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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监管

时间:2023-06-08 10:59: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商务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子商务监管

第1篇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第2篇

    [论文摘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本文简单阐述了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信用系统的现状,以及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发展情况。

    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在大多数网上消费者看来是动态的和变化的。信用是基于购买经历慢慢形成的。对于每个购物网站,网上消费者都是从初期的初步认知,到前期的浏览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购买尝试,最后才形成成功购买后的基本信任。这个信任度会随着成功购买经历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即网上购物商家在每个网上消费者眼中的信用随着其成功购买经历同步形成和稳定。而在信用形成的过程中,初步尝试是消费者决定信任网站最重要的一步,而网站信用一旦形成,对于保持既定购买者数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网上消费者对商家的信用是伴随着消费过程培养出来的,同时也在心理上不断消除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四种风险

    1.财务风险:购买中损失金钱或者支付过多金钱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由于信用卡信息泄漏,病毒影响网站银行转账或丢失账号密码,以及购买支付后商家恶意或由于履行能力丧失导致的不发货都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财务风险。

    2.业务风险:收到错误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商家的物流体系不完善或者信息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后收到错误的、延期的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3.社会风险:由于购买使购买者受到不好社会影响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在购买中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由于网站数据库技术问题或者商家为了商业利益而泄漏,便存在消费者由于信息泄漏而遭到恶意侵害或者广告烦扰的社会风险。

    4.物理风险:购买到对身体有害商品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三、如何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进行监管

    1.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2.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第3篇

电子商务是一场商业领域的根本性革命,核心内容是商品交易,而商品交易会涉及到四个方面: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的支付、有关信息的获取与应用、商品本身的转交,即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四个部分都与传统情况有所不同。商流、资金流与信息流这三种流的处理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通信设备实现。物流,作为四流中最为特殊的一种,是指物质实体的流动过程,具体指运输、储存、配送、装卸、保管、物流信息管理等各种活动。

对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来说,物流仍要经由物理方式传输,因此物流对电子商务的实现很重要。电子商务对物流的影响也极为巨大,物流未来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影响是密不可分的。

二、电子商务对物流的影响综述

由于电子商务与物流间密切的关系,电子商务这场革命必然对物流产生极大的影响。这个影响是全方位的,从物流业的地位到物流组织模式、再到物流各作业、功能环节,都将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发生巨大的变化。

(一)物流业的地位大大提高。物流企业会越来越强化,是因为在电子商务环境里必须承担更重要的任务:既要把虚拟商店的货物送到用户手中,而且还要从生产企业及时进货入库。物流公司既是生产企业的仓库,又是用户的实物供应者。物流业成为社会生产链条的领导者和协调者,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电子商务把物流业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其提供了空前发展的机遇。

(二)供应链管理的变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实现了一体化,供应商与零售商、消费者三方通过Internet连在了一起,通过POS、EOS等供应商可以及时且准确地掌握产品销售信息和顾客信息。此时,存货管理采用反应方法,按所获信息组织产品生产和对零售商供货,存货的流动变成“拉动式”,实现销售方面的“零库存”。

(三)第三方物流成为物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第三方物流是指由物流劳务的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物流运作方式。它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得到极大的发展,因为:(1)跨区域物流。电子商务的跨时域性与跨区域性,要求其物流活动也具有跨区域或国际化特征;(2)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重组需要第三方物流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对物流各作业环节的影响

(一)采购。传统的采购极其复杂。采购员要完成寻找合适的供应商、检验产品、下订单、接取发货通知单和货物发票等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工作。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采购过程会变得简单、顺畅。

因特网可降低采购成本。通过因特网采购,可以接触到更大范围的供应厂商,因而也就产生了更为激烈的竞争,又从另一方面降低了采购成本。

(二)配送

1、配送业地位强化。配送在其发展初期,发展并不快。而在电子商务时代,B2C的物流支持都要靠配送来提供,B2B的物流业务会逐渐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其供货方式也是配送制。没有配送,电子商务物流就无法实现。

2、配送中心成为商流、信息流和物流的汇集中心。信息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中心把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商流和物流都是在信息流的指令下运作的。

四、电子商务对物流各功能环节的影响

(一)物流网络的变化。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来探讨电子商务对物流网络的影响,一方面是与信息直接相关的物流网络,另一方面是实际的物流网络。

1、物流网络信息化。物流的网络信息化是物流信息化的必然,是电子商务下物流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这里指的网络信息化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物流配送系统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包括物流配送中心与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联系,以及与下游顾客之间的联系;二是组织的网络,即Intranet。这一过程需要有高效的物流网络支持,当然物流网络的基础是信息、电脑网络。

2、实体物流网络的变化。物流网络可划分成线路和结点两部分,其相互交织联结,就成了物流网络。

首先,仓库数目将减少,库存集中化。配送中心的库存将取代社会上千家万户的零散库存。

其次,将来物流结点的主要形式是配送中心。在未来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管理以时间为基础,货物流转更快,制造业将实现“零库存”,仓库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所经营。

第三,综合物流中心将与大型配送中心合而为一。物流中心被认为是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货站、货场、仓库、转运站等演变和进化而成的一种物流结点,主要功能是衔接不同运输方式。综合物流中心一般设于大城市,数目极少,而且主要衔接铁路

与公路运输。配送中心是集集货、分货、集散和流通加工等功能为一体的物流结点。物流结点的设置与运输是有密切关系的。目前在实践中,城市综合物流中心的筹建已经开始,它是上述变化的一个具体体现。城市综合物流中心将铁路货运站、铁路编组站和公路货运站、配送、仓储、信息设施集约在一起,实现各城市综合物流中心之间的直达货物列车运行,又可以利用公路运输实行货物的集散,还可以实现配送中心的公用化、社会化,并使库存集中化。

(二)运输的变化。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运输的原理并没有改变,但运输组织形式受其影响,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

1、运输分为一次运输与二次运输。物流网络由物流结点和运输线路共同组成,结点决定着线路。传统经济模式下,各个仓库位置分散,物流的集中程度比较低,这使得运输也很分散,像铁路这种运量较大、较集中的运输方式,为集中运量,不得不采取编组而非直达方式。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库存集中起来,而库存集中必然导致运输集中。随着城市综合物流中心的建成,公路货站、铁路货站、铁路编组站被集约在一起,物流中心的物流量达到足够大,可以实现大规模的城市之间的铁路直达运输,运输也就被划分成一次运输与二次运输。一次运输是指综合物流中心之间的运输,二次运输是指物流中心辐射范围内的运输。

2、多式联运大发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多式联运将得到大的发展,这是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第一,电子商务技术。运输企业之间通过联盟,可扩大多式联运经营;第二,多式联运方式为托运人提供了一票到底、门到门的服务方式,因为电子商务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简化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下,多式联运与其说是一种运输方式,不如说是一种组织方式或服务方式。

(三)信息的变化。物流信息在将来变得十分重要,将成为物流管理的依据。

1、信息流由闭环变为开环。原来的信息管理以物流企业的运输、保管、装卸、包装等功能环节为对象,以自身企业的物资流管理为中心,与外界信息交换很少,是一种闭环管理模式。

现在和未来的物流企业注重供应链管理,以顾客服务为中心。它通过加强企业间合作,把产品生产、采购、库存、运输配送、产品销售等环节集成起来,将生产企业、配送中心、分销商网络等经营过程的各方面纳入一个紧密的供应链中。此时,信息就不是只在物流企业内闭环流动,信息的快速流动、交换和共享成为信息管理的新特征。

第4篇

关键词:医药电子商务;监管;我国政府;借鉴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美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监管部门是食品药物管理局(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该局主要是利用线下处罚非法网上销售药品企业的方式,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网上电子商务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即使是对医药电子交易主体进行监管也不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核心在于通过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网上交易的信心。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不具体监管开处方和网上销售药品的事务,而是通过与其他部门共同执行相关的管理法律来实施监管。除了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他们还于1999年启动了VIPPS认证计划,明确了通过此项认证的网上药店须遵循包括许可证、处方药、执业药师、顾客隐私、药品的运输和存储等多个方面的一系列的严格的标准。正是由于监管的严格性保证了网上销售药品的安全性。相对于我国的法规来讲,美国允许在网上销售及购买处方药。由于美国建立了病人远程诊断与网上购药的电子信息体系,消费者可以凭医生的电子处方到网上自行购药。同时美国政府严厉打击网络违法分子,通过加大违法成本来有效清除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障碍。2000年以后,美国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从2000年至今先后查处了372起与医药电子商务有关的犯罪案件,食品药物管理局先后参与了150次与医药电子商务有关的逮捕行动,这对于净化网上购药环境,增强公众对网上交易甚至是对政府的信心,起到了有利的推动作用。①

由此可以看出,FDA采取的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方式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运行的合法性,使用VIPPS认证计划来放开网上药店销售处方药的权力,同时加大对违法分子的打击力度,这些都表明美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发展在全社会的战略重视程度非常高,并且能够与其它执法部门形成合力,加强与公众互动,达到共同监管的目的,这些行之有效的互动监管方式尤其值得我国政府借鉴。

而日本政府在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方面,强调政府与公民的沟通网络化。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专门的门户网站,并且通过对门户网站的建设,达到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政府与公民三方的网络化沟通。目前日本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也完全实现电子化办公,形成了真正的网络化管理。日本政府通过相关法律和法令的颁布来促进公众和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更好的有效监管。日本政府首先通过对医药电子企业的各类证件的发放规则进行修改,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其次,日本政府对医药企业管理的相关流程进行了重新设计,并根据公众的需求简化了程序和手续,努力提供集中的政府公共服务。

此外,日本政府还强调医药物资的调配信息化。政府通过对医药信息化的有效管理形成了良好的信息化环境,只要通过了解相关的信息平台就能够很好地对相关的业务及医药销售和生产情况进行监管,而且政府通过积极引导和协助民间企业提高信息技术来提高医药电子商务交易的透明度。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职责主要是推动医药电子政务、保障医药电子信息的安全性、建设和保障安全的医药电子商务环境、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宏观调控、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合同,可以说政府在实际的主导中参与了整个过程。

最后,日本政府强调医药电子政务的建设规范化。日本是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发展医药电子政务,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呈现出渐进式的发展模式,因此,医药电子政务的发展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同步的,也呈现出渐进式的发展模式。日本政府针对各个行政领域有计划的逐步放宽限制,积极推行彻底的改革,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行政改革方案――《深入行政管制改革的三年计划》、《经济构造、变革与创造的行动计划》和《E-日本重点计划》等。在这些改革方案中,日本政府对改革行政领域的种种限制进行了重新定位,对行政限制有关的各项制度进行了中长期的改革,更指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在这种逐步深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历史背景下,日本医药电子政务的建设必然会呈现出较大程度的渐进性及规范性。

目前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不断追求规模与效益的经营目标不变,消费者不断追求自我药疗与网上购药安全的需求不变,政府作为市场与消费者的协调与监督者,一方面要兼顾公平,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展;另一方面要兼顾效率,推动企业成长与效率的提升。按照上述原则,再借鉴美国与日本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国外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对我国政府医药电子商务监管还可以带来以下启示:

一、正确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正确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政府要避免监管过度,导致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过于缓慢,要尽可能缩小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与国外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差距;同时政府也要避免监管过松,导致医药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发展不受控制,要尽可能保证社会民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受到保障。

二、积极与企业互动,正确引导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监管的目标是尽可能以较低的行政监管成本,有力地推动重点企业快速长足地发展,帮助企业更好的回报社会,与消费者形成良性的互动。

三、积极与消费者互动,正确引导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与行为习惯。通过加强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营造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氛围。

四、通过与企业及消费者的互动,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体系。重点让医药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能在发展之初,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同时要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能力。

五、加强与行业协会等第三部门的互动,通过非行政手段,与非盈利性组织共同影响企业与消费者,多维度地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医药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对于政府管不了以及企业不能管的领域,尤其适合第三部门参与,共同发挥监督职能。

第5篇

1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

实体真实性。传统的面对面沟通和纸张契约在电子商务中以电子贸易的方式代替,势必会产生货物冒领、虚假订单、机密信息失窃、货款无着落等诸多问题,保证电子贸易商家和顾客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信息准确性。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减少了人为的干预,简化了贸易过程,但也面临如何维护商业贸易信息的统一、完整的问题。在本地存储过程中,数据输入时的欺诈行为或差错,可能导致贸易参与方信息的不统一;在网络传输中数据信息重复、丢失、窃取和篡改将导致贸易参与方信息的不同。因此,电子商务系统应保证信息在网络传输和本地存储等过程中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信息机密性。传统的贸易保守机密的方式是通过邮寄密封的信件以及可靠的通信方式来发送商业报文。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手段的电子商务,信息数据包含着个人、企业的商业机密。建立在开放网络环境上的电子商务,防范消费者个人隐私泄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的重要前提。信息不可抵赖性和可鉴别性。信息不可抵赖性要求建立有效的机制,以防止实体否认其交易行为;可鉴别性要求能控制人或实体的资源使用方式。在传统贸易中,贸易双方通过在书面文件上的手写签名或印章预防抵赖行为的发生。在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方式下,在交易信息的传输过程中需要为参与交易的个人、企业提供可靠的标识,防止原发方和接收方的抵赖行为。

匿名性。电子商务系统消费者信息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在交易过程或者在信息时存在泄露的风险:商家数据时,即使删除了消费者身份信息,通过商家的数据与从其他来源的数据链接,仍可能会得到消费者身份信息;通过对交易过程数据包地址信息分析,可能会得到消费者身份信息;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认证时,会泄露消费者的身份信息。

2匿名技术

匿名技术包括匿名通信技术和匿名化隐私保护技术。匿名通信技术指采取一定的措施隐蔽通信流中的通信关系,使窃听者难以获取或推知通信双方的关系及内容[1]。匿名通信的目的是隐蔽通信双方的身份或通信关系,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通信隐私。匿名化隐私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用户敏感数据与个体身份之间的对应关系,即隐私数据可以被任何人得到,但是却不能把该数据对应到某个特定的人身上。

K-匿名。为了解决隐私数据在分析时的泄漏问题,1998年SamaratiP和SweeneyL提出K-匿名技术模型[2],它要求在的数据表中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可区分的个体,使攻击者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外表推断出隐私信息所属的具体个体,从而防止了个人隐私的泄密。K-匿名模型中待的数据表把标识个体属性的信息分为3类:(1)个体身份基本标识属性(individuallyidentifyingattribute),它能够唯一地确定一个个体,例如个体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2)个体身份准标识属性(quasiidentifierat-tribute),可以通过外部数据链接攻击的属性,例如性别、年龄和邮政编码;(3)个体敏感属性(sensitiveattri-bute),表示个体隐私信息,例如他买什么商品、买的数量、消费支出了多少等。在K-匿名模型为使的数据表个体隐私信息不泄漏,它不是把隐私信息匿藏掉,这样不利于数据分析,而是把个体身份基本标识属性简单的删除,由于个体身份准标识属性可以通过连接两个表来推断出个体,以发现个体和敏感属性取值的关系,例如,据统计,美国约87%的人口可通过邮编、性别、生日等非显式标识符来唯一确定其个体身份,所以应对其进行泛化。

洋葱路由。洋葱路由是主要的匿名通信实现技术之一,洋葱路由技术以机制为基础,不需要对互联网的应用层做任何修改就能实现洋葱路由技术,由路由器对IP包所经过的路由节点进行层层加密并加一个明文头封装形成洋葱包,中间的各级洋葱路由器对所收到的洋葱包进行解密运算剥去洋葱包的最外层,并由明文头部得到下一跳的路由器地址,在包尾填充任意字符,使得包的大小不变,并把新的洋葱包明文头所指示的地址传递给下一个洋葱路由器,这样即使攻击者获得了洋葱包,他也只知道前一跳和后一跳地址,再无法向前和向后追踪地址,也就无法获知信息包的发送者或接收者,更无法知道包的内容,这样它不但实现了路径匿名,而且实现了发送者和接收者匿名。

SET协议。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是由Visa和MasterCard开发的[3],是为了在互联网上进行在线交易时,保证信用卡的安全支付而开发的一个开放的规范。由于得到许多大公司的支持,它已获得IEEE的认可。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把非对称密钥体制的有效性和对称密钥体制的高效低成本结合在一起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采用X.509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消息摘要、数字信封以及双签名等技术确保商家和消费者的身份和行为的认证和不可抵赖,较好地解决了购买和支付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完整性,为电子交易提供了高的信任度和强的安全性。

3基于匿名技术的电子商务安全模型

基于匿名技术的电子商务安全模型(表1)由网络服务层、加密技术层、安全认证层、交易协议层、商务系统层5个部分组成。从表1中的层次结构可以看出,下层是上层的基础,为上层提供支持;上层是下层功能的扩展与递进,各层次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赖构成统一的整体,各层通过安全技术的递进实现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求。在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的各层所使用的技术,对上层安全需求提供共性的支持,并不能满足匿名性的具体要求,在电子商务商务安全体系下层采取以下措施满足电子商务服务的匿名需求:

(1)在网络服务层,使用第二代洋葱路由(ThesecondOnionRouter,Tor)技术[4]实现匿名。首先要建立一条通过匿名网络的虚电路,虚电路中的转发节点仅知道自己的直接前驱和直接后继,但是不知道路径中的其他节点,而外部观测者所看到的口数据包中的地址并不是通信发起者和接收者的地址,由此通信的发起者和接收者被匿名。Tor系统是一种基于TCP连接的匿名通信方案。Tor是一个低延时、高带宽、前向安全的匿名通信系统。由于Tor的目录协议非常简洁灵活,使得Tor在密钥管理方面的系统开销很小,很少影响到Tor网络的性能;Tor软件的设置非常简单,它的可部署性、易用性和灵活性赢得了大量的用户群,由于客户软件的系统资源开销极小,Tor节点的在线时间一般较长,在虚电路的建立时有更多的选择性,使得Tor在确保连接实现低延时的同时保持连接的高带宽;Tor采用了一个增量的控制传递的路径建立方案,发起者与虚电路中的每一个后继节点商量会话密钥。一旦这些密钥作废,被控制的节点也无法解密旧的流量,另外,对洋葱的重放探测也无必要,建立虚电路的过程也更可信,因为当扩展下一跳的节点失败时,发起者会察觉并选择扩展新的节点作为下一跳。

(2)在安全认证层,利用数字证书认证消费者身份,数字证书包含证书持有者的身份信息,颁发机构对由它颁发的数字证书签名,其他交易主体验证颁发机构的签名,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身份;通过数字证书中的证书持有者的公钥分配会话密钥,使用会话密钥加密双方要交换的数据,达到数据加密的目的;证书持有者使用自己的私钥签名数据,对交易过程不可否认。

(3)在交易协议层,通过改进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分隔交易信息。SET协议是一个基于可信的第三方认证中心的方案,使用该协议能够保证消费者信息的分隔,消费者的资料加密并打包后到达银行,银行看不到消费者的购物信息,商家无法看到消费者的帐户和密码信息;防止交易数据被黑客或内部人员窃取,保证信息在因特网上安全传输;解决多方认证问题,不仅要对消费者的信用卡认证,而且要对商家的信誉程度认证,同时还对消费者、在线商家与银行间的认证,保证安全支付;保证网上交易的实时性,所有的支付过程都是在线的完成;提供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和规范,促使不同厂家开发的电子商务系统具有兼容性和互操作功能,并且可运行在不同的硬件和操作系统平台上。

(4)在商务系统层,信息时采用K-匿名[5]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首先对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使处理后的数据满足匿名需求,然后将已处理数据予以,它并不限制对已数据的访问,而是尽可能的保持数据的可统计性。由于准标识属性例如年龄、性别、种族、所在地等组合起来,再联合一些公开的人口数据则有可能造成个体身份和隐私的泄露,在满足K-匿名要求的关系表中,至少有k条记录与它具有相同的准标识属性值,因此任意一条记录的重标识风险都不会超过1/k,隐私泄露风险是由参数k来控制的。通过选取不同的k值,使组内记录的准标识属性和敏感属性不再具有对应的关系,数据管理者就能够准确地控制微数据的隐私泄露风险度。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引言:我国电子商务凭借其独特优势其发展速度十分惊人,但是观察目前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在保证了服务质量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商家打起了价格战,企图利用价格争取市场份额,也正是因为如此其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明显。

一、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产品质量现状

最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发的明显,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服装类、数码类和家电产品,其中的质量问题更是占据前三位,各种网络售假、货不对板、质量低下等问题已经成为了其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服装类产品,其作为人们日常消费品其质量更是受到人们的关注,再加上在整个的电子商务市场中服饰类产品的交易占到了三分之一的比例,但是其质量令人堪忧,具体表现为产品标识不规范、实际纤维含量与标志不符、产品造假、各种含量超标等,不仅造成产品质量低,还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另外的数码类和家电类产品由于难以检查是否为正品等问题存在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产品质量十分不乐观。

二、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在线信誉机制。针对电子商务市场购物的特殊性,卖家与买家之间进行的不是面对面交流,因此建立完善的在线信誉机制比较可行,目前主要的在线信誉机制是在线信誉反馈系统[1]。这个系统是通过收集、处理、用户以往的行为反馈信息,激励其他消费者进行消费,做到促进网络信任的一种管理机制。顾客在购买了某种商品之后,能够按照自身的需求、个性与观点对商品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导致出现一种商品多种评价的结果。与传统的购物相比,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使用这种在线信誉反馈系统能够更加快捷的将消费者信息反馈到卖家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就能够对其做出一定的质量反馈,而卖家也能够从在线信誉反馈系统中得到商品的有关信息。在这两者之间,在线信誉反馈系统能够较好的控制商品质量。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之所以会出现产品质量低下的问题,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出现企业不守信用、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生产产品的现象,另外由于我国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整个电子商务市场中产品质量较低的现象。为了保证整个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我国需要尽快出台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机制,建立一个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这一系列的举措都需要政府的参与,首先在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上进行完善,保证相关质量问题有法可依,最终做到一个以信任为社会大环境、健全相关信用管理制度以此推动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质量检验和质量保证。在质量检验和质量保证方面,目前主要是利用第三方中介组织等。利用第三方中介组织,一方面可以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另外一方面能够对卖家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从实际的网络交易而言,在第三方中介组织参与的情况下能够将买卖交易双方的短期交易变成长期交易,从信用层面而言,信用中介能够提高卖家的信用等级。而政府的角度而言,首先从市场准入监管方面,第一步就是对卖家的身份进行确认保证其产品质量。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约束越来越严格,现在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登记注册的条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工厂登记注。

(四)加大伪劣产品惩处力度。目前针对我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低下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在对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上还是过于薄弱。因此,为了能够加强监管的有效性,一方面对制假、贩假的商家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伪劣产品进行销毁。针对违法的厂商,要显示出法律的震慑性,加大其违法成本的惩罚,一方面要从行政方面加大对不法厂商的处理力度,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民事责任对其进行惩罚,严格要求其停工整改。

(五)做好质量信息披露工作。对质量信息进行披露,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加强质量监督。政府通过建立一个全国性质的质量信息平台,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不法行为和不良产品及时进行更新,加强整个全国的质量监督管理。另外拓宽消费者的投诉渠道,联合地方之间的消费协会的合作沟通,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肃清整个市场环境,进行有力度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管。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呈现出反比的趋势,日益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其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令人堪忧,想要做好其监管工作需要的不仅是电子商务平台,更多的是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维护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第7篇

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和无边界时代的侵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推广、运用,当前市场上出现一种全新的市场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是以国际互联网为技术平台发展电子商务的高级阶段。Internet的出现及其与商业的融合标志着现代意义的电子商务的产生。国际商会( ICC)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 The WorldBusiness Agenda for Electronic Commerce)上,专家和代表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电子商务的内容。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角度,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而交换和直接而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角度,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资料如发送电子邮件、获得资料如共享数据库、自动捕获资料如条形码等。电子商务主要涉及三个内容:信息、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资金转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认为电子商务是指商业交易,包括组织与个人在基于文本、声音、可视化图像等在内的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方而的商业活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的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为企业间电子商务的应用建立了雏形。能以光速来传递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络早己打破了常规物理世界的时空限制,大大加快了交易的效率,扩展了服务的范围。

随着电子商务信息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特点不断被接受,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优势益发明显,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己进入快速发展轨道,交易规模逐年增长。

但是,我国当前的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络交易诈骗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诚信力;自然人经营者的身份认定难、追责难,使得消费者的维权存在困难和障碍;电子商务市场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传统的统一监管方式己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市场现代化管理的需求;电子商务线上或线下市场的经营主体不均衡呈畸形,内在创新推动力弱,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现状明显等原因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成熟,投诉现象居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法理制度体系呈塌陷状态,即:行政部门多头立法,有关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缺乏统一的、专门的市场规则制度体系。现实中影响具体法律规范的规则没有及时修订,导致难以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就是说,应该为技术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相应环境空间促使国家法律稳定有效,使其能够健康发展。毋庸置疑,由于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管机构职能交叉重叠与冲突并存,且没有相应规则对各监管机构的职权和职责范围进行协调和具体划分,导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存在冲突或空白,行政监管存在脱节和监管真空现象。现阶段依法治国理念下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法律规则的顶层设计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凸显国际化特色,因为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寻求一种市场平衡,使法律制度和市场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最后达到一种平衡的和谐状态。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和司法等各个方而。

二、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制度考察

(一)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民事主体的关系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相关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络全而开放以及在线商用系统获准开发之后,真正的电子商务才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已从尖端科技的形象走进平常百姓人家,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领域。那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市场中以何种法律身份出现尤为重要,任何一个电子商务主体均与传统线下市场主体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线上与线下经营的公司并非两个民事主体,而是同一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法律主体存在一定的捆绑关系。由此,电子商务主体并非真正虚拟,而是线下民事主体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另一种法律身份,电子商务主体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时,同样是以线下民事主体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践中对电子商务主体的注册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对主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采取相应法律手段强制其退出市场,规范与传统民事法律主体的关系,直至限制其再次进入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获得主体资格。在交易过程中防比对线上市场主体或线下市场主体中的一方给予歧视性待遇,这样会使得线上或线下的经营主体一方获得法律或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导致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甚至是畸形,不利于整个市场持续稳定运行和发展。

(二)电子商务主体与线下商事主体的区别

电子商务法采用功能等同法作为其立法原则仅仅是在电子商务立法尚不成熟时期的临时应急措施,一旦电子商务立法己经成熟,建立起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规范体系时,功能等同原则就应当在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中被摒弃心〕。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法律体系构建基本满足其市场的交易,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商事主体登记规则以外,还有专门的特殊规定。此外,《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一2009)《网络购物服务规范》(SB/T10519一2009)等行业标准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行业规范,也对电子商务市场经营者主体的资格作出了相应规定。如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和江西省工商局的规定要求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开办经营性网站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而《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则要求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到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在这一阶段,针对不同电子商务主体设置的准入规则并没有区别对待,而是一律要求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电子商务。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则的法律操作程序,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线下市场主体有所不同,线下商务主体,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一定可以成为电子商务主体,只要其具备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就可以成为电子商务主体。但是,电子商务主体不一定是线下的商事主体。这主要是指自然人,自然人只要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并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成为电子商务主体,具有在线上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和资格。但在线下传统市场上,自然人却不是商事主体,没有经营资格和能力,其只能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进行经营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文件均表明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产业的重点关注并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三、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交易规则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把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要求各地区和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之后,商务部制定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八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出台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从国家层而设计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此外,各地政府部门也制定了各自的电子商务发展计划,如《北京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等。上述法律文件均表明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产业的重点关注以及大力促进和扶持的政策倾向,为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美国国会也就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展开磋商、讨论,1999年7月底在全美统一州法委员会上获得通过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并建议各州于9月起开始在立法中采纳叫。数字签名作为一种高级电子签名,被视为具有完全等同于手写签名和签章的效力,其它电子签名形式也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但其法律约束力仍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对于经营者,包括是自然人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没有进行特殊的限制。美国政府以及行业组织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对交易安全和合法性的监管,以及通过税收等手段对交易结果的监管。美国政府不直接介入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及退出监管,而是成立行业组织电子商务协会,由协会制定本行业的经营和竞争规则,包括登记域名、注册网站、仲裁纠纷和调查公布网站信用等,并通过完善成熟的市场信用机制约束行业内经营者,促成行业自律,对违法行为则通过司法手段予以制裁。从而折射出美国对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以间接监管为主,直接监管为辅,大部分主要职能由公共机构和社会中介性组织共同承担,这与其发达的市场交易体系以及成熟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密不可分。在电子商务立法方而,欧盟以其独特的超国家组织的优势,为整个欧洲国家制定了政策和法律规范,并进而影响整个世界的电子商务法。

四、构建可行性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平台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和培育阶段,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商务领域所具有的特殊环境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制度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照搬美国等国家的政策和规则,而是要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具体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环境,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平台,并构建和实施可行性操作规程,为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采取政策放宽路径措施

我国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采取放宽措施,未设置相对细化的强制性规则,交易规则主要是在相关法律框架之下选择和探索最佳的发展模式路径,并积极使立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经营模式和管理行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实践进行反思和总结,提炼出行之有效的法律和监管规则。本着同一功能相同对待的原则,电子形式具备书而形式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且符合传统形式中书而形式的基本功能,法律必须认同电子形式的法律效力,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实践证明,要充分尊重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自治,尽可能满足自由竞争和发展空间,防止带来不必要的经营成本和负担,进入交易规则的主体也充分认识到盲点和避规,使得电子商务市场交易产业在不断尝试和矫正的基础上获得持续性发展。

(二)监管法律措施不断创新

为电子商务市场的稳定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针对电子商务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特点,监管部门不断地创新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内容和方式,让监管服务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相适应。如北京市于2000年就搭建了专门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登记管理平台,并实现在全国性的大网站上粘贴工商红盾标识,明确网站经营主体的真实信息,成为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的探索性监管措施。江苏省等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并要求电子商务主体在其经营的网站或网页上进行亮照经营。深圳市创新提出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的设计,该平台可以整合市场主体身份信息、网站域名、产品信息、商标等相关信息,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市场主体资格认证、产品信息查询、企业信用和市场咨询四项公共服务。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到达主义中,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所支配的范围内时才生效。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己对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展开深入研究,着手建立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

(三)监管法律制度灵活、有效

监管部门针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设置的规则应当放开视野,无需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程序创设更多繁杂的内容,而是要对己有规定稍加修改后的合理运用,及时把握市场的灵敏度,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也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及时、高效、有力地查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是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者的经营行为起到时时跟踪监管的目标。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的,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商品交易中也是平等的主体,但在经济上却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常常是弱者。一旦电子商务市场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较大的违反交易规则的现象时,要及时制定相关规则或通过监管对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避免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受到更大的波动和影响。监管制度的灵活、有效使得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得以维护。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城。电子商务市场规则程序的设立应当坚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确保准入条件合理实现,同时保证程序高效。

(四)加强法律服务意识

监管部门积极支持和响应国家对电子商务产业进行扶持的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其作为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确保电子商务产业持续性发展。由此,提倡监管部门采取较为先进的服务理念,促进和服务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服务发展作为其工作的根本目的,坚持两促进、两维护原则,全力服务电子商务科学发展、全力促进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少。此外,积极开展实践调研活动,认真听取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者对于法律规则以及行政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将立法草案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让法律规范更加符合电子商务参与者的需求,满足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需要。在线信息产品交易是指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均可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口门,在这样的情况下,发挥服务者和推动者的自我责任意识,让电子商务市场的相关法律规则和行政监管行为真正起到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服务的效果,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稳定有序的交易行为。

第8篇

(一)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对外贸易的主要区别。作为一项依托电子信息技术的新兴产业,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理念、业务模式、交易流程、物流方式及结算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国际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和无纸化特征。跨境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数字化,订购、交易、支付等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电子信息平台进行的,交易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二是电子商务交易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以快递物流为主。传统贸易是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间的交易,而跨境电子商务更多是电商和消费者或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正是基于这样的改变,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单件包裹出境单价低、频率高和落地点分散等特点,一般海关通关规则和要求很难满足这种零散海量报关的需求。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电子商务结算中介。与传统贸易结算方式有很大不同,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境内外交易双方互不见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其中,架起了交易双方互信共赢的桥梁。

(二)跨境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层面需要界定的问题。正是基于与传统贸易商差异,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政策层面存在三个突出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界定:一是电子商务交易贸易性质的归属管理问题。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本质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将其归入GATS规则,按服务贸易分类进行统计和管理。而对于仅仅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交易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达购买人的,则将被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规则的管理范畴。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导致有关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的把握存在模糊。二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资格问题。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业务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交易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使交易资讯和资金链条汇集成大数据平台。交易主体一旦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或出现信用危机、违规经营、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等问题,则会引发交易主体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机构进行外汇市场准入管理十分重要与迫切。三是跨境电子商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如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准确的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部门在法规中加以明确,从而使其在制度框架下规范运行。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发展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挑战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针对传统国际贸易的业务特点而设计的现行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已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在交易形态和支付方式方面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

(一)交易的虚拟性和无纸化带来单证审核困难。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双方交易信息和契约要素均以电子形式予以记录和传递,而电子单证很容易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和痕迹,导致传统的单证审核方式难以跟不上新的形势变化。而虚拟特性更为突出的虚拟游戏物品等交易产品,其交易的真实性和可测性则更是难以把握。目前,除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也日益活跃。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电子通讯、信息服务、无形资产等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业务,需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件或资质证明。如果按照传统服务贸易那样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贸易纸质单证,则难做到相应配套,同时也无法体现出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即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高效性和便捷性。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不同的影响。如,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实施起来较为困难;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了外汇审查和监管难度。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后,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以快递为主,难以取得海关报关单据等合法凭证,同时也难以获得与资金流相匹配的货物流数据,进而增加了外汇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

(三)银行直接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困难。跨境电子商务的无纸化、虚拟性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增大了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和反洗钱监管的难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介入,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流程被割裂为难以看出关联的繁杂交易。由于缺乏对交易双方的资讯了解,外汇指定银行无法直接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如在境外收单业务中,客户的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掌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通过银行购汇入外汇备付金账户,再将资金由外汇备付金账户汇入目标账户。即便发生在同系统,银行也很难确定各项电子交易的因果关系。

(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困难。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机构的发展,机构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我国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还是资本项目范畴没有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如何报送没有明确;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外汇管理政策改进

(一)坚持便利化和防风险相结合,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外汇管理政策。跨境电子商务与其支付机构不但为进出口贸易企业提供了网上交易及支付的便利途径,又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降低了国内企业进入国际新兴市场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贸易便利化进程。但是,在我国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实行较严格监管的背景下,跨境第三方支付从多个方面突破了现有的监管体系,产生资金流动的新风险。对此,应积极应对,努力平衡严控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双重需求,在充分肯定跨境第三方支付发展积极意义的同时,出台支持政策和鼓励措施,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平稳有序发展。同时,加强前沿研究,找准风险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监管措施,有效防范跨境电子商务给国家经济安全管理带来的风险。

(二)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跨境第三方支付行业加快发展。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加快发展。一方面,允许具有一定规模、风险控制措施完备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由其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结售汇或收结汇服务。积极做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辅导工作,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汇监管框架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为跨境电子支付行业全面推广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坚持以业务监管为基本原则,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根据业务类型所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方式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由小额货物贸易和部分交易价格明确的服务贸易,逐步扩大到大额或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三)制定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规范,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纳入经常项目。跨境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电子化,改变的仅仅是实现手段而不是内容实质,其交易的主要内容仍为商品和服务。因此,应坚持传统国际贸易管理原则,按照真实性、便利性和均衡管理原则对其进行管理,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应研究制定具体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跨境电子支付机构业务办理资格和范围,以及与合作银行之间的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其应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二是明确对合作银行的监管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合作银行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收付环节进行审核,代交易主体对跨境电子支付交易进行逐笔申报。加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参照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模式,全面采集第三方支付机构订单、物流数据和国际收支申报逐笔数据,按照交易项目将其分别纳入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管理,进而在此基础上实施总量核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9篇

摘要: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缺失和恶化严重。信用缺失给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瓶颈。分析了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表现及成因,探讨了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诚信机制的建立与管理。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诚信机制

1电子商务非诚信行为的表现

(1)网络商务信息的不真实。产品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在网络宣传时,对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描述模糊或夸大其词,致使消费者不能得到与预期一致的产品;消费者注册时提交的不真实信息,给企业的业务处理带来难度。

(2)购买的产品与交付的产品不一致。由于种种原因,卖方交付的产品与买方购买的产品不一致,使买方受到损失。

(3)拿货不付款、拿款不发货,或者不及时交货、不及时付款。某些B2C网站在收到消费者的货款后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某些消费者采用货到付款支付方式,却在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或不及时付款,以及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的无故退货,都增加了企业营销成本。

(4)产品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企业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得不到保障,致使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影响到产品的整体价值。

(5)信息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的注册信息、购物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被泄密;购物过程中,传输的信息被窃听或截取;支付时,安全性受到威胁。

(6)物流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物流过程中,货物不能及时送达,物流中货物受损、服务态度粗暴等,都使物流质量:受到影响。

2非诚信行为造成的危害

(1)企业和消费者的自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由于交易中的非诚信行为,致使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消费者下单不付款、收货不付款或不及时付款、无故退货等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木;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收款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不支持正常退货、无法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物流质量不高等都会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2)引起消费者的不安全感。在交易过程中,企业掌握着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某些站点由于对这些信息的利用不当引起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密,从而使消费者产生不安全感,甚至对电子商务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另外,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不愉快的经历,也会让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抵触情绪。

(3)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企业和消费者的非诚信行为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不成比例的现实,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不良风气,破坏了电子商务的正常环境,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用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诚信机制

(1)营造社会诚信大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是全社会诚信缺失的局部反映,全社会的诚信缺失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存在,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间接性的特殊交易形态,又给社会诚信缺失提供了良好的可乘之机。因此,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不仅是电子商务领域本身应当高度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问题,而且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层而的问题。只有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大环境,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缺失问题。

(2)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违约(即违反诚信)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近些年来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是电子商务方而的立法尚不完善,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欧洲等)都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来看,电子商务立法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法制工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当从两个方而来考虑推进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一是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子商务方而的立法步伐;二是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间接易形态的特点,重点在交易行为和诚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上商品购买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方而,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以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3)严肃强化电子商务司法,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强化电子商务司法可从以下几方而考虑:①依据《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肃审判,确认电子商务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②在适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难以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时,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③查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负有审查(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义务和协助查证义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④加强司法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执行效果,让判决或调解得到有效的执行,充分保护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方的合法权益。(4)加强政府诚信监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政府加强诚信监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方而的工作:①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监管机制。这主要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进行注册登记,以及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应会同信息产业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申请者进行资信审查,符合条件的子以登记。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管应从广告、交易行为、商品质量、竞争行为等方而进行,监管主体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②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共同设立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构,制定电子商务诚信评价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并予以披露;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诚信数据库,以便公众查询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诚信信息。③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奖罚机制。对不讲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直至取消电子商务经营者资格;对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奖惩信息公布于众。最后,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服务机制。有步骤地组建电子商务诚信服务中介机构,消除市场上特别是网络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混乱、规范缺乏的现状,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

(5)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可从以下几方而开展工作:①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其次,宣传诚信,树立典范。电子商务行业应当以“搜易得”等网站的先行赔付基金,“阿里巴巴”网站的诚信指数和诚信通,“聪慧网”的买卖通和第三方企业资质认证,“易趣”网的买家卖家互评机制,“七彩谷”商城的无条件退货等一系列措施为典范,广泛宣传,树立诚信形象。②举办诚信法制讲座,提高诚信法律素质。聘请专家、教授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诚信法制讲座,以此帮助电子商务经营者掌握一定的诚信法律知识,提高其诚信法律素质。③开展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经常性的对自己的经营业务工作进行自查自评,以及对客户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客户对所购商品和服务质量是否满意,倾听客户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并将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结果报行业自律组织,然后由行业自律组织抽样访问客户,以此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改进服务工作不足的地方,推动整个电子商务经营的诚信服务质量。④表彰诚信经营者,惩罚不诚信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表彰与惩罚,让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诚信经营,树立诚信意识,维护诚信秩序,以此形成诚信的主流行为理念,促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叶依如,叶晰.浅析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实现[J].商场现代化,2007.

第10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1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1保障性低

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业务集中于网络,在网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网络作为开放的自由平台,产品的所有信息均在平台进行展示,所以部分企业,为了能够快速获得经济利益,就会侵犯别人的知识产品,盗取别人的创意、包装或是产品,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保障性低。很多企业都以此在短时间内获取利益,节约开发成本。

1.2影响性大

国内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在本国销售的商品,无论是对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还是对国外产品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都不会受到严重的惩罚,导致大量创新产品受到侵权行为的打压,很难得到持续的发展,严重遏制了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但是,当跨境电子商务走出国门,再通过出售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获取经济利益,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中国的企业受到国际组织的制裁,不仅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的伤害,而且也丧失了国家的名誉,严重影响了本国在国际上长久持续的发展。由于以往我国无论是科技还是经济方面都较为落后,为了能够短期能推动经济的发展,不惜通过模仿或侵权等行为生产山寨产品。但是,从长远利益来看,我国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创新产品进行有力维护,对于侵权行为要严厉惩处,才能够形成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

1.3缺乏监管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各方交易主体之间没有有效性的接触与了解,这使得对交易主体信息的核实变得困难,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成为盗取知识产权的高发区。监督管理体系比较落后,在具体证据收集过程中主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难以确定,尤其在C2C与B2C的交易模式下,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查实,一些不法交易者可能会利用虚假信息来获取知识产权。

1.4责任主体确认难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类型之一,包括了众多环节,也涉及了较多部门,包括买卖双方企业、国家海关、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等等。当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无法确定唯一的责任主体,因为每一个环节都关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负有一定的责任。一旦出现侵权事件,就难以核定是哪个环节出了错误。

2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

2.1利益驱动

知识产权的繁荣的发展离不开整个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共同作用,政府、贸易商、消费者等都为了各自的利益,无形中在为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推波助澜。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进程的不断加快,其产生的价值不断飙升,在此背景下有了巨大的利益空间。知识产权的政策不完善,犯罪成本低,在巨大的利益趋势下,很多人都选择铤而走险。

2.2法律制定有缺陷

尽管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处在初期发展阶段,政府监管部门也希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能充分在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优胜劣汰,不愿过多干预,所以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监管还稍显薄弱。(1)法律法规制定落后,针对具体司法实践中关于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中如何保护贸易方合法权益的具体办法还不完善,法律监督部门没有具体规定参照执行,造成执法困难,难以有效约束侵权者的不法行为。(2)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异地性导致监管职能单位处罚困难,异地管理不便,具体执行措施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这样说,目前的环境条件下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既存在技术上的缺陷,也存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面的不足。

2.3网络技术不完善

跨境电子商务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基础,尽管互联网已经变得越来越安全,但是网络交易平台很多时候仍然是不稳定的,极易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这是知识产权侵权高发的原因所在,给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广大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员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企业日后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信心。所以,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网络交易安全技术的提高。我国目前的网络环境距离这一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尤今后需要更加积极地建设营造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环境。

3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体系的建议

从我国目前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来看,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同时也远未达到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形势中不容乐观,需要我国从立法、司法和政府职能等方面不断完善解决面临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个主体,政府要联合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3.1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项立法

我国虽然制定了几部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都是由各部委颁布实施,律法级别较低,内容也仅限于对法律的解释,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是由不同的部门执行,才在多头规定和管理的现象,导致管理混乱,矛盾重重。而且,法规的覆盖面较小,跨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然存在领域盲区。因此,我国需要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整合,结合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制定系统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并形成完善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此之外,要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对法律的推广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管,更好的推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发展,反过来也提升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成立专业的执法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进行全程干预,从根源上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对创新产品的研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产品一旦进入流通环节,企业为了能够保障产品的创新新,维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应该时刻关注,并通过行业约定来制约其他企业的侵权行为,最终要侵权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即是服务者又是管理者。作为服务者,为买卖双方提供联络、结算、担保等服务,作为管理者,电子商务平台要对参与交易的双方进行严格审核,对商品流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对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提示和举报,所以其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商业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下,全球的资源都属于共享的状态,发明人虽然拥有知识产权,但是也是以全社会资源为基础而得出的,所以知识产权不仅是发明人的,同样其成果也应该属于全社会共享。为了既能保护发明人个人利益,又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通过建立新型的共享机制,寻找两者的平衡点,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使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核准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要规范境内电子商务主体,将他们的信息进行备案,只有获得进出口资格后才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其次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运营规范、资金实力强、信用良好的支付机构发放准入资格证,进一步规范跨境交易服务市场。外汇监管机构还可以将一部分监管职能赋予支付机构,使他们承担部分监管责任,最终实现在多方监管下外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效化。

3.3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技术创新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载体,其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安全系数。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在国家相关技术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下,不断推进技术的革新和升级。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有效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几率,即使出现侵权行为,也能够提供快速准确的取证服务。对境内电子商务贸易主体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做出硬性规定,将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收支数据进行标识,方便外汇管理机构对这些数据的实时监测。外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数据的统计与检测,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远程监管制度,结合定期的现场检查,对相关情况的变化进行密切的注意,不断提升监管的力度。同时,科技水平的提升要紧密结合国家立法内容,通过立法的更新,提升对科技水平要求,相反科技水平的提高,也要求立法随之更新和发展。其次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化形式的犯罪,最有效地防范措施就是执法机关加大网络监控的执法力度,建立全国性质的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监控网络,用最新的尖端技术武装自己,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同时需要配备专业人员、网络专家,既要懂前沿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又要懂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素质来应对现代化新型网络犯罪。要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各个管理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多方协调,共同来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

第11篇

之后分析了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避税的新特点。例如,电子商务本身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政府对于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监管也要求能适应信息化环境,这就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挑战。第二部分则主要分析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所经常出现的避税手段以及与传统交易方式避税的区别。例如在常设机构的认定方面,传统的物理存在和固定性的要求很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文章提出了利用服务器和网址所在地来认定常设机构的概念。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国际社会其它国家和组织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税收监管的立法与实践的探索。主要列举了 OECD、WTO 等组织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探索。第四部分则是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从我国的角度出发应当提出的应对策略。国内法的角度主要是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即分别从常设机构的认定、预约定价协议、明确所得税性质等方面予以规制。而国际法途径则主要是加强与其它国家的税收合作,积极参与到国际范围内的税收游戏规则的制定中来,以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 国际避税 跨境 电子商务 税收利益

目录

序言

一、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概述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1.跨境电子商务的界定

2.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

3.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因

(二)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法律界定

1.国际避税的概念

2.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法律特征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避税手段

(一)利用常设机构避税

(二)利用所得性质的模糊避税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四)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五)利用电子商务的侵蚀性避税

三、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立法与实践

(一)立法现状

1.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WTO

3.欧盟

(二)国际社会的探索与实践

1.单独开辟电子商务新税种,实行根本变革方案

2.保守性方案

3.预提税方案

四、中国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法律对策

(一)国内法途径

1.对于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的规制

2.对跨境电子交易转让定价的规制

3.建立电子商务综合管理体制,全面监控跨境电子商务税源

4.明确所得税性质界限

(二)国际法途径

1.参与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国际立法合作

第12篇

随着信用风险问题的日趋突出,信用风险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风险不仅对电子商务销售方的心理和销售购买行为存在影响,而且对购买方的心理和销售购买行为也都存在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信用风险作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销售方,主要表现在销售方对购买方按时足额付款的信任缺乏,以及售后购买方对销售方做出不真实的公开评价而造成销售方的销售业绩下降等;另一方面信用风险作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购买方,不仅表现在对销售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不信任,还有支付方式的安全性、第三方物流的可靠性等方面的不信任。

二、B2C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类型

(一)商品自身的可靠性风险

可靠性风险是由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信用风险,B2C电商商务过程中所交易的商品依然是交易活动的核心,离开商品则交易便不存在,所以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可靠性风险的最核心问题就是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提供的商品的可靠性问题,即商品主体的质量、性能、与电子商务网页提供的产品描述的相符度等。商品自身可靠性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源于所销售的商品的不可触摸性,通过网上购买到的实际商品与实体店体验到的商品是否一致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虚假宣传的信用风险

B2C电子商务的购买方主要依靠销售方的网页宣传文字和宣传图片、广告语等来决定自己的购买行为,如果宣传文字存在夸大宣传、不实宣传,宣传图片存在非实景拍摄或图片美化过度等现象,都会造成购买方的误判,从而产生信用风险。虚假宣传信用风险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因为销售网页的操控者是电子商务中的销售方,销售方可以随时更新销售网页内的文字和图片内容,往往存在骗取购买后立刻对产品的描述和产品图片进行更改的现象。

(三)支付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

支付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主要指B2C电子商务活动结算过程的安全性缺失及保障性不足带来的结算信用风险,既可能给电子商务购买方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危及销售方的经济利益。这一信用风险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往往依托于网络汇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操作,像淘宝这样有支付宝平台来管理付款的电子商务服务网站对付款环节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仍然有很多电子商务形式是将货款直接付于销售方,这样销售和购买双方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对称的付款方式是具有信用风险的,即使是支付宝平台,依然不是完美无缺的,例如由于物流造成货物“迟到”时,支付宝会自动默认交易成功,并将购物款打到销售方账户,这个环节中依然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同时支付过程中个人银行信息、密码信息等存在泄露的风险,购买方是具有这样的不安全感的。

(四)由第三方物流带来的信用风险

第三方物流带来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B2C电子商务的有形产品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原因带来的信用风险,在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很多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网站都将物流运输作为评价电商信用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即便如此,漏寄、错寄、邮寄丢失、运输过程商品破损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出现这一信用风险的原因之一是网络交易货物量的激增,尤其是“双十一”、节假日等电商交易高峰期,第三方物流企业难以应对激增的投递业务,不能保证电商产品及时准确的邮递,给人们带来信用缺失的感受,在这样特殊的时期,也是电子商务欺诈等问题发生的高峰期内,物流服务企业如果寄送过慢会导致大量货物货未到,而支付平台已将购物款打到销售方账户,一旦出现商品寄丢及商品质量问题,购买方便丢失了保障。同时,第三方物流工作人员的消极工作或工作中不负责的态度,也可能导致这一信用风险的产生。

(五)缺乏监管带来的信用风险

缺乏监管带来的信用风险就是指我国当前没有切实可行的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进行监管控制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单纯采用为有形市场制定的法律法规来监管电子商务活动,是存在不适应性的。并且,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从事对网络电子商务市场进行有力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对电商销售企业进行整合监管。同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的商品不是由销售方直接交付于购买方,而是通过自有的物流分销渠道或第三方物流将商品送达,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环节较多,一旦商品送到购买方手中存在质量问题,监管部门也很难确定质量问题的出现,是归咎于商品提供商还是物流环节。所以存在网购产品质检困难的风险,同时购买方存在维权困难的风险。

三、加强B2C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产品检验,保障产品质量

为了降低B2C电子商务中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带来的信用风险,建议发挥产品检验机构,如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等,主动加大对线上产品可靠性的检验力度,将线上产品与线下产品的监管、检验、惩罚措施趋同,使虚拟空间中的实际产品得到有形机构的检验。另外,B2C电商企业为了降低给购买方带来的信用风险的感知,也可以加强对自有产品的监管力度,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通过科学的质量认证体系来对自有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规范。

(二)制定法规,保障电商真实宣传

为了减少电商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方在网络营销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夸大宣传问题,在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站做好网页监管的同时,国家权力机关要认清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适时制定针对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在监督线上产品质量的同时,更要抓好对电商企业及销售方的宣传方式、宣传语言合理性的监管,尽可能避免电商企业网站中信息对电商购买方的误导,以降低电子商务过程中由于虚假宣传带来的信用风险。

(三)完善电子支付平台,保证交易安全

支付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是B2C电子商务交易环节的重要保障。从银行货币融通机构来说,要不断加大银行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等交易平台的信用风险尽可能的降低,同时要降低支付平台的操作难度,降低用户在使用支付平台时出现错误操作的可能性。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易平台来说,要不断完善支付媒介平台,网上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国付宝等的建设,建立可以与买卖双方进行沟通的支付平台,在全面了解买卖双方交易进度的基础上再提供支付服务,以降低因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时间的错位带来的信用风险。从电子商务中的买卖双方来说,应严格遵循支付平台及交易平台的使用规范,正确使用电子支付平台,避免因自身操作不当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四)完善第三方物流体系,保障运输可靠性

为了降低由第三方物流带来信用风险的可能性,物流企业首先要不断自我运作和管理体制,建立高效、可靠的物流运维模式,全力保证货物准时、保质保量的送达,降低货物因运输速度慢而带给购买方的信用风险感知。其次,物流企业要不断完善签收人签收制度,代收人代收时需要出具相关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记录,降低因签收、代收过程中造成的货物错寄、丢失的信用风险。再次,物流企业在邮寄过程中盗取物流单据上个人信息的现象有所存在,很有可能带给买卖双方对信用风险的感知,所以物流企业必须做好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降低因个人信息和购买信息给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带来的信用风险。

(五)加强监管,保证对电子商务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