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17:16: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权投资的步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权益法的目标
通常认为,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以成本记录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后,投资的账面价值需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核算方法。其中,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包括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以及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变化。权益法的这一定义表明,最初运用权益法的目标是通过调整投资账户来反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并最终使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相等,从而使投资者可以直观清晰地了解所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在权益法下,通常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这同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经济主体)对待从本质上讲是一样的。因此,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8号意见书《普通股投资核算方法中的权益法》(APB第18号意见书)指出,如果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采用权益法,那么,通过权益法和完全合并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获得的应归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和股东权益通常应当是相同的(除非出现超额亏损等情况)。两种方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财务报表的具体项目上。比如,在权益法下,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单一账户(如“长期股权投资”)列示,同样,来自投资的损益,通常在利润表上也是以单一账户(如“投资收益”)列示,因此权益法也称单行合并法。而在完全合并法下,则需要将类似长期股权投资或投资收益的单一项目具体化,将其还原为具体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项目(也称逐行合并法)。
因此,从权益法的演变来看,其目标可概括如下:(1)使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变化,并最终使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相等(目标一);(2)作为一种合并方法,使得通过该方法所获得的应归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和股东权益同完全合并法一致(目标二)。
对权益法目标的定位不同,其核算的步骤和程序会存在差别。
二、权益法的运用
(一)何时应当运用权益法
通常只有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更大影响时,才能够运用权益法。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更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通常是不合适的。这是因为:
(1)将收到的股利确认为收益可能不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赚取收益的充分计量,因为收到的股利可能和被投资单位当期的业绩没有任何关系。通过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可以使投资企业及时确认基于投资而导致经济资源的增加和减少,从而更好地满足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2)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利发放的时点来操纵收益。因此,APB第18号意见书规定,发行股票的公司,对下述企业(未合并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股份,但能对其经营和财务活动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的投资应当在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且母公司也应当在母公司报表中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
(二)如何运用权益法
权益法的运用取决于权益法的目标。不同目标下权益法的运用步骤如表1所示。如果将权益法视同一种合并方法,其核算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比较完全合并法的步骤和程序进行。
在运用上述步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表1权益法的运用
1.权益法作为一种单行合并方法,投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通常都只以单一项目来反映对被投资单位的成本,以及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权益的变化。
2.初始确认时,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以成本入账,但我国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也相应地区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进一步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3.对投资成本与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差额(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如果形成母子关系,编制合并报表时则称合并价差)的组成可以通过投资成本、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和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来进行分解。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投资成本-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投资成本-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投资日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商誉+投资日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化额
从会计的角度看,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至少包括以下几种方法:(1)不单独确认,确认投资收益时也不考虑;(2)单独确认,但不摊销;(3)单独确认,在一定年限内综合摊销;(4)不单独确认,但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考虑;(5)下推到被投资单位确认。
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权益法运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上。1995年以前基本是采用第(1)种方法,1995-1997年主要采用第(2)种方法,1998-2006年采用第(3)和(5)种方法,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则采用第(4)和(5)种方法。显然,只有在第(3)、(4)和(5)种方法下,即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和减值,或者在确认投资收益时进行考虑,或者下推到被投资单位确认,才可能实现目标一。
在目标二下,对这一差异需要比较完全合并法进行处理:
(1)初始计量中,对初始投资的利得(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需单独确认。作为一种单行合并方法,对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单独确认为商誉,而是反映在投资的初始入账金额中。
(2)因为购买日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基于购买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所以权益法下,后续计量时应当基于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的净利润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4.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处理。
权益法两种目标下运用步骤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处理。在目标一下,无需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处理,特别是在“顺流”交易中,未实现的内部损益并不影响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因此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缺乏依据。相反,如果根据内部交易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进行调整,就不可能实现目标一。然而,在目标二下,则需要比较完全合并法的做法对内部交易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体来看,我国新会计准则主要是按照目标二来设定权益法的运用步骤,但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处理略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顺销交易,只要求按比例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而不是完全抵消。
(2)如果投资企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那么投资企业首先要在其账面上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假定为顺流销售的未实现销售利润而不是销售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而且还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做进一步的调整处理(下面的调整只是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上进行,并不需要在投资企业的账面上反映)。即:如果是逆流商品销售,因该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的影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的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故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编制以下调整分录(假定为逆流销售的未实现销售利润而不是销售亏损):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存货、固定资产等
如果是顺流商品销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
5.追加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处理。
【关键词】浅议;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
对企业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下降,由控制变成了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是与其他投资人一起实施了共同控制,从而影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笔者通过举例的方式进行解析转换的过程,包括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在投资企业的个别报表层面,首先将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予以结转,在此基础上,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追溯调整为权益法,具体来说是由成本法核算的一步(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投资方进行账务处理,否则不作账务处理)变为权益法下的7步(即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在被投资方享有的公允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作比较;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进行账务处理;被投资方发生亏损进行账务处理;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时进行账务处理;被投资方因其他原因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应享有的份额,投资方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资本公积,或者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因为发生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投资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这是整个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核心思想,若将此处的会计处理全部弄清楚,后面的问题迎刃而解。在合并会计报表层面,按照2个层面进行处理,首先将原来成本法下的的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追溯调整成权益法下的处置,因为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基础是权益法而不是成本法,同时将个别报表层面的追溯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空买空卖。同时将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相关账户的金额转入到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下面通过举例的方式进行相应的解析:
2015年1月1日,甲企业支付600万元取得乙企业100%的股权,投资当时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商誉100万元。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增加75万元,其中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计算实现的净利润50万元,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升值25万元。2017年1月1日,甲企业转让乙企业60%的股权,收取现金480万元存入银行,转让后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持股比例为40%,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2017年1月1日,即甲企业丧失对乙企业的控制权日,乙企业剩余4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20万元。假定甲、乙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均为10%。
2015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2017年1月1日: 在个别会计报表层面
借:银行存款 4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0000×60%)3600000
投资收益: 1200000
对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追溯调整(把1步变7步,按步骤依次进行)
A:首先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和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公允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原来40%的初始成本为240万元,享有份额为200万元(500万×40%),通过判断,属于吃亏情况,不作账务处理。
B:当被投资方盈利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000
贷:利润分配―― 利润 180000
盈余公积 20000
F:被投资方因其他原因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即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10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0000
在合并报表层面共分为2步,第一步在合并会计报表当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是权益法,而不是成本法,因此要将原来的处置部分进行追溯调整,然后再处置,同时与个别报表已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
A:对已处置的部分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再处置: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000
――其他综合收益 15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50000利润分配 300000
借:银行存款 4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600000
――损益调整 300000
――其他综合收益 150000
投资收益 750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50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0
B:成本法下处置:
借:银行存款 4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600000
投资收益 1200000
C:追溯调整:
借:投资收益 300000
贷:利润分配 300000
第二步:对个别报表层面已经追溯的长KS进行空卖空买
借:长期股权投资 3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0000
投资收益 500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1.郝一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投资规定的建议”,《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02
2.《200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200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1、投资行为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遭受国家行政部门制裁及处罚,导致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选择时,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切不可只贪图利益,而不顾及其他。
2、投资未按立项审批程序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出现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投资损失。授权批准属于事前控制,可以将不当行为制止在发生之前,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可能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金额、投资风险大,因此公司必须对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严密的授权审批制度。
3、投资项目未按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程序进行立项、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专家论证,随意性大,形成乱投资,给企业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第一,对于决策者来说,信息的收集程度是展开决策的前提与条件,必须尽可能多的收集更为精确、全面的数据,从而保障所作决策的科学性。第二,投资决策者的自身综合素质也会对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投资决策者不能对行业的发展背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出全面了解,那么就可能导致决策的失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风险。
4、在公司开展投资工作当中,如果长期股权投资从持有到处置出售转让过程缺乏有效的管理,那么就很有可能给监督与控制工作带来困难,不能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而造成损失。公司在进行一系列合同的签署工作时,必须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程序来开展工作,如若不然,就很可能导致长期投资股权的不尽明确,从而造成公司投资权益的损失,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5、会计核算工作不到位,没有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做出准确的核算,出现遗漏或者差错,使会计资料缺乏较好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准确性,给财务工作造成风险,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权益受损。如减值准备的计提、审核、批准工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步骤开展,就可能导致核算工作缺乏准确性、权属变更缺乏时效性,最终还会影响到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这都会加大财务工作风险。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措施
1、在长期股权投资决策阶段,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明确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同时结合公司内部的各项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与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与研究工作,以公司的规模状况、投资目标等情况客观对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指标做出评价,要根据公司本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投资工作,做到小心、谨慎投资,切不可盲目投资。
2、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特别是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3、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拟定投资合同,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还应严格按照母公司规定执行,及时上报母公司审批。
4、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执行阶段,公司应该根据正式签署的投资合同的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投放资金。为了避免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出现舞弊现象,完善公司内部的授权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业务的资金收付、凭证保管、会计记录等管理制度,实现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全过程管理控制。
5、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与被投资方核对有关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分析,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账务处理,保障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6、应该强化对股权投资权益证书的保管,健全好一套完善的档案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点盘查,设定专人对其保管,明确权利义务。如果股权出现改变,相关部门要尽快办理好权属变更的相关手续,最终由财务管理者对变更后的最终账目予以审核与确认工作。
7、公司应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及处置过程的税收筹划,长期股权投资有两方面的投资收益,一是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收益,二是投资转让的资本利得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转让股权,扣除相关成本按照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先投资分利,再转让股权,运用分割方法,可减少公司的税收负担。
8、对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丧失继续持有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应当及时处置。首先,应由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向授权部门提出相关处置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名称、金额、处置原因、处置方法。其次,授权部门认真审核,对于一些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召开董事会议进行讨论,集体决定处置方案。为防止处置过程中的舞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价格应由外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直接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工作给社会专业处置机构来进行,从而更为有效地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9、公司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开展减值分析,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执行,保障账务处理的及时性。企业对持有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在后续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对子公司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0、在投资过程中及投资结束后,应由内部审计人员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整个过程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可以包括定性的评价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风险和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程度;定量的评价可以采用指标包括投资的年现金净流量、投资回收期等。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增加;成本法;权益法;会计核算
一、增加核算
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增加时,若购买当日明确知道,已经有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列应收股利,不能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理论上讲该部分股利,叫做已知股利,收到该部分股利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对于购买日以后的股利,都视为未知股利。未知股利要确认为投资收益,具体分为两步:当被投资方宣告时,投资方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当被投资方发放时,投资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
二、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要点:
收到已知股利做账,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
对未知股利分为两步:当被投资方宣告时,投资方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当被投资方发放时,投资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
三、权益法核算
1.范围: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核算步骤6步
第一步: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方在被投资方公允的净资产当中享有份额进行比较
在权益法核算下,最大特征是投资方认可的是被投资方公允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而不认可被投资账面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当被投资方账面报表与公允报表一致时,仍然要进行上述比较。
第二步: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若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不改造利润表,若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值要改造利润表)。若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用账面净利润*持股比例;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值,用改造后的净利润*持股比例。投资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
第三步:(1)当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这是正常亏损的账务处理)(若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不改造利润表,若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值改造利润表),做相反账务处理。(2)当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时,首先让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0”为限,若亏损额承担不完,应继续冲减没有明确清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进一步确认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有没有承担额外的义务,最后承担不完的亏损额作备查登记,当以后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按照相反的顺序进行恢复,即:先恢复备查账再恢复额外义务,再恢复没有明确清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设置四个明细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例题:某公司有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780万元,应收被投资方没有明确清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100万元,若被投资方亏损4000万元。若被投资方亏损,投资方承担额外义务50万,持股比例40%。
(1)账面价值减至“0”,借记“投资收益 78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80”
(2)冲减没有明确清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借记“投资收益100”,贷记“长期应收款 100”
(3)有承担额外的义务,借记“投资收益 50”,贷记“预计负债 50”
(4)备查登记270
下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营利3000*30%=900万元
(1)先恢复备查登记:270
(2)再恢复额外义务:借记“预计负债 50”,贷记“投资收益50”
(3)恢复没有明确计划的长期应收款:借记“长期应收款100”,贷记“投资收益 100”
(4)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80”,贷记“投资收益 480”
第四步,当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时
(1)当被投资方宣告时,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当被投资方发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
股利在成本法与权益法下的比较:
第五步:当被投资方除净利润以外的其他权益发生增减变化时,投资方的账务处理是:
(1)当增加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
(2)当减少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第六步: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
举例:A公司是投资方(简称A),B公司是被投资方(简称B),A公司的投资比例是30%。
(1)顺流交易:A库存商品的进货成本是80元,卖给B100元,
若B对外售完,则A不处理
若B未对销售,则A要处理, (100-80)*30%=6借记“投资收益 6”,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 ”
(2)逆流交易:B库存商品进货成本80元,卖给A100元,
若A对外销售,则A不作处理
若A未对外销售,则A要做处理,账务处理同上。
总结:不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若毛利是零或者亏损时,投资方都不做账务处理。不论是逆流交易还是顺流交易,投资方要进行账务处理具备的条件是:毛利为正,还未对外出售。计算方法是毛利额乘以持股比例。账务处理为: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权益法变成本法时,管后不管前,不用追溯调整。(2)成本法变权益法时,要运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思路是把成本法追溯调整为权益法,把损益类科目转入未分配利润,同时调整盈余公积)
4月18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正式推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系统。上海股交中心总经理张云峰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系统不仅能够促进上海股交中心市场活跃度,满足LP的退出需求,发掘新投资项目,同时也进一步完善股交中心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建设。
上海股交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系统,其服务对象主要面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是为实现其份额的流动而设计。为满足基金管理人寻求专业投资人的现实需求,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业务的中介结构,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可参与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报价业务。该系统上线为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多方位服务,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信息登记、报价信息、意向信息、意向信息交互、交收服务和过户信息登记等。在该系统启动上线首日,即实现了爱皮基金等两家基金的三笔份额转让报价,其中两笔份额转让在紫槐投资、合金资本等两家中介机构撮合下达成交易。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业务的基本流程可分为八个步骤:投资者注册、投资者认证、份额登记、报价信息、意向信息交互、见证交收和过户登记等。出让意向方和受让意向方均需向中介机构登记受让意向,中介机构协助确定最终出让方和最终受让方。双方就协议条款达到一致后,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上海股交中心为保证双方的份额、资金安全,依据双方申请,提供见证有效。
此外,上海股交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系统可向投资者提供7*24小时份额转让报价,并支持定向推送转受让信息;能够依托于上海股交中心现有“一市两板”格局引入更多实力投资者;还可保证私密性等。
兴业银行聚焦并购融资
为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未来企业兼并重组的生态环境将发生重大变革。
从 2013年开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开始重视并购业务并利用各自的优势开始布局并购业务,依托商业银行的资本优势、网络优势和人才优势为客户 提供全方位的并购融资服务,在这方面兴业银行走在了市场前列,以并购融资为特色的财务顾问业务被确定为兴业银行投资银行三大核心业务之一。
兴业银行综合性的一站式并购融资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得到了市场和媒体的广泛认可,先是在2014年1月《融资中国》年会上被评为“2013年度 中国最佳并购融资综合服务银行”,又在近期的ChinaVenture中国投资年会上被评为“2013年度中国并购市场最佳融资服务银行”。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兴业银行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主动挖掘业务机会,围绕企业战略扩张、战略整合及优化资本结构的内在需求主动创新服务模式,可针对大型企业集团多元化扩张、优质成 长型企业快速扩张、大型企业集团资产重组及剥离、上市公司私有化、改善资产负债率以及用银行资金置换融资人高成本股权资金等不同需求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并 购融资综合服务解决方案。兴业银行通过深度介入并购交易,提高银行在并购业务链条当中的价值创造能力,运用金融技能改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的财务结构,运用 投资银行的专业能力完善并购的交易功能和交易结构,运用对产业发展的深刻理解,改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的业务结构。
未来,兴业银行将利用银行信贷、非信贷的各种金融资源,整合银行和非银行的多种金融工具,通过策略联盟形式的广泛合作,整合行内外各种专业资源共同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一站式并购服务。
关键词:私募服权基金;中小企业融资;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5-0009-03
一、 天津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在目前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度依然较大。根据我们的调研,虽然截至2009年3月底,全市银行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1620.2亿元,比年初增加1644亿元,同比增长36.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天津市广大中小企业仍面临很大融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信贷规模有限、结构不均衡、中小企业贷款增速缓慢
截止2009年3月,天津市各项贷款余额9236.01亿元,增长34.2%,增幅同比提高11.7个百分点,新增贷款1547.53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新增水平,同比多增1135.16亿元。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长40.2%,增幅同比提高8.4个百分点,中长期贷款新增1070.42亿元,占全市新增贷款的69.2%。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所占比重过高,而对于短期资金需求较大的小企业贷款增速则会相应受限。
(二)政府对信贷资金的调控能力有所弱化
我国当前虽实行较为宽松货币政策,但仍会加强对信贷总量调控,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各地银行机构信贷总量基本稳定,可浮动空间不大。另外,多数银行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采取现代公司制组织形式进行合规运营和开展业务,使得政府对信贷资金和金融机构运行的调控能力有所下降。
(三)部分企业自身经营水平不足
目前银行信贷方式逐渐由企业间担保向实物抵押贷款方面倾斜,信贷额度进一步调低,部分企业生产技术落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通过银行部门的审贷要求。
中小企业难以找到担保单位,贷款额度小,环节多,因此向银行贷款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评价、风险承担、收益分享、合约安排和监控等方面确实比正规的银行更有效,从而更适合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
二、 天津中小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合意义
目前天津中小企业经营实力普遍较弱的, 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差, 与其他直接融资方式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可以提供资金外,还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帮助企业实现自身的经营突破:
(一)对企业发展的激励作用
企业股权被少数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较强监督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所持有,而不是分散到众多中小投资者手中。通过股票市场融资会造成企业股权分散、所有者对经营者约束弱化,并由此形成内部人控制,私募股权融资可以帮助中小民营企业避免这一问题。
(二)规范企业治理结构
企业的董事会由私募股权投资者选派的董事会成员所制约,有利于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与一般股权投资者不同,私募股权投资者虽然是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相当活跃,并形成一种积极的内部投资者模式。
(三)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私募股权投资者注重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企业的发展过程有充分了解。私募股权投资者掌握有内部信息,能为保护自身投资权益而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干预和监控,即使在企业上市以后,私募股权投资者会继续对企业进行监督,并提供管理上的支持,以维持股票价格的稳定,帮助企业顺利融资,取得更快的发展。
三、 天津中小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合现状分析
随着天津市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政策不断出台,截止2008年5月7日,全市已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44户,创业投资企业42户,产业投资企业161户,风险投资企业5户。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累计注册(认缴)资本达到454亿人民币,占金融创新企业注册(认缴)资本总和的73%,目前投资者已经遍及全国20个地区。这种态势为天津市众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拓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股权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分布
经过我们的调研,目前进入天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结合效果并不理想,绝大多数都处于“看的项目多,投的项目少”的状态。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层次的,既有基金投资整体环境的原因;也有各类基金逐利性过强,片面追求有能力IPO企业;另外各类中小型企业的引资观念也有待提高。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谋求投资于企业的后期、收购期,投资于企业发展扩张期和早期的基金较少,这使得天津市可供收购基金收购的目标十分有限。
(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中小企业结合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分析
虽然私募股权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但该行业在中国由于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市场机制、法律法规、人才等多方面存在许多缺陷。
1.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惜投”现象。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间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所引发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经日渐显现。实际投资中,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了找到比较有前景的项目,必须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人力成本来搜集一系列关于企业的报表、数据,再做出分析和评价。即使在投资后,也要继续加大投资后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众多中小企业由于避税等方面的需要,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报表作假的问题,因此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尽职调查往往不配合,由此给二者的对接带来极大难度。
2.资金实力薄弱,造成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片面追求Pre-IPO企业。目前进入天津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绝大多数在数千万到数十亿元人民币不等。基金规模小使得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做投资决策时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首先,规模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规模受到局限;其次,基金规模小限制了投资项目的数量和种类,导致风险得不到分散。最后,资金实力薄弱无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战略,限制其追加投资和长线投资。
3.缺乏便捷的项目退出通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基本特性是“以退为进,为卖而买”。融资、筛选项目和退出是私募基金投资者运作的三大步骤,任何环节的脱节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和盈利。目前进入天津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两头在外”的尴尬境地。尽管股权分制改革后,中国资本市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仍不能满足中国企业上市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没有真正的创业板和柜台市场,也制约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才缺乏致使管理和服务水平不够专业。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在萌芽阶段,因此无论是组织形式选择、市场定位还是投资制度和策略方面都在摸索中前进,与管理服务体系成熟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显得不够专业。
四、 有效结合的途径和对策
作为一个新型市场,天津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模式的建立应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及修正的过程。我们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出台政策、搭建平台、加强引导;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与风险防范机制,多角度保障天津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 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搭建资本对接平台
天津市已经提出要建设全国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口号,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信息集聚优势。
首先,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集群化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产业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
第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集群这一组织形式能够大大降低天津区域内投资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集群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小企业最大程度克服信息搜集、分析和传播方面的障碍,并能及时预测到自身运营中的各类风险,进而在天津区域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并共享信息数据库中的资源。
(二)建立政策性母基金,积极引导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天津市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近年来天津市有关部门曾设立了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滨海创业风险引导基金,这类基金被称为“基金的基金”。近年来这一形式确实吸引了一大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天津市,但伴随基金数量增多,相对有限的项目资源已经成为制约天津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瓶颈。
鉴于此,在总结该类“母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应针对目前的现实情况,发挥政府积极的引导作用,本着以下几个原则建立真正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便利,能够引导企业、私募基金获得业务发展机遇的引导型基金:
1.通过凝聚一批对政府意图和市场需求理解深厚的专业人才,合理安排投资者结构和投资决策机制,有效达成顺应政府意图与保持市场行为的结合,通过市场化的行为方式追求符合政府意图的行为结果。
2.对于拟上市企业,通过天津市拟上市后备资源的筛选与整理为起点,全面整理建立直接融资项目库,对融资企业提供分类财务顾问服务。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量身定做阶段性综合融资方案并通过发挥母基金的核心引导作用,积极推动股权投资、融资租赁、债务融资等多种融资活动。
3.针对各类基金对天津项目不熟悉,落户天津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了解天津投资项目的特点,一方面通过对融资项目的分类整理,理清融资项目对资金需求的特点;另一方面能够相对透明的与众多投资机构分享项目信息,积极引导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通过母基金与各类投资机构的沟通,逐步建立紧密合作、松散合作、信息共享三个层次的投资联合体。对拟投资项目收集整理后,分阶段地与投资伙伴共享信息、共同推动投资项目的落实,节省投资伙伴在项目搜索、筛选、洽谈环节的时间和成本,可以充分调动合作投资机构的联投、跟投效应,充分放大天津项目的在投资业内的曝光效应,并采取联投、投后转让甚至放弃投资机会(只做融资顾问)等多种方式引导投资机构投资天津本地项目,提升天津本地项目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效率和效果。
(三)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完全以人为本,因此必须鼓励更多的企业家和金融界人才加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促进该行业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鉴于目前一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成立较为仓促,其基金经理人素质良莠不齐,建议天津市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培养机制和考核标准。
(四)探索多层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9. 002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9- 0003- 02
按照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或影响程度不同,投资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3类:①对被投资企业能够构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②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③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第二种情况外,投资企业都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模式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因此,当投资企业减少持有股权或增加持有股权时,都有可能使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由成本法转变为权益法。
1 增资所引起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会计处理分析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要采用追溯法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复杂,但只要能够把握其中的技巧,就能大大降低核算难度。例如:甲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15%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50万元,201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又以950万元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2011年6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 5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对乙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下“其他资本公积”增加50万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乙公司实现的税后净利为400万元,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乙公司实现的税后净利为250万元。
对该笔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技巧在于把握3个关键时间点。
(1)2010年1月1日。按照追溯法的要求,在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时,需要视同经济业务发生初始就已经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持有的15%的股权所对应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3 500×15%=525万元,大于甲公司的投资成本450万元。由于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要按照投资成本和所占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份额孰高的原则确定,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需要由450万元,调整为525万元,增加的75万元为甲公司取得的负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但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要综合考虑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因此在该步甲公司暂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取得乙公司20%股份后,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因此2011年1月1日之前为甲公司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以前年度,2011年度之前由于乙公司净利润变化而给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带来的变化,甲公司应当将其计入“期初留存收益”。假设甲公司按照10%提取留存收益,甲公司所作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400×15%);贷:盈余公积6(60×1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60-6)。
(3)2011年6月1日。在此时点上,甲公司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会计处理。1)由于2011年为会计报告年度,因此甲公司所享有的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乙公司净利润份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011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250万元,甲公司应当享有37.5万元(250×15%)。就该事项甲公司所作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7.5;贷:投资收益37.5。在增资所引起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化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除去由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累计净损益而引起的变化外,一律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因此甲公司无需对乙公司“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变化进行单独处理。乙公司除去净损益外,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为:4 500-3 500-400-250=350万元。甲公司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52.5(350×15%);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2.5。2)2011年6月1日,对于甲公司又取得的乙公司20%的股份,甲公司只需要按照权益法所要求的初始计量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可,但要注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所对应的正、负商誉的合并处理问题。甲公司所享有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金额为900万元(4 500×20%),小于其投资成本950万元,差额部分视同企业的正商誉,需要同2010年1月1日投资时所产生的75万元负商誉相互抵销,抵销后,甲公司需要追加确认25万元(75-50)的负商誉,计入企业的期初留存收益。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①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950,贷:货币资金等950;②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5;贷:盈余公积2.5(25×1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5(25-2.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将以上会计分录进行了合并处理,而按照上方式进行拆分可以使会计处理过程变得清晰且易于理解。
2 减资所引起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会计处理分析
减资所引起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增资情况下基本类似。但减资情况下,投资方首先应当按照减少股份的比例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剩余股份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时入账金额的调整以及由于被投资单位在投资方持有股份期间由于净损益的变化而导致的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化的处理,与增资情况下的处理原则相同。除去以上步骤外,二者之间最大的差距在于对于不同交易日之间除净损益原因外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金额的调整,即“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账户金额的调整,在增资情况下强调的是不同时点间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对比,而减资情况下强调的是不同时点间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对比。由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除包括企业已经确认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化的因素外,还包括企业未确认的资产增减值情况,因此其核算范围比所有者权益变化更为宽泛而复杂。
例如:甲公司2010年1月1日持有丙公司60%股份,2012年1月1日减持30%,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增加500万元,其中“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加60万元,留存收益增加400万元,甲公司按照10%计提留存收益,丙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
在减资情况下,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0(400×30%),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18(60×30%);贷:盈余公积12(120×1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8(120-12),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8(60×30%)。对于其他因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化:500-60-400=40万元,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而如果在增资情况下,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分录应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0,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30;贷:盈余公积12,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8,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两种情况下“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相差12万元(30-18)。二者形成差异的原因在于,增资情况下,增资后投资方原持有的股权才能形成对被投资方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应以增资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法下后续计量的基数;而在减资情况下,投资方持有的股权从持有日起即可形成对被投资方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其权益法下后续计量应当以原持有日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数。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一、合并报表简易编制方法分析
在会计实务中,我们通常先汇总母子公司报表,再抵销汇总报表中的重复因素完成报表合并。合并报表时编制抵销及调整分录列示如下:
1、资产负债表的抵销步骤
(1)抵销母公司投资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并将子公司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中属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转入“少数股东权益”。
借:子公司实收资本
借:子公司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母公司投资时子公司的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部分】
贷: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本文不考虑溢价投资】
贷:少数股东权益【母公司投资时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份额】
(2)将子公司期末盈余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子公司盈余公积【子公司在经过第(1)步抵销后的盈余公积余额】
贷:子公司未分配利润
(3)将子公司留存收益中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及母公司投资后产生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少数股东权益
借:子公司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
贷: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经过第(2)步抵销后的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余额×少数股权比例】
(4)内部交易的抵销(略)
2、利润表的抵销步骤
(1)调整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由少数股东享有的收益。
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子公司净利润×少数股权比例】
贷:少数股东收益
(2)冲销子公司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数额,即在合并报表中减少子公司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
(3)冲销子公司当期进行的利润分配数额。具体做法为:在合并报表中减少母公司当期确认的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数额,减少当期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数额。
(4)合并报表中期初未分配利润以上年合并报表的期末未分配利润列示。
3、合并报表与母子公司报表的勾稽关系
(1)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不再包含对子公司投资。
(2)合并报表实收资本与母公司实收资本金额一致。
(3)合并报表资本公积=母公司资本公积+母公司投资后子公司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母公司投资比例。
(4)合并报表盈余公积与母公司盈余公积一致。
(5)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净资产×少数股权比例±内部交易抵销涉及的调整。
(6)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母公司净利润+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投资比例±内部交易抵销涉及的调整-母公司对子公司按成本法核算取得的投资收益。
(7)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收益=子公司净利润×少数股权比例±内部交易抵销涉及的调整。
二、合并报表简易编制方法举例
A公司对B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A公司对B公司投资成本为104万元,占B公司股权比例为26%。假设A、B公司除内部资金往来及利润分配事项外,无其他内部交易事项。 A、B公司2011年度个别报表数据见合并工作底稿(报表单位为万元):
(一)编制合并报表时抵销及调整分录如下:
1、资产负债表调整:
(1)抵销A投资成本与B公司净资产,并将B公司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中属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转入“少数股东权益”。
借:B公司实收资本400
贷:A公司长期投资104【400×26%】
贷:少数股东权益296【400×74%】
(2)将B公司盈余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B公司盈余公积 228
贷:B公司未分配利润228
(3)将B公司少数股东享有的留存收益转入少数股东权益
借:B公司未分配利润457
贷:少数股东权益 457【(228+390)×74%】
(4)抵销A、B公司内部债权债务余额
借:B公司应付股利5
借:B公司其他应付款1
贷:A公司应收股利 5
贷:A公司其他应收款1
2、利润表抵销:
(1)调整B公司当期利润中由少数股东享有的收益。
借: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19 【161×74%】
贷:少数股东权益119
(2)冲销B公司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数额30万元。
(3)冲销A公司当期确认的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数额47万元,冲销当期B公司的应付利润180万元。
(4)合并报表中期初未分配利润以上年合并报表的期末未分配利润508万元列示。
(二)经过上述合并抵销及调整后,合并报表如下:
(三)合并报表与母子公司报表的勾稽关系验证
1、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97万元不再包含对B公司投资104万元。
2、合并报表实收资本=A公司实收资本=500万元。
3、合并报表资本公积=A公司资本公积+母公司投资后子公司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母公司投资比例=42万元。
4、合并报表盈余公积=A公司盈余公积=239万元。
5、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净资产×少数股权比例±内部交易抵销涉及的调整=1018×74%=753万元。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历来是会计学习和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内容,在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较之以前有了改变和扩展。随着资本运作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被日益强调,这种调整将使得会计人员对于成本法的熟练掌握更加必要。
一、成本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
(一)形成于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可以实施控制的程度
实施控制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或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而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日常记账适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控制力度而言,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适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50%以下表决权资本,且仅当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时,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方可成立,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作经营,并能在决策表决上一票否决。
重大影响,有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表决权资本,其否决选择并不一定导致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和经营提案的搁浅,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联合经营、参与决策;二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20%,但在重要权利、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派驻、技术的提供、经营决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参与度将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二、成本法的另类会计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价格购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16 000元。该项投资占F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F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鉴于此,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继续亏损6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资料引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动,以方便读者进行成本法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验证。)
华联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华联公司购入股份。
因交易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故该项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00 000×3.8+16 000=3 056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3 056 000
贷:银行存款 3 056 000
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0=160 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华联公司资金注入发挥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积累,故此次分得的现金股利均应作为华联公司投资成本的一种收回。
借:应收股利 1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000
3.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160 000+200 000=3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15 000 000×2%=300 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期累计投资收益=300 000-0=300 000(元)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300 000
-200 000=100 000(元),计算结果为正数,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这笔会计分录可解读为截至当期华联公司应享有的净收益共计30万元,而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超出了6万元,即“长期股权投资”共应冲减6万元,而前期已经冲减了16万元,故本期应将以前多冲减的10万元还原为初始投资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
当期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360 000+80 000=44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2 600 000)×2%=300 000
+(-52 000)=248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248 000-300 000=-52 000(元),计算结果为负数,表示“投资收益”科目登记方向与其正常性质相反,即作为一项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52 000
-80 000=-132 000(元),同样计算结果为负数,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80 000
投资收益5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32 000
可见,当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时,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登记金额和方向恰好可由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合计数乘以持股比例来确定。以下的账务处理将重点演示投资收益的确定。
5.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
累积分得股利=440 000+800 000×0.18=440 000+144 000
=584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600 000+12 000 000)×2%=248 000+228 000=476 000(元)
由于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600 000+12 000 000)
×2%=228 000(元)
借:应收股利144 000
长期股权投资84 000
贷:投资收益228 000
6.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
累积分得股利=584 000+800 000×0.22=584 000+176 000
=7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476 000+14 000 000×2%=476000+280 000
=756 000(元)
同样,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14 000 000×2%=28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280 000(元)
借:应收股利176 000
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04 000
贷:投资收益280 000
7.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
累积分得股利=760 000+800 000×0.16=760 000+128 000
=88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756 000+11 000 000×2%=756 000+220 000
=97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88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888 000-756 000=132 000(元)
借:应收股利128 000
长期股权投资4 000
贷:投资收益132 000
本期出现了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的情形,按谨慎性原则要求,累计投资收益以其中较小者,即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元为上限。
8.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
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800 000×0.15=888 000+120 000
=1 00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976 000+9 500 000×2%=976 000+190 000
=1 16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1 00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1 008 000-888 000=120 000(元),恰为当期应分得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120 000
贷:投资收益120 000
根据以上会计处理,某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Min(投资后至本期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持股比例)-投资企业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投资收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被投资企业当年没有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则不论被投资企业上年末盈利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进行投资收益的增减处理。在本例中华联公司2004年末和2005年度都不需要就该项对F公司的投资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但在以后年度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须将历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一并纳入累积享有收益的计算中,不可遗漏。
【参考文献】
[1] 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一、“旧准则”规范核算内容的有序衔接
“旧准则”所规范的核算内容可以从两个维度分拆为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可见“旧准则”所规范的核算内容相对比较宽泛。笔者认为“旧准则”所规范的核算内容可以按照下述原则来加以衔接。
第一,“旧准则”所规范的债权性投资全部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按照“22号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债权性投资只能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做出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发生某项债权性投资行为时,如果企业面向未来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撑企业能够将该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日的情况下,企业切不可将其分类到“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二,对于股权性质的投资应结合投资行为发生后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应用哪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发生某项投资行为后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则应按照“2号准则”来加以确认和计量。企业发生某项投资行为后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在“重大影响以下”的,还应结合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否存在活跃市场来确定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其中: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应按照“22号准则”来加以确认和计量,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做出选择;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应按照“2号准则”来加以确认和计量,且按照“成本法”来加以核算。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2号准则”在“初始计量”部分是按照投资行为发生后是否形成企业合并而分别加以规范,其中第三条规范的是形成企业合并的两种具体情形的初始计量原则,第四条所规范的是未形成企业合并的五种具体情形的初始计量原则。由此可见,“2号准则”的所规范的初始计量原则与“20号准则”所规范的确认、计量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本文拟在下文对交叉部分采用哪项准则加以具体透析。
二、发生“重大影响以上”投资行为时的初始计量
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相关后续规定中多次对向子公司少数股东进一步购买股权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些处理原则既涉及到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确定方法,也涉及到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深入剖析这些原则性规定,笔者将“20号准则”适用范围概括如下:第一,企业合并准则是与某一次具体的投资行为相伴而生的,之前投资方尚未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伴随此次投资行为的发生本公司才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第二,企业合并是一项瞬间即完成的行为;第三,对某一个被投资单位而言,企业合并准则只能运用一次;第四,企业已经取得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后,进一步向少数股东购买股权时,只能按照“2号准则”来确定新增的投资成本。
综上所述,当企业发生某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投资行为时,首先需要判断此前本公司是否已经取得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并以此来确定此项新增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不能应用“20号准则”来确定此项新增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只能应用“2号准则”来确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并且伴随此项新增投资的发生本公司才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则应按照“20号准则”来确定此项新增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实务中应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与以往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务中应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应用“成本法”过程中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和“贪婪心理”。“2号准则”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控制”和“重大影响以下”两种情形之下。其中,“控制”是针对“子公司”而言的,控制的基本含义是指谁有权能够单方面左右被投资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谁就控制了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就是谁的子公司,从公司治理层面而言,控制是针对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而言的。“老准则”下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权益法”,而“2号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成本法”,面对这一政策层面的技术性变化,实务中尚存在因理解上的偏差而走入误区的现象。笔者将这些现象分别简称为“贪婪心理”和“侥幸心理”。现分别加以剖析:
第一,对“贪婪心理”的剖析。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要求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成本法下子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于是有人“建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施之前子公司不分红,实施后再让子公司分红,借此改善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当期的业绩状况。笔者将上述观点形象地描述为“贪婪心理”,因为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子公司宣告分配的利润来自于原来所累计的未分配利润,追根溯源来自于子公司原来的累计盈亏,而在原“权益法”下企业已经将子公司的各年度盈亏份额贷记了“投资收益”科目,如果再将子公司宣告分派的利润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显然虚增了“投资收益”和企业净资产的数额。
针对上述“贪婪心理”相关职能部门或监管部门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后所的相关后续规定中曾先后采取了不同的对策,笔者将其分别概括为“备查登记说”和“追溯调整说”。
所谓的“备查登记说”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子公司“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数额进行备查登记,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本企业分得的子公司宣告分派的利润中未超过备查登记数额的部分只能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只有超过备查登记的部分才准许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显然,按照“备查登记说”原则处理,企业并不会因人为推迟子公司分红而对本企业的损益状况带来任何有益的影响。
所谓“追溯调整说”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原来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视同开始设立子公司时即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企业在首次执行日按此要求进行了追溯调整,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子公司宣告分派的股利可以全部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后,实质上是将原来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
投资对企业净资产的累计影响数额加以剔除,没有虚增本企业的净资产数额。在“追溯调整说”之下,企业将子公司宣告分派股利的时间推迟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之后,并未因此增加本企业的净资产数额。换而言之,之所以准许贷记“投资收益”,是因为首次执行日曾借记了期初留存收益。
有必要强调的是,尽管“追溯调整说”没有虚增企业的净资产数额,但毕竟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使企业具有强烈的粉饰利润水平的动机。笔者建议,相关监管部门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进一步加以规范,譬如将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当年因子公司宣告分派股利而贷记到“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借此来削弱企业粉饰利润水平的动机。
第二,对“侥幸心理”的剖析。实务界有下述观点:由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子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净损益母公司无需同步反映,从而使本公司的损益状况不会受到经营亏损的子公司的“连累”,于是就产生一种对亏损子公司的“惜售”心态,笔者将该现象称为“侥幸心理”。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相关后续规定中明确指出,虽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来核算,但是如果子公司发生了持续大幅度的亏损,就意味着对该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着减值迹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虽然上述规定中的所谓“持续大幅度亏损”在实务中难免会受到职业判断的影响,但从定性的角度看成本法绝对不会使企业免遭子公司经营亏损的“拖累”,实务中一定要清醒认识到上述“侥幸心理”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2)应用“权益法”时,在计算“投资收益”过程中时刻注意对可分享的子公司账面净损益数额的“五项调整”。应用“权益法”时,不能简单地将子公司的账面净损益乘以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后就据此进行本公司的账务处理。综观“2号准则”和相关后续规定,笔者将其简称为“注意五项调整”,现分别简述如下:
第一,关于会计政策的调整。所谓会计政策调整的含义是。母公司在计算应分享的子公司净损益数额时,必须确保子公司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与本公司一致,如果子公司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与本公司不一致,就需要对子公司的账面净损益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加以调整。
第二,关于会计期间的调整。笔者认为,所谓会计期间的调整是国际趋同的结果,其基本含义是,企业在计算应分享的子公司净损益数额时,必须确保母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一致。我国法定的会计年度采用的是历年制,就国内区域而言不存在会计期间的调整问题,只有国外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时才存在调整问题。
第三,关于公允价值的调整。所谓公允价值的调整是指,投资企业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计算。实务中要顺畅实现此项要求,应事先做好备查登记工作,即应按时如实记录子公司初始设立时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借此为日后的调整工作提供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撑。
第四,关于与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本企业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之间发生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势必会直接影响本企业或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净损益数额。由于“2号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则必然影响到本企业的净损益数额。此外,虽然因“顺流交易”带来的本公司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与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基于稳健原则,对因“顺流交易”所带来的本公司未实现内部损益进行相应调整也具有相应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意义。
鉴于上述理论化剖析的结果,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相关后续规定中做出了如下规定:无论发生的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对于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均需要在计算本企业应享有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净损益数额时按规定的方法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账面净损益加以调整后来确认。
实务中可以按照下述程序来实施此项调整:第一,首先计算出顺流交易或逆流交易对本企业或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所带来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第二,在第一步骤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乘以本企业持有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持股比例,据此计算出的数额就是需要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账面净损益中加以调整的数额。
第五,关于首次执行日原借方差额的视同摊销问题。深入剖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断性结论:首次执行日之前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形成的首次执行日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并未调减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但要求从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因此从实质上而言首次执行日仍存在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只是从技术层面选择了将其并入了首次自行日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笔者认为将首次执行日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明细科目的借方差额纳入“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技术选择是恰当的。理由如下:在首次执行日将“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的处理方法,从逻辑上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非同一控制”情形下所支付的对价与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的规定相呼应,此外也与新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不再设置“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规定相一致。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旧准则”中的借方差额在“同一控制”情形下被调整了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而在“非同一控制”情形下被直接确认为“投资成本”并最终确认为合并报表中的“商誉”,因此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进而不会再出现借方差额的摊销事项。
那么,在首次执行日实质上仍存在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差额的情况下,计算“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时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要求计算投资收益时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是贯彻谨慎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在实务中,应用权益法过程中不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账务处理。
四、未丧失控制权下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在2009年2月27日了《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原文如下:“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发行A股及H股的企业,在境内外财务报告中对该交易事项原则上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执行过程中,为了进一步遏制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经研究后引入了所谓“权益易”的概念,并规定发生权益易后,交易主体所流入与流出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笔者认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人所有者权益实质上是将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行为界定为“权益易”,借此可以有效遏制通过处置子公司股权来操控利润的行为。
[关键词]证券市场 对外开放 现状 未来发展
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现状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虽已取得显著成绩,但在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要看到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目前还存在以下四大不利因素:证券市场是在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运行的;相关法律、会计准则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缺乏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一流投资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监管水平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中国证券市必须加快对外开放,近期首先要做的是:第一,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允许外国证券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直接交易B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第二,一如既往地鼓励更多的中国优质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第三,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逐步允许符合标准的外资企业来中国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四,积极创造条件,允许符合境内和境外两地法定条件的内地证券公司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五,在适当时机,允许外资有控制、有步骤地进入中国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开放对企业融资结构调整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推动外资企业进一步融入中国市场
开放证券市场后,外资企业将通过资产重组、参股甚至控股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华投资,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表明外资企业的发展已融入中国经济的大熔炉。外资企业国内上市首先是融资方式的变化,这种融资方式的变化将使外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质的改变。按照外经贸部的通知要求,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这就决定了一些外资企业在上市之前其股本结构就要发生变化,上市之后其股本结构将进一步改变。其中国内投资者股份将在其股权结构中呈上升趋势。
第二,为国内企业引进外资创造新的条件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比较重视其融资的职能,采取逐步由向融资者开放到向投资者开放的次序,上市公司投资范围拓展和投资渠道改善将带来更多的融资便利。国内的上市公司吸引外资也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证券市场的开放能够带动B股市场的活跃,直接提高了企业筹集外资的能力;A股上市公司也能够通过增资扩股同外资企业开展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行业内的领先者,增强自身的核心能力,另外,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在境外实现上市。
第三,利用外资的重点向鼓励并购型投资转变国际上
一般将FDI一分为二:新投资和并购型投资,据联合国2000年的投资报告分析,目前全球有近一半的FDI是采取M&A型的,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几乎整个外来投资都是购并型投资。过去我国吸引外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廉价的劳动力、自然资源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绿地投资”方式成为外资的主要选择,但这些原有的优势因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已不断弱化。近几年,我国在通过跨国并购吸引外资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跨国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中国的外资战略已经到了某个转折点,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企业购并尚属于偶发事件,跨国企业购并更是罕见现象,而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大规模的企业购并已经变得常见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股权投资渠道,今后外商投资应该更多地考虑运用资本经营的方式,将股权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通过购并加快投资的速度,不必兴建厂房、添置设备等都一切自己从头做起,。股权投资更多的是追求一种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具体体现在要求对公司的决策有一定的影响力上。这点从我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并购交易中就可以看得出来,绝大部分并购行为都属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应成为我国下阶段利用外资的重点,我们应从政策法规角度多予引导。近来国内发生了不少外资企业增资的现象,同样也属于股权投资的范围。
三、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
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金融抑制”战略,对证券经营、证券投资、证券发行交易、证券市场结构等方面放松了法律管制和行政干预,从而推动了各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增强了各国证券业的国际竞争力。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受危机直接冲击的日韩和东南亚各国不仅没有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反而更大限度地对证券市场放松了法律管制。因此,当前我国应顺应国际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潮流,适当放松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制,逐步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更稳健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去。
1.放松外汇管制,积极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放松甚至取消外汇管制,提高本币的自由兑换程度。我国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的管制。而资本项目自由化是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在完善资本项目管理和监控的同时,通过放松外汇法律管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
2.放宽外国投资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市场的并轨。我国严格实行A、B股分离制度,但从长远和国际惯例来看,A、B股的长期分割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因此,我们应通过放宽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的统一。
3.放宽对银行、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管理。而世界处于证券业与银行业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管理的美日两国也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或颁布行政命令实行了银证合业经营。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适应历史潮流,逐步实现银证合一。
世界经济已经跨越了国际化时代,进入了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时代经济的特征在于经济运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整合和一体化,各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日益趋同。调整经营策略,抓住开放证券市场所带来的机遇,抵御住开放带来的压力和风险,这是中国市场上的投资银行都需要认真面对的。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吴晓求.证券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