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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6 09:31:38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十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发电后其它用水价格按照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核定。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2.4%核定。

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第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

第三章水价制度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办法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第四章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供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帐簿、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适的计价单位。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二条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应单独核定标准,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  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1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        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  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  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2]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    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  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

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3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4》

    第十九条  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    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  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  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 5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合同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    &n

bsp;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6

    第四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除供用电合同、安全合同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同编号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编号办法》(见附件9)。

    第四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同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合同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同(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局合同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局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2.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3.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4.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5.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  附则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从事电力业务活动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安装(修、试)企业、进网作业电工、企业用电户和单位、商业、居民、商品住宅开发商、基建及其他用电户,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经贸委为我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电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本办法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发电

第一节建设管理

第四条发电企业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电力发展规划。发电企业建设、生产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技术。

第五条小水电发电企业实行自建、自管和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发电企业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县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发电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发电工程建设安全。

第七条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按规定向发改委、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提交立项、可研、初设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八条发电企业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国土、环保、水务及电网经营企业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要求、行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经贸委发给准许并网运行批复,电网经营企业凭批复接入并网运行。

笫二节上网管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与县供电公司的并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发电企业并网发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县电网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原则等规定。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和变电站应具备两种以上不同方式的调度专用通讯通道;发电企业和变电站的调度专用通信电路和通信设备必须完整并处于良好状态。

笫三节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在县境内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取得国家电监委颁发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发电业务。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的技术工种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电工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发电运行操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笫四节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组织电力生产。凭准许并网运行批复与电网经营企业接入并网系统手续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委《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安全监督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将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发电厂(站)必须有二人以上检修电工;发电机房的发电运行操作岗位必须有二人以上的人员在岗当班。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县经贸委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根据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制定,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一节电力供应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供电营业。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县经贸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国家统一文本的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一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严格禁止网前用电。

第二十二条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二十四条未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笫二节电力使用

第二十五条用户应本着安全、计划、节约用电的原则使用电能。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第二十七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二十八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建房申请用电,应先后到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规范安装申报后在供电报装窗口办理用电手续。

笫三十条为确保用电安全,工厂、基建(含室内外工地)及其他用电户,其受电装置的室内电源导线、接头、闸刀开关的导电体不得;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线(俗称胶质线)或橡胶绝缘线,接头或接头端子用绝缘胶带包扎,闸刀开关的绝缘防弧盖(罩)不得损缺、脱落。

笫四章电力设施安装

第一节安装资质及用户的安装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县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按照国家电监委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发电、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笫三十二条在发电、输电、供电、用户受电(企业电力设备及照明、单位用电、商业用电、居民室内外电气设施和照明、基建及其他用电)设施上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电工),必须持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笫三十三条企业用电户和单位、商业、居民、商品住宅开发商、基建及其他用电户,不得聘请或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电工)进网作业。

第三十四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企业用户电力设施安装

第三十五条企业用电报装,经供电部门确定供电方案后,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企业电力设施安装,有权选择招标或选择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阻挠或干预。并将安装方案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在确定安装方案的基础上,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承装企业应当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同内容应规定双方的责任,包括承装(修、试)范围、达到的技术性能要求、工程完成的时间期限、费用、保修措施、违约责任等。

笫三十七条电力执法监察人员可在施工期到现场检查安装资质和安全规范情况。供电部门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须向用户、供电单位提供全部技术数据、资料等,并明确保修期限。

第三十九条承装(修、试)工程在保修期内,因安装、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装(修、试)单位负责承担,并无偿修复。

第四十条电力设施安装(修、试)工程费,要打破行业、价格垄断,比照市场合理价格或低于国家物价部门定额标准收取,不得扩大、重复或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应接受县经贸委、工商、技监、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业务中发生纠纷时,可由县经贸委协调解决,也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讼。

笫三节建房用电申报及规范安装

第四十三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房用电人(指建房单位、个人、商品住宅开发商)在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时,须向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电力规范安装申报(以栋为单位)手续,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县供电营业报装窗口及冯川、赤岸、干洲供电营业所所属县城规划区内的建房用电申报,应配合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做好用电户的电力规范安装申报工作。对未备案的建房用电户和电力安装无资质、违规的用电户(或建房人),供电报装窗口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九条规定及业扩报装程序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或正式用电报装手续。

第四十五条建房用电人(建房单位、个人、商品住宅开发商),负责所建房屋室内外受电装置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及安装规范要求。

笫四十六条室内用电安装,应配备电路设计图纸。

第四十七条室内外受电装置的导线、材料、配件,应是质量达标的正规产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的材料及配件入网安装。

第四十八条建房用电人在实施室内导线、电气设施安装时,应通知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室内外受电工程安装完工,建房用电人报请供电部门和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竣工验收。对持有安装资质、符合安装规定和工程规范要求的建房用电户装表接电;对进网安装人员(电工)无有效资质、无电路设计图纸的违规安装,检验不合格的受电工程,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和供电部门应书面通知建房用电户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再装表接电;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受电工程,供电部门不得送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经贸委按监管职责,加强对县内发电、供电、用电市场及电力安装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电力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进入电力市场所需各项资质、许可证等证件的办理,须经县经贸委审核后,依照行政许可程序上报审批发放。

第五十一条发电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个月到发证机关办理暂停或注销手续;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发电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到县经贸委备案。同一法人新开发电力资源的,应当按电力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县经贸委会同县电网经营企业按照《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安全监督规定》及《江西省并网发电企业技术管理办法》对县内发电企业进行安全及技术监督考核。

第五十四条县经贸委加强对发电、变电和电力线路及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对县内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有关辅助设施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损坏(破坏)案件,由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协调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笫五十六条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反窃电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工作。

第五十七条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应对企业用户、商业、居民、基建用户的用电安全和室内外电力新装用户的规范安装进行监督检查。电力监察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电力企业和用电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察检查人员应当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电力建设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技术的,县经贸委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没收淘汰的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立项,未经审核批准开工兴建的,县经贸委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具备两种以上调度专用通讯通道或因发电企业原因通信电路中断造成电网事故,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扣除15万千瓦时以下上网电费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依法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发电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发电企业聘用或安排未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作业,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操作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笫十八条、笫二十四条,从事电力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四十条,供电企业、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或有关项目定额标准)收费,责令改正,并将其扩大、重复或加收的其他费用退回用户;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盗窃电能的,县经贸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承担补交电费3倍以下的违约使用电费,并处应补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工厂、基建(含室内外工地)等用电户受电装置的室内导线、接头、闸刀开关的导电体在外的,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供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其停止相关的安装业务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依法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从事进网作业的人员(电工),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其停止相关安装业务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五条,建房人、用电户聘请或安排未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从事进网安装作业,或者不配合电力执法监察人员检查的,县经贸委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对电力设施建设企业和电力设施承装企业故意阻挠或干预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建房用电人不向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电力规范安装申报手续,县经贸委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笫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供电报装营业窗口未配合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做好用户的电力规范安装申报,给未备案的建房用电户和电力安装无资质、违规的建房人、用电户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或正式用电报装手续,县经贸委给予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笫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建房用电人不配备电路设计图纸;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电力材料入网安装的,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予送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一、目前供电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人员管理:由于原电管站仅管理到台区,大多没有管理到农户;农网改造后,对原电管站实行了定员定编,要求直接管理到户,部分供电所反映工作任务重,人手少,要求增加人员;

2、安全管理:原电管站改制为供电所后聘用的人员大多为原电管站生产技术骨干以及理论考试、业务技术考核成绩较好的村电工。他们尽管也经历了进网作业电工培训,少数骨干还参加了专门的安全培训等,但由于改制前对电管站的管理为松散型的管理,供电部门仅在业务上加以指导,使以上人员没有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习惯性违章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仍大量存在,导致在农网改造及日常安全工作中不安全现象频繁发生,影响了安全生产。

3、经营管理:同样由于以前管理松散的原因,不少供电所电费回收的紧迫感不强,使供电企业的经营成果难以实现;在线损管理方面,原电管站靠吃电价差生存,发生的线损大多分摊至台区,缺乏线损管理意识,使农网损耗增大;在电价管理方面,迫于方方面面的压力,应执行高电价的用电客户执行电价不到位,形成了权力电、人情电现象,降低了经营效益,使本已被压缩的县级供电企业的生存空间变得更加狭窄。

4、优质服务:近几年来,随着电力供需矛盾的缓和,电力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优质服务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农电系统优质服务始终没有走向规范化,不仅表现在硬件不具备,而且表现在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如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村电价问题由于农网改造面不足、到户率不高等原因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涉及用电质量的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性也由于农村电网薄弱而得不到保证等。

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供电部门的效益和形象有相当一部分体现在基层供电所,因此,要最终实现“两改一同价"的目标,解决好供电所的管理问题是当务之急。

二、供电所管理思路:

管理工作归根结底是做人的工作。加强供电所的管理,说到底是为了进一步调动所有农电工作者的积极性,做到人尽其能,各负其责,从而把供电所各项工作做好。根据多年基层农电工作的体会,吸收兄弟单位的先进管理经验,我们认为以经济责任制加量化指标考核比较适合目前的农电工作实际。

该管理办法分为两个层面:

㈠县供电企业对供电所的考核管理:

首先要进行人员测算。根据《安徽省乡镇供电所人员定编指导意见》(省经贸委、省电力局皖经贸经[1999]260号),结合各供电所所辖的高低压线路长度、变压器台区数、抄核收到户数等实际,认真进行人员测算。

其次,进行定员定岗。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验收标准》中关于岗位设置的规定进行定岗,我省一般设置管理岗位有所长、技安员、核算员、营销管理员,其他均为专职电工岗位。

第三,定工资总额基数、管理费用基数。根据《安徽省乡(镇)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省经贸委、省电力局皖经贸经[1999]368号)关于供电所选聘人员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考核工资占工资总额比例的规定,结合全年农网维护费中可用于工资及管理费开支的资金数量,一是制定了每个岗位的工资基数、奖金基数和系数,从而确定各供电所的工资总额基数;二是根据供电所供电量、管辖范围、线路长度、四到户数量测算供电所的办公、交通、邮电、通讯、招待、差旅费等管理费用,从而确定各供电所的管理费用基数(一般每所3-5千元/月)。管理费用实行报帐制,而且必须用于上述合理开支。

第四,制定经济责任制加量化指标考核办法。

首先,要确定考核思路。我们采取把工资、奖金、管理费用包干考核的办法,从而把各供电所从所长到每个职工,从人员的利益到办公条件均与工作实绩挂钩,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其次,要确定否决条件。根据国家、省关于供电管理的有关考核指标,结合农电管理的实际,必须制定以下否决条件:

1、安全生产。发生六类事故即人身死亡及重伤事故、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电网事故(包括大面积停电)、恶性误操作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农村用电群伤群亡(3人及以上)事故均为否决条件。

2、经营指标。根据省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考虑到农电工的收入及供电所管理费用均来自农网维护费,由于电费收入要全额上交,而农网维护费约相当于电费的10,为确保农电管理正常运行,把电费回收上交率低于95、综合线损率超过15、平均电价低于考核指标10定为否决条件。

3、发生影响供电形象的典型事件等。为保证农电系统的优质服务顺利开展,必须重点整治农电违规现象,如违反规定擅自提高电价、搭车收费、强买强卖等被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定为否决条件。

如果发生以上问题,对供电所全部人员即只发基本生活费、扣发全部奖金及部分管理费用,从而增强全体人员的责任感。

第三,制定量化考核指标。按安全生产、电费回收、线损和平均电价管理、优质服务等项每项100分进行考核(或全部考核分为100分,可根据实际制定)。

1、安全生产。可按规章制度、各项记录、基础资料(如网络图、线路地理接线图及一杆一卡)等是否齐全;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设备管理(如制度、台帐、技术资料)情况,两票(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工程管理等进行小指标考核。

2、经营管理。根据省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电费回收指标按一、二、三、四季度累计电费回收上交率分别定为95、98、100、100;10(6)千伏线损指标按上一季度实际完成情况逐季降低(但不得超过否决条件规定的指标),在降至“两改一同价"规定的指标(5)

后即不再降低;平均电价则在不发生重大变化(如新上用电大户)的情况下,以上年完成情况为基数略有增加。此外,增加抄表率、开票正确率、电量电费差错率、低压线损率、报表上报情况、业扩流程一口对外、计量配置正确等小指标以及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考核。3、优质服务。按《安徽省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为调动供电所人员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积极性,我们还制定了由于降低线损率、提高平均电价从而增加的经营收入给供电所提成奖励有功人员和增加管理费用。具体为:增加收入的50奖励给供电所,其中的5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剩余部分进入管理费用专用帐目;对完不成线损率和平均电价指标而造成的经营损失则由供电所承担,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管理费用。对连续长时间不能完成安全、经营任务的供电所,按照目标考核的要求,要追究供电所领导人员的责任。

㈡供电所的对内管理:

县供电企业在制定对供电所经济责任制加量化指标考核办法的同时,还应指导供电所对内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即供电所根据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具体负责工作内容的完成质量制定管理办法,如根据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抄表人员的实抄率,开票人员的开票率和差错率,收费人员的电费回收率,运行值班人员到位情况,现场工作人员安全工作情况,线损及平均电价执行和分析以及采取措施情况,办理用电业务的流程运转情况,用电服务情况,漏电保护器试验情况等各方面工作,明确人员责任范围,进行量化目标考核。按照每个工作人员的考核得分率,结合上级确定的当月工资、奖金,确定具体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把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其工作实绩挂钩,从而有效地调动每个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可以肯定,管理者在制定每一种管理办法时的初衷总是希望藉此加强管理,向管理要安全,向管理要效益。就供电所管理而言,在执行中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要克服急躁情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办法。农电管理水平与系统内管理水平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作为管理者,决不能指望管理办法制定了,农电管理的水平一夜之间就提高了。因此,制定的办法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因时制宜,要实实在在地搞好调查研究,确实摸清管理范围内的实际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确保电网的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小区内改扩建住宅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的界定范围是指:

(一)住户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居民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二)配套公建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上述范围不包括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以及消防、防涝、通风等土建工程和辅助设施,大型商场、会所等专用供配电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用电配套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物价部门负责核算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向社会。

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负责相关电缆沟、电缆管道、配电用房、消防、防涝设施等土建工程和配套建设;负责提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国家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370-)、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供电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台我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指导性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配电设施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全可靠、经济适用、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

新建住宅小区10千伏开闭所宜设置在地上。配电房若需设在地上,原则结合底商设置在该建筑地上一层,该层净高不得低于3.5米,且底商上层不得为住宅(可为办公、商业等设施);若设在地上且不能结合底商的,应结合小区总平面图设置,尽量减少对景观的影响;环网柜、分支箱原则不得占用道路用地红线,如确因条件所限,可在绿化带内设置,但基础不得大于1.5米,并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统一。

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鼓励配电房设在地下,并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当地下室有两层时,配电房应设置在负一层,且配电房应与地下车库、负二层相通,有向地下车库、负二层的自然排水下泄通道,且开闭所、配电房的净高不得低于3.5米。

(二)当地下室只有一层时,配电房的地面(配电柜、变压器的装基础面)原则上应高出地下车库地面不少于1米,有向地下车库的自然排水下泄通道,地下室的净高不得低于4.5米。

(三)设置于地下的配电房应有足够、可靠的排水、防倒灌、防内涝措施(例如排水泵、防洪墙等),防止洪水从地下室、配电房各入口、通风口倒灌的措施,并对配电房土建设施的所有面进行防水处理。

第十三条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的经济社会、气候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全的要求确定。住宅小区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

(一)居民用户用电容量。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6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8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0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在10千瓦的基础上,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二)其他用户区用电容量。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确定时,按负荷密度计算,原则上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00瓦,其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375瓦,地下车库每平方米15瓦。

第四章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部门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交纳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该费用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购置、装、调试。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房)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实行收、管、用、审分离,由市规划部门代收并缴入保障性住房财政专户,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供电部门申请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电部门缴纳。

第十七条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专款专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购置、装、调试等。

第十八条供电部门按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审计部门,并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列入住宅小区建设成本预算中,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供配电设施的配套费用。

第二十条市物价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标准的核定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建立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机制,每年3月底前由市物价部门对全市上年度实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平均建设成本。

第五章建设流程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用电手续。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配电设施委托建设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供电部门在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到位后,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规划批准的管线综合、供电部门的供电方案答复单进行图纸设计,若设计图纸与批准的管线综合不一致,市规划部门应出具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中,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供配电建设施工单位自觉接受供电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配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办理外部电力线路的建设路径报批、道路施工等有关手续,并按设计要求提供住宅小区红线以内供配电设施的用房、用地和电力线路路径。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和业主等单位和个人都应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电气验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供电部门等相关单位对小区防内涝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对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有电气、内涝等影响供配电设施全运行的隐患,由牵头验收的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整改。供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供电公司不得送电,市房开办不予发放《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证明书》,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供配电设施经电气验收合格、办理资产移交后,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其余设施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方负责维护。

第三十一条供电部门按照配电设施管理规定定期对小区配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预试、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供电部门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供电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物价部门的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的收取范围、标准、程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保证配电设施配套费用于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维护。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供电企业;客户档案;管理

层供电企业的客户档案资料,是客户在新装增容阶段办理用电手续时与供电企业经济来往的原始凭据,以及供电企业对客户安全检查、电量退补的重要原始依据,是规避供电企业安全风险和电费回收风险的书面凭据。但现实工作中,由于受计划经济以及供电企业长期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影响,基层供电企业对客户档案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不能有效的规避供电企业的安全及电费回收风险。那么,如何才能做好基层供电企业的客户档案管理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要建立健全,执行要坚决。按照基层供电企业客户档案管理的现状,必须尽快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来约束营销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同时,明确人员的责任及管理方式等。

对已经收集的文字、图纸、图片等资料,应根据客户档案形成的规律和特点,在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分类整理,设置相应的归档类目,如所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资料、客户配电工程的相关信息及投运时的相关资料、历次用电安全检查所形成的并经客户签字确认的用电检查单等资料。应根据基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制定的客户档案管理办法或制度,办法或制度应主要明确基层供电企业客户档案的范围,归档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客户档案的移交与整理、保存与借阅的要求。这样就可以在组织客户档案的过程中给相关人员提供标准,增加客户档案资料整理的可操作性。

资料要齐全,内容要完整。要达到此目标要求,应该重视抓好资料的收集工作,坚持客户资料建档工作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或制度的要求,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并对内部应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人员加强审查等工作,齐抓共管,进一步做好客户资料归档工作。

管理要及时,装盒、袋应规范。为确保客户档案齐全、完整、系统,就要把客户档案工作与业扩办理各个环节的工作相联系,同步进行,做到业扩进度到哪个阶段,档案收集就跟踪到哪个阶段。装盒、袋做到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同时根据客户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对客户文件材料的内容、数量进行系统整理,按客户档案盒或代,使档案资料做到文件齐全、分类准确,方便管理,方便利用,保持其整体功能。并将整理好的档案按规定移交客户档案管理室,严格交接手续,认真核查档案盒、袋质量并确保档案的完整。

二、加强领导,建立客户档案管理组织网络

抓好客户档案工作,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客户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认识,从监与管两方面入手,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应给以多方面的支持和提供可靠的保障,用规范化、标准化来要求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建立起统一的档案管理网络,协调内部各部门增强档案意识,注重收集与及时移交,防止档案材料的散失;抓住每一个环节的档案收集,以保证归档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建立客户档案管理组织,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

三、加强对营销业务办理相关人员的培训

一个单位客户档案管理的好坏,不仅与基层供电企业的客户档案规章制度健全与否、主管档案的领导的思想观念、档案管理人员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更与档案资料的组织者对档案资料的重视程度有着极大的关系。客户档案服务于今天,有利于未来,为历史查找、产权查证、经济纠纷提供素材,针对某些领导和工作人员档案意识薄弱、档案管理人员与负责业扩人员工作不协调。基层供电企业目前更注重于对客户的服务,但同时也应结合业扩及用电检查工作的实际,加强对营销人员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员工上岗的条件之一。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将员工进行动态管理,增加其工作流动性,使员工能够在多岗位进行交流。特别是要求员工及时学习相关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管理办法,掌握在各个业务阶段应收集的客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标准,以便准确、及时地收集相关信息及认真办理业务。同时,应加大对客户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及时学习客户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其业务技能及责任心,使其能认真对归集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客户档案资料的规范及完整;二是对现有的客户档案资料加强管理,确保资料不散失。

四、完善客户档案管理目标,跟踪落实到位

缺乏有力的客户档案管理机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客户档案未归档形成时,存有档案资料散落在各工作人员或是个别领导手中的现象,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认真制订要求,并不断强化监督指导功能,特别是业务指导部门,既要做好客户档案的业务指导,又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做到点面结合、跟踪督办。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局面,推动客户档案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总之,基层供电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是企业各方面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发展生产力的一项基础工作。基层供电企业要调整工作思路,加大档案领导力度,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档案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统筹规划,一步到位,才能推动供电系统档案工作的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永红.数字档案馆的多种用户服务模式构建[J].四川档案,2007,3

[2]王朝晖.CRM环境下供电企业数字化档案项目方案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2

[3]尹美华.优质服务中的客户档案及反馈管理[J].大众用电.2007,1:12-13

[4]苏北春.加强客户档案管理,实现服务功能拓展[J].兰台世界,2007,8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7

关键词: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2-0000-01

作为国家电网公司首批“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试点单位,我公司按照《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有计划、分步骤的组织实施。目前,已完成试点工作筹备、组建各项任务,运行一年多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各项工作运行平稳。从一年多的运行情况看,我认为要抓住几方面的重点,具体阐述如下:

一、高度重视是试点工作开展的前提

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是新时期供电企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银川供电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多方面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三易其稿,详细制定了《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试点操作方案》并报送宁夏电力公司核准。同时陆续编制了《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宣传发动方案》、《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试点期间应急处置预案》等各类方案。以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委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会等方式,落实各类工作事宜,解决各类问题和困难。为我公司顺利完成业务委托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思想保障。

二、农电公司组建是试点工作开展的核心

为积极争取政府等各方的理解与支持,我公司多次与当地工商、劳人等部门积极沟通、汇报。2012年5月8日,银川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顺利完成工商注册工作,在宁夏电力公司率先挂牌成立。并及时将一批思想觉悟高、业务技能强的人员优先推荐进入农电公司管理岗位,为顺利开展各项业务提供有利保证。

三、业务运营监管是试点工作开展的保障

根据公司业务委托实施方案要求,设立了四个中心供电所,具体负责供电所核心业务的实施及外委业务的督导、评价。银川供电公司在与农电公司签订《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协议书》的基础上,各业务部签订了《执行协议书》,明确了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营销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指标及评价方法。编制出台了《电压及无功管理流程》、《农网线损管理流程》等15项生产、营销核心业务流程,理清了工作界面和责任主体。为业务委托工作转入正式运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要依法注册,规范经营

农电服务公司积极与工商管理部门沟通,克服重重困难,历时近一个半月先后完成公司名称核准、企业注资、出具“验资证明书”、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完成“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等工商注册流程。启用了“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个人名章”等公章,完成了银行基本账户开设工作。按照国家电监会办理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的有关规定,农电服务公司积极与电监会沟通办理相关资质。

(二)要优化治理结构,依法治企

农电服务公司按照《公司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通过农电服务公司股东会议选聘了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先后编制印发了《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规定汇编》和《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各岗位职责汇编》等重要文件。明确了公司各部门、业务部及业务站的负责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决策依法合规、权利清晰、责任明确、管控有力、运转高效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要办公设施(备)产权明晰,配置齐全

农电服务公司依据《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协议书》要求,对公司使用和运维的办公设施(备)、车辆信息、农网设备等重要办公、生产信息依据产权逐一进行造册登记。确保甲、乙双方帐、卡、物登记不留死角,产权清晰。同时农电服务公司还本着厉行节约,适度实用的原则重新对部分网络通讯设施和值班宿舍办公家具进行了购置补充,基本做到了物尽其用。

(四)要优中选优,配齐配强管理人员

按照主业借用人员岗位归级和人员设置标准指导性意见,银川供电公司领导集体决策,从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的实际出发,将一批思想觉悟高、业务技能强的主业人员优先推荐进入农电服务公司管理岗位。银川供电公司还通过成立农电服务管理中心,统一解决农电服务公司对于借用主业人员的工资发放和绩效考核。银川供电公司十分注重借工人员管理,截止目前,农电服务公司及业务部借工人员全部到岗到位并签订了借工协议,没有出现人员混岗现象。银川供电公司还将农电管理中心纳入全公司基层单位绩效管理体系。通过一年多来的梳理整合,委托试点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人员聘用手续完备,农电服务公司定员、定岗、定编符合有关要求,较好实现了人员的真派遣、业务的真委托。农电员工劳动合同改签工作是本次试点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环节。为此,我公司周密部署,广泛宣传,规范有序的完成了全部农电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农电员工队伍保持稳定。

(五)要外委业务有新突破

银川供电公司指导农电服务公司以企业化模式运作,积极稳妥开展外委业务。(1)是规范经营。农电服务公司按照银川供电公司“做优、做强、做规范”的指导原则,聘请有经验的法律顾问就外委业务涉及的合同文本等法律事宜进行认真梳理和规范,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2)是灵活设置工程项目部。农电服务公司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根据承揽的客户工程,按照电压等级和建设程度的不同,灵活设置相应的项目经理和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对承揽工程进行前期勘察、设计出图、施工组织、验收送电和工程款结算等事宜。(3)是争取多方支持。农电服务公司积极争取与当地物价、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主动沟通,全力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建立和谐顺畅的外部工作环境。

(六)要企业管理新气象。一是健全绩效评价体系

农电服务公司修订出台三级绩效评价体系:(1)对委托业务、外委业务、综合管理等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明确指标的责任主体,确保公司良性发展。(2)是细化工作流程。农电服务公司认真总结一年多来运营经验,梳理各项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堵塞各类管理问题和工作隐患,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3)是凝练职工“精、气、神”。农电服务公司有效发挥党、群组织作用,切实解决职工关心和关注的工作、生活困难,努力提高农电员工的政治和生活待遇。适时开展寓教于乐的文化活动,努力增强农电员工的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

参考文献: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8

[关键词]窃电 防范 管理 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防窃电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三个阶段。业扩管理流程的防窃电管理为事前管理,从装表接电后到抄、核、收过程的防窃电为事中管理,运行过程中对窃电行为的查处为事后管理。在防窃电全过程中,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很难区分哪个阶段重要、哪个阶段不重要。因此,要搞好防窃电工作,必须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取得防窃电工作成效。下面,就防窃电的管理措施谈几点看法。

业扩流程中的防窃电管理

1、业扩管理过程中的防窃电组织措施

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组织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业扩流程参与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以主人翁精神自觉维护供用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堵塞窃电漏洞,不搞人情电,关系电,杜绝网开一面,更不允许内外勾结窃电。

从防窃电角度要求对业扩流程实行规范管理。新装和增容业务应对现场查勘、方案审订、设计审核、中间查询、竣工验收、装表接电制定相关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杂项申请业务也应制定相应的对策,例如丢表、烧表、计量故障,也要有严格的办事程序。总体上做到规范化、程序化、个别问题则可结合实际,灵活掌握。

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防范措施。供电方案审批、设计图纸审核和装表复核,这些制度既是防窃电技术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组织措施,既可纺防止工作上的失误和疏漏,也是防止人为制造窃电漏洞的有效措施。

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除了让用户明确合同条款并签章外,更重要的是让用户明确窃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既对用户可能产生的窃电心理先打上一支预防针,同时也给事后的窃电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合法依据。

业扩管理过程中的防窃电技术措施

在确定供电方案时,要根据用户报装容量,尽可能采用高供高计,并采用专用计量柜(屏)、专用计量箱;对同时具有高压和低压供电的三相大用户,采用装设主、副两套计量装置提高窃电难度;对低压三相用户,尽量避免经互感器计量,应采用额定电流较大的三只单相电能表计量;对低压单相用户,尽量采用集中电表箱。所有低压供电的用户必须加装漏电保护。

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时,应尽可能采用防窃电装置,对低压供电用户,表前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套管防护,用户表前和表后的进出线应清晰明了,尽量减少迂回和避免交叉跨越。对专变与电能表分离或经互感器的计量二次回路应选用铠装电缆或全封闭套PC管。

在工程的中间验收中,特别注意用户隐埋工程是否按图纸施工,防止用户预先做手脚。如在直埋电缆下面同时预埋电缆到隐蔽的地方,通过私自改接线实施窃电。

竣工验收和装表接电时,重点检查计量装置防护是否完善,如表箱、封印等,是否还存在窃电可能,必要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装表应由一人操作,一人检查复核,对经互感器接入的计量装置,应特别注意检查其接线是否正确,变化、极性、相序有无接错。在确认无误后及时加封上锁,并办理用户签章认证留底等手续。

加强对杂项申请如丢表、烧表、计量故障管理,重点做好现场调查核实,并按照窃电可疑的检查程序办事,由用电稽查人员会同抄表人员联合办理。

抄、核、收过程的防窃电管理

1、抄、核、收管理过程中的防窃电组织措施

在实行抄表、复核、收费三者分离后,防止窃电的关键在于抄表和复核两个环节。用电稽查人员要加强对抄表和复核的监督,抄、核人员也应负有对窃电行为发现和举报的责任。一旦发现有明显窃电而抄表和复核人员未发现或发现不举报的,必须作违章处理。利用抄表、收费机会,加强《电力法》等电力供应与使用有关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用户知法守法。一方面要让用户知道电是一种商品,是国家财产,窃电是一种违法的盗窃行为,对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供电企业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让用户知道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知其不可为而不为。制定办事程序和办事规则,按章行事,规范营销管理行为,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和失误,防止内外勾结窃电。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抄表人员和复核人员的工作责任和业务技术水平,为及时准备地发现窃电行为、有效地打击窃电创造条件。

抄、核、收管理过程中的防窃电行为,有效地打击窃电创造条件。

为做到业扩流程与营业管理的衔接和协调,实现全过程管理,应采取对新用户第一、二次抄表落实跟踪,并将用户准确的月用电量和日用电量、负荷利用率以及用户的班制等归入用户档案,为日后分析用户用电变化,判断用户是否存在窃电行为,做到有目标查处窃电提供参考依据。

对用电大户和重点单位用电,在做好供电优质服务的同时,必须坚持对其用电装置和用电情况的跟踪调查,建立跟踪档案,做到定期检查,重点管理。对中途需增加用电容量或改变用电类别的管理,要实行内部牵制机制,防止内外勾结,借机在计量装置和用电价格上做手脚,或少核高价电,或少核低价电。对临时用电的用户,也要装表计量,按时抄表收费,并建立临时用电台帐,临时用电结束时必须立即拆除供电线路和计量表计或转为正式供电。不给非法者留下窃电时间和空间。

加强对计量设施的改造,不断引进防窃电新技术、新产品,更换老电表和互感器,将磁卡表换成机械表或其它新型电能表。发现有不合格计量装置,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断提高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努力把好计量这个关。抄表人员在抄表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计量装置的检查,一旦发现有窃电迹象必须立即向领导汇报或向稽查人员反映,以免延迟时机,给供电企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查处窃电过程中的防窃电管理

1、查处窃电过程中的防窃电组织措施

建立健全的各级用电稽查机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合格稽查人员,并加强对用电稽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用电稽查管理办法,规定检查程序、检查纪律和办事规则,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在窃电的处理过程中,本着“教育、惩处、教育”的原则,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是做好用电稽查中的解释说教工作,对每个案件,都要认真分析用户窃电心理和窃电动机,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向用户作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教工作,使用户真正懂得窃电是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接受处理,保证今后不在窃电。二是加强对窃电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对窃电者的惩处,给广大用电客户以警示,对其他不法者以震慑作用。有效地打击窃电行为,必须与当地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形成“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为用电稽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供电所都必须设立窃电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实行举报有奖,,并为举报者保密。制定内部职工严禁为窃电者说情的制度,一旦发现,作违纪处理,并公开通报,从而打消窃电者存有的侥幸心理。

加强对用电稽查人员的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对稽查任务的完成、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的执行、办案正确率和结案率、各类报表及档案的建立以及宣传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与个人利益挂勾,按考核得分进行奖惩。

查处窃电过程中的防窃电技术措施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9

受省政府委托,我对《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保障我省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电网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近年来,因在电网设施附近违章作业导致电网故障、人身伤害、大面积停电等事故时有发生,盗窃、破坏电网设施的行为屡禁不止,电网安全受到了严峻挑战。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电网设施的保护,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

(二)制定条例是保障我省有序用电的需要。多年来,我省用电量快速增长,供电能力显得不足,有序用电已经成为用电管理的常态。国家能源调控政策也对我省能源消费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借助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限制用电等措施调节用电需求。目前,有序用电等供用电秩序维护措施尚缺乏具体而有效的法律依据支持,通过立法有助于提升其效力,强化执行力度。

(三)制定条例是更好地实施国家电力法律法规的需要。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先后制定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发展和电力管理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以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电力公司为该立法项目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2011年和2012年,该项目连续两年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二类项目,2013年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该项目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负责起草。2012年2月,成立了由省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开展立法调研,先后三次书面征求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并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数易其稿,于2013年8月23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标题和适用范围。该立法项目最初的标题为“浙江省电力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与电力法一致,即整个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考虑到电力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很多事项管理权限在中央,地方很难去加以规范。为了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将该立法项目的标题定为“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调整范围限定在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的维护三大块内容。

(二)关于电网管理体制。电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我省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有发改委和经信委两家。根据我省“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电网设施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由发改委承担,电网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行政管理职能由经信委承担。经征得省编委办同意,草案沿用了我省这一已形成多年的管理体制。

(三)关于电网规划。电力法中提到了要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和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为体现城乡统筹理念,结合我省实际并经与省级有关部门协商一致,规定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电网发展规划,纳入本级电力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同时,对规划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于电网设施建设中的补偿问题。随着我省在建和新开工的输变电工程项目逐年增多,以及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比较复杂,电网设施建设征地难、拆迁难、政策处理难等矛盾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电网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草案明确电网设施建设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调处理有关纠纷并给予征收补偿。由于国家没有规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应当办理征地手续,草案规定电网建设单位不办理征地手续的,应当与相关当事人充分协商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此外,草案还对电网设施建设与其他工程建设之间的费用承担以及电力线路跨越时的有关征收补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电网配套保障。电力法原则规定,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但对相关配套电网工程的建设应由谁来承担未作明确,影响了一些电力生产企业的正常并网运行。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草案明确,对于已按法定程序批准建设的电源项目,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做好电源项目电力输出配套工程的计划、立项、报批和建设工作。

(六)关于电网设施保护。由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时间较早,有不少危害电网设施的情形未纳入其中加以规范。草案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一些危害电网设施的禁止;对与电网设施保护相关的植物处理、电力线路设施与相邻其他线路设施的关系处理、电网设施器材回收等事项也作了明确规范。此外,鉴于特高压的建设和保护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草案第13条第1款和第16条第2款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七)关于有序用电。除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外,有关法律、法规都未曾对此做出任何规定。草案结合我省前几年开展有序用电的实践,对有序用电作了相应的规定。考虑到电网经营企业和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防范有序用电方案实施带来的法律风险,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与可能受有序用电影响的用户,应当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体现有序用电方案的要求。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0

一、电力行政执法的现状

《电力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电力法》第7条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据此,供电局(电业局)只是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已不是当地的“电力管理部门”,不再享有行政执法权。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该市法制办公室在去年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中,采用了变通的办法,在形式上,由市经委授权市电业局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对原有的60名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重新予以了确认。但是,据了解,该电业局上下没有用过一次行政执法权。原因有:第一,法律依据不明确,授权不规范;第二,执法人员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原来拥有执法证的人员可能已不在原岗位了,现岗位人员又不能办理新的执法证,所以,行政执法证形同虚设;第三,司法系统根本不予认可,在法庭上,供电局的身份只是一个民事主体。

那么,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还存在吗?芽谁来行使呢?芽《电力法》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29条规定:“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企业是供电人(纯粹的民事主体),与用电人发生纠纷时,谁来协调处理呢?芽难道都要通过诉讼解决吗?芽

《电力法》第53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电力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这里设置警示标志和许可作业都是电力管理部门的职权。

《电力法》第9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中,从第61条到第68条都是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规定。

目前的现状是,供电局依法不能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当然有很多具体原因),造成了电力管理职能的缺位,尤其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缺位,影响是十分明显的。

比如,对于窃电的查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供电局是否有权派员进入用电人处检查、对窃电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取得的口供等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等。再比如,通过供用电合同约定,当用电人窃电被查获时,补交全部窃电量的电费,并以一定比例的窃电量承担违约责任。然而,供电局没有报告公安机关或民事责任处理完毕后再报公安机关,为什么这么做呢?芽原因非常简单,如果采用刑事侦查手段,因为窃电量认定的特殊性,而刑事案件采用的又是“疑罪从无”原则,所以,最后往往不能认定“盗窃罪”。因而,供电局不但连应该补交的窃电量和依法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法取得,而且还要支付大笔办案经费。因此,从企业的根本属性来看,供电局这样做也无不当。但是,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已经存在,企业合法利益的维护与打击盗窃犯罪的矛盾如何协调?芽目前,反窃电就处于这样的尴尬局面。由于反窃电难度大,侦查手段、防范措施不能完全到位,窃电现象具有逐年上升之趋势。这与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缺位亦有一定的关系。

随着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等严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供电局向侵害人指出要求整改,口头的、书面的、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通知。如果行为人不予理睬,供电局有什么措施(办法)!然而,因该行为引发的人身触电事故,供电局往往又成为被告。而根据《电力法》,设置警示标志,是否许可在保护区内作业(建房),其管理职权都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电力管理部门行使的。

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人们对绿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连高大乔木也种上了,,根据有关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旦将树种植(犹如婴儿出生)就具有了生命,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毁坏、砍伐。然而,树会长大、长高,其隐患从种植即存在,矛盾必将发生,争议无法逃脱,损失也是必然的。

总之,危害电力设施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另外,诸如在电力设施附近不规范施工、铁塔周围挖鱼塘、变电所附近堆垃圾等等,也时常发生,这些行为既有可能引起电网的不安全,(曾因废塑料袋被风吹到变电所的高压线路上,引起短路、跳闸,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又侵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严重缺电的特殊时期,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局,既要合理合法地保供电,又要小心翼翼地保护电力设施。然而,这种保护的能力又太弱了。有时为了国家整体利益、人民的生活保障,往往“忍气吞声”,做了很多维护大局的事,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因此,无论从保障供电的安全,还是维护国家的利益,都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及时协调和处理。

二、关于电力行政执法的几点设想

1、组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鉴于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日益扩大;人们对供电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窃电现象日见严重,且手段越来越先进;电力设施的保护与道路、绿化、土地使用、相互利益的冲突(法律法规本身的冲突,也不鲜见),而解决这些矛盾的主体资格,处理程序,证据收集,以及依法履行职务的强制力等都受法治化管理的严格限制。因此,为了保证更安全、更可靠地向人民供应优质电能,建议组建专门的电力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业执法人员。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领导、管理,在过渡时期可以由供电部门派专业人员参与。

2、各级政府或电力管理部门成立电力纠纷调解中心。随着市场化的进展,合同已经成为处理民事行为的一种最基本的法律手段。供用电合同是《合同法》所明确规定的23个有名合同之一,且数量大、涉及面广。作为民事主体之一,各供电局虽然能够以专业的态度,依法提供合同草案,规范地签订合同,严格地依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但是,争议总是客观存在的。其他比如因修路、植树、建房、停电、用电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此类的纠纷或争议也是客观存在的,都需要及时解决。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解决各类争议,如何将法制化的成本尽可能减到最小,这是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都应当考虑的。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聘请各类专业人员组建电力纠纷调解中心。

3、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义务必须依法划定。供电企业是个特殊的企业,整个电网、变电设施都是“危险源”。虽然有相应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运行规范和行业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高压线路离地面的安全距离、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变压器台架的高度等。然而,由于市场化、私有化使得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假如,某厂的专用变压器台架不符合规定的安全高度,供电企业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向其指出,要求其整改。如果他不予整改,供电局怎么办?芽供电局享有依法强制执行权吗?芽然而,如果在该设施上发生了人身损害(比如触电)事故时,受害人往往又将供电局列为被告。

当供电部门管理的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线路的杆塔周围被土地使用权人挖地建鱼塘了,谁都知道这样做会对杆塔造成危害,可能影响整个线路及网架的安全。但是,供电部门有权制止他改建(鱼塘)或恢复原状吗?芽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地方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局)。因此,依照该法的具体条文,作为管理和经营具有一定危险性物质(电能)的供电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理应及时整改、处理,而对于产权不属于供电局或者侵害物、侵害行为供电局无法控制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这就是,立即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当然,这也符合《电力法》第6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据此,最近,该市某某供电局已与某某区的相关部门作了沟通、接洽,就此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供电局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报告中提出整改建议及相关依据。由政府主管部门发通知,督促整改。政府和企业各自依法履行职责,这是符合法治化管理要求的。

《电力法》颁布、实施已7周年了。随着《电力法》的实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还陆续出台了一批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某些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因而,从全国范围看,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电力法》为主体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然而,由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电力体制的改革也在逐步深入展开,相应地,原有的法律、法规日益显得不能适应。比如:如何确立电力管理的新体制;如何进一步明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的不同职责,使具体职权和义务法定化。如何建立新的电力运行机制(如电价的行政审批制是否符合电力市场竞争的要求?芽)。再比如,电源投资开放了,电网投资和改造可否开放,是否允许其上市融资等等。

电力体制改革也应当立法先行。

当前的首要问题就是尽快修订形成一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电力法》,以便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提供一个法律基础或平台。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1

关键词:广电网络;物资管理;采购

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离不开对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物资管理是企业对资源管理的浓缩体现,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所需各种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供应、合理使用和综合利用等一系列计划、组织和控制。物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企业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因此,强化物资管理不仅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更是企业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广电网络行业的物资管理非常重要,同时又非常敏感。一方面,是因为广电网络行业涉及到的各种设备和物料有上千个品种,物资质量的好坏、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广电网络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关系到用户体验、市场竞争和公司的经济效益。说另一方面,是因为物资管理工作涉及物资采购权和物资付款权,容易产生不廉洁问题。天津广电网络公司在物资管理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根据物资管理工作的特点提出了“五个确保”,即确保规范管理,确保及时有效供应,确保物资质量,确保降低成本,确保物资仓储安全。具体如下。

1确保物资管理

规范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近年来,天津广电网络十分重视物资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先后建立和完善了《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电子采购系统管理办法》《NC系统管理办法》《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物资全面质量管控办法》《确保物资及时有效供应管理办法》《机顶盒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物资仓储管理办法》等二十多项管理制度。第二,就是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制度不是摆设,不能流于形式,关键是要执行到位。物资部门制定《物资采购人员工作守则》,明确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职责;要求每个岗位必须按制度要求去执行、去落实,履行的各项程序和手续必须留痕,有记录,经得起检查。公司对物资管理工作制定专门的考核方案,有日常监督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惩兑现。第三,就是利用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做到规范管理。如在物资采购审批环节上,全部采用OA管理,审批程序上严谨规范。机顶盒和EoC终端维修管理上都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做到科学规范,提高效率。

2确保物资及时有效供应

我们发现,由于物资有时供应不及时,导致平台不能及时扩容,网络工程建设进度延迟和市场推广暂停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竞争力。为此,各部门、分公司对物资部门的意见很大。天津广电网络针对以上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确保物资及时有效供应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主要采取以下两项措施。(1)针对抢险、抢修等紧急项目所需的物资可办理紧急借料,相关分公司或使用部门可在借料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和正式出库手续。针对应急性物资和日常维护消耗的常用物资设定安全库存量。紧急项目如无库存且必须紧急购买时,可先采购后补办申购及审批手续。(2)为了避免立项审批和物资采购周期而延误工期,在立项审批过程中分公司可就比较紧急的物资需求提出预估采购申请,经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转物资部门先实施采购。在立项审批过程中如需紧急施工,经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由财务部门协助在NC系统中建立项目账户,物资部门将紧急需求的物资申请导入NC账户中,由物资库房办理出库手续,其他物资待项目立项审批结束后再办理领用出库。

3确保物资质量

广电网络是云管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涉及到的设备、器件和材料有上千种。如果任何一个设备、器件和材料出问题都会影响到网络的整体稳定性和可靠性,都会影响用户体验。为此,把控好广电网络物资采购质量至关重要。天津广电网络针对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物资全面质量管控办法》,采取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质量管控措施。一是通过制定技术规范、样品管理和到货验收进行事前质量管控。在采购之前,由申请或技术部门对所采购的物资制定技术规范,将技术要求、技术指标、检测方法作为供应商生产以及我公司采购、使用、维护该物资的基础文件,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样品管理,招标或首次采购时由供货商提供相关样品,经确认合格后由仓库负责管理,作为后期入库检验或出现质量纠纷时的审核依据。采购物资到货后,根据不同产品采取外观检验、指标检验、加电测试、委托第三方测试等不同手段进行质量管控。二是通过使用现场、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事中质量管控。项目监理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检验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物资的质量情况,并通过项目验收确认物资质量是否合格。在以上环节以及后期使用过程中发现物资质量问题都可以通过《产品质量投诉书》进行投诉。三是通过质量事故处理、设备故障率统计、供应商质量考核评价等措施进行事后质量管控。针对在项目建设、验收或后期使用过程中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产品质量投诉书》,物资部门将申请该物料初次采购时的评价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责任判定,判定依据为技术规范、样品、检测报告及问题物资;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问题物资进行检测。如判定是物资质量问题,将依据原采购合同规定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扣除质量保证金)并提供补救措施,同时记入供货商质量档案。采购批量使用的有源设备采购时,物资部门会同技术、使用部门共同确定开箱合格率和保修期内故障率要求,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要求;后期通过网管、GIS以及终端产品维修管理系统定期统计产品故障率。根据故障率统计结果和供应商质量档案记录,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

4确保降低采购成本

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以降低采购成本来提高利润。一是公开招标。天津广电网络针对一次性采购金额较大的设备或系统以及常用物资渠道供应商的选择,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是将买卖双方博弈变为卖方之间互相博弈,更容易达成较低采购价格。二是价格谈判。针对采购渠道单一的项目,我公司采取价格谈判的方式实施采购。价格谈判策略的合理运用对于谈判成功非常重要。首先要明确市场行情、对方基本情况,对可能的成交价格有一个预判。其次对价格谈判过程进行分析,巧妙运用各种策略使对方让步等。三是运用电子采购平台。我公司于2014年建设了一个电子采购平台,目前非渠道供货的日常采购工作主要通过该平台的竞价、询价方式实施采购。该平台与公司网站实现链接,达到公开采购信息,吸引更多优秀供货商参与我公司采购活动,实现采购工作信息化,增加透明度。从供货商引入到完成采购工作的全过程都可以通过系统管理,方便公司对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利用该系统丰富的竞价规则,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此外,从2016年开始我公司与京东平台合作,针对标准产品直接从京东自营采购,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实施阳光采购。四是付款折让。针对一些供应商希望尽快回笼资金的想法,我公司与其协商采取提前付款价格让利的方式。这样既解决了供应商紧急资金需求,又降低了我公司采购成本,得到了我们和供应商双赢的结果。五是科学设立安全库存量即库存定额。为了保障我公司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所需常用物资及时出库,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物资部门根据近年使用情况、订货周期、库房存放条件以及个别物料使用趋势,合理设定常用物资安全库存量,既保证了物资供应,又控制了库存成本。六是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对于废旧设备实行筛检再利用,主要用于雨季雷击的及时周转和替换,解决了雨季无法预估网络通用器材备品数量的问题,避免了过多的备品对资金的占压。

5确保物资仓储安全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2

一、加强节能节电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浓厚节能节电氛围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各种方式,开展以节能节电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30号)、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省经贸委代省政府起草的《广东省加强节能节电管理工作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节能节电的方针政策,宣传“节能降耗、节约用电”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环境、建设生态家园的重要意义。当前要突出宣传节约用电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浓厚的节电氛围,强化全社会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有序用电和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的意识。各新闻媒体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褒扬节能先进典型事例,对浪费行为予以曝光。要适时组织开展节能节电工作研讨交流活动,县三电办公室要制作节能节电宣传图片并发放至有关单位、企业、学校、商场、医院和居民小区,广泛宣传节能节电的重要意义和国家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普及节能节电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的生活方式,增强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全社会能源忧患意识以及节能节电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节能、节电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节约用电水平。

二、加大依法节能节电监测力度,深入推进企业节能节电工作

首先,加大对节能节电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根据《广东省加强节能节电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依法加强重点用能用电单位的节能节电监测工作,认真排查企业用能用电管理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加强节能节电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企业应加强节能节电管理基础工作,设置节能节电管理岗位。重点用能企业能管员应持证上岗,能源使用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计量统计和定额考核。用电大户应充分利用峰谷电价差,合理调整各时段的用电负荷,既为企业减少用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又为电网削峰填谷、减少负荷、提高电网机组运行效率做出贡献。

其次,抓好用电大户的节能节电监测,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工业企业加强用电负荷管理,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工序前移或错后到电网高峰时段,用电高峰,可中断生产设备或生产参与避峰,在非高峰时段安排连续生产或辅助生产,对生产较大冲击负荷的设备采用需量控制,严格限制及减少厂区辅助、办公、生活等非生产用电。对用电负荷在1500kw或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大户,按照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用电能平衡技术测试,由县供电部门提供全县用电大户名单,县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制订出对全县用电大户进行电能平衡监测计划,开展电能平衡测试工作所需经费从节能专项资金中核定列支。企业要根据电能平衡测试结果,及时制订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实施节能节电技术改造,淘汰各类旧式变压器、电动机、风机等,督促其进行整改,使用节能节电设备,从而降低变损。给予这些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县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三,加强源头节能节电监测工作力度。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新增装机容量在500kVA以上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禁止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耗能产品和耗能设备。从严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现阶段对没有能源条件支撑的钢铁、造纸、水泥、电镀、印染、冶炼、化纤等高耗电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根据网供电量平衡情况,确定是否受理业扩报装。对新报装的其它电力用户要按规定配置足够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对未配置无功补偿装置或配置容量不足的用户,供电部门不予验收供电。供电部门还要加强对用户功率因数的核查,并按规定奖惩。

第四,加强对公共营业场所用电设备的节能节电监督。各级节能节电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节能、节电监测机构加强对全县比较大型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的中央空调设备系统进行节约用电检查,对中央空调配套的主要风机、水泵未采用变频调速等先进节能节电技术的单位,要督促其做好节能节电技改工作。宾馆、酒楼等餐饮业要尽量用气、油做燃料,少用电烹饪,商场、超市、酒楼等的用电使用相控技术,推广冰蓄冷空调技术。对限期未进行有效整改的单位,由供电部门削减其用电负荷,直至整改结束。对新建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必须经运行调试和有关部门验收认可,方能投入使用。供电部门可对大型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在供电合同中明确用电量限制条款,促使用户节约用电。

三、全面推广节能节电技术,促进节能节电产品广泛应用

(一)加大节能节电技改推广力度。以管理为基础,以技改为突破口,依靠科技进步,抓好节能节电工作。工业企业尤其是耗电大户要在节能节电工作中抓好“四改”:一是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二是改造低效率高耗能的设备,三是改进操作技术和优化产品设计,四是积极改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空调、冰蓄冷空调、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等新技术。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实施1-2个重点节电项目,当前应着重推广注塑机专用节电器、风机水泵变频调速器、不锈钢电炉煤制气改造、灯光节电器、冰蓄冷空调、地源热泵空调等效果明显的短平快节能节电技术,对于节能节电项目使用后经县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技术测试效果较好的,由县节能节电专项资金列支中给予资金贴补。

(二)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节电新机制。建立信息制度,及时国内外各类电耗、先进技术和管理信息,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那些生产正常、信誉较好的用电大户企业在推广采用节能节电技术产品时有经济技术顾虑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即由供售方单位提供节能节电装置和设备的投资,使用单位通过使用后产生的节电量来偿还投资额,协议期满以后,该节能节电装置(产品)无偿归使用单位所有,使其继续发挥节能效果。

(三)加大节能节电技术和设备的科研攻关力度和对外合作交流。在推广、引进节能节电技术产品同时,加大对节电技术、设备研发和生产上的投入。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人员到较为先进发达地区进行学习考察,提高电力需求侧管理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水平。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做好节能节电工作。为全面开展节能节电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为全社会做出表率。中央空调要采用变频技术或冰蓄冷空调技术进行改造,照明全部采用节能灯,光亮工程和道路照明配用照明节电器或改用太阳能电源灯,淘汰白炽灯,杜绝长明灯。根据办公情况,尽量减少开启和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对停用1小时以上的办公设备,关闭设备电源,使用时再重新开机(需待机工作的除外);有省电模式功能的办公设备,开启省电模式功能;下班必须关闭办公设备电源插线板总开头;电热水器要定时管理,下班时关闭电源。用电高峰时段,所有城市景观照明、公路路灯、休闲活动广场等减少照明用电50%(重大节假日除外);各娱乐场所、酒楼等在用电高峰时段减少30%的霓虹灯或照明用电;全县商业楼、居民小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晚上一律关闭景观照明。在夏季和冬季用电高峰时期,要尽量减少使用制冷和取暖设备,严格控制办公制冷(取暖)空调负荷,确需开启空调的,要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降低空调用电负荷,夏季将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在26摄氏度以上,冬季取暖空调温度应控制的18摄氏度以下,无人办公时关闭空调。

四、切实加强节能节电基础管理工作,实施主要工业产品耗电定额标准考核

为推动高耗电行业节能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能源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高耗电行业类工业产品率先实行电耗定额考核管理。各有关生产企业要对照定额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实际电耗降到定额标准以内。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力消耗统计,认真抓好主要工业产品电耗定额考核工作,并实行节奖超罚制度,督促企业严格实施定额管理。对产品单位电耗超过规定的,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进行节能节电技术改造,对超过单位产品电耗限额用电且不进行节能节电技术改造和违反节能节电措施的单位,由节能节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关闭。

五、加强组织管理,推广节能节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