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1 17:37: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代建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工程于2008年初立项,2008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6月竣工。工程占地约7600m2,建筑面积3万m2,地下一层,地上六层,项目总投资约1亿元。图书馆自投入使用以来,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如顶层部分房间渗漏水、地下室底板渗水、外墙面砖脱落、地下车库潮湿、地下室墙体漏水等。这些工程质量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建筑的正常使用,也造成了后期维修保养成本的增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设计、施工不到位原因,也有学校自身基建管理薄弱等多方面因素综合造成。(1)设计不到位。图书馆工程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建设仅历时半年多,除去项目立项、审批、招标等环节,真正给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时间仅为一个多月时间。故造成前期设计图纸深度不足,部分土建工程存在二次深化设计,特别是图书馆室内的精装修工程边施工边设计。(2)施工不到位。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作为高职院校较之本科院校,在地方财政投入上处于弱势地位,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相对较弱。学校至搬迁至新校区以来,一直是边办学边建设的模式。因此,学校一直以来狠抓建设工程的进度,施工过程存在抓工程进度、赶工期现象。在某些重点部位施工时,未按照规范的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来操作,也给图书馆工程留下了质量隐患。(3)学校监管薄弱。较之周边普通本科院校的基建管理部门,学校基建技术管理人员配置薄弱,仅有2~3人来统筹管理校区所有基建工程。一般本科院校基建部门技术力量雄厚,基建处专门设置预算审计组、图纸审查技术组、材料设备组、施工监管组等。因此,从客观上看,以仅有的几个管理人员来统筹全校的基建工作,势必会造成对图书馆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的缺失。
二、高职院校基建工程质量控制方法探讨
1.推行工程代建制
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代建制度日趋成熟。建设工程代建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委托给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管理力量并且有相关代建资质的企业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代建或部分阶段的代建。通过工程代建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的基建管理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等的问题,可以发挥代建单位专业技术力量强、管理经验足的优势,切实保障学校基建工程的质量。当然,在目前工程建设市场还不完善、代建企业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下,高职院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通过招投标方式来合理选择优秀的代建单位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代建单位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应加强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管理,应仔细斟酌招标文件、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程质量标准。避免后期因管理权限不明、职责不清而造成代建单位的扯皮、推诿等情况,从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2.强化设计阶段质量管理
相关研究表明,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好坏对整个建设工程质量影响占到20%~30%。因此,对设计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应不容忽视。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选择技术力量强、负责任的优秀设计单位。设计过程可采取分阶段设计,从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每个阶段学校可以组织建设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任一阶段设计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下阶段的设计。对于施工图的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图审公司进行专业的图纸审查。通过图纸审查及时发现设计缺陷,避免应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同时,应重点审核设计图纸的深度,避免应设计深度不足造成边施工边设计变更的情况,否则将会引起造价控制风险及质量控制风险。
3.加强施工招标阶段的质量管理
施工招投标阶段作为工程实体建设之前的最后一环节,招标环节的质量好坏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在建筑工程领域市场化还不完善的背景下,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参差不齐,施工企业的好坏直接关乎建设工程质量的优劣。在现有的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模式下,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并强化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现有招投标有关法律、规章选择符合建设工程特点的评标方式,挑选可靠优秀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能一味地增强报价在招标评判中的权重,造成投标方的恶意压价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应科学、合理地制定评标权重,通过企业业绩、资信、组织、管理、报价等多位一体的评定体系来确定中标单位。建设单位要仔细审查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工程量清单编制要符合建设工程自身的特点。合同条款内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尽可能细化、量化,对可能引起后期质量纠纷的问题因仔细斟酌。
4.增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施工阶段是把工程设计转化为实体的阶段。若说设计、招标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是间接性,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则是直接的,也是最为有效的控制,对工程质量的好坏起决定性作用。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对施工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把控所用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品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及抽检制度,所有材料、设备、构件必须有相关合格证或出厂证。必要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主体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进货渠道、设备厂家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的可靠性。(2)加强工程施工工艺的控制对重要的施工阶段应汇同监理单位严格审查施工方案设计,容易引起质量通病的环节,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可能引发质量事故的问题。(3)把好隐蔽工程验收关隐蔽工程是施工过后看不见施工内容的工程,如若检查、验收马虎会造成工程后期的返工、修补,对建筑工程质量存在较大隐患。因此,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隐蔽工程验收制度,监理单位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4)加强基建管理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基建管理者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熟练掌握施工工艺流程、施工规范,做到精通施工规范又懂管理。同时应敦促施工单位强化对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的操作培训,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5)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高职院校不同一般建设单位,其还有事业单位的属性。基建管理人员作为公职人员,学校内部应加强基建工作者的廉政教育并建立监督审查机制,防止因内部管理者而增加工程质量风险。(6)选择优秀的监理队伍,切实发挥监理对工程质量控制的作用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工作规划及监理相关制度进行工程监理。对于那些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和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来侵害业主利益的监理人员,必须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一个好的监理单位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效的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始终把好工程质量关。
5.竣工验收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控制
根据相关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方单位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验收不合格,不得给予通过。在工程保修期内,应提供给工程使用部门完整的竣工资料,可以组织使用部门进行相关操作培训,避免应使用不当而引起各方面的损失。
三、结语
关键词:项目代建 管理问题 措施
代建管理,也可称项目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代建管理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也可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项目前期阶段工作或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代建管理是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合同为依据,按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取得最佳效益的过程。
1、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已有30个省市都不同程度地推行了工程项目代建制,各省的代建制做法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差异,但基本上都是政府投资项目为主。
从整体情况看,代建制实施过程中普遍取得了良好成效。代建制构建起政府投资约束机制和多方利益制衡机制。有效地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和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了政府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但同时也有很多值得总结和改进的地方。
2、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存在的问题
2.1项目代建制度的落后
工程项目复杂性程度高,建筑工程造价高,参与人数多,因此,项目夺标竞争非常激烈。这就为埋下伏笔。项目代建准入制度不健全,门槛低,使有能力的单位失去机会和平台,浪费了一个好项目,耽误宝贵的时间。不按照合同要求办事,不按时交工。拖延工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无法正常生活;损害了总包商利益,无法进行资金周转。
2.2风险转移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从当前情况来看,代建制还并不是一个法定的制度,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重大责任与义务,并没有因为实行代建制而产生转移,这基本上违背了代建制的初衷。[1]
实行代建制就是想要依靠代建方使建设单位能够从非专业领域当中很好的摆脱出来,不去承担那些无力承担的责任。但是当前的代建单位因为较少的代建取费并不愿意去承担太多的代建责任,同时建设单位也因为风险无法进行转移而对委托代建持怀疑态度。
2.3代建单位主体地位不是很明确
在进行代建制的过程当中,项目的代建人的责任还没有一个法律上的确定,主要是因为代建单位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当中没有法律给与的地位。所以,不能够得到政府、备案部门的认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产生着很大的问题。
2.4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易受建设单位影响
代建办法及合同中虽然明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使用方,其职责是监督和协助代建人的工作。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代建工作的沟通及汇报直接面对的还是建设单位,包括代建费的支付也必需经建设单位签认,有关工作的最终确认都需经过建设单位,而建设单位又往往介入过多,超出了原本监督定义的范畴。代建企业又往往考虑以后的经营及客户满意度等,因此会尽量顾及建设单位的意见。这样建设单位实际上也就变成了代建的上级单位,代建在其中就相当于参谋,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及管理建议,没有太大的决定权。代建管理在相关单位中的威信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在开展代建工作中,还是容易受业主主观因数的影响,专业管理建议有的也很难完全落实,很难按最合理的建议去实施,给代建单位的管理目标实现带来了较大困难。[2]
3、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中问题的解决措施研究
3.1完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
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主要因为委托代建的法律不明确,以及责任无法转移的情形,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转移给代建人,使代建制项目进入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轨道。[3]
3.2完善合同,严格把守施工质量
在合同中详细指明材料品牌、材质、性能参数等,现场严把材料关,总包方必须深入了解相关材料知识和市场信息,严格的材料采购控制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堵住分包商的空子;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动态检查,研究质量缺陷,分析原因,指定改进计划,实施和督促分包商改进。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客观评价项目质量,保障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重要,项目正式信息沟通规范,工作程序会规范和严格。
为了更好的解决分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首先必须从源头加强控制,严格队伍引进,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尽量减少或杜绝那些不具备实力的企业。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制,严格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3.3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工程代建管理综合能力
合同报价阶段注意考察总分包商、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实际考察,严格规范进场手续,防止低劣素质队伍进入。加强队伍培训学习,紧跟时代脉搏,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分包商信用名誉;建立文明队伍,文明施工,采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知识思想素质,提高综合能力。
3.4严格规范代建单位责权范围
代建单位既然作为代建项目建设期的建设主体,其权力和义务必须平衡,代建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代建阶段,严格履行相应的建设管理职责,防止代建单位与其他建设参与单位在各自职责上相互侵扰或渎职。同时,应实行代建单位回避制度,即代建单位仅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活动。
3.5注重整体工程,兼顾个体项目
在合同中要求总包商、分包商承担协调配合义务,现场管理采用奖罚等激励措施,强化分包商主动配合总包管理的行为,弱化分包商内敛行为,教育分包商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在项目运行中,总包方必须改变以往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甲方地位,应该积极地实行柔性管理,树立“一盘棋”思想。营造双赢的环境,构建和谐项目,使分包方意识到彼此是整体,只有整体利益最大,个体利益才能最大。加强沟通交流,减少摩擦,拉近彼此的距离;参加团队会议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强化团队集体感。
3.6专注项目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
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型建筑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对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伍来说,提高管理能力,培育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了适应变化,总承包商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为提高效率从而对分包的管理将越来越重要。
3.7明确代建移交工作
在推行代建制后,代建单位履行有限的业主职能,但又不等同于业主单位,一是由于受建设进程变化;二是专门应对重大社会活动而进行建没的项目,代建合同未对使用单位进行明确定义,项目交付对象、交付时间、交付程序存在诸多不定因素。管理指引文件,提高标识系统,严格组织整理竣工资料,为项目顺利移交的重要工作。
4、结尾
工程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工程项目的成败。作为建设工程的有效管理资源,将成为建设项目的发展途径。通过完善工程代建项目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对工程项目的工期、投资等进行有效控制,从而创造出较好的社会、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蒋立.简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5).
关键词: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探讨
2004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要推行“代建制”管理,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一、工程项目的特点
1.复杂性程度高,建筑工程造价高,参与人数多,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所以相对于其它的项目而言,其复杂性程度高。
2.项目进行中不确定性程度大,建筑工程项目复杂性高,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如天气、原材料价格、政府法规变化、周边社会关系等较容易影响项目进程;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如业主、监理、总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政府监管机构,变数较大;加之项目自身建设进度也在不断进行,其不确定性程度高,管理过程应牢牢把握渐进明细的特点。
3.建筑工程项目目标较易明确,多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相对稳定。建筑工程项目化管理已实行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资料和经验,所以项目目标一般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也多数采用目标式的责任承包管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
二、“代建制”概述
1.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采用了上百年时间。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上海试点市政项目的“代建制”。同时期,由福建、安徽、重庆等地也率先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有实力的公司代替业主实施建设。2002年以后,北京、深圳、成都等地也开始了“代建制”的试点工作。自此,新一轮的投资体制改革大幕徐徐拉开。
2.项目代建制是政府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产物,刚刚起步的项目代建制度与当前建设市场还存在诸多未能适应的问题,而项目代建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及技术目标等诸多要素的策划及管理工作,代建方承担了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责任,并提供项目移交及保障服务,这一切决定了项目代建的风险是多方位的。必须持有科学严谨的态度总结项目施工管理取得的新进展、提出符合项目代建管理的创新体系。
二、项目代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代建覆盖面不广、代建管理单位的资质不足。
代建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覆盖面还不够广泛,与之相关的管理措施也有待进一步的建立和完善。同时,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性项目投入大、项目多,对项目代建单位的专业素质、承担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代建单位往往需要具备设计、招标、机电安装等多项资质,并应具备各专业的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因此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不是很多。
2.代建管理工作易受建设单位影响。
代建办法及合同中虽然明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使用方,其职责是监督和协助代建人的工作。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代建工作的沟通及汇报直接面对的还是建设单位,包括代建费的支付也必需经建设单位签认,有关工作的最终确认都需经过建设单位,而建设单位又往往介入过多,超出了原本监督定义的范畴。代建企业又往往考虑以后的经营及客户满意度等,因此会尽量顾及建设单位的意见。这样建设单位实际上也就变成了代建的上级单位,代建在其中就相当于参谋,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及管理建议,没有太大的的决定权。代建管理在相关单位中的威信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在开展代建工作中,还是容易受业主主观因数的影响,专业管理建议有的也很难完全落实,很难按最合理的建议去实施,给代建单位的管理目标实现带来了较大困难。
3.代建起步时间较短,管理经验有待提高。
代建制的实行及推广时间较短,不同地区之间的代建管理方式也存在着地区差异性,因此代建管理可以借鉴的经验不是很多。代建工作只能在管理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中积累经验和教训,在以后的管理中加以完善。所以在实际的管理中也暴漏出来一些问题,如管理流程及制度的建立,作业指导书的建立,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包括招标时间计划及清单界面的管理等均有待完善。
三、代建过程中的管理措施
1.严格控制建设技术目标。使用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避免在代建工程中产生过多的设计调整,造成技术目标改变。
2.严格控制项目招标及现场实施阶段的工程投资。按照成本计划通过招标文件工程价款调整等条款约束及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存在相对不可控的投资风险进行分解及转移,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全面反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合理分担风险的重要保证,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法律文件和主要依据。合同条款按照“近因易控”即“谁能最有效地防止和谁最能方便地处理风险就由谁来承担该风险”的原则,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分摊风险,由最有能力承担某项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显然可以有效地降低整个风险成本,从而降低合同的总造价。对主要设定风险分担比例,减少通胀对项目影响;采用单价包干或总价包干的形式降低合同造价调整的风险;采用严格设计变更审查及工程量签证审核的措施提高造价的可控性。
3.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工期目标,建设工程进度是代建工作的主要硬指标。项目代建单位首先要利用合同管理、过程监控等方法对工期有关风险进行分解、转移、消除;其次要在对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等上级部门有关指令进行专项归档、分析、落实,并及时反馈其对工期影响情况,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外因所致重大方案调整系列文件,明确反馈其对工期的影响情况;为此,代建单位首先要更新索赔风险意识。国际建设市场早已形成了索赔权双向对等的风险机制,在国内,由于市场监督机制尚未健全,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商成了人们心目中的“弱势群体”,绝大部分索赔都是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而鲜见承包方提出的成功索赔。但是,近年来由工程承包方发出的索赔及索赔成功的案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发包方未对来自承包方索赔风险引起必要重视的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由于其特殊的发包方角色,而且其更加专业、严谨地使用合同、法规等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工程承包方相应加强了对代建单位的反索赔意识,故在项目代建过程中,代建单位需彻底更新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索赔权双向对等的风险事实。其次,代建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力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充分利用合同及有关法规等工具,客观合理评估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严格合同违约告知及处理程序,分解工期延期的风险责任;代建单位还应制定并执行奖罚分明的项目管理制度,既可促进项目合同履约,又保留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对合理规避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风险,以及培育良好、和谐的代建市场环境均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4.明确代建移交工作。在推行代建制后,代建单位履行有限的业主职能,但又不等同于业主单位,一是由于受建设进程变化,项目隶属部门的机构或职能转变;二是专门应对重大社会活动而进行建设的项目,代建合同未对使用单位进行明确定义,项目交付对象、交付时间、交付程序存在诸多不定因素。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后期,应与项目委托单位进行协商,要求明确项目接收单位、接收标准、接收形式及时间,争取一次性移交。在项目交付前,代建单位应统筹编制项目使用、管理指引文件,提高标识系统、操作设施的人性化,严格组织整理竣工资料,为项目的顺利交付,消除接收单位的疑虑提供保证,这也是项目顺利移交的重要工作。
结语:
工程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工程项目的成败。作为建设工程的有效管理资源,将成为建设项目的发展途径。通过完善工程代建项目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对工程项目的工期、投资等进行有效控制,从而创造出较好的社会、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关键词】市政投资;代建工程;投资控制:概算执行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市政建设工程日渐活跃。在此背景下,市政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已经从以往的由政府部门进行建设管理一体化逐步向职能分离的方向转变【1】。在传统的投资控制模式下,工程质量差、三超等问题屡见不鲜,不但制约了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还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舆论影响。由此可见,做好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2004年由国务院判颁布的改革办法中明确指出,要以“代建制”模式改变传统的市政建设管理模式。即利用招投标的方式,选取具备专业性强、高性价比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与投资控制【2】。这种代建模式在我国已经应用多年,并取得一定实效,一定程度上克制了以往的三超现象,但现阶段此种模式仍然存在些许问题,以下本文对目前代建模式下的投资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具体如下。
1.市政代建项目的风险分担及其投资控制目标确定框架
1.1代建项目的投资风险因素识别
代建项目从项目的决策至竣工交付的各个阶段均面临着项目契约组织内部与环境中的众多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即为代建制项目的风险。因此,代建制项目的风险,是指代建制项目实施各阶段,影响或制约项目目标达成的各种不确定性及风险,既包括源于项目组织内部的,也包括源于项目实施环境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见图1
1.2市政代建项目风险分担原则
风险分担原则是将具体风险分配给承担主体的指引,是十分复杂的问题。结合学界的研究成果,及全过程代建项目的具体特点,代建项目的投资风险分担原则如下:
(1)责权利对等原则。即代建人承担的风险与其所获得的项目管理控制权及其收益相匹配。
(2)可管理性原则。即风险承担者具备足够的能力(财务、技术、经验等)去最有效地管理该风险。
(3)可预见性原则。即风险承担者应对其所承担的风险有充分的预见能力,并据此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4)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
2.基于风险防控的市政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优化策略
2.1建设项目计划阶段的投资控制
2.2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科学调研
在项目的最初阶段首先应对其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初步明确项目的规模,并分析这个项目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对以上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后再确定工程造价【5】。在造价确定的过程中应合理根据建设内容确定投资标准,杜绝铺张浪费,要以经济适用为造价的确定原则。
2.3合理进行投资估算
为促进项目投资估算工作质量的提升,使估算更为精确,具参考价值。代建单位应当事先进行内部审核,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确保审核的估算编制内容应当和项目中的设计规划要求以及规定相一致。审核的估算费用必须符合当前市场与实际情况,要有合理性。
2.3.1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需要强化审核工程量的清单,在进行清单编制时,要细致校对,防止出现差错与遗漏,如果工程清单出现大错误,则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投资控制问题,由此可见,工程量清单可以成为投资控制问题的源头,所以强化这一阶段的控制工作,可及早发现投资控制问题,避免造成更大的投资损失。此外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善于对投标价格进行甄别,对承包商所提供的报价进行综合分析,不能近看整体的投标报价,还应对当作的每一项进行审核,利于及早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
2.3.2代建单位对建设全过程造价负责
代建单位的上级主管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而代建单位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组织协调工程的各个环节,按公正性、合理性的原则组织施工招标,按信誉、技术设备力量、施工安排和措施选定施工单位,并且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预备费的开支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已审定的设计方案和标准,严格控制预备费的开支范围,控制工程造价。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项目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3.探索建立代建项目概算执行完好程度奖惩细则
在代建制管理中实行必要的奖惩机制,有利于激励代建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建设成本。目前实施的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虽然列有代建制奖励与处罚条款,但其规定是概括性的,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办法,应进一步出台相关的奖励制度细则,加强对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将代建管理费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将代建管理费的管理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结合起来,并预留一部分代建管理费等项目竣工后在考核其概预算总体执行情况后予以批支,以达到奖优罚劣,促进代建单位工程管理积极性和有效性的目的。
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管理力度将不断加大,代建制作为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投资资金效益的重要制度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以后的发展中,还将遇到更多的新问题,需要各部门予以关注并不断加大研究力度,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促进代建制健康发展。
结束语
代建这种市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的全新模式,其应用目的就是为了克制以往由政府部门投资管理一体化模式下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旨在促进管理专业化,实现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优化市政投资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需要在整个工程的全过程中进行,市政代建项目应在决策阶段就制定科学的投资估算并确定投资目标,在设计阶段应当充分利用合同管理与限额控制设计、图纸审核等操作手段,提升投资控制的管理效果,在施工阶段要综合运用日常管理,确保投资控制的有效开展。总之,投资控制是一项大型复杂的工作内容,还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
参考文献
[1]郭凯,朱宏亮,邓晓梅. 基于LRA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系统研究――以北京市代建项目为例[J]. 项目管理技术,2012,06:72-77.
[2]刘逸凡,刘万琳. 价值链理论在代建项目投资控制中的应用研究――基于代建企业视角[J]. 价值工程,2013,19:28-31.
[3]郭志达,姚尧. 基于前景理论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道德风险防范研究[J]. 项目管理技术,2014,11:22-25.
[4]张跃,刘海江,李雪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投资问题及原因探析――基于北京东方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建项目的调研[J]. 建筑经济,2012,03:19-25.
关键词:代建制;代建管理费;制度;风险;分析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单位提供代建服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合理的回报,代建单位取得的代建服务收入,应当体现补偿全部代建业务费用并有合理利润的要求。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还缺乏对代建取费标准的科学界定,在代建实践探索中暴露的代建取费的随意性影响其健康发展。
一、代建取费分析与思考
1.代建取费的现有政策规定
目前国家性涉及代建管理费用的文件只有财政部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财建【2002】394号文件中主要规范的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依据其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财建【2003】72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概念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支”。
依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的规定):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如果把代建制视为一种项目管理方式,则有必要参考建设部在2004年11月16日印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这样看来代建制服务收费实际上没有参考标准,只有通过政府部门确定。
2.对目前建设单位管理费规定的分析评价
(1)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局限性。首先,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费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工程概算总额在1000万及其以下的,费率为1.5%;1001—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2%;5001—1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10001—5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8%;50001—10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5%;1000001—20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2%;200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1%。例如:
某建设项目总概算为10亿元人民币,则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为:1000×1.5%+(5000-1000)×1.2%+(10000-5000)×1%+(50000-10000)×0.8%+(100000-50000)×0.5%=683(万元);那么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仅占总投资的0.683 %。这样低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代建单位实际管理支出需要的。
(2)财政部的规定把项目法人支付的工程部门管理费用与代建单位发生的代建管理费用混为一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企业从事代建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合理回报。可见,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从代建管理费的构成来看,应当包括代建和从事代建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因此偏低的代建管理费无法正确提现代建企业提供项目代建服务的价值,也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各级地方政府规定也各不一样。按照《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代建制实行项目施工图预算管理,总投资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代建企业需要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代建企业独立享有批准预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的实际工程费用节余或超支在批复预算的正负3%(含)以内,该节余或超支由代建单位享有或承担。如节余或超支的金额大于批复预算的3%,超过3%的部分由政府与代建单位按比例享有或承担。这意味着,代建企业通过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收入由这两部分构成:①批准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②工程节余。但是,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②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③工程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基本管理费和结余分成两部分构成。因此,代建企业通过提供代建服务能否取得利润,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②能否提供有效率的项目管理,在正常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同时有效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以获取管理费降低的效益;③能否通过主观努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和降低建设成本,以获取建设成本降低的效益。
3.对获取投资概算结余规定的分析评价
按照北京、深圳两个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代建企业通过提供公路代建服务取得的收入取决于列入项目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工程建设成本的包干结余分成。显然,这比国家的规定大大进了一步。但仍然存在一下局限性:
(1)如果代建企业保证了工程质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代建任务,建设成本也控制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但没有取得建设成本的节约,这意味着代建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只有在列入项目概预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这就低估了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的市场价值。
(2)衡量工程节约的依据不一致。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应当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总额为依据;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应当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一定比例后的金额为依据。正常情况下,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之间应当保持概预算总额基本一致的关系;但在现行体制下,存在着影响施工图预算明显偏离初步设计概算的多种因素。例如本单位代建的四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项目的取费实际情况,代建收费分三个组成部分,基本管理费、项目调整补偿金和概算节约奖励三部分组成。而不是单纯的套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本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规模,将项目由原先的15个精简到8个,有效的控制了投资规模。其余7个项目所做的前期的勘察,设计,招标等额外工作也按照代建费率减半获得的收益;在签订代建合同时,特别增加了一条奖励条款,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概算,节约部分,本单位将按节约比例的30%提取,但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最终我们代建的每一个项目都控制在概算之内,取得了奖励。在以上案例中,代建管理费用被界定为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划分为两部分:①代建基本管理费用,反映了列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②前期费用调整补偿款;③概算节约奖励收入,反映了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如果取得了建安成本降低的效益,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奖励收入。这就意味着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建设成本节约的效益,应当由项目法人和代建企业分享,也可以按照不同的建设成本节约区段采取不同的分成比例。收益分享应当与风险分担相统一。
科学、合理的代建管理费应当能够保证代建单位在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建设成本控制等基本任务的基础上,补偿代建管理费用并获得合理回报。代建管理费用从内容上应当由两部分构成:(1)基本代建管理费用。(2)合理回报。提供代建服务应当获得合理的正常回报,按照这一要求,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如果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即工程质量、建设工期以及控制投资概算任务均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代建企业取得的代建管理费用,应当能够补偿提供代建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并获得合理的回报。补偿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取得的收入,可界定为 “基本代建管理费用”,相当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合理回报。一般意义的合理回报应当体现为按照经营者投入资本计算的合理回报率。合理回报率包括无风险利率和承担相应风险应当获得的风险补偿率。与一般意义合理回报的计量不同,由于代建企业在提供代建服务的同时,可以从项目法人取得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所以一般不存在投入资本的问题;建议可以参照财政部出台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以基本代建管理费用为基数来计算代建企业应当取得的合理回报。从内容构成上,合理回报应当包括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代建企业的工程质量奖励、建设工期控制奖励、完成建设成本降低任务的奖励等。
三、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1.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意味着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存在工程质量不佳、建设工期拖延、建设成本超概算等诸多问题。按照“收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由于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引发的经营风险。
代建单位承担风险的方式应当与享有收益的方式相一致,即:如果工程质量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或者拖延了建设工期,应当要求代建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如果建设成本超过了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成本,成本超支部分相对应地也应当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承担:
(1)所有的建设成本超支的损失一律归代建企业承担;
(2)采取一定的比例分成方式由项目法人和代建企业共但建设成本超支的损失。
建设工程的代建制度俗称“交钥匙工程”,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建设(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与功能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定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代建人),委托其进行项目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近年来,“代建制”受到全国许多省市的欢迎。总的来说,“代建制”是科学合理的,能够避免项目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工程建设领域滋生腐败。但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走了样,同样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玩转“代建制”:
3亿元工程背后的大串通
2005年,投资近3亿的江苏省老年公寓项目立项后不久,就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了,两个先后负责该项目的省民政厅干部郑际明和王凤亭,和镇江市一家装饰公司经理章铎、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刘少华等人沆瀣一气,共同谋划、上演了一出串通招投标的把戏。
郑标明和王凤亭利用职务便利,确定了章铎介绍的江苏某咨询公司为招标单位。随后,一连串的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在郑际明的直接参与下开始上演:在代建单位邀请招标的过程中,招标公司经郑际明默许,违规将参与竞标的公司名单提供给竞标单位之一的南通某建筑公司。同时,郑际明不仅将正在草拟的代建招标文件提供给该建筑公司,还在以推荐方式决定招标评委时,将刘少华放入评委名单,而且由刘少华推荐了三名他熟悉的专家进入评委名单。结果,南通这家建筑公司顺利地成为老年公寓项目的代建单位。在此期间,该公司先后送给郑际明5万元,送给王凤亭10万元。据查,在老年公寓项目桩基工程的招投标中,郑际明还“关照”了江苏某桩基公司经理徐荣,帮助徐荣得到了桩基工程项目。事后,徐荣送给郑际明12万元。
从违规确定投标人、串通修改招投标文件、代建单位的选择,到串通确定评委,最后到招标人、投标人和评委串通确定招标总,一连串的非法运作让人触目惊心。2009年,法院先后以分别判处王凤亭有期徒刑十一年、郑际明有期徒刑十年。
问题症结:
“代建制”改变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利益格局,堵死了某些人发财的路子,因此,它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推行不时会受到一些阻力。当前“代建制”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部分省、市政府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做法上没有实质改变,不敢放手,整个招投标政府仍然在参与、干涉。二是政府同代建商签署的各种条款操作性不强,不能真正对代建单位实施有效监督。三是“代建制”运行无制度规范作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范以“代建制”形式进行管理的投资项目各方利益主体的地位和行为,无法实现 “政府监管、业主投资、代建管理、各负其责”的目标。
预防对策:
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2007年,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成立首个专业的管理机构——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代建局)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代建制”,从纵向上延伸到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为工程建设穿上了“防弹衣”。根据项目资金和规模的重要节点,全程设立五道关卡,力遏“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以广州亚运会省属场馆的建设为例。
第一关:代建单位招标。 据广东省代建局监察室主任彭俊明介绍,近年来广东省建立了一个招标机构库,根据信誉良好、业绩较优的筛选标准,已经积累了近百家招标机构。工程项目一经批准实施代建,省代建局即在库中随机抽出招标机构,并通过《南方日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平台信息。
在广州亚运会游泳跳水馆的代建单位工程招标书上,总投资2.56亿元,招标各环节,约定代建的合同条款,项目造价、质量、工期、安全及资金使用的全程控制管理等,一目了然。
第二关:设计变更。 根据游泳跳水馆项目负责人张强的经验,在建设过程中,亚组委、亚奥理事会、有关体育单项组织、场馆运行团队以及使用单位,均从比赛要求出发,不同程度地提出了设计变更需求。
省代建局按照代建项目工程量管理办法,依据代建前批准的可研、初设及概算,对新增需求进行了技术和经济评估:属刚性需求的,督促代建单位和设计单位及时完善变更手续,组织实施;属因讲排场而提高标准或增加经营性内容的,本着“节俭办亚运”的原则,与使用单位进一步协商。
涉及施工现场的工程变更,一旦手续不完善,省代建局则坚持不予办理结算、不支付工程款,控制住了项目设计变更中“超标准、超规模、超内容”的现象。
第三关:报建程序。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一直到开工建设,场馆建设工程前期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报建报批程序。
其间,省代建局根据报建流程和节点工期,定期检查代建项目各项报建报批工作,督促代建单位按基建程序办理,杜绝了不按程序的违规施工。
第四关:资金拨付。 广东省代建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广东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请款所需资料、流程、时限、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比例、局机关内审查流程及核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州亚运会省属场馆广东重竞技综合馆项目第二期工程款涉及基坑支护隐蔽工程。省代建局派员现场抽量核实:资料不齐备、程序不规范的,当场退回要求重报;重复申请、虚报或超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退回不予或暂不予以支付;涉及隐蔽工程或复杂工程的,深入施工现场察看,检查施工、监理日志,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复核后再予以支付。最后,款项由申请的227万元核减到142万元,核减了85万元,核减率达37%。
第五关:全过程审计。 代建前、代建中、代建后三步审计法,严格地把住了审计关。2009年3月至7月,省代建局组织审计小组,并邀请社会审计机构对省属四个场馆项目的投资控制、施工现场和设计变更、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等环节进行了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当场要求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2010年6月至9月,由广东省审计厅派出的审计组再次赴亚运场馆进行审计,范围涵盖项目从立项到建设的全过程,延伸到了场馆代建单位及部分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代建制”的实施为广东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吹来了一股清廉之风。目前,代建项目已覆盖广东全省21个省辖市,其中,18个市专门设立了代建管理机构,其余各市也在积极酝酿试行。广州、深圳等市已在逐步推进代建制向县区延伸。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 TU113.5+41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住房问题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事难事之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住房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住房消费成为居民消费热点,居民居住条件、居住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由于中低收入家庭难以买得起市场高价商品房,居民住房问题就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去解决。因此,建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既关系到千家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所在。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我国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改革,努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形式下,仍存在投资缺口大、建设任务重、供需矛盾突出、管理方式方法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结合我国当前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存在的各种问题及实际管理情况,在分析工程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对如何提高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期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现状及存在问题
1、目前我国经适房建设项目管理运作模式
各地开展经适房建设项目管理,已基本形成三种不同的模式,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主导和界于二者之间的模式。
1组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市场竞争代建模式
由政府组建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将政府全额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党政机关,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由政府授权,委托代建中心进行市场竞争选定实质建设管理代建公司的模式。
1.2纯市场竞争代建模式
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按市场竞争规则,批准若干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实力,有良好建设管理业绩并可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
1.3管理运作模式的分析比较
1.3.1组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市场竞争代建模式
优点:(1)由政府机构的身份出现,方便协调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2)政府对该机构方便监督与管理,一些合理的变更易于实现;
(3)政府意愿可以较好的通过项目代建单位实施;
(4)因为通过市场化运作,代建单位的积极性较高;
(5)有利于代建方严格控制资金使用。
缺点:(1)要新设机构,增加政府财政支出;
(2)对超概算及建设中资金节约的意愿不强;
(3)如果项目过多,会导致管理力度和水平的下降。
(4)具有垄断性,不利于竞争;
(5)合同的约束力不强。
1.3.2纯市场竞争代建模式优点:(1)可以引入竞争,提高项目管理公司的专业化水平,与国际接轨;
(2)可以降低投资,节约资金。缺点:(1)政府在监督上强度不大,并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
(2)一些使用单位合理的变更通过行政审批手段较难实现。
2、存在问题
2.1组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市场竞争代建模式
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实际投资管理方大多数是政府相关部门,这也是其性质所决定的,但在我国政府部门不能直接参与建设,必须由政府部门通过招投标的形式选定代建管理单位,实际运作其项目。但由于某种原因以及一些利益的驱使,政府不愿实际放权给通过市场机制选定的代建管理单位,因此,政府内相关部门成立实体公司与代建管理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
1、代建模式下的垫资开发
政府自己组建的代建中心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代建管理公司,签订代建管理合同,这种模式下虽然有代建管理公司,但实际的决定权仍然在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都是同政府授权的公司签订,其相关合同的费用却由代建管理公司垫付,依照其同政府授权公司的代建管理合同,按照付款节点支付代建管理公司的工程款。
这种形式实际就是垫资的承发包模式,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同时这种模式对实际的开发主体也是不利的,由于工程款是代建公司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不利于对工程总体造价的控制,易造成实际开发主体不能管理总承包单位,架空实际开发主体的情况且代建单位易同总承包施工单位串通作假,造成超概算,质量不保证的情况。
代建模式下的垫资开发流程
2、以其子公司名义下的垫资开发
政府毕竟是行政部门,没有企业实体的经济实力,因此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选用一些融资方式,甚至是垫资施工的方式来进行。
首先,政府自己成立其开发公司(总公司),同时通过项目议定有实力的开发建设公司签订相关的协议后,使其成为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都是以其子公司的名义签订。这些开发公司按照最初同总公司签订的回购协议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同时收回相关的建设工程款。
这种形式实际也是垫资承发包模式,除含有上文提到的缺点外,同时增加总公司的相关风险。开发公司以其子公司的名义签订相关的合同,易造成开发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如进度
质量及成本的风险,以及入住后工程保修的风险,风险加大,管理失控。
以其子公司名义下的垫资开发流程
3、合作开发模式下的垫资开发
政府成立自己的开发公司,其开发公司同其他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工程款由其他开发公司支付。合同主体为政府自己的开发公司,按照付款节点支付其他开发公司的回购款。
这种模式包含了以上两种模式的缺点,实际支付工程款主体为其他开发公司,政府的开发公司不能参与项目的管理之中,施工单位只服从其他开发公司的相关指令;对外,政府的开发公司承担工程项目的所有风险。
合作开发模式下的垫资开发流程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建议
1、创新经适房开发模式
创新经适房开发模式
这种模式既缓解了完全由政府建设的经济压力,且在开发建设中政府部门仍然只起到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未出现相关的违规操作,同时叫经适房项目的建设完全实现了市场化运作机制,避免一些政府官员利用 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的产生,真正做到政企分家,市场竞争。
开发管理公司也在其监管与控制的前提下,规范的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同时由于是经适房项目,政府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也使得整个开发建设过程得以顺畅进行,同时,不必担心所开发的房屋市场销量问题,可以做到企业、政府双赢、双收益的效果。
2、创新融资模式
国家出台相关就经济适用房融资办法,叫政府既为实体开发单位,就应有相关的经济支持,可利用民间及银行资本进行经适房的开发建设。
【关键词】安置房代建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则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管理。这两种形式均针对一个特定的工程项目而组建临时管理机构,很多人员不具备工程管理的知识和经验,只能边干边学,工程建成后,管理机构和人员就得解散,当有新的工程时再重新组建。因此,带来诸如建设单位无须承担经济风险、工程管理经验不能承袭升华、教训不断重复发生、投资“三超”及工期延长现象普遍等问题,使得建设工程管理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工程项目管理开始走专业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道路。2004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业主可以委托项目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管理。
代建制含义
代建制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或提供咨询服务)。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
目前代建制模式一是业主选择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商并分别签订合同,委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即PM(Project Management)模式。二是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由后者与业主选择的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供货商分别签订合同。三是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由后者自主选择施工承包商和供货商并签订合同,但不负责设计工作。代建单位通常保证项目费用不超过一定限额(即总价承包或限额承包),并保证按时完工。 三. 安置房代建项目市场的特点和现状
安置是指对受项目影响的人员进行生产或生活的安排,以使其能从项目中受益。拆迁安置房是配合城市改建项目、保障拆迁安置居民住房而定向开发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项目是指在一定时间、费用和质量要求下,完成拆迁安置房建设并移交的一次性任务集。对于这些任务的管理,即是拆迁项目管理。拆迁安置房项目属于房地产项目,而房地产项目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一种类型。与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相比,拆迁安置房项目具有以下特征:(1)安置房建设与拆迁工作具有极强的并行工程特点,需要对关键时间节点进行严格设计和控制;(2)拆迁安置项目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往往包涵一定的政治意义,因此,应该从“形象工程”的高度对项目加以定位,把好项目质量关;(3)拆迁安置项目是系统工程,项目范围中除拆迁和安置等子项目以外,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内容也需要认真策划;(4)拆迁安置项目属于长生命周期项目,具有从规划、设计、实施、交付到物管全部过程,因此,前期物业管理也需要纳入项目整体管理范畴。由此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项目不仅具有工程项目的基本特征,而且有其特定的特征。只有正确理解其主要特征,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才能按要求达到拆迁安置房项目的预期总目标。
安置房项目一般体量大、综合性高,且工期紧,对工程的质量要求也比一般商品房要高。但是,以往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建设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事件时有发生,容易产生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对安置房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开展了积极探索,实行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就是其中普遍采用的模式,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近年来,国家加快了示范小城镇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一系列关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步伐。在这种形势下,必然要建造大量的安置房以满足城市快速发展的需求。比如在“十二五”期间,天津滨海新区将规划建设20个“安静居住小区”,这是《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披露的发展目标。近年来,仅行政区拟建的安置房项目就有30个,总建筑面积达302万平方米,其中由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代建面积就近80万平方米。另一方面,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安置过渡费的发放,且过渡费通常会随着安置房的建设周期延长而呈上升趋势,为减少这部分费用开支,也会要求代建单位将安置房的建设工期尽量缩短。
四.如何做好安置房项目代建的管理 1. 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重点分析 ① 投融资管理:项目投融资管理,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项目投资得不到良好控制,实施项目必然亏损;如果项目的资金链断裂,项目必然处于停工状态,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② 工期管理:工期管理关系到整个工程目标实现问题,如果不能制订科学合理的施工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工期目标将不能得到实现。特别要考虑安置房项目的特殊性,拆建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常常需要租房安置,一旦安置房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常会造成安置过渡费巨额增加,甚至发生社会不稳现象。 ③ 质量及使用功能管理:质量和使用功能是工程建设的根本。没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并满足设计使用功能,会导致后期投诉量及维修成本增加。代建单位不能收到预期的经济效益,甚至造成企业信誉下降,因此安置房的质量要求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商品房,故在项目实施阶段一定要注意着重加强工序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
④ 各方面关系的沟通和协调:安置房代建项目许多前期手续及各种政府许可手续都需要项目代建方协助或办理,根据国内目前的状况,项目开工所需前期手续相当复杂,还要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如规划、环卫、交通、公安、市政及地方协调等),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关系,工程很难顺利进行。另外还有项目后配套如供电、供水、燃气等专业性、垄断行业的工作需沟通协调,否则会增加投资并延误工期。同时代建单位也要加强并做好与建设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⑤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责任重于泰山。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工作。2. 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难点分析 ⑴ 项目投融资管理难点 ① 安置房项目工程款的支付通常比较拖沓。工程所需资金往往靠代建单位自找出路方能解决。目前国家又紧缩银根,对融资带来极大的压力,因此在代建单位选择上不仅需考虑其自身的资金实力,还需考虑其是否有良好的融资平台。 ② 市场价格波动给投资管理带来的困难。国内材料设备价格具有相对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外金融市场的波动也时刻影响到国内市场,这种不稳定性也给投资控制带来难度。 ③ 工期过短给投资控制带来的困难。安置房项目一般建设工期紧,体量大,同时受政府对工期要求过高,且项目施工常常要经历冬雨季节、春节休假和农忙等,无形中是缩短了有效的施工时间,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施工,就要付出更多的代价,例如抢工费、措施费等。 ④ 行业管理给投资控制带来的困难:按照国内建筑工程的施工惯例,很多专业工程的施工承包具有垄断性,如供电、供水、供热、消防、燃气等,由于这些行业的垄断性,很难引进竞争机制,给降低投资工作带来困难。 ⑵ 与相关部门关系协调的困难 与政府相关部门关系协调的困难。项目代建工作,项目代建人负责除立项审批,施工图纸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以外的所有工作。从项目报建手续开始直至项目移交,这些过程中很多手续需要和政府部门打交道(如建委、规划局、人防办、防雷办、供水、供热、供电等部门),到这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或多或少都存在关系疏通的问题,且代建单位本身不是建设单位主体,办理项目手续比建设单位直接办理更加困难。 ⑶ 工期管理的困难 ① 与各方关系协调给工期管理带来的困难。项目的各种报建手续是影响工程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如果不能处理好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各种许可很难批准,尤其是施工许可、用电许可等,工程也就无法开展。 ② 材料设备采购给工期管理带来的困难。为了节约投资,各种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经过招标引进竞争才能使价格得到控制。因招标过程中的发标、评标、定标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段才能完成,如果计划不周,会造成材料、设备供货不能按计划进行,从而造成工期的拖延。 ③ 安置房项目因政府面对百姓拆迁及安置的压力较大,往往对代建单位提出远少于定额工期的工期要求,这就需要代建单位更好地组织好施工组织设计,在关键线路上加大投入及加强管理。 ④ 后期配套工程与项目建安施工交叉作业时可能产生的矛盾等。
⑷ 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关系处理的困难
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虽然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并尽量满足其提出的合理要求,对于代建单位是尤为重要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由于二者的关系处理不当给项目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影响的案例。因此,代建单位一定要克服实际困难,灵活处理好这方面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内耗”,提高日常工作效率。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土地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安置房的建设也开始朝着快速、大型、高品质方向发展,成为了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政治与经济制度构架和社会发展水平下,一定要有创新“代建制”的思想,发现自身在当前的不足与错误,不断地汲取国外先进与成熟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在的国情,逐步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走出一条“透明管理保质量,精心安排保工期”的安置房代建的健康之路。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
[2]黄加富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分析和发展趋势[J]浙江建筑,2007(1)
[3]李化代建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建设监理,2007(4)
[4] 陈平、魏清泉、向长江: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若干问题研究[J].建筑经济,2006(3).
[5] 侍得广、丰景春、王洪兵:中国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城市房地产,2004(2).
关键词: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工程;组织管理;研究
虽然代建工程与普通建设工程均为工程建设模式,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于代建工程项目而言,本质上来讲其属于委托关系,法律层面上要求非常严格的要求。实践中,应当科学、高效的加强代建工程项目组织管理,这样才能确保代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以此来满足工程施工造价管控要求,提高项目整体效益。在代建工程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代建单位资格选择
对于代建单位而言,其应当具备基本的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有独立履约行为能力;同时,还应当具有总承包资质、与代建项目建设相对应的资产,并且要具备建筑组织管理机构以及项目组织管理能力。代建单位还应当具有与代建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造价、技术以及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人员,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的经验。规定对已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业的,或者出现了非常严重信的誉危机且没有及时提供担保者,不可作为代建单位,更不能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在选择代建单位时,注意有以下三种方式可选择。第一种方式,招标。委托方基于招标方式优选企业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第二种方式,直接委托。委托方委托具备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第三种方式,统建模式。该种方式,主要是指政府建立专门的代建组织机构,由其负责代建项目的管理。事实上,很多地方均根据代建项目要求和特点,采用多元化的方式优选代建单位,有利于代建项目的顺利建设。比如,交通以及能源和一些跨地域代建项目,采用统建模式进行组织管理。从当前的代建单位来看,多为国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经过多年的激烈竞争,仍可依然持续发展的国企,而且是一些实力不凡的龙头企业。然后,随着代建工程项目组织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很多有志发展的二线企业,比如股份制企业以及一些民营企业,甚至连外资企业也逐渐加入到代建市场,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朝着社会化、职业化以及专业化和市场化发展。
二、代建单位定位与约束
对于代建单位而言,其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业主,需对代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并且协调好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工种和环节,并且对委托方负责。对于委托方而言,需提出代建工程项目功能的配置,同时还要参与、配合以及监督管理项目;代建单位委托方,需通过法律法规以及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责任感以及积极主动性进行严格控制。由于当前的代建制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其中有部分单位的能力以及主人翁责任感态欠缺,因此委托方的认知和行动积极性比较差,加之行政干预比较多、资金拨付以及招投标等方面的影响,工程代建单位比较尊重雇主意见,以致于代建单位嫣然成了一个“傀儡单位”,代建组织管理流于形式。实践中,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组织项目的业主责任,但是其权利却很难实现,有责无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该种情况下,代建单位已然成为监理单位,对代建管理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针对这些问题,实践中代建单位应当真正的发挥项目组织管理作用,必须充分行使合同权利。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尽可能完善配套法律规制,明确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法律层面上还应当明确工程项目代建人的独立法人地位,即实质意义上的业主,并且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和承担风险。
实践中,还应当对代建单位进行严格的约束,既要行使权力,又要履行义务。一方面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管好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强化管理权的实施;另一方面还要对代建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在代建合同中,双方均需明确权利义务,尽量做到详细具体,而且奖罚一定要分明。履约担保设立以后,从经济风险约束机制和实施方面入手。履约担保形式应当多样化,额度也应当保持适中。比如,某投资项目,按规定和要求代建单位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当提供项目总投资百分之十(大约一千万)的银行保函,需压住一千万元的流动资金,给代建单位在管理资金应用方面进行了制约;值得一提的是,要想推进代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进程,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必须提前垫付项目施工管理费用;对此,我们可利用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担保、质押等方式来确保安全可靠性。实践中,不仅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一种形式,可选样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代建单位结合自身的情况优选其中比较适合的方式。
三、代建单位职责与报酬管理
对于代建单位而言,通常按照批准建议书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以及报告编制,并且组织开展代建工程项目的勘察以及设计招标;同时,还要组织开展代建项目初设、概算编制以及报批,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编制和报审,并且组织开展代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监理以及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招标,将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代建单位还要负责办理计划、土地、施工、拆迁以及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手续报批,并且负责代建项目合同的签订,编制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和基建预算,然后报送省代建管理部门及其利用单位;根据省级投资计划以及政部门批准的基建预算,提出代建项目拨款申请并报送到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最后报省财政管理部门;向利用单位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过程中,一并将档案以及财务档案和资料移交有关部门。从上述工作内容来看,代建单位就像是建设单位的,工作的重点要比监理单位更高层次,更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管理,并且对专业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
实践中,部分代建项目需基于市场竞争对代建单位进行选定,则必然会触及到相关的报酬和经济问题。企业与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经济效益,零利润生产运营以及过分关注社会效益是不行的。当前国内代建单位的工作任务非常的重,而且责任也非常的大,特别是重点项目,能否顺利完工,建设效果以及社会评价等,关注的焦点均从原来的政府业主逐渐转向代建单位,而且取费标准也相对较低,若遇到外界某些因素而陷入纠纷,则会延长工期,这对代建单位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实践中,对于那些投资额相对较小、影响不大的一些代建工程项目而言,代建单位的动力明显不足。比如,某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的代建项目,以取费为其概算的2%,则200万的服务报酬比设计以及监理费用要低;加之开工前期以及竣工后继管理费,缴交履约保函,仅150万元而已,代建管理利润非常的低。从这一层面来讲,代建服务费不宜作为代建单位选择的指标,也不能对其随意进行下浮压低。代建制是将拟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利用单位相互分离开来,然后委托有资质的代建人建设管理,直到拟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采用代建机制,可使拟建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而且可以使组织管理工作更加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提高代建项目的投资效益。
结束语:
总而言之,代建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改革的有益探索,同时也是拟建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机制得以改进的重大进步。主管部门应当保持与时俱进,加强引导和统一管理,以此来提高代建工程组织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楠楠.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一)项目难点
1.作为奥运工程项目,不仅政治敏感度高,且受关注程度也比较高。因此,不论是工期、质量、造价、安全,还是环保、扰民处理等方方面面都不能掉以轻心。以工期来说,由于奥运工程的特殊要求,本项目被列为北京市倒排折子计划工程,需要严格按照计划节点控制项目进度;奥组委和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工程验收的部门之一,对工程技术、材料及验收标准等都有特殊要求,其中许多要求又与代建合同、设计概算等不尽相同。这给工程质量和造价的管理都增加了难度。2.由于三校奥运配套训练场馆改建项目涉及三家使用单位、七个场馆,故施工场地分散,参建单位及人员数量众多(其中:设计单位9家,施工总包4家,分包26家,监理单位4家),加之属于奥运工程,除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外,还涉及奥组委和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单位,因此组织协调工作十分繁重。3.作为改造项目,其与新建项目的管理有着很大的不同。由于一些场馆的原有设计图纸、资料不全,且查找也不是很方便,加之根据奥组委、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和使用单位的指示及意见,一些设计方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造成工期和工程投资控制难度加大。4.由于本项目建设地点均位于大学校园内,而大部分的工程实施过程是在学生上课期间,因此整个施工过程既要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又要保证施工安全及校园内的环境整洁,这给管理增加了难度。5.本项目是委托单位北京市教委第一次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代建人的“代建制”项目,无论是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还是各参建单位都缺乏代建实践经验,对“代建制”的认知程度也相距甚远。从宏观角度看,“代建制”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法律严重滞后且不配套。由于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代建人的权利、义务非常不对等,使代建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在管理定位上稍有不慎,极易引起代建相关各方的抵触和矛盾。因此,如何在较短时间内使各参建方认识进而理解“代建制”以及在代建模式不规范的背景下,既能相对灵活处理问题又不失代建原则,责成为每一个代建人无法回避的难题。
(二)管理方法与策略
1.建立科学化管理模式在对代建制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以及对代建和项目管理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笔者所在公司在原有《项目管理作业手册》的基础上增加了代建与项目管理服务识别、代建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等章节,并紧紧抓住代建人作为代建项目法人的特性,强化了代建人与项目法人权利、义务的不同,从而使代建项目部的每一位成员都能对代建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的内涵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和理解,以避免因自身定位不准而造成管理越位或缺位的不利局面。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明晰管理界面,实现奖、惩分明,根据代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了一项新的管理制度,即由公司总经理作为任务的下达人和代建项目经理作为任务的执行人共同签署《代建项目部工作任务书》,内容涉及代建项目管理目标(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投资与成本控制、使用功能、服务质量等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部业务规范、代建项目部人员行为准则、代建项目收支核算方案等内容,并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细化了各个专业岗位职责,从而有力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2.设置代建组织架构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作为咨询服务,其组织架构的设置是按专业分工搭建的。但代建人作为出资人的代表——项目法人,其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要比单纯的项目管理人复杂得多。因此,代建的制度设计也要有所不同。换句话说,代建的管理模式从理论上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业主角度的制度设计,那么代建管理的组织架构除了考虑专业分工外,还要兼具业主职能的考虑。例如:根据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凡属奥运建设工程都要成立由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组成“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由代建单位制订开展“阳光工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包括组织签订“廉政责任书”,召开工作汇报会,调研及学习、讨论相关文件等形式,以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通报工程各方面的进展情况;又如:考虑到奥运工程的重要性和代建项目的特殊性,由代建人牵头,成立了由代建、监理、总包和各专业分包单位共同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个月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民工宿舍等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随时记录,形成书面意见后送达责任单位,然后由责任单位出具整改报告,之后再进行复查,直到合格为止。特殊时候(如遇极端天气及重大法定节假日等)均安排临时性安全检查。一套高效、适用的组织系统是项目管理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3.制定和完善代建管理制度确定了管理定位和组织系统后,还需要一整套制度安排作保证。围绕本项目的特点和难点,笔者所在公司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1)定期的例会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了每周固定的监理例会外,代建单位针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定期召集各参建方负责人召开会议,确定存在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2)解决重大技术问题采用专家论证会制度。例如:首体游泳馆屋顶网架在设计阶段并未列入改造计划,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网架锈蚀严重,换还是不换各方意见很难统一。为此,召开了多次有各方面专家参加的技术论证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最终接受大多数专家的意见,重新更换了网架;(3)设计变更会签制度。为使代建项目部的每个专业工程师都能了解工程设计变更情况,以便各专业之间的相互配合,代建项目部内部建立了设计变更会签制度。无论哪个专业发生设计变更情况,除本专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外,其他相关专业工程师也要签署意见。这种设计的好处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某个专业的设计变更问题而对其它相关专业造成系列影响。即便存在影响,也能尽快评估对所涉专业及整个项目的影响程度以及如何加以解决。同时也有利于造价工程师的投资控制;(4)建立合同执行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由于本项目由七个场馆组成,涉及的参建单位较多,因此合同数量较多。通过建立合同执行台账制度,一方面可以把握所涉合同金额与总投资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可以直接了解合同付款条件及相关情况。通过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可以清晰掌握项目资金情况和付款进度等,尤其是在后续的设计变更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可以起到重要作用。4.建立重大事项的协调机制奥运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其“关门时间”是雷打不动的,如遇有重大疑难问题严重阻碍工期进度时,需要有一个高效的协调机制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这也是项目成败的一个关键所在。在项目所涉审批环节,笔者所在公司充分利用相关主管部门开设的“绿色通道”,以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同建设主管部门和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组织各委办局及各相关参建单位现场办公,集中解决主要疑难问题,推进工程进度。例如:为了实现“绿色奥运”理念,相关主管部门专门下发了《奥运工程环保指南》,要求奥运场馆建设所使用的油漆必须达到奥运要求的环保标准。笔者所在公司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市场采购时发现,绝大部分生产厂家无法满足指标要求,能够满足的厂家又因货物供不应求,使得交货期不能满足工期的要求。最后在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环保工作小组直接协调下,问题得以解决。
代建管理评价
三校奥运训练场馆改建项目在规定的工期内按时完工,总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工程自始至终未发生一起人身伤害事故,工程质量得到了代建委托人北京市教委、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奥组委、国际奥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一致认可。通过本次代建实践,对“代建制”总的评价是: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条件下,对政府出资的公益型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这种制度安排是非常有效的。除了提供专业化服务外,它不仅可以起到替政府出资人补位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由于代建双方按照市场规则签订了一份较为刚性合约,因此对于传统体制下的“三超”顽疾,能够起到极大的遏制作用。当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代建制”诸多不完善之处,还有待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加以引导并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规范。为此,特提出如下的政策性建议:
(一)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代建制”的法律地位
目前“代建制”试点工作是由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出资人代表身份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来推动的,但众所周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是由财政部门分管,而项目建设则由建设部门主管,此外一项大的工程还涉及规划、环保、文物、园林、人防、消防、自来水、电力、燃气、交通、税务、海关等诸多政府部门的监管。因此仅由一个部门来推动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在“代建制”与现行传统的体制存在大量不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背景下,尽快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则成为当务之急。如果政府各个监管部门在“代建制”的权力再分配中得不到一种合理均衡或者说不能达成合作博弈局面的话,则“代建制”的推行将无疑会面临举步维艰的局面。除此之外,还要明确代建人的法律地位,包括代建人的权力、责任、义务,以及与代建委托人和使用人责权利关系的划分。从目前代建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看,由于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而建设资金也只能维持原有的划拨渠道,甚至工程中的建设合同也要凸显使用人的角色。这样一来,代建人的项目法人地位根本无从保证,使其承担的代建职能大打折扣。
(二)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代建组织架构
“代建制”涉及的项目投资数额巨大,种类繁杂,仅靠现有的政府部门增加行政职能是远远不够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各级代建管理机构。其职能包括:研究和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代建计划与统计,代建人的管理(如资质认定、培训等),代建招投标管理(如招标机构的比选、专家库的建立等),代建合约的签订、管理,代建项目监控等诸多内容。但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无论称之为代建中心抑或代建办,其职能定位只能是代建管理机构,而绝非直接参与建设。也就是说参与建设的代建人必须是经过市场竞争产生的具有独立法人职能的社会专业机构。当然,建立新的代建管理机构肯定会增加政府的费用开支,但相对于每年数千亿资金的使用效率来说,其利弊关系不言自明。
(三)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积极选择“代建制”
在传统的投资体制下,代建项目的使用人是以项目业主(或称项目甲方)身份出现的。鉴于其在建设合约中处于强势地位,因而自然享有一定的权力和利益。但在代建制度安排下,使用人的权力仅仅限于项目功能的提出权、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权以及项目完工后的验收权。这种权力、利益格局的较大调整,极易诱发使用人的抵触情绪。因此,适当兼顾使用人的利益对推动代建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适当考虑使用人在配合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费用,以提高使用人配合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又如:在代建合约中倘若作出建设资金节约分成的制度安排,那么奖励的对象不应只有代建人,还应对使用人有所考虑。如果没有使用人的配合与参与,代建人单方节约建设资金的愿望是很难实现的。
(四)强化代建监督约束机制
尽管在代建合约中安排了一些对代建人的约束制度,如代建回避制度、履约保函制度、项目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市场禁入制度等等,但代建人作为项目法人兼出资人代表的身份的确很容易让其他合约主体对其权力能否得到有效制约产生质疑。目前代建制试点中尚没有构建出一套较为完善和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但一些地区摸索出的经验确很值得推广和借鉴。如针对北京奥运工程中的代建项目,北京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项目代建人制订出了一套检查、监督和约束的管理办法,其中一些经验如集合各主管部门的会商制度、重大事项的协调机制等非常适合代建管理机构借鉴。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五)营造有序的竞争环境,培养和扶持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鉴于目前代建市场尚处于培育期,缺少水平高、专业性强的代建人,各地对代建人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人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等现实问题,有关部门应主动加以指导。一方面应加快制订相关法规;另一方面还应出台一些专项政策,鼓励更多的工程咨询顾问类企业加入到代建市场中来。比如在代建收费标准、履约保函比例、奖罚实施细则等方面都可在市场培育初期制订一些过渡性的鼓励政策,以营造一个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使代建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一些大城市如*、*等相继对政府投资项目试点推行“代建制”,成效显著且取得了不少的成功经验。20*年以来,我省*、*、*、*、*、*、*和*等市也开始对政府投资工程试行集中代建。通过“代建”可以实现专业化建设管理,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种创新。
一、政府投资的特点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与其他类型的投资相比,政府投资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一)政府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发展、社会服务等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
非政府投资活动一般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最大化利润,而对难以盈利甚至不盈利且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则不会涉足,而这些难以盈利甚至不盈利且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又往往是政府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政府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集中投资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
(二)政府投资容易受到社会各界舆论关注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涉及到社会发展或服务的各个方面,又是使用国家或地方财政的资金,从根本上说是纳税人的钱,因此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要在公众关注的前提下将项目建设好,相关负责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直接、间接地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意义、施工进展、施工质量及建成后的项目对公众生活将产生的影响。争取舆论的支持,自觉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严格
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使纳税人的资金得到充分利用,树立政府廉洁、高效的形象,政府一般采取比其他形式投资更严格的管理程序。主要表现在: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在勘探、设计、施工方面做手脚;财政部门把关项目评审程序,以保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不被浪费。
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投资项目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
代建制度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
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这个问题,一方面,代建制普遍存在一个实践矛盾,即委托代建的房屋建起来了,委托人(各相关政府)作为直接的当事人,不得不面对不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这种情形在危房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国家法律
法规赋予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重大责任与义务,不能够因为实行代建制而产生转移。实行代建制的本来目的是希望通过代建方使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这些单位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与义务。但是当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时,建设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个法定制度。同时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建设单位违法的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并没有因民事性质的委托而转移。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费用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同时建设单位也因风险没有被完全转移而对委托代建持疑虑态度,合作双方这种不同的期望目标便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这些情况,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是十分不利的。
(二)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交迭
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变化的,加上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上的条条分割情况,便产生了一些具有条条分割特征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形式,如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以及其他各类细分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制度等。这些制度和机构组织的业务不仅具有同性质的重叠性,还因与政府的某行业的管理职能关联,通过各自的资质、资格及业务范围的管理而形成相对的封闭的运行机制,导致建设项目的中间管理服务环节过多,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低效等问题,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领域的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现在,又要在政府投资领域建设项目上再实行一个代建环节,是否会因增加一个中间环节而影响工程建设效能,也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义务和对项目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工作协调责任。而目前的代建制度,代建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大致如此。如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对工程建设产生副作用。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风险
政府投资领域的项目管理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难点之一就是大量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而过去这些工作往往是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并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进度,表现的是政府行为,而采用代建制后,则改为相关企业完成此项工作,作为企业,往往很困难。并且在企业行为下,花费在房屋动迁的费用相对以前要多出许多,对工程总投资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四)现行体制阻碍代建企业的发展
代建企业大都隶属于政府部门,虽然根据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代建企业正在改制,但从整体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代建制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这将极大的阻碍代建企业的市场竞争,对代建制企业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五)从业人员素质需要提高
目前的代建行业中,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很高,现场实践经验较多,但知识面偏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复合型人才。另外,代建单位的人员组织存在结构不合理现象,且培训经费缺乏,缺少专门培训机构。
三、解决思路
在保证有效利用政府资金、树政府廉洁、高效的形象,促进代建企业的快速发展的前提下,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理清代建工作思路:
(一)与建设单位协商,明确各项风险责任承担主体
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主要因为委托代建的法律不明确,以及责任无法转移的情形,作为代建单位应通过与委托单位协商,明确项目风险承担主体。
(二)积极探索,建立一套有利于代建企业发展的体制
在我国具有代建制资质的企业,几乎清一色是隶属于某一个政府机关,有的甚至就是政府机构的原班人马。现阶段,这个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为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得天独厚的效果,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相当不利的,行业的垄断限制了竞争,对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有不利的一面,我们应该借鉴成功的经验,用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深化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代建企业属于“智力服务业”,它与其它产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成果是在从业人的知识、经验和智力中产生的,为此从业人员的素质极为重要,这就要求从业人员有较高水准的专业知识,还要通晓有关法律、社会及相关科学知识,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敏锐的思维能力等,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因此,要使企业有充足的动力发展,就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
四、我们的做法
2007年,我市开始对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政府项目全面推行代建制,在总结代建制实践的基础上,我们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一)建立业务承包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代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我们对公司范围内从事施工(含园林绿化施工、安全设施施工)、监理等建设活动的承包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施工和监理业务承包单位和个人的从业规定、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及罚则、个人不良行为及罚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业务承包单位和个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为再次参与公司工程建设提供信用数据支持,以利于奖优罚劣,从而培养一批讲信用、精业务和强管理的代建工程建设队伍。
(二)制定*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以后,我们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代建单位管理责任、代建项目实施程序、代建项目资金管理、代建项目奖惩等规定。在代建制推行过程中,我们结合代建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暂行规定的具体细则,加强对代建过程中的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变更签证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廉政监督等重点工作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明确管理责任,强化代建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将每个代建工程做成阳光工程、精品工程和廉洁工程。
(三)编制代建合同示**本
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经全面推行代建制。在代建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结合代建制的特殊要求,重新编制了《代建合同示**本》,对代建项目概况、代建工作内容(包括全过程代建和建设过程代建的工作内容)、项目投资控制金额、计划工期、质量标准、代建管理费、委托方职责(包括确定工程负责人)、代建单位职责(包括确定工程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预算及财务资金管理、竣工移交、违约责任和部分专用条款进行明确,报市建设局、市财政和市工商局批准印发执行后将有利于规范合同内容,强化合同管理,促进代建工程顺利开展。
(四)实行项目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加强我们承担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重大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按时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丰富激励机制,我们规定凡是属于公司承担建设的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均实行项目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缴纳2000元风险抵押金;现场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在项目责任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回,并按照同等金额予以奖励;在项目责任时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风险抵押金予以扣除。
(五)建立工程质量回访制度
【关键词】高校基建项目管理;OPM、PMC模式劣势;PM项目管理模式
引言
教育是立足之本,是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壮大的推动力。新的世纪下,具有现代化知识的科技人才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体现,高等教育作为科技人才的孵化器,其重要地位显而易见。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行高等教育扩招制度,扩大高等教育入学率,让更多人接受到高等教育,以推动国家的进步和发展,入学率从1998年的9.8%上升至2010年的26.5%,现已成为世界上高等教育人数最多的国家。随着高校学生数量的增加,现有规模已经不能满足学习生活及科研教学的要求,迫切需要新建建筑来适应学校的发展。为此,近些年高校基建管理部门的建设任务也越来越多,通常可能有几个工程项目同时建设,基于此情况,现有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这就需要制度上的改进和创新,来适应越来越繁重的建设任务。本文通过高校基建项目管理模式的局限性研究,指出PM模式的优势特点,通过管理模式改进,更好的服务于高校基建项目建设。
1 我国高校现存的基建项目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项目管理模式较多,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项目管理模式都有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以下介绍几种目前高校建设项目管理常用的管理模式。
1.1 业主项目管理模式(OPM)
高校的基建项目管理采用的模式也多种,较为常用的模式为业主项目管理制(owner project management)即OPM模式,也称甲方项目管理制。高校基建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投资方,是工程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规划、获取土地、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建获取施工证书及施工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运营等多项工作,通常由业主+设计+施方+监理四方主体组成,项目其他主体与业主为合同关系,设计、施工、监理共同为业主标的建筑物服务,待工程完成(含工程保修)合同关系解除,因此,业主在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处于支配与中心地位。
1.2 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
部门高校基于本身专业管理人员的不足,基建项目管理经验缺失等,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专业项目管理承包商,采用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即PMC模式。项目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集成化的管理,组织体统组成一般为项目管理公司+设计+施方+监理。在这种模式下,项目管理承包商需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负责与设计、施工承包、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统筹、计划、管理、协调和控制,施工承包商一般只与管理承包商签订合同,而不和业主签订合同。
1.3 工程建设指挥部模式
近些年,不少高校通过土地置换,征购郊外大片土地建设新校区。为高效系统的完成新校区的建设,高校通常会成立具体负责新校区建设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这种基建项目管理模式也称工程建设指挥部制。工程建设指挥部包含了OPM制度的全部管理工作,从外部系统组成看来同OPM模式,也由业主+设计+施方+监理四方主体组成,不同的是内部组成机构,OPM模式人员主体为高校基建管理部门即基建处,而建设指挥部人员组成不仅限于基建处,还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组成临时机构部门,共同推进整个项目的建设,待工程建设结束,工程建设指挥部取消。
1.4 施工总承包模式
施工总承包模式,简单来说高校作为投资业主方将把一个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任务(包括征地、办理各种手续、设备订货任务以及材料采购任务)一次性发包给一个单位,由于承包单位具有专业技术、专业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管理结构,工作内容包含了项目的建筑设计、施工组织、经济财务等方面,可以更好的进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及目标控制。
在我国高校基建项目管理模式中,最常用的是业主项目管理模式(OPM),而工程建设指挥部模式其外部主体同OPM模式相同,因此也可以归属为OPM模式。项目管理承包(PMC),由于其自身的优势特点,近些年也渐渐运用于高校基建项目管理中。而施工总承包模式,其优势在于大型或工艺过程较为复杂的工业建设,较少用于高校基建项目,为此,这里不做重点研究对象。
2 高校基建管理OPM及PMC模式的劣势分析
业主项目管理模式(OPM)与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都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和局限性,在进行高校基建项目管理中,两种方法都有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率,但也出现不少管理弊端及盲点。
2.1 业主项目管理模式(OPM)劣势分析
2.1.1 管理和协调工作复杂,业主单位需协调承包商、监理、设计、材料供应商等多个单位,易出现信息不畅,对工程产生影响;另外,基建管理部门日常的施工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资料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工作的失误纰漏对工程建设不利。
2.1.2 调研报批、招标、建造等环节的周期较长,投入资金的回报时间较长,通常从报建到建成至少要两至三年的时间,如建设规划前瞻性不强,将影响学校使用功能的完善和长久的发展。
2.1.3 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在设计过程中对“可施工性”把握不准确,容易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变更,从而引起较多的索赔;当出现质量事故时,设计和施工双方容易相互推卸责任。
2.1.4 基建项目有一定的周期性,过后必然有一段相对平缓的时期,基建项目管理部门长期积累下来的技术、管理人员因受专业限制仍滞留在原部门,必然会造成浪费。
2.2 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劣势分析
2.2.1 项目管理承包商因不熟悉学校的情况,在进行前期方案规划时,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造成拟建工程项目的方案出现指导性失误,影响今后的竣工使用。
2.2.2 高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与施工承包商没有合同关系,业主单位难以对工程项目进行控制,按照合同附属关系,业主对施工的控制指令只能通过项目管理承包商下达,增加了信息传达程序复杂性。
2.2.3 基建项目管理部门监督项目管理承包商日常工作,工程项目具体管理工作全部由项目管理承包商,工程造价、进度和质量的控制高度依赖性较强,当项目管理承包商能力水平不强或者责任心不够,容易出现责任争端。
2.2.4 制度上没有相关规定约束项目管理承包商的运营活动,准入门槛较低,承包商执业能力无法得到保证,项目承包商权利过于集中,如职业道德及操守不强加约束,容易导致整个工程项目的失败。
3 高校基建项目管理PM模式PM理论及优势分析
3.1 高校基建项目管理PM模式理论
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即PM模式,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工程投资方为达到项目管理目的,与项目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咨询合同,由项目管理公司派驻项目经理组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其性质与PMC模式类似,但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项目管理公司不与承包商订立合同,而只是管理协调关系。项目经理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协助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范围包括前期的咨询及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
3.2 高校基建项目管理PM模式的优势分析
3.2.1 项目管理组的引进极大弥补了由于高校基建管理人员缺失而造成的管理薄弱,增强了项目管理水平,提高了基建项目控制水平,即使高校在进行多个基建项目建设时,不必担心项目任务繁重而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3.2.2 高校基建管理部门与项目管理组权责清晰,项目管理组作为业主委托的咨询代表,是业主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贯穿于项目整个过程,本着服务于业主的原则,协助业主做好包括前期报审、设计方案制定、施工控制等各项管理工作。
3.2.3 由于项目管理组的专业特点,有效提高项目的实施能力,使得高校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更加具有科学性、时效性、前瞻性,有助于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项目管理组的引入,有利于业主对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有利于设计变更调整,规避“可施工性”的施工风险,利于控制承包商的索赔。
3.2.4 高校基建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管理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有权更换项目组成员,可监督项目管理组的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及公允性,提高项目管理组的责任意识,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管理人员,业主有权提出更变调整。
3.2.5 减轻业主单位的用人压力,高校基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人员情况,调配项目管理组的管理工作,项目结束后根据服务委托合同项目管理组解散,这有利于高校机构精简及减员增效,减少由于建设低潮期管理人员留滞本部门造成的人员浪费。
经对基建项目管理PM模式的优势研究,可分析得出基建项目管理PM模式恰好可以弥补业主项目管理模式(OPM)与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的缺点,适合高校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能够提高高校基建项目管理能力,且操作规范、运行科学、可控力强,是高校基建项目管理适用的方式方法。
4 结论
本文对业主项目管理模式(OPM)与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的劣势研究,指出项目管理PM模式可以很好的规避OPM、PMC模式的运行风险,将OPM、PMC模式的优势集合,既减轻了基建管理部门工作强度,又提高了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效率;既加强了业主控制力地位,又明确了项目管理公司的权、责、利,增强了其对业主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科学管理意识,通过项目管理公司科学、专业性的管理,提高了高校基建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全面性,为今后高效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运行模式。
虽业主项目管理模式(OPM)与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有着模式运行的缺点,但也有其自身的长处,在高校基建项目管理中,应根据项目特点,科学、合理的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方法,提升高校基建项目管理水平,规避项目运行风险,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霍媛媛,高校基建项目管理模式研究〔D〕,天津大学,2009,15~21
[2]徐小锋,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与应用〔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9,16~18
[3]郭丁汉主编,业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指南[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4]石振武主编,建设项目管理[M],科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