最终逐步消除阶级矛盾,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所要解决的政治问题包括政权组织形式问题、社会主要矛盾等问题,它的兴起是中国近代最伟大的政治奇迹,也是中国社会历史的转折。

2.3我国现代思想政治哲学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观看来,立足时代和现实才是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正确途径,现代社会对于政治哲学的认知早已摆脱了传统的认知论和唯心论,同样也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它所考虑的便是对当今社会的政治生活以及政治事物进行思想哲学层面上的反思。在当前时代中,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正面临一系列的全球化问题,经济的发展与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在解决这个矛盾中又产生了新的矛盾,许多重大社会问题越发突出,如环境污染、能源危机、政治腐败、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等,在这种背景之下,我国政治哲学界也纷纷转向对现代政治以及社会现实问题的研究与反思,从而导致我国现代思想政治哲学的兴起。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敏感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致使社会政治局面更加复杂多变,国家经济建设处在时代的关键节点,改革开放政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等必须依靠政府来主导执行,简而言之,当代中国出现的主要问题几乎都与政治领域息息相关,而政治领域的问题,又大多涉及权力分配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因此,平衡中国的权力结构已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所要研究的主要观点。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6

说:“研读哲学经典,改进思维把握规律,增强哲学思考和思辨规律。”领导者必须具有良好的哲学素养,并且能够在实践中恰当地运用哲学作为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工具。一个好的领导者,即使没有学过哲学,也一定吸收了很多生活和工作经验中蕴含的哲学道理。越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越需要理性的总结和哲学的思考。现代社会的新发展和新特征,要求领导者必须成为走在时代前列的新型学习者。共产党的领导者,应该是自觉努力学习和热情宣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

哲学源于不断提出问题的能力。不断地挑战现有观念,开辟新的思维空间,是哲学特殊的思维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哲学是最根本的创新学。学习哲学能够锻炼人的思维能力,促进认识和思维上的深刻性和预见性,提升思想的创造力和实践创新能力。领导者是一个组织的头脑,领导力首先是思想力。作为组织的领路人,领导者要善于总结群众的经验,集中集体的智慧以做出正确的决策,这就需要具备一定的观念形成的提升力和概括力。在实际工作中,哲学的确能够给人以方向性、思路性和方法论上的帮助。人们常说实践出真知,但并不是实践多了就一定有真知。关键在于,你能否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理性知识,这个上升过程离不开哲学。

哲学作为根本性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仅为人类寻找发展的方向,也为人的生存、生活、发展提供安身立命的根本,促使人们憧憬理想。哲学的精华在进入人的头脑之后,也同样会融入人的心灵世界之中,滋润和丰富人的心田。领导者作为团队的精神领袖,它不仅要出思路,而且必须具备道德力量和坚定信念,是做人、做事的模范。学习哲学能够帮助人们通晓历史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有了规律性的认识,人们就往往具备科学而坚定的信仰、理性而坚毅的品格,具备道德的感召力和规范力。

哲学作为一种整体世界观的学问,更有利于培育人们的战略思考能力。哲学能够促进认识和理解上的整体性,哲学思维的全局性和系统性让人具备某种宏大的视野,能够在思考任何具体问题时也关照全局及整体。每个成功的领导者,都不会忽视自己的管辖领域的战略规划,正确而清晰的战略规划,是事业长盛不衰的前提。这就要求领导者必须把部分置于整体框架中加以考虑,把局部放在全局的视野中来估量,把当下与过去和未来联系起来思考。在整体问题上,哲学有独特的优势,有见微知著的洞察力。学习哲学有助于人们的战略思考,从多样性和繁杂性事物中,发现本质性、趋势性和全局性的问题,使人们能够找准主要矛盾、抓住关键问题。

提高哲学素养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素养,是领导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领导能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努力创新马克思主义哲学,以提高自身的哲学素养。陈云同志指出,做工作首先要学习哲学,学习正确的观察问题的思想方法。如果对辩证唯物主义一窍不通,就总是要犯错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事求是的观点、矛盾对立统一的观点、普遍联系的观点、抓主要矛盾的观点、群众的观点等都是我们工作的不二法门。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实现党的十确定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是决定性因素。培养高素质的执政骨干队伍,首先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至关重要的就是提高他们的理论素养,增强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学习提高理论素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转化为坚定的政治信仰、科学的思想方法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转化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精神力量。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7

现如今,高中生在处理问题时不善于深入思考,而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有效结合,主张从哲学角度辩证的分析问题,运用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科学方法解决问题。因而,它对高中生思维能力的拓展有重要作用。

一、现状分析

1、高中哲学常识是唯物论、辩证法和认识论的统一。包括的基本观点:有关世界本原方面:“世界的本质是物质的,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因而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时就要遵循客观规律;关于事物的发展变化和普遍联系方面:“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并处于运动、变化的且这种变化是有规律的,因而人们必须要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关于事物矛盾方面:矛盾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因而人们在处理问题时要用矛盾分析法”;关于事物的变化状态方面:事物的变化是在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强调人们在想问题、办事情时坚持内、外因的统一。具有的基本特征:它是辩证思维,强调对事物的认识要一分为二;它是实践思维,不要盲从权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它是全面思维,认识事物要防止片面性;它是创新思维,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来看问题,反对割裂历史和现实的关系,但又不局限于历史和现实,而是要超越现实和改造现实,使之更符合人类的需求。

2、“思维能力是指通过分析、综合、概括、抽象、比较以及具体化和系统化等一系列过程,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并转化为理性认识及解决问题的一种能力”包括辩证思维、创造性思维等内容。其中,思辨能力就是思考辨析能力。它旨在通过对事物进行分析、推理、判断等思维活动从而对事物的情况、类别、事理等进行辨别分析。具有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的对事物进行分析和清楚准确,明白有力的对事物进行说理的特点。

3、高中生习惯形象思维,对抽象的哲学常识理解起来存在着一定难度,加上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哲学是枯燥、乏味的东西;同时,上海地区采取“3+1”的高考政策,使得选修政治课的学生很少。学生对政治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习哲学的积极性,想要通过哲学的学习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就存在着一定的阻力。其次,这个时期学生的想象模仿能力较强而分析概括能力相对较弱,他们善于描写和叙事却不善于说理和议论,在做阅读理解时能够对语言文字所指示的含义及其运用做出较好的理解,而对文章所表达的深层含义不能做出深入分析,更不能很好概括,缺乏思辨能力,更不用提创造性思维能力的运用。再次,教师普遍意识到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重要性,但如何把思维能力的培养落实到教学行动中就存在困难。因为,这不仅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良好的辩证思维。

二、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策略

在高中哲学常识教学中,该怎样通过哲学常识的学习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笔者作了如下分析。

1、师生共同更新观念,树立新型的教学观念和学习观念

首先,通过改变学生的学习观念使其意识到学习哲学的重要性,能够学会从哲学角度辩证的认识问题。其次,改变教师的教学观念,使其提高自身素质。能够进行知识结构的自我补偿从而实现自我发展,增强跨学科的研究,在教学中以哲学课为中心,注重哲学与语文、数学等学课间的有效结合。这样即可以帮助增强哲学课的趣味性,也能够转变学生认为哲学是“枯燥、乏味”的错误观念。还能拓宽学生视野,启发学生运用哲学思维去解决其它学科问题,发展创造性思维。

2、通过学习哲学的本性性知识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

哲学是思辨的哲学。通过对世界本原的学习,学生不仅可以认识到世界的本质而且还可以掌握认识世界的工具,即运用辩证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下,科学认识整个世界的本质和规律;通过两点论和重点论地学习,在处理问题时就能避免“一刀切”的情况发生,能有重点的解决现实问题;通过对哲学常识中有关认识过程的学习,能够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对所学知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进行再加工和再创造。通过对内外因的学习,意识到学习的关键在于自己,然而外界的影响也不能忽视,如果处理不好两者的关系就会影响到学习效果。  3、从整体上把握科学的思维方法

科学的思维方法提倡在认识问题时,要符合认识规律和遵循逻辑规则,要注意把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提升思维品质和创新意识。要拥有科学的思维,就必须抛弃“非此即彼”的思维惯性;要树立创新意识,就必须告别“因?攀鼐伞钡乃枷胧?浚?幻孕湃ㄍ??芰⒆闶导?W苤???诱?迳习盐湛蒲У乃嘉?椒ǎ?灰云?湃??诖?砦侍馐?/p>

就会少走弯路。

三、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意义

我们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时,离不开思维活动。只有科学的思维才能在现实生活的实践中达到预期目的。因此,从小养成科学的思维能力就显得极为重要。说过:“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我们学习哲学常识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懂得它的内涵和实质,并且能运用它的观点、基本原理去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真正做到学与用的完美结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处理问题时拥有本体性的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怎样从一个角度切入、怎样从全局着手、把握问题才是关键。因而,我们学习哲学常识就是要学会一种科学的思维方式,这样在解决问题时就会全面、客观、辩证地分析问题;就会思路清晰、条理分明认识问题;对高中生来说,也会在学习其它课程时也能“柳暗花明”。在处理生活中的问题时,就会积极地看问题:当遭受挫折时,能运用哲学中有关事物的发展过程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有机统一原理,告诫自己“挫折”只是暂时的,美好的未来就在不远处;当解释一些生活现象时,不会迷信他人的说法,能用因果联系的知识探究事实的真想,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处理理想与现实的问题时,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立切实可行的人生理想,树立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新一代“四有”新人。

综上述,哲学常识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有着重要意义,笔者只是初步探析还有不足之处有待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高中三年级思想政治教材[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7.

[2]何莲珍.自主学习及其能力的培养[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3(4).

[3]黄源生.思辨缺席[j].思想政治与思相政治教学,1998(7).

[4]栗玖玲.多媒体网络与中学思政政治思辨能力的培养[j].教学与管理,2007(8).

[5]张巧萍.在实验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j].新课程研究(基础教育),2010(03).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8

关键词:火 逻各斯 正义 法律 政治哲学

赫拉克利特(HeraclEitus,约公元前540-480),出生于伊奥尼亚的爱菲斯城,是古希腊早期著名的自然哲学家。他在探究世界本原的同时探讨了现实的城邦社会所应追求的价值原则,他关于正义的思想包含了早期政治哲学的萌芽。赫拉克利特的政治哲学思想正是在他的关于世界本原的哲学基础之上形成的。

一、政治哲学的哲学基础

早期的自然哲学家都致力于对世界本原的探究和思考。在赫拉克利特之前。就已经有各种不同形式的本原说。赫拉克利特的哲学思想是沿着米利都学派走下来的,提出了“火”本原和“逻各斯”学说。

(一)“火”本原说

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是一团永恒的活火”,即构成世界的本原是永恒燃烧的火。他指出:“这个世界对一切存在物都是同一的。它不是任何神创造出来的,也不是任何人所创造的;他过去、现在和未来永远是一团永恒的活火,在一定分寸上燃烧,在一定分寸上熄灭。”“一切事物都换成火,火也换成一切事物,正像货物换成黄金,黄金换成货物一样。”赫拉克利特将火看成是宇宙万物的本原(始基),但他所说的“火”并不仅仅是指单纯的物质实体,而且是构成事物的原质。是具有内在动力的永恒的活火,是一个运动的过程。他认为作为本原的“火”是火是永恒存在的,“火的永恒存在正在于它的生灭即燃烧和熄灭的永恒变换之中。”另外,火还是自我生成的。他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火的运动和转化遵循一定的原则,在赫拉克利特看来,火的运动和转化不是毫无秩序的,而是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律,即逻各斯。

(二)“逻各斯”学说

“逻各斯(logos)”是赫拉克利特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他认为万物的本原是火,火是永远变动的,而且这种变动是按照一定的尺度和规则进行的,逻各斯就是万物也就是永恒的活火变动的一般规律。在赫拉克利特看来,“万物的运动,无论是火的燃烧和熄灭以及万物的生成和相互转化,都是按照一定的逻各斯进行的:这种逻各斯主要就是一种尺度、大小、分寸。即数量上的比例关系”。这种尺度即是规律,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规律,而是高度抽象的包含宇宙必然性的自然法则。

赫拉克利特所讲的逻各斯是一种自然的必然性,是宇宙间万事万物必须遵循的依据,是宇宙共同的法则,是公共的、共同的,而不是那一个人或物所私有的。人要认识自然事物,就必须按照逻各斯行事。但是,他又认为,只有智慧才能认识逻各斯。他在《论自然》这部著作的一开头就提出关于“逻各斯”的思想,指出:“逻各斯虽然像我所说的那样常在,但人们在听到它以前,或是第一次听到它的时候,却总是不能理解它。万物都是按照这个逻各斯产生的,虽然我已经按照事物的本性将它们加以区别。解释了它们是如何发生的,而且人们也常遇到像我所说的那些话语和事实,但是他们却像从未遇到过它一样。至于另外一些人对他们醒来以后做了些什么也不知道,就像是对他们梦中所做的事已经忘记了一样。”因此,他一再强调人们必须认识它,遵循它去思想和行动。在这里,赫拉克利特所说的“逻各斯”不仅是对自然的本质和秩序思考的结果,而且也包含着对社会生活秩序的思考,亦即包含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的伦理意义。在赫拉克利特看来,宇宙是由统一的普遍规律即“逻各斯”主宰的,它既统治着自然界,又统治着人类社会生活;既作为必然性驾驭着自然秩序,同时又作为“命运”支配着人的灵魂、行为、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一切都根据这个“逻各斯”而产生,又必须遵循这个“逻各斯”,宇宙间的包括人在内的万事万物只有遵循这个“逻各斯”,才能是智慧的,才能避恶趋善。他指出。“智慧只在于一件事,就是认识那驾驭并贯穿一切的思想”。

二、政治哲学萌芽思想的主要内容

在早期自然哲学时期,所涉及的政治哲学萌芽思想主要是关于对政治事物中普遍存在的本质性东西的研究。自然正义一直被视为宇宙万物的最高法则,也是哲学家关注的焦点。但是。城邦作为个人生活的载体,自然正义如何在城邦中显现就成了政治哲学家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早期的政治哲学家一致认为,城邦正义应以自然正义为最高原则,正当的城邦秩序应按照自然正义的原则而建立。正是基于此,对自然正义的探讨便转向了城邦正义,而哲学思想也从对自然事物的探讨转向了对政治事物的探讨,赫拉克利特正是自然正义向城邦正义过渡时期的一位重要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作为早期自然哲学家,他本身也是生活在城邦之中的公民,所以他在探究自然本性的同时也探讨了城邦的政治制度,他的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是关于正义的理论。

(一)政治哲学萌芽思想的核心——正义理论

在赫拉克利特的残篇中,主要谈到社会政治问题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战争。二是法律。

1 正义是事物之间的对立与斗争

赫拉克利特认为,正义就是斗争。在他的思想中有很多关于正义就是斗争的思想。他不仅论述了对立面的统一。还提出了对立面斗争的思想。他一方面论述了对立面的斗争,认为正是由于对立面的斗争使得万物得以产生。斗争不仅促使对立的双方相互转化,而且能够产生和谐,所以说斗争是万物之父。又是万物之王。正义就是对立面的斗争。是自然的必然性。是普遍存在的,“应当知道,战争是普遍的,正义就是斗争,万物都是由斗争和必然性产生的”。他还通过对立面统一的思想论述了正义与非正义的相互依存关系。正义与非正义是一对矛盾共同体,正义正是通过非正义来显现自己的,“如果没有那些非正义的事情,人们也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

赫拉克利特关于正义就是斗争的思想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是分不开的。在面对希波战争和工商业奴隶主与贵族奴隶主之间的斗争问题上,赫拉克利特积极支持反侵略的正义战争和进步的夺权斗争。正是从这种政治立场出发,他认为斗争是绝对的,斗争是美是善,斗争产生一切,斗争创造一切。他指出。战争是普遍的,正义就是斗争。一切都是通过斗争和必然性而产生的。赫拉克利特认为,“战争是万物之父,是万物之王。因为它使一些人成为神,另一些人成为人;战争使一些人成为奴隶,使一些人成为自由人。因此。他认为战争是普遍的,一切都是通过战争产生的”但是,虽然赫拉克利特崇尚战争。认为正义就在于战争,但他所说的战争,并不是指侵略战争和贵族奴隶主的夺权战争,而是指反侵略的进步的战争。他所讲的斗争更侧重于对立面的相互作用,这种斗争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必要的。

2 正义就是法律的统治

赫拉克利特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正义就在于服从法律的

统治。他认为,现实的城邦都是由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独立阶层组成的,如富的和穷的、年轻的和年老的、弱得和强的、好的和坏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等。现实的城邦总是带有冲突的特征。那么如何使得对立的双方继续存在呢?如何使城邦在对立中保持稳定与和谐呢?赫拉克利特认为,要在富和穷、年轻和年老、强和弱、好和坏这样的对立阶层中得到一致,在不相同中产生相同,必须南法律来维持城邦的秩序。古希腊人早已从社会实践中懂得法律的重要性。每个城邦都要为自己制定法律,制定法律的人往往是有知识和经验的政治家和哲学家。因此,希腊哲学家都很重视法律在城邦事务中的作用,赫拉克利特也是如此。他认为,“人们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在当时的希腊,保卫自己的城邦免受外来人的侵犯,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赫拉克利特要求人民要像保卫城邦一样来保卫法律,因为法律是人人共有的东西,一个城邦的人必须遵循这个城邦的法律。但同时他又指出,所有各城邦的法律都必须遵循共同的唯一神圣的法律,这个神圣的法律也即是逻各斯。他认为,遵循法律的统治就是正义,而逻各斯就是自然正义,因此法律必须遵循逻各斯而制定。

(二)正义在政治生活中的表达

1 城邦正义

赫拉克利特认为,城邦正义是以自然正义为向度而建立的城邦正义和法律正义,是城邦政治生活方式的核心价值追求。

根据赫拉克利特的观点,正义是城邦政治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而这里所讲的正义就是指自然正义。因此,追寻自然正义的原则是城邦政治生活方式的核心。一个城邦的政治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就在于它是否符合自然正义的原则。正义就是斗争,就是法律的统治,服从正义就是服从法律的统治。因此,城邦必须依据法律来实施其统治。而法律因其来源不同可分为人间的法律和神圣的法律,两者具有不同的等级。人间的法律是由统治者制定的,神圣的法律即是逻各斯。是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自然法则,亦可称为自然法。神圣的法律高于人间的法律。人间的法律只有符合并服从神圣的法律,才是符合正义的要求的。反之,如果人间的法律不符合或者违背逻各斯的原则则是非正义的。“人间的法律是从神圣的法律散发出来的:社会是建立在他们之上的,没有这些法律就不会有正义;所以,国家要为它的法律而战,正像为它的城垣而战一样。他认为,这种服从自然正义的法律,无论对个别统治者或群众的意志,都是平等相待的,因而是正义的。”

赫拉克利特通过对人间的法律和神圣的法律的区分,为城邦政治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依据,也为考察和审视现实城邦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了准绳。他认为城邦应该按照合乎正义的原则建立并运行,一切不符合正义(logos)的政治法律制度都要对其进行修改使其合乎自然的法则。

2 公民个人正义

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讲。个人是城邦中的一部分,城邦中的公民应以服从和追求城邦正义为依归。城邦正义是公民的价值追求的取向。

(1)城邦中人的价值追求——城邦正义

赫拉克利特认为,个人作为城邦这个整体中的一部分,应始终以城邦正义为价值追求,这表现为一种整体主义的价值观。

城邦的政治生活方式问题是古希腊自然哲学时期的政治哲学萌芽思想中所要研究的一个主要内容,而城邦的政治生活方式归根到底是城邦中生活的人的政治生活方式问题。城邦的居民严格地说是公民不仅在城邦的地域范围之内,而且在城邦中体现出自己的本质。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是政治动物。不成其为某个城邦的公民不能被归结到人这个概念之中来,他们非神即兽。因此,关注城邦的政治生活方式即是关注城邦中公民的政治生活方式。

他认为,城邦中的每个人都应该服从城邦正义,正义就在于服从法律的统治,服从城邦正义就在于服从城邦的法律。因此,“赫拉克利特教导说,在城邦中,人是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他服从这个共同体的法律”。

(2)城邦中的人的政治生活方式的主要内容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9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衔接与创新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得到了中央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05年,、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决定把1998年方案中的七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调整充实为四门,并将思想政治理论教材的编写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之中,作为重大项目组织全国教育科研骨干力量编写教材,胡锦涛总书记和政治局常委还亲自审定了这四门课程的教材编写提纲…。为了高质量贯彻落实新方案,我们从如下各个方面作好了充分的准备。

一高度重视,积极准备,全面落实

从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开始普遍执行“05方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是四门必修课之一,既陌生又熟悉。说它陌生,是因为这门课程有了新的指导思想、体现新的时代特点、结合新的实践要求、力图对马克思主义原理作出全面的、完整的、准确而又符合实际的新阐释,增加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部分(硕士研究生课程);说它熟悉,因为这门课程的核心内容、基本思想与98方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是基本一致的。要开好这门课,教师是关键;教师要讲好这门课,教学准备是关键,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知识、教案等方面的准备工作。为确保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新方案高质量实施,确保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的任务进一步落到实处,学校首先对任课教师进行课前动员和课程分组,广大教师要从思想上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新课程的贯彻和落实。我们利用假期,分组分批进行了新课程的培训,集体备课,统一制作多媒体课件,研究新的教学方法和实践环节安排。通过2006级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的全面授课,我们收集到教学一线的丰富的感性材料,对照以往的教学经验,系统地进行教学总结和改革,以期更好地提高教学水平05方案和98方案在内容和体系方面有直接的联系和教学的衔接,课程减少了,但涵盖的内容并没有减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要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过去三门课程的内容纳入一门课程来讲,课时还减少了很多。这些内容的合并,决不是简单的叠加,新课程的内容和体系都必须有所创新,这必然增加教学的难度。思想政治理论课有自己的特点,其思想性、政治性很强。怎样把思想性、政治性和理论性有机结合;如何处理好这门课与中学思想政治课的衔接?如何协调基本原理各部分之间及与其它三门课程之间的关系?我们按课程的大纲要求集体进行教学攻关。

二明确目的,改进方法,注重实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主要是培养学生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素养,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主义,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观察、认识和解决问题,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懂得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必然性,坚定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教学的主要目标是科学价值观的教育。因此,教师要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中央对本课程的要求,在编写教案时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力求准确地阐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为此,我们在教学中认真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注重理论和实际的密切联系,全面反映当代中国实际和时展的特点,注重对学生的能力培养和价值观教育,提高他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做到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不仅进课堂、进教材、更要进头脑。让学生真正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现实力量和巨大魅力,以此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威信,增强他们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分文理科进行不同理论层次的教学

通过对高中思想政治课程的全面研究,以及在教学中的调查,我们发现,对教学效果影响较大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内容有许多与中学的政治课内容重复,文科学生在中学阶段已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政治经济学常识、人生观、价值观等的教学。加上应试教育的高要求,有的省份文科政治教学已经超出教学大纲的常识要求,学生的学习和考试题目难度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大学的课程考试要求。而且大学教师一般有较长时问没有接触中学教学内容,不了解现在的中学政治教学情况。虽然知道大概的科目,但对具体的知识点、以及知识掌握的程度不清楚,只按照大学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来组织教学,而大学文理科的教学大纲、教学方法、考试要求等没有区别开来,影响了文科专业的教学安排和实施。

而绝大多数理工科的学生在中学阶段没有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有的虽然接触过但只限于了解几个概念。为了照顾不同专业学生理论基础的实际情况和专业要求,我们建议学校分文、理专业排课,区分专业的不同要求与基础,进行不同层次的教学。其中最难协调的是文理兼招的专业,讲课时总有顾此失彼之感。

(二)注重教学内容与中学政治理论课的衔接。

我们首先对照中学的教材,把中学已经讲授过的内容标示出来,对已经学过的内容,少讲、不讲或让学生参与课堂讲学;要求学生在回顾所学原理的基础上,深化理论要求,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文科学生在中学阶段已经部分地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哲学。政治经济学中有关商品经济的产生、商品的二因素和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价值量与价值规律,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等基础部分;哲学中有关世界的物质性、意识的本质和特征、认识的本质、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特别是关于意识的能动性、唯物辩证法中的联系与发展、三大规律,都详细地讲述。历史唯物主义中的社会意识、人的本质与价值、国家的本质与职能等都已涉及。因此,要避免上述内容的简单重复。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教材注重体系的联系和整体性,中学已讲授的内容作为基本原理体系仍然需要体现,但比较简略。如唯物辩证法的全部原理浓缩为一节的内容,而中学几乎是一个学期的教学任务。在讲述这一节的内容时,重点要放在过程论、唯物辩证法诸范畴和规律及其内在联系、辩证思维方法等新增内容上。

理工科和艺术类的学生,还有部分文理兼招的专业,我们根据教材进行教学,因此可以按照教学大纲,从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到具体应用,都有详细讲解,内容很多。这里的问题是教学时间如何分配,第一次教学中,时间安排很紧,后面的内容只能概述地讲。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部分有较大的理论深度,讲课中要紧扣教材但不能照本宣科,要结合实际例子一一讲解。既要注重理论性也要讲究教学实效。

三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教学的创新要求

中学阶段的学习重在知识的掌握,为了高考,主要是熟记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内容。把马克思主义原理课当作知识点进行传授,教学的重点放在“知其然”面不是“知其所以然”。在大学,应调整具体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一方面要提升科学性、理论的说服力,另一方面要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学阶段是理论学习和方法论形成的重要阶段,因此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不在于基本观点的知识传授,而在于大学生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塑造,在于理论水平的提升。特别是哲学,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哲学是对世界的本原、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本身的存在的寻根究底的追问,并不提供对事物认识的某种具体答案,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态度,哲学最重要的精神是怀疑和批判。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是一种反思的智慧、批判的智慧、创新的智慧,不仅能够提升人的思维质量,提升人的生活质量,也能提升人的人性质量,马克思主义哲学始终追求“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并以其高度抽象和思辨的特性显示着它独特的力量。我们在教学中要充分体现它的理论魅力,引导学生探究问题、探究理论形成的过程和现实意义,这才是我们需要追求的教学目的。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10

关键词 高等教育哲学 实践特征 原因探析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提出,政府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建设与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我国高等学校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改革,以走出当前的发展困境,实现其自身的发展。鉴于“哲学必定是世界顶尖大学上空悬挂的一颗巨星”, ①本文试图从高等教育存在的合法基础层面去分析高等教育现状,探讨其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 高等教育哲学观的认识论与政治论

布鲁贝克认为:在西方的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高等教育合法存在的哲学基础包括两种:认识论与政治论。强调认识论的人,在他们的高等教育哲学中趋向于把以“闲逸的好奇”精神追求知识作为目的。他们力求了解自己生存的世界,就像做一件好奇的事情一样,力求不受价值影响。“高深学问忠实于真理,不仅要求绝对忠实于客观事实,而且要尽力做到理论简洁、解释有力、概念文雅、逻辑严密”,“真理能够站得住脚的是它的客观性”。②强调政治论哲学的人认为人们探求深奥的知识不仅出于闲逸的好奇,而且还因为它对国家有着深远的影响。高等教育提供了深奥的知识,帮助理解和解决社会问题。所有伟大的教育哲学家都把教育作为政治的分支来看待,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杜威等。

2 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政治论盛行的实践特征

在现代社会,高深知识越来越直接地被运用于社会生产,经济发展更加依赖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劳动者技能的提升需要接受系统的教育,大学已经从社会的边缘走向了中心。大学直接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充当着“服务站”的角色。目前,就我国的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而言,对高深知识的追求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密切相关,高校师生并未完全意义上地摆脱价值影响而纯粹地追求真理。政治论是高等教育系统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牢固地占据着统治地位。在高等教育实践中,具体表现出了以下几点特征:

2.1 大学自身特征的弱化

英国剑桥大学前校长阿什比认为大学是遗传和环境的产物。遗传是指大学存在与发展的内在逻辑,而环境则是指大学所处的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然而,目前国内的大学忽视了其遗传因素——大学发展的内部规律,而过分关注与外界的关系。大学偏重于实践学科的开设,着眼于社会需要而办学。组织内部重视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相对弱化。各高校之间重视硬件设施的竞争,如学校占地面积,教学楼的奢华程度,师生规模大小等,而忽视追求高深知识的学术文化氛围的建设。大学在“社会化”的过程中,相对弱化了其传承知识、引领和批判社会发展的功能。

2.2 学科设置的零碎化,学生培养的片面性

当前国内高等学校内部学科的分类逐渐零碎化,人文学科的地位相对较低。课程设置过分关注社会需求,注重实用性,课程内容偏向于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功利主义盛行于高等教育领域。由此导致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目光短浅,以获得学历,拥有合适的工作而非探索真理为其最终目标。洪堡提出的“由科学而达致修养”的目标几乎未在大学中确立。正如何赛·卢芩贝格所言:“今天的大学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大学,它的兴趣不在于培养真正的智者,所有的高等学校今天存在的意义究其实质就是培养专业傻瓜。”③

2.3 教师的职业价值观缺失

职业价值观指人生目标和人生态度在职业选择方面的具体表现,也就是一个人对职业的认识和态度以及他对职业目标的追求和向往。当前我国高等学校里的许多教师对教师这一职业的认识和态度存在着误解,或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自己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具体而言,包括高校教师普遍忽视教学工作,尤其是本科生教学工作,或者以科研为其首要职责,或者过分追逐行政权力,或者追求“教师”之外其它社会身份的塑造。教师的治学态度和价值取向积极响应着社会的需要。

3 政治论盛行的原因探析

3.1 政治论哲学观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自从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形式产生开始,就关注国计民生,探讨社会百态,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大学》开宗明义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并把“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治学的八条目。《学记》倡言:“建国军民,教学为先,欲化民成俗,其为由学乎。”《论语·子张》则曰:“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汉朝的太学,唐代的国子监,至清朝的京师大学堂,都由政府直接管辖,其目的在于培养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高级人才。“治国”“平天下”是我国传统教育的核心思想,也是追求知识的最高境界。数千年来,这一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2 政治论哲学观的制度基础

政治论作为高等教育合法存在的依据除了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当代更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从建国前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0年中央教育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再到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对教育方针的描述,教育的目的都被认为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并对其政治立场进行了规定。及至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任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被作为政治的一个分支加以对待,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紧密结合起来。

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传统和当代的法律规定为高等教育政治论哲学观在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牢固地位提供了支撑和保障。大学按照国家的教育目的、方针和政策制定培养目标、专业分类、招生政策和学校管理方案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设置课程,培养专业化的高级人才。高校教师开展的科研项目亦着眼于社会服务,而非以“闲逸的好奇”去了解自身生存的世界。学生和家长在“学而优则仕”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下,顺应了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功利主义”,以获取专业技能为最终目的。这些因素共同造成了高等教育领域内政治论的强势统治,认识论哲学观的严重缺失。

4 对策分析

政治论哲学观对我国高等教育的主导统治带来了许多学术问题,何赛·卢芩贝格曾指出:“在现代社会, 如果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建立在单一的高等教育哲学上是难以想象的,而对一所大学来说,没有一种稳定的主导哲学,它的发展也必然是盲目的。”这种现象同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因为“事实证明,社会体系中的各种矛盾和教育体系的相对无能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因而切实改变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完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目标,根本途径是引入认识论的哲学基础,并融入人本论、道德论、资本论和境界论,在此基础上寻求与政治论的平衡和融合。

4.1 确立“由科学而达致修养”的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在关注国家政策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社会对人才类型的需要的基础上,应该注重高等学校自身的目的和基本使命,即“成为保护人们进行知识探索的自律的场所”,同时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和道德修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洪堡曾经明确提出:大学兼有双重任务,一是对科学的探求, 二是个性与道德的修养。98世界高等教育大会的主题报告——《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也指出:高等教育如果想要完成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的使命,就必须保持、加强和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的基本使命和重要作用,在培养人才方面,这不仅表现为专业训练、培养公民意识、培养文化理解力等, 更表现为应使受教育者具有批判性的和公正的看法,从而可以促进、保护和增强社会价值观,同时还应具有创造力,以使社会文化不断走向进步。因此,当前国内的高校需要改变专业设置过度狭窄的现状,加强通识教育,唤醒学生自身的求知意识,培养他们的人文精神和对真理的热爱与探索,真正实现“由科学而达致修养”。

4.2 教师的职业价值观的回归

大学最初起源于学术行会,行会组织是以学者的高深学问为基础而组建的学术团体。其核心在于自由地传授知识,探求真理。时至今日,教师的本质工作依然应该是传授知识。当教师的价值观发生偏差时,必然会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氛围和学生的学习态度造成影响。因此,教师需要分清教学、科研、学术权力以及行政权力等各因素的差别,以传授知识为其首要职责,研究工作也应是为追求知识而进行,而不仅仅是关注社会需求,由此引导学生积极追求高深知识。

4.3 重视高等教育自身的特征

尽管现代大学作为一个科学、研究与生产相结合的场所,同时具有实施教学、开展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实现对外交流的功能,但是高深学问依然是大学存在与发展的逻辑起点。大学并不能完全地与其它社会组织结构等同。“大学精神和制度具有相对于政治组织体制而言的独立性,相对于意识形态而言的自由性,相对于组织化社会自我确认特性而言的批判性,相对于重视功利的社会习性而言的创造性与传授知识的超脱性,相对于社会分工专门定势而言的包容性。”因此,政府在统一调配资源,集权管理的模式下,给予大学一定的自治权力,还给大学一定的学术自由,让大学在遵循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改革与进步,有利于充分发挥大学的职能。

4.4 在树立认识论的基础上,融入人本论、道德论、资本论和境界论等新的哲学观,实现与政治论的平衡

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在给人类带来极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引发了相应的社会问题,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如教育公平问题引发了对教育过程中人的主体地位的关注,生命科学中的基因工程等引发了对科学研究伦理道德的讨论,高等教育面向市场的现象引起了人们对高等教育办学性质的思考等等。这些新的社会问题已经不能完全用认识论和政治论哲学观加以解释,因而诞生了人本论、道德论、资本论和境界论等对高等教育全面的哲学思考。人本论高等教育哲学观符合人的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资本论高等教育哲学观为大学面向市场合理发展提供了依据,道德论高等教育哲学观则很好地回应了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道德伦理危机。④所以,在中国的高等教育领域中,在确立认识论哲学观的基础上,融入人本论、道德论、资本论和境界论等新的哲学观,并与政治论达到平衡,是高等教育哲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指导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正确思想。

高等教育的认识论哲学观的回归,并融入人本论、道德论、资本论和境界论等新的哲学观,形成与政治论哲学观的平衡,将有利于改变当前中国高等教育领域政治论盛行的现状,切实解决相关的学术和社会问题,完成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目标,实现从人力资源大国到人力资本强国的转变。同时,也将促进大学更好地完成自身的使命,引领和推动社会的进步。

注释

① 张楚廷.哲学对于大学意味者什么[J].高等教育研究,2006(2).

② 约翰·S·布鲁贝克著.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旭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4,16.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11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理论;法律与道德;“德―法整合”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2-0044-05

在国内学术界,有学者依据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提出“德―法整合”命题,为在现实社会中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提供理论上的根据和支持。对于这种观点和做法,笔者以为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误解和曲解。

一、“德―法整合”命题的基本内容

在国内学术界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研究中,一般都认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法”概念与“法律”概念存在着重要的区别。最先提出“德―法整合”命题的樊浩先生在《德―法整合的法哲学原理》一文中[1],就是持这种观点。樊浩先生十分肯定地指出:“黑格尔正是通过法律与道德必然的和有机的关联建立法哲学的辩证体系。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将法的理念的发展当作法哲学研究的对象,透过概念的自我运动,阐发法的理念。他的法哲学体系包括三大部门或环节,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三者都是特定的法,它们的发展,形成法的由低级到高级,由抽象到具体的辩证运动。”[1]樊浩先生进一步指出:“法哲学的辩证体系,是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有机性、整体性的体系;法哲学的方法论与价值观,是关于社会文明视野下德―法关系的生态合理性的方法论与价值观。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人的行为的正当性和社会秩序的合理性。由此出发,展开为‘应当’-‘必须’合一的逻辑结构;‘家’―‘国’一体的历史结构;逻辑和历史的统一,就是内圣外王的人格逻辑、价值―效率互动的制度原理、伦理―政治整合的民族精神三者统一的伦理―政治生态的现实结构。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应当、必须、也只有在法哲学视野和法哲学体系中才能得到逻辑、历史、现实的统一。”[1]在此基础上,樊浩先生构建出一个“家―国一体”的“法哲学的历史结构”,并且“大胆地说,中国民族在长期的文明进程中,之所以没有走上完全的法治主义道路,不是因为中国人缺乏智慧,也不是因为中国政治管理制度总不成熟,委实是因为,完全意义上的法治,或者说法治主义的道路,不适合中国国情。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并不是没有法律,也不是没有法治,中国古代的青铜鼎法比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早了三百多年。‘德主刑辅’,是中华民族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的历史选择。”[1]由此,樊浩先生进一步提出他的“伦理―政治生态”的“法哲学的现实结构”。他认为:“法哲学的现实结构是:伦理―政治生态。在法哲学体系中,伦理―政治生态是‘应当’―‘必须’合一的逻辑结构,与‘家’―‘国’一体的历史建构的现实统一与现实复归。其现实性的内涵是:在理论上,德―法整合的现实追求、德―法整合的现实效应、德―法整合的现实基础,法哲学体系的现实归宿,就是合理的伦理―政治生态的辩证建构:在实践上,德―法整合的实现,法哲学理念和法哲学体系的具体落实,就是伦理―政治生态的辩证建构。”[1] “在法哲学体系中,伦理―政治生态是一个兼具逻辑必然性和历史必然性的理念。从逻辑必然性的方面考察,‘家’―‘国’结构,‘家’―‘国’合一,必然形成伦理一政治的实体,所以任何文明社会的结构形态,都具有伦理与政治的二重性,只是在中国‘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体系中,伦理―政治合一具有更大的直接性和历史必然性。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传统的伦理―政治生态具有很强的民族特色,这就是血缘―伦理―政治三位一体。在这里,血缘不但是伦理,而且是政治的根基和范型,伦理政治化,政治伦理化。”[1]

薛桂波女士在《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上,发表《德―法整合与社会和谐――基于黑格尔法哲学理论资源的研究》一文[2]。在文中,薛桂波女士开宗明义地指出:“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法的概念逻辑地涵涉着道德、法律与伦理。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过程为主线,在对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研究过程中,展现出其法哲学体系的丰富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2]她认为,在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体系中,抽象法、道德、伦理都是法和法的不同发展阶段,因而在黑格尔法哲学的法的概念中,包含着道德和法律的内容。“黑格尔从自由意志来谈法,……道德和法律都是‘法’,都是法的定在表现,二者在法的精神的层面相统一。”[2]于是,薛桂波女士根据她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理解得出:“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只有将自由意志的善与恶、道德与法律辩证整合,才能在文化精神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2]的结论。

二、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中的法律与道德概念的含义和关系

尽管包括“德―法整合”论者在内的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概念,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们两者有着重大的区别。但是,他们似乎都忽略了黑格尔在谈到自然规律和法律的关系时所说的“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3]14的话。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法律”概念,既是国内学者们在论述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时所说的那个“法”,也是他们所说的那个“法律”。因为黑格尔明确地告诉我们:“法律就是法,即原来是自在的法,现在被制定为法律。”[4]227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黑格尔所说的作为规律的“自然规律”和“法律”,一方面是指作为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那种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自然规律”和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那种作为或相当于社会规律的“法律”;另一方面则是指人类对于自然界的认识成果中的“自然规律”和建立在人们对社会规律认识基础上而制定的“法律”。

黑格尔在对他的“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这一断语进行解释时说:“自然规律简单明了,照它们原来那样就有效的。虽然在个别场合人们可以违反它们,但它们不易遭受侵犯。为了知道什么是自然规律,我们必须学习知道自然界。……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在被设定的东西和内心呼声之间会发生冲突,或者彼此符合一致。……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因此,这里就有可能发生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存在的法和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那种任性之间的争执。”[3]14-15,在黑格尔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1)黑格尔所说的那种“自然规律”,一方面是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规律,而另一方面也是哲学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然规律”。因为人们只有在知道了什么是自然规律的情况下,才能够明确地知道他们是否违反了自然规律。(2)尽管在黑格尔关于“法”和“法律”的具体表述中所使用的概念不同,但是,他在许多场合所说的“法”和“法律”的含义却是相通的,并且是可以相互置换的。例如,在黑格尔所说的“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因此,这里就有可能发生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存在的法和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那种任性之间的争执”的话中,“至于在法律中”那个的法律概念,就包含着两种含义:一是类似于作为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规律的那种“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存在的法”,即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地存在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的作为那种“社会规律”的“法”或“法律”;二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作为“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法律。这里的“对什么应认为法”中的那个“法”,在实际上就是在各人的心目中所理解的那种作为“社会规律”的“法”或“法律”。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在黑格尔法哲学的法律概念中,包含着如下层次的内容:第一,作为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类似于社会规律的法律。这里的法律,既是存在于人类社会历史之中,又是独立于人类社会历史之外的所谓“法的理念”。黑格尔的“法的理念”作为“哲学上的法”,与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或实定法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类似于法学原理与法律汇编之间的区别。“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者是相互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4]5另一方面又相当于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关系。“(理念)概念和它的实存是两个方面,像灵魂和肉体那样,有区别而又合一的。灵魂与肉体属于同一个生命,但也可以说,两者是各别存在着的。没有肉体的灵魂不是活的东西,倒过来说也是一样。所以概念的定在就是概念的肉体,并且跟肉体一样听命于创造它的那个灵魂。”[4]1第二,作为哲学认识论意义上的法律。在黑格尔的哲学认识论意义上的法律,又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人的认识成果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思想;二是作为人们改造和治理社会和国家的类似于工程技术的法律和法律体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相当于科学家在他们的理论研究中形成的、反映自然规律的科学概念和创立的各种理论体系,与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已有的科学概念和科学理论设计出工程蓝图和施工的工艺规范。

在西方文化中,最早对“道德”和“伦理”概念进行区分的是黑格尔。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理论体系中,由“抽象的法”到“道德”再到“伦理”,既是一个逻辑的递进关系,也是一个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概念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过程。自由是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概念,他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4]36在“抽象的法”部分,自由或自由意志通过“取得占有”获得“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黑格尔的自由的根本保证。虽然这里的“所有权”仅仅是一种形式的和抽象的,但是,如果没有这种所有权的保证,也就无所谓自由。由于每一个人的抽象的和形式的自由,都需要通过“取得占有”而获得“所有权”的保证,因而在他们都获得自己的“所有权”的基础上,必须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契约”,相互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才能满足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在这里,黑格尔所说的“契约”,是以订立契约的双方,在自由、平等和正义基础上的等价交换为原则的。但是,由于人的“自由意志”包含着任性、主观性和偶然性的因素,这种任性、主观性和偶然性往往把作为主体的个人导向“不法”。“不法”通过“无犯意的不法”、“欺诈”和“强制和犯罪”三个环节,“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4]109在“道德”中,首先是从“作为自为地存在的自由的道德”开始,逐步展开他的“道德”概念的逻辑进程。由于“在道德领域中,他人的幸福也被牵涉到而成为问题”[4]115,因而道德作为人的自由或自由意志的行动动机,通过“故意”、“意图”和“善”,分别表现为“责任”、“福利”和“良心”。因此,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道德”,是人的主观性的自由,是在自由、平等和正义基础上的“善”。而“善”作为主体的人的主观性自由的定在,通过故意、意图、责任、福利和良心得到具体的表现。在“伦理”中,黑格尔认为:“伦理是自由的理念”[4]164,“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4]165,自由的概念通过“伦理”表现出来。换句话说,在“伦理”中,自由通过“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的运行,最后在国家中获得“具体自由的现实”[4]260。

由此可见,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法律”与“道德”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统摄和涵盖道德和伦理。虽然按照黑格尔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的命题,道德和伦理都是法或法律的一种具体的形式,但是,根据黑格尔的“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的思想,作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的道德,只是黑格尔的抽象的和形式的自由,发展到主体的主观性的自由。而作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的伦理,则是从黑格尔的抽象的和形式的自由,经由作为道德的主观性的自由过渡到客观性的自由。这种客观性自由的全部具体形式,最后在国家中得到实现。在这里面,并不单独存在一个道德与法律之间相互整合的“德―法整合”关系。

三、“德―法整合”论者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误解和曲解

除了上述所说的“德―法整合”论者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法与法律概念的误解和曲解以外,笔者认为还有下面几点必须指出:

1.“德―法整合”论者樊浩先生认为,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通过法的概念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道德与法律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建构起一个德―法整合、以德为主体的法哲学体系。”“德―法整合”论者薛桂波女士也认为,“在黑格尔法哲学的视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德与法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将道德和法律整合、统摄为一个有机体。”由于薛桂波女士的观点与樊浩先生的大体相同,可以看成是对樊浩先生观点的复述,因而在这里只就樊浩先生的观点,澄清两个问题:

一是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尽管存在着“法的概念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但是,更存在着作为法或法律的本质的自由的自我运动和自我发展。在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不仅自由思维是黑格尔构造他的法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而且自由和对自由的追求成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的主题[5]。因此,与其说黑格尔“通过法的概念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还不如说是黑格尔“通过自由概念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更加符合于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的本质。

二是樊浩先生关于黑格尔通过法的概念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道德与法律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建构起一个“德―法整合”、“以德为主体的法哲学体系”的说法,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的曲解。首先,按照樊浩先生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法”与“法律”的概念区分,“道德与法律互动整合”中的“法律”概念,与“德―法整合”中的“法”的概念,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之上,它们两者不能互相置换,因而在“道德与法律互动整合”与“德―法整合”之间,不构成一个逻辑的递进关系。其次,如果按照樊浩先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法”与“法律”概念的区分,樊浩先生所说的“法律”,仅仅相当于黑格尔所说的“实定法”。而在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体系中,“道德”尽管也是法的一种定在形式,但是,它的内容却是主观性的自由,是自由意志在人的精神领域中的定在。因此,道德作为人的主观性的法或法律,只不过是黑格尔的整个法或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局部,一个环节,在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道德与法律互动整合”和“德―法整合”的法的概念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过程。最后,樊浩先生认为黑格尔通过法的概念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道德与法律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建构起一个德―法整合、“以德为主体的法哲学体系”,明显地违背了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的实际。且不说“道德”只是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具体的环节,“道德”尚需过渡到“伦理”,并在伦理中进一步过渡和发展到“国家”,才能实现黑格尔所主张的那种自由,因而“道德”或樊浩先生所说的那种“德”,无论怎样说都不可能成为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主体。关于这一点,即使是一个初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人,都不会得出如同樊浩先生的那种认识。真不知道樊浩先生是怎样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的?

2.樊浩先生认为,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内在地包含着“家―国结构”和“德―法结构”。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家庭是以爱,而非以自由为其规定性的。在家庭中,已经具有现实的自由意志的个人,必须放弃自己的独立性,使自己在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上获得承认,以统一的家庭权利为自己的权利。那些已经具有现实的自由意志的个人,为了实现他的自由,过渡到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的市民社会,只有通过家庭的解体才能实现。因此,在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体系中,根本不存在樊浩先生所说的那种“家―国结构”。

其实,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正在崛起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社会基础则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大潮中涌现出来的一个具有自由、平等和正义精神的有产者阶层。黑格尔通过市民社会理论的阐述,在传统的国家理论之中掺入社会性因素,把社会性的管理与国家的政治活动作了明确的划分。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的真正力量有赖于”市民社会中的同业公会和地方自治团体[4]310-311。因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既为后世的资产阶级政治家们创建社会化的现代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马克思构造共产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提供了直接的思想资料。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通过分析和批判黑格尔的观点所做出的结论时写道:“马克思从黑格尔法哲学出发,结果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黑格尔描绘成‘整个大厦的栋梁’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轻篾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6]樊浩先生不顾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革命性的因素,反而把黑格尔解体了家庭重新巩固和确立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的倒退。

3.樊浩先生断言:“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文明,都不可能绝对地实行法治,也不可能绝对地实行德治,在‘家’―‘国’的结构体系中,任何社会的治理,都必定具有德治与法治两个方面。……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并不是没有法律,也不是没有法治,中国古代的青铜鼎法比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早了三百多年。‘德主刑辅’,是中华民族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的历史选择。”[1]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讨论:

一是关于“德治”问题。在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体系中,道德不仅是法或法律概念运动和发展的一个环节,而且作为法或法律的本质的自由也只是达到了它的主观性的程度。在这种主观性的自由中,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偶然性和任性的因素,这正是黑格尔反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的民主共和制,明确主张君主立宪制的最重要的理由。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按照孟德斯的民主共和制所建立的国家,都带有任性的因素。前者是订立契约的人的任性的产物,后者则“建立在情绪上”[4]289,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的并不确定的“德”,“当德从共和国中消失时,野心侵入到能包藏它的心坎,贪婪主宰了每一个人,结果,国家成为每一个人的战利品,而它的力量也只在于少数公民的权力和一切人的恣情放荡。”[4]289因此,所谓的德治,在黑格尔看来在实质上就是人治。而人治的结果,必然会为那些在国家中手握实权的各级领导者,提供随心所欲、恣情放荡,甚至一意孤行、胡作非为的制度条件。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通过对自由的客观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的追求,最终在他的国家中达到了自由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偶然性和必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成为实现了的自由王国和“绝对精神”的具体体现,因而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最终必然地导向科学、民主和法治[7]。

二是关于“法治”问题。亚里士多德指出:“让法律治理国家比让任何公民更适合”,“应该只任命那些法律的捍卫者和信徒”去掌管最高权力,并且“那些关注最高权力的人应当相信最高权力掌握在上帝和法律手中”[8]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给法律赋予权威就是仅仅给上帝和理性赋予权威;而给人赋予权威就等于引进一个野兽,因为欲望是某种具有兽性的东西,即使是最优秀的人物,一旦大权在握总是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是摒绝了激情的理性,所以它比任何个人更可取。”[9]中国学者易中天先生在谈到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时指出:“法治不是法制。……以法治国(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主体,人(执法者)为手段。在法治制度下,治国的不是人,而是法。……在人(执法者)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10]因此,尽管“中国古代的青铜鼎法比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早了三百多年”,但是,“有法律”并不就是“有法治”。如果樊浩先生搞清楚了“法治”的真实含义,他一定不会说出“中国历史上并不是没有法律,也不是没有法治”这样的话。

参考文献:

[1] 樊浩.德―法整合的法哲学原理[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3):83-89.

[2] 薛桂波.德―法整合与社会和谐――基于黑格尔法哲学理论资源的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25-28.

[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 周德海.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概念[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1(1):19-24.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721-722.

[7] 周德海.法治:黑格尔国家理论的实质[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0(2):46-50.

[8] 哈耶克.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42-243.

[9] 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北京: 三联书店,1996:3.

[10] 易中天.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5:121-122.

On the Relations of Law and Morality in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On the Proposition of Morality-Law Integration

ZHOU Dehai

(Hefei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aohu Anhui 238000)

高中政治哲学规律知识点范文12

为什么重视哲学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之所以重视哲学,首先源于他们对哲学和思想,尤其是对哲学、思想与领导者的关系——“哲学王”理念有深刻的体认。“国王应当是哲学王”。这是柏拉图提出的理念,其大意是,“哲学”就是爱智慧;“智慧”就是指能认识到世界的本源、真相和至善之路;追求智慧的人就是“哲学家”;追求智慧并且发现了至“善”之道的人,就是“哲学王”;哲学王因为是看到本源、真相并发现至善之道,因此,他天然就是国王;反过来,国王必须要看到本源、真相并发现至善之路,否则无法胜任其职。柏拉图还创造了“洞穴喻”,即:一群人被捆绑在洞穴内,只能看到前面墙壁上映现的影像和听到洞内外的声音;时间长了,大家就认为影像和声音就是真实的世界了;一个人挣脱捆绑走出洞外,看到了造成墙壁影像的太阳和洞外世界,才明白所见全是假,本源是太阳,真相在洞外,人必须要走出洞穴才是正道。在这个比喻中,柏拉图表达了三层意思:一是国王为什么应当是哲学王?因为哲学王是走出洞穴的人,而在逻辑上,只有走出洞穴的人才会和才能带领其他人走出洞穴;二是为什么走出洞穴的人能当国王?因为走出洞穴的人摆脱了假象对人的欺骗和束缚,看到了世界的本源、真相;三是为什么看到本源、真相的人才能胜任国王?因为,只有看到本源和真相的人才知道“走出洞穴才是唯一正道”,即至善之路。

柏拉图的“哲学王”理念,实质上是提出并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思想的力量和治国的真义。把这一理念转为中国故事讲述出来就是:一则,掌握权力乃至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人,首先应当具有哲学智慧和哲学思想,应当把拥有哲学智慧和思想作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基本资质、资格和条件,应当把真正掌握哲学智慧和思想,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作自己的看家本领;二则,只有具备哲学思维、拥有哲学智慧且把握事物存在本质和发展的规律、找到至善之道的人,才能真正掌握好党和国家的权力,才能真正带领好人民群众,才能不断把中国推向共产主义所揭示的基本规律之“善”道。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之所以重视哲学,其次源于他们对思想力量的充分认知。在当今时代,除了政治权力力量和市场(资本、金钱)力量起主导作用外,思想的力量日趋凸显出来了。有思想才有思路、有思路才有出路,也日趋被人们认识到了。有思想,能使人们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而能增强人们的定力。思想是时代的声音,思想能影响时代、影响世界、影响实践、影响发展。不仅如此,思想一旦被人们所掌握,也能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学习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难发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意义,是有深刻认知和高度自觉的。曾强调,推动全党学习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更好认识国情,更好认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势,更好认识历史发展规律,更加能动地推进各项工作。也曾指出,学哲学、用哲学,是我们党的一个好传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利于理解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并实施的理论、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深入理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利于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关系。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和研读经典著作,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看家本领。等等。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之所以重视哲学,还源于其政治自觉和执政自觉。即: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是其基本意识形态;而在马克思主义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其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逻辑支撑;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就必须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执好政、用好权,就必须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可见,正是基于对这一客观逻辑的充分认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才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学习好并用好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用哲学思维和思想的力量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

重视哲学的什么

在我们这片土地,重视思想、重视哲学,主要是重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和思想方法(或思维方式)。

注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立场”。一是在全球化背景下,立足中华文化的立场;二是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坚定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前者旨在解决在信息化时代,如何正确定位中国,如何解决中国发展的内因和外因、历史和现实等之重大关系问题。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要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当代中国、看待外部世界,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为我所用。而就后者来说,则旨在解决在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的背景下,为什么要坚持中国道路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有两个共识: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必然性支撑;二是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三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

强调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历史唯物主义主要有四个基本观点,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基本矛盾、物质生产的决定地位、人民群众的决定作用,它们分别具有各自的针对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观点,指导我们意识到,我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取决于我们在制定时能否做到从社会存在即社会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一切从社会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我们党最基本的哲学理念。社会基本矛盾观点,指导我们意识到,当前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逻辑必然性,并进而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制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的科学性,增强领导干部对全面深化改革实践的自信和自觉。物质生产的决定地位观点,指导我们认识到,如何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关系,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影响经济基础”这一框架为共识,可以使领导干部在处理和解决矛盾时有清晰的操作指南。最后,人民群众的决定作用观点,帮助我们懂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新的执政条件下,我们党应自觉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尊重群众,从而使我们党的执政有动力、有意义、有遵循。上述这些,都是关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的核心问题。

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方法”和“思想方法”或“思维方式”。中央要求领导干部要学哲学的“思想方法”,善于运用“理论思维”。为什么?因为哲学是方法论,是专门研究方法的学问,这种研究方法的“专门性”决定了哲学思想和哲学思维的卓越。哲学用“顶层思维”看世界,体现为哲学看问题很有高度、很全面、很系统。哲学用“战略思维”思考世界,即它看问题的时间尺度很大,可以横跨几年、几十年乃至千万年。哲学考虑问题具有“终极关怀”之特征,即它关心的是无限的、永恒的、共性的存在。哲学思想和哲学思维因为具有高度、战略性和终极关怀性,因而具有一种独一无二且不可替代之优势。因为这一优势,哲学思想和哲学思维在所有思想方法体系中,变得不容易被人学到学会。因为难能,所以更显可贵。因为可贵,所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复强调,党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要“把思想方法搞正确”。那么,如何“把思想方法搞正确”呢?

“把思想方法搞正确”

提出四种思维方式,即“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它们以改革为核心,分为三个层次,即 “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和创新思维底线思维”。他充分认识到了思想的力量。

战略思维,是针对如何对当前改革进行定位这一重大问题。党的十把中央战略进一步明确为两大战略,即1990-2020年的小康社会战略和2021-2049年的民族复兴战略。在第一个战略中,当今中国已经进入“2012-2020”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阶段;在第二个战略中,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从大尺度看,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既要完成既定的“全面建成小康”战略目标,同时更要担当起“全面深化改革”新使命。在此背景下,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反复告诫领导干部“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其目的就是要求领导干部从战略尺度来看改革,从两个100年的时间框架内来认识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地位。

如果说,战略思维是一种从“高度”上看中国社会主义实践这一伟大事业,那么,系统思维和创新思维则就是从“整体性”和“时代性”上看。这是因为,系统思维针对的是关于改革的总体性和关联性问题。反复强调,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领导干部既要驾驭总体进程又要把握每一阶段,既要善谋全局又要能抓一域。因此,系统思维,就是要解决关于改革这一伟大事业的总体进程和每一阶段、全局和一域、总体性和关联性等一系列重大关系的思维原则。而所谓创新原则,则源于改革具有时代性,今天的改革不同于昨天的改革,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的理论和实践自觉实现与时俱进,就需要创新。创新思维是解决改革的与时俱进问题的思维原则。

底线思维,则是针对改革要有边界约束这一问题而提出的。从理论上说,任何事物都有边界,超出该边界,该事物就不成其为自身。改革,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同样具有边界。在改革中保持社会主义的边界,这是改革的“方向边界”;在改革中保持力度、节奏、领域等方面的可控性,这是改革的“操作边界”。前者属于政治纪律问题,后者属于执政能力范畴。合起来看,关于针对改革的思维方法,体现出这样的层次关联:历史定位(战略思维)-关键框架(系统思维和创新思维)-操作规范(底线思维)。

如何重视哲学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复强调和督促领导干部要“学哲学、用哲学”。更是把学哲学上升到执政党建设的高度。他强调,“学哲学、用哲学,是我们党的一个好传统”,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和武装全党”,注重从思想上建党,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把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作为看家本领。

总书记身体力行,反复强调“辩证思维”,更多地体现的是其现实针对性。例如,对看问题要一分为二这一方法,强调,领导干部要辩证地看待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既看到有利的一面,又看到困难的一面;既看到其中的机遇,又看到其中的风险;既要摸着石头过河,又要注重顶层设计。对抓工作要分清主次这一方法,指出,搞改革要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重大问题、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找出答案。对透过表象找规律这一方法,强调,摸着石头过河就是摸规律,就是从实践中获得真知;同样,顶层设计也是找规律,是更加自觉地把握改革开放的规律性。今天,随着改革走向全面和深入,我们面临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深层次化。总之,无论是一分为二,还是分清主次、透过现象看本质,都来源于哲学的矛盾分析框架。

这些无不从各个侧面体现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思想力量的敏感性和学哲学、用哲学的高度自觉性。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责编/张潇爽 美编/李祥峰

推选语

他用自己的头脑思考和研究中国问题,他从人的视角理解哲学,从哲学的角度观察政治。他站在公众立场且以理性的方式发表学者之声。他指出,以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人,将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执政智慧,凝聚共识、攻坚克难,这不仅赢得了民间的认同,更引来了高层的回应。

思想小传

用思想传递犀利的时代声音

韩庆祥,1957年生,河南孟州人,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他是我国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著名专家,曾任中央党校哲学部副主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副主任。他多年致力于人学研究,提出的“能力本位论”“发展代价论”“社会层级结构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三形态理论”,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