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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

时间:2023-06-15 17:27:36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1

一、会计模式的内涵

(一)会计模式与会计制度。在国际会计与比较会计研究中,有一对往往为人们交替使用的概念,那就是会计制度和会计模式。两种概念的混用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研究工作的障碍,也会引起研究成果使用者的种种误解。应当承认,会计制度、会计模式有同一的一面,但也存在差异,那就是会计模式比会计制度更为抽象一些。所谓会计制度,指的是进行领土工作的章法或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会计模式则不同,它并不直接等于某一国家或者更大的空间范围实际存在的会计制度本身,而是从实际存在的会计制度中,排除了具体的细节,而获到的理论的抽象。这里面包含着对于某一种具体会计制度的基本规定性的概括,它的基本框架,以及它的主要工作原则的总和。会计模式反映了一种会计制度里面的最主要最根本的东西。它是对不同的会计制度进行抽象、概括以后形成的概念。

(二)设想的会计模式和现实的会计模式。会计模式有“设想的”和“现实的”之分。设想的会计模式,是对计划采纳的会计规范和准则或人们认为应当采纳的会计规范和准则进行抽象概括的产物;现实的会计模式,则是对现存会计规范和准则进行抽象概括的产物。两者是一对迥然不同的概念。国际会计和比较会计研究涉及的主要是现实的会计模式。在预计一种会计模式的发展前景时,在准备提出修正或改善某种会计模式的意见时,人们总会自觉地去利用“设想的”会计规范和准则,利用“设想的”会计模式。然而,在确定一国的会计制度属于什么模式的,在说明这些模式的区别与联系时,我们务必将“现实的”会计模式作为对象。

(三)国际会计模式和世界会计模式的概念。在会计模式研究文献,尤其是英文的会计模式研究文献中,“国际会计模式”(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model)是最常见的概念之一。笔者认为,此概念是不确切的。因为按字面解释的话,“国际会计模式”系指“国与国之间的”或“世界各国之间的”会计模式,而现实世界中这样的会计模式并不存在,“世界会计模式”是“世界范围内的会计模式”的简称。这一概念是正确的,不过经常被人们错误地运用。比如,有些名为“世界会计模式研究”或“世界会计模式的划分”,但实际研究范围并没那么大,有时仅限于西方各国的范围之内,有时则囿于经联组织成员国的范围之内。为避免出现名不符实的现象,我们应尽可能使用“社会主义国家的会计模式”、“发展中国家的会计模式”、“欧洲各国的会计模式”之类比较明确的概念。当然,在必要时仍可使用“世界范围内的会计模式”这一概念。

二、划分会计模式的意义和规则

(一)划分会计模式的意义 会计模式我们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其加以划分。划分会计模式有助于描述和比较不同的会计制度,有助于刻划一国的会计制度从这一模式向另一模式转化时的发展前景。还可用以推动国际会计、比较会计乃至全部会计分支的研究,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划分会计模式,来解释国际会计协调的原因,预测协调工作中可能面临的问题。随着商业活动的国际化,会计、审计人员的活动范围也逐渐超越国界。会计模式的研究也有助于培训在多国从事业务的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对会计队伍比较薄弱、会计研究比较后进的国家来说,通过对不同会计模式的研究,也许能加深理解各国会计制度,各种会计模式的演进和利弊,并明智地选择适合于本国国情的会计制度或会计模式,选择符合本国需要的会计研究课题。对于属同一模式的其它国家会计的深入考察,也有助于预测本国会计未来可能面临的问题,并迅速寻获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二)划分会计模式的规则 1977年,美国会计学会提出了四条在划分会计模式中必须遵循的规则,这些规则和逻辑教科书中的提法颇为相似。首先,划分的子项应当互斥。其次,每次划分应当按同一标准或根据进行。划分会计模式的标准可以是一个或一些属性,我们是根据某一空间范围的会计制度具有或不具有这个或这些属性,来将它们分成各种会计模式的。再次,子项之和应当穷尽母项。子项之和不能穷尽母项意味着存在子项遗漏现象。名为“世界会计模式的划分”,实际上划分对象仅限于部分国家,这种划分所犯的就是子项不穷尽的错误。最后,划分应当层次分明。有时,我们将世界范围内现存的主要会计制度划分为资本主义模式和社会主义模式两大类,然后又对这两种模式作进一步的细分,这称连续划分。连续划分时层次应当分明,以准确反映各种会计模式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这种区别和联系的程度。

三、划分会计模式的方法在世界范围内,会计模式的种类繁多,划分这些模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倘若详尽考察一下国际会计和比较会计研究的旧籍,我们不难发现,已提出的会计模式划分法中主要者计有如下四种:

(一)以商业经营环境为依据的划分法 从某种角度去观察,会计是企业经营的语言。会计作用之大小决定于它能否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的需要。一国的企业经营环境决定着该国会计制度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面。通过区划企业经营环境,我们即可大致确定一国会计制度属于哪种会计模式。这种划分会计模式的方法称为“以企业经营环境为依据的划分法”。

美国会计学者格哈特。米勒(Gerhard Mueller)是采用这种方法划分会计模式的先行者。1967年,他不是直接根据会计实务的差异,而是间接依照某一会计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受经济、政治等因素影响的程度,提出将世界范围内的会计模式分为如下四类: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 多元化经营 规模经济 相关多元化

1 多元化经营与规模经济

1.1 多元化经营的涵义

多元化经营,又称多样化经营,是指个别企业供给市场不同的产品和劳务的增大,也就是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或提供多种劳务。一般认为多元化与专业化是相对而言的,专业化是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企业成长的必然选择,高度的专业化可以带来单位产品成本的下降而获得规模经济;而多元化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继续成长必然面临的现实选择。

1.2 规模经济的内涵及扩展

(1)规模经济的内涵。规模是指生产系统的大小,它一般由固定资产、职工人数与生产能力的大小或多少来衡量。规模经济则指企业或工厂扩大到一定规模,由于固定成本可以分摊到较大的生产量而成本下降,其存在基础是一些产品或设备的整体性以及生产活动的不可分割性。一般认为规模经济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与专业化经营联系到一起的,且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有一个前提,即市场容量足够大,产品价值的实现不存在困难。

(2)规模经济的扩展———范围经济的提出。随着企业多元化的发展,对规模经济的认识也有了深化,有人提出范围经济的概念,并提出要将范围经济纳入规模经济的范畴。范围是指生产系统的集合分散程度,范围经济来源于生产活动的多样化,企业内部生产多样化或数个企业完成不同的生产又相互协作。存在的基础是某些生产活动的可分割性。范围经济的本质上是对企业剩余资源的利用和共享。范围经济的存在似乎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显然范围经济的存在也不是普遍和任意的,许多企业滥用范围经济盲目多元化其实是逆逻辑而行,结果导致范围损失。

2 多元化经营面临的风险

(1)非关联产业的多元化经营。新进入的产业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则对企业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此种情况下一般不能通过直接投资来进入,通过对该产业内现有厂商的兼并或收购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即使如此,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首先,可能因为收购兼并的成本太高、投入太大,对企业原产业的规模经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产业必需能提供足够的现金支持;其次,收购或兼并后的整合可能时日较长,难以收到满意的效果,企业容易陷入两难困境。正因为这样,非关联产业的多元化经营因进入、退出都存在较高的壁垒,企业都不愿轻易涉入。

(2)某些“游牧民族式”的企业对收益较高的行业的逐利行为。除了要考虑到许多企业相继进入后,新行业收益率的变化可能会使之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同时还要考虑进入壁垒虽低,但退出壁垒却高的后果(典型的多元化陷阱),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不能盲动,要考虑到各“元”在技术、生产、销售、管理等要素上的相关性,也就是力求获得内部的范围经济效益。

(3)建立在企业现有资源基础上的多元化也必须考虑规模经济问题。虽然企业拥有剩余资源是多元化经营的前提或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其剩余资源的量不足以转移到其他产业领域利用。就是对大企业来说,剩余资源也有一个度量和合理利用的问题。

(4)建立在核心能力理论上的多元化。它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企业已经拥有核心能力,进行多元化是把核心能力在多个行业领域内重复使用,对目标行业的选择要考虑核心能力的适应条件,以及核心能力在新行业内的重要程度,即延伸的领域与原领域能否产生协同的范围经济性;二是企业尚未建立核心能力,基于对核心能力的认识,通过多元化来构筑核心能力,这时往往要对其他行业进行收购、兼并,并进行剥离、清理、整合,往往还须伴随着业务的对换和战略联盟的建立。此时多元化目的是长远的,而不是急功近利。

3 多元化与规模经济相容

(1)纯粹的规模经济是在专业化经营之上。它对产品实现即市场规模存在较高的要求,但在现代经济社会,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迫使企业进行多品种小批量甚至是定制化的经营和组织生产,因而出现了多元化与范围经济的概念。这其实是对范围经济、多元化经营概念的延伸。规模经济主要是指量的规模,如资产、职工人数和外在需求的规模,而范围经济是指质的规模,是核心能力、核心技术、战略性资产的规模,是对现有核心能力的规模利用,是对抽象的能力利用的规模,多元化则是对核心能力的多方面扩张和利用。多元化如果逆规模经济而行,则风险太大、困难重重。

(2)相关多元化是多元化与规模经济相协调的体现。理论界推崇相关多元化,实践证明相关多元化成功率较高,这是因为相关多元化与规模经济相协调而存在以下潜在优势:多元化的各个“元”———战略业务单位之间可以共享同一战略性资产,从而可以获得规模经济优势;利用建立和维持某一战略业务单位现有战略性资产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核心能力,可以提高另一战略业务单位的现有战略性资产的质量,使现有战略性资产的规模进一步增长;利用在建立现有业务的战略性资产的过程中开发的核心竞争力,可能会更迅速地或以更低的成本去创立一项关于新业务的战略性资产,这显然是对现有核心能力的规模利用;相关多元化可能会增强现有的核心竞争力,因为在建立新业务的战略性资产过程中,公司会学到新的技能,这反过来又会提高现有业务的战略性资产的质量,这是核心能力的聚合效应。

(3)企业在选择多元化经营战略时,必须注意到多元化与规模经济的相容性。相关多元化较好的结合了多元化与规模经济性,是企业多元化经营的较好选择。而且,要做到“鱼”与“熊掌”兼得,不能多管齐下,在次序上要有先后。规模是基础,在规模上培育了核心能力,才可以多元化。企业只有立足自己原有的优势,不断向更深的层次拓展,面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市场和不同的需求,不断开发新的品种,这样在主业基础上的多元化,才能保证企业效益不断增长。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3

一、遗产概念中的“合法性”限定应予排除

遗产,从字面意义上来讲,就是遗留的财产,其包含两个方面的界限。首先,在时间上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因此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已经存在了的;其次,它是一种财产,不具有财产性的东西不能作为遗产。因此,在身份具有财产性的时代,身份也是一种遗产。罗马法中关于“法律地位”的继承实际上就包含了身份的继承。[1]各国对于遗产的界定均是在此两个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规定:“自一人死亡之时起,其财产全部转移给另外一人或数人。”这一规定虽未直接规定遗产概念,但“死亡之时起”和“财产全部转移”的限定已间接给出了遗产的含义。《瑞士民法典》第560条有关“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死亡取得全部遗产”的规定,则是概括性地直接规定了遗产的含义。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界定采取的也是概括式的方式。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wWw.133229.COm”这一定义为遗产概念的确定设置了四个限制性条件,即时间限制、性质限制、主体限制、来源限制。据此,确定某项客体是否属于遗产,就应从这四个限制性条件入手。

其一,时间限制,即能够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已存在。以公民死亡为时点,死亡时已经存在的财产才可能成为遗产,死亡后产生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比如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遗产的观点,[2]实际上是忽视了遗产概念的时间限制。

其二,性质限制,即能够作为遗产的客体必须具有财产性。继承的对象就是财产,一些人身性的客体不能作为遗产,比如荣誉。荣誉是社会对人的某种特定事项的评价,与荣誉获得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人存荣誉存,人亡荣誉灭,因而对于荣誉无继承之说。传统民法把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前者以财产为客体,后者以人身为客体,两者构成民事权利的两大基础性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分界逐渐出现融合之势,财产权中蕴含人身权的内容,人身权中也含有财产权的内容。因此,一些通过财产而取得的身份属于可以继承的客体,比如通过金钱购买而获得的各种会员资格,以及通过投资而取得的股东地位等。对于这类客体,须分辨出其中的财产性而作为遗产继承,不能简单地因其表象的身份性而否定其可遗产性。

其三,主体限制,即能够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具有个体性。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只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限,不能将共同财产全部当成遗产。

其四,来源限制,即能够作为遗产的个人财产必须是来源合法的。《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合法性限制针对的是财产的合法性。依此规定,非法的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的。

在上述遗产含义的界定要素中,时间性、财产性和个体性的限定几乎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继承法的共同规定,而对于财产的合法性限定则仅见于我国继承法。我国继承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受当初继承法制定时社会背景的影响。在继承法制定时,人们的法律观念还很淡薄,规定财产的“合法性”有助于人们对遗产的正确认识。二是符合我国民众的思维习惯,即法律保护的应该是合法的财产,如果将非法的财产规定为遗产,则会误导人们追求非法财产的不法习惯。然而经过考察可以发现,用合法性来判断财产是否属于遗产是不科学的,应将“合法性”表述从遗产概念中排除。因为对于财产的合法性判断,需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而不能由继承人自己进行,继承人自己判断作为遗产的财产是否合法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财产的合法性实际上指的是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与之对应的“非法财产”无非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如果是被继承人侵占他人财产而获得财产,基于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或物权保护制度,权利人均可通过返还原物或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而国外立法往往通过规定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救济;[3]而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不主张救济,根据私法领域实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律无须主动对其进行干预。如果是被继承人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财产,则继承人没有义务为国家负责,自有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追究。因此,在遗产继承中,对继承开始时死者遗留的财产往往采取的是推定合法,而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机关确定财产的合法性。对于非法的财产,一般是在对其非法性进行追究的过程中启动非法性认定程序的,在没有追究财产的非法性时,非法性认定程序就没有启动的必要。因此,在对遗产概念进行界定时,应将合法性的限制要求予以排除,只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即可。

二、规定遗产范围时应明确其包括债务

遗产的性质是指构成遗产的财产是积极财产还是消极财产,不同立法例所规定的遗产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在罗马法时期,遗产继承采取的是概括继承模式,继承人不仅要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对于被继承人的消极财产即债务也要一并继承。正如盖尤斯所说:“遗产继承不是别的,而是对已故者的权利之概括承受。”[4]这里的权利既包括积极的权利,也包括消极的权利。此后的理论发展导致形成了大体两类的遗产概念,一类是英美法系所采用的狭义遗产概念,仅指积极财产,即仅包括被继承人的合法收人、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牲畜等。另一类为大陆法系采用的广义的遗产概念,其不仅包括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即主要是指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等财产义务。[5]从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来看,其所列举的七类财产都是积极财产,并不包括消极财产。有学者就此认为,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仅指积极财产,而不包括债务,所以得出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狭义遗产概念的结论,[6]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

关于我国继承法对于遗产概念的界定到底是采狭义说还是广义说,除了重点考察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外,还要结合其他规定来考察。《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并不像采狭义遗产概念的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来对待被继承人的债务。在英美法系国家,继承开始后,由遗产人负责清偿遗产债务后再将剩余遗产分配给受遗赠人(包括继承人)。[7]如果还有可供继承的遗产,这些遗产就只可能是积极财产了。而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债务偿还并不是先偿还债务再继承遗产,而是同时进行。这就意味着继承遗产就要偿还债务,实际上也是对债务的继承。可见,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范围包括了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只不过是立法没有明确对其加以规定而已。

法律在规定遗产范围时若不包括被继承人的债务,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公平的。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公示性是有限的,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就无法进行诸如债权申报之类的权利主张,一旦继承已经完成,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面对的就是众多的继承人。在没有遗产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的遗产管理义务人,就没有人去主动清偿债务了。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遗产范围和债务清偿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文,而且不在一个条文逻辑的层面上,从条文设计的位置排列上看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即遗产范围制度和债务清偿制度,这种分立对于债务清偿和继承进行都是不利的。继承进行时如果债权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继承人就不会主动清偿债务;在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继承人也缺乏继承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债权的实现。因此,建议在《继承法》修改时应对遗产范围加以明确,使之包括被继承人的债务,并将现行《继承法》第3条和第33条予以合并规定。

三、遗产范围的立法模式选择

确定遗产的范围,首先要找出确定遗产范围的依据。而哪些条件可以成为遗产范围确定的依据,取决于遗产范围立法模式的选择。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遗产范围的立法模式可以归结为概括式、列举式和结合式这三种,但纯粹的概括式或列举式立法模式均不多见,多为结合式立法模式。而结合式立法模式根据其列举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排除性的结合与直陈式的结合两种。排除性的结合是指正面概括性地规定什么是遗产,再从反面排除哪些不是遗产。对于反面的排除规定,又有概括式的反面排除和列举式的反面排除两种。典型者要属《俄罗斯民法典》,该法典一方面规定“遗产由继承开始时属于被继承人的物、其他财产构成”,另一方面又从反面规定“与被继承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其采取的是排除性的结合式立法模式,排除性规定采概括式的排除。直陈式的结合是指正面概括性地规定什么是遗产,再以正面陈述的方式列举哪些是遗产。我国现行《继承法》有关遗产范围的规定适为其例。

遗产范围的立法模式选择是一国在立法时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来进行的,世界上并无一个普适性的立法模式,凡是符合该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就是应予选择的模式。我国现行法上的遗产范围制度主要体现在《继承法》之上,该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人;(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继承法有关遗产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结合式的立法模式。它首先概括性地规定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接着又直陈式地列举了具体的七项遗产范围,这样的规定是与立法当时的社会背景相适应的。在《继承法》制定之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公民个人能够拥有的财产还很少,遗产所涉的范围自然也很小。同时,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允许公民拥有的财产范围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公民个人对于哪些财产可以拥有、对于哪些财产不能拥有均不明确。《继承法》第3条通过列举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可以帮助公民确定自己的遗产范围,有利于引导公民树立明确的财产追求目标。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除了一些特别的财产如国家专有的资源等之外,几乎所有的对人具有效用的物都可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而且这个范围还在不断地向国家专有的财产领域延伸和扩大。此外,对人有效用的物的范围也大大扩充,特别是无体物的财产属性越来越普遍,私有财产涵盖的范围已经不能与《继承法》制定时的情形同日而语了。但是((继承法》第3条采取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形成了很难磨灭的法律传统,在《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不应轻易抛弃,而是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造。

当然,列举式立法模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任何的列举都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是无限的,以有限的方式去描述和规定无限的社会生活,显然总是滞后的。因此,纯粹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在《继承法》的修订中是不宜采取的。尽管列举式立法模式具有明显的缺陷,但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又都被普遍采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即明确的导向性作用。就遗产范围而言,在根据其他法规范很难确定某一财产的性质时,如果明确将其列入遗产的范围,就可省却许多无谓的争论。比如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已被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对其是否可以继承仍是争论不休,而如果将之列人遗产范围,则这些争论自然就可平息。

由于概括式和列举式立法模式均是直陈式的正面规定,并不足以解决遗产的范围问题,因此还须从反面限制的角度规定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所以,在修订我国《继承法》时,应在采取概括式方式规定遗产的概念、以正面列举的方式规定遗产具体范围的同时,以排除式方式明确哪些财产不是遗产。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对有关遗产概念和遗产范围的立法条文作如下设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包括:(一)自然人的储蓄等动产;(二)自然人的房屋、宅基地等不动产;(三)自然人的股权等财产权利;(四)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五)自然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六)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的其他财产利益。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义务,不属于遗产。遗产继承应是对全部遗产的继承,不得选择其中的某一部分单独继承。”

四、特殊财产的可遗产性分析

在明确遗产范围的限定条件之后,我们就可运用这些限定性条件来分析某项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从客体的角度来说,这就是财产的可遗产性;从主体即继承人的角度来说,这就是财产的可继承性。在我国现行继承法实施的过程中,新出现的一些财产形式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这也是在修改继承法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是否包括继承,《物权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典型的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应是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决定的。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在继承时应符合身份特征。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只能通过流转的形式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8]应该也是可以继承的,只是应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即继承人如果非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不能自由使用,而只能通过转让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

(二)股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继承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此,股权继承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上得以正式确立。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资合两合性,资本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因此,股权的继承应兼顾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而不是当然的股东资格继承。

著作权、发明权、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这些权利本身包括人身权内容和财产权内容。人身权利不仅由自然人生前享有、不得转让、赠与等,而且在自然人死后也不得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自然人基于著书立说、发明、发现、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所获得的财产权利,除允许本人生前享有外,还应当允许在其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三)虚拟财产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

作为信息社会下一种全新的文化传承遗产,数字遗产在我国当今的社会中显得相当陌生和新鲜。假如将每个人的数字遗产汇总起来的话,那么互联网所承载的文字、图片、影音就形成了一种人类文化传承的共同遗产,即形成更广义的数字遗产概念,通俗地讲就是互联网上的数字文化遗产。不同种类的数字遗产具有不同的财产性。纵观当前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不管是免费还是付费的网络服务账号,若使用者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或服务期届满,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是不会被注销的,但可能会被网络运营商收回其网络服务账号,而电子邮箱则只要3 -6个月未经登陆就会被冻结继而被注销。如果是游戏账号,因为涉及数字财产的问题,情况会更加复杂一些。

从性质上讲,数字遗产大多是虚拟的,没有太多的现实财产属性。第一,数字财产是基于互联网存在的,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实物财产,其民事行为也是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来完成的,很难得到记录交易过程的信息,这是立法工作中一道不可逾越的沟壑。第二,数字遗产的民事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第三,qq,msn,e-mail、微博、游戏账号等数字遗产大多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如果其所有人离开了人世,这些数字遗产的价值大多会随之消亡,其财产价值无法得到反映。

数字遗产往往涉及个人隐私,用户在网络运营商的网站进行注册的时候,后者都会显示一个服务协议供其阅读,只有在同意了对方的服务协议后才可以继续注册。也就是说网络运营商负有保护用户个人在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和隐私的义务。另外,数字遗产中不排除有死者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隐私。如果数字遗产被继承,也就意味着连同其中的所有联系人的名单被一同继承,这样就违反了公民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以及隐私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因此,数字遗产的继承应考虑到这些特点。

(四)遗体和死亡赔偿金的继承问题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遗体及其器官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医学研究和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中,这不仅能治病救人,而且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带来巨大的利用效益。但是由于遗体不具备财产性,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

由于某笔财产能否作为遗产关键取决于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死亡赔偿金虽然在死者被伤害致死的那一瞬间就产生了,但它毕竟是死者死后发生的财产,故也不应属于遗产。

五、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关于遗产范围的立法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结论:(1)关于遗产概念的界定,可以对现行《继承法》第3条规定进行修正,不设置“合法性”限定;(2)在遗产范围中,应明确规定遗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3)在立法模式上,综合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方式进行规定;(4)在对遗产范围具体问题的研究中,有些具有身份性的财产也是可以继承的,但应将其转换为没有身份要求的财产。比如,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可以将该权利进行处分后继承其经济价值;虚拟财产可在去除其身份性后予以继承等。

注释:

[1] 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5页。

[2] 参见张静:《浅谈遗产范围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7期。

[3] 参见陈苇主编:《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7页。

[4]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5] 同前注[2],张静文。

[6] 同前注[3],陈苇主编书,第249页。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4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经济法;商法;部门法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但在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和无商法典的国家,在国外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是不同的。从总的趋势来说,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同商法的关系。在我国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为,在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制度,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也由于民法商法化,从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旧有法律部门的划分疆界,从古典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原理重新组合为一个新的整体。这样,在西方社会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就显得比较突出。

1.从不同经济法概念所引起的争论

在西方国家中,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他们往往把经济法概念分为较窄或较宽的两类。但不论较窄或较宽都与商法有关。

就较窄的经济法概念而言,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干预的全部法律规则,即政府对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和商品化进程中进行管理和干预的法律。这种法属于公法或经济公法。而商法是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属于私法。在经济法中,不包括商法。即使存在商法自制体系的国家,经济法也可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种观点在法国、德国都占压倒优势。但是这种狭义概念在事实上要想划清哪些是政府干预经济的规则,哪些是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规则,实际上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把法律划分为自由经济的私法和国家调控经济的公法是自相矛盾的。即使国家为了对经济施加而制定经济法时采取严格的态度,也不免在有些方面涉及到私人利益。这样,国家对经济施加干预时,又不得不介入私法领域。这正如法国C.让泰所说:“在经济法中,‘法’不是法律规则的首要渊源和基础,那是从属的,是实现经济目的的手段。它只是使法律有了特定的环境。它的特点是多变性和惩戒性。”1这种多变性往往导致政府“自由决定权受到颂扬”,市场主体“个人合法权益的正常保证越来越少”。所谓惩戒性,主要是通过国家对经济施加影响,确保对重要经济部门的控制。在管理方法上,除直接积极的“强制性许可”外,更加越来越多的采用间接手段。此外,经济法的学问和,应更多地协同合作的作用,把有利害关系的参与者组织起来,形成协调的规模经济成就。狭义概念虽然认为经济法是个独立的部门,但认为经济法是统治经济的专制措施和法律框架,而且认为经济法只涉及宏观经济关系,不包括私人经济的微观经济关系。这样经济法只能是经济公法。

广义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的使命在于管理经济生活,尤其是管理生产和财产的流通2,并认为经济法的使命是规定全面的经济生活。这一概念的主要精神是把经济作为扩大商法的使用范围和更新传统商法的一条新途径。经济法只是把刑法、民法及社会法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精神融合到古典的商法中去,是对传统商法的发展,从而形成一系列不同规则的独特的法律精神。按照这样的观点,不仅使经济法和商法及有关商事法得以区分,而且使商法由于未注入全新的而使它的传统体系和形象显得苍白无力。实际上就是把经济法包含在商法之中,建立大商法体系,从而取消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这种理论和观点在比利时最为突出。在比利时,经济法的概念首先是用来指“商业和的自由以及愿望自主,以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全部规则”3。重商主义认为经济法是商法的延伸,并认为,在商事活动规则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商法有被使用范围更广的法律——即被经济法吞并的先兆。因此应更新拯救商法,建立起以商法为中心的经济法律秩序。另外,有人认为经济法的内容是适用于企业的全部规则(不论是公法规则,还是私法规则),不过这种企业规则主要是指用商业方法经营的企业,因此,商法与经济法相结合,但以商法为主。这种方法对商法的更新未赋予全新的理论,而是对经济法采取合并的办法,这是不可取的。另外,还有人认为“经济法其基础就是传统的商法。但加进了经济引出的许多规则”4。这样又把经济法分为“一般的”经济法和“特别的”经济法。同时它观察经济活动的方法不是按照某一法律规则的观点,而是按照从事某种特定的经济活动,适用一定的经济形势和需要所引出的一系列不同渊源规则的所有人的观点。根据这些范围较宽的概念,经济法既属公法,又属私法。既涉及宏观经济关系,又涉及微观经济关系。现在范围较宽的概念在多数国家占上风。甚至长期坚持较窄概念的德国也有一种扩大调整范围的强劲趋势。不过这种广义的概念,也招来一些批评,如批评比利时的广义概念是一种鸡尾酒调剂方法的概念,未能指出它的实质性缺陷。

另一种是以市场经济的方法为基础来确定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法律已不能充分适应新的需要,主张保留传统商法体系的基本部分,并使之成为经济法的核心,这也是为商法、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并立存在而且自成体系寻求根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不是更新商法,也不是把商法改名为经济法,而是主张商法完全取消或成为经济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自成一个崭新的、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一经济法新概念主要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为契机,它受到欧洲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赏识,并受到欧盟独创性的实践探索。

这一思想,认为经济法与商法是不同的两种法律模式。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干预主义模式的产物,商法是政府对经济奉行不干预主义模式的产物。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发展经济的法律,它超越传统的公法与私法之分,在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控的同时,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间接的监督管理。这种对经济的组织、调控、监督、管理、保障,不论对国有、私有或混合经济都一概适用,它以经济学所及的范围为基础,它的重大主题是国家对经济施加影响使市场经济具有充分的活力。并且使经济法律规范能直接影响经济制度、权利义务、经济效益。通过经济法规的制定,建立起共同的经济政策,共同的国内市场和某些部门的特殊规则,并最终导致某种程度的法律整体化。

在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法方面,欧盟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他们以相同的市场经济观为基础,力争各成员国在法律制度上保持一致。他们的原则是逐步创造本身足以保证生产最合理分配的条件,联盟旨在形势需要的情况下,才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并且只用“有限干预的方法”来完成使命。他们在建立共同市场方面,制定了农业、货币、贸易、投资、银行、运输等共同政策。他们在建立共同市场经济法规方面,制定了禁止歧视,建立共同关税同盟,使商品、服务、资本、劳动力自由流动,取消开业和提供服务的限制,有关倾销和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国有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垄断等。这些都成为“一般的”经济法。而对煤、核能等特殊部门,则做出特别规定,这些被称为“特别的”经济法。同时欧盟法优于国内法,这样实际上是欧盟法逐渐取代了各成员国的国内经济法。这是欧盟发展经济法的一条重要途径。这种经济法自成体系,与传统民法和商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毫不相干。这种经济法原理主要是建立在社会整体本位理论基础之上的。

在英美国家,经济法与商法的情况则是另一种格局。在英国可以说既无独立的商法概念,又无独立的经济法概念。英美法强调实用性,概念对它们关系不大。所以,他们的法律也不重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区分。商法在美国经过长期的演变,与普通法结合后在18世纪末才形成。英国至今无统一的商法典,只有一些单行商事法和一些商事判例法。在二战后,他们认为商法体系不能适应新的需要,学术界提出“企业法规”新概念。不过这种企业法规更重视商业者创立的法规,并力图加强与经济生活相联系的商法的制定和深化。至于经济法的概念,在英国还只是学术性概念。他们认为经济法只是国家对商业、工业和领域进行干预的法律。传统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对待经济活动的基本态度。商法的基础是双方按自己的独立意志自由经营自己的交易事业。而经济法的基本哲理是统治经济论,即对自由意志进行必要的限制。经济法介于商法和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共同对经济事务进行调整。随着政府对经济干预的不断加强,认为经济法的重要性越来越大,甚至会成为商法和企业法规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英国现在不仅有国防经济法概念,而且把财政法规、竞争法规、物价法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规视为国内经济法。在美国,同样不喜欢法律门类的概念论,美国的商法首先是在宪法中规定了商业条款,这一条款赋予国会管理经济和商事活动的决定权。从商业条款开始,逐渐涉及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制定了《统一商法典》,并基本被各州所接受。正如施米托夫所说:“该法典在精神上是现代化的,处理方案是切实可行的,概念上是综合的。它是西方世界最先进的商法。”5

美国至今虽还未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但它最早颁布了反托拉斯法、食品和药品管理条例,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时颁布了各项经济措施令,还有证券管理条例、运输管理条例等,这些都被认为是“联邦经济法”。尤其美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重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更有助于其他各国经济法的发展。

在我国,经济法与商法的争论可说不是主要的。因为在我国从古到今商人作为一个社会集团,从未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也从无独立的商法典,国家也从未实行过国家商业本位政策。在上是以儒学思想为主导思想的国家。儒学以礼、义、仁为主导思想,总认为治生、经营、求利等商事活动,与义与理与道相冲突,并在价值论领域总是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这样又严重阻碍了商业的发展。所以长期形成了轻商抑商政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也曾形成“工农兵学商,一起来兴商”的局面,但仍然不是以商业为本位作为国策。虽然也制定了一些按传统习惯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单行法,但实际上是未定疆界的共管地。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虽然商法被国家定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课程,使它在高等学府的课堂正式登堂入座,但商法仍是一种学科体系,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有了很好的发展机遇,但历史传统惯性势力是不可低估的。目前,中国的商法还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按传统观念属于私法,所以它与民法有着血肉联系。但现代商法又具有公法性,所以它与经济法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像商事贸易管制制度、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商业制度等,既可属商事法律制度,又可属经济法律制度。

2.从经济法与商法的历史发展轨迹看两者的关系

商法在历史上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中世纪,在地中海、西欧和北欧地区,随着航海、贸易、殖民主义的发展,在一些城邦国家,商人阶级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集团。他们成立各种商人基尔特行会,组织自己的法庭,选举自己的裁判官,制定自己的市政管理规则和交易规则,并向政府购买各种特许经营权。他们所控制的城市已成为一种独立的自治体,他们已享有广泛的对内对外的贸易经营权。商人在法律上已获得独立的人格,这时的一些城邦国家也推行商业本位政策,已形成许多海陆性的商事习惯法。如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康索拉度法(LexConsolato),流行于大西洋沿岸的奥列隆法(LexOleron),流行于北海和波罗的海的威斯匹法(LawsofWisby),这些都是当时的海事习惯法规汇编和海事判例汇集,并把它们称为欧洲人的着色文化。

另外在欧洲大陆上有各种城市法,如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31年的《米兰条例》、1415年的《佛罗伦萨条例》、1353年英格兰的《商业中心法》等。除此之外,还有教会颁布的各种教规,国王、领主颁布的单行法规。上述构成以维护商人利益为中心的商人法,它是后来欧洲商法的前身和主要渊源。

17世纪以后欧洲率先制定了独立的商法。如法国路易十四于1673年制定了《商事敕令》,1681年又制定了《海事敕令》,开创了独立商法的先河。更为重要的是1807年制定了《法国商法典》,这更是商法法典化的嚆矢。后来德国于1897年又制定了《德国商法典》。以后其他一些国家,纷纷效仿法、德的商法典,制定了本国的商法典。现在世界上有八十多个国家有独立的商法典。可以说19世纪是一个“商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虽然颁布较晚,但它树起了商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商法在上和制度上已形成较完备的体系,具有固定的。

法与商法比,它的史龄则较短。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尤其在立法方面,除原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经济法典》外,至今尚无其他国家有单独的经济法典,甚至有的国家至今还不承认这个概念。在理论上也尚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不过事物的往往是后来者居上。经济法虽然产生较晚,但它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新颖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它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是非常活跃的部门,对协调各类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从经济法与商法的调整对象看两者的关系

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有区别。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的重要特点是它的主体的商人性、目的的营利性、方式的营业性、组织的性。所谓商人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各种商人,凡无商人参加的活动,不构成商事关系。法律上究竟如何确定商人?有采取主观主义取向的——如德国,也有采取客观主义取向的——如法国,也有采取折衷主义取向的——如日本等。总之,要具备商人或商行为的人才适用商法。所谓营利性,就是商事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它要受限制,不是任何团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从事商事活动。反之,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就不是商事活动。所以自古以来就有无利非商之说。所谓营业性,即商事活动都必须以营业的方式去从事。商法上的营业性要求目的的营利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同一性。不具备营业性的活动也不属商事关系。所谓企业性,主要是指商人的组织形式是各类企业。企业是多元产权所有者从比较优势出发自愿联合所组成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益共同体。它绝不单纯是一个经济细胞,企业在市民中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最重要的经济人,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明框架和经济决策单位。

企业与多种法律法则有联系,但主要是与商法和经济法发生关系,但两者各有侧重。经济法调整的主要是有关企业资格的审查、产权的界定、企业融资、税收、财政、审计、环保以及其他监督管理等,尤其是有关企业的宏观发展的管理等方面。商法对企业的调整主要是把它作为商事主体——商人对待。并且企业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这与商人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至于企业的营业活动更是商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种商行为的主要体现。可以说商法调整的对象——商事活动的商人和商行为,集中体现在企业身上。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以国家权力去干预、调控、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它可使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快速和持续发展。可以说它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调控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虽与商法也有一定的交叉,但像物中的数学一样不是主要的。

关于企业作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外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以商人为调整对象的主观体系已经过时,商法应以企业为调整核心。因为它揭示了商人和商行为这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所以受到很多学者的重视和认同。

但是,也有人认为,从法律政策性和法律技术上着想,取消商人概念不利于保持商法自身特点,也不利于商法的存在和发展。因为商人是个法律人格概念,它既是企业财产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甚至是企业的具体经营者,这不论从习惯上和理论上都较为吻合。相反企业概念,至今缺乏法律界定,在立法技术上也不如商人概念概括性、抽象性强。尽管企业与商人有内在联系,但企业不等同于商人。有些虽名为企业,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以营业的方式进行,有的行为也不是商行为,这样的企业不具备商人的本质特征。同时,企业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与许多法律规则有联系,如在商法中,首先要确定这家公司,是否属商业公司,是否必须履行商人的义务。在投资法中要选择企业拥有 产权最有效的形式。在税法中选择哪种企业形式对纳税最有利。在劳动法中它关系到企业雇员的招聘、解雇等劳资关系,在民法中,关系到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经济法中,关系到企业设立的监督管理以及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督,等等。这种综合性的调整对象,更容易使商法失去特色,同时也容易与其他法发生摩擦,这样不利于商法的发展。

4.结论:经济法和商法将殊途同归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 行政裁决 行政管理 行政机关

作者简介:董晓文,辽宁警察学院。

按照传统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二者之间是互相独立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效率的追求促使传统的司法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行政裁决具有技术性强、程序简化、操作快捷的优势,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彰显了行政裁决的独特管理手段。所以,国家为了最大效能的实现管理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权力,行政裁决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关于行政裁决的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很薄弱,有关行政裁决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本问题还没有理论上的统一和完善,而相关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也尚未行之有效的建立,致使行政裁决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行政裁决概念

(一)当前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产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由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的民事领域纠纷。因而行政裁决是在不应损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纠纷之前的合意),或只能是涉及维权性很强个人不易得到救济的民事领域前提下,法定行政主体实践的一些列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前行政裁决的性质

关于行政裁决的独特性质,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主要包括:

1.行政裁决实施的主体是依法成立、授权委托成立的行政机关。只有合法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行政裁决行为,才能用行政裁决的管理方式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裁决实施的基本前提是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有一定关系。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裁决以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为特定条件,只有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裁决行为。

3.行政裁决的首要程序是先行申请。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请程序是裁决行为存在的必要程序和先决条件。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未向行政裁决主体主动申请,行政裁决主体无法实施受理、裁决等行为。

4.行政裁决具有一定的司法特性。行政裁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仲裁性,突出了绝对的法律效力。此外,这种行政裁决行为中有“不告不理”等典型的司法程序,所以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

5.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对特定范围的民事纠纷进行仲裁,这种仲裁的行为是具体的、特定的;而且行政裁决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我国行政裁决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界定模糊:我国行政裁决这一行为并没有在法律中进行独立、明确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概念多来自于单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这就使得我国对于如何界定行政裁决,如何对行政裁决进行行为的归类产生了分歧,目前我国比较认可的是上文中对行政裁决的概念定义,但同时也存在着其他的理论学说。将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内部决定也纳入行政裁决的概念中,且没有形成统一认可的理论。行政裁决的概念这一最基本的理论没有成形,使得行政裁决的其他理论和制度建设举步维艰。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裁决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后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其性质的认知处于司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夹缝之中,使得行政裁决的追求价值、目的、标准、行政救济都没有准确合理的界定,导致行政裁决具体制度的构建难以开展。

3.行政裁决的范围模糊不清。目前,我国只是依据单行法律,将行政裁决大致分为民事确权,损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和民间纠纷四类。但法律并未具体的明确行政裁决涉及的纠纷范围,上述四种特定民事纠纷包含了公共资源确权,土地纠纷,环境污染损害,食药安全损害和拆迁补偿以及民间组织调解纠纷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的纠纷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行政裁决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其解决方式已有明确规定(如食药安全损害由行政机关处罚由法院判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属于公益诉讼等)。行政裁决范围的模糊不仅使得行政裁决的权限过大干预正常司法,也使得行政裁决的适用不具有确定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6.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定缺乏。现阶段,行政法律法规没有统一地规定行政裁决的所有程序,行政机关主体根据具体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依一般行政程序进行裁决活动,也可以自行制定一套行政裁决程序进行裁决活动,行政裁决的时效、程序、公示、监督、救济等程序没有明确规范。程序上的混乱和缺乏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实施效力和实体正义。

三、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建议

结合我国行政裁决的现状和笔者对行政裁决理论的研究分析,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提出以下的建议。

1.缩减行政裁决的范围。改变以类别对行政裁决进行范围界定的模糊做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行政裁决的范围,删去与司法诉讼相重叠的部分,只保留公共资源的民事确权,劳务合同工资,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等方面作为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

2.独立设立行政裁决的主体。成立相对独立的裁决机构,依法在管辖范围、管辖级别、管辖职能内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使行政裁决兼具体专业性和技术性。

3.规范行政裁决的外延和程序立法。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制定统一的《行政裁决法》是大势所趋,非常有必要的。用一部详尽的专业法典来明晰行政裁决的范围、裁决程序、救济途径公示制度和监督体制,使行政裁决行为纳入有法可依的执法环境中。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7

一 制定综合能源规划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为贯彻执行“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建设能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及县镇地方政府、各类型开发区及新型园区的建设部门开始把制定能源规划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能源规划是以满足能源供求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以化石能源资源为物质基础、核心内容是电力、热力、燃气等各行业制定的专项规划。这种方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以科学的理念和新型的物理数学模型为基础,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低有害物排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能源规划已经提到重要的地位。 由于20世纪后期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编制“十五”、“十一五”期间能源规划的总体思路及方法在不断改进和发展,体现在能源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协调关系,从简单的能源配套到社会经济规划的基础支撑;从自上而下的计划到加强市场引导;从资源开发的被动增长到终端能源的高效利用;从规划与管理脱节到规划-管理-反馈的实效目标。然而,由于能源管理体制的制约及电力、热力、燃气等行业长期形成的独立经营的管理模式,致使国内在制定综合能源规划方面至今停留在探索阶段,尚未在规划行业得到共识,没有在制定市政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能源规划中作为必要的环节并形成行业规范。规划部门的有些人仍然抱着传统规划的理念和方法,在一些市区县级的能源规划中仍然把专项规划作为制定规划的基点,违背能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不认识在专项规划前制定综合能源规划的必要性,甚至成为阻力。任何新思想新事物的形成、发展、传播、和应用都需要一个过程,如何缩短这个过程正是摆在各级政府领导、规划主管部门面前的责任。 制定综合能源规划的技术关键首先在于建立科学的物理模型与数学模型。 物理模型反映规划的目标、功能、范围、和方法。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编制复杂能源规划的历史较早,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由于石油危机的冲击,主要石油进口国为了能源供应的安全研制了预测供应和需求的能源供求模型;80年代中期世界环境温度变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相应发展了能源与环境结合的能源-环境模型;9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范围能源需求的急剧增长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研究和发展了多目标的能源-经济-环境-技术综合性模型。目前国际尚未有对能源模型有统一的分类方法,除了上述按目标与功能的分类外还可按规划的范围分类,有全球能源模型、国家能源模型、区域能源模型、和部门能源模型。也可按建模的方法分类,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及混合模型。本文介绍的物理模型与上诉分类意义上的模型不同,是更深层的技术性模型,从本质上规定了制定规划的基本原理、组成要素、总体结构、建模方法。由于这种模型反映了综合能源规划的物理内涵和基本特征,从而具有普遍的实用意义,适用于编制不同时空与地域范围的综合能源规划,大到国家、省市县地区,小到有限范围的园区规划。本文介绍的数学模型是在物理模型的基础上实现量化过程的数学方法,隶属于系统分析和数学规划范畴,其基本结构是以数据库为中心,以能源预测、能源平衡、能源优化一体化的三元模型。 二 综合能源规划物理模型 制定综合能源规划的目的在于规避以专项规划为基点的诸多弊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低有害物排放、获得最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性质和作用决定了综合能源规划物理模型的组成要素为一些遵从能源生产、转化、分配、利用过程的自然规律、利于能源的综合利用、有最佳节能减排效果的能源新技术所组成。对于新开发的区域制定综合能源规划与对老区域已有能源系统的综合能源规划需要采用不同的模型。, 新开发区域综合能源规划 应该采用完全新的理念,尽可能应用成熟的能源新技术,这些新技术既是有独立意义的子模型,又相互融合,通过能流网络有机结合成一个完整的能源模型系统。图示如下: 1 分布式能源技术子模型: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8

关键词 大学合并 教育成本 规模效益 成本次可加性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Economic Analysis of Universities Merger

SHI J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hai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8)

Abstract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 important step of university management reform in China recent years , and it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our higher education .In this paper , the feasibility of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alyzed with relevant theories of economics .

Key words universities merger; educational cost; economies of scale; subadditive of cost

大学合并是我国大学体制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指两所或两所以上的大学取消各自原有的建制,重新组合,形成一所新的大学,合并前的各大学成为合并后的新大学的各个校区。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大学合并后的诸如系科结构调整、校园文化融合、教育资源配置等问题作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固然对大学合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大学合并这一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可行性作为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则更为关键。大学的合并是否合理、可行受多方面条件制约,本文仅从经济学的视角,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此进行分析。

1 规模效益是大学合并的初衷

合并后的新大学一般规模较大,使我国因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大学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有所改善,高等教育管理者们的初衷正是期望通过大学合并所产生的规模效益来提高办学的综合效益。

规模效益,又称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生产单位产品的成本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量的提高而降低。

对大学合并规模效益的分析需要引入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的概念。教育成本是指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都是其下位概念。

教育总成本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一切费用的总和。教育总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是指一定的时间段内,当学生数量在一定的范围内,不随学生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设备等,固定成本在一定时间段内仅当学生数量发生急剧变化时才发生变化;变动成本是指随着学生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购买教学用品的费用、学生的奖助学金等。

教育平均成本是指教育总成本均摊到每一名学生的额度。教育边际成本是指每增加一名学生所致的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将规模效益的概念移植到大学合并的活动中,可以表述为在一定的学生数量范围内,教育的平均成本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而降低。

在大学合并后,办学规模扩大,如果合并后新大学的教育平均成本与合并前各所大学的教育平均成本相较降低了,即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合并后的教育平均成本低于合并前,则合并具有规模效益。显然,具有规模效益时,大学的合并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如果学生数量用来表示,固定成本用表示,教育成本在每增加一名学生时的增加额用表示,那么,在一定时间范围、一定学生数量范围内固定成本不变时,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教育边际成本可以表示为:

= +

= / = / +

= () / =

上述关系式是在每增加一名学生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均相同的情况下建立的,但是在实际中,学生数量的增加不同的时候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并不相同。

假设 = + + +

则 = / = / + + +

= () / = + 2 + 3

上述函数关系可表示如下图1:

从图1中与教育总成本曲线TC对应的教育平均成本曲线AC和教育边际成本曲线MC可以看出,当学生数量不超过n1时,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均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而降低;学生数量达到并超过n1后,教育边际成本开始随学生数量增加而升高,直至学生数量为n2时,教育边际成本的升高和平均成本的降低相抵消;此后,边际成本的上升具有了主要影响力,学生数量继续增加时则教育平均成本升高。由此可知,学生数量在不超过n2范围内时具有规模效益,超过此范围规模效益便消失,亦即仅当教育边际成本不(下转第53页)(上接第21页)高于教育平均成本时具有规模效益,否则规模效益消失。

这样来看,大学合并办学规模扩大后是否真正具有规模效益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并不是合并后大学的规模越大教育的平均成本就越低,当办学的规模超过了这个“度”规模效益就会枯竭。当大学的合并具有规模效益时,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都可以降低教育平均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我国许多大学的合并正是遵循了这个规律实现了办学效益的提高。

2 成本次可加性与大学合并可行性

由规模效益的“度”联想到近年来我国大学合并浪潮中出现的一些超大规模大学,这些合并后的新大学的规模显然已超过了规模经济的范围。那么,是不是仅当体现规模效益时大学的合并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成本的次可加性理论将告诉我们:规模效益并不是衡量大学的合并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唯一标准。

成本次可加性,也称成本劣可加性,是指在某一行业中,由某一个生产部门生产该行业全部产品时,其成本比两个或更多个部门分别生产时的总成本小。

将成本次可加性理论移植到大学合并的活动中,可以表述为如果高等教育产品由合并后的一所大学来提供时的成本比由合并前的两所或更多所大学分别提供时的总成本小,成本就具有次可加性。不难理解,具有成本次可加性时,大学的合并是合理的、可行的。

成本次可加性表示当把参加合并办学的若干所大学看作一个整体时,这个整体在合并后比合并前的教育总成本降低了,对于这个整体来说,教育的平均成本必然也是降低的,但是如果从每一所参加合并的大学个体角度来看,其教育平均成本并不一定都是降低的,对于某些参加合并的大学来说,合并后的平均成本可能反而是升高的。结合规模效益的特征可知,规模效益仅是成本次可加性的特殊情况。在大学合并中规模效益是成本次可加性在满足对于每一所参加合并的大学个体来说合并后平均成本均低于合并前平均成本的一种特殊情况。规模经济必然具备成本次可加性,成本次可加性却未必要求规模经济。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规模效益不是大学合并经济学可行性的唯一衡量标准,而只要大学的合并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就具有可行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大学的合并是否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并不能简单地以是否体现规模效益来衡量,体现规模效益情况下的合并必然是合理的,但是即使不能体现规模效益只要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大学合并同样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沈红等.多校区大学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玉昆.教育经济学[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8.

[3] 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9

关键词:全球化;发展;特征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1-0038-02

一、全球化含义新解

1.国外学者对全球化概念的定义。目前,国外学者基本上是从全球化在各领域各层面所表现出的全球性特征来进行概念界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经济的角度对全球化做了如下概括:“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通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加强”[1]45。马歇尔·麦克卢汉在《传播探索》一书中运用“全球村”(global village)一词来形容人类可以克服自然因素的障碍,利用先进的通信技术实现全球范围的通信和联系,这是从信息通信的角度来描述全球化的。埃利亚斯、罗伯逊等人则从文化和文明的角度,把全球化视为人类各种文化、文明发展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未来的文明、文化在内容、形式越加一致性的发展趋势。费舍斯通认为全球文化相互联系状态的扩展也是全球化进程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可以被理解为导致全球共同体即“文化持续互动和交流的地区”的出现[2]108。著名的罗马俱乐部从危及人类共同命运的全球性问题角度,认为全球化是人类在环境恶化、核威胁等共同问题下达成的共识。沃勒斯坦认为不平等交换形成了中心—半边缘—边缘结构的世界体系[3]460-465,这是从体制角度解析全球化概念最具代表性的论述。安东尼·吉登斯将全球化的过程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认为全球化是一个在协调的同时发生碎化的不平衡发展过程,是一种偶然的辩证过程,一种矛盾的过程,“因为它不是把一系列变化总括起来按照一个统一的方向来行动,而是由相互对立的趋势构成”[4]60。可见,国外学者对全球化概念的界定涉及了多个领域、多个层面。实际上国内学者对全球化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

2.国内学者对全球化概念的定义。李慎之可谓是国内最早关注和研究全球化的人物,他认为真正的全球化应该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科学、技术等领域的全球化。周敏凯认为,全球化是各国打破国与国之间的制度差异、地理障碍、文化隔阂、民族矛盾等束缚,达成一个国际社会都认可的、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行的规则,在这种规则发挥效果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全球性效应。纪玉祥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出发,认为资本主义文明搭乘了经济全球化这趟顺风车,其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全球性特征是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成果表现出来的,同时资本主义的矛盾也随之扩展到全球,使得全球化成为一个矛盾体,甚至认为全球化是流行于世界的疟疾。还有的学者则简单笼统地把全球化定义为资本主义化,即资本主义制度、生产方式、价值理念、生活方式等在全世界范围的扩张,或者说是以西方为主导的现代化的过程或西化的过程。

综合国外和国内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全球化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全球性问题等全方位、多领域的动态发展过程,是一个不可逆转的世界大潮流。同时它是一个整合和分散两种不同状态同时存在的矛盾集合体,它既不是完全的资本主义化或西化的过程,也不是把全球各种事物简单叠加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产生冲突、在冲突中磨合,在多元差异中通过动态的发展寻求共存与一致的世界性的发展过程。

二、全球化的时代特征

全球化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却概念模糊的时尚名词,它也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多领域的复杂多变的过程,其发展进程呈现出进步与落后、文明与暴力、共性与个性并存的特征。这种全球性特征的出现是长期量变所造成的阶段性质变的结果。本文主要从新时期全球化的表现形式、全球化的运动属性、全球化涉及的领域、全球化产生的效果与影响四个方面来分析全球化的时代特征。

1.全球化的同一性与多样性可以共存共生。从根本上来说,全球化是经济的全球化,它是各国的经济突破一国和地区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优化整合、资源配置和相互依赖的过程。不同国家的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在全球性的市场中相互碰撞、相互借鉴。在这一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进行了学习、吸收、利用,根据本国国情加以改造,以此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在此基础上,随着科学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世界已然成为一个可以实时联系、方便沟通的“地球村”,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思想文化、价值理念进一步交流、交融、交锋,在相互借鉴中一些生活方式(例如西方的圣诞节、情人节、信用卡的普及、提前消费的观念、闲暇娱乐的方式等等)、价值取向已经表现出全球性特征,并呈现出日益加强的趋势。许多国家在吸收、借鉴他国经验并为之所用的基础上,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共性和同一性的一面,然而在这个全球化的趋同过程中,他们也保留了本国传统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文化理念,表现出民族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另外,经济的肆意发展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温室效应最为突出)、国与国之间军事竞争所埋下的核武器的威胁、世界性的疾病等人类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也呈现出同一性的特征。

2.全球化发展的动态性更为突出。全球化不等于全球性。全球性是指一种静止的状态,而全球化则主要是指一个逐步走向全球性的过程,是一个时间和空间多维互动的过程。从时间上来看,全球化体现的是一个动态过程。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促使资产阶级开拓了世界市场,19世纪末20世纪初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期间,资本主义从垄断阶段、帝国主义阶段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直到现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推动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力空前发展,世界格局朝着多极化方向发展,并且这种趋势还将延续下去;从空间上来看,全球化的动态特征体现在全球化的发展在地理位置上的推移。全球化的发展是先从欧洲、美洲再发展到整个世界的,因此它不是一下子就使世界呈现全球性的现象,而是一个从个别国家或地区走向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动态发展过程;从其产生的影响和效果来看,全球化的动态过程体现在它推动了整个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维度、多领域的大发展、大繁荣。欧洲航海者的“地理大发现”促使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些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5]254。第二次科技革命促使了以美国为中心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和确立,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组织模式、意识形态、生活方式等逐步蔓延至世界的各个角落,成为其他国家竞相学习、模仿的对象。以互联网为主要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是目前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科技革命,这次科技革命打破了地理空间的阻隔,促使经济、政治、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空前发展,并且这种趋势还将不断渗透和深化在全球的各个角落和领域。

3.全球化突破经济领域日益呈现出多维度、多领域的状态。全球化打破了地理空间的障碍,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已经不是原来单一的经济领域的全球化,而是一个朝着政治、文化、科技、社会多维度、多领域方向发展的综合体。在经济上,全球化表现为生产资料、资本、服务、技术、产品在全世界范围的自由流动,这种活动方式促使世界范围内的资源和生产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优化组合,使得世界各国彼此依赖、互相依存,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促进和推动了国家间其他领域的交流和发展,为减少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加深国家间的合作往来起到了促进作用,其中跨国公司就是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政治上,全球化表现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扩张,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国际政治问题的协商和妥协、世界政治格局的多极力量并存、核武器的威胁、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蔓延等政治问题、政治现象、政治冲突和矛盾在全球范围的呈现;在文化上,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不同国家和民族在意识形态、思想文化、价值理念等方面的互相交融和整合,呈现出“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特征,但也存在着资本主义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冲突和对抗,同时也有人认为文化全球化是资本主义普世价值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是资本主义文化的可口可乐化、麦当劳化;在社会层面,全球化表现为人类必须共同面对的各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利益与共的现实性问题。

4.全球化的负面影响日益突出。全球化既有推动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加深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与交往、促进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文化的交流和理解、缓解具有全球性社会问题的冲突和矛盾以及人类利益与共的现实性问题,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消极影响。

首先,经济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国际金融组织制度、规则的制定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表现出对发达国家利益的倾向性;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制定了更为严格、苛刻的条约,这种天生的不公正、不公平导致了发达国家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占据相当大的优势。据世界银行统计,发达国家人均GDP与发展中国家人均GDP的差距从1983年的43倍扩展至2000年的60多倍。可见,经济全球化并不像理论上所说的那样利益均沾,发达国家始终站在经济获益圈的中心位置,而发展中国家则处在半边缘或边缘地带。至于风险,则必须共同承担。发达国家出现的金融危机波及到了全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在危机面前,他们不仅要同等、公平地分担风险,还要努力为出现危机的发达国家疗伤。

其次,政治全球化最大的负面效应表现为民族国家的被侵蚀和被削弱。最典型的就是美国打着“人道主义”和“普世价值”的旗号,声称人权高于,用武力干涉他国内政,这种“新干涉主义”的实质其实就是殖民主义的别称和幌子。

再次,全球化在文化层面表现为它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使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意识形态、思想文化、价值理念、消费习惯等相互交流、交融的速度和广度大大提高,一些文化内容和形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但是其中不乏有一些拜金主义、消费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等错误、腐朽的思想文化,它们通过带有价值倾向性和引导性的大众传媒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一些西方国家利用多元文化偷换概念,试图淡化意识形态,在文化多元化的幌子下大力推行所谓的“普世价值”,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文化受到了严峻的冲击和挑战,甚至面临沉寂的危险。另外,全球化的发展还会加剧生态环境、传播性疾病、气候恶化等全球性问题,严重影响了和谐世界的构建以及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2]M.费舍斯通(Featherston).Global Culture:An Introduction[J].Theory,Culture and Society1990,(7).

[3]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10

关键词:新内控体系 经济学 解析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044-02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实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其他公司或企业择机施行或鼓励提前执行。新的内控体系与原来相比较,在理念上、内容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企业内部控制的内涵

企业内部控制的概念由“企业”、“企业内部”和“企业内部控制”三个概念递进构成。

1.什么是企业。“企业是什么”或“什么是企业”这样的问题,看似很简单,其实不然。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经济学家并不是没给“企业”下定义,但给“企业”下的定义并不统一。究其原因,是因为研究者的研究视角不同所致。

科斯从“交易费用”视角出发,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从最一般的意义上分析了“企业是什么”、“企业为什么会产生”、“企业的规模边界在哪里”等问题。科斯认为,企业是生产要素的交易组织,是劳动与资本的长期权威性的契约关系;企业之所以取代市场,是因为市场交易存在交易费用,而企业内部交易能在一定范围内节省交易费用。综观《企业的性质》一文,科斯的整个分析都是建立在“交易费用”理论基础之上的。

我国产权经济学家黄少安从“产权”视角出发,认为企业是有特定生存空间、有独立的经营财产、按照一定规则组织起来、为了特定利益目的而进行生产的经营组织。在这个定义中,强调企业的生产功能、企业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企业必须有组织结构或管理结构。其核心强调企业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

王竹泉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认为企业的本质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利益相关者的集体选择。通过集体选择确定他们的共同利益,对这种共同利益的追求决定了企业的目标。其核心强调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的集体选择。

总之,从上面多个定义中,可以抽出共同的属性:企业是一个人造的经济系统,企业是交易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交易的本质是产权交易,是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企业的概念明确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概念才能进一步明确。

2.企业内部。界定“内部”其实是在界定内部控制的范围,而企业内部控制的范围取决于企业的范围或边界(张宜霞,2007)。企业无论以什么形式组织起来,无论规模多大,都是一种组织机构,因此,它只可能是“法人”。企业作为法人,必须是独立的,它所拥有的产权也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黄少安,2005)。

我们从分析企业产权入手,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解决企业的边界问题,边界找到了,那么,边界以内的范围自然就是“内部”了;二是企业内部的产权问题,也就是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或治理结构问题。

企业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行为主体和经济利益主体。研究企业的产权关系和产权地位,实质上是在界定企业与其外部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界区”。企业拥有独立的产权,也就意味着企业与其他产权主体区分开来,划开了不同主体间的界限,企业就有了确定的“界区”。只有那些与企业有产权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才能在“界区”内获得利益,由“界区”圈定起来的经营组织,就是企业“内部”,而与企业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经济主体自然就属于企业外部。

3.企业内部控制。明确了“企业”、“企业内部”两个概念后,再来讨论“企业内部控制”的概念。

什么是“控制”?什么是“内部控制”?“控制”与“内部控制”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外部控制?

什么是“控制”?《高级汉语大辞典》认为“控,引也”,“制”就是“约束、限定、管束”,“控制”的解释是“掌握住对象不使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或使其按控制者的意愿活动”。“控”的含义更重要,它已经突破了单纯约束、限制的概念,更强调了引导、推动的含义(张宜霞,2007)。“控制”是经典理论中企业四大管理职能(控制、计划、组织和领导)之一。

什么是“内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指出,“企业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我国新的内控体系与原来相比相比,不再仅仅定位为约束,其显著变化之一就是更加强调激励,强调和谐,强调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内部控制产生的动因是两权分离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11

关键词:经济学;经济学范式;马克思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耦合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7-0016-05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以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进行权衡取舍的学说,资源稀缺性和人的欲望无限性的基本矛盾决定了经济学存在的必要性,使人们不得不作出权衡取舍,以有限的资源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欲望。当代经济学学派纷繁多样、错综复杂,但是,真正形成体系的是马克思经济学和由西方新古典主义以及凯恩斯主义组成的西方主流经济学两大流派,它们互相对峙,相互竞争。两大经济理论体系究竟是具有相通之处,进而存在着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可能,还是完全对立、无法耦合的两大逻辑体系,迄今为止,并未有确定的结论。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和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究竟谁是科学的理论,我们暂不轻易地下结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作为对经济学问题进行系统回答的经济学思想体系,无论哪种经济学,它都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相对正确地解释了世界,并赋予经济实践活动以相对真理性的理论指导。

一、范式与经济学范式

托马斯・库恩(Thomas Samuel Kuhn)和伊姆里・拉卡托斯(Imre Lakatos)认为科学的全部是方法、研究课题和范式fParadigm)。范式一词首先由科学史学家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年第一版)一书中用于科学史和科学哲学领域。库恩后来在斛学革命的结构》第二版中对范式作了相对通约的定义,指出范式是观察世界和实践科学的方法,是特定学科的一般研究人员所共同掌握的信念、价值标准、技术手段等的综合体。范式一词包括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指世界观,即共同信念及价值标准;另一方面,它是指方法论,即一套概念体系及分析方法。

库恩的范式概念被引进西方主流经济学,主要表现在边际主义的发展中。Peter Urbaeh指出: “经济学作为一种范式,最重要的恐怕要数边际主义的发展,尤其是主观效用价值论以及随之而来的边际分析方法”。后来,经济学家从这个一般方法中选出一部分用以构造其独立的范式,形成了主流经济学范式。主观效用论和边际分析方法迅速成为经济学者们共同的分析工具,也由此推动了新古典主义主流地位的形成。宏观经济学内部也有相对立的范式:既有以理性预期为基础的市场出清假设,即古典宏观经济学,也有凯恩斯主义和后凯恩斯主义范式。

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则擅长对规模宏大的社会经济形态及其演变规律以及经济系统的历史性、整体性和社会性进行分析,遵循“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生产价格论”的基本逻辑结构,以科学抽象法、辩证法、逻辑和历史的统一法作为其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然而,范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范式作为一门学科知识的概念体系和分析方法,在经济学科范围内易被一批理论家和实践者所共同接受,并作为交流思想的共同工具,进而促进经济理论的系统化、科学化;另一方面,范式会使得各经济理论体系下的研究者产生“惰性”。经济学理论作为一个总体的逻辑系统,需要接受经济问题和经济实践的检验。在既定范式的支配下,只要现有范式的逻辑体系和方法论能够在一定经济分析工具的帮助下合理地解释经济现象,这种范式就会得到认可和维护。即使经济分析的逻辑结论和现实经验并不相符,经济学家也不会怀疑范式本身是否出现了危机,通常是通过修正自身对范式的认识和理解,将反常的经济现象勉强纳入到既定范式所蕴含的逻辑空间中,进而去维护旧范式,从而阻碍科学的进步。因此,在批判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和马克思经济学范式、构建中国经济学之时,要特别小心地寻找和建立自己的经济学范式,使其走向科学,并将其纳入到时代的背景之下。应充分认识到,经济学的范式不是一经形成就一成不变,而是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有其历史的、动态的发展逻辑。

二、马克思经济学范式与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的异同比较

马克思经济学范式与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在逻辑前提、研究方法、核心概念和逻辑体系等基本要素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一)马克思经济学范式

马克思经济学范式主要是以资本主义社会为研究对象,研究的重点是社会的生产关系,目的在于揭示一定生产方式条件下的特殊经济规律。马克思经济学理论框架的生命力根植于各概念、范畴之间较强的逻辑关系,对资本主义在19世纪已经达到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带来的生产关系变化作出了最科学的概括。可见,马克思经济学体系是从总体上去把握社会经济关系,整个体系的概念、范畴、环节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并从抽象到具体,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科学的方法论,这样不仅可以正确地分析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可以此来指导现实。

方法论往往是经济理论体系稳定范式形成的先导和标志。马克思经济学方法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指导思想,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形成自己的方法论体系,并奠定其方法论基础。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反对庸俗方法论的过程中,把以往的经验归纳法与抽象演绎法的结合推向了高峰,以辨证逻辑和规范分析作为主要分析工具。此外,也采用了分析与综合的方法、归纳与演绎的方法、数学的方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历史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体现了马克思经济学方法论的本质特征,它在方法论上打破了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把资本主义制度永恒化的神话,指出了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道路。

由于马克思经济学范式的“追随者”和“维护者”曲解了经典作家的原意,过分注重对生产关系的研究,而忽略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交换关系的研究,导致其理论分析的范式脱离了现实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实践。马克思经济学当然不是单纯研究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后人把提高经济效率、合理利用资源、加速经济发展都看成是人与人的关系。这种过分强调事物的本质,导致了后人和理论应用者对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应用的僵化。作为一个科学的经济理论体系,其分析范式应强调经济学的“致用性”,而不是将自身导向经济哲学的虚幻高度。西方主流经济学最为人诟病的是其并不注重将历史和制度因素作为理论分析的重要变量,而马克思经济学者也绝不应该将一个半世纪前形成的马克思经济理论体系当作是一成不变的、僵化的理论范式,如果将马克思经济学理论已经解释不了的经验事实硬要勉强地将纳入到其分析范式所蕴含的逻辑空间内进行分析,那么,只会使其丧失范式转换

的空间和生命力。因此,维护和巩固马克思经济学范式的真正科学的态度是辩证地继承和发展,而非一味盲目地维护。

(二)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

西方主流经济学主要由以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为基础的新古典主义(从马歇尔和瓦尔拉斯开始)和对马歇尔过程分析进行了发展的凯恩斯主义组成,当代主要以萨缪尔森等新古典综合、货币主义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为代表。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围绕假定前提、硬核、防护带、方法论原则等固定的思维和认知模式,强调事物的开放性、无序性、不确定性、非线性等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自马歇尔以来形成的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的硬核主要有三个部分:理性选择、稳定性偏好和均衡状态。防护带也分为三个部分:经济主体面临的市场环境是充分竞争;经济主体面临的世界是无摩擦的世界;经济主体拥有的信息是完全信息。

西方主流经济学注重经济运行机制等一类较低理论层次的分析,注重运用富有特点的新颖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并不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部联系,其研究目标是实用化和总量分析。西方主流经济学一经形成,再没有进行过整体理论范式的转变,而是致力于在新古典主义以来所形成的主流范式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数理化手段对主流范式进行维护和巩固。Robert Kuttnet(1987)指出:“就方法而言,标准经济学高度抽象,倚重……数学和演绎,并不孜孜计较体制”。如果单纯进行理论分析,在一个相对封闭、静态的经济体系中,这种分析方法有助于对复杂的经济现实进行抽象地把握,也有助于顺利构建经济理论体系。在假定前提的基础上进行演绎逻辑推理,进而得到结论,仅仅从理论体系本身而言,这种分析没有问题,这实际上也是经济学范式不同于其他理论的独特之处。这种发端于李嘉图的抽象演绎方法是独创性的,它指出了通向现代经济分析的道路,并产生了最终可能转化为数学形式的定理。

由于西方主流经济学未随时代变化而进行整体的理论范式变迁,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范式的“硬核”、“防护带”均受到了理论与现实的冲击。对物与物关系的分析代替对社会生产关系的分析,非历史地说明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怎样最有利地生产与使用资源和物品,把生产关系排除在研究方法之外,并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抽象为单纯制造产品的劳动过程,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作为既定的前提基点来研究经济现象,企图以所谓纯科学的方式(实际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方式)去研究经济现象,而避开诸如价值判断、思维规范等主观因素,使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看不到社会关系的实质,使其成为了一门“现象经济学”。

三、马克思经济学范式与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的耦合

经济学范式发生了危机,一方面说明过去的经济理论对现实世界的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也说明大批理论家和实践者对世界的本质认识又前进了一步,又向真理接近了一步。当范式发生危机时,也正是理论创新的好时机。经济学范式的具体内容除了隐含在背后的世界观、价值观外,通常还包括经济学的概念体系、假定前提、逻辑结构以及研究方法等。具体来说,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和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的耦合也就是这些要素的耦合。

(一)背景

1.理论背景

理论的积累推动着经济学范式不断向前演进。经济理论最初源于人类实践,人类运用演绎思维能力,通过归纳形成了经验性理论。在假设演绎模型的基础上,通过间接验证原理来进行理论检验,避免归纳逻辑可能存在的缺陷,从而产生了逻辑性理论。当在实践中进行解释和预言时,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原有理论的假设前提和概念基础上加入新的假设和概念,以符合检验现实的需要,因而得到了解释性理论。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范式的理论基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亚当・密斯、李嘉图等范式的理论基础。供求论、费用论、要素论(三要素论、四要素论)、效用论等,则是古典和新古典学派范式的基础,甚至也是新制度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知识经济表明了知识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知识创造价值,因而把“知识劳动价值论”作为新范式的理论基础,是顺理成章之事。知识劳动价值论要作为两大理论范式融合的理论基础,需要其合理而有效地吸收劳动价值论、费用论、供求论和效用论的科学成分。此外,多学科交叉与多视角审视为经济学范式提供了演进空间,经济学数学化就是在经济学和数学两门学科本身获得极大发展以及相关理论积累取得了质的飞跃的基础上发生的。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其他学科的渗入,更为经济学范式演进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惟有如此,经济学范式才可能在经济学理论积累的推动中不断向前演进。

2.实践背景

实践的发展是经济学范式演进的根本决定因素,经济学范式的转换也与一定的社会条件紧密联系。经济学理论不可能超越历史凭空设计出问题和对象,现实经济发展的历史性与必然性蕴含着经济学范式演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客观经济过程的发展变化,使经济学拥有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逻辑,具体表现为经济学范式及范式的转换。从国际范围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对立的社会制度相互并存。社会主义一方面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发达国家信息经济、网络经济等新经济的挑战,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已经成为时代特征,人类进入“全球化”时代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趋势;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面临的主要矛盾不再是阶级斗争,其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时代背景的变迁和实践对理论的要求,必将加快经济学范式的转换。

(二)内容

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两个理论体系,,其基本前提、基本方法和基本内容都有较大差异,要完全融合为一体是不可能的,只能是在若干范畴、概念、方法上的交叉和吸纳。拒绝吸收西方经济学的优秀成果是错误的,但试图全盘照搬西方经济学原理并应用于中国的实际,也是注定行不通的。

1.假定前提的耦合

“人”是所有社会科学的核心。“人”是多种社会属性的复合,经济属性是其一,所以,经济学认定“经济人”是其范式的核心。亚当・斯密提出“经济人”假设,即经济活动中的人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西方经济学继承了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形成了在这一假设下证明“看不见的手”原理正确性的基本分析范式。此后,这一分析前提再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在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传统的经济学分析要么回避对人的性质的分析,要么把人假设为利他主义者或“道德人”。“这种分析假设,既不符合客观实际,同时也阻碍了我们对问题的深入分析”。

在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和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的融合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学分析中的人既不完全是亚当・斯密假设的“经济人”,也不完全是我们传统经济

学分析中的“利他主义者”或“道德人”。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具体到经济活动中,就是人的经济行为从本质上要受到当时的生产关系的制约。在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分工和交易基础上的竞争成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此时,如果市场经济中的个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是利他而非利己,那么经济个体可能会在竞争中被淘汰,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该经济个体选择了“经济人”行为,这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人所处的生产关系发生变化,那么这种假定就是不合理。例如,在原始社会的经济形态条件下,由于并未出现分工和交易,合作而非竞争是当时经济活动的主要特征,此时,如果把人定性为“经济人”并不合逻辑。私有制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定社会经济制度,在此条件下形成的“经济人”也只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可能概括人的全部本质。

承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是具有自利性质的人,对于统一现行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假设,调整经济学分析范式,深化在人具有自利性前提条件下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研究,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则,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和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的耦合将缺乏最基本的前提和基础,当然,更谈不上经济学范式的突破与发展。

2.核心概念和逻辑体系的耦合与创新

概念体系的创新过程是对传统的概念体系的扬弃过程,它可赋予传统概念以新的含义,也可直接创造出新的概念,使经济学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时代。如剩余价值概念促成了马克思经济学范式的形成、交易费用概念促成了新制度经济学范式的形成等。在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主流经济学两个理论体系中,存在着有一系列对立的核心概念。这些核心概念之间的分歧是成为两大范式耦合与创新的障碍。

(1)价值与价格。价值概念在马克思经济学中有着独特的含义,是马克思经济学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其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一般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价值”一词代表“使用价值”或“效用”,而“价格”成为实现一般均衡的惟一力量。是以价值为基础,还是以价格为基础,这已经成为区分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主流经济学范畴的一个重要标志。价值和价格作为理论基础能否统一,是否有共同存在的平台,这将成为马克思经济学范式与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耦合和发展的基石。樊纲曾尝试建立一种新的交换价值理论,使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对阻碍这两大范式耦合的概念进行了尝试性的统一。

(2)阶级与个体主义。阶级是马克思经济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却受到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极力排斥,他们极力推崇个人在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其实,马克思经济学强调的“阶级”是一个社会存在,有其历史规定性。对个人行为的理解,应该放入“阶级”的背景中予以考虑。个人行为的性质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深刻性与群体有关,二者是辨证的关系,并非根本对立。西方经济学家D・诺斯在借鉴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发展了新的国家理论,并在经济史分析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部分马克思经济学者借鉴个体主义分析了经济现象,结果也有异曲同工之意。因此,排除对阶级和个体主义的偏见,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有可能为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和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的耦合提供新的核心概念。

在对两大范式的核心概念进行比较和耦合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经济学范式还需要相对规范而统一的逻辑体系。就基本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而言,规范而统一的逻辑体系包括从界定经济环境到设定行为假设、给出制度安排、选择均衡结果以及进行评估比较,从提供研究平台到建立参照系、给出度量标尺以及提供分析工具等。㈣两大范式耦合和发展后的新经济学范式的分析框架应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和较强的逻辑一致性。惟有如此,一个逻辑体系科学严密、研究方法先进的现代经济学范式才能得到支持与发展。

3.研究方法的耦合

研究方法的耦合与创新是经济学范式转变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研究方法上,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和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最具对立性的是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强调实证研究,通过理论研究为政府和经济主体提供可选择的政策建议,即“致用性”是第一位的,实证分析成为其主要分析方法,其范式通常具有在不作出价值判断时分析经济行为与运行过程的一般规律的特点。与之相对,马克思经济学范式,比较强调规范分析法,以共产主义信仰为坚定不移的价值判断标准和逻辑前提,形成了考察经济行为后果的规范分析范式。

作为对社会经济实践活动的理论反映,无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还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绝不仅仅包括生产关系或生产力一个方面,而应该是两个方面的统一。这就决定了经过耦合后的现代经济学需要研究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机制两个层次上的各种经济关系。对经济制度的研究,涉及到制度变迁和生产关系的演变,所以,对经济制度本质关系的分析,应以规范分析为主,这样才能体现经济学的革命性和发展性。对经济运行机制及其所蕴含的经济关系的分析,则只有通过实证分析,才有可能找到解决经济矛盾的办法,才能对现实经济活动作出相对合理的理论解释和政策指导,才能体现出经济学的“致用性”。在两大理论范式没有真正实现耦合之前,一方面需要提高实证分析在马克思经济学分析方法中的地位;另一方面,需要提高规范分析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分析方法中的地位,使两者在研究方法上慢慢实现趋同和耦合,进而为新经济学范式的建立作好准备。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范文12

[关键词] 库恩范式经济学范式

一、库恩的范式理论

1.库恩范式的含义

范式(paradigm)概念是库恩范式理论的核心。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萨缪尔・库恩最初是用“范式” (paradigm)来表示科学研究的共同信念以及科学成就和科学变革的基本单位。1962年,科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独创了范式这个概念。“按既定的用法,范式就是一种公认的模型或模式。”“我采用这个术语是想说明,在科学实际活动中某些被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仪器设备统统在内的范例―――为某种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模型”。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第二版(1970)中写道:“群体信奉的全部或大部分对象,我在原版书中都称之为范式,范式部分或范式类的,就是这种专业基质的组成部分,而且作为组分它们形成一个整体,共同起作用”。范式是“科学共同体的一套信念”,“概念、理论、仪器以及方法方面的成规”, “公认的科学成就”。他先后在《对我的批判的反思》和《再论范式》将范式修改为包括“概念、模型、范例在内的‘专业基质’”。库恩在《必要的张力》说:“‘范式’一词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是科学家集团所共有的“传统”,有时说是“模型或模式”,或“共同理论框架”,或“理论上和方法上的信念”,。他认为,范式是指特定的科学共同体从事某一类科学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公认的“模型”,它包括共有的世界观、基本理论、范例、方法等,它实际上是科学家共同体从事科学活动的共有信念和价值标准。这种信念规定了他们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为他们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型和解决问题的框架。库恩认为,范式是科学家集团统力协作的基础。科学正是以“范式”或“共有心理信念”基础上的解疑难活动。“科学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事业,不同创造性学科的特点,首先在于不同的共有价值的集合”。

2.库恩的范式革命内容

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了他的科学革命模式,即前科学常规科学反常危机科学革命新常规科学……。科恩认为科学的发展是以由一种范式向另一种范式转化的跃迁方式(科学革命)进行的。从这个角度讲,也存在范式革命:前科学时期通过竞争确立范式常规科学时期解疑反常危机科学革命新旧范式交替新旧共同体更替新的常规科学时期…….。

(1)“范式”形成前夕。在前科学阶段,尚未形成该学科“范式”。库恩认为一门科学尚未形成范式,从事同类学科的研究者对共同研究的问题基本观点没有达到共识 ,各种理论长期争辩和竞争,各种范式处于相互竞争的阶段。

(2)“根据规范而进行科学研究”的时期。在常规科学阶段,科学共同体的工作研究者根据范式所提供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方法以及基本框架解决科研中的难题,解释实践中的有关现象。同时,又通过解决这些难题,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范式。经过长期的研究和争论,形成了同行公认的“范式”,并依靠共同信仰的范式把大家统一为一个科学共同体。

(3)范式反常阶段。科学家们发现现存范式难以解释一些新事物和新现象,范式反常现象。科学史表明,反常的科学发现必然包含了范式理论的更新和革命。

(4)范式危机阶段。当反常现象大量出现,并成为常规科学无法解决的难题时,人们开始怀疑范式,失去对范式的信任,科学共同体开始分化,这时才有可能打破旧范式的统治转向接受新范式。范式危机的出现蕴含着科学革命的到来。在范式危机时期,人们在怀疑原有范式的同时,也在开始寻求新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寻求建立新的科学逻辑系统。

(5)范式革命阶段。危机发生后,一些思想解放、具有革命批判精神的成员,就不再盲目迷信旧范式,而是勇于创新,去建立新理论、新范式取代旧理论、旧范式,以解释和吸收反常。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各种学派的论争之后,一种新的理论学说,最终被大多数研究者所认同,进而取代旧范式,成为新的范式。新范式的产生标志着科学发展进入新常规科学的时期。他说:“科学革命就是旧范式的过渡”。他还认为革命不仅是一种破坏,而且也是一种建设,它是“破坏和建设的统一”,“如果只抛弃旧范式,不建立新范式就等于抛弃科学”。

(6)新范式常规阶段。在新范式指导下的科学革命渐进发展。科学的发展就是以范式革命为核心的常规科学和科学革命周期性不断交替的过程,循环往复,永无止境向前发展。

二、经济学的范式探讨

库恩的范式论对研究各门学科的发展规律,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对我们研究当代中国经济学中的范式和范式危机,进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经济学范式的概念

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样存在着范式。经济学范式是从库恩的范式概念借用而来,“经济学范式是关于经济学规范性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观念和基本方法的理论体系。”经济学范式是关于某个经济学科的研究人员对该门学科所研究的基本问题共同掌握的信息、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理论体系。经济学范式不仅为经济学学者普遍认同和接受,更重要的是它一旦形成,便规定着一定时期内的特定的经济学思想体系历史发展的逻辑空间。是唯一的关于基础性经济问题规范性的理论,同时在逻辑上蕴含着该历史时期中总的经济学思想方法和经济学分析方法,具有公理性的理论特征。

2.经济学范式创新含义

经济学学科发展遵循着:范式形成范式应用范式危机范式转换新范式形成……。在经济学前科学时期,在纷繁众多的关于规范性经济学问题观点的论争中,最终会有一个流派的规范性理论为大多数同行们所认同,成为最早的关于规范性经济学问题的科学范式。经济学范式的形成标志着系统而科学的经济学说的产生,同时也标志着前科学时期的终结和常规经济学系统发展时期的开始。随着经济不断向前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在原有范式的逻辑空间和理论空间中又很难获得合理地解释;原有范式的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下降,对未来的预测能力也日渐衰退。经济发展要求经济学理论也随之发展。“范式”危机,即表明过去的经济理论和方法对经济现象的分析和解释无能为力,表明经济学家和实际工作者对经济现象的本质认识又提高了一步。在科学革命时期,规范性经济学问题又重被提到争议的中心位置上。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不同理论观点的论争,最终,仍是由一种较其它观点更优越的被学科界普遍认同的观点和理论上升为新的经济学范式。使经济学的发展进入新的常规发展时期。

范式革命引发经济学革命,如马歇尔“边际革命”和“凯恩斯革命”。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学范式的革命很少发生,更多的是范式的创新。经济学范式创新是新范式对前一个旧范式修正或补充,新经济学范式并不宣告旧范式生命终结。事实上,直到现在,各种研究范式长期共存,分别解释不同经济现象和解决不同的经济问题。因此,准确的说是一种经济学范式创新。

3.经济学范式变迁

(1)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范式,以价值论为基本概念的进行规范分析的“范式”。

(2)约翰・穆勒均衡分析的范式。他假定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能够使市场自动均衡,采取静态、均衡分析方法。

(3)马歇尔边际范式。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广泛地运用边际分析方法和均衡分析方法的范式。

(4)凯恩斯宏观经济分析。凯恩斯在《通论》假设市场不能自动均衡,采取的是宏观动态均衡分析方法,得出市场需要政府干预的结论,引发“凯恩斯革命”。

(5)当代西方经济学范式。自上个世纪70年代年代以来,西方传统经济学处于深刻的“范式”危机之中。针对传统经济学基本假设与现实不合进行分析范式修正。萨缪尔森对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采取综合分析方法,构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主流范式。科斯、诺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后制度经济学、后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量引入经济分析,以“交易费用”为分析工具,弥补主流经济学的缺陷。信息经济学的引入不完全信息,从而对传统经济学的完全信息进行修正。

(6)马克思研究范式。它是以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分析方法,以劳动价值论为逻辑起点,研究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研究范式。

三、中国经济学范式创新

在研究中国经济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需要有一个科学的经济学范式指导。一个科学的、适合研究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学研究范式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1.以 “马克思范式”和邓小平理论为基础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提供了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邓小平理论为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问题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基本思路。

2.坚持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研究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发展问题的范式的基本观点之一。这对分析和解决现阶段发展问题提供基本思路和方法。其“五个统筹”的思想为解决经济社会关系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

3.借鉴国外科学分析方法

在坚持辨证唯物法,吸收边际分析、均衡分析、制度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统计分析和经济计量模型等等分析方法,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把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结合起来。

4.遵循科学经济研究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