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首页 精品范文 专利资产证券化

专利资产证券化

时间:2023-08-08 17:10: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专利资产证券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专利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108-03

引言

实行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最佳利好就是能够在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之间实现资金的直接交易。减勉了不少中间环节,不仅提高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同时也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中介机构以获得的证券投资者的专利资产作为发行证券的基础,利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和对专利资产支撑的证券进行增级和信用评级,使专利资产支撑证券能够具备正常手续在证券市场上合法地实现合法交易。专利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的核心概念是资产分割从法律上得到保证,准备用作证券化的专利资产实现了从资金的需求者的信用风险中剥离。

特殊目的机构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主要表现在:(1)特殊目的机构采取实际销售的的运营形式获得发起人的资产,使交易双方的资产真实分离,依据相关法规就能够实现证券交易双方破产风险相隔离。(2)特殊目的机构实际经营状态也会对其发行的专利资产支撑证券的考核将产生革命性的影响。(3)特殊目的机构因其特殊的功能可以实现从组织实施形式直接探制专利资产证券的发行形式。在实践中专利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到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科学地处理好特殊目的机构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极为重要,将直接影响到专利资产的证券化进程。因此,专利资产证券交易化中介机构的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保障一直都是立法的重要元素。

一、必须解决特殊目的机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实行专利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必须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1.解决特殊目的机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主要措施是为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实施单行立法。从国内外许多国家的专利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制定专门的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和法规来引导特殊目的机构、是当前推进中国专利资产证券化发展必由之路。

2.专利资产证券化在推行和实施实际过程中,如果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科学合理的途径,就是要让证券化专利资产与与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相分离。特殊目的机构在法律层面上是独立的法人,与发起人建立了特殊关系,在实践中为有效避免发起人利用这种关系,使特殊目的机构不受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考虑而开展正常工作业务。国家针对特殊目的机构实行立法其目的就是要保证对特殊目的机构的从法律层面进行掌控其开展业务活动。实践早已证明专利资产投资者利益如果得不到保障,专利资产证券化就很难正常健康地发展。

纵观国内外专利资产证券化市场,在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层面的建设中,特殊目的机构建设起来的法律形式包括特殊目的的信托、特殊目的公司和普通合伙关系等。

特殊目的机构目前仍然沿用发起人利用证券化的专利资产设立信托,产生的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信托机构,从而换取受益权证,然后反馈给投资者。在专利资产证券化关系中,发起人是委托人,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是受托人,投资者是受益人,信托财产具完整的独立性,可以阻隔于发起人自有财产之外,因如不再存在破产财产清算问题,因此,投资人享有实际权益也应承担对应风险,最终实现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目标。

特殊目的机构采取公司形式是指发起人将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给一家专门从事证券化运作的特殊目的公司,由其发行资产转换成专利资产证券。可不受限制地运行证券交易活动。这种运行模式存在十分脆弱的一面,就是课税,不论投资商还是专利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将陷入双重课税的命运。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专利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就是应运而生的产物,需要有最低量的法定本金。

特殊目的机构内部控制,主要预防发起人操纵特殊目的机构的开展不正常业务,导致对投资人的收益的直接伤害。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内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1.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必须制订并健全特殊目的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防止发起人利用对于中介机构的实质控制权,在实操纵中介机构或对中介机构过程中对整体利益造成较大的伤害;对特殊目的机构立法就是要切断发起人跟中介机构的关联;有效地降低特殊目的公司构成成本。

2.根据“公司法”有关程序特殊目的公司由金融机构组织设立,与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保持一致。一般特殊目的公司内设机构含董事会、股东会、监察人。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成员对公司的管理人义务和忠实义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法”也明确了公司必须设置监察人岗位1~3个;监察岗位人员实际上代表公司负责行使监督董事们的行为的权利,负有管理人的权利,有权代表股东对董事提起相关诉讼,负责审计和查核董事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营运过程中的资产负债、损益表、营业报告书等项目。

3.特殊目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特殊目的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是经营专利资产证券化工作业务,特殊目的公司经营范围仅局限于专利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相关项目。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就是接受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这些资产不允许出质、让与等实际操作行为,严格地限制特殊目的公司在对自有财产时处理行为。从保护投资人的收益考虑,必须制约特殊目的机构对外负债行为。公司负债完全是对投资者从专利资产证券化计划书配发偿还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出发,则经过董事会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放宽限制。

三、特殊目的信托法律监控运行机制

专利资产证券化中运行的特殊目的信托,是某种特别情况下金融资产转换为受益权直接为投资者创造出来的投资对象。特殊目的信托法律监控内部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成立特殊目的信托契约须载明信托的目的,还必须附上专利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并载明委托人的义务及应告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支出费用的偿还及损害补偿、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等事项。

2.特殊目的信托的业务规范。除非是为了配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不能对外借入款项,特殊目的信托中属于信托财产的闲置资金,其运用方式也必须用于法定的投资。

3.为了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特殊目的信托内设有受益人会议,作为代表委托人权益的机关。特殊目的信托受益人及委托人权利的行使,应经受益人会议决议或由信托监察人为之。此外受托机构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权利,依据特殊目的信托契约的规定,还可以选任监察人来代表受益人或委托人为诉讼上或诉讼外的行为。

四、中国推广专利证券化进程的措施及对策

中国专利资产证券化实践与国外相比相对较晚。目前,中国的专利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开展业务活动相对较少也易受限制,所以选择从国外调控和操作是最理想的选择,也是理性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专利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融资方式。专利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在调研阶段没有正式出台,专利资产证券化仍处于朦胧状态,现有制度制约了这该工作的兴起。

在中国专利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1)专利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育不够成熟,(2)必须投入更多的精力来研究中国金融市场专利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和迫切性,专利资产证券化尝试方案研究还只进行到立体性的融资问题上,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帮助特殊目的机构完善各项制度。

五、构建中国特殊目的机构法律保障措施

1.参照发达国家的立法成功的经验,逐步制定并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专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是金融市场上的一项重要创新,改变了世界金融市场的融资形式。虽然各国略有不同,却包括了共同的特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关于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做法,促进中国专利资产证券化进程。

2.基于单行立法推动中国专利资产证券化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中国历史上发展市场经济也是采取单行立法模式。特殊目的机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很多相关法律有关,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税法等。要完善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程序就必须突破部门法相关条款,同时必须修订部门法。实行单行立法则可以去繁就简,通过特殊目的机构的单行立法形式,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可为专利资产证券化构建相关法律提供便利。

3.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历来都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依据和根源,专利资产证券化在实际实践过程中不仅促成了市场真正融资目的,投资者仍然要面临融资者的道德或违约风险的存在。因此,立法中必须含对特殊目的机构规范管制相关措施;从另外的角度考虑,信用内部机制的增强,基础资产要采取适合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必须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收益。

六、特殊目的机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形态

特殊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这两种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适合中国国情。

1.特殊目的信托在中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限制还没有根本解决,发行抵押支持证券为单一业务的特殊机构建立仍存在空间。专利资产证券化可以作为一个主体,启用信托投资公司。为了更好地完善其功能,还要设立单独的专业受托机构,这样就可以完善特殊信托的法律形式;其次是受益权的证券化必须从法律上加以明确;再次是债权可否作为信托财产。当前,商业银行进行专利资产证券化进程受制于相关法律约束的情况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而减弱。

2.当前特殊目的公司的实行存在如下问题:依据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有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还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并明确发行主体的资格。资本市场监管在国内比较严格,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和程序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才有可行性。但是,特殊目的机构在净资产上很难符合国家制定的基本数值。《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特殊目的机构的发行收入不能购买发起人的债权。特殊目的机构需要发行证券内容得不到法律层面上的保护,无法发行抵押证券。特殊目的公司所发行的抵押证券等各种形式业务都必须经过法律的形式给予认可。

总之,专利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必须在法律问题上得到保障,要经过反复调研,洋为中用,建立专利资产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保障体系。

第2篇

关键词:专利证券化;操作流程;法律风险

专利证券化(Patent Securitization),是指发起机构把专利将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剥离于企业之外作为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再由该特殊目的机构通过重新包装、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强等手段分离与重组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因素,并向投资者发行以该基础资产为担保的可流通权利凭证,借以为发起机构融资的金融操作过程。专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专利领域的延伸,它代表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由实物资本转向了知识资本,是金融证券领域的重要创新。1985年耶鲁大学获得一项用于治疗艾滋病的发明专利,1987年耶鲁大学将这项专利许可给制药企业Bristol-Myers Squibb 公司研发生产一种名为“Zerit”的抗艾滋病药物。耶鲁大学以此获得高额的专利许可费。2000年耶鲁大学为了进行项目融资将Zerit药品专利许可费(2000年9月6日至2006年6月6日)的70%以1亿美元转让给一家名为Royalty Pharma 的公司。为了支付这笔转让费,Royalty Pharma 公司对专利许可收费权,进行了证券化处理。这一事件被认为是专利证券化的开端。随着人们对专利经济价值认识的提升以及企业经济转型升级所依赖的融资需求的高涨,利用专利证券化进行融资成为了一种新的趋势。我国作为新兴国家,专利的延伸利用和企业融资难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专利证券化的操作步骤

专利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结构性融资过程,主要参与者有专利权利人、特设载体(发行人)、证券投资人、专利被授权人、以及信用增级和信息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完整的专利证券化要进行以下三个步骤:

(一)挑选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将基础资产信托给SPV

首先,专利权人要根据融资需求挑选基础资产来进行证券化运作。基础资产应当是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确保专利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其应满足三个标准:(l)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处分和收益权;(2)应是可预期有稳定现金流或能够转化为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3)资产达到一定的信用标准。[1]其次,要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转移基础资产。SPV是专利证券化的核心环节,其具有阻隔和化解专利证券化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的作用。从法律上来讲,这种隔离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机制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信托、合约等其他形态。[2]无疑,信托是最好的化解法律风险的办法。专利权人通过信托的形式将专利的未来收益权出售给SPV,这样SPV获得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这样就确保基础资产不被列入发起人破产资产的范围,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对基础资产进行结构重组,并完成信息增级和等级评定

专利证券化能否成功融资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的品质优劣。信用是产生投资价值的源泉,正是因为基础资产本身的信用才吸引了众多投资者。[3]在实现真实销售以后,SPV 要根据专利基础资产的特点,对专利基础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以实现风险对冲,以降低总体风险、增加信用。同时要完成证券的信用增级和信息评级。“信用增级要结合市场对证券的档次、期限和利率进行具体设计”[4]。例如,美国BioPharma Royalty信托是通过设计Zerit药品专利许可收费权证券次级结构(subordination structure)来实现信用增级的。BioPharma Royalty信托将专利证券分为:优先债券、次级债券和受益凭证三级别。优先债券以专利许可费进行超额担保,具有本息偿还的优先权,其信用最高,但收益率低,一般向社会公众发行。次级债券是在保证支付优先债券以后,才予以支付的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但收益率要比第一级别高,而且保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对次级债券进行保险,次级债券的目标市场是追求高收益率的投资者。第三级别的证券为受益凭证,代表投资者对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权益,主要是吸纳风险,这类证券不公开销售,由SPV自身保留,本息偿还的优先权低于第一级别、第二级别的证券。[5]通过这种划分次级的方式达到了优化证券的自身结构、提升证券信用的目的。SPV信用增级完毕后,要聘请正式的信用评定机构对待出售的证券进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客观公正的评级,可以帮助投资者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以决定是否购买,这对于专利证券化的成功至关重要。

(三)发行和销售证券,进行证券发行后的管理。

根据不同情况,对证券的发行可以采取私募或者公募的方式进行。若采取公募的方式发行,需要聘请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证券发行后的管理主要涉及到专利权许可使用的管理和证券发行的管理。专利许可使用权的管理重点防止专利价值外溢,以维护专利权人和SPV的利益。证券发行的管理,主要涉及专利的许可使用问题和证券发行后的买卖和专利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图 本息偿付问题。一般由SPV委托托管人将从专利许可受让人那里收取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本息偿付给投资者,将剩余收益返还给SPV 。

二、我国进行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实践证明,成功的专利证券化能够帮助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提升专利资产的流动性,从而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然而,证券市场本身具有风险性,专利本身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和复杂性,再加上我国相关制度环境的不完备,这都将加剧专利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具体而言:

首先,专利固有特性导致其市场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从而给专利证券化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风险。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客体无形性。专利权的时间性意味着专利权不是永久的,就我国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 10 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 20 年。专利的时间性针对法律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而言的,而在实际的市场环境中,专利还存在经济寿命问题,专利的经济寿命是指专利权有效使用并能够给使用者带来超额收益的整个期间。一项专利权当其使用者从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中所获得的收益不能超过未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其他生产者的平均收益时那么这项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便告结束。专利的经济寿命专利的经济寿命受“专利类型、专利的市场化程度以及可替代性”[6]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然而这些因素的变化发展都会导致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专利证券化的风险。专利具有地域性,一项专利在一国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这项专利在他国会受到保护或受到同样程度的保护,不同国家、地区之间专利保护制度的差异增加了专利价值不确定性的风险。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具有反复使用的特点,从而使得专利更容易被侵权,无论是合法的反复授权还是非法的盗用侵权,都会使得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受到贬损,从而影响投资人的利益。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专利证券化的信用基础是专利这个无形资产,它只有通过生产经营实践,价值才能释放,否则其价值只是一个概念”[7],一旦投资者的本息得不到偿,几乎无资产可清偿给投资者,这不同于基础资产是有形资产的证券化,所以专利证券化对信用增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专利证券化的前提是基础资产的稳定性。专利证券化发行所依赖的未来收益现金流应当是稳定的并可以准确预测的,评级机构才能更好地对证券发行进行评级,投资者才能准确地评估该证券的价值来进行投资。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导致人们无法对专利的经济价值做出精准的预估。而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性的欠缺将直接导致专利资产的预期收益评估比传统金融资产而言更为复杂,从而增加专利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这将影响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其次,专利主体和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结构的复杂性可能给专利证券化带来一定的风险。相比其他资产,专利的权利主体和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结构更加复杂。就专利权权利归属而言,同一专利上可能存在共同的发明人,也可能含有在先的合法权利或者职务发明问题等,这样会导致专利权归属不明确。就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机构而言,由于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具有对有形资产的依附性。专利基础资产本身很难独立地满足提供未来收益的要求,专利必须和其他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来进行营利。这样,在专利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基础资产往往就会延伸到专利所依附的有形资产。若想要充分发挥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效用和价值,其他相关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产品设备、生产线、生产技术等一般也会被纳入进来。但是不同资产,特别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资产转让时相关的法律程序要求是有所不同的,这就使得专利证券化的操作过程具有高度风险。

最后,对专利的不当评估也是专利的风险来源之一。专利资产的自身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还缺乏比较可行的、统一的方法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缺乏共同价值基础的专利证券化操作是无法完成的,在专利权真实销售、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证券发行的每一个阶段都要以对专利价值的客观准确评估为前提的。SPV在专利权转移环节需要对专利进行恰当的评估以决定是否向企业融资并向原专利权人支付何种对价,在选择专利、构建专利池时需要评测出具有较大发展前景和经济价值的专利,而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更需要对专利进行准确的评估以评定专利的信用度,增加投资者的信心,降低市场风险。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所以这很可能加大专利证券化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专利证券化的规制

首先、应当优化SPV的构造,充分发挥SPV的风险阻隔作用。风险隔离机制是专利证券化操作流程中的核心环节。专利证券化的资产信用有赖于独立的特定资产,专利证券化若要成功运作,就要分离基础资产与附着其上的风险,在发起人之外设立SPV,就是为了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SPV往往以公司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或者通过信托契约的形式来建立。根据我国情况,在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下,SPV 的构造不宜完全由市场运作,应将其设计为由政府出资组建或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机构,既可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信心支持,又能保证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的贯彻。日本、菲律宾等国提出的证券化思路,也主张由政府出资组建SPV,对知识产权实行政府采购,然后进行证券化。[8]SPV通过两个步骤来实现风险隔离:一要建立独立的SPV主体,实现SPV与发起人的责任分离,互不影响;二要实现发起人和SPV之间的真实销售,转移专利未来收益权。这样,如果投资者投资失败,其不享有对专利权人的追索权。如果专利权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SPV的专利基础资产也不会被纳入清算范围,投资者的利益就不会受到影响。

其次、加强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专利评估制度。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是专利证券化中的重要环节,它们对专利的经济价值、盈利能力等因素进行分析,对专利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因而其评级结果和增级手段对专利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影响。因而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是专利证券化市场的良心。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基础较为薄弱,目前具有全国性证券券市场评级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更是凤毛麟角,并且评级结果存在客观性不够、公信力不强的问题。专利证券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公正合理的价值评估、信用评级和可靠的信用增级,所以应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机构的监管,完善专利评估制度,保障专利证券化的顺利实施。

最后、建立专利证券化权利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有可重复利用和可分割使用的特点。这种不确定性就需要一套清晰有效率的登记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确定专利权权利归属;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冲突,“可以明确地依照登记的先后范围来决定权利冲突人在对抗过程中的优先性,而这种对抗的过程对经济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便能够得到控制。[9]这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专利证券化制度,避免种种潜在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专利证券化一般涉及专利权人、特殊目的机构(SPV)、专利许可受让人和投资人四方主体。在专利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中,这四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式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分配的。在专利证券化中,支付投资人证券本息的资金最终来源于专利许可受让人,然而,专利权授权合同的高度待履行性,专利许可受让人是否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还取决于授权方是否承担诸如技术指导等若干合同项下的实质义务。[10]因而,在专利证券化过程中要就专利权人和专利许可受让人的授权合同内容充分披露,便于投资人对证券所蕴含的风险做出判断。

参考文献:

[1] 参见黄锡生:《资产证券化基本问题之探讨》,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8卷第1期。

[2] 参见:钟瑞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3] 参见:钟瑞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4] 艾毓斌,黎志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载《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6月第16卷第3期。

[5] 参见:袁晓东:《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3期。

[6] 冯晓青、张艳冰:《防范风险-大力完善专利证券化的规制》,载《证券日报》2013 年7 月8 日第 A04 版。

[7] 参见艾毓斌,黎志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载于《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6月第16卷第3期。

[8] 参见艾毓斌,黎志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载于《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6月第16卷第3期。

第3篇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BowieBonds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达到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在近20年中大约从20%上升到70%左右,知识资产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根据PullmanGroup的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这就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类似的,可用图1表示: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图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功效

(一)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另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获得资金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低于65%,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达到其价值的75%。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途径。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获得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类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第二,发行ABS虽然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0.5个百分点,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良好的资信基础。

(四)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临着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

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已近387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为国内申请。一批颇具价值的驰名商标品牌正逐渐形成,如红塔山(价值46.866亿元)、五粮液(价值44.337亿元)、联想(价值43.531亿元)、海尔(价值39.523亿元)。我国还拥有许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如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等,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而且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得到持续的、充足的供给。

(二)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呼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走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我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我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者,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JohnS.Hillery.Securitiz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ecentTrendsfromtheUnitedStates[J].PublishedbyWashingtonCORE,March2004.19

[2]ElliotDouglas.FromIdeastoAsset:InvestingWiselyinIntellectualProperty[M].Editor.BruceBerman.NewYork:JohnWiley&Sons.Inc,2001.605

[3]张祖国.应重视知识产权证券化[EB/OL]./gb/node2/node1225/node12252/node12257/userobjectlai1214355.html,2006-02-07

[4]JamesBrandman,IPSecuritization:Andthebondplayedon[J].GlobalFinance,1999,13(11):66-67

[5]知识产权风险投资进入黄金时代[EB/OL].cn/cms/web/info/showinfo?mainInfoId=15053,2005-06-18

[6]Review:HiddenValue:ProfitingfromtheIntellectualPropertyEconomy[J].NewYorkLawJournal,2000.September29

[7]JohnS.Hillery.Securitiz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ecentTrendsfromtheUnitedStates[J].PublishedbyWashingtonCORE,March2004.16

[8]于凤坤.知识产权证券化解困高科技企业融资[N].证券日报,2005-1-5(4)

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资产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 风险 对策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纵深发展,自其出现之日起就广受各界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更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形容为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所具有知识产权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称为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知识产权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信用,转化成由知识产权产生的许可使用费收益权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1997年,第一起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出现在美国,Prudential证券公司以摇滚明星David Bowie的唱片赢利为基础,在股市上成功发行了价值5500万美元的证券。在其后的短短数年时间内,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据《From Ideas to Assets》书中记载的数据显示,1997年当年的证券化交易总额就达到了3.8亿美元, 98年交易总额有所回落,之后在99年又达到4.68亿美元,2000年更是创下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最近可能已经超过20亿美元。

国外实践证明,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有效、快捷、安全的融资方式,是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保险单。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发展大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300万件,数量跃居世界第一。然而我国的专利转化率不足10%,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让金融业配合知识产权的产业需求,进而带动整个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文对其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虽然知识产权证券化整体框架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类似,但由于其基础资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技术诀窍为核心的无形财产,这给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了一些特有的风险。

1. 知识产权所面临的侵权、诉讼或无效等法律风险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能严重侵蚀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现金流,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未来收入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为了保护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就必须把通过诉讼对抗侵权的计划放在首位,则诉讼风险也直接影响到证券化的成功。另外,专利在证券化过程中还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2. 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与潮流变迁可能降低知识产权价值

首先,科技进步不断加快,专利的无形折旧速度加大,并且有很大的随机性,增加了证券化风险,使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降低。如在药品专利证券化时,一项新专利的出现可能使证券化的专利价值减退甚至消失。

其次,流行趋势变化和观众喜好改变,可能使一项原本畅销的著作权产品(如唱片、书籍等)不再流行,这将使著作权价值减少或消失。

3. 评估专利产生的现金流存在着许多困难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依赖于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是否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证券的本息,因此专利产生的现金流必须是充分的、可预测的。但是与传统资产相比,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较难预测:①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评估需要过去几年收入的历史数据,而知识产权缺乏系统的统计数据用以精确评估其未来的现金流;②侵权、诉讼以及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等不确定因素都会影响准确评估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③大多数专利许可费都由入门费和提成构成这种结构,使量化现金流和确定现金流变动状况更加困难,影响许可各方对基础专利价值的评估;④专利评估仍是一个有待发展的领域,对专利评估办法仍然存在争议。

4. 知识产权证券化程序复杂、成本昂贵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个长期的过程,涉及金融及其他多个专业技术领域,需要专业的团队共同协作,还需要组成恰当的资产组合。同时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专利证券化前进行的审慎调查比传统资产证券化要复杂得多、昂贵得多。在设计证券化结构之前,交易主体与专利许可相关的所有包含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都必须进行详细地审查,例如:拟证券化专利与其他相关专利的关联性,与该专利相关的诉讼,可能造成专利侵权的公开资料,专利实施的有效性,被侵权的可能性等。同时知识产权高风险带来的更高的信用增级要求也将增加证券化成本。

二、 化解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对策

首先,对可证券化的优质知识产权制定严格的认定标准。在证券化之前,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实质调查和严格挑选,选择能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可控现金流的优质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对象。这需要一开始就对知识产权进行实质查证,组织技术专家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聘请法律专家对其进行诉讼或无效的风险评估。对知识产权的选取可参照如下几种标准:①现金流具有可预见性的知识产权。如选择在现有条件下容易评估其变现价值的知识产权,这包括有过去收入历史数据的知识产权,或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例如,美国十三种药品专利证券化案例中有一种治疗淋巴瘤的治癌药品Rituxan。而当时依据美国瘤症协会估计淋巴癌病人数将会上升。②现金流具有稳定性的知识产权。如占有巨大市场份额、具有某种垄断性的知识产权,其现金流无疑较为稳定。如美国十三种药品专利证券化案例中,发起人所选择的药品占有的市场份额不是第一就是第二或者是目前唯一可用的药品。③现金流更具可控性的知识产权。选择难以模仿和复制、拥有较好的风险屏障的知识产权,可以降低侵权可能导致的风险。例如前述案例中选择了一种遗传控制自然产生的蛋白质NeupogerJNeulasta,很难模仿,不侵犯Memorial Sloan Kettering公司的专利无法生产类似药品。按照这些标准选取的知识产权风险无疑会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如果知识产权不具备上述标准,或者其价值在评估过程中可能产生疑问,那么就应该降低购买的对价。

其次,将多样化的知识产权组合作为基础资产,以资产组合降低资产无形性带来的风险。单一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是不安全的,知识产权组合能降低单一知识产权现金流不足的风险,同时通过规模经济效应节约成本,抵销证券化交易不菲的费用并获取额外收益。首先,组建资产池的知识产权在种类上,应尽量多样化,将金额、地域等分散的、包括专利使用收益、商标使用收益和版权使用收益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资产,组成一个规模足够大的资产组合,以避免同一种类的经济波动或衰退影响资产债务人履行债务,降低投资者风险;其次,被许可人所在行业与地域应分散,从而能以某些行业或某些地区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收益补偿其他行业或地区的经济衰退所带来的损失,增加证券化产品的抗风险能力。例如2003年美国13种药品专利许可费证券化取得成功,一种重要因素就是被证券化的是一个多样化的专利组合。而2000年美国耶鲁大学专利(Zerit)许可费证券化案例就因为单一专利的抗风险性差,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第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合同内容必须规定详尽,以防范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前,所有包含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文件都必须进行详细审查,为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有风险,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纳入以下规定:首先,合同应纳入证券化期间的知识产权管理条款,如知识产权年费由谁缴纳,专利被侵权时由谁解决争端或应诉,费用承担及赔偿款的归属,由谁对被许可人提供技术支持等等;其次,应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提供担保的义务。这种担保可以包括三个方面:①发起人应在合同中表明自己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加以出售,在知识产权上没有第三人权利存在。如果上述的陈述或保证不实,将使其承担回购资产的义务;②发起人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应有专利品质的担保,一旦被转让的专利在证券化期间被诉侵权、无效,特设机构应该要求发起人回购或替换该专利;再其次,在合同中还可增加一个附加的限制条款,就是若万一SPV无法维持债务履约保障倍数则视债务一次到期,必须立即向债权人偿还本金。

第四,知识产权无形性导致的高风险性,决定了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的证券化采用内部增级方式将无法抵偿其风险,为了降低投资者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应采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最后,为降低投资者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宜请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在评级时应综合分析以下多种因素:①知识产权组合的历史收入以及影响未来现金流的风险因素;②知识产权在商业应用上是否多样化;③被许可人的资信等级和经营状况;④为证券化提供特定服务人员的从业经验是否丰富;⑤发行债券的结构特点。 ⑥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无效等风险。

参考文献:

[1] Jay C. Klear,APPLICABILITY OF PRIVATE EQUITY FUND STRUCTURE IN THE FURTHER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S[J]. 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 2002 CLMBLR 796.

[2] Elizabeth D. Ferrill,PATENT INVESTMENT TRUSTS: LET’S BUILD A PIT TO CATCH THE PATENT TROLLS[J]. Carolina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Spring 2005.

[3] 张祖国.用金融创新支持创新型国家的建设[EB/OL],省略/2006/02a/gb/27-01.htm.

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特殊目的机构 破产隔离 信用增级 法律与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

资产证券化是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金融手段,它是指以一定的存量资产为支持,将这些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从新包装组合后,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以发行证券的形式将这些资产转化成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发行的证券在我国称之为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1968年,美国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问世,叫抵押债券,发行人按一定的标准把若干个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在一起,以此为抵押发行债券。目的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解决储蓄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以便创造更多的住房抵押贷款,获取更大的收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发生变化,其概念按照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信用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顺序发展。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成为一种主流融资技术,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以美国为例,从1983年开始,资产抵押债券发展起来,到1993年,总量达到5000亿美元;1985年汽车贷款的抵押债券开始发行,1988年又推出了以信用卡贷款为抵押的证券化;1993年对学生贷款的抵押证券问世。在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之后,证券化技术被广泛第应用到按揭债权以外的非按揭债权资产。目前,资产证券化以遍及企业的应收账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应收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资产证券化市场已成为美国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是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目前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已达到7.1万亿美元,为该国同期国债市场规模的2倍。其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占债券发行总额的5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总额超过4万亿美元、占全国住房抵押贷款75%以上,在固定收益债券市场占据很大份额。

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立是在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亚洲企业的融资能力被严重削弱,区域内评级和企业整体信用评级都下级,使传统的融资渠道受阻,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规模严重萎缩,企业迫切需要新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技术。流行于西方金融市场的资产证券化技术就被作为解决亚洲公司融资和流动性问题的主要方法得到推广。日本、韩国、泰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纷纷调整现有的法律框架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资产证券化迅速扩张到银行、财务公司、贸易公司、服务公司、基础设施等领域。1998年,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仅80亿美元规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亿美元,短短六年时间扩张了7.5倍。亚洲金融创新和资产证券化是其金融体系与资本市场发展与深化的重要表现。

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

从欧美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可以总结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有:

1.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机构――特殊目的机构

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有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SPV)、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及专门服务机构等。其中,特殊目的机构(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它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和标志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SPV)起发行人的作用,它从发起人手中购买支持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分组、打包等技术处理,组成资产池,再以资产池中的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即ABS证券。

2.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大数定理和资产组合理论

发行人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首先要购买一定数量的资产,这些资产可以来源于一家银行或企业,但更多的是从多家银行或企业收购,组成一个资产池。资产池的资产从总体上来属于同质的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但这些资产的原始债权人来自于不同企业或不同地域,往往又是互不相关的,某笔资产可能出现违约而不能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但根据大数定理和资产组合理论可以知道,这些不同的资产总体上是可以保证未来稳定的现金流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发行证券是把资产池的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的,未到期的ABS证券是以资产池的全部资产作为偿还保证的,从而可以忽略个别违约风险,使证券化过程顺利完成。

3.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分析技术――现金流量分析

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的过程。资产之所以能转化成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主要依赖于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资产未来可以预期的现金流构成证券化的真实基础。资产证券化就是以可以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的过程。整个证券化的过程和融资结构安排,都取决于对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的分析和测算,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分析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分析技术。

4.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技术――破产隔离、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

资产证券化之所以不同于其他证券融资,得益于两项独特的技术支持――即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以实现破产隔离,原始权益人对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的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这就大大增强了资产证券的安全性。信用增级通过外部担保和内部分级(分优先级和次级债券)来实现。信用评级主要考虑证券化融资结构的偿债能力。这些安排都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使资产支持证券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历程

我国于1992年就开始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历程。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以发行地产证券的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尝试,1996年广东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持,由摩跟.斯坦利投资银行安排在美国成功发行2亿美元的债券,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其北美的航运收入为支持发行了3亿美元的浮息商业票据。1997年重庆市政府与亚洲担保及豪升公司签订了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我国早期的证券化实践规模小,也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

近两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开始快速发展起来。从1995年12月第一只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开元证券发行以来,共有15只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分别是开元01、开元02、信元、建元、东元、联通收益、宁建收益、浦建收益、天电收益、莞深收益、网通收益、远东收益及越秀收益等。总发行量为387.129031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证券为377.950634亿元人民币,次级证券为9.172691亿元人民币。其中, 支持的资产分三大类:

(1)资产收益类:包括东元、联通收益、宁建收益、浦建收益、天电收益、莞深收益、网通收益、远东收益等。共304.287206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证券7.944772亿元人民币。

(2)可疑贷款类:包括信元、东元等。共37亿元人民币,未分优先级与次级。

(3)住宅抵押贷款类:即建元。共29.261825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证券0.527919亿元人民币。

(4)物业类:即越秀。共16.58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证券0.7亿元人民币。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1.发展速度较快

近两年发展较快。从2005年底至今,总融资量为387.129031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证券为377.950634亿元人民币(占比97.63%),由于次级证券都由发起人购回,优先级证券融资量才是向社会的实际融资量,次级证券都没有规定利率。

2.关系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

信托公司取代了特殊目的机构(SPV),资产成为信托财产,法律关系主要由《信托法》规范,信托关系结构取代了发达国家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关系结构。

3.基础资产总体较好

支持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优质资产,但可疑贷款类资产除外,包括信元、东元等,共37亿元人民币(未分优先级与次级),占实际融资量377.950634亿元人民币的9.79%。

4.信用评级机构单一

信用评级机构多为中诚信公司、大公国际资信公司。其他公司很少,且对资产证券的评级缺乏经验。

五、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与风险问题

虽然,我国制定了资产证券化的部分法律,如《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但主体法律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缺乏规范资产证券化主要内容的专门的法律,法律制度不完善。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用信托关系来代替,虽然是基于现存法律框架的考虑,但会带来许多弊端。

弊端一:特殊目的机构(SPV)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信托公司。信托关系与资产的真实出售形成的买卖关系截然不同,信托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互信建立的,双方存在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削弱了发起人与发行人的独立性、为双方合谋提供了可能性,增加了资产证券的风险。

弊端二:资产的真实出售也不存在了,影响到资产的破产隔离。虽然信托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产的破产隔离,但却是有条件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实现的破产隔离却是无条件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就为资产的破产隔离设立了四个限制条件。

2.资产选择规模问题

前述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大数定理和资产组合理论要求资产池的具有相当独立性的资产有较大的数量,而我国现在公开发行的多数资产证券的资产池中的资产数量太少,如:澜电收益是以漫湾发电厂水电销售收入为基础资产、浦建收益是以BT项目未来收益为基础资产、远东收益是以31份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收益为基础资产等。这样一来,个别资产的违约就会影响资产证券的偿付,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的稳定性就会大大降低。资产证券的违约风险大大增加。

3.担保问题

由于信托关系结构取代了发达国家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关系结构,信托关系取代了发达国家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关系,而信托关系是不需要担保的,所以,信用增级中的重要一环――外部信用增级也就不复存在,只剩下内部信用增级这种效力较弱的信用增级手段。

可以看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行安排与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区别极大,以上三方面的问题都增加了资产证券的违约风险,投资者的风险也相应增大。

六、总结

在我国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由于受现存法律框架的限制(如SPV受《公司法》限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许多问题,资产证券化还只能称之为准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可称之为资产抵押债券。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取得一定成绩(已发行近400亿元人民币),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关的法律制度尚需建立和完善。展望未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一片光明。

参考文献:

[1]周莉:投资银行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第六章

[2]胡滨:“中国特色”资产证券化嘹望.新财经,总第71期

[3]资产证券化网

[4]易宪荣:资产证券化如何在中国试行.人民网

[5]袁幼鸣:且慢为资产证券化叫好.人民网

第6篇

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1.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对自身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将流动性较差但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存量资产如应收帐款、住房抵押贷款等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同或项目进行剥离,出售给SPV。

2.SPV将从不同发起人处购买的资产“开包”,组合成资产地。这些资产地内的资产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从原始权益人处购入,与原始权益人进行了破产隔离,即它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破产清偿财产的范围。

3.SPV将资产地内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设计成各种期限不等、利率高低不一的证券。

4.进行证券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有多种方式:(l)破产隔离。由于实行破产隔离,使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开,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风险的影响。(2)卖方信用增级。一是直接追索权,即SPV对资产遭到拒付时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二是资产储备,即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化资产之外的足以偿付SPV购买金额的资产储备;三是购买或保留从属权利,即由原始权益人向SPV提供一笔保证金。(3)第三方信用增级。即由信用较高的金融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进行发行评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ABS进行发行评级,并对外。投资者据此对投资风险进行判断。在信用增级之前,SPV已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过初步评级。

6.进行证券销售。SPV发行的证券可采用包销或委托销售的方式由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由于ABS进行了信用增级,已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条件售出。

7.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向聘用机构付费。

8.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原始权益人或其他受委托的公司作为服务人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全部存入设在受托管理机构的SPV收款专户,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SPV向服务人支付服务费用。

9.还本付息。到了规定期限,由托管机构将积累金拨入付款帐户,对投资者还本付息。由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本息、支付各项费用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在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二、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种类

从理论上讲,大多数流动性较差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特别组合后都能证券化。从美、日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

1.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贷给购房者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应收款项,期限较长,流动性很差,但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美国、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都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

2.应收帐款。应收帐款一般没有利息收入,期限很短,是否能产生现金流量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所以对单个应收帐款而言,其现金流量是不确定的;但对一组应收帐款而言,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因此应收帐款可以证券化,并成为信用中下的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3.汽车抵押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

4.高速公路收费、版权专利费等项目。这些项目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以此为偿债担保发行的债券,也是ABS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在美国已有了广泛实践。在我国,1995年铁道部门利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现金流量的“铁路建设基金”作为偿债担保发行的铁路建设债券就类似于这种类型。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特点

l.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因为原始权益人对被证券化的资产采取真实销售的方式出让给SPV,因此,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的规定,只确认现金的增加、被证券化资产的减少和相关损益,而不确认负债。这种融资方式有利于保持原有负债比率,有利于维持原有的财务杠杆比,为企业再融资提供了便利。

2.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如多种资产支撑一种证券或一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或多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有多个当事人参与。这样有利于提高ABS的安全性,以吸引投资者,提高ABS发行的成功率。

3.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由于信用增级技术的应用,使ABS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票面利率一般较低。

4.资产证券化使筹资者匿名融资成为可能。由于ABS的到期清偿只与被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有关,从而只需向投资者提供该资产的相关信息,而不必提供企业其他方面的信息,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财务秘密和商业秘密,尤其为资信等级较低的企业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证券化 鲍伊债券 梦工场 模糊综合评价法

一 证券化定义

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资产证券化给传统的金融理论和实践带来深刻的革命,它是美国为了解决住宅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财务问题而新生的财务工具。基于其深刻的创新内涵,资产证券化从范围到交易金额都获得长足的发展,成为上世纪后三十多年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金融创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则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主要是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间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二 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分析

我们从历史上俩个成功的版权证券化经典案例去进行分析

1.鲍伊债券

1997年,英国知名歌手David Bowie通过银行家普曼的规划,以其二十五张唱片的著作权的未来收益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并成功发行了10年期利率7.9%总额度为5500万美元的债券,金融界称之为“鲍伊债券”。这是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这在当时被誉为“证券化的革命”。在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上,“鲍伊债券”无疑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它把原本局限于抵押住房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方面的资产证券化又向前推进一大步,著作权、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都纷纷进入资产证券化的行列。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模式的创新,它极大地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使得融资者不再受限于自身的信用水平,其可凭借其优质的知识产权资产筹集资金。因此,这种融资方式有助于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而对于那些拥有优质知识产权但缺乏足够信誉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其提供了以知识产权资产为依托的全新融资途径。

2.梦工厂电影版权证券化

梦工厂(Dream works)电影工作室欲通过证券化融资来增强其卡通影片和实景影片的制作和生产能力。2002年8月,在富利波士顿金融公司和摩根大通的安排下,梦工厂将其旗下工作室的36部电影的版权收益权以真实销售的方式转让给了一个特殊目的机构并以此发行了10亿美元的循环信用债券。此次电影版权证券化在基础资产的选择上有相当严格的标准。这次证券化中有关方面采取了一种特殊的未来收益预测技术,运用这种技术可以根据电影前几周的票房收入来预测出最终收入。在这次证券化中,当且仅当某部电影在美国国内上映8周,其赢利能力充分展现出来之后,电影版权的收益权才会被转让给SPV。在综合评定了内外部信用增级手段和基础现金流的状况之后,标准普尔和穆迪对所发行的债券给出了最高的A从评级级别。

三 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方法

本文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进行了研究,认为模糊综合评价是一种较为合适的方法。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控制论专家L. A. Zadeh教授创建了模糊数学,他认为世上的许多事物都有模糊和非定量化的特性,这种具有模糊性的事物是常见的,而当系统越趋复杂时,越精确的描述将失去意义,此即所谓的“不相容原理。模糊理论就是通过人们的思考与领悟来量化其模糊性,其主要是用意是通过隶属函数的建立将其模糊不确定因素来做隶属度的表达。由于模糊理论能定量地处理影响分析和设计过程中的各种模糊因素,对于处理具有不精确性和模糊性或信息不充足的问题特别具有效力。因此,作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集成的一种常用方法,模糊综合评价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得到迅速发展并已在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确定评价因素、因子的评价等级标准和权值的基础上,运用模糊集合变换原理,以隶属度描述各因素及因子的模糊界线,构造模糊评判矩阵,通过多层的复合运算,最终确定评价对象所属等级。

四 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意义

对中小企业融资和成熟企业健康的资金流通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且可以拓宽金融行业业务范围完善金融市场。但是目前对知识产权资产的风险分析没有标准的模式和框架,本文的创新点。分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形成机理,指出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其交易结构与运作流程上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相似。分析其交易架构,可以发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风险分配和风险控制的过程,但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设计不可能化解所有的风险。本文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评价进行了研究,认为模糊综合评价是一种较为合适的方法。在评价过程中,本文构建了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了各项指标的权重。本文的不足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发起人,SPV,金融机构和相关法律的支持,对我国来说只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钟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机遇与风险.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2]权国强.产权抵押在我国文化产业融资中的应用.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黄隆华.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第8篇

(一)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隔离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主要是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资产)的风险,提高资产运营的效率,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的收益。风险隔离从两方面提高了资产运营的效率。首先,通过风险隔离,把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不愿或不能承担的风险转移到愿意而且能够承担的人那里去。其次,证券的投资者可以只承担他们所愿意承担的风险,而不必是资产原始所有人所面临的所有风险。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特有的技术,它使基础资产所有人的资产风险和破产风险与证券化的交易隔离开来,风险也不会“传染”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在卖方与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建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从信用的角度来分析现金流,即关于如何通过相应的信用增级方式来提高整个证券资产的信用级别。运用信用增级原理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从而增加该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降低证券发行成本。从直观上来讲,信用增级会增加金融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在资产证券化的实际运作中几乎所有的资产证券化都包括某种形式的信用增级。

(二)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的参与者和一般程序通常来说,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的参与者由如下几个方面的参与者组成,即发起人、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人、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所有者。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机构。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是特定目的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聘请的金融机构,以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信用增级机构的作用是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相应信用等级,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有的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内部增级。信用评级机构针对发行的债券类的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的评级。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的设计和发行的投资银行,也指某些针对涉及金额较大证券化交易组成的承销团。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是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除上述当事人以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特定的金融机构参与,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管理,一般是由发起人来兼任。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程序可以简单概括为: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实现真实出售;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6)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

(三)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融资的适用条件只有拥有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定的资产才能进行资产证券转化。发起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确定融资目标,选择适合于证券化且符合融资目标的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基础资产的选择主要有三个标准:风险分散度高,风险可测性强,风险控制性好。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常具有以下特征: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具有可预测性和相对稳定性;资产能够持续保持正常的存续期,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拖欠、违约率、低损失率的纪录;有相关担保品,且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者对于债权人具有较大的效用;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得到,质量和信用等级能够被准确评价等等。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分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传统途径

传统途径的融资途径有三个。首先是政府扶持。1999年5月21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并于1999年6月25日正式启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这是一项专门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一项政策性风险基金,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在企业发展和融资过程中主要起一个引导作用。现阶段加大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投入,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国际市场开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其次是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由于其对企业资质要求较高,手续相对繁琐,对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往往远水难解近渴。现阶段人民银行实行风险定价和利率浮动,安排短期融资券,下调银行准备金率,存贷利率“双降”,放开小企业信贷规模等政策,以刺激商业银行增加对小企业贷款。银监会采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观念和机制创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最后是创业投资。为满足创业前期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国家发改委会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接着又下发了创业引导基金意见,以推动建立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不同层次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即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和社会金融环境的原因。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财务制度通常不健全,信用度也比较低。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或者私营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一般而言都在企业主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其经营运作就缺乏相应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由此看来,中小企业就含有较大的风险。那么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一些金融机构考虑到其中的风险就不愿放贷。就社会金融环境因素来说,我国缺少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法规政策。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是国有的大型金融机构,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就显得匮乏。在另一方面,制度化的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体系还真正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政府在制定金融政策时往往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会倾向于把资金投入到安全性高、效益好的企业中。

(三)中小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融资的可行性

进行资产证券证券化融资的一个先决条件是要有能够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我国中小企业拥有庞大的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等资产,为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了充足的基础资产。通过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可以使中小企业能够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取得现金资产,为正常的生产运营提供现金支持,同时改善企业财务结构,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另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众多,它们拥有众多的高新技术产权,其中不乏许多优质的资产,市场认知度高,也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大金融创新,在我国已经经过了20年的探索和发展,并且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符合我国实践的模式。从微观方面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只有市场对其有需求才能发挥融资作用,才能优化市场结构,从而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只要发行的证券具备较高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和信誉度,将会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从宏观方面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力度正在加大,证券管理、证券交易条件日趋完善,为实行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好的市场环境。

三、适用于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的运作模式

(一)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理论化运作流程

我国中小企业在较多情况下呈现出规模偏小、信用较低的特点。如果单个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要求,可以考虑将多个中小企业的资产组合起来进行证券化融资。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化融资方案的开展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比如可以由政府支持的企业管理机构来进行。由此以来,该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就可以通过收购数家中小企业的资产来进行证券转化,也就是通过建立资产池来实现既定目的。这样的方法可以产生规模效应,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当然也就可以通过分散基础资产而减少可能的违约风险。

(二)拓宽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商业银行贷款的证券化

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化指的是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的融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商业银行把中小企业贷款出售给SPV,从而达到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在具体程序上,中小企业首先把金融机构给他们的贷款出售给SPV,这些贷款的种类和风险各不相同,然后由SPV将相应的贷款进行重新组合后进行证券化,最后在经过一定的信用评级之后就可以出售给某些投资者。贷款的证券化将有效降低银行的商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结构性风险,有效改善银行的“惜贷”行为,从而意味着企业融资渠道的放大。贷款证券化的主要流程为: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资产的证券化

1.应收账款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是指企业把一些应收账款作为资产,通过出售这些拥有的应收账款给SPV而达到融资的目的。比如一些中小企业的运营是服务于一些大型企业的配套,这种情况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例。那么这些中小企业在和大型企业的配套服务中就会产生一定规模的应收账款,而这些应收账款一般来说比较稳定。因为有大型企业的稳定性作支撑,这些应收账款的坏账率就比较低,因此现金流就比较稳定,相应地证券化的价值也就比较高。因此这些中小企业可以把这些应收账款作为特定的基础资产,通过出售这些应收账款给SPV而获取经营所需的资金。SPV在获得这些优质应收账款之后,可以进行重组以形成资产池,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发行证券以回笼资金。有的中小企业拥有比较稳定的国外市场,与境外公司的贸易往来较多,拥有大量优质的出口贸易应收账款。通常情况下这类应收账款的稳定性比较高,坏账率比较低,较好地符合了证券化的要求条件。在把这些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SPV的过程中,可以与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分离开来,从而就可以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债务型有价证券,最终达到融资的目的。应收账款的第一次出售是为了实现真实出售,实现对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在通常情况下,发起人向应收账款的原始权益人支付的价格是应收账款面值打折扣,或是按面值付足全部金额,同时向应收款的原始权益人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提供融资服务的报酬。应收账款的第二次出售是将应收账款的权益转移给SPV,有时发起人会设立优先、次级的从属结构,自己持有部分次级权益,从而减少SPV的信用风险。

2.知识产权证券化数据显示,约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是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明和完成的。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而由于国内的风险投资尚不发达,难以满足这类企业的融资需求,企业因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工业化。如果凭借知识产权,企业将其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SPV进行证券化融资,则可以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知识产权资产的流通,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3.具体项目证券化一些中小企业拥有一些效益较好的项目,这些项目运营比较稳定而且能产生较为稳定的预期现金流。而这些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融资能力不强,因而就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扩大和再生产,抑制了应有的发展潜力。运用资产证券化,中小企业就可以向特定目的机构转让项目营运的收益权,特定目的机构就以这些项目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以获得必要的资金去解决中小企业扩大再生产所急需的资金,有力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建议

第9篇

[美键词]产权市场;股权登记托管;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09)07-0001-05

产权市场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市场形态,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诞生并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它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产权市场毕竟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大量交易品种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出现。从而使得产权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因此,我们应在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进行重新定位,大力推行产权市场交易品种创新,积极发展股权、债券、资产证券化等价值形态产品的交易。这是产权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产权市场争取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途径。为此。本文试图对产权市场可能开展的创新型交易品种作一探讨。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

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托管专门机构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产权市场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和托管业务作为交易品种创新,有其充分的必然性。

1 产权市场可以成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理想平台

首先,产权市场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着历史渊源。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作为产权市场最初表现形态的四川成都的“红庙子市场”和山东省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就曾因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而名噪一时。后来,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这两个市场虽然先后被关闭,但却为产权市场从事股权转让业务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世纪之交,为适应股份制改造的需要,河南、厦门、青岛、深圳、上海等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支持股权托管的政策法规,于是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业务重新开展起来。深圳还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逐步退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由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两家同时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股权质押、增资扩股、转让过户、分红派息等服务。所以,产权市场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并不陌生,而是轻车熟路。这种做法不仅为股权的有效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且为产权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其次,产权市场能够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有效服务。产权市场经过20多年发展,信息网络系统日趋完善,交易监管制度不断规范,客户群体逐渐扩大,许多交易机构之间还建立起信息共享、业务合作的联动机制,具备了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提供有效服务的业务基础。越来越多的证券和投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在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并购、股权转让等相关业务。不少产权交易机构利用两个交易平台,为国有股权转让提供合法服务,为一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进行登记和托管。为这些公司进行过户等相关服务,不少上市公司就是从托管中心走出去的。

再次,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有法可依。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使产权交易市场从事股权登记托管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其实,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都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并在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下进行的。当前,对于产权交易机构来说,应当正确地理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的内涵,积极稳妥地把握其实质,规范开展业务,始终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为当事人做好各种服务。

第四,产权市场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也是业务转型的需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任务的基本完成。产权交易市场中的国有产权逐步退出,民营企业尤其中小企业股权粉墨登场。产权市场应抓住历史机遇,适时进行业务转型,将重点从为国企改革服务转移到为实现创新国家战略服务,也就是为股份制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服务。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专业性机构,接受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旨在提高股份管理工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资本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规范股权登记托管的基础上,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将成为产权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

2 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需要解决的问题

产权市场要开展好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业务,必须进一步明确自身定位,解决好政策层面、操作层面的诸多问题。

首先。要解决股权托管过程中股权归属的认定问题,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在非上市股权登记过户、变更转让的过程中,投资者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无法确权。即无法认定股权的归属。因此,过去经常发生投资股东被欺骗的事件。通过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机构进行股权托管,则可以解决股权归属不明这一弊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这一意义上说,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托管的过程也是确权的过程。目前。许多中心城市相继建立了股权托管机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东登记服务、变更服务、信息查询及分红等其他服务。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非上市股份公司必须进入托管中心或者产权交易所(中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然而,产权市场要开展好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业务。光靠行政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解决一些政策层面的障碍。比如,一些产权交易机构以往办理的非上市股权转让业务,通常无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投资者往往只能是隐名股东。虽然目前《公司法》和部分省市的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在特定条件下隐名投资有效,但有些地方的法院则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就容易导致对这种投资行为有效性的认定产生不确定性,从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投资者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宁可选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而不是在产权交易所(中心)进行交易。为此,需要对现有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以改善产权市场的定位,确立其社会公信力。

其次,要突破“不搞柜台交易、不搞拆细交易、不搞连续交易”的政策羁绊,实行交易方式

创新。1998年以来,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秩序,并针对产权交易出台了“不搞柜台交易、不搞拆细交易、不搞连续交易”的规定(简称“三不”准则)。然而。自那时以来,产权市场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故对于“三不”准则应根据现时情况作具体分析:

针对“不搞柜台交易”,产权市场可规定自身仅利用公告牌进行信息披露和报价,买卖双方与交易市场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从而规避产权市场进行柜台交易的风险。

针对“不搞拆细交易”,由于国家对何谓拆细没有明确,因此将公司股权适度拆分,也说得过去;事实上,为了提高产权的流动性,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在不事声张之中,悄悄地进行股权分拆交易,只不过分拆的份额大小有别而已。

针对“不搞连续交易”,由于国家对交易的连续,是一分钟、一小时、一天、一周,还是一个月,均无明确规定,这就给市场操作留下空间。有的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为活跃市场,尝试引进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对于保持交易连续性,帮助培育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jvate Equite,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产权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基础性市场,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建立解决进入和退出两个方面的问题。

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日益活跃。根据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顾问及投资机构清科集团的数据显示:

(1)2006年有35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亚洲基金成功募集,募集资金高达121.61亿美元。①同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投资111个案例,参与投资的机构数量达68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17.73亿美元,为亚洲之冠(除日本外)。

(2)2007年,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大陆的投资呈持续增长态势,全年共有177个投资案例,投资总额为128.18亿美元。除了一直活跃在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基金外,有越来越多的新兴外资机构参与中国的私募股权活动;另一方面,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在不断壮大,随着他们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与竞争的增多,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将更显活跃。

(3)虽然美国次贷危机给全球金融带来了严重的灾难,中国通货膨胀的压力也很高,但是2008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势头还是很强劲,第一季度共有16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完成募集,资金额达到199.9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增幅达163.3%;对比2007年第四季度基金募集情况,本季度募资金额也增长59.6%。

其次,传统行业最受私募股权投资青睐。从行业的角度来看,传统行业最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青睐。从监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偏睐传统行业,投资该行业的资金和案例数量占了最大的比重,而且这趋势一直没有减弱。广义IT行业由于其广阔的发展前景。增长潜力巨大。吸引了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再次,私募股权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2007年以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最明显的趋势之一就是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过桥资金和对已上市公司的投资(即PIPE类)案例数明显增多。从已公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07年过桥资金投资案例为22起,而2006年仅有¨起,同比增长100.0%;PIPE类投资案例数在2007年为22起,2006年为19起,增长率为15.8%。同时。来自夹层资本和重振资本的投资更是突破2006年零的纪录,其中夹层资本发生了9起投资案例,涉及总额达8.43亿美元,占全年投资总额的6.6%。重振资本也发生了1起案例,这表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策略已开始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和趋势。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相关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法规的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越来越倾向于投资在PIPE和过桥资金上,以降低风险。据清科研究中心预计,2008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策略在PIPE和过桥资金的比重会有所增加。

第四,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以IPO为主。2006年共有26起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案例,有17家私募股权基金支持的企业成功实现IPO,还有4家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现有股份成功退出,各有2家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转让方式和管理者回购方式退出,以并购方式退出的案例只有1起。2007年共发生94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79笔。占2007年总退出笔数的84.0%,上市后股份减持的退出数量有9起,股权转让(财务投资者将股份转让给财务投资者)的退出数量有5起,以并购方式退出(M&A,财务投资者将股份转让给战略投资者)的案例仅有1起。这表明在我国,IPO方式退出占绝对主流。

2 产权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和退出的理想平台

且前,制约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缺乏良好的信息平台和没有完善的退出渠道,而产权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基础性市场,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恰恰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产权市场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有效的项目信息,成为私募资本投资的进入平台。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广泛性、集中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为产权交易所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进入通道提供了条件。比如,产权市场的广泛性与集中性能够为私募股权在项目选择上提供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并能够集中地对多个项目进行比较从而将资金投入到最具有投资潜力的项目。为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提供保障。产权市场的公开性与公正性,能够杜绝暗箱操作,让投资者能够在对等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下取得项目的投资权。产权市场的这些特点能够解决我国私募资本市场寻找项目难的问题,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有效的进入平台。

其次,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开辟一个安全的退出通道。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退出环节是实现收益的关键环节。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在境内外的股市退出,但也可以选择产权市场作为退出通道,既可以利用产权市场寻找买家,也可以利用交易机构的产权经纪人撮合卖出股权。

据统计,2007年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我国产权市场收购项目334宗,占总受让成交宗数的12.85%;投资机构出让项目为375宗,占总出让成交宗数的14.42%。这表明,产权市场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兼并收购的理想平台,而私募股权基金也已成为产权市场日趋重要的交易品种。

三、资产证券化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其本质

是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和重组过程。本文认为,通过产权市场发行和交易资产证券化品种是切实可行的,可优先探索以下产品:

1 知识产权证券化

(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据预测,未来20年间,知识资产要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将会从大约20%上升到70%左右。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2)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其次,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在种子期和初创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不成熟,风险较大,很难进行外部融资。到了成长期和成熟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相对成熟,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已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故可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再次,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基础已具备。目前,我国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有相当积累,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类似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青岛啤酒商标权、王选激光照排技术专利等等都是比较优质的资产,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国内仅在上海联交所成交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各类无形资产和技术产权,交易量就已经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

2 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

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是指住房按揭贷款机构将其持有的按揭贷款汇集重组成按揭贷款集合基金,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如今,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也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产品。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虽然美国金融机构由于滥发次级房贷证券诱发了危机。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当在总结吸取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有条不紊地推进我国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最主要的特点是将原先不易为投资者接受,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人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容易为投资者接受的证券。

近些年来,我国在房地产证券化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成就,为推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形成和证券交易所的创立为推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创造了必要条件;我国已建立了一些房地产金融机构,如一些专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储蓄银行等,为按揭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机构上的保证;大批房地产与证券评估机构的建立,为按揭贷款证券化提供了必要的中介保障等。然而,在实施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有必要强调一下产权市场的作用,这是因为:

(1)产权市场的本质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产权市场的本质就是为产权的合理流动提供平台,实现产权的顺畅流转。实际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属于产权流通的范畴,因此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设在产权市场非常合适。除住房抵押贷款之外:如前所述,产权市场中的许多标的都具备可证券化的条件,如目前在产权市场上十分活跃的债权打包转让等。

(2)发现投资者

产权市场通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一整套信息系统和项目推介渠道。一旦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产权市场交易,其信息就会通过原有的信息披露渠道传播到全国各大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从而可以达到广泛发现投资者的目的。与信托机构需要与银行合作或者人力推广项目相比,不但节省了时间,而且降低了成本。

(3)提供专业化的登记托管服务

产权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产权的交易、变更提供登记服务,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普遍具备完善的产权登记托管系统,以此为基础,建立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登记托管系统,一方面可以解决证券化资产权益的转让登记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将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置于统一的市场监管之下。

(4)提供配套服务

第10篇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不良贷款问题已成为束缚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桎梏,使得金融对经济承担助推器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本文从商业银行信贷安全体系的构建角度出发,试图建立一个商业银行信贷安全预警、监管体系,从而为商业银行开展信贷分析、实现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与决策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

一、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系统的必要性分析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同时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格局形成了较大冲击,对我国金额体制和金融制度也产生重要影响。随着我国金融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浮出了水面。不良贷款问题成为我国银行业下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沉重包袱和障碍,使得金融对经济承担助推器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强化信贷管理,加速财务重组步伐,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力度,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分别有所下降,但截至2006年底,全部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仍有1.25万亿元、比率为7.1%,仍然高于国际间银行评价标准水平记录(其良好区间在2%至5%),信贷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中仍占据主体地位。因此,在金融市场加速开放的今天,信贷风险的防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系统则是一种事前管理模式,即运用计算机系统对特定经济主体进行系统化连续、动态的监测分析,提早发现和判别相关信贷风险,并发出相应的风险警示信号。商业银行可通过对企业风险信息的预警,随时感知自身所处经济环境中风险状态和对企业采取措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准确冷静地分析投资环境与市场变化对贷款影响的能力。同时,在银行贷款所面临的各种现实的或潜在的风险尚未形成或刚刚开始显露有效威胁的情况下,应用预警系统可以排斥和防范企业经营性风险的侵入,使企业经营性风险不致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将信贷风险的危险系数降到最小。

因此,建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防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和扩大,对银行贷款进行规范的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系统的设计思路

贷款独立性是信用风险数学模型应用的重要假设条件。政府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和政策错误将导致银行信贷存在的风险,无法用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进行准确的预测,即使预测到也不能进行有效的应用。因此,我国目前对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应用很少,信贷风险预警系统的开发和应用也受限。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把国有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对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已有3家上市,农业银行的股改工作也在积极进行之中。上述举措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管理理念、以及经营绩效。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将更加理性,贷款的独立性也不断提高,信用风险度量数学模型在我国的应用条件已逐渐具备。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系统是指运用计算机系统的智能控制功能,通过一系列定性、定量的技术手段对特定经济主体进行系统化连续监测分析,提早发现和判别风险来源、风险范围、风险程度和风险走势,并发出相应的风险警示信号。根据风险预警系统提供的不同信号,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指导。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系统着力于建立一个有助于银行及时发现不良贷款,并有效控制不良贷款的系统。整个系统由商业银行信贷信息子系统、商业银行信贷分析子系统、商业银行信贷警示子系统和中心协调控制子系统组成。通过各个子系统的协调运行,实现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和贷款监管业务的智能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三、商业银行信贷信息子系统

商业银行信贷预警系统的预警依据主要是银行信息资源。及时、准确的信息是系统运行的基础,也是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央行和银监会开展监管的前提条件。因而,建立一个健全的数据信息中心是十分必要的。商业银行信贷信息子系统是整个预警分析系统的数据信息储存和提取的中心。

商业银行信贷信息子系统包含的信息种类有:历史统计数据信息、即时数据信息、经济发展信息、行业动态信息、客户信用信息、系统内部处理信息等。除系统内部处理信息是来自系统处理结果外,其它信息都来自系统外部,其信息传导途径为:

信息通过上图的传导途径,最终进入系统的数据库。由于目前全国各大商业银行都已经运用了计算机联网系统,对于信息的采集和导入已经不是难题了。

在明确了数据信息的种类和来源后,就需要了解这些信息的归属。商业银行信贷信息子系统由几个大的数据库组成,每一个数据库下设置数据项,数据信息分类储存在各数据项下。具体设置的数据库如下(表1):

1.宏观经济信息数据库。宏观经济信息数据库包括的内容为:①经济发展信息,如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国际收支状况、税率、投资和贸易等方面的规模、结构及变化趋势、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产业发展的鼓励或限制信息等;②货币政策信息,如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利率、汇率等。建立宏观经济信息数据库的目的是为了判断经济未来发展的趋势、财政、货币政策调控状况,以防范经济恶化所带来的信贷系统风险。

2.商业银行相关信息数据库。银行相关信息数据库的内容为:①银行业总体信贷信息,包括中央银行、银监会的业务指导信息、同业拆借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存量和增量、投资动态、不良资产总量及比率等信息;②银行内部自身资料信息,如各商业银行存款总量、贷款总量、可支配的资金量、贷款运营周期统计数据、贷款偿还情况等。建立该数据库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同行业信贷状况,商业银行自身信贷资金运行风险状况,以防范商业银行业信贷风险。

3.商业银行客户信息数据库。按照贷款主体的不同,商业银行客户信息数据库分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小型企业、企业法人三类客户信息数据库。自然人信息数据库的内容主要为客户个人基本情况,侧重于个人收入、个人信誉和负债情况。个体工商户及小型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内容主要为:客户基本情况、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负债情况和偿债能力等,侧重于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状况。企业法人客户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①客户基本信息,如公司概况、公司历史信誉、管理层素质、行业地位、企业发展前景等信息;②客户财务风险信息,如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信息;③客户信贷资产质量风险信息,如贷款本息按期偿还情况、不良资产情况、担保抵押情况等信息;④客户所处行业信息,如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条件变化、市场供求、产业成熟度、行业技术风险、行业垄断程度、行业增长潜力、行业波动性、产业扩张性、产品替代性、行业资本积累率、行业劳动生产率、行业亏损系数、产品销售率、行业信贷平均损失率、相对不良资产率等。建立商业银行客户信息数据库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客户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等级状况,以防范贷款对象风险。

四、商业银行信贷分析子系统

商业银行贷款分析子系统是整个预警系统的核心部分,当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银行业务员将有关数据输入商业银行信贷信息子系统,商业银行分析子系统便从信贷信息子系统中提取相关的客户信息、行业信息、宏观经济运行数据信息,对商业银行的该笔贷款业务进行动态分析。商业银行信贷分析子系统由系统运行参数数据库、指标模块、判断模块、预测模块组成。

1.系统运行参数数据库。系统运行参数数据库主要包括:①系统暂存信息数据库;②预警警界线数据指标库;③数据处理公式数据库。建立该数据库的目的是为了商业银行信贷分析子系统有效的运行。

2.指标模块。指标模块是实现预警的首要环节,其主要功能是建立科学的预警指标体系正常值,建立预警界限。指标模块的作用是为了使预警指标信息系统化、条理化和可运用化。预警体系科学性的首要标志就是所选择的预警指标系统能否科学地反映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变化特征。

预警指标主要由系统性风险指标和非系统性风险指标两部分组成。客户系统性信贷风险主要来源于宏观经济方面的行业信贷风险、区域信贷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客户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信贷记录等方面。因此,结合上述风险构成因素,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应包括宏观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客户所处行业信贷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客户所处区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客户经营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客户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客户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指标模块就是通过确定数据库中各指标正常值的范围和指标体系的权重,计算出警界限系数,再将预警警界线系数输入系统运行参数数据库中保存。

3.判断模块。判断模块主要功能是将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库中的客户信息调入,对照系统运行参数数据库中的数据处理公式所确定的正常值(预警警界线),计算风险指数。判断模块决定是否发出警报,以及发出何种程度的预警警报。

报警装置是风险预警系统的关键部件。信贷风险预警系统在目标客户的信贷风险上升到一定程度时,能够通过指标体系的风险指数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为信贷人员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信贷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

4.预测模块。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系统不但可以对银行当前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发出预警信号,而且能够根据历史信息,预测银行信贷风险的发展趋势,进而对客户信贷风险的未来状况做出评价并进行预警。由于用于市场预测的灰色理论具有需要的数据模型少和利用微分方程描述动态特性的优势,且由理论建立的灰色动态预报模型具有良好的预测精度,因此在信贷风险预警系统中引入灰色理论进行预测,可以获得良好的预测效果。

五、商业银行信贷警示子系统

一旦商业银行信贷分析子系统的判断模块决定发出警报时,商业银行信贷警示子系统就会发出相关的警示信号。

商业银行信贷警示子系统的预警分为两部分构成,即商业银行信贷整体风险和单个客户风险所构成;相对应的商业银行贷款警示子系统为两类预警,即A类预警信号和B类预警信号。

A类预警信号反映的是商业银行自身风险情况,共分为5个风险等级,由绿、蓝、紫、黄、红5种颜色的字母“A”标示。当预警信号为绿色时,表明银行经营稳健,达到银监会风险监管的各项要求,控制风险能力较强;当预警信号为蓝色时,表明银行经营基本稳健,达到银监会风险监管的主要要求,在个别方面未达到风险监管要求;当预警信号为紫色时,表明银行经营状况正常,基本达到风险监管的主要要求,但存在一些缺陷;当预警信号为黄色时表明银行存在较大的风险,较多方面未达到风险监管要求,存在问题较多;当预警信号为红色时表明银行经营状况很差,经营有严重缺陷和问题,控制、化解风险能力基本丧失。

B类预警信号反映的是贷款客户存在的风险情况,共分为5个风险等级,由绿、蓝、紫、黄、红5种颜色的字母“B”标示。当预警信号为绿色时,表明客户的收入稳定,有十分强的偿债能力;当预警信号为蓝色时,表明客户的收入基本稳定,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当预警信号为紫色时,表明客户的收入较前期有小幅缩减,但收入基本稳定,具备偿债能力,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债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当预警信号为黄色时,表明客户的收入大幅缩减,并长期不能改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当预警信号为红色时,表明客户收入缩减严重,并出现负收入,基本失去偿债能力。

六、中心协调控制子系统

正如一个乐队需要一个指挥一样,作为一个完整的运行整体,仅有各个子系统的独立运行是不行的,它们必须相互合作、协调运行。而中心协调控制子系统正是充当了指挥的角色。

中心协调控制子系统设置的功能是将各个系统的资源合理的调动起来,避免信息资源的重复,并及时更新;检验预警信息系统、指标模块和判断模块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对其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调整。同时,在其它子系统完成各自任务时,它能够及时保存数据信息,并对其加密,避免资源外泄。但最重要的还是它能够同银行的联网系统建立对接关系,避免系统之间产生冲突。

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进行预警,其最终目的在于对信贷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以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偏重于信贷风险的事后控制,即等到风险已经发生才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但此刻不良贷款已经形成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对贷款前的银行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分析预测,在银行贷款过程中既考虑银行单个客户的非系统性风险又兼顾了宏观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的风险。使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以事前控制为主的,并与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相结合的信贷风险控制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风险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曾丽.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预警机制研究[D].四川大学,2006.

[2]胡群峰.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研究[D].江苏大学,2005.

[3]袁晓平,秦雷,梁劲.国有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探讨[J].企业经济,2006,(7).

[4]乔忠红.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分析与化解的思考[J].经济纵横,2005,(9).

第11篇

尽管工、农、中、建四大行仍占据着银行业资产的半壁江山,但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商行却成长迅速,所占份额均有大幅提高。而在银行业对外资全面开放之后,力量对比又有了新的变数。

在总共约50万亿元的金融资产中,银行业是绝对的大头。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浪潮的兴起,银行业的绝对优势地位正受到其他金融同业的挑战。

这种此消彼涨的势头,在2006年已初显端倪。而在即将来临的2007年,将会更为明显。

四足鼎立谁动了四大行的奶酪

从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恢复组建或分立,到1983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我国的银行业基本上由四大银行垄断。尽管之后有了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但这种局面基本上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如今,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加入WTO,竞争格局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

“12年来,四大行在以百分之十几的速度发展,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商行则以百分之二十几的速度在赶超,如果延续这一趋势,肯定是此消彼涨的一种关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强调。

夏斌表示,目前在这42万亿元的总资产中,四大行占52.2%,股份制银行为15.8%,城商行为5.7%,外资银行为2%。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四大行的份额会略有下降,但仍将保持在40%以上,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与外资银行的份额则相应有所提高,尤其是城商行,其份额将达到7%-8%。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今年12月11日对外资全面开放之后,外资银行的布局正在加速。近年来,外资银行每年平均增加近20家营业性机构,目前已达到254家,在华外资银行总资产达972亿美元,各项贷款余额518.88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2%左右;外汇贷款余额339亿美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0%多。

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0家外资银行明确表示将转制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这些机构的业务量可能要占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一半以上,此后它们经营人民处业务将不再有任何限制。

专家预计,未来不到5年的时间里,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至少会翻一番,其份额将增加到4%-5%。由此,我国银行业将形成国有控股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四足鼎立”的局面。

有权威部门的研究报告认为,未来中外资银行业务竞争将呈现出六大趋势: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将成为争夺焦点;外资银行会倚重网络银行,并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在中间业务如结算、、个人理财等方面的竞争将加剧;围绕优质客户展开激烈争夺;人民币业务竞争将比外汇业务竞争更激烈;争抢银行专业人才。

“四大银行垄断的局面将一去不复返。”一位业内人士如是判断。

银行业中心优势地位暂难撼动

7万亿:42万亿=1:6。这是我国A股市值与银行业资产之间悬殊的差距。尽管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以股票、债券为主的直接融资在我国金融运行中所占比重逐步提高,但众多专家认为,短期内,我国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尚难发生根本性变化。

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认为,这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金融运行格局很难扭转。很难说我国目前的最优融资结构应该偏向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是企业外部融资的两种形式,一般来讲,直接融资的成本较低,但所需的条件也较为苛刻,这些条件包括充分的信息、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较低的风险等;而间接融资的成本较高,所需的条件则相对较为宽松。”汤敏如是说,从长远来看,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会使风险过度集中于商业银行,一个比较合理的格局应该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对平衡、协调发展。

花旗银行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坦承,国际上并没有一个“一刀切”式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比如东南亚国家直接融资的比例就比中国高得多的,这一比例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企业规模等不同而确定。

他认为,直接融资发展慢与整个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设计有关。因此,下一步我国应该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比如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其别需要的是对传统小企业投资的投资基金。

而在沈明高看来,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证券业、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要大于银行业,但由于银行资产拥有一个很大的“基数”,而且其也必将保持快速增长,因此,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将保持“银行为中心,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为辅”的格局。

证券化银行业资产悄然变身

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QDII、混业经营……这一些专业术语,在2006年为更多的普通百姓所耳熟能详。

首批试点的国开行与建行表示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而以工行、农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及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第二批试点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则有望在年内推出。此外,东方、信贷等资产管理公司也相继发行了自己的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业内专家预计,明年将是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增长较快的一年,总发行额可达到500亿-1000亿元,市场上将出现10只以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RMBS和CLO等结构融资产品。这意味着,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即将来临,银行业的成百上千亿的资产将由表内向表外转移。

与此同时,短期融资券的开闸,也为银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的债券化、证券化带来了新的契机。如今,已有上百只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量接近3000亿元。

另外,银行QDII理财产品的推出,开启了人民币到境外投资的先河。一些商业银行在正酝酿推出的第二期QDII产品中,欲引入基金灵活买卖的优点,在规定的时间内,投资者可按净资产减去提前赎回费进行赎回;其资产组合也更加多元化。很显然,银行QDII基金化将使银行业投资出现多元化趋势。

日前,嘉实基金公司将基金销售“井喷”盛况演绎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一天卖400亿!在基金热销的同时,国债发行遇冷,居民储蓄存款下降。央行公布的2006年10月份金融数据显示,当月人民币储蓄存款减少76亿元。11月份的统计数据现在还没有公布,但从当前基金销售火爆,股市继续火热的局面推测,居民储蓄存款应会继续下降。这是银行的储蓄存款流向资本市场最典型的表现。

上述种种现象,给人以一种强烈的感觉:银行业资产正在悄然变身。

中行副行长朱民预计,在5年时间之内,中国银行业总资产将会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在资产增长的同时,其产品竞争一定会趋于白热化。为此,国内商业银行必须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混业经营问题,本土银行在单业经营下用传统商业银行的产品和“全能银行”的产品竞争是很困难的,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例,在上海,外资银行的金融衍生产品账面价值已经是上海中资银行账面价值的5.5倍;其二,在金融创新的时候,还必须充分和高度关注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

种种迹象表明,金融混业大潮已开始涌动。更重要的是,国内银行要想在今后越来越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只能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从而使得稳步提高中间业务比重、逐步改善收入结构等变为现实。

第12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 住房抵押贷款 证券化 监管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

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正式爆发。笔者认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危机的传导者,其原因在于:

1.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有过度证券化的动机

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一方面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可以达到分散和降低自身信用风险的目的,另一方面,这些机构从抵押贷款资产的交易中获取收益。在双重利益的驱使下,在美国次级房贷的这一轮繁荣中,部分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一己之利,利用房贷证券化可将风险转移到投资者身上的机会,有意、无意地降低贷款信用门槛,导致银行、金融和投资市场的系统风险增大。

2.资产透明度不够

资产透明度缺乏,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结构化产品复杂多样,证券化的链条长而复杂,市场信息的不透明贯穿始终。二是大量的产品在OTC市场而不是场内市场进行交易。在私下的OTC交易,由于没有公开价格,资产透明度相对较差。由于信息透明度不够,资产定价困难,市场参与者不知道所持有的资产风险究竟有多大。

3.金融市场过于依赖评级公司

高度专业化的金融市场使贷款者和投资者之间隔着复杂的环节,投资者购买产品时只能依赖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机构对于风险的定价。而评级机构本身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在评级过程中通常存在着发行者“招揽评级”的现象,另外评级机构本身的评级模型也存在问题,导致评级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

4.金融监管缺失

在过去很长的时间,监管当局一直强调对机构稳定的监管,而对产品创新多半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但证券化金融这一类产品的出现,不但增大了金融体系整体的系统性风险,而且通过提高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增加了相关性风险。监管当局相对放任自流的监管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金融机构的过度证券化化行为,由此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二、次贷危机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启示

1.对拟证券化的资产设定一定的条件

次贷危机肇始于次级贷款的积聚,爆发于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违约,可见次贷危机的根源在于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缺乏应有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对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定一定的条件,以防止劣质资产进入证券化的行列。控制贷款机构出售用于证券化的资产的比例,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过度证券化,从而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2.增加资产透明度

由于证券化过程本身的复杂性和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市场中很少有人真正理解其中的风险结构,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必将引发投资者的信心危机。因此,资产证券化过程必须对所有投资者保持透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在发放各种新型贷款以及对抵押贷款实施证券化的过程中,产品的信息非常复杂,投资者如果得不到充分的信息披露则很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从而遭受巨大损失。房地产贷款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必须向借款人充分说明贷款产品的风险,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充分披露所发行证券的具体信息,对于故意欺骗借款人和投资者的行为必须通过合同法、证券法甚至刑法予以严厉打击。只要购买证券的投资人能真正理解伴随产品的风险,投资人就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趋利避害,风险就不容易积聚进而引发危机,那么证券化体系就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3.增加评级机构透明度,防范利益冲突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九十年代刚刚起步,无论规模还是经验都远不能和国外大型评级机构相提并论。如今标普、穆迪等国际知名评级机构在避免利益冲突方面尚且为人诟病,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信用评级行业更是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来说,增加评级透明度,防范利益冲突就更加显得重要。为使评级标准与评级过程适度透明化,可以对于评级机构开发的评估模型采取专利的手段予以保护,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知识的共享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保护开发者创新的积极性以不断推动信用评级事业的发展。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为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免受来自咨询服务对象的压力与诱惑,应当限制信用评级机构从其咨询服务对象获取收入的百分比,同时对评级机构与相关公司的利益关系、评级的决策流程进行严格监控。

4.实行差别授权授信,有效控制房贷总量和结构

各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自身房地产贷款的现状、资金状况、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等,相应确定全行的房地产贷款总量和比例,适度控制房地产贷款的规模,在积极优化存量贷款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和用好增量贷款;要根据各地区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和潜力、房地产的价格水平和供求状况、居民居住水平和购买能力、分支机构现有的房地产贷款存量和结构等情况,实行差别授权授信政策,分别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发展、限制发展等措施。加强信息披露,严格信贷审查。

参考文献:

[1]梁福涛.警惕美国次级房贷危机[J].新财经,2007,(5)

[2]龚宇.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变迁[J].证券市场导报,2008,(7)

[3]李云林.美国为什么会发生次贷危机[J].中国投资,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