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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时间:2023-08-08 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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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共同发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枢纽,它是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广泛深远的影响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的金融核心地位决定后,金融监管在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的作用。受次贷危机影响,全球金融危机,造成全球在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无一例外都受到严重影响,恰恰是这场危机再次次带领理论家热潮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监管的研究不断探索,反思,并积极寻求有效的改革路径。随着世界经济缓慢复苏,整个序幕缓缓拉开了全球金融监管的变化,连续的变化,美国,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摆动。

1 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这种创新的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得首先提出的。熊彼特用“创新”一该术语被用于定义一个新的产品,工艺,方法,或引用到经济体系中去第一次尝试。金融创新是利用各种金融工具,新的金融的方式来提供金融服务市场和金融创新,他认为发展应明确这包括金融制度创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人们认识到金融创新深入了解金融创新的定义正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主体金融创新现在的延长,该分类金融创新。综上所述,我们考虑所谓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的结构性变化将导致新的工作一种新的服务模式,新的市场和新的系统。

2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对立的关系。金融创新改变了基本条件的金融监管,乘客的操作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做出适当调整的概念。金融创新特别是随着新的金融创新在金融工程的形式,财务风险管理及控制作出了巨大贡献。过度的有限的金融监管将加大金融创新的成本,并延长创新周期,从而防止金融创新的发展。同时,本在金融监管,以牟利黄金驱动的公共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方式操作逃避金融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最终导致黄金金融监管预计将减少的影响。可以理解的,没有金融创新这个电源,整个金融业将失去生存和发展基金会和活力,但金融部门在促进金融创新发同时展会还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增加调控的难度。处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新的关系不能被忽略。然而,由于体制,技术,政策和市场需求受多种因素的限制,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与发达国家,存款相比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

经过多年的改革,中国的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与西方相对于我们的国家仍然更严格的金融管制,严格的财务管系统限制了金融创新的空间。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体制究其原因,还远远没有真正独立,自负盈亏,自我风险和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机制尚未形成,这使得各国商业银行确定缺乏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

2.2 品种少,规模小

新业务的发展水平已经经营的角度来看,由于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制约因素限制了小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业务的发展规模,银行的会计整体业务的比重低,难以起到调整和优化整体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也难以产生规模效应。

2.3 主要针对金融创新,扩大低质量的数量专注于我们现有的金融创新是容易掌握,操作方便,技术小楼的外在形式的内容,如设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膨胀等,并用适合于操作机构的要求的市场经济体系创新明显不足。此外,由于主要的金融创新素质不高,创新性的内容比较浅,手段相对落后。

2.4 负债类业务创新和多资产类别的小企业创新

各业务的存款及其他负债已经比较激烈的竞争中金融机构企业,金融机构和业务创新退出这个工具也导致创新域最丰富的。如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存款证,和大多数其他企业而对于创新工具是业务创新的责任类的一部分。长期以来,贷款一直资源,金融机构垄断在这方面几乎不存在竞争,在过去,因此,创新的显著小于负债业务。

3 结语

金融危机带来的全球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对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激增现在。学术界在总结金融监管的政策建以下几点:首先,在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要根据新的市场关系,政府导向。也就是说,从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创新为主导,政府所给予的及时法律规范和宏观监督和指导,同时建立了完善银行信贷的运行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机结构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业务,创新金融工具,政府应鼓励支持和培训金融创新人才,加大对金融创新的资金,政策支持支撑力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大大增强金融市场全球视野中国性格场,金融产品,金融决策越来越同质化。这就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各国之间进行协调音,常见的财务风险,并应根据基本国情,金融监管模式逐步转变为适应全球混合发展的实际需要。四,小企业有专门的信用特点和资金需求,传统的金融监管措施将愈演愈烈融资的小企业的困难,因此,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服务实现差异化监管。

【参考文献】

[1]卢则疯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元.对中国金融监管[J]金融危机的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09(1).

[3]王廷科.现代金融体系 中国金融转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第2篇

摘 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和政界是一众说纷纭的话题。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全球金融危机重新引起了人们对其关注,并推向了新的。本文先简要阐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涵及相互关系,然后重新审视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状,试图通过分析我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我国金融业和经济发展环境提出了相应的现实选择思路。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内涵 关系 现实选择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发展的推动,而金融发展的动力源于创新。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创新活跃的国家,金融业相对发达;反之,金融发展迟缓。金融创新是人类物质文明的成果,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了加快我国金融市场成熟,推动金融国际化,防范金融风险,认真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涵

1.金融创新的内涵

金融创新,广义上是指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监管方式等;狭义上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中介在金融活动中,为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和逃避管制而变革传统的金融操作方式,推出新的金融业务,采用新的技术,运用新的信用工具、新的金融服务,不断形成新的市场,以充分发挥金融的特殊功能。

2.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包括行政监管和风险监管。行政监管,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停业依照一定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坚决处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非法集资以及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的问题。风险监管,是要紧盯住监管对象,及早发现问题苗头,随时查看其资产结构情况,以确保其合法经营、正常经营,保证其不损害社会和客户的利益。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一对矛盾体。

第一,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活力的体现,不创新就没有更高层次的发展,金融机构竞争就缺乏生命力。但是,金融创新不是违反法规,而是在严格遵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去创新、去突破,对那些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创新”就没有存在的依据。

第二,金融监管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不超出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边界,但一般落后于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为逃避管制而进行的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展开了不断推进的动态博弈过程。放松监管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在放松某些监管的同时,加强另一方面的监管,或者是在微观上放松监管,而在宏观上加强监管。

三、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尝试金融创新,在立足本国实际,借鉴他国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金融体制。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中国特色新型多元化金融体系已经架构起来。金融资产从过去唯一的银行储蓄存款形式发展为当前的多种金融资产并存。金融技术创新速度较快,特别是在金融电子化方面。我国已建立起一个多种类、分层次、初具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然而,我国金融市场体制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金融业对经济体制变革的反应也仍然较为迟缓。面对现实,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任重而道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思路:

1.不断创造出新型的切合我国实际的金融工具

现阶段我国市场上金融工具种类少、数量小、性能差、质量低,积极地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很有必要。我们不宜立即照搬西方创新的所有金融工具,应有选择地吸纳和改造其中的一部分为我所用,同时努力创造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新型金融工具。

2.逐步建立开放型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健全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限于国内,而应面向世界,慎重而又积极地开拓国际性金融业务,突破传统的封闭型模式,建立开放型的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3.健全完善金融法规

一些违规违章现象之所以成为金融机构的共有现象,反映了我们监管措施的不力和有关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当局应将金融立法与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地适应金融创新并做出调整,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实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目标。

4.确保创新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在我国市场金融体制和运作机制尚不健全、金融秩序混乱、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现实情况下,对创新活动予以正确引导和有效监管非常重要,以减轻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使得金融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

5.加强同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同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四、结语

我们的结论是,不能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仍有许多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发达国家也许金融创新过度,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金融创新不足;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可能过于宽松,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过于苛刻和死板。通过正确吸取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我们应该正确客观地评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作用,更加平衡有效地处理二者的关系,进一步鼓励创新与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从而在我国打造一个高效、稳健的现代化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1]胡祖六.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1).

[2]袁管华.简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金融与经济.1998(9).

[3]王爱简.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现代财经.1998(12).

[4]边桂莉.对我国金融创新的思考.求是学刊.1999(2).

第3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第4篇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

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 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 2003,(s1)

[2]杨劬杜晓蓉:我国金融创新的风险分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1)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效率;金融创新

一、前言

2011年9月发源于美国纽约的“占领华尔街”示威活动,迅速蔓延到全球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指责金融机构的贪婪导致的经济危机。自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不可否认是美国次贷危机,而次贷危机是由美国金融监管缺失,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滥用衍生品所导致的。为此,在金融危机后,全球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成为了大多数国家的监管目标。但是,金融系统最重要的功能是有效地配置资源,在过分强调金融监管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对金融效率产生影响。因此,如何对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监管需要重新进行反思。

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影响

第一,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正面影响。金融监管严格控制了金融市场中的风险,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金融稳定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营的基础,有效地控制金融市场风险能大大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同时在对金融市场失灵的监管和纠正中,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的公平性,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合理的金融监管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稳定,全面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最终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

第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大道德风险、抑制金融创新和降低市场竞争等方面。道德风险是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及时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目的或监管方法的不当,可能致使某些具体的监管行为导致道德风险的加大,如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但不合理的金融创新对经济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此金融创新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金融创新的范围和速度都会受到限制。金融监管的初衷是提高市场良性竞争,降低市场恶性竞争,但在监管的实践过程中,往往发现事与愿违,甚至连良性的市场竞争一起被抑制。不合理的金融监管所导致的负面影响,都会使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导致金融市场低效率。

三、我国金融监管偏离金融效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进出口贸易减少致使实体经济的受损,而金融体系所受到的影响较小。一方面,我国金融发展相对落后,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有限,全球化程度较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深入参与到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很注重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金融行业进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对金融企业和金融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管理。我国面临着以国有股份制金融机构为主,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共同竞争的局面。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本远远超出一些发达国家。该项监管条款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组织形式呆板,发展过于缓慢,导致民间资本大量流入“黑市”,农村享受金融服务低下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越来越严重。为保护我国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对外国资金进入金融业及其业务活动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外资银行向我国金融界展示了现代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和治理结构,如果我国能合理放开金融机构的对外管制,认真学习借鉴,势必推动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

第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建立金融机构合理的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金融机构缺乏退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出现的时候,我国过多地采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承担损失,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解除金融风险。这种举措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依靠政府信用解决债务问题,容易形成政府债务危机,甚至通货膨胀。而且政府的担保行为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盲目扩张,积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道德风险。

第三,利率限制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金融市场干预的最重要形式。利率限制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利率的上下限以及浮动幅度的限制。我国利率限制政策制约了市场利率的形成,引发了银行存贷息差过大的不良现象,进而使银行对息差收入的过度依赖,抑制了金融创新能力,降低了金融效率。

第四,金融创新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目的是增强金融机构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但是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中派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复杂性、高流动性、信息不透明和高杠杆效应等特点。但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非是矛盾的,而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体现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我国金融监管着重强调金融安全,从而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余文建,黎桂林.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J].中国金融,2009(17).

2.李树生,祁敬宇.从美国次贷危机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辩证关系[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7).

第6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博弈模型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1 引 言

2012年,谢平等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2014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2015年8月,已有 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仅2015年上半年,支付机构共处理网络支付业务349.42亿笔,金额总计达到20.17万亿元.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5年8月,P2P网络借贷平台已有3 259家,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8 635亿元.在众筹融资领域,截至2015年8月,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融资平台已达到230家.在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领域,以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等为代表.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也于2013年9月开业.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与创新型业务处理模式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潜在风险,比如P2P平台出现了包括以P2P名义的恶意诈骗、经营不善而倒闭、实际控制人跑路、平台提现困难等四方面问题,从2013年截止到2015年8月底共有2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跑路.因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待于金融监管部门立法整顿并规范其运营.-

互联网金融是国内目前的学术研究热点之一.谢平、邹传伟等(2012)[1]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冲击现有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理论,并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监管部门应聚焦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以及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等,而监管的形态有审慎监管、金融市场与行为监管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冯娟娟(2013)[2]认为: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推进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金融监管部门面对如何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的新挑战,从金融监管的视角,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建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张芬、吴江(2013)[3]通过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并结合国内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认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做到创新金融监管思路以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以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等.胡晓炼(2013)[4]认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增强,金融机构国际化和综合化经营的内在驱动,金融创新和新的金融业态和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使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张晓朴(2014)[5]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对国民经济的正面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国外的监管模式,提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魏鹏(2014)[6]通过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从确立监管原则、敦促行业自律、加快法律建设以及明确业务范围等四个方面着手.杜杨(2015)[7]通过建立创新路径和监管演化博弈模型,利用复制动态进化机理分别分析创新与监管模型中的群体博弈局势的变化形态,并从创新及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苏颖、芮正云(2015)[8]从演化博弈视角证明政府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自我规范有着重要的作用,从而提出政府应从完善风控体系、加强信息安全以及建立监管机制等三个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国外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的研究起步较早.Nicholas Economides(2001)[9]认为:科技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发展必定会对金融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可能超过预期,在分析互联网对金融领域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等一系列的安全隐患.Syed Ali Raza, Nida Hanif(2014)[10-] -通过分别对210名本国消费者和151名外国消费者的调查发现,影响外国消费者使用网上银行的因素主要有网络银行的作用及风险感知、信息了解和安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而影响本国消费者使用网上银行的因素主要是政府的支持;以及银行应该在简化信息披露渠道、提高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以及客户隐私保护.金融互联网化的创新性发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也加深了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René Bohnsack,Jonatan Pinkse,Ans Kolk(2013)[1-1]认为:现代企业正在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商业模式的演化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企业最终会借助电子媒介综合发展.因此,未来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会从线下转到线上,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正是大势所趋.Emanuele Brancati(2015)[1-2-] -通过研究发现,在传统业务中,对资金需求最大的中小企业却获得了较少的贷款供给,因而迫切需要金融创新来满足企业在成长过程中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Antoine Martin, Bruno M. Parigi(2013)[1-3-] -从风险、成本的角度,探讨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性及监管的负面性,提出政府应采取激励性监管措施,促进金融的健康发展.

国内外学者都对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进行了一些分析与探讨,但大都是对现有经济现象的描述及现有监管措施的补充.虽然有学者从模型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之间关系,但并未对模型有效性进行验证.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引入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动态博弈过程,并结合监管条例的出台过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

2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边界的博弈行为分析

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业务游荡于监管体系之边界,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会冲击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如果监管部门因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而监管过于严格,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就会可能受到限制过多,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可能因为创新风险与成本过高而放弃金融创新,从而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都会考虑对方的决策行为来制定各自策略,从而形成一个动态博弈过程,因此引入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行为.

作为博弈参与者的金融监管部门目的是维持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并不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金融监管部门并不完全符合理性人假设.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金融业务的动机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也不会主动或完全向市场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披露自身经营信息,从而产生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由此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不满足传统博弈论分析的假设条件,因此引入并不要求参与者完全理性、信息完全对称的演化博弈模型来更为准确的反映两者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

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为:1)行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即博弈双方并不是或者并不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2)行为主体的博弈是一个相互认知的过程,博弈双方会因对方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直到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3)博弈过程是动态的,并且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4)对于策略空间,金融监管部门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如果监管部门选择进行一定的力度来监管,将会产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及外部性收益;金融监管部门若不监管,则不存在人力物力成本并且可以使社会享受由创新型金融所带来的收益,但可能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及其监管力度,结合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是否接受监管.如果以一定的概率接受监管,则相对于没有监管时存在一定的损失,但由于监管可以规避一些风险,从而也产生一定的收益;反之,若不接受监管,就会在享受创新业务带来收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损失及监管部门的处罚成本.

3 博弈模型构建及其求解分析

3.1 模型建立

博弈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监管部门,另一类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主体.金融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有监管或者不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策略选择是接受监管或者不接受监

3.2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演化博弈分析

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都满足理性人假设,在互联网金融出现时,假设金融监管部门能及时觉察到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有足够的应变能力,那么在完全理性的状态下,政府会对监管与不监管之后的收益进行衡量,如表1所示,若R11--C1>R12--S1,则金融监管部门会选择监管;反之则会选择不监管.当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完全理性的状态下也会对自己接受与不接受监管后的收益进行衡量,若R21--C2>R22--S2-F,则接受监管,均衡结果为(监管,接受监管);反之,则不接受监管,均衡结果变为(监管,不接受监管).当金融监管部门在衡量得失后决定不监管时(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无监管的条件下意识到无限延伸业务领域可能带来的风险后果时,会主动减少风险领域的创新,为方便起见,假设其效果同接受金融部门监管一样,为R21-- C2,此时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会对自己接受或者不接受监管后的收益再次进行衡量,若R21-- C2>R22--S2,则会主动接受监管,此时的均衡结果为(不监管,接受监管);反之,则不接受监管,均衡结果为(不监管,不接受监管).但在现实情况中,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非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也可能考虑到若不接受监管可能遭受的风险冲击而会有一些非理,用简单的传统博弈模型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博弈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因此引进演化博弈模型能够更好地反映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在博弈中不断优化的演变过程.

假设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力度为p,其中0

3.2.1 金融监管部门行为的演化

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期望收益为E11-,不监管的期望收益为E12-,平均期望收益为E1-,分别由如式(1)~(3)计算:

3.2.3 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动态

稳定性分析

上述分析可以发现,p0=0,q0=0和p0=1,q0=1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博弈过程中的均衡状态.如图4的动态图(g)中表现为B和C两个区域是演化稳定区域,而A和D均未达到均衡状态.

在B区域中,由于p>p0,所以q会逐渐增大到稳定状态q=q0=1,;而由于q>q0,所以p会逐渐增大到稳定状态p= p0=1.即随着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增加,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发现在更为规范的金融市场中受益更多,因而选择接受监管;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选择接受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也意识到有效的监管措施能为金融市场带来较大的收益,因而选择监管,博弈的最终结果是(监管,接受监管).而在C区域中则正好相反,p

在A区域,由于pq0,所以p会逐渐增大,最终的博弈结果是进入到B区域或C区域.若q减小的速率大于p增大的速率,那么博弈最终会进入到C区域;反之,则进入到B区域.在D区域中p>p0,所以q会逐渐增大;q

在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演化博弈中,博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的大小.一般来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创新产品良莠不齐,金融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信用风险及其他系统性风险频发,此时金融监管部门会加强监管,从而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利益.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对完善的成熟期,整个金融领域的法制体系比较完善,各种金融机制趋于健全,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运营及其业务的开展都比较规范,此时金融监管部门会选择放松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中得到更大的发展.

3 案例分析:监管条例出台的动态博弈过程

从前文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在确定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监管力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接受监管的概率之前,博弈双方会根据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关系进行一个动态的演化博弈过程.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拟定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不断博弈的结果.-

第一阶段(2014年之前)没有监管边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部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源可以追溯到1998年11月北京市政府与中央部委共同确定首信易支付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在随后几年时间内,相继出现了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电商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2013年,阿里巴巴通过余额宝涉足互联网金融,腾讯、百度、京东、苏宁等企业也陆续推出了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服务通过20%的客户来赚取80%的利润,互联网金融则利用新的思想和新的技术来服务80%的该被服务好而没被服务好的企业,并发掘并开辟中国金融行业巨大的增长前景.而监管部门则肯定并鼓励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创新.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扩大微型金融服务供给,拓展投资渠道,丰富投资产品,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新事物,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

第二阶段(2014年至2015年7月8日公布《指导意见》)双方博弈边界: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与监管部门开始拟定监管计划.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监管部门还未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高利润与低市场准入使得互联网金融进入了一个野蛮增长的阶段,伴随同步增长的是潜在的风险因素.以P2P网贷为例,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367家,而截至《指导意见》印发之前的2015年6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786家.仅半年时间,问题平台数量新增419家.出现问题平台集中在跑路、停业以及提现困难等方面,且多数问题平台涉及人数都在千人以上,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宜信创始人唐宁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良莠不齐,使得整个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信用风险、欺诈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事件在让大众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也让各界对其安全性提出了质疑,于是纷纷提出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谢平(2014)[1-4-] -在论证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之后,提出监管要把握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一致性以及差异性等五个要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表示,在支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的同时,将适当采取措施对可能产生的流动性、价格波动等风险加以引导和防范.周小川也表示,会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

第三阶段(《指导意见》出台至今)确认监管边界:监管部门出台监管政策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受监管.在历时近两年的调研评估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拟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7月18日正式印发,初步确立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框架.《指导意见》的总要求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原则是“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监管方案是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贷款和网络小额贷款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以及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等.鉴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给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所带来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表示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玖富创始人兼CEO孙雷表示,《指导意见》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玖富与央行意见高度一致.就业贷联合创始人、董事长耿欢欢表示,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推动P2P加速净化,引导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人人贷董事长杨一夫在2015中国互联网大会之互联网高层年会上也表示合规可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逻辑.

监管部门对经济金融市场稳定目标的设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长期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催生了《指导意见》,双方的博弈结果是监管部门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受监管,与上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的逻辑相一致.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 冯娟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 2013(10):20-24.

[3] 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53-56.

[4] 胡晓炼.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J]. 中国产经,2013(10):32-33.

[5] 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6] 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 2014(2):3-16.

[7] 杜杨.基于动态演化博弈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路径与监管策略[J].统计与决策,2015(17):37-41.

[8] 苏颖,芮正云.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政府监管体系催生――基于演化博弈视角[J].财会通讯,2015(11):19-22.

[9] Nicholas ECONOMIDES. The Impact of the internet on financial markets[J]. Journal of Financial Transformation, 2001(1):8-13.

[10]René BOHNSACK, Jonatan PINKSE, Ans KOLK. Business models for sustainable technologies:exploring businessmodel evolution in the case of electric vehicles[J]. Research Policy, 2014(43):284C300.

[11]Syedali RAZA, Nida HANIF. Factors affecting internet banking adoption among internal and external customers : a case of pakistan[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lectronic Finance, 2013, 7(1):82-96.

[12]Emanuele BRANCATI. Innovation financing and the role of relationship lending for SMEs[J]. Small Business Economics, 2015, 44(2):449-473.

第7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危机;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一、审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从某种角度来看,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确实给世界范围内方兴未艾的金融创新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但我们也可以从中能得到某些启示。我们要合理利用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

第一,我们必须对金融创新利弊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透过此次美国次债危机发现,金融创新中类似衍生产品的创新工具确实存在着事前不为人知的巨大杀伤力。我们注意到,次级债在很大程度上的确满足了美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要求,尤其是有些中低收入者也希望通过房价的不断上涨进行博利。尽管美国承受了此次次贷危机的巨大压力,但美国也通过金融创新方式将次贷风险成功地向全球输出。因为,美国通过金融创新将次级债的收益与风险转嫁给全球资本市场投资者,次级债引发的投资风险自然要由全球资本市场来共同承担。

对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行为是应当充分肯定还是予以彻底否定?或许,我们难以做简单评判。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所引起的诸多负面影响,放弃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决心或推迟我们的金融创新脚步。

第二,我国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不能脱离中国国情。

事实上,金融创新永远也离不开一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如美国次级债就产生于“9・1l”事件之后的那个特殊年代。因此,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国情变化的几个基本特点:一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已形成气候并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我国股票和基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规范,以及普通老百姓对这个新兴市场认知的不断加深,传统的银行业务必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即便资本市场发展还很难从根本上颠覆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垄断地位,但将会动摇银行主要依靠存贷款利差过日子的基础。二是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和财富结构已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二十多年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国城镇居民长期以来的金字塔型收入结构,正在被“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取而代之。从国际经验来看,伴随着这种橄榄型分配结构的形成,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队伍也将逐步壮大起来,此时不断满足投资者各不相同的投资风险偏好要求,既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是实现其业务转型、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三是社会主流消费群体以及消费观念也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受第三次“婴儿潮”的影响,与前代人相比,无论是价值取向、生活方式还是消费观念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金融产品的创新过程中,如何适应这样的一种新变化,同样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个既紧迫又十分艰巨的任务。

第三,尽管借鉴或引进是金融创新的有效途径,但不能迷信更不可盲从境外的金融创新工具。

从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中,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不能迷信,更不可盲从所借鉴或引进的国际金融创新工具。通过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式,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银行的信贷违约及房贷的非流动性风险问题。但证券化不等于没有风险,将风险从银行内部转移到社会并不等于风险并不存在。此外,本次美国次债危机的爆发,对于当前我国到境外投资于金融创新工具也有积极意义。

第四,金融创新一定要有视野开阔和高瞻的战略眼光。

由美国次贷危机显示,金融创新工具能把本该属于本国的经营或投资风险,通过风险输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因此,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们进行金融创新,一定要坚持视野开阔和高瞻的战略眼光。鉴于此,我们要特别突出地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把金融创新的目光投向国际资本市场,精心设计一套体系完整、应有尽有的创新操作工具,将游资裹进风险投资之中;二是必须突破传统狭隘经营理念的束缚。可以把除房屋抵押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延伸进中高端客户群体中。三是要把金融创新的目光指向混业经营。从国际经验及长远来看,混业经营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且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关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启示

金融创新的本来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运营的效率,而金融运营效率的提高借助于金融深化来实现。金融深化的实质就是利用金融创新来增强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即通过利用银行体系适度的货币乘数效应和金融市场杠杆效应,达到推动实体经济有效增长、加快社会财富积累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中除去金融制度和组织创新以外,微观层面的金融工具创新其实是通过节约资本的使用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并实现风险的对冲、管理、缓释和转移,这个过程必然涉及金融杠杆的使用、涉及结构产品的使用,涉及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风险的相互转移。但是当其中的杠杆率被随意地、过快地放大,风险在不同市场之间的转移得不到有效管理和监管的时候,就有可能导致金融泛滥。

关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我们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金融监管应该处理好安全和效率的辩证关系。在金融体系中,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永远不能够被忽视,金融市场本质上是对风险进行管理和定价的市场。新金融产品的出现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但金融创新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创新的过程中不能忽视金融安全,要把握好安全与效率的平衡。若处理不当,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同时,金融市场的发展目标归根到底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到它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果片面追求创新效率而忽视了安全,一旦发生危机,不仅会欲速不达,降低金融创新的效率,还有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伤害,影响经济运行效率。

其次,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次贷危机证明,面对日益繁复的、频繁的市场创新和日益复杂的创新产品,单纯依赖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不够充分。随着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加大,投资者越来越难以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因此,监管者仅仅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或完全依靠对透明度的监管,已经不够。同时,由于金融体系中相互传导的原因,监管者如果只关注一个产品表面上的风险,也是远远不够的,要求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做到见微知著。

对此,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监管者在事前的监管中,应当对创新产品有更深入的

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产品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应当将其相应的监管环节前移,深入分析和评估金融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

第四,随着市场发展变化,金融监管的不断调整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将成为一种常态。在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市场参与者为了提升盈利的能力,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推动产生创新的同时,必然会不断挖掘现有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而这些行为的存在也促使监管者不断地对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客观上推动了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

三、结语:

尚福林说,一些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正是一个规则被不断突破甚至破坏,又不断得到修补和完善的过程。此次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剧烈的动荡,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开始重新思考和审视资产证券化产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和协同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在总结我国二十多年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有效的金融监管能使金融创新减少风险,而且能提升到比较高的层次。如果像美国那样失去金融监管,那么金融创新就会过度,就会引发金融风险,就会危及整个金融业和社会的稳定。所以,今天的题目有意义就在于金融创新、开放和监管是一对矛盾,也是一种平衡。我认为,在中国,之所以银行业没有受到这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和长期把握这个平衡是有这个关系的。

参考文献:

[1]经济学动态

[2]辛乔利.次贷危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 008

[3]冯博.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律监管[J].商业时代,2008,29

[4]孙倩.从美国次贷危机看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J].商业时代,2008,7

第8篇

【关键词】金融制度创新 缺陷 制约因素

一 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

通过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改变金融体系的要素搭配和组合从而提供新的金融业务就可认为是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 金融制度创新的原因

第一,对利润的追求,即金融企业为获得潜在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它包括财富增长理论和货币促成理论。Greenbau和Haywood认为,经济的增长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促发了金融创新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Ross认为,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对金融创新的需求,金融创新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委托关系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Allen 和Gale认为,金融创新的出现是为了抵御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货币促成理论的代表性人物Friedman认为,“前所未有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特征及其最初的影响,是促使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并形成要求放松金融市场管理压力的主因。”

第二,企业经济环境中所受到的压力。金融企业为规避风险,逃避金融监管而进行金融创新。美国经济学家凯恩(E. J. kane)在1984年提出了规避管制理论。该理论考虑了金融市场创新的原因并能够解释因管制引发的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条件是,金融行业受到相比其他行业更加严格的金融管制且金融机构能够合理或被默许规避政府的管制措施。

三 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的缺陷

1.金融组织制度方面

我国金融资产分布结构不合理,金融组织体系呈现出“间接金融过强、直接金融过弱”的垄断格局。我国金融结构中银行业比重过高(特别是国有控股银行),而保险、证券、租赁、信托等非银行业所占比重过低。

2.金融市场制度方面

第一,我国金融市场功能扭曲、市场发展深度不够。信用集中于国家,国有控股银行在资金配置中占主导地位,其与国有企业之间仍未完全摆脱“资金供给制”的状态。

第二,市场结构失衡。尽管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存贷款市场、票据贴现和再贴现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还没有建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现行外汇市场构架和运行规则与经济全球化不能完全适应。

第三,金融市场主体不完善。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强化程度不够,货币政策始终未能真正摆脱对国家计划和经济增长的依附地位,在经济金融出现较大波动时,仍需借助于一定程度的刚性政策影响和行政干预。

3.金融监管制度方面

在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飞速发展的环境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逐渐暴露出了许多弊端。监管体系方面。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造成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配合,监管的协调性不足,很大程度上使得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传递延误甚至扭曲,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监管内容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不全面。监管偏重于合规性,忽视风险性。

四 对于制度创新的建议

1.规范金融创新的主体行为,健全银行信用的运行机制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我国的主要创新主体一直都是银行。只有先强调对银行风险控制的预警体系,防止因管理上的漏洞使银行信用活动“越轨”,才能进行制度创新。此外,对于金融机构借创新名义进行的虚假活动和搞投机式的泡沫经济交易要严格禁止。

2.在放松对金融机构直接管制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控

金融监管当局在放松直接管制的同时应强化以促进谨慎经营为目的的风险控制。通过给金融机构更加广泛的自,使得市场机构能够真正取得支配金融机构运行的基础机制地位。同时,金融监管要换一个新的角度切入金融业的运行,为金融业的市场机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寻求保证银行业效率和稳定的最佳平衡点,从而达到对金融运行的新控制。

3.扩大监管范围

现代金融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存在一些监管法规涉及不到的地方。原先的法律条款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调整,要将以前监管法规没有涉及的地方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内。首先要将一些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其次,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4.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预防金融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建立具有权威的中介金融评估机构并由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程度进行有效地评估;二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规定银行必须定期向公众披露其经营状况。

5.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已有了进展,应继续注重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6.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为我国金融监管提供了若干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在金融立法上是相对落后的,有些金融法规条款过于粗糙,规定不够细致,操作性不强;金融法律、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的。整体而言金融规章层次太低,影响监管执法水平。所以,我国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立法进程,对一些过时和相互抵触的规章法律进行系统全面的修订,使金融监管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

参考文献

第9篇

论文摘要:此次金融危机的事实证明欧美各国的完全放任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能使中国获得长远发展,危机只是暂时的,世界要发展、中国同样要进步,因此,尽快推行金融监管体制“一统化”改革,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把不同监管部门的外部协调变为单一部门内部的协调。是改善监管者协调性的重要措施。

一、开篇立论

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1999年,我国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职能长期不确定,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维尔,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陈建华,程杞国.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金融研究,200o(o1):l11—1l6

[3]徐克恩,鄂志寰.美国金融动荡的新发展:从次贷危机到世纪性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究,2008(10):4—10

[4]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金融研究,2008(10):187—197

第10篇

金融全球化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而来,并且已经成为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内容,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发达国家主导和推动了经济金融的全球化,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保持各国金融稳定,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首要任务。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理念已经有了重要的转变:

第一,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

90年代开始金融危机在全球的频繁爆发,使得金融自由化理论遭受质疑,金融的脆弱性引发的市场失灵提醒人们,在增强金融机构竞争的同时保持金融稳定是监管当局的目标。这期间西方主要国家的监管当局分别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金融监管政策法规和指导意见,提倡在不影响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前提下,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与竞争力,主要包括美国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在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澳大利亚在1996年出台的《金融体系调查》报告(The Wallis Report)。

从以上各国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各国监管当局在维护金融稳定这一基本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越来越注重妥善处理稳定与效率的关系,安全与效率并重是当前金融监管理念的核心。

第二,强调适度监管

如果监管当局强调安全优先,往往使监管者忽视监管的成本问题,导致过度监管。而仅强调效率,推进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过分关注金融业的效率,则会出现忽视金融安全,导致金融危机。因此现阶段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越来越强调“适度监管”。

适度监管首先要求对监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目标是使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力求使其金融监管措施更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发展。其次,适度监管要求正确对待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正是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创新能力,造就了华尔街的辉煌,也成为许多新兴经济体竞相效仿的对象。次贷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大量的金融机构违背“谨慎经营”的原则,利用创新滥用金融杠杆,利用资本市场过度融资造成金融系统与实体经济的深度灾害,同时也反映出金融监管在金融创新上的缺失。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表示:“金融创新是必要的,也是不能禁止的,但是创新后,应该了解这些创新产品的好处和影响,在监管上给予一定的重视。”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应充分评估金融全球化影响的深度和联动效应,对金融创新的应用和推广作辩证分析。要更加稳妥地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关系,积极引导和扎实推进银行业金融创新,同时注重防范创新风险,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监管理念。

适度监管还要求建立对“监管者”行为进行监管的有效机制,通过权力制衡防止权力滥用,避免金融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例如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Tribunal),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形成了新的权力制衡机制,有助于FSA能够更好的行使《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所赋予的各项权力。而美国也已经认识到在权力制衡方面存在的差距。2009年3月,美国财长盖特纳在出席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听证会时指出,目前金融体系在检查机制及风险平衡方面仍存在不足,而这可能引发系统性的后果。盖特纳说,美国有“责任”修补自身金融体系,并增强全球对市场经济在适度监管下能够走向繁荣的信心。

虽然没有一种金融监管模式能够适用于所有国家,但是在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各国都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其中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成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从各国实践分析,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种: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1999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则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

在金融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不断肆虐,促使世界各国都在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大框架基础上,积极推行金融监管的变革。美国采取的是由美联储、专门监管机构及州政府形成的伞状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其实质上是一种统一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模式将中央银行从监管体系中分离出来,使得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各司其职,集中精力专注于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这种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不能兼顾的矛盾,有利于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此同时,统一监管有利于监管设施和信息的共享,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尤其是英国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后,提高了英国金融市场的全球竞争力和吸引力,进一步强化了伦敦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更是为世界各国混业监管的探索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第11篇

“影子银行”在国外研究较为成熟,而国内处于初探阶段。我国现行影子银行体系存在巨大潜在风险,亟需研究制订出合理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因此,以影子银行的风险规避为出发点,从制度约束视角下分析了“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的经济效应,继而对影子银行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博弈关系进行了辨析,认为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要鼓励和引导合理适度的金融创新,最终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展。最后,从制度创新和监管重构等方面对“中国式”影子银行规范路径选择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影子银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4-0123-03

21世纪以来,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逐渐成为了各国刺激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伴之而来的是影子银行的高速发展,传统银行体系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对影子银行的讨论持续升温。与此同时,影子银行在我国也发展迅速,对影子银行的风险及监管问题的研究也成为了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央行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以及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一季度的社会融资规模为5.60万亿元,其中当季人民币贷款增加3.01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53.8%,同比提高9.1个百分点。在新增人民币贷款规模管控良好的情况下,社会融资规模却出现了大幅激增,其主要原因就是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影子银行渠道“失控”。和西方国家相比,国内金融市场程度相对不成熟,金融自由化程度也相对较低。而国内对影子银行的研究尚不成熟,实证方面的研究更为缺乏。鉴于此,本文以“中国式”影子银行的风险规避和金融创新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国内影子银行的本质特征和风险机理,继而从多角度探讨了“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经济效应,并提出影子银行发展和创新的政策建议,以期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可持续发展。

1 影子银行体系概述:内涵、特征与风险机制分析

1.1 基本内涵

影子银行(Shadow bank)最早由Paul McCulley(2007)提出,用以概括“有银行之实却无银行之名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了《影子银行:内涵与外延》,认为“影子银行广义上指由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信贷中介系统;狭义上指信贷中介系统中具有系统性风险隐患和监管套利隐患的实体及其活动。”它具体构成主要有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结构投资载体(SIV)、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担保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互换(CDS)、再回购协议(REPO)等机构、工具和产品。

在我国,“影子银行”的概念至今没有明确的界定,但综合各方意见,我们仍可以较清晰地勾勒出影子银行概念的内涵:一是具有商业银行功能,易造成期限错配;二是游离于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受传统银行体系束缚较弱;三是高杠杆交易活动,与银行资产负债表紧密相关,潜在风险较大。因此,本文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通过表外业务行使商业银行职能但没有受到类似商业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

1.2 影子银行基本特征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银子银行体系发展状况,本文总结出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特征:

1.2.1 期限错配,高杠杆性

资金来源上,与传统商业银行从事存款业务获得资金不同,影子银行体系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在资金批发市场或发行短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这就导致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不确定和运行风险加大。另外,影子银行体系还具有高杠杆经营这一最显著的特点。由于不受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影子银行机构采用高杠杆负债经营,一旦发生挤兑将面临巨大的破产风险。

1.2.2 采取批发业务模式,规模庞大

影子银行体系是以批发方式进行的。影子银行的融资具有批发的性质,通过大规模的发行证券来获得批发资金,从不同渠道购买证券来持有资产,其对象也多为机构投资者,业务规模更大。

1.2.3 多采用资产证券化的形式

这是影子银行体系最典型的特征,影子银行体系通常以证券化的方式进行期限和流动性转换,大规模的进行次级贷款的融资和发放,从而产生了期限信用错配,间接扩大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

1.2.4 不透明性,疏于监管

影子银行的不透明性主要体现在产品设计复杂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国内影子银行体系主要通过金融衍生品进行场外交易,由于影子银行的产品设计较复杂,如金融工具的结构化、杠杆操作、衍生品的嵌套等,而大部分投资者对产品的资产评估、定价、运行等实质信息缺乏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是影子银行体系不透明性的表现。再加上信息披露不充分,隐蔽性强,无需接受政府的严格监管等特征,这就使得影子银行体系积累的大量风险不容易被监管机构及市场参与者所识别,从而不容易受到监管约束,这必将加大监管套利的机会,潜在的经营风险较大。

1.3 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分析

1.3.1 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由整体的因素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系统性风险中的经济周期性波动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极为严重。而经济周期波动与金融体系之间具有动态正向反馈作用,这种正效应能够加剧不稳定性。顺周期性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严重影响着经济金融的持续稳定增长。与传统银行体系相比,影子银行体系具有更为突出的顺周期性,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暴露更大,更加脆弱。

1.3.2 流动性风险

影子银行体系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特别是期限错配,容易出现流动性危机,使流动性风险加大。由于存款不能满足资金需求,所有的金融中介机构都必须从资本市场上借款。相比传统银行体系,由于影子银行没有庞大的资产负债结构掩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从而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具有极高的灵敏度,从而更容易形成流动性风险。

1.3.3 金融风险

影子银行体系中有大量的高杠杆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尤其是结构化产品,投资者只需交纳很少的保证金,就能进行高杠杆操作。传统银行体系是影子银行体系信用中介链条上的重要组成,传统银行把高风险、高杠杆的表内业务转移到表外,在表面低杠杆的掩饰下进行着高风险的操作。表外业务具有交易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完全等特点从而加大了高杠杆风险。由此可知,影子银行体系的高杠杆率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高杠杆水平。

1.3.4 隐性风险

民间借贷危机事件频频爆发,隐性风险尚未完全暴露。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面临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和违约风险,可能危及正规银行体系并造成各金融子行业间风险交叉与相互传递,可能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刚性兑付”造成产品风险与收益错配,面临较大兑付风险。信托公司往往因为害怕违约事件影响其信誉以及遭遇监管机构收回从业牌照的风险,甘愿为信托项目投资收益兜底,从而形成“刚性兑付”。加之影子银行信用链条较长,信息披露不完全,从而较低的市场透明度容易导致参与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 制度约束条件下“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经济效应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银行体系进行了利率和规模方面的调控,这种宏观调控方法表面上看对我国经济发展过热、通货膨胀等现象起到了缓解作用,但实际上,国家的这种调控手段给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结构性和周期性问题。从本质上而言,国内影子银行的发展是国内制度环境约束条件下金融结构和形式扭曲的产物。

2.1 影子银行对实体经济的外部效应

中国的影子银行实质上是在利率双轨制和信贷资源稀缺性背景下,承担了连接货币市场与存贷市场功能的中介运作体系,是对传统银行信用扩张渠道的变相替代或补充,它仍是一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相对原始的信用扩张机制,具有较强的信用创造、风险配置、金融服务等功能。相对传统银行而言,影子银行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实现了创新,弥补了国内银行体系的一些空白。首先,小额信贷公司、投资租赁公司等为主导的影子银行体系的产生和发展为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创造了条件和环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题。其次,再回购协议、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也为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提供了便利,频繁创新的银行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了灵活多样保值增值和套期保值的机会和产品,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利用这些工具获取了所需资金。此外,影子银行也为经济主体转移、规避以及分散风险提供了便利,投资者在选择不同理财产品和投资模式时,可以有效避免通货膨胀、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实现了较长期限的风险转移与分散。但影子银行也有可能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冲击,高额的借贷成本也会使某些效益不佳的企业面临倒闭的风险。

2.2 影子银行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效力

货币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央行通过调控货币供应量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影子银行的高杠杆性、期限错配等功能的发挥会对国家货币政策效果产生影响。然而,由于影子银行具有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一旦风险发生时,央行必定会采取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一定程度上对货币政策的效果产生背离作用。同时,影子银行游离于国家监管导致商业银行采取银信合作的方式,造成资金的使用和投放逃避了央行的管制。如果加上货币乘数效应的作用,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方向和传导效果的可控性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会更大。此外,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又会导致国家运用货币政策调控失灵,继而促进国家经济增长、抑制通货膨胀等政策目的难以实现。

2.3 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稳定性造成冲击

相比国内而言,国外影子银行体系具有更高的杠杆率、更复杂的产品结构创新、更加高频交易、更高的金融体系关联度,同时,国外受资产负债期限高度错配、金融虚拟性及投机易等因素造成的金融脆弱性等问题更加严重。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式影子银行存在的隐性风险也会对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造成巨大的冲击。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指出,如果缺乏对影子银行的有效监管,必然导致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降低。而一旦缺乏有效的防火墙,那么,原本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与正规金融体系盘根错节的关系,必然会导致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势必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经营。显然,影子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混乱的民间借贷和“歧视性”贷款政策抬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二是监管“缺位”造成政府部门与影子银行体系利益方信息不对称,从而对金融政策的有效调控产生影响;三是影子银行自身违规的操作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3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中国式”影子银行面临的困境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是相伴相随的,二者在博弈中不断演变。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压抑的夹缝中,影子银行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与传统银行体系相比,“中国式”影子银行面临着加强金融监管与刺激金融创新的目标冲突困境。本质而言,“中国式”影子银行就是在这种困境中不断延伸和发展的。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深,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二者的界限和关系,是“中国式”影子银行突破困境的关键。

3.1 影子银行体系的形成是金融创新的结果

国内市场对融资的需求大于供给,在宏观调控政策实施过程中,融资需求的缺口仍在加速扩大,但由于传统银行体系融资水平和信贷规模增速有限,难以弥补这种需求,这就迫使了传统金融系统通过金融创新改变现有的制度和产品供给,正是这些创新措施和手段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的“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和基础。影子银行的金融创新对影子银行体系的产生有直接的影响:一方面,金融创新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了新的金融工具。期权、期货、互换等是金融创新的衍生金融品,这些金融衍生品典型的特点是高杠杆性,而影子银行机构对这些工具的使用会间接引入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了新的交易模式。影子银行体系通过资产证券化把低流动性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通过信用评级和保险公司的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前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又可以用于扩大信贷规模。

3.2 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

中国金融创新步伐迟缓、金融体系竞争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长期过于严格的行政化金融监管造成的。首先,监管机构之间缺乏配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侧重,但在某些业务交叉领域易出现责权不清与相互冲突问题。其次,监管重叠问题严重。多部门重复监管容易导致监管资源的浪费和被监管单位运行效率的低下,也容易形成各监管方相互推诿的现象进而诱发监管真空。最后,监管的内容和范围相对狭隘。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往往很难一致,甚至可能产生针对相同监管对象产生的监管效果和结论大相径庭。随着影子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影子银行的机构和产品多数都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

3.3 影子银行的金融创新功能难以发挥

相比而言,国内影子银行体系的影响远不如欧美等发达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金融稳定,一味地只看到影子银行体系规避监管的套利行为,简单粗暴地禁止影子银行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当然,监管机构不管不顾任其恣意发展的态度也不可取,否则极有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监管机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肯定影子银行体系促进金融创新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主导作用,并在此前提下,积极主动地为影子银行体系功能的实现创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与工具,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健全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测、分析、评估与预警体系,改革监管体制,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

实际上,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存在着博弈关系,一方面影子银行的金融创新刺激了金融产品的开发与拓展,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我国货币政策的效力,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难度。尤其是在分业经营、分页监管的金融模式下,如何有效监管及充分发挥影子银行的金融创新功能,成为破解影子银行二元困境的关键和突破点。

4 制度创新与法律重构:“中国式”影子银行规范路径选择

4.1 产权界定,实现影子银行监管动态平衡

影子银行监管应努力实现三个平衡:一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间的有效平衡,二是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之间的有效平衡,三是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有效平衡。同时,要根据影子银行机构不同层次和发展阶段的风险水平与影响程度,实行动态比例监管。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构建有效的分工与合作监管体制,实现影子银行监管的动态平衡。此外,在监管过程中,要明确重点监管范围,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要“疏堵结合”。

4.2 有序发展,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协同发展

第一,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重点强化对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第二,建立新型投融资模式,消解影子银行的风险。如建立专项基金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以消除民间金融的不规范问题。第三,要合理把握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允许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并将商业银行理财作为金融创新的重点领域,推出个性化、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在市场推广中还要建立严格的评价体系,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将金融创新的消极作用减到最低。

4.3 法律重构,建立“类银行化”新型法律监管模式

通过法律重构,规范市场主体的金融交易行为。一方面,要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修订、出台新的法律监管制度,弥补现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漏洞,严厉打击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不规范现象,杜绝各类非法集资、洗钱和暴力催债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类银行化”新型法律监管模式,参照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指标和评估标准,对影子银行法律法规进行重构,着重加快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步伐,促进和保障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注重发挥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引导作用。

4.4 “阳光化”运作,构建规范化的影子银行体系

由于信息不对称,影子银行运行不规范问题比较严重。但是,对于影子银行不应全盘否定,而是应当扬其长避其短,使影子银行体系阳光化,与正规金融机构一起,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因此,国家应该鼓励影子银行体系提高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让投资者真正了解所购买金融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从而提高金融市场效率,降低影子银行的金融风险。一是通过高等教育以及培训、宣传,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培育成熟的参与主体;二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影子银行体系向公众披露金融产品信息。

4.5 放松规制,同步推进市场化利率改革

我国现有影子银行体系是我国利率非市场化的产物,正因为利率等管制尚未放开,传统的金融机构和产品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才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表外创新来规避监管,我国的影子银行不是由于监管过少,而是由于管制过多产生的。因此,要适当放松政府机构的行政式规制,同时同步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为市场机制和微观经济主体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从根源上化解影子银行体系潜藏的风险。此外,要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积极引导影子银行体系的合理发展,使其与正规金融体系合理竞争。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2]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价影子银行[J].经济纵横,2013,(04).

[3]谢瑞芬.我国影子银行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研究[J].华北金融,2014,(03).

[4]李真.影子银行:体系、内生性风险及国际监管取向[J].金融发展研究,2014,(02).

[5]毛泽盛,万亚兰.中国影子银行与银行体系稳定性阈值效应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2,(11).

[6]刘澜飚,宫跃欣.影子银行问题研究述评[J].经济学动态,2012,(02).

[7]李建军,田光宁.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1,(08).

[8]陆小康.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及其监管: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视角[J].金融纵横,2011,(09).

第12篇

【关键词】金融中介 金融创新 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

发展经济学指出经济的增长需要创新因素发挥作用,推动经济实现量性区间向质性区间的转换,具体到金融发展领域,则强调金融创新的作用。金融创新对金融中介的演进不仅有一般性的影响,还涉及差异性的影响。当然金融创新对于金融中介的发展也存在风险,需理性看待其双重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一、金融中介与金融创新的界定

王广谦在《关于加强金融中介整体性研究的思考》一文中,从宽窄不同的三个口径界定了金融中介:其中最宽泛的金融中介界定为“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实现资金融通活动而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实现资金融通和其它金融活动的场所。对于金融创新的界定,狭义的金融创新主要指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的创新。本文主要从狭义的角度来讨论金融创新对金融中介演进的影响。

二、金融创新影响金融中介演进的两个方面

金融创新影响金融中介的演进表现在一般性和差异性两方面,一般性体现在金融创新对金融中介适应政府管制、规避运营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服务多样等方面的影响,差异性影响则体现在金融创新对不同金融中介机构及其与市场的差异性效应两方面。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中介的一般性影响

1.适应政府管制,规避运营风险。金融业务和工具的创新,为金融中介规避政府管制和经营风险提供了条件。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美国“Q”号条例的实施导致通货膨胀率上升,一度高达20%,银行为争取存款开始避开管制,在负债业务方面进行创新,而80年代,拉美的债务危机和美国的储贷危机爆发,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交易等金融创新的先后出现,对金融中介机构规避风险提供了有力武器。

2.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乔治・本斯顿和小克里弗德・史密斯在1976年发表的《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一文中,提出技术和消费者偏好变化将促使金融中介调整产品,以降低交易成本。金融创新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通常是借助电子信息技术,提高支付清算能力和速度,从而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

3.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服务多样。金融创新不断开发出新的产品,极大丰富了金融工具体系,满足客户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金融工具的创新可以说是名目繁多,如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现金管理账户、证券信用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等,增加了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种类,拓宽了金融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范围和发展空间。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中介的差异性影响

首先体现在金融创新对不同金融中介机构的差异性效应。金融创新会使金融中介机构的一些传统业务转向金融市场,从而导致某些金融中介机构业务的萎缩和另外一些金融中介机构业务的扩张。比如,债券和票据市场上的工具创新又使得那些原来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公司获得了新的融资渠道,其结果是商业银行等融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被削弱;证券化更被视为融资类和保障类金融中介的一种“灾难性创新”,证券化使得介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金融工具大量增加。

其次体现在金融创新对金融中介机构和市场的差异性效应。金融创新不断地为金融中介机构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不断地将金融中介机构既有的产品和服务推向金融市场。如风险投资公司最初榇葱缕笠堤峁式穑一旦运作成功,就会转向二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中介机构的最终消亡。罗伯特・默顿和兹维・博迪提出,金融产品在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之间的转移过程实际上呈现反复循环的状态,并将其称为“金融创新螺旋”。如此动态地看金融体系的结构演进,很容易发现,金融中介和市场的关系是互补性的,而非竞争性的,金融创新使中介和市场之间形成一种动态交互关系。

另外,金融创新作为一种非专利性创新,而且创新的成功与否依赖于人们对创新产品的认知和使用,基于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容易被模仿,人们便不急于立刻接受金融创新,当有较大市场份额的金融中介推动其发展,给人们以信任的基础,则会提高人们参与使用金融创新工具、业务等的积极性。从这个角度讲金融创新的影响,则对金融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金融创新对于金融中介演进的风险

金融创新虽然为金融中介机构捕捉盈利机会、规避市场风险提供了大量的操作手段,但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金融中介机构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大了金融中介机构风险的管理难度。另外,由于金融监管难度加大,管制的放松,使得金融中介风险外部控制削弱。因而,金融创新的发展也对金融中介提高自身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是整个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需要。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中介的稳定性

一方面金融创新使金融中介业务日趋多样化,经营可能更为稳健,效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又必然带来金融中介机构竞争的加剧,部分金融中介机构经营风险大为增加。如金融创新使银行资产负债表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资产方面银行贷款比重下降,而证券投资比重上升;负债方面活期存款比重下降,而对利率敏感性高的资金来源迅速增加,增加了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中介的监管

金融创新使金融中介监管日益困难。首先,对于金融中介机构本身新的业务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金融创新使得政府对不同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划分不明确,如在中国出现的余额宝,对其监管主体也缺乏明确性,目前其结算账户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然而备抵账户则由央行监管。

四、结语

金融创新对金融中介影响深远,并具有核心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能促进金融中介的发展,进而一味的推崇金融创新,甚至为金融创新而创新,这样只会造成金融体系的混乱。另外,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属于外部力量,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金融创新对金融中介机构的内部风险。而且,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时间差”使金融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因此,消除金融创新导致的风险不能全然依靠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来解决,也应从金融创新的设计、运行机制等内部角度入手,共同解决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广谦.《关于加强金融中介整体性研究的思考》[J].金融研究,2003年8月.

[2]项俊波.《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促进银行业可持续发展》.《辉煌银行业 回顾十一五 展望十二五形势报告文集》中国银监会宣传工作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编,2011年8月,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