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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权投资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
按照2014年3月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条款,长期股权投资概念指的是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能施以控制或者有力影响的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与之相对应容易产生概念误解的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共同点是权益性的投资,其不同点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核算对象要求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重大的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投资方由于追加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导致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发生变化,其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也随之发生变动,总的来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于这种增持被投资方股份的行为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拥有了控制权,这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应该是由权益法转成成本;第二类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从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变动到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应该把以前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股权重分类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第三类是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从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变动到了能够控制被投资方,这时候应该把以前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股权重分类为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因为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使原来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状态发生改变,具有重大影响(这种重大影响指的是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施加影响但是又达不到控股的地步,下文同)。这时候需要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原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该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调整,并计入当期损益。例1:很大公司于2015年3月28取得了拉法发展公司4%的股权,支付对价100万元,但是不能对拉法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5年4月28日,很大公司继续增持拉法发展公司,取得了另外16%的股权,支付对价350万元,对拉法发展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很大公司原来持有的拉法发展4%的股份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20万元。具体的账务处理中,应该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的借方发生额470万元,贷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贷方发生额1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50万元。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投资方追加投资的力度较大,以至于原来对企业只是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状态转变为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控制,这时候要求被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换成为成本法,具体的核算过程要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等于原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加的成本。例2:很大集团于2015年7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取得了取得拉法发展20%的股权,总共支付价款货币资金10000万元,该部分股权能对拉法发展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资产负债表日拉法发展所有者权益为460000万元。此外,很大集团根据拉法发展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为1900000元。2016年3月3日,很大集团又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继续增持了拉法发展40%的股权,总共支付货币资金27000万元。资产负债表日拉法发展为790000000元。在很大集团取得拉法发展20%的股权到继续取得40%股权的期间内,拉法发展未分配的利润为100000000元,拉法发展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净增加额10000000元。资产负债表日,拉法发展股权的公允价值为70000000(很大集团持有对的20%份额的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企业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步骤如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借计借方发生额为47000元,同时贷记货币资金银行存款35000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总额为632000万元。2.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持股数增加之前投资方持有的投资方的股权,应该在持股数增加的当日,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原来以权益法核算时确认了的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当转入持股数增加当日的当期损益。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该分为两个过程进行计量:第一过程是按照出售的方式处置原来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过程是按照购买的方式购入子公司的股权,以成本法核算。例3:在上面例2数据的基础上,调整编制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首先,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会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增加800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多出来的部分应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具体的账务处理的步骤如下:借计长期股权投资的借方发生为800000万元,贷记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为800000万元。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个别会计报表中。因为投资方追加投资,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从能够实施重大影响跨越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控制。只是要求把原来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相应的核算方法从以公允价值核算变更到以成本法核算,对于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部分应该转入当期损益。2.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方以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那部分股权,在持股数增加的单日,应该按照其公允价值重新核算,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投资方由于处置被投资方的股权,导致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发生变化,其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也随之发生变动,总的来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于这种减持被投资方股份的行为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失去了控制权,这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应该是由成本法转成权益法;第二类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从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减弱到了不能继续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第三类是投资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程度从能够控制直接减弱到了不能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重分类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成本。
(一)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核算
1.个别财务报表中。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因为投资方不再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但是投资方拥有的剩余股权仍然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对剩余部分股权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合并财务报表中。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应该分成两个过程来看,第一个过程是企业出售了子公司;第二个过程是企业购入了已经出售的原子公司的部分股权,视为重新购入部分的股权,应该在购入的当日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出售过程中取得的对价和剩余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原来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调整当期损益。
(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于投资方坚持被投资方股权的比例较大,使投资方不能继续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剩余部分应当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处置原来长期股权投资时候,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当视为全部出售原来长期股权投资,然后重新购入新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投资方减持对被投资方的股权,使得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程度从能够实施控制直接变动到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部分的股权应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当日的公允价值入账。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剩余部分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当期损益。例4:后海人寿是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其名下持有北方玻璃60%的股权,该股权是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取得,总共支付对价150000000元。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11月20日,北方玻璃确认的净资产增加额为32000000元,净资产增加额当中,属于净利润的部分为25000000元,属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为17000000元。后海人寿坚持北方玻璃股权,失去了对北方玻璃的完全控制权,原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的剩余股份应该按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后续的计量。后海人寿出售北方玻璃的利得应该计入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发生额为14000000元(具体的处理过程为150000000-(170000000×80%)=14000000)。账务处理模块中,应该借计银行存款的发生额为14000000元,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7800000元,贷记投资收益14000000元,剩余部分的股权充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并按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的方式进行后续的计量。2.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处理分析。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同样的应该分成两个部分来进行核算,第一个过程为投资方出售子公司;第二个过程是投资方重新购入被投资方的股权。出售子公司股权所取得的对价与重新购入被投资方股权之间的差额,应该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应该冲减商誉。原来成本法核算时候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结转到投资收益。例5:在上一个例子中已有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调整编制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所示:首先后海人寿出售所持有的北方玻璃的股权所取得的差额应该计入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借方发生额28730000元。具体的计算过程为:(120000000+21000000)-(164000000-1300000)×70%-4000000+3000000×70%=28730000。会计处理的步骤为借计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借方发生额为287300000元,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19010000元,同时贷记投资收益的贷方发生额为9720000元。
三、结语
总的来看,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变小了,在具体的账务处理环节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不再局限于长期股权投资,而是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程度引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这样做的结果使得相应的会计科目的含义更加准确,同时也使得相关的账务处理模块变的更加复杂,更容易混淆出错。个人认为,尽管账务处理的部分变得更加复杂了,但是经过修订的新规则与企业资产核算的实质更加接近,在会计信息要求的准确度和可理解性方面有了明显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温丽萍.长期股权投资中企业所得税因素缺失分析及改进——以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账务处理为例[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6(03).
[2]李丽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的相关问题探析[J].现代商业,2016(30).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 成本法 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以后,把原来属于该准则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投资剔除出来,纳入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列报》,所以现在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只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从这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准则其适用范围缩小了。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新设合并,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而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合并指的是控股合并形成的投资。控股合并又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区分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主要是看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之前是否受到相同的一方或者多方的最终控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这种方法就是对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采用账面价值即历史成本进行确认计量。这是因为如果站在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它并不是资产的买卖交易,资产并没有增加,它仍然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联合行为。在合并日,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限。初始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之间如果有差额,应该计入资本公积,增加或冲销资本公积科目余额。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抵消的,再依次计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综上所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涉及损益问题,初始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之差只会影响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例1】20××年3月31日,Z公司合并L公司,取得L公司70%的股份,并且两公司同属于母公司H公司。L公司全部股权5000万元,其中股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元,盈余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Z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取得该项投资,股票面值50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L公司(5000×70%=3500)3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0,0000
盈余公积 500,0000
贷:股本 5000,0000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这种方法就是采用公允价值对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进行确认计量。它把企业合并看成是一方购买另一方的交易。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为投资方所付出资产或债务的公允价值之和。投资方转让非现金资产应该按照相关业务发生时的实际账务处理进行处理。例如以存货为支付对价,则应按企业销售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例2】20××年3月31日,Z公司合并L公司,取得L公司70%的股份,合并前Z公司与L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Z公司付出的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累积摊销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同时支付银行存款10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L公司 3000,0000
累计摊销 1200,0000
营业外支出 800,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00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投资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期间,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要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一般对账面价值不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是指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投资成本计量,但在后续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则要根据投资方所享有的权益份额的变动进行调整的方法。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一)适用范围不同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应该对控股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二)对投资损益的处理不同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会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时,投资方不做会计处理;而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不管是实现净利润或是亏损,投资企业都要确认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投资损益时,还需要考虑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问题,即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顺流交易是指投资方向其被投资方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投资方向其被投资方购买资产。投资企业在采取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消未实现内部损益的影响,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处理不同
成本法下不存在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大小,而是直接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在权益法下,还需要比较两者的大小,视情况区别处理。当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当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四)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不同
成本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根据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限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下,投资方不再确认投资收益,而是要确认为应收股利,并相应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是因为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或亏损时,投资企业都要相应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这时投资方一般已经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而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则不再确认。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S].2014.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讲解[S].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5.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投资者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的一项非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期限一般较长,不准备随时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企业合并形成,也可以通过支付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子公司;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及核算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
按照投资前后是否形成一个新的会计报告主体,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可以划分为合并取得、非合并取得,在此前提下,可以进一步进行分类。按照投资形式,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划分为三类:按照定性标准,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四类;按照定量标准,可以分为三类;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两类。而且,这些不同分类方式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企业合并根据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涉及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报表时,通常是指控股合并,控股合并的主要特征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控制权,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大于50%。
本文对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进行详细说明。合并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类,“定性标准”都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实质控制权,“定量标准”都是持股比例大于50%,后续核算方法为成本法。非合并取得,即“投资形式”为合并方式以外取得。按“定性标准”非合并取得的投资可以划分为:1.投资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合营);2.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联营);3.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于1没有“定量标准”;对于2的“定量标准”是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且小于等于50%;对于3的“定量标准”是持股比例小于20%。当第1种情况投资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合营)或者第2种情况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联营)时,核算方法采用权益法,当第3种情况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核算方法采用成本法。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核算的方法。在成本法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期间,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即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一经入账,无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何,是赢利还是亏损,净资产是增加还是减少,投资企业均不改变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以初始投资成本反映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后,持有期间则根据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额度账面价值反映的不是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是企业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初始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
(一)合并取得
1.当“投资形式”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合并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当“投资形式”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投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直接费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非合并取得
关键词:股权投资差额 贷方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它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金额计入摊销当期的损益。也就是说,股权投资差额无论借差、贷差都要进行摊销。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1.郝一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投资规定的建议”,《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02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历史变革
1.增加对重大影响判断的考虑因素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新增“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但并未对重大影响作出实质性修改。对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的确认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而并未对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目前IASB对关于对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虽然不明确,但已经形成了倾向性意见,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计入权益的做法是目前较为恰当的现实选择。明确按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未就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对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两种报表分别对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明确了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方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取消了中以被投资方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即获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来冲减投资账面价值,而是将超额部分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明确了内部交易损益按持股比例抵销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方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方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这里的权益法属于完全收益,投资方在按简单权益法对被投资方净利润确认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基础上,应按权益法的要求调整投资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该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中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即视同投资方处置原持有的股权然后购营投资);第十五条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按CAS22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视同全部处置联营资产后再购入投资,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带来的影响
1.适用范围的缩小由于要求此前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之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该部分投资还要做追溯调整。适用范围的缩小,与投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明确的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对投资者来说是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投资方来说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不同的投资具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且应该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投资按金融工具计量和确认,这部分投资会在报告日调整公允价值,由此对报表使用者来说,更加明确所承担的风险类型。适用范围发生变化,要求企业必须对原持有的投资进行重新分类、确认、计量,由此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在短时间内会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重大影响判断的标准重大影响的判断的新增因素,只是要保持与财务报表中对控制判断的统一。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业务中也出现了新事物,其对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了新的影响,需要在对重大影响做判断时更加职业和谨慎,对重大影响的谨慎判断能更好地适应宏观经济的发展。在实务中,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2.核算方法的变化影响准则修订后,计量方法更加公允,能更加快速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以核心价值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计量能更接近其真实价值,使现行的计量方法更加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由于新修订准则的适用范围的变化,相应成本法也仅适用于对子公司的投资核算,原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不再采用成本法核算。将投资方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范。中规定对该部分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这一变化将对企业资产结构、会计核算产生影响,在会计处理上增加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使得企业更容易得到短期融资,降低债务成本和债务风险。明确投资方享有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将其他权益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有利于投资者对会计主体正常盈利能力的准确判断,增加了企业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恰当的决策。但并未明确该部分权益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具体明细科目,以及具体的后续计量及处理,需要在后续准则应用文件中作进一步明确。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不再对投资前后获得的净利润分配额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处理相对于旧准则的处理,会使投资方的资产增加,对企业的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因此,简化了财务报表,使得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理解更加直观;消除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之间为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这样处理有助于遏制企业利用内部交易调节利润。
3.在权益法下抵销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未实现损益,体现了权益法属于“单行合并”的本质,即投资方针对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其在合营、联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享有的份额,分别以“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纳入合并报表,投资方及其享有被投资方的份额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该经济主体范围内发生的交易相关未实现损益,应当予以抵销。这样使得财务报表更加透明,避免企业利用旧准则中的灰色地带来虚抬利润误导投资者。同样也避免了如企业因部分处置股权而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一次性确认大量未实现的、没有现金流支持的损益,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会给企业带来后续的分配压力。核算方法的转换,在转换衔接时使用“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概念,即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跨越到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或者相反方向的跨越,属于一项重大经济事项,需要对原持有股权视同处置后,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相反,如果未跨越界线,则不对原持有股权进行重新计量。虽然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引入了IFRS下的“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概念,但未完全采用“跨越会计处理界线”,主要的差异是: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导致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时,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按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且个别财务报表中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也不在转换日结转计入损益;只有在合并报表层面,才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结转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因减少投资等原因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需要对剩余投资追溯适用权益法,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后续计量方法的变化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缴纳,对企业全年收益的衡量和财务信息的披露产生重大影响,将促进企业建设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4.对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增加决策有用性个别财务报表作为企业的法定财务报表,反映了企业从事交易的实际情况,而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有些处理方法不适合应用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被视为一个经济主体,但是,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它们则是彼此独立的,因此,个别报表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交易的处理应与合并财务报表区别开来。明确就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对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是对投资者保护的进一步强化,披露的信息会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会提高,为投资者做出有用决策提供了保障,由此也会提高投资者保护指数,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高信息透明度要求企业更高的信息提供成本和潜在的责任风险,也会给为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而企业出于生存的本能动机,其所有者和经营者很有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以骗取市场的信任而获取利益。五、结论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也愈来愈迫切,在这种大形势下,各个国家想要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合作竞争,就必须要跟上会计准则趋同的步伐。就我国国情而言,宏观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也就要求会计准则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于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完善、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且通过会计准则建设,在国际会计准则新一轮的变革中逐渐掌握了话语权。为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同时在实务操作中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对一系列准则进行了修订。从对会计准则发展的历史回顾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经历多次变更,核算方法的改变会使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差,既增加会计人员的核算负担,也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如何保持更加稳定的会计政策是我们进一步要思考的问题。相信新会计准则体系将有助于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穆林娟张展铭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顺流交易;逆流交易;财务报表
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为顺流交易,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为逆流交易。顺流逆流交易会影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和资产账面价值。因此,当投资企业与其他被控制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势必会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当顺流逆流交易有关的资产未对外销售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以及与其他被控制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应当对相关资产和内部收益予以抵消。本文从分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两个层面对顺流逆流交易的抵消方法进行探讨。
一、权益法下顺逆流交易抵消的理论依据
(一)权益法。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有简单权益法、购买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三种。
简单权益法是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不进行调整,直接按被投资企业账面净利润乘以投资方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投资收益;购买权益法是在被投资企业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计算被投资单位调整后的净利润,在此基础上乘以投资方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投资收益:完全权益法是在购买法的基础上,消除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影响,以进一步调整后的净利润乘以投资方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投资收益。可以看出采用完全权益法对问题的考虑比较全面,但落实到实务操作却较为复杂。
目前我国要求按照完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对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投资企业来说。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为基础,不包括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实体理论。1944年美国会计学会(AAA)出版了《合并报表的实体理论》,该理论强调应以投资企业的所有成员企业构成的企业集团为经济实体,按照经济实体理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为整个经济实体服务,其核心是要将与投资企业有关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控股子公司等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没有将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但是本质上通过权益法核算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已经通过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计入了所属集团的合并报表,所以投资企业与联合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同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一样,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该抵销,只是由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报表项目并未进入合并报表,因此不能抵销其报表项目,只能调整其对投资方的影响额。
(三)顺逆流交易对合并报表的影响。(1)顺流交易对合并报表的影响。投资企业以高于成本的价格与被投资方进行顺流交易,只要在交易当期,与之相关的资产仍然由联营或者合营企业所持有,那么该交易所涉及的内部收益,对合并会计实体来说并没有真正实现。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讲,该顺逆流交易对合并会计实体不应当产生影响。从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看,由于顺流交易相关的存货没有销售给第三方,被投资方的净利润中不包含内部交易利润,所以,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的时候,可以不考虑该顺流交易,直接以合营或者联营业的净利润乘以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因此,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看,在顺流交易发生的会计期间,如果投资方需要与其他被投资方进行合并,应当对被投资方利润中所包含的内部收益予以抵消。(2)逆流交易对合并报表的影响。投资企业以高于成本的价格与被投资方进行逆流交易,只要在交易当期,与之相关的资产仍然由投资企业所持有,那么该交易所涉及的内部收益,对合并会计实体来说并没有真正实现。该顺逆流交易对合并会计实体不应当产生影响。从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看,由于逆流交易相关的存货没有销售给第三方,存货被投资方所持有,被投资方虚增了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所以,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的时候,也应当不考虑该逆流交易,直接以合营或者联营业的净利润乘以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
二、权益法下顺逆流交易抵消的抵消
(一)个别报表层面对顺流逆流交易的抵消。在顺流交易
中,如果投资方出售给被投资方的资产未出售给外部第三方,就相当于投资方向自己出售资产,而该资产又由被投资方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持有,因此应当按比例抵消长期股权投资。在逆流交易中,如果被投资方出售给投资方的资产未出售给外部第三方,就意味着被投资方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投资方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抵消投资企业与被投资方进行顺流交易时实现的损益。
(二)合并报表层面对对顺流逆流交易的抵消。由于顺流交易虚增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存货,而且这些虚增了的资产又不进入合并财务报表,所以在抵消存货虚增的利润时只能用“投资收益”代替存货,同时用长期股权投资代替投资方虚增的利润。在逆流交易中,虚增的成为了投资方的存货,因此这些存货会列示在合并报表中,而被投资方虚增的利润则不会列示在合并报表中。所以在合并报表的编制中要对存货项目进行调整,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
三、权益法下顺逆流交易抵消的案例
(一)顺流交易抵消的会计处理。例1,甲公司拥有乙公司2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决策具有重大影响。2013年,甲公司将一批成本为500万元的商品以9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而该批商品尚未出售给外部。另外,乙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甲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1200-400)20%=16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0
贷:投资收益 160
即不考虑内部交易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2.在合并报表层面,顺流交易相关存货已经转移到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账面上,而并不会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所以不用再抵消存货;同时,由于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抵消了内部利润,因此,在抵消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时,等于又抵消了一次内部利润,所以,应当把个别报表中抵消的“投资收益”再转回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收入 900*20%=180
贷:营业成本 500*20%=100
投资收益 400*20%=80
(二)逆流交易抵消的会计处理。例2.乙公司将成本为500万元的商品以90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乙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
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乙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的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0
贷:投资收益 160
在合并报表层面,由于存货反映在甲公司的会计账面上,利润反映在乙公司的会计账面上,甲公司的存货要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所以应当予以抵消,抵消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
贷:存货 80
由于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内部交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已经被抵消,所以,对存货抵消时,等于对长期股权投资又抵消了一次,因此应当将抵消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转回。
参考文献:
近年来,我国企业高度关注投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表现,差异性核算方式对财务报表有不同影响,针对具体影响展开探究,能为企业投资决策制定、财务报表制作方式调整提供依据。本文探究这一论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二、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表现
现如今,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推进,在改革的重要时期,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以及相关方法的适用范围相应改进,下文具体介绍各核算方法的变化情况。
(一)权益法适用范围变化
权益法适用范围改变,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即被投资对象实行联营投资;第二方面即被投资企业实行管理权限性投资。
(二)公允价值适用范围变化
基于公平教育原则,参与交易活动的双方主动组织资产交换,其中,公允价值应用呈现动态变化特点,与此同时,持有严谨、客观态度。公允价值使用时间为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市场经济动态发展后,我国相关部门对其高度重视,并为其提供了可靠支持,受财务舞弊行为影响,最终于二十一世纪初停止使用。
(三)成本法?m用范围变化
该方法适用范围改变同样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即投资对象及时、动态掌控投资;第二方面即被投资对象拥有的控制权力单一,仅形式化操作控制权力,进而公允价值计量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四)差额摊销方法变化
这一方法具体指的是初始投资成本与权益份额间的差额,对比于以往,投资差额处理方法仅为摊销法,由于相关政策颁布、执行,摊销法不再适用,此时应用减值测试法以及投资调整法予以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全面考虑初始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间联系。
三、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原因
(一)权益法适用范围变化原因
之所以会发生这方面的变化,主要原因即我国各类投资企业发展除以失衡状态,其中,国有投资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应用权益法能够准确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并具体分析其经营效果,在现状了解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与国际会计准则同步变化。最终能够平衡不同性质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避免再次出现独占鳌头现象。
(二)公允价值适用范围变化原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化较快,在这一时代背景中,为提高公允价值利用率,合理确定投资核算指标,需要注意的是,所选投资核算指标应全面反映负债价值以及资产价值,在这一过程中,提高公平交易原则利用率。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优化投资环境,同时,还能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间的距离,能够大大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准确性。
(三)成本法适用范围变化原因
财政部门经营管理期间,时刻关注国际会计准则变化情况,为了提高财务报表信息准确性,同时,降低财务报表影响,成本法适用性较高,成本法适当调整能够更好的满足这一需要。这对财政部门有序管理、顺利经营有重要意义。
(四)差额摊销方法变化原因
差额摊销方法变化的主要原因即全面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借贷双方因利益分配不当产生矛盾,除此之外,投资差额方法适当处理能够深化投资企业改革。
四、雅戈尔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基本现状
(一)雅戈尔企业集团基本介绍
雅戈尔成立于1979年,最初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服饰业,随着服饰行业的不断稳定,以及经济效益的增加,雅戈尔跨领域发展,坚持多元化发展战略。目前,雅戈尔在衬衫产品、西装产品中占据重要的市场地位。
(二)雅戈尔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现状
雅戈尔经济利润逐年增加,长期投资类型多样,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在生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中常见。长期股权投资动态变化情况显示于资产负债表,新会计准则下,该企业2015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大,具体表现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数值占净利润45.33%,占净资产比例91.68%,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10.41%,这也是选择雅戈尔案例展开论文分析的主要原因。
雅戈尔企业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方式,以便为今后投资累积充足资金,以此获得经济收益;这种投资方式对企业经营决策制定有重要影响,同时,还能与企业经营管理保持同步;符合多元化经营需要。雅戈尔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对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再加上,市场发展非确定因素较多,进而会再次影响投资规模,以及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收益项目后,这对经营成果有直接影响。下文具体分析雅戈尔企业财务报表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的影响,希望能为同类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引导、财务报表客观分析方面提供正确指导。
五、雅戈尔企业财务报表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影响分析
(一)投资时间方面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行期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针对母、子公司投资时间具体确定,并提出了成本计算标准,以便合理调整权益法,大大提高这一方法在财务报表中利用率。例如,公司A卖给雅戈尔企业,投资期结束后有较多经济效益,其中,经济效益包括A公司利润,A公司利润中百分之二十属于雅戈尔企业,即A公司年末分配经济利润于雅戈尔企业一部分。因此,A公司进行利润计算时,需要扣除百分之二十利润,余下利润即实际利润。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原则改进后,趋近国际会计准则,应用成本法参与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活动,能够间接显示企业投资利润,以及现金获取情况,这一过程即现金流入行为。利用成本法完成雅戈尔企业财务报表编制,能够传递丰富、准确信息,最终提高财务报表真实性,有利于提高财务报表利用效率。雅戈尔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期间,应用收益法适当调整,以便直观了解企业财务变化情况,掌握投资收益动态效果,这能大大提高会计处理抵消效率,取得良好的会计处理效果。
(二)会计处理方面的影响
雅戈尔企业财务报表会计处理变化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影响较大,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也是新会计准则应用需要,这能更好的迎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要求。此外,能够间接显示公允价值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新会计准则指出,权益法在待售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方面的适用性较差,并且个别权益享有不在交易对价范围内,无需对这一部分进行权益法核算,应用?嘁娣ㄊ实闭?理具有可行性。
(三)投资核算范围方面的影响
雅戈尔年报数据显示,虽然企业持有百分之五十股权,但由于企业在子公司中的经营管理效率较低,最终股权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持有被投资企业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表决权,能够对被投资企业产生关键性影响;持有被投资企业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表决权,不会对其产生关键性影响。例如,雅戈尔于2013年成为宁波银行股东,虽然仅持百分之十的股份,但有权雅戈尔董事有权参与宁波银行经营决策,2014年,雅戈尔投资方式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变为长期股权投资,宁波银行作为被投资者受到了较大影响。又如,联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之后改变公司名称,公司持股由原来的30.56%下降到13.5%,同时,股东地位相应下降,公司受到了较大影响。
(四)投资方式转换方面的影响
雅戈尔企业联营企业名称更换、合作企业签订授权委托书等行为均会转变投资方式,一般来讲,长期股权投资转变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据新会计准则规定,签署授权委托书意味着雅戈尔失去企业经营权利以及管理资格,此时企业投资尚未达到长期股权投资条件,最终投资方式仍为出售金融资产。据年报数据资料显示,会计核损方法改变,产生的投资收益为123,156.98万元,净利润为245,756.21万元时,转化产生的收益占净利润58.45%。从中能够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方式转换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对此应根据企业财务实际,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选用适合的投资方式。
(五)长期核算变化方面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背景下,雅戈尔长期股权投资定义适当补充,与此同时,长期股权投资以及金融资产适当调整,据年报资料显示可知,较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以及可供出售间转换被揭示。雅戈尔在某企业持股占比为4%,随后持股比例上涨至22%,并委派董事成员,这一过程即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的过程,此时权益法作为主要核算方法。新会计准确颁布、制定期间,由于权益法投资分类会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资产变动,如果资金变动额度较大,则会对企业运营以及管理现状产生不同成的阻碍。
数据资料显示可知,201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618,007.34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为1,062,577.35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为23.4%,长期股权投资占比为42.53%;201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519,598,.5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为1,135,830.36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为23.27%,长期股权投资占比为53.11%;201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779,596.03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为994,477.14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为33.23%,长期股权投资占比为42.51%;201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731,976.51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为1,190,804.53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为26.68%,长期股权投资占比为43.41%。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能够应用公允价值计价,此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差值在资产负债中显示[4]。
一、引言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上具有重大意义。当然,会计准则是一套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经济事实的细节,因此准则的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并且还要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也进行了修订。从修订的内容看,修订的重点在于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初始成本、权益法以及成本法等。修订的内容涉及的方面很多,大多都涉及到具体的会计处理。这提高了会计准则对会计实务的指导性。
二、新准则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从修订的内容来看,长期股权投的范围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剔除了原有的第四类,即不具有控制、重大影响的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只保留了前三类,因此,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修订对于会计实务并没有多大的影响,这也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此外,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对于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将潜在的表决权融入到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如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新会计准则也新新增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长期股权中的合营的标准按照此准则进行判断。
三、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规则的变化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在同一控下,被投资方的账面价值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的基准。新准则对于账面价值的来源做出了新规定,即账面价值应以被投资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准。这一规定,消除了关联交易对被投资方账面价值的影响,使得账面价值更加可靠、科学。而在修订之前,账面价值都是取自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
2.非同一合并下的企业合并产的长股权投资的变化。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诸如审计、咨询等费用统一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一改以往的资本化的态度。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相应降低,而当期的费用相应增加,并影响到当期的净利润。其实,从整个修改内容来看,新准则对于费用的处理,大多数都采用费用化的处理方式。
3.其他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与原有的会计准则相比,通过发行权益性债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内容上做出了一点修改,主要涉及到与发行权益性债券相关的直接费用。新准则明确提出了费用化的处理方式,以往在这方面,准则并没有详细说明。
四、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
1.成本法下投资收益不再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老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取得的归属于投资前的股利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只有归属于投资后的股利才是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确定的投资收益。新准则打破了这样的限制,将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取的收益全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即不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从实际效果看,新准则减轻了会计工作者的工作量,并且以往的投资收益的确定方法让人难以理解,新准则简化了处理方法,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2.权益法下调整范围更加细化。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在新准则的视角下,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由三部分构成: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以往的规定只提及了净损益,实际上新准则将原有的净损益提升为综合收益,综合收益具体细分为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引起了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的变动,投资方根据所享份额,相应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准则的这一规定使得会计处理更加细化,而目前的利润表内增加了一项综合收益,新准则的这一做法也是很好地与其他准则衔接。但是,对于其他综合收益,新准则也存在一些漏洞,投资方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具体计入哪个科目,以及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新准则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未来准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3.明确了净损益的范围。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净损益确认投资收益。过去,对于净损益的确定,准则并没有明确提出计算方案。而新准则明确了净损益的确认基础,即净损益应以未实现内部交易抵消后的数额作为基准。新准则也首次提出为实现内部交易产生的损失应当被全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从理论上来讲,新准则对于净损益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4.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新规定。新准则规定,如果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如果达到了重大影响或合营企业的要求,成本法应转换成权益法。转换之后,因为性质发生了变化,入账价值需做出相应的调整。新准则的做法是将成本法下的账面价值与新增资本之和作为初始入账成本。以往的做法是,先对原有部分进行会计追溯,并调整为公允价值,然后以公允价值和新增资本之和作为入账价值。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对赌协议 会计处理 建议
对赌协议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西方国家要晚。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对对赌协议的性质、发展方向、问题进行了不同的探讨和研究,并通过案例如蒙牛和摩根士丹利对赌案、永乐收购案等分析对赌协议的现状、内涵和风险。对赌协议的性质方面,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将对赌协议看作权益或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工具。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方面的文献较少,本文在分析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时,认为对赌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并综合法律和经济层面的分析,对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两种情况下的具体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一、对赌协议的定义和内涵
近年来,由于内部融资有限、外部金融机构融资不易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企业借助私募股权投资获取资金,尤其是在摩根士丹利对蒙牛集团的对赌给蒙牛带来巨大利益的背景下,更是让对赌二字频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所谓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实际上是一种价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的一种协议,投资方基于对融资方企业未来业绩或者非财务指标的评估,如果未来融资方未能达标,融资方需补偿投资方初始投资成本中融资方价值被高估的损失,如果未来融资方能达标,则投资方需补偿给融资方价值被低估的差额。
因此,对赌协议的实质就是基于对融资方价值的一种评估和调整,而之所以产生对赌,一方面是由于投融资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以及来自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投资方即便在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等多方面了解后,仍然不能完全了解融资方的经营情况,而导致投资方的投资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份类似对赌协议的条款保障投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融资方来说,对赌协议中的业绩目标能对企业家产生激励作用,企业绩效的提高对双方有益,融资方能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实现快速扩张而不至于出让企业的控股权。一旦达到对赌承诺,筹集资金的成本是相对较低的。在西方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被广泛运用,国外企业签订的PE对赌协议内容通常比较全面,包括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方面的内容。而在我国,由于发展不够成熟,融资方急于筹资,加之很多PE投资机构尤其是国外大型投资机构看中的是投资的短期利益,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往往希望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投入撤出并获得高收益。这就导致在我国对赌协议往往只涉及财务绩效和股权问题。
对赌协议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股权调整型。当融资方未实现承诺时,投资方将获得融资方无偿或低价转让的部分股权。或是当融资企业完成承诺目标后,投资方以低廉价格转让部分股权给融资方。如摩根士丹利对永乐电器的对赌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永乐电器2007年的利润低于6.75亿元,则永乐电器管理层要向投资机构转股;如果业绩增长达到7.5亿元,摩根士丹利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永乐集团的管理层。(2)货币补偿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融资方给投资方以现金补偿,而在股权上没有变动。正如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在2011年被蓝色光标收购时,对赌条款之一为:若思恩客2011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介于1 800万元与2 200万元之间,则收购方有权要求原股东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 500万元。(3)控股转移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融资方将同意投资方以低廉价格增资一部分股权,最终使投资方获得企业控股权。例如2007年太子奶集团联合英联、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三家投行共同出资占股30%,并与李途纯签署对赌协议。条款要求若李途纯没有完成业绩对赌,则三大投行将注资取得李途纯的股权并最终获得控制权。(4)股权回购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融资方将以投资方初始投资款加上指定利率形成的利息回购投资方的股权。蓝色光标在2011年7月对北京美广互动有限公司的收购中,约定的对赌协议就有:如果2011年美广互动审计后税后利润低于人民币400万元,公司应将所持美广互动51%的股权通过转股方式出售给原股东,股权回购的价格除了公司的初始投资款外,按照8%的年息向公司支付利息。(5)股权优先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投资方将获得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2008年,鼎晖投资俏江南并获得其股权,签订的对赌协议中包括清算优先权条款。最终鼎晖和张兰出售股份清算俏江南时,鼎晖对剩余财产拥有优先分配权。目前在我国,对赌协议中被运用最多的是货币补偿以及股权回购两种类型。本文主要针对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二、对赌协议的性质及对会计处理的指导意义
(一)对赌协议的性质。
首先,应明确对赌协议对于融资方来说是一项权益还是一负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别包括: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由于对融资方来说,一旦经营业绩不达标,就面临着现金补偿或者股权回购,这是一种潜在不利的条件需要交付,因此对赌协议应当被理解为是一项负债而不是权益工具。
其次,对赌协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负债,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基于未来某个事件的不确定性所分别拥有的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其符合期权的主要特征,因此可以理解为,对赌协议是衍生工具的一种形式。衍生工具的特点包括:在未来的某一时间结算,不需要或需要很少的初始投资成本,最重要的是,它的价值随商品价格、汇率、信用指数、特定利率等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在对赌协议中,往往将融资方一年或连续几年的净利润是否达标当作对赌的标的,本文认为,净利润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金融变量,而投资方在对赌协议中的高收益随着净利润的变动而变动,其可被视为是一种衍生工具。同时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定义:是指嵌入到主合同中,使得部分或全部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随商品价格、汇率、信用指数、特定利率等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结合对赌条款的主合同,综上来看,对赌协议的期权性质可以看作是对主合同的一种嵌入衍生工具形式。
因此,对于融资方来说,嵌入衍生工具是一项用金融负债表示的期权,而主合同则是融资方在接受投资时股本的增加,是一项权益性质的表现。从这方面来看对赌协议对于融资方来说类似于可转换债券,既有负债成分,又有权益成分。对于投资方来说,投资方在确认投资并签订对赌协议时相应形成了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即期权,投资方的期权即为一项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可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主合同可看作是一项股权投资。
(二)相关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基于对赌协议的性质,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应将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拆开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拆分出来作单独衍生工具的处理需要满足的条件除了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外,还需要满足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联系。本文认为,嵌入衍生工具对融资方来说是一项负债,而主合同代表了融资方所占有的剩余权益,只有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同属权益性质,否则对赌协议中的嵌入衍生工具就与主合同不存在紧密联系,而主要受金融变量的影响。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一致,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SFAS 133)中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说法略有不同。SFAS 133在对衍生工具和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解释中,用数量特征具体说明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不存在紧密关系应满足“嵌入衍生工具具有至少是投资人主合同两倍的初始回报率,并且能够获得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条款并涉及具有相似资信的债务人的合同至少两倍以上的市场回报率”。美国是较早研究金融工具的国家之一,相关的规定更加细致具体,但二者整体上差异不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国际准则趋同。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宣和(2014)关于“新”IFRS 9的解释中说到,IASB于2014年7月24日了完整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其是在IFRS 9(2009)和IFRS 9(2010)基础上修改完成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关于混合工具的说明分为两类:若主合同的金融资产属于IAS 39范围内,则无须按IAS 39要求将嵌入衍生工具从主合同中拆分出来,而是将混合工具作为一个整体。若主合同的金融资产不属于IAS 39范围,仍然按IAS 39有关要求进行拆分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方面做出了新的补充和修改。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对赌协议的初始投资成本即标的价格可以看作是投资方基于对融资方未来业绩的评估,根据预期收益折现计算而成,而从投资方角度来说,这部分初始投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投资方购买股权的价款,一部分是投资方向融资方买入期权的价款。但是期权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期权到期时间、价格的波动性、市场短期利率等。缪洁(2014)根据Black―Scholes公式进行了简单的期权定价分析,将标的价看作是协议到期时的利润总额,从而得到期权的现值、无风险利率的确定和正态分布概率的确定,而最难确认的是年化标准差,需要根据融资企业过去年度的利润总额相关业绩的波动水平,进行合理的估算。由此可以看出因对赌协议具有期权的性质,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中的难度大大增加。
三、对赌协议有效性的相关法律依据探讨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下对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国内首例关于对赌协议的裁决――海富投资案,或许代表着一定的司法解释。2007年,海富投资以现金2 000万元对世恒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协议书》规定:如果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少于3 000万元,就要对海富公司进行补偿。2009年末,因世恒公司最终未实现业绩承诺,海富投资向法院提讼,请求判决世恒公司、世恒公司的唯一股东香港迪亚公司、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1 998.2095万元。
此案历时几年经历三审才有了最终结果。一审认为海富投资的对赌协议无效,海富投资无权向世恒公司以及香港迪亚公司进行索赔,认为这种投资并没有根据相关公司法规定按照投资方所占股份享受相应净利润的分配额,损害了融资方即世恒公司相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二审认为这种行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判定借贷行为成立,要求世恒公司归还海富投资除注册资本114.7717万元剩余的1 885.2283万元及利息。最终,因世恒公司、香港迪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由于补偿退回款影响到了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海富投资与世恒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不予承认。而海富公司与香港迪亚公司之间的协议,法院认为并不损害当事公司的利益,是当事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当承认有效,香港迪亚公司应赔偿海富投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此案中,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因损害了目标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而被认定无效,会计处理上应当作为一般的股权投资处理。而投资方与融资方股东之间的对赌是合法有效的,会计处理上应将期权拆分出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四、针对具体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对赌协议会计处理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如右表所示。
陈移伯(2013)在投资方会计理中将初始投资时混合工具中的期权拆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主合同作为融资方的一项长期负债,投资方获得现金补偿时确认营业外收入,股权回购收到利息时计入投资收益。本文认为投资方往往希望快速高效地获得融资方的高额收益,因此现金补偿的性质应属于当期损益而非权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相比将投资方的投资计入长期应收款,本文认为将其计入股权投资更为合适。计入长期应收款是将投资机构与融资方看作是债权与债务的关系,脱离了股权投资的性质,现有法律也并不承认公司与公司间的借贷行为。
段爱群(2013)认为当发生货币性补偿时,应该冲减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应将其计入收入确认。同时认为当发生股权回购时,可以把交易活动看作类似可转换债券,借方确认应收利息,贷方确认投资收益。本文认为将现金补偿冲减投资成本也是一个思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收款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差额记作投资收益纳税,并没有减少纳税收入,只是纳税时点延迟至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当投资方仅仅以准时上市为对赌目标时,将投资看作是一项权益性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较为合理的,但是同时也就不属于股权投资的属性,每年以公允价值变动计量可供出售的账面价值,而不能根据融资方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占比确认投资收益。
缪洁(2014)在投资方会计处理中将期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主合同作为一项股权投资。但获得现金补偿时期权并没有消失,而是通过现金补偿方式使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并不应冲减。而将现金补偿计入资本公积,只有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里,当投资方成为融资方公司控股股东时,才较为合适。
朱元甲(2015)没有将复合金融工具中的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分拆进行处理,而是指定投资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期权的初始价值看作是零。并在收到现金补偿和股权回购时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不需要单独计算期权的价值,较为简便,但前文论及对赌协议的性质时认为对赌协议符合分拆应满足的条件,主合同的性质为股权投资,全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较为不妥。
(二)关于融资方的会计处理。大部分学者认为在融资方发生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时应分别确认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对于融资方初始投资时的确认存在不同观点。陈移伯(2013)在融资方会计处理中,认为融资方接受初始投资时确认股本的同时冲减资本公积,并确认相应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和长期应付款。段爱群(2013)将股权回购看作类似可转债,则融资方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可转债中的负债成分确认为可转换债券,将权益成分确认为资本公e处理。本文认为当融资方接受初始投资时,如果将此项交易看作是股权投资,则无须冲减资本公积来抵消股本增加的账面价值,而作正常的接受增资入股的会计处理。
(三)综合总结前人观点,提出三点不同或补充。一是基于一定的司法解释,将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账务处理进行了简化,不考虑两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认为对赌条款对目标公司没有法律效应而将投资方的投资作为一般的股权投资处理,融资方做增资入股的正常处理。二是基于法律上承认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应将主合同看作是股权投资,当投资机构从目标公司股东买入目标公司股权时,目标公司股东作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并在确认现金补偿时反映期权这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三是在目标公司股东股权回购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目标公司股东买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占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以及损益调整,目标公司股东买入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购入价即投资方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用资本公积进行调整。
五、对赌协议面临的问题
(一)会计处理方面。由于对赌协议具有期权的性质,相关的会计处理难以离开期权的测算,而期权的测算又复杂繁琐,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赵国庆(2013)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提出:会计处理可以不考虑期权,而从“出资不实”这个角度将被收购方补偿给上市公司的现金作为出资不实的补充出资行为,被收购方在银行存款减少的同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但是本文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下的对赌协议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赌协议不尽相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中提到被收购方实际的盈利情况与被收购时预测的盈利情况有差异的情况下,双方应当针对这种差异签订可行的补偿协议。这说明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对赌协议得到了国家的明文规定和法律认可,主要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持股权结构的清晰。而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现在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私募股权下的对赌协议更多的是一种市场行为,是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进行的一种博弈,融资方急需资金,投资方看重利益,签订对赌协议更多是投资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是一种监管和帮助,是上市公司为了保证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稳定的一种应对措施。
(二)IPO监管方面。根据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PE投资机构在对赌协议中规定的一旦无法上市则需股权回购的条件就显得尤为苛刻了,股权回购会导致股权不清晰、股权结构不稳定、新旧股东之间的权利变动,是证监会所不同意的,这种情况对拟上市的融资企业来说是不利的,而如果在上市前取消对赌协议,则投资方缺少相应利益保护。
六、思考与建议
(一)从融资方的角度来看。融资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因急于取得资金而盲目地接受对赌协议的条件。融资方从外部环境来讲应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处的阶段、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者。永乐电器最终惨遭并购的事例反映出它对外部环境判断的失误。同样是接受PE投资,永乐电器并不像蒙牛集团处于行业的成长期,它所属的电器行业彼时已经处于比较成熟的阶段,竞争者有国美、苏宁这样的行业巨头,很难完成对赌协议中规定的净利润6.75亿元的业绩条件。从内部环境来讲,企业的管理层能力必不可少,投资方的对赌协议要求往往是不易达到的,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只是为了资金需求而没有能力去达到对赌条件,获得的资金只是短暂的补救,从长远来看更加不利于企业发展。
(二)从PE投资机构的角度来看。
首先,投资机构在对我国企业进行投资时不应只关注财务绩效指标和股权回购,还应综合考虑非财务绩效、管理层去向、企业行为等多个方面;不应仅仅为了追求短期内资金最大程度的获利而不顾被投资企业的发展,例如对赌协议可以涉及对方企业管理层必须在企业继续留任至少5年等类似条件,以反映投资方的投资行为是希望双方都能长久地获得收益,事实上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持续良好,PE机构作为股东也能获得长久的利益。
其次,投资者一方面希望被投资方上市从而使其占有的股份大大升值,另一方面为了满足上市条件又不得不因为对赌条款的股权回购问题而在上市前终止合约,有损投资方利益。投资方应适当做出调节以达到双方的共赢,例如不以股权回购为条件,当融资方无法达到上市目标时,可以让其管理层和股东进行现金补偿,不涉及股权转让问题也就满足了相关法规关于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规定。
最后,投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可以适当对内容进行一些改变,例如在对赌协议中规定在融资方未达到净利润指标或上市承诺前,投资方的出资可当作是融资方的一项长期应付款作为负债,当融资方达到承诺后,投资方的资金转为相应的股权投资并享受相应的权利。若融资方未达到目标,则投资方资金撤出并收回投出资金和利息回报。这样类似的变动可以减轻融资方的融资压力,使融资方不至为了完成业绩指标而过于激进冒险,对投资机构来说,也能在保证投出资金的收回和利息收入的基础上获得高回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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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是投资企业为了获取长远的利益,对其他有经济业务相关的企业提供各种资产,以占有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进而对其影响或控制,这部分股权属于企业资产且长期占有,短时间内不准备出售。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价值计量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企业除了吞并其他企业的方式以外,以支付现金或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买价进行确定,另外还包括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应交税金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支出。但实际支付款中,被投资企业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应当计入应收项目。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作为其原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应当按照发行证券时的市场公允价值来确定,但该成本里不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已经获取的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润或股利,并且手续费等也应从成本中剔除。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企业,合并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独立的企业指具有独立报告主体和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一个报告主体既可以是一个法人,也可以是包含若干法人的经济意义上的一个联合体。按合并后主体的法律形式不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新设与控股合并;按最终控制方是否发生变化,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发行的方式作为其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应当按照其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性证券发行面值总额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形成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调整留存收益。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按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成本包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方支付的资产以及承担的债务。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按照投资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划分不同类型后,应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和核算。其中权益法核算范围包括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20%-5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进行调整。成本法核算范围包括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对参股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0-2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此方法下投资按成本计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一)权益法核算
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是权益法核算的关键。所以权益法的重要核心是要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权益法下,投资者应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为依据,对其长期股权进行后续核算,并在此核算调整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亏损时,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增减变动,此时投资企业就以其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比例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就一定会减少,那么此时投资企业也就应当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按其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确认应收股利。
(二)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是以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作为后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原始入账价值一经确认,在后续计量中,就不需再改变,但可以进行减值。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继续增加新的投资份额,二是出售部分或全部投资。在这种核算方式下,重点应该放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也就是说,紧密关注被投资单位是否已经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一旦发放,投资方就应立即按所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除此之外,被投资方的其他任何经济活动,都与投资企业无关。
三、长期股权投资股息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虽然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将股权投资收益全部计入“投资收益”中,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按照税法上的两大分类: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股息收入投资从投资实体获得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原则上应避免双重征税。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此时除了明文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投资收入以外,应当扭转的税前收入,必须纳入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且必须上缴企业所得税。会计方面规定,投资方企业在年末,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应当获取(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并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然后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税收法律上,无论业务投资会计会采取何种核算方法,在分配利润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一)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
如果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大的利润,也不能确定为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我国所得税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且其使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那么投资企业对其自身的投资者可能就会延迟分配利润或返还股息、股利等。为此,投资企业可以以投资额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股,从而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这种方法对于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延期纳税或全额避税;以被投资企业的分布,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但这部分资金支付利息,是添加免息贷款,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关规定指出,企业利润在不分配的情况下,在企业内部积累,且不用上交相关税费。这样,虽然股东没有得到表面上的现金股利,但股东所持的相关股份或股票等账面价值上升,使股东相关利益增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将股票价格下跌,只有交易金额支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负担大大低于个人所得税、股息和股息税的负担。如果投资企业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必要的。
(二)关于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筹划
如果企业积累利润不分配,就会提高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使其股息利润变成应该全额合并为应纳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而这些股息性所得,却是本就应该享受免税或需要补税的利得。企业在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中的相关规定。被投资方的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中应当分配给投资企业的份额应当计入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被投资企业在有因税后提存而产生的股东留存收益或未分配利润等,其投资方转让股权时,一并转让该投资方的以不高于被投资企业账面分配利润的股权转让人的实际资本为准的留存收益,且此部分股权属于投资企业的股权盈利,不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此时,企业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分配优先、转让次之的核算方法对于纳税筹划来讲是毫无意义的。
四、结束语
一、所得税差异的会计处理
第12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按权益法记账的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在投资方分得其在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其将要支付的所得税款,应当在投资方确认利润时记作递延税款;当有理由假定投资方利润将不进行分配,或虽然分配但又不会产生纳税负债的,可作为一个例外。
目前,我国在权益法下核算对联营公司的投资时,在会计期末按被投资公司年报中的净利润乘以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由于该项投资收益并不是实际分回的利润,税法中并不确认该项投资收益,因此,要看投资双方所得税税率是否一致。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小于或等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即该项投资收益以后不需补税,不会产生纳税负债,可将其视为一个“例外”,作为永久性差异,从当年利润总额中剔除,不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以后也不用再补交税款。
投资方当年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即以后实际分回利润时需要交税,则将其列为时间性差异。具体处理时,先从利润总额中剔除该项投资收益以计算当年的应纳所得税,再计算应补交税款,作为当年所得税费用,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作为一项纳税负债。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①投资方当年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其中,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年报净利润×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 ②应补交税款=被投资方年度分配预案中分配现金股利总额÷(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应补交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当年应交所得税)。
该项递延税款要待到实际分得利润时(往往已到第二年)才需上交。
二、实际分回利润时的会计处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得以实施,而股东大会批准的最终方案可能对预案作出修改。因此,实际分回利润时,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最终方案与分配预案是否一致,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实际分配方案与预案相同,则,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实际分配方案与预案不相同,则应计算差异部分应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根据配比原则,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所对应的所得税费用应由实现利润的那一年承担,而不能由实际分得利润年度承担,所以应调整实际分得利润年度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实际分得利润大于预案利润,应多交所得税款=(实际分回利润-预案利润)÷(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递延税款,期初未分配利润(应多交所得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该项投资分回利润应上缴的所得税)。
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分回利润-预案分回利润)。
②实际分得利润小于预案利润,应少交所得税款=(预案利润-实际分回利润)÷(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递延税款;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应少交所得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该项投资分回利润应上缴的所得税)。
同时,转回去年多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化问题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权益法与成本法,比例只是甄选因素之一,哪一个更科学合理,判别的标准不一。这就为会计从业人员分辨投资方法时提出了难题,投资方法确认不准,会计处理就走了弯路。笔者认为有必要尝试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框架,对两个方法选择的重点透彻了解,更好的核算和应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划分
要准确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必须首先透彻领会何谓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还有就是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这是读懂这两大方法的前置程序。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按照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用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只有在后续计量的时候才会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投资单位不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了,投资单位也跟着变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比如,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实现100万,那么在成本法下就不做分录,但在权益法下就要,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
比如,被投资单位发放现金股利时,
成本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
1、一般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达20%-50%范围内,采用权益法核算。
2、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即使投资比例低于20%也采用权益法核算。(重大影响或控制情况比如:能够任命对方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半以上的为本企业安排的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增资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另一种是减资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增资导致权益法转成本法,一种是减资导致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增资
总的思路是“追溯”调整。即对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2)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减资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例题】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300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9年5月3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18000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0000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000000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25000000元,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0×9年年初实现净利润20000000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利润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产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原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30000000
(2)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1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00000
投资收益8000000
(3)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注:两个时点之间,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了35000000元,其中25000000元是B公司实现净利润引起的,同时因为题目条件告知“除所实现净利润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产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所以剩余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10000000元是因为B公司各项资产增值引起的(没有在B公司账上反映),对于这部分金额,A公司不需要做调整。
所以,只需根据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10000000元(25000000×40%),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A公司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0
贷:盈余公积 8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2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
如果上例中条件变为:初始投资日至处置部分投资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35000000(80000000-45000000)元中,有25000000元是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引起的,另外有5000000元是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增加额,那么对于这部分金额,按权益法调整时,还需要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000000(5000000×4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000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增资: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多次交易达到企业合并的情况之一。
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初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减资: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1)转换时――应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注意明细账的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