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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环境污染现状

时间:2023-07-24 17:06:06

当今环境污染现状

第1篇

当请法律来护航 张俊 目前我国推行污染责任保险的状况用“知易行难”表述再准确不过。其推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勿庸置疑,但实践起来却面临种种阻力和困难。 我国当前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这些事故威胁的人群有时达到数十万、甚至数百万之众,受损的环境资源、财产更是难以计数。虽然这些事件的责任人有些被处理,但他们却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和赔偿责任,国家、政府和受害者的权益被肆意侵害。 在对这些事件进行分析,并直面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与之不相适应的防范机制后,运用经济手段、尤其是绿色保险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防范环境风险,建立社会化的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紧迫。 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此后各地大胆实践,尝试用不同方法、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湖南省率先推出了保险产品,确定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江苏省2008年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云南省昆明市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全市25个主要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投保范围;辽宁省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实现突破,在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 这些均彰显了国家、环保部门及地方政府推行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决心和智慧。然而,本报记者在对河北、江苏和昆明市推行污染责任保险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采访后却发现,在这几个政府力推污染责任险的地区却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河北省至今没有一家企业投保绿色保险;昆明投保企业仅占应投保排污企业总数的7.8%;而在先从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试水的江苏,实收保费710万元后,至今未有赔付。 种种迹象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状况不容乐观,但应该说,这种状况也在意料之中。早在出台《意见》之初,环保部门领导即分析道:“当理论的前瞻性与分割管理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发生冲突时,环境经济政策就难免知易行难。” 从技术上来说,损害范围的确定和评估、保险费率的核算、索赔时效等都还有待探索和解决;从大多数污染企业来说,还不能接受为污染事故的风险和损害埋单,还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从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践来看,因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热情也不是太高。 这种情况并非“中国特色”。综观发达国家绿色保险实施现状,美国和瑞典实行的是强制责任保险,法国是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德国则兼用了强制责任保险、财务保证、担保相结合的制度。 以中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公众环境权益状况来说,都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后路可以退,而只能大力向前推进,其最好的办法即是国家进行立法支持,实现环境污染赔付责任的法规化。 与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险种交强险相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更大,其后果肇事企业和个人更难以承担。那么,为什么不能对那些高危行业、污染企业实行强制性的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做出强制投保的规定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从理论走向实践,方向已经确定,这些先行的省市正用略带蹒跚的步伐,艰难地“摸着石头过河”。他们迫切需要支持,需要国家立法为他们分担一些阻力,为驶向绿色之中国开道护航。 河北两年没有一家企业投保 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脱轨 中国环境报 记者曹培锋 周迎久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环保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河北省将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为推行绿色保险奠定技术政策基础。 被称为“绿色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目前在河北进展如何?如何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顺利推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的企业、环保人士以及相关专家。

第2篇

环境是当今国际的普遍问题,由于特殊的国情,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认真细致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飞速,我们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但我们的生存环境却愈来愈恶劣,化社会对大气、水、土地的污染和破坏日趋暴露,人们逐步认识到是自身的需要和行为造成了生活环境的恶化。对认识的贫乏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误解,已使我们对自然的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我国1998年长江洪水的量级小于1954年,而中下游水位却普遍比1954年高。人类活动导致流域内湖泊缩小、调蓄能力降低是其主要原因。近年惊动全国的春季沙尘暴,其主要沙源是森林——草原过度地带耕地和草场退化造成的沙荒区。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因此,本人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等内容。

什么是环境?环境是指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等。而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人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另一种就是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迅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也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全球性的环境危急,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1998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一些大城市儿童大约有十分之一患有哮喘病,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大气环境的严峻状况。2003年春天,一场突如其来的SARS狂潮让全世界30余个国家和地区身陷其中,8000余人感染,700余人丧生。这次突发性公共环境污染事故与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受大规模破坏有着密切联系。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本人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

(1)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环境方面同样适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2)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极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由于人口不断增长造成了另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城市化问题,现在世界上所有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城市化过快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城市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毁坏了一定的森林和草地,给城市化还带来了一系列其他问题:拥挤、住房紧张、污水处理不当、供水不足、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垃圾污染、土地荒漠化和人民健康受到损害等。人口城市化的过快发展使生态受到破坏,使环境不断恶化。

第三,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

“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于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可以看到,我国国民的环保意识总体水平普遍较低。一个国家的国民环保意识如此,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

第四,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本人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第3篇

一、环境问题与我国的环境形势

全球环境问题源于西方的工业化,工业发展消耗了巨额的自然资源,排放了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废渣,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地球变得越来越脆弱。时至今日,环境问题依然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联合国最新公布的研究结果显示,在过去30年中,虽然国际社会在环保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全球整体环境状况持续恶化,主要表现在大气和江海污染加剧、大面积土地退化、森林面积急剧减少、淡水资源日益短缺、大气层臭氧空洞扩大、生物多样化受到威胁等多方面。

我国是发展中大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时期,在全球环境状况趋于恶化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形势也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环境污染依然严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重要河流湖泊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工业危险废物、城市垃圾的数量在增加,噪声扰民相当严重。(2)生态破坏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森林质量不高,草地退化,土地沙化速度加快,水土流失严重,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3)生物资源破坏加剧。生物多样性锐减,有害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大量丧失。(4)未来面临的环境压力加大。工业化进程中造纸、酿造、电力、化工等行业将继续发展,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度加大;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得不到安全处置;沿海地区高强度的开发加大近岸海域的环境压力;农业面源和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社会消费转型中,电子电器废物、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不当等各类新污染呈迅速上升趋势;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技术、新产品将对环境和健康可能带来潜在风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加重。

二、正确认识我国工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

尽管说环境问题源于工业化,但工业发展是否就一定意味着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呢?我国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真的就无法调和吗?

(一)我国工业发展确实给环境带来了很大危害。工业对环境的破坏主要体现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对环境的污染上。在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工业污染给环境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其中,水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862.8亿元,占总成本的55.9%;大气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198.0亿元,占总成本的42.9%;固体废物和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7.4亿元,占总成本的1.2%;虚拟治理成本为2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0%。尽管环境污染不完全都是由工业生产造成的,但工业污染的“贡献率”也不会低。(表1、表2)

(二)工业污染只是导致我国环境状况恶化的原因之一。然而,工业并非是破坏生态环境的唯一主体,除了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外,还有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引起的严重环境恶化。近年来,生活污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都要高于工业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也就是说,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中一半以上来自生活排放,只有一小部分来自于工业排放。另外,农业面源污染也成为我国的污染大户,我国化肥平均施用量是发达国家化肥安全施用上限的2倍,平均利用率仅40%左右;污水灌溉造成土地大面积污染,中东部地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已占灌溉面积的20%;全国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量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倍多。由此可见,不能把环境恶化都归罪于工业,从而片面地夸大工业发展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粗放型的工业增长方式是环境状况恶化的主要原因。伴随着工业发展而出现的环境状况恶化问题,主要原因不在于工业发展本身,而在于粗放型的工业增长方式。粗放型的工业增长方式带来的是“高能耗、高污染、高投入、低产出”。但这不是要不要发展工业的问题,而是由于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没有实行集约化的生产方式所引起的。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还没有完成,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工业还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要在大力发展工业中改善和保护环境,就必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转变工业增长方式把能耗和污染降到最低。

(四)大力发展工业最终有利于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在传统发展模式和观念下,人们总把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认为工业、特别是重化工业发展一定会带来高能耗、高污染等种种环境问题。事实上,大力发展新型工业恰恰是要对环境能源进行保护和维系。因为工业发展必然伴随着技术进步,只有装备工业发展了,环保技术取得突破了,才能为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创造条件。同时,工业发展有利于国家财力的增加,意味着国家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资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从而改善环境恶化状况。

三、解决我国工业发展中环境问题的建议

工业发展引发的环境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能在工业的发展中加以解决。我们是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发展是硬道理,决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没有发展的环境保护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工业发展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工业的发展始终保持在生态环境系统可承载的范围内。

(一)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新型工业化道路就是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化道路。要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作为工业发展的基本方向,这是解决我国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矛盾的必然选择。今后15~20年依然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资源消耗和环境压力依然很大,唯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才能实现我国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促进工业增长方式转变。由于伴随工业发展而出现的环境恶化问题主要是由于粗放型的工业增长方式造成的。为此,加快工业企业产业转型步伐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已进入重化工业发展阶段,要把工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重点放在医药、化工、建材、冶金、电子、纺织、煤炭、汽车等重点行业上,对各产业部门提出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强制性的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加大环保技术创新和环保产业发展力度。环保技术的突破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对解决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意义重大。环保技术创新能够提高资源效率、减少能耗、实现工业生产的低污染低排放,能够有效突破环保产业发展和环境治理的技术瓶颈约束,从而促进环境状况的改善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为此,要建立有利于环保技术开发与创新的投资机制,除了政府增加投入外,更重要的是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通过引进外资、设立开放式的环保产业发展基金、发行企业债券、允许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企业上市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环保产业发展和技术研究、开发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在此基础之上加强政府部门、科技界和企业界的合作,促进环保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推广。

第4篇

关键词:生物监测技术;发展现状;环境监测;应用

生物监测技术是目前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之一,指的是通过利用生物群体之间或与个体种群之间的生态关系来对环境变化或污染进行检测以及评价的技术,可以有效的反应环境中的变化以及为提供快速解决的方案一定的参考,获得监测人员的广泛认可以及运用[2]。本文就生物监测技术的发展以及其在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环境监测中的应用进行简单地概述,具体如下。

1生物监测技术的发展现状

随着人们对环境监测关注度的上升,环境监测的技术运用不断呈现为多样性,其中有3S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物理化学技术等,然而在这些技术中,生物监测技术具有经济、快速、简易、准确等特点,而且还将生物学、微生物学、细胞学等与化学、环境工程等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不仅可以丰富环境监测的理论性依据,而且在环境监测技术上对监测结果起到精准等的推动作用[3]。相较其他环境监测的技术而言,通过生物圈中生物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影响来进行环境污染严重程度的呈现的生物监测技术最具有直接性以及实质性。

2生物监测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生物监测主要是通过生物学的角度对环境的污染状况进行检测以及评价,具有直观、实质性的特点,主要的监测方法有:微生物监测、生物监测、生物群落监测、分子生态毒理学监测等,通过生物与环境的关系,观察生物在环境中的表现形式来反映环境的实际状况,从而为人们进一步保护环境提供实质性的监测基础以及解决措施的实施依据[4]。在人类生活的环境中,土壤、大气、水体等均对人类生存具有息息相关的影响,因此,笔者就从这几个方面的环境污染对生物监测技术在其中进行的应用体现。

3生物监测技术在土壤污染中的应用体现

土壤污染主要是由于生理具有毒性过量或营养元素过量的物质进入土壤,从而导致土壤的生理调节功能失衡,土壤出现恶性循环等现象,从而影响地下水以及矿物质的质量。而生物监测可以运用生物圈的关系来监测到哪一块土壤污染严重以及土壤中哪些生物的部分处于恶性生长状态。例如可以通过动物监测法进行,以蚯蚓为例,蚯蚓的整个种群生活在土壤中,对土壤中的成分非常敏感,据相关的研究表明,在严重污染的土壤中,根本寻找不到蚯蚓的身影,因此通过蚯蚓来进行土壤的检测,使监测的结果更具有实质性的作用。再如植物检测,植物不仅要依赖于土壤的营养成分,同时也依赖于土壤底下的水质条件,因此植物同样对土壤具有敏感的变现。当植物的叶子颜色以及掉落情况变现为异常,例如颜色呈现枯黄的状态,叶子掉落严重,树干还有明显的疤痕等,可将其结果判定为土壤污染严重,根据植物的生理变化程度来判定土壤的污染严重程度,其结果的呈现实质性同样毋庸置疑。

4生物监测技术在大气污染中的应用体现

大气是由氧气、二氧化碳、水蒸气、固体杂质微粒等部分组成,在正常的状态下,按其体积计算,氧气占20.94%、二氧化碳占0.03%、而其他气体及杂质体积都大约是0.02%等,而大气污染就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成分中与之进行融合或破坏,从而使气体的标准成分含量呈现为浓度过大的结果,对整个生物圈的影响最为紧密。植物的生长少不了对大气的吸收,因此对大气的敏感程度较强,因此以植物为大气污染的监测对象不容置疑。监测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可以利用番茄、向日葵、柑橘等植物,以柑橘为例,在标准的大气环境中,柑橘的果实表现为硕大、颜色橙黄,叶子或叶脉的呈现形式为有规则、无异常,但是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过量、污染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柑橘的果实则变为干瘪,颜色为黄褐色或棕色,甚至是白色,而在其叶子或叶脉的呈现形式上则出现伤斑或点状、不规则等。

5生物监测技术在水体污染中的应用体现

水体污染指的是水体因某种物质的过量介入,导致水体自身自净的能力不足,从而影响水质的利用价值以及水中生物的生存,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尤为重要。在生物监测技术中,可以通过利用对水体污染敏感大、繁殖快的微生物或群体聚集量大的植物为监测的对象,例如指示生物法,可以通过利用浮游生物、鱼类等为监测对象,将它们生长的正常周期与其在观察区的水质中生长的周期进行比较,若发现被观察对象在观察区域的水质中出现异常生长或出现死亡等现象,则表示其水体的污染程度相当大。

6结语

生物监测技术是一种对环境变化或污染严重性进行检测以及评价的技术,主要是通过环境中生物群体之间或与个体种群之间的关系来达到监测目的,是环境监测技术中重要的技术之一。生物监测技术凭借着自身具有经济性、简易性、准确性等特点在越来越多的环境监测技术的竞争中站住了脚步,且不断发展成为环境监测中最为重要的监测技术之一,具有成为今后环境监测最重要的技术的发展前景,对今后的环境质量的提高具有意义深远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孔令燕,赵婷婷.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现状及未来发展[J].中国化工贸易,2013(02):184-184.

[2]朱琳.环境监测技术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08):79-79.

第5篇

什么是环境?环境是指与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等。而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人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迅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也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全球性的环境危急,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1998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目前一些大城市儿童大约有十分之一患有哮喘病,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大气环境的严峻状况。2003年春天,一场突如其来的SARS狂潮让全世界30余个国家和地区身陷其中,8000余人感染,700余人丧生。这次突发性公共环境污染事故与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受大规模破坏有着密切联系。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本人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

(1)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环境方面同样适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2)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极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由于人口不断增长造成了另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城市化问题,现在世界上所有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城市化过快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城市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毁坏了一定的森林和草地,给城市化还带来了一系列其他问题:交通拥挤、住房紧张、污水处理不当、供水不足、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垃圾污染、土地荒漠化和人民健康受到损害等。人口城市化的过快发展使生态受到破坏,使环境不断恶化。

第三,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

“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于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可以看到,我国国民的环保意识总体水平普遍较低。一个国家的国民环保意识如此,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

第四,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本人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一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

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决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原则:①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存在着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与此对应地方环境立法中也存在着侧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环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虑。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这应该说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③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各地方的污染状况不同,环保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结合。同时,由于总结性立法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地方立法应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护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本人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整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督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督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能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四)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

这里,公民的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无保护环境的传统。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超级秘书网

(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土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与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

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从这种观点出发,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总之,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探索过程,应当说,环境立法应遵循和贯彻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环境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法治的先行,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保护环境的重任,唯有如此,环境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完善和成熟,存在的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可持续发展教育读本》,北京现代出版社,2002版。

(3)《辞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84页。

(4)《中国生态学透视》,北京科学出版社,马世俊,1990。

第6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农产品安全,管理现状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5-0219-01

1农田土壤質量现状

1.1土壤污染的概念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土壤污染物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

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盐类、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

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3,4-苯并芘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

1.2农田土壤污染现状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防治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我国农田土壤遭受有机物、重金属和化肥等污染物质的污染较为严重。据调查,我国农田受有机污染物(农药、多环芳烃等)污染的面积已达3600万hm2,其中农药污染面积约1600万hm2。农药是毒性高、环境释放率大、影响面广的有机污染物,在有效防治病虫草危害的同时也污染环境和农产品。农药在土壤环境中的行为归宿,主要是迁移、滞留、转化。化学农药施于农田后,约有40%-60%落入土壤中。

2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2.1农产品的化学污染严重

近几年来我国蔬菜污染问题严重,其中化学农药、重金属、化肥和硝酸盐的污染最为突出。

2.1.1化学农药污染

在蔬菜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保证蔬菜的高产和稳产。但与此同时,蔬菜产品遭受着严重的化学农药污染。目前,化学农药污染问题在我国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2.1.2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污染

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超过330万hm2。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氮、磷、钾等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养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农田,有增产效果。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中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在灌溉渠系两侧形成污染带。

2.1.3化肥与硝酸盐污染

化肥对蔬菜生产影响最大的是氮肥,氮肥施用过多造成蔬菜的品质和耐贮性下降。氮肥分解过程中产生的硝酸盐、亚硝酸盐等致病、致癌物质,在蔬菜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由一些文献报道可知,我国大部分地区蔬菜中化肥与硝酸盐污染已相当严重。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叶菜类和根菜类蔬菜中硝酸盐含量超标最严重,厦门、广东省6个典型地区、长沙、哈尔滨四地区叶菜类蔬菜中硝酸盐含量分别已达1019mg/kg、3180mg/kg、3130mg/kg、3432mg/kg,根菜类蔬菜中硝酸盐含量于厦门、长沙、哈尔滨三城市分别为669mg/kg、1682mg/kg、2107mg/kg。

2.2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管理现状分析

2.2.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依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国外发达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已成为最基本的要求和最低的限制性标准。我国国家农业部、省、市、自治区针对日益增多的食品中毒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蔬菜质量安全标准,对蔬菜安全生产起了积极作用。最近几年,通过对蔬菜安全生产的逐步重视,蔬菜质量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目前,国家农业部已颁布了13蔬菜产品标准,其中白菜类蔬菜、茄果类蔬菜和甘蓝类蔬菜,其余是单个蔬菜如韭菜、芹菜、黄瓜等标准。另外,还制定了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及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我国各个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在参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出台了一些标准,如浙江省和天津市制定的无公害蔬菜系列标准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不同行业也制定了自己的行业标准,一般而言,先实行行业标准,其次是省、市、自治区标准,最后才考虑国家标准。

2.2.2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分析

随着生活质量和健康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日益增强。为减轻农产品生产中可能遭受到的工业“三废”以及化肥、农药等化学投入品的污染,提高安全农产品的供给水平,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开展全国农畜产品药物残留调查的基础上,于1990年开始发展绿色食品产业,2001年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机食品的国家标准,稳步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产业发展。

截止到2007年底,中国认证无公害农产品28600个,认证面积达到2107万公顷;认证绿色农产品14339个,认证产地面积达到1000万公顷;认证有机农产品2647个,认证面积达到311万公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

3建议与展望

3.1建议

3.3.1加强检测能力建设

农产品是人们饮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食物,其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人们谈论的主要话题。因而必须采取科学的、现代化的检测手段,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首先,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监测和检测,以保证种植地的环境达标,进而保证消费者食用的是健康安全农产品。其监测与检测项目具体包括:⑴环境空气质量,主要监测和检测空气中的有害成分,如二氧化硫、氟化物、一氧化碳等;⑵灌溉水质量,重点检测pH、氰化物、重金属;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检测,重点为重金属。

其次,监测和检测农业投入品,即要对化肥和农药种类进行控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的限量、种类进行控制。

除此之外,还要对农产品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其检测内容有农药残留、化肥残留、重金属、卫生指标等。

3.2从源头防范

我国农田土壤和农产品污染日益严重,对这方面的相关研究报道较多。针对此种情况,建议今后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⑴结合农业土壤污染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治理措施以改善受污染的土壤。

(2)积极选育、引进和推广新品种。产前要挑选遗传品质好、遗传性状稳定、适合本地环境的品种进行种植或饲养。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⑶加快对长效肥、缓效肥等低污染、低消耗肥料的研究开发、加大在生物农药研究方面的科技投入。

⑷继续推广建立农产品安全质量追溯系统。

参考文献

[1]徐月珍.防止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989(1):29-31

[2]任旭喜.土壤重金属污染及防治对策研究[J].环境保护科学,1999,25(5):31-33

[3]陈晶中,陈杰,谢学俭,等.土壤污染及其环境效应[J].土壤,2003,35(4):298-303.

第7篇

 

引言

 

通过对我国海洋区域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可知,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我国海洋环境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及政府单位理应积极开展相应的污染治理工作,不仅仅对污染情况进行治理还需要对海洋环境内诸多不合理开发情况进行管理和约束,通过区域化的治理与管控,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研究

 

20世界末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程度得不断提升,国内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经被大量污染物所影响,国内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点海域也已经受到营养盐污染[1]。通过国内相关部门的整体调查可知,国内辽河入口、胶州湾、长江入口、大连湾区域、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以及乐清湾等海域环境的污染情况较重,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率的不断加快,这些重点海域的污染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大部分海湾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况日益严重。

 

经过海洋污染调查相关部门对我国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入海口海域独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导致其将会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粪便、造纸工业废物以及食品工业废水等污染物的影响。其中造纸工业废物等富含有机物的污染物对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响较重,是导致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加重的主要原因[2]。

 

从2004年至2012年我国海洋沉积物质质量检测结果表明,国内大部分海洋区域环境的沉积物质量总体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续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旧保持着较好的生态样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环境及近岸海域遭受着较为严重的沉积物与污染物的影响,一些重要海湾与河口更出现沉积物污染严重的危害性情况。

 

通过对我国近海、近岸以及远海海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积物主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铅、砷、滴滴涕、汞、铜、镉、、石油类、硫化物、多氯联苯以及有机质等物质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我国锦州湾、珠江口海域以及大连湾,近几年来都出现了严重的沉积物污染情况,并且污染情况仍在持续加重,部分区域内残留的铅、镉、砷、滴滴涕以及大肠菌群更达到较高的层次,严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态环境,更会对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极大的影响[3]。

 

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有关部门及政府监测单位应当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在海洋环境探测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利用新型遥感仪器,实现水生探测以及卫星遥感遥测,在传统海洋环境及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针对我国传统的探测方式,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与创新,实现自容式、直读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载式的水生探测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探测设备的自动化运行与回收,利用这些先进的自动化监测设备对区域环境内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进行监测,为今后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2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建设

 

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的管理与整治工作,对于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复合性与累积效应。针对我国不同海洋污染环境的治理情况,相关部门及政府污染治理单位应当抓住导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环境内积极建设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通过治理实验以及关键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加强有关部门对不同污染情况的治理效果,通过对重点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区域环境进行封闭保护,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以此降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多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通过对涉海领域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充分提升了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安全性。

 

促进了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规所未曾涉及到的问题内容,这就导致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海洋环境资料的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与破坏,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平衡,致使沿海居民与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问题的影响,严重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国政府单位及相关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调查,根据不同区域内的海洋污染情况及企业单位违法开采与生产的情况,实施相应的改革与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制工作的实施力度。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海洋污染问题的治理工作是我社会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将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纳入我国法制化的轨道,更是我国政府部门现阶段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

第8篇

中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绝大部分损失最终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这种残酷、不合理的现实或将很快成为历史。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新闻界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

绿色保险,作为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是环保总局继2007年“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本刊曾于2007年11期发表《环境经济政策催生“绿色上市公司”》),是促进“绿色中国”进程的重要一步。对企业而言,它的环境污染风险可以得到转移;对政府而言,以往的“义务”埋单将结束;对民众而言,他们遭受企业环境污染的索赔将顺利起来。绿色保险,作为绿色中国保驾护航之险,势必会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做出巨大贡献。

环保总局的“绿色算盘”

环保总局的绿色保险政策或可谓逼上梁山。潘岳表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而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往往是企业污染政府埋单,受害者索赔无门,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2006年6月12日,在山西省繁峙县,一辆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泄露,当地政府担心污染饮用水源地,不得不拿出6000万元来处理污染。2005年,仅政府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民间的环境污染诉讼更是多不胜数,而受害者因受制于缺少法律支持,索赔难度很大。

对形势有了这样一个基本了解,我们才能明白环保总局绿色保险算盘的良苦用心。潘岳介绍,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在操作层面,环境污染责任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

我们看到了环保总局的巨大决心,推进绿色保险,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

中国企业的“绿色尴尬”

在总体上看,中国企业还远没达到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程度。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发现:“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代表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一些大额污染责任的能力。对此,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笑称:“保险业有一句话,没有赔不起的保险,只有买不起的保险。”

用绿色保险在中国的现状来说明中国企业的尴尬可能更有说服力。据报道,国内第一家推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美亚保险,至今只有外资企业前去购买过。而内资保险公司迟至2007年12月29日,才有华泰保险公司推出两款场所污染责任保险。

这很能反映出中国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比较弱,更透露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淡薄。反正有政府埋单,怕什么?顶多交上一点点罚款。像2005年的“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环境污染事件”的松花江污染事件,肇事者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仅受罚款100万(根据我国法律,环保部门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最高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治理成本主要还是政府做了承担。

让我们来看环境污染责任险起源地美国的一个案例。据美联社2007年10月8日报道,因燃煤发电造成的酸雨侵蚀了美国东北部山区,美国电力公司同意以46亿美元了结历时多年的环保诉讼,这是美国政府迄今为环保诉讼开具的最大罚单之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莽夫何处安身?

这样看来,中国的企业包括保险公司确实很需要恶补环保课。当然,他们会发现,一个愿意承担环保责任的公司会赢得尊重、得到认可,为公司吸引人才、持续发展加分。

绿色保险的“制度保险”

绿色保险是利国利企利民之举。然而,离开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切的美好都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我国的绿色保险目前还仅仅是试行的政策,缺乏法律强制性,这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应该用法律来为绿色保险来开路。

首先,尽快为绿色保险做法律正名。按保险模式来看,绿色保险主要分为: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法国的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德国的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和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在中国高速工业化,环境污染已严重到一定程度的现状下,采用较为严厉的保险模式应该更有效。相关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已不能很好地适应今天的需要。

其次,出台鼓励绿色保险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给与相关保险公司、投保公司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等。

第三,在环境污染的监管上,改变监督形式、提高监管效率。目前中国与环保相关的部委包括环保总局、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等12个部委,这在一定程度上复杂了监管,影响了效果。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民建中央副主席马培华建议设置环境部,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环保管理体制的“有限垂直”领导,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如能统一环保监管,对推行绿色保险而言无疑是福音。

第9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措施;石家庄;大气污染;产业结构;

石家庄市地势东南低、西北高,特殊的地理条件和工业分布使得当地空气污染比较严重,主要污染源为PM10。笔者以石家庄2003~2012年监测的空气污染指数为基础,对石家庄市大气污染物类型、空气污染指数、污染原因及其季节的变化特征等进行分析,为相关部门科学治理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依据。

一、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措施

1、完善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在环境监测体系之上。为完善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应组建环保部环境监测司,研究并出台《全国环境监测条例》,从法律上将环境监测进行定位,明确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制定要求统一环境监测数据与信息标准,完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建立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验与准入标准,建立环境监督技术认证制度等。通过法律形式,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权威性,确定统一标准,能够有效避免对标准理解差异,提高环境质量管理效率及质量。

2、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加强现有人员培训。(1)强化人员培训。通过上岗培训、技能教育、继续教育、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强全员培训,从而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切实增强实验室人员的主人翁意识与使命感,自觉参与质量管理。(2)提高人员的能力水平。质量管理行业从业人员不但要掌握监测业务方面的知识、熟悉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方法,还应了解管理学、心理学、计量学等学科的知识,以便于更好地进行质量管理,从而全面提高实验室质量管理水平。加强队伍素质自身建设,不断推进继续教育。及时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完善环境监测监管保护办法。(1)要确保资金的投入,尤其是要保障品质监管实验室的设施,保障检测仪器的购买。国家应当将这项资金归入到年度固定经费中并规定只能用在这一项中。(2)应当加强环境标准物质的开拓程度,尽早成立分析体系,尽量填补其他区域没有的标准样品,如生态、海洋、大气降雨、有机污染物等,扩增现今拥有的标准物质适合使用的区域,努力开拓探究途径、提升分析能力和水准、增快拓展的速度,从而符合环境监控和检测任务的要求。(3)应当更好的健全监控和检测准则,有体系地整理、修正和健全现今拥有的环境监控和检测准则,有规划地弥补全新的监控和检测区域中监测准则的空白。(4)应当确立环境监控和检测仪器设施准许进入的体系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尽量改善当前仪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品质好的与品质坏的混杂、精确性能和安定性能各不一样、检验的依据不一样、不一样的仪器之间不能够比较以及市场服务不符合标准等,所以就要做好监控和检测的硬件品质监管。

二、石家庄市环境监测的大气污染状况

1、年度变化。2003年1月~2012年底,石家庄重度、中度及轻度污染日天数呈减少趋势;重度污染从2003年的8d减少至2012年的0d,而中度污染天数从2003年的13d减少至2012年的1d,轻度污染从2003年的133d减少至2012年的41d。空气质量为良好的天数明显增加,从2003年的209d增加至2012年的261d;空气质量为优的日数也有所增加,从2003年的2d增加至2012年的62d。

2、季节变化。石家庄市重度污染和中度污染大多发生在秋冬两季,2003~2012年的55d中度或重度污染日中,发生在秋冬两季的有43d,占78.18%,仅冬季占43.64%;2003~2008年,石家庄市出现的重污染主要发生在秋季(11月)、冬季(12、1月)和春季(3月),共有14d,11月~次年1月、3~5月,这6个月出现的重污染天数占全年的100%,主要原因是石家庄市从11月中旬进入采暖期,燃煤释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污染空气;而春季主要是沙尘暴所致。

3、石家庄市空气质量等级以Ⅱ级良为主,具有明显的季节变化特征。其中,7、8月空气质量最好,11月~次年1月及3月空气质量最差。原因可能是由于夏季降水较多,对空气有净化作用。而冬季则由于城市从11月中旬进入采暖期,且大气层结稳定,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的扩散。3月份可能因近几年石家庄的沙尘天气发生次数呈增多趋势有关。2003年1月~2012年底,石家庄市重度及轻度污染日数呈减少趋势,说明石家庄市采取的一系列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是有效的。

三、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治理的产业结构调整

1、发达国家主要从四个方面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一,控制工业污染,推动产业转型和能源转型。1968年,英国制定《工厂法》,规定了污染工厂的酸性上限浓度和烟雾浓度,并在相关法案的支持下,强制关闭或转移大型污染设施。第二,推进能源结构转型,鼓励新能源应用。1973年,石油危机倒逼发达国家降低能源需求,提高能源效率,并推动能源结构转型。第三,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加强城市、交通等领域的排放管理。

2、大气污染治理的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与措施。(1)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工业布局。调整生产力布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2)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不再审批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电石及铁合金等项目。现有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化工企业及燃煤锅炉项目按要求时限进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升级改造,逾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实施停产治理或依法关停。(3)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积极发展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做大做强中电科卫星导航、四方通信、先河科技等龙头项目。(4)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建设。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结束语

通过环境检测分析,石家庄市大气污染状况具有明显的时段性、季节性与空间性特征。由于空气质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可吸入颗粒物被吸入人体后,可诱发许多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对大气污染状况及防治对策进行研究分析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兰红等.石家庄市大气污染特征分析及防治对策[J].河北省科学院学报,2001,

第10篇

[关键词] 环境 环境法治 环境问题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例如,“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给破坏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放射性泄漏事件,这两起事件到现在让人想起来都还有某种恐惧的感觉。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

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

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笔者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

(1)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2)人文社会因素

“生态学作为一门科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一直就与‘人类社会’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说前期的生态学更多地显示了自然属性的话,那么现代的生态学,则更强烈地显示了它的社会属性这一面。”(4)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5)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理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是有多么的差。一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如此的差,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又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

第三,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笔者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

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原则:①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存在着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与此对应地方环境立法中也存在着侧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环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虑。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这应该说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③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各地方的污染状况不同,环保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结合。同时,由于总结性立法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地方立法应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

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四)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

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民主与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是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6)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当然,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但外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相反,负外部性就会导致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导致将成本的转嫁社会或他人,例如通过损人利已或损公肥私等手段。

正因为这种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例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

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7)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三、简短的小结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 〖参考文献〗

(1)《辞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48页

(2)同(1)

(3)《中国环境公报》,1988—12—30

(4)马世俊著:《中国生态学透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5)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8期

第11篇

[关键词]:水资源水体污染水污染罪

中图分类号: TV21 文献标识码: A

一、问题的提出

水污染是指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者地下水等水体,使水体的水质和水体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水污染愈演愈烈,水环境每况愈下,2012年国家环境监控网实际检测的204条河流409个地表水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9.9%,23.7%和16.4%。2014年3月环保部的饮用水安全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有2.8亿居民使用不安全饮用水。因此加强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完善水污染犯罪立法迫在眉睫。

二、水污染罪立法现状和不足

现行法律中,涉及到水污染犯罪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单列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做了修改,将其中的限制内容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说是环境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修订后的环境污染罪虽然降低了水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但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水污染犯罪还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和惩治作用。我国水污染罪立法有以下不足:

1.水资源刑法保护的立法位阶低

现行刑法体系下,水污染是典型的的环境犯罪,环境犯罪是多种与环境相关犯罪的总称,涵括了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内水污染、土地污染等内容。污染环境罪隶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位阶太低,体现不出国家对水资源环境犯罪打击的重视程度,与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的地位不相称,也直接导致了目前大量的严重水污染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2.水污染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模糊性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46条将338条的限制内容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但至今还没有正式的权威的司法对“严重污染环境”进行具体的界定,导致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这种立法上的模糊性给具体水污染犯罪行为入罪的认定带来了难度,削弱了对水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3.水污染犯罪立法中忽略了危险犯

从我国刑法338条只规定了结果犯,并未规定行为犯和危险犯。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当犯罪人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放置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才构成犯罪。水污染犯罪中水污染的作用周期比较长,如果仅仅以出现危害结果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容易导致侦查机关收集不到足够的证据去,或者即使,也会因为证据不够充分而不能将罪犯绳之以法。水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降低了环境刑法在预防水污染犯罪方面的效果。

4.对于水污染犯罪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刑法对水污染犯罪的处罚仅限于自由刑与罚金刑两类,对于罚金未规定具体限额,给司法机关审判具体案件带来很大的浮动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罚金的处理也不好控制。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水污染防治的刑罚措施中,无一例外地采用罚金刑,而且还明确规定了罚金的具体数额,这就为法律执行工作带来了方便。

三、完善水污染罪立法的建议

1.单独设立水污染罪

将水污染罪单独立法已是国际社会主流趋向,在美、德、日等环境刑法发展先进的国家,在环境污染破坏方面越来越注重刑罚的作用,刑罚手段是惩治水污染犯罪的首先和必要内容。在学习和借鉴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我们要立足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完善中国特色水污染犯罪立法模式,充实我国环境刑法体系,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水污染犯罪。

2.增设危险犯

根据水污染问题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水环境一旦遭受污染,可能无法逆转,事后处罚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容易诱导排污者产生侥幸心理,不能很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和威慑效力。增设危险犯就是为了增加环境刑法的威慑力,使得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及处理污染物的时候保持谨慎的态度。同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必须要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环境影响进行预评价,制作环境影响评价书,把好技术关,促使排污者提高自身的安全措施,避免水污染事件发生。

3.有条件适用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论犯罪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发生了损害后果,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根据我国水污染现状,水污染罪立法不妨突破刑法犯罪主观罪过构成要件,有条件的适用严格责任。同时,由于严格责任要求极高,在采用时务必谨慎,可将适用范围予以限缩,仅限于那些严重污染破坏水环境,给财产与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

4.进一步完善罚金刑

如前所述,提高罚金刑的标准,明确罚金限额,是预防和惩治水污染犯罪的重要一环。个别企业单位之所以屡罚不止,主要就是处罚力度小,由于罚金数额不确定,处罚只不过是走形式,交了罚金便可以继续排污,这与我们刑罚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必须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使犯罪者望而却步。同时要做好监管工作,真正将工作落到实处。

5.增加非刑罚处罚措施

在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中,非刑罚措施是刑罚的必要替代和补充。非刑罚措施的出发点要放在预防水污染,和恢复治理被污染的水环境上,例如强制安装防治污染的设施,责令恢复环境等。责令恢复环境不同于行政法上的限期治理,而是以法院的有罪判决为依据,责令水污染犯罪主体采取各种措施,对被自己污染破坏的水环境进行治理。同时,非刑罚处罚措施还可以将资格刑纳入其中,例如吊销某些企业的执照,暂时或永久剥夺个别企业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等。

参考文献:

[1] 杨风娥,我国刑法增设水污染罪立法研究[J],浙江农林大学,2010(06)

[2] 文永辉,论加强中国环境刑法的预防功能[J],社科纵横,2010(03)

[3] 王淇,对盐城水污染事件的法律思考[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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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目前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本文探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的特殊性,并对当今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 环境 环境法治 环境问题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人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例如,世界上其它的小国家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给破坏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放射性泄漏事件,这两起事件到现在让人想起来都还有某种恐惧的感觉。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

    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

    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亿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

    (1)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快速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2)人文社会因素

    “生态学作为一门科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一直就与‘人类社会’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说前期的生态学更多地显示了自然属性的话,那么现代的生态学,则更强烈地显示了它的社会属性这一面。”(4)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目前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5)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理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是有多么的差。一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如此的差,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又是怎样的一个状况。

    第三,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国家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

   

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原则:①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存在着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与此对应地方环境立法中也存在着侧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环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虑。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这应该说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③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各地方的污染状况不同,环保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结合。同时,由于总结性立法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地方立法应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

    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四)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

    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民主与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是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6)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当然,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但外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相反,负外部性就会导致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导致将成本的转嫁社会或他人,例如通过损人利已或损公肥私等手段。

    正因为这种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例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

    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7)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三、简短的小结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

 

参考文献

(1)《辞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48页

(2)《中国环境公报》,1988—12—30

(3)马世俊著:《中国生态学透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4)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