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 17:31: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权结构的设计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权力制约机制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试点推广以来,不可否认的是,其在明确产权关系、理清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国有资产属全体人民终极所有,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证券市场上,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经过十年的发展,现已有千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近5万亿元,其中国有改制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改制企业内部初步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一条线的决策执行机制和以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一条线的监督机制。但是,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实际经营成果来看似乎并不十分理想。从上市公司的有关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大多数国有改制企业的经营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有的呈逐步下滑之势,甚至在上市第一年就出现亏损。这表明国有改制企业的权力制约机制仍很不健全,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改制企业的股权设计方案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的国有股比例都在70%以上,并且不能流通。这样就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代表国家的有关机构仍然在通过国有股权控制企业,这与过去受国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任命经营者管理企业大同小异,许多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几乎就是原工厂制下领导班子的简单过渡,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成为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企业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法人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众多分散的中小公众股东根本无法也无力通过资本市场来影响或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
2.没有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国有改制企业最大的股东是国家,其所有者名义上是全体人民,但实质上是所有者缺位。虽然所有者缺位,但终究还得有个所有者代表。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通过层层委托关系,授权某级国有股权委托机构向企业委派人,行使国有股权,这个人通常就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但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谁又来保证这一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目标利益是与终极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的呢?目前来看,还没有一个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其所选派的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与委托机构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经营者即使导致企业破产也无法追究其责任,这就造成了委托机构选拔更换经营者时除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外,社会的、行政的、乃至私人关系,同样具有实质意义。
3.委托机构对人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国有股权委托机构向企业委派人经营控制国有资产,期望人与自己的目标取向一致,但由于二者间契约的不完备性(契约中存在许多不确定事项,如股利的确定、归还股本金的规定等)、信息的不一致性及利益上的差异,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即企业内部人员取得企业控制权的相当部分,并以此来侵蚀作为“外部人”——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时,作为委托机构,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监控人的行为,使之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一致。但事实上,由于缺乏前面提及的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导致委托机构缺乏动力去监控人,有时甚至会产生委托机构与人勾结起来,共同损害终极所有者利益的行为。
同时,委托人通过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控作用也极为有限,这是因为改制企业中的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他们在很多方面受制于董事会和总经理,很难直接对董事和经理采取措施。结果是,人通过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转移国有资产,进行在职消费(主要指用公款请客送礼、吃喝玩乐),无视小股东的利益,追求短期行为以求得政绩等。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的原主要经营者集体舞弊侵吞国家资产的案例,便是委托机构对人缺乏有效监控手段的典型佐证。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对改制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仍然沿用原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即主要通过行政提拔和有限的报酬激励。对于行政提拔,除了考虑经营者的经营能力以外,政治的、社会的因素同样重要,并且极易诱发经营者追求短期行为以获得政绩,因而靠行政提拔来激励经营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作用是有限的。至于报酬激励,我国对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报酬设计制度是很不合理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限过低,我国曾规定,企业经理人员的奖金与企业的业绩挂钩,但上限是工人平均工资的3 ~ 4倍,而在美国,经理人员的平均收入是一般员工的158倍,在日本则是32倍;二是报酬结构单一,一般都是以工资和奖金组成,而股票收入相当少,大多数改制企业中董事会成员拥有股票数额不多,有的甚至根本不持有本公司股票,出现“零董事”、“零监事”的怪现象。这种不合理的报酬激励设计,使经营者有更大的动机去追求在职消费和寻租,而不是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构建我国改制企业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议
1.调整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改制企业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不仅导致资本市场的约束机制失效,而且使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弱化。为发挥资本市场的制约作用,让各投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必须逐步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为此,笔者认为有两种思路可以考虑:①减持国有股权,将国有股权向社保基金转让,充实社保基金。②将部分国有股权转为优先股。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保证国家拥有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的优先权,而且可以在股权结构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分散决策控制权,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同时也缓解了国有股流通对二级市场的压力。
2.建立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国有股权委托机构,一般是国务院某一主管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要使他们有压力、有动力严格考察经营者的经营能力,有效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制订明确的经营者选聘解聘标准,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非常必要。为此,我们可以引入两种机制:一是竞争机制。首先是组建若干个国有控股公司或持股机构,每个国有控股公司的规模不宜过大,然后把他们推向市场,相互竞争。经营业绩好的控股公司或机构可以吸收更多的国有股权,扩大规模,其主要的管理者可以留任或升职,并可按一定方式和比例分享企业剩余收益;经营业绩差的控股公司或机构则要面临向其他委托机构转让国有股权以缩减规模的压力,并且其主要管理者要受到免职或降级的行政处理。二是破产机制。若由于控股公司所委派经营者经营不当而导致所属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进而引起控股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允许该控股公司破产或被其他委托机构接管,其负责人也应随之下台。
当然,实施这两种机制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政府只可以在组建控股公司或机构之初任命其领导者,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则必须完全根据市场选择来确定控股公司或机构的领导者。
3.建立企业家(经理)市场。现在,我国改制企业中的主要经营人员大都沿用行政任命制,且由于选聘、解聘经营者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结果是:在职的企业经理人员由于缺乏外部经理市场的冲击和压力而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与之对应,外部许多才华横溢的人才却得不到锻炼的机会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因此,建立经理人市场刻不容缓。
【关键词】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 运用 控制
一、股权激励政策概述
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是通过让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企业会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经理人在行权期内,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也从而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政策对引导经理的长期行为防止其短期行为具有很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
二、股权激励政策在上市公司运用
1. 股权激励政策在上市公司运用的理论依据
股权激励创造性地以股票升值所产生的价差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将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企业长期经营业绩相联系,减少了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和股东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这种政策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比较高的薪酬制度,相对于短期激励政策而言,其优越性不言而喻。
股权激励政策的理论依据为委托理论,在企业中,委托人即出资者、股东,人即经营者,是事企业战略性决策并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董事和经理。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分工,使得持有不同资源条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济主体各自获得超额效用,这是委托一关系的优点。但是,由于处于委托关系的双方都是理性人,追求效用最大化,而双方的效用函数却不相同,理人有可能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损委托人的权益。再加之委托人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委托人很难察觉并监督人的利己行为。这便委托一过程中出现的委托一问题。这种问题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研究表明,股权激励,是至今为止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被证明能较好解决现代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一问题的方法。西方国家企业的实践证明,股权激励机制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与实现经营绩效增长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的运用环境分析
为保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的顺利运行,建立规范的运用监督环境是股权激励实施制度基础;而强有力监督环境需要各级别政府相互配合,从法律、法规、规章各层次规定制定的严密性、程序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全方位监管;中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基础经历了一个是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并继续完善创新的历史过程。
(1)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不管是建立有效的资本市场,还是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都需要强有力的监督规范和监督程序作为保障,股权分置改革为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股市中的股权分置所带来的股票全流通不仅加大了股票市场的供给,对非流通股的送股也将股市的整体价格水平平稳地调整到合理区间,股权分置同时增强了资本的有效性。
(2)政策环境的形成。任何制度的制定,或者某种程序的运行都需要有政府的支持和推动,那么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为保证方案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目前国内的股权激励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临股票来源、股票出售途径等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政府应政企分开、取缔不合理的垄断保护、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改革经营者任用方式等手段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3)会计环境的形成。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股票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指出股票期权应列入财务报表中,而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薪酬的一种形式,那么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带来的经营绩效的增长已经通过利润的增加反映在财务报表里了,如果不将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化,那么股票期权的收入就没有相应的费用与其配比,会虚增上市公司的利润。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保证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更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相关披露进行了规范。
3. 股权激励政策的正确运用
在上市公司中运用股权激励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应该正视股权激励的适用条件。股权激励对象的激励性薪酬只能从增量资产中分配,不能对存量资产进行量化分配,要分清存量资产,准确量定增量资产,防止股东资产流失。而且激励对象无偿取得的人力资源股份不能固化,如若要固化的话必须向企业注入相应的资产。公司产权合理、股权激励设计方案切合企业实际、公司治理规范、证券市场有效、增量激励。上市公司的选择对象必须完善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效应,切实可行的避开激励陷阱。
(2)严格按照股权激励机制设计和执行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中的分配是增量资产的预期激励性分配,不是存量资产的所有权变更;是企业预期剩余而非过去实现剩余的分配;而且股权对象获得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应该科学选择绩效考核指标,整个流程下来从预设激励方案到激励对象努力工作然后是公司资产增值继而业绩上升股东利益增加。
(3)慎重的选择激励方式。由于不同的激励方式在激励成本、激励效果和激励对象获得的权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上市公司应该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进行选择。国际上通常限制性股票激励由企业回购股票,然后再无偿支付给受激励公司高管,因为无论股市大盘的形势如何,都有较大的收益。而国内运用条件过松时易出现过度激励,因此由于情况的特殊性,国内的上市公司需要慎重使用限制性股票。对于员工而言,股权激励政策应该进行多元化考虑。
三、股权激励政策在上市公司的弊端与控制
1.股权激励政策在上市公司的弊端
目前上市公司所施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存在以下弊端:
(1)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存在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普遍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如上市公司中真正的控制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们对经营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导致上市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存有不正当交易,这样不仅不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损害了公司形象和公司利益,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上市公司内部人士控制问题比较严重,比如国内多数公司的实际股价股权为国有控制,股东大会的职能弱化,国有股所有者缺位,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的决策往往受管理层控制,实施股权激励往往是“自己激励自己”,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不能有效持续发展。
(2)资本市场环境尚未成熟。有些国家包括我国的资本市场缺乏有效信息的制造者,而资本市场有效性的提升取决于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人才又是上市公司市场形成的主体,目前经营能力达到标准的职业经理人较为缺乏,其选聘机制较为传统,不能更好的推进股权激励,从而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的有效发展。
(3)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定的法律法规限制。随着改革的深入,还需要更详尽的法规准则的推出,使公司的具体业务能顺利规范的得以开展。比如被激励者个人所得的纳税优惠问题,再如股权激励实施的会计处理问题,由于各公司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势必造成指标的不可比, 而目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并未达到一定的标准,势必为以后的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带来后患。
2.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控制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也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为了促进股票激励的有效实施,应加强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以及建立科学民主的业绩考核制度。选择更为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养,建立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的经理人选拔、聘用机制,从而促进高素质经理队伍的快速形成和发展。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机构的资源,并按照市场需求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整合,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顺利实施。
(2)开发和规范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关键在于刺激资本市场和企业层面的信息制造和传递,通过改善资本市场上的资金配置效率来提高整体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人才是上市企业价值创造的主体,并且是股权激励政策激励的主要对象。开发和规范资本市场,能保证上市公司顺利实施股权激励政策。
(3)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保证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国政府已经相继出台和修改了多项法规制度,修订后的《公司法》消除了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再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方法适时的出台,2006年3月1日推行的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方法》正式下发并施行,标志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制度环境已经制备。证监会又先后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章规定准则。
四、结语
股权激励是我国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设的重要方向之一。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而言,只有正确认识到股权激励的本质,健全约束机制,才能发挥其正面的效应,避免激励机制所产生的陷阱,从而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颁发,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的引入必将对我国企业整体改革的推进产生积极的影响和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宏.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我国企业的应用研究[D].贵州: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5
[2] 徐振斌.股权激励要慎用限制性股票――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调查[J].上海国资,2007,(5)
[3] 张志荣.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研究[J].北方经贸,2008.4
[4] 宋辉,唐艺丹等. 关于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思考――基于股权结构视角[J].经济师.2010(10)
关键词:社区银行;模式;制度
社区银行因其服务范围小,经营机制灵活且富有创新活力等特点,能有效化解信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和农户摆脱融资困境,为社区居民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社区银行以其独特的优势为世界各国所广泛实践,并取得了很好的经营业绩。据统计,1985年,社区银行占美国近7000家银行总数中的95%,即使在经过20世纪八九十年代银行业大规模的重组和并购、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混业经营等浪潮洗礼之后,2003年这一比例仍为94%,并且经营效率还在提高。目前,我国金融二元结构和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突出,发展社区银行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但由于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和社区银行自身潜藏的风险,所以首先就必须在设立模式、产权规范、经营范围、准入退出安排、存款保险、日常监管等方面有良好的规范制度和措施,以避免曾出现过的基层金融秩序混乱以及将来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社区银行从开始就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社区银行设立模式选择
(一)将现有的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
当前,各个地区的城市信用社、城乡衔接处的农村信用社以及地方政府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市场变化亟待转型,将他们改造为适应当地需要的社区银行,这正好与当前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相统一,易于被金融监管层采纳。这里关键的问题是:(1)实现政企分开,能让民营资本在其重组后的产权结构中有实质性的影响力;(2)仿照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做法,成立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对既有不良资产进行收购、拍卖,或者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营资本自行处理不良资产。从发展角度看,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未来位于一些中心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具有内在的扩张动力,有可能通过公开上市而成为跨越省份的区域性银行,从而脱离社区银行的范畴。
(二)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成社区银行
据统计,在浙江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地下金融的间接融资规模大约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的1/3。与现有银行机构相比,一些地方从事资金交易的非正规金融的经营效率更高,并且对当地小企业的创业贡献更大。如果能改变以往只采用“堵”的抑制手段,而辅以“疏”的发展方式,积极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走上正规化、合法化道路,通过组建社区银行的方式将民间闲散资金组织运营起来,也许将更符合市场化发展规律。这种发展方式虽然短期难以实现,但从长远来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把部分基层邮政储蓄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
邮政储蓄65%的资金来源于农村,而几乎90%以上的资金都通过转存央行或者以协议存款的方式转存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途径,实现资金从农村到城市的逆向流动。如果邮政储蓄和以普遍服务为特点的邮政业务不能适度分离,那么最终邮政储蓄不仅有可能影响到农村金融发展,甚至有可能使得邮政汇兑业务畸形化。随着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的开展,可以考虑让部分邮政储蓄机构向社区银行转型。
(四)由民营资本组建新的社区银行
当前民营资本组建民营银行的愿望十分强烈,新组建的银行没有历史包袱,产权清晰,市场目标明确,易于内部管理。我国现阶段有条件采取这种方式的地方主要是东南沿海的城市,而且有些城市已经进入“试点”阶段,比如:温州、台州两市就率先成立了民营社区银行,主要是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组建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在为民便利的同时,要防范民营资本由于趋利动机导致过度扩张而造成的金融风险,因此对民营社区银行的监管将是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二、发展社区银行的产权模式选择
社区银行产权模式的核心是公司的产权组织形式。其实质就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和制衡,即明确出资人、经营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分配,规定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议事规则和程序,并决定公司的经营发展目标和措施等问题。从国外非政策性银行体系的构成来看,一般都大致划分为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大多称为合作信用社,也有称作合作银行的)两大类。而属于商业银行类的社区银行的产权组织形式一般都是股份制,按照股份制公司“两权分离”的要求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按照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我国由于区域间历史因素、文化差异及贫富差距较大,社区银行的设立可采取股份商业银行模式的社区银行和股份合作制模式的社区银行以及合作制的乡村社区银行三种模式。在广大县域和金融不发达地区应把农村信用社转化为合作制的乡村社区银行;一些区域中心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县、地级市的中小银行机构经过重新整合,可以组建成股份合作制模式的社区银行;一些全国中心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县、地级市的中小金融机构经过重新整合,可以组建成股份制模式的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要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来调整产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对于将改造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社区银行的城市商业银行由于还存在“所有者缺位”的制度缺陷,要使公司治理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通过引进外资和国内民营资本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目前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民营资本对参股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我们可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向他们出让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这样,既可以改变地方政府“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又可以通过这些境外机构投资者引进国际银行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发挥他们在银行治理机制中的作用,真正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营班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对于欲改造为合作制社区银行的城乡信用社来说,应以社区居民和中小企业为投资入股的主体,鼓励引进民间资本和适度引进外资,还可以通过定向或不定向发行金融债券的方式筹措资本。而乡村社区银行应大力吸收当地农民、农村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入股。对于新建的社区银行则一开始就要按照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起现代股份公司组织形式。
三、社区银行准入退出模式选择
(一)准入模式选择
可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公平竞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社区服务以及商业化原则设计准入机制,制定严格、清晰、全面的准入标准,对社区银行的产权制度、股东人数、资本金、股权结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程序、公司治理结构等各个方面制定严格、明确的标准。从机构准入管理、区域准入管理、业务准入管理、人员准入管理等四个方面着手设计方案。从机构准入管理来看,如上所述,既可以对存量进行转型也可以增量新建。从区域准入来看,只有限定经营区域,适量发展,才能促使社区银行填补市场漏洞,发挥比较优势,致力于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这一细分市场。另外,由于社区银行与中小企业发展及社区住户数量高度相关,因此,在一定区域选择时应注意所在地中小企业发展程度和住户数与社区银行生存发展业务空间的相容性。在业务准入方面,为了始终贯彻社区银行为社区服务的宗旨,应仿效国外尤其是美国的管理办法,对社区银行吸收社区外存款的比例、对社区外的企业发放贷款的比例都要有一定的限制。同时要对社区银行满足所在社区金融服务需求的程度进行评级,并据此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其他政策优惠。社区银行在设立初期,其业务范围应主要集中于存贷款、票据贴现、收付款、买卖国债等传统业务方面。如果经营业绩持续走好,可以适当放宽业务范围。对社区银行管理人员要进行严格考试、测评、审查,这是因为银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又是杠杆比例高、风险较大的行业,所以从业人员素质至关重要。可以像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一样,采用任职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考试制度来聘用社区银行从业人员。
(二)退出模式选择
社区银行的有效退出机制必须改变目前以行政为主导的模式,按照法制化原则进行。一开始就要制定社区银行的退出标准,这样才能使股东和债权人积极地去监督管理层,股东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才会形成。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社区银行达到退出标准后,必须按市场化手段进行退市,即通过兼并或破产程序来退出,这就需要培育、发展我国的不良资产商业化交易二级市场。坚持有序、分级退出的原则,就是要根据社区银行问题的严重程度实行分步骤地退出市场,同时实行一定的监管救助措施,而不是一下子就关闭整个银行。如果社区银行只是某一方面的业务出现问题、风险管理能力差,则可以限制社区银行这部分业务的开展。还必须正确区分流动性风险和支付风险。对发生流动性风险的银行要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而支付风险属实质性风险,一旦出现必须强制社区银行退出。就退出标准来说,目前比较适宜采用资本充足率标准,为了防患于未然,还需要制定社区银行的多级预警指标体系。
社区银行的市场退出,还必须考虑存款人的利益问题。银行的破产并不等于银行存款人的破产。应当采取诸如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避免银行破产引起社会动荡。世界各国的经验反复证明,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就没有中小银行。保护小额存款人是一种法定责任,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基金或事后征缴费用来支持。存款保险机构根据规则和程序对退出银行的存款人利益提供保障。传统的国家信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提供了隐性担保,但主要是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提供了担保,而对于我国将来要大力发展的社区银行来说,由于其产权结构趋于多元化并主要以私有产权为主,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了。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其吸收重大损失的能力,所以将在问题机构的处理和失败机构的市场退出方面发挥显著作用。可以采取分步骤、分层次(或分类别)方法来构建。即在全国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先在隐性存款担保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过渡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先建立低层次区域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让经营较好的社区银行先建立保险体系,再逐步吸纳经营状况得到改善的社区银行加入这一体系,最后再在这一层次上建立全国性存款保险制度。
四、社区银行监管模式选择
(一)二元化的监管主体模式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例如,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货币审计署、联邦储备银行及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三个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组成。货币审计署代表联邦政府审批和签发按联邦法律注册的国民银行的营业许可证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各州政府则负责审批按州的法律申请注册的州内银行的营业许可,同时相应设立对州内银行的监管机构。中国已经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把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但除了横向管理的多元化以外,还应当进一步考虑纵向管理的分权化。笔者建议,下一步,国家应当把对社区银行的审批权与监管权下放给省一级地方政府,与此同时,国家逐步撤销对这些金融机构的信用保证,地方政府应着手负责社区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建立地方性金融安全网,银监会对地方金融机构仍然拥有业务指导权、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时的执照吊销权力。这实际上是对全国性的大型金融机构(产权以国有资本为主)与地方性的社区银行(产权以民间资本为主)实行分而治之的二元管理体制,将有利于管理和分散金融风险、加快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有利于社区银行的发展壮大。
(二)日常监管内容选择
在对社区银行进行监管时,一定要结合社区银行自身的风险特征,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手段。监管机构将主要从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系统、合规性、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完善和加强对社区银行的监管。监管手段主要应包括日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两种。
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是社区银行有效防范风险的根本保证。在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下,监管机构要首先评价社区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进而决定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如果社区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比较完善,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控制、监测各种风险,则监管部门可以减少现场检查频率和检查工作量,从而降低社区银行的监管成本和节约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源,否则,要加大监管力度。可要求银行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如:贷款的市场开发、审批和事后的风险管理职能要相互分离,资金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职能要分离,等等。
在合规性监管方面,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社区银行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所占的比率问题,可要求社区银行定期批露关联贷款信息,防止部分股东利用投资社区银行的方式变相圈钱,损害广大储户的利益。借鉴美国社区银行再投资方案,可规定我国社区银行对所在社区的最低融资比例。另外,社区银行日常经营要符合国家关于账户管理、反洗钱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鉴于社区银行的行业集中度和贷款风险集中度较高,而且贷款金额较小,贷款客户比较分散,为了实施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应制定规范的信贷管理政策、程序并严格执行;把企业的有限责任转变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个人的无限责任;大力搜集客户信息,清除“信息不透明”的障碍;打造素质高、自律性强的客户经理队伍。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由于社区银行的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因此,社区银行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存贷款比率,同时要保证资产、负债的期限相匹配。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注意分析社区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如出现流动性风险加大的情况,则要及时提示社区银行对风险管理加以改进;另一方面对于社区银行存在的临时流动性风险,监管部门应协调中央银行对其提供再贷款、再贴现的流动性资金支持。
社区银行作为独立的法人,资本金规模较小,为了防止社区银行盲目扩张,损害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监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其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社区银行信用级别较低,筹资的能力较差,因而流动性风险和支付风险较大,所以,很多学者建议,相对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社区银行应保持更高的资本充足率。
外部配套支持政策与措施
在完善支持社区银行发展的配套机制建设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美国,为了分散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其主要任务就是引导包括社区银行在内的各种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一般做法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企业10万美元以下银行贷款提供贷款总额80%的担保,10万美元和75万美元之间的银行贷款提供75%的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除此之外,美国还有一批贷款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在贷款担保中发挥积极作用。美国小企业局的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同时还可根据本土的实际,发挥地方企业商会的担保功能,鼓励民间成立贷款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等,以缓解社区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集中的压力。由于社区银行规模实力较弱,其服务对象——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居民消费又对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巨大,国外普遍都对社区银行实行政策倾斜,我们同样可以借鉴。例如,在更有弹性的存贷款利率期限结构、贷款贴息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还可以像美国的社区银行领域一样,成立多个行业性的、自律性质的协会。例如,美国银行家协会专门设立了社区银行分会,全美范围内成立了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CBA)等组织,独立社区银行协会目前拥有5500多家由社区银行组成的会员。这些行业性的组织在组织统一的社区金融机构培训、促进社区银行新产品开发、沟通社区银行与政策和监管当局之间的交流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最后,针对我国征信制度还十分薄弱的状况,政府部门和金融管理当局还应加强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为社区银行发展提供外部保障。这些配套机制对分散社区银行的经营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爱俭.中国社区银行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武志.中国地方金融体系的改革与重构[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