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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

时间:2023-06-06 09:01:08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1

第一条 工作岗位、地点和内容

1.01 甲方依照此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

乙方工作岗位/职务: ;

工作地点:北京市或公司规定的其它地区

工作内容: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或任务确定。

第二条 合同的期限与实施

2.01 本合同有效期 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到期;其中包括试用期从_ _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02 乙方保证熟知并承认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均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2.04 本合同一式两份,加盖公司骑缝章和员工签字后有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2.05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涂改或代签无效。

第三条 劳动报酬

3.01 工资发放

(1) 甲方规定考勤和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1日至本月月末,甲方根据考勤记录,于考勤截至日的次月15日,通过银行或者直接向乙方发放劳动报酬。

(2) 乙方工资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工资水平以乙方能恰当履行职责为前提。乙方工资中包含浮动绩效奖金部分,根据乙方工作绩效浮动,其范围为:绩效奖金基数*(0_200)%.

(3) 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4) 本合同中所有提及的工资均指税前工资。

3.02 下列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工资进行调整或者扣除,但工资数额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水平:

(1) 乙方以隐瞒、欺骗等非法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填报个人虚假信息)获取入职资格的(可以溯及合同签订之日);

(2) 乙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且情形较严重的;

(3) 因乙方个人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4) 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5) 因各种原因,乙方工作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间的。

3.03 乙方认真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重大创新、促使公司经营得到改善的,甲方将给予乙方荣誉或物质奖励;乙方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的,甲方将给予乙方扣薪、降薪、辞退等形式的处罚。

3.04 因工作性质决定,乙方不要求加班加点工资;但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休息时间和综合计算的工作时数不超过法定工作时数。

3.05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发放基本工资。

第四条 工作时间及休假

4.01 乙方每周工作5日,共计40小时;除午餐时间外,每个工作日不安排其他休息时间。

4.02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变更工作时间,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到岗工作,乙方如

无特殊理由应积极支持和服从甲方安排,但甲方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次数和时间。

4.03 乙方根据国家或北京市的规定,享受法定假期;也可根据甲方内部规定享受各种假期;

4.04 乙方在事假期间没有工资。

第五条 员工教育

5.0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有义务和权利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培训,乙方应积极配合。

5.02 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的,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相关费用,其标准参照有关培训协议或招生、接收协议。

第六条 工作安排与条件

6.01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工作的需要并结合乙方的工作能力、表现和态度,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6.02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工具。

6.03 甲乙方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共同保证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七条 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

7.01 社会保险

(1) 乙方签定劳动合同后的三个月内,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方代扣代缴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 乙方申请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

(3) 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减少或不能缴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7.03 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享受甲方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八条 劳动纪律

8.01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北京市和工作地点的法律法规。

8.02 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8.03 乙方造成甲方财物(包括个人领用的甲方财物)损失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8.04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纪律

处分,包括扣款,直至辞退。

8.05 在本合同期以及本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乙方应自觉保守公司有关事业和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违反此条者,公司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8.06 在本合同期间,除非得到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自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乙方也不得动员甲方其他员工直接或间接与离职后的乙方展开任何合作合伙等活动。如果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理。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9.01 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但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任何其他形式如口头、邮件等都无效。

9.02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甲方内部规章制度变更,导致本合同相关内容变更的,自动生效。乙方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甲方内部规章制度公布之日起2周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0.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解除合同: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2) 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需要裁员的; (3) 甲方因生产经营、技术发生变化,确实无法调剂安排的富余人员; (4) 符合本合同 10.03 、10.04 、10.05、10.06 条款规定的。

10.0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乙方,无须提前通知或给予补偿。 (1) 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根据甲方规定应予辞退的;(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甲方规定应予辞退的; (3) 以隐瞒、欺骗、伪造等非法手段获取入职资格的; (4)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5) 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的; (6) 乙方连续3个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10.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依照本合同 9.01 条款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0.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乙方可以书面辞职,无须提前通知:(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 (2) 甲方侵犯乙方人身权利的; (3) 乙方应征服兵役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06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1) 需离职进修的 (2) 移居国外的 (3) 其他正当理由

10.07 无论辞职、辞退,乙方都应按照甲方规定办理以下离职手续:提出书面通知、进行工作交接、填写离职相关文件资料、交还所有与甲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物等。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01 甲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向乙方一次性发给终止(解除)合同赔偿金。

11.02 甲方或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提前通知日数*乙方辞职当月的日工资基数。

11.03 乙方未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视为擅自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乙方私自带走公司物品或资料的,甲方保留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乙方行为给甲方带来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后果和赔偿责任。

十二 争议处理

12.01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十三 附则

13.01 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职业技能等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个人法定住址、现住址、健康情况、家庭状况等信息。未提供证明/信息或证明/信息不实的(如隐瞒重大疾病等),无论隐瞒信息内容及种类,一律视为乙方以欺瞒手段获取入职资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13.02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所提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变更,其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变更;但其内容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文件规定,否则,为无效条款。

13.03 乙方于甲方签订的其它书面文件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04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内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紧急情况联系人: 关系: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2

职工特殊岗位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_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待收费。其标准为:_________.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3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元或按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

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 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续订合同 _______ 终止。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4

根据我局京劳培发(1996)94号《关于对北京市技工学校进行调整的意见》精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对所属技校进行了调整。为落实调整方案,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制度。现将《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办法

为加强技工学校管理,规范学校行为,决定在我市实行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制度。

一、登记注册对象

自1978年以来由教育部门划归市劳动局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

经市劳动局正式批准或由市劳动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技工学校;

具有技工学校性质的培训中心;

征得主管部委同意,参加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央部委在京技工学校。

二、登记注册的基本要求

市属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劳动局京劳培发(1996)94号《关于对北京市技工学校进行调整的意见》,对所属技校进行调整、整顿,确定参加登记注册的学校。

申报登记注册的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生产实习场所、体育活动场地及其他基础设施;应有经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校长;应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应有较为完善的学校管理制度。

凡连续三年不招生且基本不承担企业工人培训的、有名无实、达不到技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调整、整顿予以撤消或撤校改班的技工学校,不在登记注册范围。

限期整改的技工学校,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登记注册程序

1.学校详细填写《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表》。

2.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技校所填登记表进行审核,无误后签章报送市劳动局。

3.市劳动局对申报登记的学校进行复检,对认定合格的技工学校颁发《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副本。

4.学校每两年持登记证副本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时间届时通知)。

5.1996年申报登记注册工作于1997年1月至2月底以前进行,各校填写的《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表》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于2月底以前报市劳动局。

四、《登记证》的使用1.《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技工学校办学的资历凭证。

2.取得《登记证》的技工学校可在规定范围和专业设置内从事有关教学及业务活动。

3.取得《登记证》的技工学校可在登记的专业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中级及以下的技术等级培训。

4.取得《登记证》的技工学校可凭证办理校办企业的认证及年检工作。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5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市电力工业局系统以外的电工作业;

(二)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五)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六)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七)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前款所列各类特种作业的具体范围, 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主管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 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必须出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不得超范围考核发证。

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一)年满18周岁;

(二)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备与本种作业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 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 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 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每2 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第七条 外地的特种作业人员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 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 向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操作证》)后,方可在本市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 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以下简称《操作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九条 《操作证》、《临时操作证》和《操作学习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规定。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由持《操作证》、《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 加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 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劳动保护监察员予以处罚:

(一)对使用无《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 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6

    根据我局京劳培发(1996)94号《关于对北京市技工学校进行调整的意见》精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对所属技校进行了调整。为落实调整方案,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制度。现将《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办法

    为加强技工学校管理,规范学校行为,决定在我市实行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制度。

    一、登记注册对象

    自1978年以来由教育部门划归市劳动局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

    经市劳动局正式批准或由市劳动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技工学校;

    具有技工学校性质的培训中心;

    征得主管部委同意,参加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央部委在京技工学校。

    二、登记注册的基本要求

    市属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劳动局京劳培发(1996)94号《关于对北京市技工学校进行调整的意见》,对所属技校进行调整、整顿,确定参加登记注册的学校。

    申报登记注册的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生产实习场所、体育活动场地及其他基础设施;应有经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校长;应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应有较为完善的学校管理制度。

    凡连续三年不招生且基本不承担企业工人培训的、有名无实、达不到技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调整、整顿予以撤消或撤校改班的技工学校,不在登记注册范围。

    限期整改的技工学校,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登记注册程序

    1.学校详细填写《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表》。

    2.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技校所填登记表进行审核,无误后签章报送市劳动局。

    3.市劳动局对申报登记的学校进行复检,对认定合格的技工学校颁发《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副本。

    4.学校每两年持登记证副本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时间届时通知)。

    5.1996年申报登记注册工作于1997年1月至2月底以前进行,各校填写的《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表》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于2月底以前报市劳动局。

    四、《登记证》的使用1.《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技工学校办学的资历凭证。

    2.取得《登记证》的技工学校可在规定范围和专业设置内从事有关教学及业务活动。

    3.取得《登记证》的技工学校可在登记的专业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中级及以下的技术等级培训。

    4.取得《登记证》的技工学校可凭证办理校办企业的认证及年检工作。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的规定,做好北京市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及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确保首都的发展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9〕10号)的要求,现将1999年度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管理工作目标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的外地务工人员管理及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在各区、县劳动局及各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市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以及80%外来人员来自劳务基地的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对此,特制定了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局、各省(市)自治区驻京劳务管理处及各外埠劳务基地1999年的工作目标,以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及民工有序化流动工作的管理。

二、为落实工作目标,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和通报制度。各区(县)劳动局、各驻京劳务管理处、各外埠劳务基地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劳动局每季度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底组织评比考核。

三、建立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将影响年终考核成绩。同时将考核情况反馈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四、在管理及工作中如出现突出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与北京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金 建

联系电话:63021613附件1:

一九九九年

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目标责任书

(区县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

一、严格执行规模控制规定,不得突破市劳动局下达的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指标数。

二、严格执行“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制度,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证》的办理工作,保证所属用人单位办证率达到95%以上。

三、根据本市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劳务基地化管理要求,1999年所属用人单位从本市认定的劳务基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不低于80%。

四、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外地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公开办事程序和时限,并上墙告知。

五、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及办理《就业证》的权限进行审批和办理《就业证》,差错率为零。

六、结合“三五”普法,做好所属单位使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法规教育培训工作,培训率不得低于95%。

七、加大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专项和日常巡视检查力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监察人员的作用,每个季度组织外地务工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全年检查的户数不得少于辖区内用人单位总数的60%。

八、劳动监察大队建立对违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大案的倒查制度,对严重违法案件要予以曝光。

附件2:

一九九九年

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目标责任书

(驻京劳务管理处)

北京市劳动局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本省(市)、自治区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在劳务管理处登记建档的务工人数,不低于本省(市)、自治区外地进京务工人员总数的95%。

二、做好所属劳务基地与北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本地区向北京市输送的劳动力,80%以上通过劳务基地,且培训率达100%。

三、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和北京市用人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本地区劳动者因伤、残、亡工作,协助率达100%。

四、补办本地区进京务工人员《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办卡率不得低于95%。

五、春运期间做好本地区民工就地安置的政策宣传工作,不得发生本地区民工集体盲目流入北京的现象。

六、做好对本省(市)、自治区劳务基地的管理与检查工作,所属劳务基地在评估考核工作中100%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七、本省(市)、自治区在京务工人员不得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如有发生,将取消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劳务基地资格,同时递减省(市)、自治区明年进京务工人数。

八、督促检查劳务基地组建自管小组情况,如发生劳务基地向北京输送劳动力未建立自管小组问题,将影响年终考核成绩。

附件3:

一九九九年

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目标责任书

(外埠劳务基地)

北京市劳动局

一、从劳务基地输送的务工人数,应占本地区在京务工总人数的80%。且培训率达100%。

二、根据“三/五”普法教育规定,劳动力必须经过法规教育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向北京输送。且培训率达100%。

三、及时准确地向华北网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上网率达100%。

四、积极协助省、市、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及北京市的用人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本地区劳动者因伤、病、残、亡率达100%。

五、春运期间,做好本地区民工就地安置的政策宣传工作,不得发生本地区民工集体盲目流入北京的现象。

六、劳务基地应当将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的相关民工有序流动的法规、规章等宣传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8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 日。本合同 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 工作制。

第五条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 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按 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

第八条乙方的保险待遇按执行。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大象法律

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 号)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9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工作制。

第五条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按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

第八条乙方的保险待遇按执行。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63号)执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10

劳 动 合 同 书

(无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无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无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11

为了贯彻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

(二)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居民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

3.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年市政府第7号令)规定范围的失业职工;

4.被其它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失业人员进行认定,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就业。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全市城镇劳动力资源;分析失业人员结构及状况;制定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政策。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失业人员状况,指导失业人员就业。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本地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街道(镇)劳动科负责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街道(镇)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五条  失业人员要求就业,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第六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等);

4.有专业技能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证书。

第七条  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可申领失业救济金;

(三)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第八条  进行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月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失业情况;

(二)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三)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

(四)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

第九条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针对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第十条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录入全市《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积极为失业人员推荐就业岗位。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按时汇总分析。

第十一条  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立岗位空缺信息调查制度,将岗位空缺信息及时输入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失业人员求职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立面谈咨询服务制度,了解失业人员的状况,解决求职中的问题。咨询面谈服务,每月至少一次。

第十三条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立对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定期跟踪调查制度,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班,根据个人特点帮助制定就业计划,选择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向。对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失业人员技术素质状况、就业意向及就业岗位需求情况,定期向社会职业培训信息,指导职业培训机构调整培训专业及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就业意向、结合就业岗位需求实施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核发《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北京市就业训练定点校(以下简称“定点校”)是承担失业人员转业培训的骨干学校,应根据职业培训信息,及时调整培训专业、制定培训计划、大纲,合理选用培训教材,实施培训。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参加转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书》。符合技术等级鉴定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技术等级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是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凭证。

第十八条  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应严格执行市劳动局、市物价局收费标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到“定点校”参加转业培训后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第五章  失业救济金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九条  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及标准。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以内,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及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从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次月起,按月持本人身份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到区(县)劳动局指定的地点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未按期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或办理了申领手续后连续二个月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并取消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个月以上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可以认定其已经就业,并不再提供就业服务。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及转移工作。

街道(镇)劳动科负责对失业人员档案的保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在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手续时,应持单位劳动部门介绍信、需要移交的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具体移交手续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县)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接收就业转失业职工档案、中学毕业生、退学学生档案及其它失业人员档案。用人单位与因私出国人员及与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移交失业职工档案有关规定将档案转往该人出国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前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就业、升学、参军及户口转出原区(县)或本市,区(县)劳动部门均应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失业人员升学、参军后,有关单位分别持《入学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二)失业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持区(县)劳动局盖章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在办理了《用工簿》后,将雇主及招用的城镇失业人员档案另行管理;

(四)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区(县)或转出本市时,凭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区(县)劳动局审核无误后,开具《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将档案与《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卡片》一并于10日内转往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

(五)外省市用人单位招用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后,持当地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函及在本市办理的用工手续,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区(县)劳动部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后30日内,将档案转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科。

第二十九条  街道(镇)劳动科根据档案材料,为失业人员参军、升学、自谋职业、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文化补习出具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出国的失业人员出具公证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街道(镇)劳动科要建立分类管理的档案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不列入失业人员管理范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1981年市劳动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后,以前的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

全文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单(存根)

第    号:

_______:

兹将      同志档案材料共      份,转往__________________。

经手人:_______区(县)劳动局(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第    号…………………………………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单第    号:

_______:

兹将      同志档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材料清单查收。(档案编号:          )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范文12

关键词: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集聚阴影;产业集聚

C922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7)01-0035-09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701004

收稿日期:收稿日期2016-07-29;修订日期:2016-11-07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首都圈人口空间格局优化及生态环境压力疏解研究”(14ARK003);201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新人计划(CUEB2014003)。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王莹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童玉芬,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英)Mechanism Analysis on the Formation of the Spatial Distribution Pattern of

Labor Force in China’s Capital Circle:

Based on New Economic Geography

(英)作者姓名WANG Yingying, TONG Yufen

(英)作者挝唬School of Labor Economics,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Beijing 100070, China)

Abstract:(英)摘要: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distribution of labor force in capital circle of China presented “CorePeriphery” pattern, which is that the agglomeration degree declines from the center Beijing to the periphery. This paper makes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n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the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labor force in the capital circle using the “CorePeriphery” theory of New Economic Geography. Based on panel data of 13 cities from 1999 to 2013, we do the empirical study using method of FGL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mbalance of labor force distribution of the capital circle is partly caused by initial imbalance of regional development based on historical and political factors. Then it is strengthened by industrial agglomeration leading to labor agglomeration. For the heterogeneity of industries, the impacts are different, of which the tertiary sector gathering is the main force, while the second sector is limited to absorb labor force as using laborsaving technology and other reasons. Geographic location and metropolitan labor agglomeration degree present “∽”shaped curve form. More specifically, the labor agglomeration degree is declining within 200 kilometers, while it has increased slightly 200 km outside, which indicates the existence of “agglomeration shadow”.

Keywords:(英)关键词:capital circle;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labor force; agglomeration shadow;industrial agglomeration

《人口与经济》2017年第1期

王莹莹,等: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格局的形成机制

正文一、引言

21世纪以来,都市圈的发展成为全球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逆转的时代大趋势,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并已形成了若干都市圈。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中,城市群、都市圈、大城市对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效应越来越突出,对地区、国家甚至全球经济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更加明显,其在地区、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愈发重要。然而,随着大都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集聚,人口和劳动力也大规模向大都市集聚。以承担复合型功能的首都北京为核心,辐射涵盖天津、河北大部分城市的首都圈为例,2000―2014年间北京市人口增加了795万人,其中外来人口增加5626万人数据来源: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根据2014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北京外来人口的主要来源地是河北省,占比为23%,而河北省的流动人口主要以河北省内流动为主,占比为56%。另外,从城市劳动力来看,据统计

北京2000―2013年十三年间增加了3186万,而天津和河北分别仅增加726万和153万人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可见,近年来首都圈的人口和劳动力呈现不断向北京集聚的态势。然而,当这种集聚量超过大都市本身的承载能力或空间分布不合理时,就会带来一系列城市问题,从而制约城市的发展。目前中国几大都市圈的发展均面临这样的问题,首都圈尤为严重。一方面,这引发了北京一系列诸如交通拥堵、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严重城市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力不断从周边地区流出,制约了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将制约首都圈整体的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劳动力不断向北京集聚形成首都圈当前的劳动力空间分布格局呢?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对区域内经济、劳动力、产业结构、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国内外学者关于劳动力空间分布的研究主要绕以下两个方面:①劳动力空间分布变动趋势和特征分析。从研究的对象来看,主要包括农村劳动力或农村剩余劳动力[1-4]和非农劳动力[5-7];研究的区域多数是对东中西部进行对比或单独研究东部沿海地区[5-6],也有对单个城市或省份进行研究如上海市[7-8]、广东省[9]、安徽省[10]等;采用的测度方法主要包括区位熵、洛伦兹曲线[9]、相对密度指数、收敛性检验[10-11]、区域地形起伏度模型[4]、Moran’s I指数[5]等。②劳动力空间分布的影响因素分析。如有学者认为劳动力分布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资本决定的,劳动力由资本密度低的地区向密度高的地区集中,并且其增长遵循Logistic法则[12]。也有学者从劳动力集聚角度对劳动力分布形成的原因进行研究[13-14]。从国内的研究来看,张望以福建省为例,对劳动力空间分布差异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与地区发展水平和发展条件如基础设施、资源禀赋、市场规模等显著相关[11];也有学者认为劳动力空间分布差异与政府对不同地区的政策导向也有一定的关系[5]。除了以上两方面的研究,也有学者对劳动力空间分布与优化配置进行分析,如杨胜利等通过边际产出弹性理论构建劳动力最优投入模型,对我国各省市相对剩余劳动力数量进行估算[15]。

关于首都圈的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首都经济圈规划的开展和城市化的发展,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但目前大多集中在首都圈概念及范围[18-19]、区域一体化战略[20-21]

、产业结构与空间分布等[22-24]以及国外首都圈经验借鉴等方面,关于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等方面的研究很少,仅有的研究是张丹等对首都圈区域空间就业分布结构进行分析,表明首都圈地区就业的空间结构呈现以京津双核凸显、京津城际走廊为主要发展廊道、环京津七地市就业中心显著的 “‘一主一次’双核、一廊、七中心”的特征[28]。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当前关于劳动力分布特别是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的研究以现状特征描述居多,对于其形成的内在机制、原因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基于此,本文将在把握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演变过程和现状特征的基础上,基于新经济地理学等相关理论,从产业集聚、劳动力集聚以及地理区位的视角来对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格局的形成机制、原因进行实证分析和解释。

二、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变化过程及现状特征

在对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的变化过程及现状特征进行描述之前,我们需要对首都圈涵盖的区域范围进行界定,通过对已有的研究进行梳理,主要有三种界定:一种是“2+7”模式,即包括北京、天津、唐山、廊坊、秦皇岛、承德、张家口、保定和沧州[16,18-19];一种是“2+8”模式,即在前面“2+7”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石家庄;另外一种是京津冀全域[21,29]。根据研究需要以及京津冀一体化的现实,本文选择京津冀全域13个城市作为首都圈区域范围的界定进行接下来的分析。

反映一个区域劳动力分布疏密程度的指标有很多,最简单直接的是劳动力就业密度,即该地区的从业人员数与土地面积的比值,此外还有基尼系数、洛伦兹曲线、集聚度、泰尔指数等。本文计算了首都圈劳动力分布的泰尔指数以及各城市劳动力集聚度

劳动力集聚度=(t年城市i劳动力数量/t年首都圈劳动力总量)/(t年城市i土地面积/t年首都圈土地总面积);其中劳动力数量=经济活动人口=从业人员数+年末城镇失业(登记)人数。,其中劳动力集聚度数值越大,说明集聚度越高,而泰尔指数则相反,其反映的是劳动力分布的无序程度,泰尔指数越大说明劳动力分布越分散,反之越集中。通过计算,2000―2013年泰尔指数从2000年的064下降为2013年的0628,说明劳动力分布更加集中。而从各城市的劳动力集聚度来看,北京劳动力集聚度近年来有微弱下降,但仍明显高于其他城市,天津劳动力集聚度有所提高,河北各城市的劳动力集聚度远低于京津两市且近年来仍在下降(见表1)。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首都圈的劳动力分布呈现出以北京为中心向递减的趋势。三、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格局形成机制的理论分析

劳动力空间分布可以说是劳动力集聚和分散的结果,当前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呈现着典型的

“中心―”格局,对此新经济地理学中的“中心―”模型给出了很好的理论解释。“中心―”模型是1991年克鲁格曼(Krugman)以迪克希特和斯蒂格利兹( Dixit and Stiglz)的垄断竞争模型[30]为分析框架,并借助萨缪尔森1954年提出的冰山交易技术建立起来的,用以解释经济活动的空间集聚和发散,从此开启了以报酬递增和要素流动为基础的新经济地理学的研究[31]。

“中心―”模型假定初始条件相同的区域,由于历史原因或偶然因素使得初始平衡被打破,一个地区演变为产业集聚区,而另一个地区则成为低效率的农业区,而这种经济地理集聚主要由“本地市场效应”和“价格指数效应”产生的集聚力引起, 其中“本地市场效应”是指垄断企业具有为实现规模效应和节约运输成本而选择市场规模较大的区位进行生产,并向规模较小的市场区域出售其产品的倾向;“价格指数效应”也称“生活成本效应”,是指企业的区位选择对当地消费者生活成本的影响,在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由于本地生产的产品种类和数量比较多,从外地输入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就比较少,因而运输成本较低,这使得该区域的商品价格较低,从而使消费者的生活成本降低,因此在名义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实际收入水平及生活水平较高。这两种效应具有循环积累因果的特征, 使得厂商在空间上的持续集中,形成产业汇集,而产业的发展对劳动力引致需求增大以及价格指数效应的存在使得实际工资较高对劳动力产生吸引力,此外,由于产业的集聚,同类厂商数量较多,劳动力的就业机会较多,吸引大量的劳动力向中心地区集聚,从而形成了劳动力集聚。当然存在集聚力的同时,也存在离散的力量,其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大城市存在拥挤效应,将抵消一部分由集聚所产生的正反馈效应;二是经济中存在不可流动的劳动力如低技能的劳动者,他们生活在远离大城市的地方,从事着农业生产等依赖于当地资源的经济活动,他们的需求也需要被当地的产业来满足[32]。

首都圈的发展与中心―模型所描述的形成机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北京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具有突出的特殊优势地位和条件,“首都”这个定位使北京成为中国的“首善之区”,集聚了国内一流的科研、教育、文化艺术、医疗卫生机构,是一个巨大的“能量场”,更重要的是,北京也是重要的信息发源地、国际交流中心,企业能够及时、便捷地了解行业发展最新动态和政策导向,以上条件为企业和劳动力相互之间分享、匹配、学习创造更多的机会,营造了更好的环境,因此,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和劳动力到此集聚。除了北京周边城市特别是河北省各大城市自身原因外,北京的“虹吸作用”以及过去若干年北京“大而全”的发展方式等,使得北京成为周边城市强劲的竞争对手而非中央政府所倡导的协同发展的合作关系,形成“集聚阴影”[33], 成为发展严重滞后的“”区域。从理论分析来看,当前首都圈劳动力分布格局是由历史政治等偶然因素引发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而@种不平衡主要是通过产业集聚引致劳动力集聚,由此循环累积形成的。为验证理论解释的可靠性,接下来本文将采用首都圈13个城市1999―2013年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四、 数据与模型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将采用计量方法来定量分析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的形成机制。城市数据是来源于2000―2014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的1999―2013年间的首都圈13个城市面板数据,与中心城市北京的距离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虞义华的CHINA_SPATDWM: Stata module to provide spatial distance matrices for Chinese provinces and cities数据

http://citec. /cgibin/ui.pl?h=repec:boc:bocode:s457059。

根据“中心―”理论模型,本文建立的计量模型基本形式如下:

劳动力集聚度it=常数+∑3j=2αj・产业集聚度 jit+β1・distance+β2・distance2

+β3・distance3

+δ・Xit+εit

其中模型的被解释变量为i城市t年的劳动力集聚度,考虑到不同产业的异质性,本文将产业集聚度细分为第二产业集聚度和第三产业集聚度,并将它们作为主要解释变量纳入模型。目前测度劳动力集聚度的文献较少,而关于产业集聚度的研究较多,测度指标主要包括基尼系数、区位熵和泰尔指数以及由埃里森(Ellison)和格莱泽(Glaeser)、杜兰顿(Duranton)和奥弗曼(Overman)分别提出的产业聚集指数[34-35]。但是按照库姆斯(Combes)等所提出的空间集聚衡量指标[36]的标准来看,这些指标都不是理想的指标,文玫采用地区产业产值占全国的比重说明产业集聚程度[37],但该种方法存在弗朗西斯(Francis)等所说的可调整区域单元问题(MAUP)[38],为此颜银根在其研究中选择地区的相对规模作为平衡,即 Ar=(Ir/I)/(arear/area),其中Ir和I分别表示r地区和全国非农产业产值,arear和area分别为省份和全国面积[39]。这种方法是对文玫的方法的一种改进,相比以往的方法能够有效避免区域大小不同所形成的“聚集度”高估的问题。本文借鉴颜银根的测度方法[39]分别对劳动力集聚度和产业集聚度进行计算,但由于本文研究的对象是首都圈,因此公式中字母代表的含义有所变化,其中Ir和I分别表示r城市和首都圈劳动力总量(或产值),arear和area分别为r城市和首都圈面积。另外,空间距离这一地理因素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解释变量,定义为“离心距离”即离中心城市北京的欧氏距离,“中心―”理论认为当距离中心城市越来越远时,集聚的力量逐渐减弱而离散的力量逐渐增强,那么首都圈各城市到中心城市北京的距离与劳动力集聚是否也呈现这样的关系呢?在实证分析中笔者将进行验证。

在其他解释变量中,根据已有研究我们选取了影响劳动力集聚的其他社会经济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包括城市人口规模、工资水平、就业机会、城市开放程度、政府支出、市场规模等。其中,城市人口规模主要是控制劳动力的内生增长的影响,一般城市本身的人口规模越大,其劳动力内生增长的能力也就越强;工资水平用在岗职工平均水平来度量,表征用工成本,如果用工成本过高,企业成本增加,则对厂商具有挤出作用,从而对劳动力需求减少;就业机会(失业风险)采用失业率来表征;城市开放程度用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度量;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反映政府对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投入;市场规模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征,新经济地理学理论中有“生活成本效应”,即市场规模越大,消费品种类越大,对劳动力的吸引越强。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三种检验的P值均为00000,强烈拒绝“同方差”、“不存在一阶组内自相关”以及“无同期相关”的原假设,可以判定扰动项同时存在组间异方差、组内自相关以及组间同期相关,因此,本文采用“全面FGLS”进行估计。

利用“全面FGLS”估计方法对三个模型进行估计,模型一是在控制其他影响劳动力集聚的社会经济变量的条件下重点考察产业集聚对劳动力集聚的影响,模型二是重点考察地理区位离心距离对劳动力集聚的影响,模型三是将产业集聚与离心距离同时纳入模型,三个模型的系数符号基本一致,说明模型的稳健性较好,详见表4。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到,模型一和加入地理因素离心距离的模型三中的第二产业集聚度和第三产业集聚度对劳动力集聚度都具有显著的影响,其中第二产业集聚度对劳动力集聚的影响是负的,即第二产业集聚度每提高一个单位,劳动力集聚度将下降0049―0150个单位,原因在于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多数采用了节约劳动力的技术,因此,其就业弹性较低,从全球经验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为负,也就是说其对劳动力特别是低端劳动力的消耗能力并不强,因此不利于劳动力集聚。第三产业集聚度对劳动力集聚的影响显著为正,而且具有较强的作用,具体来看,第三产业集聚度每提高一个单位,劳动力集聚度将提高1915―2465个单位,原因在于服务业多属于劳动密集型,就业创造能力较强,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强。从首都圈当前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来看,2014年北京第三产业比重已达到779%,而天津及河北11城市均不到50%,特别是河北多数城市第三产业比重还不到40%,可见差距之大。以上估计结果有力地支持了产业集聚引致劳动力集聚的理论分析,但与理论分析不同的是,本文由于考虑到了产业的异质性,因此,得到不同产业的集聚对劳动力集聚的影响存在差异。

模型二和加入产业集聚度的模型三回归结果显示离中心城市北京距离的一、二、三次方系数均显著不为零,说明地理距离对劳动力集聚具有非常显著的影响。另外,从系数符号来看,分别为负、正、负,该结果表明地理距离与劳动力集聚度之间呈现着“∽”形曲线的形态,也就是随离心距离的增加,劳动力集聚度呈先下降,后上升而后又下降的态势,从图1我们可以看到在200公里左右的范围内,劳动力集聚度是不断下降的,而距离200公里以外,劳动力集聚度有小幅上升,350公里左右形成一个微弱的次中心,由此说明在距离北京200公里左右存在“集聚阴影”,可能的原因是由于距离较近,w移成本对劳动力的“阻碍”微乎其微,在较高工资收入、更多就业机会、优质的公共服务等吸引下,劳动力更倾向于向各方面条件占优势的中心城市集中,从而形成离北京越近,反而劳动力集聚度越低,劳动力流失情况更加严重的现实。

在其他解释变量方面,回归结果显示失业率和用工成本对劳动力集聚度的影响是负的,而城市人口规模、市场规模、外商投资以及地方财政支出对劳动力集聚的影响是显著为正的。由于产业集聚会产生规模效应,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失业率低,劳动力失业的风险降低,因此会吸引劳动力向产业聚集的地区集聚;用工成本高会提高企业的成本,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有些企业通过减少劳动力的雇佣来降低成本,而有的企业直接搬离高用工成本的地区,这些又都不利于劳动力的集聚;城市人口规模、市场规模、外商投资等对劳动力集聚的影响与以往的研究相一致,不做过多解释。地方财政支出反映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政府财政支出越多,提供的公共服务越好,劳动力享受的公共福利多,极大地提高了生活品质,因而吸引大量劳动力向中心城市集聚。作为首都圈,中心城市北京失业率远低于其他城市,市场规模是天津的近两倍,是河北各城市的4―21倍,政府支出同样是天津的16倍,平均高于河北各城市12倍,这些都作为集聚力促使劳动力向北京集聚,而作为离散力的用工成本其作用显然被众多的集聚力所抵消。

六、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新经济地理学“中心―”理论为基础,在对首都圈劳动力空间分布的形成机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建立1999―2013年首都圈13个城市面板数据,采用全面FGLS估计方法对其进行实证检验,得到以下结论。

首先,通过计算首都圈各城市的劳动力集聚度、泰尔指数等,我们发现首都圈的劳动力分布呈现以北京为中心向递减的趋势,也就是呈现“中心―”格局。

其次,依据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当前首都圈劳动力分布格局是由历史政治等偶然因素引发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而这种不平衡主要是通过产业集聚引致劳动力集聚,由此循环累积形成的。实证结果验证了上述理论解释,但不同产业对劳动力集聚的影响存在异质性,估计结果显示第三产业的集聚是引致劳动力集聚的主要力量,而第二产业由于节约劳动力新技术的采用等,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并不利于劳动力的集聚。

最后,理论认为当距离中心城市越来越远时,集聚的力量逐渐减弱而离散的力量逐渐增强,而本文的实证结果显示地理区位与首都圈劳动力集聚也呈现“∽”形曲线的形态,在距北京200公里左右的范围内,劳动力集聚度是不断下降的,而200公里以外,劳动力集聚度有小幅上升,350公里左右形成一个微弱的次中心,由此说明在距离北京200公里左右存在“集聚阴影”。

如前所述,首都圈的劳动力空间布局呈现明显的“中心―”格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首都圈发展呈现严重不平衡的状态,城市发展严重滞后,中心城市北京的带动作用不足。当前中央政府在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一体化发展,根据以上研究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点启示:①尽管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政府可以通过合理规划产业,实现产业集聚效应来引致劳动力集聚,然而如果配套措施如公共服务等跟不上,特别是与中心城市北京相比差距过大的话,劳动力还是会回流到中心城市的,最终不利于改变当前失衡的状况。②首都圈的发展应着眼于整体,打破“一亩三分地”思维定式,统筹发展,明确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调整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加快推动错位发展与融合发展,开启创新合作模式与利益分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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