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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时间:2022-08-09 13:43:37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1

本文结合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以及相关的理论研究,分析企业年金对我国社会养老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呼吁政府与企业共同努力,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

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阐释

企业年金(CorporationPension)是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退休养老金,保障退休员工在一定年限内按年度获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收益,又称“雇主年金”或者“职业年金”。与政府管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同,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发起成立并进行管理,其设立一般是自愿性的,只在少数国家强制要求建立企业年金。根据各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区别。在实行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例如北欧国家、荷兰、瑞士等,政府是养老保险的推动力量和管理者,企业年金占社会养老保险的份额较小。而在采取社会保险模式的养老制度的发达国家,养老保险的职责是由多层次的养老体系共同承担的,其中国家管理的基本养老金保障覆盖面广、水平低,由于退休员工工资相挂钩的企业年金计划提供大部分的退休替代率,另外个人自愿型养老保险起补充作用。这样的三支柱型养老保险体系被世界银行以及其他的一些国际组织所推崇。2005年世界银行报告提出了更为细化的五支柱模型,企业年金仍是其中的重要支柱。

考察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发现,其企业年金的规模都超过了国家管理的社会养老基金规模。在这些国家中,企业年金的市场的快速发展是与政府的支持分不开的,政府采取税收优惠等激励手段大力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此减轻政府管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所承受的压力。此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特点是,这些国家企业年金的历史悠久,普遍被企业和员工接受与重视。

企业年金的形式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而转变的,特别是在最近20年中,过去占主导地位的待遇确定型基金(DefinedBenefitpensionscheme)逐渐让位于更受欢迎的缴费确定型养老基金(DefinedContributionpensionscheme)以及混合型基金(hybridpensionfund)。在这个转变过程中,雇员享有的灵活性增加,企业与员工的紧密程度有所降低,投资风险由原先的雇主承担转变成雇员自主承担。出现这种转变的原因在于收益固定型养老基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规模不断增大,一些企业的年金计划规模达到甚至超过企业市值,企业的财务能力难以承受金融市场的波动,给年金计划进而给企业本身带来的影响。特别是伴随着21世纪初期主要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深度调整,待遇确定型的养老基金普遍处于基金不足的状态,巨额的赤字对公司的融资与经营活动都造成了不利影响。摆脱这种不利影响的一个途径就是用企业不承担投资风险的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代替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这种转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同时新建立的年金计划也基本上都是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

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有一个分散-集中-再分散的过程:工业化时期之前,基本上是分散化的家庭养老,随着工业化进程国家承担起集中养老职能,近年来又是朝着建立分散化的个人养老账户发展。当然目前的分散化并不是回到最初的状态,而是一种统筹保险与个人账户的结合,国家保障基本的养老支出,个人账户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质量。目前,国际上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这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各种支柱所承担的保障水平也不同。

从养老金筹资方式来看,历史上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有一个从隐性的基金制(养儿防老)转变为现收现付的统一养老金支付,然后发展为以国家现收现付部分资金以担负起基本养老金,企业采用基金制进行个人账户的累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养老金水平的差异有着紧密的联系,基本上是个人面临的风险越小,差异越小,反之养老基金的风险越大,所能提供的养老金的差异就越大。国家统一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保障个人的养老金支付,个人几乎不承担什么风险,但是个人获得养老金水平也基本上没有差异;在完全的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下,个体退休时得到的养老金支付不仅与个体工作期间的缴费有紧密的联系,还与养老基金的投资策略、金融市场的变化、人口死亡率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率都有很紧密的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两个人工作同样的年限拿同样工资,退休后由于投资市场的不同或者是退休的年代不同,所得到的养老金支付都很可能有很大的差别。

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历史中我们发现,大多数的变革都是由危机引起的。建立起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于面临养老危机,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的改革是应对政府的财政危机以及人口老龄化危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采用现收现付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牺牲下一代福利为上一代人养老,如果这种代际转移支付能够永远进行下去,建立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不失为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就是在不牺牲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增加社会福利。然而,从实际情况看,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果说第一次遭受危机的时候国家尚可以采取从基金制向现收现付制的转变解决社会养老问题,那么当这些国家再次遭受到经济危机侵袭的时候,短期的财政压力将导致政府无力应对,产生加重经济危机的宏观经济影响。相对于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造成的短期财政压力,人口的老龄化导致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危机。许多学者和国际组织在多年前都注意到这个问题,人们普遍认识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以及人口寿命的延长,世界各国的人口结构普遍朝着老龄化发展。在老龄化的趋势下,要想维持现有的养老保险水平,将会大幅提高劳动人口的缴费比例,从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的出路就在于发展基金制,也就是说发展基金制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采用基金制既是为现在劳动人口未来养老支出建立储蓄,也是在社会经济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建立储备。作为进行基金积累的主体有几种选择,既可以由政府统一管理进行积累,也可以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进行积累,当然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积累。在这几种积累形式中,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养老保险计划是较好的选择。这是因为公共管理的资产往往有极差的投资表现,另外政府作为现收现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者,如果同时进行资金积累的管理,可能会存在弊端。其次,如果由个人自行积累养老资金,那么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将导致一些人将用于积累的资金拿去消费,最终不得不由政府承担他们的养老。如果在企业这个层面进行养老基金的积累,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同时可以降低风险。由企业进行的基金积累在合适的政策指引下,缴费可以保证,容易得到快速发展。与政府管理的基金以及个人基金相比,企业年金计划的规模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既可以分享到较高的投资回报,又能够避免出现大面积的系统风险。

从以上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发展采取积累制的企业年金是完善和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必由之路。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年金

我国的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建立的,1984年到1993年间基本建立起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1993年开始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04企业年金正式作为我国补充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市场化规范化运作的轨道。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我国注重吸取了世界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经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始终与国际主要潮流保持一致。比如我国企业年金的建立在规范之初就采用了国际主流的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账户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积累投资收益,退休时职工可从本人所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另外为了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也是充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的现实,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在风险控制上更为严格,不仅采用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开管理的形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领域、品种和比例都做出了严格规定。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紧迫性更加突出。我国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全国平均养老金替代率在2007年为83%,部分省市甚至超过100%,也即是说养老金高于在职职工工资,这种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从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的老龄化问题将会比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严重,预计到2030年将会由不到3个在职职工来养活1个退休员工,到205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比例可能超过30%。如果继续使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维持现有的养老金替代率,届时在职员工的缴费率将超过60%,这是不可能实行的。大幅增加财政预算以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将导致高额的政府赤字,无法持续。如果不增加财政预算,将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必定会大幅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迫切需要企业年金发挥补充养老金的作用,应该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进行大力扶持,包括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优惠政策以及其他鼓励措施。

对企业来说,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与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的一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不仅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提高职工凝聚力,提升企业文化的很好机会。相信随着对企业年金的了解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会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的行列中来。

内容摘要: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企业年金在社会保险体系发展历程中的地位与作用,阐述了在我国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企业年金不仅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政府需要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引导企业承担起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责任,二者共同努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

关键词: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参考文献:

1.魏加宁.养老保险与金融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2

按制度特点,国外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储蓄积累型等。目前,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属于投保资助型,英国、瑞典等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前苏联、东欧诸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实行国家保险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则实施储蓄积累模式。这些模式在具体设计上各有特点,实施的效果及对经济的影响也有很大差异,以下对它们进行具体的比较。

(一)资金来源

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涉及到两方面问题,即缴费由几方负担和缴费基金具体以何种方式筹集。就养老基金的负担方这一问题来说,一般以雇主、雇员及政府三方出资为主或至少是其中两方出资。就各国实际而言,投保资助型国家主要以三方负担为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储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担责任。

具体来看,福利国家的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何保险金或保险税。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国中,美国的养老金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国库原则上不负担,典型的依靠目的税负担费用,根据所得最高税率可达27%;欧洲大陆国家养老金来源比较多样,主要来自保险费,但以国库的部分负担为补充,其中德国除主要由保险费(占所得比例的17.7%)负担外,国库也分别负担12-15%;东亚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型,日本对其基础部分除有定额保险费负担外,国库负担高达33%。储蓄型模式的典型代表东南亚的新加坡,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予拨款,强制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以形成保险基金,并制定个人账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国家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

(二)财政方式

主要有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大类,各有优缺点。从根源上说,现收现付制是用工作一代人所创造的财富为同一时期的退休一代人的养老金进行支付,所以它是一个跨代的收入再分配问题,会影响到不同代人之间的福利,并且这种方式可能会“挤出”部分个人储蓄。基金积累制的融资部分或全部来自于参加者个人的缴费,而由缴费集中起来的基金又要用来进行投资,所以参加者最后的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及基金会的投资回报而定的,对个人储蓄没有太大影响。

一般来说,投保资助型、福利型国家及保险型国家的法定养老保险多采用现收现付制,储蓄积累模式国家采取完全积累制。同时,采取现收现付制的国家一般也会留有少量的基金积累。大部分发达国家都从完全积累制开始,之后由于经济上不能维持,转而向现收现付制,使其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工业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例如,德国吸取了“二战”前积累制管理社会保险资金的教训,认为它易受经济周期变动、通货膨胀、战争等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因此战后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制。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全球性的人口老龄化给选择现收现付制的国家带来日益加重的财政压力,西欧发生“福利国家危机”,日本惊呼“年金制度将崩溃”,连小心谨慎的美国也进入“福利困境”。因此,养老保险私有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以智利为代表的养老基金私有化改革倍受推崇。相比而言,发展中国家较多采用积累制,典型的代表国家是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新加坡。

(三)给付水平

1.计算基数的对比,即按照不同期间的平均所得作为养老金计算的基数,一般采用的期间越短,给付水平越高。有的国家以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整个期间为基数,例如德国就以加入全期间平均所得为基数,还有些国家以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所得为基数,例如意大利仅以退休前5年间平均所得为基数。

2.调整指数的对比,即按照相应的指数来调整养老金有利于提高给付水平。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按工资水平予以调整。经济繁荣、物价稳定时,养老金额随一定时期内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动而调整,符合分配的效率原则,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许多发达国家都流行这种做法。二是按物价水平予以调整。经济衰退、物价飞涨时,以物价水平作为养老金调整的基础,总体上能补偿物价上扬对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效果比较直观,简便而易行。20世纪70年代之后,剧烈的通货膨胀导致发达国家开始起用这一调整机制。

3.替代率标准的对比。替代率是养老金额相对于过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给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给付水平越高。并且计算替代率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据不同的计算基准,不仅会使替代率大相径庭,而且使养老金的实质水准相差悬殊,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过高,以防止福利刚性。

4.给付基准的对比,可分为受益基准制与缴费基准制。受益基准制的受益标准与受益人过去的缴费多少无关,而是“各尽所能,按需再分配”,具有较强的公平性和共济性,但可能会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例如,瑞典的基本养老金用于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支出,凡年满65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是一种典型的受益基准制。

(四)支付条件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通常有四个:

一是退休,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最基本条件就是必须完全退休或基本退休。既要减轻养老金支出带来的过重负担,又要妥善解决社会就业问题,退休年龄问题是重要的政策问题。西欧、北欧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而亚洲、非洲等国家规定的年龄为55或60岁。二是工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为男25年左右,女20年左右。三是缴费年限,即缴够规定期限的保险费,如10年、20年等,各国规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参保人须达到规定年龄,并符合居住国所规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领取养老金。这四个条件不一定要同时具备,有些国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几项即可。

二、国外养老保险改革的路径选择

随着全球性老龄化浪潮的到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潮开始席卷全球,各国改革的路径大相径庭、各具特色,但总的来说,各国都十分注重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积极进行私有化改革。

美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主要是结构性的改革辅之以有限的制度改革,即建立混合制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因为该国有强调个人责任和自助的历史传统,长期寻求把政府作用局限在尽量小的范围内,因而改革的方向是以私营个人账户制度为主体模式。

拉美等国的改革则是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即彻底否定现收现付制的财务机制,建立以商业化管理为特征的基金制。这是由于这些国家的经

济比较落后,现收现付制下企业和国家的负担相对沉重,没能力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支付危机,现收现付制破产是迟早的事。

瑞典等福利国家致力于向名义账户制度为主转变。因其改革的压力较大,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要想立刻建立积累制,遇到了两方面的困难和阻力:一是经济上的,即需要巨额转制成本;二是非经济领域的社会政治问题。且这些国家一贯强调社会和谐与互助,长期把寻求平等和消灭贫困作为重要政治目标,所以选择以名义账户为主的模式(瑞典、意大利、波兰等六国)。

德国等国家福利支出的财政压力也很大,但任何私有化改革常常会引起激烈的社会反弹甚至遭到工会和社会各阶层的一致反对,从而使改革举步维艰,因此进行了温和的改革。主要是削减给付的标准,提高退休年龄,严格给付资格,且过渡期长。这种边际性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在社会养老政策中一贯担任的“国家保护人”角色,养老风险的负担不断向个人身上转移。

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一贯强调社会稳定,长期主张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因而选择了中央公积金制度。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借鉴

(一)根据目标确定明确的模式

无论何种制度模式都应以是否能更好地实现公平(实现公平原则)还是实现效率(实现养老)这两大目标为基础。各国在构建养老保险制度时,其依据和出发点是不同的,如北欧国家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而英国强调养老保险应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条件;德国、日本强调受益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美国则更注重效率。

公平与社会互助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目标,因此我国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应首先考虑实现公平性,在当前城乡及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情况下,更应侧重于公平的实现,即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并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当然,公平也不排除效率,为更好的实现养老目标,我国应建立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目前需要加强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补充养老保险。

(二)根据国情建立完善的制度

各国政府都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作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但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一次性全部构建所有的支柱层次,大都是分阶段地建立了不同程度的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因此,根据国情来建立完善的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关键。

首先,应根据经济实力。国民经济能提供的物质资源及政府与社会的承受能力决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例如,结合我国国民经济的现状,应坚持低标准的养老保险水平,随着经济的增长再逐步提高,而不能像福利国家那样开始标准定得过高,等到通胀后再来压缩则非常被动。其次,应根据文化传统。应该很好地利用某些传统遗产,如在新加坡,养老保险非常注重家庭养老,并将其写入法律,使之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就是充分利用东方人文化的产物,值得我国借鉴。

(三)根据效果设计有效的改革

通过对国外养老保险改革的比较,可以看出,现有的各种养老保险计划各有优缺点,人们可以运用构成这些方案的“砖”或新发现的其他“砖”构建更多的模式。我们认为,应该根据我国正在进行的养老保险改革的效果对改革进行修正,不能因为某些模式在某些国家实施而盲目照搬。我国目前选择的“统账结合”的办法虽然在以前的实行过程中出现过个人账户“空账”现象,但不能因此否定“统账结合”的办法,而应该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欧洲一些国家近年来开始实行的名义账户制,尽管从理论上看有不少优点,但在借鉴这种制度前,要慎重考虑,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1]罗元文.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郭士征.社会保障基本理论与国际比较[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3]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4]佟爱琴.养老保险国际比较及其借鉴[J].财贸研究,2003,(1).

[5]尹丹莉.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J].现代财经,2002,(12).

[6]李珍,孙永勇.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4).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3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改革居民消费影响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含义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现收现付”模式,即将当年所收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期应付养老金,没有养老金的积累。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作为市场经济体制重要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旧有的制度安排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实施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用以指导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按照这些文件的精神,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旧的“现收现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转变。

2000年及其之后,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改革创新了基金征缴拨付机制、宏观监管机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个人账户实账积累机制、缴费激励机制、企业年金制、多元筹资机制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机制,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由“差额缴拨”改“全额缴拨”,社保机构对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与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分离,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堵住了由企业拖欠和社保机构挤占养老基金的制度性漏洞,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和基金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在旧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度下,国家、单位包揽了城镇居民的养老支出,在新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下,占社会保障主要地位的社会保险支出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国家的福利支出将大幅减少,个人支出将大幅增加,这对于习惯于政府、企业包揽的绝大多数城镇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冲击,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他们的支出预期,居民储蓄意愿增强,消费倾向下降。已退休及将退休人员都在重重顾虑下谨慎花费,至于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收入没有保障,则更不敢放手消费。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位保障到国家保障再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演变。所谓部分积累制,即设立两类账户(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并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分别放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在养老金给付时则分别从上述两个账户中按比例分配。同地区受益人从社会统筹账户所获给付是相同的,但每个受益人从各自的个人账户中获得的给付多少则不同。最终导致每个受益人养老金给付水平有差异。也就是说,在职期间参保时间越长、收入越高者,其所获养老金给付就越多;相反,在职期间参保时间越短、收入越低者,其所获养老金给付就越少。

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适当增加了个人责任,提高了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居民的个人账户积累将会替代居民用于养老和防止意外事故而进行的个人、家庭储蓄。我国居民一向具有较强的预防动机和遗产动机,因此,较高的缴费率可能不会过多地影响人们的储蓄,而只影响人们的消费。另一方面,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们在闲暇与收入的选择上,往往更注重后者,上缴费用后,人们可能会通过多提供劳动而求得补偿,从而加重就业压力。而且,对于低收入阶层而言,提高社会保障的缴费比例,会减少他们当期可供消费的收入量,减少低收入阶层的消费需求。可见,过高的个人缴费率不但影响个人的即期消费,而且对我国整个经济的良性运行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与企业的缴费率一样,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和工资水平下,个人的缴费水平也应该适度,不能超出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

广大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消费能力释放受到抑制。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和国家财力的原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一直以城镇居民为核心,农村居民向来较少感受到社会保障的安全可靠性。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革对农民消费需求影响较小,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从而对农民的消费需求产生了抑制作用。

参考文献: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4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对策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农民工已达2.5亿人。然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很低,很多农民工并不能像市民那样享受养老保险。近年来,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各地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具代表性的是深圳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山西模式,这四种模式都各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深圳特区模式

深圳市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本市户籍的员工相同,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或在退休前调出、辞工离开深圳特区,个人账户积累额将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全部退还本人。深圳模式优点是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市民待遇”,使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大大增加,有利于减缓未来城镇户籍人口“老龄化”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动态平衡带来的负面影响。缺点是,低收人农民工缴费压力较大。

(二)北京模式

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其3%进个人账户。农民工以此为基数每月缴纳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继承、转移,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支取本息;而统筹部分的发放原则是按累加原则,缴费满1年的发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农民工更换工作后,到新工作地可以接续其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若是回农村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即使没达到法定养老年龄,经本人同意,也能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按新参加人员办理。北京模式使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准市民待遇”,缴费基数较低,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不足之处是,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与为本市户籍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农民工与本市户籍城镇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又不同,从而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者的“对接”。

(三)上海模式

上海市规定,用人单位以其使用外来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也按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按7.5%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用于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按5%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用于“老年补贴”。在享受“老年补贴”待遇方面,规定除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外,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的,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历年的“老年补贴”保单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各地的经营网点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上海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城镇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有关养老保险费用不能成为缓解未来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一个重要来源,不利于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障意识。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及一部分农民工自身条件的变化,要及时将取得上海城镇户籍或到外省市城镇工作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从商业性的“老年补贴”转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比较复杂和麻烦。

(四)山西模式

山西省对乡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享受税前列支、保费免营业税、利息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首创“一厂两制”,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有利于职工在城乡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农业户口职工参保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养老金领取年龄不分男女,可以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允许在55~65周岁之间自愿选择。在农业户口职工的账户设计上,实行“大账户、小调剂”(个人账户11%、调剂基金4%)的制度,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5%,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这种模式不足之处是依然把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难以满足在城市养老的农民工的生活需求。

二、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以上几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许多地方只有市、县一级社保机构,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农民工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是导致许多农民工流动后会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过长

农民工在同一个地区很难累计打工15年之久。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仅有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因此,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过高

目前,农民工大都在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工作,劳动报酬一般都明显低于城镇职工。他们支付基本生活费、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费用后,往往所剩无几,养老保险成了农民工不小的负担,因而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缺陷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

1.开辟筹集渠道。可以从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有这样的设想:首先,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有偿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大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为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次,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按规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应当提取一定比例进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将其中一部分进入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单位,可按其缴纳的保险费额度,减免一定期限(3~5年)和比例(缴费额的3%)的税收。同时,通过间接的财政支持,建立对农民工和企业单位的缴费激励机制,可以对农民工个人账户进行部分补贴。这样既可以激励企业为农民工交养老保险又可使企业和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从而充分体现政府作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的作用。

(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

1.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应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如实行全国联网,发放全国流通的养老保险卡,从而使农民工不再因为流动而经历“退保”、“参保”等繁琐程序。农民工不论转移到哪里,都可以凭保险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业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未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封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计息。继续就业的,可续缴或补缴。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农民工一旦参加养老保险,只能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2.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转换。农民工养老保险要保留城乡对接的“通道”,可以方便地实现转换。从这个角度讲,农民工养老保险可当作是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间的过渡模式。

(三)建立多档次缴费率和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

1.建立多档次缴费率。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比例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比例缴费。退休时可以把农民工个人缴费加权平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养老保险金。从企业角度来看,可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及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来将他们分为几类,分别确定不同的缴费率,建立差别缴费率。农民工流动性小的缴费率高,流动性大的缴费率低。另外,由于农民工群体年龄都较小,工作时期会很长,所以应适当延长缴费期,进而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以保证他们的老年生活。不同缴费率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替代率越高,农民工老年生活水平就会越高。

2.建立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设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按同期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计息。实行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透明度,让农民工看得见、摸得着,可增强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信任,调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养老保险,不承担城镇养老保险的历史欠债,独立于现行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样便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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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燕.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路径[J].科技和产业,2007,(6).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5

1.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意义

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全国统一又相对独立于机关和企业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1.1.1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它不仅关系到中国三千多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关系到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问题。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1.1.2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不仅有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有利于是模式和管理,筹资与给付的统一公正,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完善,有利于尽早结束目前的二元制度并存的局面,体现社会分配的公平。

2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历程

2.1建国初期情况

新中国的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第一个关于退休养老方面的法规是1950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为国家开始承担起主导职工退休养老保障事务的职责拉开了序幕,这一法规适用范围主要是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这标志着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萌芽,但还不能视为新中国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随后,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5年)等法规,基本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直接支付养老待遇费用,由国家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开始以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劳保条例》受到根本否定,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和单位保险,这成为了影响新时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大批具备退休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得不到妥善处理,单位保险带来职工保险水平的差异,使得社会统筹严重受阻。

2.2改革开放以后情况

改革开放之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办法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务院大力推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的改革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在养老保险问题上将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分开,1986年,在扩大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范围的同时,正式确立了企业、个人、国家三方共同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原则。1991年国务院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这段时间离退休养老制度过于重视公平、相对缺乏效率,资金由国家全部承担,个人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不用承担任何养老费用的支出。从1993年起,海南、上海、辽宁等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率先实行养老保险一体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职工;同年12月,全国人事工作会议正式提出要建立健全“三个制度”,即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正式拉开了序幕,1998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负责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社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2001年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主要解决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接转问题,目前,中国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养老制度主要根据国发[2004]42号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规定执行,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现行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全国范围来说,中国真正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执行原有的离退休养老制度。

2.3未来制度改革的趋势

2.3.1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1997年开始,国务院加快基本养老制度的统一,先后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各省政府也颁布条令规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统一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管理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并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统一;调剂基金管理统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将成为未来主要的改革方向。

2.3.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在家庭养老功能的相对弱化的前提下,建立多层次多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推动:首先是尽快建立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逐步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与个人缴费共同负担,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所需,其次是逐步建立职员年金,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和类型,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能够有效的避免风险,加大养老保障。

2.3.3进行分类改革,分步实施

2.3.4缩小不同行业层次的差距

目前,不同地区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水平还处在较大的差距,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大城市和小城镇之间,不同的行业之间的养老水平层次不一,因此,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解决差距过大问题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以及在岗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适时提高职工养老保险金,逐步缩小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差距。

2.3.5进一步创新制度设计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涉及到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进程,有关系到城乡现行二元养老保障体制的发展走向,现有的制度体系依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打破城乡二元格局,建立既起适合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协调,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资金渠道多源化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公务员年金、事业单位职员年金、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机制等,都是需要不断的改革尝试和总结经验,创新制度来实现的。

3.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1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经过长时期的实践和探索,养老保险制度取得相当经验,基本形成了适应事业单位特点的养老保险机制,基金筹集、管理、支付、运营机制日趋完善。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1制度本身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首先是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的,虽然尽量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是国家的政策指导笼统地要求先试点再推开,因此本身就存在方案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各地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平衡的,政策上存在多样性和不配套性,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滞后,例如有些地区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处理,实行统一的费率筹资,但发放办法和保险待遇却不一致,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比较尖锐。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是当务之急。

3.1.2制度落实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由国家统包,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退休人员由单位管理、社会化程度低,在现有的事业单位中有的将陆续转为企业,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涉及人员互相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问题,单位职工工龄处理,提前退休等问题,使得待遇上存在差异的延续基金分配不公平,导致各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生冲突,使得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徘徊不前,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干脆维持现状不思改革。

3.1.3管理体制问题

养老保险属于长期储蓄和延期支付行为,金额大周期长且管理工作难度大,但是对于如何通过高效的信息管理手段和强有力的信用手段,在资本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在选择经营人和监督投资行为还需要完善的管理体制。

3.2问题的原因分析

3.2.1意识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尽管中央和各级政府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了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但是改革步伐慢,地区差异大,个别地方的一些领导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认识不足,机关事业单位对养老保险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只考虑企业的受益与否,不受益就拖着不交,大大削弱基金的保障能力,造成社保基金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给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使职工退休后生活得不到保障。

3.2.2政策问题

从国外养老保险立法的发展演变来看,尽管各国在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待遇水平选择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是在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始终坚持立法先行,养老保险法律已经多次修订,养老保险监督机制和管理机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法,基金管理和法律责任,适用范围,授权资格和条件,发放标准及补偿办法等规定详细,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而目前,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但是,各地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还处于“决定”、“通知”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规范化、统一化和可持续性还需不断加强。

3.2.3经济问题

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采取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开展全额拨款和差款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地区,地方财政需要拿出相当大的一笔经费来支付,养老保险统筹,在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有些地方财政不堪重负;对于某些经济状况不佳事业单位,交不上或拖欠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问题比较严重,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积累少,经办机构支付压力很大,加上在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上,缺乏强有力的措施,社会统筹面窄基金收缴难度大,征缴率低,因此导致这些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到退休金,这些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面临不少困难。

4.西方国家的经验与我国改革面临的困难

4.1西方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

4.1.1西方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规律

西方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国与国之间的差距比较大,但是总的来说还有一些共同的发展规律,首先是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逐渐优厚,起到了稳定公职人员队伍、降低流失率的作用。纷纷规定公务员可以享受保障标准比其他经济活动人口更为优越的养老保险;其次是注重立法,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加拿大公务员养老保险有单独立法,智利等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公积金制,世界各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是建立三层次的保险体系,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职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资金倾向于多渠道筹集。

4.1.2西方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动向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世界各国在深化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努力探索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设计,其中包括:缩小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扩大个人和市场的作用,逐步通过减少福利成本和消减福利标准,来缓解传统福利制度造成的财政压力。具体措施包括:降低退休待遇标准,提高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改变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结构,调整退休年龄使之更趋于灵活。但是,在国家的经济比较稳定的情况下,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国家的社会福利开支一直呈增长态势,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就会出现相对稳定。

4.2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存在的阻力

4.3关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机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把“加快机关事业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地提了出来。这些政策的推出,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会越来越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比重也会越来越大,这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挑战,加上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也提供了机遇和环境支持。

4.4关于养老保险收入的差距问题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能够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试点到现在,虽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退休金的绝对值有提高,但是增长幅度赶不上在职人员的工资增幅,“职工的工资近年来增长速度比较快,导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和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的收入差别越来越大,现在已经达到了1:2的程度,原来基本上是持平的,现在收入差距已经扩大了一倍。”因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前工资的比例发放的,就造成了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而且养老保险的收入也受到地区、行业、单位年金的影响呈现比较大的差距。

5.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途径与对策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核心部分,它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环节和首要环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是无庸置疑的。理应建立科学的理论框架和制度模式。

5.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

5.1.1规范法律制度

养老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最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涉及社会关系的范围广,包括政府、企业和全体公民,需要强有力法律机制来作为协调手段,另外养老保险属于长期储蓄和延期支付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是有效的监管手段,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制化建设进程,才能保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统一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5.1.2建立大社保体系

建立大社保体系能够提高社保基金支付能力,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面更加宽广,制度更加完备、健全,运行更加安全,有利于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大社保就是要解决好人民群众“劳有所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弱有所助”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问题。大社保体系建设将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总工会及残联等部门统一归口于大社保系统,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下,政府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整合公共资源,将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救助、慈善救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失业和离退休人员特困补助,总工会管理的职工救助,残联管理的残疾人救助等职能合并,加强社会保险全覆盖工作,强化社保基金征缴和管理。

5.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

5.2.1统一单位思想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影响大、难度高,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把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体系,建立起规范、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从而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法律化、正规化的管理轨道,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帮助单位统一思想,明确认识,企业也要积极配合政府的改革办法,加大宣传的力度和有效性,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办法做到明细和公开,是机关单位的职工心中有数

5.2.2强化责任追溯

目前的研老保险体系中个,要加强责任的追溯,提高统筹层次,改革现有的养老保险企业管理统筹模式,打破原先那种单位与个人间的断裂关系,改变单位各自为政的状况;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管理层次,使权利与义务走向和谐,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和使用的监控。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于保险体系中的各个环节,做到责任明确,标准公开,政策统一,上下协调,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于工作的疏漏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5.2.3提供优质服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做到公开透明,是职工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单位管理者要加强信息的管理和政策的宣传,协调社会保险部门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利益联系,使得社会保险改革渠道畅通,效率提升,事业单位应该保证单位职工的养老福利的落实,为提供办理养老保险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服务。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6

从企业方面来看,职工工龄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用固定工龄来计算职工的个人缴费水平有失偏颇,不能体现养老保障制度和企业用人制度的公平性;现行的制度对未来的退休职工明显不公,越晚退休的职工待遇越低,按照这种模式,我国企业职工补充养老替代率难以达到60%-70%,如果继续延续下去设置将会低于50%,这将导致退休职工生活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严重影响企业人才结构的稳定性。同时,企业补充部分的养老金主要由在职职工的劳动负担,这使得在职员工的担子加重了许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过于分散,城镇职工、农民工、机关单位职工、失地农民等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群体的保障模式均不一致,这不利于从职工群众的角度统筹管理养老保障体系。制度的不统一导致了一部分地区国家补贴与企业补充富余,另一部分地区则无法及时发放养老保险的尴尬处境的发生。这是促使国家与企业共同改革养老保障体制的迫切要求与根本动力。

2养老保险的模式及其对企业用人制度的影响

从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了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共同担负的养老保障金筹措模式,将社会保障与个人账户统一起来,统一规划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该模式具体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障由国家立法并强制执行,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享受到该保险的人数众多、周期较长,费用也是最高的。企业补充保险是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使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金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职工自愿参加,自愿办理的一种补充保险,有利于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增加养老保险经费来源的一种方式。当然还有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即商业养老保险。显然,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企业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尽管企业支出了相当一部分物质资源,但是在企业人性化管理方面也同时取得巨大的成果。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但是从全国国有企业的发展方面来看,优秀的国有企业屈指可数,远不能达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预期。因此企业若要建立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制度、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发展壮大,就必须完善用人制度,建立起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

3加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稳定企业人才结构

养老保障制度正常运转的关键是职工群众养老资金来源的广泛和资金的充足。依据我国的国情来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总体上仍以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为主,实行企业和职工账户相结合模式是现阶段必须做好的工作。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养老基金预算是重大的问题,这其中涉及了未实施个人账户之前的模式问题。实施个人账户之前,旧模式下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使职工的养老资金已经并入国家资产之中,这使得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必须负责,这是一种隐性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实施个人账户并将新老职工区别出来是一个历史遗留的烦琐问题。对这一问题,只能暂时在理论上提出解决方案:首先是实施不同员工不同管理办法的模式,将已经实施现收现付办法的老职工继续按老办法处理,对新职工则实施企业和职工联合缴费模式。当然这种办法的缺点也比较明显:从老职工的劳动中受益最大的是国家,因此国家对老职工的养老保险负有主要责任和义务,如果国家不再负责而将这一责任转交给新职工、让新职工承担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体现。同时考虑到企业缴费所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这对企业也是沉重的负担;其次,积极支持并监督国家政策,早日促使养老保障体系的统一和完善,促使国家对养老保障金做出统一、公平的处理;第三,企业需要结合国家政策,加快推进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与贯彻。建立企业慰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退休职工进行慰问探访,并随时关注养老保障金的变动情况。推动企业养老保障体系更上新台阶。

4完善企业用人制度是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的根本目标

生存并发展壮大是企业存在的根本目标,而企业存在的基础之一便是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完善的保障体系。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将有助于企业充分挖掘人才,使各种人各尽其能,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而长期有效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丰富的人才基础。

(1)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是适应社会主义企业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

当今世界经济总体上处于缓慢发展的时期,我国目前的经济状态也决定了未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经济处于稳定的较低速增长时期。企业在面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责任重大,需要面临的国内外各种经济、政治风险和考验也是十分严峻的。要顺应时展潮流、始终保持企业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先进性,就必须加强企业干部职工建设,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干部。

(2)推进市场化用人制度是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

人力资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将人力资源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配置,可以充分激发生产力,促进社会、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人力资源的合理调整有助于提升企业内在活力,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与挑战性,因此,推进市场化用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3)企业用人制度的选用机制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企业人才结构稳定有序的基础。

市场化的企业用人机制,必须建立在民主、公开、公平的基础之上。拓宽用人渠道,全方位、多层次的考察干部职工。以工作成绩和道德品质作为基础,选拔任用业务精炼、思想作风良好的人才作为企业的人才储备。在用人机制上,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实行组织把关,通过员工推荐、自荐或者招聘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才。通过结合国内外企业以往经验和实践,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

5结语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7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判断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的标准,则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脱离,或者对劳动者而言,参加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其主要社会生活内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龄界限亦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相应确定。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养老金在分配过程中不再遵循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则,而是依据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确定额度。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国家可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④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目前,我国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试点,此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速开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近20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达300多亿元,已有200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尽管如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的特点,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这样,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不仅会加剧城乡差距,而且也会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好迅速增加、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绝大部分地区处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还穷”状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较少,人口老龄化的负担相对较小,而中国农村基数大,老年人口数量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整个欧洲各国老年人口之总和。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使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老有所养,就有必要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1964年中国城乡居民收人比为2.2∶1,1978年为2.4∶1,到了1994年就达到2.87∶1,2001进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则为3.45∶1,目前仍有扩大的趋势,而我国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差别也很大,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羁绊。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93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减少到1.57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完成。与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指标比较,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当时的条件。另外,比照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一般有两个规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城镇30-50年;二是农业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为16.2%。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滞后城镇50多年。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为14%,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上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该制度时的比例。而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同时,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着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潜在的经济支持。因此,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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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祖荣.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实事求是,2006(4):34-36.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8

一、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乡镇企业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展壮大起来的,在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从白手起家到有了一定的原始资金的积累,从当年的社队副业到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经历了一个艰苦的创业过程。乡镇企业的创始人也由青年人成为中老年人,由创业时一线到退居二线。由于乡镇企业是新生事物,国家没有投资,与国有企业比较起来,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加上发展的时间短、大部分企业还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在部分发达的地区部分企业率先实行了养老保险,但不规范、不完善。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保的形式多样。乡镇企业养老保险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根据情况自行而定,形式多种多样,有参加商业保险、参加本村实行的保险、参加镇里组织的保险、企业自办保险,参加城镇企业保险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

(二)投保人的层次不同。乡镇企业投保的层次参差不齐。有的企业给全部职工入保,有的企业给部分职工入保,有的只给本村或本镇职工入保,但有一条是共同的:凡是参加保险的企业首先给技术骨干入保。

(三)缴纳保险资金不等。参加保险的企业一般视企业的经济效益或参照周边的大环境缴纳保费。所缴保险费的比例也不等,各种比例都有。部分企业按国有企业职工比例缴纳,即最高受到每月基本工资的29%(包括工伤、医疗),每年交1000多元,最少的企业每个职工年缴纳48元,每月缴纳4元。其中个人每月缴纳2元,企业缴纳2元。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基础薄弱。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多,中小型企业多,原始积累少,经济实力差,还担负着反哺农业的责任。目前企业普遍不景气,职工收入比较低,要普遍建立这项制度确实有困难。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开展比较好的地方是山东省和江苏省中经济实力较好的乡镇。

(二)职工流动性强。乡镇企业有着灵活机制,企业职工有活就上班,没活就回家种地。哪家企业效益好,工资高,职工就往哪流动,也给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带来了困难,增加了保险的管理成本。

(三)改制后乡镇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的难度更大。目前乡镇企业大部分已经改制,在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上,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是有矛盾的。在山东、江苏的调查中,无论企业经济效益好坏,大部分企业厂长都表示企业困难,不愿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同时在改制前一直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改制后已形成缴纳制度的企业经营者,也不太积极,找出各种理由企图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末改制企业的厂长对缴纳职工养老费表现相对积极。

(四)领导不重视。由于国家对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没有政策,各地对职工养老保险的认识也不统一。有的地方领导不重视,认为工作难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保险不积极。

(五)国家利息政策多变,群众顾虑较大,影响投保积极性。

二、对建立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不同看法

乡镇企业养老保险问题,是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工业化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的不断进步,老龄人口的增加所面临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如何看待?大家认识不统一,一般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乡镇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承坦着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以工补农等任务,本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不轻。乡镇企业与国有城镇企业在劳动关系、分配方式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出资上,国家对乡镇企业没有一分钱的投入,完全以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人员上,乡镇企业职工绝大多数是拥有土地的务工农民,一旦遭遇市场风波就可以重返田野,如果让乡镇企业交纳养老保险费,将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一些企业甚至会败下阵来,目前乡镇企业搞保险的条件还不成熟,缓缓再说。第二种看法认为:乡镇企业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不是养老保险。第三种看法认为:乡镇企业实行职工养老保险是发展趋势,不可回避,应该尽早着手建立,理顺关系。其理由:1、生产分配关系决定了企业经营者对劳动者的责任。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只要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一成立,企业经营者就要对劳动者目前的生活和今后的养老负有责任,因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不仅包含劳动年龄生活所必要的价值,也包含了退休后各种必需生活的价值。企业就有责任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2、建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企业和国家在职工养老问题上是有矛盾的。国家追求是社会效益,企业追求的是经济效益,特别是近两年来乡镇企业从过去的集体所有制转变为私有制后,这个矛盾就更为突出。尽管从目前看,乡镇企业中老职工的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在山东和江苏调查中还是感到,职工和老板的关系很紧张,职工非常渴望尽早建立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如果政府不着手考虑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来临,将来乡镇企业老职工必然要找政府,也将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3、建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企业发展靠人才,留住人才靠保障。乡镇企业职上流动性很大,如果乡镇企业不实行养老保险,不能做到老有所养,伤有所养,病有所养,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吸引力。4、在部分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实行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综合各因素,制定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势在必行。但不能照搬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搞一刀切”。在制度中既要考虑到乡镇企业的特点及其经济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乡镇企业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分期分批试行。只有制定出合理的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笔者认同第三种看法。

三、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策和建议

制定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应考虑以下八条原则:

(—)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性质。1、强制性。从乡镇企业的情况看,一是企业和个人的实力差;二是改制后,企业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都不愿意缴纳保险费。因此国家要制定专门法律通过干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再分配强制实行,这是国际惯例。凡国家立法实施范围内的企业及个人,视为法定的被保险入,必须一律参加,无选择余地(经批准的企业,可以例外)。缴纳了养老费的劳动者,到了法定的年龄有权享受养老保险金。2、福利性。国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保证劳动者养老金的收入,职工养老金要体现国家福利政策,随着物价的上涨而浮动。3、优惠性。国家要在税收政策、利息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实行税前缴纳保费等。4、流动性。针对乡镇企业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允许流动,在乡镇企业之间能够流动,也允许在国有企业流动,形成全方位流动的格局。5、职工养老费的组成。养老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宜粗不宜细,不搞“一刀切”,各地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也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乡镇企业的经济状况差距较大,从区域上讲,东、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有差距;从行业讲,高科技企业和小作坊企业并存;从规模讲,大中型企业与个体、联户并存。对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

“一刀切”是不现实的,国家应制定大的原则框架,各省根据各地的情况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各省自行制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资金数额和企业、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比例及各类企业实施办法等等。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9

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间巨大。我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继承权。失去土地对农民来讲等于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另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稳定的就业岗位。在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仍是农民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失去土地后,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很难在城镇就业。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失去了最可靠的养老保障。农民拥有土地时,可以家庭耕种或转让出租获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失去土地后,农民基本失去了生活来源,养老保险费用无处筹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难。

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底测算,在征地过程中,每征用一亩地将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近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因失地而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农民”达4000多万。这一社会群体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4000多万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同时各地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异,统筹层次不高。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已经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本着:“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制度和资金来源可持续”的原则来设计。要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方式,把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核心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三、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1.坚持“先就业,再保障”的原则,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传统的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方式都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住房安置费用、就业培训费用、养老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安置费用在失地农民手中得不到有效利用,往往会出现投资失误现象。同时一次性安置费用的补偿水平也较低,根本无法对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进行保障。所以必须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关键是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使失地农民尽快向城镇自谋职业者转变,而不是仅仅依靠土地补偿费用和政府补贴生活,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自保作用,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

2.制度建立时,要特别注意“公平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替代率要达到较高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水平相一致,防止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现象的产生。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呈激增之势,占农民上访案件总数的70%左右,而最集中的问题表现在征用土地的补偿水平过低,没有稳定合理的养老保险。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到“公平问题”。如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替代率过低,势必会影响失地农民的情绪,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3.需要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会逐渐转变成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做好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各地应参考已经建立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费率,缴费年限,待遇水平上做到协调一致,为衔接工作打好基础。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主动加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应当适当降低养老保险中个人的缴费比例,提高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据笔者了解浙江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做得较好,但是保障水平也较低,低于每月215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资负担,必然提高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充分利用我国土地资源,缩小城乡差距都有重要作用,最终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并且逐步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2.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一步。据专家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群体将达到1.1亿人,失地农民占我国农村人口的比例将逐步提高。从人数上来讲,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要看到,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容乐观,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自主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总体来讲对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也较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3.制度的建立是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有效措施。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点是发展农村经济,而发展农村经济必然会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征用土地问题,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善。同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与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两者相互促进,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村的人力资本水平,从劳动主体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城乡协调发展,调整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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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10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前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保障,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就应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实现土地增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

(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11

关键词:睢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出路

1 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

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体系的约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这也必然会给那些消极怠慢的领导干部带来压力,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将政策规范视同虚设。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坚决处罚。

(3)开拓资金来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从根本上说,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资金保障在于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这一部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并坚决杜绝将保险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开拓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来,并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毅.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四川财政,2003(8):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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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

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体系的约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这也必然会给那些消极怠慢的领导干部带来压力,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将政策规范视同虚设。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坚决处罚。

(3)开拓资金来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从根本上说,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资金保障在于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这一部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并坚决杜绝将保险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开拓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来,并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