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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3-05-29 18:02:58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1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历时十年,终于2013 年11 月11 日,获李克强总理签署颁行。2014 年1月1 日,条例正式生效施行。它是中国第一部农业和农村环保领域部级行政法规,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生态和农村环保领域第二部部级行政法规(第一部为1993 年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是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里程碑也是农村和农业领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得到了李克强总理的充分肯定,指出该条例是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以法制手段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村和农业环境问题非常好的制度探索,采用了少管制、促发展的全新思路,值得表扬。

条例的主要内容是,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管体制,责任主体和义务等;预防:畜牧业发展规划、污染防治规划、禁养区、项目环评、环保设施配套等;综合利用与治理:途径、推行种养结合、还田利用环保要求,综合利用配套设施建设、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排污要求,病害废弃物处理,尸体的收集处理,排污备案、密集区域整治、整改的补偿等;激励措施:设施建设的扶持、税收、价格、支持发电和沼气、有机肥的优惠政策、环评费补贴、尸体处理费用的补贴,自愿减排及奖励等;法律责任:渎职、违反禁养、未依法环评、不配套设施、违法排污等;附则:场和小区产能规模标准的设定,生效和实施。

条例的要义,以环境保护优化和保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以加强环保监管作为推动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

1. 我国畜牧业重要地位和作用。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城乡居民“菜篮子”的重要保障,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

2. 畜牧业发展现状。肉类人均占有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禽蛋人均占有量达到发到国家水平,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2012 年,年出栏千头生猪的产能占比27.3% ;存栏万只以上蛋鸡占比31.9% ;肉鸡出栏10 万以上占比27.9% ;奶牛存栏200 头以上占比32.3%。),产值2.7 万亿元,占农业总产值30.4%。

3. 畜禽养殖环境问题的来源。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浪费导致污染。2012 年,我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为1 099 万吨和63 万吨,占当年全国总排放量的45% 和25%,占农业源排污总量的95% 和78%。漂流猪、排骨汤等事件发生。畜禽养殖环境问题不仅影响畜禽健康,也不时导致邻里纠纷,影响产业自身发展。

4. 畜禽养殖环境问题原因。畜禽养殖产业快速增长,市场导向为主,缺乏科学规划和引导,增长方式粗放,布局不平衡,种养脱节。

5. 值得注意的是畜禽养殖环境问题是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邓小平曾说过:发展中的问题只有通过发展来解决。如何发展?按照生态文明的理念,科学发展,有序发展。

6. 条例的措施。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要考虑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种类、数量和布局。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与产业规划衔接,确定目标和任务。划定“禁养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化场和小区用地予以支持。对环保设施建设予以资金扶持。对“自愿减排”设立协议奖励机制。

二、将促进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

作为解决污染问题根本途径

1. 有机肥利用水平低的主要原因。养殖业相对集中,布局不平衡,种养脱节,粪肥局部相对过剩;城镇化进程,农村青壮年劳力进程打工,而有机肥施用相对需要更多的劳力投入;有机肥与化肥在政策层面的不平等……化肥长期享受各种补贴,《氮肥的真实成本》:每吨氮肥可获得约160 元的补贴;有机肥短期效果不如化肥——长期以来更多偏重于对产量的保障而忽视对品质的要求;土地经营管理模式。

2. 可行性。我国的畜禽养殖量14 亿头生猪当量(动物单位);我国的耕地数量18 亿亩;欧美发达国家一般采用的配套比例,如荷兰:1 亩地3 头猪;推算:我国的耕地消纳能力不少于54 亿头生猪当量。此外,我国还有大量的林地、草地等,可以消纳或者说需要有机质养分。中国传统农耕文化中朴素的农业生态文明理念:“家”的含义:房子底下一头猪。“二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富兰克林·F·金博士,原美国农业部土壤所所长,20 世纪初,考察中国和日本、朝鲜等东亚国家农作模式之后,1911 年,写出了《四千年的农夫》一书:种养结合,有机质还田,可持续的耕作方式。将畜禽粪便、污水作为污染物处理做到达标排放不可行,一头猪所产粪便污水的处理费用在200 元左右。“花钱烧资源”的愚蠢行为。

3. 条例的措施。鼓励粪肥还田等方式利用畜禽粪便。鼓励和支持种养结合模式,促进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鼓励支持综合利用配套设施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电扶持,税收优惠等。购买使用有机肥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愿景:让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成为一件有利可图的活动,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综合利用,提高其利用水平,让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发挥其作为资源的本来作用,从根本上消除由于资源浪费导致的污染。

三、将加强环保监管作为推动综合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1. 长期以来,中国的环保侧重于工业和城市,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和监管体系,农村和农业领域相对薄弱。资金和项目的投入偏重于工业和城市环保领域。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不到位,环评率低:三成左右。环评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存在要价过高的情况。政府指导价不合理;有资质的机构相对少(2012 年数据:123 家/1163 家);没有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导则,工作量难以确定。设施配备率低,直接排放、渗漏泄漏造成污染,不利于下一步实现综合利用。

2. 条例的措施。对环保基础设施配备提出要求,污染防治设施+ 综合利用设施,综合利用可委托,用不掉的时候要兜得住!

完善环评制度:减少收费项目,取消报告表;调整环评管理名录,大型场和小区做报告书,其它场和小区做登记表。“大型”的产能标准由环保部商农业部确定。明确环评内容的要求,下一步将会制定畜禽项目环评导则。

实行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利用情况向环保部门报备:目的在于为组织推动废弃物利用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与排污收费无关。

另外,环保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测。

粪肥等还田要考虑土地的消纳利用能力,符合土地利用的需求;还田之前要做无害化处理,消除影响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体。要严格区分还田利用和向环境排放行为。还田利用不应被视为排污,与排污费无关。养殖和废弃物处理处置活动要防止废弃物泄漏。排放要达标,要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明确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超过土地消纳能力造成污染的、废弃物处理利用过程泄漏造成污染的、不按规定处理尸体的。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2

关键词:畜牧业;污染防治;治理

中图分类号: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105-03

随着天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天津畜牧业有了长足发展,对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畜产品需求,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均起到重要作用。为了掌握天津畜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基本情况,特选择代表性区县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地调研。设计了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治理情况调查问卷,调查范围涉及8个区县,收回有效调查问卷122份;设计了有机肥厂基本情况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2份;走访了市畜牧局粪污治理办公室、市农业局土肥站、5个区县的粪污治理负责部门、22个养殖场(其中蓟县13家、滨海新区2家、西青2家、静海4家、武清1家)和2个有机肥厂(蓟县1个、西青1个)。

一、天津畜牧业污染防治基本情况

(一)针对规模化养殖场实施粪污治理工程

1.纳入粪污治理工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占46.9%,畜禽数量占75%左右。2013年天津实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市级财政投资3.8个亿,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市718家河道附近规模养殖场粪污进行综合治理。按计划,2013年治理160家,2014年治理265家,2015年治理293家,在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718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粪污治理工程。2013―2015年纳入粪污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46.9%,畜禽养殖数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数量的75%左右。在完成河道附近718家规模养殖场治理基础上,水务局河道清理办又选择了河道附近的300家畜禽养殖场,计划于2016年进行污染治理。治理对象以规模养殖户为主,其次是养殖合作社(小区),养殖企业较少。例如,静海粪污治理的69个规模养殖场,养殖户48个、合作社16个、养殖企业5个。但养殖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大,粪污治理力度强,种养结合也较好。

2.治理重点地区为环城四区以外的六个区县,治理畜禽重点为生猪、奶牛、蛋鸡和肉鸡,治理顺序由大牲畜到小畜禽。纳入粪污治理工程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在100家以上的有宁河区、蓟县和武清区,分别有169家、143家和139家;50家以上100家以下的有宝坻区、静海区县、滨海新区,分别有79家、69家和67家;处于环城四区的北辰区、西青区、东丽区和津南区粪污治理的养殖场数量相对较少,分别有30家、19家、2家、1家,这四个区总计52家。治理畜禽种类重点为生猪、奶牛、蛋鸡和肉鸡,涉及的规模化养殖场分别有346家、142家、133家和76家,治理的肉牛和兔子规模化养殖场少,分别有19家和2家。粪污治理顺序上由大牲畜到小畜禽。奶牛是粪污排放最大的牲畜,天津市2013―2015年纳入粪污治理工程的奶牛场142家,占全市151家奶牛养殖场区的94.4%。

3.粪污治理模式为种养结合,其中种养一体占比达98.75%。环保部主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模式有种养一体、生态养殖、循环利用、沼气工程、污水纳管和达标排放六种模式。目前天津没有推行达标排放和污水纳管模式,主要是因为这两种模式成本高,例如,达标排放由环保部实行在线监测,养殖企业不易接受和实行。在六种模式中,种养一体是目前天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的最主要模式。纳入粪污治理的71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中实行种养一体模式、生态养殖模式、循环利用模式和沼气工程模式的分别为709家、8家、4家和2家,占比分别为98.75%、0.42%、0.56%和0.29%。

在种养一体模式下,根据本地区养殖特点、气候环境和地理位置,按照产生污水的水质水量,天津积极探索不同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模式。奶牛养殖场主要有奶牛牧场循环利用处理模式和奶牛小区的一体化处理模式;生猪养殖场主要有大规模猪场深度处理模式、中等规模猪场生态治理模式和小猪场三级沉淀模式。

粪污治理实行种养一体化模式的养殖场,粪污去向主要是还田。一是堆沤腐熟制肥自用,很多养殖户有一定的承包地,是粪污消纳的场所之一。二是销售。在销售地域上,以当地销售为主,也有少部分售给周边的外地。由于粪便的特点,再考虑运费支出,不易远途运输。据调查,在粪便销往的外地,静海和汉沽主要是河北省,蓟县主要是河北和北京。销售渠道方面,有的直接卖给用户,有的卖给中介。销售后的用途主要是用于设施农业(蔬菜等)、制作有机肥、制作蕈菌栽培基质、制作蚯蚓养殖基质等。

(二)加工成有机肥是畜禽粪污深度资源化的最主要方式

1.目前天津共有47个有机肥厂,年产能50多万吨。天津市有机肥生产起步于1998年,据市土肥站提供的统计资料,截至2013年共有38家有机肥生产企业,年产能为30万吨左右。为促进天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进一步上水平,2014年天津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重点扶持基础条件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高标准商品有机肥生产基础设施,打造延伸粪污治理的有效载体和引领商品有机肥发展的行业龙头,有13家有机肥厂获得财政补助,其中,改扩建4个,新建9个,全部建成后年产商品有机肥26万吨。

2.大部分有机肥建有养殖场,粪源自给率高。对2014年财政补助的12个有机肥厂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有9个有机肥厂建有养殖场。12个有机肥厂中,粪源完全自给的8个,其中自给量最大的是天津市绿地源有机肥有限公司,达到7万吨,完全外购的3个,其中外购量最大的是天津绿之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到8.8万吨,自给和外购结合的1个,是宁河多多农家畜养殖有限公司,其中自给为2.6万吨,外购为1.4万吨。

(三)粪污治理取得显著生态效益和一定经济效益

天津粪污治理取得一定成效,通过提升养殖场硬件水平,集成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畜禽养殖环境和养殖户生活环境均得到明显改善,生态效益显著。据对调查问卷结果分析,92份填了生态效益情况的调查样本中,认为治理工程有明显生态效益的89份,占96.74%,认为治理工程没有明显生态效益的5份,占3.26%。粪污治理工程的生态效益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污染排放减量化。据监测数据分析,预计减少重污染废水排放量约200万吨/年,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和悬浮物(SS)去除率高达90%,氨氮去除率达到70%,有害物的排放量明显减少。二是水质污染状况好转,地下水污染情况改观。纳入治理工程的718家规模畜禽养殖场大都位居于河道旁,通过实施粪污治理工程,有效控制了周边河道水质污染事件高发态势。三是提高空气质量。通过治理,粪便的存储真正达到防渗、防漏、防雨,能有效改善养殖场周围的空气质量。

二、天津市畜牧污染防治的对策

(一)加强粪污治理的全程和全范围服务,特别注重对散养户的服务

1.加强治理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方面的培训服务。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表明,104个规模养殖场,需要服务的有47个,其中需要服务但没有提供的有20个,需要服务又有相应服务的有27家;不需要服务但有服务的有10家,不需要服务又没有服务的有47家。需要提供服务的畜禽种类中生猪、蛋鸡、肉鸡、奶牛和肉牛均有涉及,要求服务的内容大多是治理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方面的简单内容。

2.加强畜禽粪污运输销售服务。经过治理的养殖场粪污最终要资源化,回归农田。从使用上看,目前粪污的去向有自用和销售。目前粪污销售的养殖场很多,据对106个养殖场的问卷调查,粪污完全销售和部分销售的养殖场有79个,比例为74.53%(如下表所示)。

为适应粪污通过销售实现资源化的需要,目前在西青等地自发出现了一批年龄在40岁左右的畜禽粪便销售专业户或经销商(俗称粪贩子),每个经销商有各自的粪污收集和贩运范围,养殖户按年、按车或养殖量确定粪便价格,粪贩子从中赚取差价。粪贩子既为寻找到就业机会和增收来源,也为畜禽粪便资源化提供了便利,减轻了畜禽粪便污染问题,提高了粪便的利用价值,增加了养殖户收入。但因运输工具落后,运输距离较短,一般不超过50公里,路上还易产生渗漏、交通罚款和安全等问题,尤其是一辆车装几个散养户畜禽粪便,容易造成疫病的传播。建议加强对粪污运输的支持,例如,配备防渗漏的专用自动装卸车,可以提高畜禽粪便处理的及时性,扩大畜禽粪便的销售半径,增强粪污消纳能力,促进粪污的资源化,减少或避免路途上的渗漏,提高运输人员行驶的安全。

3.加大对散养户粪污处理的服务力度。虽然对散养户在畜禽规模和养殖方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散养户将存续很长时间和污染点多的实际情况,在粪污治理和资源化方面政府要给予一定支持。一是按国务院“水十条”规定,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二是专门配备服务于散养户的粪污运输工具,减轻散养户粪污的污染和防止畜禽疫病交叉传染;三是为散养户提供环境清洁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例如,在夏季炎热季节对散养户畜禽养殖场所进行集中灭蝇、消毒等环境清洁服务。

4.加强粪便养分综合管理和粪肥施用技术的培训服务。1999年3月美国农业部(USDA)和环保局(USEPA)联合“畜禽养殖国家战略(Unified National Strategy for Animal Feeding Operations)”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制定和实施CNMP,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不强制实施,自愿行动。美国综合养分管理计划(CNMP),由美国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NRCS)管理,综合考虑农作物对氮或磷的需要量、粪便中氮磷供应量,据农作物养分需要,计算畜禽饲养量,根据畜禽粪便氮磷供应量,确定施肥所用农田面积,使种养真正有机结合。目前,我国江苏等地已在探索粪便养分的综合管理。

实行种养结合可以减少化肥的使用和污染,有利于增加种植业经济效益。但如果畜禽粪便还田利用不当,会造成作物减产,水体污染和公共卫生威胁。要加强对农民施用粪肥技术的培训、指导服务,促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发展农牧结合。

(二)完善和落实粪污治理政策,加强粪污综合治理技术研发,加快区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

1.完善和落实粪污治理政策。一是对粪污治理设施设备严格执行农业用电政策,降低粪污治理的运营成本;二是制定有机肥生产和使用方面政策,参照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对有机肥生产企业和施用有机肥的农户给予一定补贴;三是在饲料基地建设项目扶持上,优先考虑有可消纳本场粪污的土地,实现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养殖场;四是加大对牧场沼液还田施肥设备购置方面的投资支持。

2.加强粪污综合治理技术研发。加强粪污治理技术的研发,开发减轻养殖户粪污处理的劳动强度的粪污处理技术和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无害化、资源化技术。

3.加快区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从生态文明和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年底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同时鼓励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要加快蓟县、宝坻、静海、武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和相关乡镇区域性收集暂存点的建设。

(三)完善污染防治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强对粪污治理的监管

1.制定畜牧业准入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建场必须报批,要获得环境许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针对新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现有养殖场工艺、设施不合理的要逐步改造。

2.由环保部门牵头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保部门要牵头编制天津畜牧业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天津畜牧业污染综合治理率目标和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目标。

3.制定抗生素和有机有害物质使用标准,加强对粪污检测和还田的风险评估。针对畜禽养殖场滥用抗生素和粪污存在有机有害物质等情况,要制定养殖场抗生素和有机有害物质使用标准并加强监管。不同国家的相关机构均提出要强化对抗生素使用的监管。2011年11月,欧盟呼吁成员国确保抗生素只能作为处方药,并加强对耐药性病例的追踪和报告。2012年初,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表示,要禁止养殖牛、猪、鸡和火鸡的农场使用头孢类抗生素。另外,要加强对粪污检测和还田的风险评估。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有害物质进入农田,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要出台更为严格的行业标准,加强风险评估。

4.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管,特别是环保部门的监管。一是加强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对粪污治理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如环保工程容积、工艺、治理效果等方面技术指导和监管。二是加强环保部门对污染防治的监管。主要是对新建、改扩建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配备情况和粪污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养殖场治理设施利用情况的监管。国务院颁布的“水十条”明确规定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5年10月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同步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参考文献: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3

关键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方式;防治措施;环境污染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35-0086-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5.35.042

一个国家人均对畜禽产品的消耗量,被看作是这个国家的发达程度和衡量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为满足人民对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畜禽规模化养殖已成为我国目前养殖业发展的主流。然而,由于历史的各种原因,我国在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过程中没能做到全面推广“干清粪”及“雨污分流”新工艺和要求,随之带来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方式的多样性,排放方式种类有干粪类、湿粪类和污水类等,使之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人、畜健康造成了影响,养殖生产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显突出。据我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在农业源中,畜禽养殖业排放的COD、氨氮总量分别为1268.26万吨和71.73万吨,占整个农业源排放COD、氨氮总量的95.8%和78.1%,在全国排放COD、氨氮总量中所占比例分别达到了41.9%和41.5%。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如何有效解决好养殖生产与环境污染这一矛盾,笔者通过对长期实际工作的总结认为:要就畜禽养殖业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方式采取不同的有效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才能达到畜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要求,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 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方式的形成

1.1 干粪类排放方式

本文将畜禽养殖业以干粪形式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称为干粪类排放方式。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有三种途径形成干粪类排放方式:一是采取“干清粪”工艺清理分离出来的畜禽干粪;二是通过对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湿粪采用筛滤、离心、过滤、浮除、沉降、沉淀、絮凝等固液分离技术进行处理后清理分离出来的畜禽干粪;三是通过对养殖场污水处理后所产生的粪渣。

1.2 湿粪类排放方式

本文将畜禽养殖业以湿粪形式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称为湿粪类排放方式。目前,畜禽养殖业湿粪类排放污染物方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水冲粪湿法清粪工艺产生畜禽湿粪;另一种是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产生畜禽湿粪。

1.3 污水类排放方式

本文将畜禽养殖业以污水形式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称为污水类排放方式。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水类排放污染物方式源于三种途径:一是来源于采用水冲粪清粪工艺的畜禽养殖业直接排放含畜禽粪的污水;二是来源于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通过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固液分离处理之后含畜禽尿粪的污水;三是来源于养殖场冲洗畜禽室舍的污水。

2 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方式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畜禽养殖业排放的干粪、湿粪及污水中都含有大量污染物,如BOD5、CODCr、氨氮、磷、重金属,还有残留的兽药以及大量的病原体等,如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将会造成水体、大气、土壤的严重污染,因为,一是养殖业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含病原体多的高浓度的有机污染物,过多的有机物质进入水体后,其有机物分解将会消耗水中大量的溶解氧,使水体发臭,导致水生生物死亡,过多的氮和磷还会使水体富营养化;二是畜禽养殖排放的污染物在厌氧情况下会产生大量的NH3、H2S等恶臭气体,这些恶臭气体将影响和危害畜禽养殖人员及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三是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污染物中含有过多的氮、磷、钾等养分,未经处理就直接、连续、过量施用,会给土壤及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不良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使农作物减产、推迟农作物成熟期、影响后续农作物的种植等,所以有必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科学的处理。

2.1 干粪类排放方式采用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

根据畜禽养殖业排放的干粪类污染物中含大量的氮、磷、钾等养分实际情况,怎样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是笔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目前,国内外对畜禽养殖业排放的干粪类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已有非常成熟的工艺。例如:位于新余市的江西一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000m2标准化蛋鸡养殖场2014年底建成,其干粪类污染物经过生物发酵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处理工艺技术的实施运行效果非常成功。其具体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江西一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000m2标准化蛋鸡养殖场产生的鸡粪采用自动清粪机设备,干粪清理自动化,鸡舍清理出的鸡粪由专用车辆运至有机肥厂进行处理,鸡粪在运送至堆肥厂后,与锯末和秸秆等填充料进行一定比例的预混,其中鸡粪75%、填充料25%,同时加入少量的发酵液,之后进行自动化的翻料,经过一段时间的生物发酵堆肥处理。产生的有机肥一部分就近出售至珊娜果园农用处理,其余出售给市内农业种殖业,环境及经济效益明显。

2.2 湿粪类排放方式采用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

无论采用什么综合措施进行处理畜禽养殖场湿粪类污染物,都必须首先进行固液分离。采用筛网式、卧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处理都可以完成湿粪类污染物的固液分离,固液分离之后的干粪采用前面2.1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达到“资源化利用”目的;固液分离之后的废水可采用“厌氧+氧化塘处理技术”和“厌氧+好氧池处理技术”两种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处理。

2.3 污水类排放方式采用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

根据目前国内外畜禽养殖场污水成熟的处理技术来看,处理工艺的前端工序都必须进行固液分离。采用筛网式、卧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处理都可以完成废水的固液分离工作,固液分离之后的粪渣采用前面2.1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同前面2.2一样,固液分离之后的废水可采用下列两种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处理:

2.3.1 厌氧+氧化塘处理技术。厌氧处理具有造价低、占地少、能量需求低的特点,还可以产生沼气,而且处理过程不需要氧,不受传氧能力的限制等,因而对有机物具有较高的负荷潜力,能使一些好氧微生物所不能降解的有机物部分得到降解。厌氧常用的方法有完全混合式厌氧消化器、厌氧接触反应器、厌氧折流板反应器、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厌氧流化床、升流式固体反应器等。

氧化塘处理法是利用天然水体、土壤和生物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的综合作用来净化污水。这类方法投资省、工艺简单、动力消耗少,但净化功能受自然条件的制约。氧化塘处理法是自然处理法的一种主要模式。厌氧+氧化塘处理技术处理畜禽养殖场废水的具体工艺流程见图2:

2.3.2 厌氧+好氧池处理技术。好氧池处理技术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在好氧条件下分解有机物,同时合成自身细胞。在好氧池中处理污水,水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最终可被完全氧化为简单的无机物。

厌氧+好氧池处理技术处理畜禽养殖场废水的具体工艺流程见图3:

以上两种处理技术都采用了厌氧工艺,因为从治理技术来看,要在实现去除CODCr、BOD5的同时,还要达到脱氮除磷的效果,不可缺少厌氧工艺。

3 对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及管理对策

3.1 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

为了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制定畜禽养殖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划定禁、限、可养区,限期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退,不得新建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对限、可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3.2 严把行业准入关

落实以村委为单位的网格化监管模式,新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先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然后向畜牧兽医、土地规划、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建设,对未批先建且对环境影响较大、投诉较多的养殖企业,应从重从严处罚,让各养殖业违法成本远高于守法成本。

3.3 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积极使“干清粪”及“雨污分流”工艺技术在规模化养殖场得到全面推广,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要求养殖场建设雨污分流管道、粪渣储存场及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对粪渣、污水进行农业利用或污水达标排放。

3.4 加大治污的投入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各养殖业主了解未合理处置的畜禽养殖粪污对环境的影响,明确各养殖业主为第一治污责任人;二是各级政府负责各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或依靠大型养殖企业或引进社会资金,在密集散养区建设集中式粪污沼气工程或有机肥加工厂;三是地方政府要常年设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通过合格验收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或研发出投资少、易操作的适合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技术;四是推广有机肥的使用,对生产有机肥的企业及使用有机肥的种植者给予奖励。

3.5 严格考核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细化部门工作职责,严格考核机制,把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明确养殖承载力、农田施用量、畜禽粪污储存等主要指标;三是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落实到以村委为单位的监督管理网格。

总之,只要结合实际,运用技术、法制、行政、政策等手段,通过节能减排与末端处理相结合,大力推行“干清粪”及“干湿分离与雨污分流”的清洁化生产方式和生态化养殖技术,就能有效地解决好养殖生产与环境污染的之间的矛盾,实现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的目标,从而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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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远.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不容忽视[J].环境经济杂志,2007,(Z1).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畜牧业“增量提质、跨越赶超”为目标,以践行群众路线为主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办理建议提案,给代表、委员们以满意的答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分管人员具体负责的要求,成立议案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固定办理专班。领导小组下设办理专班,由副局长具体负责,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类后指定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办理,局办公室牵头协办。

今年,我局收到人大议案1件,政协提案3件:

001号议案:《关于农村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的议案》

办理措施:

1、加大《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以政府牵头,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和落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3、继续鼓励和推动一批养殖户建立沼气池和污水深度处理池等,全面启动河流域养殖污染整治。

4、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

办理目标:年内落实

094号建议:《对畜禽养殖场污物处理的建议》

办理措施:

1、大力推广全省推荐的标准化养殖模式,走生态循环畜牧业发展之路。

2、加大现有规模场改扩建力度,重点建设养殖粪污深度处理设施。

3、加强畜禽粪污的综合开发,探索公司化运作模式。

4、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模式正常运转。

5、积极争取省市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养殖面源污染治理。

办理目标:年内落实

095号建议:《合理控制畜禽养殖,加大治污力度》

办理措施:

1、加大《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严格养殖行业准入门槛,对新建规模场实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制度。

3、继续鼓励和推动一批养殖户建沼气池和污水深度处理池等,全面启动河流域养殖污染整治。

4、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

办理目标:年内落实

200号提案:《关于加快养蜂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提案》

办理措施:

1、加强蜂农的业务培训,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提高技术水平。

2、积极建议和争取省市惠民政策和专项资金扶持,做大做强养蜂产业。

3、加强服务协调力度,在动物检疫、品质检验等方面提供保障。

4、积极探索和支持养蜂产业化、园区化、规模化发展。

办理目标:年内落实

(三)明确责任目标。各责任单位、相关科室要跟踪督办,确保实现回复率100%、与代表委员见面率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100%、按期办结率100%的工作目标。

(四)严格办理程序。

一是深入调研。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广泛深入开展调研,做到情况摸准摸透,为解决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是征求意见。各责任单位、相关科室拿出初步方案后,按照“三访”要求,迅速联系代表、委员,见面沟通,深入细致征求意见,最后完善方案,做到切实可行。

三是狠抓落实。按照解决实际问题、达到实效的原则,集中力量,强化措施,尽快解决好群众最关心、代表委员们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四是认真回复。办结完毕后,严格按时间、格式要求给代表、委员们书函答复。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5

1 农业污染源污染现状

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资料,2013年全市COD排放量11498.06吨,氨氮排放量1392.23吨,其中农业源COD排放量5537.38吨,占全市总量的48.16%;氨氮排放量866.93吨,占全市总量62.3%。农业源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水体状况,尤其是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因素。

1.1 种植业

2013年,全市拥有114万亩耕地,其中水田11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96.5%。农药、化肥、秸秆和少量农用薄膜是种植业生产中农业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2013年,全市秸秆总量81.09万吨(夏熟作物31.90万吨,秋熟作物49.19万吨),秸秆多种形式利用量37.93万吨,机械化还田38.5万吨,秸秆综合利用率为94.25%;农用化肥使用量为4.74万吨,其中氮肥2.31万吨、磷肥0.84万吨、钾肥0.47万吨、复合肥1.12万吨,氮肥、磷肥占化肥使用量的66.46%;全市农药使用量为1617吨、农用薄膜使用量1103吨,其中地膜使用量684吨,覆盖面积32430亩。在作物种植过程中,部分农户一味的追求产量,过量的施用化学肥料,造成肥料流失;在种植过程中不注意农用薄膜的回收,使部分薄膜残留于自然环境中;某些地区农作物秸秆随意堆放,这些都是造成污染物流入水体的重要因素。2013年全市因种植业而排放氨氮156.97(表1)。

1.2 水产养殖业

高邮市是苏中水产养殖的重要基地,依靠高邮湖及密布的河网、水道,已形成特色水产品养殖基地。全市淡水养殖面积超过45万亩,其中精养池达到27.5万亩,2013年全市渔业经济总产值35亿元,水产品总产量达到20万吨。在水产养殖生产中,需要向养殖水体投入一定量的化学肥料或畜禽粪便来增加水产品产量及质量,但也因此使得水体营养物质含量上升,增加了水体富营养化的可能,这些多余的营养物质无法被水产品和微生物吸收消耗,最终随养殖尾水流入附近水体。结合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在水产养殖业影响我市水体环境的主要是养殖废水、肥料和渔药三个方面,其中养殖废水年产生量31674.82万立方米、肥料投入量37555.23吨(其中有机肥30458.24吨、无机肥7028.44吨)、渔药使用量1753.87吨,全年因水产养殖而排放化学需氧量1131.2吨,氨氮59.2吨(表1)。

1.3 畜禽养殖业

高邮市的畜禽养殖主要有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两类,共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43家,畜禽养殖专业户296家、养殖小区1家,全市畜禽养殖量共计1229.94万头(只),以饲养生猪为主,其次为家禽及奶牛。据统计,2013年全市生猪饲养量65.83万头、奶牛978头、肉牛239头、蛋鸡324万只、肉鸡840万只,每年产生粪便100.59万吨,尿液124.28万吨,污水21.92万吨。产生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一些农户散养及部分养殖场畜禽粪尿未做防渗措施随意露天堆放,经地表径流、地下渗透所致。每年由畜禽养殖而排放的化学需氧量906.9吨,氨氮46.64吨(表1)。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全市共18个水体承载畜禽养殖污水和粪便的污染,污染程度最大的三条河从大到小依次为:北澄子河、向阳河、南澄子河,北澄子河污染程度最大,未利用量达58482.9吨,占全市未利用量的51.5%,另2个水体未利用量均在万吨以上。最轻的河流是六安河,未利用量只有35.5吨,其次是南关大沟,未利用量785.5吨,其它河流未利用量在4386.7―1010.9吨之间。

2 农业污染防治对策

农业源污染种类多,面广量大,治理难度大,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笔者认为,应该从源头开始治理,集中力量对违背科学种植、养殖进行整治,对已造成的污染进行有效治理,确保达标后排放,拓宽农业源污染物治理渠道,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2.1 种植业

2.1.1 提高农业专业化服务水平。通过采用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可以减少农户的盲目用肥、用药,特别是重大病虫统防统治,有利于控制农药用药次数和数量,因此要积极向上争取配套项目和扶持资金,着力培植和扩大多功能、多服务性农民专业化服务组织,完善引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在秸秆机械还田耕整作业、测土配方供肥、重大病虫害社会化统防统治为主线的链式专业化服务领域求突破。

2.1.2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是一种养分平衡的施肥技术,可以较好的根据作物生长养分需求平衡施肥,能够提高化肥使用率10%,有效的减少化肥使用量。通过测土配方,以点带面,在有代表性的区域准确的测定科学施肥量,辐射周边相近土质地区,以此作为参照,合理制定施肥计划。2013年,我市测土配方技术应用面积达160万亩次,相比2012年,减少氮肥使用量200吨、磷肥100吨、钾肥100吨、复合肥110吨、农药230吨,减少氨氮排放量5.66吨。

2.1.3 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循环农业在生产过程中极少的施用化肥、农药等化学合成物质,通过“有机稻-鸭-肥料”的循环养殖方式,不仅减少了农业种植生产的面源污染,改善了水质,形成了养分的良性循环,还提高了粮食和禽类的质量,创造了更高的经济效益;在农业病虫害治理过程中,应坚决执行“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植保方针,采取生物、化学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大力推广诱虫灯、防虫网、昆虫性信息素等无害化的防治手段,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试验、推广,提高防治效果,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

2.1.4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力度。虽然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形势依然严峻,究其主要原因:一是现有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效益不配套,企业消化秸秆的能力不足,导致大量麦秸堆存在地头、沟渠和路边,形成巨大的隐患;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因难以找到合适的秸秆出路,在禁烧工作的强大行政干预下,少数农民直接将秸秆推入河里,秸秆腐烂造成水体环境严重污染。对此,应加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推广力度,同时争取更多的政府配套资金,增加秸秆收贮项目的基础设施投入,调动收集利用企业的积极性。

2.2 水产养殖业

2.2.1 普及科学养殖方式。将宣传发动作为节能减排的首要切入点,千方百计的动员群众、养殖户参与。充分利用报纸、广播、宣传橱窗、海报等形式,深入宣传科学养殖、合理施肥用药的重要意义和好处,尤其在渔药、渔肥施用的关键时刻,实现天天有报道、日日有宣传。在宣传发动前,首先选取参与热情高、基础条件好的养殖户,按照科学养殖标准进行养殖,用实实在在的典型带动其余养殖户。针对个别认识不足、等待观望、条件有限的养殖户,可以组织他们到效果明显的案例学习,通过现身说法和现场演示,让他们真切的感受到科学养殖对生态环境尤其是对水产品质量的重要影响,激发养殖户推行节能减排项目的推行。

2.2.2 开展人工生态净化池项目试点。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人工湿地工程:将水产养殖尾水排入人工生态净化池,利用池内所种植的水葫芦、莲藕、茭白等水生植物以及鲢、鳙等滤食性鱼类的生活习性,达到降低水产养殖尾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目的,不仅解决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难的问题,同时生态净化池内的蔬菜、鱼也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2.2.3 鼓励混合养殖。在同一个池塘、同一个养殖周期内放样几种不同的鱼种和不同规格的鱼,称为鱼类的混合养殖。根据鱼类的生活习性和食性,在池塘不同水深养殖不同的鱼类,达到充分利用水体空间,扩大养殖面积,充分的合理的利用饵料资源,对饵料达到充分利用,减少尾水中COD、氨氮排放量。

2.2.4 控制罗氏沼虾养殖数量。高邮市拥有全国1/4的罗氏沼虾养殖面积,是名副其实的罗氏沼虾养殖大市。但是在罗氏沼虾养殖过程中,需要投入高COD、氨氮排放量的饲料,这些饲料不能完全被摄入,最终随养殖尾水流入周边水体,成为COD、氨氮的重要排放源。因此,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下,了解水体环境容量,结合水体自净能力,设定养殖面积红线,超过面积的养殖户通过给予补贴的方式劝导其养殖其他种类水产品。

2.3 畜禽B殖业

2.3.1 规范养殖方式。国务院颁发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结合“条例”要求,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房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鼓励与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实施,应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督促其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生产,对拒不履行的应协同有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2.3.2 推广沼气工程。以畜禽养殖为主,配套相应规模的饲料生产线和消纳土地,采用干清粪工艺,利用养殖场畜禽粪便经厌氧发酵产生沼渣、沼液、沼气,用于日常生产生活。对于散养户可采用沼气池生态庭院模式,以农户为基本单元,利用房前屋后的土地,结合农村改厨、改厕、改圈,建设户用沼气池,使沼气池与畜禽舍和厕所相连接,产生的沼气用于农户做饭、照明,沼渣、沼液用作有机肥。

以一座年存栏5000头的生猪养殖场为例,建设一座300m3规模的沼气工程,每年通过对粪污厌氧发酵可产生沼气45000m3,用于生产生活用能,根据养殖场实际用能可创收12.96万元,同时每年可处理10950吨粪便污水,产生10950吨沼渣、沼液,可作为有机肥用于 农作物种植,全年可减少COD排放量24.29吨,氨氮排放量2.04吨。

全市2010年至2013年期间,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26处,总规模达到12450 m3,2013年全年最少可处理各种畜禽粪便186760吨,可削减COD排放量1243.08吨,氨氮排放量104.55。截止2013年底,全市共有5家企业通过国家农业源减排核查认定,核定有效COD减排量367.56吨,氨氮减排量81.932吨,其余养殖场也正按照农业源减排要求进行整改。

2.3.3 改善养殖模式。改善传统养殖模式,由散养向规模化模式发展,采用“生物发酵床”饲养工艺。在猪舍内建发酵床,并铺设80-100cm厚的谷壳、锯末和一定比例的发酵菌种,猪群的粪尿在发酵床中经微生物发酵迅速分解,基本实现了污染物零排放,同时也改善了养殖区环境,消除异味排放。发酵床基料一般一年左右更换一次,更换下来的基料则被用于农作物有机肥。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6

关键词畜牧业面源污染;产生原因;危害;治理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随之带来的畜禽粪便污水的排放大量增加,由于粪便利用率的低下和排放的不规范不达标,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畜牧业面源污染具有污染源分散、分布广泛、成因复杂且潜伏周期长等特点,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许多国家已将畜禽污染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制定法律、法规,严加控制和管理。2001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把畜牧业污染防治正式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目前,我国大中型畜禽场畜禽粪、尿年流失率达50%以上,致使畜禽场周围环境恶化,群众反映强烈,已经成为阻碍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减轻畜牧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危害。

1畜牧业面源污染的产生原因

据2007年底统计,全国大中型畜禽养殖场达1.4万多个,加上农村小规模饲养户,禽畜粪便及冲洗污水产生量巨大,年排放量达1 800亿t以上,且基本上难以做到达标排放,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并列水环境污染的三大源头之一。畜禽养殖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过去我国畜禽养殖是以分散户养、小规模经营为主,产生的粪尿总量不多,也能被耕地消化。随着人们对畜产品的需求量增加,推动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生产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越来越多,逐步形成了污染问题。二是农业生产上化肥取代农家肥比例增加。畜禽粪尿等农家肥与化肥比较,有体积大、用量多、装运不便等突出问题,加上化肥来源已相当方便,很多耕地大量施用化学肥料,造成畜禽粪便没有了应用出路,从“利”变为“害”,成为了污染源。三是畜牧业养殖环节属微利行业,无力投入更多资金进行污染治理。与工业等其他行业不同,畜禽养殖业从总体上看利润率不高,而污染又相当严重,污染治理成本过高。此外,很多养殖户不了解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清洁生产技术。四是城市周边地区被清理的部分规模养殖场向农村迁移,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畜牧业污染问题。近年来,一些大中城市陆续出台相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全面清理城市周边养殖场,实行严格的禁养政策,畜牧业生产重心将向农村转移,污染也必然会向农村转移。

2养殖业污染的主要危害

一是污染水体。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泊、鱼塘中,使氮、磷含量

高,造成水体严重富营养化,对有机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渐死亡。有毒、有害成分进入地下水,可使地下水溶氧量减少,水体中有毒成分增多,严重时使水体发黑、变臭,造成持久性的有机污染;使原有水体丧失使用功能,极难治理和恢复。二是污染空气。畜禽养殖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气体,恶臭难闻,引发养殖场与周围群众关系紧张,甚至产生社会矛盾。三是传播病菌。畜禽废弃物中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滋生的蚊蝇,可成为人、畜传染病的传染源。

3治理对策

3.1切实加强对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环境容量条件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计划。在具体工作中,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依法综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各级财政应安排治理污染专项资金,以促进和推动整治工作开展。通过多种途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处理和利用难度,降低处理成本,为提高资源化水平创造条件。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吸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先污染后防治的教训,将畜牧业生态保护纳入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提高全社会畜产品安全和环保意识。通过科技进步,推广高效、实用、价廉的治理技术,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3.2抓好污染源头控制

一是划定禁养限养区。禁限养区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畜禽养殖项目。二是改建、扩建、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规划可养殖区域应有总体建设规划,并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提出用地规模、区域布局、治理模式、载畜量、环境目标等控制性要求,防止产生新的集中污染。今后凡新建场选址上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并要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三是种植与养殖有机结合。养殖场从平原片区向山地转移,按照配套的山地面积确定养殖规模,采取干湿分离措施和沼气治理措施等,将废渣、废液用于作物施肥,利用植物(作物)全部吸收有机污染物,达到废水零排放的标准。

3.3推广畜牧业污染治理模式,加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

引导散户向规模化转化,规范处理措施,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排污量。应用饲用酶制剂等高效、无毒副作用和环保型的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磷的排泄量。对畜禽粪便进行技术处理,提高畜禽粪便作为农业肥料的利用率。因地制宜,采用混凝—脱氨—好氧生化、沼气池—生物塘、生物活性酶配套处理工艺[1-2]等方法处理养殖业废水,使之达标排放。禁养区内养殖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关停,不再开展养殖活动,原有养殖场及配套设施拆除或改作他用。其他规模养殖场要结合实际,配套建设干湿分离机、沼气池、沉淀池、生化塘(机械曝气或自然氧化)、鱼塘等足够容量的物理和生化治理设施,减少或不排放污染物质[3-4]。要加强对畜牧业环境污染的监测,开展畜禽污染现状的调查,科学地掌握畜牧业环境污染情况,为畜牧业生态保护提供依据。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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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7

[关键词]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措施

1养殖业现状

新平是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县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自然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发展养殖业条件优越。全县拥有天然草场面积28.64万hm2,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积25.8万hm2,有各种经济林园6.4万hm2。畜禽交易市场活跃,畜产品流通便捷,建成年交易肥猪20万头以上的水塘生猪交易市场和年交易大牲畜5万头以上的戛洒大牲畜市场。2016年,全县完成存栏生猪32.8万头、牛9.36万头、羊11.73万只、禽174.46万只;出栏猪40.76万头、牛3.95万头、羊7.57万只、禽453.68万只;肉蛋总产5236.8万kg;畜牧业产值达到13.33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7.8%,养殖业已成为全县农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16年,全县共发展养殖大户787户,其中:年出栏肥猪100头以上282户(出栏500头以上39户),出栏肉牛10头以上128户,出栏肉羊30只以上286户,存栏蛋鸡1000只以上27户,出栏肉禽2000只以上64户;建成养殖专业村、示范村58个;建成各类养殖小区18个,其中生猪养殖小区8个、肉牛养殖小区7个、肉羊养殖小区1个、禽养殖小区2个;创建省级示范场4个,建成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66个。猪、牛、羊、肉禽和蛋鸡规模化养殖比重分别为21.1%、14%、21.7%、14.8%和94.1%。随着养殖量的不断增长,养殖排污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排放的污水对周边的水体、土壤与空气等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给环境保护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以2016年新平县的畜禽存栏计算,畜禽年产粪便108.5万t以上,年产尿液69.8万t以上。

2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

2.1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对养殖污染缺乏科学的管理

养殖业主对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重养殖轻治理,未建设有与养殖相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污水就直接或间接排放到外面的河中,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造成水源污染和大气污染,没有做到环境污染治理与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

2.2养殖业主片面追求规模,不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标准

部分的养殖场受利益的驱动,片面追求养殖的规模,把有限的资金绝大部分投入到养殖生产当中,对环境污染处理设施的投入很少,没有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殖污染物排放,给养殖污染治理带来了困难。

2.3养殖业污染环境治理经费不足,措施简单不到位

养殖业污染环境治理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工作,养殖业主有心无力,治理以应付为主,只能建设一些体积小的沼气池、化粪池等处理设施,污水经简单处理后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较大的环境污染。

3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

3.1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让老百姓充分认识养殖污染的危害,提高清洁养殖意识,自觉参与养殖污染的治理行动,积极引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2严格执行环保要求,进行科学选址和布局

按照畜禽粪便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规范养殖场的选址,进行科学布局,避开禁(限)养区,因地制宜,种养结合。规模养殖场要有严格的环境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3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坚持种养结合,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科学规划农牧业发展布局,推进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实现区域内种养基本平衡,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大力推广“畜禽—沼—果(菜、草)”等生态养殖模式,实施养殖规模与种植规模配套,达到循环利用种养双赢目的。将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发酵无害化处理,沼渣沼液作为植物种植有机肥,利用沼气副产品沼渣沼液部分替代化肥农药,从而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治污效果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3.4加大环保治理力度

坚持落实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强制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坚持市场化运作,完善激励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立有效的可持续运营长效机制。积极落实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建设资金的扶持政策,推进干清粪、沼气池等污染治理措施建设,重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建设的源头管理,完善治污处理设施,减少和控制生产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5应用新技术对粪污进行处理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8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卫生、林水、国土资源、工商、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水、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集镇规划区;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第十六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农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二十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其中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按照有关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场所、设施或未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措施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猪(25千克以上)、6000只以上的鸭、6000只以上的蛋鸡、12000只以上的肉鸡、40头以上的成年奶牛或8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集约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畜禽养殖户,是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五)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9

(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2.发展清洁养殖,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3.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化和粪污利用大型化和专业化,发展适合不同养殖规模和养殖形式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先考虑资源化综合利用。

4.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还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5.严格环境监管,强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验收、日常执法监督和例行监测等环境管理环节,完善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体系;强化农田土壤的环境安全,防止以“农田利用”为名变相排放污染物。

二、清洁养殖与废弃物收集

(一)畜禽养殖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切实控制饲料组分中重金属、抗生素、生长激素等物质的添加量,保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环境安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污应实行固液分离,粪便应与废水分开处理和处置;应逐步推行干清粪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

(三)畜禽养殖宜推广可吸附粪污、利于干式清理和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技术,因地制宜地利用农业废弃物(如麦壳、稻壳、谷糠、秸秆、锯末、灰土等)作为圈、舍垫料,或采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生物发酵床垫料。

(四)不适合敷设垫料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漏缝地板和粪、尿分离排放的圈舍结构,以利于畜禽粪污的固液分离与干式清除。尚无法实现干清粪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旋转筛网对粪污进行预处理。

(五)畜禽粪便、垫料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定期清运,外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临时储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

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

(一)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废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并择优选用低成本的处理处置技术。

(二)鼓励发展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社会化集中处理与规模化利用。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和肥料化利用。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处置工厂宜采用“厌氧发酵-(发酵后固体物)好氧堆肥工艺”和“高温好氧堆肥工艺”回收沼气能源或生产高肥效、高附加值复合有机肥。

(四)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收集,并根据利用途径进行脱水、脱硫、脱碳等净化处理。沼气宜作为燃料直接利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发展瓶装燃气,有条件的应采取发电方式间接利用,并优先满足养殖场内及场区周边区域的用电需要,沼气产生量达到足够规模的,应优先采取热电联供方式进行沼气发电并并入电网。

(五)厌氧发酵产生的底物宜采取压榨、过滤等方式进行固液分离,沼渣和沼液应进一步加工成复合有机肥进行利用。或按照种养结合要求,充分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的农田、山林、草场和果园,就地消纳沼液、沼渣。

(六)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宜采用“高温好氧堆肥工艺”或“生物发酵工艺”生产有机肥,或采用“厌氧发酵工艺”生产沼气,并做到产用平衡。

(七)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染物,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水处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其废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

(二)布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宜采取废水集中处理模式,布局分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单独进行就地处理。鼓励废水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

(三)应根据畜禽养殖场的清粪方式、废水水质、排放去向、外排水应达到的环境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固液分离预处理,采用脱氮除磷效率高的“厌氧+兼氧”生物处理工艺进行达标处理,并应进行杀菌消毒处理。

五、畜禽养殖空气污染防治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加强恶臭气体净化处理并覆盖所有恶臭发生源,排放的气体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厂产生的恶臭气体,宜采用生物吸附和生物过滤等除臭技术进行集中处理。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过程的关键环节,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扩散,降低恶臭气体对场区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四)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通过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加强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手段,减少恶臭气体的污染。

六、畜禽养殖二次污染防治

(一)应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过程中潜在的二次污染防治,满足当地面源污染控制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通过测试农田土壤肥效,根据农田土壤、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和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还田利用量,有效利用沼液、沼渣和有机肥,合理施肥,预防面源污染。

(三)加强畜禽养殖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抗生素和生长激素等环境污染物的处理,严格达标排放。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宜采用有效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有机肥进行农田利用时,其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养殖场垫料应妥善处置。

七、鼓励开发应用的新技术

(一)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1.高品质、高肥效复合有机肥制造技术和成套装备。2.畜禽养殖废弃物的预处理新技术。3.快速厌氧发酵工艺和高效生物菌种。4.沼气净化、提纯和压缩等燃料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二)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技术与装备:1.高效、低成本的畜禽养殖废水脱氮除磷处理技术。2.畜禽养殖废水回用处理技术与成套装备。

(三)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清洁养殖技术与装备:1.适合干式清粪操作的废弃物清理机械和新型圈舍。2.符合生物安全的畜禽养殖技术及微生物菌剂。

八、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应符合相关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10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05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2006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

三、工作职责

(一)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农业局:

(1)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

(2)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县环境保护局:

(1)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县国土资源局:

(1)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1)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2)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1)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2)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3)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6~8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并发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2005年8月~2006年5月1日)

1.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建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2006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11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我市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按照禁限养区划定标准,有保有压,因地制宜确定养殖区域和养殖种类,积极推进全市农牧结合发展,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

二、主要目标

控制养殖总量,提高规模比重。优化畜牧产业布局,推进种养结合模式,逐步减少散养户,提高适度规模养殖水平,促进畜牧业向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方向转变。到2020年全市畜禽总量不超过6.5万头猪(或相当量),其中生猪存栏4.5万头,蛋禽存栏36万只(含蛋肉兼用型),肉禽存栏5万只,肉羊存栏2万只。全市生猪大中型养殖规模比重达到70%以上,家禽规模比重达到80%以上。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出效率稳步提高,建成省部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8个。

三、优化调整重点内容

(一)区域布局优化

1.调整产业布局。根据《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域划定方案》,我市设禁养区6个,面积32.65平方千米;限养区3个,面积62.62平方千米,禁限区总面积95.27平方千米(详见表四)。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根据我市水环境保护要求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各区域适宜养殖规模,应减则减,宜调则调,协调发展畜牧业。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畜禽产品供给安全和环境承载等因素,调整优化养殖结构。根据镇(街、区)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规范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行为。

2.优化产业结构。遵循“种养结合、畜地平衡”原则,优化养殖品种结构,逐步打造和提升优质禽、优质山羊、生猪等畜禽养殖产业。稳定生猪养殖,养殖区域向油坊镇和八桥镇蔬菜园区集中,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中小散型养殖场,减少泔浆水喂猪的养殖户,形成年出栏4万头的规模。肉鸡养殖向西来桥镇、油坊镇集中,规模养殖最终形成年出栏20万只。充分利用本地现有林地,推广生态放养,生产质优味美,市民认可的优质鸡,放牧饲养主要分布在雷公岛、新坝镇、油坊镇,年放牧养殖规模控制5万只以内。依托已有山羊养殖条件,加快优良山羊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大力推进肉羊杂交改良和秸秆养羊工作,重点分布在油坊镇、新坝镇。

(二)畜禽养殖方式优化

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平衡的循环农业利用发展模式。根据水田多、土地紧张的资源特征,推进养殖业与种植业合理配套,以种养结合、发酵床养殖等推广应用模式为重点,在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率达到90%,力争2018年实现目标。

开展种养结合创新试点示范,经批准新建的养殖场要按照养殖数量配套相应比例的农田,就近就地消化吸纳粪污;指导规模养殖场完善基础设施,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干粪堆积发酵池和污水三级沉淀池等治污设施。引导规模养殖场与规模种植经营户签订粪污利用协议的方式,在农田、蔬菜基地建造粪污储存池,通过铺设管网自流或喷灌用于种植业,实现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有效利用,确保2020年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率达到98%。

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和家庭农牧场改造畜禽舍,新建沼气池等设施并完善配套其他污染治理设施,推动全市畜禽生态养殖发展。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区)是布局优化调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考核。根据“谁养殖、谁治污”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的主体责任,督促养殖业主依法履行养殖污染治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职责,把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畜牧业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建立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采集系统,定期进行信息平台和预警,强化宏观调控和风险控制能力。完善畜牧业风险防范的各种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完善政策扶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综合运用信贷、贴息、担保等各种金融工具,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畜牧业发展,加大对养殖污染治理、农牧结合设施建设等扶持力度。在调整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时,适当安排生态畜牧业用地。完善畜牧业保险政策,扩大畜禽投保覆盖面,深入推进畜禽养殖保险,增强畜牧业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民间资本参与优势畜禽品种培育、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的投资,鼓励发展畜禽粪便、沼液收集处理配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形成企业主导、政府扶持、市场化运行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机制。

3.建立长效机制。一是严格禁限养区管理。禁养区内禁止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养殖场,现有养殖场不得增加规模;其他区域未经所在镇(街、区)及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新建养殖场。各镇(街、区)要落实监管责任,村级组织要安排专人加强非法新建养殖场监管,强化土地流转监控措施,防止出现违规建设。二是建立养殖污染治理长效监管机制。各镇(街、区)要制定污染治理监管办法,督促养殖场限期完成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符合技术要求的养殖场要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环保局、农委备案;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动态监管,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和设施运行情况加强巡查监督,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主体责任,对不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养殖场(户),逐个制定落实改造提升或转产转业的工作方案,以治理为突破口,倒逼畜牧业转型升级。三是加强执法。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治理不力,污染环境的主体,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进行媒体曝光,营造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1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81-02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提升,饮食结构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畜禽产品在饮食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增大,因此我国的畜禽养殖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一、宜昌市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分析

(一)宜昌市畜禽养殖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的畜禽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迅速发展,宜昌市农村畜禽养殖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养殖村、大型养殖场等规模化养殖模式不断涌现,畜禽养殖业也已成为宜昌市重要独立的经济产业。根据2013年湖北省统计年鉴统计,到2012年底,宜昌市畜禽养殖规模继续扩大,产量持续增加,呈现蓬勃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

表1 宜昌市2009年―2012年畜禽养殖规模情况表

注:本表数据来源于2010年―2013年湖北省统计年鉴。

(二)宜昌市畜禽养殖业产污总量计算

宜昌市在扩大畜禽养殖产量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畜禽粪便。依据董敏红、朱志平等在《畜禽养殖业产污系数和排污系数计算方法》一文中实测的生猪产污系数、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许振成在《畜禽养殖业产排污系数体系构建与污染减排》一文中实测牛及鸡的产污系数,我们可以计算出2012年宜昌市畜禽养殖业的各项污染指标产生量,见表3。

二、宜昌市畜禽养殖业产生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经过对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点军区桥边镇及枝江市畜禽典型养殖区域进行调查走访,虽然宜昌市部分畜禽养殖户对畜禽粪便已经采取了一些处理措施,但从整体环境状况看,却仍然没有全面落实减排要求,存在严重的环境问题。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表3 2012年宜昌市畜禽养殖业的各项污染指标产生量

(一)对畜禽粪便污染环境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畜禽粪便处理场中有机物的腐败分解是畜禽养殖场恶臭的主要来源,畜禽粪尿厌氧分解产生的硫化氢,吲哚,氨,酰胺类等恶臭有害气体,对养殖区周边的居环境会产生明显危害,而养殖户对于这种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首先是养殖户防疫、环保意识淡薄。近年来,一方面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在逐年扩大,而大部分农户科学素养和文化程度偏低,他们的环保减排意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以致小型养殖场在建场初期并未考虑粪便处理问题,直接或间接对附近的土壤、空气、水源等造成严重的污染。

(二)管理机制尚未健全

我国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如《畜禽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然而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和宏观,实际指导意义有所欠缺,加之部分地方政府在执法上的大打折扣,其所起的作用则更加微乎其微。就宜昌市畜禽养殖业管理机制来看,以下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未合理控制养殖规模。

(三)缺乏先进养殖设施与技术

在我国,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养殖业是以农牧结合,小规模、个体经营为主,家畜存栏数少,家畜的粪尿不多,可及时用作肥料,施用农田,因而不存在污染问题。而现在畜牧养殖业飞速发展,规模大,饲养密度大,养殖专业村、规模养殖小区、万头猪场、千头牛场、百万只鸡场不断涌现。根据对畜禽养殖量大的地区调查统计表明, 约 80%左右的畜禽养殖场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有的即使建了污水处理设施也没有正常运行,同时有 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宜昌市畜禽养殖业同样面临这一难题。

三、宜昌市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分析

我国是农业大国,然而农业环境污染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说是被忽视。宜昌市作为我国中部地区后发崛起的新兴城市,一方面其担当者武汉等大城市农产品,尤其是肉类产品输出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农产品在其本身发展成为特大城市的过程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何以在畜禽养殖业继续发展的过程中减少其对土地、水、空气及生活环境带来的污染?

(一)统一原则: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

要想有效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首先则需要统一原则,确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对此,应遵循以下原则: 适度化:适当数量的畜禽粪便对土地是有非常好的增肥的效果,并可转化为植物所需的养分被其再次吸引,以供植物生长。但土壤的承载力并不是可以无限扩大的。当一个地区畜禽粪便的承载量不超过该地区农田最大粪便承载量的0.6倍( 即临界值 r≤0.6 )时,说明该地区农田可以完全消纳和承受这区域内所产生的全部畜禽粪便,基本不会污染环境。但一旦超过这个临界值,则将面临严重的污染。 无害化:只要有畜禽养殖,畜禽粪便尿液等污染物就一定会产生,这是生物运行的规律,是不可控的。然而粪便产生后是却不一定会造成污染,因为在粪便产生后还存在着一个处理环节。在这一环节则要求我们遵循无害化的处理原则,杜绝直接排放,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资源化:唯物辩证法人为任何事物都是存在两面性的,对于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则会造成不可弥补的环境污染,但因其本身就含有丰富的养分,是不可多得的肥料,因此,如果利用得当,则可以变废为宝,变污染为资源。

(二)意识先行:加强畜禽养殖减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减排意识

我们知道问题的真正解决必须从思想认识开始,如果农户自身尚未意识到畜禽粪便等的过度排放对环境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再多的污染防治策略也只是空谈。 因此首先政府需要加强宣传力度。环境问题事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进行环保意识宣传、推动减排事业发展也是政府应有的职责之一。对此各地政府应充分运用其享有的广泛的社会资源,多渠道、分层次、多方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政策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地方政府应确保所辖区域内的养殖户对畜禽养殖可能带来的污染、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国家的地方的相应法律法规有全面了解,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三)制度保证:完善法律法规管理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对畜禽养殖环境保护都做出了规定,但不同地区的养殖种类、养殖特点、污染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宜昌市应结合本区域畜禽养殖的特点,制定完善相应的法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养殖区规划管理制度。针对宜昌市畜禽养殖业规划不合理问题,应在综合考察各地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作出整体性规划,对过度养殖区域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事宜发展养殖业的其他区域适当鼓励。而在养殖大镇等小的区域内,则应明确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规划养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