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14: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登记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这是现行税法的规定,然而在基层工作中发现税务登记办理环节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无任何经营资料、场所却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证;二是起征点以下个体户不愿办证;三是来办证税务登记时间滞后,在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时,往往业主将工商执照带到工商部门作废或变更,以逃避税务部门的依法处罚(变更工商执照后税务部门无法进行处罚);四是相同登记地点却要求办理几户税务登记证(同一房号竟然能够办理几个营业执照)。
为了改变当前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利用社会有关的资源,为税法宣传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切实提高经营户依法办证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强对税务部门内部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依法办证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坚持普遍登记的原则,建立税源档案,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共筑防漏墙。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工商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加强登记资料比对,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加以整改。丰富登记岗位职责内容,以便适应新形势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做好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资料的沟通、比对,使得国、地税两单位资料互补,相互借鉴,互为完善。
四是加快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工商、国税、地税三单位相关信息联网,使有限的登记资源能够共享,互为利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便提高行政效能。
五是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增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力量。各有关部门窗口的力量亟待加强,逐步做到对企业、独资、合伙、个体的营业执照的国地登记“一条龙”办理,方便纳税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切实为全民创业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六是采取有力手段加强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力度。针对部分经营者拒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遏制拒不办证的违法现象的蔓延,彻底扭转漏征漏管户时有发生的不利局面,为规范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摘要: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因为立法的不完善、执行的不统一、监管的不到位,致使注销税务登记的制度产生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等问题,本文将从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义务
变更、注销税收登记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涉税问题,如不缴税款、 未结票证、 跨区套购发票、 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人员也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 加强和规范变更、注销税收登记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
2012年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邮寄了申请从北京市迁入浙江省宁波市的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中缺少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市工商局未同意该投资公司的申请。某某公司称自2008年2月21日从山东省迁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税务登记部门一直未准予其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经行政复议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迁址调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在迁出山东时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在上诉时却主张迁址进行工商登记,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②。尽管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但在2006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税务登记为注销,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现象。
(二)、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
2006年1月, 某市地税分局在对比国地税信息资料中发现了某化工公司2005年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在国税部门90多万元销售开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6月向地税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并在当年7月份获得通过,该公司遂及时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称之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是因为考虑到公司却已破产,处理分存货要开具发票。直到2005年底公司处理完存货,随即就向工商部门和国税申请注销登记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 )、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 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也没有规定完成两个注销登记的时限,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应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直接补交,还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登记,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做法的违法性值得商榷,我国法律也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化工厂,地税分局要求公司在 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向该公司发出 《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 50%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在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根据情节处以两千到一万的罚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改正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是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就逃之夭夭了,税务机关想要进行空管很难。
本案是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不申报纳税又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大量存在着在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外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这种行为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登记只是为了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这种行为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使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
2002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修坤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2005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⑤
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税务登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的问题,对注销登记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 给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止其纳税义务就完事了,而没有认识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实际上在税务注销阶段,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关于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对纳税户依法巡查的职责,致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罪无疑,但也看出了我国税务注销登记的随意性,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予以审查,若有这一过程存在同样可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漏征漏管规定了责任人和处罚方式,而对注销登记过程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过错,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在税务注销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检查、征税、税款管理由不同部门履行,如由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由征收部门负责税收,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发票及有关证件。有些地方则有一个部门负责全部⑥;另外,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检查哪一年度,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是核实哪个时段等等。税务机关想看哪年的帐就看哪年的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没有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拉关系讲人情的问题, 腐败也在所难免。税务注销制度没有事后监督,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监督管控了,国家税款也可能会流失于悄无声息之中。
二、产生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上述诸多问题,而且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虽然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市国税局,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政策和办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导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效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部门间却是协作,不能实现信息及时沟通
对于国地税部门管辖分工往往存在认识不清,在注销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完税证明情况,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个税务机关的证明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为这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在日常生活中还出现一些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这就是各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造成的,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加大注销登记环节的宣传力度,避免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因为该情况一旦发生就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去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按非正常户处理。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税务人员学历低,业务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质量要求。还有一些税务人员政治觉悟低,自觉性差,经不住钱财诱惑,容易被企业拉拢,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明知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仍旧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在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对注销登记进行检查,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不利于对纳税人实施监控。一般情况下,对于“失踪”企业不进行注销检查,仅对那些申请注销的企业实行。所以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应该选择有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从事账务核查工作。
三、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税务机关享有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检查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规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可对不经注销税务登记却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漏洞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问题,也能有效地防止税务渎职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有效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各个环节和程序加以明确,对内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对于非正常户,即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其税务登记证的权利,以解决因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各岗位职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都应当有规定加以明确,建立健全在征管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规章制度,达到所有的工作有规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时也应该进行考核,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内外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疏忽问题,以及责任被淡化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视,并对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不断完善, 对注销登记的程序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 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缴销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同时还要组织清查,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共享平台
如果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办理注销手续却在异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如若发现就可以及时追缴偷逃税款,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要注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的信息传递,建立电子化交流等手段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工作,严防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为名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纳税人注销登记时,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信息进行共享,以使税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检查清算工作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以防范和打击假注销税务登记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①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案例库
②曹福来,《税务登记注销制度探析》,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2期
③薛峰,郁云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处理》,涉外税务,2006
④此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2006 〕 38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1 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 .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 .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 1 )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是否有效。
( 2 )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 3 )审核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 “ 与原件相符 ” 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 4 )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 5 )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协议合同等审核是否属逾期办理扣缴登记,如逾期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后再办理登记事项。
2 .核准、发放证件
符合条件的,核准纳税人的扣缴义务登记信息。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经系统核定其扣缴税种;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经系统录入扣缴登记信息。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二)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经过实地核查,但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应当在进行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发票缴销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注明核查的结果;
(四)《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第四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第五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日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六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在办税服务场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具体内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所在区县、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非正常户认定日期、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日期。
第七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非正常户欠税的,由省局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条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按规定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携税务登记证件,书面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须持《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条经审核同意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加强户籍管理,强化日常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向;充分利用征管系统对未申报纳税户、非正常户的追踪和稽核功能,加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
(一)实习时间:
(二) 实习地点:
(三)实习性质:毕业实习
(四)实习目的:结合所学财政学专业理论知识、方法和技能,系统地掌握纳税申报、注销和税收管理的具体流程,培养对所学专业的兴趣和热情,激发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积极性,把所学的专业知识更好的运用到实践中。
二、实习单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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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习内容
xx年10月8号,是我实习的第一天。我的第一个实习岗位是税务登记岗,主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以及个体户的停歇业办理。虽然在学校里学过税务方面的知识,但当遇到实际操作时却无从下手,刚开始只是帮忙打字复印等一些基本的工作。通过两天的学习,我大致对自己工作的岗位有了初步的了解,少了当初的紧张不安,多的是一份稳重与责任感。
(一)税务登记、变更以及注销工作
税务登记、变更以及注销是法人企业设立、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程序,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纳税登记时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征。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就进入到了税务管理的事业,纳税人的身份及双方的法律关系得到了确认。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相应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刚开始接触税务登记时,因为不了解流程,速度总是很慢,纳税人提出问题时,基本上我都无法回答,很尴尬。于是我就借同事培训时候的书回家看,有不懂得就立刻问,熟练的掌握操作流程,例如办理个体税务登记办理,首先需要纳税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房产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对其经营范围,务工人数,经营规模,联系方式等项目经行逐项填写,为了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性和信息准确性,必须要求纳税人填写详细,并与所需资料的原件相比对,为以后的税收管理奠定基础。
(二)纳税申报征收工作
我所从事的申报纳税的工作就是把纳税人交来申报表录入到电脑里,然后打印完税凭证给纳税人,听起来容易,但实际操作却有以下困难:
1.受理申报,是考验此岗位的工作人员扎实基础以及较强的业务素质的一个过程,必须熟悉税收业务知识,例如税目、税率等,纳税人填开的申报表是否使用税目、税率正确,这看似简单,但我国的税收体制较为复杂,税目税率驳杂,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如果税目税率使用错误,就有可能使入库级次发生错误,导致该入国库的入到地方级次,该入地方级次的入到国库,后果非常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分,更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所以马虎不得。
2.录入时必须得认真仔细,否则就很容易出现错误。例如,纳税者填表者的数字金额必须工整、规范,否则,这些数字金额录入电脑就很难识辨,需要仔细查看,刚开始不熟悉,做起来真费劲,但慢慢适应了几天,就总结出一些经验:一定要熟悉流程,经常练习,不能因为自己的原因耽误整个工作进程。工作与学习不同,要求的是一种合作精神,每个人都得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负责才能让整个工作更好的进行下去。
3. 检查企业的纳税申报顺序一般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及其他针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基金的税收项目。通过对企业每月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以销售收入为起点,逐项核对营业税及其他税收项目。如果利润表列出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者皆为负数,则直接导致未来营业利润为负的结果被改写,反而有了巨额的利润。管理费用的巨额负数可以直接归属于坏帐准备的冲回,财务费用的巨额负数可能是因为资金外拆、汇兑收益大于存款或借款,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的收账政策改进,外币收支较多,且资金富余。从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企业的资本资产结构没我们想象的那般稳定,企业的资本机构变化非常频繁而且幅度较大。
(三)税收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
一、个体经济漏征漏管情况现状
从主观上说,个体经济存在偷逃故意,经营者明知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受到利益的驱使,存在侥幸心理,在没被税务机关检查到并纳入管理前,有意逃避税务机关管理;从客观上说,也存在由于个体工商业户,开停业频繁,企业或者街道门市分布区域广、税务工作人员少、税法宣传滞后等原因,导致管理工作不能及时到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如实申报纳税,对税务机关的登记管理和申报纳税能躲一天算一天。
(二)、厂中厂、店中店及一些挂靠业户形成的漏征漏管现象。由于这些业户在日常经营中很难被发现,税务管理人员容易忽视,而税务机关在定期集中清理整治时,由于时间短也容易让他们蒙混过关。
(三)、采取更换经营地点或假报停歇业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为了达到偷逃税目的,一些个体业户利用税务机关不同管辖区域及征管力量不足,经常变换经营地点或假报停歇业,利用中午、晚上及节假日时间进行经营活动,与税务人员打游击,逃避税务机关管理。
(四)、利用国、地税机关管征范围不同,逃避纳税义务。如各种建筑公司对外经营部的仓库、各类中介机构或办事处、中转站、宾馆、酒家内小卖部等。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搞虚假下岗职工、虚假残疾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收。
二、对个体经济产生漏征漏管现象的原因剖析
一是由于长期人们思维定势,造成税务机关个体经济控管重视不够,而个体工商业户也缺乏主动纳税意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发展迅猛,再加上人情税和关系税的制约,出现漏征漏管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二是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滞后,造成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控管的随意性大,缺乏刚性。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基本上采取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虽然新《征管法》明确规定对不建帐的业户可以采取不同方法核定其营业额,但在实际操作中税收核定工作依据不足,测算方法也不是很严密科学,导致税率虽高,而实际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
三是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衔接不紧,控管不严。个体工商业户一般都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的行业,船小好调头。所以一部分个体私营业户成立的快,注销的也快,且流动性大,这也给我们税务机关管理上带来了诸多不便。《征管法》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但是不少个体工商业户只注重工商营业执照,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缺乏足够认识;再加上税务工作人员疏虞管理、检查不够,致使纳入税务管理的渠道不畅、效果不佳。?
四是相应征管机制不健全。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信息化征管体系建设
学习实践活动重在解决问题,要突出实践主题,突出税收特色,紧密联系税收实际。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审视过去,总结经验得失;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转变思想观念;以科学发展观分析现实,查找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税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统筹兼顾的方法和要求,全面贯彻到各项税收管理工作中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和服务能力。
提高税收征管和服务能力,前提是观念创新。要牢固树立“跳出税收看税收、基于税收又高于税收”的“大税收、大服务”工作理念,自觉地把国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在服务经济建设、支持科学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上,将征管工作置于全省经济发展大局之中。要转变理念,树立税收人本理念、税收经济理念、税收公平理念、树立税收法制理念、树立税收生态理念。抓好统筹工作,统筹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统筹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统筹依法治税和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统筹税收事业与人员全面发展、提高税收职能服务能力。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优质管理就是最高层次服务的理念,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优化税收环境为目标,不断改进税收服务,做到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努力使征管体制更加规范高效,征管流程更加优化流畅,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完备,征管手段更加先进有力。
二、强化税源管理,实现管理与创新的同步提高
税务机关实践科学发展观,要紧紧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立足查找税收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按照破解难题的思路,寻找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如何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搞好税源管理,我以为需要努力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一)推进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的落实。实践证明,五项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五项机制之一的互动机制是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通过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密切各部门的联动配合等方式,进一步促进完善互动机制管理,确保互动机制有效运转,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二)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全面应用税收管理员平台,规范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推广应用,对税收管理员形成了任务可分配,工作可记录,过程可监控,绩效可考评的税管员工作机制,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助力,通过规范的管理,促进科学化、精细化税源管理。
(三)深化纳税评估工作。应用总局的纳税评估模型,在系统内全面开展纳税!评估调查工作。通过整理我省征管综合软件内相关数据,并按照评估工作要求进行修改后,适时向总局上传数据,下发评估结果,指导基层全面开展纳税评估调查工作。
(四)应用个体计算机定税软件科学核定定额。全面推广总局的使用个体计算机定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努力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由粗放型向科学精细型转变的目标。主要采取广泛宣传、平稳过渡、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逐步推进,以减少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中的随意性,努力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由粗放型向科学精细型转变,逐步达到“管理规范、定额合理、税负公平、监控及时”的目标。
(五)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研究建立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与省级数据集中模式相适应的,加强重点税源征管的办法和措施,建立重点税源的分类管理制度,研究其管理方式,主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有效管理。
(六)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工作,在搞好日常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巩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成果,重点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堵塞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只缴纳税款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管理漏洞以及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认定、查找和后续管理。进一步落实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互换制度,做好与工商信息的交换、清分和比对。
(七)加快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研究做好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和试点推广的有关准备工作,通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可以有效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管理,达到和谐征纳双方关系之目的。
(八)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收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是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必须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以票控税,强化税源监控。通过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做好全省供水、供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行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按照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工作步骤,做好启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准备工作,探索推行有奖发票工作。
三、优化纳税服务,实现严格执法与公平正义
优化税收服务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一环,我们要树立适应科学发展的新观念,坚持以人为本,通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进一步改进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 税遵从度。如何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优化纳税服务,我以为必须努力通过以下途径来努力实现。
(一)总结经验、创新服务。规范纳税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内容,建立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制度,做好税法的及时传达,并根据不同纳税群体不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升我省纳税服务工作水平。主要是在总结纳税服务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推广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二)健全制度、做好规范。按照全省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纳税服务内容、方式、平台建设与管理、监督评价与考核等基础工作,推进全省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使我省纳税服务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三)优化环境、全程服务。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服务行为规范,优化服务流程,优化办税服务功能,降低办税成本。主要是按照总局部署,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并实施远程监控,增设自助办税和排队叫号设施,规范窗口设置。落实和完善涉税事项的首问负责、全程服务、限时办结等制度,做好办税服务厅管理和考核工作,增设电子评价系统,提高纳税满意度。
(四)落实政策、清理减负。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两个减负”的意见及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等要求,认真清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坚决避免报表、数据的重复报送,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五)强化制约、办税公开。健全办税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加强管理,强化制约,主动、及时地公开涉税事项的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工作内容,达到税收公平的目标。
(六)健全机制、热点追踪。建立纳税人咨询问题的收集与分析机制。加强对纳税人咨询或反映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
【关键词】 CDIO; 税务; 教学改革
《税务实务》是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集知识传授、技能培养于一身,实践性很强,要求学生既要学好理论知识,又要掌握实际操作技能。笔者认为在《税务实务》教学中引入CDIO模式,能充分展示现代高等教育“以能力为本”的价值取向,使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得到大幅度提高。
一、CDIO工程教育模式
CDIO工程教育模式是近年来国际工程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它将工程产品、生产流程、或生产系统的生命全周期抽象为“构思(Conceive)、设计(Design)、实施(Implement)、运作(Operate)”四个阶段。以全生命周期为载体来组织课程、建立课程的关联,通过学习和完成项目来训练学生获取知识(自主学习)、应用知识(解决问题)、共享知识(团队合作)、发现知识(技术创新)和传播知识(沟通交流)的能力,使学生通过“做中学”得到真才实学。
CDIO模式充分利用大学学科齐全、学习资源丰富的条件,以尽可能接近工程实际、涉及技术、经济、企业和社会的团队综合设计项目为主要载体,结合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不断地在理论知识、个人素质和发展能力、协作能力以及集社会、历史、科技为一体的大系统适应与调控能力四个方面得到全面的训练和提高。CDIO的模式不仅继承和发展了欧美二十多年来的工程教育改革理念,更重要的是提出了系统的能力培养、全面的实施指导、完整的实施过程和严格的结果检验的12条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迄今为止,已有几十所世界著名大学加入了CDIO组织,按CDIO模式培养的学生深受社会与企业欢迎。因此,笔者应用CDIO教育理念尝试《税务实务》课程的教学改革。
二、CDIO教育模式启示下《税务实务》的教学改革尝试
《税务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旧式的“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毕业生提出的新要求,而CDIO工程教育模式提供了全新的教育理念,有助于解决《税务实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达到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笔者在《税务实务》课程中应用CDIO工程教育模式,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尝试。
(一)重新构建教学模式
随着社会对高校人才培养需求的不断变化,高校教师需要及时转变教育理念,采纳新颖的教学模式与方法,打破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构建“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教师不再是课堂主角的扮演者,不再以自己的结论代替学生的分析讨论,而是要充当引导教学的角色,启发学生去思考,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教师除了要系统地掌握《税务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以及实际操作流程外,还应该掌握会计学、税法等相关学科知识,并能结合科研方向,把本专业最新的动态和发展、最新的科研成果引进课堂,这些要求会促使教师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与课堂驾御能力迅速提升。第二,教师要围绕专业目标进行课程系统设计,建立课程之间的关联(如:本课程与税法、财务会计的关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使学生掌握各门课程知识之间的联系,并用于解决综合问题。而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是打破教师之间和课程之间的壁垒,组建教学团队集体讨论设计关联课程的具体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的衔接,难点重点的处理、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等。上述工作的定期研讨使得教师的CDIO能力也能得到全面提高。
(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税务实务》课程由理论课与实践课组成。笔者认为无论是理论课还是实践课都应加强实践环节教学方法的探索,培养学生的CDIO能力。理论课通过两种方式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方式一:课堂讨论。教师讲授理论知识一章或多章后,选取2―3个案例发给全体同学,分小组课后进行讨论,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后,每个小组选派一位代表陈述其观点,课上学生可以对代表的发言进行点评,最后教师对学生的案例讨论给予扼要总结,内容应该重点强调案例中涉及的学习要点,使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把握,对学生讨论中不够准确、不够深入的问题,作重点讲解。对于案例讨论的评价,以正面激励为主,对不参加发言的学生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后续的讨论。如:学完“发票领购与审查实务”后,教师可以请学生收集不同种类的发票,讨论各类发票的使用范围,填开发票的操作步骤,假发票如何审查等。通过讨论、实务操作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以达到提高学习效果的目的。方式二:课件制作。以往上课采用的课件都是教师精心准备的,按照CDIO理念,《税务实务》课件是学生在教师的精心指导下课前制作的。这就要求学生预先必须与任课教师共同讨论课程教学目标、授课内容、难点重点及课时安排,按能力承担任务,相互配合完成课件制作。这种方式不仅能提高学生获取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能培养与人沟通及团队合作能力。
实践课主要是通过仿真训练使学生熟悉税务相关业务的基本流程,熟练掌握纳税申报及税务等相关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处理税务相关业务的能力,达到进一步理解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实际业务的操作、团队协作与交流沟通等方面的能力。通过岗位分工,可以就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检查等业务进行仿真训练。具体做法是:
第一,选择有代表性的仿真训练业务。如:以税务开业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所得税纳税申报等业务为技能训练题目。
第二,明确仿真训练目的与内容。如:税务开业登记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公司开业税务登记流程,熟悉办理开业登记所提供的资料,掌握办理开业登记的要点;训练内容是学生根据所提供的企业背景资料以及填表指南,填写税务登记表。
第三,完成仿真训练的准备工作。首先,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5人,小组成员模仿背景公司及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分配岗位(法人、财务负责人、人员、税务登记管理岗、税务所所长),明确纳税人、人和税务机关的岗位职责。如: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填制税务登记表,并负责到税务机关送表,税务登记岗位职责是初步审核企业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其次,熟悉税务登记开业程序,特别要关注税务登记注意事项;再次,了解办理税务登记附列资料(内资企业新户要准备验资报告原件、企业章程等11种资料);然后,了解模拟企业的背景情况(公司基本信息);最后,按填表指南填写税务登记表。
第四,仿真训练过程。在教室或实验室布置一个税务登记业务的仿真场景,5位学生分别扮演各自的角色,办税人员将填好的税务登记表交给财务负责人及法人,其审核盖章后交还办税人,人员连同税务登记附列资料一并报送税务登记窗口审理,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后开出税务登记受理单,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办理,纳税人凭受理单领取税务登记证。
第五,师生共同点评。根据场景模拟实况,师生客观地给予评价,以激励为主,也可以指出不足及完善的建议。
仿真训练的教学方式虽然与实际工作存在距离,但能够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CDIO能力,弥补了理论教学的不足。
(三)创建学生能力评价体系
传统的课堂教学是由任课教师来考评学生,重在知识的获得。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通常以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CDIO的评价方法则重在能力培养,因此必须确保能力评价过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税务实务》教学中笔者采用不同的方法衡量学生的专业知识及综合能力,专业知识的评价通过期末笔试考核(50分),综合能力的评价(50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来完成。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及创新能力为考核点,每个考核点有一定的权重,通过不同人群(教师、学生、自我)的评价,由考核组对学生的考核结果汇总得出课程考核成绩(考核组的成员由任课教师、课代表、各小组组长、学生代表组成)。不同群体的评价是根据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表现、小组讨论情况、平时学习状况、教师作业成绩等综合考虑的结果。学生能力评价汇总表见表1。
学生最终考核成绩=期末笔试成绩×50%+学生能力评价成绩×50%。笔者认为建立科学有效的能力评价体系,有利于培养学生获得职场所需的各种能力和素质,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也是实施CDIO教育模式的关键。
三、教学改革的成效
在《税务实务》中引入CDIO教育模式,师生通过“做中学”共同获取知识,促进教学相长,不仅能突出培养学生的CDIO能力,也能促使教师的CDIO能力迅速提高。通过让学生收集、编写、讨论分析教学案例,总结归纳涉税相关理论,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提高了教学效果。通过业务的仿真训练,使学生既能熟练应用税务理论知识,又能提高税务实际业务操作能力,达到了本门课程教学大纲预期的教学目标,为走向职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改进了课程考核方法,创建了学生能力评价体系。
综上所述,将CDIO教育模式引入《税务实务》教学中,既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也利于专业教师双师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查建中.论“做中学”战略下的CDIO模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3).
[2] 吴鸣,熊光晶.基于CDIO理念的路基路面工程教学改革实践与探讨[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一、原因分析
1.税收征管力量较薄弱,征管手段相对滞后,导致征管乏力。从此次审计调查情况看,全市各地均存在一定数量的漏征漏管户,税收流失较严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观方面是各县(市、区)地税部门从事住宿、餐饮和娱乐业税收征管的人员普遍较少,基本上都是实行所有个体户统管的方法。同时,三个行业缴纳的税收总额在各县(市、区)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少、入库的税款零散,加之每年各地税收任务重,税务机关没有太多精力从事“吃力不见效”的事,从而导致三个行业的税收征管难,存在一定数量的漏征漏管户,造成税款流失严重的局面;客观方面是由于住宿、餐饮和娱乐行业经营点多面广,户数多、流动性大且转让变更频繁,导致原有的经营户不按规定结税、结票,有的带走全部承包期的账簿资料,新的承包户重新购票建账,造成企业的经营账簿、发票等资料保管出现断档,缺乏持续性,造成征管难度加大。
2.三个行业经营较特殊,客观上造成征收难度较大。一是一些经营规模大的旅店,其餐饮有的自营、有的外包。有的集住宿、餐饮、娱乐和洗浴一体,而收入又未分开单独核算,这些行业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客观上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二是用票环境较混乱。由于服务业定额发票税率要比商品零售等行业发票高,且受财经纪律的约束,一些单位团体消费,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怕背上大吃大喝之名,都不希望在单位上过多地报销餐饮发票,而企业单位也怕超标准列支招待费,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也愿意使用其他行业的发票,由于这些特殊的“需求”客观上也造成了一些大中型经营者采用多种经营并领购多种发票混开。如将餐饮、烟酒零售店分开经营,并分别办证,用商业零售发票换项目填开餐费、用住宿发票填开娱乐费等。三是发票管理难度较大。消费者消费后,有的经营者付给回收的其他企业发票,造成重复流转使用,更多的以“不开发票就能打折”收款收据票等手段和借口变相拒开发票,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放弃索取发票的权利,这些行为客观上都造成了税务部门征管难度,也给“以票控税”增加了难度。主观上也由于税务机关对三个行业的发票监管尚不到位,税务检查及税务稽查的力度不够,对使用虚假发票处罚不重,对一些违规、违法经营户起不到震慑作用。
3.现行减免税过多,不易操作。近年来,国家为照顾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对从事住宿、餐饮等三个行业的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客观上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复杂,操作难度大,致使部分从业人员钻政策漏洞。如:少数经营者与下岗人员达成某些协议后,更改其为业主法人,实际上仍由原业主经营,只是利用下岗人员的名义办证经营,或一人下岗,多人合伙、入股经营,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主观上也由于税务机关人员少、也不愿意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审核,造成部分从业人员钻政策漏洞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造成部分税收的流失。
4.从事三个行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息及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偷税现象时有发生。一是税务登记户和工商登记户相差较大,形成部分漏征漏管户;二是一些餐饮、住宿和娱乐查账征收业户,虽然账簿、报表、凭证齐全,但却没有真实地反映收入、成本,只是将开具了发票的经营收入予以反映,而对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收入则不反映。特别是近些年随着高校招生比例大副提高,每年考上学校的学子越来越多,每年的升学宴,加上婚庆、生日宴等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加上都是私人消费,一般都不会索要发票,使业户收入严重失真,造成大量税收流失。究其原因,客观上一是工商部门存在只登记不注销的情况,导致一些个体工商户无从查找。二是住宿、餐饮、娱乐业纳税户的原材料大部分都从农贸市场或批发部购进,难以取得正式税务发票,计入成本的原材料大都以白条入账,很难核实其成本、收入;主观上一部分起征点以下的微小型住宿、饮食个体工商户及许多农村一次性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征管成本过大和征管力量有限,基本未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同时,未及时和工商部门进行核对经营户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其次是税务机关未强化重点日期的税务巡查及检查力度,如升学宴大都集中在高考之后的三个月内,婚宴大都在节假日和双休上,可以加大这期间的巡查、检查的力度。
二、几点思考与建议
1.以人为本,不断加大“以票控税”的深度和广度,完善发票管理手段。发票管理作为核实纳税人营业收入最有效、直接的手段,其监控作用非常突出。由于住宿、餐饮行业的经营地点分散、收入隐蔽性大,采取“以票控税”的税收监管手段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从加强发票领购关管理着手。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领购业务时,必须持发票专用章和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由纳税人(经办人)在发票发售单(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并签字确认,从源头上杜绝“借票”现象的发生。对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减免及下岗优惠的纳税人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其次,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坚持开展发票巡查巡管和日常检查,税务机关每月要对未达起征点和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减免及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业户进行巡查巡管。每年也应对其他用票纳税人进行巡查,重点是检查纳税人是否出现丢失、借用、倒买倒卖发票、使用假发票等现象;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有奖发票奖励政策规定的宣传,对辖区内每个住宿、餐饮和娱乐企业安装“温馨提示牌”鼓励和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后,不忘主动索取发票。同时,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切实做好纳税辅导;四是实行源头控管,点菜单、酒水单等消费结算单是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结算的最原始凭据,可考虑对消费结算单据实行地税统一印制、统一领取、统一结报、统一核销的举措,持单据以开具正式发票,进而实施电子点菜单。即使消费者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税务部门也可根据消费结算单计算出应税营业额,以达到对应税收入的监管。
2.积极探索分类管理、开展户籍清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住宿、餐饮和娱乐业户的营业收入、经营规模、注册类型及核算方式等因素,将住宿、餐饮和娱乐业户分为大型、中档、小规模经营和达不到起征点的四个征管类型,分别采取以票控税查账征收、以票控税核定征收、以经营参数核定征收和简易定期定额征收等征收方式。通过分类管理的方式,健立健全税源监控机制,建立分类税源监控台账,并定期进行税负比对和发票跟踪管理,加大征管力量重点抓好大中型住宿、餐饮和娱乐业户税源监控,确保重点税源监控到位,不断提升税源管理质量。二是充分利用工商、公安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代码信息和国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开展信息横向比对,清理漏户,夯实税源基础。同时,加强纳税人变更、停业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规范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强化注销户检查,严防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并加强与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步伐,利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查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三是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对税源进行划片管理,对每一路段、每一业户都要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户清、责任明,户尽入网。
3.科学合理地核定税额标准,实行阳光定税。要科学合理地核定税额标准,首先就要拓宽信息采集的渠道,搭建实用性较强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对公安部门的旅客住宿登记信息、水电气供应部门有关餐饮、娱乐企业水电气供应信息、统计部门的住宅、餐饮和娱乐行业发展统计指标等信息进行归集、利用,建立更加全面的税源监控分析体系。深入企业调查、采集纳税人物耗、人耗、能耗、租金、现金流量、台(床)位数、经营面积、上座率、入住率等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特点、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核定税额标准,同时在实施核定定率调整时也要坚持做到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定税。
4.强化税务检查、加大税务稽查和处罚打击力度。税务检查行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及处理处罚打击不力是造成住宿、餐饮和娱乐业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税务机关应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日管的薄弱环节开展税务检查,以堵塞漏洞。加大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规票据的业户的稽查和处罚力度,对虚假申报纳税和故意偷逃税的业户,按法规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促进住宿、餐饮和娱乐业税收征管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从主观上说,个体经济存在偷逃故意,经营者明知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受到利益的驱使,存在侥幸心理,在没被税务机关检查到并纳入管理前,有意逃避税务机关管理;从客观上说,也存在由于个体工商业户,开停业频繁,企业或者街道门市分布区域广、税务工作人员少、税法宣传滞后等原因,导致管理工作不能及时到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如实申报纳税,对税务机关的登记管理和申报纳税能躲一天算一天。
(二)、厂中厂、店中店及一些挂靠业户形成的漏征漏管现象。由于这些业户在日常经营中很难被发现,税务管理人员容易忽视,而税务机关在定期集中清理整治时,由于时间短也容易让他们蒙混过关。
(三)、采取更换经营地点或假报停歇业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为了达到偷逃税目的,一些个体业户利用税务机关不同管辖区域及征管力量不足,经常变换经营地点或假报停歇业,利用中午、晚上及节假日时间进行经营活动,与税务人员打游击,逃避税务机关管理。
(四)、利用国、地税机关管征范围不同,逃避纳税义务。如各种建筑公司对外经营部的仓库、各类中介机构或办事处、中转站、宾馆、酒家内小卖部等。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搞虚假下岗职工、虚假残疾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收。
二、对个体经济产生漏征漏管现象的原因剖析
一是由于长期人们思维定势,造成税务机关个体经济控管重视不够,而个体工商业户也缺乏主动纳税意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发展迅猛,再加上人情税和关系税的制约,出现漏征漏管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二是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滞后,造成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控管的随意性大,缺乏刚性。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基本上采取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虽然新《征管法》明确规定对不建帐的业户可以采取不同方法核定其营业额,但在实际操作中税收核定工作依据不足,测算方法也不是很严密科学,导致税率虽高,而实际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
三是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衔接不紧,控管不严。个体工商业户一般都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的行业,船小好调头。所以一部分个体私营业户成立的快,注销的也快,且流动性大,这也给我们税务机关管理上带来了诸多不便。《征管法》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但是不少个体工商业户只注重工商营业执照,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缺乏足够认识;再加上税务工作人员疏虞管理、检查不够,致使纳入税务管理的渠道不畅、效果不佳。?
四是相应征管机制不健全。
对一些零散和行业税收,如运营车辆营业税、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应纳的税款等,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征。但由于现行的征管机制不健全或者不到位,不同程度地造成税款的流失。
三、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税法教育机制,特别是要在中小学增加税法教育课程,依法纳税教育要努力从学生做起。
(二)、严格执行定期定额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建帐管理办法。将个体私营的税收征管引入正轨,减少偷漏税现象发生,建帐是有效途径。
(三)、加强以票控税管理。对使用地税发票的餐饮业、服务业、小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个体工商业户,在严格遵循程序制度的前提下,对发票的请领、发售、使用、缴销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严防大头小尾票和虚假报税现象的发生,坚决打击混用发票和假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问题。
(四)、实行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利用办税服务厅的办税公开栏、电子触摸查询系统及县电视台“信息栏目”,将个体业户停业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在申请停业的个体业户经营门市橱窗显要位置张贴征管业户停业标志,请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完善协、护税和综合控税体系。税务机关应与工商、国税、公安、技术监督、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合控税机制,特别是国、地税、工商之间应实现信息共享,对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停(歇)业、货物运输发票、税务违法违章等情况适时进行网络监控。做到监控、查处、清理、建档、管理一体化,让漏征漏管问题无处可藏。
(六)、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大严厉打击偷漏税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起举报中心,完善举报制度。同时在查处举报案件中要依法办事、严厉打击,增强透明度和暴光度。
(七)、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以纳税人满意为我们的最高服务标准。努力构建一个文明征收、优质服务、秩序正规的办税环境,让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真正享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进一步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