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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制度

时间:2023-06-06 09:33:27

合理化建议制度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1

第一条 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以下简称技术建议)和推行工厂现代化管理,是企业革新挖潜、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创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及开发新产品,节约原材料等。?

第三条 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运输及储藏等方面的改进或建议。?

第四条 对医疗卫生技术、教育、保育以及利用自然条件等方面的改进或建议。?

第五条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以及长期未解决的技术关键和质量关键等。?

第六条 对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促进企业素质全面提高等方面的建议或改进。?

组织领导和职责范围?

第七条 技术建议与现代管理优秀成果评定小组成员由:厂长××、××、××、××等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技术建议是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工作,由××归口统一管理,技术建议管理员具体负责。基层单位设技术建议联络员。?

第九条 技术建议管理员职责:?

1.汇编全厂技术改进措施计划,掌握并督促其实施情况,收集资料,在适当的时候提请评定小组进行评定,总结上报重大技术成果。?

2.负责全厂技术建议资料处理,收集并推广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结构的应用与交流。?

3.负责接待外单位有关技术改进方面的参观学习,并建立咨询业务关系。?

4.协助领导组织对厂内重要的非标设备设计方案的论证及会审,并办理下达设计任务书。?

5.负责厂内技术攻关或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6.定期召开基层技术建议联络员工作会议,安排与检查该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基层技术建议联络员职责:?

1.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季度技术建议计划项目,经批准后协助实施。?

2.对本单位实施的技术建议项目验证、考核、分析和预鉴定,组织整理有关资料上报总师办。? 3.总结推广技术建议成果,协助实施人员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与合理化建议(以下简称管理建议)由××统一归口管理,全厂各管理系统(不含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实现的现代管理优秀成果均需报××,由××审查并定期提请厂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具体组织工作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

第十二条 厂科协组织实施的管理建议由科协归口提请厂评定小组评定,并报××备案,具体工作参照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三条 属全面质量管理的tqc成果,由全质办归口管理,并报××备案。?

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技术建议项目必须做到:?

1.经过试验和应用,并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

2.按照技术建议(现代化优秀管理)成果报表逐项填写,并经单位主管和受益单位签证。?

3.凡属于提高工效、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改进设备(备件)、新的非标设计等必须要有相应的工时定额员、质量管理部门、材料定额员、设备动力部门和使用单位等签署的效果证明。?

4.一般项目经所在单位考察后签署意见,报总师办。较大项目须经3个月的生产试用验证,连同有关资料上报总师办。重大项目须经6个月的生产验证,整理全套资料上报,由××组织,××主持经厂评定小组评定后,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 凡经鉴定的技术建议和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其鉴定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能否纳入正式技术文件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工作。?

2.能否进行推广应用与交流。?

3.详细分析与核算经济效果,对无法计算出经济效果的应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有关领导签字。

?  第十六条 凡纳入正式工艺规范的技术建议项目,由有关部门与车间进行工时或材料定额的修改,并考核实施情况。对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的项目,根据产品图纸审批程序办理更改手续,并考核其批量生产情况。?

奖励与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凡申请技术建议成果或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奖励的集体(个人),应由实施者提出申请,填报项目成果申报表,并附第十四条所规定具备的材料(管理优秀成果须附论文或文字总结)报归口单位立案,交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最后由归口单位组织厂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审查,厂长签字,需要上报的则逐级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凡成功且投产(或用于管理)的项目,以修改技术文件的日期作为该项目的投产日期,以连续12个月为计算经济效益的有效期。实际年节约额计算公式为:? 年节约价值=(改进前成本?改进后成本)×年产量?(一次性投资费用+报废损失费用+时间费用)?

第十九条 凡被采用的技术建议和现代管理优秀成果,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荣誉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技术建议项目和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原则上每年××月、××月各评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或管理)成果,应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应按参与实施工作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落实到人,各单位不得留成克扣。?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如项目在如下名目下均可获奖(技术建议成果奖、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奖、tqc成果奖、节约奖等),则以获其中金额最高的一种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如果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时,可补发差额部分的奖金。?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金者,一经查出,应撤销其荣誉,收回全部所得奖金,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2

【关键词】合理;建议;激励

【中图分类号】F272.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0)10―0108―1.5

一、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概念

合理化建议制度又称为奖励建议制度、改善提案制度、创造性思考制度,它是一种规范化的企业内部沟通制度,旨在鼓励广大员工能够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下情上达,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参与度,使普通员工可以和企业的管理者直接对话并切实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合理化建议制度存在着明显的优越性,它是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公司运用集体智慧的一个重要手段,深受企业组织的青睐。

二、建立合理化建议制度的重要性

合理化建议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者改进企业生产经营流程,提高管理水平,甚至还可以解决生产管理上的难题,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合理化建议也是企业赢得市场、获取高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日本在资源非常缺乏的情况下,打造众多的知名品牌,唯一的办法是依靠合理化建议,节约劳力,节省资源,如东芝以电暖炉取代煤暖炉走出危机,三菱靠被褥烘干机扭转了赤字,可以说一条合理化建议可以为企业扭转乾坤。

同时,合理化建议还可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起到凝聚作用和战斗作用。一个可以持续不断向前发展的、拥有不竭动力的优秀企业所必须具备的一点就是高涨的全员参与热情。只有员工们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的各项事务上来,企业才会获得向前发展的动力;只有大家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让企业的发展日臻完善。而合理化建议有效地集中了全体员工的智慧,广开言路,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三、合理化建议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提合理化建议,首先要填写合理化建议书,建议人填写完毕后将其交给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评阅,然后由部门负责人统一交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将这些合理化建议进行整理、记录,并分发给实施人,由实施人进行具体工作的执行,最后双方确认完成。而相对重大的问题,则需要召集相关的负责人组成临时的评议小组以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

在建设与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向全体员工积极宣传和讲解这一制度,使它能够得到全体员工的支持和理解,这样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合理化建议制度才变得有意义。当然,在合理化建议制度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第一,有的执行者在接到合理化建议书时,对所提问题持有疑问,执行人可以直接去找建议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都应秉着对事不对人的态度心平气和地去处理这个问题,不要因为他给你提了建议就心怀怨恨。有了问题,大家可以在一起讨论和研究,不要出现什么问题,执行者就拿着合理化建议去找建议人的上级领导“告状”,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不但让建议人反感,也打击了员工们的参与热情。而有的员工在接到合理化建议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则是怎样推脱责任,要知道我们建立这样一种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击谁,追究谁的责任,而是将出现的问题妥善地解决,将不合理的地方变得合理。虽然这些都是小事,但往往这样的小事会直接影响到合理化建议制度的建设,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第二,在合理化建议制度的建设中,同样要注意只顾数量不顾质量的问题,不要硬性规定每人每月提交合理化建议的数量,这样会给员工心理造成负担,很多员工会在月底要交合理化建议时,为了凑数而胡乱写些不着边际的问题,这样不但让相关工作人员浪费了很多宝贵时间,也影响了工作的效率。合理化建议的初衷是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而硬性规定数量的做法却无形之中与此背道而驰。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应该培养员工这样一种意识,当遇到什么问题或是有了什么想法时,可以第一时间通过合理化建议的方式记录下来,而不至于被遗忘,以免交建议时想不起来。合理化建议卡应该放到大家很容易找到的地方,如员工餐厅、办公室走廊、休息室、等等。

第三,在合理化建议制度的建设中,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普通员工提的合理化建议往往得不到重视,而领导提的则很快得到解决或回应。当然,可能有时领导所提的合理化建议会相对重要和紧急,或涉及到的利益要大一些,但长此以往,会极大地挫伤普通员工的积极性,他们会觉得自己提与不提是一样的,没有什么不同,久而久之,就会有厌烦情绪。尤其是在生产现场工作的一线员工们,他们对现场的细节把握会更加精准,对存在的问题也了解得更加透彻。我们一定要对所有的合理化建议一视同仁。

当然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也采取了相应的改进对策,每个月相关工作人员都会对每个人收到的合理化建议进行统计和记录,对于那些即将到完成日期还没有完成的执行人,会给出善意提醒,而那些已经过了完成日期却还没有完成的执行人,他们的名字则会出现在每月的最差合理化建议名单中,而出现在最差合理化建议名单上的员工,不但是面子上不好看,也会影响到年终的绩效评价。这样一来,不论是谁提的建议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得到解决,不会因人而异。

第四,怎样给领导提合理化建议呢?这着实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我们的员工总是碍于领导的位置,不敢给领导提建议,生怕建议不仅没被采纳,还得罪了领导,赔了夫人又折兵。那么,究竟该不该给领导提建议?又该怎样提建议呢?这其中也有很多技巧需要我们掌握,我们在给领导提建议的时候就是要运用这些技巧,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使领导可以平心静气地接受。首先,自己没有经过充分考虑调查、没有根据的事,不要随便提给领导;其次,在写解决方案时,尽量多写几个方案让领导来选择;另外,书写过程中也要注意措辞,要简明扼要,多用敬语。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提高合理化建议的质量,使建议的完成真的能为企业带来益处,令领导满意。总之,员工不仅要有一定的勇气和认识,还要讲究科学方法,把握时机和分寸,做到语当其时、言当其方、谏当其用。

第五,怎样激励员工积极主动地去提合理化建议,也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建立激励机制,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激励不仅能使职工安心和积极地工作,还能使职工在这种短期作用下发挥职工认同和接受本企业的目标和价值,对企业产生强烈归属感的长期作用。定期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定、总结和表彰,及时兑现奖金,同时在住房、福利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但也必须重视精神上的奖励,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带动群众。除了物质上的激励外,精神上的鼓舞同样不可或缺,一句中肯的话语,一个鼓励的微笑,都会使员工产生共鸣和满足感。对于那些喜欢提建议却不常被采纳的员工,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去支持和鼓励,因为与那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员工相比,他们更为可贵,不应该用一个结果去否定他们美好的初衷,即便他们的建议没被采纳,但精神可嘉。当然,为鼓励员工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其最为本质的问题还是要持续地推进企业文化的建设。在组织内部形成民主文明、开拓创新的良好文化氛围,这样自然会感染到每一位身在其中的员工。只有这样,员工才能对自己周围的环境保持敏感,并及时准确地捕捉到一些有用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及时地传递给相关负责人,才能使流程得到改进,浪费得到避免,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程培明.合理化建议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中的作用[J].福建轻纺,2002(6).

[2]杭其平.如何给领导提合理化建议[J].领导科学,2006(4).

[3]石帮龙.构建“合理化建议”企业文化的探讨[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5).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3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建议他们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山东、上海等地方法院亦各自出台细化操作规程,从试行情况看,这一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司法建议工作已成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但从实践情况看,这一制度在试行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问题。 因http://此,要想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必须从理论层面深化对这项制度的认知,并对其面临的障碍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思路。笔者不揣冒昧,在此拟以基层法院司法建议制度现状为视角,深入探讨司法建议制度的优点与缺陷,分析构建司法建议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论证司法建议制度建立的方式,最后全面、系统地提出以实现法治权威和司法和谐为直接目标的司法建议制度构建方案。

司法建议制度的理论研究困境

我国关于司法建议制度研究现状。笔者以文献数据库检索为数据收集手段,在中国知网(cnki)学术文献总库中选取“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15项,模糊检索1915年至2011年6月所有文章,相关论文的研究理路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成果推广。如丁国锋的《四年发出司法建议逾两千》,这类文章从司法建议运用取得的成效入手,总结司法建议制度推广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推广司法建议提供实践支持。

从社会运作的角度,反思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具体现象,由此讨论司法建议的合理性、社会价值、司法价值,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从法律的角度,将司法建议制度放在更具体的范围内进行探讨—正面或侧面反映出法律适用问题,为机制构建进行初步验证。

通过对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观察,分析司法建议在其他制度中发挥的作用,以一种综合性视角来讨论司法建议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融合或抵触之处,为司法建议制度的发展提供更系统的理论支撑。

研究现状反思。根据对相关资料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关于司法建议制度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

研究水平不高。在我们检索的796篇文章中,专门研究司法建议制度的论文数量相当少,相关的一些文献大多是新闻报道和经验推广,特点为:深度研究不多,实践效果多;运作研究不多,价值探讨多;创新成果不多,宣传介绍多。

理论成果和实证研究无法相互支撑。在制度构建的目标确立之前,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集中于理论探讨的层面实属必要;在制度构建目标正式确立之后,仅仅在理论层面做规范探讨显然不足以应对实践需要。而基层法院开展的一些实证研究,由于没有和前沿理论相结合,只能说明问题却无法改善现状。

理论体系没有构建。如上所述,当前在我国,司法建议主要是被实践部门讨论,全国许多法院也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学界对其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突破性、深入性研究成果十分缺乏。加之司法建议系中国特有制度,鲜有可资比较借鉴的域外理论或制度,司法建议(权)甚至没有被作为一种权力、一个概念或一枚新鲜的法律词汇被提及,更不用谈建立起一整套系统的理论体系。

司法建议制度的实践运行困境

法律依据不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2部法律共3次提到“司法建议”,且规定相当原则,一是适用范围狭窄,仅在“执行”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章节中提及;二是接受对象局限,侧重于对原单位的纪律处分或惩罚;三是法条中“司法建议”前置动词系“可以”,而非应当或必须;四是程序过于单调,司法建议这座“金矿”尚缺乏一个规范的开采程序。法律依据不足,客观上使得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建议权时“底气不硬”,也制约了司法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

司法建议缺乏约束力。在实践中,司法建议的边界不断扩展,法律保障却未同步跟进,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被建议机关或被执行人若对司法建议置之不理,应承担何种责任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司法建议是否有反馈、是否被采纳,采纳后的效果如何都难以得到保证。司法建议低回复率的现实窘境让法官产生了些许畏难情绪,开始默认被建议者对司法建议的鄙夷不屑,甚至将司法建议作为一种普世化的宣教、理想化的憧憬,继而形成不愿发、不敢发的恶性循环。

法官积极性不高。随着2007年4月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实施,诉讼门槛大幅降低,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社会对司法的大量需求与司法资源、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日益突出。“供需”的严重失衡让法院在社会矛盾的焦点上孤掌难鸣,在繁重的办案和调研任务之外,法官很难“心有旁骛”,况且制发司法建议的多与少、好与坏和法官职级晋升没有直接关联。于是,以结案为目标的“摆平”逻辑在法院中赢得了更多的市场,这是法官根据成本和收益的算计,追求在既定条件下最高效实现预期目标的策略。

走出困境的基本思路

构建司法建议制度的理论体系。第一,厘清司法建议权的定位。司法部副研究员刘武俊曾指出:“法院往往最先聆听利益诉求、最早发现问题、最早解析矛盾,因而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类似于医生诊断书和处方。”博登海默也将法官比作“社会医生”。可是,包括法院在内的社会各界,对司法建议的定位还比较模糊,有必要重新厘定。在司法行为中,实现职业理性与生活逻辑之间的对接和平衡,是非常重要的。这其中,应该有一个实现“司法和谐”的载体,这是对司法建议较为宏观的定位,更确切的说,它就是法院功能的必然延伸,能动司法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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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深化对司法建议制度功能的研究。司法建议有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两个方面:司法建议的显性功能影响了公共政策、法律的制定,回应了民众的维权呼声,实现了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司法建议的隐性功能则延伸司法权边界,体现司法亲和力并与实现“两个效果”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院“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一脉相承。

完善司法建议的制度设置。第一,肯定司法建议的法律约束力。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零星散见于若干部门法,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也是以“法发”的形式出现,严格意义上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要使司法建议最快获得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可以采取地方至中央的立法模式进行试验性推广:一是拓宽被建议对象;二是明确启动条件;三是明确法律后果。通过上述规定,使司法建议制度向“地方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待理论与实践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而广之。

第二,规范司法建议制度的运行模式。主要涉及:党委、人大配合监管机制,对拒不采纳建议者或建议效果不佳的,借助政府资源予以协调落实;媒体配合宣传机制,广泛借助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适度扩大社会效应,增强透明度;公众配合监督机制,开通反馈、举报信箱和热线电话,形成联动监督效应。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时间到”为你整理了这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情况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我局共承办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59件,其中主办13件,会办46件,现已全部办理完毕,并在安徽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进行了网上办理答复。

一、完善工作机制,压实承办责任

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作为推动全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和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一是列为年度重点工作。明确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列入全局年度重点工作,将办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办理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确保在高起点、严标准上推进提案办理,强化建议办理责任意识。二是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局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局领导按分工负责、承办处室负责落实的责任体系,建立由综合处督办、各承

办处室分别明确联系人的工作联系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完整闭合的责任链条。三是迅速部署落实。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期间,对收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即组织业务处室会商,及时在网上签收认领。正式收到代表建议后,第一时间提出任务分解方案,明确牵头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制作办理台账,定期梳理统计,及时掌握每一件代表建议的办理进度和情况,做到办结一件、销账一件,确保有序推进。

二、强化跟踪督办,确保有序推进

一是进行专项督办。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列入年度督查工作要点,由综合处负责全程跟踪督办,实行办理清单制度,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倒排工期,明确办理时间节点。今年通过周工作例会等形式,开展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专项督办3次,对办理进展滞后的及时通报。二是定期督促提醒。定期统计各业务处办理情况,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状态分为正在办理、已答复、已网上办结、序时滞后等状态,及时通过短信、电话、当面提醒等方式,督促提醒承办处室和承办人,确保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均按进度答复办结,并在安徽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办理。三是加强政务公开。办理答复完成后,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适宜公开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全部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并在办内网OA系统开辟专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答复意见供我局内部学习交流。

三、注重沟通协商,提高承办质量

我局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始终把和人大代表以及会办单位的沟通协商作为建议办理的必要环节,做到办前沟通、办中协商、办后回访,了解代表思路再动笔,征求代表意见再完善,征得代表满意后再反馈。一是加强内部协调。严格实行承办处室、综合处、局领导“三审制”,严格审核把关拟答复内容,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时效关,凡质量不高的一律退回重办,切实保证建议的办理质量。二是加强与省直部门会商。注意加强与其他承办部门的沟通协商,对主办的代表建议,积极会商各协办单位;对会办的代表建议,积极参加主办部门的协商会,及时答复主办单位。三是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坚持“未沟通不办理,未满意不答复”,充分利用上门走访、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对所提建议已采取相关措施的,认真为人大代表答疑解惑、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对尚未解决的,充分吸收建议内容,制定下一步具体的工作计划。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5

[论文关键词]司法建议 社会管理创新 价值 运用

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司法建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现实需要的。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司法建议制度就已出现,并成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方式。2009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充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建议制度功能的重视以及对于司法建议工作、特别是能否得到反馈的具体问题的关心。这表明对于司法建议制度在学理上再也不能泛泛而谈,否则难以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一、司法建议性质法理分析

在目前一个多元化、综合性的司法职能体系中,司法建议作为参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对其性质定位问题,成为学者对司法建议学理分析中观点碰撞的主要焦点。关于司法建议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即职权(权力)说、职责(义务)说、权责一致说。持职权(权力)说的人认为,司法建议是法律授予人民法院的一种特殊职权;持职责(义务)说的人认为,司法建议的内容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发现不宜由法院直接处理的问题时,有向其他机关提出建议的义务,因而它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责;持权责一致说的人认为,司法建议既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责,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界定司法建议的法律性质为何,需从司法建议的与司法裁决、软法①等类似制度的比较研究中获得认知。笔者认为,司法建议本质属性是一种建议,是一种综合性的司法权,它既包含有监督成分,如对行政法制的司法监督,又包含有司法指导成分,如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司法建议。因此,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权,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予,可称之为司法建议权。

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功能

司法建议已经成为法院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工具和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形式和载体,为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司法建议是能动司法的有效举措

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的任务之一,其目的是宣传法律,教育人们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使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受到法制教育,了解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从而依法行事;通过对审理的案件的分析,采用以案讲法、以案说法的方式形成司法建议,并有针对性地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使相关行政机关认识到自己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不当,加以纠正和改进。这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在尊重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在保护权益、解决纠纷、管理社会和实现公平正义功能的有效举措。

(二)司法建议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正处在经济发展的高峰期,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社会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不断暴露出来,人民法院作为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关,通过审理、执行行政案件,介入行政争议,能够清楚地发现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如果能够适时地结合审判实际,有针对性地加以研究,提出司法建议,对行政机关以警示教育作用,使被建议行政机关认识到存在问题的重要性、严重性,自觉克服和纠正,这对于行政机关及时创新社会管理措施,堵塞漏洞,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依法正确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司法建议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方法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正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集中凸显,社会管理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妥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必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从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出发,要着眼于从源头上彻底解决纠纷,预防和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对于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的行政管理等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可以为被建议行政机关提供决策的依据和参考,使行政机关从有利于体现民生、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及时调整行政管理决策,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效统一。

三、司法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适用

(一)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正当性界定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机关的身份参与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承担的社会管理活动,是契合司法监督角色与社会公共组织角色的共同职责,而应运产生的一种有效形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建议本身就具有司法监督和服务社会的双重性质,既包含有司法监督的内容,辅助司法监督目的的实现,又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但回到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将司法建议触角正当、合法地延伸至社会管理中,这是解决司法建议正当性问题的关键所在。按照西方政治哲学家们提出的权力边际理论,司法活动的最大半径只能通达与履行法定职权直接关联的事项,除此之外,司法权不能再行扩张。这就决定着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也应存在一个权力边界,遵循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原则,而不得越权。

因此,司法建议的制发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司法建议的作出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司法建议依法作出,即该类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而提出,而非通过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理论研讨会等),不构成对其他单位和组织正当行使职权的干预。二是司法建议的内容合法,所提对策建议具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且对相关事宜的处置属于被建议对象的法定职责范围。(2)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针对特定的问题,所提对策建议较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3)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要求该类司法建议所涉及的问题重要而紧急,需要立即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否则会造成重大损失,酿成严重后果。

(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适用范围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6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行政复议法,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做了大量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了好的成效。

一是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通过每个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是纠正了一大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化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意识,提高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和主张权利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发挥行政复议快速高效、简易便民、不收费用、解决实际问题的优势,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

五是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行政复议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新形势下依法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认识不到位,对通过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解决行政争议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不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仍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许多行政诉讼案件在前未经过行政复议,不少行政机关仍陷于应付、应对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关注不够,市、县的能力建设尤为薄弱,机构不健全、编制不到位、队伍不稳定、素质不够高的问题突出;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许多矛盾纠纷已经并将继续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行政复议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各级政府必须按照总书记和总理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严格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矛盾。必须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但是,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不断依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动态稳定的社会。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主要由基层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争议主要发生在县、乡两级政府和市(地)、县两级政府部门。近年来,因行政争议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和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能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将相当一部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并将减少群众集体上访、特别是非正常上访。行政复议制度依靠公开、公正、公平的机制,用法律手段消除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工作千头万绪,关系方方面面,影响千家万户,一举一动,都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依法向行政机关反映其诉求,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几个方面的内容,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直接倾听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有利于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和利益诉求人,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引导行政机关“为民谋利”,防止和纠正“与民争利”;通过协调各方意见,有利于正确把握和处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及公民个人的特殊利益的关系;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直接参与,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强化内部层级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开展行政复议,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落实责任,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及时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及早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政机关总结经验、完善立法,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可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营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基础。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不断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行政复议正是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由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种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特别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执行力。行政机关是否善于运用行政复议制度处理好其工作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是衡量政府行政能力和自身建设水平的重要尺度。通过行使行政复议制度赋予的层级监督权,上级政府和部门可以直接纠正下级政府和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保证政策法规的统一,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通过对个案评价考核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参与,还可以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预防和减少执法腐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总之,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新阶段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思考、来开展、来推进,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复议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为此,要服从并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大局,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归根结底是要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充分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必须贯彻行政复议工作的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要求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职责,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工作,以周到、严谨、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向人民负责;要求我们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做到忧民之忧,急民之急,解民之难,真情实意,竭尽所能,办好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使人民放心;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每一起行政争议,让人民满意。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7

    一、江苏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密切关注司法审判领域中反映出的有关管理体制、公共政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实现了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力的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文件精神,江苏省高院于2010年10月8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得司法建议工作在开展过程中有章可依,有据可循。与此同时,江苏法院在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全省行政审判工作注重司法建议的规范性管理:完善启动机制,杜绝“一判了之”;完善制作机制,力求“一建中的”;完善回访机制,防止“一纸空文”;完善规范机制,确保“一以贯之”。〔2〕扬州中院将司法建议工作列入全市法院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形成了领导有要求、部门有规划、审判人员有职责的上下联动格局。徐州中院设定最低司法建议工作量,要求各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每年发送司法建议的数量不低于办结案件数量的1%。盐城中院连续2年组织开展全市法院优秀司法建议评比活动,并将评出的优秀司法建议汇编成册,这样既激发法官创作优秀司法建议的热情,又通过定期的遴选、梳理和编纂,将全市优秀司法建议成果巩固下来,既便于使用时检索,更利于他人写作时参鉴。

    2010年和2011年,江苏法院分别发出司法建议2980件和2657件,相对于2007年至2009年的651件、1037件和1552件,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司法建议工作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中被摆上了应有的位置。从司法建议工作的效果来看,近几年,省法院报送的新型毒品制售消费向农村渗透以及一些企业因职工集体离职导致生产经营受影响、一些民营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等三则情况反映,中央领导作出批示。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关于妥善处理拆迁群体纠纷的情况报告》、《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涉诉矛盾突出问题的调查报告》等,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有关方面加强分析研判,提出应对措施。全省法院范围内涌现出一批高质量的司法建议,有相当数量的司法建议为被建议单位采纳并采取了改进工作的措施,还有不少司法建议受到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转化为完善社会管理的制度规范。例如,常州中院就审判工作反映出的有关解决困难企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私企老板弃企引发群体性纠纷、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多次向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市委主要领导均作出批示,要求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与此同时,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司法建议工作的发展态势不够平衡,少数法院和法官对于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司法建议的制作水平参差不齐,个别司法建议存在问题找不准、原因说不透、对策提不好的现象,还有一些司法建议格式不规范;司法建议的反馈和采纳情况还不太理想,一些司法建议发出后“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司法建议工作的社会认同度有待努力提高。

    二、司法建议制度的要素考察

    司法建议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外职能。〔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建议是适用领域极为有限的,为保障诉讼程序、督促裁判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种间接性、无直接强制力的措施。〔4〕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建议作为审判权延伸的方式和国家治理系统的一部分,呈现着与法律规定迥然不同的功能样态,也由此要求我们从实证出发,研究构成司法建议制度的各种要素。

    (一)类型

    根据《意见》,在审判、执行和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1.对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某一类倾向性问题,需要积极加以应对的;2.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做好处置预案的;3.对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民生问题保护不力,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强化措施,加以改进的;4.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或者存在重大漏洞的;5.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等行为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6.发现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而没有被查处的;7.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处理的;8.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为了理解和把握上的方便,对上述8种情形可以作适当的类型化整理。大致有两种分类,一种是根据指向内容,将司法建议区分为三类,分别是:个案建议、类案建议与宏观性建议。个案建议一般主要针对在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漏洞,从个案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强调司法建议的整改功能。类案、宏观建议则针对某一时期的或是某一类案件反映出的普遍性、群体性或是倾向性问题,从全局的角度向当地的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系统预防、化解问题的建议,更侧重于强调司法建议的指引功能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另一种是从制作缘由的角度,将司法建议划分为四类,分别是:预见防范型、纠正改错型、沟通协调型、宏观综合型。

    实际上,这两种分类标准是相互交叉的,个案和类案建议既可以是预见防范型,也可以是纠正改错型或沟通协调型。以下予以例证。

    1.个案建议(纠正改错型)。 2009年,南京中院在审查美国某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07年第034号裁决一案中,发现我省外贸企业在不了解外国法律和境外仲裁机构的情况下,采用国外客户提供的格式条款与之签订合同,致使发生争议时适用国外法律和境外仲裁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针对这一情况,南京中院及时向省外经贸厅及相关外贸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外贸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审慎选择和确定争议解决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同时,在发生争议后,要积极应对,依法维权,重视争议的处理。省外经贸厅对南京中院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专门致函感谢,并通过网络、信息简报等形式将司法建议及时批转给全省外贸企业,要求各外贸企业认真学习,汲取教训,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审查。

    2.个案建议(沟通协调型)。宿迁中院在审理该市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气体公司)诉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纠纷案件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但涉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给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完成大半,建成房屋已经出售,一旦法院判决撤销该土地颁证行为,必将引发一系列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宿迁中院在详细剖析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于2010年12月15日向宿迁市政府发出化解该起行政纠纷的专项司法建议。此司法建议主要包含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主要诉讼主张、审判所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协调化解行政纠纷的建议四项内容。宿迁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责成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院的建议全力做好案件协调化解工作。经过长达3个多月的反复协商,最终促成房地产公司与气体公司签订了厂房收购协议,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了气体公司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气体公司自愿向宿迁中院申请撤回对宿迁市政府的行政诉讼,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3.类案建议(纠正改错型)。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从2010年前三季度审理的涉及某运输公司的26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发现该公司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或出租车从事公共运输过程中,存在乘客尚未完全下车时就关闭车门以致车门夹到乘客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况,还存在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与前车追尾、急刹车及急启动导致乘客摔倒、出租车停车下客时车门碰伤行人等现象。这些不规范的驾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该公司的公共服务形象,同时还容易破坏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为此,2010年9月16日,玄武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驾驶员公众责任意识、安全驾驶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驾驶员的心理疏导。 2010年12月2日,该公司作出书面回复,并根据法院的建议,对现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相应地调整和完善。

    4.类案建议(预见防范型)。徐州市从事钢模、钢管等建筑材料租赁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比较多的集中在云龙区。近年来,云龙法院审理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数量已占该院商事案件量的10%。由于这类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到位率偏低,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云龙法院对钢模、钢管等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典型问题和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及时向相关行业协会和广大租赁业主发送了司法建议。司法建议从完善租赁合同、加强对承租人身份的审查、发挥租赁行业协会作用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规范钢模租赁行为、预防钢模租赁纠纷,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该院受理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较同期有所减少。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8

一、以“行政程序深化年”主题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省法制办统一部署,以抓好“行政程序深化年”活动为主线,加强对各市区、开发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督查力度,推动行政程序进一步规范,着力解决行政程序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存在的程序意识不强、重大决策范围不清、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存在的主管部门不清、执行不得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二、突出制度建设重点,进一步强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保障

围绕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促进市域一体化发展、六大区域建设、工业立市、蓝色经济区建设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中心工作,在城市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海洋经济、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利用保护、旅游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行集中调研,研究提出相应的制度保障措施,以市政府名义出台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强化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及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报备率和纠错率;加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报送备案。进一步抓好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及时消除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

三、大力规范行政权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和行政权力清理工作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和服务流程,对备案、年检以及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的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规范,同时对保留的市级审批项目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流程、时限等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所有审批事项均编制详细、直观、可操作的办理流程图,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编制联合办理流程图,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权力事项,监督权力运行,对行政处罚等权力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权力事项及有关内容公开公示,开展一次对部门落实市政府威政发〔2013〕38号文情况的专项检查,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四、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将行政复议权力集中由市县两级政府行使,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的公正性。创新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审理、调查、听证、作出决定、督促履行等各项工作规程,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规范化和制度化。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抓好行政复议与工作对接,研究在部门开设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发挥好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合理、合法地调解案件,增强复议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复议决定质量,力争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加强与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与交流,召开联席会、座谈会,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五、大力抓好行政行为规范,加大政府法制监督协调力度

研究开展依法行政风险防范工作,结合《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制定工作等情况,引导各级各部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强化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依法行政风险防范预警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推动市、县两级政府部门都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促进执法公正。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对《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检查,促进行政强制权力的依法实施。以案卷评查为抓手,认真查找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一次轮训,提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依法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注销等工作,组织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检。抓好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网络,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化解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六、全面启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有效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行为

以落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为契机,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工作,通过对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坚决制止违法签订合同、乱签合同的现象。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及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合同的备案管理,对违规签订的合同坚决纠正,对存在风险的合同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合同签订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七、认真做好宣传和调研工作,进一步扩大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整合政府法制理论研究资源,紧密结合政府法制业务工作,积极开展应用理论研究,为政府法制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高质量地完成依法行政调研课题,对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为做好今后的依法行政提供参考。强化政府法制宣传,积极组织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的新成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下发文件对做好政府法制信息的采集、编辑和报送工作提出要求,提高报送数量和质量,争取领导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重视与支持,扩大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协调新闻媒体采访、宣传全市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9

一、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走过了建立、中止、恢复的历程,现在正处于发展时期。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1949年¨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其中第27条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中央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立劳动争议调处司。1950年6月,劳动部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私营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一切国营、公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这一法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1)协商i(2)调解;(3)仲裁;(4)法院审判。据此,各地区由劳动部负责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1950年11月26日,经政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因雇佣、解雇、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奖罚、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因执行劳动纪律、工作规则、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于有了上述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为正确、及时地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创造了条件,对各种劳动关系的调整,特别是使劳资双方顺利地纳入国家政策法律的轨道起到了积极作用。1954年劳动部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卫生等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发出指示,上述争议由单位和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处理:无法解决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处理。这两项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初步建立,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取得可喜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54年全国31个城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20多万件,有力地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从1954年10月至1958年底,由于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企业所有制结构和劳动关系形式单一,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减少。加之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认为资本家阶级消灭了,劳动争议的趋势越来越少,越来越简单。中央劳动部于1955年7月以后陆续撤销了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包括劳动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司,各地劳动局设立的调解处、科,以及在城市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等规章也自行停止实行。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照归办的原则,由部门承担起来。

1954年10月,我省根据中共中央精神,撤销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劳动部门按照一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方式解决。此后这一制度一直沿续下去,直至1987年中断了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才得以恢复。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等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在用人和工资分配上有了较大的自,职工也有了更多地自主择业权,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双方因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逐渐增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日益受到重视。1986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区要十分注意做好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工作。同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上述精神,1987年7月,国务院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8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标志着中断了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到恢复。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明确指出,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方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妥善处理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2)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并明确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规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同年10月,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又正式提出要“建立劳动仲裁制度”。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确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使两者之间有了一个受法律约束的协议。《劳动法》第十章确立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协商、调解、仲裁、提讼程序的法律地位。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

(一)劳动争议的调解

调解,即第三者介入劳动争议,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协调社会关系的传统做法,将调解方式引入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符合我国国情和劳动关系当事人的需要。

1、调解组织的建立

1987年7月国务院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就对调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企业调解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

的基层组织机构。1993年11月,劳动部印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明确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随之,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联合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对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设置、人员构成、工作职责范围、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

2、调解组织的发展

随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争议数量日趋加剧。我省积极探索新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利用行政优势调处劳动保障矛盾纠纷,适应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复杂性增强、处理难度加大的特点。

2000年至2005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跨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一再强调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作用,并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预警报告和信息反馈、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和分析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共同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为了加大行政调解劳动争议的力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2006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同时下发了《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并在秦皇岛市召开现场会,要求各级劳动保障局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中心(办公室),通过行政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明确了行政调解工作职责、调解范围,制定了行政调解的运作程序,缓解仲裁和部门的工作压力。2007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系网络和联络员制度的通知》,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建立省、市、县、乡镇(街道)、企业四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系网络。全省204个劳动保障局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中心(办公室),省、设区市、县、乡镇(街),及企业四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系网络基本形成。截止2008年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34040个,配备专兼职调解员12.8万人,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争议处理调解网络体系,有力地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3、调解制度的启示

重构调解制度――建立政府调解主导模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组建独立的、专门的政府调解机构。第一,协调劳动关系、保持劳动关系和谐、持续、健康的发展是政府的职责。第二,由真正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方能彰显调解的优势。第三,可以使调解机构不再受限于企业,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利于劳动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最终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提出了以法治国,改革开放等方针,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和初步发展。1987年10月,党的十三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一部分,谈到加强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建设时指出,为了依法制止和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应当建立包括“劳动仲裁制度”在内的若干制度。这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顺应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劳动关系,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和社会,保证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1993年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就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运作机制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等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出台打破了原来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中的原有界限,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建国以后的第一部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了专章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制度,即“仲裁前置,一裁二审”,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置于仲裁之前。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建了“仲裁前置,一裁二审”基本的模式和框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终审制。该制度强调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将二者视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办法,但调解非强制性,调解并不是必经程序,而仲裁是必经程序,非经仲裁不得进行诉讼程序。我国这一处理劳动争议制度的形成,既是国内具体情况决定,的,有相应历史渊源,同时也借鉴了国际成熟经验。

2、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开发,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原有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随之劳动争议的案件也呈现出一下特点:①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资料的显示,仅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31.7%。②劳动争议案件复杂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大量资金、技术从国际市场流入国内市场,同时国外劳动力也进入,因此,涉外劳动争议的主体也在增多。③集体劳动争议大量涌现。据2003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当年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④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间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多。

3、劳动争议仲裁的现状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20年中不断的发展完善,形成了特有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调解功能、扩大了仲裁的受理范围、延长了仲裁的实效、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对于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专门予与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等。它的制定和颁布,对规范、指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2008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指导意见》,指导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掌握新规定,做好落实衔接工作。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10

省政府法制办是省政府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国发[20xx]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常年担负着地方政府立法、政府法制协调、行政复议应诉业务,处理有关群众利益的涉法事项等工作。根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着眼于党群关系发展的大局,从政府行政管理与人民群众关系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着重分析和研究了依法行政与群众工作之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策和建议,仅供参考。

一、对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与群众工作的认识

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群众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但“时移而备变”,当我们在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实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政府与群众工作必然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任务。

(一)群众工作出现的新情况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呈现了“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四个特点。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从依法行政方面分析,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社会层面看,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解决好因公权力引发的行政争议,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中之重。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主要由基层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争议主要发生在县、乡两级政府和市(地)、县两级政府部门,约占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78%。以20xx年度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4641件,占56.2%;县级政府1240件,占15%;市级政府部门1133件,占13.7%。说明复议案件的受理主要集中在市、县两级政府,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迫在眉睫,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于今年8月底在郑州召开全国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

2、许多矛盾纠纷已经并将继续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从我省去年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分析,列前四位的分别是:公安类、土地类、劳动类和城建类。其中公安类案件收到申请2902件,占35.1%;土地类案件2247件,占27.2%;劳动类案件520件,占6.3%;城建类案件554件,占6.7%。说明这些执法部门的行为仍是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

3、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同时,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一些行政争议政治敏感性强,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通过插手行政争议达到其政治目的。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要战略思想,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去年9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xx]27号),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将“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写入党的全会决定中,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去年12月,国务院在重庆专门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在这种情况下,今年5月,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各项基本制度。

4、行政复议是把解决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提出:一是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行政复议制度依靠公开、公正、公平的机制,用法律手段消除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尽可能避免老百姓与政府对簿公堂,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

人民群众依法向行政机关反映其诉求, 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关键是我们如何对待人民群众的不同意见。通过行政复议方式来及时听取这种不同意见、有效消解这种不同意见,完全符合立党宗旨。

三是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内容。行政复议作为由人民群众启动的规范化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经常性地监督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遍性问题,促使行政机关总结共性经验和规律,通过个案达到立法后评估的效果,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解决个别行政争议的过程,也是对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有利于增强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内的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营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基础和社会氛围。

四是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基本手段。履行

好人民政府和人民公仆的神圣职责,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为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确立了坚定基础,是一次重要的战略性选择。《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每年解决近8万件行政争议,**省每年解决近8千件行政争议,为稳定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维护群众利益对依法行政提出新要求

1、无论是按照我们党的立党宗旨,还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们的政府都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才是一切权力的主人。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党对人民群众的工作,大多体现在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因此,依法行政与群众工作密切相关。这就要求政府要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有赖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向着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不懈努力。

2、政府工作千头万绪,关系方方面面,影响千家万户,一举一

动都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本身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人民群众依法向行政机关反映其诉求,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建敏同志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不断修正工作中的失误,纠正工作中的错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3、依法、及时、便捷地解决行政争议是现阶段人民群众的一个

普遍要求和期盼。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清醒认识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的大势,全面把握我国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几个方面的内容,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和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寄予厚望。

我省近年来每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虽然有8000多件,高居全国之首,但行政复议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仍然存在,甚至有些地区和部门还比较严重;据去年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统计,我省行政诉讼案件上升,共有6620件,比20xx年的4875件上升35.8%;其中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应诉的案件1492件,未经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应诉案件5128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的77.5%在前未经过行政复议。二是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有待提高。从全省每年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来看,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处理的年均占到25%左右。即便如此,行政复议仍然存在着该撤销的未撤销,该变更的未变更,该确认违法的未确认违法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纲要》在分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指出: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以下差距:一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二是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四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五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如,依法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争议,有相当一部分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入法定渠道的案件中,有70%多没有经过行政复议。六是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在省政府目标办领导下,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省政府法制办对18个省辖市政府和54个省直行政执法部门完成20xx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情况进行了考评。考评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及合法率、行政执法情况、执行行政复议法情况、行政相对人的评议、新闻媒体披露事项五个方面。经统计,考评中发现不同程度的违法和不当问题1690个。其中,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1266个(有件不备的1224个,存在问题不予公布的36个,存在问题较突出被要求纠正且已纠正的5个,要求纠正而未纠正的1个);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316个;执行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100个;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8个。

(二)存在问题的成因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非常复杂,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从我国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社会的国情出发,以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为视角,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

1、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尚未建立。

2、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尚未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还不能及时得到反映,行政管理尚未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3、仍需着力建设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确保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4、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尚未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尚需加强,行政监督效能尚需提高。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还需进一步提高,努力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不够;依法行政的能力,尚达不到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和依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水平。

6、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不适应工作的需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法制机构即为行政复议机构。目前我省的现状为:18个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中仅有10个为正县级并设有专门的行政复议应诉科,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共40人;县、区政府大部分都有法制机构并与政府办合署办公,既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又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平均每县不足2人,大多数法制机构负责人由政府办一名副主任兼任,有的还是领导秘书兼任。因此,大量现存的行政争议未能依法受理,已经受理的办案质量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能保证及时结案,有效化解争议,案结事了,依法行政和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公信力,未能完全被人民群众认可。

三、对策和建议

认真贯彻实施《纲要》,坚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的实际情况,确保各级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政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和协调抓好有关的工作:

(一)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一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对不合法的决策方案要及时修订、完善。二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三是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四是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五是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六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杜绝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象。

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2、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培训,建立干部定期法律培训的制度,充分利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大专院校等资源开展培训工作。强化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意识,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评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和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杜绝随意执法、滥施处罚行为。

4、加强制度建设。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行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二)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着力抓好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

1、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应当履行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各项职责。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从而,真正解决行政复议机构规格低、人员少、条件差、能力弱和任务重的困难,使行政复议发挥出化解社会矛盾主渠道的作用。中办27号文件和华建敏的讲话也强调,要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问题,保证一般案件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从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看,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健全工作机构和充实工作人员。

2、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各级法制机构要加大行政复议法宣传力度,制定便民措施,规范行政执法告知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使行政复议成为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要主动加强与、行政投诉、投资环境治理及企业负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的联系,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及其他投诉事项,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处理。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

3、大力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尤其是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能力建设。要通过贯彻落实中办发27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xx]2号文件,切实解决好基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编制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兼职、保障不力等问题。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4、加强行政机关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一是请省委作出决定,在安排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时,至少选配一名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成员,政府组成部门的班子更应尽快调整选配到位。二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和政府的党组应当参照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形式,把学习法律、法规列为一项重要内容。三是在省辖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推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由行政首长答复或出庭应诉答辩制度,提高基层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

5、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目标考评制度。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在市、县两级政府。为此,要加大对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有利于促进市、县两级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近期,全省将对市、县两级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针对薄弱环节抓整改,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要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重新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等工作,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配套制度。为继续推进该项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创新考评方法,改进考评方式,建立科学的评议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要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个别地方的党委制发的文件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导致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上级行政机关也无法进行监督,群众只得上访。因此,建议参考兄弟省市的做法,对党委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责成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给党委领导提出法律建议。从而保证党委文件的合法有效,有利于贯彻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带头执行法律的要求。各级写真集纲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维护法制统一。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11

(一)理论学习方面

1.落实理论学习制度还不够严格,对基层单位理论学习检查督导不够,建议强化理论学习刚性约束,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检查督促,建立长效化制度化的理论学习机制。

2.对基层单位理论学习指导不够,使得基层单位在理论学习上“学得浅、学得散、学得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加强对基层单位理论学习的指导,增强理论学习的系统性和计划性。

3.抓理论学习的方式方法比较简单,对基层单位的理论学习还存在重安排轻检查、重过程轻效果的现象,建议改进理论学习的方式方法,加大考学促学力度,以增强感染力和实效性。

4.抓理论学习的载体较为单一,灵活性和吸引力不够,建议在创新载体上下功夫,灵活运用融媒体推送、研讨交流、互动分享等多种方式,以增强理论学习效果。

5.班子成员到基层为职工讲党课次数偏少,未能及时为一线职工释疑解惑,使得职工对单位的改革发展形势知之甚少,建议建立常态化的领导讲党课机制,带动和促进基层单位理论学习开展。

6.对学习成果转化重视不够,在用理论指导工作上仍需加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学用脱节两张皮”现象,建议加大对理论学习成果转化的考核,切实解决好部分基层单位存在的“只求学过、不求学好”和“学归学、说归说、做归做”的问题。

7.对理论学习强调得多,但欠缺一抓到底的精神和实在管用的措施,存在时紧时松、时热时冷现象,建议从顶层设计上,对理论学习作出制度化安排,努力使党员干部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

8.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党的最新创新理论深度宣讲不够,尤其是在与业务工作的结合上契合度还不高,建议邀请有关专家通过专题辅导进行深入解读,以加深党员干部的理解。

9.理论学习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不够,存在“大水漫灌”现象,尤其是对基层单位来说,针对性、靶向性不够强,建议在对基层单位的理论学习指导上,进一步突出精准性和实效性,真正使理论学习产生应有的效果。

10.督学考学验学的机制不健全,使得一些基层单位的理论学习存在形式化、表像化的现象,建议建立严格细致可操作的考评办法,促使压力传递到位,真正使自觉主动抓理论学习在基层单位成为一种常态。

(二)思想政治方面

1.在如何凝聚班子合力上研究得不够,建议在这方面加以持续改进,以使班子的“战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在落实中央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精神上措施还不够多,建议班子深入开展调研,针对基层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以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3.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够,一些基层单位还存在着党建弱化、虚化的问题,建议加大压力传导力度,加强跟踪问效追责,切实使基层单位的党建工作严起来、实起来。

4.在督促指导基层单位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方面仍有所欠缺,建议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思想教育和工作指导,真正使大家明白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

5.在深化改革上对基层单位指导不够,使得有些基层单位不知道怎么干、如何干,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及时把关定向、校正纠偏,以使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6.对基层单位的班子配备统筹考虑不够,部分班子的结构不尽合理,建议加强基层单位班子研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作以优化调整。

7.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安排轻指导、重留痕轻实际问题,建议结合基层单位实际进行综合考虑,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脱贫攻坚工作往实里走。

8.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建议把目光聚焦基层,让基层市场主体享受到更多便利。

9.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旗帜鲜明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但对大企业、大项目服务多支持多,对中小企业重视不够,建议统筹考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

10.能够高度重视和谐稳定,但个别基层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建议树牢大抓基础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在促进基层的和谐稳定上再加力。

(三)担当作为方面

1.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态度明确、措施有力,但过多地把精力放到大企业、大项目上,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缺少实实在在的措施,建议增强工作的统筹性,推动各项事业同步发展、齐头并进。

2. “一竿子抓到底”的韧劲有所减弱,建议继续推行“一线工作法”,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基层,集中到抓落实上来,促进定下来的事落地落实、见真见效。

3.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现象,建议严控会议、文件数量,给基层单位腾出更多的时间抓落实。

4.担当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担当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有时存在任务下压、矛盾下甩的现象,建议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切实为基层打气鼓劲、撑腰兜底,让基层能轻装上阵,放开手脚干事。

5.争一流、树标杆的进取精神有所弱化,抓工作有时满足于一般化,建议继续发扬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作风,保持抢前争先、追求卓越的精气神,带领干部职工争创新的业绩。

6.在处置基层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上,敢于碰硬、攻坚克难的精神有所削弱,建议继续发扬过去那种事不避难、善攻其坚的工作作风,下功夫把这些难啃的硬骨头啃下来。

7.在抓廉政建设上较真碰硬精神欠缺,对个别基层单位党员干部严管不够,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力度,真正把严的制度、严的标尺、严的规矩立起来。

8.对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够,使一些定下来的事未能得到很好落实,建议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跟踪问效,实行追责问责,确保重点工作落地有声、流水到头。

9.对基层工作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关注不够、支持不够,使基层单位解决起来“心有余而力不足”,建议建立定期会商、领导包扶、现场办公等制度,帮助基层单位解难题、破难关。

10.注重改革的顶层设计,在抓落实上投入的精力相对不足,建议在抓落实上加强力量投入,加大考核推进力度,促使各项改革落地见效。

(四)为民服务方面

1.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得还不够牢,对群众来信来访重视不够,建议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增强践行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切实实为群众搞好服务。

2.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不够,对基层群众的所思所想关注不够,建议建立常态化的调查研究制度,切实使各项决策建立在对实际情况的全面准确掌握的基础上。

3.把工作重点过多地放在了经济建设上,对民生领域投入相对不足,建议加大对民生事业的投入,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4.虽然建立了公共信箱和网上留言通道,但执行效果不好,群众反映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回复,建议严格执行回复群众机制,帮助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5.收集民情民意的渠道还不畅通,有些群众反应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建议通盘梳理、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6.作为卫健部门,班子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方式方法还跟不上时代,建议把医疗与“互联网+”充分结合起来,让群众直观看到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就诊。

7.作为教育部门,班子解决大额班问题的力度不够大,建议专题研究、专题部署,平均分配教育资源。

8.班子对民生工作十分重视,但有时还不能做到完全掌握基层群众的声音,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走到田间地头,了解群众意愿。

9.住建部门破解棚户区改造问题的力度不够大,有很多老人都没有房子住,建议在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0.班子习惯按照“属地责任”将信访问题转交基层,使群众产生不满情绪,建议能多从群众角度的考虑问题。

(五)清正廉洁方面

1.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上欠缺一抓到底的狠劲和韧劲,建议进一步加大“四风”整治力度,推进作风持续转变。

2.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力度不够大,建议抓早抓小,严督细查,着力营造干净干事、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3.在深化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做得还不够,建议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将制度监督转化为科学决策、规矩用权的实践成果。

4.过多关注班子自身的清正廉洁,对基层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不够,建议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管理。

5.在抓经济、抓业务上投入的精力多,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投入的精力少,建议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日程,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同检查、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6.在招商引资等公务接待活动中,为了体现热情,促使项目达成,班子偶有超标准接待现象,建议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各项制度规定,巩固反“四风”的成果。

7.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上探索不够,建议加快建立符合实际、严格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8.对下属单位党风廉政情况监管不够,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灯下黑”现象,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保持严抓狠管的高压态势。

合理化建议制度范文12

依据税收征管法和有关税收稽查工作制度,为使这一制度在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从四方面明确稽查建议制度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税务稽查建议形式为一案一建议、一案多建议和多案一建议三种。要求稽查小组每检查一户企业,或者在某项专项稽查工作结束后,规定时间内,采用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和传递工作中发现关于征管部门管理漏洞和纳税人方面有关涉税违章违纪的问题。二是明确税务稽查建议的实施主体,为稽查局稽查和审理两个部门。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向审理股传递;审理股根据审理和建议情况,制定《税务稽查建议书》向征管部门或纳税人反馈。三是明确稽查建议事项。税务稽查建议事项分对外建议和对内建议。对外建议是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各税缴纳和发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对内建议主要是对系统内各征管单位在政策法规执行、税收征管、纳税核定等方面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四是明确税务稽查建议书和反馈意见报告文档格式和形成时限,以及送达和存档备案管理流程措施。通过明确上述内容,使税务稽查制度日趋成熟与完善,发挥出了这一制度在促进管查互动中应有的作用。

却发现,但在近三年的稽查工作实践中。要真正落实好这一良性互动管理办法,稽查部门的职责不能只是定位于通过立案稽查堵塞偷税漏洞,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而要着眼加强税源管理全局的高度,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通过分析涉税案件的特点及作案手段,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及漏洞,并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向征收管理部门和纳税人提出预防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即实行稽查建议制度,促进稽查成果的转化利用,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管查互动,以查促管的效果。事实上自2007年至今,从我局探索和推行这一制度的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改善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及规范财务核算发挥了长足的作用,受到征管部门和纳税人的广泛好评,更得到上级机关的肯定。

完善制度建设。自2007年起,明确稽查建议内容。为贯彻落实好市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管理办法》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稽查建议制度,使稽查工作成果得到有效利用,真正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

以及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和征管漏洞,所谓稽查建议制度我认为就是指国税稽查部门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在税收缴纳等方面存在缺陷或需要规范的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稽查建议,及时传递给纳税人或税政、征管等职能部门,由纳税人或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或落实后,按照固定的程序将整改结果和落实意见反馈给稽查局,从而不断完善税收法制和强化税收征管的制度。

推行责任考核机制,强化制度落实。实行稽查建议制度,对税务稽查人员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要求我们稽查人员在查找问题和提出建议时要坚持尊重事实、公正合法、切合实际、突出重点和注重时效的原则;其次是要求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要透彻,要明确指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便为征管部门和纳税人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这决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建议的形成与落实的工作过程中,负有较重大的责任。

为能强化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落实,我局推出了稽查建议责任追究与工作考评机制。一方面我局结合议案、评案和集体审理等工作制度,采取查评结合方式,不断完善稽查建议制度。我们稽查局要求定期组织检查人员对个案的查处情况进行集中汇报,集中讨论案件检点和问题产生的原因;而在案件提交审理后,稽查局更组织案件审理小组人员进行集中审理,除审理定性外,把稽查建议也作为讨论的内容,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结合集体讨论的要点,撰写稽查建议书,且严格要求稽查建议要根据稽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和程度等,及时、准确地相应提出的。稽查建议书要求内容明确,用语准确,所提建议要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然后再报经分管局长、局长审阅后,再由稽查局的名义制发,以严保稽查建议质量关。

在确保了稽查建议的质量关的同时,我局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规范稽查建议的责任追究和工作考评机制,以此保证稽查建议制度的落实。一是将《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纳入稽查、审理岗位职责,明确规定稽查人员、审理人员提出《税务稽查建议书》的操作规程,对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对应当提出稽查建议而未履行的,或敷衍塞责,草率提交不负责任的建议书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将稽查建议工作列入工作考核与评价,我局要求检查人员对检查有问题的案件,必须要有稽查建议,并在结案前完成,坚持将稽查建议的提交情况作为稽查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推进管查良性互动,发挥制度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目前我们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合我局工作实际的、比较系统规范的一套税务稽查建议工作制度。几年来,我局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和偷、逃、抗、骗税案件的稽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涉税违法犯罪新动向和因管理漏洞而造成的典型案件,一经结案,都经过认真讨论分析,查找原因对策后,先后已向征管部门和纳税人制发稽查建议书43份,仅2009年就制发了20份,从反馈的情况来看,起到了很好的加强税收管理,预防同类税收违纪违法行为再现的效果。

我们的实践证明,稽查建议制度有利于促进稽查成果的转化与利用,达到促进稽查与征管的良性互动,不断完善税收法制和强化税收征管,保证税收工作目标的实现的效果。我们通过稽查建议书向征管部门反馈在稽查中发现的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征管部门根据我们稽查建议中的问题类型,再有针对性开展纳税评估,查找原因,更自觉加强了管理,特别是对一些共性问题,征管部门可根据稽查建议,有针对性地健全制度,堵塞漏洞,达到了查处一个企业、解剖一个行业、规范多个行业的效果。如2008年,我局对富池地区某铜矿检查后,发现该矿有采矿工程外包,提供原材料未申报纳税的问题,处理结案后,向富池分局制发了稽查建议,富池分局收到建议后,加强了对该户的监控,并且对其它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的情况进行了清理,督促其它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促进行业规范管理的效果,真正发挥出了稽查建议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