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58: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如何加强税收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方法
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在国外都是从其内部职能部门着手的,这样既对财政税收进行了综合管理,又建设了良好的财政税收的责任体系。首先,从监督职责的角度来考虑。财政税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管理机制,所以,必须对各个部门的工作效率进行监督管理,还要对各个监督管理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推进各项策略的不断实现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全方位地对财政税收管理效率的提高采取一定的方法措施。其次,从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的角度来看,只有各个监督管理模式正常有序的运转着,并保证各个监督管理,如监督专员、公共会计和财政监督模式等方面能够有机地结合成一体,才能做到符合创新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也才是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控制优化也才有一个良好的氛围。一切理论都是为实践服务的,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管理也不例外,必须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保证财政税收监督能够健康有序进行,实现日常活动的正常管理。让监督创新模式可以随机应变,从而对财政税收进行二次监督,使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模式的优化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为建立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模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对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理解和分析
1、优化监管机制
在国外,他们都是通过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来进行监督管理活动,并通过优化财政税收监督机制来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税收监督模式的创新也是在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需要时刻对行政监督管理进行创新,需要完善立法程序,并且对立法程序进行优化,这样,才能实现经验模式的创新。
2、法律法规在国外监管机制中的重要性
一个完善的财政税收立法监督管理不仅需要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面约束,而且预算编制的影响也是必须考虑进去的,只有全方位和专门的监督方法才能全面地管理财政税收,才能确保财政税收在日常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使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3、权利分配的重要性
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平衡监督管理的权利,以便于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形成完整的权利实施程序,从而达到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达到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
二、如何完善财政税收监督管体制
(一)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约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财政方面更是如此,我国税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财政的相关法律有利于制约相关决策人员的决策,从而规范财政的各项使用情况。首先,通过相关法规优化财政税收的内部化模式,把不同模式结合在一起运用,有利于财政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督的实施。其次,财政税收管理首要考虑到的都是效率问题,因此,在事前,必须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了解问题并找出相关应对措施,在事后,应该对这一次的财务活动进行准确评价,吸取相关的经验教训,避免下次的工作再出现类似的错误。再次,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活动基本上都是从很多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所以,各项工作都得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规定,在财政税收管理过程中应该优势互补、取长补短,全面协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财政监督有关的法律体系,财政税收才能顺利、正确地进行。最后,财政税收在健全各项机制的过程中必须从制度模式管理的总体思路出发的,使财政税收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为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提供了有力条件。
(二)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对主体职责明确的重要性分析
对相关主体的群里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是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做的第一步,只有明确职责才能让工作人员指导自己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使得管理规范化。为了使各种职能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还要分析各种网络监督活动进行分析,这样还可以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综合管理水平。对各种主体责任进行分析也是非常重要的,责任分析有利于分工明确,工作人员各负其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是提高财政税收监督控制管理效率的关键。
2、明确政府职责
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多种预算模式,并要结合相关政府的职责,只有实现了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模式优化以及对其进行多元化的管理,才能推进财政税收创新型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模式创新型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方法。但是,在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在工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的立法程序,不断优化财政税收监管机制,并进行财政监督模式的研究和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管水平,所以我们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责,让政府在处理财政监督体制上发挥一定的效力,只有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让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从而让财政监督管理机制的优化更上一个层次。
三、对我国目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系的分析
(一)注重形式而不看重本质
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看,我国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还只是行为上的,许多监管人员只注重形式,并没有意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因此,要建立良好的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机制,就必须得从行为管理的相关措施出发,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就像国外一样,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首先必须从内部着手,这样才能保证财政税收的资金预算能够满足资源合理分配的管理要求,从而推动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和发展。
(二)监督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和行驶职能能力较弱
我国目前的大多数企业都在处于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也是一样,在这样的时期,必须要看到财政税收部门的一些问题,由于财政税收管理部门的人员有限,加上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产生。虽然财政部有着一定的权利,但是在权利的使用上还是比较弱的,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在财政税收监管体系的优化上才能有一定的进步。
四、对实现财政税收监管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财政税收的内外监督
内部监督是一个企业实现管理规范化的第一步,在财政税收部门也是一样,必须要做到内部监督的实施,约束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定来管理内部工作。此外,对外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必须确保各种监督管理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而且需要积极的进行管理创新。当然,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必须要有政府部门的辅助和支持。政府部门可以运用科学的预算方法对财政税收进行预算。这样可以大大地提高管理效率。另外,通过对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可以对财政税收管理的内部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为财政实现监督模式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加强财经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为提高财政部门的信息质量,应该使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财经方面的知识,财政部门的人员能够带头执行财务法规,从而达到有法必依的效果。此外,财务监督体系在财政部门的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财务信息的不真实性依然存在,只有不断调整管理体系,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才能制止信息的虚假性,实现监督管理体系的优化。
一、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夯实基础
长期以来,受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内部管理不规范、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影响,建筑业管理一直是税收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今年以来,*县地税局以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房屋装修业为突破口,选准工作切入点,借助信息化手段,规范税收管理流程,探索推行了"全程监管、电子控税"的管理新模式。
为确保这一管理模式的落实,*县地税局成立了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征收管理科设置了项目管理办公室,抽调2名精干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同时制定并提请县政府出台了《*县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县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两个文件,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深入开展提供政策依据。
细分环节、规范流程、科技支撑、全程监控是这一管理模式的核心,其直接作用体现于地税局对辖区内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房屋装修业的税源控管进一步加强,入库税收增长明显。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工、决算到房屋预售、发票开具以及房屋交付装修、缴费实行全程监管、电子控税,确保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均衡入库。
自该办法实行以来,*县地税局对2005年以来全县已开工建设的64个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重新登记,共涉及施工企业21家,项目部164个,经监控管理系统分析比对,清理潜在税源1000余万元。今年1-5月份,*县地税局建筑业、房地产业共征收入库营业税2486万元,同比增长66.5%。
二、主要做法
(一)建筑业管理严把"五关"。一是严把项目登记关。*县地税局通过加强部门配合和信息交流,切实加强源头控管。建设单位到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相关资料到地税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办)办理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项目办"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业税收监控系统。建设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办"开具的《项目(报验)登记证明》后,方可为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地税局综合治税办公室每月从县发展计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信息内容传递到"项目办","项目办"对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的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与项目登记信息进行筛选和比对,对未办理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办"发现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出《办理项目(报验)登记通知书》,催促其办理。二是严把发票管理关。为强化以票控税,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正式发票。施工单位使用发票时,若劳务发生地是其机构所在地,可自行开具发票,否则必须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一律按规定征收税款,对违反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行为,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是严把日常巡查关。建设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要按照《*县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制度》等要求,每月到所辖业户按照工程项目名称采集拨款、甲方供料等信息录入建筑业税收监控系统。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按照工程项目名称每季度采集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信息并录入建筑业税收监控系统。税收管理员在巡查中发现未办理项目登记的,将信息传递项目办,由项目办督促"漏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项目登记。四是严把税款征收关。监控系统及时将建设单位的拨款、供料、取得发票等信息与施工单位的预收工程款信息、每月耗用材料信息及征管系统中的发票信息、征收税款信息自动比对分析,发现少缴税款的,做出预警提示,由"项目办"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五是严把工程结算关。对于已结算工程,施工单位要及时到"项目办"办理税款清算,出具《清算报告》后,办理项目注销手续。建设单位收到《清算报告》后,方可支付剩余工程款。结算工程属于车间、办公楼、职工宿舍的,转入"两税"监控系统,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入房地产销售税收监控环节。
(二)房地产业管理做到"三个掌控"。一是全面掌控开发规模。*县地税局利用自己研发的"房地产销售税收监控系统",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录入开发项目"平面图",平面图详细注明小区的楼座分布、建筑面积和楼栋数量等,从而全面掌控全县房地产业开发规模。二是严格掌控销售渠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住房时,必须通过"房地产销售监控系统"录入房屋销售信息并开具发票,发票和房号一一对应,依据监控系统中的平面图可以清楚地监控该房地产项目每栋楼盘销售量,销售额等信息。三是及时掌控销售情况。纳税人每月将房屋销售、发票开具和银行存款本月发生额等信息通过纳税人无法修改的加密优盘导入"房地产销售税收监控系统",自动与征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对于少缴税款或房屋销售有异常情况的,发出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及时处理。同时,将房屋销售信息录入"物业公司税费征管系统"转入物业公司税收监控环节。
(三)房屋装修业管理坚持"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个人房屋装修业委托代征对象。*县地税局利用自己研发的"物业公司税费征管系统",将房地产公司已销售的房屋信息以平面图的形式导入监控系统,物业公司据此代征房屋装修营业税。二是明确定额标准。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解释,承建装饰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含原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对能准确提供具体装修数额的纳税人,可按实际装修支出款额计征,不能准确提供装修支出款额或装修支出款额明显偏低的,由代征单位按不低于地税部门核定的计税额进行计征。为此,*县地税局根据山东省预算定额标准,按照从低的原则,对全县房屋装修每平方米单位造价进行了全面测算。测算结果共分16项,其中1-15项分别为瓷砖、暖气、墙面等不同工程类别的单位造价,16项为单位综合造价,*县地税局据此确定普通装饰装修工程每平方米单位造价为177.28元,单位税额7.57元。这一标准税务机关、纳税人和委托代单位都已认可。三是明确代征流程。物业公司通过平面图可清楚地分辨出每户代征税款情况,据此加强日常巡视,对未缴纳税款的业户及时进行处理。
在此基础上,*县地税局继续延伸管理"触角",加强物业公司收费管理,房主入住后,物业公司要将每次收取的管理费信息、发票开具信息及时录入监控系统,同征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于少缴税款或情况异常的,发出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检查核实后及时处理。同时,物业公司还可通过该系统代征房屋租赁业税收。
三、几点启示
1、*县地税局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推行了"全程监管、电子控税"的管理新模式,使所有因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而发生的建筑业税收、房地产业税收、装饰业税收和物业公司收费全部纳入自动化管理,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县地税局结合实际创新工作的做法,值得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加以学习、借鉴。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基本关系;发展历程;主要差异;协调与应用
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虽然从细节问题上,比如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等,二者可以做到尽可能一致,但由于其根本目标和服务对象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而会计与税法的协调直接影响着国家税收的征管,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作为从企业角度出发的会计界人士,应当将如何洞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分歧,如何促进两者的协作,进而实现两者共同发展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 是市场经济领域中既紧密相关又存在区别的两大工具,共同服务并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税收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需对政府负责。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不是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而是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关系(税会关系)也由计划经济下的高度统一转变为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不断进行改革调整。1993年的“两则、两制”出台意味着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彻底分离,2001年起实施的《 企业 会计制度》中新增加的各项减值和损失准备计提,使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开始扩大。这些差异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果两者关系“过度”分离,必然使税收和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实现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三、会计与税法的主要差异
1.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首先,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其次,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但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做了规定,而没有对其它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总之,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谨慎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2)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4)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公允价值倍受关注,越来越多地被引入会计准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撑,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的相关性较弱,但可靠性很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对历史成本最为肯定。二者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不同观点、不同态度,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差异,进而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工作。
2.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还进一步扩大,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对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计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税法对预计负债要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三、如何对会计与税法进行协调与应用
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我们既不能一味强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在不损害会计体系完整和税法原则准确的基础上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进行充分地协调,应用于实践是我们必然选择。
1.会计与税法应主动互动,相互协调
(1)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因为如果税收政策不变,不论会计准则发生什么变化,纳税人还是按照会计从税的原则纳税,因此,应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进行规范,减少会计方法的种类,简化税款计算方法。另外,对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2)税法也应该与会计主动地协调
①积极推进增值税的转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它使得企业在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增加对高新技术投资的增值税负税较高,效益下降,风险增加。因此,应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②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和延迟纳税,可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
我们无论是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还是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都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这样两者才会更好的结合起来并应用到实践中去。
2.企业应根据新会计准则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
税务筹划是应纳税企业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并且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降低税负的行为。合理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以及新业务的筹划空间是新会计准则下税收筹划的主要三大空间。
(1)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企业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新会计准则较原来的准则有了更多的会计政策,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政策的税收倾向不同,为实现筹划节税需要合理的选择会计政策,因此,企业在纳税时,应对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然后选择出有益于节税和纳税的会计政策。
(2)在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内,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影响,而税收是以资产和交易的计税基础为依据,不承认公允价值的。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对税收筹划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3)在新业务的筹划空间内,现行税收并未明确对新的准则规范的新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因此在这些领域,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新的空间来供企业选择。
3.企业会计和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并完善税收监管体制中的漏洞
(1)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 这样无疑加大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 从而降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入。这就要求税收监管部门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和总结,寻找一个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全面准确的披露会计信息,保证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现实中税收监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税收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为纳税主体逃避纳税提供了空间,新会计准则施行后,税务部门更应该完善监管体制的漏洞,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势在必行,对会计行为的税务监督必将加强,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有了更坚实强大的外部监督机制。
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扩大了这种差异。为同时发挥会计与税法的作用,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我国自身国情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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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 捷:从收入确认看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3).
关键词: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直接在个人的收入所得中扣除的,造成个人收入的直接减少。因此个人的思想就是能少缴纳不多缴纳,能不缴纳就不缴纳,造成纳税意识淡薄、不主动纳税的现象。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法知识了解的不够多,认识不够深刻。在个人收入未达起征点时,对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理解的缺失不会影响到个人,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收入来源的多样化,越来越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开始高于起征点,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还停留在浅薄的阶段,没有丰富相关知识。当相关的税务部门要求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代扣代缴时,工作人员认为,虽然工作人员的个人收入已经达到了起征点,但与社会上的高收入群体相比还是过低,从工作性质的角度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使得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就会有逃税避税的想法产生。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来源多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岗位工资等。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变化,事业单位员工的收入来源和收入渠道也变得更加多样。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个人的收入除了来自单位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外,还有来自其他单位的收入,来自单位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体现在工资表上面,但来自其他单位的收入却无法体现,在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计算个人的收入总额时就很有可能不准确。假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事了其他的兼职工作或者经济活动等,取得了劳务收入、研究收益、金融交易收益等方面的收入,这些报酬是没有办法进行准确、具体的核算的。对于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事业单位缺少必要的监控手段,税务机关也无法进行准确的关于员工收入总额的详细信息。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的发放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一、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核算,由银行直接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给他们;二、上一级主管部门直接对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自行核算奖金和补贴,同时负责发放;三、对于其他单位,并未由核算中心统一进行工资薪金的核算,由自身的事业单位进行自收自支的工资薪金核算制度。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来源的多种多样,以及各单位收入发放方式的不同,使得事业单位无法准确核算个人的准确收入金额。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人数比其他税种的缴纳人数多,因为征收条目复杂,征收方式繁琐等原因,都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难度。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在代扣代缴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代扣代缴的质量不高。代扣代缴是为了从收入的来源处就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代扣代缴的时候由于会计核算时无法准确掌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收入渠道,导致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在实际生活中,虽然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线上支付系统越来越完善,但现金交易依然还是主流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就对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补贴等薪金以外的收入都尽量使用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发放,甚至以保护单位隐私为借口,少报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工作人员的真实收入,进行不合理的节税行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理解不够深入,内心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抵触心理,甚至采用拆分收入等方式有意的逃税、避税。
(四)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力度低
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监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对内部控制和监督工作不重视,监管手段不完善,监督力度小。有些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监督人员是会计人员兼任的,相当于监管人和被监管人的同一人,这样根本达不到监管的效果。这些都造成了事业单位的监管机制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二、优化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的主要对策
(一)加大对税法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抵触心理主要是来源于对个人所得税了解的太少。所以,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要加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对税法的宣传,使其能够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业务,依法纳税。为了让事业单位的领导起好带头作用,首先要在领导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讲解和普及工作,使其能够带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的配合,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合理利用电视、报纸以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型宣传方式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进行普及,召开相关会议,对缴纳情况优良的人员进行表扬,主动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员工开具完税证明,使工作人员能够明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为建设社会作出的贡献,服务的是公共事业。对事业单位进行代扣代缴工作的会计和财务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来源、不同来源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如何计算的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主要目的是让代扣代缴工作人员能够掌握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基本知识和计算方式,及时了解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措施,保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二)正确选择税收核算模式
应对个人所得税多样化的征收方式,应该将具有劳务报酬性质的收入所得都合并为综合劳务报酬所得运用超额累进的方式来进行核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体现公平的缴税原则,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缴纳工作的监管。对偶然所得,以及金融方面的收益进行分类征收,在一定幅度上进行比例征收。对于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劳务所得的纳税人,应合并计算应缴纳的税额,避免重复征税。
(三)健全税收监督工作体系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监督机制是保证税收有效性的重要部分,为了保证税收的效率,要从一下几个方面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监管工作:一、对现有的税收监管制度进行修缮,制定科学的监管手段,解决监管人员和会计人员为相同人员的问题,设立独立的岗位和人员对代扣代缴工作进行监管;二、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全范围的监督工作,保证财政局和税务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监督;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使公民能够自愿的公开个人的收入情况,保证社会监督对事业单位税收的公正透明。
三、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的会计处理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了按月发放的工资以外还有各种奖金和补贴等,奖金与补贴等在集中发放的时候,每个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差异却很大,要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和发放次数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使工作人员能够减轻心理负担,专注于自身的工作。虽然将工作人员的收入所得分开发放能降低工作人员的实际税负,但发放次数过多会增加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加重工作负担给单位的管理带来困难,因此,要选择合理的发放次数,使员工的税负降到最低,同时财务人员还不会有太大的工作负担。
四、总结
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能否顺利主要取决于纳税人能否清楚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在合法合理纳税的同时,还要使员工的收入能够最高,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代扣代缴方式,才能够更好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
参考文献:
[1]夏春仁.工会事业单位发放职工工资及扣个税处理办法之比较[J].中国工会财会,2014(7).
关键词:两税合并;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一)对现行税收体制造成冲击
1、纳税义务人识别困难。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隐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而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签订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更为困难,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有效征收。
2、课税对象性质较模糊。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点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
(二)对税收征管提出挑战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电子商务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三)对国家税收的流失加剧了风险
1、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样就极其容易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里的“征税盲区”,使本来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2、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移定价以逃避税收,使原本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更趋于激烈。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一)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
(四)培养税收专业人才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五)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
(六)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过程中,只有进行充分的国际协调,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税收法律的有效性。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不仅可以消除关税壁垒、避免跨国所得和重复征税,而且可以促进各国互相变换有关信息,携手解决国际税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逐步实现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紧密配合,以及各国在税制总体上的协调一致。在电子商务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我国应积极参加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惯例,在维护国家和利益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在我国,个人“税感”沉重一直是没有间断的话题。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也有多项调整,其中多项措施直接惠民,但是对于很多老百姓和企业而言,似乎“感触不深”。
2011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根据测算,全国的个税收入全年或将减收1600亿元。这是近年来对个人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过去,在我国个税征收过程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最容易征收的部分,也是最不易逃避的部分;而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却来自于股息红利、房地产等财产转让所得、拍卖等各种财产性收入。
但是,在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不够健全,再加上高收入人群的很多交易直接通过现金完成,税收征收过程中难免出现遗漏,产生“灰色地带”,甚至一度使得我国个税成为“工资税”,没有发挥调节的效用。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频频出手,剑指高收入人群个税征收监管。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要完善征管措施,从多个环节堵住高收入者个税征收漏洞,在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股息红利所得上加强监管。
但是,仅仅是目前在个税上免征额的提高、税率结构的调整,都是在分类税制下的完善,对于老百姓的受益更像是一刀切。长远来看,一方面,还是要像“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到的那样,“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根据家庭总收入对其进行综合考量,以家庭为单位设定征收标准会使我国个税征收更平衡、更公平。另一方面,尽力堵住高收入人群征税的漏洞。最终实现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
2012年,营改增试点的大幕正式拉开,更是让很多试点企业齐声叫好。随后,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双双提高,也减少了很多个体工商户的实际负担。个人认为,减税应从中小企业的税负做起。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是免征所得税的,创造出有利“创业”的好氛围,也让最终商品的价格有所降低,最终让老百姓享受减税的好处。
2011年以来,最受关注的“加税”举措无疑是房产税试点的启动和资源税改革的全国铺开。
2011年1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细则终于“浮出水面”;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原油、天然气等领域的资源税改革正式从试点地区向全国范围铺开。
增,应该增什么?有专家说,无论增税还是减税,现在涉及的几乎都是“大众税”,都是全体纳税人一起来。要增,大家一起增;要减,大家一起减。例如个税的调整就是如此。也就是说,在目前中国尚未对高收入者开征税种的现状下,如何让富人多征税还需要重新考虑。
例如,在世界各国通行、主要针对富人征收的财产税,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之地,未来这块空白必须弥补。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今日,赠予税、遗产税等的征收也是防止社会财富过于向少数人群集中的重要手段之一。2013年两会期间,就曾有遗产税初步具备征收条件的消息被爆出。
减,减什么?除了要让老百姓“少交税”,更应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民生保障和福利水平与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水平密切相关,而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财政收入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保障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随着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以及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将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北欧一些国家,宏观税负高达50%,而且很多是直接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扣除,却没有激起社会的广泛反对。为什么?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税收投向在医疗、社保等方面让民众真正体会到了好处。虽然欧债危机显示出高福利也有弊端,但对我国来说,现阶段要考虑的却是如何补上民生欠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 风险控制
1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基于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出现并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 但普遍认为, 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 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在交易中, 买方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 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面对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优厚利润,国内和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出现,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一拍网的“e拍通”、慧聪网的“买卖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 在网上商家和银行的连接、监管和技术保障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将阻碍第三方支付的进一步发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这些风险,是目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 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 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 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 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 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 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 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 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 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 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 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 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 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 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 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 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 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 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 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 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业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 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因此,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应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 促进整个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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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J].电子商务,2005,(9):92-94.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模式日趋成熟,但是我国对其监管远远落后于它本身的发展,长久以来,C2C电商都被看做监管盲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大量交易游离于现有的法律监管之外,电子商务行业存在着非注册经营、非税销售、假冒产品充斥等现象。与实体商店相比较,这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致C2C电商于税收真空地带。所以,关于C2C卖家征税与否、如何征税的问题也有了诸多讨论,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参考研究国外对电商的税收政策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希望能找出既能加强国家税收又能促进C2C电商经济的发展的办法。
1. 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方向
1.1 C2C类电商是否应该征税
针对C2C类电商是否应该征税及征税条件,多数学者觉得:C2C电商征税势在必行,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赵琴(2012《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认为:可税性和必要性是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理论前提,只有C2C电子商务具备了可税性,税务机关才能对其开征税收。朱国英(2011《中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认为:我们在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一定要积极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要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要协调并处理好电子商务发展与税收增长的矛盾。
1.2 C2C类电商该如何征税
怎样对C2C电商征税,如何界定征税范围,采取怎样的征管办法,暂时没有确实的规章制度。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用户数量多,交易次数多,且身份复杂,不能采取实地实物的稽查核实交易价格,对其征税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切实推进网络实名制,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建立基本信息采集制度,加强税务信息化假设,提高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税收征管的改革,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现代网络税收的需求”(李海芹2012《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指出我国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才能切实达到对电商征税的效果。“电子商务的高度流动性、不可追踪性及可匿名性为避税、逃税提供了新的手段,因此应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力度,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的追踪研究机构,以保护在政府税收方面的利益”(张翼飞孙文涛2011《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启示》),也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方案实施征税监管。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2013年《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将要实行,虽然其主要针对B2C(企业对个人的在线交易)电商公司和平台驻入公司,但其中解释,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一定信息条件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这将对我国C2C类电商产生较大影响。
2. 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
2.1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严格市场秩序管理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通过C2C电子商务征税制度进行税收监督,有利于积极配合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保障在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中证件齐全,建立透明、公正的市场秩序从产业链源头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正品经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社会主义财经纪律,保证网络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
第二、顺应税收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满足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需要。目前中国等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网商平台已经具备了完善税收制度而且在一些电商行业成熟度较高的国家,对网购征税措施早已付诸于实际。从公平竞争角度来看,遵守商业发展规则,有序竞争,才是一个行业可持续发展之策。对庞大的C2C领域进行征税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将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实行C2C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电子商务行业日新月异,同样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应的问题也日渐明显。各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政策法规的规范,都需要通过调整和规范来避免弊端。网络电子商务征税和现实的实体征税相结合,才能有效的掌握商家的收税情况,避免一些不法商家偷税漏税,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
2.2学术价值
第一、有利于理顺C2C电子商务发展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协调运作。着力研究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把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将以现行税制为基础,进一步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第二、以现实论据为基础,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未来立法提供科学的现实依据。
第三、C2C 电子商务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因此协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有意义。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理论依据,并结合我国国情,设计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而为我国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提供完善的税收政策与法律环境。
3. C2C 电子商务主税收问题的重点和难点
3.1 C2C 电子商务主税收问题的重点
第一、对C2C类电商进行征税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
第二、对C2C电子商务课税对象的确定。税务人员征税是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进行判定,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地域性给纳税主体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第三、对C2C电子商务征收率的确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综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和城建税,设定一个综合税率。
第四、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设计。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同时,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服务机构和银行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对网络贸易实行追踪和交叉监控。
3.2 C2C电子商务主税收问题的难点
第一、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不同于模糊了交易的分类和所得的定性,使得税收征管者难以确定征税对象。
第二、税收征管的归属地原则无法落实。电子商务“无址化”的特性为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对象开展属地征管带来了难度。在实际征管活动中,是以网站的登记地,还是以商家的户籍地或居住地作为税务登记地开展征管,至今我国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购没有空间限制,通常是跨地域交易,这就给确定应纳税对象属地带来难度。
第三、电子商务“无纸化”特性,使传统税务管理以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交易采用无纸化方式进行,传统的纸质账册、凭证、报表转而由服务器中数字代码来代替。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在方便存贮和取用的同时,又具有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不利之处。
第四、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削弱。在传统税收体制下,有许多税种的征收需要通过中间机构代扣代缴实现,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别是C2C模式下,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交易,省略了商业中介机构,是商业中介机构代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其代扣代缴的作用也无法实现。
第五、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电子商务本身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还普遍存在着干部业务水平低、软硬件设施缺乏等客观问题。要研究C2C电子商务征税,我们还缺乏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通晓税收政策的综合的专业人才。
4. 对C2C电子商务主税收问题的建议
第一、制定电子商务法。为了使我国的电子商务良性发展,应当根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应该要制定一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有关交易行为进行总括性规定,对我国电子商务进行指导和规范,也为电子商务税收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据。
第二、修订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所依据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各税种单行法规等,其中并未涉及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应当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增加有关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为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三、明确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主体。在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中,纳税主体的认定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第四、基于现有税制对C2C模式电子商务采用优惠。C2C模式电子商务基于其便捷性、低成本的特点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同时鉴于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为了促进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征新税种的时机尚未成熟,可以基于现有的税制选择采用营业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应当对C2C模式电子商务采用优惠税率。
第五、借助第三方平台代缴代征C2C模式电子商务。目前在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挑战是税源难以监控,难以准确查处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税收来源。所以有学者认为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对货款或者服务金额的支付方式采用的是网上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等)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进行代缴代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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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保险;保险公司;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人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主权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发展综述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 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与定价监管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 stand-alone 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
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人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 director&officer 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m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rwriting 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
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一、经济危机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影响的扩大,宏观环境对我区经济的影响还在发展之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今后一段时期的组织收入工作将会面临新的挑战和困难:一是各级政府对组织收入增长的期望要求不会降低。经济增长回落导致税源相对紧张,但政府保障民生工程、加大公共投入等刚性支出还在不断增加,对组织收入增长的要求不仅不会降低,反而会更高;二是组织收入的难度会明显增加。收入任务增长与税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就我区而言,支柱产业(据具体情况添加)的产销额大幅下降,目前大部分企业处于惨淡经营的境地,而作为支柱税源的房地产行业也是后继乏力。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间的税收征收任务将更加繁重,完成预期的税收任务比往将会更加艰巨。
当前,要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作为我们税务(地税还是国税?)部门的重要责任,金融危机来了,企业有困难,而又要保持地税收入稳定增长,怎么办?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多为企业想点子,出主意,在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注重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辅导,通过用足、用活、用好税收优惠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确保税收收入在和谐的征纳关系中平稳增长。同时,要及时把握危机中的有利机遇,履职尽责,为国聚财,为国分忧,为民解难。
二、当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基础资料欠缺。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资料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在掌握各种涉税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相应税务处理。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和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作定量、定性的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数据资料不完善,基础资料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
2、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理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还出现一些问题,评估与稽查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
3、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急需提高。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评估人员既要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要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要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这对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较大的挑战。目前评估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还远不能满足评估工作的需要,有的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的浅层次上,不善于从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一些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作用。评估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要想提高评估质量感到力不从心。
4、纳税评估工作不没有一套科学的办法。表现在我市的评估岗位没有统一,工作职责没有细化,存在评估人员一人操作到底的现象,工作随意性过大,工作过程无监督,缺乏有效配合和制约,不利于工作的规范开展和廉政建设;评估工作的效率不高,工作和缺乏科学性。
5、现有的纳税评估软件整合不到位,需求不能满足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目前使用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仅适用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评估且运行极不顺畅,经常出现无法登录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不能用一套软件对企业开展多税种评估。如开展某项专项检查,既要评估增值税,又要评估所得税,需要同时使用两套软件,需要同时采集两套数据,造成重复劳动,效率低下。三是目前的增值税评估软件较适用于开展行业评估。因为设置的评估指标对同行业有可比性,能整体评价该行业的纳税状况,有利于税源监控,公平税负,加强征管。而不适用于多行业的一次性评估,不同行业之间各项指标没有可比性,主要靠人工评估,人机不能很好结合,评估、操作难度加大。所以对目前省局、市局组织的税务专项检查前必须进行的纳税评估,县(市)局、分局评估部门比较被动。
三、以科学发展观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
1、管理与服务并重,发挥纳税评估的双重效能。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面对金融危机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我们既要不断加强税源监控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提升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又要落实好“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税收服务理念,帮助纳税人度过难关,我认为纳税评估是最有效的载体。
纳税评估作为税务部门一项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既是管理手段,又是服务举措,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纳税评估对内是管理手段,能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效地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有利于提高申报纳税质量和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对外是服务手段,它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问题,引导其主动自查,自动纠错,降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收违法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给没有偷逃税故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次机会,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感受并体验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最终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
纳税评估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能力,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一种管理手段与措施,对加强基础税源的监控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它初步解决了以往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通过采集企业的资金流向、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各项涉税信息,利用评估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客观地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填补了税收日常管理上存在的“相对真空”,提升了税收征管水平。
开展纳税评估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浅表式服务向深层次服务的转变,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纳税评估的开展,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更具人性化、更有人情味。首先,纳税评估给予了非故意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对一般涉税问题除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外,免予行政处罚,避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少缴税款却受到严厉行政处罚的可能,真正做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切身利益着想,把纳税服务的内容具体化,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作用。同时,也减少征纳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环节后矛盾加剧而产生冲突的可能,促进了征纳关系的融洽。其次,纳税评估通过约谈等方式让评估对象对评估疑点进行说明、解释,这个过程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知识宣传、辅导的过程,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涉税业务,增强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技能,充分体现纳税服务的人性化,营造了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纳税评估作为一项重要举措,在促进征管、促进征收、服务纳税人方面,效果明显,既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又减少了纳税人因非主观故意导致涉税违法而受处罚的风险,降低办税成本。必将为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从而化解经济危机对经济和税收带来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
2、改进和完善评估方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目前,正在使用纳税评估软件系统由于评估指标参数不尽科学,评估公式、评估指标预警值不尽合理,对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产生的差异户生成的纳税评估对象的有关日常评估计划,单靠评估人员通过日常评估仅在案头审核分析相关的申报资料、财务报表难以发现评估对象深层次的涉税问题。所以在加强日常评估、特定评估的基础上,一方面要不断修订、完善评估指标,此外要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改进和拓展纳税评估方式,使评估工作发挥更大的实效。一是开展联合式评估。一方面可组织分局间的交叉式评估,另一方面稽查部门在适当的时间安排部分稽查人员配合征管分局评估人员联合开展纳税评估,既解决了基层分局人手少,精力不够的矛盾,确保纳税评估工作如期完成,取得良好实效。又使参与评估人员针对具体评估对象,共同评估,彼此交流,开展研讨,使大家对行业性涉税规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实施评估方面积累了更多经验,能够更好地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提高评估人员业务素质。在联合开展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与征管分局评估人员相互交流切磋,进一步掌握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进一步提高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能力及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同时,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可以使广大税务干部的评估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二是开展调研式评估。应当定期集中组织开展调研式纳税评估活动,抽调税政、征管、稽查等科室人员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物流市场、中介机构进行调研式评估。通过实地评估掌握被调研单位的潜在、闪变税源及其变化情况;全面了解代扣代缴税款和发生临时或一次性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深度挖掘潜在税源、严格掌控闪变税源。这为创新征管措施,制定收入计划,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完成提供了参考信息,也为实现以分析引导评估,以评估推进检查,以检查促进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积极引导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为纳税人提供的自查性涉税服务,对提高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及时纠正处理涉税事项中出现的错误和舞弊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强化税收监管,减轻税务机关负担,形成纳税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机关三重税收监管体系。随着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和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要引导企业选择聘请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活动。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