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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15 17:26: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政法律法规

第1篇

按照省、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巩固治理成果继续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绵竹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治理办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好回头看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

二、回头看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回头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部分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意识薄弱,财务管理不到位;个别单位未健立健全单位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部门和镇乡在执行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时走样或执行不到位;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因建设项目多,任务重,很多基层财务人员被市级部门调走,镇乡的财务专业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只好用其他岗位的非专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加之非专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又未得到专业培训,致使财政政策不明,会计基础工作差,财政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部分单位多年未对资产进行清理,加之历史原因,部分资产产权不明,造成资产管理混乱;由于票据管理力度不够,市面上的假票、歪票流行,一般人员无法识别,再加上现金管理不规范,因而为小金库提供了便利。

三、已采取的有效措施

小金库治理需要连根拔已经成为共识,基于此,我市在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的同时,积极构建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使小金库成为无源之水。二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管理,从出口上控制小金库;三是建立健全小金库惩防体系,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监管,大力推行公共财政阳光运行,积极探索根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四是将小金库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此外,我办还积极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1、加强宣传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加大财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截止目前,财政法规科已完成八百余人的培训工作。

2、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财政法律法规意识,进一步提高财务、财政管理水平。

3、积极培养和充实财政队伍后备人才。

4、把会计基础、财务管理工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5、建议审计部门坚持离任审计制度,并把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作为审计的一项重点内容。

6、加强财政监管力度,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保持适时沟通,提高办事效率,共同努力把各项财政法规政策一一落到实处。

第2篇

关键词:财政监督 财政法制意识 《财政监督法》

一、 立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 问题

在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仅仅看该国立法的数量,法律制度是否齐全,更要看该国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实施,目前我国的监督立法与实施是个薄弱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

这种状况导致解释空间过大,监督手段弱化,给权力滥用者和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比如在预算监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但内容比较原则,笼统,没有体现在预算的事前,事中监督,同时也缺乏操作性;对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小金库”屡禁不止,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流失。[2]

b.缺乏实施财政监督的程序性法规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国在财政实体法上有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财政监督的程序方面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这样会导致监督效果的不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立法者的初衷,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c.事后监督中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

比如我国税收监督中,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在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采用转移,隐匿等手段或者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逃税,骗税的事件时有发生。

又如,在法律责任规定中,缺乏惩治力度,只对违反预算行为者做出给予一般行政性处分的规定,如对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挥霍浪费行为,按违纪处理或者一罚了之,这既是预算约束软化的表现,也是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3]

d.地方财政监督的需要未充分考虑

比如新《会计法》只规定财政部及派驻机构才有查询被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而地方财政部门却无此权力等等,与地方财政部门所要承担的财政监督工作明显不适应,使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弱化。

2. 对策

a.合理规定财政监督的手段和程序

不可否认,强化财政监督的力度,加大对违法事件的惩治力度,是完善财政监督法的当务之急,否则,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或者根本不利于财政开展监督工作,关键是要把握好限度,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相应地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标准,从而真正发挥财政监督的功能,以期达到威慑的效果。

另外,我们还应当本着严谨,简明,适用的原则,对实施监督的每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指导财政监督工作。使得实质正义能够和程序正义相结合。

b.细化条款,明确操作规则

为了便于操作,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的出现,条款应当细化,以明确的操作规则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并提供能够相应的标准。比如,《预算法》应当对截留、占用、挪用财政款项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条款。

c.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国家整体立法而言,国家立法须从全局出发,实行统一立法原则,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证全国统一立法体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碰撞。同时,又不能过度压制地方财政监督的职能,使得地方财政的有效运行受到影响。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下,允许地方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规定。总之,要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d.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财政监督法规

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制定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要保证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作为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立法职能和作用,对财政监督立法应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将其作为整个经济监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吸收外国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国实际,体现中国的特色。另外,我们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质量。

二、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 问题

a.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对于违反财政法的行为,监督人员缺乏强制手段,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纠正权和处罚权。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没有把执法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地位,重执法,软监督。[4]

b.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

当今社会,“关系网”无处不在,在财政监督领域也是如此,表现为以权压法,以情代法,以钱乱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严重阻碍了财政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增加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难度。

c.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

财政监督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当有一种主人翁意识,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的责任感,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着眼点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执法队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种素质上还有待提高。

d.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

这一点,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分析,这是立法和执法共同存在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 对策

a.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配置相关的执法人员

从国外财政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来看,有些国家除设常规警种外,根据本国实际需要还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税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亚等国分别组建负有特殊使命的特种警察即财政(税收)警察。该种警察不同于常规警察,其职责是维持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对涉及财政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案件进行侦查与调查,协助财政税收机关完成财政税收征管任务。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我国也可以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度,配置相应机构及人员,目的是提高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财政针管工作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实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

第3篇

2016年,__县财政局将继续以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着力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经过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局长室讨论研究、公开、备案等程序,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及后评估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创新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事项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积极开展财政政策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决策中违反规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加强财政业务管理。严格遵循新《预算法》规定,完整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制度,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创新资金分配机制,清理整合各类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申请、审核承诺责任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扩大绩效评价范围,强化预算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全面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大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实时动态监控;全面推行县级和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工作。深入推进财政部门办事公开。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答复程序,落实法律审核。

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工作,开展行政行为风险提示,将行政行为缺失和法律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继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提升执法质量;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律培训、考试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健全全面监督机制,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研究制定全县财政“七五”普法规划,确立财政普法的目标、方法、步骤和安排;突出普法重点,提高财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事务的水平;组织学习即将出台的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法治化;继续开展财政宣传月和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实现惠民普法、科学普法和精准普法,营造浓厚的财政法治宣传氛围;落实党组中心组每季度一次学法活动、新录用人员岗前法律考试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组织乡镇财政干部开展基本技能学习竞赛活动,重点学习基本财政法律法规和乡镇财政基本业务;坚持网上学习和学法笔记本使用相结合,同时加强学法情况督查,促进学法行为常态化。

第4篇

【关键词】财政监督;财政法制意识;财政监督法

一、立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存在的问题。在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仅仅看该国立法的数量,法律制度是否齐全,更要看该国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实施,目前我国的监督立法与实施是个薄弱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这种状况导致解释空间过大,监督手段弱化,给权力滥用者和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比如在预算监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但内容比较原则、笼统,没有体现在预算的事前、事中监督,同时也缺乏操作性;对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小金库”屡禁不止,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流失。(2)缺乏实施财政监督的程序性法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国在财政实体法上有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财政监督的程序方面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这样会导致监督效果的不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立法者的初衷,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3)事后监督中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比如我国税收监督中,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在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采用转移,隐匿等手段或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逃税、骗税的事件时有发生。又如,在法律责任规定中,缺乏惩治力度,只对违反预算行为者做出给予一般行政性处分的规定,如对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挥霍浪费行为,按违纪处理或一罚了之,这既是预算约束软化的表现,也是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4)地方财政监督的需要未充分考虑。比如新《会计法》只规定财政部及派驻机构才有查询被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而地方财政部门却无此权力等等,与地方财政部门所要承担的财政监督工作明显不适应,使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弱化。

2.解决的对策。(1)合理规定财政监督的手段和程序。不可否认,强化财政监督的力度,加大对违法事件的惩治力度,是完善财政监督法的当务之急,另外,还应当本着严谨、简明、适用的原则,对实施监督的每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指导财政监督工作。使得实质正义能够和程序正义相结合。(2)细化条款,明确操作规则。为了便于操作,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的出现,条款应当细化,以明确的操作规则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并提供能够相应的标准。比如,《预算法》应当对截留、占用、挪用财政款项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条款。(3)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国家整体立法而言,国家立法须从全局出发,实行统一立法原则,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证全国统一立法体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碰撞。同时,又不能过度压制地方财政监督的职能,使得地方财政的有效运行受到影响。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下,允许地方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规定。总之,要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4)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财政监督法规。人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制定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要保证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作为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立法职能和作用,对财政监督立法应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将其作为整个经济监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吸收外国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国实际,体现中国的特色。还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质量。

二、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对于违反财政法的行为,监督人员缺乏强制手段,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纠正权和处罚权。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没有把执法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地位、重执法、软监督。(2)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当今社会,“关系网”无处不在,在财政监督领域也是如此,表现为以权压法、以情代法、以钱乱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严重阻碍了财政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增加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难度。(3)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财政监督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当有一种主人翁意识,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的责任感,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着眼点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执法队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种素质上还有待提高。(4)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这一点,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分析,这是立法和执法共同存在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二)解决的对策

(1)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配置相关的执法人员。从国外财政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来看,有些国家除设常规警种外,根据本国实际需要还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税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亚等国分别组建负有特殊使命的特种警察即财政(税收)警察。该种警察不同于常规警察,其职责是维持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对涉及财政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案件进行侦查与调查,协助财政税收机关完成财政税收征管任务。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我国也可以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度,配置相应机构及人员,目的是提高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财政针管工作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实施。(2)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意识指导行动,正确的意识才能为合情合法的行动做导向。为了保证财政法的实施和使财政事业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人们必须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大力宣传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必要性。这是纠正人们在财政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国家公务员自身对财政监督重视起来,从主观上作出应有的改进和提高。(3)建立并健全财政监督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执法监督责任制是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专门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或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之间,通过契约形式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执法或执法监督质量和效益。

错案追究制是对执法人员或者执法监督人员事后监督的有效措施,也是对错案受损人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的一种补偿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它也是严格执法的有效途径,从而促进与保障财政法和财政监督法的实施以及整个财政事业顺利地发展。建立并健全这两个制度,有利于我国财政监督的良性发展。

财政监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没有监督的财政管理不可能是科学的财政管理。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强化执行护法工作。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势在必行,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拓宽思路、健全职能切实做好财政监督工作。要加强财政监督的管理机构。必须在财政系统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配备一批德才兼备的财政专业人员,保障财经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总之,加强财政监督对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促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5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六五”普法宣传,进一步推进我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更好地宣传财政,服务全区经济跨越发展、创新发展、率先发展,根据省财政厅《2014年全省财政税政工作要点》和市局政策法规处的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省财政工作会议部署和省市的普法宣传有关精神,加强区乡二级财政法制宣传,重点宣传财政惠民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及新出台的财政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财政惠民政策的知晓率和普及率,让社会各界更加认识财政工作、了解财政工作、理解财政工作、支持财政工作,为建设和谐美好新、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财政法制环境。

二、宣传内容

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推进“八项工程”,重点宣传省市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新出台的财政法律法规,以及三农、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财政惠民政策。

三、宣传时间和宣传主题

宣传时间:2014年5月—6月

宣传主题:发展与民生

四、宣传形式及活动安排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法治财政宣传活动。具体包括:

(一)由办公室牵头办一期专辑《财政信息》,汇编全区财税政策和惠民政策。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短信平台等媒介通过悬挂横幅、散发宣传单、发放宣传品等传统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各

项财税政策、惠民政策。

1、在区财政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宣传各项财税政策和财政惠民政策。预算、经贸、基层、行财和社保科等局内业务科室在局网站上开通微博,对涉及全区财政政策有疑问的进行解疑答惑。

2、在报刊上专题宣传,在日报专题宣传区有关财税政策和财政惠民政策。

3、利用电视媒体宣传,在电视台新闻专栏宣传有关财税政策和财政惠民政策。

4、通过短信平台进行宣传,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治宣传教育,将财税政策和惠民政策的主要内容编辑成短信,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

(二)开展“法治财政进基层”系列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结合“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目标,牵头做好财政收入任务落实的同时,宣传扶持企业发展、全力保增长的各项财税政策。

1、送政策进企业,由经贸科牵头,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宣传国家、省市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由会计科牵头、经贸科配合,开展新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工作,确保年培训人员不少于300人。

2、送政策进农村,由基层局牵头,各财政所、财政分局至少选择一个村,采用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农户,走进田间,向广大农民宣传三农、教育、医疗、养老方面的财政惠农政策。

3、送政策进社区,由行财和社保科牵头,从项里、幸福、古城、河滨财政所至少选择一个社区,为居民提供面对面的政策咨询解答服务,将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就业再就业方面的财政惠民政策送到千家万户。

4、开展财政知识大讲堂活动。由会计科牵头,邀请市区会计专业人士对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中小学会计进行培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处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扎实推进“财政宣传月”活动,确保宣传效果,局成立“财政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乡镇财政所长和开发区、新区财政分局局长是宣传月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2、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各牵头科室、财政所、财政分局要按照活动方案中内容和要求,将宣传与服务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财政宣传月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3、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各牵头科室、财政所、财政分局要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把各项财税政策和财政惠民、惠农政策宣传到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取得实际效果。

4、及时联系,加强沟通。各牵头科室、财政所、财政分局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的联系,积极提供宣传信息及相关稿件,形成声势,不断提高宣传质量,力求做到电视上有图像、广播里有声音、报纸中有文字、网络上有形象。

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商业模式;经济法;创新

最近几年,互联网在全球发展迅速,尤其是我国的互联网经济更是突飞猛进,由之前的实体店经济逐渐转变为互联网金融经济,在这期间,社会生活与生产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互联网商业模式改变了人们的出行、交易以及交流的方式。互联网经济有如此之深远的影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监督与管理,证明了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潜在激励特性,可以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文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性和创新性出发,证明经济法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效性。

一、互联网下金融模式的特点

互联网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结构错综复杂,一环套一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不仅有利于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为我国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联动着传统商业经济形式,对资源配置、财务管理、盈利模式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在与既有的商业模式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带有无法估计的时间、精力与金钱消耗,稍有不慎,就会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具有风险性。

1.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第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可以給消费者带来优惠力度的大力提升。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便利性深受消费者青睐,由原来的传统商业模式需要到店购买逐渐转变为网上支付、在线咨询等方式,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自己所需的任何物品。满足消费者的深层需求,切实解决消费者消费时遇到的各种问题才能使互联网商业模式更快、更健康地发展。例如,由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出的一种共享经济形式,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例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等等,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第二,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可以加快互联网的发展。科技是发展的第一动力。由互联网商业模式创造出的另一大经济体系——电商经济发展迅速。例如,京东,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通过提供商品发售的平台,消费者可以在这些平台网购,相比传统的商业模式,此举无疑要方便快捷许多。而且电商经济可以促进快递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就业岗位,服务了人民,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互联网企业也因电商经济相互竞争,促进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最后,互联网商业模式所带动的互联网公司相继崛起,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例如,信息产业,游戏产业,科技产业等都离不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推动发展,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推动着人民走向更美好的生活。

2.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冒险性

第一,互联网商业模式作为一个新型的商业模式,必然会有一定的冒险性,很多企业因为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市场地位,不愿冒险尝试互联网商业模式,害怕失去现有的市场地位。这样的想法不无道理,互联网商业模式基于互联网这个庞大的组织,接触的都是高新科技产业,满足用户的深层需要,所以刚开始注定只能被小部分消费者所接受。第二,高额的前期投入不一定能换回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应有回馈。许多企业前期投入大量资金投资,后期开始步步为营,逐渐收回成本,但这并不是所有企业的做法。OfO共享单车公司的没落就是因为和摩拜单车公司相互较量,双方在价格上你来我往,讲求更低价格,一时间一元骑一月等噱头流传开来,导致资金不足以支撑优惠活动,价格反弹,流失很多客源,面临倒闭的风险。正是有这么多的风险,使很多企业不敢尝试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因此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金融创新的方面有着一定的措施。

二、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激励

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激励的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时代在进步,全球经济飞速发展,我国也紧跟时代潮流,积极发展互联网经济,传统的市场经济产生的效益相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的经济效益较少,但是却很稳定,所以很多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不愿尝试,不敢发展,此时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具有激励作用。第二,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有些企业盲目自大,贪图利益,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所以经济法有必要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经济进行有效的规范引导。

1.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激励的必要性

第一,在市场经济自我激励失灵的情况下,政府会伸出援手帮助互联网商业模式进行外在激励,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会更加容易进行自我激励,会陷入另一种不公平之中,也容易导致国有企业无法发挥应有的创新热情。第二,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激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法律具有引导作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设定可以为互联网商业模式制定一套相应的标准与准则,帮助其建立正确的风貌,各个企业遵纪守法,良性竞争,保障了互联网商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此外,法律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法律的制定可以影响各企业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态度,激励性法律更是如此,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性政策可以消除企业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经济发展的顾虑,可以放手去发展互联网经济,由此可见,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激励能够起到最大作用。

2.经济法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激励的合法性。

法是国家根本,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指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下的经济具有促进作用。国家适度地干预经济,既要对互联网商业模式进行干预,也要把握干预的力度,对互联网商业模式下产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整顿,树立良好的经济风貌,调动各个企业的积极性,经济法对于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下健康稳定的经济趋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更是高度契合。经济法是一门完整的法律,很多法律包含其中,这些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都有激励作用,其中财政法和税法的作用尤为突出。

三、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财政法激励

财政法属于最具有经济激励效果的法律之一。我国社会每年总支出的一半来源就是财政支出,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比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支出都要强有力,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运行需要强大技术的支持,也需要特殊独到的运营模式,这些都要有一定的资金加持,而目前很多的新型互联网产业处于雏形阶段,资金供应不足,很大程度上需要国家经济施以援手。但是目前我国的财政法存在一些缺陷,不能够很好地为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做到激励效果。

1.财政法激励现状

目前我国在财政投入方面居于世界前列,其中研究经费占据较大的比例,耗费资金最多的产业是计算机、电子设备研发以及通信。但是在国家战略层面来讲,财政补贴以互联网投入为主,对于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财政补贴却有不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对于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创新都很关注,并且都有一定的政策补贴,涉及范围广、种类多。而且政府采购中,加大了对于信息产业的力度和种类,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这一方面,采购措施存在着不足,关注较少。

在财政法激励政策上的不足,首先体现在国家缺乏战略性财政投入。即使每年我国对于科技研发经费的支出持续增长,但商业模式创新的具体计划还未实施,而且相关的财政补贴不到位。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创新作为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项目,接受国家扶持,享受政策优惠的金额虽然在逐年增多,但是中央财政补贴还是不足,国家补贴范围在地方上较多。目前的财政法对于商业模式创新补贴的范围、方式不明确,补贴制度不健全,缺乏弹性,不重视补贴的专项性、时效性,这些使得财政负担越来越重,违背了财政改革的本意。再者,政府的采购不够大力,制度需要完善。对于创新型商业模式的采购不重视,没有相对应的招标政策,而是更注重互联网产品技术的发展,没有发挥对于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经济激励作用。

2.财政法激励对策

促进财政法激励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对策,首先要扩大财政投入规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商业模式创新要注重用户需求,主要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体验。所以,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所能带来的用户数量是关键,可以决定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创新是否成功。对于初创公司来说,不能仅仅注重用户的数量,要加强财政支出这一专项扶持力度,提高财政拨款在商业模式创新的资金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再只重视技术研究,也应该重视商业模式创新,合理利用财政补贴,全面發挥其推进作用。其次要健全财政补贴制度,发挥财政补贴弹性。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不仅是要创新,同时也要注重技术研究,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需要技术的支持,但是研发技术又需要强大资金的支持,所以就需要财政法对于前期投入大的雏形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而且,不仅应该加大补贴的范围,还应该将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补贴落实到中央财政政策上,明确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补贴的对象、范围、方式、补贴程度等,将标准具体化。加强财政补贴的弹性与灵活性,及时根据国家政策对于补贴的金额、范围进行调整,最大程度发挥财政的作用,完善补贴标准,落实效率,完美地发挥财政法的激励作用。最后要明确采购标准。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发展有一定的风险,政府采购属于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可以促进创新发展、防控风险、活跃经济,所以加大政府采购的力度是必要的,要完善相关的制度,明确采购的标准,健全采购招标的流程制度,使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健康、积极地发展。

四、税法激励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影响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受到税法激励的影响,税收是国家资源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税收政策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还能调动市场经济的热情,调节社会公平。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以及立法存在着不足之处,因此税收政策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一直不太友好。

我国税法激励的状态与财政法现状相差无几,我国税法对互联网行业整体更加关注,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激励还处于萌芽状态,使得现在税法制度相对于互联网网络模式的创新处于落后状态。但是政府对于这个情况已经有所关注,但是对于发展地区针对性不强,发达地区发展会相对好点,例如在互联网经济高度发达的杭州,对一些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激励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了良好作用。

1.税法激励的不足

税法激励的不足在于以下两点。第一,我国税法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缺乏严格的立法政策,对形成多元化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大格局有负面的影响。我国的各种税法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等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的类型性质没有明确的定义,由此产生的商业模式的税务问题没有明确解决方法。第二,我国税法政策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小,范围小,对于发达地区的税收政策也处于前一阶段,减弱了税收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调控能力。

2.税法激励对策

第一,改善税收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工具,税收政策的收获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目前,我国总体的税收政策是相对完善的,但是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就略显薄弱,需要加强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建设。互联网商业模式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能够驱动巨额税收的产生,同时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稳定健康发展又离不开税收政策的保护。因此,加强税收政策建设,保证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应该出台针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相关税收政策,发挥税收政策的优势,将互联网商业模式所产生出来的经济效益列入税收的范围。不仅如此,还应该减轻企业对互联网商业模式探索所产生的税收,让企业无压力,放手大胆地去发展互联网商业模式,使其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第二,要扩大税收优惠主体,优化税收激励政策。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主要机构是一些新兴企业,它们大多处于萌芽阶段,规模小,资产不多,在经济市场中没有一定的地位与影响力,优惠税收政策可以很大程度上引导这些企业更好地发展,并且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我们可以采取国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在全国各地试行这一优惠税收政策,同时可以实行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不仅推动了互联网企业的研发创新,也推动了互联网企业的模式创新。总而言之,要利用一切手段,完善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优惠税收政策,减少其税收压力,极大程度发挥在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税收激励政策。

第7篇

2011年是财政部门“六五”普法活动的启动之年,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关键一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财政税政法规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响应省市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的号召,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制订如下:

一、活动主题

活动紧扣“稳增长、转方式、惠民生、促和谐”这一主题,重点宣传新出台的财政法律法规、涉企财税扶持政策以及三农、社保、就业等方面的财政惠民政策。

二、活动时间

今年“财政宣传月”活动时间主要集中在5-6月份,部分活动因工作需要,安排在其他时间。

三、内容和形式

1、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开展广场宣传咨询、开设宣传栏、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宣传各项财税政策和财政惠民政策、撰写宣传稿件等形式,积极营造“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为民理财”的良好氛围。

2、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局相关科室、乡镇街道财政所、园区财政分局要深入企业,广泛宣传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支持全民创业等财税政策,帮助企业灵活运用财税扶持政策做大做强。

3、开展“走进社区”活动。汇总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和再就业等政策,制作《财政惠民政策和办事流程指南》,各街道办财政所要在社区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册,为居民提供面对面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4、开展“走进农村”活动。由乡镇财政所发放《财政惠民政策和办事流程指南》给广大农户,现场宣传财政惠农政策。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国家对农民在农业生产、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补贴、补助政策,帮助农民了解政策内容;另一方面也要宣传各项政策落实的办事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开展“送政策进机关”活动。要充分利用财政宣传月有利时机,面向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政府预算制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小金库治理等财政政策制度宣传活动,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基础。

四、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牵头制作《财政惠民政策和办事流程指南》,在城区悬挂宣传标语横幅,督促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2、预算科:负责宣传活动策划安排,牵头开展“送政策进企业”和“送政策进机关”等活动,于6月份在开发区管委会举办财政税政法制讲座(经贸科配合)。

3、基层局:负责搜集整理宣传财政惠农政策,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开展宣传活动。

4、行财和社保科:负责搜集整理宣传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惠民政策,开展“走进社区”现场咨询活动。

5、经贸科:负责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搜集整理宣传扶持企业发展的财税惠企政策和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以旧换新、农业保险等惠农政策。6月份在开发区管委会召开一次由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的“送政策进企业”座谈会。

6、财监绩效会计办公室:负责开展“送政策进机关”活动。协调预算科、综合科、政府采购办、国库支付中心等科室,在6月份召开一次由部分区直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宣传政府预算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小金库治理等财政政策制度。

7、开发区财政分局:要结合本次宣传月活动,扎实开展财税服务进园区活动,认真做好“送政策进企业”座谈会会务安排工作。

8、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认真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财政惠民政策,解读财税法律法规,通过在本辖区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在全体干部中掀起学法、用法热潮,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财政宣传氛围。要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卓有成效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财政局成立“财政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施勇同志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各财政所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高度重视财政宣传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认真开展好此次活动。

2、提高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宣传活动,努力增强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增强全社会对公共财政的认识和理解。

3、注重宣传实效。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精心策划,团结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宣传工作,把财政惠民、惠农、惠企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第8篇

一年来、在局长的领导下、在各科室、以及xxxxxx财务人员的大力支持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财务工作任务,除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好各项财务收支、账务处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外,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业务学习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2、以认真的态度积极参加全国笫三次会计知识竞赛考试以及福建省财政厅举办的会计法律法规考试并取得了好成绩。

3、及时准确地编报了xx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统计年报和其他报表,并对xx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思考。

4、及时准确地编报市、县各类月度、季度、年终财务报表、统计报告。定期以报表或口头方式向局领导汇报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并对财务状况认真分析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

5、规范票据管理,严格票据领用和缴销制度,从源头上抓好各项收入和暂存款项的收缴工作。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防止了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6、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严把财务关。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规定办理有关的现金和银行支付业务。不符合现金支付范围的款项,一律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杜绝超范围支付现金和借用银行账户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7、加强货币资产的管理。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随时掌握资金收付的动态和库存余额,认真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及时盘查库存现金余额,保证账实相符和资金安全。

8、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做好每一项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健全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和软硬件管理制度。

9、及时核对、清理、回收往来款项,积极协调联糸有关部门做好县xxxx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工作。

10、为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11、其它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9篇

    关键词:财政违法行为;责任;法律后果

    Abstract: This article has evaluated new releasing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Punishment Punishment Rule" in the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responsibility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aspect stipulation, through with "the State Council about Violates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Punishment Temporary provisions" the comparison, pointed out that new "Rule" in responsibility way classification, legal consequences aspect science adjustment, simultaneously has also analyzed the neglect third person of benefit question which "Rule" exists.   

    key word: Financial illegal activity; Responsibility; Legal consequences

    一、引言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将于2005年2月1日开始施行,1987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将同时废止。《条例》对《暂行规定》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内容、执法机关、审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而作为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条例》与《暂行规定》的核心即在于对作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范。本文将集中分析、比较《条例》与《暂行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的规定,讨论其思路与依据,并指出《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律责任主要由两方面要素构成,即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 ,也就是由什么主体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与《暂行规定》相类似,〈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即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作为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首先源于财政违法行为本身的特性。财政行为的作出大多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从广义上来说属于国家行为 ,因而财政违法行为通常是以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如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国库机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等,这决定了这些单位是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另外,《条例》中将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也归入调整范围 ,但同样这些行为也是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单位自身应当是责任主体的一部分。

    但同时,尽管我国立法实务中采用法人的独立人格论,认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行政处罚、处分的性质与普通的债务、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基于主体之间的平等,以对价或补偿损失为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等的利益或恢复原状,责任的承担方式最终归于财产;而违法行为的责任则带有追究性质,以惩罚、警诫为目的,责任的承担不仅以财产为基础,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惩戒。因而民事责任可以由单位独立承担,而行政处罚、处分的责任则要归于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行为的个人。

    但具体分析,《条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与《暂行规定》又有着根本的变化。《暂行规定》中认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均属于国家行为,除公务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项外,均为特别的国家财政机关才能实施的行为。而《条例》中则增加了很多普通企业、事业单位的也可能从事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谓的“小金库”问题,另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应当说,将这些行为一并规定在《条例》中,适用同样的审计、监察制度,对于加强对此类的行为的监察强度有相当的益处。

    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条例》和《暂行规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手段。具体说来,《条例》较《暂行规定》在单位的在单位的责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处分主要是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为罚款;而对个人则很大的转变。《暂行规定》对个人的行政处分分为记过以下处分和记过以上处分,分别适用于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同时处以相当于若干月工资的行政罚款。而《条例》则将个人的违法财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国家机关作出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一类个人由于并不直接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因而只处以行政处分,通常规定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另一类则是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违法行为或个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对这一类个人则只处以行政处罚并直接规定罚幅,如果同时是公务员则并处行政处分。这样的区分显然比《暂行条例》要明晰科学,尽管国家公务员以国家机关名义从事财政违法行为必然是为获得某种利益,但毕竟不是通过其行为本身直接获得而是通过其他途经收受非法财产,应当以其他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不应与财政违法行为混淆处理。

    三、财政违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暂行规定》的一个严重漏洞在于,只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也就说,规定了如何处罚违法者而没有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行为造成的问题。

    《条例》在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补充,对于各项财政违法行为均规定了事后处理的方法。如对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等。

    尽管《条例》对每项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相对《暂行规定》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条例》的规定还是存在重要的弊端。问题在于,《条例》只规定了追回、退还国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财产,而没有考虑这些财产于发现违法行为时所处的状态,更进一步说,考虑了违法行违法者与国家两方的问题,而没有考虑潜在的第三人。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却没有考虑,如果已经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该“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又该如何处理?国家或者该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该财产的返还?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却没有规定该担保是否有效?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企业出于对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担保作出投资决定,事后发现该担保行为属超越职权,投资的企业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强调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出的行为即使存在错误也不能轻易改变,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变也要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 而由于法律法规往往有意无意忽视第三人这个重要的问题,只规定国家追回财产的绝对的权力,而不规定对第三人的补偿方法,实际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却又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10篇

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把握财政管理的客观规律,遵照财政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发挥管理人员的积极作用,提高管理的实效性。

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树立精益思想和治理理念,运用信息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管理技术,建立健全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管理,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效能。

怎样做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既“抬头看路”,又“埋头拉车”!

谢旭人部长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

一是依法理财。财政管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是注重流程设计。精简程序、理清环节、分清责任、明确标准,健全和优化财政管理工作流程,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均依流程运行。

三是完善岗责体系。有岗必须有责、权责必须对等,形成包括工作职责、工作目标、业务流程、工作质量、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要素的具体岗位工作规范,使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岗位职责,熟悉本职业务,确保严格按照管理标准和工作规范,优质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四是加强绩效考核。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合理确定考核标准,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绩效考核。

五是健全配套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第11篇

财政局税政法规宣传工作总结

xx县财政局20xx年税政法规工作总结

二00四年,我局税政法规工作在市税政法规科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县财政工作会议及市税政法规工作要点精神,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任务和财政改革重点,加强税政法规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县财政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财税执法监督,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现将一年来税政法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制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新出台的有关税法和财政政策等,特别加强了对《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地方财政立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机制,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为副组长,纪检、财政监督、财政税政法规等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成员。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的查、审分离和集体研究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财政监督股统一制定检查计划,负责下达检查通知,严防重复检查,并对检查组材料、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税政法规股负责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专业法规资料购买发放;分管领导负责立案、处理处罚审批;局办公室负责文书格式审核,统一编制文号;人教股负责组织法制培训;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或十分复杂案件的集体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切实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在全局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公开事项上墙公布,将公开内容汇编成册。在行政执法处理处罚前,实行告知制度,先行下达告知书;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之复议申请时限和复议机关。

三、依法行政,提高财政执法水平

我局切实加强了财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在执法中严格遵守《湖南省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湖南省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湖南省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制度》。按时完成了财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培训、申报和换证工作,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经县政府法制办年检的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执法,按照规定程序立案、办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近三年来,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无一件复议、诉讼。加强对执法处罚、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登记、统计、归档、研究工作。

四、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我局在加强财政执法、维护财经秩序的同时,坚持强化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我们虚心听取财政检查对象单位的意见,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及建议,认真执行上级机关的有关决定、决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及建议均在限期内圆满完成。并切实强化内部监督,每年由局纪检组、财政监督股对局机关内部财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对查出的问题不护短,属制度方面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属人员素质的问题,加强教育、调整岗位;属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强化监督,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近年来不仅未发生一起复议、应诉案件,而且被县政府多次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xx县财政局20xx年法制宣传工 作 总 结

第12篇

“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

今天,省财政厅一行来扶余,就“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我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下面,按照吉财法[2005]521号关于印发《全省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要求,把扶余县财政局“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扶余县财政局在省、市财政部门和县普法和依法治县办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吉财法[2001]1690号)确定的工作任务,紧紧围绕“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总体目标,大力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财政战线广大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力推进了全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进程,促进了我县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局执行“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深入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

根据全省财政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和依法理财的工作目标,我局认真制定了扶余县财政系统的“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和年度普法依法理财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我局每年专门召开一次财政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部署会,对财政系统的“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将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全局年度工作目标,并要求各部门年末按时报送普法工作进度表和工作总结,使全系统的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学习、宣传和集中培训,广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在“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中,我们突出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注重法制教育队伍建设。我局成立了以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完善和严格执行了机关学法、用法制度,建立了“四五”普法宣传队伍。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摆在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局长为龙头,以科长、所长为主体,以执法人员为骨干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完善了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我局加强了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在专职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导下,根据财政系统的宣传重点,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及时宣传报道依法理财的典型经验,促进了法制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科室根据区全系统的四五普法规划制定了“四五”普法工作实施方案,将“四五”普法工作纳入科室工作计划,并充分发挥校广播室、电视台、网络、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开辟专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教育,力求使广大干部和执法人员都能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三是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财政局机关坚持党组中心学习组学法制度,在副处以上干部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和举办法制讲座,确保党组中心学习组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全局副处以上干部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核,参考率100%,优秀面100%。在科级干部以下机关工作人员中,有计划、有重点的部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任务,重点围绕《宪法修正案》、《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财政普法读本》、《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做试卷、听讲座、看录像、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每年积极组织局机关执法、普法人员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级各类法制学习及讲座。

五年来,我局共举办了法律学习班10期,共培训执法骨干145人次;组织全系统财会人员参加《会计法》培训学习60余人次,全面完成了全系统《会计法》执法自查自纠工作;我们将《财政普法读本》、《政府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纳入了执法人员必修的培训内容,全县统考合格率100%,优秀率80%;组织机关及二级单位的干部20多人参加了市财政局组织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均取得教育行政执法合格证;组织全系统的干部进行了“走进WTO法律知识”培训,参加人数300余人,考试优秀率75%,合格率100%。财政局还成立了学法工作专班,每年在系统内举办1次由局党政负责人参加的专题法律知识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讲课,年末进行一次干部法律知识测试,使财政干部的依法理财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局每年在培训经费中列出专项普法教育经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在所属单位开展多层次法律知识竞赛、征文评选、演讲比赛及法制宣传日等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活动。各局机关大力开展“一月一法”学法活动,特别是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以中心组学习为引领,重点抓了时段的集中学法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我局共投入普法经费5.16万元,各系统共开辟法制宣传阵地296个,进行法制讲座157次,举办法制宣传橱窗156期,观看电影、录像168次,上法制宣讲课750余节,下发财政法治教育读本1500余册,干部法律知识读本1300余册,有力推动了我县财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全面推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制定和完善了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推进机关各部门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县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体系,将法定职责层层分解量化到各科室,成立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使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行都在依法行政的许可范围内,各科室负责同志层层抓落实,较好落实了工作责任制。

二是强化监督,确保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按章执法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为促进财政行政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我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考核,重点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情况等等。在考核过程中严格执行考核奖惩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以减少和杜绝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切实防止。我局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以来,没有发生一起违法执法事件,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行政执法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三是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切实增强财政政务的透明度。我局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最后剩下的审批审核事项,制定出了具体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并予以执行;在干部推荐、职称评定、职工评先以及人事管理等热点工作中,坚持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三、团结协作,普治并举,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我县广大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各级财政行政干部和广大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明显提高,财政局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为全县财政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员之家版权所有

(一)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以来,我局广泛开展了知法、学法、用法活动,举办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理论和实践研讨,邀请了省、市等专家学者作了报告。广大干部和执法人员重新认真学习了《宪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财政普法读本》、《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财政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依法理财、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二)提高了财政行政干部依法管理的水平,财政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几年来,我们采取各种措施,系统强化了对财政行政干部的法制教育,绝大多数财政行政干部由过去单纯靠行政手段的领导方式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的领导方式转变。同时,不少财政所还聘请了法律顾问,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已成为教财政系统领导班子的时尚。积极制定财政规章制度,对违法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坚决煞住各种违反法规的现象,真正使财政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步入依法理财的健康轨道。

(三)加大了基层干部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了基层干部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

“四五”普法期间,我局把基层干部法制教育作为实现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建立了制度,积极研究制定法制教育实施方案。把法制教育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基层法制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依法理财工作成效明显。

(四)净化了财政行政执法的内外部环境,促进了财政执法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