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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调查报告

时间:2022-08-05 20:05:27

稽查调查报告

第1篇

一、税务稽查在联动中的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稽查各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的联动机制,是实现税源管理效率的最大化和最优化的必由途径。国税机关通过对执法力量、执法手段和执法措施进行合理整合利用,避免交叉、无序工作和重复、无效劳动,不仅减轻一线人员和纳税企业的负担,而且可以充分发挥税源管理的主动性、针对性,大幅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二)建立和完善稽查在联动各环节的工作质量标准和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是有效实现联动目标的基础保障。稽查和评估联动的重点在于评估资料的及时移送及稽查落实情况的及时反馈。征管部门在重点行业、区域、阶段性税收分析和评估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线索及时移送稽查,是提高稽查效能作用的前提,而稽查部门及时反馈选案质量、办案质量、稽查建议质量,以及在检查中虽查有问题但仍存在疑点、证据难以固定的案件,能够有效地促进征管部门提高税源管理效率。

(三)做好个案的稽查评估与联动管理,可以起到以点带面、整体推动税源征管质量的作用。通过对重点对象联评联查、对恶性案件集中力量实施重点稽查,并加大涉税案件的宣传,能够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导向效应和规范一个行业或地区的示范效应。

(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是联动机制的主要沟通方式,也是推动稽查与评估联动工作的有效形式。对一个时期所做的联动工作进行小结,组织回头看,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不足,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交流沟通,重新确定新的、下一阶段联动工作重点,能够有效推动联动工作的向前发展。

二、强化稽查联动效应的主要方法

(一)以提高办案成效为导向,整合纵横联动机制

首先,应以稽查与征管分局联动为突破口,重点围绕税源分析、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之间的流程对接这一主线,突出信息资源的传递与共享、各自执法职能的互补,搭建流程对接平台和相关制度措施,共同推出《“四位一体”评估和稽查联动实施方案》,明确联动的指导思想,建立组织领导体系,细化联动工作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制定联动工作流程图和网络图。一方面,通过评估与稽查之间建立的信息交换、联评联查、双向反馈等流程对接和互动平台,提高评估与稽查的互动效率,促使纳税评估为稽查及时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案源信息,有效提高移送案件的准确率。另一方面,稽查把评估反映的异常信息作为选案的重要来源和实施检查的突破口,能够有的放矢地组织力量实施重点稽查,提高稽查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准确性。双方在发挥各自作用时,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呼应、相互支持,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其次,要加强稽查与市局机关部门的横向联动。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遇到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及时提请市局相关处室提前介入会审,以便在吃透政策精神、规范取证资料、审理定性定案方面少走弯路,节约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再次,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地税等部门的紧密合作,邀请公安经侦支队同志对涉税刑事案件进行指导。借鉴公安办案经验,商请公安提前介入,借助司法机关的执法手段、技术优势提高办案威慑力,协作各方及时联系,联合开展侦查,保持严打涉税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纵向联动,提升整体办案效率

在指导跨地区涉税重大案件中,市级稽查局与县级稽查局之间应不断完善指导与执行、监督与反馈的管理体系建设,针对跨地区作案、涉票单位众多的特点,采取“单兵作战”与“协同作战”相互配合,形成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呼应的统一办案模式。当个别线索有重大突破时,及时沟通案件信息,以“点”的突破来整体推进办案进度,形成相互印证的、严密完整的证据锁链,为提高成案率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同时还应对重大案件实行项目化管理,对税负长期偏低、税负偏离度大的行业和地区实行专项联动整治,要在检查力量、检查方向、案情线索等方面实行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形成上下协调、通力合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案件查处效率和质量。

三、以防范高风险对象为导向,不断完善联动措施

评估和稽查两个环节的高质量、高效率运行,是税源联动管理实现良性互动的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稽查局要逐一落实联动职责,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税源管理联动机制中促进、保障和反馈作用,并按照稽查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质量,建立稽查案件反移送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降低税源征管风险。

(一)运用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所提供的异常信息、风险预警和疑点线索,作为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明确检查方向的重要依据,提高选案准确率和稽查打击的针对性。对在评估环节已补申报的涉嫌偷税案件优先列入案源库安排检查,增强打击力度。利用征管分局提供的涉税信息,在下达检查计划时逐条列出评估案件所提出的疑点,检查人员针对疑点逐一进行核实检查,并在稽查报告书中逐条说明检查情况,最后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管理部门。在审理重大典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时,及时邀请管理部门参加会审或旁听,对偷税频率高、数额大、税负长期走低、久亏不倒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幅度。

(二)运用稽查成果,不断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动向和趋势,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针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当按照稽查建议制度的要求,实行大要案一案一建议、一般案件综合建议、特殊案件个案建议的要求,组织检查人员、审理人员认真分析案件高发、易发的环节、领域和手段,分析征管环节中还存在哪些需要加强有效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堵塞漏洞的整改建议。及时向征管部门传递规范格式的书面稽查建议,反馈稽查案件综合分析信息,为征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加强纳税辅导、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提供参考依据,有效地发挥稽查在以查促管中的作用。

(三)建立稽查案件反移送机制,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当案件确因税负异常而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时,签于有些案件因失去最佳取证时效,或者虽有疑点但线索不明显,无法取到充分、确凿的证据,应将获取的部分证据及重点疑点及时反移送给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采取针对措施对其进一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一条相对完整、措施互补、监控严密的管理链条。

(四)采取联评联查措施,开展对重点行业、区域的税收专项整治。要选择适当时机,稽查局与征管分局联合开展对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实施专项整治,重点选择低税负企业、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形成稽查、征管传动链条,逐步建立统一的接收、反馈和整合、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有序地开展工作。

(五)完善联动基础工作制度,实现联动可持续良性循环。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重点,共同商讨评估与稽查的联动方案,总结前期阶段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双方形成一致改进意见,推动联动工作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各单位内部要建立与稽查联动台账和联动信息传递单,及时详细记载评估和稽查联动的工作事项、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积累联动资料,为不断修正、完善相关选案对象目标建立详实的资料。

四、以专项检查为抓手,联动取得新成效

(一)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取得新成效。稽查在联动机制中的效能与作用得以彰显。以泰州市为例,联动工作开展以来,稽查与一分局已联合开展了对海陵区九龙车件制造行业专项整治,共对50户企业、265户个体工商户评估调增税收374万元,其中企业214万元,个体160万元;联合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共检查18户用废企业、2户房地产企业,查补税款390万元、罚款7.7万元、滞纳金3万元。与兴化市国税局联合开展的戴南镇不锈钢制造业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联查联评786户企业,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计1522.1万元。

(二)专案稽查取得重大突破。一是稽查与地税联合对中国银行进行了专项检查,查补企业所得税30.6万元,对中石化企业检查查补企业所得税84.5万元;二是对1户商贸有限公司和1户面粉加工企业实施重点稽查,经外调取证,初步确认商贸企业采取账外账手段少申报销售额近2000万元,面粉工企业少报销售收入700万元,补税16万元;三是指导和督查兴化“4.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到目前已查明兴化市风华物资有限公司和兴化市诚庆物资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兴化境内受票抵扣企业93户、本市其它地区已查增到企业188户,涉案发票1079份、涉案税额1336.92万元。目前已完成协查183户,涉案发票1034份,涉案补税额1294.86万元,检查有问题27户,涉案发票122份,补税115万元。

第2篇

一、全省国税稽查工作现状

“十一五”以来,全省国税稽查工作稳步协调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保证全省国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全面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全省国税稽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当前稽查工作面临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

1、涉税检查进入难。当前,政府尚处于转型期,为了谋求地方快速发展,积极推行招商引资,个别地方为了在竞争中占得先机,对企业出台种种优惠政策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检查难。

2、执法手段不得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原有一些国营、集体企业已被民营、私营经济所代替。民营、私营经济大多都是家族式的经营管理,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活动隐蔽。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偷税手段更加隐蔽,账外经营不入账或两本账偷税日趋普遍,而其偷税的直接证据往往被隐匿在其住宅等处,且转移销毁资料比较迅速。在实施检查期间,纳税人明知有涉税违法行为,却以各种理由外出,躲避检查或询问,限于执法权,税务稽查部门毫无办法,致使一些重大违法案件难以查处。

3、查补税款执行难。“难”表现在很多方面,有的纳税人查后逃逸躲避执行;有的企业查后资不抵债无法执行;有的将资产过户转移至别人名下成立新公司,留下劣质资产供税务机关采取措施执行;有的历史遗留案件已事隔多年,连当事人都无法找到,可又确属涉税违法案件;有的纳税人资金困难,一次缴清势必影响企业生存,难以按时追缴入库;有的企业经过政府改制,摇身一变成为新公司,留下空壳企业待执行,就算稽查人员按程序进行清算、核资、评估、拍卖,税款执行也是少之又少。稽查执行难的问题也成为影响稽查打击成效的“瓶颈”。

4、监督手段较落后。目前稽查“四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相互间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查,审核和审查主要靠人的经验和业务素质进行判断,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有的问题不是从资料上能反映出来的,存在主观因素和随意性。虽然发展了稽查信息化,但其功能仍体现在简单录入状态,满足不了对稽查工作监督的要求,稽查质量难以真实反映。比如,检查的深度、质量一直是稽查工作控制的难点问题,目前对稽查工作的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复查的手段,而复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复查率有限,就难以全面衡量检查深度。

5、案件处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同问题,不同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对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把握尺度不一造成的。二是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上存在意见分歧。有的认为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减轻及免予处罚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有的认为虽然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但《税收征管法》并未对减轻及免予处罚作出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减轻及免予处罚的一般规定,如对纳税人查前自查或查中主动交待税务稽查部门未发现或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但在稽查工作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却很少在行政处罚中使用“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能不能适用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问题缺乏统一的法理认识,再加上受责任与风险意识的影响而不敢使用。

6、干部素质待提高。全省稽查力量还相对薄弱,一是稽查一线力量明显不足。二是各地稽查机构升格后,新近人员较多,部分业务骨干流出稽查队伍。三是少数干部敬业意识不强,工作缺少主动性,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稽查岗位需要,影响了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稽查工作科学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提高稽查工作科学化管理的水平,是对国税稽查事业科学发展的最好注解。要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科学管理基础工作、科学监督稽查执法、科学发挥职能作用、科学建设稽查队伍,进一步加强稽查的科学管理程度,使案件查处顺利实施、干部队伍不出问题、征纳关系和谐发展。

(一)强化对稽查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1、严格执行制度,规范稽查行为。目前省局已制定完善了《税务案件限时办结管理办法》、《稽查系统项目化检查实施办法》、《稽查工作底稿制度》、《稽查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稽查案源管理暂行办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了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有序运作。下一步,还将在充分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税务稽查案件卷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稽查实施办法》、《稽查人 员行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规范》等制度规定,进一步夯实稽查基础。此外,在依托国税征管软件ctais2.0稽查模块的基础上,深化应用,逐步探索对稽查案件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管理,初步实现机器管事、制度管人、人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稽查案件执法的科学管理。

2、分析大案特点,选准打击方向。近年来,省内大要案件查处的数量多、案值高、范围广、查处难度大。对此,我们要定期对辖区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发案特点和违法动态,掌握案件分布和总体趋势,同时,加强对个案作案手段、规律方法的总结归纳,注重发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定打击重点,也便于发现税源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稽查建议和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从根本上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流失。

3、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手段,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在日常案件检查中,在检查期间就要对企业的执行能力进行综合考虑,需要将执行环节前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到位。对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税款数额巨大,企业执行影响到企业生存和职工民生的,要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实施人性化执行,责令企业制定还款计划,按时按进度督促缴款。对一些较难执行到位的案件,将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用足用好,严防失职渎职。

4、加强协调配合,增强稽查合力。积极探索和完善稽查各项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增强稽查工作合力。一是积极主动协调地方关系。及时主动地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多汇报、多宣传,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稽查工作的理解,尤其是主管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以更好地促进工作,确保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二是继续加强与协税护税部门配合。建立和固定长期的税警协作办案机制,同时建立税警协调和移送机制,构建平台,借助公安力量打击涉税犯罪。加强与地税稽查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信息交换、联合办案等方面的深层次合作,形成查处合力,共同营造综合治税良好环境。三是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通力合作。建立案件审理、执行的快速协调机制,畅通与征管、法规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以利于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及时入库、及时结案。

(二)强化对稽查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科学监督稽查执法过程,在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案件复查力度,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衡,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1、完善案件复查,加大检查制约。按照“内外监督、逐级监控”的目标,完善案件复查复审制度,分时间段实施由市级稽查局对县(区)局上年稽查案件复查复审,由市、县局法规、监察等部门牵头对市、县(区)局稽查局当年检查案件复查复审,由省局抽调稽查骨干力量对各地稽查案件进行交叉复查。通过全面深入案件复查,查出稽查案件中的存在问题,纠正检查中的不足,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增强执法检查,突出过程监控。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参加每年一度的省局执法检查。专门负责稽查系统异常数据信息的监控和考核,形成以异常数据分析-核查-复核-整改-追究为核心的执法检查机制。充分研究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分析执法过错信息,及时核查整改,定期通报,突出对程序合法性、实体规范性和适当性、执法效率性的监控。

3、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处理处罚。统一案件处理尺度是公平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公平执法的有效途径。为此,税务稽查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消除分歧,正确把握好执法与服务、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尽快依法建立操作性较强的税务行政处理自由裁量规则,明确税务行政处理自由裁量原则、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尺度,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避免涉税处理差异化、处罚畸重畸轻等不规范现象的发生,消除责任与风险顾虑。

4、拓宽监督渠道,实施外部监督。稽查工作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纳税人,每位稽查人员的工作作风与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整体国税形象,为此,实施稽查执法外部监督,已成为稽查部门和国税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稽查政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实行全方位的“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通过互联网、涉税公告栏、报纸、电台等多种渠道,全面推行稽查职责公开、纪律制度公开、权利义务公开、救济方式公开、查处结果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稽查政务“五公开”,将稽查执法办案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让社会监督稽查办案是否客观、公正、公平。推行实地回访制,充分了解纳税人对国税稽查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意见和呼声,进一步加强对稽查人员执法行为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外部监管,稽查部门领导要邀请纪检监察人员积极走访重点被查单位,了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表现,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对群众反映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认真落实,坚决查处。

(三)强化稽查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继续坚持分类分级检查、重大案件督办、税源联动管理,积极推行和谐稽查建设,依法稽查,严格执法,维护公平税负,充分发挥稽查打击职能作用。

1、完善和规范分类分级办法。全面推行分类分级稽查,省、市、县三级稽查局要合理安排,周密计划,抽调人员,集中力量加大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力度,确保对省市重点税源户三年轮查一遍,进一步遏制重大偷、逃、骗税案件的发生,防范重大涉税违法活动和稽查干部执法风险。

2、加强省内重大案件的督办。针对督办案件检查难度大、定案阻力大、执行难度大的特点,切实抓好对省局督办案件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继续加大督办力度,在案前制订方案、案中检查、查后处理等环节直接介入,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对部分案情重大和当地查处不利的案件,省局将直接派员进驻案发地检查督办,减轻基层办案阻力,增加基层办案信心,对各市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将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并与办案经费分配直接挂钩,真正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3、发挥稽查在税源联动中作用。税源管理四联动工作是省局的一项重点工作。作为稽查部门,要找准定位,使稽查工作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联动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税源管理联动互动机制互通共享的信息资源,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另一方面,要强化案例分析和稽查建议工作,紧密围绕“以查促管”的目标,以预见性强、推广价值高、改进措施有效明显的稽查建议和作案手法、特点及成因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分析 报告,使征管部门及时掌握违法动向,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通过涉税案件的查处和案例分析,发现当前税收制度、政策及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征管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4、深化和谐国税稽查建设。提升稽查部门的服务水平、深化和谐国税建设,是切实解决稽查执法与纳税服务矛盾的有效办法。一是服务纳税人。切实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在确保稽查案件行政复议无过错、行政诉讼无败诉、纳税人投诉无责任的同时,积极寻找稽查与服务的结合点,通过采取对纳税信誉良好的单位实施免检制度、实行日常稽查的“查前告知、查中规范、查后辅导”的“阳光”稽查行动、稽查案件限时办结管理办法、遵循“无异常不打扰、无依据不检查”的检查等多项措施,努力营造检查与被查的和谐氛围,提高稽查社会满意度。二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依法稽查、规范执法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是对地方经济发展最好的支持。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杜绝畸轻畸重的现象,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做到违法事实相同,处理处罚相同。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为江苏实现“两个率先”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四)强化稽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加强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干部队伍的素质至关重要。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队,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稽查专业干部队伍。

1、全面培养稽查干部队伍。一是始终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全面实施“精兵稽查”战略,积极开展分专业分层次的稽查业务培训,切实加大对税收法制知识、业务知识和稽查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积极营造热爱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重视在稽查实践中的“帮、传、带”作用,鼓励稽查老兵对稽查新兵的“倾囊相受”,培养其荣誉感和使命感。二是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采取鼓励干部自学成才、给予重奖重用待遇、奖励大案有功人员等,进一步激发稽查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稽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进一步调整结构、充实力量、保持稳定。针对稽查人员年龄结构不尽合理、学历水平参差不齐、队伍素质整体不高的现状,完善省、市两级稽查人才库建设,选拔人才时不再拘泥于其取得各种证书、称号,而是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特别注重考察其在历次检查实战中的表现,将那些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成绩突出,特别是有查处重大专案经历的人员选拔扩充到稽查人才库中,增强稽查工作的后备力量。对不适应稽查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满足稽查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3篇

现代社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 等等高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极大的改变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同时也给现代人带来了新的挑战,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新生事物:地球村、网上购物、等等。世界上任何个人、行业(部门)、地区或国家都因此而有或多或少的改变,作为我们药监系统,也不例外,而作为药监系统中的药品稽查人员,它给我们带来的首要挑战则是怎样做好即将到来的网络药品销售稽查,怎样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网上药品销售的现状

首先,用两组数据来帮助理解一下目前国内药品网上销售市场的现状。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到20xx年12月31日止,经过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已经达1211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仅有4家是药品零售的交易网站,分别是金象大药房网、北京金瑞大药房网站、上海药房网及辽宁盛生药房网。而且,这种药品零售交易网站,只允许交易非处方药。然而,据相关媒体统计,目前在线进行网络销售药品的网站有370多个,承诺提供网上药品销售服务的企业达378家,可见,众多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之中,只有极小一部分企业真正有网上药品销售资质,换句话说就是,目前大部分网上销售的药品都是没有安全保证的。

而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的统计数字表明,在常规市场(非网络渠道)上购买的药品,假药率为1%,而在网上购买的药品,其假药率为50%。这些数字再次证明了,网上药品销售市场的混乱。

其次: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程序也存在问题。

从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国家药监总局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的资质做过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的资质,才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还提到: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那些正在网上进行药品销售的企业,只有极少的一部分企业按规定向国家药监总局进行申报,其余的不是未按规定申报,就是根本不进行申报。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格审查在实施时按规定是由国家药监局来进行把关审批。但是许多网上药品销售网站(企业)根本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办事,直接向网络通讯公司申请域名、ip、和空间,就直接挂牌进行网上药品销售行为了,从而撇开食药监的监督和管理,从事不合法的网上药品销售行为。这就又引入了另一个问题,即——网络通讯部门是否应当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的问题,理论上是要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然后在实际中是否真的对其网上销售药品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核了呢?在实际操作中,网络通讯部门并未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只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为其开通相关的网上服务业务。信息通讯部门的这种看似比较合乎规定的行为,为网上药品非法销售企业提供了温床,扰乱了正常的网上药品市场。

稽查思路

针对目前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混乱局面,我们必须采用什么样的稽查策略来规范网上药品销售渠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呢?笔者认为从三方面来采取措施进行稽查。

1、进行稽查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

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脑应用及互联 网应用能力的提升;二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具体能力要求如下:

⑴、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学习。

这里所讲的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培训学习不仅仅是指我们日常所讲的电脑及网络的基本操作能力,它应该更偏重一点网络知识,包括互联网运协议、运营商之间的具体运作方式、上下级之间的承包关系和方式、电子商务的基本知识、网络空间、域名,tp等等的专业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网络稽查之中,通过网络药品销售网址,获取实际世界之中的药品销售人员的具体信息,从而在实际世界之中,对那些可能非法的药品销售人员予以稽查和处罚。简言之就是我们药监稽查队伍利用我们掌握的网络技术知识,以互联网为信息平台,来对在网络上实施药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稽查,从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⑵、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

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这里的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二六年三月三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份规定。我们只有系统学习和掌握这两份规定,才能在维护合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权利的同时合法打击那些非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同时也能给我们减少很多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的麻烦。

2、收集信息,对网上药品销售地点进行摸底和稽查。

网络稽查,并不是指所有的稽查程序都在网络上完成,真正的说法应该是利用网络这个信息平台,掌握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到实际世界中去完成稽查。通俗讲,网络只是一个信息平台,是一个信息库,从这个信息库去寻找我们的稽查对象,从而完成我们的稽查工作。

⑴、信息的收集。

网络稽查的第一步就是信息的掌握,我们就要利用我们前面提到的互联网知识来掌握我们稽查对象的信息,比如;稽查对象的联系方式、地址、销售药品的具体信息等等,从而再根据这些具体的信息来开展我们的稽查活动。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那些比较正规的药品网上销售企业,它们可能会将其基本信息全部公布在网上,那我们就可以直接根据这信息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那种非正式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对这类企业我们从网上了解的信息相对而言就非常少,针对这中类型的,我们要运用我们掌握电脑和互联网知识,调查其现实中的经营场所、地址、联系等等基本信息,再根据这些信息去对其进行稽查。

⑵、现实中的稽查。

根据网上收集的资料,对网上药品销售企业进行稽查。在稽查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就可以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不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应该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与当地的药监部门联系,与他们进行资源交换,从而完成药品稽查工作。

3、积极与信息产业部门和邮政部门开展联合打假。

我们药监稽查人员要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不能仅仅依靠我们药监一个部门,还要学会联合其他部门,依靠其他部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根据网络化稽查的整个过程,我将网络化稽查分成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⑴、从源头上稽查。

从源头上打假,我们药监人员就必须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交流,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来帮助我们完成网络化稽查。我们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打假有几个好处:一是信息产业部门可以帮助我们完成对网络药品销售企业资质和资格的审查和审批,我们可以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起来,把好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审批的第一道门槛,确保网络药品销售企业从源头上的规范和合法。二是联合信息产业部门,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取那些已经在网络上开展药品销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资料,再根据这些我们获取的资料来进行现实世界中的稽查工作。

⑵、从过程中稽查。

从过程中打假,是指我们主要联合各种物流部门,包括邮政、公路、铁路、航空、快递公司和近期才兴起的物流公司等等部门,依靠他们我们可以对已经销售出去的通过他们运输销售的那些药品进行稽查,从另一个角度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⑶、事后稽查。

事后,是源自管理学领域的一个名词,是相对于事前和事中而言,这里事后稽查我们主要是指从药品消费阶段来对药品进行稽查,是指我们对药品消费者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目前网上药品销售的现状,同时,也可以向他们了解一些我们有可能不知道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从而帮助我们完善网络药品销售稽查。

注意事项

进行网络稽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不能打消那些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

本文虽然讲的是网上药品稽查,但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击药品网上销售行为,而是要促进网上药品销售行为的发展,使他更规范,更健康。因此,我们在进行网络药品稽查时应考虑到不能打击那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并尽可能的为这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大开“绿灯”。

⑵、做好地区协调。

网络,其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络药品销售行为一样,也没有现实中的地理区域之分,但是我们的药品稽查力量又是有区域之分的,这中间就有了一个矛盾——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我们药品稽查力量的区域之间的协调来实现,具体的就是实现我们稽查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已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我们就能解决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网络化稽查的目标。因此,网络化稽查就必须做好各地区稽查力量之间的协调,互助。

⑶、做好部门协调。

网络化药品稽查,不同于我们现行的稽查,它不仅要依靠本部门的力量,还要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帮忙,尤其是能为我们提供帮助的部门,如:信息产业部门和邮电部门。

第4篇

一、税务稽查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就外部环境来说:

1、经济环境。(一)近年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改制、出让等变革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展开,这种变革对于国有资产的盘活、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以及让企事业单位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真正主体,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所有权,由“公”改为“私”,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已经和私有后的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的个人收益或者分红直接挂钩,他们对于国家税收的态度,也从“无所谓”,变成了“很计较”。这必然给税收征收管理,增加了难度;(二)随着中国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兑现,中国银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口径不断扩大,这使得原本竞争白热化的中国银行金融业更加步履维艰。银行金融业为了生存与发展,放松甚至放任对企业开户与资金的管理,这使得开户门槛低、多头开户、异地异城开户,成为常见现象。这造成税务稽查部门难以通过银行金融业对企业资金流向进行核查监控;(三)我国目前虽然出台了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办法,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够严格,在经济生活中,部分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大量使用现金,造成纸币“满天飞”,现金控制不住,使税务稽查部门无法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四)大量私有企业,在建帐建制方面,应建不建、能建不建,或者通过代帐公司不真实记帐,造成帐目不能反映实际经营情况。凡此种种不正常的现象,都不利于税务稽查机关正确掌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极大地增加了税务稽查工作难度。

2、法治环境。(一)缺乏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突出表现在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来统领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税务稽查执法依据存在不合理以及级次较低。目前,税务稽查部门的执法依据多是一些条例、规定、通知、办法,级次明显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依据的刚性,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与各地省级税务局出台的对税法的解释性文件,虽然并不是行政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各地税务稽查部门的执法必须依据的规范,这种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确实是有积极的意义,但从税务法制规范化、现代化的角度来审视,是不科学的,未经法定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工作便利的需要,自行解释法律规范,这是很难保证这些解释不会背离立法原旨,也难以保证多头解释不会相互冲突,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三)某些司法部门,以及在这些部门工作的执法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学习不够,在执法中,对于涉税案件证据的采集、对于税收工作的特点,还非常陌生,一旦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就会出现“众口众辞”,争论不休,案件久拖不决,使涉税违法犯罪难以受到及时打击,。同时,由于司法办案人员税法知识欠缺,对由税务稽查人员检查的税源的案件,不熟悉相关法规,不懂得会计核算的要求,常以“证据不充分”,而“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追究”,致使有些涉税犯罪未受到应有的打击,涉税犯罪势头未得到有效遏制,案件越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四)现行《税收征管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及《刑法》对保护依法征税作了不少规定,但是确保税务稽查机关强制执法与制裁的手段仍显不足。比如新征管法只规定了对金融单位的处罚,对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的追征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更进一步的有力制裁。扣押物资遭拒绝,税务机关只能请求其他部门协助。

3、文化环境。我国是一个文化传统悠久的国家,两千多年来,税收的权威性,深入人心,人们对于税收的遵从度,一直是比较好的。但是,必须看到:(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生活在不断地发生深刻变化,随之相适应的,是人们的思想,也在积极的以及消极的方面,都发生着逐步的变化。一些人认为,只要能赚到钱,就是能人。涉税违法犯罪,不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相反,在处罚的时候,还能够得到一些人的同情;(二)一直以来,国家都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取之于民”很透明,而如何“用之于民”,却很不透明,广大纳税人,对于国家税收是如何使用的,基本无从知晓,对于国家税收是如何使用在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与纳税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上,广大纳税人基本没有知情权和话语权。在此情形下,一些纳税人认为国家税收,主要是用于供养各级国家机关与庞大的相关工作人员群体,也就在所难免。所以“用之于民”的不透明,给“取之于民”的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都造成了相当的消极影响;(三)社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社会福利部门的管理缺位,还是严峻的社会现实。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救济,常常还需要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自救或者相互募捐。这造成了在有些情况下,一些人认为,税务部门放松税收的高压线,给一些纳税人以税收方面的照顾,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4、社会环境。突出的问题是:(一)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从地方招商引资本、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出发,对于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还缺乏应有的理解与支持,有的时候,还消极对待税务稽查机关的执法。(二)新《征管法》明文规定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合作和配合,但由于规定不具体,在实践工作中落实的还显不够。某些部门,有的时候还不能很好地支持与配合税务稽查机关的工作。(三)一些税务稽查部门从事稽查工作,必须寻求协助的政府部门,虽然能够给予一定的支持,但配合的力度尚显不足,时常还向税务稽查机关索要档案查询费用、办案经费、设备器材与福利等等费用,作为协助执法的“筹码”。

5、科技环境。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中,还存在信息口径不统一、网络不健全等问题,尤其是在信息采集方面,企业对于个人的分配、企业现金的流向等重要信息,还远没有纳入信息化系统,税务稽查部门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而就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换查询而言,尚无法完全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沟通和了解,跨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就更加难以做到。由于无法做到在一个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环境里实现对信息的充分采集、存储、输出和利用,直接造成税务稽查工作中无法实现数据对数据的对话,只能是概念对概念,造成信息质量差强人意,工作效率低下。在计算机的使用上,处于事实上的手工“自动化”状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信息化。

(二)就税务系统内部环境来说:

1、对税务稽查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缺乏统一认识。税务稽查,是着眼于“打击型”,还是着眼于“服务型”,在实践中一直有不同观点,而不同观点指导下,必然会有不同的税务稽查实践。“打击型”的观点认为,税务稽查应该凸现严厉打击,通过对涉税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创造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来体现税务稽查服务经济的根本目的。而“服务型”的观点认为,税务稽查应该以具体的纳税人为中心,以帮助扶持为重点,淡化税务稽查“利剑”的锋芒。以此来制造“宽松”的投资与经济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2、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迫切目标的指导下,要求税务稽查部门从保护税源的角度,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从宽”的做法,这使得税务稽查部门高举稽查“利剑”,却难以痛砍涉税违法犯罪的毒瘤。

3、信息化支持的不足。由于前述的信息化建设的种种不足,使得税务稽查部门还难以通过信息化系统快捷地筛选案源,科学地整合、调配稽查资源。目前,由于信息化系统在筛选案源方面,作用有限,税务管理人员和管户之间,由于信息化系统作用有限,常常一个片管税务干部,需要管理数百户企业,就南京国税系统来说,全部税务干部为2100余人,但需要管理15.8万户企业,这必然会形成精细化管理目标和粗放型管理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这也不可避免造成,税务稽查部门在选案和检查中,时常是盲目的,缺乏针对性的,税务稽查资源无可奈何地形成了浪费。

4、考核模式的欠缺。目前“征、管、查”相互分离与独立的格局下,税务机关的考核部门对“三条线”的考核,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的各自责任,提高了各自意识。但也出现了不科学的考核模式,突出的就是,一旦税务稽查部门在执法中,查出纳税人的问题,考核部门就会直接对征管部门作扣分扣奖处理,实行责任追究。把稽查部门查出问题,机械地推导出征管不力的结论。这就造成了稽查部门执法时有顾虑,征管部门的人员也千方百计为被查对象说明、说情,站在纳税人一边应对稽查,使原本简单的案情和处罚定性变得复杂化。

5、税务稽查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总的看,税务稽查干部整体上是能够适应依法稽查要求的,但干部相互之间也有明显差距:一是部分人员责任意识差,缺乏爱岗敬业精神,长期在“铁饭碗”、“大锅饭”的机制下,工作懒懒散散,不求上进。二是部分人员适应能力差,缺乏勤奋好学、只争朝夕的精神,不愿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三是极少数人员法纪观念淡薄,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做“老好人”,不愿意得罪人。

二、营造良好的税收稽查执法环境的对策思考

营造良好的税收稽查执法环境,消除依法稽查的障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须将其放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

1、加快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在税制上,应结合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优化结构。分税制要彻底,应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权,使事权与财权有机统一;流转税制中应扩大资源税规模,完善增值税制,增强可操作性;所得税应将内外两套税制合并,实行国民待遇;要根据新形势需要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加快“费改税”的步伐。

二是应尽快制订《税收基本法》,用以指导和统领各单行税法,并对各单行税法的税收共性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对税收法定原则、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管理原则等做出明确界定,并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与制裁权力。

三是要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制度。对于税收法律法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立法制度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由规定的部门进行权威解释。以做到法律法规的解释,严扣立法原旨、规范科学。

2、强化司法监督,搞好部门配合

税收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必然需要有关部门的协助与支持。作为法定责任和义务,有关部门应当尽力使用自己的权力或掌握的信息资料协助税务稽查机关依法稽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协助税务稽查机关履行执法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给予严格的司法监督,对消极对待、甚至采取对立的态度的,必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一是将税收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其对各部门的考核体系中,对于干扰税收稽查执法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要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对于在税收上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予以严惩;对涉税案件该办不办,久拖不决,造成税收流失的,应追查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加大追究相关单位不配合税务稽查执法的责任,例如对对银行等部门该协助扣款不履行义务的,除由其负责赔偿流失的税收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改进征管,完善内部机制

(1)改进征管手段和征管方式。应加快各种税控机的研制、推广和运用,除税控加油机外,还应加强税控开票机、税控售货机、税控里程表、税控衡量器具等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使用。采取各种方法要求所有企业尽快实行电算化,实现企业计算机与税务机关联网。今后应该逐步实现对不能实行电算化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不予注册,以提高监控与稽查的效果。

(2)改进考核方式。不能把稽查部门的工作成果,机械地等同于征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征、管、查”三个部门都卸下思想包袱,以做到轻装上阵,在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做好密切配合。

4、提高税收稽查执法水平

税收稽查执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源结构和征管对象的日趋复杂,实际工作中的税务稽查执法的难度还在进一步加大。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此,就必须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一要强调“逢进必考”的原则,建立税务稽查人员的选用制度,把好入口,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能进;二要强化培训,使现有稽查队伍的执法水平尽快提高;三要开放出口,对不适合稽查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调整到其他部门和岗位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使税收职能充分予以体现。

5、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针对税收征管信息采集上的不细致、不准确、难共享而导致的稽查执法信息混乱的现象,应该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优化规范税收稽查执法工作的信息手段。要按照依法稽查的内在规律和信息采集、审核、加工、应用的内在要求,盘活散置于征管一线的大量信息流,与业务流进行有机整合,要实现各国家机关涉税信息的充分交流与共享,使稽查部门可以更科学和更有效率地选案、查案。

6、加强税法宣传

第5篇

新时期的稽查工作,在完成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重要任务的同时,还担负着执好法、服好务、带好队、建机制、保廉洁的多重职责。怎样保证在完成稽查工作任务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使干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犯错误?怎么做才能使这支队伍素质更高、能力更强、形象更好?几年来,松原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稽查工作规程“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分离的总体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稽查工作流程加以渗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此,我们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现状与问题

“流程管理”就是对所有税务稽查业务即“四分离”的每一个环节与全部业务岗位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即根据税务稽查过程中选案、审理、实施、执行四个步骤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建立规则,对整个税务稽查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这些环节加以规范和管理;“同步监督”就是纪检监察机构对涉税案件过程中检查人员的监督同步,对办理涉税案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时间与空间监督同步。

“流程管理同步监督”实施以来,收到较好效果,主要有:选案环节体现出科学性;实施环节体现出严密性;审理环节体现出程序性;执行环节体现出及时性,使稽查工作逐步走上行为规范化、工作制度化、监督有形化的轨道。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日益激烈,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日趋呈隐蔽性、智能性、多样化、跨区域等特点,面对新形势,给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稽查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与稽查工作的不相协调问题也逐渐显现。一是稽查人员相对交流少,多数稽查干部与稽查户熟悉,工作开展难;二是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既是税收前沿阵地,又是风口浪尖,随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腐蚀和干扰,使稽查干部的思想受到一定冲击,加之内在素质参差不齐,靠自身调节很难达到拒腐防变的效果,预防工作开展难;三是检查手段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就帐查帐的方式上,“稽查就是办案”的思想意识淡薄,稽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不高,查办案件难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在完善机制上做文章。

二、完善与深入

“流程管理、同步监督”这一管理办法,目前还处在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在某些方面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我们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求深入:

一要在提高干部“两个素质”上求深入。随着经济的发展,涉税违法犯罪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作案方式日趋智能化、团伙化和职业化,作案手段也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任务和新挑战。因此,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对稽查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稽查干部必须把强化学习摆上重要日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也只有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切实提高稽查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稽查队伍成为学习型集体,才能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加强稽查干部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装备精良”的专业化稽查队伍,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树立稽查干部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自觉抵御各种不正之风。

二要在管理监督的方式方法上求深入。及时准确把握流程管理、同步监督介入稽查工作之中的方式方法。什么时候介入、如何介入?都要掌握好方法和时机,介入过早或过晚,都可能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介入不当,有可能给干部造成组织不信任的感觉。随着税务稽查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化,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

三要在信息化建设上求深入。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将税务稽查的各个环节置于计算机网络的严密监控之下,逐步建立起一套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体系。

第6篇

为认真贯彻省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全省国税系统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要把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一是要加强稽查人员日常教育管理。要根据税收工作新形势,结合稽查工作特点,积极探索监督制约的范围、方式、途径和措施,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为抓手,抓好党纪法规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廉政防线,做到警钟长鸣。二是要继续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稽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制约,坚决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坚决制止和防止、中饱私囊以及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努力从机制上铲除滋生消极腐败的土壤。三是要切实发挥稽查局局长“一岗两责”和专职纪检监察员的作用。稽查局局长既要抓好稽查业务工作,又要切实履行“一岗两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稽查局专职纪检监察员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履行好稽查办案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积极探索“一案双查”和“一案两报告”制度

“一案双查”,就是对涉税案件,既要外查纳税人偷骗税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又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内查征管漏洞,追究相关国税人员的责任。“一案两报告”制度,就是对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既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又要提交案件剖析报告,分析发案原因,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建议。各地在稽查办案中,要积极探索实现“一案双查”、“一案两报告”制度的方法和途径。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建议反馈制度。稽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税务人员违反法定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税务人员违反廉政工作纪律,侵占被查纳税人利益的;税务人员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有关信息。二是要探索建立稽查与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的联系制度。在贯彻落实稽查建议反馈制度基础上,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在联系形式、信息传递、案件移交标准、移交方式、案件报批等方面,研究措施、明确内容,形成有效实用、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机制和联系制度。

三、认真落实稽查检查人员监督制约办法

近年来,通过制定实施稽查检查人员监督制约办法等一系列举措,强化了对稽查执法权,特别是稽查检查环节的监督管理。但从稽查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看,稽查检查环节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好稽查检查人员监督制约办法。一是要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配套措施。今年,省局稽查局将对稽查检查人员监督制约办法执行情况组织调研,修订和完善该办法,各地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二是要着力抓好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各地要通过实施稽查复查、项目化稽查、检查日报制度、廉政监督卡等手段和方式,重点对检查过程中“查而少报、查而不报、私自暗销”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减少和防止“暗箱操作”。三是要严格执行资料清单和稽查工作底稿填写规定。稽查实施人员向被查纳税人调取账簿、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时,应提供详细列明所需资料的书面清单,资料提供情况要由检查人员和被查纳税人在清单上共同确认,作为检查资料归档。检查内容要在稽查工作底稿上全面反映,格式项目要填写完整,做到综合征管软件稽查模块中的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的印证对照,保证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四是加强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工作。对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扩大调账检查面

省局从2004年推行调账稽查以来,各地调账检查面不断扩大,调账检查程序和方法不断完善,调账检查效果更加明显。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全省稽查立案检查案件7305户,其中调账检查户2250户,调账检查面30.8%,蚌埠、黄山、亳州、宣城等地国税稽查局调账检查面都在50%以上。总体上看,全省调账检查面还不够高,个别地方调账检查面还不到10%,处于较低的水平。对此,各地要引起重视,采取措施,抓好调账检查工作。一是要充分认识调账检查的重要意义。实行调账检查,不仅在于控制下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强稽查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也是加强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二是要进一步扩大稽查调账检查面。各地稽查局,特别是调账检查面比较低的地方,要加大调账检查的比例。对被查纳税人原则上进行调账检查,确需下户进行实地检查的,须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7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促进依法稽查、廉洁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稽查执法权监督制约工作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三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稽查选案的监督第四条除上级交办、转办、举报、协查等案件外,稽查选案应主要依托计算机选案,并辅以随机抽查、人工归集等选案方式。税政、征管部门和征收局、管理局向稽查局提供稽查案源时,应附送案源线索资料或相关证据材料。第五条稽查选案(综合)部门应定期对收集的案源信息归类、汇总,进行整理登记,确定稽查对象,并编制本期或下期稽查工作计划,经国税机关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重大协查案件等专案(项)稽查,应及时报稽查局局长批准,下达稽查任务。第六条稽查任务下达后,稽查选案(综合)部门应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对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第二节稽查实施的监督第七条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为被查对象保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或稽查人员少于两人的,不得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第八条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稽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制《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稽查。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立案标准的,应及时补填《立案审批表》。第九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应认真制作《税务稽查底稿》,逐笔记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情况,《税务稽查底稿》应由被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税务稽查底稿》需附有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并应按顺序编写页码。第十条稽查中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或出示《询问通知书》,并做好《询问(调查)笔录》。第十一条稽查时需调取纳税人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应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以上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第十二条依法需冻结被查对象存款、查封、扣押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填制《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证》。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应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向被查封人开付《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向被扣押人开付《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第十三条被查对象已在限期内缴纳税款,应当解除冻结存款和查封、扣押措施的,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填制《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解除冻结存款或查封、扣押手续。第十四条稽查人员不准参加被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受被查对象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通过检查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五条稽查结束后,对需移交审理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资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第三节案件审理的监督第十六条稽查局审理部门,应对稽查环节移交审理的案件,就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稽查程序是否合法、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内容进行审查。无特殊原因,案件应在十日内审结,对需延期审理的案件,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邀请其他内设科(股)负责人进行集体审理。案件审理时,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第十七条审理部门应根据审理结果,制作《审理报告》,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制作相应的稽查文书交执行部门执行。第十八条对已查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或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案的,由审理部门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资料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进行补证并限期返回。第十九条各级国税部门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终结后,由稽查局负责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并由稽查部门执行。凡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一律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交稽查部门执行。第二十条对偷税、骗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发票违法案件,必须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需对被查对象税务违法行为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书》,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被查对象。第二十二条对达到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应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本级国税局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稽查局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第四节案件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三条稽查执行部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及时按规定的税务文书送达程序、方法和签收手续,送达被送达人。第二十四条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解入税务稽查专用帐户。收到被查对象按规定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后,应及时向被查对象开具税收完税证,并在规定期限内解入国库,不得占压税款。第二十五条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应及时向被查对象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对逾期仍未缴纳的,可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第二十六条执行结束,稽查执行部门应按要求制作《执行报告》,及时作结案处理。对税政、征管部门和征收局、管理局提供的案源,应及时反馈稽查结果。第五节案件协查的监督第二十七条稽查局应按一岗多人,一人多岗的原则设置协查领导、委托管理、受托管理、检查等岗位,确定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市以上稽查局还须增设监控管理岗位。第二十八条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密码登录协查系统,进行操作,严禁以他人密码登录操作。协查系统各类参数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第二十九条从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转入的协查案源信息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发票信息,委托方、受托方均不得修改。传递协查信息时,协查双方均须由稽查局领导、经办人、操作人审核签字。第三十条县(市)级稽查局委托协查案件价税合计一千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市级稽查局组织协查;市级稽查局委托协查案件价税合计五千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省稽查局组织协查;省稽查局委托协查案件价税合计一亿元以上的,必须报请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第三十一条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三十日内回复调查结果;对方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六十日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二条各级稽查局应制定稽查选案业务流程,除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和重大协查案件等专案(项)稽查有确定的稽查对象外,其他日常稽查对象必须依照制定的选案流程产生。稽查选案流程应纳入计算机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稽查局应定期开展稽查执法检查,主要检查:调查取证和审理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定性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当;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税务文书使用是否规范。第三十四条各级稽查局应设立兼职监察员,负责对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协查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稽查局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各级稽查局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加强对稽查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三十六条各级稽查局应建立协查考核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按月对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上报协查报表和分析报告等情况进行通报。第三十七条各级稽查局应严格实行稽查人员回避制度,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协查等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回避。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三十八条省局稽查局对各市局稽查局开展复查,每市每年不少于两户企业;各市、县国税局对所属稽查局、各市稽查局对县(市)稽查局也要按一定比例开展稽查复查。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所属稽查局查处的达到提请审理标准的案件和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第四十条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和分级管理办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和通报。第三节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各级稽查局实行稽查业务公开制度,公开事项包括:稽查职责、稽查程序、执法依据、立案标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稽查工作纪律和申述须知等。第四十二条各级稽查局应建立健全告知制度,对纳税人实施稽查或定案处理时,应告知纳税人稽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各级稽查局应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廉政监督卡、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方式方法畅通信息反馈渠道,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四十四条稽查人员违反本办法或不当行使稽查执法权,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执法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执法责任。第四十五条稽查各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一)未按规定提供案源和进行选案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期限调取、退还被查对象帐簿资料的;(三)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程序予以立案处理的;(四)未按规定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稽查工作岗位:(一)未经批准,擅自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的;(二)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的;(三)未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四)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按规定告知的;(五)税收违法问题定性与调查取证资料明显不符的;(六)对偷税、骗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发票违法案件,未按规定处罚的;(七)未严格按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的;(八)稽查人员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和协查环节未按规定进行回避的;(九)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对选定、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的案件隐匿、扣压、拖延处理或调换的;(二),对查实应予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少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三)、,对达到移送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未按有关规定移送的。第四十八条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或者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操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任人,除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第六条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论通报监察部门。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八条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九条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第十一条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三条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9篇

一、注重学习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为了能更好地胜任审理工作,我股全体同志在平时非常注重政治、业务知识的学习。在日常政治学习中,紧跟形势,注重学习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组织干部收看、学习同志作的“十六大”报告,领会其精神实质,牢记为人民服务是国家公务员的宗旨,并将之运用于指导税收工作的实践;同时我们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认真学习新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地方税收法规汇编》,还利用网络下载相关法律、税收政策和与稽查有关的操作规程,共同学习,使提高干部素质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

为了学以致用,我们在日常审理案件时遇到政策业务问题总是提出来一起讨论,及时翻阅有关的文件,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到有关税务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在业务理论上做到“与时俱进”,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反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还将学习的心得形成文字,今年我股共有8篇税收调研文章分别在省、市税务报刊杂志和我局内部刊物《国税稽查信息》上发表,并对各检查科在平时的稽查中提出的各种业务问题作出答复,促进了稽查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稽查业务的指导,做好查前培训工作,按照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在稽查员下户检查前,我们将金融企业相关的所得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归纳、整理,编写了《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为稽查员下户检查做好了充分的前期准备。

今年一年,我股三次派出人员分别参加稽查能手培训、进出口业务培训以及出口退税业务培训,还派出业务骨干参加省局组织的出口企业、烟草企业、电力企业检查,均获得省稽查局领导的肯定,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更加丰富全面的税收业务知识,干部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使我股朝着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奋斗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二、落实工作目标,制定考核办法。

根据局领导要求,为了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落实各项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一级稽查”的规范运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我们草拟了《南昌市国税稽查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从队伍建设、学习培训、遵守纪律、环境卫生、勤政廉政、调查研究、信息报道等几个共性部分进行考核外,还结合,办公室、案源、检查、审理及执行各部门的各自工作特点入手进行分级考核、日常考核、不定期考核及年终考核。确定了40项考核项目,细化了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计分标准,规定了考核方法及考核单位,对规范和促进全年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做好本职工作,严把案件审理。

今年全年,我股共对330余户税务稽查案件进行了审理,组织召开了15次审理会,通过日常审理工作,退回各检查科要求补充证据、材料或调查的案件88户次,占整个案卷的28%;直接归档的案卷93户,占全部案件的28.2%。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提交了近300余份《审理工作底稿》,审理之后形成了300余份《审理报告》,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近700份。

把好案件的质量关是审理工作的核心,在审理每个案子时我们都要求要做到细致认真,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本职工作,严格审查每个案子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到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确切,定性是否准确。在审理过程,我们力求案卷无差率达100%,发现问题及时退回补正,有的案卷甚至多次退回。例如,在审理江西省石油供销公司这个无税案时,就发现缺少《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未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等问题。

对证据的审查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一是对南昌联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证据的审查,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遗漏之处,于是辅导稽查员深入检查,为国家挽回损失近2万元;二是对南昌市青云谱厦杏三阳摩托车配件部偷税案的审理,发现该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企图欺骗我稽查人员,致使稽查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我审理人员在对该户的审理时,对每个可疑之处决不轻易放过,终于使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真相大白。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组织对南昌铁路局机械厂进行了复查,通过复查,我们认为该厂从“应付工资”中列支向职工发油29600元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了稽查员认定的应补交企业所得税9768元,准确地执行了税法,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今年案件的审理及查摆会,我们感到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稽查报告制作不甚规范,具体表现在文句不畅,措词不准,未全面反映情况,不按《稽查工作规程》中的项目制作稽查报告;2、征求意见稿下发后,企业反馈了意见,大部分稽查员在形成稽查报告时无调整说明;3、案卷必备资料短缺情况较多,送达回证无两人以上签名或是代签名;4、案卷资料不够严谨,有少部分稽查工作底稿及取证资料未盖企业公章,甚至于还出现了稽查实施日期先于稽查通知书日期的情况;5、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期间未进一步落实;6、绝大多数未调取征管分局的征管资料,稽查和征管脱节,从而不能充分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7、存在以工作底稿代替证据使用的现象。

一年来,经过我股全体同志的不懈努力,稽查案卷的质量比起上半年有了显著的提高,重证据、讲事实、依法办事的意识在稽查干部中已逐渐扎根,但是还应进一步加强。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查办案件的质量还不是很理想,法律知识的欠缺,如真实、合法、有效证据的采集就目前情况而言,就是个薄弱环节。如果发生税务行政诉讼,胜诉的几率并不很高。要把每一个案子都办成“铁案”,仍需全体人员全面提高素质,尤其补充有关法律知识将是今后要长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四、坚持依法治税,推行阳光稽查。

我局拟自2003年开始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实施“阳光稽查”工程。为了配合“阳光稽查”这个新生事物的正式实施,10月18日我股同志为全市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分理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举办了保险业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这是我局自“一级稽查”成立以来首次派员外出讲课,也是尝试“阳光稽查”的第一步。首开先河的反响很好,企业人员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在税企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以具体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真实体现。

五、做好重大案件的移送及听证、复议工作。全年共向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移送重大案件28起,协助市局法规科对这些涉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进行审理。受理了江西椰岛营销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的听证申请,做好了听证的前期准备工作,由于企业要求撤回听证请求,故未举行听证会。对申请复议的江西飞宇制药有限公司组织了调查举证,并及时回复了市局法规科。

六、规范稽查管理,加强业务指导。

为了理顺稽查局与各县区局、直属单位的职责,规范管理,加强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税收执法水平,我们草拟了《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各县区局、直属单位工作衔接的暂行办法(试行)》,通过市局反复酝酿和讨论,以正式文件下发,从而更进一步加强了稽查与各县区局的协调与配合。

为了规范稽查报告的制作,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我们翻阅了大量的文件和资料,编撰了《稽查工作指南(之一)》,在4月份分发给6个稽查科,供稽查员在办案时借鉴。《指南》从稽查报告必须反映的十个方面详细地进行了解说,并将处罚的法律依据逐条进行了罗列,同时重申了税务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标准、稽查案卷需附的资料及排列顺序,为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七、“一级稽查”运行一年来的启示。

1、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我局自2001年10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后,内设了办公室、案源股、审理股和执行股四个正股级机关单位,并按行业划分设置了六个副科级的检查科,分别负责工业、商贸、金融保险、涉外企业、专业市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检查。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机构设置上存在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如缺乏综合业务部门来协调整个稽查工作,在不增加机构的情况下可在办公室内设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协调全局的业务工作,进行稽查业务指导,制订并落实稽查工作各项制度,组织业务培训,做好各种业务报表的编报,及时总结“一级稽查”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其次六个检查科按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专项稽查工作的开展,但同时又制约了稽查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大规模稽查工作的进行,在建制上可采取专业化分工,但在人员配备上应考虑业务力量搭配均衡,以利于全局工作的开展。

2、要抓好稽查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尽管稽查局在人员的配备上大专以上学历占93.7%,二级以上稽查员占71%,并在全市范围内抽调了一批熟悉税收业务、了解法律知识、懂稽查操作规程、会运用计算机的人员充实到稽查局,但人员素质还是参差不齐、业务水平有待更进一步提高。为此要在提高全局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营造一个“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氛围,采取培训、自学、查前业务辅导、案件查摆会及业务能手帮带等多种形式提高业务素质,同时加大政治学习力度,坚持每星期的政治学习制度,从而使全局人员综合素质上一个新的台阶。

3、要加大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近几年来,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直线上升,1999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为66%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2000年败诉率更上升到82%。虽然我局无一例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但仍有一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变更原决定,这实际上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加大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力度、加大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势在必行。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颁布实施,对执法程序作了更进一步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用以规范我们的稽查工作。作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政,既不能超越职权,,也不能放弃职权,工作失职。作为税务执法人员,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我局自组建以来在案件审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税收执法检查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局稽查执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实践证明,案件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监督税务稽查人员执法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有效防止了执法随意性发生,在今后工作中还应加大案件审理的力度,充分发挥案件审理的重要作用。同时广泛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并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结合目标管理考核,经常性的开展案件查摆活动和税收执法检查,力争使我们所办的每个案件都成为“铁案”。

4、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走出一条适合南昌市经济发展的“阳光稽查”新路子。新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隐私权、退税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监督权等权利,同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做出了许多“应当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及“不能怎样行为”的规定,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和不受侵害。作为税务稽查部门应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在稽查过程中应文明查帐、礼貌待人,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允许其陈述申辩,将检查结果告知纳税人,同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为纳税人保密,对纳税人提出的听证请求及时回复,组织好听证会,对检查结论及时予以公示,从而使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部门“阳光稽查”工作要求,积极主动为企业搞好服务,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优化企业发展环紧,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总体思路

在“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上坚持五个原则,实现阳光稽查:

一是公开原则。在实施税务检查前,把税收相关法律、税务稽查操作程序、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公开,使稽查工作透明化。二是公正原则。在处理稽查案件时,应恪守公正。三是公平原则。在处理相同、相似案件时,应当在处理、处罚上做到公平。四是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原则。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规范统一、简便易行,注重实际效果。五是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在实施税务检查时要做到严格执法和文明服务并重,把服务融入执法之中。

三、工作内容

1、二次选案,奠定阳光稽查

为奠定阳光稽查工作,实行二次选案。第一次选案分行业、分片确定检查对象,采取集中进点或逐户进点的方式进行纳税辅导,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查,主动补缴应缴未缴税款,积极配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第二次选案在纳税人自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对自查报告进行认真审核甄别,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充分体现了“诚信不查(或少查),偷逃必查”的原则。通过二次选案,进一步明确了税、企之间的责任,达到既节约稽查成本、节约工作时间,又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2、五项制度,夯实阳光稽查

通过《阳光稽查管理办法》、《纳税人告知事项》、《稽查建议反馈制度》、《查前座谈辅导制度》、《查后跟踪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确保税务稽查实施过程充满阳光,用五项制度使“稽查告知、查前辅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务稽查、稽查跟踪管理”五个环节公开、透明化,规范稽查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真正体现“在服务中执好法,在执法中服好务”的精神,创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参与,允许纳税人自行纠错,体现“人性化、公开化”特点的新型和谐税务稽查方式。

3、区别对待,落实阳光稽查

在税务稽查审理环节,要区别对待,落实阳光稽查。对自查认真、不走过场的,从轻处理;对自查敷衍,抱有侥幸心理,被查出问题的,从重处罚。充分体现“诚信从宽,偷逃从严”的原则,有助于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落实阳光稽查。

4、有理有节,做到阳光稽查

在执行环节,采用约谈催缴方式,加大查补税款入库力度。对于一些资金较紧张、执行难度较大的企业,事先准备好相关的资料,约定时间,到企业与厂长、经理、财务人员及法律顾问座谈,了解企业的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解释企业提出的涉税问题,做到有理、有节,说服企业一次或分次将查补税款及时组织入库。通过有理有节的执行,既做到阳光稽查,又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

四、工作要求

实施“阳光稽查”,要讲究服务方法,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方法,做到“5个坚持”。

1、坚持查前约谈和查前辅导。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前,预约企业法人或财务主管人员实施约谈,形成“约谈记录”。在约谈过程中,告知企业本次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限,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辅导解答。

2、坚持告知制度,建立稽查预警机制。要通过自查自纠的办法对纳税人进行正面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观念,增强纳税意识,给纳税人提供一个及时改过的机会,确保挽回国家税收损失,降低纳税人的经营成本,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利益损失,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稽查案件的及时结案。

3、坚持稽查建议反馈制度。稽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中注明:纳税人因税收违法行为拟将补税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条款及调账依据;对检查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需完善账务处理的,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化稽查建议,帮助纳税人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正确执行税收法规,切实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4、坚持审前约谈制度。稽查人员对稽查报告进行初审阶段,尚未进入正式审理之前,要就纳税人对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内容,与被查对象进行约谈,充分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和举证,交换观点,沟通看法,使税务稽查处理建立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公正、程序合法的基础之上,让被查企业心悦诚服,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

5、坚持查后跟踪管理及辅导制度。在稽查处理决定执行以后,稽查人员要进行跟踪管理,对纳税人进行账务调整的辅导,督促纳税人实行正确的核算,不再犯类似的错误,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把税收执法和税收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将税收服务寓于税收执法之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阳光稽查”工作的宗旨得到了根本的体现。

五、工作步骤

1、成立“阳光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阳光稽查”工作,成立“阳光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稽查”的落实工作。

2、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发现问题

为做好“阳光稽查”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阳光稽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阳光稽查”工作的方针政策,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全面了解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整理和分类汇总企业情况,发现目前影响企业经营、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3、深入分析,及时解决问题

针对企业在实施“阳光稽查”工作中的总体情况、发展前景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及时解决问题,进一步推进“阳光稽查”工作的全面落实与实施。

4、强化监督,狠抓落实

要认真按照本“阳光稽查方案”的要求,使“阳光稽查方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阳光稽查方案”落实到位,取得实际成效。

六、工作纪律

在大力推行阳光稽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自觉做到“八不准”:

1、不准在企业就餐;

2、不准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出访或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或以其他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品;

5、不准在企业报销应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牟取私利;

7、不准干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8、不准泄露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

七、保障措施

1、明确目标,完善责任

各部门和全体稽查人员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明确目标,完善责任,做到人人发动,人人参与,保证“阳光稽查”工作如期开展,取得良好成效。

第11篇

为加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由市计委派出,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市计委设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外工作使用*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名称(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建设项目单位的关系;承办重大项目稽察的具体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重大项目稽察的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市人民政府组织融资,包括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和赠款,或使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投资在我市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重大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程序性稽察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工程监理、招标投标、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稽察;

(三)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五、对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凡建设单位申报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可由稽察特派员对该项目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稽察结果作为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依据。

六、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要为政府投资决策与管理服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要结合项目稽察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

七、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二至三名助理,协助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八、稽察工作可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开始介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专项性稽察或经常性稽察,也可通过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监测。

稽察特派员开展专项性或经常性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有关建设合同、报建资料、施工图纸等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被

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

和经营管理情况。

九、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对重大项目进行的稽察,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市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稽察工作,对稽察特派员介入重大项目开展稽察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并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一、建立由市计委牵头组织的,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问题移送查处制度。市稽察办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日常联系,在认真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稽察项目计划;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

十二、市稽察办可以聘请工程造价和质量安全专家、资金财务专家参加稽察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稽察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建立专家数据库和项目数据库。

十三、市稽察办对稽察特派员在重大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市计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十四、稽察特派员每次对重大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市计委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报告由市计委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计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十五、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项目质量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计委提出专题报告。

十六、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由市计委任免,可吸收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一)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公务员担任。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2.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计划、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较高的项目建设和管理专业知识,较好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经过专门培训。

(二)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科级以下公务员担任。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方针政策;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3.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备计划、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经过专门培训。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十七、建立和健全稽察工作制度,加强对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管理。

(一)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核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工作人员参加。

(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重大项目开展经常性稽察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三)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往曾经管辖、工作过的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项目。

(四)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十八、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时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通信费和办案津贴,以及聘请专家、委托检验鉴定和数据库的开发维护等费用,参照国家和省的办法,由稽察工作专项经费解决。

稽察工作专项经费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

十九、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十、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意见十七条(四)、(五)两项所列行为的。

二十一、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违反本意见十七条和二十条(一)、(二)两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计委报告。

二十二、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计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区、县级市或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事项,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处理决定同时抄送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市稽察办根据市计委的处理决定,向被稽察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负责跟踪监测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被稽察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二十四、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十五、被稽察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和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或申诉。

二十六、市计委建立重大项目违规举报制度。

市稽察办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受理重大项目违规举报工作,接受社会公众对重大项目的监督。

二十七、参与政府出资融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

(一)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二)擅自更改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截留、挪用政府建设资金;

(四)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五)项目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六)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七)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八)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九)其他对政府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二十八、举报人应提供重大项目违规行为的有效线索或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应当署真实姓名,匿名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第12篇

第二条财政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组织对外开展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监督检查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必须客观、完整、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做出检查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末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检点,统一安排,并将汇总的检查计划报经财政局党组批准后,予以下达执行。

第六条对外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预算、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

(九)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七条财政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涉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特定专项检查以及市政府和财政局党组交办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牵头、会同并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财政厅直接部署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组织实施。

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需要纳入计划的其他检查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论抄市财政监督稽查局备案。

第八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九条对外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财政系统人员实施,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对检查项目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等特殊情况可依照有关规定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参加,并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竞标竞聘,费用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依据有关标准统一结算。

第十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被查单位的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外监督检查应予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在实施检查时送达。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经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报告,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问题的种类、性质向财政局党组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五)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的签名。

第十四条检查组向财政监督稽查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检查涉及的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检查报告送达回执、检查询问记录单等文书格式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设定并印制。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开具并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与审理相分离制度。审理工作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审理小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定性。审理小组成员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人以及每次被检查对象所涉及财务管理分管处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小组组长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稽查局审理处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及其他材料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终止审理,并通知检查组予以证明、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后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处理建议不适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审理小组组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审理认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提出的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等材料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时间可延长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审理小组对检查事项审理完毕后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形成的检查结论统一以“财监审字”的名义下达。检查结论的执行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会同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拟做出的检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的,财政监督稽查局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经财政局税政条法处依法举行听证后,再由审理小组提出检查结论或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涉及检查结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办理,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当年全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列入部门预算。当年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追加。财政监督检查经费专项用于与监督检查业务有关的资料购置与印刷、业务培训、设备配置、专业人员聘用等开支,实行报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当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内的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向财政局办公室核报。

财政监督执法各项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统一上缴市级财政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