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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条件

时间:2023-06-01 09:32:43

养老护理条件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1

2017年医养结合调研报告

为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医养结合模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进行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我区在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果

医养结合是在做好传统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基础上,更加注重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既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含健康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等公共服务,也体现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紧密合作,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医养结合是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其优势在于整合了养老和医疗的两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医养护一体化服务。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国家和市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服务资源优势,积极满足不同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在推进医养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基本形成三种医养结合模式:

1、整体照料模式。由单一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服务,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养老院办医院,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如天颐和养老院和区养老中心先后引进华泰医院,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和健康检查服务。二是医院办养老院,即在有条件的一级医院增设养老病房。如学府医院和长江医院建设了医养护一体化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医疗、养老、护理综合服务。另外我区明丰医院将部分病房改建为自费养老病房,收治了一批老年病及心脑血管病患者。

2、联合运行模式。即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开展驻点服务,在方便老人就医的同时,实现互利共赢。如几年前康泰养老院建院初期就与邻近长江医院建立合作关系,长江医院在康泰养老院内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入住老人以及周边居民服务。

3、支撑辐射模式。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近年来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开设老年号、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立家庭责任医生等多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还进驻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服务。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区在推行医养结合模式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仍处于初试阶段,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政府多头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由于医养分属不同专业领域,相应的公共资源也由卫生、民政等不同部门分配,而且医养又受到社保、财政等因素制约,各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认识、调整和落实难以做到协调一致和横向整合。要真正实现医养统一融合,需要打通政策和资源壁垒,加大工作协同力度。

2、发展规划不清晰,政策指引不明确。目前我市对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尚没有系统的规划和明确的政策支持,给区级政府推动此项工作带来了阻碍。如,我市对内设养老床位的医疗机构除现有医保政策外,没有来自财政和民政方面的资金补助,在实际运营中也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又如医养结合需要医保体系的支撑,养老机构推行医养结合首先要解决下属医院纳入医保结算问题,但实际上医保资源有限,民办养老机构等非医疗单位能搭上医保的车很难。

3、优质资源少,提升标准高。养老机构在向医养机构转型硬件方面要具有足够的空间、房屋设施和相当水平的医疗器械,软件方面要医院具有健全的科室和全面的诊疗项目,具备有资质的数量充足的医师和护士。目前我区24家区管养老机构绝大部分为民办,除规模较大、设施较好的天颐和养老院、康泰老年公寓等4家实现医养结合外,其余规模较小的由于硬件条件所限,尚没有力量自建内设医疗机构,入住老人的医疗护理需求还不能得到满足。

4、社区医养服务总量不足,居家养老供需矛盾突出。 受到个人习惯和现实条件影响,目前90%的老年人还是选择居家养老。他们最关注的是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及中医保健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还需要在生活照料基础上进行医疗诊断、康复护理等服务。但是目前全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配置尚不均衡,且存在药品单一、设施简单、医务人员缺乏的问题,要想实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还有很大难度。

三、对策建议

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是人们在养老理念、医疗理念和消费理念上的重大转变,也是对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必须依靠全市乃至国家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引,其中涉及的制度和政策不是区级层面所能改变的。但就我区来讲,面对21万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应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力争成为全市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试点区。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规划引导,健全协调机制

医养结合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明确的规划引领和统筹联动的机制。一是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十三五期间根据全区老年人群医疗服务需求和养老、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统筹做好各类医养结合机构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实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的有效配置和有机衔接,提高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对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出台《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区2016年改善群众生活20件实事之一,成为惠及全区老年人的重要举措。三是建立民政、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2、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措施

全方位的政策导向是保证医养结合模式顺利推进的基础,据报道,国家民政部已经协调卫生、人社等部门,简化优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审批手续,推动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也在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我区应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区情实际,加大对医养结合专门机构的政策优惠力度,制定更加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措施。在土地使用方面,做好养老机构用地的预留和储备,保障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对新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同时强化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在机构管理方面,尽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在医保政策方面,协调有关部门将更多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扩大报销范围。在市场准入方面,将医养结合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重要内容,对由医院转型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老人护理院给予审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对养老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审批,并加大对这些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民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很高,政府应探索建立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财政补贴制度,使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均可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建设经费、床位资助、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方面与公立机构相同政策;在水电气热费用上与居民价格持平等。另外,除公立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外,其他服务主体可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或供需双方议价,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营。在社会融资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专业服务机构,激发医养结合市场的活力。在金融支持方面,应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尝试设立由政府统筹协调、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南开区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3、结合区情实际,完善服务方式

在统筹推进现有三种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不同类型的医养结合模式,形成功能互补、有序发展的医疗养老服务格局,努力实现医疗与养老的无缝对接。一是鼓励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附设医院或医务室,鼓励有条件的区属一、二级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疗护理病房,可借鉴上海市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护理站、医务室补贴10万元;门诊部、护理院补贴50万元),招用专职医护人员按医护人员数乘以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40%标准给予补贴。二是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用,将其作为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合作,委派医生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合作,会同社区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生活照料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制度,增设家庭病床,开展居家护理服务。三是优先考虑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医疗照护问题,在全区新建、改建23所医养结合护理院(或称失能老人医护养老中心),缓解了医院病床紧张问题,也使老人得到专业护理,有尊严、有质量的安度晚年。

4、发挥科技优势,推动服务创新

将医养结合纳入智慧南开惠民工程,以数字化健康管理为核心,全面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化进程。一是在南开区养老服务管理云平台的基础上,继续整合来自区域医疗卫生系统的信息资源,打造老年人群数字化健康管理云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实时健康管理服务信息,为医护人员提供在线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为卫生管理部门提供老年人群健康情况动态数据,并通过三方的有机结合形成大数据库,推动医养结合的有效实施。二是广泛复制昔阳里社区经验,建立居家养老一键通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IPTV数字电视等多个渠道,借助电脑屏、手机屏、电视屏等多种载体,推广应用家用健康检测、治疗智能终端,实现网络覆盖。三是引导电子信息企业投资养老市场,与专业医疗机构对接,开发可穿戴式健康监护设备,开展远程医疗监控服务,实现个人健康管理。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2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六十周岁的男女公民。

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安度晚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都应把尊敬、爱护老年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公民都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的民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老年人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诽谤、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的财产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索取、分割。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受到赡养的权利。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近亲属,必须赡养老年人。负担赡养费用一般应均等。经协商,也可不均等。

老年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负有赡养义务的,必须承担护理责任或必要的经济费用。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利,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应妥善安排好老年人的住房。任何人不得非法改变老年人的居住条件。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丧偶或离婚老人再婚,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对农村中无依靠、又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年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供养,其经费由乡(镇)或村统筹解决,生活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

对城镇中无依靠、又无经济收入的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定期生活救济。

城镇基层组织要发展照顾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年人的社区服务事业。

第十二条  要重视老年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尚有劳动和工作能力的老年人的专长,对作出显著贡献的老年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老年公益事业纳入规划。对老年公益事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医疗卫生部门要重视发展老年医疗保健事业,根据条件,逐步开设老年门诊、家庭病床、医疗院所。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要重视发展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办各类老年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

生产和经营部门要重视生产和销售老年人需要的商品。

交通部门为老年人服务要提供各种便利。

第十四条  各级老龄组织要发挥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有关部门要为老龄组织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制止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揭发、控告,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日。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3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医疗保健水平,改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以及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六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省“老人节”。

第二章  政府和社会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按本行政区域老年人人数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年度老年事业经费,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和参与发展老年事业,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老年人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三)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五)为老年人解答疑难问题和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

(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侵害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向主管的机关、组织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机构的具体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工作人员承办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卫生、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工商、公安、司法、文化、文物、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老年人协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体和文化、艺术团体,学校和青少年组织,应当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三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的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可以签订赡养协议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也可以请人照料和护理,其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赡养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强行将他们分开赡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疾苦,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赡养人亲自履行该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再婚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十九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第二十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或者转移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者老年人所在单位,对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拖欠、挪用老年人的养老金。

对农村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先建立养老补助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居住城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居住在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发放救济款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居住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或者由集体办的敬老院供养。

第二十三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集体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因地制宜,组织兴办老年福利企业。

第二十四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残疾、体弱和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给予优先和照顾。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老年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送医上门,服务到户。大中城市可以建立老年病医院,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根据条件开设老年专科或者老年门诊。

提倡医生为老年人义诊,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咨询服务。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保健科学研究,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可以减免合作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和老年医疗康复机构以及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开发、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区时,应当规划建设方便老年人生活及活动的配套设施。

公共的老年福利设施,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拆迁等原因调整住房,房屋拆迁安置机构,应当照顾病残、体弱、孤寡老年人对住房安排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生活、保健用品,开设适合老年人需要的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生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对老年教育给予必要的投入,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办学,支持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基层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特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条件,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提倡、鼓励青少年和其他志愿者义务扶助老年人,为孤寡、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帮助。

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务员和其他乘客应当给予照顾和扶助。

第三十四条  适合老年人锻炼身体的文化馆(站)、俱乐部、公园、体育场,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并给予减免收费。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参观文化旅游景点、游览公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凭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发给的寿星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可以享受减免收费的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九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按月发给保健费。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律师帮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为老年人发挥特长、参加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可以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管理经验和有理论知识的老年人座谈,征求他们对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学校和青少年组织的聘请,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可以接受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安排,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活动。

第三十八条  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业务专长、健康状况,依照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传授文化科技知识、进行科技开发、从事写作编译、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专业知识、特殊技能的老年人,人才交流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把他们的有关情况录入人才信息库,供有关用人单位征聘时查询。

第四十条  对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老年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被侵害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上门调查了解。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请求公安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保护。公安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到请求后,应当采取临时庇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负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的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职责,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请求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钱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赡养费、扶养费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未经老年人同意改变老年人的房屋产权关系、房屋租赁关系的,老年人投诉后,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拖欠、挪用老年人养老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改变公共老年福利设施用途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  侵害老年人权益,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九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第三章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养老服务机构收养老年人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不得接收传染病人和精神病患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收养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社区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发现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通知其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

第十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收养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十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给老年人使用的餐具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第二十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非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类别制定。

第二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

第二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改变用途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帐目。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本市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养老服务机构年检不符合条件或者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由民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未取得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养护服务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养老服务机构未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擅自解散的。

(二)养老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的。

(三)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不符合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5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帮扶贫困老年人。

第七条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报道,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志愿者义务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节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

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二)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三)给患病的老年人及时治疗和护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

(四)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

第十一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及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负担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抚养、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给予倾斜,并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条件。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困难程度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十六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第三章 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发展健康养老产业。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和省级福利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域和级别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开发适合老年人需要的服务产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益性岗位控制规模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开发养老服务辅助性岗位,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满足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农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向农村留守老人开放,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农村留守老人提供低收费或者免费照料服务。

满足上款人群需求后,仍可收住老年人的农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向农村老人开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养老机构可以为社区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二十七条 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鼓励为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别服务或者上门服务。

对享受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免除其基本丧葬费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对辖区内10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开展上门健康巡诊。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诊疗费。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企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交通场所和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

城市公共汽车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实行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非政府投资的相关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邮政、金融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老年人立案快速通道。对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按照规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开辟快速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老年人发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播和利用方面的作用。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关心下一代、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协助调解民间纠纷等社会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老年人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和扶持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老年人组织,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均衡配置各类老年学校和学习点,设置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学员减免学费,为老年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与辖区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文体活动场所。

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老年人参与适宜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八条 对不履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有权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他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三)未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

(四)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擅自停止或者终止服务的;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年第456号国务院令)、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107号)、《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民福函〔〕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是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人员职责、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县、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院务管理

第五条供养对象入院管理。供养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六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为服务的组织机制,实现供养人员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八条敬老院应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为5-7人,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本机构各1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调解五保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五保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供养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应当按照当年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满足供养对象的一般生活需要。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照年人均不低于700元的标准,列入县、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养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每年应给五保供养对象添置冬装一套夏装二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每月发给零用钱不低于50元。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筑实。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供养对象去世后,敬老院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从简料理后事。

(六)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章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敬老院应高度重视膳食管理,注意饮食卫生,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订食谱并上墙公布,要求营养合理,荤素搭配,荤类食品每周至少四次以上。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三条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逢年过节和老人过生日,可举行节俭、有益的慰问和祝寿活动。

第十四条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伙食账目每月向供养对象公布一次,接受供养对象的监督。

第十五条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开餐,并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每年对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第五章护理康复管理

第十七条敬老院应做到亲情服务,根据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能自理对象,护理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对象,护理人员应在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十八条日常护理:

(一)敬老院应做好防病保健和卫生知识宣传,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健身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供养区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每天清扫房间1次,做到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三)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每周4次以上。

(四)睡觉起床后整理床铺。

(五)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六)夏季每周洗澡4次以上,其它季节每周2次以上。

(七)定期洗头、刮胡子、修剪指甲,每月理发1次。

(八)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第十九条特殊护理:(行走不便和卧床不起的供养人员)

(一)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二)搀扶上厕所排便。

(三)对卧床不起的供养人员,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长期卧床供养人员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四)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第二十条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供养人员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二十一条心理教育:

(一)定期与供养人员交谈,及时掌握每个供养人员的情绪变化;不定期开展为供养人员送温暖、送欢乐活动,开展心理疏导活动,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保持供养人员的自信状态。

(二)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根据供养对象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

第六章医疗保健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设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或与镇、村卫生院(室)合作,聘请医生坐诊。医务室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施设备,确保入院老人小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敬老院医务室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每年为供养对象体检一次,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敬老院可通过以副补院、接受社会捐助等办法积累医疗资金。

第七章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各镇应根据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应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房间、过道、卫生间以及其他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建有无障碍坡道。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应按照经济实用、美观大方的标准进行设计,按照床均建设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包括生活用房床均建设面积10平方米和辅助用房床均建设面积4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居室以双人间为主,统一配置床铺、衣物柜、椅子(每人一张)等。有条件的敬老院为每间寝室配置一台电视机。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设施。新(改、扩)建敬老院的每间居室要有卫生间,配备坐便器、洗漱盆等。

第三十条敬老院餐厅应与厨房分隔。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配置煤气炉、消毒用具和橱柜。餐厅应有专用的餐桌椅,有供每位供养对象存放碗筷的橱柜,能满足所有供养对象同时就餐。厨房和餐厅的橱柜应装有防蝇纱窗,保持卫生整洁。

第三十一条应定期对敬老院房屋和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陈旧破损设施应及时更新,添置必要的设备器具。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敬老院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预防火灾事故:

(一)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

(三)使用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四)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第三十四条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二)遇雷雨天气,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三十五条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病死的家禽、家畜。

(二)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六条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使用煤炉、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第三十七条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二)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注意通风,夏季为每个居室安装一台吊扇或每人一台电风扇。

第三十八条预防冻伤事故:

(一)在严寒季节来临之前,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为每位供养人员备好热水袋。

(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

第三十九条严防智残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养人员走失。为智残的供养人员佩戴写有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以便供养人员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敬老院应根据本院实际,制定可能发生的其它事故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章工作人员条件及职责

第四十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敬老养老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包括院长、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其中:设置1名专职院长。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及考核办法等事宜。

部分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可从身体健康、素质良好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参照村(居)干部的标准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镇按照相关政策制定。

第四十三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机制。

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应当调整。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同时接受敬老院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应当解聘。

县政府每年拿出20万资金对达标的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敬老院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敬老院院长的基本职责是:

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对象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卫生工作;负责供养对象的护理;负责供养对象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负责供养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七条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按时报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搞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四十八条炊事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负责膳食管理;按时供餐,保证饭菜数量和质量;做好餐具、厨具、加工工具和食品制作、贮存场所的消毒;严防食物中毒。

第十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供养人员守则:

(一)自觉遵守纪律,不违反制度。

(二)搞好院内团结,不互相争吵。

(三)提倡互相友爱,不无事生非。

(四)服从院内管理,不擅自外出。

(五)爱护院内财产,不损坏公物。

(六)确保院内清洁,不乱丢杂物。

(七)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放物品。

(八)注意文明卫生,不随地吐痰。

第五十条会议制度:

(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护理、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二)供养人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全体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意见;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

(一)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二)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院内一切收支,必须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四)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必要时报镇民政办或镇分管领导审定。

(五)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粮食等,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六)做好对敬老院经济实体的财务监督工作,定期检查账目,加强经营管理。

(七)管好用好社会捐助的款物。

第五十二条卫生管理制度:

(一)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

(二)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划分卫生区,每天清扫一次;统一室内物品放置,达到整齐美观;搞好绿化、美化、净化。

(三)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坚持定期消毒。

(四)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人员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五)坚持定期卫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第五十三条食堂管理制度:

(一)实行民主管理,经求供养人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二)认真执行伙食标准,做到收支平衡。

(三)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讲究营养,科学配餐。

(四)购买的食品须经厨房值班员验收。

(五)厨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六)不食用腐烂变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第五十四条请假销假制度:

(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供养人员、工作人员请假外出的由院长批准,院长由镇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三)供养人员经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归院后,必须向院长销假。

(四)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条夜间查巡制度:

(一)敬老院应组织查巡,每夜查巡次数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查巡的次数。

(二)查巡的内容:供养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安全情况。对查巡的情况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一章生产经营

第五十六条敬老院要配备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场地。敬老院供养人员50人以下的菜地不少于2亩,50人以上的菜地不少于3亩。

开展以改善入院五保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经营,力争蔬菜、副食品自给自足,并获取一定的生产经营收入。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第三条 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四条 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市场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核、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的养老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并通过组织开展免费培训等形式,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鼓励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探询、就餐、保健、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鼓励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合作组织,联系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企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和省规定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者现有用房未达到省规定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调配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鼓励、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智能化技术手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快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以护理型为重点、以助养型为辅助、以居养型为补充。

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

第十八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并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的,应当安排收住。

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本条第二款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的家庭。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和呼叫装置、照明、标识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安全和质量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定价机制。

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核准后实施。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费用结算及实施日期等事项。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养老机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进入本省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民间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作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作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养老护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政策。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待遇。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技能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定期当地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

实行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志愿者可以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优先享受社会养老服务,并享有《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发挥民间资本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

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多种类型的养老机构,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通过委托管理、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是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或者享受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依据。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具体程序,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根据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社会养老服务补贴。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福利公益金中安排社会养老服务资金。

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养老服务资金应当向农村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的地区倾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税费优惠。

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第四十二条 民间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民间资本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三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其使用性质并进行地价评估后,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

养老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分割转让。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衔接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资源融合,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

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业务协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和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巡诊、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诊疗保健等服务。

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将其认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措施,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

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的产品,提供相关服务。

民间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的,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第五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对社会养老服务有关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民政部门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五十一条 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举办者和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养老服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人订立服务合同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的;

(四)有其他、、行为的。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8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依托江西绿色生态和中医药资源优势,统筹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全国康养高地。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新增有效供给床位5万张以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0000个、社区嵌入式养老院1200个,特困失能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30%,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超过50%。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行动

1.落实配建要求。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任务,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配套养老设施有明确产权人的,交付产权人;

属于业主共有的,交付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托管。已交付使用的养老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2.提高运营水平。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推动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支持养老院连锁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或设立小微服务网点,所设床位同等享受相应补贴政策。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与社区医疗、康复、文体等设施资源共享,为短期无人照顾或术后康复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鼓励将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委托专业组织运营。

3.支持居家养老。2020年底前,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家居环境改造。推动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建设老年宜居社区。鼓励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站点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助餐送餐等为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上门照料和家庭喘息服务。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护理技能培训,纳入当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二)开展公办养老院转型升级行动

4.突出公益属性。制定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院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承接被取缔养老院收住老年人临时安置任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院内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5.增强护理能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支持福利院改造成城乡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机构。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福利院,委托民办老年护理院或依托具备条件的敬老院集中收住特困失能老年人。支持空白县(市)新建突出护理功能的福利院。各市、县(市)至少建有1个床位3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护理型养老院或突出护理功能的综合养老院。

6.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将公办养老院或院内部分服务设施优先租赁给具有护理服务经验、实力较强的企业或组织运营。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院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采取“一院两制”的养老院,应统一政府供养老年人和社会代养老年人基本服务标准。

7.优化乡镇养老院建设布局。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乡镇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探索将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敬老院予以改建或重建。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敬老院改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设施。

(三)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行动

8.深化放管服改革。编制养老服务项目筹建指南,建立养老服务项目库,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落实外资发展养老服务国民待遇。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非营利性养老院在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设立子公司。将消防设计、人防设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院,主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养老服务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按规定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乡镇敬老院及利用闲置公共设施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院,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民政厅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属地县级政府可依据省政府决定依法出具会议决议、函件等替代有关证明材料。

9.推动战略合作。推动养老服务与金融机构、知名企业开展战略合作,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探索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康复辅具配置(租赁)服务。编制养老服务项目投资指南,公布供需信息和扶持政策清单,引进一批品牌养老服务企业。各设区市重点培育至少2个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联合体。积极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

(四)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行动

10.构建服务网络。以乡镇为中心,建立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支持乡镇敬老院为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各地借鉴新余市“党建+颐养之家”等经验,选择基础设施较好、群众意愿较强、志愿服务活跃的地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协同推进机制和个人缴费、社会捐助、财政适当奖补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设立专项运营资金,开辟适量种养基地,破解持续运行难题。

11.健全运行机制。发挥基层老年人协会、村民理事会等组织自主管理作用,培育农村互助服务队伍,鼓励农村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照护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建立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信息台账和探视巡访制度,定人开展日常探视巡访,提供援助服务,让老人舒心、子女安心。

(五)开展多方联动能力提升行动

12.盘活闲置公共资源。依托省康养集团有限公司,整合、盘活省直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资源,实施集团化专业化运营。市县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

13.防范行业管理风险。实施“养老院消防安全达标工程”,落实养老院主体责任,引导和支持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整治安全隐患,实行标准化管理,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制定责任清单,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深入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健全养老服务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机制,严厉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养老服务预付费会员制管理办法。落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扩大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投保雇主责任险。

(六)开展要素保障能力提升行动

14.强化人才支撑。成立省养老服务专家委员会,纳入省政府智库分类管理。支持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培训实训基地。支持省民政学校转型为以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为主体的大专院校。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领头雁”计划。建立省、市、县和养老院四级培训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开发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中高等院校养老服务类专业毕业生到非营利性养老院连续就业满3年的,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

15.加大财税支持。各级财政要持续加大投入,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必要工作经费以及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的55%以上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各地要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的50%叠加落实建设补贴,并按实际接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200元、100元的标准,不区分经营性质落实运营补贴。制定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落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其中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16.拓宽投融资渠道。做强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设立省级康养产业投资发展平台。鼓励银行向产权明晰的养老院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坚决查处融资中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等问题,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养老服务贷款担保服务。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对接工作机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专项债券。对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项目,允许以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

17.保障土地供应。市县政府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市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要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规划养老院应毗邻医疗机构,可将大型养老院配套建设医疗设施作为土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制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院,符合发展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设施用地)。鼓励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存量商服用地以及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按规划优先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18.推进医养结合。深入推进医养结合试点,遴选一批医养结合特色机构和社区。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规范和管理指南。编制区域卫生规划要为养老院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预留空间。入住50人以上的公办养老院和设置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院应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场所设立医务室等诊疗延伸点。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经统筹地区医保机构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可签订服务协议,收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费等,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七)开展技术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19.深化标准创建。成立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依托有关平台设立养老服务标准研制中心,研制一批地方标准。开展养老服务贯标活动,加快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推广全国统一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认证制度,探索应用视觉识别系统,每个设区市集中打造3个以上标准化养老院。

20.发展智慧养老。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促进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在养老领域深度应用。推广物联网和智能安防技术,改善服务体验,降低意外风险。支持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支持设区市按照“1+n”模式建设养老服务信息总平台和县级分平台,实时对接线下养老服务,加载志愿服务“时间银行”,探索志愿服务记录省内通存通兑。

(八)开展养老消费能力提升行动

21.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优化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制度,聚焦困难老年人精准施补。落实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对城乡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按城市集中供养标准执行。落实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的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公建民营租金让利、市县留成福彩公益金支持等多种方式解决。

22.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适时向全省推广。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与领取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挂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资金筹措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制定配套措施,充实基层养老工作力量,督促做好规划编制、政策执行、改革试点等工作。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9

关键词:医养结合;现状;建议

一、引言

依据中国社科院测算,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从2015年的1.4386亿增长至2050年的3.75亿,比例由10.52%上升至28.81%。每年约有1/3的人口进入老龄化行列,至2050年每四位中国人约有1位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时余寿带病年限也随着老年人高龄化趋势不断延长1。此外,中国人口预期寿命也在显著提高,从2000年至2010年由71.4上升至74.83,并2015年达到75.8岁,预期寿命的不断提高给医疗和养老服务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老龄需求的形势下,寻求医养结合本土化发展的切实之道,是破解未富先老困局的首要措施。

医养结合在中国尚属新鲜词汇,但在一些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国家和地区早已出台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衍生出多种医养结合制度。美国医养结合特点是通过政府来引导开展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包括针对低收入老人的保底性资助项目,如老人全包服务项目(PACE),以非盈利机构作为运营主体。同时,美国拥有多元化的养老地产运作,与社区养老相互交叉。澳大利亚医养结合的突出特点是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手段优化养老机构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运营资格的企业,采取严格的审查准入制度。日本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其由《老人福利法》、《老人保险法》、《护理保险法》三大基本法律构成,通过相关法律明确了国家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关系责任界限。

目前我国医养结合在实践探索中总结四种模式。一是整合照料模式,即由单一机构提供“医”和“养”双重服务,包括具备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和具备医疗功能的养老机构。二是联合运营模式,即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由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提供康复期或稳定期的护理服务。三是支撑辐射模式,即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四是两院一体模式,即养老院和卫生院(室)配套建设或协同合作,二者统筹规划,在人员、事务和设施等方面实现功能融合、资源共享。

二、武汉市、青岛市医养结合实施现状

以武汉市机构A和青岛市机构B为调研对象,二者性质如表1。

表1 机构性质与规模

(一)医疗层次

表2 入住老人护理等级

从入住老人护理等级分类来看,机构A较少接收完全可自理老人,仅有3人,接受专护的老人占比也较小,为20%,机构A主要以接受半护理和全护理的老人为主,两者分别占比38%和33.3%。而机构B接收入住的老人中,二分之一为全护理,三分之一为半护理,完全可自理老人占比十分之一左右,根据实地调研,这部分老人大多是慢性病患者或大病康复期患者。由此可看出,医疗层次更高的养老机构有能力接收更多的全护理老人。另一方面,从入住老人的性别和年龄来看,机构A和机构B的入住老人中,不同健康状况的女性数量均稍多于男性,同时机构B入住对象的最低年龄为53岁,明显低于机构A养老院的最低年龄64岁,机构A入住老人年龄普遍高于机构B老人年龄,可见机构B偏好接收身体状况较好的老人,原因在于考虑到高龄老人的照料压力与事故意外频率。从另一角度,也表明机构A入住老人的流动率相对较低。

(二)医护人员

表3 医护人员配比

尽管机构B目前的医护人员配置比较低,但调研时仍表现出护理人员数量紧张的困扰。机构B的护理人员队伍来源于社会招聘,月薪约为2500元,基本条件是满足年龄50岁以下及文化水平初中以上,并无需具备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要求。招收后需由培训中心进行为期6天的岗前集中培训,在岗期内每月开展一次老人护理主题培训。机构A的护理人员同样来源于社会招聘,月薪为2000元,基本无学历证件等要求。并且目前两个机构的护工年龄普遍在40岁以上,说明目前医养结合机构的护理人员队伍来源很不稳定,普遍面临招聘难问题,招收人员年龄较大且素质偏低。

(三)资金来源

武汉市规定2014年新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社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而青岛市自2013年起对于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每张床位则补助12000元,数目是武汉市新政的3~4倍。2013年3月投产运营的机构B共预计应获得补贴1200万元,但实际上至2015年中旬仅实际发放了1/3的补助款,说明对于纯民营养老院的政策落实还有待改善。据武汉市民政局运营补贴和建设补贴明细显示,机构A床位补贴为100元/月,但核定床位数仅有42张,2014年度补贴总金额为5.04万元。调研发现机构A目前正扩建300张养老床位,资金来源于政府补贴,可见公办社区养老院补贴力度之大,因而采取公建民营形式的医养结合机构投资回收期普遍仅为2~4年。机构B作为民营养老机构的入住率仅为20%,一般而言须达到50%~60%才可突破盈亏平衡点,按现有条件预期初始投资回收期大致为5~6年。而青岛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多数入住率达98%以上,部分机构的预约期已达到几十年或百年之后。由此可见民营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差距和补贴待遇差别,造成民营养老机构回收期过长,收入偏低,社会力量大多不愿在养老领域进行投资,使养老资源难以满足当前中国养老需求。因此,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市场后,如何规划扶持其后续运营发展,平衡公办与民营的市场供求关系也是地区政府亟需思考的问题。政府支持策略创新和补贴力度成为有条件的地区的改革思路,尝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则需要有力的经济基础和灵活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为支持。

(四)入住老年人医养成本构成及收入分析

由于机构A合作的医疗机构是社区服务中心,因此入住老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相对较少。在不包含医疗费用的正常养老费用部分,以武汉市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1694元来看,失能老人仅靠养老金还不能支撑养老费用,存在1186元缺口。这部分缺口通常由老人的个人积蓄或者儿女自筹填补。通过养老费用构成分析,我们发现两机构的护理费分别占总费用的48.6%、43.4%,成为养老费用的主要构成部分。

综合来看,机构A各项收费标准均低于机构B,但根据实地调研结果分析发现,机构A在康复设施、住宿环境、膳食水平等方面均落后于机构B。从两地收费构成情况来看,护理费和床位费是医养成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护理费用根据入住老人的自理情况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又因护理内容的不同划分不同的标准,床位费也根据房间环境及设施不同产生差异。

(五)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及服务评价

据分析,机构B在住宿、膳食、内部及周围环境、文娱活动、医疗护理等方面比机构A养老院更具优势,满意度也更高。具体到机构A,老人普遍反映养老院提供的膳食无法满足其康复需要,并且养老院因场地限制而未给老人提供活动中心和文化娱乐设施。对于老人最关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机构B入住老人满意占比近60%,而机构A占比为45%,主要原因在于随着老人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逐渐下降,病痛增多,养老院相比大医院难以提供更加专业的医疗服务,医生、护理人员数量不足,老人无法得到专业照料,医疗保健需求无法满足。

目前大多老人都不愿改变这种养老方式,调研对象中机构A和机构B愿意继续选择入住该机构的意愿分别为83%、62%。由于大多老人子女工作繁忙,老人无人陪伴,加上疾病逐渐增多,因此大多老人都选择在养老院养老,方便子女探望,减轻子女负担。并且机构A老年人选择继续入住的比例高于机构B,原因在于机构B收费标准较高,而当前青岛市同种市场价格下民营医养结合机构供给相对充足,并且较机构A入住老人而言,机构B中老年人年龄偏低且健康状态较好,更换养老方式或养老机构的能力和动机较强。

三、现存问题总结

(一)政策缺乏落实,长期医疗保险评估流程僵化

青岛市自2013年起对于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每张床位则补助12000元,于2013年3月投产运营的机构B共预计应获得补贴1200万元,但实际上至2015年中旬仅实际发放了1/3的补助款,政府补贴难以到位。且民营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补贴待遇差距明显,期初投资额较大,造成民营养老机构投资回收期长,难以突破盈亏平衡点。此外,调查显示由于申报程序繁琐,部分行政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评估流程僵化,使得少数老年人满足条件却不能申报。

(二)护理人员紧缺,护理水平较低

目前,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且流失率高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由于失能、半失能老人生活自理能力低,护工工作脏、累,且护理人员的工作强度高,据调查显示,平均每位护工要照顾7-8位老人,加上失能老人身体状况差,照护过程容易发生事故,护理人员承受的心理压力也大。但是护理人员的工作价值并未通过薪酬得以实现,调研地区护工平均薪酬在2000―2500元间,普遍低于地区平均月收入,并且护理人员的社会认可度低,导致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流失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调研发现青岛市机构护工招收时并未要求护理职业资格证书,仅需由培训中心进行6天的岗前集中培训,难以满足专业护理要求。

(三)资源分配不均,供需结构失衡

公办机构A公办养老院入住率较高,目前正在扩建,预期新增300张床位,而青岛机构虽然在环境、硬件设施、服务水平上均优于机构A,实际入住率却只有26%。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床位供需呈现结构性失衡,公办养老院由于政府财政支持,养老费用低出现床位爆满的局面,而民营养老院由于初始投资成本高昂,养老费用常是民办机构1.2倍以上,导致入住率普遍偏低。

(四)基础设置不完善,反馈机制不健全

青岛市机构有六大功能区,包括服务中心、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培训中心、活动中心、保障中心。武汉市机构因为办院较早,住宿环境较差,基础设施落后,缺乏电梯、娱乐中心和康复中心等,日常娱乐活动仅有,电视、冰箱等电器也需要自己购置,居住环境亟待改善。此外两机构均没有制定针对服务满意度的测评与意见反馈机制。调研中机构A诸多老人反映膳食问题,部分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老人表示,养老院并没有针对他们的患病情况制定特殊的膳食标准,与管理人员多次反映也没有得到回复,养老院也没有制定针对护理人员服务的民主测评与老人意见反馈机制。

(五)投资回收期长,资金周转困难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资金主要源于老人支付的养老服务费用和政府政策支持。以民营机构B为例为例,其初期建设成本高昂,以市场价格获取土地资源成本过高,所提供的医养服务层次和住宿条件也在很大程度上高于公办养老院,而其入住率仅为26%,一般而言须达到50%~60%才可突破盈亏平衡点,按现有条件预期初始投资回收期大致为5~6年,这意味着养老院需要近十年内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实现盈利,非营利性的特征使医养结合养老院难以吸引外部市场投资者,只能依靠政府补贴,但政府财政支出有限,如果无法开创其他稳定的筹资渠道,解决机构建设和运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推广医养结合的政策仍然难以落实。

四、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

逐步提高对医养结合养老院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资金的补贴,积极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的贷款扶持政策以弥补政府扶持力度不足。同时,在推动医养结合服务发展上,应加快对《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估标准进行完善,并将评估工作交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再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审查,以提高长期医疗保险制度评估机制的运行效率。

(二)优化养老资源配置,重点开展“支撑辐射”模式

结合现阶段武汉市实际情况,医养结合工作重点应在于发展“支撑辐射”型养老模式。因此,需加强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调整,改造成为解决基本医疗问题的医养结合机构,同时鼓励养老社区或医疗机构利用富余资源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例如武汉市的常青藤社区。逐步铺开老人与就近社区签订契约式医疗服务协议制度,提供双向转诊和预约上门医疗服务。而在农村地区,政府可利用闲置的房屋土地、卫生室建立“农村幸福院”等养老社区。此外再利用少数整合照料型机构做领头作用,发展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市场化所能提供的服务通过政府来购买,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护理人员培训等养老服务方面。

(三)完善护理培训及供应联动机制

养老机构应加强老年护理培训金的投入,加强对护理人员持续的在职教育培训并对护理人员实施资格准入制,以定期检查、考试的方式对护理人员进行监督与督促,对护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设置晋升规划,提高护理人员学习主动性。同时利用高职高专、中专等职业教育体系资源,增设老年护理专业以拓展护理人员培养渠道。此外,通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非盈利机构号召组织志愿者,参与日常简单护理老人的工作,还可利用时间储蓄和劳务储蓄资源将健康老人纳入护理队伍中,在一定程度也能缓解护理人员紧缺的问题。

(四)统一服务标准,重视老人需求

政府或相关协会还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医护人员、膳食营养师、康复师等的配置标准。同时,医养结合机构要重视老人的心理诉求,为老人提供多种多样的娱乐设施,定期举行文娱活动,丰富老人生活;为了不断增强入住老人的满意度,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医养结合机构都应该制定服务质量评估与意见反馈系统,让老人及家属为护理人员评分,对优秀工作人员进行表彰与奖励,对不合格的护理人员进行再培训或辞退,形成工作激励机制,重视每位老人的意见建议,对老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与反馈,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

参考文献:

[1] 袁晓航.“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模式创新研究[D].浙江大学,2013.

[2] 蒋阿凤,潘金洪.2011-2050年中国失能老人照护需求分析――基于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观失能数据测算[J].医药前沿,2013(34).

[3] 张祥云.国外居家养老方式的经验与启示――以美国,芬兰,瑞典,日本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10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信息并共享给民政等相关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年人、护边员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党委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对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的,要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师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师市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民政局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汇总各师市落实情况及问题,按程序报。(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现行政策落实社区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业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运营补贴政策。(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五)提升投入精准化水平。到2022年,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情况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积极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八)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九)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等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发挥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作用。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优先在团场(镇、街道)、社区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三、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十一)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二)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用品的研发、创新和应用,支持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推广,提升老年用品的供给质量。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扶贫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四、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十四)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优化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社区医生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建立团场养老院和医院紧密合作机制,提升团场养老院医疗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多点执业。(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党委编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推进家政、物业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服务提供方进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各师市要制定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六)创新“互联网+养老”模式。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扩展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独居、空巢、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八)积极推进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师市——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党委组织部,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加快团场、街道养老机构发展。对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团场养老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投入运营,并优先为生活困难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2022年底前,力争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2020年起各级使用福利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结合实际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所有养老护理员岗前都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民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一)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师市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二)落实养老服务规划要求。各师市应按照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落实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以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应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师市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三)加大闲置资源整合力度。各师市应制定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鼓励将闲置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学校、厂房、商业设施等场所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对城镇现有闲置设施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按养老设施使用,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优惠用于养老服务,在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将建筑物内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前提下,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11

 

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下,我市医养结合工作开展有序。

一、成立组织机构,分工协作

市政府召开了由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研究、审定医养结合工作重大事项;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医养结合工作。我市制定下发了《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三河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局长为成员的医养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卫计局,主要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好医养结合工作。

(一)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强化对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鼓励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河北燕达医院与三河市燕达金色年华健康养护中心、三河煤矿医院与三河市五福托老院、三河德亨仁厚医院与三河市德亨仁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签订协议开展了合作。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备案,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申请,优先予以备案。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三)推广家庭医生与居家老人签约工作机制。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计生基层网络,通过优质服务鼓励居家老人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居家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敬老优待政策。全市各医疗机构,对65岁以上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设置了“老年人优先”标志。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等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五)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工作,并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加强转诊与合作。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与老年人家庭签订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中医健康教育。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二、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我市现有65岁以上老年人口6.9万人。养老模式主要有2种,一是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医养结合;二是居家养老。我市现有3对开展比较成功的机构。

(一)河北燕达医院与三河燕达金色年华健康养护中心合作情况

2016年6月16日,京津冀三地民政部门签署《京津冀养老工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2016年-2020年)》。协议指出,将燕达国际健康城等项目作为试点,推动北京市养老政策外延,燕达国际健康城下属养老板块——燕达金色年华健康养护中心作为京冿冀养老试点先试先行。2017年1月5日,燕达医院与北京医保系统顺利联通,做到了持卡就医直接结算,所享受待遇与在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完全相同。燕达医院在国家医保大平台搭建前,率先实现了京冀两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三河燕达金色年华健康养护中心总建筑面积约65万平方米,规划床位12000张,一期已建成约12万平方米、开放床位2300张,是一所集医疗、康复、养生、养老于一体的大型老年养护机构。服务人群98%为北京人。为丰富宾客的精神文化生活,养护中心为入住老人开设:老年大学、图书阅览室、康体娱乐中心、心理咨询室、室等机构和场馆,围绕老人的实际需求,精心组织和开展种类丰富的文化、休闲、康体等活动。同时中心还针对有宗教信仰的老人,设置了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四个教堂,针对广大共产党员,还在集团党支部的支持下,不定期开展流动党课。

河北燕达医院与养护中心紧紧相邻,作为“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示范项目”,市政府协助燕达医院通过与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中医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等各类优质医疗资源的合作,跨越式提升其医疗、护理等方面的软实力,让居住在养护中心的宾客可以在家门口享受到同质于北京大型三甲医院同质化的医疗服务,为养护中心提供了近在咫尺的强大医疗保障,使燕达金色年华健康养护中心率先成为国内首家超大规模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成为廊坊市典型。

目前,燕达医院与养护中心携手为现有的入住宾客提供全天候的医疗健康服务:①可第一时间对入住宾客的重大疾病、突发性疾病进行专业救治;②对于宾客的慢性病、老年常见病、一般性疾病、常规体检由养护中心内设置的医疗护理站中的专职医护人员进行诊治;③每年为老人进行一次免费全方位体检;④养护中心不定期邀请燕达医院的专家为老人讲解个体病例,同时针对老年常见疾病每两周为老人进行一次健康讲座;⑤对于失能和半失能的住院老人,养护中心可及时实现与燕达医院会诊研讨老人的个体身体状况并加以干预。

(二)三河煤矿医院与三河市五福托老院合作情况

三河市五福托老院是以三河煤矿医院为依托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成立于2007年,位于三河市齐心庄镇小五福村西,占地面积9200平方米,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设置养老床位330张,是廊坊地区首家集托老、医疗、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型医疗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外,还提供医疗保健、心理咨询、护理、保健等一系列服务项目。为了不断的丰富老年人的老年生活,感受家的温馨和愉快。同时配备活动中心、理疗中心以及文娱中心。为了不断满足老年人多种常见病的诊断与治疗,现能开展多种基础检查项目,其中包括CR、彩超、心电图、胃肠镜检查、全自动生化仪、血流变分析仪,除颤仪、脑功能治疗仪等设备,并能完成各种中小型手术。

    在政府主管部门大力支持下,秉承“孝心、耐心、精心、专心”的职业道德,全力为入住老年人服务,多次受到省、市相关部门的肯定。2013年被批准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2015年6月被河北省养老服务业协会邀请成为“河北省养老服务业协会副会长单位”,2016年5月成立了廊坊市养老服务业协会;2016年11月,被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协会医养结合分会理事会批准为医养结合分会理事单位;2016年12月,被河北省民政厅评为5A级社会组织。

(三)三河德亨仁厚医院与三河市德亨仁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合作情况

三河市德亨仁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以三河德亨仁厚医院为依托的居家养老型服务机构,主要为三河市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送医送药上门、家政、健康娱乐、日间照料、老年人慢病管理、康复保健等低偿、无偿服务。三河市德亨仁厚医院是我市一级综合医院,共有医护人员156人,床位99张,为三河市德亨仁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老年人提供了全面的医疗服务。2016年7月,被评为全国养老服务专业实习实训基地;2016年11月,被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协会医养结合分会理事会批准为医养结合分会理事单位。

三、存在的问题

由于“医养结合”机构工作人员流动性强,缺乏专业的医护、养护人员。

四、意见、建议

1、政府牵头,出台扶植政策,对医养结合机构给予土地、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养老护理条件范文12

医养结合调研报告范文(一)

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如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我国今后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民革中央一直思考的问题。

今年全国两会上,民革中央提交的37篇提案中,《关于大力发展康养产业的提案》引起广泛关注。民革中央认为,健康是一个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养老问题则是当前我国最重要的社会热点之一。健康与养老产业(以下简称康养产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头连接民生福祉,一头连接经济社会发展,可以被打造成为我国又一个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

这份提案源自民革中央去年的调研。去年4月和6月,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齐续春率民革中央调研组分别赴四川攀枝花和河北秦皇岛,就健康与养老产业发展问题展开调研。

调研组发现,由于我国康养产业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政策体系还不完善,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目前各地尚未形成集养老、医疗、休闲等多位一体的综合性健康与养老服务体系,致使相关产业无法得到突破性发展。调研结束后,民革中央在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

20xx年12月,由民革中央与四川省政协联合举办的首届中国康养产业发展论坛在四川攀枝花召开。论坛达成了《首届中国康养产业发展论坛攀枝花共识》,并推动240亿元的21个攀枝花康养产业项目成功签约,总计签约意向高达400多亿元,为康养产业发展注入一剂强针。

找准切入点,就能推动经济发展。针对当前康养产业发展面临的难题,民革中央提出,将康养产业定位为国家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方向。康养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涉及医疗、社保、体育、文化、旅游、家政、信息等多方面,可以成为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大力发展健康与养老产业对扩内需、促就业、惠民生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健康老龄化巨大刚性需求的长久之计。民革中央参政议政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目前,国务院已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康养产业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为此,民革中央建议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体系,研究出台产业子领域专项政策,督促政策落实、落地。以科学规划为先导,指导地方结合实际进行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设立国家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引导,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以生态环境为依托,以中医药服务为特色,鼓励自然环境优渥地区先行先试;以医疗资源为保障、以规范标准为基础,推进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融合,积极探索医养结合新路子、新标准。

康养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如何寻找到合适的突破口?在民革中央看来,医养结合就是最大的突破口。建议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医养结合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健全健康保险体系,发展护理保险,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加强合作。将养老机构所设医疗部门提供的医疗服务纳入医保范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采取远程医疗、委托管理、健康管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提高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提供多样化医疗、慢性病管理和健康管理服务,有力推动建立医养结合体系。

人才是康养事业发展十分重要的条件。民革中央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康养产业亟需的专业人才极为匮乏,直接制约了康养产业的发展壮大。为此,民革中央建议国家重视康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康养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康养职业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康养事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力资源保障。

此外,民革中央还建议设立国家康养产业发展实验区,赋予实验区一些先行先试的相关政策,形成以区内优势产品和服务为龙头的产业集群,为实现康养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医养结合调研报告范文(二)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养老观念的转变,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养老,除了日常生活照料外,更关注疾病治疗、身心健康和精神生活等问题。及时有效地获得医疗保健和养老服务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xx〕39号)等文件精神,调查了解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以下简称医养结合)情况,积极探索推进养老服务新模式,20xx年7月21日-23日,以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干部保健局局长兰青为组长的调研组深入无锡市社区、养老和医疗机构,走访考察了南山家园养老中心、江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朗高护理院、滨湖区太湖街道养老院、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市康复医院和同仁康复医院,并召开医养结合工作座谈会针对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无锡市开展医养结合基本情况

无锡市是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全国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全国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试点重点联系城市。近年来,该市通过政府试点、机构探索、社会协作等方式推进医养结合,取得了较好成效。截至20xx年底,全市拥有养老机构150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1092家,护理院11家,康复专科医疗机构7家,其中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28家,每千老人养老床位39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具体做法是: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建设。无锡市将养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超前谋划,统筹推进。近五年,仅市、区、街道三级财政资金投入就超过20亿元。20xx年,制定《无锡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提出到20xx年市区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5%,江阴、宜兴等农村地区不低于55%,2020年护理型养老机构要大幅度提高,在社区形成融老年活动、照料、护理、老年健康的十分钟服务圈。20xx年,市政府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更加突出养老机构医疗护理服务功能的建设。20xx年,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做好医养融合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去年,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以地方法规形式,将养医融合、医疗服务、医保定点等养老服务中涉医服务的具体事项作了规定,形成了医养结合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是坚持试点先行,优化服务内容。医养结合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无锡市坚持试点先行,点面结合,不断优化,逐步完善。20xx年,在市级层面上,选择滨湖区朗高养老院开展内设老年护理院及医保定点试点工作。20xx年,开放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门诊医保定点政策。20xx年,又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定点政策作了具体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不设门槛、数量,一律纳入住院医保定点范围。这些政策起到了很好的效应,促进了医养结合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该市不断优化医养结合服务内容,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明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提倡多学科团队合作模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

三是落实激励措施,加强政策引导。无锡市在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中,勇于创新,敢于突破,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住院定点的机构,优先纳入门诊定点医保范围。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接收护理型老人等实施专项补贴和运作补贴。其中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接收全护理、半护理老人,按实住老人床位数,分别给予每月180元、120元运行补贴。对收住进市失能老人托养中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失能老人,分别给予老人家庭每月每人1425元、1200元补贴。卫生计生部门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支持各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合作,畅通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推进医养融合信息化建设。其他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工作,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健康养老,更好地促进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发展。

二、医养结合发展模式及存在问题

医养结合服务是以基本养老服务为基础,着重提高疾病诊治护理、健康检查、大病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质量的一种服务方式。从医疗与养老服务关系看,医养结合将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本质是养老服务的充实和提高。目前全省各地医养结合类型和路径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

一是医养整合模式,即由单一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包括具备医疗功能的养老机构和具备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一种是养老机构自办医疗机构,另一种由医疗机构依托自身医疗资源建设护理院。该种模式打破医养封闭分割,老年患者在疾病加重期或治疗期进入住院状态、在康复期和病情稳定期转为养老院休养状态,形成一体化服务。无锡朗高护理院将服务区域分为病理区、护理区和养老区3个功能区,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理疗等服务。

二是医养联盟模式,即由一个或多个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互利共赢。以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南山家园养老中心、滨湖区太湖街道养老院等为代表,这个三个养老机构都和医疗机构紧邻,他们充分利用地域优势,整合养老和医疗两方面资源,建立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关系,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提供预约挂号、会诊等专业技术指导,并开辟转诊绿色通道,护理院提供病后的护理和康复服务,实行无缝对接。

三是医养协作模式,即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合作,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实现居家式生活照料服务与专业化的医护服务有机结合,筑起一所没有围墙的医养结合模式。我省各地还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为目标人群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

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各地在推进医养结合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在服务能力、医保结算、政策引导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亟待研究解决。一是在服务政策方面。康复养老不等同于医疗,入住者多是以慢性病和老年病为多,收费相对低廉,直接经济效益低,在政府投入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社会创办热情不高。而目前,多数养老机构所属的医务室医疗水平偏低,无法取得首诊资格,也无能力与医疗机构相对接。而诊疗水平高、信誉好的医疗机构,特别是大型医院本身医疗资源十分紧张,缺乏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支持的动力。二是在医保政策方面。由于养老不属于诊疗项目,即治病的医保钱不能转为养老钱。因医保报销金额和住院时间的限制,造成康复期较长的老年患者不得不连续出院转院,或采取各种方式压床。无锡市具备医疗条件的28家养老机构中仅有8家实行了住院医保定点,即使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能够就医,也无法享受医保报销。三是在人才政策方面。老年人护理特别是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目前一线护理人员和专业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十分短缺,难以为老人提供专业康复保健、健康咨询等服务。同时,养老护理员工作劳动强度大、福利待遇低,就业吸引力有限,专业化护理人员不愿从事养老护理。此外,我们调研中也发现,不同部门对医养结合工作在认识上还不完全统一,存在不同程度的部门本位主义。

三、推进医养结合的思考和政策建议

推进医养结合既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的重要任务,更是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必然要求。国家已经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打造健康养老服务体系作为发展服务业,推进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改革的优先方向。省委省政府坚持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相结合,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着力解决老年人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需求高度叠加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通过实施医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条件显著改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服务功能得到加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等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基本养老、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已具备互联互通、统筹推进的条件,这些都为今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医养结合工作还处于起步、爬坡阶段,推进医养结合,构建健康养老服务体系,为老人提供及时、便利、优质的医疗服务,还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

一是要明确医养结合的服务对象。这是难点,也是重点,涉及到医养结合的服务内容和路径的选择,也牵涉到医保政策的确定。 医养结合机构主要针对需要中长期专业医疗服务的老年人,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与老年慢病和恶性疾病患者的重合部分,其服务特征是治疗时间长,医疗技术含量偏低,生活照料等劳务费用比重较大。服务的内容以生活护理服务、精神慰藉服务为基础,医疗诊治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以及临终关怀服务等为重点。而普通老年慢病中的生活自理老人,可以通过医院门诊解决医疗康复问题。处于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老人,由于治疗时间短、技术含量高、药品和检查费用比重大等原因,应采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方式解决。对于健康老人,以及失能、半失能老人中的未患病人群,由于无治疗项目,养老仍应以生活照料为主,辅之以健康管理、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建议率先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确定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需求类型。

二是要确定医养结合的发展路径。针对不同的养老服务形式选择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实现医疗机构和养老的有机对接。要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强化政府统筹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发展设置规划,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在科学界定服务对象和服务需求前提下,以整合和利用现有养老和医疗卫生资源为重点,以发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健康管理、家庭病床、老年病治疗方面的作用为基础,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多种合作,合理引导养老机构、养老居住社区建设医疗机构,以及部分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老年人康复院、护理院。稳步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医疗机构,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议推进养老和医疗机构结合集团化发展道路,一方面鼓励大型和综合型医疗机构依托现有的医疗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另一方面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化医疗服务,建立医疗型护理院。

三是要优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医养融合的文件精神,统筹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多方资源,破解制度藩篱。要将医养结合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指导的重要内容,加强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在规划和审批环节的合作,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要理清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的责任界限,在规范医保资金监督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保结算方式,将养老护理费用适度纳入医保范围,切实解决部分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长期患有慢性病老人经济负担较重的实际问题,让更多的老年人能够看得起病、养得起老。建议积极推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长期护理保险与医保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设计开发适应医养结合需要的商业护理保险,健全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人身保险险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医养结合选择。各级政府应设立养老扶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加大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金融部门加大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人信贷支持,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给予税费优惠政策。此外,要优先保障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