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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管理条例

时间:2023-06-02 10:00: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传染病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

*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王章良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李文良卫生监督所干部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

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病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内进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病理教研室或者法医教研室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查验机构。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查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气流合理,采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三)至少有二名具有副高级以上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作为主检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具有尸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的解剖室应当同时具备对外排空气进行过滤消毒的条件。

第五条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七条解剖查验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至查验机构。

第八条除解剖查验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查验机构提供临床资料复印件,并与查验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查验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检人员。查验人员在尸体解剖查验前,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临床资料。

第十一条解剖查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并符合传染病预防控制的规定。

对解剖查验中的标本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解剖查验过程中采集的标本,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从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解剖查验全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防护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环境污染造成疫病播散。查验机构要做好有关技术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四条查验机构应当尽快出具初步查验报告,并及时反馈相应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根据初步查验报告、病理报告和病原学检验报告,综合临床表现,尽快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第十五条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结束后,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尸体进行缝合、清理。查验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对尸体、解剖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解剖查验后的尸体经卫生处理后,按照规定火化或者深埋。

第十六条停放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场所、专用运输工具以及使用过的单体冰柜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消毒。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

(二)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的;

(三)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

(四)查验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查验职责的;

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麻疹为主的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榕卫函〔20*〕83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我市麻疹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麻疹控制工作的领导,把麻疹防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组织对本辖区的麻疹疫情和常规免疫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具体的防控措施,狠抓落实,减少麻疹病例的发生,防止疫情暴发。

二、加强监测,做到“五早”。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学习、贯彻,加强以麻疹为主的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诊断和报告麻疹疫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降低病死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麻疹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主动监测和主动搜索工作,做好个案调查和标本采集和送检。对发生的疫情要及时进行分析,做好预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有麻疹暴发的苗头,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隔离,同时实施相应的免疫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三、做好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对就诊的具有呼吸道症状、发热的患者进行预检分诊,排查可疑病人,合理分流,并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治措施。要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防止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接诊的医疗机构要保持空气流通,当发现疑似病例时,应首先给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戴上口罩,保障其他患者就医安全。

四、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加强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消除免疫空白人群。各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各项保障工作。要加强免疫规划工作薄弱地区的工作,保证常规免疫服务次数和免疫服务质量,消除免疫空白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督促辖区学校、托幼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要求,严格督促落实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无预防接种证及未按规定完成接种的儿童,要及时督促其补证、补种。

第5篇

关键词:学校;卫生保健;探讨

学校是人口相对密集的地方,各种传染病流行病易传播的地方,近年来随着非典型肺炎等各种传染病在局部地区的爆发,学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越来越被重视,加强我校卫生保健工作的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健康水平,切实保障学校广大师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是我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对维护社会稳定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有重大意义。我校通过学习《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我校《学校卫生工作计划条例》的规定,对我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讨论,加强规范化管理,完善我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的缺陷,提高了工作质量,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1学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1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缺乏:我校学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由于政府财政的投入相对不足,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备相对不完善,我校的专职校医目前有2人,专职护士1人,学历以本科为主,由于人员不足,工作量大,导致我校学生传染病登记、食物中毒、学生病事假登记不及时规范,学校传染病及常见病防治工作不能及时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不及时。

1.2学校教学与生活环境存在一定不足:对我校所有教室进行采光达标率检查发现,教室照明达标率偏低,课桌面照度>150lx的教室占88%,灯管排列方式(长轴垂直于黑板面)的教室占92%,有黑板灯管的教室占67%。对生活环境检查结果显示:生活环境情况:依据《学校卫生工作计划条例》规定进行监测发现,我校校园患者相当整洁,局部仍然存在卫生死角,尤其在雨雪天气后,垃圾不能及时清楚;我校厕所均为蹲位设置,水冲式厕所,宿舍楼内卫生管理人员清洁卫生尚不及时,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度不一,个别宿舍卫生较差,存在挂床围等现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饮用水符合标准,开水由学校统一供应,澡堂内卫生清洁尚不及时。

1.3缺乏健康教育及指导:目前学校广大师生仍缺乏自我保健意识及能力,对健康教育的材料阅读有限,学校对健康教育的宣传较少,不能做好眼保健操。

1.4学校食堂卫生环境不足:目前我校食堂环境相对较差,从业人员存在无证从业者,学校周围存在大量小商小贩,对胃肠道疾病的发生,存在隐患。食堂内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垃圾桶内残余食物残渣未及时清理,垃圾桶未加盖等现象较普遍。

2采取的措施

2.1加强学校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加大对学校卫生医疗保健工作的投入,定时对医疗卫生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进修,提高学校保健工作质量。建立好学生健康档案,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和疾病发生发展趋势,对乙肝携带者做好保密工做,对传染病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上报,搞好传染病管理工作,及时对学生进行预防接种。

2.2强化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普及卫生法规,依法严格管理食堂。定时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工作,学校食堂必需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需持有健康证,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由学校组织由校医主讲,分层次定期对食堂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加强卫生观念,并给予技术性指导,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对从业人员定期体检。

2.3加强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针对广大师生自我保健能力差的情况,由学校组织,由本校校医主讲,根据卫生教育的有关材料,及不同年龄,不同级部,多层次,多渠道、图文并茂的形式,分别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卫生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卫生观念,提高常见病的认识,尤其对目前国内流行的手足口病、甲型H1流感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防病能力,对可疑人员及时隔离并上报,同时根据课时安排,在校医的指导下加强各种体育锻炼,按时做好眼保健操。

第6篇

中图分类号:R181.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814-8824(2007)-2-0030-01

关键词 预防接种 免疫 免疫屏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6月1号正式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公共卫生的重视,它的目的是让适龄儿童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儿童能够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即卡介苗、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从而能有效控制这几类疫苗所针对的传染病,彻底摘掉乙肝和结核病大国的帽子,让下一代健康成长,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这种良好的愿望,是我们大家期待的,同时也给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我们基层防保人员巨大的考炼。要达到上述的目标,就要巩固和提高计划免疫工作,因此首先是有经费和人力的支持,但目前每年这笔不小的费用是由地方财政拨款,不少的地方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财力本身就不富裕,怎样来兑现和实施《条例》?原来的冷链系统需要经费进行维护更新,防保人员的工资报酬有些地方是地方财政支付,但企业医院和乡村防保人员的报酬没有着落,接种点要保证安全注射,一人一针,那么单位或乡村医生就得先垫付一次性注射器的成本费,开支消毒药械和医疗废弃处理的相关费用,防保人员还要通过各种办法通知迟种或漏种疫苗儿童的家长,包括通信费、交通费、人力费等等,让接种点的人员即出汗又流血,怎样保证计免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担心在边远地区又会重演几人共用注射器事件的发生,后果不堪设想,但愿不要发生乙肝和爱滋病的暴发。

执行《条例》一年多,局部地区计划免疫工作有滑坡现象,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分析其原因,我们看到很多地区要么经费没落实或没有完全到位,要么费用补贴太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要考核接种点的指标,他们可能会玩数字游戏,做表面文章,不然怎么会发生2005年部分地区麻疹的爆发,所谓的免疫屏障不堪一击。有些担忧可能会用几年的时间来验证。笔者认为,要巩固和加强免疫成果,建立起比较牢固的免疫屏障,不仅经费和监管必须到位,还需要多部门合作,把农村和流动儿童纳入重点管理,否则不可能发生计划免疫工作滑坡现象。

1 经费的投入和管理

要想改变当前我国计划免疫面临的不利局面,首先应该解决经费投入问题,必须发挥政府经费投入主渠道的作用,增加计划免疫工作经费。在投入方式上,工作经费应以中央、省级财政投入为主。对纳入计划免疫的疫苗,中央和省级财政除保证疫苗经费外,还要解决注射器材的经费。由省、市、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疾控中心统一采购疫苗和一次性注射器,市、县级财政保证人员经费,即基层接种人员工

资报酬和劳务补助等经费,真正实行免费接种;同时解决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交通、通讯、培训、技术指导、异常反应补偿、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经费。由各级疾控中心和接种点根据辖区0-7岁常住及流动儿童数分别逐级领取各类疫苗和一次性注射器,接种点除了做好日常的登记外还要做好每天工作日志,内容包括儿童及家长姓名、出生日期、本次接种的疫苗、联系电话、是否为常住或流动户。地方政府考核接种点的接种数量后,每季度发放一定数量的劳务费和工作经费。

2 农村和流动儿童的管理

农村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是我们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导致多种传染病暴发的主要原因。因此针对这一特殊人群巩固和提高计划免疫,意义十分重大。然而这个特殊的人群流动性大,居住地址经常变动,他们的基础资料不详,家长防病意识差,文化程度低,对医务人员的建议不采纳甚至抵触,因此部分儿童或家长不能主动接受计划免疫,其结果是不但自身得不到保护而且增加了易感人群的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我认为对农村和流动儿童的管理要全社会参与,幼儿园、中小学校在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卡,对没有接种史或没按程序接种的,通知家长及时到就近医院补种;社区居委会把对流动人口的关怀做得更细,告知他们及时将孩子带到就近医院接种疫苗;电视台增加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知识的公益广告;医院更应主动出击:妇产科在产妇出院的宣教中详细地讲解,让她们知道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并让她们主动、及时与就近医院防保科联系;防保科工作人员应经常到社区、花园小区、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等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发放宣传单,通知动员家长带孩子接种疫苗,让他们知道疫苗可以对一些传染病进行有效的预防,是省钱、省事的行为。从而使流动儿童享有同等的计划免疫服务,这样才能建立起全社会牢固的免疫屏障,从根本上降低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

第7篇

【关键词】餐桌文明;食品安全;动物检疫

无致奇、致突变、致癌的三致的物质。保质保量需要动物卫生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需要动物饲养产地的文明饲养,绿色饲养,规范操作饲养程序。需要食品卫生部门的精诚合作,才能达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动物源性食品的标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卫生的根本是饲养动物即鸡、鸭、鹅、马、牛、羊、猪、鱼出栏迁出饲养地,进入屠宰加工处理工艺,生产成为商品而流通商品市场,最终到千家万户餐桌。从小饲养要经过至少3-5个月的时间成为餐桌食品,要求卫生指标是无传染病菌包括病毒。

一、动物产品检疫目标

动物产品卫生是无传染病为目标,无微生物传染病毒、病菌是第一位的责任,预防动物畜禽传染病是畜牧兽医部门的任务。防范禽流感的侵入的同时关注家禽的养殖场,关注市场上的鸡鸭鹅是否安全。说明国家对畜牧行业的管理监督严格化,从饲养技术,用药规范,出栏上市检疫的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培养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技术比赛,考核,职称评定。把动物产品检疫列为房传染病的重点。

二、做好检疫是职责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卫生来自畜牧行业的卫生监督检查的拼搏和努力。改革开放,催化了经济市场发展,饲养业的发展,饲养种类的发掘,畜产品的运输流通加大,个别屠户无视《产地检疫管理条例》的规定,逃检漏捡的事也常有发生,严重的干扰了市场循环流通经营秩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行运输出镜监管和消毒检查,把威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传染病病毒细菌控制在原发地及饲养地。重视动物防疫、检疫、卫生监督环节实施,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卫生安全而确立了法规。

三、监管养殖环节

为保动物食品安全,农业部下发了《动物防疫法》,《动物产地检疫管理条例》,把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给畜牧业的发展和体系建设的标准化,同时规定了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农业部265号278号公告,公布了部分兽药停药期规定,说明动物源性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引起饲养人员的重视。。为限制用药物催长快速生长,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农业部约法三章,力争饲养无药物残留,无人体有害的致奇、致突变、致癌的三致物质,改变用药饲养观念,实行无公害饲养,从根本上打造以绿色为中心的动物源头食品,按农业部《绿色食品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饲养

(一)健全操作程序:

动物食品源卫生安全的关键措施是饲养环节的卫生监管,选用优质的饲料,适宜的环镜,配以高质量的饲料,选择合格的兽药:

①.规范监察制度使用合格的兽药,凡是合格的药品都有“GMP”批准文号和“GMP”标志字样,无“GMP”字样的不是合格而是伪劣或假的兽药,养殖场不能使用。

②.包装标识;按照农业部《兽药包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规定,合格的兽药包装精细说明书上的项目齐全,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日期、保存条件、使用方法等相关方面语句通顺,标志清楚,彩色鲜艳,是合格的药品。

③.防伪标志,防微标志是各个厂家都不一样,各个品种都不一样,有激光、有火烤、还有荧光、线条扫描等,暗记有在瓶盖、有在袋底压线。假劣兽药一般是小作坊,包装和标签都粗造简单,没有精细美观的防伪标志。

④.真空包装;大厂家设备齐全,生产操作机械化,真空包装,而小厂家则极其简陋,无真空包装,应注意仿造伪造除小斑房小加工或家庭加工外,还有的套用、偷用、借用、其他大厂家的名、牌、和批号生产。

⑤.价格:药品的价格是养殖户很敏感的杠杆,同样的药品价格不同效果也会不同,肉眼看不到效果差异,一般情况下是选价钱低的而不要价钱高的,很少关注含量多少,质量好坏的关键环节,应特别注意。

(二)健全档案监管

监管档案是养殖场自行记录的实际情况,按《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场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的内容如下;

①.日志档案,记录每批入舍时间,(年、月、日),日令、产地、品种、初生重、毛色、数量等都要记载。养牛、养猪、养鸡实行分段养殖法,育雏育成分保温期,脱温期,控料期,记录每个时期的饲料标准,饲料来源,饲料价格,添加剂的种类及添加的方法。

②.免疫档案;免疫是防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养鸡养猪养牛都有各自的免疫疫苗,必须按程序进行接种防疫,选择适合当地的免疫程序。

③免疫程序:1日令开始接种马立克疫苗(种鸡场操作),4日令接种肾传疫苗,7日令接种新城疫传枝H120疫苗,10日令接种法氏囊疫苗,15日令接种大肠杆菌疫苗,21日令接种禽流感疫苗,28日令接种鸡痘疫苗,5周后再依次接种肾传疫苗,新城疫传枝H52疫苗,法氏囊、禽流感疫苗、传喉疫苗。2月令时注射新城疫1系疫苗,120日令接种禽流感新城疫、减蛋综合症疫苗。

④猪的免疫程序:出生2周左右注射猪瘟疫苗,2个月零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3个月左右出栏出售。育成崔肥猪,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猪肺疫疫苗,链球菌苗。

⑤用药档案,用药档案有三个好处,一是方便计算成本,二是记录药物敏感度,用药量、有没有抗药性,三是有没有药物残留,留出休药期,要记明兽药的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包装规格,含量,使用方法,投喂的日期和投喂的时间及投喂的效果。

⑥,疫病档案;疫病档案要记录发病时间,舍号、发病数量、发病率、发病特征、死亡数量、诊断方法,用药情况,用药过程,用药反应,用药来源,用药量和用药时间,临诊人员诊断结果,病原体特性,消灭措施及处理结果和归转日期。

⑦检疫档案:记录出厂的处理、淘汰情况,特别是在防控禽流感时期,要慎重淘汰时间,运输淘汰鸡的车辆,走南运北,常是传染的工具,应做好消毒再进厂,对所淘汰的鸡要进行那些项目的检疫检验,采了多少只检样,检疫结果如何,淘汰运送到那里地点等相关的事项都要记录。

第8篇

医疗废物管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要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经消毒毁形后,方可集中处置。

四、各级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毁形后集中填埋。

六、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领取许可证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八、凡违反规定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并及时举报和反映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举报热线:*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卫生依法行政;紧紧围绕社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强化以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等为重点的公共卫生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紧贴发展大局,着眼民生需求,强化队伍建设,完善体系建设,健全监督体制,增强执法能力,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工作水平,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一)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和运行机制,推进卫生监督内设机构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管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推进卫生监督体系管理体制建设,充实执法力量,重点加强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建设,完善被监督单位卫生信息建档,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及业务系统,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将卫生监督工作窗口前移,功能下沉,进一步完善、明晰、细化卫生监督协管员监管职责和工作要求,指导协管员对管辖区域内医疗机构、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强化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

贯彻落实卫生部《2010-2020年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继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切实加强人才培养。一是制定培训计划。制定近三年的人才培训方案,找准薄弱环节,把住实际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加强学习新知识。逐步丰富卫生监督员相关的基础业务知识,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我所拟于2014年继续举行卫生监督员内部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严格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加强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照问题找差距,端正工作作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提高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推进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树立卫生执法新形象。

(四)严格卫生许可,抓好源头把关工作

1、严把卫生行政许可准入关,严格按照“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核准”的程序操作,并实行电子监察行政审批业务。在审查工作中一是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二是要认真做好卫生学现场审查。

2、抓好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

 (五)深入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

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纸质和电子档案。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全年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2次以上,查处无卫生许可证营业、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监督监测室内空气质量和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六)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根据学校特点,重点对学校、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重点检查晨检及病因追踪调查工作的落实,加强学生的健康教育,课程安排有健康教育课,提高广大师生的健康意识。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托幼机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检查,探索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七)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集中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一是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每年2次(枯水期、丰水期各一次),监督覆盖率达100%。主要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及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流程、涉水产品索票索证情况等。对县城集中式供水单位实行每次重大节会活动前监管。二是开展水质检测,县城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每月抽检一次,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年抽检二次。三是对集中式饮用水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加强持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

1、依法执业监管。加大对全县232家持证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力度,力争检查频次达到2次/年,检查覆盖率达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及注册情况,以及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等等。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的文件精神,完善好各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

2、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意识。加强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监督,增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守法执业意识,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拟1月份与乡镇村卫生站签订《医疗安全告知书》及《承诺书》,以推动医疗机构自觉改进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切实保障群众医疗安全。

3、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拟9-11月份对我县持证医疗机构一年一次的考核校验工作,实行现场校验制,同时建立医疗机构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和校验结论,做到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根据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4、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法律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进一步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拟5月份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教育、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源性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培训后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及业务知识考核,增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诊疗水平和急救水平,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5、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建立 “黑名单”及曝光制度。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行业信用体系,促进医疗机构诚信守法,规范执业,同时建立“黑名单”及曝光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横幅标语、宣传栏、宣传手册、张贴告示等形式进行宣传,广泛深入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卫生监督动态。建立卫生行政处罚大案要案公告栏,对大案要案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努力为卫生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卫生监督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九)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

1、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历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严历打击隐藏在居民家属区及“走街串巷”的无证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不良行为。

3、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4、严厉打击药店内“前店后诊所”的无证行医行为,依法取缔“药店内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5、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和其它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

(十)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消毒效果监测及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1、继续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职责、公民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传染病的观念。全面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疫情网络报告情况,严肃查处隐瞒、缓报疫情,造成传染病扩散传播的典型案件。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冬春交替期间,可能出现的“非典、甲流、手足口病”的流行,强化各医疗机构、学校及公共场所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

2、拟在7-8月份联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对全县医疗机构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监测各医疗机构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紫外线辐照强度、治疗室、主要功能室空气是否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建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腔镜诊疗设备和牙科器械消毒措施和手术室使用中的消毒液进行监督检测,做好消毒剂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疗单位。

3、检查各医疗机构的废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医疗废物的处置途径等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是否符合《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县城区域内各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由梅州市金川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统一回收处理。并按实际情况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扩大统一回收范围。

第10篇

下面,我就几年来的工作,作个简单小结。

一、认真学习,制定一系列卫生规章制度

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卫生工作,热爱学生。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协调完成本校的各项卫生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益。

近年来,我们学校共制订了《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食堂卫生若干制度》、《学校环境卫生制度》、《教室卫生管理条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同时抓好制度的落实和检查工作。因而我们学校从未发生过任何不安全的事故。

二、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多彩活动

1.做好卫生常规工作

每学年,我和学校领导一起制订了健康教育目标,计划层层有专人负责,教务处制订每周课程表中有健康教育课,期末有总结。每月我结合根据季节变化的特点,当时情况,利用广播、黑板报、画廊、电化教室等宣传阵地,积极对广大学生进行防病治病宣传教育工作。向学生宣传卫生知识。

在日常工作中,只要有学生生病,我总像对待自己的孩子那样关心他们,一般小毛病卫生室及时处理。较为严重就及时通知家长,如联系不上,我带他们上医院治疗。

定期进行学生健康检查,视力检查等工作及时掌握学生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生活习惯、学习情况,及时进行纠正与指导。认真填写学生体质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生因病缺课记录,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做好学校卫生保健资料的统计工作,及时将学校各项卫生情况归档,建立健全学校卫生档案。

2.抓好近视、 龋齿防治工作

每学期开学初对本年级进行一次视力普查工作,对边缘视力的同学,发放家长通知书,并向他们推荐一些有效的眼药水和治疗仪。并让家长和班主任老师重视学生的读写姿势和用眼卫生。做好沙眼的普查和复查工作,对患沙眼的学生及时治疗; 利用每年9月20全国爱牙日,开展“爱牙日”活动,并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向学生进行宣传。

3.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学校制定传染病预防预案,并备有充足的物资;每天班主任进行晨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如学校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上报、消毒。做好学生的传染病的管理工作,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按时完成各种预防接种、预防性消毒工作,对学生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处理。配合卫生部门,有计划的开展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积极配合区保健所做好六病预防工作,做好学生的小伤小病的简易治疗和急救包扎处理。

4.建立健全各项卫生防疫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我们学校在成立了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还制定了如下几点具体工作:

(1)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的科学防病能力。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3)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及时向当地疾病防控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5)学校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以上是我们学校在抓好学校卫生工作的几点工作,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提出指导意见,以便使我们学校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更完善

5.指导学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红十字会工作,督促各种卫生制度的落实。指导检查食堂卫生、学生膳食营养和饮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三、加强环境建设,提供安全卫生生存空间

近年来,我们学校在经费上不是很充裕的情况下还投入了大量资金整治校园环境,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使我们学校的美化、绿化、净化的校园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好评。常年不懈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食堂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和环境卫生,保证学校食堂、教室、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11篇

随着医学的发展,各种传染病日益增多,门诊患者集中,分诊工作直接影响着传染病的蔓延和医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规范地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有效遏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积极做好科学的防治工作。本文结合传染病防治实践,对门诊这一部分的传染病防治提出对应建议。

1 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1 设立预检分诊标志及预检分诊台,开展预检分诊工作,在门诊醒目位置设立预检分诊标志,将呼吸道发热病人、腹泻、肝炎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引导至传染病疾病科门诊或传染病疾病门诊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1.2 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对患者开展预检工作,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分诊至传染病疾病科门诊或分诊点就诊,对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诊断的病例到相关的普通科室就诊。

1.3 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门诊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就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1.4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患者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1.5 经预检为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患者,应根据疾病传播途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病原微生物的传播,如对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患者,应发给一次性口罩,并给患者佩戴。

2 传染病流程管理要求

2.1 门诊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2 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门诊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2.3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4 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及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3 传染病网络直报报告管理

3.1 做好门诊登记和传染病登记工作。及医院死亡病例登记工作。责任报告人首次发现传染病病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的要求填写报告。报告卡的填写必须使用兰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3.2 实行传染病各医疗机构网络直报,乡(镇)责任报告单位负责收集和报告本辖区内传染病疫情信息,及时实行网络直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络报告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上代报。

3.3 报告时限及时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确诊后,按卫生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络报告。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非典和乙类中的艾滋病、肺碳疽、脊灰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菌痢、梅毒、淋病、乙肝、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和其他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每月按时做好收集、汇总、填表上报工作。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签字留存。

4 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及时准确报告疫情是传染病防控能力的重要体现。医院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医院科室疫情监测网络及每日疫情报告制度,是在应急状态下保障医院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关键。

5 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定期监测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重视预防医院感染、消毒隔离知识的培训,以及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医院应当采取标准预防,制定传染病防护制度和分级防护措施,采取飞沫隔离和接触隔离措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使用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使用空气清洁柜和紫外线照射净化和消毒空气。检查核对消毒用品储备和有效期,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流程、登记和管理。

6 加强培训和模拟演练

第12篇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疫情被控制以后,在新加坡、中国台湾和北京相继发生SARS冠状病毒实验室感染事件,实验室生物安全提上了议事日程。实验室生物安全在我国处在较落后的状态〔1〕,尽早建立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而体系的建立首先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发展和完善。为了对我国实验室安全提供一定参考依据,本文探讨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对策报告如下。

1 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制建设过程

11 国际发展概况 早在1886年就有科霍发表过霍乱病的实验室感染报告,那是全世界第1次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报告。20世纪50~60年代欧美国家就开始关注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世界卫生组织(WHO)也认为生物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问题,因此,在1983年发表了第1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又颁发了第2版,1997年出版了《卫生保健实验室安全》,2004年WHO正式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3版〔2〕。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保障、重组DNA技术的控制、实验人员的健康监测和急救等内容。

12 国内发展概况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疫情发生以前,我国虽然有几部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6),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血站管理办法》(1998),但均未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方面,卫生部《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1985)、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1986),内容仅涉及菌种的质量安全,未提及生物安全和危害性控制。SARS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明确提出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菌(毒)种保藏的要求,为今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卫生部也了《传染性SARS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卫发电〔2003〕39号文)提出了在菌(毒)种管理技术规范方面的要求《传染性SARS型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2003.4.29)专门就实验室生物安全提出要求,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之一。《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2003.8.1;WS2332002)行业标准,在管理职责、人员要求、设施设备、病原微生物的危害性评估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与存在问题

21 现阶段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框架 SARS冠状病毒实验室感染事件发生后,尽快建立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提到议事日程,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订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各部委针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都了重要的法律法规,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2004.6.1)、建设部GB 50346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2004.9.1)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2004.10.1)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在11月12日颁发了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版)也在同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条例》,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特设的国家级专门法律,表明了中国政府的重视和决心。为贯彻落实《条例》,卫生部下发了45号令《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12.28)、《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6.1.10)和第50号令《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颁发了52号令《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5.2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也下达了第32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5.1),与上述GB194892004和GB503462004一起,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构成了现阶段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框架。

22 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制订了部分法律法规,但从内容、结构和实施上还存在许多问题。(1) 硬件方面:GB194892004和GB503462004对各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在BSL3实验室建设上,尚未到考虑病原传播途径和危害程度差异很大,需要不同的防护设计和配置;单向气流组织缺乏动态稳定性指标和监控要求;实验室围护结构的强度、抗震性、消防等能力的技术参数还不明确〔3〕;实验室气密性的检测方式、高效过滤器泄漏检测的生物指标还未建立〔4,5〕,对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制作工艺也缺乏要求;对设施选址的环保要求不够明确;对实验室中给排水、送排风等技术观点也存在严重分歧〔6,7〕。在BSL2实验室方面,当实验室房间数较多时,没有就整体实验室的布局、流程提出指导性意见;生物安全相关产品(生物安全设备、实验器械、消毒剂)的生产技术、安装调试、过滤器更换、验收检测等技术标准还在探索阶段。(2) 软件方面:尚需要逐步形成一套全国统一的、系统的、标准的、具体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文件体系,包括实验室规章制度、管理要求、操作技能和设施、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涵盖感染性样本接触、调查、采集、包装、运输、储存、交接等所有环节。目前对生物安全设备、实验器械、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还缺乏基础研究数据。特别是高致病性样本的运输,铁路部门还未批准,民航部门仍有许多机场和航空公司未得到授权。运输非呼吸道传播的病原标本或疑似高致病性样本,尚无明显证据表明危险性时,目前的法规要求太高且缺乏灵活性,造成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基层单位执行困难的局面。对于菌(毒)种的管理,在流通的审批、储藏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和内部管理程序方面还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3) 管理方面: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制订管理体系文件,形成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宣传、贯彻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作好相关培训;强化实验室检测和管理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按标准建设BSL2和BSL3实验室并实施有效管理。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目前,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SL3以上实验室)的建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方面初步形成了规范管理的框架,但BSL2实验室的管理还未出台相关的管理文件。根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定义,目前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开展的实验活动几乎全部要求在BSL2实验室中进行,而现有的BSL2实验室标准配置和管理要求还在讨论阶段,难以实施有效管理。

3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展望

31 管理职责 随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已经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目前从管理层面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牵头单位,发改委、科技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在规划、论证、建设和环保方面各尽其责,卫生部、农业部、教育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在各自领域的相关实验活动中分别把关。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建设必须获得国家认可,与人体相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通过卫生部批准、与动物相关的实验活动必须通过农业部批准。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和制订BSL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

32 管理程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制定完成《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准则》(CNAL:AC30/2005),要求申请认可的BSL-3实验室必须在认可前期完成发改委、科技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要求的工作(《条例》实施前建造完成的实验室除外),申请材料经认可委审核后组织预评审(如果需要)、现场评审、整改措施的现场复核及评定委员会评定,然后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再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卫生部和其他部委再根据相关领域病原的危害性等级、实验室的硬件条件、管理和技术水平决定能否批准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室活动。政策、规则、准则基本都有了,评审员队伍也已经建立,通过对全国少数几个BSL3实验室的试点现场评审,合格评定体系(认可体系)基本形成〔8〕。

33 管理要求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已经实施,我国的生物安全专家库也已建立,通过评审或研究活动,对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执行条款进行广泛讨论,逐步形成共识、缩小分歧,有利于行业管理的健康发展。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呼唤配套产业的介入,中介服务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逐渐合法化,但在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供服务方面尚在起步。特别是在BSL3实验室的建设和审批过程中,由于没有适当的、合法的服务部门,许多实验室在立项、图纸设计、招标、建设、验收以及申报和评审程序上,对管理要求不甚了解,许多实验室高额投入却没有得到及时回报或付出了高昂的学费。

4 结语

经过2年多的努力,许多单位成立了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建设了管理体系。目前全国已有8个单位的BSL3实验室获得了国家认可,其中3个单位的BSL3实验室获得卫生部资格认定。全国范围内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活动的上岗证培训,菌(毒)种运输的专业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初步形成了对意外发生的应急能力。科技部也在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网络管理体系,今后可以通过网络实施行政检查、远程维护、学术交流、远程培训等活动,提高我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随着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水平必定稳定提高。

参考文献

〔1〕 李劲松.试论生物危害与生物安全[J].预防医学论坛,2006,12(1):125-128.

〔2〕 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M].3版.陆兵译.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3〕 赵肖兵.关于《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中一些条文的探讨[J].医药工程设计,2005,26(5):12-15.

〔4〕 马宗虎,南国良,张小京.BSL3实验室内生物安全柜的检测结果及其分析[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06,7(1):28-30.

〔5〕 冯树根.生物安全实验室排风高效过滤器检漏方法探究[J].建筑热能通风空调,2006,25(1):91-93.

〔6〕 孙秀兰,南国良,张小京,等.生和安全实验室废水处理系统设计探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28(6):86-88.

〔7〕 许钟麟,张益昭,张彦国,等.关于生物安全实验室送、回风口上下位置问题的探讨[J].洁净与空调技术,2005,4: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