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1 17:37: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矿山资产评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适应评估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满足不同地区评估师的特殊培训需求,不断提高评估师的专业能力和执业风险防范能力,近期中评协先后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执业风险防范和评估新业务为主题,举办了四期专题培训班,共有600多名评估师参加了培训。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国家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国林权改革需要,提高评估师胜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能力,中评协针对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福建、江西及东北等森林资源大省的特点,8月下旬在四川成都对所属区域的评估师进行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题培训。培训班安排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林业基础知识、林木林地森林景观生态价值评估实务与案例分析等内容。通过近几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培训,培养了一大批能够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人才,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提供了专业支持。
9月上旬,中评协在甘肃兰州举办了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专题培训班。主要针对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山西、辽宁等地区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特点,对所属区域内的评估师进行了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专题培训。安排了我国固体矿产勘查、程序和标准,矿山建设程序、采矿选矿专业知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矿业权评估理论与方法等内容。本次培训深受学员的欢迎,学员对培训班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中评协、地方协会继续多办类似的培训班。
9月中旬,中评协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评估执业风险防范专题培训班,主要安排了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评估执业风险案例分析、评估机构风险管理、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相关问题讲解、评估机构经营风险与项目风险控制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了评估师的风险控制意识和防范能力,对保证和提升评估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帮助。
近两年绩效评价工作和生态评估已经在评估行业全面展开。为深入贯彻落实谢旭人部长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发挥评估行业的职能,提升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更好地服务财政中心工作,10月中旬,中评协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评估新业务专题培训班,针对财政绩效评价和生态评估两个新领域,重点安排了绩效评价相关政策讲解、绩效评价方法讲解、绩效评价实务操作及案例讲解、生态价值评估实务与案例讲解等课程。为学员们深入了解和全面掌握财政绩效评价和生态评估的政策和操作流程等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学员们表示,一定要把握机遇,深入学习绩效评价和生态评估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掌握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充分运用所学成果更好地服务于财政绩效评价和生态管理工作,提升行业公信力。
四期专题培训班特点明显:一是师资力量强。授课师资都是相关专业领域及业内的专家教授,权威性强,授课水平高,深受广大评估师的好评。二是主题突出。由于专题班的主题突出,实用性强,评估师能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性地参加培训,四期培训班学员报名都十分踊跃,大大超过了预定人数。三是创新了培训方式。中评协在培训方式上,积极创新,改变了以前支持西部班的模式,结合区域性资源的特点,分类培训,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
2013年,中评协将继续按照重点性、前瞻性、实用性、区域性的原则,加强各种类别的专题培训,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评估师的培训需求,全面提升行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评估行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矿产权;评估;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 作为矿业权市场巾的社会中介组织一一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陔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完成一项矿业权评估工作, 大致需要经过以下4个阶段。
1 准备阶段
评估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接洽、洽谈评估收费及制定评估计划等, 这些需要项目负责人逐一落实。作为一名具体的评估人员, 主要应明确两点:一是评估目的,二是评估对象和范围。
1.1 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与评估委托人密切相关。要弄清评估目的,首先要分清出让和转让问题。
(1) 出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方只有一个, 即矿业权管理机关。
(2)转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人之间的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出售,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委托方也就是原来的矿业权人。
采矿许可证过期,需要重新换证,对于从没有交过采矿权价款的,实质上就是出让,目的是为企业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 国家矿产管理部门为完善采矿权价款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矿山企业扩大范围,对于扩界部分来说也就是出让;企业破产主体灭失,委托人可以是事实上的经营者,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转让。
1.2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即采矿权、或探矿权。对于评估范围,采矿权除给出一个拐点坐标外, 还要明确开采标高、深度。探矿权评估范围一般用极值坐标表示,但在明确勘查区具体工作量时, 往往要把极值坐标换算成直角坐标。
2 现场勘查及资料收集整理阶段
在明确了评估目的以及评估对象和范围后, 针对这些情况进行资料收集, 不同的矿业权评估需要收集的资料也不同。采矿权评估要根据已开采和尚未开采情况进行收集,探矿权评估要在明确评估范围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应注意所收集的资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 编写评估报告阶段
3.1 评估报告格式
不同的评估方法,其评估报告的格式也不同。如采矿权评估中, 收益法与贴现现金流量法,在“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一表中应根据财务指标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及各参数之间的关系来设计表格格式。再比如“矿业权评估价值汇总表”, 要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具体情况设计格式,应与其他资产评估表格格式有所区别。
3.2 评估报告内容
不同矿种,其评估报告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一个好的评估报告应前后呼应,而且要避免重复描述。现就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某个具体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讨论如下, 以便在实际编写报告中加以对比。
(1)在出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受让方; 而在转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被评估矿山简介, 这是采矿权评估报告中的第一个不同之处。采矿权受让方应简单描述, 主要内容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而被评估矿山简介是对已开采矿山的描述, 主要侧重点在历史沿革上,要区别于矿山建设与生产情况的描述。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在选择评估基准日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不远于委托评估行为成立前两个月,另外还要考虑评估确认申请日不超过评估基准日六个月,要避免评估基准日远离委托行为, 特别是现场勘查阶段结束之后, 更不能在报告提交之后, 因为评估利用的数据是现时数据,用现时数据代替未来有背于评估基准日确定的意义。
(3)评估原则。《矿业权评估指南》中的12条原则,有些适用于探矿权评估, 有些适用于采矿权评估,不同的评估方法,选择的原则也不同。
(4) 评估依据。矿业权评估除共同依据外, 其他依据应与评估报告的附件相适应。
(5)采矿权评估应侧重描述的是矿区地质(地层、构造、岩浆岩)、矿床(赋存情况)、矿体、矿石(质量、有益组分、有害组分)、测试、采矿实验等方面,而探矿权评估主要陈述的是区域及勘查区地质、矿产资源条件以及勘查区内找矿前景及预测结果。
(6)在评估方法及有关参数选取之前, 有一个细节不能忽视, 即采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矿山建设及生产情况, 探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地质勘查工作及成果。
(7)评估方法。目前主要采用五种方法。采矿权评估中贴现现金流量法用的比较多, 大部分出让项目以及转让中的改扩建项目都要用这种方法; 收益法一般适用正常生产矿山, 多年老企业、财务资料稳定时用此方法。
(8)评估参数的选择及确定(主要涉及采矿权评估)。
A.评估基准日利用储量。主要采用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批准的是地质报告中的储量,一般无变动;而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认定的是截止至某一日期的储量,储量认定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之间有时会有储量变动。另外, 对于333和334储量类型, 要考虑可信度取值在0.5~0.8之间。
B,生产规模。生产规模的选取除考虑与储量规模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外, 还要考虑与其他参数的选取相适应。
C.矿山服务年限。注意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时的区别。
D.采矿及产品方案。要描述是露天开采还是地下开采, 采用哪种采矿方法, 最终产品是原矿还是精矿。
E.固定资产投资估算。注意项目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期贷款一利息一流动资金(这里的流动资金不同于评估中测算的流动资金)。
备费用。
F.回收固定资产的残(余)值。某项固定资产在完成一定的服务年限后,会保留余值或残值,两者不能同时描述。
G.流动资金估算。一般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注意几个资金率的选择。
H.销售收入。包括两个重要指标, 一个是产量,另一个是价格。价格应与产品方案相匹配。要注意收集当地的市场销售价格。
I.所得税。应注意考虑地方优惠政策。
4 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 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 在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时, 应保持实事求是、诚信的态度,对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应认真思考,在合理的情况下对报告加以修改,最终出具高质量的矿业权评估报告。
一、钼矿区资源现状
**湾铜钼矿为小型铜钼矿床,位于*镇*湾4平方公里范围内。其地理坐标为东径112°13′41″—112°14′58″,北纬33°*′17″—33°09′22″。根据省有色地质三队最近一次(1990年)勘查资料表明,铜矿石量为478万吨,金属量为4.8万吨,平均品位为1.0*%;钼矿石量为525万吨,金属量为1.35万屯,平均品位为0.257%。
目前,全县共有钼矿开采企业13家,其澳台投资企业1家,个人独资企业4家,集体企业1家,私营企业1家,个体企业1家,股份制企业3家,有限责任公司1家,联营企业1家;年生产量在9万吨以上(含9万吨)1家,年生产量0.7万吨以上(含0.7万吨)企业3家,年生产量0.6万吨以下(含0.6万吨)企业9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年的2家(省厅已受理2家企业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年6月的1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年的1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年的3家,有效期限到2009年的1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10年的2家,有效期限到2011年的2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12年的1家。
按照持证矿山企业年生产总量乘以已生产年限,推算得出已采出钼矿石量133万吨,铜矿石量133万吨(铜钼伴生)。目前,*湾钼矿石储量为392万吨、金属量为1.0*4万吨,铜矿石储量为345万吨、金属量为3.46*万吨。
二、实施矿产资源整合的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目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普遍存在着资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不高、安全生产条件差、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等问题。为切实解决以上问题,规范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科学治理矿山环境,减少地质灾害损失,提高资源利用率,就必须进行资源整合,进而实现优质矿种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县域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矿产资源国有意识,依法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资源,培育大个矿山企业,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矿山整体安全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保护矿产生态环境,提高矿产行业经济效益,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资源整合的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扶优扶强、集约和依法行政是资源整合的基本原则。
四、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及方式
(一)整合的目标
根据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和县政府要求,本次资源整合,*钼矿区保留钼矿企业2—3家,杏花山石材矿区保留石料开采企业15—17家。通过整合,使最终保留的企业达到生产经营规范、资源开采有序、节约利用资源、符合安全生产及环保要求。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整合的范围
对同一矿区内有多个开发主体、布点过密的,要通过政府引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采、安全生产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则,采取联合、兼并市场化运作等方式进行整合,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对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小矿,要严格限定矿区范围、开采期限;对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矿区范围内已存在的小矿,不得批准扩大矿区范围,允许其采完已划定的资源后予以关闭;坚决关闭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其他矿山也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顿,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三)资源整合的方式
1、钼矿资源整合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政府收回、统一出让。对*湾钼矿区的13家持证企业的采矿权申请省厅全部注销,邀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重新核查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测算。并邀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矿区内所有采矿企业的前期投入、企业资产及进行评估作价、合理补偿后由县政府统一收回,科学规划2—3个开采区块统一进行招拍挂有偿出让,吸纳各地有规模有实力的企业来投资兴业,实现资源的重新分配和合理分配。
(2)扶大关小,组建股份公司。对无证非法采矿企业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一律无条件取缔,同时在13家持证企业中择优选出2—3个“领头羊”企业,采取兼并、收购或相邻区块自由结合方式组建成2—3家股份制企业,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矿产资源整体开发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3)招商控股,引资经营。在具体运作中,以扶优扶强、壮大企业规模为方向,对外招商引资,引进有信誉、有实力的大个企业对该矿区内所有采矿企业进行收购、合并,组建外资控股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断提高现有合法企业的采选及安全配套设置,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2、柳泉铺杏花山石材矿区位于柳泉铺乡青山、后洼两个村,矿区内共有石料开采企业(点)96家,5家规模较大的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而其余的全部是规模小、效益低、设备落后的家庭作坊式石料开采企业,都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对杏花山石材矿资源整合采用第二种方式进行,通过自由结合将96家石料开采企业整合成15—17家有实力的股份制石料开采企业。
五、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年4月10日—4月20日)
制订资源整合方案,并上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在整合方案制订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资源整合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法,步骤、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标语,会议等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整合资源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相关企业明白不整合无出路,变被动消极为积极参与。
(二)集中整顿阶段(20*年4月21日—6月30日)
县政府依据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组织国土、安监、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集中力量全面排查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建档造册,分类施治。
1、无证勘查、采矿行为:由国土、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后,县安监部门牵头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予以炸封并永久性关停;
2、越界采矿行为:由国土和公安部门责令退回原矿区生产,依法处罚、赔偿被侵权企业的损失;
3、以采代探行为:由公安、国土部门按无证采矿行为处理;
4、非法转让探、采矿权行为:由国土、公安、工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5、矿区内强买强卖、盗抢资源等黑恶势力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予以取缔;
6、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由环保、公安部门责令整改整治,并依法处理;
7、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办矿、违法批矿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三)治理规范阶段(20*年7月1日至20*年4月30日)
1、*钼矿区的整合
(1)调查澄底、组织材料(20*年7月1日—7月31日)
由县国土部门在对*钼矿区开采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掌握*钼矿区13家持证企业的矿区范围、生产状况、开采规模、保有储量等基础信息,组织材料,以县政府文件出台报告,申请省厅对13家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全部予以注销。
(2)材料上报(20*年8月1日—8月31日)
在征得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前提下,将报告递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核查评估(2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在强化协调,征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注销13家采矿许可证的基础上,邀请市以上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钼矿区的现存资源储量全面核查清楚,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测算。同时邀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矿区内所有采矿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登记造册,由县政府统一收回。
在对采矿权资源储量核查和评估的同时,还要申请有资质单位对*镇钼矿区矿山开采造成环境破坏情况详细核查,在查清情况基础上,科学计算出恢复矿区良好生态环境所需要的治理费用,为县政府下一步综合治理打下基础。
(4)公开出让(20*年12月1日—20*年3月31日)
按照方便开发、合理布局、兼顾生态环境的原则,把*钼矿资源科学规划为2--3个开采区块,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公告,依法按程序以招、拍、挂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出让钼矿开采权。
2、杏花山石材矿区的整合
(1)20*年7月1日—31日,由国土资源局吊销5家持证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2)20*年8月1日—31日,国土资源局会同柳泉铺乡政府,分别召开青山和后洼两村采矿业主大会,宣传政策法规,依照“区块相邻、便于管理、互助合作、自由结合”的原则,在青山矿区组建3—5个股份制采矿企业,在后洼矿区组建13—15个股份制采矿企业。
(3)20*年9月1日—30日,各股份制企业分头推选出法人代表,并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组织生产。
(四)检查验收阶段(20*年5月—20*年10月)
严格对照以下标准进行自查验收后,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1、矿业违法行为得到彻底查处、取缔。
2、钼矿企业整合后保留2--3家,石材企业整合后保留15—17家,全部持证合法经营,生产规模扩大,矿山“三率”达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
3、矿产品流通领域得到治理,建立起钼矿产品统一管理、统一开采、统一供应、统一价格的“四统一”管理机制。
4、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效管理机制,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监管到位、职责明确。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的综合社会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
同志为组长、为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电业局、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具体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资源整合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划管理,并对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设立的钼矿采选企业,不得核发采矿许可证,负责对矿山采选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矿业权的出让、转让,一律进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发现矿产资源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迅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法。
(三)环保局:负责钼矿采选企业环评手续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负责检查督促钼矿采选企业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建设尾矿处理设施并作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四)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钼矿采选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硐口)实施关停、炸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及矿山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协助配合安监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硐口)实施强制关停或炸封。对不具备《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得提供民爆物品,对依法取缔或关闭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可发出停供民爆物品的协办函,公安部门应暂停其民爆物品的供应。对矿山企业擅自生产买卖、转借民爆物品,公安部门应当立案查处,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立案查处。
(六)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前置证书的矿山企业,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要求转让采矿权主体的矿山企业,凡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转让批准文件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七)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矿山企业税收征缴及稽核工作,对无《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矿山企业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对于各类应征款要及时足额上缴到位;对于涉嫌偷逃税款的,要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八)电业局: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新办矿山企业未取得环批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持无效证件的矿山企业,不得提供生产用电;对于依法取缔或关闭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停止生产用电协办函的,电力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一)下放以下19项权限到县(区)。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民营加油站、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2、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企业的选址;3、道路运输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年度信誉考核;4、市城区农资市场的管辖权下放临川区;5、市城区段渔政管辖权下放临川区;6、农作物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核发(含主要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7、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8、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9、植物检疫证核发;10、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11、生态公益林采伐证核发许可;1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13、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1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6、银行资本金结汇业务审批;17、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筑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18、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19、对乡镇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审批。
(二)委托以下12项权限到县(区)。1、气体经营门店、无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贸易公司的申请办证资料审查和现场安全验收;2、组织由畜牧兽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组织专家组对二级种畜禽扩繁场进行现场评审验收;3、林木采伐许可(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4、森林资源转让审核、审批(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5、省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6、狩猎证核发;7、临时占用林地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8、市管河道采砂许可;9、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10、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1、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12、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三)依法取消暂停以下6项审批收费事项。1、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代办外国使领馆签证费;3、餐饮服务卫生许可校验;4、护理大专自考费;5、凡列入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所有证、照、牌等制作工本费;6、暂停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审批。
二、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
(四)集中进厅办事。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收费事项),都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因、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除外),并划分三类情况进行规范。第一类是行政服务事项3项以上,年办件15件以上的部门,要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办理所有行政服务事项;并按有关要求归并职能,安排专人专职到窗口担任首席代表并充分授权。第二类是行政服务事项不满3项,年办件15件以下的部门,其办理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及时转告,涉审部门人员要在半小时内到达窗口,简单事项当场办结,复杂事项在承诺期内办结后交综合窗口统一出件。第三类是市政府确立的专业分中心的部门,按有关要求到分中心办理。
(五)减少审批环节。各单位领导要向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对不需要集体研究、上报审批、专家评审、招标公示的审批项目,由首席代表在窗口实行一审一核制作出决定。窗口推行行政审批“一表制”工作模式,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的表格进行整合,简化成1张表格,实现“一口录入,信息共享”。实行国税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推行涉税事宜同城通办。
(六)压缩办事时限。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缩减办事时限。利用城区存量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由国家无时间限制缩减为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项目,由国家无时间限制缩减为10个工作日内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核,并及时上报省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法定的10个工作日缩减为6个工作日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法定的10个工作日缩减为8个工作日内;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减为25个工作日内;国有产权转让或国有资产划转,由国家无时间限制缩减为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重大产权转让或划转事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
(七)做到“三提供、三优先、十公开”。“三提供”即:提供相关资料、提供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三优先”即:优先办理各项手续、优先搞好各项服务、优先落实各项政策;“十公开”即:公开审批主体、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结果、咨询预约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八)督促企业整改“八不罚”。企业产品标识不规范(影响人体健康、财产安全和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情况除外),督促整改,实行首查不罚;新办企业出现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督促整改,实行首查不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督促尽快提交,实行首查不罚;监督检查发现产品次要技术指标不合格,但未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督促整改,实行首查不罚;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督促尽快备案,实行首查不罚;新办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在申办制造许可的过程中,组织小规模生产,其产品未销售的,实行首查不罚;下岗职工开办的企业,出现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帮助整改,实行首查不罚;企业按合同约定为用户生产的不用于上市销售、不涉及国家强制性管理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办理,不予处罚。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领导。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服务“三大战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支持服务“三大战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精心部署,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把支持服务“三大战役”工作列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各部门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
论文摘要:环境资源对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环境资源的使用状况令人堪忧,合理的环境佑价能有效地解决资源过度使用和环境恶化等问题,并为决策者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持。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和生产生活的物质源泉,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导致了环境质量的下降,在对经济进行核算的过程中把环境成本考虑进去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为了合理的估价环境成本,国内外学者提出了不同的估价方法。中国自上个世纪末开始对环境经济核算体系(SEEA)进行理论研究,一些学者提出绿色GDP核算,其中环境定价问题是实行绿色GDP核算的关键点和难点,国内外学者都在积极讨论各种环境和服务的估价方法,并努力将这些估价方法应用到实践,以谋求环境定价问题的有效解决。
一、环境的价值构成
环境的总价值(TEV)包括:使用价值(UV)和非使用价值(NUV);使用价值又分为直接使用价值(DUV)、间接使用价值(IUV)和选择价值(0V);非使用价值又分为存在价值(EV)和遗传价值(DV)。可用公式表达为:TEV=UV+NUV=(DUV+IUV+OV)+(EV+BV)。
使用价值指环境于生产生活的有用性,如煤矿石油提供能源,河流地下水提供水源等。选择价值指人们对环境拥有的选择权,如通过对某水域的治理达到对清洁水源的选择。存在价值指因环境资产存在而具有的价值,如生物的多样性是有价值的。遗传价值是指把环境资产作为一种财富传给子孙的价值。
二、环境估价方法
环境的估价针对环境资源的不同特点,给以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估。主要评价类别有损失估价、成本估价和替代估价。损失估价是基于环境受到污染而使其质量降低,并造成对受纳体的损害,把这些影响汇总起来,成为社会的损失费用。成本估价的立足点是环境资源经使用后,必须通过恢复来保证其质量不下降,这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替代估价是指当环境资源不能直接评估时,采用其他的方法代替其环境价值。以上三种估价又可分为若干具体方法,如图:
损害函数法是利用描述环境损害及损失费用关系的损害函数来对环境污染评估,其目的是将环境等影响定量化,对受纳体影响的估计通常采用统计估计方法和物质能量守恒方法。目前该方法重点研究的领域有: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水体和建筑物等的损害影响。
生产率变动法是利用生产率的变动来测算环境变化影响结果的统计方法。人类的经济行为导致了环境质量下降,产出率降低,因此,可利用减少的产出量的市场价值来计算环境损害的价值。常用的生态环境变化收益或损失的估价公式如:式中:D为生态环境收益或损失;P为产品的市场价格;Q为产出量的变化量;P},Pz分别为产量增加前后的产品市场价格。
防护支出估价采用补偿法对环境进行估价,以防护支出的花费作为环境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这种方法认为只有从经济角度认定是合算时,才会为保护环境而投人。因此,为保护环境而耗费的价值可以认为是环境质量的最低隐含价值。
恢复支出法指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的支出。该方法主要用于估算人类经济活动对环境资产消耗的成本和估算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的损失。如:估算恢复因洪灾而损坏的大坝的成本、矿山开采完后恢复原地表环境的成本等。
旅行成本法是用为享受某环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来代替此环境的价值。该方法是目前世界上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资源价值估价方法。如:旅行者前往某景点观光,需要支付路费、住宿费和门票等费用,通过这些费用来估算该景点的环境价值。
资产价值法是把环境质量看做是影响资产价值的一个因素。当影响资产价值的其他因素不变时,以环境质量变化引起的资产价值的变化的量来估计环境污染或改善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收益的一种方法。常用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对资产价格影响的估计。
三、环境估价方法研究的应用及意义
1.环境估价方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的应用。要使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践,就必须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具体化,在各经济活动中对环境进行价值评估,以此进行综合的评估和判断,从而确定这些经济活动能否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环境估价方法在对传统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造中的应用。目前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没有考虑到环境资源的价值,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只有通过对环境资源的准确估价,将其与其他经济财富统一起来,才能将环境资源的变动状况综合的反映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去。
3.环境估价方法在财政支出预算和评估投资效益方面的应用。在综合评估项目的收益时,以综合收益(包括环境资产的收益和损失)与实际的投资比较,可以得到更为合理全面的评价。
另外,我国加人WTO后,发达国家会向我国转移其本国比较优势衰弱的资源密集型产业,这必将造成我国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浪费,同时破坏我国的生态环境。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推广环境价值理念和环境估价方法,对于避免自然资源存量的大量减少和生态环境的加剧破坏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四、环境估价方法应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据盛屯矿业5月18日公告,其拟以8.77元/股定增16277万股,募资142757万元,其中的7.24亿元将用于收购盛屯投资85.71%股权及贵州华金3%股权。
由于公司目前已拥有盛屯投资14.29%股权,而盛屯投资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持有贵州华金97%股权,因此,上述收购完成后,公司将直接和间接控制贵州华金100%股权,增加27696.77kg的黄金储备,并预计可探获黄金资源量8231kg。
此次定增公告一公布,市场对盛屯矿业借题融资圈钱的质疑声从不间断,质疑的落点主要在于盛屯矿业的收购标的盛屯投资的估值过高以及盛屯投资与盛屯矿业纠缠不清的关联关系,而这背后却是高额的高管业绩奖励制度,这一切让投资者不禁质疑,盛屯矿业高价定增收购贵州华金背后或涉嫌输送利益。
盛屯矿业证的券事务代表邹亚鹏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认为市场对于本次定增收购背后涉嫌向大股东输送利益的说法有些牵强,投资是有风险的,当初成立盛屯投资来进行矿产投资的时候,也有可能风险太大做不起来的,只是贵州华金这个项目投资得蛮成功,我们盛屯矿业才按照市场的价格来买的。
贵州华金暴涨近5亿
盛屯投资成立于2011年,主营业务为矿业投资。去年4月,盛屯投资以总价格 523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21亿元),购得香港华金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贵州华金97%股权。
此次定增预案显示,盛屯投资全部股权预估值为8.4亿元,而盛屯投资除贵州华金之外并无其他资产,如此算来,贵州华金97%的预估值约为8.15亿元,仅1年时间,贵州华金摇身一变,身价迅速由3.21亿元暴涨至8.25亿元,升值近5亿元。
而在贵州华金的高估值背后却是并不理想的业绩。2011年贵州华金的净利润为1291万元,而2013年一季度的净利润仅为-27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贵州华金暴涨的身价又没有规范合理的评估报告,这确实让人难以信服。
长江证券高级理财经理胡逸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数据上来看突增的评估值不太合理。要是能拿出客观的资产评估报告出来,证实有8.4亿这么多,那就另当别论。一般来说这种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都存在利益输送的暴利,最后都是他们定向增发的股东收益,定向增发后活的股票向信托圈钱,然后买矿,便于编造包装项目然后继续增发股票。
不少市场人士认为,盛屯投资作为盛屯矿业的一个子公司的存在只是作为定增收购资金过桥的工具。
盛屯矿业2011年6月22日公告,拟发起设立的盛屯投资注册资本6.5亿元,其中盛屯矿业出资1亿元,其他投资方出资5.5亿元。而当年7月15日,盛屯矿业又公告,称盛屯投资决定将注册资金提高到7亿元,新增股东黄金成出资额5000万元。
盛屯投资成立于2011年9月2日,而最后的实收资本4.2亿元,注册资本比原计划少了2.8亿元。
邹亚鹏表示,“当时成立盛屯投资是想做矿的项目,但是这些矿未来发展会怎么样,其实说不好,所以我们就做一些短期的投资,盛屯投资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成立的。当初想把注册资金增加到7个亿,是希望做大投资公司投资3个矿,后来买了华金之后,主要想把华金经营好,后来就收起了这个想法,股东协商之后就把注册资金减少到4.2个亿了。”
盛屯集团是盛屯矿业控股股东,持有盛屯投资14.29%股权,是2013年1月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姚雄杰以及股东李国刚、顾斌手中购买的;新长融持有盛屯投资14.29%股权,而新长融执行事务合伙人孙林则是公司董事孙建成之子,孙建成和孙林都是新长融合伙人;和科发持有盛屯投资7.14%股权,而和科发合伙人唐诗佳是盛屯矿业副总经理,而唐诗佳也是目标公司华金矿业的法人代表。
此外,对于持有盛屯投资4.76%的顾斌是盛屯矿业第五大股东,持有1440万股,持股比例3.18%这一事实,公告并没有披露。
盛屯投资的成立伴随着巨大的争议,盛屯投资的股东与盛屯矿业的股东背后又有着纠缠不清的关联关系。而背后高额的资产出让变现奖励制度使一切都指向一个可能,盛屯矿业从出资成立盛屯矿业之日起,先是通过盛屯投资购买贵州华金的资产,再用投资者的钱从盛屯投资手里高价收购过来这一系列的动作便成了计划之中的。
埃玛矿业增值率畸高
盛屯矿业除了此次增发收购贵州华金引发市场的巨大争议之外,此前收购埃玛矿业也同样存在高评估增值之谜和背后复杂的利益关系。
去年2月,盛屯矿业收购埃玛矿业的时候,其股权预评估值达到14.68亿元,而截至2011年12月31日,埃玛矿业未经审计股东权益1.3亿元,评估增值率高达1130.52%。
2012年盛屯矿业拟以16.48元/股的价格,向自然人刘全恕以及大股东深圳盛屯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刘全恕持有的埃玛矿业55%的股权以及盛屯集团持有的深圳源兴华1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盛屯矿业实际控制埃玛矿业100%股权。
深圳源兴华已持有埃玛矿业45%股权,而盛屯集团在2011年底已买下深圳市源兴华。而深圳源兴华前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竟是盛屯矿业股东周万沅夫妇;截至2010年底埃玛矿业净资产-398万元,而收购估值却高达14.6亿元。
邹亚鹏表示,埃玛矿业的评估值是基于账面值涨了那么多,但是原始的成本并不能体现矿的价值,买了之后我们也发现从它的储量、技术、矿体等来看是非常好的一个矿,确实有这个量、资源和品位。我们主要是看这个矿的资源,怎样实现这个矿的价值,而不是看它的历史数据。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以定向增发、设立关联子公司、注入矿产的链条向股东输送利益,已经是盛屯矿业借题圈钱的惯用手法。
5月21日盛屯矿业了澄清公告,称2012年4月,盛屯投资购买贵州华金97%股权时,交易价格为双方协商的结果,资产并未经过评估。盛屯投资接管贵州华金后,即投资对贵州华金进行了全面的扩产技改建设、理顺了矿山经营环境、核实了黄金资源的可靠性,用于这些事项的累计投资约人民币8000万元。由此,盛屯投资对贵州华金项目的总投资为5230 万美元和约人民币8000 万元,共约合人民币4.2亿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盛屯投资整体股权预估值为8.4 亿元,该预估值并非最终评估值,也非最终成交价格。
即使如此,贵州华金的估值还是比一年前翻了一倍。这则澄而不清的公告并不能使盛屯矿业摆脱欺诈的嫌疑,如果说现在才进行扩产技改建设、理顺矿山经营环境、核实黄金资源的可靠性,那这是不是说明当时的投资有点盲目呢?
而这背后高额的高管业绩奖励制度,这一切让投资者不禁质疑,盛屯矿业高价定增收购贵州华金背后或涉嫌输送利益。
盛屯矿业2011年6月22日公告,在项目出售实现退出时,扣除管理费用及经营管理人员业绩奖励提成后,公司股东将取得与其实际出资比例相应的投资收益。
若在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并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算三年内,目标资产出让变现,当收益率(扣除目标资产转让所得税后的净收益)达到或超过60%、80%、100%,则分别从净收益中提取5%、10%、20%作为给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若是三年后目标资产出让变现,每超过一年,上述奖励提取的基础相应调整。
如此看来,盛屯投资在成立之初将注册资金减至4.2亿元或许也在计划之中,预案显示盛屯投资现在的整体股权预估值为8.4 亿元,刚好符合100%收益率的业绩奖励要求。
武汉力鑫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邹鸿向记者表示,盛屯矿业的资金链极其离奇,盛屯矿业前十大股东的股份几乎全部质押给信托公司,质押股份所得的资金用于给大股东盛屯集团发放贷款,从而形成了一个无限循环的资金链条。
利益输送链条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在厦门市电气设备厂改制的基础上,于1992年9月以社会募集方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厦门市龙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月,更名为厦门市龙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证监会确认,龙舟实业发行的A股股票于1996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8年度,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龙舟实业39.76%的股份转让给深圳市雄震投资有限公司,1999年本公司变更为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名称变更为“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30日,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盛屯矿业此前曾多次更改股票名称,而梳理盛屯投资近几年来的股本变动情况可知,盛屯矿业可谓动作频频,2010年至今已完成三次定增,最近一次是在今年1月份。
此次已是盛屯矿业的第四次定增公告。而数次的定增融资却并不能给投资者汇报一个满意的业绩, 财报显示,2013年一季度,公司净亏损815.45万元,每股收益为-0.02元。
对于盛屯矿业大量资金的投入却得不到产出的原因,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盛屯矿业的股东只是想通过融资圈钱,而不是通过获得资金来创造财富,一旦限售股流通解禁,定增股东们便疯狂套现。而在限售股解禁之前,将所持股权质押进行信托融资,这已是盛屯矿业定增股东们常见的做法了。
2011年年报显示,盛屯矿业前10大股东中已有9个所持股权被质押,大股东盛屯集团及8位定增股东包括孙汉宗、杨学平、顾斌、郭忠河、高建明、吴光蓉、陈建煌、浙江方正房地产在内,所持股权已悉数或接近全部被质押。
一、国企改革工作现状
我市国有工业企业共计24户,职工人数11547人,其中退休人员2262人,在职职工9265人。资产总额28500万元;负债总额4271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51%;拖欠职工工资5893万元,职工集资款558万元,欠社保养老费2479万元;应发职工经济补偿金7312万元。1996年以来企业陆续实行了不同方式的改制,具体划分为七种类型。其中:
1、参与集团公司1户(轴承厂)。,
2、实行有限责任公司5户(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骨素明胶有限责任公司、油钻采有限责任公司、恒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信誉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3、破产企业(进入程序)6户(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药物包装厂、第一橡胶厂、印刷厂、食品厂、第一汽车配件厂)。
4、整体兼并企业1户(油脂化工厂)。
5、出售企业6户(联谊罐头厂、稀土永磁电机厂、矿山风机厂、食品厂、白酒厂、淀粉厂)。
6、出售收回企业3户(啤酒厂、糖果厂、骨胶厂)。
7、改制未完企业2户(工业用布厂、制糖厂)。
在以上27户国有工业企业中,除油脂化工厂、恒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信誉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双退”外,其余24户企业中有22户实现了单退,这些企业虽退出了国有性质,但职工未退出国有身份。
为积极推进公有制多种有效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我市坚持企业债务不悬空,资产不流失,职工有安置的原则,加速国企从一般性领域退出的步伐,采取超常规的办法,推进实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2004年工业改革攻坚战的安排,各企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实现国企“双退”为主要内容,在明确改制指导思想的基础上,确定了今年改制工作的对象。一是抓企业破产,净化企业内外部环境,以破产促进招商;二是抓招商引资,以招商促进企业“双退”。
在企业破产方面,有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石油钻采厂、酒厂、石油配件厂、第一汽车配件厂等五户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中: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从2003年9月8日企业提出破产申请,2003年11月25日省高法下达破产立案通知书,到2004年11月8日历时14个月。目前企业破产工作按省高法提出补充股东会对实施破产的表决意见的要求,已开完股东大会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石油钻采厂、大发酒厂、石油配件厂破产工作已经终结,第一汽车配件厂破产工作也在进行之中。
在招商引资方面,各企业坚持以招商促启动,以启动促稳定的原则,主要做了四项工作。一是年初制定了企业改制工作方案,确定了“统筹安排,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明确了企业出售标的、方法、步骤及职工身份退出补偿标准,工作程序等具体事项。二是广泛宣传。在对工业企业改制工作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的基础上,于4月26日通过电视台于社会公开7户企业出售公告,并对投标者做强做大企业的能力、经济实力、诚信度、对职工负责的态度、产品研制与市场开发的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确定购买对象,进行互相考察。在有意向购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几位客商中,上半年以双鸭山市振兴煤矿的老板做为购买主要招商对象,下半年以“兰石集团”、柳州重型机械厂等大型企业为重点,多方招商。四是规范运作,实施1312工程,即制定一个好的改制工作方案;算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职工身份退出三笔帐;开好一个职工大会;办好职工身份退出、职工续保两个手续。目前全市工业所属企业除了未改制的2户企业外,其余都已完成了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改制方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职工身份退出补偿的测算。有的企业职工大会已经开完。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于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起步较早,在探索中也客观地造成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可以说,目前这些企业“双退”工作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补偿金缺口较大,阻碍补偿政策的落实。全市国有工业企业在职职工9265人,经摸底测算平均工龄20年,平均工资400元,补偿金总额为7312万元,其中需企业筹集30%为2193万元。而有资产可变现的企业只有5户(石油钻采厂、工业用布厂、一汽配件厂、骨胶厂、制糖厂),可变现资产仅为520万元,出售、出售收回的9户企业和破产的6户企业均无资产,尚缺1693万元,缺口率达75%。
2、企业已“双退”,但补偿金未支付。市第二汽车配件厂实行了股份制经营,资产量化到个人,采取的是股权补偿的办法;市第二橡胶厂,资产偿还职工的债务后,无资可补,但已通过职工大会同意转为股份制企业,职工没得到补偿;市油脂化工厂经职工大会同意,采取了“投保补偿”的办法。上述企业职工都未得到“钱”,而此次国家给其它企业职工退出身份补偿,势必会引起三户企业职工的波动。
3、出售企业没有“人随资产走”。在已出售的6户企业中,企业的资产已通过合法手续卖掉了,产权已经变更完毕,但职工身份未退出国有,仍滞留在原企业。
4、出售企业收回后,遗留问题多。市糖果厂、市啤酒厂、市骨胶厂产权出售收回后,资产既有职工的,又有债权人的,还有购买者投入的,纠纷不断,如骨胶厂赵玉莲缠访。并且有的企业资产抵不上债务,职工退出补偿企业自筹部分无资可补。如市啤酒厂。
5、进中心和出中心人员未能解除劳动关系。按吉林省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出站人员都享受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但原来企业对此部分人员视为“两清”,全市工业进站人员约2800多人,此部分人将增大补偿支出超千万。
6、企业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未按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仅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就达653人。
7、企业可变现财产少。按照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确定的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省里补贴50%,市财政补贴20%,企业自筹30%的支付办法,企业自筹部分30%,而绝大多数企业目前无产可破、无资可补。有的企业破产后,资产已经职工大会通过出售或转让,其所得偿还了职工的工资等债务,但按补偿规定补偿无来源;有的企业资产不能偿付职工债务,让职工交30%补偿金,职工会向企业要拖欠工资、集资款。
8、改革成本难以支付。改制过程涉及大量的费用支出:审计费、评估费、产权过户费、土地出让费、劳动仲裁费、职工档案保管费、破产费等金额之大企业难以承担。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首先,已经改制的企业还存在投资主体单一、企业股本结构不合理、法人结构不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不配套等一些不规范、不到位问题。
第二,职工劳动关系的理顺滞后于企业的退出。几年来先后有部分企业退出了国有性质,企业职工却仍保留着全民身份,劳动关系没有理顺。
第三,改革成本不足。国有工业企业“双退”进展步伐放缓的原因是改革成本难以支付,人员难以安置,全市工业企业实现“双退”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工资、集资款、社保养老金等项开支预计高达1.6亿元,企业资产不能与之成正比。
第四,前期政策与改制工作错位,制约“双退”进行。我市现有的改制不彻底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都超过100%,也就是说所有者权益是负数。大多数企业在97年后相继实行改制,尤其是出售企业,当时按政策要求,在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职工身份不变,致使企业出售后职工仍滞留在,企业,造成现在改革难以操作的局面,这些都要在下步国企改革中加以解决。
三、下步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措施
我市国有工业企业经过几年来的改革,目前尚有21户企业未实现“双退”。其中19户只是企业退出了国有性质,还有9265名职工未退出全民身份。按照白城市政府要求,我们计划在2005年底以前全面企业“双退”任务。今年完成2户,占应退出企业户数的10%;2005年完成19户,占总数的90%。为了确保改革任务完成,今后要做好五项工作:
1、强化领导,靠前指挥,开展攻坚。把改制工作列在工作首位,深入开展改革攻坚。在具体组织上,配备熟悉企业工作、责任心强、有魄力的干部组成企业改革推进组,具体参与企业改制、招商引资、职工安置费用测算,修定改制方案。
2、抓住机遇、用活政策、化解矛盾。把企业“双退”与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抓住国家予以资金补贴的机会,解决企业无产可破、无资可补的主要矛盾,破解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使“双退”工作顺利开展起来。
3、规范运作,统筹安排、争取补贴。为使“双退”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市政府有关“双退”工作的安排意见,对已“双退”的企业由企业对职工进行正确的引导,做好思想工作,适时实施;对已出售的企业、售后收回的企业和进中心后又出中心的职工,做好政策宣传,由职工自行筹资30%,逐步实施;对有资产可变现的企业,需制定方案,召开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稳妥实施。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市工商办〔〕16号《关于开展2012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总体要求
2012年度年检工作要充分发挥转型升级中的工商职能,以服务市场主体增量行动为主线,结合年检突出监督管理,切实抓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内部规范,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搞好企业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工作,进一步强化网上年检,突出量化考核,实现网上年检率60%的目标,不断提高企业年检工作水平,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实效,在规范企业登记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同时,充分利用年检工作平台,全力服务企业发展。
二、年检工作重点:
1.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工作。各分局辖区企业中所有住所在集镇和有条件的企业必须在网上申报年检,对于确实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企业,发放《年检报告书》,确保2012年度企业年检网上年检率达到60%。此项工作列为今年年度工作主要考核指标。
2.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审查和监督。在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时,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要逐项严格审查。要审查各类登记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加强对出资行为的审查,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损害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加大查处力度。
3.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中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第412号令和省政府第268号令规定,对食品(乳制品)、药品、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需要取得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逐一进行清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失效、前置行政许可手续不全或前置行政许可在年检后30日内即将失效的企业,应及时采取告知等形式,要求企业限期提交新的前置行政许可手续、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的,依法处理。
4、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突出煤矿、食品(乳制品)等高危行业、网吧、非学历教育培训、非法集资、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工商企字〔2012〕255号《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对企业证照登记机构以及从事与企业登记相关业务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的企业进行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5、加强对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资源保护和资源整合的监管。从日常监管和年检等环节强化涉及安全生产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行业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大执法力度,配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做好依据政府关闭决定吊销企业执照或责令变更经营范围等工作。
6、完善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和省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办法》,结合2012年度年检工作,进一步做好信息收集、数据录入和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等基础性工作,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7、做好未年检企业的吊销工作。对本年度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除特殊原因外,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年检工作具体要求
1、严格事权界定,履行年检职责。煤炭、交通运输企业直接到县局注册分局申报年检,其它企业向辖区基层分局申报年检;企业分支机构随所属法人企业一并向法人企业所在分局申报,法人企业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分局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年检按属地管辖原则由辖区分局签署年检初审意见后,交由企业法人统一报请通过年检;异地法人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辖原则向辖区分局申报。
2、严格年检审核权限。按照事权界定,独资、合伙、独立营业单位由分局自行进行年检初审、审核;公司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非公司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和所有成品油销售企业由辖区分局进行初审后报县局注册分局审核,不得越权审核。
3、及时报送年检资料。由县局注册分局审核的企业年检资料需及时报送审核;基层分局审核的独资、合伙、独立营业单位,在录入年检数据信息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年检资料报送县局注册分局存档。
4、结合企业直通车服务,对我局拟定的16家企业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很多车主替换下来的车卖到二手车市场,经纪公司收购后进行重新装备,然后再卖。二手车市场里面车型较为复杂,档次有高有低。买二手车的人们会到市场里挑选心仪车型。在这里,教大家一个最基本的如何确定汽车的实际价格方法。
关键词:二手车市场 汽车价格
目前,我国现阶段汽车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汽车的价格波动很大,特别是二手车市场,很难确定二手车的实际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重置成本法是最基本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是流动资产评估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适用于价格变动较大,处于各种形态的流动资产的评估。而二手车市场的汽车价格波动大,正好符合这个特征。
一、基本原理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替代原理,即被评估物的评估价不能高于重新购置的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被评估物的成本,评估值的大小取决于被评估物成本的高低。如果被评估物已经投入使用,还应扣减被评估物因各种内部或外部因素带来的贬值或损耗价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1.汽车的实体性贬值(损耗)
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汽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
汽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通常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表体及内部构件、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项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项完全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他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率则位于这两个数字之间。
2.汽车的功能性贬值(损耗)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贬值和营运贬值。
一次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
营运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3.汽车的经济性贬值(损耗)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所以在汽车的评估中不可忽视。
二、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重置成本)乘以一个表征评估车辆新旧程度的参数(成新率)得到的结果作为评估车辆的评估值。
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 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成新率是指能够综合地反映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大小的一个系数,考虑了评估车辆的使用年限、已经行驶里程、磨损程度、维修保养状况、技术状态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
三、成新率的确定方法
1.使用年限法与行驶里程法
使用年限法首先是建立在车辆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实体性损耗是随时间的递增呈线性递增的;其次,机动车价值的降低与其损耗的大小成正比。因此,使用年限法的数学表达式为:
利用使用年限法估算车辆的成新率涉及到两个基本参数,即车辆已使用年限和车辆规定使用年限。因此,利用使用年限法得到的成新率实际上反映的是车辆的使用时间折旧率,与车况无关。
机动车的规定使用年限,即机动车的使用寿命。机动车使用寿命分为技术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和合理使用寿命,这里所指的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的合理使用寿命。
已使用年限是指车辆开始使用到评估基准日所经历的时间。
另外,在实际评估操作中也采用行驶里程数来确定成新率,即行驶里程成新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已行驶里程数可以根据车辆里程计数器上的数据确定。规定累计行驶里程数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 456号)的规定确定。规定累计行驶里程数为: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50万公里,其他汽车45万公里。
在评估实务操作中,一般以已使用年限法和行驶里程法计算的成新率中较小者作为评估车辆的成新率。
2.部件鉴定法
部件鉴定法是对机动车按其组成部分对整车的重要性和价值量的大小来加权评分,最后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其基本步骤为:
(1)先将汽车分成发动机及离合器总成、变速器及传动轴总成、前桥及转向器前悬总成、后桥及后悬架总成和制动系统等几个部分;再根据各总成部件的建造成本在汽车建造成本中的比重,按一定百分比确定权重。
(2)以全新车辆各总成、部件对应的功能标准为满分100分,其功能完全丧失为0分,根据汽车的各总成、部件的技术状况估算其各自的成新率。
(3)将各总成部件的成新率与权重相乘,即得到各总成部件的权重成新率。
(4)最后将各总成部件权重成新率相加,即得被评估车辆的成新率。
3.综合分析法
综合分析法是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再综合考虑对车辆价值影响的多种因素,以系数调整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车辆已使用年限和车辆的总使用年限,确定方法与使用年限法中所述的方法相同。
各项调整系数通常采用下述两种方法确定:
(1)车辆无须进行项目修理或换件的,可采用表中推荐的综合调整系数,并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进行微调;
(2)车辆需要进行修理或换件,特别是进行过大修的,在综合考虑表中各项影响因素后,可采用所谓“一揽子”评估方法确定一个综合调整系数。
在采用加权平均法求综合调整系数时,将选取的值与权重相乘求得各级权分值,然后再将各级权分值相加,即为所求综合调整系数。
参考文献:
[1]杜建,汽车评估,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关键词:矿业权;流转;出让;转让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的取得可以通过设定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取得。矿业权的设定也称为矿业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探矿者和采矿者。矿业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上述两种权利转让给其他的矿业权人。矿业权的出让是矿业权进入市场的第一步,应该说它具有了商品或资产的属性,为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矿业权的转让为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当然也包括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为资产进行出租、抵押等经济行为。通过矿业权的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的结合,才真正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作为一种资产(或财产)的市场属性。[1]狭义上的矿业权流转仅仅包括矿业权的二级转让市场,而广义上的矿业权流转除了包括矿业权二级转让市场外,还包括一级出让市场。本文中所讨论的矿业权流转采取的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一级出让市场,也包括二级转让市场。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矿业权流转的重要意义及基本思路,矿业权流转的具体规范以及矿业权流转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权作引玉之砖,希望方家指正。
一、 矿业权流转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思路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矿业权是通过行政授权无偿取得,并不得流转。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助长了乱采滥挖,越界开采和严重浪费矿产资源现象的出现。后来,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走市场经济的道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于1998年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提出了矿业权的流转制度,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矿产资源应当由市场来进行合理配置。总的说来,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真正体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意识。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分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矿业权人,并收取矿业权出让金或矿产资源使用费,从而实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与此同时,通过对矿业权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所得税和营业税,维护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管理者的利益。
其次,建立规范化的矿业权流转制度将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矿业权变相流转、倒卖或黑市交易现象。[2](P11)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矿业权流转的条件和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矿业权交易的管理,克服了矿业权管理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现象,同时还可以积极维护和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可以吸引国外矿业资本投资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通过与国外矿业资本的合作,可以引进先进的矿产勘探和开采技术,加大对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并逐步使我国的矿业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
最后,实现了我国矿业管理的革命和深刻变革。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使矿业权管理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勘查开发与开采体制,有利于建立更为广阔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市场,并促进矿产资源投资和开发的多元化,从而推动我国矿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
在分析了矿业权流转的重要意义之后,接下来要关注的就是矿业权流转的基本思路。以前在我国之所以禁止矿业权的流转,除了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管理者的思路存在着一些偏差,即管理者认为矿业权的自由流转可能会造成矿业市场的混乱和无秩序状态,造成对矿产资源的无序开采,并最终损害到国家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者的上述担忧并不是毫无根据的,矿业权的自由流转可能会出现一些负面作用,但我们不能仅仅因为那些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就对矿业权流转作全盘否定,因为这样似乎有因噎废食之嫌。另外,简单的禁止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在建立规范化的矿业权流转制度前,我国曾经出现过矿业权变相流转、倒卖或黑市交易现象,存在着矿业权管理上的,并成为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所以,为了对矿业权的流转市场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应当摒弃旧的观念,并理清矿业权流转的基本思路。简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放宽矿业权流转的条件。国家对矿业权的流转采取自由转让的原则,以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严格矿业权流转的程序。国家运用各种方法,包括税收调节手段,科学确定矿业流转征收金的数额,并采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手段,进行合理的调节。
二、矿业权流转的具体规范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基于出让取得矿业权的,应当采用申请——审批——登记的取得方式(《矿产资源法》第3条)。基于转让取得矿业权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矿产资源法》第6条)。实际上,在矿业权的流转市场中除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外,还应当包括矿业权的抵押、出租、承包和继承等。下面,本文将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矿业权的出让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建设用地的需求空前膨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为政府带来了大量的资金收入,成为解决政府的财政问题的巨大“金矿”,因而受到了各级政府和资源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与此相对,对矿业权的出让也逐渐成为各地政府部门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并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据统计,全国土地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约有25万亿元,而全国矿产资源潜在价值约有129万亿元。[3](P4)两相比较可以看出,在我国,矿业权出让市场的潜力更大,应当重点加以关注。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由此可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必须遵循申请——审批——登记的取得方式。在以前,我国的矿业权出让大都采用行政无偿授予的方式,这种作法形成了长期以来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使用上的无偿性、无期限性、无流转性的状况,造成了矿业权人在勘查登记上的占地盘现象。例如在四川省盆地及盆周地区的石油、天然气勘采,有的矿业权人几年前就已登记办证完毕,却多数占地而不勘采,在固体矿产勘采方面也存在类似现象,[4](P77)这就是行政无偿授予的弊病所在。为了克服上述不良现象,近几年来,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开始注重通过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采用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将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到国民经济最合理、最需要的环节中去,从而避免了矿业权人滥采乱挖、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发生。另外,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又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来规范矿业权的出让市场。依照该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办法。
其中,招标是指主管部门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拍卖,是指主管部门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挂牌,是指主管部门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7条至第10条的规定,对矿业权的出让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情形。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及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探矿权或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及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4)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特别规定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
(1)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3)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5)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3.禁止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情形。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综上所述,在矿业权的一级市场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扮演着双重角色,一重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该主体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矿业权转让给受让人;另一重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市场管理者,该主体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矿业权的登记,解决区块范围内的争议,主管矿业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通过对政府部门这双重身份的合理利用,实现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良性运作,以确保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正常实现。
(二)矿业权的转让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具体说来,探矿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之所以作出这种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人借转让之名行炒作之实,将探矿权非法转让牟利,因而作出了时间上的限制。
(2)探矿权人已经完成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这一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炒作探矿权,权利人必须完成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才能将其探矿权转让给其他主体,这对保障探矿权转让目的的实现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探矿权属无争议。为了明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避免解决争议的成本支出,法律法规规定,转让的探矿权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归属。
(4)探矿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这是对受让人资格的规定,因为矿产资源的勘探是一项风险大、技术要求高的作业,因此对探矿权的受让人的资格也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定。
(6)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总的说来,采矿权转让的条件与探矿权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项: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6)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实践中,矿业权的转让还可能采取以下多种形式:
1.以招标或拍卖方式转让矿业权。其中,招标是指矿业权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拍卖,是指矿业权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采用招标和拍卖这两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矿业权的市场价值,为转让人带来较高额的利润。
2.协议转让,即企业之间通过签订购买和转让协议,将某企业的矿业权转让给另一个企业,并取得相应的转让收入。
3.合资经营,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矿业权为主的资本联合方式组成新的法人实体进行经营。
4.联合经营,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地质勘查或开采项目的联合经营。
5.兼并经营,即一个或几个拥有矿业权的法人被另一个法人吸收合并成一个法人。原来几个享有矿业权的法人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法人负责处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矿业权人将其矿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并将其转让给其他主体勘探、开采或者已经分别登记的两个以上的矿区依法合并成为一个新登记矿区,则此时,并非矿业权的转让而是矿业权的变更。前者如,国有矿山企业将其矿区周围的零星矿产资源安排非国有矿山企业勘探或开采,在这种情况下,矿区就被分割了。后者如,相互毗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集体矿山企业为了国计民生的需要,依法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矿区。[5](P6—9)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变化的是探矿权,则应适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关于“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如果发生变化的在采矿权场合,则属于变更矿区范围,应当适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关于“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三)矿业权的抵押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没有明确规定矿业权能否抵押,但从世界其他国家矿产资源法律的规定看,大都规定矿业权可以抵押。例如《韩国矿业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矿业权可以进行继承、让渡、租矿权或抵押权的设定。[6](P12)并且除法国外,各国的矿业法律一般都规定,采矿权可以抵押,探矿权不能抵押,因而我们这里所说的矿业权的抵押主要是指采矿权的抵押。[1]
虽然我国的矿业法规对矿业权能否抵押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矿业权的抵押是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这不但是矿业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作法,而且也适应我国建立矿业权市场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有着非常相似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首先,二者产生的源泉具有相似性,矿业权的母权利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母权利则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其次,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都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最后,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都可以自由转让。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在作为一种资源财富的流转方面应当具有相同的特性。按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抵押和出租。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矿业权也可以抵押。
通常情况下,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设定抵押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以矿业权担保矿业权人自身债务的履行。在这种情形下,抵押权人为矿业权人的债权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另一种是矿业权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将矿业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得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为我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6] (P13)在这两种情况下,对抵押权人主体资格是否要加以一定的限制呢?笔者认为,矿业权的抵押与矿业权的出租存在着许多差别,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差别就是矿业权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担实际的开采工作,因此承租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而矿业权的抵押权人则并非一定是实际行使矿业权,并在矿区内开采的主体,因此,对其主体资格无须加以限制。
由此可见,在矿业权人缺乏后备资金的情况下,可以将矿业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得融资。这样既方便了对矿业权人建设资金的筹措,又有利于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7](P30)如果矿业权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矿业权的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矿业权折价、变卖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矿业权的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但因法定事由出现而需抵押矿业权以获取融资。
2.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也应当随之抵押,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采矿权的融资功能,尽可能多的获得银行贷款。
3.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登记,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防止有借“抵押”为名变相倒卖矿业权牟利的现象发生。
(四)矿业权的出租
矿业权的出租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连同勘探设备或开采设备以及附属财产租赁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因此,矿业权的出租反映的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通常情况下,矿业权的出租仅指采矿权的出租。因为探矿权的内容实际含有对未得利益的期待,其利益的获取是不确定的,所以承租人一般情况下不会租赁探矿权。基于此种考虑,在下文论述中所提及的矿业权的出租主要是指采矿权的出租。
从严格意义上讲,矿业权的出租与矿业权的转让的性质大不相同。在矿业权转让的场合,矿业权人将其权利完全的转让给第三人,这意味着矿业权的卖断,即矿业权人将其与矿产资源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的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原来矿业权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说,矿业权的转让是一次性终结行为。而矿业权的出租则是出租人在保持原有矿业权的前提下,将自己的矿业经营权租赁给他人,并收取一定的租金。在矿业权出租后,出租人还必须继续履行原有的矿业权出让合同,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由此可见,矿业权的出租是一种继续,在矿业权的租赁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矿业权租赁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8](P31)
依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我国的矿业立法明确的否认了矿业权人的出租权,禁止权利人将其矿业权出租给他人。这种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防止矿业权人将其享有的矿业权出租给不具备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的主体,从而避免出现对矿产资源乱采滥挖以及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规定限制了我国矿业权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实现对国家矿产资源的充分利用。国家禁止矿业权出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矿业权的出租会导致对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从而损害国家的利益。但实际上,这种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因为,矿业权出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矿业权,而矿业权的客体才是矿产资源,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这两种客体处于不同的层次,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切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处于核心位置,只能由国家享有;矿业权是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而设定的,属于第二层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资质的主体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矿业权;矿业权的出租法律关系则属于第三层次,只有取得了矿业权,才谈得上将其出租。并且,在矿业权出租法律关系中,被出租的是矿业权,而非矿产资源;因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特殊属性决定其不可买卖、转让,也不能出租。然而,由于矿业权被法律赋予了财产内容,在经济活动中就理所当然地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从而成为矿业权出租法律关系的客体。既然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承认了矿业权的转让,则再禁止矿业权的出租就似乎更加没有道理了,在将来修改矿产资源法的时候,应当允许将矿业权进行出租。并在相应的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矿业权出租的条件和方式,以及需要履行的相关手续,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方面:
1.出租人在其所取得矿业权的矿区内已经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但因法定事由出现而需出租矿业权。
2.承租人必须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即具有实际行使矿业权的能力。
3.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审批登记。该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矿区的所在地、面积、矿物种类、采矿权的登记号、有效期、租赁费用等。
4.承租人应向矿业权人缴纳租赁费用,及时按约定或规定进行采矿活动,并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5.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矿业权再行转租。
(五)矿业权的承包
我国的矿产资源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矿业权能否承包,但在实践中,矿业权承包的现象大量存在,而且鱼龙混杂、种类繁多,既有合法的承包行为,又有不合法的承包行为。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比较分析,明确禁止不合法的承包行为,鼓励合法的承包行为。
1.矿业权人雇佣工程队或其他打工者进入自己的矿区,从事勘查、开采作业,由矿业权人依照约定按照工程量或按作业时间的长短给付劳务费或工资。该种承包的特征在于被雇佣者的作业是矿业权人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矿业权人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其仍然对整个矿区的勘查和开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整个工程负责,因此,该种承包方式是合法的。
2.矿业权人对进入本矿区的打工者实行“吨矿工资制”,即依照打工者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的数量来确定其报酬。如果在此过程中,如果矿业权人对打工者的开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则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矿业权人不履行监督管理义务,而听任打工者乱采滥挖,则其承包行为是违法的。[9](P41)
3.由矿业权人雇佣经营人员组织生产,如果承包经营者按照矿业权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并遵守有关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法规,则此种承包经营是合法的。如果矿业权人对矿山企业放手不管,由承包经营者自己组织生产,主持采矿工作,则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承包行为。
4.国有矿山企业将某些矿段承包给内部职工或他人,并由其内部职工或第三人按照矿山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的,属于劳务承包性质,类似于国有企业将其内部食堂承包给内部职工进行经营管理,所以属于合法的承包行为。如果国有矿山企业将某些矿段承包给第三人,但该第三人并未按照矿山企业的要求进行工作,也未接受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则该承包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介绍了矿业权承包过程中的几种情形,并对其是否合法进行了分析,在矿业权承包市场中,应当严厉打击那些违法的承包行为,并保障合法的承包行为。
(六)矿业权的继承
矿业权的继承是指在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死亡时,将其享有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让渡给其继承人的法律制度。对于矿业权人死亡后,享有的矿业权能否由其继承人继承,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纵观世界上几个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都规定了矿业权可以继承,例如,《德国矿业法》规定:“随着许可或批准的持有者的死亡,权利过渡给继承人。直至遗产案件后的十年时间,该权利可以由一个遗产资产管理者、遗产监护人员或遗嘱执行人行使。”《法国矿业法》第119条也规定:“如为持证者死后的让与,需在继承后12个月时间内,并根据批准暂停实施的条件,或由权利继承人,或由交接期间的自然人或法人申请批准。”[10](P13)
另外,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来继承。该条中“其他合法财产”一词的含义可以从广义上理解。因此笔者认为,矿业权作为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也应当属于遗产的范畴,可以由其继承人来继承。除此之外,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0条的规定,个体采矿者有权开采的矿产资源主要有以下两类:
1.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此外,依照该《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矿产资源,只要个体采矿者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2.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3.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该个体采矿者就可以取得相应的采矿权。因此,在矿业权人死亡时,只要其继承人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就可以继承该矿业权,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三、矿业权流转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确定了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并规定其可以依法流转。其目的就是建立新型的矿业经济,改变原来的单一投资主体并实现向多元投资主体的转变,促进矿业权市场发展和矿业权交易,带动资本流动,从而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由此可见,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矿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改革中的一大难点。在矿业权的流转过程中,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在矿业权流转过程中,对地质成果的转让。由于过去我国没有明确矿业权概念,因此就商业地质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地质成果的转让(买卖)就代替了矿业权的流转。而实质上地质成果是依附于矿业权存在的,其只是对矿业权的一种说明。如果地质成果反映出来的矿藏开采的价值越高,则说明矿业权的价值越大。但地质成果是不能离开矿业权而单独存在的,正如产品说明书不能离开产品而单独存在一样。所以,矿业权人在转让矿业权的同时,必须将地质成果交付给受让人。
(二)按照国务院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之所以对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实行特别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无论对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还是对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以及将矿业权出让、出租、抵押等都需要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只有在确定矿业权的价值后,才能进行矿业权的流转。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对矿业权科学的评估方式,以准确的确定其价值,保障矿业权流转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矿业权的受让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依照国务院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由此可见,在受让人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之前,必须向国家交纳相关的费用,否则不能受让矿业权。
四、结语
波斯纳先生曾经提出了判断有效率财产权制度的三个标准: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11](P22)由此可见,矿业权能否自由流转,是判断其是否成为有效率财产权制度的重要标准。在本文中,笔者所关注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矿业权流转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如何具体的规范矿业权的流转以及正确的处理矿业权流转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只有上述问题都得到圆满的解决后,我国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才算是真正的建立起来,才能促进我国矿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本文发表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 为了叙述上的方便以及保持行文的前后一致,在下文中,笔者仍然运用矿业权一词进行论述。
[1] 伍昌弟,贾志强。关于矿业权流转的必要性、条件、方式及存在问题的探讨[J].四川地质学报,1998,(1)。
[2] 鲍荣华,周进生。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亟需完善[J]. 中国矿业, 2002,(3)。
[3] 关凤峻,矿业权出让的几个问题[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2,(3)。
[4] 伍昌弟。关于矿业权流转的必要性、条件、方式及存在问题的探讨[J].四川地质学报,1998,(1)。
[5] 苏迅。矿业权流转的经济关系研究[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1997,(9)。
[6] 宁廷河,张伟。从物权的角度探析我国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J].1998,(3)。
[7] 李志学。我国矿业权出让与流转制度研究[J].西安石油学院学报,1999,(1)。
[8] 周永发。矿业权流转的经济关系[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1995,(5)。
[9] 陈战杰。有关采矿权流转的几个问题[J].中国地质, 1999,(11)。
[10] 马永政。浅谈矿业权的转让、抵押与继承[J].中国地质, 1994,(5)。
[11]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
人们常说,山西是成也煤炭,败也煤炭。多少年来,资源优势尽可以让山西人解决温饱,近年来也涌现了一批煤炭暴发户,但山西省整体经济却始终没有很大的提升。这是何道理?面对记者的困惑,何兴有也坦言山西煤业目前还有许多弊病和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采煤资金投入不足,科技水平还不高,安全事故仍多有发生。资源浪费依然严重等等。但在国家提倡节约型社会的大环境下,山西煤业也会从粗放低层次的经营逐渐变得更科学,技术含量、附加值更高。这就如同一个企业的经营一样,思普瑞公司能从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走到今天,我更加有信心我们山西煤业会走入一个良性循环,有着一个光辉灿烂的前景!
强化管理 锐意改革――企业重获新生的关键
走进绿树掩映、干净整洁的思普瑞能源公司的大门,看着这个现代化的企业环境,你很难想到这是一个从毁灭性矿难中获得重生的企业。何兴有当年临危受命,勇挑重担,其义无反顾的勇气让很多人竖起了大拇指。回忆当年自己形容为上火焰山的举动,何兴有只是轻描淡写,也许是骨子里军人那种不服输的意志吧。
思普瑞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灵石县南王中煤矿,这个矿建于70年代,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和大多数计划经济时期的煤矿一样,南王中煤矿也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过很大的贡献。但很不幸的是,矿难,这个可怕的恶魔还是降临在它的身上。1998年6月18日,是让很多南王中煤矿人记忆犹新的日子。一场重大的安全事故直接给煤矿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造成煤矿直接损失300多万元。事故后,对企业资产评估的结果更让人大吃一惊,企业总资产3800万元,而总负债就达到4845万元,其中死账、呆账达1800余万元,企业的负资产947万余元,负债率高达130%左右。怎么办?难道就此倒闭?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陷入了沉思。如果宣布破产,那如何面对800多名职工那如此渴望期待的眼睛?要知道,这些职工已经半年多没有领到工资了,如果破产,更无异于雪上加霜。这时,一个身影走进了县委领导的视野,他就是时任石膏矿矿长的何兴有。能被委以重任,自然不是等闲之辈。何兴有,有着7年的军旅生涯。多年部队生活,锻炼了他健壮的体魄,宽广的胸襟,更磨练了他永不服输、知难而进的坚强意志。退伍后,他在灵石县煤运公司从一名普通的车队职工做起,直至汽车队队长、副经理,这一干就是14年。1997年,他担任了灵石石膏矿党委书记、矿长之职。不到一年,就将一个面临倒闭,负债累累,工资欠发的石膏矿带上了正轨。拯救南王中煤矿的重担非他莫属。
一种强烈的责任心驱使着何兴有义无反顾地接下了这个重担。在他走马上任的那一天,他面对着的是难以数计的困难和局面。企业账上只有少得可怜的200元钱,面对如此的惨淡景象,何兴有没有气馁,永不言败的刚强性格,反而激发了他的斗志。他下矿井,访职工,查资料,找措施,仔细分析企业衰败的症结所在,寻求振兴企业的“妙药良方”。在首次职工大会上,他掷地有声的一句话表明了他的坚定决心:“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只要大伙团结一心,艰苦奋斗,矿山一定会复兴的。”
矿山的复兴在哪里?改革,只有大刀阔斧地改革,才是矿山振兴的唯一出路。在走马上任后,经过详细的调查、研究,发现企业存在的种种弊病后,何兴有开始了一系列大动作的改革。首当其冲的是管理,一个企业的内部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能否更好地生存。何兴有找到了企业的症结所在,果断地提出了“管理年”的口号,狠抓安全生产,强化内部管理,以“严、细、精、勤”为发展宗旨,充分发挥该矿铁路专线的作用,在煤炭市场疲软时期,以销售维持了生产。就在当年,企业就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当2000年,企业彻底改制,灵石县思普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后,何兴有对企业动了更大的手术,改得更加彻底,从此,一个崭新的企业宣告诞生。改制后,何兴有首先对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完整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根据市场情况,他制订了“以销定产”的经营策略,对资源实行了保护性的开采,把安全作为首要目标,精兵简政,对年龄大的职工实行内退、离岗自养等措施,并开设超市分流部分职工,使机关人员从110余人锐减为40余人,科室从19个合并为9个。此外,他在生产一线全面推广目标承包责任制,在管理和后勤机关实行包干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何兴有深知前车之鉴的教训,所以在整个企业管理的过程中,一直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他深知,安全工作涉及社会影响,涉及企业形象,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着集体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安全生产是煤矿的命脉,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多年来,他始终把安全生产列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坚持安全投入不间断,安全教育不放松,安全管理不断线,建立起层层把关,逐步落实群防群治的管理体系。他说,没有安全生产就没有企业的稳定,也就谈不上企业的发展。为此,它采取了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并把这些理念和措施渗透到各项工作中。在何兴有的高度重视下,企业的生产始终安全良好地运转着。
在完善管理体系,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基础上,他逐步理顺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厉行节约,降低成本,以安全为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销售促发展,他大胆改革,紧紧抓住铁路发运这一市场契机,忘我工作,四处奔波,功夫不费有心人,最终得到社会各界的赞扬与支持,获得了可观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何兴有的带动下,思普瑞公司的面貌呈现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自改制后的5年内,企业效益连续创新高。2001年上缴税金207万元,实现利润100万元;2002年上缴税金263万元,实现利润296万元;2003年上缴税金542万元,实现利润600万元;2004年上缴税金840万,实现利润860万元;2005年上缴税金1150万元,实现利润1000万元。职工工资收入逐年递增,到2005年职工年收入1. 6万元以上。同时,思普瑞公司连续几年被市、县评为“先进单位”、“纳税大户”、“明星企业”等荣誉称号,何兴有本人也连续几年被晋中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荣记个人二等功、三等功,2003-2004年被县劳动竞赛委员会荣记个人一等功,2005年记特等功,当选为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04年5月荣获山西省劳动模范。一系列的荣誉,扑面而来的掌声和鲜花,何兴有并没有被陶醉,他的目光又瞄向了新的的目标!
开拓进取 二次创业――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
面对整个世界能源十分严峻紧张的局面,山西煤炭工业的前景可谓无限广阔。如何把握好这大好的市场机遇,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资源上的优势,这是一个十分深邃的课题。何兴有承认目前对煤炭工业是一个大好机遇,但同时很清醒地说,绝对不能盲目乐观。从目前看,还有很多环节需要规范和完善。山西的煤炭工业远没有这么简单。很多方面多会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包括当地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如果不能科学地规范煤炭市场,那么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弦外之音,我们不难想到一年前晋中市政府曾发的两次文件,要求所有的煤矿和其他生产单位生产的煤炭产品均不得自行销售,必须通过一个指定的煤炭公司经销,这在当地企业中引起很大反响。虽然现在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山西煤炭工业总体还是向好的方面发展。
何兴有谈到整体形势,分析说,“十五”时期,山西煤炭行业大力推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企业经营状况明显改善,煤炭工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矿煤炭产量比重占到全省总产量的63%。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思普瑞应该趁势再上一个台阶。
在何兴有的带领下,思普瑞公司开展了新一轮的发展,更新换代,开拓进取,扩大再生产。何兴有深知煤矿生产与煤矿投入是息息相关的。没有好的技术装备就不能有优质高效的生产能力。在他的积极倡导下,公司投资了200万元更新了矿用刮板运输机20部,投资100余万元新增金属支柱,交接顶梁。投资50万元全部更换低压开关,购置井下高压配电箱,投资5万元购置矿用变压器一台,投资300余万元新建现代化变电所一座,并接通双回路电源,投资16万元新购250kw发电机一台。何兴有对记者说,近3年,公司对坑下的投入资金近1000万元。由于购置设备和技术改造升级增大,机械运输的投入,大大减轻了职工的劳动强度。坑代品的增加,不仅提高了作业场所的抗灾能力,而且为职工营造了一个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
生产条件改变了,生产能力上去了,何兴有把精力放到了企业的做大做强上。创新是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可持续性的发展,可创新的主体是什么?归根到底是人才。何兴有十分重视对人才的吸纳和培养。他常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为技术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从改制以来,随着人才引进机制的形成和人才发展环境的改善,思普瑞公司的人才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人才结构也基本趋于合理。公司制订了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出台了人才激励机制的政策。近年来,公司出资先后选送8名职工上了大学,一批员工到大专院校深造,同时,何兴有还积极鼓励员工在职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使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谈到未来的发展,何兴有描绘了一个宏伟的蓝图。根据国家“十五”规划,按照创新、提高、发展的方针,思普瑞公司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思路,即在延伸煤炭产业链的基础上,把公司建成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经营机制权、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集团。去年,何兴有以过人的魄力启动了90万吨洗煤厂和扩建30万吨现代化生产矿井的工程,总投资7000余万元。这两个项目的建成投产,让企业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公司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并大大地延伸了煤炭产业链,促进了煤炭深加工转化,开辟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个从重大矿难中艰难走出来并获得辉煌的企业,一个把全身精力和无限热情都投入到煤炭事业的企业家!纵观山西省,在这个煤海之乡里,有着数不清的煤矿,也有着数不清的煤矿经营公司。在这参差不齐的浩浩大军中,在晋中市,在闻名神州的“矿藏之乡”,灵石县思普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能脱颖而出,创造辉煌的业绩,实属难能可贵。历经患难的企业,也许最懂得真情的可贵。思普瑞公司发展壮大了,经济效益好了,可是这家企业并没有忘记用真情来回馈社会。这些年来,思普瑞公司累计为社会捐款300多万元,每年为周围农村贫困学校捐款赞助,在灵石县“村村通公路”的建设中捐款100余万元等。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回想二十多年的会计路,我感慨万千,正是这二十多年孜孜不倦的默默耕耘,拓宽了我的视野,使我从一名三级单位的小出纳成长为集团公司的大会计,从一名助理会计师成长为高级会计师,从一名大专毕业生成长为一名在班级里年龄最大的在职研究生(比同班的年龄大22岁);工作单位从林西矿财务科到京唐港焦化工程筹建处、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再到集团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作从煤炭行业到基建会计,又从焦化行业到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回想走过的路,我很骄傲,因为我在集团公司的不同单位做过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会计,是会计工作拓宽了我的视野。
一、我骄傲,我是林西矿的一名会计(煤炭行业)
我于1991年7月份毕业于唐山大学管理工程系工业会计专业,同年被分配到开滦林西矿财务科工作。自1991年毕业至2004年9月,我一直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先后做过现金核算、材料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成本核算、内部银行核算、总账核算。自1997年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担任林西矿财务科副科长、林西矿核算中心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参与了林西矿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专业化重组及破产重组工作,工作岗位平均每一年半变动一次,不同的工作岗位给了我不同的锻炼机会,并促使我不断努力学习,掌握最新的财务会计知识,较为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实践证明,正是有了在林西矿财务科扎实的基本功,在以后的岗位上工作才得心应手。
二、我骄傲,我是京唐港焦化工程筹建处的一名会计(基本建设)
2004年10月经招聘我到开滦京唐港焦化工程筹建处财务部工作,筹建初期,包括部长在内就4名会计,我亲眼见证了工厂从图纸到实体的建设过程,参与了京唐港焦化项目一期工程的会计核算。以前的工作是煤炭行业会计核算,现在是工程会计核算,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于是从零开始,自学了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土建工程预算、安装工程预算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随着京唐港焦化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会计工作经历了工程建设阶段、试生产阶段、正式生产阶段。为了做好本职工作,我积极地与单位领导沟通,向做过工程、焦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查找各种有关工程会计、焦化核算的资料,认真研究焦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焦化项目工艺流程,并在领导的带领下走出去,向中化煤化工公司、北京佳华煤化工公司学习,结合公司实际,完成了从工程建设到试生产的会计核算,并对下一步成本核算、销售核算有了初步的想法。
三、我骄傲,我是中润公司的一名会计(煤化工)
煤化工行业会计核算以前没接触过,为了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我们结合单位实际先后到中化煤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盛隆煤化工有限公司学习。通过学习中润煤化工公司制定的备煤车间技术操作规程、炼焦车间技术操作规程、动力车间技术操作规程、净化车间技术操作规程、化验室技术操作规程、热力车间技术操作规程,完成了成本核算科目的建立以及成本核算工作,规范了成本报表的内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日常报表及成本利润分析工作,有效地保证了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了解煤化工成本的信息,为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了帮助。
记得在中润公司成立初期,我们去中化公司学习焦化成本核算业务,恰巧家里打来电话说一位同学的母亲去世了,这位同学的母亲也是我儿子同学的奶奶,这位奶奶在我们日常上班时,对我儿子的照顾就像自己的孙子,两家平时来往比较近。为了学到焦化成本核算软件操作问题,在其他同去的人都回去的情况下,我一个人留在迁安中化公司,直到把想了解的问题都学会了,才在第二天返回家里,这时同学的母亲已经安葬完毕。为了更好地完成中润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我好像不懂人情世故,至今想起来都觉得愧疚。
焦化一期工程从2004年10月开工建设,到2006年10月试生产,2007年3月正式投产,2007年年底整个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业务不断变化。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加班加点,对建设过程中的每一个单位工程以及每一个单位的所有合同内容都作了详细了解,在做好会计核算的同时,准备好统计台账,为唐山市发改委、唐山市重点办、海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精煤公司提供工程建设统计报表,为以上部门了解工程进度提供准确的数据。
四、我骄傲,我是集团公司财务部的一名会计(集团公司项目管理)
2009年6月18日,我从开滦网主页上看到集团公司财务部招聘会计人员,年龄限制在40周岁。屈指一算,我还差半年就超龄了,40岁对女人来说就是一道坎,我思前想后,认为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不同单位的工作经历,会更加丰富自己的人生阅历。和领导沟通后,报了名,最终以总分第二的成绩,做梦似的来到了我想都没有想过的开滦集团公司财务部。
自2009年7月6日报到,在财务部的近三年时间里,我感触最深的就是集团公司转型发展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刚从三级单位上来,对一切工作都不熟悉,集团公司应用的浪潮软件以前单位没用过,于是从头学;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工作,要求写作基本功要强,以前单位会计核算工作量大,写得少,特别是有一次在我用了一天半时间整理出来的会议纪要上,张总会计师大改特改时,我感觉像是毁了容;郝常安总监针对管理中没动脑筋把好关的问题进行批评时,我如醍醐灌顶。
三年来,正是由于集团公司财务系统领导的关心和帮助,我才能站在集团公司的高度想问题,针对二、三级单位提出的问题,能够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工作中考虑问题更加全面。
五、我骄傲,我始终在集团公司财务战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