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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我到最后

时间:2023-05-30 09:38:58

陪我到最后范文1

想起那年冬天,整个天空似乎都充满着孤独的味道,往事一幕幕的重现于眼前,回忆也随绪而至。想起了我们相恋的开始,想起了我们相离的结局,我自嘲的笑着,原来我们之间真的连痕迹都没有留下过,甚至连故事的结局都被沉默替代,而遗留的也只是一段不了了之陈年往事罢了。

随着岁月的匆匆而逝,不知不觉间便已过了几个春秋,如今的我早已模糊了感情的概念,一路走下来,无数的伤痛,无数的孤单,渐渐地浸透了我那单薄的身影,牢牢的占据着我的心房。

恋上孤独,享受寂寞,这又需几多伤痛的辗转才能定格,没有人会刻意的去追求孤独,也没有人天生的喜欢寂寞,除了无奈还是无奈,无奈着被寂寞浸染,无奈着被孤独腐蚀,只因我再无力量去反抗。

茫茫人海,当初年少的身影早已被沧桑掩埋,留下谁的伤痕,刺痛了昔日的单纯。仰望着深邃的夜空,这一缕伤感的情思,好似那跳动的音符般,化为一种渗人灵魂的芳香在心底漫延,深深的沉寂在其中不愿醒来。

春去冬来,淘尽浪花梦难回,何处相逢,何处是天涯。咀嚼着你给予的记忆,曾经的泪似乎又回到了眼眶,若这条路没有尽头,就让那过往的风,把我带回以前的时光,迎着夕阳漂泊天涯。

岁月慢慢的流,时间轻轻的走,不晓间,东方露白,一夜就这样过去,当清晨的第一缕阳光刺进我双眸的时候,那疼痛的感觉是如此的透彻,忍不住的闭上眼,任由那痛的泪水肆意的飞扬在脸庞。望着镜中那张苍白的容颜,一抹印上眼眶的微红,在阳光的折射下显得那样的妖艳,把视线的角落染成了一片血红。

于是就这样,曾经的爱,年轻的心,都被那一抹血色所浸染。或许,我想要的只是你的一个承诺,来把我的这片记忆珍藏。怎奈,你就这样义无反顾的转了身,别了头,留给我的只是阵阵心酸的感觉和痛楚的滋味。

时光翻阅着脑海里的故事,春日的光影早已从天空散尽,多少惆怅盛开在这样的季节里,把我对你的思念,融入瑟瑟的寒风中,吹疼了我搁浅在心间的挽留,也吹醒了我沉睡在记忆深处的落红。

而当我再次见你温柔的时刻,我们又似乎多年的老友般,放怀的叙说着曾经的点点滴滴,唯一不同的是,再不复当年的青涩和柔情。

聆听着你那一成不变的声音,望着你那熟悉到骨子里的笑容,感怀着我们之间的那份久违的默契,似乎一切都是那么的顺其自然,好像本该就是如此般,早已被岁月所定格。只是我知道,眼前的这一幕不过是水月镜花罢了,戏终究是戏,不管过程如何的精彩,结局如何的不舍,到最后都难逃散场的帷幕。

常常想着,假如你能陪我一起走过地老天荒,那么我该是多么的幸福。常常想着,假如你能伴我一起笑到海枯石烂,那么我又该是何等的幸运。可惜不是你,陪我到最后,孤独的我只能学会习惯,行走的文字与烟火为伴,一行行的笔墨终将我埋葬。

陪我到最后范文2

段云溪看着这个老师,满是憎恨,用冷漠的眼神看着身边的每一个人,老师好像也被她的眼神吓到了,说:“你……你你你……干嘛用这种眼神看着我。”段云溪,慢慢靠近,时间瞬间被凝固住了,所有的同学都害怕段云溪会做出什么事情,老师赶快后退,说:“你……要干嘛啊?别过来啊。”段云溪指着老师说:“你”回过头,又指着所有的学生说:“还有你们,你们毁了我的一切,毁了我的梦想,我一定会让你们付出代价,一定会!”说完,扭头就走了。

所有人都懵了,除了他—林羽平,一切都要追溯到三年前,段云溪的母亲得了肝癌,在医院抢救,那一天段云溪接到电话想去看他的母亲,可是,这个老师偏说这节课很重要,不让她去,旁边的同学也跟着老师起哄,说她凭什么请假,那么娇气吗,上不了课。

等到下了课后,段云溪再赶到时,母亲已经过世了,段云溪没有看到母亲最后一面,祸不单行,段云溪失落的走在路上,一辆车飞驰而过,段云溪被送进了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手腕受到了重伤,不能再弹钢琴了,梦想也像泡沫般破碎了。

回到现在,段云溪是一个高材生,跟林羽平是学校的“人中龙凤”

人人羡慕的最佳搭档,但是段云溪心上的伤口,却从未消失过。

段云溪来到她熟悉的音乐厅,手指轻轻触摸着琴键,她喜欢钢琴那恬静的声音,它使人仿佛置身云雾中;喜欢钢琴的铿锵有力的声音,它使人充满力量,仿佛平静的湖面上,被指腹敲起的一个个音符,坠落,荡起的一阵涟漪,却震撼着聆听者的内心。

林羽平来到了琴房,段云溪看着他,一时不知道要说什么,只是看着他,用着看似没有任何杀伤力的眼神,深深的伤害着林羽平,或许真的没有人读懂吧,一切的一切,是多么的悲哀。

看着段云溪伤心的神情,心里也像打翻了五味瓶一般,其实,他们不止是搭档,还是同母异父的兄妹。可是,林羽平这个哥哥却做得很失败,什么都不能帮妹妹做。只可以让妹妹多听一些钢琴曲,可是他却不知道,这样不止不会让段云溪的心情变好,反而让她更伤心,段云溪看着林羽平,眼神的交汇已经告诉了对方,自己想说什么,段云溪说:“没有任何人可以毁掉我的梦想,谁都不可以。”“我的父亲不想让你在这些事上白费心思。”林羽平回答道。

段云溪回过头:“我不会承认他这个父亲,也别指望我会承认你这个哥哥。”

而走掉的段云溪,眼睛里却充满了泪水,半个月后,段云溪再次复查,医生说,她的手已经完全好了,可以去弹钢琴了,段云系很开心,可当她走出医院的同时,接到了电话,说林羽平出国了,“碰”手机掉到了地上,她没想到,听到自己哥哥出国的讯息会那么心痛,段云系无助的倒在了地上眼泪像断了线的珠子一样,回到了家,他看到了他的哥哥留给她的信:

雨憧憬自己身后绚丽的彩虹,可它却总是错过;风憧憬一刻的安静,可它却总是迟到;梦憧憬变成现实,可它却总是出不来;阳光憧憬那一片映红天空的朝霞,可它却从不曾看见;云憧憬能够遮住天,可它总是就差那么一点点;闪电憧憬能像雷一样发出震人心弦的声音,可它却只能一闪而过。它们都憧憬自己得不到的东西,所以它们都在等待,等待有一天的成功。其实实现理想也一样,在实现理想的过程中,你也在等待,等待自己努力的成果。云溪,哥哥没有办法帮你完成心愿,但是哥哥却帮你解决掉了所有的障碍,希望你可以得到你自己想要的东西,实现你自己的理想,过你想过的生活,我走了。

爱你的林羽平

陪我到最后范文3

为准备出庭,我研究了美国陪审员制度,原来这在古罗马时代就有。美国直接承袭英国的普通法,根据英国1215年《自由大》(Magna Carta)的平民权利和法律程序,被告有权让平民陪审团来公平审判。美国开国就把这写入宪法。陪审员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前者裁决是否提出,后者做出有罪或无罪裁决。

我按通知到达法院,发现其他被抽中者想出五花八门逃避义务的理由,都行不通。最易获得豁免的理由是雇主不发当陪审员期间的薪水(但必须确有其事,否则会被罚款和判轻罪)。美国公司雇主不得阻止雇员尽陪审义务,但有权不发工资(一般都会照发)。无业和退休人员以及自雇主会得到每日几十元的补贴,数额之低是避免把公民义务变成得利的事。

法官甄选后我被列入23人大陪审团,先宣誓和听取陪审员规则,而后听取案情。案件不止一件,有邻居持械冲突,有男女朋友纠纷伤人,有“公路暴力”(在路上驾车发生纠纷和肢体冲突)。还有个案子就发生在我曾住过的社区,某家接待客人,主人的孩子(刚满十八岁)偷窃来客信用卡,马上去买了电脑、音响、手机等物,并窝赃到另一家。

陪审团对第一个案子容易意见一致,因为邻居冲突一方动用枪械,虽没伤人,却惊吓了孩子。在美国侵犯儿童权利就是犯天条,想不被也难。

第二个案子陪审团有点分歧,看录像照片,冲突的怨偶男女面上俱带伤,男方没告,女方告了,有人怀疑女方陈述不尽不实,但女性权利在美国也是铁律,于是多数通过此案进入庭审——这里要说清楚,决定有罪无罪的小陪审团必须全票通过,而大陪审团则允许多数票决定是否。

第三个案子也有分歧,“公路暴力”案一方指称对方下车拔枪恐吓他,另一方否认,警察到场调查时并没找到那支枪。但该警员的证词既不能证明那支枪曾经存在,也不能证明涉案人说谎,再加上据警员现场记录,指控对方的那个车主驾驶违规在先,于是以多数通过此案免于。

最后一个案子分歧最大,焦点在于“窝赃”那家人也被检控,是否公正?我的立场是要把无辜者区分开来。陪审团两派意见相持不下,最后一个卖热狗的摊贩陪审员说:“我们的责任是决定案子是否交庭审,决定某人有罪无罪是小陪审团的责任。我们投票吧。”结果多数通过交法庭审判。顺便说一下,疑似“窝赃”的户主最后被小陪审团判决无罪。

基本上大陪审团裁决标准偏向于有罪必究,小陪审团的标准偏向于不错判一个无辜者。这次经历令我生出许多感触,陪审员是电脑随机抽的,他们真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人,却握有和法官一样的决断权。虽然刑事被告有权选择由法官裁决而放弃经陪审团裁决的权利,但法官和警方、检控方打交道多,对其判决可能有影响,所以绝大多数被告都会选择陪审团裁决,这对被告更公平。这本来就是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下面说到小陪审团的故事——我的近邻出身淡江大学,在州政府工作,她入籍才几个月就被抽中当陪审员,她经过大陪审团程序之后,又被选进12人的小陪审团。那是一件重案,涉及白人警员办案手法是否适当,黑人被告非法持械、以及被抓获前涉嫌抢劫,但警员召来支援的同事居然都是白人警察,制服嫌疑人时使用了暴力,此案引起非洲裔社区和民权团体关注。因为考虑种族问题,警方执勤一般都是黑白配,单独执勤遇事召唤支援,也尽可能让不同肤色的警员到场。

我这近邻除了被法官遴选,还得经过双方律师的“资格审查”,亦即控方辩方有权剔除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人选,比如我这近邻被问及有没有当警察、检察官的亲戚,自己和家人有没有犯罪记录,前者回答有,可能被辩方剔除,后者回答有,可能被控方剔除。

双方律师还可能什么理由都没有,只根据你的背景、学历、谈吐、衣着、举止,怀疑对己方不利,就可以提出剔除你,这叫“无理否决权”(Preemptive strike)。譬如受害者是白人,控方尽可能找白人或者家族中有过被罪犯侵害的人当陪审员,反之被控者为黑人,其辩护律师尽可能挑非洲裔或少数族裔当陪审员,法官对两边的挑拣都不能反对。但“无理否决权”有次数限制。次数用完了,还有“有理否决权”(Strike for cause),这时法官就有权裁定你的否决理由是否成立。不过有一种人双方都不欢迎,就是本身是律师却被抽中当陪审员的。因为普通人的常识和是非观要比精通法律的人更真实和更少偏见,陪审员本来就要求根据事实和良知而不是根据法律做出判断。

我的近邻在政府部门工作,对辩方有潜在不利因素,但她是少数族裔,于是双方无异议。从此她就被“隔离”了,住入宾馆,房间电话电视被切断,不得阅读报纸,不得使用电脑和打手机。不得与外人谈论案情。出席庭辩时陪审团席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和控辩双方及证人、被告有任何语言交流。此案审理很冗长,因为小陪审团必须全票通过(仅两个州采用多数票裁决),美国社会本身就意见驳杂纷纭,要达成一致按说不易,只要一个人力排众议,坚持到底,就会造成“流审”(Mistrial),只好解散陪审团,再选一批,整个过程推倒重来。但这种概率较低,未到百分之五。可能每逢出现僵局,大家都不堪漫长的“隔离”折磨,容易妥协以达共识吧。

我的近邻审理此案拖了一个星期,陪审团对警方办案的质疑不绝于耳,但最后还是全票通过被告有罪,裁决结果当庭交法官,由法官依法量刑。有趣的是,陪审团中有个白人大婶迷上了陪审程序,觉得乐在其中,要求下次还要尽这份公民义务,谁知被法官一口拒绝。大婶被告知,她要四年后才有轮候被抽中的机会,理由是如果某人成了陪审员“专业户”,就有可能被控方辩方收买——至少是设法施加影响。

总的说来,美国法律确具平民化色彩,完全不懂法律的人根据常识、事实、良知去判决,要比精通法律的法官更不会滥用权力,也比律师更不会玩弄法律。至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是确保在法律面前每个人的权利是平等和受保护的。

然而这个制度也有它的问题。美国公民素质整体诚然不低,但毕竟参差不齐,有的陪审员水平实在低,而控辩双方可能出于某种考虑,不愿把此人“否决”出局。这还在其次,有钱人比穷人拥有更多权利,这是事实。最明显的是O.J.辛普森手刃前妻及其男友的案件,轰动全美,甚至成了国际肥皂剧。辩护律师团精英尽出,巧舌如簧,加上警方办案程序出现失误,孤立来看是小失误,却被揪住不放,放大为致命漏洞。而陪审团难以达成一致,于是一再“流审”,陪审员换了一批又一批。最后做出无罪判决,成为美式法律的大笑话。如果说它还有点正面效应,就是警示警方行事要更加严守规章。

辛普森案一反常例,平时怕被抽中的美国人变得趋之若鹜,争当陪审员。其中好几个事后出书,主题只要是“我当辛普森案的陪审员”,就能赚钱。

无论怎样,这个瑕瑜互见的陪审员制度还会运行下去,这已经成了美国国家的基本制度。毕竟美利坚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国家,它不是由民族血缘认同组成的,也无悠久的历史传统,这个文化与种族多元的国家,是由人民认同宪法而组成的,司法制度正是美国基本价值之一。

陪我到最后范文4

关键词:陪审制;司法实践;历史沿革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我国陪审制度的最初设想是在辛亥革命之后,由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的,但是没有得到实施。紧接着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在司法制度中提出了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的方案,并制定了《参审陪审条例》,但是也没有得到实行。在统治时期,虽然也有陪审制度的方案,但是在当时只是所谓的“空头支票”,根本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兑现。不过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有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力。这就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①

在建国以后,我国继续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到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陪审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在期间难免受到迫害,但是在随后也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再次对陪审制度的合法性予以肯定。当然了,即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都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但是其根源还是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作用及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陪审员们抱怨他们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白白浪费时间,影响自己的工作外,陪审补助经常不能按时发放,他们的角色好像就是一种象征性的存在,有名无实。另一方面,法官们也说陪审员不仅不好请,而且普遍存在着素质不高,不负责任,发挥不了多大作用。除此之外,人民大众对陪审制度的了解甚少,在审判中也没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意识。法官和陪审员们的态度不积极,民众的不了解,这难免会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是流于形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上存在的问题

对于这样一个经历了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国家而言,由于没有产生陪审制度的环境和土壤,所以在普通民众的意识中对陪审制度的概念完全是陌生的。再加上我国最初的陪审制度是完全照搬前苏联的模式,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没有得到很好的融合,使其应该被民众所了解和认知的方面都没有得到彻底实行。即使是在当前,也有很大一部分民众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知之甚少。

(二)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现行法律中对其规定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理。但是究竟哪些案件的审理需要有陪审员的参与,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说这种规定是基于我国陪审员难请的实际情况,但是这也容易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在实践中出现的将人民陪审员被搁置、虚无化的现象就是很好的例子。其次是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只要年满23周岁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我国公民就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这就会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随意性。正是由于这种弊端的存在,以及“司法精英化”固有思想的排斥,使得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受到了很大的阻碍。再次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人民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并没有得到重视。其选举完全是在法院的控制下完成的,这就会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当某个个案需要陪审员的时候,法官就会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好或比较熟悉的人。这显然会进一步削弱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还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法律规定为任期5年,至于是否可以连选连任没有明确说,这就难免出现“陪审专业户”的现象。②我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价值。而且这种做法违背了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会逐渐失去人民陪审的意义。最后是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问题和补助问题。我国的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西方国家规定的分工负责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并没有明确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而且审判过程中,法官只是象征性的向陪审员们宣读一些程序性的文字资料,至于评议时,陪审员们一般都会与法官的意见保持一致。现如今出现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就是根源于此。所以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国的陪审员在实践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至于陪审员的补助问题,虽然法律规定要么由原单位照付工资,要么由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是由于一些法院的经费确有困难,使得陪审员的补助很难及时得到发放。这就会再一步的削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

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评价和展望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所以既不能抛弃陪审制度,也不能完全照搬外国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在司法系统的审判活动中,充当的是输入普通大众对司法的需求和理解的角色。在司法领域,在法官审判案件的活动中,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对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利益需求都知晓,因而难免会对一些利益需求有所遗漏。理想的陪审员,就是在协助法官审判的过程中,更近地了解具体的内部操作,同时也能更好地表达民众的心声及切身利益,在法官和普通人中间架起一座有利于审判公正的桥梁。

展望中国陪审制度的未来,最关键的还是在于政治制度的革新,必须逐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中国决策的过度精英化,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培养民众的参与热情,提高决策与互动的契合度,尽管这会触动到一部分既得利益者,但这确是每个民主化社会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②于同良:《论司法民主化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变革》,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4月。

③刘锡秋:《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参考文献:

[1]刘治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承受之重》,载《中国社会导刊》,2005年7月30日

[2]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陪我到最后范文5

我是__镇民政助理员,镇人大代表。20__年3月,我被__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__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回顾近三年来走过的人民陪审员之路,我先后参与陪审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120多件,逐渐由一个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门外汉”成长为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下面,我结合自己近三年的陪审工作作实践,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陪审工作能力

当初,我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在庭审过程中,我常常一言不发,好似审判台上的“泥塑”。评议案件时我也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陪而不审”的尴尬时常让我食不甘味,夜不能寐。这时主审法官鼓励我要大胆的参与意见,院领导也经常对我们讲:“你们虽不着法袍,但却代表着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来参加陪审,在陪审活动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不仅要陪,更重要的是要审。”此后,我认识到,搞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我积极自学法律专业知识,认真研读《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对章节做好笔记,通读常用法律法规,并熟记相关条文,对在庭审过程中适用到法律法规条文,我都用一次,熟记一条,并能加以引申、理解该条文的内涵,真正做到了在审判活动中加强学习。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增强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我积极参加法院每周五下午及法庭每周三下午的业务学习。通过积极自学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样,我的陪审水平在学习锻炼过程中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随着参加陪审案件的增多,我也越来越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20__年,一农场主为防鼠,在自己的林带里放置了农药,邻村一农户放羊时,疏于管理,羊误食林带内的杂草,造成8只羊中毒死亡。在合议庭评议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林带内放置违禁农药,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我的意见是:虽然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并非主观故意,并且其放置农药插放了禁示牌,在相邻村张贴通知,履行了告知义务,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我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案件审理中的实质性参与不仅使我对陪审工作产生了浓厚了兴趣,而且也让我充满了成就感和自豪感,激发了陪审工作的热情。

二、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我常想,法律是神圣的,人民陪审工作是光荣的。为了这份荣誉我必须努力工作。每次接到开庭通知后,我都尽量提前赶到法庭,翻阅案件、查找资料、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为庭审做好准备;开庭时,我总是集中精力,认真分辨是非曲直;合议时,我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敢于发表意见。就这样,我在实践中认真履行着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在民事调解中,我感受颇为深刻的是,案件审判的关键是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只有事实调查清楚了,才能为适用法律打好基础。也只有事实弄清了,才能找准问题症结。通过参与调解,我的审判观念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依照审判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我都积极支持调解,并发挥与群众贴近的优势,耐心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化干戈为玉帛。

如王吉友诉李春军、李春云、李欢发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在本村赶羊往回家走时,路遇三被告醉酒骑摩托车将原告三只羊撞伤,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而后互殴。后三被告又追上原告痛打,致原告王吉友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诉请赔偿7000余元。双方矛盾非常大,在庭审中也非常激动,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调解阶段,我利用双方对自己都比较熟悉,对自己都比较信任的优势,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教育被告要有一个端正积极的认错态度的同进,引导原告依照事实和具体情况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后,双方当事人方握手言和。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近三年来,我参加庭审的120多件案件中,调解102件,调解率达85%。

我来自普通群众,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我依靠多年来农村工作的经验和群众基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拉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努力寻求法与情的结合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庭审,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三、严于律己,做公正司法的模范

虽然陪审工作占用了我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我一直执着于这项工作,因为我觉得每一次陪审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实践,所以倍加珍惜。__法院排期通知的由我参加的合议庭,我都事先协调安排好的工作,保证按期按时参加庭审,不因为业务工作的冲突而延误参加庭审,并且能够事先研究案情,分析原因,了解事实背景,对应相关法律条文,为庭审合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自己多年陪审的案件中,常常会碰到一些涉及熟人的“关系案”,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约束自己,坚持公正执法。有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是我的同学,同学几次找要求“通融一下”,帮忙判决离婚。我告诉他,我虽不是法官,但我们陪审员也有严格的纪律约束,“通融”是违法的。他见我不给情面事后一直不理我。由于我认识原告,我向法院提出了回避。虽然说得罪了同学,但我至今不后悔。

四、做好法制宣传、传播法律意识

在自己亲身参与陪审工作的三年来,我接触了大量形形的案件,通过参加陪审,接受法律的熏陶。我有义务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所以,我经常把陪审中的典型案例讲给周围的人听,以达到法制宣传的目的。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不仅自己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而且有利于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与传播,有利于推动全社会依法办事观念的增强和制度体系的完善,在提高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方面,努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上经常有人问我,“法官是不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在我参与陪审的案件中,承办法官、合议庭总是把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核认定,辨析法理,最终裁决案件。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庭意见,人民陪审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由于我在法院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加之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在

陪我到最后范文6

放眼全国,喝酒讲究最多的毫无疑问是山东,而山东17地市喝酒规矩又各不同。在山东的酒场,喝的不光是酒,还是礼仪,是感情,是工作,可以这么说,一件成功的事情背后,往往少不了一个和谐的酒场。

酒席座次

跟大多数北方城市一样,在山东正式的酒场一般都是围坐圆桌(蹲地摊撸串的情况不在我们此次讨论范围),那我们就以规格最高的“四陪四客”8人席为例,讲一下常见的酒席坐法。

此图是不是看得有点晕?其实很简单:

1.主陪。一般是正对门口的位置。坐主陪位置的,一般是酒场的组织者,或者酒场组织者觉得自己级别不够伺候主宾,特请来一位德高望重的人陪主宾。现在一些高档点的酒店,主陪位置的座椅跟其他位置的不一样,很好区别;另外,也有酒店在主陪位置背后的墙上,挂一幅画,方便客人区分。主陪坐在正对门口的位置,方便把控全席。

2.副陪。主陪正对面的位置。坐副陪位置的,一般都是主陪的副手,简单理解,副陪位置就是为大家服务的,当然现在酒店服务很周全,副陪更重要的职责是陪大家喝酒,因此做副陪的,酒量一般都很大。

3.。主陪右侧,主、副陪中间的位置。坐位置的人,除了酒量不含糊外,还得会活跃气氛。

4.四陪。正对面的位置。四陪的身份地位在整桌上,应该是最低的。四陪的职责就是,少说话,多聆听,多喝酒。

5.主宾。主陪右手边第一个位置。坐主宾位置的人,是整个酒席最最贵的客人。坐这个位置的人,一般是被宴请客人中官职最大的人,或者是年龄最长的人。

6.二宾。主陪左手边第一个位置。坐这个位置的人,在宾客中或者官位第二,或者年龄第二。

7.三宾。副陪右手边第一个位置。坐这个位置的人,在宾客中或者官位第三,或者年龄第三。

8.四宾。副陪左手边第一个位置。坐这个位置的人,在宾客中或者官位第四,或者年龄第四。

这样的座次,四位主人互为犄角,方便照顾客人,双方交叉而坐,方便大家交流。当然,实际的酒场不一定这么严格,一般主陪、副陪、主宾、二宾位置确定之后,其他的位置都是随便坐。

特别提醒酒场小白,若不懂如何坐,就在一边等着,让其他人先坐下,剩下位置就是你的;另外若你不是酒场的主角,主陪、副陪、、主宾、二宾这5个位置,千万不能坐。

敬酒次序

大家都坐好,接下来就是喝酒了。一般上了四个热菜后,主宾就宣布酒席开始,接下来就是各种感谢、各种祝福、各种客套、各种吹捧,最后都喝得东倒西歪。接下来主要说说敬酒的次序,也就是让外地人闻之色变的321了。

首先是主陪敬酒。所谓的3,就是主陪敬酒3次,大家一起喝,这3次把第一杯酒喝完。

第二是副陪敬酒。所谓的2,就是副陪敬酒2次,2次把第二杯酒喝完。为表示尊重,副陪敬酒前,一般得先请示主宾、主陪,“XX领导、XX领导,我敬个酒?”,得到形式上的许可后,再开始说拍马屁的话...

第三是敬酒。这也是酒席上的第一个高潮。所谓的1,就是敬酒1次,1次把第三杯酒喝完。

321结束之后,该怎么喝?若有四陪,接下来是四陪敬酒,敬酒方式是四陪干了,其他人随意。

陪我到最后范文7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

一、当今世界陪审制度概况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过民众的有效参与来实现司法民主。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是以美国为模型的“陪审团”模式。这种陪审团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

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采取的是“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在当今的德国对各类案件均实行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类似于这种参审制。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及现存价值

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一步巩固政权、团结人民、共同抵御外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让人民有了当家作主人的感觉,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的先声。当前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陪审制度所体现的不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更重要的它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主要理念内容是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与中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的现存价值:一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二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三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四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五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六是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三、现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1.陪审员职责不明,角色错位。根据2005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及相关诉讼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参审时享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解决陪审与日常工作的矛盾,一批退休干部、下岗工人等成了专职陪审员,他们主要承担诉讼手续、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这种角色错位现象背离了陪审制度的本意。法官职业化后,这些工作将由法官助理专司,陪审员必须真正实现角色转换,充分履行陪审制能。

2.陪审案件范围不够宽泛。我国的《诉讼法》规定陪审制度适用一审案件的审理,却没有规定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再者,从审理阶段看,陪审制度仅限于审判环节,却没有运用于立案和执行阶段。事实上,立案环节涉及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是启动审判的前提,而执行环节则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实现,将这两个阶段排除于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显然不利于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功能的全面实现。

3.对陪审员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实践中陪审员有的违法审判有的枉法裁判,但在《决定》中可以免除其陪审制度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对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制度尚未构成犯罪的,只能免除其陪审员职务,而不能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4.“陪而不审”现象突出,影响了陪审功能的充分发挥。作为不懂或不精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在庭审中往往不能正确认定证据问题,也不能正确认定法律问题,因而在合议时只能是盲目附合,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陪审”是只“陪”不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静坐,始终不说一句话,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另一方面,在作出判决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趋同心理,在表决时一般都会痛快地举手同意职业法官的意见。

四、我国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明确责任,发挥实效。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实践中,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使陪审员的权利得到落实。同时,应该限定人民陪审员一年中参加审判的次数,以及每年法院应针对本辖区有过陪审记录的陪审员考核,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专职陪审员的产生。

其次,逐步推进,扩大范围。鉴于陪审制度的重要意义,为了充分发挥陪审制度在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廉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该扩大陪审的范围,将陪审制度扩展到二审和再审环节,以及立案和执行程序。可以在民主氛围浓,法律意识强,普法工作好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可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实效果好,有了成熟的制度措施之后可以普遍实行。

再次,承担义务,切实负责。陪审员在享有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同等的义务,如果陪审员在审判案件中有徇私枉法情况,应当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比照职业法官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陪审员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改善消极被动的陪审现状。

最后,加强培训,提高水平。加强对人们陪审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样不但能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判,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活动。受过培训的陪审员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就能快速的抓住案件重点,参与案件中,提高审判效率,用专业的眼独立分析是非曲直,避免职业法官“一边倒”的现象。

参考文献:

[1]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

陪我到最后范文8

关键词: 雅典城邦 《雅典政制》 陪审法庭 民主 司法

自公元前8至6世纪雅典城邦形成以来,民主成为这个城邦政治发展的主旋律,一切都是围绕着民主展开。雅典的仁人志士经过一次次的改革,最终让雅典民主制度发展到顶峰。通过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这部著作,我们选取了“陪审法庭”这个角度,尤其是前5世纪中后期的,希望通过司法方面的发展历程更深刻地理解雅典的民主政治。

雅典城邦陪审法庭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594年临危受命的梭伦所进行的改革,他摒除靠血腥法律调和阶级各种矛盾的德拉古法律,首次提出日佣级①能出席陪审法庭,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里提道:“在梭伦的政制中,似乎有3点最具民主特色……第三是向陪审法庭上诉的权利。”②他认为这“使平民有了全权”③。梭伦首创的陪审法庭尽管还没有摆脱财权政治的束缚,但是它的影响是深远的,它是“政治民主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④。公元前506年,在贵族与平民斗争激烈、派别互相敌视的背景下,克里斯提尼临危受命,进行了立法改革,以地籍代替族籍,从四百人议事会扩大到五百人议事会并增强其权力,实行陶片放逐法,然而《雅典政制》很少提到他在司法方面的改革,但是有学者认为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陪审法庭权力不断扩大,朝着更加民主的道路前⑤。

据亚里士多德记载,厄斐阿尔特斯剥夺了战神山会议⑥的一些权力,并把这其中的某些权力交给五百人议事会,其他的交给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亚里士多德这样写道:“波斯战争之后17年来,政制依旧,尽管已经逐渐没落。战神山会议的议员居于领导地位。随着大众力量的增强,索傅尼得斯之子厄斐阿尔特斯做了人民领袖⑦。他在政治上清廉公正,便攻击这个会议。第一步,他就战神山会议的议员在国务管理方面的行为,从而除掉了他们中的许多人;然后,在科农任执政官之年,他又剥夺了这个会议保护政制的一切附加权力,把某些权力交给五百人议事会,另外一些交给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在这段话中,有许多疑问,厄斐阿尔特斯究竟剥夺了什么权力?这个会议“保护政制的一切附加权力”指的又是什么权力呢?然而在《雅典政制》中难以直接了解战神山会议权力的演变,而清楚它的演变过程有助于我们理解陪审法庭权力扩大发展。但是,不管怎样,梭伦改革以前,它“……管理绝大多数最重要的国事。对所有犯罪的人,握有课以刑罚和罚金的全权”⑧;梭伦改革时,他把监督法律的职责仍然归于战神山会议,监督绝大多数最重要国家大事,它甚至可以将(惩处犯人的)罚金“补偿卫城的开支,而不必说明开支的理由,它还可以审讯阴谋民主制的人”⑨。至于它的“附加权力”,西方学者做了详细的调查,这些权力大致可以分为六个方面:①审判预谋杀人案;②审理与宗教有关的一切案件;③管理国家教产;④拘捕犯人,听取对犯人的犯人的申诉,惩办罪犯,课以罚金无需说明理由;⑤审判阴谋颠覆国家案;⑥对官员实行监察,负责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官员的检举揭发,监督行政官员遵纪守法⑩。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战神山会议是雅典国家权力的核心,而厄斐阿尔特斯则剥夺了它的某些权力,陪审法庭从它里面接管了许多权力:①对反叛国家的案件进行终审,如“公民未经陪审法庭判决不得被处死”{11};②负责审理在账目中审计过程中揭露出来的官员违法乱纪的案件;③陪审法庭对9个执政官进行最后的的审查,《雅典政制》里提到官员“资格的最后决定权也以陪审法庭为断”{12}。实际上,关于厄斐阿尔特斯的改革还有许多争议,具体改革措施及其改革原因都有待进一步探究。但总的来说,陪审法庭的权力不断地增加,民主进一步发展。

我们可以判断克里斯提尼时代确立起来的民主政治不断地得到发展,到公元前5世纪中叶伯里克利执政时代(公元前443年―前429年)就发展到了顶峰{13},厄斐阿尔特斯的改革我们有尚不清楚之处,然而历史上他最终还是被暗杀,也就意味着急需有接任者防止战神山会议重夺政权,或者以更巧妙的方法维护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的权利,否则雅典民主将很难走下去。伯里克利不孚众望地完成了这一历史重任,马克思在评价伯里克利时说:“希腊内部极盛时期是伯里克利时代。”为使雅典制度进一步民主化,他与贵族派领袖修昔德底斯继续进行激烈的斗争的同时,推动实行一系列完善民主政治的改革。首先,国家各机关的官职向一切等级公民开放,国家各机关的一切官员皆由选举产生,当然也包括陪审法庭这一具有广泛性的机构。公元前458年―前457年,第三等级公民{14}获得以抽签方式当选为执政官的权利,姑且不论抽签选举的原始性,这一项措施表明了公民至少有了参政的平等机会。其次,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后,最值得一提的是伯里克利第一次使服务陪审法庭成为有薪职,实行陪审法庭有薪制。与后来衰落的雅典要用罚款来防止公民不出席各机关相比,它大大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今天看来依然是有价值的措施,证明了伯里克利的前瞻性。从伯里克利改革可以看出,他最大限度地鼓励、保证平民参与政治生活,为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尽了他最大的能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后来他在伯罗奔尼撒战争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中说道:“我们的政治制度不是从我们邻人的制度中模仿得来的。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而不是我们模仿任何其他人。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15}这一段话印证了伯里克利的民主思想,他也的确做到了。

从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厄斐阿尔特斯的推进再到伯里克利的改革,雅典一步步沿着民主之道走到了顶峰,平民也获得前所未有的权利,尤其表现在司法方面。总的来说,公元前5世纪中后期雅典陪审法庭权力的发展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第一,陪审法庭以公平、公正、平等、为目标,一切的事务都围绕着这个目标。如当选为陪审员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抽签选举程序,《雅典政制》对这一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16},陪审员选出后会经常更换,不到开庭之时都不知道谁是陪审员,又由于人数众多,贿赂或之事很少出现,这都是为了保证公正、平等,可以说雅典公民实现了陪审法庭在程序上的完美。第二,在两千多年以前,雅典人已经有监督的意识,陪审法庭的管理监督制度很好地阐释了这一点。除了审查官员任职资格,在他们卸任之时,依然要接受陪审法庭的审查,“这些人的资格在其任职之前由陪审法庭审查,当他们卸任时,须作考核报告”{17},实际上雅典公民的监督意识无处不在。第三,陪审法庭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不仅是雅典最重要的司法审判机构,更在司法方面构成了雅典的民主政治。雅典的民主政治表现在立法、行政、普通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等方面,而陪审法庭所体现的民主正好使雅典民主完整,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陪审法庭是终审之地,任何解决不了的案件,无论是公私案,都可以通过陪审法庭来解决。而陪审法庭在庭审过程中遵循着一定的步骤,先是原告、被告进行法庭辩论,再判决投票,尤其在判决投票过程中,陪审员实行的是“暗箱操作”,即秘密投票,大家都不知道彼此的投票,而在两个步骤之间,原告、被告、陪审员是不许交谈的,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投票。这一些细节都在实现着最大限度的民主。

尽管陪审法庭推动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如同雅典民主的局限性一样,它也有自身的局限性。首先,具有公民权的人是有限的,不但占雅典居民大多数的奴隶没有公民权,即使累世居住在雅典的外邦人,按照伯里克利时代的法律,也难以取得公民权,甚至本邦的妇女也没有公民权,这样,具有公民权的人就仅仅限于少数籍隶雅典的成年男子,这意味着陪审法庭的准入已经剥夺了一部分公民的民主之权。陪审法庭名义上最终是为了保护雅典的法律,一切遵从法律,但是它还是保护奴隶主的既得利益。雅典号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看来,那只是有限的人的平等。其次,陪审法庭在一定程度上还带有原始性,如审理公事案件时,用滴漏来计算申辩时间之长短,这样的做法无可厚非,毕竟要审理的案件很多,可以提高办事效率,但是它在更大程度上是以案件涉及款项多少来判断滴漏所应增加的水量,这样有许多的漏洞,为贿赂打开了方便之门。最后,伯里克利时代实行了陪审津贴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的确激励了雅典公民尤其是贫民对公职服务补偿的追求,但是同时有一些人为了一味地追求利益铤而走险,如为保证自己的津贴收入,纵容恶意告发者的行为,乐于判决富人有罪并没收财产,这些都起到了负面影响。

雅典的陪审法庭是当时社会重要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集合地,也是雅典公民民主综合素质的体现,在高喊实现民主的今天,陪审法庭的民主之道或许能给我们无限的思考。

注释:

①雅典按财产估值分为四个等级,依次是五百斗级、骑士级、双牛级、日佣级。

②《雅典政制》第17页Ⅸ1,以下只表明页数、章节。

③同上。

④李桂英,蔡连增.古代雅典的陪审法庭与民主政治.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5,第17卷,(3).

⑤可见李桂英、蔡连增《古代雅典的陪审法庭与民主政治》,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5月第17卷第3期有关OstwaldM(马丁・奥斯特瓦尔德)的看法。

⑥雅典最古老的议事会,在战神山上召开而得名。议员根据财富和出身,由曾任各执政官的人组成,是终身制。

⑦人民领袖可能是一种官衔。但是到公元前5世纪时,雅典无此衔。――《雅典政制》第10页Ⅲ1。

⑧第12页Ⅲ6。

⑨第17页Ⅷ4

⑩刘艺工,张卫良.试论古代雅典的立法和民主政治.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11}第56ⅩLⅤ1

{12}第65页LV2

{13}朱寰主编.世界上古中古史・上册(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77.

{14}即双牛级。

{15}有学者认为这段话可能只是修昔底德的创作,并不是纪实。

陪我到最后范文9

关键词:人民陪审团;司法民;主陪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6-113 -03

陪审团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罗马法,美国总统杰斐逊在谈到陪审团制度的重要时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案件的审判,是情、理、法的综合,如果仅仅适用法律,而不考虑法律以外的道德和人俗,将会导致法院的审判与社会格格不入的困境。陪审员来自于各行各业,他们基于自身的知识水平、经验和逻辑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广大人民渴望参与法治的热情和愿望,渴望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人民陪审团制度不是我国首创的,它是“舶来品”,制度基础非常薄弱。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大陆法系国家,程序的存在往往是作为实现结果的工具或手段,作为体现程序正义的陪审团制度也没有沦为追求实体正义的工具的命运。人民陪审团机制主要可以分为四个环节:第一,机制启动。由合议庭向所在庭长报告决定启动人民陪审团陪审,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启动。第二,人员组成。成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团工作办公室,在确定需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庭审后,从成员库中随机抽取20名左右的陪审团参加庭审。第三,通知和开庭准备。法院在开庭前日,告知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原告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有关人民陪审团陪审案件的情况,需要时对陪审团成员进行调整和更换。第四,评议案件。合议团成员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召开评议会议,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合议庭。合议庭应在慎重考虑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予以采纳陪审团的建议。本文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的原则,打破了常规对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分析,从它自身的运行机制出发,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打下基础。

(一)机制启动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陪审团适用范围过小

职权主义的司法模式在我国拥有相当深厚的影响力,人民陪审团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目前试点主要采取以法院为主导的职权主义模式,即合议庭在决定启用人民陪审团时要先向庭长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得以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合议庭还要向公诉机关征求意见。这样的制度设计保证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权威,法院拥有绝对选择权,却忽视了与案件直接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权益,这与司法强调的公平和公正原则相悖。可以作一种假设,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他将主动承受因选择而带来的一切结果,可是,如果他没有作出选择,便是被动地承受着这种可能对他不利的结果,会使当事人形成对陪审团的不信任感和抵触,这将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团制度存在的民意基础。可是无论如何,人民陪审团参与与否,都不能直接越过当事人,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严重侵犯。若法院反对采用人民陪审团,当事人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的救济手段,这造成了在法律上无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此外,法院要听取公诉机关的意见决定是否采用人民陪审团的审判,实际上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倾听被告人的意见,显然无视了司法公正。因为人民陪审团这种特殊的审判制度,它的事实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实现。

启动陪审团机制后,关于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和衡量标准,在制度实施中的程序性规范仍然有待加强。首先,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有限,多适用于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但案情又相对简单的案件,关注面狭窄,而且不利于民主的司法观念向普通案件渗透。在人民陪审团制度设立之初,考虑到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的差距,鲜有涉及一些当事人反复上访、情节复杂的案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改革愈发推进,民众对于司法公正和民主的呼声日益高涨,案件选择范围应该合理地有所扩展和深入,这样才能发挥人民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审判中应有的作用。其次,法律上对于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的规定用语模糊,缺乏统一的标准,可操作性差。例如河南省规定,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案件才使用人民陪审团审理,这里对于“重大社会影响”、“矛盾激化”和“社会稳定和谐”等关键词均没有给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把握,容易在操作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这便是人为地去界定适用人民陪审团的条件,显然带有“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特征。反观其他国家,对于人民陪审团的适用标准有着清晰而具体的规定。例如英国规定谋杀、案件必须适用陪审团治理,美国规定发生在联邦或者州的案件,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监禁的案件,被告人可以申请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可以看出,其他国家对于人民陪审团审理案件的适用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利于操作,能够有效避免因标准模糊不清造成的审判认定错误以及审判程序缺失的发生。

(二)陪审团成员选任机制不合理,职权不清晰

关于人民陪审团成员的确定,任何一个国家一旦选择这种制度,都不得不慎重地考虑这个问题。陪审团的素质、地域、信仰都有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结果的巨大差异,历史上北爱尔兰曾因为宗教之争而最终放弃了陪审团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历史较短,而且考虑到具体社会环境的差异,选任机制一直被学者所诟病。

首先,成员的选拔和任用机制不合理。就目前来看,成员广泛性还需要进一步扩大。陕西省在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的构成要件中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所占陪审团成员的比例不应超过30%,这意味着,改革后的陪审团制度无法摆脱“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影响。精英化色彩首先体现在学历要求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5%。这意味着,绝大部分的人口无法进入到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来,因此所代表的民意极为有限。精英化色彩还体现在选任的程序上,根据《决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须经过单位“推荐”、本人“申请”、上级“审查”、院长“提出”以及人大“任命”五个步骤,只要其中一个环节被投了反对票,那么即便个人素质具备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过于复杂并且严格的任性程序,不仅会造成巨大的制度成本浪费,而且最终有如大海淘金一般,经过层层筛选和淘汰,最终评选出来的人民评审员越来越脱离群众。对陪审员较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寄予了立法者和司法者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一种良好期待,希望“精英们”以更高的素质参与到司法中来以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可是这与陪审团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实施完全无法对接。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民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普通民众对于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也是空前高涨。人民陪审团制度应该让更广泛的公众参与司法,揭开司法神秘的面纱,拉近它与普通公众之间的距离。

其次,人民陪审员责任和义务不明确,职权模糊。关于陪审员职责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员只负责事实认定,根据经验和逻辑完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职能。这种区别的产生,既与法律体系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与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也有一定的关系。就我国而言,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陪审制度赋予了陪审员不限于事实认定的职能。在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就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然而,具体考虑到国家间司法实践的差异,我国的陪审团制度施行时间较短,并没有经过较长历史的检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只是脱胎于一种国家立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对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强加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实践证明并不成功。过于模糊的职权规定,在实践中甚至形成了“三不现象”,即“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有的陪审员甚至成为名不符实的“挂名陪审员”。从义务的角度说,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依法赋予陪审团成员相应的权利,这是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而明确规定相应的义务能够对他们形成一定的制约,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共同在陪审团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是现实中,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没有对公民逃避承担陪审职责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如果只行使权利而不接受监督的话,很有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或是轻易放弃权利不作为情况的发生。

(三)通知和开庭准备上不公平,陪审团作用受限

首先,根据庭前告知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之前告知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被告关于人民陪审团的组成情况,以上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可是异议是否被通过由合议庭审议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法院拥有绝对的选择权,忽视了与案件直接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权益,与司法强调的公平和公正原则相悖。一旦法院反对采用人民陪审团,当事人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的救济手段,这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实现。而且,在当前公民法律意识仍有待加强,司法改革继续推进的背景之下,人民对于法官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存在着一定的不信任感,若是任由合议庭作出最终的决断,一来缺乏公平公正,二来难以服众,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应当加大当事人意见的权重,对法官的选择形成一定的制约。

其次,在开庭之前,书记员告知人民陪审团的职责及注意事项,从表述上就可以看出,对陪审团职能的规定缺乏社会认知力,对人民陪审团职能的认识没有在社会上形成普遍的共识。根据《决定》,我国的人民陪审团执行双重职能,既进行事实认定又进行法律适用,都对陪审员的基本素质形成了一定的要求。仅仅凭借开庭之前短暂的告知很难使陪审员对自身职能产生深刻的理解,暂且不论陪审员是否具备一定的经验和逻辑思考能力,对自己行使的职能缺乏清晰准确的认识,必然会导致陪审团发挥作用的削弱。这便是导致“三不现象”的一层思想动因,陪审员既害怕自己缺乏专业素养,不敢发言或发问,又出于自身的惰性,不想发言或发问。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司法观念普及力度的不足不无关系,当前司法改革推进不仅要使普通民众亲自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更要求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普法的进行。

最后,在意见达成模式上,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规定陪审团成员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充分讨论,对法律适用、裁决事项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名。它不同于美国刑事案件中实行陪审员成员一致表决的机制,在此种机制下,如果某一个陪审团成员对事实认定持反对意见,经过协商依然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的话,该陪审团的意见被判定为无效,法院需要解散该陪审团并且组建新的陪审团重新认定案件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审判的效率就大大降低了。在我国,陪审员可以独立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可以一致,也可以不同,都被作为合议庭庭审的重要依据。我国的陪审团制度设计虽然民主意味更浓,但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不统一的意见约束力相对较小,限制了陪审团在最终庭审中发挥的作用,进一步巩固了法官主导的地位。

(四)评议案件上法官主导,陪审团约束力弱

按照规定,若人民陪审团上达了统一的意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合议庭应当予以采纳;当人民陪审团意见不一时,合议庭应当全面地考虑各种意见,采纳合理的部分。对人民陪审团意见采纳的结果是,若陪审团意见与合议庭一致,则正好采纳,若意见不一致,则由合议庭报请审判委员会作出裁定。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陪审团制度效力约束上的特色。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形成的意见对审判法官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审判法官只有在陪审团所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适用法律的裁判。因此在英美国家中,司法审判权被一分为二,陪审团拥有绝对的事实认定权,是引起法官裁判有效性的前提。在这种模式下,法官的审判权力实际上被分割了,陪审团和法官都是案件的仲裁者,同时,法官的审判风险性也被合理地分割了。反观我国的陪审团制度则有点不伦不类了,人民陪审团既能进行事实认定同时能对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可是约束力都得不到重视,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仍然由合议庭作出。在这种模式下,法官的司法审判权力并没有被陪审团分割,职业法官需要承担错误审判的风险。它试图构建的是一种协商性质的司法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能够得到保障,可是在结果上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力,起到的作用是苍白无力的。一个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而只是作为参考的决议,必将导致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将先例作为对具体判例进行认定的依据。而在我国,成文法是主要渊源,法官必须要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款才能够作出判决,这也是导致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不能直接被司法适用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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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我到最后范文10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现状

一、 我国陪审制度实证分析

(一)管理机构情况

根据目前《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因此,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重点实质上落在了基层人民法院。在福建省泉州市15个基层人民法院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一般由专门成立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统领,具体工作由多部门共同承担、协同进行,实践中一般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来负责本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指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或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与惩处等综合工作,参审案件一般由立案庭负责,相关业务庭负责陪审员参审工作的业务管理。而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层面的指导工作。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福建省泉州市的人民审判员已经完成两届选任,其中,2005年全市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了421名人民陪审员,占当时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总数的三分之一。5年过去,2010年经过第二届换届改选,有559名陪审员当选,加上2011年来的个别调整任免,现共有646名人民陪审员,占全市一线法宫人数的二分之一,可见,经过近7年的发展,目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较第一届增长了53.4%。以下通过对两届选任的一些构成变化进行数据分析,以求发现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以来的一些内在发展变化。

(三)人民陪审员队伍基本构成

1、人民陪审员性别分布变化

自2012年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以来,目前福建省泉州市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共有646人,从性别比例分布看,男性378人,占总数的58.5%,女性268人,占总数的41.5%,总体而言,男性陪审员数量比女性陪审员数量略高。与2005年首次选任情况相比较,男性人民陪审员从66.7%下降到58.5%,女性人民陪审员比例从33.2%上升到41.5%,变化幅度较大,说明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发展进步,女性同胞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主动参与司法实践的观念得到明显增强,女性参政议政积极性明显提高。

2、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变化

福建省泉州市现有人民陪审员中,30岁以下的有88人,占总数的13.6%, 31岁至40岁之间的有126人,占总数的19.5%, 41岁至50岁之间的有228人,占总数的35.3%,51岁至60岁之间的有167人,占总数的25.9%, 61岁以上的有37人,占总数的5. 7%。可见,现任陪审员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1-60岁之间,其中,31岁至50岁的占54.8%, 51岁以上的占31.6%, 30岁以下的仅占13.6%,由此反映出,30-60岁之间的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更高,他们年富力强、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更愿意投入到法院陪审的兼职工作当中,从另一方面,也可看出法院更愿意使用既有一定社会经验又有较好精力的民众参与司法实践活动。

(四)人民陪审工作取得的成效

1、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初步落实,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逐年提高

自《决定》从2005年5月实施到2011年12月,人民陪审员参与福建省泉州市法院各类案件陪审案件逐年稳步提高,在2006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仅8065件,占全年各类案件结案数的17.7%,到2011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为13329件,占全年各类案件结案数的23.20%,前后相比陪审案件数增加了65%,陪审率提高了5.5个百分点,这在近年法院收案压力大增的背景下,陪审率依然稳步增长,说明人民陪审制度在福建法院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推行实施,得到了当地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的响应与支持。同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类型已由最初单纯的民事案件为主逐步扩大到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不同案件领域,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职能作用逐步得到发挥,使得这一制度成为普通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监督司法审判工作的有效载体。

2、人民陪审员队伍发展壮大,民众在司法审判中有了一席之地

经过7年多来的不断努力,福建省泉州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日益壮大,人民陪审员人数由最早期的421人己达到目前的646人,数量增长了53.4%,实现了人民陪审员数量不低于基层法院法官二分之一的预期目标。在此过程中,两级法院注重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文化程度、职业分布等不同角度进行调整选任,使人民陪审员队伍一批比一批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和民主性。这些都为陪审案件采取“随机抽取”原则的实现创造了较有利的人员条件。

3、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日趋规范,陪审员参审积极性日益提高

福建省泉州市法院通过落实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制定并逐步完善陪审工作管理制度,目前,各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参审、管理及补助报销等方方面面的制度管理,有的基层法院还实现了精细化管理,如制作《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登记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通知书》、《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统计表》等一整套表格,做到了按月定计划、按周抓落实、按月一考核、按季一汇总。总体来说,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日趋规范。同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落实经费,当前福建省泉州市16个法院中有12家法院由地方财政拨款人民陪审员工作专项经费,有2家法院是部分由地方财政拨付、部分自筹,只有2家法院由于当地区财政能力有限,只能全部自筹(他们只能从法院办案经费中抽取使用),所以还没有实现全部财政拨付,但这己是历史最好水平,相信以后这个问题会得到全部解决。经费的落实较好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应享受的待遇和补助。

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粗糙和相关司法制度的缺失

我国现阶段的诉讼模式还没形成由当事人主导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庭审中依旧以书面审为主,当事人双方没有机会在法庭上完整地重现案件事实,加之人民陪审员尚未充分地行使其主动询问的权利,最后成了法官的庭审独角戏;而作为法庭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一一律师,在当前我国司法中可允许的活动空间极其有限,在引导陪审员认清案件事实的作用方面可谓微乎其微;在西方,不间断审理原则是囿于陪审员的召集,必须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结束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的一审期限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审判的一审期限为三个月,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延长审限。可以说,重复开庭也导致了陪审员的“专职化”。由此可见审判制度、律师制度中相关规定的缺漏和不间断审理原则的缺乏,使得我国人民陪审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二)人民陪审员自我认知不足

人民陪审员从社会普通公民当中挑选出来,进入法院同法官一道对案件纠纷行使审判权。面对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复杂的法律纠纷,作为“平民司法官”的人民陪审员难免会基于司法的权威而产生畏惧心理,具体表现则一味听从法官指挥,在庭审中缺乏自己独立意识。究其原因,在于陪审员没有自我参与意识和社会认同程度不够,其根源则是以下三方面:一是陪审员相对于法官是弱势者,立法中既没有详细的法律保障,同时自身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专业上的自我不信任。二是人民陪审员未得到社会的尊重。根据我国法律,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同法官相同,但社会地位远远不如法官,且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也未真正得到实施,致使陪审员也认为自己的作用微乎其微。三是对于陪审员象征性的补贴难以弥补其因陪审活动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三)人民陪审制的陪审观念错位

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是一部制约公权力的历史,在美国尤其明显,其独立战争初期,陪审团是保护当时自由民主人士的重要制度,对政治案件也持宽容态度。正是由于战争时期陪审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以至美国成为独立国家后,陪审团仍然作为重要的司法制度被保留下来。正如杰弗逊所言:“(陪审制)是人类至今所设计出的、可确保政府受制于宪法原则的唯一依靠。”而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制的初衷是为了革命政治目的一一取得更多的人支持革命,提高人民的革命积极性。政治利益从人民陪审制建制开始至今都是影响这项制度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人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

当前普通公民甚至许多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树立起正确的认识。多数人缺乏民主意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及功能没有深刻的了解,还有出于对公权力敬畏的心态。使许多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上存在偏差,影响正常功能的发挥。在舆论中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强普通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用实际生动的案例向广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宣传。使该项制度深入人心,并以常态的形式确立下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类社会在追求司法公正、追求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创建的制度,虽历经变迁与波折,但仍保留了下来。证明它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的。

(二) 完善使用陪审员“随机抽取”方式,增加可操作性

陪审员挑选的随机性质被形容为陪审团制度的本质。专职陪审员或长期固定使用的陪审员,因陪审工作关系,长期的耳闻目濡,其思维会与职业法官越来越接近,与法官关系越来越熟悉亲密,其民意参审、社会监督作用会大大减轻。随机抽取程序有利于遏制人民陪审员专职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倾向,能保持司法与民众的密切联系,应该说这个程序设计的出发点是很好的,但现行立法的规定的“随机抽取”形式,尽管与其他做法相比相对更加公正,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使这一抽用形式很难在实践中得以充分贯彻落实,从而大大削弱陪审员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考虑到随机抽取程序实际适用的复杂性,这个程序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毕竟让一“农民”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让从事幼教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去参与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纠纷,其实审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实际抽取时,既要充分考虑到案件审理的特殊需要,也要考虑被抽取的人民陪审员的特殊情况,才比较合乎实际情况,才能更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比如,人民法院应在开庭7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认人民陪审员,以保证人民陪审员有较充足时间安排本职工作腾出陪审时间。案件审理确实有需要的,应允许人民法院在相关地域、领域、行业、专业、职业等类型,甚至从特定年龄段、性别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来随机抽取确定案件陪审员,即给现行实际做法以立法上的支持。

(三)明确陪审员任职资格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陪审制度最初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结果,其设立的初衷就是让普通群众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接受法律教育和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手段之一,是作为一项民力行使的。从世界陪审制度的发展来看,吸收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是最基本的设计。

结论

近年来人民陪审制度逐渐复兴,但是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坚持应该是一种在不断改革中的坚持。关于陪审制的走向我们坚持在陪审员的选拔机制方面、陪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加大调整力度,在立法方面逐步完善陪审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摸索更好的解决之道。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可谓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兼顾传统,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实现循序渐进的改革、才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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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我到最后范文11

美国的一位很有钱的老人去世后,她对财产的分配,让世人颇感意外:她的大部分家人都没能继承她的一分钱,而她的宠物狗却获得1200万美元。这条宠物狗何以如此受宠呢?原因很简单:陪这位老人度过最后八年时光的,基本上就是这条名叫“麻烦”的狗。

人老了,是特别需要有人陪在身边的。

对于一个老人来说,家人的情感,如果不用陪来体现,那它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了,甚至可以小到忽略不计的地步。那个老人将1200万美元留给那条宠物狗,是那条狗真的用得着这么多钱吗?我想不是的。我想那位老人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告诉世人,对于一个人来说,“陪”的价值到底有多大。

张学良因为西安事变,被幽禁了数十年,但却有那么多的人羡慕他。羡慕他的身边,一直有赵四小姐陪着。在那些被幽禁的日子里,身边若不是有赵四小姐陪着,张学良可真的是惨到极点了,他也未必熬得到重获自由的那一天。人生的惨,很多情况下,不是你陷入到一种多么恶劣的境地,而是你陷入到那种境地之后身边没有一个陪你的人。反过来说,只要身边有人陪着,一个人混得再不如意,他也会活得有滋有味,有模有样,他的心里也会有一团经久不息的温暖,有一种带着淡淡的微笑慢慢咀嚼所有苦难的力量。

一个人任何条件下都能陪另一个人,不仅需要深厚的感情作支撑,而且还需要以默默牺牲作代价。那种牺牲,有时真的是不能以金钱来计算的。虽不能以金钱来计算,但却可以用金钱来表示。武汉市有个老人去世之前,特意到公证处对自己的遗嘱进行公证:他的那套价值40万的房子,由晚年陪他的保姆继承,与他的几个孩子无关。自己的孩子该是自己最亲的骨肉吧?但是在需要人陪的时候他们不在身边,那种最亲的亲人的情感价值,很轻易地就被一个陪伴自己的保姆的情感价值所打败。

最近又在报纸上看到一条消息:英国的一位千万富婆,死前留下遗嘱:将名下价值1000万英镑的房产,全部赠送给了一家她平时最喜欢光顾的中餐馆老板,而她的所有亲戚却连一分钱也没有得到!为什么呢?也是因为“陪”。消息说:格尔达的丈夫西蒙于1971年就已过世,而他们惟一的儿子彼得也在1974年28岁的时候死了,她从此就孤独地一人生活。然而,这位华人老板和他的夫人却一直将她当亲人看待。每年,两家人都要一起庆祝圣诞节,并经常应邀陪她一起到耶路撒冷、戛纳等地度假。

这世上有一种情感,有时候注定是要超过所有情感的。这种情感就是陪伴之情。有一次路过一家幸福院,门口的几个老人正在晒太阳。望着不远处一个美丽的正牵着宠物狗遛弯,一个老人笑着说:“跟那个姑娘比起来,我们是不是活得有些惨?人家可是不愁吃不愁喝,还可以不干活。”没想到另一个老人却说:“可是她身边总没人陪着呀,要不,她干吗老是跟条狗呆在一块?我看呀,她活得可不如我们,我们好歹总是有人陪着的。”呵呵,有人陪,就不惨。

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想让世人睁大眼睛,好好看看“陪”的价值到底有多大!

摘自《华商报》

陪我到最后范文12

论文关键词 陪审团 人民陪审员 司法民生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则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中国推行改革旧律,奉命施行改革的沈家本主张效仿西方的陪审制度。《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建构了陪审制度,可惜的是该法最终并未能具体实施。到了1930年,中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有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于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经过反复的讨论与修改,最终于2004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1635年,由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中规定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而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法官和陪审团的只能逐渐分离,法官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适用部分而陪审团则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最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了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进入现代以后,美国也对他的陪审团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改革。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团制度从英国引进,但在美国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和应用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符合的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也要符合一些禁止性规定,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方式主要有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征服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是必须是美国公民、必须居住在案件审理的辖区之内、必须达到一个基本年龄,各州的规定不同,范围一般是十八岁至二十五岁之间。其禁止性规定是曾经被定过重罪的人;聋、盲人;没有阅读或书写能力的人;拒绝宣誓、承诺或宣告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的人;对美国不忠的人;身体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且这种缺陷在其本人被选为陪审员时已经证实会阻碍其行使正常的职能;不懂英语的人不得担任陪审员。而在美国,陪审员的名单一般是从选举者的名单、驾驶执照的登记者的名单中产生的,也可以从其他时间更新的涉及面更广的名单中选择产生,只要根据这些名单,就能从社会中全面而公正地产生陪审员了。被选出的人还要通过法官或者律师的筛选,符合了上述的条件,才能真正成为陪审团的一员。

三、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和法官一样,必须实行和法官一样的回避制度、审判权限、合议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这是基于我国实行的是混合式的审判模式导致的,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时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也即所谓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也基本与法官的相同,即阅读卷宗和参与调查案情;参加案件的庭审;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培训等权利。而义务方面,人民陪审员要做到的是遵纪守法;学习、宣传法律;按时参加陪审;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等相关义务。

在美国,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其性质相当于检察院,经常是由案发所在地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它的功能主要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从而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决定是否立案。大陪审团在作出裁决以后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小陪审团,又称为审判陪审团,其参加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对刑、民事等案件的初审。其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利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在民事案件中则是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裁决无罪或者不构成侵权,则被告人或被告就当庭释放;但如果陪审团裁定有罪或者构成了侵权,则再由法官进行法律判决,科以惩罚。美国的陪审团通常都只会对事实部分进行认定,而法律的适用问题,则是专业法官的工作。

四、陪审员组成人数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组成合议庭审判按键式,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的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民事、行政审判中,陪审员的人数为一人以上,刑事审判中陪审员的人数为1到6人。

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进行审理的陪审团的具体组成人数,但一般来说其陪审团是由12人组成。联邦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必须是由12个人组成,但是,如果在被告和公诉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人数也可以少于12人;在州的刑事审判中通常陪审团也是由12人组成,但如果只由6人组成的陪审团也是被认为符合宪法的。

五、陪审员的价值不同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条规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这样就使得经过法定程序选的人民陪审员享有并行使到了审判权,而人民陪审员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到了国家管理中来,行使了其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同时也使得人民群众能够行使其对司法的监督权,监督司法制度的有效进行,保证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美国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效地捍卫和保护了自由。陪审团这一制度,使得司法审判权得以与美国公民分享,通过其来制约其他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说过:“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也即可以视为陪审团与法官分享了司法权。同时,参与审判作为公民的权利,陪审团的参与有效地制约了司法权的滥用。另外,陪审团制度不仅有司法的功能,还有造法的功能。有的时候,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可能是不符合法律的,这是因为他们被当事人的一些言语或行为所感动,进而作出了这样的裁决。而在实践中法官并不会去否认这种裁决的力量,相反的他会为这个裁决去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是说,美国的法律更多的从法律的适当性去考虑修改法律,而不是否认陪审团。那么这个时候,陪审团也在无形中充当了法律修改者的角色。

六、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