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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我到以后

时间:2023-05-30 09:03:02

陪我到以后范文1

(介绍)

“嗨!大家好,我叫甜陪陪。上小学五年级。身为班长。学习成绩那就不用说了吧。”咦?这个小丫头是谁?哦,是我们故事的主角。

“嗨!大家更好,我叫林爱可。与田培培同班。身为语文课代表。学习成绩也不用说了。告诉你哦,我是甜陪陪的最好朋友哦!”噢?这个小姑娘有时谁?告诉你吧,是我们故事主角的好朋友呢!

还有其他配角,就………。“反对!反对!凭什么我们不介绍!”这些反对的人就是甜陪陪的同学。下面我们的故事就要开始喽!

第一章 甜陪陪当上了班长

“同学们静一静,下面我们来竞选班长!”这是甜陪陪的班主任语文老师。

“老师,我建议甜陪陪当班长!”林爱可这个“嘴快舌”竟然推荐了甜陪陪。要知道,现在的甜陪陪还是一个学习成绩中等的学生呢。

林爱可,看我下课怎么整你。甜陪陪在心里说。

“哦?甜陪陪你想当班长?”

“老师,我想……。。”

“甜陪陪,想当班长就要大胆的说嘛!好吧,还有没有人想当班长?”这是,大多数人都在笑,没有人注意老师说的话,“好吧,竟然没有人想当班长,那我们新一任的班长就由甜陪陪来承担吧!”

“啊?!”几乎全班同学异口同声的叫了起来。

就这样,甜陪陪当上了班长。

第二章 当班长的好与坏

甜陪陪当上了班长,当然要面临同学们的嘲讽。

“哟!甜陪陪当上了班长,那可要庆祝一下哦!晚上到五星级大酒店去庆祝吧!”

“对呀!你爸妈没想到自己那么笨的女儿当上了班长吧!高兴地撒花啦!”

“哈哈哈………”

“笑什么笑?有本事你们也去当一个啊!愚昧无知!”甜陪陪当上了班长以后变的神气起来了。旁边嘲笑甜陪陪的人顿时惊呆了。

不知道是当了班长还是甜陪陪懂得了什么她的学习成绩一直上升着。

有一天,林爱可对她说:“当上了大班长学习果然一路上升。”

甜陪陪锤了林爱可一拳说:“什么嘛,我举手是向上厕所嘛…。。”

正在吃面包的林爱可一下子笑得把面包喷了出来。

当班长好处也不少,什么活动都让甜陪陪去。既然去了,回来肯定有什么奖项。在一个月一次的“班干部好评”活动中也有甜陪陪的身影。甜陪陪想到了这里不由自主的笑了起来。林爱可直骂她是个神经病。

第三章 放暑假了

今天,因为天气太热。所以,学校提前放暑假了。

这可把甜陪陪高兴极了。她一大早起来就开是泡网。

好久没有登QQ了,她迫不及待的打开电脑,登上了QQ。一进去,班级群上了好多人了。尤其是林爱可。似乎就是她一个人在那里叽里呱啦的说话。回复她的似乎没人。

甜陪陪像大家问好。外号“甜蜜女孩”心佳佳回了甜陪陪。并且告诉她的QQ服装是不是太那个了……是哦,甜陪陪的QQ秀到现在还穿着一件棉袄。甜陪陪立马换上了一件粉红色韩版连衣裙。心佳佳立刻说好好看哦。

甜陪陪过一会儿就下了。她最近迷上了吃方便面。她下了以后就去泡面。

下午要领暑假作业。甜陪陪一个人去领似乎很孤独。突然一个大眼睛穿一身白色运动衣的帅气男孩跑到了甜陪陪身边。

“嗨!是甜陪陪吧?我是四班的方伟林。”方伟林一上来就来了个炮筒子。

“对,我认识你?”

“不,你不认识我。我认识你,上次在市里举行的小学生表彰大会上看到过你。”

“哦,我原来这么出名。”甜陪陪不好意思的笑了笑。

今天,甜陪陪的日记里写了这样的内容:今天第一次发现自己这么出名。

第四章 认识了新朋友

昨天下午甜陪陪去领暑假作业的时候遇到了林爱可,林爱可拉着一位小女生的手,甜陪陪不知道是谁。林爱可说她是她表妹,林爱可的表妹真是可爱哦。

她的表妹只比林爱可小一岁,长得甜甜蜜蜜,头上斜斜得戴着一顶王冠。穿着粉色公主裙。可爱极了!

“小妹妹,你好。我叫甜陪陪”

“你好,我叫唐子宣。”

“你很可爱,很甜蜜。”

“我也这么认为……。”

“你还真不谦虚呢。”

“嘻嘻……。”

“我们去逛街吧。”

“同意!!”林爱可大叫一声。

这天,甜陪陪看上了一个八音盒,可是买不起。只差一元钱,小气的老板娘就是不退步。这是唐子宣悄悄地说:“我来!”只见她走到老板娘面前,用娃娃音说:“老板,求求你了,您就发发慈悲吧!”这给谁听了都会心软。老板娘说:“行了,就让你一步吧。这是谁家的小姑娘,那么可爱?”

唐子宣笑了笑,等甜陪陪付了钱,拉着她跑了。

“你真行啊!”

“没什么,经常用!”

甜陪陪傻了眼,可爱也能用??

第五章 去英国旅游

(其一:准备)

今天,甜陪陪的爸爸突然打电话来告诉甜陪陪说他已经买好了三张票。后天去英国。

甜陪陪吃惊极了。

后天到了,甜陪陪的爸爸回来了。一大早,他们三个人就去机场。机场的导游让旅客们戴上一顶红色的帽子。甜陪陪的爸爸说这个像幼儿园的小朋友。甜陪陪说有同感

(其二 认识新朋友)

田培培的邻座是一个叫做林丽的女孩。田培培高兴极了,她和林丽做了一小时的飞机,大人们下机的时候累的无精打采,因为有了林丽陪着,田培培高兴极了。

(其三 遨游伦敦)

田培培和林丽好像有缘似的,当她们提出要在一起的时候,双方父母也没有反对,竟然同意了。这两个好朋友这儿走走,那儿逛逛,玩的好不热闹。

到了中午,他(她)们都饿了。她们进了几家西餐厅内,点了一些吃的,这次花的钱真不少。但是由于林丽的英语曾获过市里第一,还起价来简单的很。

一天过去了,田培培累的要命。

(其四 告别)

8天很快过去了,田培培不舍的和林丽告别了。

第六章 返校日

今天是返校日,甜陪陪一早就起来了。穿上了妈妈上次给自己买的白格子裙子,吃过早餐,去学校。

甜陪陪在路上遇到了林爱可。这一对好朋友谈论了暑假生活,谈的吐沫星子直飞!!!

不知不觉到了学校,她们听着班主任的话,差点儿睡着了,老师布置完作业,她们去林爱可家玩。

第六章 林爱可是单翼天使

林爱可家不远,她们一会儿就到了。林爱可的妈妈很热情,可没有见到她的爸爸,甜陪陪问林爱可她爸爸呢?林爱可一听到爸爸这个词语一下子楞住了,过了一会儿才回过神来说:“他呀,哼!死了!”

“可我上次还看见他送你上学,你好像很不高兴……。。”

“说他干嘛?”

甜陪陪呆住了。

“他和我妈妈离婚了……。”

过了好长时间,林爱可才说话,甜陪陪真不敢相信,这么一个活泼漂亮的女孩居然是单翼天使……。

第七章雪晶晶,夜静静,我们永远在一起……(甜陪陪日记节选)

转眼间,一年过去了。我们毕业了,今天,下雪了,在这纯白的世界里,我们分别了。

早上,我早早的起床了,看着外面的雪,我突然发现我太不珍惜以前的校园生活了。

上学去,班级举行了毕业典礼。不少女同学哭了,我强忍着。林爱可哭了,我找不出理由安慰她。只好呆呆的看着。她突然问我,她如果到外地去上学,我会不会想她。我终于忍不住哭了,我说她傻,我告诉她,我们永远是好朋友。

陪我到以后范文2

(介绍)

“嗨!大家好,我叫甜陪陪。上小学五年级。身为班长。学习成绩那就不用说了吧。”咦?这个小丫头是谁?哦,是我们故事的主角。

“嗨!大家更好,我叫林爱可。与田培培同班。身为语文课代表。学习成绩也不用说了。告诉你哦,我是甜陪陪的最好朋友哦!”噢?这个小姑娘有时谁?告诉你吧,是我们故事主角的好朋友呢!

还有其他配角,就………。“反对!反对!凭什么我们不介绍!”这些反对的人就是甜陪陪的同学。下面我们的故事就要开始喽!

第一章 甜陪陪当上了班长

“同学们静一静,下面我们来竞选班长!”这是甜陪陪的班主任语文老师。

“老师,我建议甜陪陪当班长!”林爱可这个“嘴快舌”竟然推荐了甜陪陪。要知道,现在的甜陪陪还是一个学习成绩中等的学生呢。

林爱可,看我下课怎么整你。甜陪陪在心里说。

“哦?甜陪陪你想当班长?”

“老师,我想……。。”

“甜陪陪,想当班长就要大胆的说嘛!好吧,还有没有人想当班长?”这是,大多数人都在笑,没有人注意老师说的话,“好吧,竟然没有人想当班长,那我们新一任的班长就由甜陪陪来承担吧!”

“啊?!”几乎全班同学异口同声的叫了起来。

就这样,甜陪陪当上了班长。

第二章 当班长的好与坏

甜陪陪当上了班长,当然要面临同学们的嘲讽。

“哟!甜陪陪当上了班长,那可要庆祝一下哦!晚上到五星级大酒店去庆祝吧!”

“对呀!你爸妈没想到自己那么笨的女儿当上了班长吧!高兴地撒花啦!”

“哈哈哈………”

“笑什么笑?有本事你们也去当一个啊!愚昧无知!”甜陪陪当上了班长以后变的神气起来了。旁边嘲笑甜陪陪的人顿时惊呆了。

不知道是当了班长还是甜陪陪懂得了什么她的学习成绩一直上升着。

有一天,林爱可对她说:“当上了大班长学习果然一路上升。”

甜陪陪锤了林爱可一拳说:“什么嘛,我举手是向上厕所嘛…。。”

正在吃面包的林爱可一下子笑得把面包喷了出来。

当班长好处也不少,什么活动都让甜陪陪去。既然去了,回来肯定有什么奖项。在一个月一次的“班干部好评”活动中也有甜陪陪的身影。甜陪陪想到了这里不由自主的笑了起来。林爱可直骂她是个神经病。

第三章 放暑假了

今天,因为天气太热。所以,学校提前放暑假了。

这可把甜陪陪高兴极了。她一大早起来就开是泡网。

好久没有登QQ了,她迫不及待的打开电脑,登上了QQ。一进去,班级群上了好多人了。尤其是林爱可。似乎就是她一个人在那里叽里呱啦的说话。回复她的似乎没人。

甜陪陪像大家问好。外号“甜蜜女孩”心佳佳回了甜陪陪。并且告诉她的QQ服装是不是太那个了……是哦,甜陪陪的QQ秀到现在还穿着一件棉袄。甜陪陪立马换上了一件粉红色韩版连衣裙。心佳佳立刻说好好看哦。

甜陪陪过一会儿就下了。她最近迷上了吃方便面。她下了以后就去泡面。

下午要领暑假作业。甜陪陪一个人去领似乎很孤独。突然一个大眼睛穿一身白色运动衣的帅气男孩跑到了甜陪陪身边。

“嗨!是甜陪陪吧?我是四班的方伟林。”方伟林一上来就来了个炮筒子。

“对,我认识你?”

“不,你不认识我。我认识你,上次在市里举行的小学生表彰大会上看到过你。”

“哦,我原来这么出名。”甜陪陪不好意思的笑了笑。

陪我到以后范文3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被废除。因为我为的人民陪审制度其设立之本意是作为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的一种民主形式,但由于受历史传统,制度的构建以及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践与本意相去甚远,致使陪审制度徒具形式。一项形同虚设的法律制度长期存在,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会是一种极大的嘲讽,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则有百害而无一利,故应该对该制度予以废止。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立法应当缓行。他们认为从陪审制度发展的国际潮流来看,陪审制度正呈现出一种普遍的衰微趋势;从陪审制的法律依据来看,我国的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基础;从陪审制的现实运作来看,我国的陪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异化”。并且由于实行陪审员制度所要求的社会条件较高,对公民的整体素质的社会氛围有很大的要求,而在当今尚未完全“开化”的中国,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让部分老百姓参与陪审,他们也难真正体验出陪审制的好处来。同时,从司法体制来看,现在一些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最终使该制度流于形式。故他们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应当缓行。

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还有较大的欠缺,但只要将其进行一些改革和完善则可使它重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当务之急不应是草草将其摒弃,而应是对其进行改革和革新,以使其能焕发新的活力。

我本人则同意第三种观点。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其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适时的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而不能因其暂时的不适应而因噎废食。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奴隶制时期的雅典和罗马。当时在雅典设置了被称之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后来罗马也设置了类似的陪审法庭,这些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11世纪的英国,当时其陪审团是起证人作用的调查审团,其宗旨不在于司法审判,而是国王对地方加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1215年《自由大》的公布,使陪审团制度得以发生质的变化。按照《自由大》的规定:人民有接受与自己同等人审判的权利。这一规定促使陪审团从职能转向审判职能。此后,随着两种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逐渐形成和发展,在这两种不同的法系中又分别形成了两种不同的陪审制度,即参审制(大陆法系)和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这两种陪审制度也是当今世陪审制度的主流,为众多国家所采用。

其次,我们再看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起源于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在1931年江西革命根据地颁布的《裁判条例》已具体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其主要沿习的是原苏联的模式。新中国建国之初,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人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宪法性的文件中,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当时该制度的建立只是为了让人民获得“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心理满足,而并没有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的精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背景下,建立人民陪审制度也还没有制约法官和防止司法腐败的意义和要求。随后,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人民陪审制度逐渐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成为“群众”的象征,而不再具有初始建立时的意义。到了“”时,人民障审制度实际上已经被抛弃,只剩下形式上的存在,其只被规定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恢复(也可以说是再次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但该制度始终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致于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日渐衰微,难以有所作。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名称上与英美法系相似,但在其实际内容上主要沿习了原苏联的模式,而原苏联的陪审制又是在借鉴法国、德国的参审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即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陪审员是怀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其本身并不独立地进行审判。由于我国相关理论和制度的不完善和不配套,以至人民陪审制度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以下几点经较突出:

(1)在立法上,仅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体现,若说其是“陪审”不如说其是“参审”,事实上这种陪审制度并没有起到监督司法行为、制约法官专横、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民主机制作用。

(2)由于人民法院或法官往往认为人民陪审员不懂法律,业务能力有限,庭审中是摆设,因而在审判工作中大量出现了“不陪不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从而使“陪审”变成了“陪衬”,这是有悖于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的。

(3)陪审制度本身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陪审员产生的程序,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以及陪审员的任期问题和其回避问题等等,都有待完善和发展。

(4)在思维形式上,由于中国拥有较强的“官本位”思想的传统,所以当法官遇到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自然而然地首先想到的是向上汇报,而不是去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形同摆设,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出现以上的诸多问题,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上,人民陪审制度还很单薄、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的陪审员管理机构和相应的选任等机制,并且往往法官们也对该制度不够重视,在理论研究上,对该制度的研究也越来越被淡化和不为所重视。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虽然现在被许多人忽略,甚至有人还认为应该将其废除,但其存在还是有其价值和必要性的。陪审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部分,也是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和决定;反之,作为上层建筑的陪审制度亦会反作用于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基础,以体现出其存在的价值。法律价值观决定着某一法律制度的形成、特征、发展轨迹乃至其兴衰。因此讨论陪审制度的价值的有否是决定陪审制度存废的关键。

通过对陪审制度的历史的渊源、发展及其现状的了解,我们可以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同等者审判”价值,即法律(公正与正义)存在于人民之中,应该由人民参与判断、裁定被告人是否有侵权行为或是否有罪。二、“制约司法权”的价值,防止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面片面和独断专行,抵制专业法官囿于其专业的视角、思维的定势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以及防止作为权力集团中成员的法官在裁判时可能偏向当权者一方,从而压抑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通过对陪审制度的价值的分析,我们知道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象征,是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其存在是符合促进社会民展的需要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所出现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就是在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我们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要做的首要工作是,首先确立下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若将整个陪审制度比作一棵大树,则其价值基础则是这棵大树的根本,就此我们可以知道,人民陪审制度所想要实现的终极目标是“公正”二字,反之这个“公正”二字则是人民陪审制度的终极价值,该价值又包含了三个方面的价值,即司法公正价值、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监督价值。这三个方面的价值相辅相成,构成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

在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后,我们就要对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按照其发展的规律和社会现实的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完善。我本人觉得应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1)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定位。我们认为,陪审员不是法官,也不应是法律职业者,陪审制度仅仅是让普通老百姓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使案件中的当事人能够“接受自己同类人的审判”,监督法官庭审的一种有效方式。故我们将人民陪审制度定位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并将此作为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以及适用的总的指导思想。

(2)必须明确人民陪审制度适用的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所采取的是参审式陪审形成,仅在一审案件中适用该制度,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作了与人民法院组织完全相同的规定。从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看,我们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必须要适用人民陪审制度,同样也不仅仅只有一审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划分不同的适用等级。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将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级别分为三等,即强制性适用、任意性适用和申请许可适用。强制性适用即是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如一审的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等。任意性适用即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比如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申请许可适用是指必须由当事人申请适用,并且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作出是否准许适用的决定后方可适用的一种类型。这种等级划分可以使人民陪审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也更趋于合理化。并且,将人民陪审制度只规定于一审案件中是不够的,还应扩大到诸如上诉、抗诉案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各类案件和程序中,因为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公正”决定了该制度应该被更广泛地适用。

(3)关于人民陪审员遴选程序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凡有选举或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从该条文的立法本意上讲,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是相当广范的,但目前由于实际选任途径主要立足于法院自身的选聘,加之选聘制度不健全又造成了选聘程序的随意性很强,人民陪审员往往由法院的院长或庭长在自己所熟悉的社会群体中直接选聘。这样的选聘既违反了立法者的本意,又使得选聘范围变的极为狭窄,故而常使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质疑。所以我们觉得,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方法可以采取相对固定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法,即先将经过审查拣选出的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做统一备案,储备于人民陪审员后备库之中,日后每遇到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案件,就可以直接从该后备库中随机抽取,这样可以使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更加透明和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从而为以后的审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4)关于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依据制定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本意,其所体现出的是接受“同等者审判”的价值理念,所以被选举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此外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将与专业法官行使同等的审判权力,所以使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也具有相当的神圣性,从而在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择上也应具有相应的条件;又由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还有一个作用就是防止专业法官囿于其专业的视角和思维定势而会在审判过程出现某些偏见,从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则不应以具有相当法律专业知识为准。所以综上,我认为充当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思想端正、品行良好;(3)有履行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意愿;(4)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5)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除此之外不应再设置太多的限制性条件,而应能够使绝大多数公民参与到该制度之中,真正体现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的价值。

(5)关于陪审员的任期的规定。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3年,并可连选连任,有些陪审员的任期比审判员还长,从而常会出现“专业陪审员”等不良现象,这种现象与人民陪审制度的监督价值背道而驰,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我认为陪审员的任期不能规定过长,只要其资格得到确认,就可长期兼任,但在参加陪审时,则应采取“一案一选”、“一选一任”,随机抽取,轮流审判的方式,这样既可以尽可能扩大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又可增强陪审人员的新鲜感、责任心,从而使陪审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6)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的规定。在考察国外的一些立法,关于陪审员回避情形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有因回避”(ChallengeForCause)和“无因加避”(PeremptoryChallenge)。“有因回避”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请求,应当说明理由。“无因回避”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请求时不必申明理由。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96条规定,重罪法庭审理案件时全部实行无因回避,“不论被告人、他的律师或检察院,均不得公开其回避的理由”。我认为,我国在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上,应实行“无因回避”制度,因为此可克服陪审员参与审判所可能带来的司法不公,对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限制,具有很大的科学性,也可体现程序上的公正。版权所有

陪我到以后范文4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由来和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其内容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这一制度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普通民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 目前法律散见于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立法的初衷就在于,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或参审制度,从人民群众中吸收个别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让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却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但是,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严重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在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历程上,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随之历经4次浮沉。1954年《宪法》使陪审员制度成了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规定在1975年《宪法》中被废除了,又被1978年《宪法》恢复,到了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又将这一规定废除了。 已在我国实行几十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对其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而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实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随着法官职业化的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就象瓜熟蒂落样悄然退出审判台,这也是历史的选择,历史的必然。

二、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实践操作性。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中,均只原则性的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就给予了法院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愿请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或只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社会效果较小的案件,这就必然引起人民陪审员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落于形式化;

2、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再加上本来人民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不注重,直接导致了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和平民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无法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好审判权;

3、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不明。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权利,采取了一揽子包干的形式,未加以必要的区分。而在审判实践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自身业务水平的限制,无法对案件有一个独到的法理见解,主审法官要帮助人民陪审员了解案情,为其解说具体适用法律的原理,和人民陪审员进行协商,这对本来工作量就不小的主审法官来说,简直就是一个累赘,再加上普遍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不高,这就导致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种排斥心理。为了应付审判实践的需要,也就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只要在开庭时往审判台上一坐,开完庭后把名字在合议庭笔录上一签,就完成了自己的光荣使命,似有“陪审员无才才是德”的意味。而人民陪审员也乐个不干活白捡便宜的好差使。竟有人认为:“陪审员嘛,主要工作就是陪,是配角,不是主角,案件审理的责任在于主审人,管那么多干嘛?反正不干活,法院照样得给我发补贴,还顺便讨个好人缘呢!何乐而不为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三、如何解决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是,改革、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必需的,但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陪审制模式,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坚持以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监督为指导原则对现行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首先,从待遇上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问题,解除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改变人民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这也是对人民陪审员的劳动的肯定和尊重;其次,要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再次,要采取各种方式对恶魔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最后,还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责意识,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人民陪审员既然是经授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利,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就应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体制,也都应适用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第二种意见是,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看了第一种意见后,笔者不禁要问:“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成本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如果我们要真正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改革和完善陪审员制度就势在必行。那么,我们就要从人民陪审员的待遇、素质的提高、业务的培训和监督等方面来全面地投入成本,来造就一支符合我们所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成本应该是不低的。那笔者又要问了:”为什么我们不把这些成本花在法官身上,造就一支法官的精英队伍出来,先行彻底地消灭司法腐败这个名词呢?“ 持否定意见的人就要开腔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法庭内的分权,是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制度,是不能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等同起来的。“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诉讼监督体系里,有检察院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党的监督、政府的监督、法院内部纪检的监督、当事人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已经够多够密了,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个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来平添法院的工作量,这似有点多此一举、劳民伤财的意味了。另外,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就是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是少数服从多数,那来监督?而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实质性作用有多大,是否真的能为人民参与审判,对法官滥用权力起到必要抗衡和制约作用,确保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这都是无从考证的。因为,所有法官可能犯的错误,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都是可能发生的。虽然,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在其国家的司法体系中的作用不可估量,但那是在英美,不是在我国。我国的国情与英美国家是不一样的,而且是很大的不一样。在此,笔者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在谈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时候,切记不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弊端先入为主的定性思维,认为解决的办法就是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是要从这个圈子里跳出来,从如何把我们的司法体制这个大局的改革完善出发,认清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利弊关系,考虑大局,该废除就废除。

面对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面临着与世界的接轨的挑战,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也是其中之一。但接轨的意思,并不是要我们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学外国一样,才叫接轨。我们所需要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诉讼体制,不要因为英美有了个陪审团制度,我们就要有个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员制度。不错,陪审制度在英美国家的司法体系中虽然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陪审制度在我国也是行得通的。所谓大胆改革,就是要大胆,虽然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存在着陪审制度,但该陪审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简直就是一个空壳。这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更让群众产生了法院只会搞形式工作而不注重实质工作的错觉。笔者认为应当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质疑

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官方媒体掌声如潮。据肖扬院长强调,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绝不意味着法官大众化,并不是为了解决法官数量的不足而从社会其他阶层中再选拔业余法官。实行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体现司法民主,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依据该条,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而依据《决定》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却高法官一等,因为“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官有这权利吗?司法实践中,单独的法官没有权利要求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利,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初任法官的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据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希望精英治国。所以,全国首界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时全国也曾经是一片叫好声。不知道为什么,仅仅时过三年,又不需要精英治国了。本来法官的素质就良莠不齐,要再加进一些法律门外汉,真不知道做初的判决会不会笑掉人们的大牙。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而依据《决定》第八条,只要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等条件,并且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两种情况,在公民被推荐或自己提出申请后,就有可能经过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审查(注意,还不是考察)后,担负起生杀予夺的大权。而且,陪审员的本旨即在于以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来对抗司法的专横,以公众的自然理性来平衡法官职业化的僵化思维。因此,陪审员的来源必须是开放性的,而《规定》第五条却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不但失去了当初设立陪审员制度的原意,而且会产生一种怪现象,懂法的不一定能担任陪审员,不懂法的倒可能参与其中。虽然《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人民陪审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规定》没有涉及,如果某人担任几年人民陪审员之后,被发现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能否以巨额财产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依据该《规定》及现行《刑法》,如果其在担任人民陪审员期间发生这种问题不难解决,如果其在担任人民陪审员之后几年呢?

《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是否可以连任?如果允许连任,在目前的大环境下,会不会产生职业“陪审”一族?如果允许连任,那实行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又如何实现?如果允许连任,会不会产生新的腐败?-这边拿补助,那边依据《规定》第十八条拿工资、奖金,享受原单位福利待遇。这样,法官的心理如何平衡?

《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如果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已经人浮于事,不再需要人民陪审员,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问题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当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

四、废除陪审员制度的理论依据

1、从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渊源来看,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并提出人民陪审员按选举原则产生。”在这之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又用了三个条款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权利、职责以及经济保障作了明确的规定。就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即1949年,中国共产党发动并依靠群众的力量推倒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革命的胜利,让共产党更深刻地体会到人民群众的无穷力量以及紧靠人民的重要性。因此,列宁也曾讲过,人民陪审制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在此,笔者大胆的揣测,在当时,我国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予以明确地立法,一方面当然是借鉴欧洲大陆和苏联东欧的司法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共产党在执政初期,为了进一步巩固政权、团结人民、共同抵御外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这其中或许包含了一点政治的成分在内。从事实上讲,当时的一些文章也告诉我们,普通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让他们有了当家做主的感觉。50年代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可到了后来,特别是时期,人民陪审制便成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阶级斗争的一种有效的工具。 如今,中国跨入了21世纪,共产党成了不倒的长城,中国人民万众一心昂首世界前列,我国的各方面机制得到了完善,人民民主得到了贯彻,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前进,人民是我们的主人翁,一切都是人民的。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应该大胆地将不顺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给废除掉,而不是成天叫吼着要改革,要完善。花上10000块钱去修一辆坏得只剩两个轮子的摩托车,这不值得。

2、陪审员制度不符合宪法本意。在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历程上,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随之历经4次浮沉。1954年《宪法》使陪审员制度成了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规定在1975年《宪法》中被废除了,又被1978年《宪法》恢复,到了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又将这一规定废除了。 有的学者认为,这只是几次非常平常的立法活动,并不影响《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规定的法律效力。对此看法,笔者并不赞同。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制定一切法律所不能抵触的,是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其效力是最高的,其修改程序也是最严格的。《宪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现行《宪法》将陪审员制度重新废除 ,这并不是无冤无故的废除,它体现的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中国人民的呼声。因此,现行法律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是与宪法本意相背离的。

3、陪审员制度的任用资格不合法。1983年9月2日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新《法官法》第九条也规定:“担任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官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在法制社会中,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由此可见,法官的知识结构具有显见的综合立体性特点。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却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几乎没有限制,既不要求人民陪审员需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不要求人民陪审员需具备一定的学历,却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不符合法律对法官职业人员的要求的。

4、陪审员制度不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我国的司法活动,属于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裁判的理性化司法,而非凭借常识与现实合理性处理案件的经验型司法。有的人提出提高陪审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法律培训等措施,然而,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五、废除陪审员制度后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

陪我到以后范文5

关键词:素质 宪法 废除 监督 民主

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的一种基本的诉讼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散见于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立法的初衷就在于,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或参审制度,从人民群众中吸收个别人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让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制度却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

一、现行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有关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实践操作性。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中,均只原则性的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就给予了法院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愿请陪审员参加诉讼或只请陪审员参加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社会效果较小的案件,这就必然引起陪审员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陪审员制度落于形式化;

2、陪审员的素质偏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再加上本来人民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不注重,直接导致了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和平民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无法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好审判权;

3、陪审员的职权不明。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了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权利,采取了一揽子包干的形式,未加以必要的区分。而在审判实践中,实行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往往由于自身业务水平的限制,无法对案件有一个独到的法理见解,主审法官要帮助陪审员了解案情,为其解说具体适用法律的原理,和陪审员进行协商,这对本来工作量就不小的主审法官来说,简直就是一个累赘,再加上普遍陪审员的素质不高,这就导致了法官对陪审员制度的一种排斥心理。为了应付审判实践的需要,也就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陪审员只要在开庭时往审判台上一坐,开完庭后把名字在合议庭笔录上一签,就完成了自己的光荣使命,似有“陪审员无才才是德”的意味。而陪审员也乐个不干活白捡便宜的好差使。竟有人认为:“陪审员嘛,主要工作就是陪,是配角,不是主角,案件审理的责任在于主审人,管那么多干嘛?反正不干活,法院照样得给我发补贴,还顺便讨个好人缘呢!何乐而不为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二、如何解决现行陪审员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是,改革、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必需的,但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陪审制模式,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坚持以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监督为指导原则对现行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首先,从待遇上解决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问题,解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改变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这也是对陪审员的劳动的肯定和尊重;其次,要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再次,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最后,还要加强陪审员制度的权责意识,注重对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陪审员既然是经授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利,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就应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体制,也都应适用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

第二种意见是,废除陪审员制度。看了第一种意见后,笔者不禁要问:“改革和完善陪审员制度,需要成本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如果我们要真正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改革和完善陪审员制度就势在必行。那么,我们就要从人民陪审员的待遇、素质的提高、业务的培训和监督等方面来全面地投入成本,来造就一支符合我们所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成本应该是不低的。那笔者又要问了:“为什么我们不把这些成本花在法官身上,造就一支法官的精英队伍出来,先行彻底地消灭司法腐败这个名词呢?” 持否定意见的人就要开腔了:“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法庭内的分权,是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制度,是不能将陪审员与法官等同起来的。”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诉讼监督体系里,有检察院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党的监督、政府的监督、法院内部纪检的监督、当事人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已经够多够密了,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个陪审员的监督来平添法院的工作量,这似有点多此一举、劳民伤财的意味了。而且,完善陪审员制度,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实质性作用有多大,是否真的能为人民参与审判,对法官滥用权力起到必要抗衡和制约作用,确保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这都是无从考证的。因为,所有法官可能犯的错误,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都是可能发生的。虽然,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在其国家的司法体系中的作用不可估量,但那是在英美,不是在我国。我国的国情与英美国家是不一样的,而且是很大的不一样。在此,笔者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在谈论陪审员制度的时候,切记不要对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弊端先入为主的定性思维,认为解决的办法就是改革和完善陪审员制度。而是要从这个圈子里跳出来,从如何把我们的司法体制这个大局的改革完善出发,认清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利弊关系,考虑大局,该废除就废除。

面对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面临着与世界的接轨的挑战,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也是其中之一。但接轨的意思,并不是要我们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学外国一样,才叫接轨。我们所需要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诉讼体制,不要因为英美有了个陪审团制度,我们就要有个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员制度。不错,陪审制度在英美国家的司法体系中虽然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陪审制度在我国也是行得通的。所谓大胆改革,就是要大胆,虽然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存在着陪审制度,但该陪审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简直就是一个空壳。这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更让群众产生了法院只会搞形式工作而不注重实质工作的错觉。

笔者认为,陪审员制度应该废除。

三、废除陪审员制度的理论依据

1、从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渊源来看,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并提出人民陪审员按选举原则产生。”在这之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又用了三个条款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权利、职责以及经济保障作了明确的规定。就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即1949年,中国共产党发动并依靠群众的力量推倒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革命的胜利,让共产党更深刻地体会到人民群众的无穷力量以及紧靠人民的重要性。因此,列宁也曾讲过,人民陪审制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在此,笔者大胆的揣测,在当时,我国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予以明确地立法,一方面当然是借鉴欧洲大陆和苏联东欧的司法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共产党在执政初期,为了进一步巩固政权、团结人民、共同抵御外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这其中或许包含了一点政治的成分在内。从事实上讲,当时的一些文章也告诉我们,普通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让他们有了当家做主的感觉。50年代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可到了后来,特别是时期,人民陪审制便成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阶级斗争的一种有效的工具。 如今,中国跨入了21世纪,共产党成了不倒的长城,中国人民万众一心昂首世界前列,我国的各方面机制得到了完善,人民民主得到了贯彻,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前进,人民是我们的主人翁,一切都是人民的。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应该大胆地将不顺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给废除掉,而不是成天叫吼着要改革,要完善。花上10000块钱去修一辆坏得只剩两个轮子的摩托车,这不值得。

2、陪审员制度不符合宪法本意。在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历程上,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随之历经4次浮沉。1954年《宪法》使陪审员制度成了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规定在1975年《宪法》中被废除了,又被1978年《宪法》恢复,到了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又将这一规定废除了。 有的学者认为,这只是几次非常平常的立法活动,并不影响《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规定的法律效力。对此看法,笔者并不赞同。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制定一切法律所不能抵触的,是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其效力是最高的,其修改程序也是最严格的。《宪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现行《宪法》将陪审员制度重新废除,这并不是无冤无故的废除,它体现的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中国人民的呼声。因此,现行法律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是与宪法本意相背离的。

3、陪审员制度的任用资格不合法。1983年9月2日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新《法官法》第九条也规定:“担任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官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在法制社会中,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由此可见,法官的知识结构具有显见的综合立体性特点。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却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几乎没有限制,既不要求人民陪审员需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不要求人民陪审员需具备一定的学历,却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不符合法律对法官职业人员的要求的。

4、陪审员制度不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我国的司法活动,属于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裁判的理性化司法,而非凭借常识与现实合理性处理案件的经验型司法。有的人提出提高陪审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法律培训等措施,然而,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四、废除陪审员制度后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

陪我到以后范文6

(介绍)

“嗨!大家好,我叫甜陪陪。上小学五年级。身为班长。学习成绩那就不用说了吧。”咦?这个小丫头是谁?哦,是我们故事的主角。

“嗨!大家更好,我叫林爱可。与田培培同班。身为语文课代表。学习成绩也不用说了。告诉你哦,我是甜陪陪的最好朋友哦!”噢?这个小姑娘有时谁?告诉你吧,是我们故事主角的好朋友呢!

还有其他配角,就………。“反对!反对!凭什么我们不介绍!”这些反对的人就是甜陪陪的同学。下面我们的故事就要开始喽!

第一章 甜陪陪当上了班长

“同学们静一静,下面我们来竞选班长!”这是甜陪陪的班主任语文老师。

“老师,我建议甜陪陪当班长!”林爱可这个“嘴快舌”竟然推荐了甜陪陪。要知道,现在的甜陪陪还是一个学习成绩中等的学生呢。

林爱可,看我下课怎么整你。甜陪陪在心里说。

“哦?甜陪陪你想当班长?”

“老师,我想……。。”

“甜陪陪,想当班长就要大胆的说嘛!好吧,还有没有人想当班长?”这是,大多数人都在笑,没有人注意老师说的话,“好吧,竟然没有人想当班长,那我们新一任的班长就由甜陪陪来承担吧!”

“啊?!”几乎全班同学异口同声的叫了起来。

就这样,甜陪陪当上了班长。

第二章 当班长的好与坏

甜陪陪当上了班长,当然要面临同学们的嘲讽。

“哟!甜陪陪当上了班长,那可要庆祝一下哦!晚上到五星级大酒店去庆祝吧!”

“对呀!你爸妈没想到自己那么笨的女儿当上了班长吧!高兴地撒花啦!”

“哈哈哈………”

“笑什么笑?有本事你们也去当一个啊!愚昧无知!”甜陪陪当上了班长以后变的神气起来了。旁边嘲笑甜陪陪的人顿时惊呆了。

不知道是当了班长还是甜陪陪懂得了什么她的学习成绩一直上升着。

有一天,林爱可对她说:“当上了大班长学习果然一路上升。”

甜陪陪锤了林爱可一拳说:“什么嘛,我举手是向上厕所嘛…。。”

正在吃面包的林爱可一下子笑得把面包喷了出来。

当班长好处也不少,什么活动都让甜陪陪去。既然去了,回来肯定有什么奖项。在一个月一次的“班干部好评”活动中也有甜陪陪的身影。甜陪陪想到了这里不由自主的笑了起来。林爱可直骂她是个神经病。

第三章 放暑假了

今天,因为天气太热。所以,学校提前放暑假了。

这可把甜陪陪高兴极了。她一大早起来就开是泡网。

好久没有登QQ了,她迫不及待的打开电脑,登上了QQ。一进去,班级群上了好多人了。尤其是林爱可。似乎就是她一个人在那里叽里呱啦的说话。回复她的似乎没人。

甜陪陪像大家问好。外号“甜蜜女孩”心佳佳回了甜陪陪。并且告诉她的QQ服装是不是太那个了……是哦,甜陪陪的QQ秀到现在还穿着一件棉袄。甜陪陪立马换上了一件粉红色韩版连衣裙。心佳佳立刻说好好看哦。

甜陪陪过一会儿就下了。她最近迷上了吃方便面。她下了以后就去泡面。

下午要领暑假作业。甜陪陪一个人去领似乎很孤独。突然一个大眼睛穿一身白色运动衣的帅气男孩跑到了甜陪陪身边。

“嗨!是甜陪陪吧?我是四班的方伟林。”方伟林一上来就来了个炮筒子。

“对,我认识你?”

“不,你不认识我。我认识你,上次在市里举行的小学生表彰大会上看到过你。”

“哦,我原来这么出名。”甜陪陪不好意思的笑了笑。

今天,甜陪陪的日记里写了这样的内容:今天第一次发现自己这么出名。

第四章 认识了新朋友

昨天下午甜陪陪去领暑假作业的时候遇到了林爱可,林爱可拉着一位小女生的手,甜陪陪不知道是谁。林爱可说她是她表妹,林爱可的表妹真是可爱哦。

她的表妹只比林爱可小一岁,长得甜甜蜜蜜,头上斜斜得戴着一顶王冠。穿着粉色公主裙。可爱极了!

“小妹妹,你好。我叫甜陪陪”

“你好,我叫唐子宣。”

“你很可爱,很甜蜜。”

“我也这么认为……。”

“你还真不谦虚呢。”

“嘻嘻……。”

“我们去逛街吧。”

“同意!!”林爱可大叫一声。

这天,甜陪陪看上了一个八音盒,可是买不起。只差一元钱,小气的老板娘就是不退步。这是唐子宣悄悄地说:“我来!”只见她走到老板娘面前,用娃娃音说:“老板,求求你了,您就发发慈悲吧!”这给谁听了都会心软。老板娘说:“行了,就让你一步吧。这是谁家的小姑娘,那么可爱?”

唐子宣笑了笑,等甜陪陪付了钱,拉着她跑了。

“你真行啊!”

“没什么,经常用!”

甜陪陪傻了眼,可爱也能用??

第五章 去英国旅游

(其一:准备)

今天,甜陪陪的爸爸突然打电话来告诉甜陪陪说他已经买好了三张票。后天去英国。

甜陪陪吃惊极了。

后天到了,甜陪陪的爸爸回来了。一大早,他们三个人就去机场。机场的导游让旅客们戴上一顶红色的帽子。甜陪陪的爸爸说这个像幼儿园的小朋友。甜陪陪说有同感

(其二 认识新朋友)

田培培的邻座是一个叫做林丽的女孩。田培培高兴极了,她和林丽做了一小时的飞机,大人们下机的时候累的无精打采,因为有了林丽陪着,田培培高兴极了。

(其三 遨游伦敦)

田培培和林丽好像有缘似的,当她们提出要在一起的时候,双方父母也没有反对,竟然同意了。这两个好朋友这儿走走,那儿逛逛,玩的好不热闹。

到了中午,他(她)们都饿了。她们进了几家西餐厅内,点了一些吃的,这次花的钱真不少。但是由于林丽的英语曾获过市里第一,还起价来简单的很。

一天过去了,田培培累的要命。

陪我到以后范文7

关键字:陪审制度 历史起源 历史发展 司法公正 陪审团 概况 外国陪审制 英美法系 正文 引言 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取“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 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在其产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然而,今天陪审制在许多国家已名存实亡,他的存废问题成为目前司法学界较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对于是否保留陪审制的争论也日益激烈。古希腊哲学家曾经认为“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以为我们可以从它的历史起源与发展这个层面上来剖析他的现实价值,真正的在理性的法学思维上给予它一种新的历史价值定位。一、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起源与发展早期的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随着历史的发展,11世纪时期陪审理念渗入英国,亨利二世在位时在司法方面的改革对于陪审制的发展有很大的推进作用。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这种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主要发源地,其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我们认为由全体自由民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与当时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必然产物。但这种在当代人看来的优秀文明成果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销声匿迹——集权的发展不允许这种民主的陪审制度存在。 现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就是“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采取这种制度是出于一种行政目的——加强土地管理。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确立陪审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陪审制的确立是对当时神明裁判(Ordeal)和立誓免罪(Compurgation)的否定。神明裁判和立誓免罪其实质是借助一种神秘莫测的超自然力量,利用这种简单的证明方式来代替审判方式,这样的审判很难发现事实的真相,审判结果靠的只是运气。这落后、荒谬的做法必然被理性的方式所取代,而陪审制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具有证人功能,法院通过陪审员了解案情,这样判决结果相对公正得多。(2)陪审制的确立还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当时英国王室财富匮乏,而封建领主教会经济实力雄厚,可与王室分庭抗礼。英王为增加王室财政实力,一方面在全国推行土地调查;另一方面通过扩大王室法院司法权来填补时常空虚的国库。 陪审制很快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的诉讼方式。英国的陪审制在其司法历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但时至今日,其陪审制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微。早期,大陪审团的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进入19世纪以后 ,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替代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小陪审团的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的命运好,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司法实践中,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尽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允许陪审团可以以10∶1甚至9∶1通过作为被告有罪判决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案件。所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陪审制在英国地位的下降,是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人们认为陪审团成员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也未必能理解案件的证据和领会法官的指示,因而其作出的裁决值得怀疑。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对英国的陪审制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这使普通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差异。美国的陪审制度如此发达,与美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抗争以维护殖民地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作为对抗英王室统治的工具。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 (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的概况 随着陪审制在英美两国的产生和发展,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但是,大陆法系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了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即取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而改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此后,多数学者称这种审判制为参审制,大陆法系这种陪审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此外,朝鲜、波兰、匈牙利、瑞士等国家都实行这种参审式的陪审制度。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之一,与英美法系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司法的历史。在很早以前,法国就确立了专职法官制度,并建立了旨在加强中央集权的王室法院。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及地方封建势力的加强,使得法兰西的法院系统比较发达。长期以来,封建社会的法国对于刑事案件采用讯问式诉讼制度,法院有非常大的权力。后来形成了同时握有刑事案件调查权、起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检查官,陪审制很难在这片“沙漠”上生存。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取得胜利后,各种新的诉讼制度确立起来,司法独立得到了确认,但人们由于对中世纪的司法腐败、专横心有余悸,对独立的司法仍有怀疑,为了消除这些顾虑,迫切需要司法民主化。新兴的资产阶级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很符合法国革命精神,能够消除司法腐败。然而,这种被称为“民众自由守护神”的陪审制度并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想的目的,它与法国的国情不符,本来只想用陪审团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结果却成了控告方滥用起诉权力。于是,1811年英国式的陪审团在法国被废除。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在大陆法系国家首次实验的失败,看似偶然,却是必然。诉讼历史文化的差异是陪审团式的陪审制不能适应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原因,但法国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参审”式的陪审制(亦称为参审制),这或许是对移植陪审团失败后用以弥补遗憾的一点慰藉。虽然如此,法国的参审制在今天的运用已属凤毛麟角,它只在重罪法庭中才被运用。德国,是另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代表,它实行陪审制是在被法国征服后受其影响并在一些地区照搬了法国的参审制。后来许多学者受到启蒙思潮的影响,认为陪审制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司法独立,因“司法被定位于保护个人自由之机关,国民要求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司法不应优越于行政而存在,基于此认识惟有陪审法院始属立宪体制所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并为国民自由之守护神,陪审更是司法独立之基本前提。”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由于代表民众的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可对法庭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增加对司法的信任,这也是由于当时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德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英美的陪审团很难融合起来。实践证明英美的陪审制在德国并没有成功。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此后,我国的陪审制度真正得以确立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主要沿袭的是前苏联的模式,实质上也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然而由于当时中国的现实,陪审制度屡次被提出,但屡次不能实施。国民党政府曾经规定,凡政治案件皆需陪审,但它很快又废除了这一规定。 中国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就曾经规定了陪审制度。在我国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1954年宪法中,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从此,人民陪审制度被作为一项宪法原则。1982年,宪法取消了这一规定。随后,在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做出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时候,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一项宪法原则降格为一般的诉讼制度,且这一制度在个案审判实务中是否遵照或使用,完全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200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草案主要内容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和义务等。该草案将进入立法程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面临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此基础上,又由于最高法院法院和司法部针对陪审制度的一系列文件,陪审制度在我国基本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制是古代西方国家“奴隶民主政治的产物”,然而古代东方实行“奴隶主专制制度”,因此没有产生陪审制的环境和土壤。我国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实行的都是专制政体,民主政治与之无缘。到了清末、民国时期虽然制定了有关陪审制的法律,但却未付诸实施。中国的陪审制度是与中国党分不开的。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中国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陪审制度。陪审制度的采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中国党走群众路线的结果,是密切联系群众、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结果,也是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否定。但此时的陪审制,与其说是一种国家审判形式,不如说是民众的革命方式,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界限十分模糊。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保留了陪审制度,并在1954年宪法中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做法当做宪法原则。“文革”期间,我国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未能幸免。粉碎“四人帮”后,我国恢复了人民陪审制度,但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陪审制度没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问题。实际上陪审制度在我国已名存实亡。在当今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有人主张废除陪审制,提出了“取消论”;有人主张改革陪审制。改革陪审制也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有人则认为应完善“参审”式的陪审制(参审制),有人主张移植“陪审团”式的陪审制。我们认为陪审制度是具体的历史条件、诉讼文化、环境下的产物,陪审团的移植不适合我国国情;参审制(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只具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 从那时开始我国的陪审制经历坎坷的的命运至今。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制度的创建和推行是困难重重。目前,我国尚存陪审制,但名存实亡的陪审制究竟该何去何从尚无定论。这也是当今法学界与司法界争论的焦点。 三、中西陪审制度的特点比较(一) 西方陪审制度的特点1、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因此,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的主要特点。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 。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作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2.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 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这些被挑选出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又都可对其进行挑选。 3.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众听周知,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证人,诘问和反诘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4.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这是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特点。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驶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2、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国家而形成的。这些国家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英美陪审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进入20世纪以后,法国也正式放弃了英国式的陪审团而采取了混合式。这种混合式的陪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但是,它也有一些迥异于英美陪审制的特点。首先,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是由一定数量(通常是12人)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然后由陪审员作为一个整体参加诉讼活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式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其次,陪审员的职权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因此,大陆法系全然不存在英美法系中那种作为事实审理者的陪审团和作为法律阐述者的职业法官的区分。第三法官对案件的控制与影响较大。在英美法系法官必须的听取陪审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有着重大的影响,职业法官几乎是控制着混合庭的决议。3、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今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权对案件共同做出裁决。因此,我国的陪审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在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人。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该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审判员一样,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行使同等的表决权。人民陪审员的这种审判员同样的权力,只有在法院执行职务并参加审判庭时才享有,执行完职务后,这种权力即不得再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陪审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几十年来的实 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扩大审判 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现实以及其他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即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中产生一些“异化”,使其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审判方式相适应,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四、结论我国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由于中国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诉讼文化和诉讼模式迥异,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异体排斥”的现象,“参审”式的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还留有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尤其是在我国当前,参审制所体现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一项形同虚设、自欺欺人的司法制度的长期存在,对于司法权威将是一种巨大嘲讽,而对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形成也是有百弊而无一利。我们希望在以后的法治建设中这些法治问题与司法公正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健全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注释: 中国古代法制史蒋安.论我国的陪审制度与司法改革学评论,1999,(6). 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 西方法律思想史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41. 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42. 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 正义网,陪审制度的考察与思考中国司法改革网中国民商法律网--程序法学学说连线--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12]法律图书馆—独立而权威的人民陪审制

陪我到以后范文8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缺陷,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的现存缺陷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从建立到现在已发挥了很大的价值并体现了其优越性。近年来,作为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应用和发展,并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专业化、精英化趋势过重。

其次,在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问题上,陪审员参与审判“陪”而不“审”现象普遍,人民陪审员的应有作用根本得不到发挥。

再次,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上,我国目前都是十分欠缺的。

二、对西方陪审制度的合理借鉴

(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虽已有衰落趋势,但其仍是英国法律系统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在陪审团制度所遵守的法律是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案》。[1]

其后,陪审团制度由英国传入许多国家,其中移植最为成功的当属美国。美国是至今仍实行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哈佛大学教授本杰明.长普兰曾这样指出陪审制度在美国的意义:“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和谐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对法庭程序的其他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环绕在陪审团制度的四周,就像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2]根据美国宪法及有关规定,美国陪审团制度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trialjury)。大陪审团通常由16-23名陪审员组成,负责审查对刑事犯罪的起诉,并在听取检控官关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有关证据后做出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裁决。审判陪审团的组成因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名陪审员组成,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团由6-12名陪审员组成。19世纪中期以后,美国尽管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大陪审团,但大多已只是一种形式。小陪审团却一直比较稳定。

(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参审制作为陪审制的另外一种外观表现形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传统和诉讼模式的不同特点,在对陪审团制进行重大改造之后而创立的一种陪审制形式。

这种陪审制与陪审团制的共同之处在于陪审员都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都不了解案情等。[3]〕但两者的差别亦很明显:首先,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成员一般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等按一定规则任意抽取,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一般由基层议会选举产生或由法院聘请。其次,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他们以陪审团集体的名义独立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不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他们都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享有共同的权利。再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的表现不同。庭审时,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成员集体端坐于专设的陪审席位,庭审中他们只能倾听,不能发问,但庭审结束时,陪审员所作的裁决是法官作出裁决的依据。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在庭审时与法官并肩而坐,庭审中亦可发问,庭审结束时与法官共同对案件进行裁决。

 

三、关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存废之探讨

目前,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是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探讨的热点。

笔者认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应当保留。正如许多学者所说,人民陪审制的存在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必要性与自身价值。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其次,人民陪审制有利于让公众感受到司法威严。。再次,人民陪审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更次,人民陪审制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最后,人民陪审制很好的体现了司法民主理念。

总之,人民陪审制具有十分广泛的存续必要性,应该继续存在。当然,这笔不意味着这一制度就是完美的。恰恰相反,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是存在诸多却显得,这在上文已详细提及。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最佳选择是保留人民陪审制,并对其进行改革完善,以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四、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每一项制度,只有处于其中的人是好的时候,它才可能是好的。[4]因此,要改革人民陪审制度,首先要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入手。笔者认为,应着重注意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绝对避免陪审员成为“专职”陪审、编外法官的现象出现。在陪审员的选任上必须贯彻大众化、随机化的原则,以便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

另一方面,还要建立专家陪审体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5]的人士进行判断,尤其是相关事实上的认定,会达到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正义”。这也是司法所要追求的理念之一。而且,专家陪审体系与人民陪审员的大众化、随机化的要求并不矛盾,因为个别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中是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发挥法官所不具备的背景知识的作用的。这里所指的“专家”,并非专指有学术研究或重大发明的人,而是指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特长的有识之士。。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性、专业性特别强的案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审理,这是非常有益的。专家参与审判,它有助于克服法官知识的有限性和片面性,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于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专家陪审员,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主任医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

(二)人民陪审员的职权

在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上,必须加以明确化,使人民陪审员真正在审判中行使其职权,避免“陪而不审”现象。

第一,明确审判权中可以专属于陪审员的带有情理性色彩的权力能力,这主要集中体现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方面。因为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也是把自己假设为“理性人”所进行,更多是依据情理而不是法律专业知识,而人民陪审员作为直接来自社会民众的一员,完全有能力行使好这些权力,且行使结果更能贴近与体现社会性要求。[6]

第二,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对于法院诉讼活动的支持与配合作用。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诉讼调解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利用他们的民众代表身份参与部分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但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还拓宽了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二是在协助解释法院裁判结果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及裁判形成全过程,由其将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及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以提高双方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可度;减少当事人因涉案上访和申诉,裁判文书的内容也更容易得到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化解“执行难”问题。

第三,对司法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监督作用。一方面,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可凭借自己内心对自由裁量权所持的尺度转变法官固有的思维定式,客观上对法官滥用这一权利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从而尽可能地保证司法公正,使合议庭成为审判公正、人民信任的审判组织。另一方面,在对程序公正的监督方面,通过发挥人民陪审员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功能,使裁判结果在严格遵循了法定方式、顺序、时限的基础上作出,由此作出的裁决更容易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

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良知来审理案件,做出公正的司法判决,这对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规定也同样适用。正如斯塔姆勒所说:一个判决“应当是一个客观上正确的判决,并没有主管和随意的看法;是一个裁断而不只是一个个人性的命令”。[7]因此,人民陪审员职权的落实同样重要,必须加以重视。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上,必须进行切实加强。

一方面,应围绕提高参审积极性,加大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力度。首先是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物质保障力度,当前主要是解决补助经费的来源问题。最好由立法作出专项规定:由法院和陪审员的单位来共同配合,对陪审员的物质权益加以切实保障。另外,尤为重要的是要适当赋予陪审员以言论豁免权,以使其真正敢于发表自己的真实感言,真正发挥陪审员的应有作用,保障司法民主的实现。

另一方面,还应围绕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继续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对人民赋予陪审员的审判权这一国家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一是由于陪审员并不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因此,陪审员所参与的只能是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二是要细化人民陪审员的错案追究制度。三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打造清正廉洁的陪审员队伍。

尽管我国的人民陪审制还存在诸多缺陷,但其存在的价值却不可否认。而且,现阶段其应有的作用与价值并未充分发挥出来。我们应当探讨的绝不是人民陪审制的存废问题,而是尽快完善它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引发更多法律人的共鸣与对此问题的思考,推动我国人民陪审制立法、制度与实践的完善,使人民陪审制这项有着较久历史与民主品性的司法制度在我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功能与价值。

参考文献:

[1]CatherineElliott&FrancesQuinn,EnglishLegalSystem(thirdedition),P148。

[2]蒋德海:《从陪审制度看裁判制度》,载《探索》,1995年第5期,第64页。

[3]赵璐:《论陪审制度及其改革》,载曹建明主编《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年3月第1版,第309页。

[4]沈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5]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立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

[6]孙敏、陆丽华著:《浅议陪审制合议庭》,载(www_chinalawedu_com).htm,2005年5月26日。

[7]Starmmuler,'Richtinges Recht';转引自[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第66页。

陪我到以后范文9

事情的经过令人觉得有点荒诞不经。前些日子,李湘跑去山西介休,给某楼盘主持了一个开盘仪式。活动结束后,某些山西企业家就聚集在酒店,等待李湘一同用餐。李湘大概是有点精神疲惫,觉得本职工作结束了,没必要再参与这样的社交。主办方试图跟她沟通,说不吃饭,打个招呼,敬杯酒或饮料,再去机场也不迟。可李湘却没有答应,拎着行李执意要走。这时,山西的主办方火了,干脆把她往酒店门口晾个10分钟,然后塞给李湘两百块:“你自个儿打车去机场吧!”李湘倒也硬气,打就打呗,坐啥车不能去机场?但是后面的事情,还没有这么简单,据说主办方直接操控酒店保安,让整个酒店门口禁止停留任何出租车。把李湘的化妆师给吓得以为进入了黑煤窑,赶紧打电话报警了……

这种事情给谁撞上都要大喊倒霉的,毕竟我堂堂知名大主持人,养了十几年的尊贵星气,居然被一个房产主办方给砸得脸面全无。但是李湘的经纪人谭飞却不这么认为,他在接受采访时非常幽默而讽刺地说道:“李湘其实是幸运的。这趟去山西,老板只要她喝酒,还没让她进黑煤窑。”这话真是刮了那山西某些人的一大巴掌。而更有意思的当属娱乐评论员李承鹏了,他说话向来风趣,对这件事情的“比较肯定”的推断是:“我觉得这个老板应该是个交警。”

按说这李湘跑到山西推推楼盘,本来是一件双赢的事情,但这一码子事情一出,给搞成了双亏。搞得大明星和山西人民一起没面子。

有人说,这事情,要怪――就得怪李湘不陪酒,人情社会嘛,陪一陪酒不就得了吗?明星中陪吃陪喝陪玩陪睡的人还多着呢,你不就陪一陪酒吗?台湾明星还有陪吃陪喝价目表呢!

但是,明星就非要屈就自己去给人陪酒吗?我陪不陪你们不是我个人的权利吗?万一我陪你们喝一杯,有记者说我陪你们干别的了呢,我不名誉扫地吗?

围绕着这档子事情,娱乐圈还给来了一个大争论,有些媒体给来了个专题,就谈这个事情的。女明星们就站出来说话了:

歌手周彦宏说这事情她遇多了,在南通不陪吃,结果被人丢在了一个小地方;在四川,也因这事情被人丢在了小山村里,据说一起被丢的还有费翔;在湖北,她因为拒绝陪这地方的小宣传部长吃饭,结果又给人撂下了。她说,这样儿被“黑”是常事儿,她似乎是习惯了。遇到这种事情的人还多着,柯以敏、孙菲菲、汤灿、曹颖无一例外都遇到这门子事情,就连章子怡的裸替邵小珊都声称自己遇见的事比李湘可怕得多了,居然有人给她扔烟头!

当然其中最牛气而最有正义感的当属后面几位了。

歌手叶蓓就说:我觉得吃不吃饭自己可以选择吧!这个跟工作没关系呀,愿意去就去,不愿意去就不去,干吗要威胁人啊!

舞蹈演员就更牛了,她说:这是不正当的要求,人家是帮你去主持,又不是陪你去吃饭!是两回事!所以,这些在前期都应该谈在合同里的,仅仅因为拒绝就那样,我觉得太不绅士了。可能中国人的观念觉得这是不给面子,但是事情是两回事,我跟你非亲非故的,为什么要给你面子呢?”

歌手何静还有几份男儿气概,她干脆来了一句:如果让我陪酒,那就打架!打架就打架,无所谓。

从这些明星们令人汗颜的言语之中,你会发现要明星陪酒的事儿还真是不少,大小明星都难以幸免。总有一些人拿着一些人情社会的潜规则在强迫明星去做一些不愿意的事情,而陪酒这个事情发生的次数可能最多了,已经让明星对这个陪酒的习惯都集体厌恶了。

这是一个人情社会,更是商业社会。正如所说,大家“非亲非故”,只是商业合作,陪不陪酒是明星个人的权利。愿意去喝则去喝喝你的好酒,不愿意喝我就回家喝白开水去。

陪我到以后范文10

关键词:人民陪审;陪审制度;倍增计划;功能价值

决定增加一项制度的运作规模,其前提条件应该是该制度目前运作的效果非常好,又或者是现行的规模不足以发挥其本应具备的功能作用,因而才需要有所增强。除此之外,毫无依据的加大制度的运行规模,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将进一步扩大原制度本身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为“推进司法民主,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渠道”,应“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其中包括“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①对此笔者在思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运作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需要“倍增”人民陪审员的必要条件?“倍增计划”的意义何在?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目的与价值。

一、陪审制度的价值与作用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具体观察西欧国家的现代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则发现其由中世纪法庭裁判中由当事人邻居组成的“调查陪审团”制度演变而来。当时他们的主要负责协助法官调查案情,以证人的角色出现在法庭上。后来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权的裁决者。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反对专制及司法擅断的斗争结果。

毫无疑问,陪审制度核心的目的都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的独断专横。通过保证普通公民参加审判,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以防止法官专断。这体现了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

而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中,陪审制度也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其中陪审制度在法庭中吸纳了公民参与审判,使得这些参与审判的公民第一时间获得法庭审判的原始信息,是庭审公开的最佳途径。同时也是监督审判的最高效方法。体现了陪审制度的司法监督价值。

于此同时,有公民参与的审判,为法庭提供了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较之于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相比,普通公民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②尤其是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公民参与审判能够弥补法官的职业空白,与法官互补实力。这主要体现了陪审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

我国的陪审制度沿袭了原苏联的模式,虽然建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但直到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争议之声不断。毋庸讳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却长期流于形式。争议主要源于人民陪审沦为“陪衬”的现状,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在多数的基层法院中,这些专职陪审员被用于补充法院的劳动力,名为陪审员实则做法官助理的工作。更不可思议的是陪审员甚至无需出庭听审,裁判文书就会出现他们的名字。这确实与设立之初人们对该制度寄予的厚望形成了强烈的落差。

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之讨论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尽人意,于是引发了很对学者对此的讨论,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的建议全面引进西方的陪审团制,有的则建议全面撤销人民陪审员制度。

诚然,美国是陪审制度运行最好的国家,但20世纪后期,“以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为代表的一些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引发民众对陪审团制度的思考,美国也出现了对陪审制度批评和要求改革的声音。有人说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的效率;有人说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有人说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扰等等。面对这些批评,有些专家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如刑事案件陪审团的判决不必一致同意等。”③不难发现,国内大多数人对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运作成果有过高的评价。对于这些制度的舶来品,我们多多少少存有误解,却不知很多时候其是在经过打磨、剖光、包装后呈现给我们的不完整的事物。就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而言,其运行中也遇到不少的阻碍,产生了许多消极作用。但往往我们只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全然不去理会和研究是什么因素导致产生消极影响,只是一股劲儿地倡导将陪审团制度引入我国。

再者,每一项得到良好运作的制度,都需要具备合适其扎根发芽并且成长的土壤。基于我国陪审员制度短暂的法律历史、与陪审制度相匹配的相关制度以及国民性格素质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具备实施美国式陪审团制度的条件。一味地强行植入,其结果只能是“橘逾淮为枳”罢了。

此外,笔者也不支持全盘撤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观点。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发挥其本应有的作用,是因为该制度目前存在缺陷,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因噎废食”不是理性的做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赞成最高法院提出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倍增计划”强调的是增加陪审员的人数总量,但制度具体的运作配套措施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改进。其所体现的发展方向是单一的壮大陪审员的规模。难免让人产生这样的怀疑,即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遇到瓶颈有所倒退的情况下,陪审员倍增计划只是一个转移观众视线的幌子,实在没有任何有意义的价值。此时,我们不禁要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该何去何从?

四、改进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于以上思考,以及结合多种考虑因素,笔者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继而才能真正发挥陪审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第一,修改人民陪审员的任期时间。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笔者认为五年的任期时间似乎有些过长。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是从居民身份证、纳税名单或者驾驶证中临时随机抽选的,被抽中的陪审员在审理完该特定案件之后,通常不会再被选中担任陪审员;而在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法律规定的陪审员任期都很短。我国将陪审员的任期规定为5年,其弊端之一就是将陪审员异化成为职业法官,这无非变相剥夺了其他民众参与审理案件的权利。再者,五年的任期时间足以改变陪审员的思维模式,在熏陶渲染之下极可能变得与法官的思维模式,那么人民陪审员不再是“人民陪审员”,而是“职业法官”。如此一来,陪审员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了。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修改陪审员的任期,不宜过长或过短,具体任期时间应在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之后确定。

第二,修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限。虽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具有于法官同样的权利,具有事实认定和决定法律适用的权力。但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先天欠缺法律知识,难以形成应如何适用法律的有效意见,因而根本无法行使决定法律适用的权力。换句话说,这项权力形同虚设。众所周知,人民陪审员的强项在于他们对社会现象的认知,代表广泛社会道德和社会意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关系实际是一种互补的状态,人民陪审员擅长于对事实的认定而法官则是法律的适用专家。人民陪审员审判权限的确定应基于自身的决策能力和决策特点,避开其认知盲区。④因此,陪审员的审判权限仅限于事实认定和在缺乏法律适用时,需凭借社会公序良俗形成裁判的情况。除此之外的法律适用问题,交由专业的法官。

第三,修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可以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然而实践中,民众广泛关注的“广州许霆案”、“邓玉娇案”、“我爸是李刚”、“薄熙来案”或者是引发众怒的一些黑社会性质贪污性质的案件中,本应当采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却没有人民陪审员的身影。

对此有学者认为,要想在我国推广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其价值功能,首先要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强制适用,使民众形成对人民陪审员的具体认知和权威性、可信度认知。其次,法律还应授权公共组织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等有权要求、督促法院依法组建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⑤笔者赞成这种观点,我国应当修改人民陪审员制的适用范围,使之由粗变细,由模糊变明确,对该制度的适用与否的最终决定监督权交由审判法院之外的机构或组织。

无论是过去的“邻人审判”,还是今天的英美陪审团制,法德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参与其中的普通民众都能将来至民间的智慧带入裁判活动继而影响裁判结果。其所体现的民主不亚于公民的直接选举权所体现的民主性。的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暴露了许多弊端,但这是制度设置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的反应。不管是“因噎废食”提倡废除陪审员制度,还是纯粹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都是不理性的选择。诚然,在社会转型期间司法公信力饱受质疑的情况下,尽可能引入民众参与审判,是一个让民众监督司法、接受司法并恢复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然而,在相关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一味地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其结果只会事与愿违。因此,笔者对该倍增计划持怀疑并担忧的态度。同时,也期盼着未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能更加完善。

注 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来源于新华社.

②[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4页.

③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年第3期

陪我到以后范文11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现状

一、 我国陪审制度实证分析

(一)管理机构情况

根据目前《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因此,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重点实质上落在了基层人民法院。在福建省泉州市15个基层人民法院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一般由专门成立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统领,具体工作由多部门共同承担、协同进行,实践中一般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来负责本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指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或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与惩处等综合工作,参审案件一般由立案庭负责,相关业务庭负责陪审员参审工作的业务管理。而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层面的指导工作。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福建省泉州市的人民审判员已经完成两届选任,其中,2005年全市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了421名人民陪审员,占当时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总数的三分之一。5年过去,2010年经过第二届换届改选,有559名陪审员当选,加上2011年来的个别调整任免,现共有646名人民陪审员,占全市一线法宫人数的二分之一,可见,经过近7年的发展,目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较第一届增长了53.4%。以下通过对两届选任的一些构成变化进行数据分析,以求发现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以来的一些内在发展变化。

(三)人民陪审员队伍基本构成

1、人民陪审员性别分布变化

自2012年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以来,目前福建省泉州市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共有646人,从性别比例分布看,男性378人,占总数的58.5%,女性268人,占总数的41.5%,总体而言,男性陪审员数量比女性陪审员数量略高。与2005年首次选任情况相比较,男性人民陪审员从66.7%下降到58.5%,女性人民陪审员比例从33.2%上升到41.5%,变化幅度较大,说明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发展进步,女性同胞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主动参与司法实践的观念得到明显增强,女性参政议政积极性明显提高。

2、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变化

福建省泉州市现有人民陪审员中,30岁以下的有88人,占总数的13.6%, 31岁至40岁之间的有126人,占总数的19.5%, 41岁至50岁之间的有228人,占总数的35.3%,51岁至60岁之间的有167人,占总数的25.9%, 61岁以上的有37人,占总数的5. 7%。可见,现任陪审员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1-60岁之间,其中,31岁至50岁的占54.8%, 51岁以上的占31.6%, 30岁以下的仅占13.6%,由此反映出,30-60岁之间的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更高,他们年富力强、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更愿意投入到法院陪审的兼职工作当中,从另一方面,也可看出法院更愿意使用既有一定社会经验又有较好精力的民众参与司法实践活动。

(四)人民陪审工作取得的成效

1、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初步落实,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逐年提高

自《决定》从2005年5月实施到2011年12月,人民陪审员参与福建省泉州市法院各类案件陪审案件逐年稳步提高,在2006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仅8065件,占全年各类案件结案数的17.7%,到2011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为13329件,占全年各类案件结案数的23.20%,前后相比陪审案件数增加了65%,陪审率提高了5.5个百分点,这在近年法院收案压力大增的背景下,陪审率依然稳步增长,说明人民陪审制度在福建法院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推行实施,得到了当地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的响应与支持。同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类型已由最初单纯的民事案件为主逐步扩大到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不同案件领域,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职能作用逐步得到发挥,使得这一制度成为普通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监督司法审判工作的有效载体。

2、人民陪审员队伍发展壮大,民众在司法审判中有了一席之地

经过7年多来的不断努力,福建省泉州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日益壮大,人民陪审员人数由最早期的421人己达到目前的646人,数量增长了53.4%,实现了人民陪审员数量不低于基层法院法官二分之一的预期目标。在此过程中,两级法院注重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文化程度、职业分布等不同角度进行调整选任,使人民陪审员队伍一批比一批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和民主性。这些都为陪审案件采取“随机抽取”原则的实现创造了较有利的人员条件。

3、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日趋规范,陪审员参审积极性日益提高

福建省泉州市法院通过落实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制定并逐步完善陪审工作管理制度,目前,各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参审、管理及补助报销等方方面面的制度管理,有的基层法院还实现了精细化管理,如制作《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登记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通知书》、《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统计表》等一整套表格,做到了按月定计划、按周抓落实、按月一考核、按季一汇总。总体来说,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日趋规范。同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落实经费,当前福建省泉州市16个法院中有12家法院由地方财政拨款人民陪审员工作专项经费,有2家法院是部分由地方财政拨付、部分自筹,只有2家法院由于当地区财政能力有限,只能全部自筹(他们只能从法院办案经费中抽取使用),所以还没有实现全部财政拨付,但这己是历史最好水平,相信以后这个问题会得到全部解决。经费的落实较好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应享受的待遇和补助。

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粗糙和相关司法制度的缺失

我国现阶段的诉讼模式还没形成由当事人主导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庭审中依旧以书面审为主,当事人双方没有机会在法庭上完整地重现案件事实,加之人民陪审员尚未充分地行使其主动询问的权利,最后成了法官的庭审独角戏;而作为法庭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一一律师,在当前我国司法中可允许的活动空间极其有限,在引导陪审员认清案件事实的作用方面可谓微乎其微;在西方,不间断审理原则是囿于陪审员的召集,必须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结束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的一审期限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审判的一审期限为三个月,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延长审限。可以说,重复开庭也导致了陪审员的“专职化”。由此可见审判制度、律师制度中相关规定的缺漏和不间断审理原则的缺乏,使得我国人民陪审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二)人民陪审员自我认知不足

人民陪审员从社会普通公民当中挑选出来,进入法院同法官一道对案件纠纷行使审判权。面对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复杂的法律纠纷,作为“平民司法官”的人民陪审员难免会基于司法的权威而产生畏惧心理,具体表现则一味听从法官指挥,在庭审中缺乏自己独立意识。究其原因,在于陪审员没有自我参与意识和社会认同程度不够,其根源则是以下三方面:一是陪审员相对于法官是弱势者,立法中既没有详细的法律保障,同时自身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专业上的自我不信任。二是人民陪审员未得到社会的尊重。根据我国法律,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同法官相同,但社会地位远远不如法官,且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也未真正得到实施,致使陪审员也认为自己的作用微乎其微。三是对于陪审员象征性的补贴难以弥补其因陪审活动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三)人民陪审制的陪审观念错位

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是一部制约公权力的历史,在美国尤其明显,其独立战争初期,陪审团是保护当时自由民主人士的重要制度,对政治案件也持宽容态度。正是由于战争时期陪审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以至美国成为独立国家后,陪审团仍然作为重要的司法制度被保留下来。正如杰弗逊所言:“(陪审制)是人类至今所设计出的、可确保政府受制于宪法原则的唯一依靠。”而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制的初衷是为了革命政治目的一一取得更多的人支持革命,提高人民的革命积极性。政治利益从人民陪审制建制开始至今都是影响这项制度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人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

当前普通公民甚至许多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树立起正确的认识。多数人缺乏民主意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及功能没有深刻的了解,还有出于对公权力敬畏的心态。使许多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上存在偏差,影响正常功能的发挥。在舆论中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强普通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用实际生动的案例向广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宣传。使该项制度深入人心,并以常态的形式确立下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类社会在追求司法公正、追求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创建的制度,虽历经变迁与波折,但仍保留了下来。证明它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的。

(二) 完善使用陪审员“随机抽取”方式,增加可操作性

陪审员挑选的随机性质被形容为陪审团制度的本质。专职陪审员或长期固定使用的陪审员,因陪审工作关系,长期的耳闻目濡,其思维会与职业法官越来越接近,与法官关系越来越熟悉亲密,其民意参审、社会监督作用会大大减轻。随机抽取程序有利于遏制人民陪审员专职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倾向,能保持司法与民众的密切联系,应该说这个程序设计的出发点是很好的,但现行立法的规定的“随机抽取”形式,尽管与其他做法相比相对更加公正,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使这一抽用形式很难在实践中得以充分贯彻落实,从而大大削弱陪审员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考虑到随机抽取程序实际适用的复杂性,这个程序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毕竟让一“农民”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让从事幼教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去参与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纠纷,其实审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实际抽取时,既要充分考虑到案件审理的特殊需要,也要考虑被抽取的人民陪审员的特殊情况,才比较合乎实际情况,才能更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比如,人民法院应在开庭7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认人民陪审员,以保证人民陪审员有较充足时间安排本职工作腾出陪审时间。案件审理确实有需要的,应允许人民法院在相关地域、领域、行业、专业、职业等类型,甚至从特定年龄段、性别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来随机抽取确定案件陪审员,即给现行实际做法以立法上的支持。

(三)明确陪审员任职资格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陪审制度最初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结果,其设立的初衷就是让普通群众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接受法律教育和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手段之一,是作为一项民力行使的。从世界陪审制度的发展来看,吸收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是最基本的设计。

结论

近年来人民陪审制度逐渐复兴,但是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坚持应该是一种在不断改革中的坚持。关于陪审制的走向我们坚持在陪审员的选拔机制方面、陪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加大调整力度,在立法方面逐步完善陪审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摸索更好的解决之道。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可谓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兼顾传统,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实现循序渐进的改革、才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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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旗,张冬平.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性别特征及差异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 2005(05)

陪我到以后范文12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由来和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其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这一制度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普通民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 目前法律散见于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立法的初衷就在于,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或参审制度,从人民群众中吸收个别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让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却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但是,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严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在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历程上,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随之历经4次浮沉。1954年《宪法》使陪审员制度成了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规定在1975年《宪法》中被废除了,又被1978年《宪法》恢复,到了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又将这一规定废除了。 已在我国实行几十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对其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而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实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随着法官职业化的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就象瓜熟蒂落样悄然退出审判台,这也是的选择,历史的必然。

二、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

1、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实践操作性。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中,均只原则性的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就给予了法院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愿请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或只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效果较小的案件,这就必然引起人民陪审员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落于形式化;

2、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再加上本来人民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不注重,直接导致了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和平民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无法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好审判权;

3、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不明。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权利,采取了一揽子包干的形式,未加以必要的区分。而在审判实践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自身业务水平的限制,无法对案件有一个独到的法理见解,主审法官要帮助人民陪审员了解案情,为其解说具体适用法律的原理,和人民陪审员进行协商,这对本来工作量就不小的主审法官来说,简直就是一个累赘,再加上普遍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不高,这就导致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种排斥心理。为了应付审判实践的需要,也就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只要在开庭时往审判台上一坐,开完庭后把名字在合议庭笔录上一签,就完成了自己的光荣使命,似有“陪审员无才才是德”的意味。而人民陪审员也乐个不干活白捡便宜的好差使。竟有人认为:“陪审员嘛,主要工作就是陪,是配角,不是主角,案件审理的责任在于主审人,管那么多干嘛?反正不干活,法院照样得给我发补贴,还顺便讨个好人缘呢!何乐而不为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三、如何解决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是,改革、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必需的,但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陪审制模式,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坚持以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监督为指导原则对现行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首先,从待遇上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问题,解除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改变人民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这也是对人民陪审员的劳动的肯定和尊重;其次,要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再次,要采取各种方式对恶魔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最后,还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责意识,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政治思想,人民陪审员既然是经授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利,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就应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体制,也都应适用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第二种意见是,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看了第一种意见后,笔者不禁要问:“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成本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如果我们要真正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改革和完善陪审员制度就势在必行。那么,我们就要从人民陪审员的待遇、素质的提高、业务的培训和监督等方面来全面地投入成本,来造就一支符合我们所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成本应该是不低的。那笔者又要问了:”为什么我们不把这些成本花在法官身上,造就一支法官的精英队伍出来,先行彻底地消灭司法腐败这个名词呢?“ 持否定意见的人就要开腔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法庭内的分权,是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制度,是不能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等同起来的。“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诉讼监督体系里,有检察院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党的监督、政府的监督、法院内部纪检的监督、当事人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已经够多够密了,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个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来平添法院的工作量,这似有点多此一举、劳民伤财的意味了。另外,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就是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是少数服从多数,那来监督?而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实质性作用有多大,是否真的能为人民参与审判,对法官滥用权力起到必要抗衡和制约作用,确保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这都是无从考证的。因为,所有法官可能犯的错误,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都是可能发生的。虽然,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在其国家的司法体系中的作用不可估量,但那是在英美,不是在我国。我国的国情与英美国家是不一样的,而且是很大的不一样。在此,笔者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在谈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时候,切记不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弊端先入为主的定性思维,认为解决的办法就是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是要从这个圈子里跳出来,从如何把我们的司法体制这个大局的改革完善出发,认清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利弊关系,考虑大局,该废除就废除。

面对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面临着与世界的接轨的挑战,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也是其中之一。但接轨的意思,并不是要我们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学外国一样,才叫接轨。我们所需要的是符合国情的司法诉讼体制,不要因为英美有了个陪审团制度,我们就要有个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员制度。不错,陪审制度在英美国家的司法体系中虽然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陪审制度在我国也是行得通的。所谓大胆改革,就是要大胆,虽然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存在着陪审制度,但该陪审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简直就是一个空壳。这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更让群众产生了法院只会搞形式工作而不注重实质工作的错觉。笔者认为应当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质疑